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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制度实用13篇

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篇1

2.采购原则

2.1.严格执行询议价程序进行采购,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报价,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客户群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并与供应商进一步议定最终价格,临时性应急购买的物品除外。

2.2.大宗材料、特殊材料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材料的采购,必须经过工程技术部、生产部、销售部和客服部参与,调研汇总各方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实施采购。材料采购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不得找理由拒绝。

2.3.采购人员必须参与货物和服务的验收,采购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等问题的解决,应由采购部根据合同要求及有关标准与供应商协商完成

2.4.采购人员采购的材料或服务必须与采购单所列要求规格、型号、数量相一致。在市场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部门要求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及时将信息反馈给销售、客服或工程技术部供更改采购单作参考。

2.5.所有采购人员必须做到以下廉洁制度:

2.5.1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努力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2.5.2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2.5.3廉洁自律,不能向供应商伸手。

2.5.4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

2.5.5工作认真仔细,不出差错,不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2.5.6努力学习业务,广泛掌握与采购业务相关的新材料及市场信息。

3.采购程序

3.1供应商的选择

3.1.1供应商必须证照齐全,具有相关资质及履约能力。

3.1.2对于经常使用的材料或服务,采购部应较全面地了解掌握供应商的管理状况、质量控制、运输、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做好记录,会同客服、销售、生产、工程技术部门对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

3.1.3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进行询议价程序和综合评估。供应商为中间商时,应调查其信誉、技术服务能力、资信和以往的服务对象,供应商的报价不能作为唯一决定的因素。

3.1.4为确保供应渠道的畅通,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应有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后备供应商或在其间进行交互采购。

3.2采购程序

所有的材料或设备的采购,如没履行以下相关手续,采购部有权拒绝采购。

3.2.1工程材料或外销成品所用材料须由合同当事人将所需材料报各公司采购助理。由采购助理与合同当事人确认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后填写采购申请单发财务部,财务部在确认收到客户订金后将采购申请单电子版发采购部,采购部在收到采购申请单,销售合同复印件后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采购申请中如果没有填写项目编号/合同编号,应退回。

3.2.2固定资产及大型生产设备的采购,由各使用部门报综合管理部统一申请。报请总经理审批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3.2.3车间零星物品采购,由各使用人员据实填写采购申请单,由生产厂长审批,最后交采购部门采购。

采购管理制度篇2

近年来,政府采购范围方面基本采取“由点到面,分步实施”的模式;政府采购的组织机构相继建立,但各地区做法不一;地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逐步加强,规范性的法律规章及措施相继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原则框架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方式多样化,公开招标采购日益成为主要的采购途径;政府采购的作用效果从单纯功利性节支向多功能调控转变;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各具特色;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造;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1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731.6亿元,实际采购金额653.2亿元,比预算节约资金78.5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7%。

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预算1135.4亿元,实际执行采购金额1009.6亿元,节约资金125.8亿元。其中,地方采购金额7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中央单位采购金额221.6亿元,比上年增长43.4%。

2003年全国采购预算为1856亿元,实际采购1659.4亿元,节约预算资金196.6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0.6%,采购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4.4%,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和GDP的6.7%和1.4%,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2个百分点和0.4个百分点。中央单位和地方分别为262.8亿元和1396.6亿元,分别占全国采购规模的15.8%和84.2%。

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达到2135.7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8%,比上年同比增长1.3个百分点;占当年GDP的2%,比上年同比增长0.6个百分点。地方采购规模为1842.3亿元,比上年增长32%,6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24%。

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资金节约率12.99%。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增长迅速。全国工程类采购132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9.5%,占采购规模的45.2%;服务类采购195.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1.4%,占采购总规模的6.7%。2005年中央政府采购规模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达407.8亿元,比上年增长39.2%。(数据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2001~2005年中国政府采购统计数据报告)

二、基于数据的分析

根据《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可知,我国现行的政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有待提高。据统计,在2001年653.2亿元政府采购规模中,有50%左右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招标信息只在地方性媒体披露,不在全国性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披露的现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广度还很有限。目前,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对采购资金监督管理不规范;对采购商品的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管理机构内部的制衡机制不规范;

第二、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比较窄,采购项目结构单一。虽然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比上年翻了近一番,但其规模也只占到当年全国财政支出的3.5%和GDP的7‰左右。货物类所占比重很大,工程作为财政支出的大项,其所占的比重(29%)仍然偏低。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工程采购的规模是主要途径。政府采购制度配套改革急需加强。预算数字不实,导致资金节约率高;财政直接支付金额仅占采购金额的33.63%,财政直接支付对推进政府采购的手段和保障作用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受传统财政理论影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存在偏差。旧体制下的理财观念依然盛行:重收入轻支出、重生财轻用财、重开源轻节流、重分配轻效益。片面理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只注重节约财政资金,而忽略其他多元化目标。对政府采购制度的系统性认识不足。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构成不合理。国际经验一般为GDP的10%或财政支出的30%。以2004年为例,我国分别占2%和8%;采购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限额以上的、较为标准化的产品;采购对象构成货物类占49%,工程类44%,服务类7%,其中,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比例偏小,且以分散采购、自行采购为主;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占60%,部门采购占21%,分散采购占19%。前二类中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占59.55%。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预算方法和手段有待逐步改变。不同程度存在争盘子、抢资金现象,缺乏全局观念;预算编制粗枝大叶,随意性很大;编制采购预算时指定品牌和型号;上级下达的预算与单位的可执行预算不一致;财政部门分散审批、重复审批;预算审批的定额标准不统一;

第三、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还需加强。中央单位2001年的政府采购规模尽管比上年有显著提高,但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范围的拓展、组织形式和采购行为的规范、采购信息的反馈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采购资金管理弱化,监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约束力不强;政府采购资金总量分散、失控;政府采购资金运作效益低下;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控管不力;国库集中支付比例不高,缺少制约,2004年全国平均不到40%,江西12.5%,宁夏11.2%,宁波只有9.8%,更为0。而且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规模增长速度低于地方。具体为:中央级政府采购活动没有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衔接;监督检查不到位;部门政府采购机构、人员不到位;统计中少报漏报。

第四、现行国库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国库拨款体系与预算管理体系相匹配,不利于政府统一采购制度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是按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年初经费层层下拨,年终层层上报;政府部门的设备配备没有统一标准,对采购要求的审核无所适从;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滞后:政府采购的立法层次较低;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相关的规定措施不

套;地方政府采购法规严重滞后;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采购信息的不规范,透明度不高;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不规范;具体的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采购品的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设置不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缺乏科学性,名称、编制不一,性质各异;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与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职责混淆;上下级政府机构之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政府采购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招投标主体不明确,采购单位说了算;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损公肥私现象处处可见;标书制作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恶意竟标、串标,合谋价格欺诈时有发生;缺少资质、质量、价格、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大多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投标;政府不具备相关的检测、认定、评价、控制能力;对供应商的管理与保护不够: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条件不明确,缺少必要的登记管理制度;对供应商的保护不力,缺乏救济程序。虽然有些地方也有质疑、申诉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还不足于使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缺乏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保护的政策目标:过多、片面的强调节支效益,缺乏对调节经济总需求和产业结构、培育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等深层目标;许多外国厂商早已成为我国政府的供应商,而我国民族产业的产品却很难打入别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事实上的不对等;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对采购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很少,有些地方甚至成为安置富余人员的去处;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缺少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三、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实选择

通过上文的分析,作者对当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了以下的修改建议:

第一、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委托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步将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改变采购资金来源标准,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购买性支出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合理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第二、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法规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评审专家的信息管理;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制定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条例。

第三、合理选择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一步规范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进行条件和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要注重规范

第四、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采购预算对象范围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程序规范政府采

购预算编制方法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机构的行为;改革预算会计制度,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实行采购资金财政统一集中收付管理:设立一个帐户实行两个分离强化三个控制建立四项制度;建立政府采购发展量化指标体系政府采购发展速度指标政府采购工作绩效指标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指标政府采购配合工作指标。

参考文献:

[1]《2001-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统计分析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

[2]《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几点建议》翟湘《商业会计》2006年02期

[3]《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J]《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3]《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际新趋势》[J]徐焕东《中国政府采购》2006年07期

[4]《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全与完善研究》[M]刘赛红张汉江

采购管理制度篇3

二、采购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制度。

三、采购管理制度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采购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管理制度。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部、采购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采购管理制度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管理制度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部、采购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对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采购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制度。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4.3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采购部门应根据生产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采购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采购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采购管理制度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采购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采购绩效考核

6.1采购绩效评估的指标

采购人员绩效评估应以5R为核心,即适时、适质、适量、适价、适地,并用量化指标作为考核之尺度。

6.1.1时间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时间管理绩效:

(1)停工断料影响工时。(2)紧急采购(如空运)的费用差额。

6.1.2品质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品质管理绩效:

(1)进料品质合格率。(2)物料使用的不良率或退货率。

6.1.3数量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数量管理绩效:

(1)呆滞物料金额。 (2)呆滞处理损失金额。

(3)库存金额。 (4)库存周转率。

6.1.4价格绩效

由以下指标考核价格管理绩效: (1)实际价格与标准成本的差额。

(2)实际价格与过去移动平均价格的差额。 (3)比较使用时之价格和采购时之价格的差额。

(4)将当期采购价格与基期采购价格之比率同当期物价指数与基期物价指数之比率相互比较。

6.1.5效率指标

其他采购绩效评估指标有: (1)采购金额。

(2)采购金额占销货收入的百分比。 (3)采购部门的费用。 (4)新开发供应产商的数量。 (5)采购完成率。 (6)错误采购次数。 (7)订单处理的时间。 (8)其他指标。

6.2采购绩效评估的方式。

本公司采购人员之绩效评估方式,采用目标管理与工作表现考核相结合之方式进行。 6.2.1绩效评估说明

(1)目标管理考核占采购人员绩效评估的70%。 (2)公司的人事考核(工作表现)占绩效评估的30%。 (3)两次考核的总合即为采购人员之绩效,即: 绩效分数=目标管理考核*70%+工作表现考核*30%

6.2.2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1)每年12月,公司制定年度目标与预算。

(2)采购部根据公司营业目标与预算,提出本部门次年度之工作目标。 (3)采购部各级人员根据部门工作目标,制定个人次年度之工作目标。 (4)采购部个人次年度之工作目标经采购部主管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存档。 (5)采购部依《目标管理卡》逐月对采购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目标管理卡》依个人自填、主管审核的方式进行。 6.2.3工作表现考核规定

(1)依公司有关绩效考核之方式进行,参照《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方法》。 工作表考核由直属主管每月对下属进行考核,并报上一级主管核准。 6.2.4绩效评估奖惩规定

(1)依公司有关绩效奖惩管理规定给付款绩效资金。

(2)年度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人员,次年度可晋升一至三级工资,视公司整体工资制度规划而定。

采购管理制度篇4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日常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与一般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特点:

1.采购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2.采购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职能;

3.采购范围广、规模大;

4.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5.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的一定时期的一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其基本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规:主要表现为各国分别制定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该项法规主要包括:总则、招标、决议、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处罚等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的目的,采购权限的划分,采购调控目标的确立,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原则、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3.政府采购程序:即有关购买商品或劳务的政府单位采购计划拟定、审批、采购合同签订、价款确定、履约时间、

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4.政府采购管理:即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原则、方式,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与仲裁机构的设置,争议与纠纷的协调与解决等规定。

(二)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购行为则一直存在。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我国政府采购日均量已达20亿元,年政府采购总量7200多亿元。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采购表现为财政预算分配后各购买实体的分散采购形式。即:由财政部门每年根据预算和各预算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各支出单位根据需要自行购买。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其中政府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体现在严格的物资审批中。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方式与“两个根本性转变”改革环境存在严重的相脱节。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买方市场逐步成长壮大,各购买实体的自明显扩大,政府采购牵涉的范围更加广泛;另一方面,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力。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购行为不规范;财政支出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购过程以部门或小集团利益为重并引发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弱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体制转轨中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机构改革亦要求政府转变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呼唤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要求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的两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频率,影响着财政支出的总量和结构,反映一定时期的财政政策,政府采购制度能够通过一定的政策调节经济周期,熨平经济波动,起到调控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作用。同时,政府采购还是政府体现政策意图,达到一定政策目标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场为纽带通过

带有政策倾向的政府购买,支持民族产业发展;平衡地区差距;吞吐存货、平抑物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楔入了市场机理和价值规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管理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制化和规范化要求。政府采购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规定,加强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过程的影响。监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约和规范了政府购买行为。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重要意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客观上有利于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资金分配与使用效率机制,从而达到经济的规模效益与追求政府支出的边际效益。

3.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壮大民族经济的必然选择。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朗。我国政府于1996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提交的单边行动计划中明确表示最迟于2020年向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时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国从国际市场中获得价廉物美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同时也有助于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

4.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种反腐倡廉机制,使政府采购行为置身于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监督的机制当中,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中运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购当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信誉,维护政府官员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购的国际通行做法与启示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欧洲。从18世纪末开始,西方国家逐步开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建立管理机构,政

府采购的主体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务组织扩展,并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近一个世兰己来,政府采购制度是大部分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经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各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其原则主要有:货币价值最大化原则(即实现等价交换、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尽量满足全体居民和纳税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竞争原则(以此激发国内外商家间的充分竞争)。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不同历史时期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经济职能内涵的扩大,政府采购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购的目标更趋多元化,如各国常见的保护民族产业,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促进就业等。

2.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可分为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即由一专门的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所有采购如香港);分散采购,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购,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法规分散采购(如新加坡)。

3.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两种。其中招标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且门槛价较低。它又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几种。后两者一般是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如购买现有设备的配套部件、购买专利产品等。非招标采购具体方式灵活,如两阶段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采购和小额采购等。

4.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一般而言,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都设在政府财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因国而异,因其采购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职责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又将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分开设置。

5.争议和仲裁。政府采购仲裁机构可分为由财政部门负责(如:新加坡、韩国等)、独立的仲裁机构(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负责三类。解决的方式有通过争端调节的协商解决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关法律规定。为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

和监督,各国都备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购条例》、《合同竞争法案》等)。其中各国的基本法规是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同时还配套有大量的相关法规。

(二)有关国际市场的政府采购协议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国政府问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有“东京回合”协议和“乌拉圭回合”协议,分别就有关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的差别待遇、技术要求、投票程序、采购信息、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的基本启示

1.各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原则上虽无大出入,但具体的办法措施则各有不同。政府采购模式、运行机制、管理机构、仲裁部门,以及采购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这说明政府采购制度无一定式,它是各国政府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所以我国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没有现成的典范可以复制,而必须立足国情,同时吸收国外的一些适用做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

2.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过程中尽管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规制度,尽可能使政府采购过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设法制先行。加强我国的有关立法建设,完善法制环境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中不容忽视的。

3.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了国际采购市场对国内经济的重大影响,进入世贸组织的观察员行列。我国也应先申请成为观察员,及时了解WTO的最新动态,研究调整自己的对策,有备而战。

4.各国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护民族工业,引导进行国内采购的措施。因此,我国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有条件地开放,既要运用市场准入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要利用国际规定和政策优惠,限制市场开放的程度和范围,为国内企业提供有效保护。

三、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设计

(-)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依据与原则

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借鉴国际惯例,从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设计我国

的政府采购制度。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体现制度内含的基本原则,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和竞争原则。

2.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

3,应充分考虑国民待遇和保护民族产业。

4.制度的设计应体现政企分开、效率优先、制度科学,并且能够起到协调国民经济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内容

(1)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认为: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较多且情况复杂,从一个较长期来看,不宜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复归,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经济规律稳妥运行。

(2)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在目前试点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直到囊括全部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政府性资金。我们认为: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宜界定为所有政府性资金。所谓政府性资金是指政府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各类资金,其界定标准是能否为政府掌握和运用。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3.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基础差别很大,同时,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观调控指向,更大限度地节约资金,调动供需各方的积极性,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有条

件的单位可以在有关部门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分散采购。

4.政府采购的步骤

(1)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2)“门槛价”的确定。所谓“门槛价”是指符合政府采购制度适用范围的支出单位,其采购规模达到规定的金额必须进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价格,也是竞争性招标的最低限额。由于各国国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别较大,各国在确定“门槛价”时,其使用的标准大相径庭;就是在同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使用的“门槛价”标准也不一样,对于我国来说,由于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区之间的财政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也不应搞“一刀切”,应允许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采购“门槛价”存在一定的差别;同时,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不同时期也应允许进行调整。

(3)供应商的资格确认。凡是在中国境内外庄册登记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资格成为我国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以及进行国内宏观经济调控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应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比如15一20年)宜将供应商限定于国内,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国外开放。

(4)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一项政府采购事宜最终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确定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责权利关系,该项政府采购合同以合同执行的方式终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民事法律贵任。

(5)政府采购信息的。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将有关达到竞争性采购标准需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详细采购信息,或是某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详情,在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杂志或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报刊上通告公布,这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

5.政府采购制度的运行机制

(1)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选择。我们认为应设立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委员会,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该机构可以不

专门设置,只是由有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经贸委、行管部门、计委、外经贸、审计、工商、法院等)参与的协调性机构。借鉴国际经验,考虑政府采购管理业务性比较强,资金拨付量大,需要体现政府意图的特点,因此,可考虑将其常设机构设在财政部门(称作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支出政策、下达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制定采购规章和各项制度、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

(2)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我国国情,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购公司),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入波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比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不管这种委托链条有多长,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须遵循政府采购原则。

中介机构则是具有独立行使政府采购资格的各种采购事务所,或有能力从事该项业务并经政府采购中心资格审查认可的其他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招标或其他有效竞争方式。选择合格的供应商推荐给用户,同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所父馈的有关供应商提供商品(劳务)的质量或标书中规定的相关指标存在问题的投诉,并负责向仲裁机构对供应商提出席询乃至诉讼。

(3)

政府采购争议的仲裁与机构选择。根据中国的国情,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的,可由纠纷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交由当地法院进行判决;其他争议可由各级司法部门进行协调与裁决。

6.政府采购的监督。关于政府采购的监督可考虑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督的手段与方法,主要应采用制度监督与法律监督并行,再辅之以行政监督;另一方面是监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可考虑设置四重监督机制。第一层为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侧重于对采购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因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最熟悉;第二层为各级监察。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第三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侧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监督;第四层为社会舆论监督,旨在发挥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四、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情况

我国自1996年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试点,其试点范围从比较容易操作的小汽车、办公设备扩展到小气车维修、保险、医疗设备、会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等领域。其中最明显的成效在于节约了采购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据统计,凡试点采购项目平均采购支出节约率都在10%以上。其次,规范了分配关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购、红包开路”的腐败漏洞,增强了财政的监督职能。此外,试点中各地政府采购都由有关专业人士参与操作,加强了支出决策的科学性和运作效率,避免了购置浪费和资金流失。

由于各地这项工作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暂行办法从内容、深度、范围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购范围狭窄、采购方式单一,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与监督;三是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部门在

认识上存在误解,有抵触情绪,资金管理部门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调整,有碍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四是自觉运用政府采购制度来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对经济运行民周期调节,在各地的试点行为中基本没有体现。

(二)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当前的试点情况,本报告建议如下:

1.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变无序为有法可依,同时配套制定对全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试点情况存在的许多不规范之处,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或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之前,可以考虑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国具有指导意义的《政府采购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应明确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将竞争性、透明性、规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则、效率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以达到政策一致、操作规范、运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购试点为基础,总结经验,逐步推进。首先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户和供应商的思想认识。其次,在试点中应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先是扩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购,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购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运作方式;可考虑在具备政府采购的全国大中城市的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注重采购方法的多样化和科学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3.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建立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全面改进现行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t总预

算中单独编札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以实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发放到各使用单位。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接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转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的中间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可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同时,在预算资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应设计新的支付凭证,增加“拨付所属资金”会计科目,进行以拨作支核算,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标书制作费、招标费或手续费等以“政府采购成本”会计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现行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购买性支出,一旦资金泼付到位,基本上就从财政管理或政府监督中脱离出来,对其存续情况、处理情况难以掌握,造成部分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复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采购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购中心的有关凭据后,一方面以“专项拨款”科目对接财政或政府采购中心“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另一方面,分类构建资产帐户,年度终了,采购中心和使用者向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时,对政府采购品均应单独以一张报表加以反映。

(4)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这种方式与正在探索改革的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方式能够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购队伍。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招标投标又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学科,因此,要求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应该是

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很强的业务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此,亟待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素质提高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只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资格。因此,可考虑建立注册采购师制度,将政府采购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

采购管理制度篇5

第三条费用报销及在外购物直接付款的零星物资采购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物资采购规定

第五条物资采购实行归口管理制。原粮由采购供应部负责采购,辅助材料、包装物由仓储部负责采购、修理用备件及后勤用物资及办公用品由后勤部负责采购。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指定专人进行专项物资的采购。

第六条所有负责物资采购的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及时预测市场供应变化,确保质量过关,价格低廉,供货及时。

第七条推行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原则上要与供货方签订合同,详细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人员负责。

第八条实行比价采购制度,物资采购要货比三家,确保所采购物资价格低廉,质量上乘。大宗物资采购建议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九条实行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人员对所采购物品的质量负有全面责任。如因失职而采购伪劣产品,采购人员应负经济责任。禁止采购人员收受回扣。如有收受回扣,一经查证,除全额追缴回扣款项外,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发票入账及付款程序

第十条采购物资进厂后,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原粮入厂,由磅房办理入库手续,打印电子入库单,入库信息录入电脑。

2.辅助材料、包装物由仓库保管办理收库手续,填制一式三联入库单,一联交客户办理发票入账手续。

3.五金电器、修理用备件由五金库保管办理入库手续。

4.采购经办人要认真填写采购物资发票入账单,详细填写所购物资名称、数量、金额、供货单位等要素。程序如下:

经办人填制发票入账单保管员根据收货情况签字确认部门经理审核会计审核发票合法性总经理签字准予入账财务挂账作为日后付款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付款原则上采取先入账后付款的制度,特殊情况下需预付款的单位,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办理采购预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采购付款实行审批制度,执行两条线管理形式,即发票入账和签批付款两条线分步进行的形式。具体程序如下:

1.物资采购一律由采购人员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后,方可进行申请付款审批。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批准付款。

2.申请付款,由经办人填写转账汇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到出纳处办理汇款。

经办人填写转账付款申请单部门经理签字财务会计根据发票入账情况审核总经理根据资金情况签字出纳办理汇款

3.需要预付款的部门,直接填制转账汇款申请单,经财务审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可先办理汇款手续,财务部据此挂账,待发票来到后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发票入账手续冲账。

采购管理制度篇6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机构,下同)采购,会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年度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各采购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管理制度篇7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物资(原材料、备品件、半成品)采购的管理。

3.职责

3.1.原材料、备品件、半成品采购由供销部负责。

3.3.财务部对采购过程中票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监督。

4内容

4.1.采购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合

同管理制度》签订供应合同。

4.2.采购员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4.3.采购时采购员认真核实所要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数量,采购过程中

必要时与物资使用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误购。如误购承担因误购影响生产的责任。

4。4采购员应通过各种途径搜集物资信息,为正确选择供方提供可靠依据。

4.5.采购员严格按照同样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的比价原则,

选择合格供方,对所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4.6,外出采购,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不能及时购买的,应向所需部门说明情况,及

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生产所需。

4.7.运输物资时,应以节约费用为原则合理租用车辆。租车费用结算需有正规的运输发票,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执行董事批准后结算。

4.8.采购员对所采购回来的物资应在当天交库房保管,采购员、库房保管员当场验收物资外

观质量,核实所采购物资名称、规格(型号)、等级,清点数量。

4.9.对己到库的物资供销部应及时通知生产部、使用部门进行检验或验收,检验或验收合格

后方可办理正式入库手续。未经检验或验收的物资;不得领用。

4.10.采购员应及时拿回采购发票,保证发票所列项目正确、发票不受损,做到票物相符、手

续完备。办理入库后,采购发票应及时交财务部,不得压票,

采购管理制度篇8

第四条取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经营场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凡通过公开招标取得市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

第六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市政府公务用品采购证》(以下简称《采购证》)向市区采购人直接提供货物、服务(在《采购证》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按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向市国库支付中心或采购单位结算货款;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举报或投诉;

(四)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售出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价格、交货条件、质量、维修、其它售后服务以及相关责任等按合同及投标承诺执行;

(二)建立较完备的进、销、存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定期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报表和《采购证》回执;

(四)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义务的履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评标打分的参考。

第八条凡采购人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在供货后,可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验的《采购证》、送货回单和发票向**市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货款结算手续。

凡采购人用自筹资金采购的货物及服务(列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除外)和机动车维修、加油、保险,可由采购单位财务与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直接办理结算。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定期将填写完整的《采购证》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验。

第九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如在年度内发生分立或合并,应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如宣告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定点业务,应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并交回“**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标牌”。

第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通报批评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对情节较重的,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外,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取消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定点招标活动。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标准的;

(三)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五)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定点业务,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

(六)未按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送政府采购报表和《采购证》回执的;

(七)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及投标承诺的。

上述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采购管理制度篇9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采购管理制度篇10

2、机器、设备、工具(含零配件、量具、检验仪器、模具等)。

3、办公事务用品及文具用品、表单印制。

二、采购部门职责

1、向供货厂商询价,筛选供货单位,报经总经理审批确认。

2、对经总经理审批确认的供货厂商,供应部门应与其协商,草拟采购合同,其中涉税事务处理,须先经财务部门审核确认,然后报经总理审批后确认。

3、根据仓库和柜组报送的商品库存表,核实仓库存量,结合商品库存安全定额,编制商品请购单,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4、采购物资运抵公司后,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流程规定,签发验收单,并核销采购计划。

5、对现款采购的材料物资,付款时审核供货厂商的结算凭证、本厂的入库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报送有关部门及总经理审批付款。

6、对赊购物资在本厂规定的挂帐结算日,审核供货厂商提交的入库单、退货凭证,根据采购合同规定条款,编制挂帐结算单,报送财务部门审核。

三、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销售部门的工作职责

1、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2、根据产品销售趋势,拟订商品采购价格要求。

(二)财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1、设置供应商资料档案,做好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2、认真审核物资采购及销售的货款结算、物资出入库手续制度的执行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3、对货款结算凭证进行合理性、合法性审核,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纠正,避免给本厂造成经济损失。

4、设置有关明细账簿,及时办理记账手续,做到账目清楚。

5、做好与仓库、采购、销售部门的账账、账实的核对工作。

(三)仓储部门的工作职责

1、凡购进的各种商品,必须及时按入库单验收点数,并填写实收数,及时登记保管账。

2、对赊购采购的物资,在挂帐结算签证时,认真审核退货资料,避免给本厂造成经济损失。

(四)其他部门的工作职责

其他部门因生产、经营、管理需要,需采购相关物资时,必须编制请购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必要时董事会审批后,交供应部门办理采购事务。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本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2、采购部门应根据仓库存货情况和销售部门下达的销售订单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报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批准后执行。

3、采购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采购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交有仓库或柜组开具验收单。

5、除现款购入的物资外,所有以赊销方式购入的物资均必须由送货厂商代表签字确认,以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

6、赊销方式购入物资的合同约定付款日,供应部门根据财务部门规定的结算要求,通知供货方及时开具专用发票。

7、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8、财务部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采购合同、采购付款申请单、验收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手续。

9、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起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若因付款时间较急,出纳员可以先以电话请示的方式报经总经理同意后办理付款手续,但必须在总经理回到公司后补办审批手续。

10、采购物资除经总经理批准直接交付使用部门使用及管理外,其他物料、工具等必须先经过仓库验收后由领用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五、经济责任处罚

1、仓库和柜组必须按时将存货变动情况上报采购部,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采购管理制度篇11

为充分利用网上采购优势,规范网上超市采购管理,及时快速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按照省市局关于加强网上超市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税务局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项目设置说明

一、网上超市采购:是指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平台和网络技术为载体,通过网上超市入围的各大型、正规供应商询价,采取网上交易的形式,在现实交易中完成采购的行为。

二、网上超市采购平台:指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采购云系统,为促成买卖双发交易而建立的平台。

一、网上超市采购机构:区税务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区局的采购工作,财务管理科科长任小组组长,采购岗位设有查询岗、经办岗和审核岗。各岗位协同工作,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合理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三、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指采购办公室下设专门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的人员。采购办公室确定2名工作人员,一人设置查询岗和经办岗,负责对各项物资货物的采购工作,一人设置审核岗,负责对平台所购货物进行审核确认,产生订单,完成采购工作。

二、申购经办人员:是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采购需求并编制采购计划单,核实汇总后提报各采购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同意后方可提报采购人员实施采购。申购经办人还负责办理接收发票、验收物资、费用报销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一条  采购实施。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网上超市采购物资的采购工作及采购账号管理。

第二条  监督考核。区局各级局领导、办公室负责对网上超市采购监督考核。

            第三章 网络采购范围 

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耗材、五金、工具、劳保等货物。 

一、固定资产:如电脑、便携式笔记本、办公家具、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各类资产设备。

二、办公用品:签字笔、计算器、电池、订书机、直尺、垃圾桶、剪刀等日常办公用品等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U盘、鼠标、键盘等电脑配件;纸张、墨粉、墨盒、硒鼓等打复印物品。

四、五金工具、电气、劳保等:如老虎钳、螺丝刀、扳手等五金工具,洗涤剂、香皂等清洁用品,手套、肥皂、口罩等劳保用品。

五、其他杂项。在网上超市中可以采购到的其他各类杂项物品。

第四章   网上超市采购流程

第一条   账号管理。

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在网上超市采购平台申请注册一个网络采购账号,委托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市局装备和采购处备案。

第二条  计划采购单审批。

申请采购需求部门根据物资需求状况、使用数量等要求,提报采购申请单,采购申请单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其他注意事项编制计划采购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确认后交由网上超市采购人员进行网上货物查询,实施采购。急需物品须有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先行送货。网上超市搜不到或供应商无法上架的货物在计划采购单上注明转到线下采购,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负责线下采购。

第三条 网上采购实施。

 网上超市采购人员根据计划采购单注明的货物需求,在网上超市平台上进行询价比选,贵重或采购金额大(单价)的货物必须三方询价并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具体原则如下:

1.网购货物(尤其是有质保期的货物)必须注明生产日期。

2.网购货物供应商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网上超市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落实好网购货物相关条件后,使用采购账号在税务采购云平台发起采购。

5.购买货物到货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进行查验货物,验货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通知网上采购人员在采购网站上点击“确认收货”,完成采购。

6. 采购过程中应寻找有全国联保的供应商或商,以便做好采购货物后期使用中服务保障工作。

四、完成网上采购后,由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对所购货物进行验收、入库、报销等,完成整个货物购买、费用支出流程手续。

五、因质量问题退换货时,办公室申购经办人员和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必须在验收货物时确定。并立即通知平台供应商出现问题原因,由供应商给予退换货物。

第四条   网上超市采购合同

一、网上超市采购货物,如单批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 ,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才许可报送采购办公室采购岗实施采购,且必须与网上超市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物资在使用过程中有安全要求和售后服务的需在合同中特别注明)。

二、网上超市采购在网络平台上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联系,商定好一切细节,以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带有水印的网络合同,供应商应将正本的合同盖好章后送交至区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时如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资料,建议网上超市采购人员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予以保存留档,以作为出现纠纷后对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的证据。

第五条  发票及付款

一、在税务采购云平台采购中,必须要求货到付款。

二、在收货时看到发票并验真伪后才能进行付款,若发现无发票或假发票,询问供应商情况,要求申请延时付款或退货,并将此网上供应商投诉至税务采购云平台有关管理机构。

第六条  采购资料存档

采购管理制度篇12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记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公认的专家;

(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本人愿意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身体健康,能接受邀请并担任评委;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

(二)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开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第六条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聘请手续,颁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品质量的评审权;

(三)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领取政府采购评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全过程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市和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专家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分类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市、区评审专家库资料应报市财政局备案,实现专家资源的共享。

第十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评审专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方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担任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供应商有充足理由认为某专家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故意损害采购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被随机选定为评审专家并接受邀请而未按时参加影响工作的;

(六)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采购管理制度篇13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公司工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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