社会治理方针实用13篇

社会治理方针
社会治理方针篇1

中央定位如此之高,把刑事犯罪上升到了阶级斗争的高度,也足见当时社会治安已经严峻到了何等严重的“非正常状况”。因此在当时历史背景下除了采取严打方针,动用非常手段,已经别无选择。二是实施严打方针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有些地方刑事犯罪猖獗,已经达到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步,社会秩序处于混乱状态,阻碍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影响经济基础的巩固。有的地方刑事犯罪活动猖獗,出现好人怕坏人现象,女工不敢单独上班或夜间行走,人民群众普遍缺乏安全感。严打行动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安全感的需要。只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扭转社会风气,才能促进社会安定,使人民群众有安全感,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三是实施严打方针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严打《决定》表明,法律本身就包含了宽与严的内容,体现了宽严结合。根据治安形势特点,在刑事犯罪高发的特定历史时期,审时度势,强调坚决惩治犯罪分子正是依法办事的体现。法律要真正成为人民群众、政法机关同犯罪分子斗争的武器,使人民感到法律是保护自己的,让犯罪分子害怕触犯国家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伸张正义,压倒邪气,显示出法治的威力。但民主与法治又是不可分的,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民主,才能健全和完善法治。也只有健全完善的法治,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民利。实施严打,既是法治的体现,更是保障人民民利的需要。第三,严打方针及其作法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在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采取严打方针具有战略高度,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一是法制本身不健全,为严打方针的制定实施提供了法律空间。从立法角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由于受此前司法实践的限制,当时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规范本身并不完善,很多条款规定过于原则,程序规范也不够严密,法律规定有很多漏洞和空白,相关法律规范彼此之间衔接也不够密切。尽管当时提出的是“依法从重从快”,但实际上很多方面都无法可依,这就给严打方针的实施在法律方面留下了灵活运用空间和任意解释的空白,使其获得了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二是顺应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需要,有民心和舆论支持基础。群众是刑事犯罪活动的直接受害者,出于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深恶痛绝、对社会安定的强烈渴盼,哪怕政法公安机关方式手段过火一点,打击处理过分一点,群众也理解政法公安机关的工作,坚决拥护和支持严打方针,这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人心思安的意愿。结语:严打方针是在刑事犯罪特别严重、案件高发、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况的特定时期采取的特殊斗争形式。因此严打方针及其作法是特殊形势下的历史现象,它在当时情况下是应该的和必须的,而且在历史上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历史性作用,对此必须充分肯定。辩析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评析:取代严打方针的历史必然性,实施这一政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原则作为目前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理性的刑事司法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健全完善的具体体现。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宽严相济原则是党中央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势需要提出并正式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2004年12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同时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着力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在多年来严打整治成果基础上,近年来我国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调打防并举,并通过平安建设系列活动的推进,着力从源头上消除和化解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的各种诱发因素,因而社会治安总体上保持平衡态势,发案形势基本稳定,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得到有效遏制,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再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及其作法,则显然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形势,很容易扩大打击面,增加社会对立面,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稳定的长远问题。另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处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根本目的,以法律作为底线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功能。而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针对每个刑事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乃至政治效果的统一,该严的依法坚决严处,对该宽的特别是一些轻微犯罪、偶犯、初犯、胁从犯以及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一般案件,则依法从宽处置,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问题,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二是现代法治理念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司法理念的转变和国际发展趋势的影响,以严打为标志和手段的重刑主义已经不适应国际潮流。二战之后,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实施了所谓“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即对严重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处以长刑甚至不可假释和减刑的终身监禁;而对轻微犯罪则给予轻微处罚尤其是非监禁处罚,社区矫正得到了广泛运用,恢复性司法也方兴未艾。国际社会为推动非监禁刑的适用也作出了很大努力,而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的中国,受这些国际趋势和司法理念的影响,我国刑法学术理论界许多著名学者近年来都不断倡导转变刑法思路,希望刑事法网“严而不厉”、刑事政策“重重轻轻”的呼吁不断。重刑主义和刑罚恐吓主义并不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佳办法,多年来的严打斗争实践充分证明,尽管针对刑事犯罪的严厉打击能够解决面上的治安问题,扭转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局面,但仅仅依靠严打手段并不能解决社会治安的根本问题,更不能确保长治久安。一味的严刑峻法,不仅容易导致打击面过宽,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对立面的扩大,这将给社会治安的长期稳定埋下隐患,甚至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严打对于改善社会治安状况有一定效果,特别是能够在短期内显著地降低犯罪率,提高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但从整体和持续性社会效果看,类似严打作法产生的积极效果十分有限,有时甚至出现负面效果,西方国家在法治化进程中都有类似的教训。刑罚的根本功能并不是以打击惩处为目的,其社会实践价值意义在于,通过刑罚的惩戒功能、教化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活动。把犯罪活动降低到最低点,就是刑罚追求的最佳效果,也是刑事立法的初衷。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体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大大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缩小了死刑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有利于减少非监禁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对管制、缓刑、假释、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和措施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增加法官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附加禁止性判令的规定以利于预防犯罪;对假释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基本与缓刑相同的规定。这些立法修订,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突出了人性化关怀,有利于缩小社会对立面。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需要。打击处理一个人往往还牵涉和影响到他的家人亲属乃至相关社会关系。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简单打击处理了就完事。特别是对一些轻微违法犯罪,并非一定要给予打击处理才是最佳效果,在处与不处、此处与彼处、重处和轻处之间应该有更多选项,而这就涉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并非打击处理人越多越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逐步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犯罪高发和社会管理复杂的社会转型期。犯罪是各种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如果片面强调打击,就会扩大社会的对立面,增加不利于和谐的消极因素。

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前提下,以和谐理念主导刑事司法工作,针对每个犯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该严必严,当宽则宽,立足于从教育感化出发,可处可不处的尽量不处,可轻处可重处的尽量轻处,充分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性化特点。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和谐社会建设对刑事司法工作的具体要求。结语: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辩析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代严打方针定性思考:是现实的需要、历史的选择和法治的必然,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并根据具体情节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有度,宽严适度,宽严审时,罚当其罪。因此,根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变化了的刑事司法形势,不宜再片面强调和运用严打方针,而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代替,这样更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体现刑罚理念。而不再坚持单纯严打的作法,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提法或作法问题,而是刑事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和实际工作导向问题。一味坚持严打的片面作法,很容易使刑事司法再度陷入战役打击行动的怪圈而忽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不注重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情节出发实施人性化执法,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一是严打方针的一些具体作法不再适应新的治安形势和执法形势。由于严打方针在具体作法方面程序上的简略性、方法上的随意性、手段上的强制性,使其在打击刑事犯罪的现实斗争中确实有立竿见影之功效。但严打效果往往是通过强势手段的高压态势产生和形成的,一旦严打高压态势松驰,又没有后续巩固和长效机制的保障,治安形势很容易出现反弹,因而总是时反时复,以致于严打成为一种反复使用的工具,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也正由于严打方针呈现出的一时之功效,致使部份同志对这一方针和作法产生了严重的依赖思想,并将严打方针泛化使用,使之扩大化、常态化,特别在严打方针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条件消失的情况下,仍然继续沿用和坚持严打作法,甚至把严打方针当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之策,不符合社会治安状况的客观实际,而且就此弱化了公安基层基础工作,致使社会治安稳定缺乏坚实的基础工作支撑。因此,当社会治安非正常状况得到扭转,实施严打的条件消失,严打方针完成其历史使命后,我们就不能再继续笼统的提严打方针,更不能把严打方针始终作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万能工具和灵丹妙药。同时,新的执法形势对刑事司法工作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刑事司法政策既要切合现实需要,更要符合法治原则。严打方针在当初实施的时候,很多地方确有过火过头的地方,甚至有的地方具体作法超过了法律原则的规定,刑讯逼供也成为一些民警办案的常用手段并因此导致冤假错案,这些作法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伤害。秉持严打理念,一些地方在具体组织实施的时候,采取的措施和作法,从实体到程序都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如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不按程序等,这在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况时或许是可以理解的,但在社会治安基本稳定、社会主义法治逐步健全完善的今天,就显得没有必要,有的作法明显有违罪行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特别在我国明确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形势下,废弃严打这种在特定时期和特殊形势下的提法和作法,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治安状况和刑事司法的实际,也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提法和作法更加规范化、法治化。二是简单强调和坚持严打方针,容易诱导公众误判社会治安形势。严打方针很容易唤起群众的历史记忆,使群众把它和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和严峻形势联系在一起,公众可能认为目前我们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很严峻复杂,甚至产生不安全感,这也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实际情况。

严打方针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它更强调和注重适应特定形势需要,为当时的斗争形势服务,因而总体而言它是失之于宽,容易出现偏激和过度的作法,在打击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上难免失之偏颇,有很强的片面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注重从实际出发,强调根据每个犯罪案件的具体情节和客观情况,追求打击效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在对一般性刑事犯罪强调和注重打击处理“宽”的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治安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特别是涉黑涉恶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等,仍然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惩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视角上,更加符合辩证法和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对我们实际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意义,也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追求。结语:实施严打方针的历史背景已经消失,严打行动的作法已不再切合社会治安形势实际,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宽严相济取代严打方针成为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历史的必然、法治的要求,它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全盘否定,而是严打方针的法治化。

作者:刘建华

社会治理方针篇2

一、准确理解思想政治工作疏导方针的基本内涵

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其目的就是要解决人的思想和认识问题。因此,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要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同时,思想政治工作还要有说服力和影响力。要解决人的思想认识问题,唯一的方针就是疏导。疏导是思想政治工作唯一正确的方针。

疏导,最早见于大禹治水的典故。传说上古舜的时代,洪水到处泛滥,最初舜命令鲧去治水,“鲧盗息壤以堙洪水”,结果这种水来土掩的办法使得洪水更加泛滥。后来舜又让鲧的儿子禹去治水,禹吸取了其父鲧治水失败的教训,采用了“疏浚河道,导水以行”的办法,治水获得极大成功。大禹治水的成功方法迁移到对人们思想问题的解决,这就转化为我们今天所讲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疏导方针。

思想政治工作的疏导方针,包含疏通和引导两层含义。所谓疏通,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让人们畅所欲言,将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不同的想法表达出来,以实现化解矛盾与理顺情绪,达到思想上的清淤除障。采用疏通的方法,思想政治工作者就能清楚地了解工作对象的思想状况和真实想法,因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与疏通相对立的方法,是压制各种不同意见,堵塞各种言路,只允许一种声音说话。由于各种思想和意见无法充分表达出来,结果只能是压而不服,最终达不到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目的。

所谓引导,就是采用政治宣传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思想或者把各种不正确的思想引向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坚持引导的方法,最重要的是用科学的理论去教育群众,说服群众,把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使群众自觉自愿地服从党的领导,主动为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和谐贡献自己的智慧。与引导方法相对应的是放任自流,忽视错误思想的批评和指正,很容易导致思想上的混乱和自由化。

疏通和引导是思想政治工作方针统一整体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依存,互相渗透,不可分割。疏通中有引导,引导中有疏通。准确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疏导方针,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疏通是引导的基础。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从疏通开始,离开了疏通这个基础,不同意见反映不出来,就谈不上弄清思想,引导也就无法进行。这如同治水一样,如果不首先疏通河道,就无法引导水流的去向。其次,引导是疏通的目的和归宿。疏通是手段,引导是目的。离开了引导,疏通不但失去了意义,还会走向疏通的反面。疏通河道要注意水流方向,做思想政治工作,同样不能只强调广开言路,也要注意正确方向的引导。对一些错误的思想认识,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就会背离正确的政治方向,蔓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有过这种情况发生。

将疏导方针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总方针,是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历史经验证明,凡是坚持疏导的方针,思想政治工作就大有成效。因此,当前的思想政治工作仍然要坚持灵活运用这一方针。实行疏导的方针,离不开广泛的群众基础,因为思想政治工作遇到的问题,多数是人民内部的问题,必须采取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这也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仍需坚持的方法。

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疏导方针的实践运用

用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疏导方针,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问题,在策略上或重于“疏”,或重于“导”,或者坚持“疏”与“导”的结合。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特点,是既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两个方面都很重要。对广大群众进行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就得采用“导”的方法;从群众的关切出发,帮助群众解决思想和认识问题,为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着想,就得采用“疏”的方法。提高疏导方针的运用效果,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第一,普遍性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普遍而广泛的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工程,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其作用如同治水中的“导”。“导”的问题解决得越好,越能从根源上杜绝产生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思想认识,为思想政治工作创造一个好的基础,也能使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有一个普遍的提高。当前,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仍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任务十分艰巨。改革的力度越大,经济发展越快,发展中的问题与矛盾也越多,就越容易产生思想和认识问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越多,理解越准确,认识越深刻,群众的思想越能统一到党的中心任务上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活动中越有主动性与自觉性。特别是当前经济与社会生活发展迅速,政策影响十分显著的情况下,更要注重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个别教育,是针对不同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而实施的一种教育方式。如对农民、流动人口以及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问题,就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的选择,以便同这些群体的知识水平与认知特点、思想实际相适应,提高思想教育的实际效果。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与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形势政策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工程,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导”的关键问题。群众的思想问题许多就来源于他们对形势的不关心,对政策的不了解,对问题的不理解,对方法的不接受。实践证明,经常不断地向人民群众进行国际、国内形势教育,党的政策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地分析形势、认识形势,把握时展的方向,对于群众正确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社会责任感,适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同时还要教育群众用发展的眼光正确看待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正视这些问题的存在,教育人们树立合理竞争与共同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将自身的发展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增强对社会、对国家长远发展的信心。

第三,思想政治教育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相结合。“导”中有“疏”,“疏”中防“堵”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又一策略。对于解决由具体情况引起的思想问题,靠单纯的思想工作是不行的,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上,一是要重“疏”,就是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帮助群众解决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困难,使思想工作落到实处,而不是局限于口头上,要特别关注低收入群体和弱势群体。二是要防“堵”,就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不当行为,保护群众合法利益,关注群众合理要求。从当前来看,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集中在就业、利益分配、社会保障、看病就医、子女上学、生态环保、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食品安全等方面,这些又是群众产生思想问题的主要来源。既包括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又有对生存与发展的后顾之忧,这些民生问题正是党和各级政府工作的着力点。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人们的工作与生存压力也在增加,居民的各种心理障碍和精神疾病大幅增加,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缓解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人们的心理健康,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大课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四,社会教育同群众的自我教育相结合。人民群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既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又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就方式而言,包括了社会教育和群众自我教育两种形式。其中社会教育是基础,群众自我教育是关键,社会教育为群众自我教育提供素材、内容和方向保证。思想政治工作不是少数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事情,群众自己的事情。特别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比较突出,更需要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自我教育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以及党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一贯政策。当然,我们还要做好群众自我教育中的正确引导。

第五,循循善诱与循序渐进相结合。这主要由思想政治工作“疏”的特点决定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又是解决人的思想问题,而人的思想转变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需要用心、细心和耐心。所谓循循善诱,就是针对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不同情况,有步骤地加以教育和引导,逐步转变认识观念,教育人们以和谐的心态看待一切。所谓循序渐进,就是遵循人们认识和思想转变的规律,有计划地推进教育工作,从思想沟通到情感交流,最终实现思想认识的转变。解决人的思想问题,同样离不开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相互信任、平等对话和双向交流。由“疏”的特点,决定的方法就是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言之有理,说理透彻,可以使教育对象信服;动之以情,用关怀、体贴与信任,真诚地交心谈心去感化教育对象,就能转化教育对象的思想,最终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

社会治理方针篇3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主要内容有哪几条?有何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有7项:(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因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3)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6)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单位和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奖惩制度。(7)社会治安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监督检查。颁布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在于推动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为全社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何时提出的?

中共中央1979年8月在批转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8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时明确指出,解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实行党委领导,全党动员,依靠学校、工厂、机关、部门、街道、农村社队等城乡基层组织和全社会的力量。绝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对待,而应当同加快经济发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民主与法制,搞好党风、民风,狠抓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结合进行。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对社会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

4、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哪一年提出的?

1981年中共中央在批转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的5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的文件中强调,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首要的任务是搞好党风,并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加强工作,克服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大大减少犯罪现象,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最早见于中央文件中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表述。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6、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打击”有何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打击”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打击”是国家治理违法犯罪的法律手段,实施打击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和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民群众可以依法扭送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替代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惩处犯罪分子的法律职权。第二,“打击”的对象是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它行政法规的违法分子等。第三,“打击”的法律性质属于依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剥夺其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条件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第四,“打击”依其对象和适用程序可分为“严打”和一般性打击工作。“严打”的对象和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予以明确一规定,打击的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刑

事犯罪分子。一般性的打击工作的对象则比较宽泛,是指对一般违法犯罪分子制裁和惩罚。处罚手段不仅有刑事处罚,还包括行政处罚如送劳动教养等。第五,打击依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它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它措施的前提条件,与其它治理措施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

7、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范”?“防范”有哪些特点?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其它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防”的主要特点:一是防范手段具有综合性。既有行政手段、教育手段、文化手段,也有政治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二是通过防范解决的问题广泛、复杂。不仅包括导致违法犯罪的直接因素,而且包括大量的酿成违法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和条件。三是防范工作群众性强。防范工作的主体除了公安、司法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外,绝大多数是参与治安工作的各界群众。四是防范工作主动性强。防范是遏制违法犯罪于萌芽状态的主动性工作和自觉行动,只有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标”指什么?“本”指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治标和治本在含义上相互区别、相互对立,但也是辩证的统一。两者的作用有重合之处,而且统一于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综合治理的每一项措施依其主要作用是治标抑或治本,可大致分为治标措施或治本措施。但每一项措施实际是又兼有治标和治本的两种作用和功能。纯粹的治标和治本措施都是不存在的。

9、为什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首先,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这里边既有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阶级根源;也有违法犯罪人员主观上的原因;还有客观上各种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可乘之机。总之,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和条件促成的。因此,要减少和消除违法犯罪现象,就必须“打击”和“防范”多种手段并用。既要坚决治标,解决现实的治安问题,不使其蔓延;又要注重治本,提高人的素质,消除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所以综合治理要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第二,坚持这一方针是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表明:实际工作中的打击与防范两种基本手段、治标与治本两种基本措施之间,确实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没有打击或者打击不力,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得不到及时的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正常的社会秩序就没有保障,法制就无法维护,防范也很难奏效;而没有强有力的防范工作,打击的效果就不能巩固,更难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违法犯罪,甚至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同时,通过加强各项防范工作,大大减少违法犯罪,又可以把打击锋芒集中指向极少数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打得更准更狠。因此,整治社会治安的客观实际,需要打击与防范并举。标本兼治也是同样道理。仅仅从治标方面解决治安问题,只能一时控制社会治安的局面,还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只有既治标又治本,才能长久地保持社会治安稳定的形势。同时,由于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等治本的工作比较复杂,而且收效慢,因此需要在治本方面花更大的气力,作长远艰苦的努力。所以,在标本兼治的同时应重在治本。除了加强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措施外,还要充分发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的治本作用,尤其是要努力扩大和增强打击手段在教育人、改造人方面的社会效果,全面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凝聚力,使我们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力量,能够动员和组织千百万人民群众参与综合治理,进而能够有效地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

10、“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是谁、在什么时候提出来的,有什么重要意义?

“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同志早在80年代初就提出,以后又多次重申的重要思想。其基本含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没有政治上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社会的稳定,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搞不成,而且还有的危险。稳定是我们从事其它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

这个思想的重要意义在于,使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懂得了维护稳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特殊重要性,使各级党政领导明确了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对党和国家开展各项工作具有长期的、重大的和现实的指导作用。

11、为什么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和消极因素的集中反映,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实践证明,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完全必要的。打击能够惩治罪犯,制止犯罪行为,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打击又能惩一儆百,震慑企图和可能违法犯罪的人,告诫和教育人们必须遵守法律,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不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就会纵容、助长犯罪,治安问题还会增多。但光靠打击也不行,单一的打击并不能根本改变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不消除滋生犯罪的土壤和条件,犯罪分子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来,就象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生一茬。只有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打击和预防、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才能既“截流”又“去源”,既“斩草”又“除根”,才能从根本上逐步把我国的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减少下来,从而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1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我国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有何意义?

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控制、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加强人民民主、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和重要条件。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打击和防范各种犯罪活动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破坏干扰,保护生产力,保障经济发展。它能够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安定良好的社会环境。没有社会的安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社会动荡,秩序混乱,经济建设就难以顺利进行,更谈不上加速发展了。

1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是什么关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许多工作就是建设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治安、社会风气如何,是展现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程度的重要方面。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风气败坏,刑事犯罪猖獗,社会丑恶现象泛滥,精神文明就无从谈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措施在于教育人,通过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人的素质,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采用多种手段,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努力消除产生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犯罪现象和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这就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搞好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社会风气就会根本好转,社会治安问题和犯罪现象就会大大减少。

1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何重要作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第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和促进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项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还有许多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的地方,亟待进一步加强。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执法、守法,都是极大的推动和促进。它可以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更好地相互靠垫和协调发展,进而提高整体效益。第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和形式。社会主义法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公民要知法、守法。实现这些要求,必须有载体、有具体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真正落实了,不仅执法机关可以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也会相应增强。第三,有利于把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综合治理就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公民的行为,减少涉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15、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专门机关行不行?为什么必须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

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光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是不行的。因为,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仅靠专门机关治理和打击犹如扬汤止沸。而综合治理则是动员会社会的力量,采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重在教育人,重在治本。这样就能釡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本身就是专门机关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产物和表现形式。只有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政法机关才能耳聪目明,如鱼得水,如虎添翼;才能真正做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使一切犯罪分子难逃法律的制裁。

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应该有计划地了解综合治理的情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帮助解决综合治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将各项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各地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所确定的法律准则,制定综合治理的地方法规,使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建造等各方面的综合治理工作都有法可依,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切实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这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确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人,使部门和单位正在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第四,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一是组织落实,既要做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群防群治队伍形成网络,以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制度落实,各基层单位要有一套保障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使责任落实,工作具有连续性,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三是防范设施落实,既要因地制宜地进行辖区内的物防和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易于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漏洞。

1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要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做哪些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18、为什么说“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

社会治理方针篇4

要建设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但要把民主生活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而且更要扩大到文化领域”。〔1〕建国以来,提出了一系列文化工作的方针,比如:发展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其中“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就是按照民主原则来领导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的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双百”方针,这是一个调动知识分子和文艺科技工作者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积极性的方针,也是一个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方针,更是一个正确处理人们内部矛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双百”方针的提出和在一定程度上的贯彻“有力的促进了社会文化领域的活力,让一切创造性的思想和艺术源泉充分涌现”,〔2〕我国文坛上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出现了文艺一片繁荣的景象。

一、“双百”方针的提出

建国后,党在指导思想上存在一些“左”的错误,在学术、文化和艺术问题上不断出现过激的做法。这与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是极不相适应的。所以,党中央需要在文化领域提出科学的指导思想,这是“双百”方针提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双百”方针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它是我们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口号并不是同时期提出来的。

“百花齐放”的提出得益于在戏曲问题上的争论。中国戏剧种类丰富多彩,在如何对待传统戏曲的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早在1942年10月10日,就为延安平剧研究院的成立题词“推陈出新”,明确指出了党对传统戏剧的态度。但解放后又开始了对这一问题的争论,有人主张全部继承,有人则号召全盘否定。在1950年11月27日至12月10日由文化部主持召开的全国戏曲工作会议上,有人提出在戏曲工作中应当坚持“百花齐放”,周扬认为这个提法值得肯定,遂向作了汇报。1951年4月3日,中国戏曲研究院成立,题词“百花齐放,推陈出新”以示祝贺。同年5月5日,签发了政务院《关于戏曲改革工作的指示》,指出:“中国戏曲种类极为丰富,应普遍地加以采用、改造与发展,鼓励各种形式的自由竞争,促成戏曲艺术的‘百花齐放’”。至此,中央实际上已将“百花齐放”确立为建国初期戏曲工作的指导方针。

“百家争鸣”的提出是中国历史问题研究争论的结果。195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设立中国历史问题研究委员会。当时,该会负责人陈伯达向请示历史研究工作的方针,要求在历史问题研究上坚持“百家争鸣”。 另据历史学家黎澍回忆:在1953年前后,由出面邀请历史学家翦伯赞、邵循正、胡华三人合写了一本名为《中国历史概要》的小册子,准备提供给苏联大百科全书备用。书稿出来后,请示如何解决诸如中国古代史古史分期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批示指出:“把稿子印发给全国历史学家讨论,实行‘百家争鸣’。”

二、在艺术和学术领域实行科学的民主的正确方针

“双百”方针是正确反映艺术和学术发展客观规律的方针,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具有科学性;“双百”方针又是体现尊重知识分子劳动的方针,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具有民主性。因此,“双百”方针是一个科学性与民主性相统一的方针。

(一)科学地遵循文艺发展的内在规律

“双百”方针的提出,它实际上是一个探索真理的过程,而真理又具有相对性。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它要受条件的制约,并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离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真理就是抽象的。超出一定范围,真理就会变成谬误。所以,今天被认为是正确的事物,随着新材料的发现或对实践认识的深化而成为谬误。反之亦然。因而,在艺术和学术的发展中,形成不同的学派、不同的见解是正常现象。这表明科学文化的发展有它自身的特殊性,不能用一种简单的、绝对的标准加以判断。能够自觉运用这条规律来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并把它规定为党的一项重要方针,则是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民主地看待文艺理论观点的多样性

“双百”方针的民主性,是指同我们国体、政体上所体现出的政治民主有所区别的文化领域中的民主,具体来说,就是“在文学艺术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有独立思考的自由,有辩论的自由,有创作和批评的自由,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坚持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的自由”。〔3〕这种自由是“人民内部的自由”。然而,“人民内部的自由”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不一致的一面。其一致性体现为全国各族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渴望祖国统一;其差异性除了思想上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外,在艺术性质、学术性质和技术性质的问题上,也会有意见的不同。如何处理这些问题?认为,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

(三)正确地处理文艺界存在的各种思想

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我国的经济制度和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除个别少数民族地区外,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起来。社会的这种急剧变化必然反映到思想领域中来,因而在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如同“不要共产党”、“共产党领导不了他”、“社会主义不好”等方面的言谈怪论。要正确处理出现在思想领域的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分清这是敌我之间的反革命诽谤还是人民内部的正常争论。指出:“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这两类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4〕在看来,党领导国家建设社解决敌我矛盾要用的方法,“剥夺他们的言论自由”,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会主义有两种不同的办法或方针,这就是“放”和“收”。所谓“放”,就是放手让大家讲意见,使人们敢于说话,敢于批评,敢于争论。所谓“收”,就是不许人家说不同的意见,不许人家发表错误的意见,发表了就‘一棍子打死’。认为“收”不是解决矛盾的办法,而是扩大矛盾的办法。

三、“双百”方针和政治民主的关系

“双百”方针主要探讨的是文艺领域中的民主问题,即文艺民主。所以,“双百”方针和政治民主的关系问题就是文艺民主和政治民主的关系问题。

文艺民主是在文艺这个特定领域中的民主,具体表现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一系列的自由,一言概之,就是知识分子在文艺领域内拥有自。而政治民主则是政治领域内的民主,具体表现为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民主性的治国理念和按照这种理念组织起来的民主型的统治机构。所以,文艺民主同政治民主存在着明显区别。但是,我们不能把文艺民主同政治民主机械地加以分割,它们之间具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如果我们把政治民主比做成一列飞驰的火车头,那么诸如文艺民主等特定领域的民主则是该列车拖带的各节车厢。政治民主的进步状态决定了文艺等民主的发展状况。建国以来的经验也表明,政治民主的相对稳定和正常发扬,就会给文艺民主提供一种稳定和和谐的环境,为发扬文艺民主创造良好的条件。反之,政治民主相对稳定和正常发扬的局面一旦遭到破坏,发扬文艺民主所要求的稳定和和谐的环境就会迅速消失,文艺发展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就会接踵而至。当然,文艺民主和其它民主在发展过程中反作用于政治民主,使政治民主有所发展,不断得到发扬。

四、“双百”方针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启示

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工作新局面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百家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初步理论成果,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启示。

(一)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内涵丰富,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一文中,对艺术形式做了最早的概念鉴定,马克思主义认为艺术源于劳动。在文艺的发展中,还存在对传统的批判继承和对外国文艺的借鉴,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强调,批判地继承人类的一切文化遗产,才是无产阶级文化发展观的正确抉择。在继承传统、借鉴外国和文艺创新的问题上,在《新民主主义论》和《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都作过十分透彻的论述。建国后,他更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概括了马克思主义在文艺理论上的继承、借鉴和创新的理论,大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文艺思想的贯彻落实找到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二)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当代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文化,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其内容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具体而言,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元化的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首要的是要发展马克思主义。强调,马克思主义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不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必然还是这样。的这些科学论述为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指明了方向,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奠定了结实可靠的理论基础。

(三)“双百”方针的现实启示

“双百”方针的提出是以为代表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最为杰出的贡献。“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应当通过艺术界科学界的自由讨论去解决,通过艺术和科学的实践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简单的方法去解决”。指出了艺术和科学发展上的“可以或不可以”、“应当或不应当”,虽然没有指明坚持这种方法的根本原因,但社会实践已经无数次地证明,在艺术和科学发展上的“可以或不可以”、“应当或不应当”并不取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容许或不容许。可惜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规律的客观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认真总结了在“双百”方针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更加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双百”方针,广大文艺科技工作者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领域的生产力有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形成了当代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大好局面。我国半个多世纪的文艺发展历程说明,“双百”方针是党领导学术研究和文艺创作的正确方针,我们只能坚持,不能抛弃。

〔参 考 文 献〕

〔1〕周抗.社会主义民主论〔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268.

社会治理方针篇5
社会治理方针篇6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的,我们必须深刻把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在联系,深刻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和国家大局的影响,认真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职的根本要求;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的必然要求。

3、为什么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根本要求?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邓小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强大思想武器。

(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和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带头实践科学发展观,才能最终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4、为什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必然要求?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有一支廉洁从政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全党共同意志和集体智慧的集中体现,是全党步调一致、团结奋进的最重要依据。作为党的执政骨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发挥表率作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只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才能使党员干部发挥表率作用,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就会得到群众拥护。

(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党的基层组织才坚强有力,才能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党的基层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关系到党的基层组织作风如何,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贯彻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成效。

5、为什么说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

6、为什么说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从严治党就是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这充分说明我党一直就重视从严治党,而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党员领导干部。

(1)从严治党要求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2)从严治党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自律。在从严治党中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要做到廉洁自律。“自律”目的在于防范,并从根本上起到恒久有效的作用,在于它的自觉、积极、事前、有效。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从严治党的具体佳丽。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政党,事关人民的福祉,事关中国的命运。《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这五条要求无不体现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理念。

7、为什么说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社会治理方针篇7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研究中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是2011年4月-2012年12月期间,经社区输液治疗的50例患者,其中男性患者23例,女性患者27例;年龄11-79岁,平均(43.21±2.06)岁;其中心率失常患者11例,酒精中毒患者12例,脑出血13例,呼吸衰竭4例,上消化道出血患者5例,心理衰竭患者4例。选取同期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的50例行静脉留置针输液患者作为对照组,男性24例,女性26例,年龄9-81岁,平均(42.63±3.62)岁。经比较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病情等方面无明显差异,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选择较粗和血流较好的血管,成人患者选择前臂或上臂浅静脉,例如,肘正中静脉、贵要静脉,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选择大隐静脉或下肢内踝静脉,尽量选择患者的健肢侧静脉,避让患者的手背静脉和关节静脉网;婴幼儿患者要选择头皮静脉穿刺,如颞部或前额浅静脉[1]。

选用美国BD的留置针按照常规的穿刺方法穿刺,穿刺前要检查好留置针的质量,坚持无菌操作,左手固定患者皮肤,右手呈25°左右进针,见回血立即压低留置针10°-15°后再进针3-5毫米[2],拔出后用碘伏消毒,贴胶带固定,并标记穿刺的时间。

封管采用生理盐水进行,用注射器抽取5-10毫升生理盐水后镜肝素帽部位缓缓注入,6至8小时后以同样方式再操作一次。由于生理盐水能够较好的维持细胞的渗透压和外液容量,与人体的血液循环和钠水平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能够防止血栓。

1.3统计分析

本组研究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P

2.结果

观察组患者输液静脉留置针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2%,对照组为32%,观察组患者的留置针时间为(5.12±1.03)天,对照组为(7.12±1.12)天,两组患者在不良反应和留置针管时间方面均无明显差异,两组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表1。

3.护理体会

输液静脉留置针是常见的治疗手段,较之口服药物治疗减小快,药效明显,但是需要加强对患者的留置针护理,主要护理方式如下。

3.1健康教育

置管前护士应告知患者尤其是幼儿患者进行静脉留置针的目的、方法和意义,使之了解正确的配合方法,减轻患者的心理压力,以便增加治疗依从性,更好的配合治疗。

3.2静脉留置针的正确使用

输液前先使用10毫升0.9%的生理盐水冲洗针管,确认无堵塞后给药,保证输液速度适宜,不能过快或过慢。封封管后避免患者过渡活动或肢体下垂[3]。输液后,将头皮针与输液管分离,正压封管后使用纱布将肝素帽包裹好,放置在患者的头皮或肢体上行再次输液治疗时,要先使用0.5%的碘伏消毒,再将头皮针刺入肝素帽。每天用碘伏消毒穿刺皮肤,每连续使用24小时后更换透明膜,每周更换肝素帽[4]。

3.3并发症护理

静脉留置针期间要加强对患者的观察和随访,告知患者家属加强对患者的看护,观察是由有针刺部位渗血、硬结、红肿、渗液、疼痛等现象,一旦发现要立即拔除,改变穿刺部位,对于硬结、红肿、疼痛等情况,应采用25%的硫酸镁进行局部是热敷或局部热敷[5]。

综上所述,为社区患者进行输液静脉留置针治疗药加强对患者的观察和看护,告知患者和家属正确的陪和方法和护理方法,掌握正确的拔针方式,做好及时的针管、肝素帽等的更换等能够有效的降低不良反应的发生率和缩短留置针时间,值得广泛重视和推广。

参考文献:

[1]韩诗卉.水晶肉色短丝袜在双手和双脚部位静脉留置针固定中的应用[J].临床肺科杂志,2011,18(07):109-110.

[2]Lebovic DI,ChaoVA,Martini JF,et al.Needle retraction type venous indwelling needle in the clinical application of [A]. 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 National intravenous therapy nursing academic exchange conference proceedings and lecture [C].2012,13(04):198-199.

社会治理方针篇8

一、社会复杂治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针对社会复杂治理来说,主要是借助复杂性科学,还有工程学科知识,通过多学科相结合方法进行社会治理,利用模式、逻辑、机制、对策等,围绕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研究,揭示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从社会治理存在的影响因素着手,对社会治理进行优化设计,创新设计方案,提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完善路径和模式,继而促使社会治理结构逐步优化,最终形成系统化治理。社会复杂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效避免以往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社会复杂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投入,减少社会治理动荡。

社会复杂治理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将较为复杂社会现象,或是相对繁琐社会事务,逐步清晰化,寻求较为稳定的因素,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实施优化治理。从理论层面分析,重视社会治理结构,还有规则系统建构及演化,形成社会秩序;而在信息层面,主要是以下述方面为基础:信息、复杂网络、计算机科学,借助工程科学,还有复杂系统,对社会进行治理。复杂理论及社会治理,两者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契合度,是极为关键的治理基础理论。

二、工程学范型具体阐述

(一)工程学维度和要求

所谓社会复杂治理,就好比管理活动一样,属于科学又归属于艺术,而工程学范型属于艺术展现一种形式。社会复杂治理,具有科学性,是复杂性的治理活动,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还有科学研究方法;社会复杂治理还具有艺术性,从某种层面来说具有治理的实践性,同时兼具创新性,治理行为属于实践活动,归属工程社会实践体系,这其中关系到很多系统工程复杂性。

社会治理理论,还有社会治理实践显示,社会治理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主体、机制、方式及流程等等,需要多种主体共同完成,与此同时还需要借助多种机制和流程,继而实现治理目标,涉及到多方面的工程性课题,如物理、信息、机制等,必须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活动,进行治理设计。由于社会治理包含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因而社会治理科学性的应用往往是不够的,以往的社会理论通常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这个阶段,对于社会复杂治理必须给予新的内涵,借助社会工程学进行治理,设计相对科学的治理机制,优化相对应的流程与平台,应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良好的治疗效果,属于实践的客观要求。就社会社会治理核心来说,其复杂性主要体现社会治理决策,还有相关的治理机制及行动,与此同时,还包含和环境间的复杂因果关系。

(二)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

针对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来说,通常治理施以科学性为主体,内在规律是研究对象,综合应用以下学科:复杂性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等,选取上述学科的原理与方法,同时应用逻辑性,阐述社会治理特点,揭示社会治理规律,通过多种途径对社会实施有效的规划,包括社会活动、事务、组织等等,设计社会治理流程,优化设计机制,从而促使社会治理能够获得最佳的效果。,继而推动公众及公共利益同时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社会系统构建、社会治理诊断、社会治理协同、社会危机监测等等。

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式,属于社会复杂治理一种实现手段,是具体要求及体现,主要特质涵盖以下方面:第一,突出上述学科理论与方法:复杂性科学、公共管理学、信息科学、计算科学等等,重视多学科理论支持;第二,突出治理工具,尤其是系统动力学、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等等,上述学科理论与方法的有效应用,针对社会治理体系来说,注重规划设计,还应关注实施与控制,强调技术支持;第三,突出治理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人和社会组织为主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社会治理需要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第四,在社会治理过程这么贵,重点突出以下方面之间的关联性:经济、政治、文化及环境等,彰显复杂作用,社会治理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同时还需要社会的密切配合。

从上述理论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现实情况,还是于理论系统支撑,给予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多学科交叉的一种体现,促使社会科学犹同工程学科,从而由理论层面过度到技术,具有完整思想范式。针对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式而言,它不能与社会工程混为一谈,其自身具有特殊性,更关注工程与社会方法的有机融合。

三、结语

总体来说,社会治理复杂性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主体方向,伴随社会发展速度的逐步加快,社会治理主要是以工程学范式来实现,并且呈现形式及表现方式。文章简述了社会复杂治理的重要性,并从工程学范式及多元化实现机制层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参考文献:

[1]范如国.复杂性治理:工程学范型与多元化实现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5(10).

[2]张新文.典型治理与项目治理:地方政府运动式治理模式探究[J].社会科学,2015(12).

社会治理方针篇9

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是一种意识,一种把法视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法治的观念、意识、理念和文化尊崇以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为内容。我国的法律是集体意志的体现,集体意志即人民意志或者公民意志。法律不是不重视个人,法律尊重每一个个人。马克思提出的最理想的社会形态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联合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具有尊严和独立价值的个人。法治同样重视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尊严,但是排斥个人在社会运行机制中的权威地位。反观一下现实,有没有对个人权威推到极端的情况?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

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普遍被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所谓良法、善法,也就是法治之法。它包含着民主、自由、人权、平等、公平、正义等价值;另外,法治之法使人们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使立法者在法律制定之后必须接受社会的检验。作为立法者,他必须要深刻地了解人类的价值,包括中国社会当前的价值需求,制定出的每一个法律条文都要渗透着价值的要素。如果法律体现了价值要素,那么在实行中会有好的效果;如果没有体现价值,那么在执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

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法律的统治是形式法治观的经典表达,且法律的统治是排斥其他方式的,所以我们理解法治不必过于繁琐,就是按规则办事。就如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的一个命题:“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法治虽是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但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在法治社会中,评判人们外在行为的标准虽是法律,但法治从最终目标上是向道德准则接近的。因此,法治是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内容的综合性概念,法治的实现也标志着这些价值的实现。

何者为界:形式与实质,良法与恶法?

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个人认为,这一解释是迄今为止最经典的、最精确的解释。法律的统治有针对性,它是针对神权的统治、国王的统治、君主的统治或者说是针对人的统治,具体来讲,是针对个人的统治。形式法治观也要求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及法律监督体系,有点类同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是中国人容易理解的法治方针,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形式法治观的表达。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提出了实质法治观―不仅要有法,而且还要有包含价值的法。实质法治观对法有更高的要求:制定法律时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包含有一定的价值,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在雇主利益及劳动者利益间做一权衡。实质法治观要求在法律中增加许多价值问题。比如,婚前父母出资给子女买的房产归谁所有?按照旧有规定,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新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谁出资便归谁所有。这一规定更合情合理。所谓良法善治,要求法律规范体现人类的价值,然后进行公正的执法、司法,从而实现实质法治。

良法和恶法由谁来判断?每一个公民都有这个权利。但重要的是:谁可以做出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在民主国家,就立法而言,只有经过程序化过程做出的判断才是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就司法而言,有法律意义的判断是经过审判程序做出的终审判决。显然,我们个人的力量很微弱,但我们要尊重这一事实性、制度性的构造,不要试图放大个人的能力。真正的民主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比如,河北一位姓王的妇女主任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过程中,发现河北省地方的土地管理法规与国家的土地管理法相矛盾,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这一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认为是合理的,要求河北省人大进行研究及做出相应的修改。这是一个良性的案例。但也有公民的意见不被重视的情况。过去有一种观点:中国的法治应该首先表现为形式法治然后为实质法治,但我认为:发达的法治状态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并存的状态,形式法治并非是一过渡状态。过渡状态的说法否定了形式法治的功能和重要性。形式法治的简单表达即为“按法律办事,按规则办事”,这一要素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丢弃。

为何要强调法治?

社会治理方针篇10

它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是对法治的基本定位,即“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其次是法治的基本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再次是法治的基本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体现了党在法治建设中一贯的基本理念,也是对报告中倡导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核心价值的呼应。

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了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之间的连续性,也突出了法律实施在依法治国中的优先地位。

新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解读心得体会【1】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新一届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了全面推进、加快推进的新时期,预示着我们国家治理方式进入一个新阶段。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合理性、科学性。是全中国人民的一大福音,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让全中国人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公平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符合中国当代的国情,也反映了时代的需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那天起,全国人民就迫切地希望民富国强,我国能真正驶入法制轨道建设,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制建设必将有力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极大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当前,我国正面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工作也面临新的起点,新的挑战,作为党的基层干部,要切实增强危机感,使命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要开创性地开展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式下的工作要求。“百姓利益无小事”,我们一定要处理好群众攸关的每一件事情,争取让他们满意。对不能一时解决的问题,要给出时限。对不符合政策的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能办理的事情,要立马当先,快字当头,不折不扣地加以处理。绝不能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感受。总之,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要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建设法制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去。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解读心得体会【2】

“奉法者强则国强”,你知道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吗?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从“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到要求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到“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这些论断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出炉了,这十六字方针是什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今天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与过去的十六字方针相比更具有时代感,更符合中国当代的国情。过去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呢?1978年12月,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同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其第十三条修正案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的内容就包括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为建设法治中国了打造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为强大中国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过去这依法治国的十六方针在中国发展的道路上其功勋卓著,尤其是为各项改革顺利进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今天时代不同了,依法治国就要增加新的内容,这新内容必须要有时代感,必须要与中国现在的国情相吻合,毕竟时代不同了,法治建设也需要与时代跟进,而如今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来讲更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为什么会这样说呢?现在的国家立法讲究的是科学性,讲究司法在落实时要公平公正,讲究制订和落实以人为本。还有就是针对法律的遵守行为,不仅仅提倡百姓要守法,更要做到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更向执法者在执法时提出新要求,那就是在执法时更要做表率。

时代在发展,中国的各项改革就要全面发力,如今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出炉了,更体现了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中国一直在努力,并且这努力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这特色就是法律永远是为人民服务的,法律永远是为中国的各项改革事业顺利进行保驾护航的。

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解读心得体会【3】

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新老方针的变化看,实则是从法律文化向法治文化的转变。“新十六字方针”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对于坚定务实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有法可依”是从引导国家进入依靠法律制度实现管理秩序的规范而言的,使对国家的治理有法律可以依循。而“科学立法”的目的是要通过立法筑牢制度和权力笼子,不是仅仅有法律依据,而是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确保人民通过法律将国家权力固定下来,把国家权力关进笼子里面去。同时,科学立法更能保证法的正当化,减少恶法现象的存在。从而真正做到“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社会治理方针篇11

1耳穴课程学习的调研

笔者于2017年,调研2016级北京中医药大学针灸推拿学院在读研究生,调研其在本科阶段耳穴相关课程的学习情况,具体信息包括就读年份、学时、院校、专业、课程名称等。本次调研共收到37名学生的调研报告。37名学生主要来自2010年、2011年入学的本科生。其就读院校主要来自:北京中医药大学、海南医学院、河北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河南中医药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湖北中医药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陕西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原云南中医学院)。专业分别来自: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骨伤、临床学院、中西医结合。耳穴学习的课程名称分别为:刺法灸法学(含辅修)、针灸学。以上不同院校、不同专业和不同的课程,耳穴相关的学时均不同。调研结果显示:(1)相较于不同的专业,就读针灸推拿学专业的学生学习耳穴学时最高(3.78学时),学时数长于中医学(1.91学时)、中医骨伤学(2学时)、中西医结合(2学时)和临床学院(0学时)。在临床学院和中医骨伤学中均有1名学生未学习过相关课程。(2)相较于不同的课程,在刺法灸法学课程的学习时长(3.60学时)长于针灸学(2学时)。无相关课程的学生有2名,均未学习耳穴的相关知识。(3)耳穴的学习内容调研发现耳穴学习的内容仅限于耳穴的分布规律,而对耳穴的诊断方法和治疗各论均很少提及。(4)耳穴的课程教育未使用独立的耳穴教材。见表1、表2。

2教学模式的实践

耳穴诊治学(原名:耳穴在养生保健中的应用)主要面向中医学和非医学各专业(护理学、管理学、人文、法学等)的全日制本科生,为一门相对独立,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注重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的有机融合,培养临床综合能力的课程。

2.1教材

教材使用中国针灸学会耳穴诊治专业委员会组织耳穴诊治一线工作的教师、医生等相关专家撰写的国家高等中医药院校创新教材《耳穴诊治学》[3],为可供选择的首部系统化的官方出版的耳穴诊治学教材。在此之前,教材参照《耳穴名称与部位》《耳穴名称与定位》和国家标准耳穴相关的操作规范《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耳针》《中医治未病技术操作规范耳穴》等国家标准和专家的经验集。

2.2教学内容与设计

本课程的教学学时为18学时(12学时理论+6学时实践操作)。(1)理论部分:授课过程以教学目标为导向,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围绕教学目标展开教学活动,并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积极性,激励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努力学习。具体包括应用幻灯片及多媒体视频展示国内、外的耳穴疗法的源流;借助常规的耳穴模型等教具辅助介绍耳郭表面的解剖和定位;结合国家标准GB/T13734—2008,应用标准的语言及解剖结构描述耳穴的定位,进行标准化教学;结合耳穴诊治一体的特点,利用耳穴诊断仪和耳穴相关的治疗仪器、图像及视频、临床案例、现代研究报道等进行实证教学讲解穴位主治、配穴原则、适应证、常见病的治疗及常见的经验穴及耳穴的机制研究。(2)实践操作部分:国标耳穴及常用经验穴的耳穴定位的标定及纠正、耳穴诊断及治疗方法的实训、社会实践义诊(视疫情情况)开展具体疾病的治疗等。

2.3教学实践思考

在教学过程中,中医学和非医学专业学生对耳穴的学习表现出极大兴趣,尤其是非医学专业的学生自身感觉实现自己及家人的调理保健,积极反馈见习的诊治验案。结合学生的建议,教学存在问题及拟定的修正方案:(1)课程中“耳穴的定位”部分,分别通过PPT画图分区、阳性反应点耳、耳郭模型教具、现场耳穴实操点穴及修正等方法进行了学习,但仍有部分学生反映穴位定位记不准。针对此问题,本部分考虑后期增加虚拟现实技术[4-6],进行VR体验教学,研发并购置耳穴VR虚拟教学平台软件系统实现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2)90%的学生希望能够增加耳穴的学习时间,了解更多疾病病种的诊治,希望课程安排社区或临床基地(因疫情原因未出校临床),并希望能获得结课后的随诊实训机会。针对此问题,目前课程组拟通过增加社会实践义诊带教的形式,进行理论教学+课堂线下实训+学生社团义诊社会实践带教相结合的新模式课程。(3)社会实践的学生反馈无法跟踪治疗效果形成闭环。基于此,拟构建社会实践大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患者与社会实践学生的相互交流,打造社会实践中患者反馈的教学评价闭环,教学相长,解决目前存在的医学生理论学习、实训、义诊和社会实践的疗效评估。在此基础上打造社会公开课,直接面向社会、面向耳穴爱好者的社会实践类的医学科普课程。

3新医科背景下的耳穴诊治学的发展

为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要求[7],新医科背景下耳穴诊疗体系的建立需要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背景,医工理文融通。耳穴诊治从早期的耳穴针刺为主,发展到数十种耳郭刺激诊治形式,一批不同形式的耳郭诊断治疗器具设备随之产生并不断发展。

3.1耳穴诊断仪器的智能化

在耳穴视诊设备方面,一些学者利用耳穴照片结合后期处理的方法使耳穴颜色的识别变得相对客观准确[8,9]。基于图像分析的耳诊断设备[9],通过AI训练获取每个耳穴位置点对应的图像特征与预设的预存图像特征进行比对分析,提高视诊法的准确性;无线传输技术和云服务技术的结合,智能耳穴信息采集与诊断系统、耳穴诊断治疗仪、简易耳穴诊疗笔的出现使耳穴探穴更为先进与智能,原有的耳穴探穴装置升级到了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10-13]。近年来,运用循证医学手段对常见疾病耳穴诊断的可靠性进行验证的研究[14]逐渐增多,为既往的临床发现补充了大量的科学依据,为耳穴诊断提供了更丰富的科学内涵。

3.2耳穴治疗方法和成果转化

我国已颁布国家标准及相关的操作规范,如李桂兰等主持了国家标准《针灸技术操作规范第3部分耳针》(GB/T21709.3-2008)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刘继洪等人承担2014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标准化项目《中医治未病技术操作规范耳穴》(编:SATCM-2015-BZ)并从2018年11月开始实施。耳穴的治疗仪器发展有了巨大的发展,除了各种耳穴贴、耳针器、耳穴按摩仪器等治疗工具的不断改进,也有更多具有针对性的耳穴治疗仪器的诞生。荣培晶[15]在耳甲刺激疗法的耳-迷走神经特异联系和反射功能基础上研制了“耳甲迷走神经刺激仪”,可应用于癫痫、抑郁等的治疗曾作为中国针灸成果转化的代表,亮相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健康卫生专题展。

社会治理方针篇12

脑卒中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常见的难治性疾病。脑卒中在我国由于高发病率,高病死率,高致残率,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1]。目前,脑卒中的治疗手段有很多,由于它是一种慢性疾病,治疗时间比较长,西药的治疗不良反应比较大。社区针灸康复治疗渐渐成为人们的康复选择。现代医学主张脑卒中急性期的康复处理应当与急性期的医学处理同步开始,针刺配合康复训练,按脑卒中康复分期进行不同的针刺法,是现代康复治疗与中国传统康复治疗相结合的一项探索[2]。先将调查分析结果汇总如下。

资料与方法

选择治疗后症状明显减轻,出院回家做康复训练的脑卒中患者30例。随机分为两组,每组15例,年龄50~80岁。一组为接受社区针灸康复治疗组,一组为普通对照组。两组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活动受限的特征,皆无严重的智力障碍。两组患者在疾病各方面均无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治疗方案:首先,两组患者均接受医院神经内科的基本常规治疗,服用相同的促进脑细胞恢复的治疗药物,同时,对第治疗组患者进行针灸治疗。这15名接受社区针灸康复治疗的患者患病情况有所差异,治疗方法也不尽相同。①综合治疗:中经络:作用是醒神开窍,疏通经络。针灸均采用平补平泻手法,留针约20分钟左右,1次/日。针灸的主要穴位有:百会、人中、内关、极泉、尺泽、足三里。中脏腑:作用是醒神开窍,启闭固脱。闭证:百会、人中、内关、十二井穴(放血)、合谷、太冲;脱证:百会、人中、内关、关元、气海、神阙(隔盐灸)。②主要脑卒中后遗症偏瘫的头针治疗:取偏瘫对侧大脑皮层投射区即头运动区上1/5、中2/5、下2/5。对针刺皮肤进行常规消毒后,用30号1.5寸毫针,挟持进针,向下斜刺0.5~1寸,每隔1cml针,排刺。刺入后留针1小时。取穴:百会、风池、天鼎、肩骨禺、曲池、合谷、外关、环跳、足三里、阳陵泉、悬钟、解溪、太冲。③个别脑卒中后遗症的治疗:针灸双侧列缺、照海、内关、公孙治疗脑卒中后,患者的语言表达不流利现象;针灸太白透束骨、丘墟透照海、交信透跗阳、阳陵泉透阴陵泉四组穴位治疗脑卒中后患者足内翻现象。

结 果

经过2个月的针灸康复治疗与观察,结果表明治疗前的针灸康复治疗组与普通对照组Barthel指数之间无显著差异性(P>0.05),治疗后两者的均有明显改善,但是针灸组的治疗效果改善更为明显,见表1。

通过比较,针灸治疗康复组对患者肢体运动功能的恢复,日常生活的活动能力的改善效果明显好于普通对照组。

讨 论

脑卒中患者经过积极抢救和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因而对后遗症的长期治疗就显得尤为重要。脑卒中患者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后在结构上或功能上具有重新组织能力,早期接受及时的康复训练,可实现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重塑[3]。中医理论认为,多在阴阳失调的情况下偶因忧思恼怒等因,导致风痰流窜经络,气血运行组织而发本病。而中医针灸治疗可以打通经络,疏通局部气血,加强血液循环,促进机体功能的恢复。针对病变的部位、程度不同,采用不同的针灸治疗方法,不同的穴位可以起到不同的效果,同时患者还可以进行肌肉关节的康复运动,肌肉关节的运动会向中枢神经系统输入信号。针刺的介入是这些刺激与输入的信号在大脑皮层运动区得以增强,同时头针可直接刺激兴奋中枢神经系统[4]。从而帮助患者的恢复,提高生活质量,使患者早日融入社会。

我国传统的针灸疗法现代康复医学在脑卒中的治疗上可互补互助同时也逐渐被医学界所认可,针灸与康复的早期介入加快患者的康复速度。社区针灸康复治疗对脑卒中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有明显的改善,四肢灵活度增加,活动稳定性增加,语言表达能力也有所提高, 社区的针灸治疗服务可以让行动不便的患者在家中即可接受专业针灸治疗,体现了社区医疗的优势,是目前脑卒中患者临床治疗的一个新亮点,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龙洁,王文治.脑血管病防治与康复[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4-6.

社会治理方针篇13

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之一。从突发事件管理而言,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义、特点,运用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对于政府走出和减少突发事件处理的误区,妥善处理公共事件危机,树立和维护政府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分类及特点分析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含义及分类

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以分为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分析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突发公共事件爆发的时间、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经常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即事件发生突如其来;不确定性表现在其产生的原因、变化方向、影响因素和后果等各方面都无规则,事件瞬息万变,难以准确预测和把握。

2.涉及主体的公共性和范围的广泛性。突发公共事件是专指在公共管理范畴内的危机事件,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公共性。突发公共事件的直接涉及范围不一定是在普遍的公众领域,但是事件却会因为迅速传播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成为公共热点并造成公共损失、公众心理恐慌和社会秩序混乱。

3.事件具有多样性和影响面广的特点。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大致可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可见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领域比较广。

4.危害性大。突发公共事件给广大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给社会的稳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这种危害往往冲击社会原有价值体系和认知标准,容易引发社会恐慌心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二、突发公共事件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特点及注意事项

(一)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含义及特点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为完成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在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一切方法,办法或手段的总和。

其主要有以下特点:1.科学性;2.应用性;3.针对性;4.系统性。

(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依据及注意事项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选择依据。首先,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以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方针、原则为准绳。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由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决定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过程中必须以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为依据,遵循规律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方针是在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为实现党的任务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新时期下,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运用上,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指导方针。同时方法的选择还必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原则、求实原则、层次原则等原则结合起来加以考虑。

其次,坚持一定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这一背景下,对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进行选择,应坚持以下原则:

1.创新性原则。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必须体现时代性、预知性。一方面,由于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因此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充分体现时代性,以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所带来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要体现预知性,这就要求我们通过采取现代方法来预知这些未知因素,创造性地把握事情发展的规律以取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不确定性的最佳效果。

2.针对性原则。针对性是指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充分认识事物的变化情况,全面考虑不同层次人群的特点和思想状态,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要求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注重层次性,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

3.实效性原则。实效性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当中,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通过选择正确的内容、采取正确的方法,实事求是地解决具体的、实际的问题,取得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最佳效果。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危害不仅表现在直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上,也表现在引发社会恐慌心理、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产生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上,而且仍然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持续的影响。因此突发事件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选择上一定坚持实效性原则。

创新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实效性原则,它们之间互相联系,内在统一。有了针对性,才能有实效性;没有实效性,也谈不上针对性和创新性;要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就必须发挥创新性,这三者密不可分。

三、公共事件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由于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本身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掌握。既要熟悉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结构、分类及运用原则,又要熟悉各种方法的特点、运用范围,找出各种方法的利弊,这样才能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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