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实用13篇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1

作为一位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认清和明确中小学德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任务,遵循和把握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掌握道德建设特点及重要性,才能有的放矢地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育人。

一、中小学生道德建设的特点

道德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它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亦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永恒发展。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无法以某种标准为尺度,不能靠强制力量来实行,它要求人们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转化为潜意识中的某种信念来自发地支配其行为。也正是这些特征又使道德具有广泛性的特点,许多法律无法触及的领域却归属于道德范畴,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

道德生活不同于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其特点是不计成本,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是以目标的高尚与否作为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尺度。因此,道德有时看似是一种高于现实的理想,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起着种种示范作用,但它又由当前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受种种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它往往是理想与现实的结合。

道德学习亦不同于知识学习和技能学习,知识学习强调接受、理解和创造,技能学习强调训练、熟练和应用,道德学习强调潜移默化、个体觉悟和生活践履。因此,与之相适应,道德教育也应采取不同的教育策略。

道德不是静态的标准,而是一种随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社会上层建筑,它在受社会各种现实因素影响的同时也会对现实社会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道德之行和道德之教往往有一种召唤、净化的功能,使学生具有一种与世俗相抗衡的力量,使他们的心灵有所寄托,作为人的价值得到实现。对于人类生活来说,这种召唤、净化直指他们的内心深处,是不同于外在约束力量的内在约束力量,以一种不同于外在约束的方式实现对历史发展和现实生活的社会制衡。

二、中小学生道德建设的几点建议

教育历来遵循循序渐进、因材施教的原则。抓小学一、二年级德育教育工作,应以学习目的性教育为主,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抓三、四年级德育教育工作,应以建立“防分化,促转化”的目标管理为主,为每个学生创造健康向上的发展机会和空间;而五、六年级是学生第一次面临升学的转折时期,德育教育工作应以人生观教育和理想前途教育为主,让学生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中学生是个性逐步形成、逐步走向独立的时期,德育教育工作应以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在孩子逆反心理形成初期,提前抓好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孩子少走弯路。对中小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各年级各有重点,根据学生的学习任务和心理特点,坚持“层次化”原则,既能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又能使思想品德教育取得实效。

笔者根据多年的德育工作实践,对如何从事中小学生德育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1.优化教师团队

教师要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来熏染学生的行为,为人师表,率先垂范。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是教师必备的行为品质。中小学是孩子的启蒙教育阶段,学生很容易把教师的一切视为自己效仿的榜样。学校应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正师德、铸师魂、练师能”活动,如:学习教师礼仪,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看全国优秀教师师德师风电视电影片;聆听教育专家做师德师风建设报告会;邀请专家同全校教师共同探讨中华传统文化孕育道德的精深与师德师风的密切关系;在校内组织德育骨干教师进行交流演讲;校领导与每位教师鉴定《师德师风责任书》等。通过多种形式来提高教师的素养,优化教师团队。

2.建立健全团队和相应的组织

学校要规范地成立少年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团委和少先队组织,如果同年级在四个教学班以上,可按年级分别选拔、聘任年级大队辅导员和团支部,根据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开展分层教育实践活动,围绕新的历史条件下团队工作的根本任务和要求,切实把工作聚焦到对少年儿童的德育建设上来。

3.依托节日开展德育教育实践活动

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增进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提高道德素养,提升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利用系列重大节庆纪念日,让学生在实践和学习中成长。如:“三八”节,可以开展关爱母亲、报答母爱活动;清明组织学生缅怀革命烈士,珍惜生命活动;“五四”组织学生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六一”开展庆六一文艺演出、书画科技展或运动会;“七一”利用校园板报、广播、红歌赛庆祝党的生日;“八一”与社区联合,进行拥军爱军和国防教育;九月教师节各班利用主题班队会进行丰富多彩的感谢师恩教育;“十一”国庆节,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十一月利用消防安全宣传周,学校与消防队进行“紧急消防疏散演习”,提高学生自护自救的技能;12月4日法制日,各班通过举行法律讲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各种节日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习成长,在活动中受到教育。

4.重视班委、班级团支部的选举及培养

在学生眼里,班干部是好学生的象征,是孩子们奋斗的动力,班干部的选举、班委的成立都应充分考虑全班同学的意见,最好采取不记名投票的选举办法,职责和权力应落实到个人,充分调动班委和团支部的组织带动作用,明确班级工作计划并确保其贯彻落实。

5.认真开好班会课

抓住每周班会课的机会,全面开展文明礼仪教育,多开展有关政治、时事理论及形势教育、法制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等活动。如:开展时政辩论赛、时事有奖竞答等来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和认识水平,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保持清醒的头脑及对祖国应担当的责任,树立正确崇高的理想和信念。

6.抓好“学生一日行为规范”的教育和落实

德育办要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制定出本校切实可行的“学生一日行为规范”评分标准,充分利用这一手段,严格执行并定时进行公布。以此促进学生的纪律、学习、卫生等各方面的表现,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主人翁责任感。同时,还要将“学生一日行为规范”作为入团入队、三好生选举的标准之一。

7.重视正面宣传作用

开展形式多样的德育宣传教育活动,如:利用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红领巾记者站、校报等宣传工具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利用勤工俭学、公益劳动、校园环保站、文学社、篮球协会、兴趣制造小组等活动,陶冶学生情操,促使学生思想品德形成。

8.重视学校德育文化建设的投入

让校园的墙壁、石头说话,环境育人。如:可在学校的操场周边围墙上绘出经典的成语典故,楼房的面墙上镶嵌世界、中国、地区地图。利用长廊展出学生的手功与字画,教室过道悬挂名人名言,教室内布置团队阵地等形式,形成一楼一主题、一层一内容的立体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学生提供获取成功的外部条件。

9.故事触情

对于小学生,思想品德课的教学内容可以以故事为主。小学生年龄小,好奇心强,也喜欢听故事。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充分做好准备,通过诱人的故事情节来激发学生朴素的道德情感,使学生从故事中明白事理,坚定信念,提高理性认识。

10.增强与同学的交流

作为老师,首先要爱护和关心学生,和学生交朋友,以自己的洁言洁行和高尚品德去感化学生,以自己的人格魅力赢得学生的信赖和尊重。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遇到难题或不顺心的事时,就会自然地将老师当做最信赖的人,他们能一吐为快,相信老师能指点迷津。

11.办好“家长学校”

以“家长学校”为载体,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成才观。建立家长学校组织机构,成立三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开展班级、年级、校级家长学校活动。举办家教讲座,交流家教经验,问卷调查,表彰优秀家长学员,特别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组织开放日活动,通过多种渠道,畅通家校联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相互沟通合作的网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一是聘请校外的知名家教人士办讲座,二是开展“教子有方”的经验介绍,三是让家长与学生共同走上讲台,交流家庭教育问题的得与失。学校教育离不开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是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只有三位一体形成合力才能发挥教育的最大效果。学校还要充分利用“校讯通”网络的作用,定期和不定期地与家长进行手机短信联系与交流,充分发挥家长学校优质资源的作用。

12.将德育渗透到各个学科中,拓宽德育渠道

如:语文教师结合教学的思想内涵,挖掘教材的德育因素,激发学生情感,通过创设情境等方法感染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自信心,教会学生做人做事。数学教师通过数学课向学生传授上下五千年中华民族在数学发展史上的灿烂历史,使学生在学习中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豪感,同时在教学中通过“问题―质疑―解决”的模式,培养学生沉着坚毅的品格和不怕困难、不怕艰苦的心理品质。英语老师要根据教材的总体内容,将外来优秀文化、现代文明融为一体,利用英语格言、警句、祝福语等渗透思想道德

教育。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2

学校德育立法,指专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未有过先例。但我们认为,别的国家没有的法并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因此,完全可以同时也十分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些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与众不同的法。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就是为适应我国教育状况所需要的独特的法之一。我们认为,在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既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我们应当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工作的研究,把它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依据

凡立法均要有立法依据,制定学校德育法也不例外。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是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所制定,但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学校的德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青少年成长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全面发展人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可以认为,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学校德育法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原则,也是学校德育法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基本法依据。学校德育法属教育法体系。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日颁布。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体现之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学校德育法提供了直接、具体的依据。

再次,制定学校德育法还有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互为依据、互为指导的关系,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之一。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中,有明确、具体的关于学校德育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的规定。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2月联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25条规定,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994年8月,中共中央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加以解决。”《纲要》和《意见》的上述规定,不仅把学校德育立法工作十分明确、具体地提了出来,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划,要求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来看待。

二、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

学校德育是一项长期、复杂、意义重大的工作,然而多年来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主要依赖各种政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虽然这些政策基本上保证了学校德育的大方向,但政策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使得学校德育与智育、体育相比较,经常呈现“软化”、不稳定、不平衡发展状态,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学校德育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将学校德育纳入法制轨道,制定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法。有了法制的保障,才能使学校德育真正走上健康、有序、稳定发展的道路。

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确立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现教育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现实中,德育首位在有些地方有些学校还难以落实,往往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的形式将德育肯定为学校的首位工作,德育首位就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学校德育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实施哪些内容?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在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如有些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学校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在各级学校中均是教育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重点不能突出,此外,不同层次的学校德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制定学校德育法,对德育的内容作明确界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德育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目标,就可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使德育内容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各教育阶段。

第三,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以高校为例,学校的德育是由党委直接领导,还是在党委的统一布署下由校长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负责,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因而也就很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高校的德育一般是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思政室、马列部、团委等多渠道一起实施,这种多管齐下的方式常常因统一领导和协调不够,难以真正形成合力,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教育一致性原则的现象,工作相互抵消。加之机构设置复杂,岗位责职不清,造成工作效率不高,“婆婆多”基层工作难做等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党政机构及部门在学校德育中的职责,有助于真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学校德育领导体制。

第四,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队伍的建设。学校德育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遇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这支队伍的范围。学校德育队伍的成份较为复杂,哪些人员属专职,哪些为兼职,哪些不应划入此范围之中,界限长期不清;二是德育人员的编制比例。包括德育教师占全体教师总数之比,德育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德育队伍中专职、兼职人数之比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德育人员的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培养提高。跟其他专业教师相比,目前德育人员在这几个方面处于偏后、偏低和机会不均等状态。制定学校德育法,对上述几个问题均作明确规定,维护学校德育人员的正当权益,将促使学校德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第五,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保证学校德育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和条件保障是学校德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德育投入和逐步改善德育发展的物质条件。目前学校整个经费均比较困难,德育经费更加没有保障,完全因领导而异,因学校而异,甚至远不如体育经费的投入。有许多德育工作因经费等原因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大的影响。这些跟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以及它的作用、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因此,很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德育经费应占学校经费和学校预算外基金中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其能真正到位。并规定学校必须为德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不断改善其条件,优化其手段。

第六,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增强全员德育意识。德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还有家庭,均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质的形成产生影响。社会大德育环境若与学校小德育环境相互一致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学生德育素质迅速提高;反之,两者不一致相互抵消,则不利于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专门为学校德育立法,有利于提高人们对学校德育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学校德育立法虽已势在必行,然而,从有立法依据到制定出法律法规,中间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当前应着重研究下述几个问题。

1.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主要探讨社会现实有无制定学校德育法的需要,制定学校德育法有何重要意义;学校德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则主要探讨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技术操作上的各种问题,包括由哪个国家机构或部门主持,由哪些人员参加,依何种程序进行等。

2.学校德育法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制定学校德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学校德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德育的基本步骤,学校德育实施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学校德育的物质条件保障,违反学校德育法的法律责任等。

3.学校德育法的结构研究。指在学校德育法基本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法法典的结构形式进行研究。如该法章次的数量,章次的顺序,章次中具体内容的安排等。

4.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地位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它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地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学校德育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地位出现,还是以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地位出现,或以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地位出现,这就值得探讨。

5.学校德育法与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除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个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大法之外,还有6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数百个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关系如何,也是一个应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

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4年8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

5国家教委《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

6国家教委《中学德育纲要》,1988年。

7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3

学校德育立法,指专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制定法律法规。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未有过先例。但我 们认为,别的国家没有的法并不等于我们就不能制定或者没有必要制定。我国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 路,我国的法是社会主义法,因此,完全可以同时也十分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些为适应我国社会发 展所需要的与众不同的法。制定专门的学校德育法,就是为适应我国教育状况所需要的独特的法之一。我们认 为,在我国制定学校德育法,既有充分的立法依据,亦有充足的立法必要性理由。我们应当开展对学校德育立 法工作的研究,把它作为完善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依据

凡立法均要有立法依据,制定学校德育法也不例外。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充分的立法依据。首先,制定学校 德育法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 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 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第46 条第2 款还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的这些规定,虽 然是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所制定,但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学校的德育是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思想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青少年成长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全面发展人 才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因此可以认为,宪法的这些规定是制定学校德育法的宪法依据和指导原则,也是学 校德育法最基本的内容。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基本法依据。学校德育法属教育法体系。我国关于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已于1995年3月18 日颁布。其中第3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思想和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5 条规定:“教育 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第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 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育法》中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规定了德育是我国社会主义 教育的重要体现之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德育的基本内容,为制定学校德育法提供了直接、具体的依据。

再次,制定学校德育法还有政策依据。在我国,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法的关系是互为依据、互为指导的关系 ,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是制定普通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之一。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中,有明确、具体的关 于学校德育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的规定。 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1993年2月联合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 要》第25条规定, 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制定教育法 律、法规,要注意综合配套,逐步完善。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 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1994年8月, 中共中央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第24条规定:“学校德育工作要有法制保障。学校德育的地位、任务 和主要方针、原则要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教育者、受教育者及社会有关方面 共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教育的改革、发展使这种法制建设更为必要和迫切,要把这个 问题进一步纳入到整个法制建设中加以解决。”《纲要》和《意见》的上述规定,不仅把学校德育立法工作十 分明确、具体地提了出来,并将其纳入具体规划,要求把它作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来看待。

二、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

学校德育是一项长期、复杂、意义重大的工作,然而多年来一直未能将其纳入法制轨道,主要依赖各种政 策来指导、管理和调节。虽然这些政策基本上保证了学校德育的大方向,但政策的非强制性和不稳定性,使得 学校德育与智育、体育相比较,经常呈现“软化”、不稳定、不平衡发展状态,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学 校德育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将学校德育纳入法 制轨道,制定出一个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法。有了法制的保障,才能使学校德育真正走上健康、有序、稳定发 展的道路。

首先,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确立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德育即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它体 现教育的阶级性和社会性。我国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在校学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的面貌,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业能否实现,关系到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为此,必须重视德育,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 在学校工作的首位,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教育区别于其他国家教育的根本标志。现实中,德育首位在有些地方 有些学校还难以落实,往往被看成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制定

学校德育法,用法的形 式将德育肯定为学校的首位工作,德育首位就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其次,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学校德育应包括哪些具体的内容?不同的教育 阶段应实施哪些内容?达到何种程度?这些在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如有些方面的内容在不同层 次的学校多次被简单重复实施,而有些内容在各级学校中均是教育空白,还有些内容在实施中被主次颠倒,重 点不能突出,此外,不同层次的学校德育内容缺乏衔接性、系统性。制定学校德育法,对德育的内容作明确界 定,统一规范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德育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目标,就可有效地防止上述问题发生,使德育内容 形成一个有机整体,贯穿于各教育阶段。

第三,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完善和加强学校德育的领导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领导体 制一直是一个多渠道、多层次的系统,在领导管理体制上有不少关系未能理顺。以高校为例,学校的德育是由 党委直接领导,还是在党委的统一布署下由校长对学生的德、智、体全面负责,这种分工不是很明确,因而也 就很容易出现“党委怕越位,行政不到位”的局面。高校的德育一般是由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 思政室、马列部、团委等多渠道一起实施,这种多管齐下的方式常常因统一领导和协调不够,难以真正形成合 力,有时甚至出现违反教育一致性原则的现象,工作相互抵消。加之机构设置复杂,岗位责职不清,造成工作 效率不高,“婆婆多”基层工作难做等问题一直未能很好地解决。制定学校德育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党政机 构及部门在学校德育中的职责,有助于真正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学校德育领导体制。

第四,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加强学校德育队伍的建设。学校德育需要有一支专兼结合、功能互补、信 念坚定、业务精湛的德育队伍。目前这支队伍的建设遇到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这支队伍的范围。学 校德育队伍的成份较为复杂,哪些人员属专职,哪些为兼职,哪些不应划入此范围之中,界限长期不清;二是 德育人员的编制比例。包括德育教师占全体教师总数之比,德育教师与学生人数之比,德育队伍中专职、兼职 人数之比均无明确规定;三是德育人员的职称评定、物质待遇、培养提高。跟其他专业教师相比,目前德育人 员在这几个方面处于偏后、偏低和机会不均等状态。制定学校德育法,对上述几个问题均作明确规定,维护学 校德育人员的正当权益,将促使学校德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第五,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保证学校德育工作所需的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和条件保障是学校德 育发展的前提和物质基础。确保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首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德育投入和逐步改善德育发展 的物质条件。目前学校整个经费均比较困难,德育经费更加没有保障,完全因领导而异,因学校而异,甚至远 不如体育经费的投入。有许多德育工作因经费等原因不能开展或效果受到大的影响。这些跟德育在学校教育中 的首要地位,以及它的作用、所承担的任务相比很不相称。因此,很有必要以法定的形式确认德育经费应占学 校经费和学校预算外基金中的合理份额比例,列入预算,切实保证其能真正到位。并规定学校必须为德育工作 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不断改善其条件,优化其手段。

第六,制定学校德育法,有利于增强全员德育意识。德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还是一 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宣传、理论、文艺、影视广播、出版、新闻,还有家庭,均能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素 质的形成产生影响。社会大德育环境若与学校小德育环境相互一致形成合力,将有助于学生德育素质迅速提高 ;反之,两者不一致相互抵消,则不利于学生在政治思想品德上健康成长。专门为学校德育立法,有利于提高 人们对学校德育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建立一个全员 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学校德育工作新格局。

三、积极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

学校德育立法虽已势在必行,然而,从有立法依据到制定出法律法规,中间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有许 多问题需要通过学术研究加以解决。我们认为,开展对学校德育立法的研究,当前应着重研究下述几个问题。

1.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学校德育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主要探讨社会现实有无制定学校德育 法的需要,制定学校德育法有何重要意义;学校德育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则主要探讨制定学校德育法的立法技术 操作上的各种问题,包括由哪个国家机构或部门主持,由哪些人员参加,依何种程序进行等。

2.学校德育法的基本内容研究。包括制定学校德育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德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学校德育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德育的基本步骤,学校德育实施者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学校德育的物质条件保 障,违反学校德育法的法律责任等。

3.学校德育法的结构研究。指在学校德育法基本内容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德育法法典的结构形式进行研 究。如该法章次的数量,章次的顺序,章次中具体内容的安排等。

4.学校德育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地位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规 的母法,学校德育法的地位应在教育法地位之下从属于教育法,因而它不具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 法地位,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学校德育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地位出现,还是以国务院颁发 的行政法规地位出现,或以国家教委制定的规章地位出现,这就值得探讨。

5.学校德育法与其他单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关系研究。目前我国教育法体系虽然还不是很完善,但其基本 框架已经形成。除了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个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根本大法之外,还有6部 与教育有关的法律、16部教育行政法规、 数百个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学校德育法与这些法 律、法规、规章相互关系如何,也是一个应该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

3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 意见》,1994年8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

5 国家教委《小学德育纲要》,1988年。

6 国家教委《中学德育纲要》,1988年。

7 国家教委《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1995年。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4

一、以人为本是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共同基础

首先,以人为本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对社会发展本质的正确把握要求我们以人为本,把实现人的全而发展作为经济社会进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科技竞争、经济竞争、综合国力的竞争,根本上是人才的竞争,重视人的发展、提高人的素质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的主流。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要求人们必须终身接受教育 ,不断提高 自己的水平 ,不断完善 自己的人格,回归人的本质,做一个全面和谐发展的人,这就是科学发展观对大学德育的根本意义。从世界各国德育的共同趋势来看,“学会做人”“学会关心”“学会共处”“学会生活”成为德育的主题,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色彩日趋浓厚。无论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还是从道德的实践主体本质,或从教育是培养能独立思维、有创新精神、有自主意识和自觉行为的个体来讲,以人为本都是现代德育的核心。现代德育具有突出的人学特征,核心思想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实现人的和谐全面发展,从而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全面发展。

其次,以人为本也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关于“法治”,西方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个著名的公式被人们广泛引用,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 “良好的法律”,涉及法律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意义就在于确信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独立性和能动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必然离不开人的自由发展,人的价值开始被重视 ,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保障人权 、实现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成为法律的必然价值取向。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江泽民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十六大上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人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和终极目的。我国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和终极归属都是为了对人的自由幸福生活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证,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形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自觉认同。以人为本是现代法制精神的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价值取向的必然选择。因此,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 目标,是大学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人本基础。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辩证统一关系

回顾中国历史 ,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是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生活在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道德教育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纵观儒家学派“德治”思想,尽管其强调“德治”往往重于、多于强调“法治”,而且常常用滥用刑罚的亡国亡君的事例来强调“德治”的重要性。但在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后面仍能看到其德法并举思想。中国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朝,统治者一方面搞“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的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严密、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不仅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而且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推行其道德观念。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促进社会发展。总结历史经验,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我们用系统整体的思维对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问题作综合的、动态的思考和改革。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思想素质、理论素质、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都是大学德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律和道德有共同点,它们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都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无论 自我是否意识到,从客观上来说,人在社会里生活就必然要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制约。法律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普遍要求,而道德则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要求。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守法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许我们不可能做到使每一个大学生都达到道德教育所追求的完美境界,但是至少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给每一个大学生的行为确定最后一道防线。可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点之一在于把利己不损人作为对人的行为的最低基本要求。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有所长,但又相辅相成。道德教育强调的是自律,而法制教育的侧重点在于他律;道德要求人应该为善,法律要求人不得为恶。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各自功能上的优势弥补对方的劣势,能使二者共同发挥最大作用。

三、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整合的途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德育与法治相结合是学校德育的一个突出特点。道德规范主要是靠个人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要使道德教育具有约束力,还必须以法制和纪律作为保障。西方各国不仅建立了完备的基本教育法,还有一系列的学校工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来配合,实行依法治校。《2000年目标 :美国教育法》的全国性教育改革计划,1993年首先作为法案正式生效。又如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全面展开。再如,日本 1947年 3月 31日颁布实施《教育基本法》,强调:“教育必须以陶冶人格为目标,培养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培养爱好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 、注重劳动与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国会还以《教育基本法》为准则,之后又颁布《学校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法》《教职员T许可法》《社会教育法》。1987年 ,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根据教育基本法确定了而向21世纪的教育目标。法律的权威性 、强制性为学校德育实施提供 了强有力 的保障。②

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教育不仅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做保障,而且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规范化,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注重发挥法规的作用。在世界导师制发祥地——英国牛津大学,导师对学生要求十分严格,无论是文科或理科学生,都要求他们不仅要有好的学习成绩,而且要有良好的品德、健康的体质和社交能力。1984年,学校出版了一部管理学生的“法典”——《学监备忘录》,对重要场合的着装、俱乐部或社团的组织、公共集会或游行、公共演出等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规定。美国所有大学都设有校警,大的学校还设有警察局,学生若有违法行为,轻则由校警配合学校进行教育,重则交校外警察局法办。而且,西方学校把许多德育教育内容融于制定的准则之中,如《常用语言、行为的准则》《家庭中的行为准则》《人与人之问的准则》等,使德育教育在法制和纪律的保障下,处于良性循环之中。美国高等教育阶段的道德人格教育与法制教育是互相结合的,其主要解决的是学生社会义务、法制观念、心理健康、人格理念等问题。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为例,该校设有学生工作中心,这一机构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办经营性的服务实体,在社区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包括帮助孤寡老人料理家务,帮助贫困家庭修盖房子,帮助移民子女学语言等这些活动,使学生体验生活,体察社会,增强社会义务感。这所学校还在校纪方面明确规定,不许打架,不许盗窃,不许吸毒与贩毒,就是在校内游行与静坐也必须在规定的路线和区域。否则即按违犯校规令其退学,这对培养学生的民主法制观念是必要的。③

借鉴和反思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我国正在实践中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近年来,我国已颁布了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建立了基本教育法。还进一步强调实行依法治校,有一系列的学校作方面的专门性法律以及相关法案出台。法律所固有的权威性、强制性为学校教育包括德育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在实践中,还应从以下方面促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首先,要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作为德育的一项基础性教育 ,从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评估、监督制约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教育管理机制。要从娃娃抓起,针对幼儿、小学、中学、大学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地展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大学还应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配套的法律课程选修课,开展各种理论联系实际的相关教学实践活动。其次,要由简单的道德说教转变为以赏罚机制为载体的教育,克服只讲鼓励不讲惩罚或只讲惩罚不讲鼓励的两种片面倾向,把主体的德行作为利益赏罚的一个重要依据。再次,高校德育应加强法制化管理。法制化管理是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现代德育方式,它通过执行制度、管理行为去教育学生,完善学生人格。但是,这项重要工作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 ,最主要的问题是制度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这种状态使管理混乱,既费时费力又做不到公平公正,学生受不到应有的教育。因而,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把德育的内容融于具体的法规与准则之中。凡可以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德育活动和工作,都应制定相应制度。不仅要有严密而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保障,而且要有严格的纪律与管理使之落实在行动上,从而使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处于良性循环之中。

总之,只有把法治与德治、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才能从制度上有效促进他律向自律转化,实现高校德育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78.

②冯增俊.当代西方学校道德教育[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1993:294.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5

1991年新加坡政府确立了以“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助,尊重个人;求同存异,协调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为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五大价值观。新加坡中小学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造就良好的、忠诚正直的公民,使年轻一代在个人行为品质、社会责任意识和忠于国家等方面得到很好的发展,极力倡导一种既有别于其他各国又体现东方传统文化美德的、有新加坡特色的学校教育。

韩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实施民主国民教育,即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韩国民族精神为根本,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培养面向21世纪的富有民主精神的韩国人。从公民道德教育目标来看,“小学阶段以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习惯为主;中学阶段以内化道德规范,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观念为主;大学阶段则注重发展学生的道德判断能力, 形成道德自律”[1]。

2.在德育体系上,注重道德教育的层次性和渐进性

新加坡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是“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全方位展开的,针对不同的对象,注意德育内容的循序渐进,课程由浅入深”[2]。如小学开设的《好公民》课,一至六年级依次以“个人”、“家庭”、“学校”、“邻居”、“国家”、“世界”为中心内容,有的放矢,范围逐渐扩大,在低年级阶段注重个人的自身修养、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学校方面的教学,而在高年级阶段则扩展到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世界方面的教学,在学校德育中十分重视生活教育和公民知识的传授,由表及里,分阶段、分层次、系统性地展开教育。

韩国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形成了完整的目标体系和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循序渐进的公民道德教育内容, 注重由浅入深, 从实践到理论。小学三年级到初三年级期间各年级的公民道德课都由“个人生活”、“家庭、近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国家生活”四部分组成,呈现出放射型的结构模式,即以个人为圆心,逐渐扩展到家庭、学校、社会、国家。

3. 在德育内容上,注重儒家伦理道德与国民精神

新加坡一贯重视公民道德教育,强调社会准则、道德责任、种族和谐与对国家忠诚的教育,重视东方的道德传统和道德观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儒家伦理价值追求为基本精神,强调正直、忠诚、诚实、信任、同情心和责任感等人类的核心价值,同时吸取中国的儒家伦理、西方的科学精神和其他民族的精神气质,注重公民知识、公民技能、公民态度等三方面的教育,引导学生的行为符合已形成的价值观。在东西文化交融中,新加坡深刻认识到儒家思想的重要性,在公民道德教育中尤其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教育,在中小学里开设了儒家伦理课,如《好公民》强调儒家道德价值观的培养,《生活教育》在对学生进行社会教育的同时又进行道德教育,《儒家伦理》讲授儒学大师的修身与生活、五伦及仁、智、勇、义、礼、信等道德规范,并出版道德教育的通俗读物,其中收录了许多中国古代的著名道德故事,这些对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积极作用。

韩国十分重视道德教育,政府一贯强调社会准则、道德责任与爱国教育,特别注重“国民精神”教育,即确立民族自信心和自立自我的意识,培养民族自尊和民族复兴的责任,确立民族主体性,以实现复兴韩国的民主理想。儒家文化给韩国以巨大的影响,韩国遵循儒家主张,认为“通过个人修养的自我完善过程来协调个人同社会的关系,个体的修养是整个社会安定和谐的最根本保证。从儒家的这一思想出发,韩国学校德育已成为一种以儒家伦理为主体,突出培养学生个人道德修养,以促进社会安定和社会现代化的道德教育体系。”[3]儒家 “仁”、“礼”的修身思想已列为韩国中小学至大学德育的主要内容,其要求学生形成基本的道德礼仪,如自尊自爱、尊敬师长、友好待人,重视家庭和睦和孝悌思想,逐步培养“泛爱众”的集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意识,其要求学生掌握家庭、邻里和学校中所要求的道德准则和各种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可见儒家思想已全面深入了韩国的基础德育。

4.在德育方法上,注重创新“三位一体”德育模式

新加坡教育面向世界,在引进西方较为先进的德育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建构了一套适应本国青少年发展需要的德育方法,如文化传递法、设身处地考虑法、价值澄清法、道德认知发展法。公民道德教育的途径丰富多样,“一方面坚持通过开设道德课,向学生讲解系统的道德伦理知识;另一方面强调将德育目标贯彻到学校全部课程的教学和各项工作中,并且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全方位实施道德教育的格局”[4],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化的德育网络,充分调动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营造公民道德教育的大环境,切实提高公民道德教育的实效性。新加坡除了正规学校开设德育课程外,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校外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为学生提供大量道德实践机会,使公民教育成为全社会都关心并参与的大事;除课堂讲授外,还采用讨论、讲故事、现场参观和义务活动等方法,并普遍开展“五个E工程”辅助活动,即榜样(example)、阐述(explanation)、规劝(exhortation)、环境(environment)、经验(experiment),以提高德育效果。

道德教育课程是韩国学校进行公民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在继承传统道德教育方法合理因素的同时,积极引进各种有益的理论加以创新,建构新的公民教育方法,主要有设身处地考虑法、价值澄清法、道德认知发展法,教师可采用讲述、辩论、唱歌、角色扮演、参观、游戏、实践等方式及充分利用视听教具以加强教学效果。韩国学校德育十分重视对青少年成长的培养工作,从点点滴滴抓起,强调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相结合,使学校、家庭、社会的德育紧密结合,建立“三结合”的综合德育体制。除德育课外, 还充分发挥各科教学活动的载道作用和渗透作用,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在坚持系统的道德知识教学的同时,非常注重实践活动的开展,把活动引入课堂, 配合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接受相应的教育,在活动中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培养学生辨析问题、道德推理及将道德抉择付诸实践的能力。

二、两国德育对我国学校德育的启示

新加坡所开展的以视野开阔、立足国情、求同存异、强调特色为总体特征的德育,使新加坡的德育成为世界德育的典范。韩国建立了行之有效而又运转良好的公共法则和制度,形成了讲卫生、重清洁、有礼貌、守时守法守秩序等良好习惯和社会风气,这与韩国学校的公民道德教育密不可分。当今世界是开放的社会,我国要有目的地借鉴两国的德育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1.加强传统教育,传承优秀文化

我国德育的目的是培养“四有”公民,在意识形态上强调马克思主义信念的教育,强调对祖国的认同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德育内容贴近生活,强化实践能力,注重培养基本道德品质。

(1)要大力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思想占据重要地位,它博大精深,其中的精髓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珍贵财富,其核心思想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等道德要求培养了许多有人格魅力的优秀人物,促进了中华文明的传承,对当代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也有重要意义。我们应重新审视和阐释传统道德教育的历史意义和现代价值,弘扬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以爱国主义为核心,培养学生团结友爱、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高尚情操。

(2)要广泛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建立开放型的学校德育模式,兼容古今中外学校德育成果。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是道德教育是有共同的规律可循的,我们要结合我国国情,努力吸收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思想和新方法,特别是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更应该让学生在开放的社会中明辨是非,独立思考,不断提高认识,积极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传承各国的优秀文化,包括先进的德育经验。

2.重视发展规律,教学循序渐进

过去,我国的思想品德教材忽视了学生的发展规律,在教学内容的编排上偏难偏繁偏深,曾过分强调德育的政治功能和政治目标,无视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而对学生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脱离了学生的现实生活,忽视了公民基本道德素质的培养,期望每一个人都成为伟人或道德理论家。此外,过去的教材在小学阶段提倡共产主义教育,在中学阶段提倡社会主义教育,在大学阶段一方面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另一方面却加强最基本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颠倒了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教育效果自然不明显。因此,当今我国的德育必须遵循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身心发展规律,根据系统性、层次性、递进性的原则,做到由浅入深、由现象到本质、由感性到理性的升华。首先要从德育的基础层次抓起,扎扎实实地进行公民社会公德教育,向学生传授一个合格公民必须遵守的最基本道德规范,帮学生养成最基础的良好行为习惯,然后再进行更高层次的道德教育。

目前我国的德育教材是以学生的心理、道德、法律、国情教育和成长中的我、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内容为框架来组织的。在小学阶段掌握了一定的思想品德知识,养成了较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基础上,学习中学的思想政治,接受心理品质、法律常识、社会发展常识和基本国情的教育,“进一步培养我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进一步帮助我们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崇高理想,增强社会责任感”[4],这种德育课程的设计及德育活动的安排,注重德育的生活化和人性化,关注学生的成长需要与生活体验,尊重学生的学习与发展规律,丰富学生的思想情感,它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有助于循序渐进地提升其思想道德素养。

3.强调中国特色,创新教育方式

新加坡把包括学校公民道德教育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新加坡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向国民灌输“我是新加坡人”的民族精神和国家意识,让全体国民团结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新加坡”的旗帜下为新加坡而奋斗,其目的在于培养“新加坡人”。我国也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在学校德育中强调中国特色,培养“中国人”。在学校德育中,既要重视中国传统道德教育,吸收传统道德中合理的价值观念,并加强国情教育,提高学生对现有制度及政策的认同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又要结合时代的需要,吸收东西方先进的道德理念和教育方法,增强时代感。

学校德育的目标是向学生灌输社会的主导思想意识和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过去我国传统的德育方法是讲授法,特别注重观念的灌输,在方法手段上缺乏灵活性,导致学生的道德思维得不到培养和发展。学生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某些通过考前死记硬背知识点而考出优异成绩的学生,在实际生活中的道德表现却令人失望。现在我们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加强道德实践环节:上课时,授课教师可以把学生置于一定的教学情境中,或讨论或辨析,或参观或访谈,带领学生走出校园,走进社会,指导学生认真看待现实问题,培养学生掌握认识问题的方法,发展学生的道德思维,提高学生的道德实践能力,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基本的思维模式,以独立自主地解决问题;考试时,除了传统的闭卷考试形式,有些地方也采取开卷考试,或答题或撰写小论文,旨在让学生真正掌握知识,活学活用,提高思想觉悟。这些做法都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

4.提倡养成教育,理论结合实践

养成教育是指受教育者在日常生活实践中,通过遵守道德规范、履行道德义务和反复经受锻炼,养成一定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的教育,它既包括正确行为的指导,也包括良好习惯的训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是学生道德认识的基础,也是学生思想道德品德形成和发展的源泉,没有养成教育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只有通过引导学生参与道德实践,才能使他们在道德感性经验的基础上加深对道德理性的认识。新加坡和韩国的德育,强调学以致用,教育学生把学到的道德规范用于日常言行中,培养有道德的公民。

以往我国的道德教育偏重理论知识的落实而忽视行为的训练和养成,造成了一些学生道德言行脱节,无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多注重用说教、灌输的方式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却忽视了对个人良好习惯的教育培养。而一个人道德品质的确立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在于一点一滴的养成。只有注重养成教育,才能使德育具有根基;只有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所以我国要改变“重教轻育”的做法,提倡养成教育,重视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因为“播种行为,可以收获习惯;播种习惯,可以收获性格;播种性格,可以收获命运”。 通过理论灌输和环境影响相结合,采取多种途径形成教育合力,以取得最佳效果;通过把德育课程教育与各种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寓教于乐,增强其务实性;通过履行道德规范,反复经受锻炼,让学生养成基本的道德行为和习惯;通过丰富多样的活动,让学生提升生活经验,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品德的形成;通过参与和实践,让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知信行实现统一。

参考文献

[1] 赖水随.韩国中小学的公民道德教育及启示.教学与管理,2007(9).

[2] 魏晓文.新加坡公民道德教育的特点及启示.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12).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6

医事法制;职业道德;医学院校;医学生

一、医事法制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一)医事法制界说

医事,即医疗事务。医事法制是有关医疗事务的法律和制度。医事法制的基础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医事条约等。宪法在医事法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过于原则,不是医事法制的主体。法律在医事法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规定着医疗事务的基本法制框架。医疗事务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数量较多,对于非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也无法全面掌握。目前我国的医事法律主要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等。本文的医事法制教育主要在这一法律层面予以论述。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界说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员在工作中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1]。道德的内涵既是行为规范,又是善恶评价和修养境界。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医德规范的七项内容,这自然应成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医学生的医德规范教育将为医学生未来的医疗实践工作奠定道德基础。但现行的医德规范存在着如下缺陷:“现实性和底线伦理要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强调;手段过于自律化,只着眼于医德主体个人,缺少他律设计和实施机制……”[2]。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均为医学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依法治国的视域下,探究如何通过加强医事法制教育以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一)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伦理,亦即法律的领域是道德要求的一部分。法与道德均为一种社会规范,以不同的方式调整着社会关系。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3]。哈贝马斯认为法与道德存在互补关系,可以构建起实现这种道德视角的法律制度,稳定道德行为,而不是只言道德,只论证道德原则,不顾其实现的现实条件[4]。事实上,无论何种法学流派,法与道德都难以截然分离:法中蕴含着道德观念,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法律的实施也是对最低限度道德要求的践行。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规范,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进一步升华,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5]。道德相对于法律来说,是对人的更高要求。道德更多是一种倡导,违反道德的制裁措施,更多是舆论谴责。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制度,要对违法的主体采取强制性的制裁措施。法律是基本的道德,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律。若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而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也会苍白无力[6]。法是对道德实施的保障措施,但只能将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只能对违反道德底线的行为进行制裁。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守住了道德底线。

(二)医事法制规定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医事法学为医疗实践提供最基本的应用规则,而医学伦理学是对医疗行为准则的更高层次要求。我国医事法律制度蕴含着医学生职业道德的最低限度要求。例如,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这些法律或在立法目的或其他条文中明示医生职业道德要求,或将之内含于条文中。道德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医事法律条文中均蕴含道德观念,体现着法律的道德价值,包含着对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

(三)医事法制教育是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础和保障

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体现在医事法律制度中,通过开展医事法制教育促使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也就促进了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促使他们践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医事法制蕴涵着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基本内容,规定着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道德圣人固然高尚,可以作为追寻的目标,但现实中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人均达到高尚的道德境界,而守住道德底线是对人的基本要求。遵守了医事法制的规定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医生医德的形成需要经过不断的教育和自我教育,需要对自己的本职工作的价值、意义和要求有一个逐步认识过程,最终使自己的行为自觉地达到伦理道德要求。但在还没有达到这种自觉的情况下,主要是依靠各种制度约束的外在强制来使医生行为达到规范要求[7]。当前社会道德水平下滑,无法要求医务工作者完全自觉地达到医务人员伦理道德的标准,一定程度上通过法律等外在强制还是十分必要的。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是对医学生今后职业生涯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当前职业道德受到社会风气的影响,要求完全严格遵守存在一定的困难。医事法制蕴含着基本的道德要求,对医事法制的严格遵守也就守住了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底线。

三、我国医学院校医事法制教育现状和与问题

(一)医事法制教育的现状

1.部分医学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制教育专业。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50余所高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相关专业,其中医学院校30所;全国有10余所院校开设了医事法学硕士专业方向[8]。复旦大学在民商法专业下招收“侵权责任法与医事法”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上述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关于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的开设,并随着医事法学毕业生的逐渐增多和医事法制研究成果的丰富,有利于提高医务人员或医学生的医事法制意识,增强医事法制教育效果。据统计,全国举办医学门类专业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有280余所,高职院校350余所[9]。大部分的医学院校尚未开设医事法学专业或方向。

2.医学院校较多专业开展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目前,较多医学院校开设医事法学方面的课程,教授医疗卫生法规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对于医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知识,提高医事法制意识和观念大有裨益,对于依法治院,塑造良好的医患关系,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促进作用。从当前医务工作者法律素养薄弱的现状来看,医事法制教育效果尚需提高。

(二)医事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医事法制课程设置不甚合理,医事法制教学有待加强。医学院校中除医事法制相关专业外,其它专业对医事法制教育教学重视程度普遍不够。不少专业或方向未开设“医事法学”相关课程。有的即便开设了,但学分低、课时少,不少列为考查课;或只在大学最后一学期开设。因学分较低、开课时间较短,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若在毕业学期开设,因学生考研、就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则教学效果更差,并且在实习期间缺乏医事法制知识,对医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以及医德实践也无法产生应有的促进作用。医事法制教育在具体教学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任课老师认为医事法制课程在医学院校不是专业课程和核心课程,备课与上课重视程度不够,只是完成任务而已。同时,医事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方式较为单一,主要采取课堂理论教学方式,缺乏应有的实践教学环节;课堂理论教学也主要采取灌输的方式,而较少采用案例讨论式等互动教学模式。医事法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的学习和法制意识的提升。

2.学生对医事法制课程缺乏应有的重视,学习效果不甚理想。目前我国医学院校的招生以理科生为主。理科生对医事法制等人文社会科学课程兴趣不浓,有的对文科知识的学习尚有所抵触。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较为重视医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医事法学等人文社科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对医事法制课程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自己将来从事医务工作,只要将医学专业知识学好即可,医事法制知识可有可无。因缺乏学习医事法制知识的动力,故上课的积极主动性和听课的专注度都大打折扣,难以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医事法制教育的欠缺影响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的效果

医事法制教育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医事法制教育方面仍存在较多欠缺和不足;虽然开设了医事法制课程,但因多方面的原因,医事法制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习效果尚存有问题;医学生的医事法制知识和观念尚跟不上医疗实践的现实需要和依法治国的形势要求。这些均制约了医事法制教育在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中的作用发挥。

四、改进医事法制教育,培育医学生职业道德

(一)医事法制立法中要规定基本的医务人员医德要求

在医事法律中,《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对医德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较多。但有的法律仅在立法目的中做了笼统规定,对基本道德要求涉猎较少,不利于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医事法律可以对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做出宣示性的规定,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凭借医事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和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以及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使人们在遵守医事法律规范的同时,实现对基本职业道德的遵守。因此,国家可以通过完善医事法制立法,促进医学生的职业道德培育。

(二)改进医事法制教学,促进医学生医事法制教育

在医事法制课程设置、学分规定及开课时间方面进行合理设置和调整,以提高教学效果;同时强化学生对医事法制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医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在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医事法制实践中促进医学生职业道德的培育。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医事法制理论知识,还应细剖析法律规定的价值意蕴,促使学生通过学习领会医事法律制度的价值正当性,促进学生更好地理解医事法律的精髓,也能对蕴涵的职业道德精神产生更加深刻的理解,增强学生学习医事法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教师要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进: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形式增强课堂教学的吸引力;可以组织学生去法庭听取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或在校内进行模拟审判;可以邀请高校医事法学专家和医院医务部门的领导和专家来校召开讲座;在见习和实习过程中可以安排学生去医院医患关系科和医务科等部门进行见习和实习,在工作中耳濡目染地丰富医事法制知识。医学专业课程和卫生法学课程应该在内容上相互呼应、交叉互补。医学院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增强医事法制教学效果,提升医事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为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奠定基础。

(三)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推进其与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机结合

在医事法制教育中,可通过医事案例对学生进行医事法律和医德方面的分析。这既可提升医学生的法制修养,又能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医事法制教育对医德培育的保障和推动作用。要对不遵守基本医德底线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及和谐医疗秩序的建构。医事法制教育不能仅限于对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的解读,还需阐释其蕴涵的医事伦理和医德要求。医学院校要坚持医学生的法制素养教育和职业道德素养教育相结合,促使医事法制教育和医学生职业道德培育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强化医事法制教育,提升医学生的法制观念、意识和素养,进而提高医学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水平,实现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合格的医学专业人才。

作者:吴涛 单位: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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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田洪鋆,刘仲祥,魏君.医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20年之进展[J].医学与哲学,2014(9A):91.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7

一、有效的德育目的的确立

从实质上来讲,德育目的是对一定历史阶段的主体的根本需要的反映,这就决定了德育目的只有真正反映了主体的根本需要才是有效的。在现时代,有效的德育目的就是培养人的道德主体性,使人成为社会道德生活的主体,从而为人的主体性建设打好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现行学校德育所盛行的权威主义的道德教育目的观是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的,因为“权威主义道德教育目的观的最大问题在于从根本上排除了主体精神活动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2]。然而,如果仅仅将德育目的定位于实现主体的根本需要的手段,就会因其隐含的外在目的的工具性含义而被误解,导致学校德育陷入无自身主体性的功利化状态之中,进而不能有效指导现实的学校德育活动。所以,有效的德育目的既要成为外在目的的工具,解决好符合主体的根本需要和合理的即时需要的问题,又要成为自身活动的目的,解决好自身的相对独立性问题。外在目的追求的是活动的结果,自身活动的目的追求的是活动的质量。“关于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衡量教育活动的双重标准。教育活动没有达到外在目的,固然是失败的教育,但如果只是顾及外在目的而忽略活动自身的质量,也不能算好的教育。”[3]可见,有效的德育目的还必须具有另一个基本特征――能成为自身活动的目的。

如果把我们这个时代主体的根本需要或合理的即时需要不仅仅作为德育活动的一种外在评价标准,而且作为学校德育活动过程应具有的主体性效用的内在要求来看待,那么,我们将会发现:外在的目的与内在的目的在学校德育活动过程中,在对教育过程的主体性效用的期待,在对教育过程中的动态的师生活动关系的性质、质量的期盼上,具有绝对的一致性。这就是说,我们应该,而且能确立这样一种既是外在目的,又能成为自身活动目的的有效的德育目的。我们认为,这种有效的德育目的就是实践道德生活中,构建社会道德生活主体。

其一,“道德生活自身根本上属于社会精神生活领域,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过程,但又不是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机械映照。它一经产生后,一方面作为社会巨系统中的一要素对社会巨系统中其他诸要素发生作用。另一方面,逐渐摆脱了自身原初产生时的纯粹手段性特征,开始了如同拉兹洛所说的‘由手段逐步转化成目的’的过程,获得了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它不仅仅是人生活的手段,甚至还成为人生活追求的目的本身。”[4]道德生活这种自身的目的性决定了以实践道德生活为内容的学校德育活动有了内在的目的性特征。其二,人类道德生活的发展程度是一个自然―自觉―自由过程。道德生活的这种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因其契合了个体品德发生发展的规律性而使得实践道德生活可以成为学校德育活动的目的。其三,道德生活的实践内在地要求真正主体意义上的实践,但是,这仅只是道德生活实践的一种内在的要求,它能否成为现实,还取决于外在的目标导向。当这种外在的目标导向使道德生活的实践仅仅服从权威、服从代表权威利益的规范、准则时,仅仅是实现某种异于实践的能动性特质的目的的手段时,道德生活实践也会因遏制主体主动实践的愿望与活动的积极性,而使得道德生活实践内在的主体性要求不能实现。所以,作为现时代主体根本需要反映的社会道德生活主体的构建成为外在的目标导向就是必然的要求。

二、有效的德育课程的设计

教育课程是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的手段,要将学校的教育目标加以具体化,多层次地设定多样的亚目标,并且选择、组织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内容。不同的教育和教育目的,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课程。在教育史上,有“社会本位论”和“个体本位论”两种关于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与之相适应,在课程设置上也呈现两种类型。前者主张设置学科课程,后者主张设置活动课程。然而,正如不存在绝对的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而是两者的结合,亦即目的对课程设置的制约主要体现为一定具体的课程结构的预置上。基于此,我们试图从有效的德育目的出发,就德育课程结构要素的内涵及其关系的预置谈谈想法。

在现行的德育目的的规定下,课程设置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知识性”德育课程,另一类是“活动性”德育课程。在二者的关系上,以前者为主导,而后者更多地流于形式。我们认为,作为课程计划中的德育课程,应有“认识性”德育课程和“实践性”德育课程组成。这种“认识性”德育课程与现行的“知识性”课程(也叫“学科”)不同,它是在“实践性”德育课程的配合下,“让每一个学生都成为德育活动与过程的主体,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直接地、民主地参与德育内容的‘讨论’(包括通常运用的辩论、谈话、阅读、说理及讲授等形式)”[5],从而,形成能真正影响和指导其实践道德生活所必需的道德认识、信念或信仰,而不是有关道德的知识体系或关于道德的观念。这种“实践型”的德育课程也不同于机械训练式的“活动”课程,它是在“认识性”德育课程的指导下,把学生看做有权利、有义务参与家庭、社会、学校的道儿生活的主体,并在让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各种相关的道德活动,在学生亲自参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的道德生活中,构建个体自身内在的道德环境,从而成为社会道德的主体。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应以“实践性”德育课程为主导,因为“道德教育主要不是形成一种知识体系,而是要形成一种道德的信念以及与此相应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即使学生过一种良好的、健康的道德生活”。而且就德育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区别来看,德育课程更多的是一种实践课程。

此外,影响学生道德生活的要素绝对不会只限于以上两种显性的课程,其他诸如校园环境、班风、校风、师生关系,生生关系、教育方式、教师的人格等潜在或隐性因素也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道德生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现行显性课程不力的情况下,这些隐性因素的作用往往更大。所以,在有效的德育目的的视野下,隐性的德育课程作为显性的德育课程的补充,也应该成为课程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要素。

三、有效的德育过程的组织

“德育过程科学研究表明,只有承认了受教育者在德育过程中的主动的发展地位,德育才会被作为一个客观的、不以教育者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活动过程,才会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才会按照这一过程的本来规律去实施德育,才会要求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这一过程……”[6]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的德育目的因其将受教育者的发展看做社会道德生活主体的构建,所以,使得这种德育过程的组织具有了科学性、客观性的特征。德育过程是一系列矛盾运动的过程,这些矛盾可能是外部的,也可能是内部的,如果依据矛盾存在于作用的范围来划分,那么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德育过程与外部环境的矛盾,第二层次是德育过程内部的矛盾,第三层次是德育过程主体(教育者、受教育者)自身的矛盾。由于在德育过程所涉及的各种矛盾关系中,规定德育过程性质的应当是德育过程的内部矛盾,而内部矛盾中又以对德育过程起驱动作用的矛盾为首要。因此,这里主要讨论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

现行德育过程一般认为,在德育过程诸多矛盾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的矛盾: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矛盾主要表现为教育者所提目标要求与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发展现状的矛盾。这种德育过程的组织是建立在传统的师生观基础上的,它认为,在德育过程中,唯有教师是主体,学生则始终是客体。尽管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化及德育过程自身理论的发展,这种德育过程也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但这种主导作用往往定位于“教育者在思想、政治、道德方面已趋成熟,其社会化程度高,这方面已超过受教育者,因而有可能引导受教育思想品质向着德育目标是要求的方向发展”[7]。这样,教师就往往被排斥在德育过程所要实现的目标之外,换句话说,德育过程所要实现的目标只是针对学生而言(至少对教师没有明确提出这种要求)。尽管这种德育过程也声称学生有主观能动性的一面,“但是受教育者的德性,在传统的德育过程中往往被理解为就是道德知识,德育过程就仅仅是受教育者掌握道德知识的过程”[8]。所以,这种主观能动性只能是响应性的口号。

事实上,德育过程是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共同寻求实现社会需要,达成德育目标规定等彼此一致的愿望和意图下,通过教育者的活动,引起受教育者的活动,进而,通过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双向活动推动德育过程向前发展的。德育过程的完成既是受教育者一定道德素质的形成和相应道德主体的构建,又是教育者自己应予完成的任务的实现和自身教育水平的提高。所以,德育过程的目标绝不只是学生所被动达成的外在要求,而更是师生双方积极地双向活动的内在要求;德育过程也绝不是学生德性养成的过程,而更是师生德性共进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德育过程的基本矛盾应设计为:根据社会需求确定的德育过程目标与参与德育过程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双向活动现有水平之间的差距所构成的矛盾。

这种德育过程的组织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学校德育的主体性。因为它内在的要求教师要不断地“消化”德育目标(而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转化”),并在内化为自身的活动需要的基础上,“给学生提供适宜的活动对象的活动目标……提供可使学生作用于它的对象,达到目标的适当的活动方法和条件”[9]。而要做的这一点,教师就必须主动参与道德生活,不断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就必须掌握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性,了解、熟悉德育的原则、内容、方法,提高自己的教育水平。另外,这种德育过程的组织也利于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道德生活主体的构建。因为学生的活动是在教师的活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在教师把自己的活动要素及其联系向学生方面转化,直至学生开始成为活动的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四、有效的德育方法的选择

一提起德育方法,我们立即会想到这样几种依据学生的品德结构要素而选择的方法体系: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情感陶冶法、自我教育法、实践锻炼法、品德评价法,而且它总是围绕着迫使学生想“正确”的东西,做“正确”的事情而进行。尽管德育理论关于方法的研究早已有了新的认识,尽管社会生活早已提出了新的要求,尽管这种做法的效果微乎其微,但实际德育工作中,它们仍然一如既往地进行。

原因何在?方法本身不过是一种操作技能或操作体系,但作为德育方法,它总是在一定的德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一定德育目标服务的。马卡连柯说得好,“方法和目的的关系应当是检查教育逻辑的正确性的试验场所。从这种逻辑出发,我们就不能允许有不去实现既定目的的任何方法”。所以,以上做法之所以久盛不衰,其原因在于这种方法或方法体系赖以生成的方法论基础,也即我们所持的价值取向要求如此。如果我们作深入考察,我们便会发现,“它的基础是绝对的集体主义,要求统一性,‘螺丝钉精神’成为教育价值取向的特点,所要培养的是一种协调性的品格,其方法论是提倡灌输和强制”。而其更深层的原因又在于我们把规范和社会约束作为道德的本质特征,这样,“基于对道德的规范理解所建立起来的一套强制性的、规范性的道德教育方法,决定了我们目前德育方法论中有过时的痕迹”[10]。进而决定了德育实践中我们对方法的理解和运用的传统性特征。

实质上,德育的本质绝不只是使个体思想道德社会化,而是个体思想道德社会化和社会思想道德个体化的统一。将实践道德生活和构建社会道德生活主体作为德育目的也正是对这种道德的本质及其所决定的德育的本质的最深刻的反映。以此为基础,德育方法就不能是封闭性地围绕某种“正确”的规范或“理想”的价值观而运作,而应该是开放性地围绕现实道德生活实践和理想的道德生活追求来构建社会道德生活主体;就不能是机械地用一种方法达成知、情、意、行中某一品德要素目标,而应该是有机地运用各种方法及其组合形成学生的整体性道德素质;就不能整齐划一地用“灌输”的方式操作每一种方法,而应该是创造性地运用多种方式活化每一种方法(如榜样示范法,可以用父母、教师以及其他广大教育者的以身作则的示范方式,可以用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科学家、思想家的典范方式,可以用学生中的先进个人、集体的优秀事迹的典型方式);就不能只是采用明示教育的方法,也要采用暗示教育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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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8

第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该如何整合?与“05方案”之前的相应课程相比,《基础》最大的特色在于打破学科间的界限,把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素质的提高与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有机统一起来。

第三,如何解决学时与教育目标、内容的反差?《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包括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三大组成部分,法制教育的内容只占总篇幅的三分之一,但也还涉及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而法制教育部分的学时相对减少,课堂教学中能直接用于法制教育内容的时间甚至不足10学时,比原来的学时减少一半多。

第四,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应如何体现“高职”特色?对高职院校来讲,《基础》教材全国高校“一本通”的现实,使得高职院校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在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等方面难以体现应有的差异性。自“05方案”实施以来,上述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两大领域并没有得到解决,存在诸多误区。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误区

2.1法制教育目标抽象化、空泛化

整合后的《基础》关于法制教育目标如此界定:“以法制观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体验,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法律素质。”即法制教育就是法律素质教育。《基础》教材还进一步明确“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有学者将其概括归纳为三个层面的目标: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1]。当前,凡是涉及法的教育,必谈“法律素质”。目前我国关于法的教育大致可划分为三种:法制教育、普法教育、专攻型教育。其目标本应有异,但现实是似乎非提“全面提高法律素质”不可。如上所述的法制教育就是如此。对于普法教育,在《五五普法规划》中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由此可见,其目标也是“全面提高法律素质”。再看看专攻型教育,法律专家江平在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教材总序中对此有相关描述:“培养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从其所列举六大方面的素质要求中可见,专攻型教育目标不外也是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三个层面的目标[2]。之所以出现这种教育目标本应有异但却同一的结果是与在确定教育目标时过于追求完美及理想化是分不开的。对于高职院校来讲,法制教育目标的确定不能无视如下事实:第一,《基础》的学科定位。在学科属性上,《基础》属于马克思主义一级学科下设的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而非法学学科。其重要特点在于思想教育性。第二,《基础》中法制教育部分的内容体系从教材的内容看,虽然第五、六两章在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时,也点了一些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但专门讲法律的仅是最后两章。第三,学时的限制。“05方案”中用于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时间只有10个学时。想通过10来个学时的法制教育使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第四,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高职院校学生的理论文化基础、培养目标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的学生。当然,笔者也认同“把法制教育的目标从法律意识提升为法律素质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3]。但是如若仅是如此,没有考虑上述的事实进而提出具体的目标,则这种抽象化的目标实乃看似完美的但不着边际。令人遗憾的是,“05方案”实施以来,人们津津乐道的就是这种抽象化、空泛化的法制教育目标。法制教育教学目标是《基础》课法制教育中的首要问题,它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内容、方法和形式等,影响对新课程内部联系探寻和规范化、科学化的运作。目标的确定陷入误区,极易导致法制教育的其他环节也陷入误区之中。

2.2把法制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

由于认为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是在高校德育教育的总体框架下实施的,这使得相对于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有被弱化甚至被同化的迹象。如:《基础》对法制教育与德育的整合,虽然“力图改变‘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4],但从教材的内容看,作为所谓“基础”的“行为规范”仅是一些有关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在众多法律规范中,选取这些“行为规范”作为所谓“基础”,这是完全服从于道德理论体系结构的要求,因其是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对应的。而作为所谓“核心”的“思想观念”和作为“重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在教材中也就是两章的内容,而该部分其实是对原来“压缩饼干式”的《法律基础》进一步的压缩。法制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份量大大降低了。可以说,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对于法制部分来说,就是以行为规范为连接点,而法律原有的内容体系框架不变。这种整合不过是一种简单机械撮合———“形融神离”;这种整合,法制价值难以显现,法制教育的地位被弱化。更有甚者,有人认为:“道德规范较法律规范是更高层次的范畴。……一个守法的公民并非一定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道德高尚的公民一般会是守法的人,在他的行为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道德意识……”[5]以这种理念去指导法制教育,必然是将德育教育完全凌驾于法制教育之上。法制教育并不等于德育教育,二者有明显的差别。法制的价值是道德价值无法取代的。如权利意识等法治精神、法律的理性思维等等。

2.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把法律知识等同于法律素质的现象。教学实践中往往以法律知识传授为中心,存在重案例轻分析、重理论轻实践、重记忆轻能力的倾向,谈不上法律信仰的培养。究其缘由,一方面,由于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是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条件,是培养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故一般认为法律知识传授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法制教育目标的“高、全、空”,由于教材内容广泛、庞杂,几乎涉及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由于学时太少,也由于教师自身修养(不少《基础》课教师专业所长并非法律)的制约,不少教师是知难而退,认为在有限的课堂教学中能传授一些法律知识也已不错。这种误区,对某些个案来讲,也许是教学实践中的一种无奈。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传授实际上是一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做法,况且区区的10个学时,还能捡到多少?

2.4法制教育价值取向手段化

“法律实践能力是以法律知识为载体、以法律意识为先导的法律素质的具体体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败、优劣最终要以大学生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衡量。”[6]这种观点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中是有共鸣的。在法制教育目标中,用法能力固然是其中一个层面。但是当用法能力成为关注的焦点,法律工具化也趋于明显。其实,关于法制教育目标,无论是归纳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还是表述为“知法、守法、用法、护法”,都不能动摇“法律信仰”在法制教育目标中的至高地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这一名言可证。当然,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难以达到“法律信仰”的培养的高度,这有其复杂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文化传统缺乏法制思想传承。“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在人们的心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7]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在我国是根深蒂固的,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局面,实为难以承受之重。

3区分教育目标,重构高职法制教育内容体系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存在的误区,必然影响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为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必须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必须正确处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重构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内容体系。

3.1区分法制教育的“应然性目标”与“实然性目标”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9

下面,笔者就职业学校《基础会计》课程的教学浅谈德育渗透的思考与实践。

1 《基础会计》课程的性质和德育渗透的思考

1.1 《基础会计》课程的性质

《基础会计》既是职业学校财经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又是初级会计岗位职业能力的“成型”课程。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学生可以掌握会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实务,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1.2 关于《基础会计》德育渗透的思考

《基础会计》是财经类专业学生的入门课程,也是会计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引领课程。在新一轮课程改革中,对专业课程内容进行有机整合,形成项目课程,实施模块化教学。笔者多次参与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协作委员会的研讨活动,各校专业教师对《基础会计》新课程标准中增添“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内容达成共识。面对这德育游离于教学的现状,作为职业学校的教育者、一名专业教师,有责任在推进课改的同时,努力在课堂实施“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将德育教育较好地融合到专业课程教学中去。

2 《基础会计》课程德育渗透的实践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是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是伴随社会分工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也就形成了多种不同的职业道德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教学是实施德育的基本载体,所以教学的本身就是一个德育过程,德育的思想应该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之中。对于专业课《基础会计》课程,德育教育涉及方方面面,尤为重要的是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树立和培养。本文主要就“职业道德”内容在《基础会计》中的出现谈如何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

(1)跳出原本教材的框架,实施模块化教学,增加“会计职业道德”模块内容。

原先的一些教材大多按照会计核算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知识铺陈,很少涉及会计岗位介绍及会计职业道德。教师往往也忽视职业道德的教育,更多地是传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会计人员违规操作、违法入狱的案例层出不穷,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诚信建设的一个热点问题。作为专业教师的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个问题——学校是否应该主动承担起道德教育的重任。我想,回答是肯定的。学校是德育的主阵地,每一位教师都是德育教师。

(2)调整教学方法,更好地实施《基础会计》课程的德育渗透。

如果仅仅停留于增加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那还是一种表面文章。新增“会计职业道德”这一模块内容,最根本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会计工作,理解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从而让学生从一开始就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引导他们在专业发展方向健康地成长。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有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则作了具体规定:①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工作的要求。②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③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④客观公正。即会

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⑤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⑥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此外,会计人员廉洁奉公是保证会计工作服务质量的重要条件,也应作为会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朱镕基同志也在2001年视察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国家会计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针对上述内容,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应采取如下的方法:

(1)案例分析法。

例如,在“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内容的教学过程中,收集相关案例让学生进行分析,从而理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规定,也引导学生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

(2)小组讨论法。

围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师布置一个主题内容,学生分组收集材料,组员之间团结协作,讨论后整合资料,推荐组员代表上台进行资料分享。这样的教学过程既增强了学生团结合作意识,也提升了学生的语言表述能力。

(3)资料搜索法。

根据教师提示的主题内容,让学生运用网络或其他媒介搜索相关会计职业道德资料并进行整理。在整个活动中,学生通过自主实践,加深了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理解,无形中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锻炼。

(4)模拟场景法。

模拟会计工作岗位环境,通过编排的小短剧,让学生自己辨析会计人员做法正确与否。这种方法主要是将简单的文字案例有机转变为图片和具有视觉效果的视频或者现场短剧,结合模拟的会计工作岗位场景,使学生尽快完成角色定位,并能设身处地去思考问题。

3 结语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10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改革的目的是改变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分割的局面,将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充分结合起来,但在整合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整合的内容不到位

首先,在章节设置上,第四章、第五章介绍道德与道德规范内容;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介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①,并没有将道德与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喜欢照本宣科的教师来说,这样的章节设置,在讲授过程中,内容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其次,在内容安排上,并不是首先介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然后再扩展到公共生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所以学生从理论上都不清楚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就更谈不上将其融入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了。

(二)师资素质不适应《基础》课的变化

大学生对系统理论知识的学习,目前主要依赖于教师。教师素质的欠缺,直接影响了授课的效果。首先,从师资的组成看,现在从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或者是注重思想教育的“两课”教师,或者是原来从事法律基础课的教师。教师自身都没有进行知识的整合,在教学中,也就很难做到融会贯通了。其次,教师对课程性质认识不清。很多教师看到的变化是:《基础》课将两本书变成了一本书,两门课变成了一门课,课时少了,内容有了一些删减。既然如此,一切可以照旧。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又怎能做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第三,高校对此种变化没有给予重视,没有对教师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没有为实现“整合”搭建平台。于是导致现在高校的《基础》课,德育教师还是单纯地进行道德教育,法律基础课的教师也是简单地传授法制知识,“两张皮”现象仍然存在。

(三)整合的方式不理想

要实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必然需要有好的方式,但现在的问题是欠缺理想的整合方式。现在的教学模式主要依赖于课堂,依赖于教师。整合的方式靠教师的自觉,整合知识的传授靠课堂。所以,在教师未对知识进行整合的前提下,又单纯依靠“坐而论道”为主的传统理论灌输方式,很难让学生接触到整合后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更不要说将两者结合后指导自己的日常生活了。方式的单一,使理论知识与实践脱节,整合的效果没有真正体现出来。

二、《基础》课在整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影响

儒家认为,道德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法制的作用是“禁于已然之后”,因此道德比法制更为重要。此种思想从《基础》课教材内容的编排中可以看出。在章节设置的顺序上,前半部分讲道德,后半部分讲法制,体现了儒家思想中道德比法律更重要的观点。同时,大多数《基础》课的教师是原来讲思想道德课的教师,容易受儒家思想影响,所以习惯用大部分学时进行道德教育,对法制教育部分一带而过。在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一般也是道德说教多,相应的行为规范少。

(二)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影响

绝对化思维方式的基本公式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①受这种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对待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就会割裂它们之间的联系,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唯法治论倾向,即认为法制教育才是根本,忽略道德教育对法律的指引;一是唯道德论倾向,即推崇道德至上,认为只有德治才是社会的根本。这两种倾向在《基础》课上的表现是:要么只重视对“法律基础”部分的讲授和特别宣传,要么过分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而轻视“法律基础”部分。在此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永远无法实现道德的法制化和法制的道德化,也做不到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滞后的影响《基础》课的目的是培养具备全面素质的大学生,或者说合格的大学生。合格的大学生首先要有德行,因此要进行道德教育;合格的大学生还要遵守法律,所以要进行法制教育。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一直偏重于思想道德教育,没有把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放在同等的位置,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大学生,素质当然是不全面的。同时,社会在进步,大学生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应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在其内容设置上要贴近大学生的需求,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仍然存在“新瓶装旧酒”的现象,导致了内容与现实需要脱节,各学科之间相互分割,缺乏完整的教育体系和内容。再有,《基础》课在大学生需要素质教育时,过多地进行的却是基本常识教育,这样的结果是既浪费了教育资源又影响了课程教学效果。

三、完善《基础》课整合的措施

(一)增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意识

《基础》课教师要深刻领会课程整合的目的,增强合力意识,不要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作为一项任务,要把整合的意识变成一种习惯,成为一种自觉,同时把这种自觉的意识转化为行为。如在讲授法律知识时,要善于挖掘其中蕴含的道德根源,坚持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绝不能机械地就法律而教授法律,将大学生法制教育搞成法学教育;更不能带着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进行大学生法制教育,因为这样不但不利于大学生道德素质的提高,而且还会误导学生去做那些看似不违法,其实是为法律精神和道德规范所不容的事。在讲授道德知识时,要讲清道德是靠人们自觉遵守的,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都要将社会所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列入法律范畴,以保证社会成员的认可与遵守。

(二)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内容

调整教材的结构,完善《基础》课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四部分进行编排:即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这样编排,让学生在整体上就可以看出,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是高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两部分,而且同等重要。但这两部分又不是割裂的,需要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能。久而久之,这种观念就会转化为一种习惯,无论处理任何问题,都会用一种整合的态度去对待,真正实现德中有法、法中有德。

(三)完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方式

1.用典型案例带动整合。在讲授《基础》课时,要学会使用融道德与法律于一体的案例分析,带动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整合。如讲“职业道德”时,可以用学生勤工俭学时的亲身经历作为例子,分析其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就业中,避免机械地割裂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正确运用道德与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围绕大学生恋爱、结婚现象,分析其中涵盖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使大学生建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充分理解法律要有道德的依托才能成为人们愿意遵守的法律,道德要有法律的约束才能有强大的生命力。通过这些典型的案例,让学生真正理解道德与法制不是两个毫无关系的存在,而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2.采用“边缘渗透方式”实现两种教育的整合。“边缘渗透方式”①,即“德中有法、法中有德”。道德与法律是密不可分的结合体,道德要通过法制教育外化为学生的行为规范,法律意识要通过道德教育内化为学生的道德信念。所以,在《基础》课的实践教学中,要多开展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的活动,如情景模拟、课堂辩论形式,让学生体会情与法的交融,领悟“德中有法,法中有德”的道理,成长为不仅懂法、守法,更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高素质人才。

(四)提高《基础》课师资整合的素质

学生知识的获取目前主要依靠的是教师讲授。《基础》课是在大学生刚刚进入大学校园时开设的课程,教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而教师的综合素质,决定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基础》课开设成功的关键,在于教师具有适应整合的素质。1.《基础》课教师应建立统整的思维模式②。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引导行为。所以,教师要正确理解《基础》课是由两门课变成的一门课,不是简单地相加,也不是简单地进行内容调整,而是一种教学方式的改革,是教学目标的提升。此外,也要抛弃单纯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改变以往割裂的思维模式,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充分融合,建立整合教育观。只有统整的思维模式,才能尽快实现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中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同时,教师要将这种思维模式带进课堂,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学生学会全面看问题、处理问题,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思维模式。2.《基础》课教师应具备知识整合的能力。既然目前学生的知识主要来源于教师,教师就应该给予学生正确的引导。所以,教师应首先提高自己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能力。如同挖井,要想挖得深,井口就要宽。宽指的就是知识的广度。所以,为了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更好地整合,教师就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加强这两部分知识的学习,提高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寓道德教育于法制教育的能力,真正做到课程知识体系的整合,也给予学生以崭新的知识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用整合的知识指导自己的日常行为。3.《基础》课教师要善于运用多种教授方式。学习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但我们一直坚持的是先学后用,这样的结果是学了后面忘了前面,等需要用时没知识可用。我们为什么不尝试边学边用呢?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都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我们应该改变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可以多采用问答式、情景模拟、案例讨论、课堂辩论等互动式的教学方式。而且要多以学生身边发生或亲身经历的事情为切入点,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在实践中加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经过长时间的渗透,学生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并很好地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教学模式,可以很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不会再让学生感到课堂只是老师的世界,由此取得较好的效果。化的大学英语教学。在大学英语资源库建设中,我们还结合教材建设积极引进大学英语自主学习平台。将其作为课堂教学的补充,结合学习平台的优势与特点,研究探索一种新的大学英语教学模式,即学生课下利用网络自主学习平成语言信息及课文背景文化知识的输入,课上在老师的引导下完成自己所学内容的语言输出。这种模式要求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与调整学生的语言输出方式,并且针对不同水平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语言输出练习。同时,还制定出了一套完善的考核评估方法,以督促学生在平台上完成课程的自主学习。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11

一、“立德树人”理念的内涵和意义

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厚德载物之说,“立德、立言、立功”是人生三大功业,可见,中国教育历来重视品德修养,教育目的是培养具有崇高人格的“君子”。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提出“德育为先、立德树人”,不仅是对中国深厚教育文化传统的继承,更是我国今后教育的根本任务之所在。

立德树人,即教育事业不仅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而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荣辱观。立德即树立德业,树人即培养人才。其内涵一是指明高等教育的方向就是树人,要坚持育人为本,通过合适的教育来发展人、改造人、塑造人;二是指出高等教育的途径就是立德,要坚持德育为先,通过正面的教育来引导人、感化人、激励人;三是强调高等教育的内容就是要在传授知识、培养技能的同时,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规范人、要求人、提高人。可见,教育的核心和灵魂是德育,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育德。教育之本,立德树人。这是每个高校的共同目标,也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天职,更是全体师生应有的自觉。

因此,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把握“立德树人”的基本内涵,承担“立德树人”的神圣使命,寻求“立德树人”的机制,将“立德树人”的理念融入“基础”课全过程教学之中,这样才能完成“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基础”课教学贯彻“立德树人”的基本内容

高等教育的最高境界是使教学双方强化主体意识,在教与学的过程中通过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达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立德树人”正是承担达到这种境界的神圣使命,是一种精神和氛围。“立德树人”的理念具有双重思想指向,既包括学生之德育,又包括师德之建设。作为“基础”课教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如何贯彻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无疑包括两方面。

1.对“基础”课教师的要求。

党的十报告在论述“立德树人”这一论断时,在同一段落明确阐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高校的德育理论教师如何在教学中落实这一理念,首先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正人以正己、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思想道德修养,做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者。教学过程中“基础”课教师外露的民族精神、人文特质、科学理性、开放胸襟、务实作风、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是保证以优良的品质塑造学生、以高尚的情操熏陶学生、以优秀的业务影响学生的前提,教风和教师的人格本身就是一门隐性课程,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成为他们效仿的对象。因此,只有自己首先做到学习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实践马克思主义,以高尚的精神境界、崇高的人格魅力,给予学生正向激励,成为学生的优秀措模,才可能使学生也学习、信仰和实践马克思主义。

2.对“基础”课授课对象的学习目标要求。

(1)学会做人。大学生升入大学,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确立,“基础”课是大学生入学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可以说是大学生的第一门人生启迪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帮助学生学会做人。做人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要做事,先做人。做人是做事的方向,方向一错,全盘皆误。因此,做人应高于做事,人性应重于灵性,情感应贵于智力。“基础”课教学要着重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形成自尊自强、积极进取、诚实守信、宽厚善良、为人正直、助人为乐、孝亲敬长、勤劳节俭、富有责任感的优良品德。

(2)学会学习。大学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但与中学截然不同,面对自由、“放松”的学习氛围,“基础”课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学习就是要掌握学习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操作的技能的科学方法和技巧;选择并建立适合自己及职业的知识结构;懂得如何进行高效的时间管理和目标管理;了解大学需要积极主动地自学各种知识的道理;树立终身学习意识,等等。

(3)学会做事。大学犹如半个社会,大学生面对的任何事情都需要自己独立完成,毫无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大一新生往往遭遇一些挫折和不知所措。“基础”课教师要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学会做事。这是对每个大学生人未来面对工作工作的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要求,其中包括做事要有思路、有方法、有竞争力,对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训练,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教学生如何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情商,积累核心竞争力等。

(4)学会审美。立德树人不仅强调了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而且强调了成才要素的全面性,其目标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课教学过程中还要帮助学生学会审美。美的真正含义不在于外表,而在于人的文化气质、品质修养,这是大学生必备的优良品质特征,也是区别于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群体的显著标志,要教会学生如何在生活中发现美、欣赏美和创造美。

(5)学会选择。刚步入大学的新同学常常出现目标中断、生活迷茫的理想间歇期,曾经的大学梦想已经实现,不知道未来的道路方向在哪里。“基础”课教学要及时帮助学生确立新的目标,对学生进行职业规划的教育,让学生懂得大学是对未来选择职业方向的有利平台,教会学生学会择业与求职。以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为重点,确定所学专业的职业方向,制订职业发展规划,实现由大学到社会的过渡。同时培养学生基本的就业能力,如科学规划择业、应对用人单位面试等。

三、“基础”课教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现路径

1.创新“基础”课教师的师资队伍构成。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首先要从“基础”课教师自身队伍建设上高度重视,德育教研室的师资需要专业知识扎实、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经验丰富的前辈教师和热爱德育教育工作、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他兼任教师,建设年龄、知识和梯次结构合理的精干德育教师队伍。路径一是选任精干的德育专职教师担任“基础”课教学;路径二是外聘学生工作经验和法律经验丰富的辅导员或其他德育工作者兼任“基础”课专题串讲;路径三是彻底解决德育教师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问题,营造当德育教师光荣的良好氛围;路径四是德育教师秉承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吸纳各种新思想和新观点,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增加更多鲜活的内容,具有连贯性和时效性的授课能力。

2.创新“基础”课教学的形式和方法。

在课堂教学和专题设置中突出“立德树人”的教育主题,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逐步提升德育教育的品质,要把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结合起来,将封闭式的小课堂变成开放式的大课堂,课内课外紧密结合、校内校外紧密结合,探索出一套教与学互动、高校及社会互动、理论学习与投身实践互动的“全程互动”教学模式。

(1)构建立体化的教育形式。依托课堂、宿舍、图书馆和其他活动场所,对大学生进行分层面的德育教育,在潜移默化的碰撞交流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依托辅导员、班主任和德育教师等专兼职队伍,构建由校、院、系领导及学校教师组成的全员、全方位、广覆盖的德育教育网络,依托校园文化节、运动会及其他文体形式,进一步活化德育教育的形式,营造德育教育氛围,逐步拓宽教育的渠道。

(2)创新网络的教育形式。随着网络的普及推广,它在启迪心智、授予知识、答疑解惑方面的教育功能越来越明显。以校园网为核心,辟建“立德树人”的教育专题,宣传教育的意义与重要性等,同时推介全国各高校和本校在德育教育方面的好经验与好做法。为激发大学生的参与热情,可采取有奖问答等多种激励形式增加大家的互动机会。有关教师可设立心理诊疗室,帮助那些出现心理危机的大学生排解思想难题。德育教师还可把课堂搬到网络上,通过设立博客、论坛和BBS等形式,解答学生学习过程中遇到的知识难题,使网络逐渐成为大学生德育教育的“第二课堂”。

(3)创新课堂教学的形式。改变过去那种“填鸭式、满堂灌”的教育形式,逐步确立双向交流的互动形式。教师授课时,若学生有疑问,则可随时提问。若学生有个人观点,也可展开表述,教师可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予以解答。通过类似的双边互动,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之间“教”与“学”的积极性,达到互教互学、共同提高的效果。

3.创新“基础”课教学的教学内容。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基础”课的内容和体系,拓展崭新的视野和路径,提升符合“立德树人”的水平和境界,增强“基础”课“立德树人”教学的效果。

(1)及时充实丰富“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应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紧密联系高等教育改革的实际,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实际,抓住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抓住社会生活中的倾向性问题,抓住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把理论讲清楚、讲透彻、讲明白,直面学生关切,使学生达成共识,化解学生困惑。每次课上都要分层次和分视角地对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解读,从重大意义、基本框架、理论创新等方面把党的十精神逐步纳入并贯穿“基础”课教学内容体系。

(2)切实改进创新“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应把科学理论融入感人事例,把抽象道理融入鲜活人物,把深邃逻辑融入通俗话语,把理性思考融入感性场景,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使学生愿听爱听,学有所获,受到启发;应多运用学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多搭建学生便于参与、乐于参与的平台,多发挥各类大众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的作用,努力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针对性、实效性。

高校要落实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伦理观为指导,把握“立德树人”的基本内涵,建立“立德树人”的长效机制,探索创新实践路径。

参考文献:

[1]柳礼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课实践教学研究[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12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与路径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逐步形成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与此相适应,“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目标则是提高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更好地为培养创业型人才服务,在培养创业型人才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为顺利达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的预期目标,教学创新的具体路径则是围绕创业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组织教学,帮助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深入认识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为学生未来创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内容设计

创业是指通过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辟新的工作岗位、拓展职业活动范围、创造新的业绩的实践过程。在国家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的前提下,大学生要通过就业观的调适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创业者。[1](P.159)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则是创业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为实现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目标,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各章中都应该渗透创业素质、创业价值、创业观念与创业方法的教育,系统讲授创业过程中的道德与法律。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一)绪论部分内容设计

绪论部分的教学目标主要是教育学生珍惜大学生活,适应新的环境,提高创业素质,为未来创业奠定基础。创业教育的重点可安排在第二节,结合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成才目标、形象塑造三部分内容,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创业素质是实现当代大学生历史使命的必要准备,创业是极具挑战性的社会活动,创业素质包括创业热情、态度、价值观、性格和工作能力等方面,这些素质有助于实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第二,创业能力是大学生成才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业技能、人际协调等各种能力,都与大学生成才目标息息相关;第三,创业形象是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之一,重点从形象塑造方面去分析创业者的形象。

(二)第一章内容设计

本章教学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结合理想信念教育可以重点阐述创业理想及其实现,教育学生要有远大的创业理想,勇于创业,善于创业。主要安排四个主题:第一,创业是大学生成才的重要模式,创业理想对大学生成长成才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创业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实现过程中进行创业,并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第三,创业活动具有长期性、艰巨性与曲折性,给学生分析创业的风险,打好预防针,增强学生对创业风险的抵御能力;第四,创业理想的实现。

结合理想信念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在教育学生树立创业理想的同时,又对创业理想实现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

(三)第二章内容设计

第二章主要进行爱国主义与民族传统教育,在创业教育方面可以重点讲授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爱国情怀,教学中可结合相关案例分析那些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爱国理想,勉励学生努力寻找创业与爱国的最佳结合点,在创业活动中践行爱国主义;第二,梳理中华民族精神中的创业精神与创业传统,从中发掘一些创业思想和创业教育素材;第三,梳理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中的创业精神;第四,如何弘扬创业精神。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创业教育,可以使爱国主义教育更加生动形象、有声有色,摆脱以往抽象阐述的弊端。

(四)第三章内容设计

教材第三章主要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因而可以结合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进行创业教育,可以分析创业在人生历程中的价值,创业对于拓展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创业者面临的心理环境、人际环境、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主要围绕五个问题进行:第一,创业对拓展人生价值的意义;第二,创业者的心理素质要求;第三,创业者的人际环境、人际交往;第四,在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中进行创业;第五,科学发展观对创业的指导意义。

通过这些问题的讲解,可以让大学生明确创业者应该具备的心理素质以及创业对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

(五)第四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主要进行道德教育,包括道德基本原理、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社会主义道德与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等内容。因此,创业教育可以结合道德教育来进行,分析创业过程中的道德问题,让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在教材基础上重点渗透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对创业者的借鉴意义,教师可以系统梳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从中精选一部分与创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规范,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典;第二,创业者的荣辱观,教育学生以创业为荣,以满足人民需要为荣,以成功创业者为榜样;第三,创业者的基本道德素质,尤其是对个人与他人、国家、社会的利益关系有正确的认识;第四,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即社会主义道德和公民道德规范。结合道德教育所开展的创业教育,旨在使大学生明确创业活动的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大学生作为未来创业者的道德素养,并在以后的创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各项道德规范。

(六)第五章内容设计

第五章主要进行社会公德教育,创业活动与社会公德密切相关,创业活动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创业者自然应该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本章主要讲四个问题:第一,创业需要稳定的公共秩序,着重讲解良好的公共秩序对于创业活动顺利进行所具有的积极意义;第二,公共生活道德失范对创业活动的影响,此处重点进行相关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深化认识;第三,《环境保护法》对创业活动约束与规制,当前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环境保护方面的教育自然要渗透创业教育始终;第四,网络创业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创业活动离不开网络空间,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虚拟空间,需要切实遵守。转贴于 (七)第六章内容设计

本部分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可以把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与相关法治教育结合起来,着重分析职业道德及法律对创业活动的影响,家庭生活对创业活动的支持,重点讲解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创业者的职业道德,分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对创业活动的约束与规范;第三,创业观教育,强化创业意识;第四,创业环境分析,主要是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创业环境的优劣,明确创业风险,作好心理准备;第五,创业者的爱情、婚姻与家庭,教育学生兼顾创业与婚姻家庭,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八)第七章内容设计

本章主要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精神教育,因而结合创业教育可以培养创业者的法治意识,主要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第一,创业者所处的法治环境,分析我国法治建设和创业活动的辩证关系;第二,创业者应该具有的法治观念,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观念有合理认识;第三,国家安全与创业,分析二者的互动关系,坚定努力维护国家安全的信念;第四,创业者的法律修养,在处理创业纠纷时能够讲法律、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

(九)第八章内容设计

第八章主要进行法律制度教育,包括宪法、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中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讲解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创业者的权利维护,重点讲解宪法、民法和刑法;第二,民商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三,行政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四,经济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第五,刑事法律制度与创业活动。这些法律规范与创业活动的启动、运行、调整密切相关,因此要教育大学生明确具体法律规定,以具体法规为导航,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创业者。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创业教育教学方法选择

教学方法是手段,培养具有较高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创业型人才是目的。因此,教学方法要始终围绕有利于培养创业型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来选择。教学方法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三种:

第一,讲授法。讲授法是其他方法的基础和前提,包括教师讲授和组织学生讲授,目的是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基本观点的教育,开展正面引导,让学生明确创业过程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

第二,讨论法。讨论是讲授基础上的延伸,通过讨论可以引导学生深化对创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认识,探讨道德理想、法律理想和道德实践、法律实践之间的距离及应对措施,有助于增强创业者践行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自觉性。

中学德育的基本方法篇13

1.2高中生德育教育要和学生生活实际有机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观点,德育教育归根到底最后是通过一定的道德行为表现出来的,高中生的德育教育也不能空谈理论,这样只会是纸上谈兵,毫无用处,而是要将德育教育和学生生活实际相结合,去了解学生的实际需求,并分析这些需求的心理源泉,掌握学生的心理特点,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理想。

1.3高中生德育教育要和情感教育有机结合

德育教育的对象是人,人都是有情感需求的,情感关怀既是人类的终极关怀又是人类的基本关怀,德育教育也要体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在德育教育中情感的教育可以充当良好的催化剂,因此,道德需要的增强、道德行为的规范,其重要渠道就是道德情感的培养。

1.4高中生德育教育要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教育有机结合

德育教育和其他学科的教育并不是相互排斥的,相反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教学的过程中相互渗透,交叉作用,共同实现教育育人的目的,实事求是、坚持真理、追求真理、勇于创新等是科学精神的范畴,而人文精神是关于“价值的知识”,这些教育可以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因此,在德育教育的同时,对学生也要进行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教育,这与当前大力提倡的教育创新也是一致的,创新精神是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融合剂。

1.5高中生德育教育要和经常性教育有机结合

德育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对学生持续的进行思想教育,短时间的集中教育对学生的德育教育有帮助,但是经常性的教育也是不容忽视的,这就要求老师在平时教学中能及时地解答学生心中的疑问,消除他们思想中的困惑,使他们懂得立身做人的基本道理,从而塑造一个全面发展的自我。

2.高中德育教育的实践

2.1转变教学方法和观念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德育教育的方法和观念也要随之改变,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德育教育要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不能脱离实际,泛泛而谈,空洞乏味,而是要根据高中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制定出教学计划,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课堂上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引导,鼓励学生勇敢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让师生能够平等对话,双方通过合作,一起探讨,完成一堂德育课。

2.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德育工作队伍

教师是学生的表率,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其作风、习惯与处事的方法等都会让学生看在眼睛里、记在心里,“身教”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教学方法,对他们的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教师要始终保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良好的师德风范和精神面貌去引导和影响学生。

2.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让环境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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