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实用13篇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1

表1显示,在有效样本931名大学生中14. 29%表示对网络安全以及网络诈骗手段应对措施非常了解,71. 43%表示一般了解,14. 29%表示不了解,100%的大学生表示有接收过关于网络诈骗方面的信息。2.2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

在931份有效样本中,575名大学生表示自己或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过网络诈骗,占了61. 76%。针对这61. 76%的大学生再次调查他或他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575名大学生表示自己或自己身边的亲朋好友遭受网络诈骗后的反应,保持沉默,花钱买教训的占了将近一半的人,并不懂利用自身教训更好地向他人宣传,不懂寻求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他人的权利。故积极向大学生宣传预防网络诈骗方面相关信息为当下之急。2.3高校大学生遭受网络诈骗的主要原因分析

本次调查归纳总结出5项引起网络诈骗的主要原因。通过下面的频率分析,归纳总结出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

如图1所示,在931份有效样本中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中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不足占了38. 36%,大学生贪图便宜、存在侥幸心理占了24. 33%,网络系统的不安全占了8. 83%,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占了25. 33%,数据网络的不断发展占了3.75%,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占了3.00%。

其中网络诈骗频繁原因中网民自身防范意识薄弱占比最高,因此我们要从根源出发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积极向他们宣传预防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从而有初步以及更深入的了解,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养成良好的网络习惯。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占比也很大,因此要在宣传网络安全的同时也宣传各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让大学生在面对网络诈骗形式的轰炸之前足以让这些普及的知识建立一道属于自己的坚固防御体系,此时自身的防范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2.4网络诈骗的主要类型特点及预防对策

针对上述网络诈骗手段形式多样且周密的情况,根据一些官方数据统计和调查情况,总结出五种主要的网络诈骗类型及特点,为人们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提供帮助。目前网络诈骗类型主要的有:兼职刷单诈骗、冒充亲朋好友借钱、网络购物诈骗、伪造中奖信息进行诈骗、积分兑换诈骗。2.4.1兼职刷单诈骗

诈骗分子以代刷票数、网络兼职等幌子欺骗受害人,谎称有巨额奖励,让受害人加入如QQ,微信等社交群,以兼职刷单赚返等借口实施诈骗。

对策:不轻信网络上的“先垫付后返还”、“巨额奖励”等兼职工作;寻求工作交流过程中注意提高警惕保护隐私,不透露任何个人身份信息、各类账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以防违法分子利用你的个人信息。2.4.2 冒充亲朋好友借钱

诈骗分子利用木马程序病毒盗取QQ,微信等聊天软件的账号及密码,冒充成亲朋好友借钱或要求汇款转账,达到骗取钱款的目的。

对策:转账前一定要跟对方电话联系或当面亲自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汇款;同意添加亲朋好友推荐的QQ、微信之前,切记辨清事情的真伪;手机和电脑都安装安全级别高的安全软件;QQ、微信等聊天软件要及时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2.4.3 网络购物诈骗

诈骗分子建立虚假购物网址或创立淘宝店铺,一旦你下单购买就会出现订单有若干问题、系统故障等借口表明需要重新激活。借此发送虚假链接,只要填写好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等相关个人信息后,支付软件及银行卡上的资金即将被清空。

对策:当别人称订单出现问题、系统故障需重新激活等类似这些话时,记得不要放松警惕,及时保护个人信息以免遭受诈骗,从不轻易向他人泄露任何个人相关信息;手机和电脑进行定期杀毒。2.4.4伪造中奖信息进行诈骗

诈骗分子以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借助网络、短信、邮件、电话等媒介向受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信息,利用人们投机致富的虚荣侥幸心理,谎称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并有高额奖励,诱导受害人转账汇款到指定的银行账号。

对策: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不轻易点开不明链接;勿轻易楣信中奖信息,尽管内容多么逼真诱人;严格保密自己的个人隐私,遇到事情保持淡定的心态去分析,可向有关机构求证,当不能确认时可立即报警。2.4.5积分兑换诈骗

犯罪分子冒用运营商、银行等客服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给被害人,以积分兑换奖品、现金、智能手机等为理由,诱骗被害人点击木马链接。若点击,犯罪分子可在后台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进而盗取其账户资金。

对策: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不明来电多警惕;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等方面含有链接的短信时,要通过银行、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3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对策

如图2所示,在931份有效样本中,大学生认为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中网民自己警惕、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占了31%,学校相关教育媒体多宣传网络诈骗的形式及预防对策占了26.%,完善网络监管体系占了10%,有关安全软件的技术升级占了21%,国家加强法律法规提出新律例,从严处理占了10%,其他占了2%。

由此可知,被调查的大学生认为打击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方式中,网民自己警惕、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的占比最高,其次,学校相关教育媒体多宣传网络诈骗的形式及预防对策与有关安全软件的技术升级的占比较高。因此,在注意个人信息不外泄,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之外,学校等相关教育媒体在高校大学生打击网络诈骗中也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学校更应大力加强预防网络诈骗的宣传力度,开设多种网络安全教育课程旨在不断提高高校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也可创立网络安全教育社团等第二课堂活动不断地去吸引更多的学生去了解相关的网络安全知识。4打击网络诈骗的重要性以及意义

(l)对高校大学生而言,打击网络诈骗不仅让大学生学会如何保密个人信息,更是对高校大学生预防网路诈骗提供宝贵的建议与对策。打击网络诈骗有利于引导高校大学生培养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培育良好的网络道德风尚,让大学生正确地认识到网络诈骗的主要手段,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以及自身权利。

(2)对高校而言,高校安全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网络安全教育,高校更应与时俱进,在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上不断更新及改进推广,加大宣传预防网络诈骗的相关知识,联系社会实际,实事求是,积极打击网络诈骗,为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高校网络环境做准备。大学生是高校的主要群体,而积极打击网络诈骗对于高校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高校要积极宣传预防网络诈骗,从而提升大学生自身防范意识及防骗能力。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2

(一)网络金钱诈骗

校园网络金钱诈骗是校园网络诈骗的最主要类型,金钱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诈骗的主要目的。

1.网上虚假招聘

许多大学生希望自力更生减轻家庭负担并且锻炼自身能力而在课余时间从事兼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在网上招聘信息,开出优厚的待遇并承诺不影响学习,引诱大学生前去面试。大学生在没有对单位信息进行辨别核实的情况下前去面试并缴纳所谓的“押金”等,中了不法分子的圈套。

2.伪造网购渠道

网购凭借便捷的支付方式和物美价廉的商品,深得大学生的青睐。但这样的购物方式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网络金钱诈骗的渠道。他们通过注册虚假购物网站或虚构付款方式引诱学生点击相关链接并输入所需的内容,套取大学生银行卡卡号、密码或者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私密信息,最终转走学生银行卡、支付宝以及其他交易支付工具中的余额。

3.冒充亲人好友

冒充亲友进行诈骗是各类诈骗常用的手段之一。在网络诈骗中,不法分子往往利用黑客手段盗取任意用户的QQ或微信的账号密码,编造求救信息向用户的亲友要钱。2016年9月28日在长安大学渭水校区巡展时发生过一起电话诈骗案,骗子便是利用改号软件之类的技术手段冒充学生的手机号编造绑架消息进行作案。

4.设计“中奖”骗局

许多人在生活中有贪小便宜的心理,大学生也不例外。他们在浏览网页或者打游戏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中奖的链接,诱导学生按照连接中的提示“领取奖品”。在“领取奖品”之前会要求学生预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保证金”等,往往数额可达几千甚至上万。而学生们一看到屏幕上显示的“奖品图片”便两眼放光,不假思索地将自己的生活费贡献给了骗子。

5.虚假公益行为

随着网络通讯技术进入各行各业,网上公益活动也逐渐流行起来。就在去年,各大媒体相继爆出“进群领红包”的骗局。许多大学生被陌生人拉进各种“红包群”,群里起初会有人发放红包及公益性或励志性的链接或文字,再引诱加入者也发红包,还会弹出需要输入支付密码的领红包链接,由此盗取支付宝账号转走余额。

(二)网络情感诈骗

校园网络情感诈骗是校园诈骗的另一种主要的诈骗。它主要的诈骗方式是通过所谓的“网友”、“暗恋者”的见面对女大学生实施情感诈骗。部分女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较为紧张或一段时间学习和生活的压力较大而无法排解负面情绪时,往往通过网络中的“好友”来宣泄和倾诉。一些居心叵测的“好友”就利用了女大学生单纯和心理防备较弱的特点,对她们无微不至地关心,让女大学生本来就脆弱的防线彻底崩溃,再寻求各种理由要求“网友”见面,将女大学生带到偏僻的地方进行不轨的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达到网络情感诈骗的目的。2016年底陕西一名女大学生被网上结交的男友骗取贷款2万多后男友消失,其男友被警方抓获后交待自己通过微信摇一摇、探探等软件加一些女大学生,谎称自己是大学生让对方放下戒心,与之聊天并交往,再发生性关系,借到钱后切断与她们的联系。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充分体现了如今许多大学生在交友上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很容易就被情感冲昏头脑,沦为骗子的猎物。

二、导致大学生网络受骗的因素

网络诈骗的对象包括任何一个利用网络办公、学习和娱乐的群体,大学生使用网络尤为频繁,接触到的各类网络信息极多,是容易网络受骗的主要对象之一,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大学生上网的时间相对较多

大学生容易网络受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大学生支配于网络的时间比其他的群体更多:第一,大学生刚从高考中解放出来,急不可耐地追求放松。第二,现代大学教育很多是网络教育,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都已经离不开网络。因此,大学生支配于网络的时间远远超过一般容易受骗的群体。

(二)大学生缺乏对网络信息辨别真伪的能力

大学生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娱乐和交友等其实并不必然导致受骗,大学生对于网络信息的真假辨别能力较弱才是他们受骗上当的最主要原因。当代多数大学生在考上大学之前在家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过着“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较为封闭的生活,故而辨别真伪信息和事件的经验少,即便有接触社会的机会,所看到的也仅仅是浮于表面的,对社会的复杂阴暗面知之甚少,面对突如其来的“好消息”或者其他网络消息,他们不假思索地选择相信,为网络诈骗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

(三)学校对大学生网络防骗的教育不到位

现代网络诈骗虽然本质不变,但手段各种各样,层出不穷。一些大学虽然也不断地采取各种方式对大学生进行网络防骗的教育,但是相对于犯罪分子们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专业诈骗”而言依然不堪一击。其主要问题在于:第一,部分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网络防骗教育;第二,部分高校有相关的宣传,但缺乏网络诈骗的专门教育;第三,部分高校的教育滞后,基本上是学校已经发生了大学生被网络诈骗滞后再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第四,部分学校的网络诈骗教育没有深入到各个班级和各位学生。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犯罪分子获得了可乘之机。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防骗教育的途径

?母咝W芴迩榭隼此担?当前学生遭遇的电信网络诈骗中,网络刷单诈骗、低价购物诈骗最为普遍。大学生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是大学生,怎么会被骗呢?实际上虽然大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但社会阅历较浅,防范意识较差,是骗子的重点诈骗对象。西安作为全国高校数量最多的城市之一,近两年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在陕师大长安校区,一位女大学生在民警向她发放防范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单时,以“我是大学生,不会上当受骗”为由谢绝了,结果当晚她在网络购物时被钓鱼网站骗了。还有一位大三男生,遭钓鱼网站退款诈骗5次,每次5000元,合计高达2.5万元。因此,加强网络防骗教育首要任务是消除学生们根深蒂固的盲目自信心理,让他们从自身断绝一切可能导致受骗的隐患。

(一)加强校园网络防骗的宣传

宣传是学校预防网络诈骗最有效的、普及范围最广的方式。例如,利用宣传栏粘贴网络诈骗的手段、预防措施以及受骗之后的处理方式;利用学校广播或录像等进行预防措施的宣讲和诈骗案例的讲解;利用学校社团或学生会等开展网络防骗的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网络防骗中来;调动学校保卫办的工作人员和宿舍管理人员针对学生宿舍开展网络防骗的教育等等。

(二)开展课堂和班团活动教育

在大学的学习期间,学生参与最多的活动是课堂学习和班团活动,这也是加强大学生网络防骗教育的重要载体。对于课堂教学而言,学校可以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通过任课教师对学生关于网络诈骗典型案例的分析,让学生更能从心底明白网络诈骗后果的严重性、网络诈骗手段的多样性以及网络诈骗预防的必要性。对于班团活动而言,主要是在于学校辅导员在组织班委干部的培训以及班团活动中针对不同年级学生可能存在的不同网络受骗行为进行教育,达到网络防骗教育的目的。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3

电信网络诈骗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精神上和财产上的损失,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信息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愈加呈现出手段高科技化、形式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特点,防范打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了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远离电信网络诈骗,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就“南京市民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结果

1、您的性别:

A、男(43.5%)

B、女(56.5%)

2、您的年龄:

A、18-22岁(8.9%)

B、23-35岁(53.2%)

C、36-59岁(30.6%)

D、60岁及以上(7.3%)

3、您的文化程度:

A、小学及以下(6.5%)

B、中专、初中(14.5%)

C、大专、高中(29.8%)

D、本科及以上(49.2%)

4、您的职业情况:

A、在校大学生(4.0%)

B、企业(33.1%)

C、学校、研究机构(7.3%)

D、政府及事业单位(24.2%)

E、自主创业(14.5%)

F、自由职业(16.9%)

5、您是否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

A、非常了解(12.9%)

B、比较了解(38.7%)

C、基本了解(33.1%)

D、不太了解(9.7%)

E、不了解(5.6%)

6、您周围是否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

A、是(75.8%)

B、否(24.2%)

7、您有没有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

A、有(79.8%)

B、没有(20.2%)

8、您遇到的是何种诈骗类型(多选):

A、征婚交友诈骗(6.5%)

B、刷单诈骗(34.7%)

C、冒充“公、检、法”诈骗(31.5%)

D、冒充客服诈骗(32.3%)

E、网络贷款诈骗(29.0%)

F、招聘诈骗(30.6%)

G、中奖诈骗(25.0%)

H、其他诈骗类型(16.1%)

I、没有遇到过网络诈骗(20.2%)

9、如果您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会怎么办?

A、故意和对方斡旋(8.9%)

B、不理会,直接挂断(61.3%)

C、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29.8%)

10、就个人而言,您认为您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如何?

A、非常强(16.1%)

B、比较强(53.2%)

C、一般(19.4%)

D、比较弱(8.9%)

E、非常弱(2.4%)

11、您在何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多选):

A、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

B、网上购物、订餐(39.5%)

C、办理会员卡(29.8%)

D、注册网站(34.7%)

E、填写街边发放的调查问卷(21.0%)

F、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

G、连接公共场所的WIFI(10.5%)

12、填写了个人信息后,您是否有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A、有(64.5%)

B、没有(35.5%)

13、您是否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

A、是(60.5%)

B、否(39.5%)

14、您认为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多选):

A、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

B、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

C、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

D、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

E、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

F、诈骗的手法简单,容易传播及被仿效(33.1%)

G、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宣传力度不够(29.8%)

H、接触互联网的机会越来越多,相应的风险也越来越大(21.0%)

15、在您看来,下列哪些举措有助于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多选):

A、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

B、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

C、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

D、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

E、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

F、加强行业监管,减少行骗空间(39.5%)

G、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35.5%)

二、调查分析

本次调查参与人数124人,其中男性54人(43.5%),女性70人(56.5%)。接受教育情况:61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调查总数的49.2%,其余63人为大专、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调查总数的50.8%。年龄情况:18-22岁11人(8.9%),23-35岁66人(53.2%),36-59岁38人(30.6%),60岁及以上9人(7.3%)。职业情况:在校大学生5人(4.0%),企业41人(33.1%),学校及研究机构9人(7.3%),政府及事业单位30人(24.2%),自主创业18人(14.5%),自由职业21人(16.9%)。

参与调查的124人中,超过半数(84.7%)的人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手段方式有一定的了解,75.8%的人周围有电信网络诈骗发生,79.8%的人接到过诈骗电话或短信,这些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主要是刷单诈骗(34.7%)、冒充客服诈骗(32.3%)、冒充“公、检、法”诈骗(31.5%)、招聘诈骗(30.6%)、网络贷款诈骗(29.0%)等方面。如果遇到疑似诈骗的电话,61.3%的人会不理会,直接挂断,29.8%的人会将电话加入黑名单或者标记诈骗电话。

就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而言,16.1%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非常强,53.2%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比较强,19.4%的人认为自身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一般。调查显示,参与调查者主要在以下五种情况下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包括:购买火车票飞机票、预定酒店(58.9%);填写报名信息登记表(42.7%);网上购物、订餐(39.5%);注册网站(34.7%);办理会员卡(29.8%)等。在填写了个人信息后,64.5%的人会注意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从调查结果来看,60.5%的人学习了解过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有关知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人信息泄露严重(59.7%);犯罪成本低,惩戒力度不够(52.4%);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形式多样,迷惑性强(49.2%);个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意识较低(39.5%);电信、银行等部门存在监管漏洞(39.5%)等。对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建立完善公安机关与电信、金融部门的联防体系(59.7%);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58.9%);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并加大对其经费的投入(55.6%);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信息犯罪(55.6%);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52.4%)等。

三、建议与意见:

关于如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参与调查者主要提出了以下建议与意见: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4

一、背景介绍

网络技术让人们生活更加便利的同时,也为各种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网络犯罪日益频繁,犯罪形式不断升级,其中,网络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尤为严重,并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增长和蔓延趋势,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不断强化和完善各种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诈骗产生的原因

1.网络得天独厚的条件推动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究竟是什么特殊条件促使网络诈骗产生的呢?从网络的本身来看,它具备着很强的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传播速度快,跨地域,涉及面广,降低了诈骗成本;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给诈骗提供了一道保护锁。这些得天独厚的条件,助长了网络诈骗的产生。

(1)隐蔽性,使人们难以防范你:首先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可以很好的掩饰犯罪分子内心的紧张与慌忙。

(2)快速传播,降低成本: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而且不受地域的限制,所以犯罪分子可以任意锁定诈骗对象,甚至是同时锁定几个诈骗对象进行诈骗,而这全部的过程不用犯罪分子离开座位半步,只需坐在电脑前轻轻点几下鼠标和打几个字就搞定了,不费吹灰之力,不用花费任何成本费用,就可以得到高昂的回报,属于空手套白狼的性质。同时,风险小也降低了经济成本。

2.法律上的不完善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使网络诈骗如鱼得水的发展

网络立法严重滞后促使了这些现象的产生: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2.建立假冒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实施盗窃。3.利用虚假的电子商务进行诈骗。4.利用“木马”和“黑客”技术窃取用户信息。5.网址诈骗。不法分子设计的诈骗网站网址与正规网站网址极其相似,往往只有一个字母的差异,不仔细辨别很难发现。当用户登录虚假网站进行资金操作时,其财务信息将泄露。6.破解用户“弱口令”窃取资金。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用户贪图方便、在网上银行设置“弱口令”的漏洞,从网上搜寻到银行储蓄卡卡号,进而登录该银行网上银行网站,破解“弱口令”。7.手机短信诈骗。由储存手机号码的电脑控制的手机短信“群发器”大量发出虚假信息,以“中奖”“退税”“投资咨询”等名义诱骗受骗者实施汇款、转账等操作。还有使用一些以赠品、低价折扣等小恩小惠诱惑的陷阱。

3.在物质化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观念扭曲以及强大的社会压力感,把网路诈骗推向顶峰,趋势不断攀升。

“互联网特别适合于那些感觉被社会蔑视得人,形成支持性组织。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频繁的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之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各种原来无既定想法的人,因为他们所读不同,最后会各自走向极端,造成分裂的结果,或者铸成大错并带来混乱。”根据塔尔德的社会偏离理论来分析,网络诈骗之所以会持续攀升是因为,社会中下层渴望社会进步,对新型奢侈品的需求增加,正如我们现在,生活在这个不断追求物质的社会,为了成功不择手段,以致把握道德操守的能力不断削弱,传统道德观念扭曲、崩溃,产生了这种偏离的亚文化,这种亚文化把网络诈骗推向了顶峰。其实,网络诈骗只是反映文化的一种手段,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文化结构出现了偏差。

三、预防网络诈骗的方法

从主观方面:

(1)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主观警惕性。

(2)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不打开非主流网站,不浏览不健康网站,不看有危险的各种不良网站.

(三)增强自我意识,不要盲目轻信他人。

从客观方面:

(1)制定、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规范网络行为标准和行为规定:把有关网络犯罪的具体行为、条例明确列入国家宪法中,使网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有法可依,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设立电子鉴证权威机构,确立电子证据效力,有利于对违法证据的搜集。

(2)实行上网实名制,加强网上身份认证,增强安全系数。

(3)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队伍,一方面对网络进行时时监督,实行轮岗制,保证二十四小时全天候对网络的监督和服务;另一方面,教授普通民众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提高民众整体的网络知识水平和上网素质,不容易上当受骗。

(4)加强群众监督,进行有效打击犯罪:做到人人绿色上网,人人监督,形成重点打击的严厉事态,遇到网络诈骗行为及时举报,加大舆论宣传、引导的规模,预防和消除预备犯罪行为,形成对网络犯罪的威慑和控制,最终把网络犯罪一网打尽!

参考文献:

[1](法)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美)特里・N・克拉克,译者:何道宽[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5.6.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5

  高校诈骗案件的预防措施。大学生受骗上当主要有以下原因:思想单纯、防范意识较差,贪图虚荣、遇事不够理智,有求于人、交友行事轻率,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因此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诈骗的预防就必须做到: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大学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多知道、多了解、多掌握一些防范知识,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不贪图便宜、不谋取私利,不要轻信花言巧语,不要把自己的家庭地址等情况随便告诉陌生人,以免上当受骗。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

  在高校,大家向往着同一个学习目标,生活和学习是统一的同步的,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比什么都珍贵,因此相互间加强沟通、互相帮助,以避免一些伤害。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

  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出自己的应有作用。当前随着网络、电信技术的日益飞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电信等媒介实施各种诈骗活动,打击和防范诈骗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话题,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

  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为了帮助大家识破一些网上和电信诈骗,我们在此整理了一些常见的诈骗类型,供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学习参考,实际上诈骗手段虽然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相信各位大学生朋友们,凭借着你们的聪明才智,一定能够识破这些诈骗伎俩。

  利用银行卡消费在现代大学生中已经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然而我们对银行卡的诈骗手段以及网上银行安全交易问题却不是很清楚,本次为我们介绍了防银行卡诈骗对策,安全刷卡消费技巧以及如何确保网上银行安全交易,这些知识使我们对银行卡的使用有了更好的认识。

  我们都对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以及应采取的对应防骗手段对策有了一定的了解,提高防骗意识,因此我们在影片中都获益匪浅。

  最新学习防诈骗心得体会范文

  为了让学生更好的了解网络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计算机工程学院开展一系列网络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全方位打造网络安全教育“立体网络”。

  1、加强宣传,提升全院学生网络安全意识

  学院利用官方微信、微博平台推送“网络安全周、最新防网络、防电信诈骗秘籍”;辅导员老师充分利用QQ、微信等平台在全院宣传,在各年级班级群中宣传公告;学生会宣传部制作网络安全宣传海报,利用校园电子屏宣传网络安全,开辟网络安全宣传多种途径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扩大宣传覆盖面,让学院每一位同学第一时间得到提醒教育。

  2、加强学习,让学生深刻了解网络安全重要性

  学院20名学子前往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博览会,参观知名互联网企业,并听取各个展位的网络安全介绍,充分了解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该如何做好网络防护行动,也通过深入了解伪基站的作用原理与操作,提高了对电信诈骗的防范能力。计算机工程学院学子参加学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1.0Vs2.0”为主题的专题讲座,同学们了解了大学生网络安全基础知识、网络安全社会热点事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等内容,让学生不断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增强网络安全法制意识。

  3、多手段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网络素养

  学院各年级辅导员组织召开假期安全暨网络安全教育班会,组织同学们观看网络安全视频,用视频教育人、努力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引导学生要树立网络安全意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防范非法集资,校园贷,电信诈骗,传销组织的侵害。网络安全教育,也是每位任课教师的日常工作,把网络安全教育工作渗透到课堂中是每位任课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中穿插网络安全知识,使学生时时都注意到“网络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本次宣传活动旨在全方位打造学院网络安全教育“立体网络”,通过对同学集中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防护技能,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教育信息化发展环境,保障同学们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最新学习防诈骗心得体会范文

  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的发展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网上银行、网络炒股、网络购物等网络商业活动的日渐兴起,在人们沉醉于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诈骗也以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出现,且日益猖獗。网络诈骗不仅对广大网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产生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随着这一犯罪手段的日渐猖獗,许多骗子纷纷把目光转向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一方面,警方要重拳出击,打击不法活动,另一方面,就要靠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提高基本的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特别是对于我们大学生朋友而言,要学习一定的防范网络诈骗的基本知识,提高防范网络诈骗的基本能力,遇到实际问题,忌盲目,多思考,千万不要被某些假象所迷惑。

  了解网络诈骗的形式是为了更好的预防诈骗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

  一、网络购物诈骗。

  如今,一些不法分子在淘宝、等知名网络交易网站,向不特定群体随意散布虚假商品信息,或直接制作虚假购物网站,编造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诱惑贪图便宜的网友上当。诈骗商品小到女性饰品、服装等小件商品,大到手机、电脑、汽车等贵重商品,交易一律采取先付款后发货的方式,一旦网友按照对方要求汇入货款,卖家便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网络中奖诈骗。

  很多网友在浏览网页或进行网络聊天时,都会“幸运”地收到“恭喜您中大奖”的信息。当信以为真的网友与兑奖方联系,对方都会以需要保证金、支付邮寄费用等各种借口,要求网友先汇钱。当网友汇去第一笔款后,骗子还会以手续费、税款等其他名目,继续欺骗网友汇款,直到“吃干榨尽”为止。

  三、假冒银行网站“网络钓鱼” 。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6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金融诈骗数量高达2万余例,涉及诈骗金额近1亿元。此数据相比2013年、2014年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也表明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数量、涉及金额都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根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约有3亿人曾经受到网络金融诈骗影响,其中2015年云南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中,受害者人数超过2万人。由此看出,网络金融诈骗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社会公众需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特征,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从目前网络金融诈骗情况来看,网络金融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网络金融案犯诈骗盗取用户相关信息,利用受害者相关信息,谎称其中奖或有相关退款事宜需要处理,然后再逐步利用诈骗技巧来骗取受害者钱财。其次,网络金融诈骗利用钓鱼网站诈骗的现象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来记录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再次,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或伪装成受害者熟悉的人进行金融诈骗。最后,投资诈骗。利用受害者投资渠道狭窄的弱点,犯罪分子谎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此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在获取到相关投资金额后潜逃。以上几种方式就是网络金融诈骗常见的犯罪方式,也是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特征,我国公民应当熟悉和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方式,避免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原因

从相关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来看,我国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都在逐年增加,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金融诈骗成本较低,以及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亟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专项立法滞后,造成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频发。

首先,网络金融诈骗成本低。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及法律责任较弱。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看,进行网络诈骗仅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方面无需付出高额的成本;由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构身份,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一旦抓捕之后相关的证据也极容易遭受损坏,从而可能无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公民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漏洞和最新的网络诈骗手段无法及时了解,从而缺乏抵御网络金融诈骗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公民对于网络金融诈骗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极为薄弱,在陌生人威逼或利诱之下容易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此外,公民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让网络金融诈骗频繁得手,也助长了网络金融诈骗的恶劣风气。

再次,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立法滞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不足10年时间,网络金融诈骗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网络金融诈骗法规,其他法律中涉及网络金融诈骗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结合网络金融诈骗的特点进行准确打击,造成司法机关在网络金融诈骗中能遵循和借鉴的法律极其有限。

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建议

利用现代化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成本较低,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以涉及网络金融诈骗,利用网络金融诈骗谋取利益。之所以认定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不易侦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伪装自己的身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在未来的侦查^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培训,利用更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比如,利用IP定位、数据分析等手段来侦查,利用高破案率来震慑网络金融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利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数量,从而降低网络金融诈骗对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宣传。除了加强网络金融诈骗打击力度之外,预防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宣传网络诈骗类型,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帮助公民了解并掌握网络诈骗行为的常见方式,避免公民受到网络诈骗的侵犯,从而降低网络诈骗的成功率,抑制网络金融诈骗的高发状态。具体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方法进行宣传,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利用讲堂、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从而确保公民能够识破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力求依靠自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是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最佳方式。

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再涉足网络金融诈骗。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网络金融诈骗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中也进一步增设了网络金融诈骗相关内容,但整体上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佳途径则是制定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详细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处理办法,从而起到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作用。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构也应该遵循立法标准,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突破网络地域限制,不仅要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更要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因此,应当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以立法来震慑犯罪分子,以司法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都应进一步重视网络金融诈骗,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严格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活动。通过高新网络技术、公民普法教育、制定专项立法等方式,让网络金融诈骗消失在公民视野之中,让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作者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高尚:《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6期。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7

引 言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网络股票、期货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与此同时也给网络诈骗提供了空隙。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几年全国电信诈骗平均每年损失100亿元,年均受骗人数达40余万人。其中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存在交易地点不确定、交易形式多样化以及交易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因此给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挑战,影响网络期货诈骗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证据收集是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立案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因此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电子证据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立足于法务会计视角对网络股票、期货的电子证据进行系统研究,以此提高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的侦查质量,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一、法务会计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关联

法务会计就是利用会计学和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的财务资料,以此为案件侦查和诉讼提供证据的学科。法务会计应该遵循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独立性,以沟通、协调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为企业提供财务信息判断报告,为认定经济犯罪事实提供证据,从而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就是不具有股票期货交易的主体通过虚拟交易平台,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的非法股票期货交易活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针对投资者急于求富心理实施诈骗活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金钱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条件,部分股民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参与到股市中。而不法分子则利用股民的贪婪心理,通过“内部消息”以及不提风险只提回报而实施的诈骗行为。二是现有法律惩治力度薄弱。“法律不存在根本性的空白,但在执行层面上,违法犯罪者成本太低。三是投资者维权成本太高。网络诈骗案的取证涉及跨省追踪诈骗电话,去深圳腾讯公司取得QQ和微信的证据,去工商和金融部门取得工商执照和期货经营资格的认定,哪个受害人只靠个人力量都无法得到相对完善和充足的证据,从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受案和立案,因其维权成本太高实质上很难维权[ 1 ]。

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侦查与诉讼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存在如下特点:(1)交易地点不固定。网络期货诈骗主体往往通过租赁某个场所作为办公地点,一旦实施诈骗之后,就会搬离办公地点,使得公安机关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场所。(2)交易对象不确定。网络给交易提供了广泛空间,尤其是交易对象不确定,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可以对全国各地的投资者进行诈骗。例如某地的投资者相信犯罪分子的高收益虚假承诺,进而通过网络对其进行投资,投资者往往基于各种顾虑在发生诈骗之后选择沉默,给案件侦破造成影响。(3)交易手段的隐蔽性。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网络实现交易。以金钱交易为例,网络诈骗最大特点就是实现了金钱交易的隐蔽化,受害者的资金往往通过支付宝第三方打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中,而且双方也没有签订有效的法律合同,造成交易的隐蔽性。因此基于网络股票诈骗案件的隐蔽性和网络化特点使得证据收集存在很多弊端,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手段实现对网络诈骗案件证据的收集。

二、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中的具体应用

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基于网络交易的特点存在侦查取C难的情况:一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相关证据难以发现。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操作诈骗行为,导致犯罪的现场与手段虚拟化,这样侦查人员很难发现相关的证据,尤其是对犯罪行为实施的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影响。二是犯罪证据更加隐蔽。根据实践,网络股票、期货诈骗往往是不法分子为了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会按照正规期货交易平台的模式虚构平台,以此诱导受害者上当受骗,他们的非法交易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如果受害人不报警,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侦查。另外,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分工越来越周密,这样给案件侦查证据收集造成巨大的阻扰。三是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财务信息具有虚拟性。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以非法占据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一般网络诈骗的财务信息难以记录。

基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困难的现状,一般对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应用上。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2016年10月了针对电子证据的新规,有效提高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务会计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

(一)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电子证据收集提供了工具

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中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要是根据诈骗行为进行证据收集,由于依托网络实施的诈骗活动具有隐蔽性与广泛性,因此支撑诈骗活动的会计信息发生了改变,最为突出的现象就是诈骗主体的会计信息不再依托纸质会计报表,而且受害者的金钱投资行为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等互联网途径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依靠传统的证据收集模式不能适应互联网诈骗案件的发展。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为公安机关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通过借助法务会计人员实现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行为过程中的财务数据信息的收集,以此为案件侦查提供证据。例如任何诈骗案件都是以获得金钱为目的的,都需要投资者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向诈骗主体进行转账[ 2 ],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法务会计对诈骗主体的账户进行财务信息核算,找出诈骗主体财务信息的账务往来信息,以此判断诈骗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财务交易往来事实,从而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提供财务数据证据。

(二)法务会计为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提供会计鉴定

我国刑法明确提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是由于电子证据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容易受到外界因素而影响证据的司法公正性。以电子支付为例,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过程中,由于双方交易的不见面,使得支付往往采取银行转账,而且转账的银行卡多在非犯罪分子名下,因此给公安立案侦查造成巨大的影响。另外电子证据具有很容易被篡改等情况,使得证据的真实性受到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电子证据需要经过会计鉴定才能为司法诉讼提供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主要是依靠法务会计人员的操作完成。法务会计需要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相关财务数据等,结合犯罪行为为法院审判等提供真实的会计数据证据。例如在某网络股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受害人没有报案而降低自己的犯罪金额,以此达到降低罪行的目的。而法务会计人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账务往来信息判断诈骗金额,以此达到审批的公正性。

(三)法务会计提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一定要在合法的程序与规范下操作,法务会计人员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法务会计人员在诈骗取证阶段的主要作用就是辅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一是由于网络财务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多,关联性也比较强,例如有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犯罪的主要事实,而有的财务信息则只能反映部分犯罪事实,因此需要法务会计人员依靠会计专业知识理顺犯罪分子的财务信息链,以此为公安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将会计法务应用到证据收集中相比一般的司法收集要便捷的多,尤其是可以提高对电子证据完整性的审计。电子证据来源于多种会计数据的结合,法务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专业的会计核算判断出相关财务信息的结果,以此为侦查诉讼提供全面的财务数据依据。

因此,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律证据学的相关理论来获取和确立法务会计证据以及运用这些证据为经济类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由于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是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的违法犯罪,以法务会计视角来研究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法务会计视角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的对策

在我国,法务会计人员一般没有侦查权,不能直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因此我国要通过强化侦查人员的法务会计意识、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等举措构建完善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收集体系。

(一)加强对电子证据的会计鉴定,提高电子证据的公正性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关键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数据是网络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网络交易的重要形式,由于电子数据存在被篡改、复制以及破坏等缺陷,因此在对网络股票、期货诈骗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鉴定。首先,加强对电子数据的会计审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会计信息数据的审计,剔除与网络案件无关的财务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例如在具体的案件调查中,法务会计人员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沿资金的流向获取犯罪证据,掌握计算机取证的技术手段,通过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与司法会计鉴定将有关的证据做实。其次,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明确具体的工作权限。在网络股票、期货诈骗案件证据收集中要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他们的工作内容,以此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的全面性与真实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风险意识

证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宣传册、手机、网络、微博等多种新型媒体,加强期货交易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及时披露和曝光期货经济犯罪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了解投资期货的正规渠道、相关专业知识等,正确认识期货投资的潜在风险,提升投资技能和水平,做到理性、科学投资。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识别正规、违法期货交易的能力,防止被不法分子诱骗,减少投资风险[ 3 ]。

(三)完善期货法律法规,强化主管部门监管力度

期货类经济案件的多发,暴露出我国在期货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如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变相期货交易的违法行为也有规定,但对于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在监管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并不清晰,尤其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性质认定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期货交易管理法律法规,向立法机关建议将其上升为法律,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防止推诿扯皮。各部门各司其职,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期货市场的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遏制非法期货的蔓延态势。

(四)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建立“两法”长效协作机制

公安侦部门要加强与证监、银行、工商、反洗钱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共享期货违法犯罪的情报信息,掌握期货行业违法犯罪动态。探索和建立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两法”衔接工作细则,对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行政处罚认定、提前介入、协助配合、联席会议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的具体问题进行细化规定,便于实践操作,为证监部门与公安机关联手打击期货违法犯罪提供工作指南[ 4 ]。

(五)提升情报线索的摸排经营力度,严厉打击期货类经济犯罪

公安经侦部门要高度重视期货类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在期货领域和行业开展阵地控制工作,物色高质量的特情耳目,及时掌握犯罪内幕和动态,树立长线经营意识,摸清犯罪网络和组织架构,摸清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动态,待时机成熟后果断收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获取后台交易数据及相关商信息[ 5 ],及时固定网络和电子证据,严惩期货类经济犯罪分子。

(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网络股票、期货诈骗的根本原因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在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滞后的现象,这样就会给公众造成一些“内部人”知道小道消息的假象,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我国要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一方面上市公司要制定严格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流程,增加企业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先前的规定披露企业信息,并且保证披露信息的准确。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对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上市企业要给予严厉制裁,以此净化资本市场。

【参考文献】

[1] 冯果,赵金龙.论网上证券欺诈监管措施的构建[J].经济法论丛,2011(1):68-106.

[2] 何芹.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J].财务通讯,2010(10):22-24.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8

一、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概述

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以直接或者通过电话线的方式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的系统。计算机网络诈骗罪,就是普通的诈骗罪在这个虚拟世界中的变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种类

由于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中发生最多的是网络拍卖诈骗,受害人大多是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利用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功能、特性,出于诈骗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经济利益,故意实施诈骗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差别在于它利用了计算机、网络和可网上支付信用卡的特性、功能,犯罪方法与传统犯罪迥然不同,新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网络信用卡诈骗的危害最严重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最多。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诈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上网的人。

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从CNNIC统计调查报告关于网民对网络的使用与需求来看,网络在进一步的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以往的高达88%的电子邮箱的使用有所下降,而搜索引擎,网上银行和网上销售等网上交易的使用和需求有大幅提高。① 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个。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一)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而言,这种连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只可能是动产。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二)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有以下两个: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基础的网络操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这不是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趋于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和想方设法占有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行为人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

三、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的司法认定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② 那么在网络诈骗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

首先应该将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

(1)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

实行行为的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

(2)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

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最多受到一定的威胁。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用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该行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该行为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银行帐号转帐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四、计算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刑法对策

(一) 计算机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注。

当社会发展到信息化时代,以无限的网络虚拟空间保障信息的储存和传递成了信息社会的必然选择。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为人们在虚拟空间自由、快捷、便利、高效地开展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活动提供了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提高经营效率成为竞争的必要手段,而降低经营成本,则是提高经营效率的基本途径,网上交易也就应运而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任何商家都可以在网上设立一个自己的网站,为自己、也为他人提供一个交易平台,把经营的成本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商家的网上经营也意味着网上商品价格的相对低廉,而其选择面广、搜索方便、易于通过各种商品价格信息的比较了解行情,进行公平交易,从而网上交易日益成为买卖双方乐于选择的现代经济生活方式。但是,由于进入网络的虚拟空间,人们相互之间没有直接的接触,彼此仅以对方提供或者从公共平台获取的信息为联系的依据,这就给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信息牟取非法利益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从而也给网络经济蒙上了阴影。从宏观上看,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人们在虚拟空间安全交易的保障。一旦信息失真,就可能造成网络秩序的混乱。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二)计算机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1)我国关于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法尚不完善,应当抓紧立法,改变目前无法可依的局面。

目前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285条、286条、287条及17条第2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③ ,一些新的犯罪(网络诈骗、手机网络诈骗)在定罪量刑时仍沿用了传统的对定罪量刑标准,则不能体现网络和手机犯罪等新型犯罪的特点。现行的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目前虚假信息泛滥的情况与相关法律空白有很大关系,因此国家有必要单独就“计算机网络和手机犯罪”建立相独立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给予打击虚假信息违法犯罪有法可依。

(2)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和最高刑,甚至处以生命刑。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

(4)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将联手对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

(5)由于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低;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针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未成年由于好奇是此类犯罪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加强教育。

①参见《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②张全仁主编:《刑法学》,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87页。

③参见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法] 达尼埃尔马丁、弗雷德里克-保罗马丁合著:《网络犯罪-威胁风险与反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版。

[2] 高名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3] 皮勇:《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9

网络使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的机会大大减少,使诈骗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隐瞒了事实的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

二,技术难题尚存,程序存在漏洞,安全性低,给网络诈骗者以可乘之机

程序漏洞的存在,不仅给原本就有诈骗倾向的人提供可乘之机,还可能诱发一些没有诈骗倾向的人产生诈骗意图,特别是在道德环境并不十分理想的网络虚拟世界。

三,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制度

比如在网购如此火爆,各购物网站等相关厂商从中获取巨大利益的今天,只强调了交易流程,而把责任推卸得干干净净,一旦交易发生问题,消费者的权益肯定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四,网民缺乏辨别信息真假的能力,盲目相信互联网上的信息

有些招聘网站针对的就是是新手,比如刚毕业的大学生,这类人求职心切,最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卷入传销组织。

还有些购物网站,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所谓的“一元秒杀”,基本上是愚弄消费者的,势必造成顾客盲目付款,结果造成严重损失。

由此可见,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破坏,让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从!针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诈骗问题,我提几点建议:

1、强化法律和技术监督。

对于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侵害网民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要通过技术手段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坚决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对于网络诈骗者要予以严惩,给后人以警示。

2,加快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建设。

实施网络实名制可以规范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打击网络犯罪,争取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3,强化法制意识,提升网民的认识水平。

网民在上网的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判断真伪网站的经验,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谨防各类中奖信息, 网络诈骗虽然隐秘,但是只要不贪图便宜,不抱有侥幸心理,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质,免受其害。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在大型的网上商城购物,在进行支付时,最好找那些支持中间支付平台的卖家,避免只通过银行汇款的支付方式。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10

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

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

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

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的网络诈骗犯罪

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

网络诈骗犯罪。

1. 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

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

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

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

2. 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而所谓

“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

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

3. 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

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

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

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

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

4. 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

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

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

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

5. 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

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

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

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

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

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

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

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

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

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

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

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

而已。

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

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

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

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

特点:

1. 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

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

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

2. 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

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

3. 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

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

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

上网的人。

4. 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

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

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

1999年为3 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

个。

三. 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

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

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

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

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

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

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

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

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

以构成本罪。

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

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

“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

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

费。

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

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

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

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

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

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

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

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

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

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

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

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

是不确切的。

《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

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

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

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

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

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

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

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

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

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

1. 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

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

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

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

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

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

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

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

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

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

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

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

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

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

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

2. 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

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

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

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

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 、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

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

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 也未受过威

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

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

1. 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

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

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

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

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

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

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

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

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

付数额的增加,2005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

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

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

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

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

2. 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

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

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

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

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

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

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2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

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

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

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

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

低。

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

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

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11

网络诈骗和意识形态安全是高校日常安全教育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两个主要挑战。

(一)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一种网络安全问题,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运用的广度和深度的深入发展,网络诈骗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而且形式多样、并越来越往高科技方向发展。相信大家不会忘记全球刚刚经历的蠕虫式勒索病毒,这次病毒的重灾区就在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给一些部门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是一场赤裸裸的典型的网络诈骗事件。如果说这种因技术漏洞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可以靠更高的技术来进行解决,那么那些通过人为精心设计的诈骗方式,则可能让人防不胜防,危害极大,如电信诈骗、钓鱼网站、虚假信息等。高校学生即有对网络的大量需求,又往往是网络攻击的群体,特别是高校学生安全意识不强,很容易收到诈骗分子的利用。

(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由于网络空间虚拟性的特点,很多人都可以在不同的空间自由发表言论,特别是随着自媒体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了很多人的第二生活空间,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受到威胁。国外的敌对势力、社会中一些居心叵测者都可以利用网络来扰乱我国的意识形态,在高校主要是一些国外的社会思潮、极端宗教思想及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影响。高校学生正处于人生价值观的塑造期,对于网络上充斥的各种思潮如果不加以引导,提升学生的甄辨能力,学生则很可能养成不正确的人生观,时间观,对学生身心毒害极大。一些不法分子,正式看中了学生的这种身心发展特点,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宣传不负责的言论,在这点上,我们是有过惨痛教训的。特别是现在有一股反全球化的思潮,意识形态的对立有加强的趋势,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不容忽视。

三、提高高校网络安全的路径探析

提高网络安全应在找准网络安全面临的主要挑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12

一、被害状况分析

(一)调研情况

本次调查数据显示,遭遇过校园诈骗的学生人数占总调查人数的39.6%,这一比率明显偏高,而且在这39.6%的群体中有20.7%的学生损失了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在贵州省各大高校中侵财型诈骗比较多发。从被害人的学科特点来看,所学专业为理科类的大学生遭遇诈骗且损失财物的比例大于文科类和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大学生,但是比例差异不大,说明大学生各自的专业差异对其是否会遭受诈骗且损失财物的影响不明显。

(二)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和被害救济

从被害人学的角度来看,被害人往往呈现出某些群体性特征即致害因素,和犯罪人共同构成犯罪的整体。当代大学生在被骗时所抱的有同情、渴望通过兼职积累社会经验和虚荣攀比等心理,其中渴望通过兼职积累社会经验的心理是绝大多数受骗大学生所具有的,也有较多大学生是因同情心理被骗的。大学生的这些受骗心理,多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高中隔绝社会的生活方式在大学生初入大学时仍保持惯性,单纯心理会催生各种致害心理形成其自身的致害因素。从本次调查数据来看,70%以上的大学生被害人没有寻求救济而选择默认结果,其中绝大多数表示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被害救济状况不容乐观。

二、诈骗行为人分析

(一)诈骗手段及特点

现今侵财型诈骗手段有一个共同特征,即身份伪装。校园诈骗中,上门推销、虚假招聘、提供兼职、钓鱼广告、伪装成弱势群体寻求帮助等手段较为常用,其中虚假招聘、提供兼职、上门推销最为常用。这些手段多是伪装成大学生中的一员或者弱势群体,利用大学生对于特定身份的信任实施诈骗,满足大学生兼职赚钱与维护形象的需求。

当下诈骗手段趋向多样化、网络化、职业化。行为人更多地利用手机、计算机等通信工具和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更具隐蔽性,如钓鱼网站、微信假客服、病毒二维码等。这些手段所面向的群体更为广泛,涵盖了抵抗力不足和已具备一定防诈骗经验大学生。经常性的诈骗行为人往往为资源共享而集聚,形成职业性诈骗组织,且力求向外扩充队伍、在高校大学生群体内部吸收人员,使得被害人向诈骗行为人转变的潜在危险增强。

(二)行为人的特征

行为人多是在社会环境中拥有较少的社会资源、个人或家庭经济地位处于劣势、受教育水平不高的人,表现为早早辍学、外出打工、四处流窜的闲散失业或者无业人员。此外需关注的是被害人向加害人的转化,如大学生陷入骗局却^而反向、向他人实施诈骗。

三、高校校园侵财型诈骗频发的原因

(一)大学生群体的原因

1.社会生活经验不足。在大学这种半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新入学大学生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易受外界因素干扰,轻信诱惑而陷入诈骗。

2.心理缺陷。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大多是单纯、同情心强、虚荣攀比、轻信他人,容易顺应并接受被害环境,不能对自己的财物安全予以警惕,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将自己置于浑然不知的危险状态中,为行为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条件。

3.行为习惯较差。粗心大意,缺乏危险意识;误读大学生主流文化,疯狂的宴饮、烟酒之风盛行;依赖网络,频繁网络购物或陷入网络游戏,忽视自己真正所需;等等。这些是部分大学生表现出来的行为习惯。诈骗行为人会利用被害人这些不良生活习惯造成的疏忽和漏洞实施侵财型诈骗。

(二)诈骗行为人群体的原因

根据犯罪学上的理性选择理论和紧张理论分析,诈骗行为人大多是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中下层的人员,其通过使用合法手段实现物欲满足的可能性被个人能力和社会结构所限制,无法满足求富的欲望,导致心理出现严重的紧张,在有限理性引导下选择做出诈骗等越轨行为。

(三)客观原因

1.高校安全教育缺失。本调查显示,因学校或者学院做过安全教育培训这一途径而对诈骗产生警惕心理的大学生比例最少,可看出学校的安全教育职能缺失,防诈骗教育与技能培训较少或者力度不够。

2.高校间信息交互不畅。各高校之间缺乏校园安全信息的互动交流,一定程度上使诈骗行为人在高校间流窜作案却不被学生识别和警惕。

3.校园治安管理漏洞。在调查中,绝大多数大学生表示感觉校园不安全。目前的高校均为半开放式的,来往人员审查不严密;且学生公寓缺乏对外来人员的严格把关,使得上门推销型诈骗多发。

4.司法救济薄弱

诈骗犯罪受刑法规制,但若现实案例中的诈骗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本调查显示,大多数大学生被害人在遭受了侵财型诈骗之后没有选择寻求司法救济,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则大多是损失数额未达到公安司法机关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标准,且公安司法机关一般只是被动地事后救济,在诈骗预防上暂时难以发挥较大作用。

四、预防措施初探

研究重在防治,防治重在多方协同努力。

大学生群体自身方面,应自觉接受校园安全教育,提高防骗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自身致害因素的产生或增强;关注自身心理健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敢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

高校建设方面,校园应设置入校登记设备等;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发挥基础性的教育职能,培训大学生预防诈骗的知识和技能。从对贵州省高校的调研来看,各大高校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诈骗行为人可在各个高校间流窜而不被识别,建议各大高校之间建立预防诈骗的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联动预防。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篇13

当前,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数字技术普及营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因此,现代社会发展逐步应用数字网络技术,积极打造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现代化发展社会。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络炒股者的规模便达到5628万人,而网络购物者更是突破了3.74亿人,占据网民总数的半壁江山。对此,进一步了解网络购物者的支付习惯后发现,有3.59亿的网络用户选择在线支付进行交易,其比率占网购人数的95.99%。由此可见,现代社会居民于网络上进行消费已然成为新常态,网络在线支付也是购物交易的核心手段。然而,与我国互联网应用开展得如火如荼相对,CNNIC的另一则统计数据却在为现代网络应用敲响警钟。在CNNIC自主研发的检测平台上,针对我国.CN域名展开监控后发现,仅2015年一年全网便发现仿冒版中文钓鱼网站55063个。其中,淘宝网钓鱼网站占比80.7%,紧随其后的是各大银行网站,以及知名电视台网站等。在此类钓鱼网站中,其普遍利用恶意注册和虚假中奖消息为手段,骗取网络用户信任,欺诈网络用户钱财与个人信息。由此可见,互联网虽然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同时其虚拟性带来的危机依然不容忽视。因此,研究现阶段网络诈骗案件的基本特征,并就此拟定科学的防范对策是优化网络环境的当务之急,亦是本文探讨分析的核心内容。

二、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

(一)欺诈主体的专业化

网络诈骗案的基础特征之一是其欺诈主体的专业化。在网络欺诈的全部过程中,欺诈主体首先应具备良好的金融理财知识,并对被欺诈人的心理情况掌握透彻。因此,网络欺诈的欺诈主体普遍具备金融知识,并有较好的心理分析能力。此外,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随犯罪人员的意识提升,其反侦察能力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无论是转移资产,或是销毁证据,对现代网络欺诈者而言也同样是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之一。因此,刑侦案件告破后,资产追缴及证据收集的难度正逐渐增大。

(二)犯案手段的技术化

当然,除欺诈主体的专业技能过硬外,诈骗案件在整个欺诈过程中需借助高科技技术手段来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因此,犯罪分子往往还需要具备较好的技术素养。例如,很多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收到一些十分蹊跷的中奖消息,这些消息伪装成某电台或营运商号码,表示用户已经中奖,需登陆某一网址进行兑奖。其实,详细分辨后不难发现,这些网址往往与正规网址间存在些许差距,但总令某些用户防不胜防。对此,很多用户并不明白,为什么信息号码相同,提供网址正确,自己却被骗了。其实,这正是诈骗者利用变号软件、盗号软件等伪装软件推送的欺诈短信,其利用用户的疏忽大意,最终达到诈骗目的。由此可见,随着数字技术及软件设备的发展变革,现代网络欺诈正利用数字技术,于各类软件、客户端之上虚假消息,骗取网民信任,最终实施诈骗。

(三)犯案结果的危害大

网络诈骗案除犯罪者专业素养较高,犯罪工具较为先进这两点特征外,其最为引人注目,也是社会影响最大的另一特征便是其危害结果。当前,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信息资源是宝贵的商机与财富,获得信息便等同于掌握了市场,因为信息资源本身便是变现的工具。此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及银行资料等往往互通共享,因此获取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便意味着其银行资源唾手可得。因此,很多诈骗案不仅于小利上欺诈用户,还将用户信息随意贩售,甚至盗取用户的银行存款,导致用户损失惨重。目前,我国诈骗案件的损失从几百元到上千万元不等,其不仅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了网络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降低了网络金融的公信力,不利于网络金融及网络交易的积极发展。

三、分析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诈骗防范策略

(一)完善网络犯罪惩治法律

当前,网络诈骗对网络环境稳定,和谐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对此,行之有效的网络环境改善措施,科学精准的网络诈骗防范策略应注重规章制度的拟定,即构筑完整科学的法律法规,严查严惩网络诈骗犯罪,确保诈骗案一追到底,有效惩戒。对此,本文认为,高度认知我国基础法律对网络欺诈的立法缺失现状,吸收各地网络诈骗案件处理经验,并在分析国外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基本国情,拟定科学的网络诈骗惩治法律,打击与惩戒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诈骗案件。与此同时,应活用数字网络技术,规范地域协作规程,促使网络办案一体化、无界化、协作化,从而确保网络犯罪的及时惩戒与有效侦办。

(二)优化网络技术监管措施

在有效建立法律规章的基础上,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不能落后,及早纠察处理相关欺诈性网站,收集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诈骗证据,可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的发生率,提升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有效性。对此,现代网络监管系统应注重网站的批复与审核,颁发授权申请,提供运营证书,以便网络使用者凭借两者确定网站可信性,降低其开启钓鱼网站的几率;此外,各大银行系统也应加强审核电子认证及密码保护体系,有效推广网银防护盾等数字验证工具,加强资产调配中的审核力度,增大资产流向的监管力度;另外,网络监督管理人员应注重组建现代化的监控体系,按部门分工监控各金融领域的资金操作,标记可疑资金流动,从而及时掌握网络诈骗证据,及时处理网络诈骗行为。

(三)提升全民网络防骗意识

拥有良好的法律规章制度,构筑科学的网络监督体系后,网络诈骗的科学防范还应落实于加大国民网络防骗意识,确保其面对网络诈骗时可以沉着冷静,及时醒悟。对此,增大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的力度,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增强全民防骗意识。在小区内开展防骗讲座,布告栏内张贴“揭露骗局小妙招”,确保民众科学认识诈骗手段,降低被骗概率。此外,提升银行职员、银行警卫、社区民警等服务岗位的防骗知识素养,以便其可协助普通民众揭露骗局,避免上当。

四、结语

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潜藏着令人不易察觉的威胁。对此,认清网络诈骗案件的特征,从法律规程、监督体系、国民意识三个维度入手,拟定网络诈骗防范策略,降低网络诈骗案件的发生概率,提升网络金融公信力,促进网络经济稳步发展。

(作者单位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检察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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