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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实用13篇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1

(一)保护历史文化的原因

徐州的历史文化资源具有鲜明的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第一,具有传承连续性。不仅贯穿整个徐州文明史的始终,而且许多类型的文化资源既有传承又有发展和创新。这说明徐州历史文化极具活力,对中华民族文化具有持续性贡献。这种文化基因在历代徐州人身上传承滋长,会体现为徐州人执著、活跃的品性。第二,具有地域不平衡性。这种时空分布的不均衡,真实地反映出徐州历史文化的流动性和地域特色,而思想文化大家的频繁出现以及行政区划的独立,增强了区域内文化的交融,成为凝聚市民意识的文化基础。这对今天仍有启示意义。第三,具有兼容性。这种兼容性文化氛围,养成了徐州人民敢于接受新事物的文化基因。近现代以来,徐州人每每能引领风气、敢为人先,对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产生了积极影响。这也是我们继续改革开放、建设美好徐州的精神动力。第四,具有较强的辐射性。辐射性展示了徐州历史文化遗产强大的生命力,也突出了徐州对祖国大家庭的贡献,有利于培养徐州人民的自豪感。1.历史文化遗产的不可复制性。我们见到的,都是发展中的城市,那些过去的记忆,很多都已经被一点点的抹去,或者正在消失,是不容忽视的现实。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我们的记忆。仅就这一点来说,保护的必要性不容置疑。徐州历史文化反映了徐州的重要特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市民进行历史教育,实地观察体验了解,让民众亲身感受一下文化遗址的重要,明确一点那就是文化遗产对徐州有多么重要。文化遗产可以加徐州市民对徐州城市的自豪感,也可以以史为鉴加强市民的紧迫感。2.“文化遗存”正面临被湮没的境遇。历史是一个城市的记忆。每个城市的历史,都融入了那个城市代代相传的精神,这是一个城市不竭的力量之源和继往开来的精神财富。没有历史就没有未来,一个没有历史的城市是苍白的,是没有精神支撑,也是没有前途的。如果没有文字的记载,每一块现存的砖瓦就是记忆的线索。即使有文字的记载,或者有幸代代相传的口头流传,现存的一砖一瓦,就是佐证。3.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程度不够高。有一项报告显示,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仍停留在较低的水平,在中国公众的心中,文化遗产保护的地位远远不及环境保护,认同比例为17.1%:57.6%。这样的比例让人惊醒,文化遗产保护要深入人心,已经刻不容缓了。

(二)当前徐州历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徐州市高度重视地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广大民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取得了一些成效:市、县、区各级政府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规体系初步形成;相关的保护和利用机制初步建立;建立健全了各级管理机构和组织;构建了相关的经费保障机制;有些地方和单位摸索出了一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佳的保护和利用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在徐州文化遗产的整理保护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像徐州狮子山、小龟山汉代楚王墓的发掘保护以及徐州博物馆新馆、汉画像石馆的建设等都体现了较高的水平。但在迈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面对徐州丰厚的历史文化遗存,也犯了许多的错误,人为的造成大规模的开发性的破坏,从而割断了徐州文脉,埋没了民族文化。诸如在徐州户部山古民居、文亭街徐州道台衙门、云龙山汉代采石场、徐州城下城遗址等等文化遗存的保护方面,都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破坏损失。尤其是在最近徐州护城石堤的保护和利用上,集中暴露了负有直接责任的一些政府等工作部门所存在的漠然麻木、无知软弱、瘫诱扯皮、不作为、乱作为乃至纵容破坏、无视法律等等极不正常的问题。1.脱离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的指导,缺乏与之相配套的、较完善的有关法律、规章的保障。在20年的城市建设中,徐州盲目地进行城区改造,许多项目并没有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为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也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章的保障作用,导致徐州局部山水环境遭到破坏;新的城市干道与广场体系大大弱化了原有的古城格局;古城内的建设性破坏时有发生,除了南门外户部山一带还有保存价值较高的民居街区外,其余城区传统风貌已基本不在;大量仿古建筑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古城真实的历史风貌;相当一些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荡然无存,历史街区也在迅速消失。2.建设现代化城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关系如何处理仍不明确。保护和发展的矛盾,是世界上一切历史文化名城普遍面临的问题。历史文化名城作为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只有加强保护,才能更好地延续名城特色。离开保护谈发展,必将牺牲历史文化名城。而只有加快发展,才能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同时应该处理好保护与利用之关系,将文化资源的利用开发作为规划的一部分,以期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价值,反过来也促进了文物本身的保护。近年来,徐州现代化城市建设以及大规模危旧房改造,导致了徐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尖锐化。不仅使大量文物资源受到损害,更多的是传统的环境空间迅速地被高楼大厦所取代。徐州正从一个历史悠久、城市特色鲜明的古城变成一个缺乏地区特色、千城一面的城市,城市魅力正在消失。户部山是徐州深厚历史文化的见证,文物古迹丰富,有戏马台、台头寺、文昌祠、三义庙、东坡祠等,尤其是山上的明清古民居,更是徐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所在。然而遗憾的是,户部山仅留存了几幢保存完好的传统民居,其他房屋全部拆光,称之为历史街区稍微有些勉强。3.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目标缺乏深入、明确的内涵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除了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外,还包括人文环境、风俗习惯、艺术、城市景观等。在徐州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包括曲艺文化、民间工艺文化、饮食文化、徐州传统庙会等一系列涉及徐州传统文化、地方风俗以及传统商业等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具体的规划实施过程中,却缺乏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具体措施,成效甚微。近年来,徐州市政府部门很重视保护历史文物,并筹措了大量的修缮资金,然而仍存在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不够的问题。同时对大多数具有极大历史价的两汉文化、名胜古迹,仍然缺乏有效利用,管理体制也不是很规范。此外,现有基础接待设施容量不足,与城市道路交通体系衔接不够完善,缺少充足的交通集散与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对文物保护区未来的保护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2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我市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市主城区共核定公布26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12处历史街区、14处历史地段),330处历史建筑,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共普查历史建筑10172处。为了更好地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市政府曾于2004年出台《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西湖文化景观申遗成功,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务院、浙江省也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我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既要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也要和上位法进行衔接。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杭州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既总结近年来我市有关部门在保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也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的立法项目。2012年10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召开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管委会、历史建筑所有人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2年12月,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并形成《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总则、保护名录确定、保护措施、整修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确定。国务院和我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历史文化街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而我市自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后,并未向省政府申报过历史文化街区。目前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地段都是由我市自行核定、公布。立法也正是想解决这部分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问题。因此,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上,我市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此类历史文化街区则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而在历史建筑的确定上,我市则根据省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其他省市经验,将历史建筑定义为:“本条例所称的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要按本条例申报历史建筑。

(二)关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我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是从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及其内容着手,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以及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条例则根据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同时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因我市有些区域是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条例还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以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整修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我市从保护类别着手,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实行分类保护:“(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在保护的措施中,条例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在保护图则的基础上,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修缮维护、保护管理等具体要求,并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活动的要求和审批流程。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3

二、建立机构,切实加大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组织领导力度。我县文化遗存产权隶属关系复杂,有的是私房,有的属于有关单位,而且使用单位、权益人、有关管理职能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相互牵制,单凭县文广局很难进行协调。为此,建议筹建*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县长担任主任,并由乡镇委局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再由县文广局具体落实,使我县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切实得到推进。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4

0 前言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具有悠久的历史,不仅体现着建筑本身的艺术价值,同时,作为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中的组成单元,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的形成具有决定性意义。古建筑和其他历史文物一样,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为保护传统文化,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进行保护与更新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保护和更新的相关理论方法进行梳理是必要的。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对建筑遗产相关国际的保护原则和精神进行了梳理,随后对我国现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变迁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历史文化街区中古建筑保护的意义与方法进行探讨。

1建筑遗产保护相关国际

1.1雅典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的第一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首次提出了对城市一般历史建筑保护的概念。其主要精神包括:通过创立一个定期的、持久的保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摈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在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风格的前提下,进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修缮。事实上否定了风格性修复的做法;赞成谨慎地运用所有已掌握的现代技术资源,强调这样的加固工作应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原有外观和特征得以保留;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是可识别的;应注意对历史纪念物周边地区的保护,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景观,特别是当其邻近文物古迹时,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一些特殊的建筑群和景色如画的眺望景观也需要加以保护[1]。

1.2威尼斯

1964年5 月31日举行的“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国际会议(ICOM)” 第二次会议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保护委员会通过了《威尼斯》。它在重申了《雅典》遗产保护范围与意义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更为完整的建筑遗产保护概念。《》指出建筑遗产不仅包括伟大的建筑艺术珍品,也包括建筑的文化意义。强调了建筑的文化含义及为历史所营造环境的功能。

1.3内罗毕建议

1976年11月2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华沙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 )。文件在单个建筑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历史地段建筑保护的概念。建议中指出“历史地段是指在某一地区(城市或村镇)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代表这一地区历史发展脉络和集中反映地区特色的建筑群。其中或许每一座建筑都够不上文物保护的级别,但从整体来看,却具有非常完整而浓郁的传统风貌,是这一地区历史活的见证,它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落等”。

1.4华盛顿

1987年10月内罗毕建议的内容在《华盛顿》中得到总结。《华盛顿》成为《继威尼斯》之后又一份关于保护历史建筑与历史性城市保护的国际性文件。

《》确定了历史地段及更大地区的历史城镇、城、区保护的意义与作用。《》还明确提出了历史性城市、城区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历史城市的保护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的组成部分;当必须改建建筑物或者重新建造时,必须尊重原有的空间组织,并要把原有的建筑群的价值和素质赋予新建筑等等。它们不仅可以做为历史的见证,而且还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价值”。该的颁布标志着有关城市保护最全面的定义,城市“整体保护”的概念成为西方有形历史遗产保护的最终解释[2]。

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发展阶段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第二阶段,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1982年,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的形成。第三阶段,重点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2.2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现状

从以文物保护为中心的单一体系到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点内容、与文物保护制度相结合的历史遗产保护体系。现今,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见下图。

图表来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

古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贯穿于整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得到了全方位的保护。属于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有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其他古建筑则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属于历史文化名城的范畴内。

3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的意义和方法

3.1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的意义

古建筑是一种文化载体,它们是城市发展的记号,见证了城市的变化。是一个城市传承的记忆,代表着城市的历史和底蕴。向城市新居民传承着城市的历史,也向慕名而来的游客讲述着城市的过去。古建筑作为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是社会不同发展阶段遗留下来的实物。从对古建筑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出某一时期科技发展情况,当时的社会生产发展及科学技术水平、工艺技巧。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对于城市而言就失去了自身的记忆,失去了自身发展的见证。记录历史,展示文化,将古建筑的历史信息完全呈现,就是古建筑保护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除了承载上述信息外,作为群体居住空间,还能够反映当时社会聚居状态和地域居住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同时,它给人们一个实景体验城市历史、感受城市过去的场所。某些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则仍然代表着城市的符号、街区的符号,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作为城市文脉传承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以群体呈现在人们面前,同时也是城市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保护和利用它们,不仅可以让古建筑重新获得活力,也可以给人们提供一个休闲与文化娱乐的好场所。

3.2.2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保护改造方法

(1)规划先行,合理定位。在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涵盖的历史文化街区,在现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下,对保护规划所涉及到的保护区域和控制区域做综合定位和控制,以从整体上保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从而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保护提供相应的环境风貌。

(2)注重环境,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建筑有两类情况,一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相应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进行保护;另一类则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这就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范畴内进行保护。首先要对街区整体历史风貌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周边一定区域的风貌控制要求。

(3)单体改造,保护为主。在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古建筑进行保护的时候,可以根据建筑的特点,进行适当的古建筑的改造利用,旨在恢复古建筑活力,使其更多的融入街区功能。然而,目的必须是充分保护古建筑,在不破坏古建筑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前提下进行。对融入的功能进行综合的考虑,保护改造为主,开发为辅.。

4 结语

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体现的价值不仅仅是在于单体古建筑,同样在于古建筑群体给人们的观感和体验。承载着比单体更多的文化意义和内涵。同时,对于群体为对象的古建筑保护的难度,所涉及的层面也更加多样和复杂。在本文中,笔者对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保护的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和探讨,期望历史文化街区中的古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让历史文化街区中古建筑所承载的文化传承更好的得到继承和发扬。

参考文献: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5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6

二、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关系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水火不容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的原真性问题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实践中严重扭曲。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与开发中,一些古镇为了保护所谓的原真性,把现代建筑拆的一干二净,并采用现代技术与历史建筑构件重新塑造古镇风貌,其实这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原真性保持的最大误解与严重扭曲。《布鲁日决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控制原则》中指出原真性主要是指现代建筑与历史文化建筑的和谐共存。历史文化名镇的古建筑保护与开发中,如果模仿其它区域的建筑特色而遗弃自身的特色,那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最大破坏,如南浔古镇就曾建造了一个假古董———小天安门(文园),建造水准很低,以为把北方明清皇家的建筑样式移植到南方小镇就可以了,其实和古镇整个建筑风格、文化气氛很不协调,让古镇也显得不伦不类。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实践中,一些古镇盲目“拆今护古”,认为统一了建筑风格、恢复到明清或民国时期的面貌、把现代元素拆除等就是保护。这些认识上的误区,可能是古镇开发与管理者从旅游景观设计或古镇为旅游发展的需要等角度思考的,认为统一、整齐划一的历史文化建筑景观是具有吸引了,是能够吸引旅游者前往的重要旅游吸引物聚集体。古镇的保护不能仅基于旅游发展方面考虑,要基于古镇保护方面来思考。乌镇的大量拆迁,恢复了古镇历史面貌,进行了现代建筑景观与环境景观的营造,古镇变得美丽了,但基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原真性考虑,破坏了过度的现代元素,使古镇恢复到历史上的某个阶段,是一种再破坏的行为,而不论其保护的效果如何好。南浔古镇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古镇的历史元素破坏严重,在重新认识到古镇价值后,开始进行式的保护与开发,采用项目推进的方式,进行现代元素拆迁,并从旅游开发的角度进行古镇功能的再设计。虽然南浔古镇的保护与开发措施对古镇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保护作用,使一大批濒临消亡的历史文化建筑得以有效保护,但同时也使一大批本该成为古镇历史文化遗产建筑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的历史文化建筑遭到拆迁。如果从古镇保护的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处理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之间的关系,那南浔古镇的保护将取得更大的成效。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普遍的做法是盲目强调拆今护古,把现代建筑拆的干干净净,或把故居盲目征用或居民迁移导致耗费巨资,而真正用于保护的资金占的比例不多。如乌镇拆今护古,居民搬迁,使古镇失去了一定生活气息。乌镇一期东大街的保护开发中,有超过30%的建筑是20世纪70、80年代建造,它们严重影响了古镇的整体风格。乌镇管理委员会以3000余万元的代价做了“减法”———全部拆除。笔者认为:3000万元用于现代建筑的拆迁,虽然是拆今护古,恢复古镇历史风貌,但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国际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理念。当今建筑,对于那些并不太影响历史文化风貌,或能够与历史文化建筑共存的,它们也有存在的权利与必要,因为它们也代表着一段历史,是那段特定阶段历史的记忆与留存,如果全部拆除,实在可惜,不符合国际上一些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也是在破坏一段历史,是对历史文化名镇新的破坏。3000万元不是一笔小的资金,如果全力以赴保护古建筑,那可能有更多的古建筑得到更好的保护,为什么总是舍弃主要保护对象,而盲目强调风格的统一?江南水乡古镇保护者应该树立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而不是仅仅从旅游开发的角度强调古镇风貌的统一而破坏其历史的年轮,让古镇的年轮在当今断代。

误区二:保护就要搬迁居民,居民会妨碍保护这是非常愚昧的认识。居民是古镇的主体,是文化的载体,是传承者,是古镇得以存续的重要标志。周庄模式的成功在于周庄以居民利益为主要考虑对象。虽然周庄的居民大量经商破坏了古镇的游览氛围,但作为商业重镇,自古以来以商闻名,没有商,周庄就难以有了韵味。周庄的开发富裕了周庄居民,最大的得实惠者是居民。居民经商的收入、政府开发旅游所得的收入,使周庄的保护与环境改善具有了资金支持。不考虑周庄的过度商业化问题,居民作为古镇保护主体的周庄的保护实践是非常成功的。周庄的居民虽然有部分破窗开店、破坏民居建筑外观的行为,但只要合理引导,并予以保护激励,这些行为是可以矫正的。事实证明周庄居民在古镇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生活的西塘”使西塘的的保护与开发模式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西塘仍然保持着较为纯朴的水乡生活韵味,仍然具有十分浓厚的生活气息,使西塘在民居与居民生活上的吸引力在江南水乡古镇中独树一帜。居民并不是古镇保护的重大障碍。不理智的开发行为是古镇保护的重要绊脚石。打着保护的旗帜,拿着保护的文件,实施着功利性的开发,这才是最大的破坏。南浔古镇的保护搬迁了较多的居民,有些地方成了房地产开发之地,有的地方建成了旅游接待设施。乌镇的保护虽然具有成功之处,但在居民问题上有些极端之处,大量搬迁居民的行为不仅加大了古镇保护成本,也使大量的资金被征地、征房及拆迁补偿占用,而使保护资金所剩无几或真正用于保护的资金较少。历史文化名镇古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要尊重居民的意愿,要保护居民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要想方设法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与现代生活需求,这才是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原则,并使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具有真正的动力,具有真正的保护主体与守护神。古镇的保护主体不应是政府与开发商,他们是推动者,是组织者与实施者,真正的保护主体应该是居民。

误区三:保护就要把历史文化建筑修葺一新,让古镇面貌换新颜这是认识上的重大误区。一些历史文化建筑需要修复,有的需要修缮,而有的需要保持。文物具有不可修复性,有的难以修复的历史文化建筑,如果采用了现代工艺进行硬性修复则是又建设了一个假古董。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中,假古董非常常见,仿古的建筑、仿制的建筑、采用现代工艺粉刷一新的建筑、整齐划一的明清风格的一条街,这些都有悖于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的。历史文化名镇是历史空间下存在的客观物体,是多阶段历史并存的载体,具有不同风格的载体可以同时共存。历史的、现代的可以共存,历史的没有必要修葺一新,现代的没有必要全部拆除。古色古香、墙面斑驳陆离的古宅反而让人感到这是历史的年轮留下的沧桑记忆,如果修葺一新了,反而让人感到历史的年轮记忆消失了。现代的建筑,只要不是对历史文化建筑形成明显的破坏,也是古镇历史的见证,没有必要把现代的修复城历史的,也没有必要把历史的修葺成焕然一新的统一风貌。原真性的保持,特别需要在历史文化遗产建筑得以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建筑的本来面目。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与开发者要少一些功利性的心理,多一些理性的保护思维,为旅游者提供原真性的古镇景观及真实的、特别的旅游经历。

误区四:民居保护往往采取大规模的成片改建,采取开发商整体开发形式对于古镇保护区民居的改建,大规模的成片改建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大量传统民居在保护区中是历史风貌形成要素的主体,是构筑古镇传统空间的重要元素。因此,对于大量传统民居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提升应以改建为主,并在空间上相互交错、在时间上先后交替进行,根据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逐次更新,在维护古镇风貌的同时,实现古镇的健康发展。对于大量传统民居的改建,如果仅由政府投入,在目前看往往是杯水车薪;而商业开发,则必然会改变保护区内的人口结构,导致大量原住民外迁。因此,对古镇的保护不应仅着眼于物质风貌,还应着力于保持稳定的社会结构,因为原住民的存在对于保持社会生活的原真性、保障原住民的利益、保护古镇的非物质遗产、延续和发展地方文化传统十分重要。因此,对于大量传统民居的改建应首先着眼于由原住民自己来完成。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与旅游开发实践中,大部分古镇采取了与相关开发商进行合作成立联合开发公司进行规模、成片开发的模式,这种模式在使古镇得到一定保护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破坏。以南浔古镇为例,2003年,南浔区政府与上海博大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共同成立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合作协议,浙江南浔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偿独家拥有南浔古镇旅游保护区为期30年的旅游经营管理权和保护性开发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布鲁日决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控制原则》指出历史文化名镇的资产是一种限定资产,不是由哪一代人拥有,当然也不能由某一公司所拥有。南浔古镇的做法在开始就饱受争议,并受到相关方面的反对。根据合作协议,上海博大公司计划用5年时间,总投资23亿元,保护性开发南浔古镇,打造“中国南浔江南大宅门”。南浔古镇在保护性开发思路的指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保护与开发[15]。作为本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与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建筑的历史文化名镇,通过高强度的开发与旅游景区开发式的建设,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景点,南浔在这方面是成功的,但作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南浔难以成为一种可以借鉴的案例,因为高强度的密集开发不仅拆掉了大量当代建筑,也必然会拆掉大量的历史文化建筑遗产,并给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带来毁灭性的损害。

误区五:改变古镇原有的居住结构与建筑物功能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中,民居为主要组成部分。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中有相当多古镇改变原有的居民居住功能而开发为商业功能的建筑。古镇作为小城镇,之所以存在至今,其居住功能是重要的承载体。如果失去了居住功能,那将会沦落为旅游商业区或商业游憩区。乌镇的旅游区主要是两条老街:东大街和西大街。原先的老房子因为有生活在那里的老百姓而弥足珍贵。而现在古镇为了进行旅游开发,把原先生活在古镇老镇区、老街的居民迁出,再对古镇、古宅、古街进行修缮,派出管理人员、进驻讲解人员。目前在老镇区、老街店铺里的人已经大多不是原住民,老百姓能为古镇营造的那份传统意韵丧失了。文化内涵的载体不仅是老建筑,更重要的是生活在那里的百姓。任何物的文化都是人赋予的。古镇作为整体物化的文化遗产,一旦消亡就难以再现。乌镇把原住民迁出,在修缮后派驻管理人员、讲解人员,并把店铺出租给一些外来的商户,这种做法违背了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一些国际或决议的基本原则。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不能过多的考虑经济收益,《布鲁日决议: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控制原则》中指出,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中要充分考虑居民的权利,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居住权。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中,其居住功能在满足现代生活需求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并不代表所有的居民都愿意迁出历史文化建筑,一些老人、家庭贫困者及一些对古民居有依恋的居民还是不得不居住在历史文化建筑内。此外,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需要充分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与当今现代生活需求之间的矛盾,并需要保持其作为人类栖息地的基本功能。乌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让乌镇成了一种没有原住民的建筑博览馆,这种博览馆仅是一种建筑的展示,而丧失了历史文化名镇应拥有的基本特征。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建筑,尤其是民居,是历史的见证,是一种记忆的表达。因此,它们如同万事万物,是不断发展、演进的。江南水乡古镇古建筑是对其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一种记载与表达,这种表达是一种整体的、系统的表达,而不应该割裂。江南水乡古镇的古建筑的保护应该是对其过去、现在与未来的一种持续的和谐保护。在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中,一些古镇特别强调拆今护古,为了统一协调古镇的历史风貌或再现历史风貌,而把很多现代建筑进行统一拆迁,并对一些建筑修旧如旧,其实这种保护方法,从历史的眼光,只是在重新建设或在造就假古董。《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规定:“文物古迹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历史文化建筑具有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使其独立于其最初的作用与功能,而不会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的改变而改变。只有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传统民居,江南水乡古镇的结构与特征才能得以有效保存。”误区六:历史文化民居建筑的保护不能加入现代元素保护古镇就是保护文化。保护文化不仅仅是简单地把一些历史文化建筑保存下来,这样充其量只是为后人留下了一座“博物馆”。保护好古镇的传统风貌、生态环境,注重传统和现代相融合,在传承与创新中建设古镇,让古镇适宜人居,成为历史与文化的标本。古镇只有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活环境,适宜人居,才是有活力的,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现代商业入侵,外来人员涌入,居民价值观、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正向现代化方向转变。古镇基础设施、空间格局和居住环境已不能满足现代生活需要,现代交通方式也让古镇不胜重负。旅游开发对传统文化景观造成冲击,不利于古镇原真性的保持。如何避免历史文化建筑被为满足现代生活方式需求而进行的现代材料修缮而遭受的破坏?以乌镇为例,随着2001年乌镇旅游业的发展,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原来一直住在低矮、木结构房屋内的乌镇东大街居民忍不住煎熬,纷纷向管委会“请愿”:请允许我们安装空调,以消暑度夏。笔者认为不能盲目的认为历史文化建筑不能有现代元素,只是现代元素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隐饰,也可以采取外部保持,内部可以变动的方法来满足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历史文化建筑与传统生活方式,并不意味着需要摒弃现代生活方式与把历史文化建筑静态保护。在保护中尤其需要把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与当今的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并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只有如此,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才是可行的,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不是孤立就保护而保护,需要把保护对象与古镇居民的生存环境融为一体,成为现代古镇居民生存环境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江南水乡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和谐关系构建路径

(一)赋予古镇历史文化建筑新的功能江南水乡古镇保护与开发实践中,也有一些古镇正确处理了这种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之间关系问题,如同里古镇在保护中树立了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共存的理念,不实行一刀切,对那些确实影响古镇风貌不和谐的现代因素进行拆迁,并实行“退二进三”的战略,使一些现代建筑被赋予新的功能,成为一些旅游接待场所。木渎在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之间关系的处理上也取得一定成功经验。2009年5月,木渎古镇第一家民间收藏馆———涵海楼收藏馆正式落户。涵海楼本是一处破旧的民宅,现被予以新的功能。历史文化建筑不同于古董,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木渎古镇这种保护古宅的新尝试是符合国际上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理念的。笔者认为木渎古镇涵海楼的修复与赋予新的功能是可行的、合法的、可推荐的。木渎古镇管理方依托木渎历史文化建筑群,依托民间资本打造古玩一条街,是对木渎历史文化建筑,尤其是古镇民居的合理保护与使用方式。古镇民居的保护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古镇固守民居的居住功能,导致古镇区人满为患,旅游发展空间狭小。在对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中,建筑功能的置换也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如木读古镇现已开放的严家花园、虹饮山房、古松园、榜眼府第都是修复后的传统民居。它们作为景点开放后游人如织,成为地方经济新的增长点。吴蔚,董卫(2006)认为:过多的民居改建为纪念馆、博物馆,使得历史街区、传统建筑缺乏活力,不利于建筑的进一步保护,并认为家庭商铺、旅馆不失为很好的补充功能,既可以保留建筑的居住功能,又可以适应旅游业的开发,一举两得[16]。朱家角古镇通过拍卖老宅置换功能的方式保护历史文化建筑。朱家角2008年6月开始拍卖镇上217处老建筑的租赁权或产权。朱家角通过招商及拍卖,把古镇中不具文化含量的商业形态逐步置换,在“修旧如旧”、完整保留原有历史风貌的同时,改造古宅的内部功能,将历史建筑再造为文化类展示馆和企业、文化类人士的俱乐部、会所等。虽然一部分通过拍卖的形式保护古建筑,但大多数老屋古宅都是国有的,开发后也仍将以租赁为主[17]。乌镇保护者对原有的商店进行产权置换后,在重新界定“卖什么,怎么卖”后,以预先确定的方式加以招租;为了防止出现历史街区居民“自己破墙开店、转租开店、满街开店”的现象,他们采取各种措施“堵疏结合”,包括招收上百名老街的不同年龄群众进入旅游公司、公司出钱对老街低收入户发放生活补贴、对开发形成的部分商铺及游船等盈利性配套设施以低价定向分配给老街上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营。乌镇管理方还花了数百万元,在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新开辟建立了两个旅游纪念品市场,给老街居民无偿提供200个摊位。

(二)构建融现代与历史文化建筑于一体的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形式古镇的保护也要与时俱进。居民生活在现代社会生活之中,自然需要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居住功能进行现代化的更新换代。古镇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尤其是历史文化居住建筑的保护需要融入现代元素,也只有如此,古镇的建筑才能长久有居民再次“厮守”,成为古镇的历史文化建筑的主体。在历史发展的岁月中,不可能自始就有保护的理念,也不可能要求过去的时代认识到历史文化建筑的价值。江南水乡古镇在中国工业化浪潮的冲击下,古镇中有一定的现代建筑存在,这是难以改变的客观现实。盲目拆今护古不符合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原真性保护理念,允许一定数量的新建筑存在则是协调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关系的一种合理路径。古镇区内允许有一定数量的新建筑,关键是要和传统风貌相一致。格局和风貌是关键,历史文化建筑里面可以动,加入现代化设施。关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相关与决议中都强调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要注重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要把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融入到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只有改善与重视历史文化名镇中居民的生活质量,居民才能在历史文化建筑中继续生活,这样历史文化名镇才是做到了“原真性”的保护,才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规范。西塘古镇的做法是为了防止太阳能热水器破坏古镇景观,所有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都需经审批,居民不能私自安装,安装位置需经确认;将热水器表面进行一定的“特殊化”处理,比如涂成黑砖色等等。古镇中的居民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而需要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与空调的需求应得到满足,相关管理者应该充分重视居民的现代化需求,并进行适当引导,只要处理得当,不仅不会对古镇带来破坏,而且还会促进其保护。这些行为不仅没有违背一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国际与决议,而且通过充分重视居民需求,融居民的现代生活需求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中,是完全符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原则的。

(三)现代与历史文化建筑共存,并适当允许现代建筑建设古镇的存在在于它具有基本的居住与商业功能。由于历史发展与建筑本身具有存在一定时限的原因,江南水乡古镇的历史文化建筑也存在新旧更替、新陈代谢现象。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也要适当吸收现代建筑的建设以使古镇不完全沦落为古董的保存地。目前朱家角、同里、南浔等在古镇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基本上是采取了现代与历史文化建筑共存,有的甚至采取了允许现代建筑建设的措施来减少拆今对古镇的破坏。朱家角古镇以新促老,以老带新,新老和谐共存,创建了“朱家角模式”。为保护拥有1700年历史的朱家角古镇,朱家角投资公司先后三次举办集全世界建筑、艺术、文学泰斗之智的“新江南水乡”国际论坛;在全球范围内征集“新江南水乡”概念设计方案,由此诞生出古镇保护的“朱家角模式”。“朱家角模式”大胆地实施保护古镇、开发老镇、建设新镇,以新促老、以老带新的举措。朱家角投资公司先后投入了10多亿元,进行了老镇区综合管网改造,实施了以大淀湖为核心区的周边水系综合改造,以“减少商气,增加文气”为主题的北大街商业业态调整。朱家角改造取得了遗产保护、市政建设、经济发展三位一体的效果。同里古镇允许现代建筑建设,现代与建筑历史文化建筑和谐共存。同里古镇在保护与开发中规定:质量好、有文物价值的予以保留;部分完好的加以修缮;已破坏者拆除更新,不搞“一刀切”;新建住宅要与古建筑协调,保持原有的砖木结构风貌。同里的做法值得赞赏,尤其是新建住宅的规定上,允许新建住宅,但在建筑风格、建筑材料上要与历史文化建筑相协调。古镇保护中,历史文化建筑与现代建筑之间的关系处理上,不能盲目的搞“一刀切”,现代建筑在古镇中只要不过度破坏其风貌,也是可以保留,并与历史文化建筑融为一体。

(四)把古镇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居民现代生活需求相结合乌镇在古镇改造中,注重老房子的生活设施改善,所有的老房子里面都装上了宽带,通了管道煤气和直饮水。老区中有现代设施的图书馆,有菜场及所有社区的设施。古镇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中不应该一味牺牲居住者的利益,应该寻求一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居民现代生活质量提升需求之间的最佳解决方案。依据国际遗址遗迹联合会在布达佩斯会议上达成的代建筑与历史建筑之间关系的决议,笔者认为,乌镇作为部级历史文化名镇,其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居民生活质量提升需求之间的矛盾解决方案是在不改变历史文化建筑结构与功能、特征与审美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古镇居民的生活需求,因为只有不断提升古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并把古镇保护充分融入到现代生活中,古镇的保护才有动力与基石,才能解决相当多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居民要求在居住的古民居中使用空调与太阳能热水器等并不与古镇保护相冲突,并不与国际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实践与理念相冲突。古镇保护也需要与时俱进、以人文本。我国一些古镇保护者、研究者、管理者认为古镇保护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护要求居住在其中的居民保持他们原有的自然、本色的生产与生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与理念落后的保护,古镇的保护不仅是当代人的保护,更要寻求一种可持续的保护。如果是静态的保护,那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历史在一页一页的翻过去,每个时代都具有新的特征,不可能把古镇的历史在当今静止,这是不切实际的。根据1972年国际遗址遗迹理事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上的精神,古镇保护要当今、过去、未来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现代居民的生活需求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同里古镇保护与发展策略坚持“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以同里的可持续长远的发展为基本,兼顾经济、文化、自然环境等的长期效益,最终目标是提高同里人的生活质量、人文质素。同里把古镇中的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与人的需要、现代生活融为一体,以人为本,这种开发理念无疑值得其它江南水乡古镇借鉴。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7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很长时间里,西方城市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到了19世纪,由于工业革命在西欧的普遍开展,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才引起西欧城市急剧的发展变化。城市出现拥挤不堪、交通堵塞和居住条件恶化等问题,即所谓的“城市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急切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尽快解决“城市病”,而极少考虑如何保护历史文化。

    许多建筑师和规划师就解决“城市病”问题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其中奥斯曼的“巴黎改建”在当时被誉为欧洲城市建设的经典,而后人却讽刺他为“拆房大师”。19世纪中叶,以近代建筑大师柯布西埃为代表的国际现代建筑学派应运而生。该学派试图以金钱和技术的力量以及规划师的技巧,通过对城市的大拆、大改、大建,解决“城市病”问题,实现建设宏伟城市的理想该学派反对当时建筑上的复古主义和形式主义,蔑视因袭传统。这在当时虽有一定进步意义,但是,他们对历史文化遗产采取的虚无主义态度,却助长了轻率破坏历史文物的风气,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二战后,西方国家面对满目疮痰的城市,都雄心勃勃地制定了重建城市的宏伟规划,似乎在城市建设上大干一场的机会已经来临。国际现代建筑学派的规划思想正好适应了这一需要。于是,从二战后至60年代,西方城市普遍进行了一场以大拆、大改、大建为主要特征的大规模改造运动。政府官员和建筑师们都沉浸在建设宏伟城市的狂热中,极少考虑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问题、结果,这场大规模改造使不少城市损失了一批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也破坏了城市独特的历史风貌。

    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西方城市的大规模改造运动遭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学者的激烈批判与否定,政府官员和建筑师们才从大拆大建的狂热中猛醒,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对一批历史建筑的拆毁有了“切肤之痛”,开始从心底焕发出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爱之情。在这种背景下,60年代末至70年代,国际上兴起了一股历史文化保护的新潮流,相应的国际文件频频出台。

    1964年5月,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在意大利威尼斯召开国际会议,通过了《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宪章认为,文物建筑是历史文化传统的物证,是人类共同的遗产,必须予以保护。它还指出,文物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的建筑物,还包括与之有联系的历史地段、城市或乡村的环境。

    1972年,欧洲各国外长会议决定把1975年作为欧洲建筑遗产年。

    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天然遗产公约》,并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到2003年,被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已达754处。

    1975年9月,在阿姆斯特丹召开的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上通过了《欧洲建筑遗产宪章》。该宪章确认了在当代欧洲历史文化保护的深远意义,意味着欧洲各国政府承担起保护历史文化的责任。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该文件肯定了历史街区的保护价值,要求对历史街区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1976年,欧洲议会在西柏林召开了题为《欧洲大城市及其变化—它的旧城区的未来》的会议。该会议正式否定了大规模改造运动,肯定了19世纪的旧城区旧建筑的历史价值。

    1978年10月,召开了全美洲“保存艺术遗产讨论会”。这次会议提出要保存民间建筑和半农村的村镇。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华盛顿通过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简称《华盛顿宪章》。该宪章阐述了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的意义、原则、目标和方法,强调保护工作应作为城镇社会发展的政策和各项计划的组成部分。

    可以看出,这时国际上对历史文化保护有了格外的关切和热情。人们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即从开始不认识到仅认识到保护可供人们欣赏的建筑艺术品,继而保护各种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再进而保护与人们当前生活息息相关的历史街区以致整个城市。当然,西方国家为认识到这一步已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作为中国首都的北京城,迟至20世纪90年代,却居然轰轰烈烈地掀起一场以大拆、大建为主要特征的大规模改造运动,真是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是北京消息闭塞,不了解7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这股历史文化保护的潮流呢,还是对这股国际潮流不屑一顾?或许有人认为北京的历史文化遗产太多了,毁掉一些何必大呼小叫北京的这种作法只能被西方国家视为愚昧无知。

2避免向旧城聚焦,采取保护与发展两不误的规划措施

    围绕城市中心聚集越来越多的人口和经济活动,即“向心性”,几乎是一切城市发展的普遍规律。因此,城市拥挤不堪和居住环境恶化就成为城市发展的普遍问题。二战后,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西方城市一方面错误地使用大规模改造手段大拆大建,以图使城市旧貌换新颜;另一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疏散城市人口、缓解城市中心压力的战略性规划和措施。实践证明,这些战略性规划和措施为保护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道路。这里略举几例。

    二战后,英国首都伦敦基本执行了英国著名规划师艾伯格隆比于1944年主持制定的“大伦敦规划”。该规划提出了“控制中心区,通过开发城市远郊地区的新城,分散中心城市压力”的模式规划在伦敦城外圈建立8个新的卫星城,并扩建原有的20多座旧城镇,用于疏散内城的工业企业和过剩人口。从内城向外圈疏散人口的规划是否能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卫星城是否有吸引力。为此,194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镇法”。该法规定,新城镇应为它的居民提供商店、学校、娱乐场所和公共交通等一切必要设施,还要提供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保证新镇居民就地生活和就地工作。到70年代,英国的新城运动取得极大成功,一些大城市甚至出现了内城荒废现象。

    法国首都巴黎采用了保尔·德鲁弗里于1965年主持制定的“巴黎区域指导性规划”,它提出“保护旧城区,建设副中心,发展新城镇,爱护自然村的方针,以建设副中心来缓解城市中心区的矛盾,改变原来聚焦式向心发展的城市模式。具体作法是,沿旧城区圆周切线方向构建两条由东南向西北平行的发展轴,在发展轴上建设5个新城用以疏散旧城人口和经济活动。新城是巴黎本身的一部分,用高速公路和地铁把旧城与新城连接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位于巴黎西部的拉·德方斯作为巴黎的一个副中心已于70年代建成。这里摩天大楼林立,成为国内外大型企业、财团、跨国公司、托拉斯的集中办公区。世界上100家最大企业中已有1/5在这里设立了办事处。法国人把拉·德方斯称为“巴黎的曼哈顿”。

    俄罗斯首都莫斯科采用了1971年制定的莫斯科总体规划,改革传统的单一中心的城市结构,选择了“多中心八大片”的规划结构(7l( naz)。每一片都要求做到居住、工作、休息三方面平衡,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以克里姆林宫为中心的老城区为核心区,是重点保护的历史文化区,其余7个片区环绕在核心区四周,呈“星光放射”状的多中心体系。通过主要干道和地铁将八大片区连接为一体。交通网的发达,使莫斯科人到达市内任何一点的交通时间不超过40分钟。

    日本首都东京也是典型的单核中心结构。为缓解城市中心的压力,逐步实施1960年丹下健三工作小组制定的“东京规划一1960。该规划提出了类似动物脊椎的平行放射的.“城市轴结构”、叫。城市轴以现在的城市中心为起点,东南方向从东京湾延伸到梗津市,在西北方向到达大宫、朝霞方面。城市轴上构建链状交通系统,以环为基本单元,类似脊椎的环,每一环的交通可自成体系,环环相连构成城市轴上的交通大动脉。这样在城市轴沿线都可发展新的居民点和经济区,使城市保持着向多种方向发展的可能,是一个开放型的城市结构。

    罗马是意大利的首都,古代罗马帝国的起源地,又是中世纪教皇的辖地,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几乎任何一项大规模工程建设,都会碰到是否要拆毁古迹的问题。经过一番痛苦的思索和争论,罗马人终于决定,新的经济建设必须避开罗马古城。二战后,罗马人开始在罗马古城的南郊进行新城建设。这使得罗马古城这座“露天博物馆”得到很好的保护。

    魁北克是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首府,是法国人在北美建立的第一个殖民点,是一座具有法兰西情调的城市,也是北美洲独一无二拥有城墙的城市。为了保护古城,他们在古城的“上城”西南建立了新城。新城拥有现代化的高楼大厦,古城则保留着17世纪的风貌,马车与汽车并行。

    总之,“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划分新旧地区,各以不同方式进行规划,这已是较为普遍的作法。世界上许多城市为了保护旧城和解决“城市病”问题,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的共同点就是,避免向旧城聚焦,在旧城以外建设卫星城或新区,使保护与发展两不误。这样,旧城的历史文化遗产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新城的规划又能为所欲为。像北京今天这样非要在城内“挖金”不可,为建新就大肆拆旧,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3对旧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在经历了大规模改造的教训以后,越来越多的西方人认识到,新建筑再雄伟,也替代不了那些蕴涵着历史文化魅力的老建筑。因此,西方人普遍焕发出一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珍爱之情。西方名城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也有许多作法值得北京学习。

3.1在旧城历史中心区增添新建筑极懊,且注意新老建筑的协调

    西方名城现在一般都禁止在历史中心区大动干戈。如果新建筑属于非建不可之列,也极其注意新老建筑的协调,以老建筑的基调为主设计新建筑。

    卢浮宫地处巴黎市中心,是法国建筑艺术的珍品,始建于12世纪。它原来是王宫,1793年成为博物馆‘随着藏品和游人的增多,卢浮宫日益不能适应现代博物馆的需要,馆内缺乏必要的服务设施。

卢浮宫的整治与扩建势在必行,但卢浮宫是法国人眼中的国宝,神圣不可侵犯。如何既保持卢浮宫原貌又达到扩建呢?这个难题被美籍华人设计师贝幸铭先生解决了。他将休息室、图书馆、电影厅、咖啡馆等所有的服务设施都建在地下,在卢浮宫前的广场中央地面上建了一座高20米、80%透明的大玻璃金字塔。它既是地下设施的出人口,也是通向卢浮宫各展馆的“交通枢纽”。又在广场的东、南、北三面各建一座高5米的小玻璃金字塔,分别通往主要展馆。1989年扩建工程完工。原来卢浮宫每年接待280万人参观已是不堪重负,现在它每年能接纳600万游人。古老的卢浮宫与玻璃金字塔交相辉映,成为新老建筑完美结合的优秀范例。

    德国本斯贝格市政府大楼建在中世纪一座古城堡旁边。大楼建筑摹仿古城堡的塔楼,弯弯曲曲,层次有高有低,给人以崎岖峻峭之感,楼内有现代化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等。大楼外表与古城堡的风格极其协调。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8

开幕式上,李家俊校长总结了天津大学近来年在历史建筑保护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重要成果,希望与会代表加强合作、增进友谊,推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彰显历史风貌建筑的综合价值,为天津市历史建筑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共同谱写天津美好的未来。崔愷院士指出,当前世界各国都面临如何协调遗产保护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如何使建筑遗产在当今的城市生活中继续分担其所能承担的城市功能,如何使建筑遗产的保护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天津乃至全国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工作极其重要的课题。会上,建筑遗产保护领域与绿色化改造技术的专家共聚一堂,为天津的建筑遗产保护事业带来新的思路和视野。

天津市近年来积极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尤其在历史风貌建筑整修中推行“政府主导、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模式,每项工程施工前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历史风貌建筑工程整修方案修旧如故,这种由公众参与推动保护工作的天津模式为全国首家。与会专家称,天津模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将向全国推广。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刘子利局长全面回顾了天津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总结出以下几点:一是夯实基础。天津早在2005年就建立健全了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法规、管理、技术三大保护体系,使各项保护工作全面铺开。二是强化监管。依法审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均做到了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检验;坚持开展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日常巡查,并及时查处了各类历史风貌建筑违法案件。三是查勘修缮。组织了五大道、解放北路、一宫花园等历史文化街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实施了全市历史风貌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查勘,修缮了各类历史风貌建筑310幢、66.53万平方米,整体凸显了城市风貌特色。四是合理利用。依法、有序开展腾迁整理工作,使全市115幢历史风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其中有75幢实现了“商旅文”结合,有效控制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中过度商业化趋势。五是亮点突出。重点建设了静园、民园西里、曹禺旧居、庆王府、山益里、先农大院等一批历史风貌建筑整理项目,使其成为“近代中国看天津”的旅游亮点和人文地标,发挥出巨大的历史、文化、社会、经济价值。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9

专家们经过近一年的考察,提出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初步名单,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三家联名的方式上报国务院请予公布。1982年2月8日,国务院发文公布了北京等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位列其中。在文件中还明确扬州、景德镇、绍兴三个城市自1982年起从每年工商利润中提取5%,增加历史文化名城维护、建设资金,古城获得了一次宝贵的文化发展机遇。1982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1994年又公布了两批历史文化名城,加上1999年后陆续公布的10余座历史文化名城,使得历史文化名城总数达到118座,约占全国城市总数的20%,这些名城的公布,罗老均有重要参与。

上世纪八十年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新课题,在大规模的城市改造中古城怎么保在当时是迫在眉睫的大事,具有保护文化传统的古城扬州也面临着历史的抉择,怎样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古城发展之路?在罗哲文、郑孝燮等专家的推荐下,1983年12月,中国建筑学会中的规划、环保、建筑、园林学会的委员齐聚扬州,联合召开了首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学术讨论会,紧接着,众多全国政协委员莅临扬州,考察扬州名城保护工作。

1985年,经北京、广州、西安、长沙、成都、扬州等城市倡议,并得到国务院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的支持和赞许,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筹备组在扬州成立。次年在扬州举办了首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罗老专程来扬出席了会议,并发表了专门讲话。本次会议纪要由国务院办公厅以(1986)21号文件向中央各部委、各省、市相关部门批转,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研究活动由此正式启动。

2002年是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周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近百座,但国内名城保护形势仍不容乐观。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华夏(中国)名城网召开的纪念名城公布20周年座谈会上,罗老作了精彩发言,并用“伟大的决策、辉煌的成果、严峻的形势”道出了20年来名城保护的成就与困惑,并大声呼吁在保护名城之外也要保护名镇名村。10年后的今天,距离罗老仙逝仅一个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公布30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京召开,和10年前冷冷清清、充满忧患相比,本次活动规模宏大,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罗老所忧虑的名城、名镇、名村大肆破坏现象不仅得到了遏制,还不断地得到有效保护。

2 全力支持《中国名城》杂志创办和发展

罗老对《中国名城》情有独钟,大事必躬亲,回想起来,令人感动。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10

1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针对全国普遍存在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矛盾,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文物古迹、历史地段以及古城整体空间环境[ ]。以此为据简述襄阳古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1.1 文物古迹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的文物古迹保护状况总体来说良好。古城内一些文物保护单位、装饰小品、名树古木大都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且政府已经对襄阳古城实施了古城墙环境整治、道路改造、会馆维修等项目建设。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当地居民保护态度消极;2、文物古迹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迹受到的自然侵蚀;4、文物古迹利用不合理。

1.2 历史地段保护现状

襄阳古城内历史地段以襄阳北街为代表,虽是一条仿古街道,但其整体风貌与周围环境相符,在建筑风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较为合理。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当地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保障,也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础。但同时因为过度的商业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与世俗性的文化氛围。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1、历史街区内保护环境恶劣;2、为保护景观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现状

整体空间环境反应的是一个地方的整体风貌与特色,是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键性差异。古城整体空间环境保护在于它需要着眼于全城,笔者分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环境三个内容来论述。

1.3.1城布局的保护。襄阳古城四面环水,1997年以来,襄阳市为再现“华夏第一城池”的风采,依照“截污、疏浚、护岸、置景”的原则治理护城河。但古城周边环境却在恶化,山脉淡化、护城河周围出现影响其连通性的盈利性建筑与设施,古城周边不断出现的新建筑不仅与原有的建筑风格不符,与自然环境也缺少协调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护。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质空间构成的宏观体现。襄阳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内街道呈棋盘式,东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内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与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内的民居、小院、衙门等随之呈矩形排列。现在古城内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东、西大街拓宽道路,路边的古树被大量砍伐,护城河两岸原本规划的绿化地带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环境的保护。近代以来,西式建筑进入襄阳古城,许多中式商铺的门面变成了西式。到了现代,保存下来的古建筑屈指可数,古城的特色逐渐淡化。且因为高大新建筑的出现,原本古城内宏伟壮丽的古城标志变得渺小,严重破坏了古城原本的和谐、古朴的视觉感。

2 襄阳古城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2.1 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内容的建议

2.1.1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襄阳古城文化遗产已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数量众多、内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规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绍古城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具体的规划方向少有提及。笔者建议,法律法规应明确指出如何保护、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实基础;另一方面,应将向群众宣传古城保护及其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工作。

2.1.2为古城保护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

古城保护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我国名城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分配还是运做都十分薄弱,襄阳市从工商利润中提取资金用于古城保护,此外还向国家申报部分经费。但这些资金是远远不足的,还可以考虑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负责修缮自己使用的建筑;(2)从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3)以政府的名义,本着“投资者受益”的原则从民间筹资,文化遗产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馈给投资者,鼓励社会民众投资。

2.1.3落实行政管理制度责任制

行政管理体制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三大基本内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做到如下工作:(1)定时组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业人员进行普查,对无形文化遗产及其传承者进行活态的保护;(2)根据文化遗产普查情况制定保护规划,将保护责任落实到某个部门甚至是个人;(3)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制定严厉的奖惩措施;(4)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开会,讨论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时更新保护内容;(5)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专项经费,保障文化z产保护所需要的稳定且长期的资金来源;(6)调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公众参与基础,鼓励更多群众加入文化遗产保护;(7)依托当地高校培养古城保护专项人才。

3 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

合理开发利用古城资源,赋予其新的功能与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价值,是延续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对于文化遗产具体的保护建议,依然从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城整体及历史文化内涵四个层次展开。

3.1 文化古迹的保护

根据古城内建筑的现实情况,应遵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整体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对症下药:如昭明台和米公祠现作为博物馆来使用充分发挥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韩夫人塑像作为旅游景点来宣传其历史文化,不失为一种科学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门保留了较多的历史信息,应全力保留、护城河应保留沿河景观,最大程度地恢复护城河原有风貌。

3.2 历史地段的保护

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以传统格局和风貌完整为主。历史地段的保护原则:首先当地居民要继续居住,应维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第三要保护真实历史遗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则为基础,襄阳古城内的街区可以做以下努力:1、对于古民居、古建筑,要进行结构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阳古城内的街道基本保持原来的格局,应极力保留;3、根据历史街区内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围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坏原本的街区景观。4、基础设施供水、供电、排水等应保证居民的现代化生活所需;5、通过提供新市区的住房,适当减少住户,减少古城人口压力。

3.3 城市整体空间环境的保护

古城的布局调整,古城周围的山水景观对古城的布局有着莫大的影响。可做如下努力:1、减轻古城人口压力、经济压力,可以把工业、过剩人口、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转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务、文化功能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灯饰和绿化带等;3、注重襄阳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护城河、汉江应该引导疏浚,清理河道保护水体。真武山、凤凰山、岘山应注重保护植被、明确划定保护区域;4、古城内部人文景观,应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护,避免过度商业化,还原古城内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

古城传统文化是古城的灵魂,襄阳古城有着2800年的历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宝。襄阳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淳朴的民风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独特的音乐与舞蹈表演、历史典故等。文化内涵上的继承与发扬是保持古城生命力与活力的重要一环,做好这一环,才能让襄阳拥有永久的灵魂,走向更广阔的的舞台。

4 总结

襄阳古城的保护现状总体良好,但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消极的保护意识、保护环境非常恶劣、文物古迹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整个古城空间环境有所退化等方面,这些令人惋惜的情况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现有遗存的基础上政府加强引导、管理与宣传,从法律法规、资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体保护襄阳古城的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襄阳古城的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发展脉络,无论是文物古迹、历史地段、整体空间环境还是历史文化内涵的保护,都需要在其考察历史、文化梳理、保护为先的基础上进行。

参考文献

[1]脉络相承 共生发展――对于古城绍兴历史街区环境保护的思考[J]. 沈康敏,胡兴华. 建筑设计管理. 2005(03)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发展研究[D]. 倪明.苏州科技学院 2008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11

20世纪的前30年是马耳他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起步阶段。当时,在几年内发掘了一些重要的考古学遗址。其中有史前的hal saflieni hypogeum.tarxien temples,和两个之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遗址。这些发现增强了公众保护古迹的意识,政府部门进而也感受到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压力。1903年,lord grenfell总督下令设立了博物馆部。最初这一部门负责收集各种将成为公共财产的器物。同时该部也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对马耳他的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现在的博物馆部仍负有对马耳他的古迹进行监管与展览的职能。

在博物馆部成立后的将近七年中,马耳他政府并未制定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来明确它的职能。1910年,马耳他的第一部古迹保护法生效。该法案为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了框架。这部法主要借鉴意大利1909年的历史文化遗产法案。经过1922年和1923年的修正案,古迹保护法最终于1925年生效。同年马耳他政府依法设立了古迹委员会,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评估,并为政府的遗产保护措施提供意见。该委员会于1992年解散。直至今天,马耳他的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仍起着重要的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马耳他通过了两部新的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法案。第一部是1991年的环境保护法。该法案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但也设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但环境保护法在历史文化遗产方面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拓展现有遗产管理结构的综合框架,而且也未能对1925年古迹保护法中一系列的重要条款提供更深入的规定。因此古迹保护法仍在延用。

一年之后,即1992年,马耳他的开发规划法得到了生效。该法案建立了现代的全国性的城市规划体系。通过该法案设立了马耳他的中央规划机构作为调控全国缄市开发的半官方机构。该法案还规定了对历史建筑的规划与评级的重要原则,并引入了城市保护区域及保护区的概念。与古迹保护法受意大利的影响不同,该法案所确定的多数规划原则与程序受到英国规划立法与实践的影响。

    2保护体制

    2.1法律框架

马耳他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是建立在现有法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框架。与保护制度相关的三项主要法案是古迹保护法(1925年)、环境保护法(1991年)和开发规划法(1992年)。古迹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主要针对遗产保护,而开发规划法主要针对开发的促进与调控。这些法案设定了遗产的定义以及政府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同层次的控制及干预权。

古迹保护法规定了政府在艺术品或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出售或出口、历史建筑的改造、以及历史遗迹的发掘等问题时所负担的责任和权利。该法案还规定成立了国家古迹委员会(由国家博物馆馆长担任其主席)。古迹委员会经立法授权对历史文化遗产问题提供建议。其建议提交至负责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长。虽然古迹保护法与格兰纳达协定或马耳他协定没有冲突,但事实上该法案未能满足这两个协定中的一些条款,也没有全面涵盖国际通用的以及欧盟委员会相关文件中所包含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的原则。

相比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覆盖了更广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这部法案体现了欧盟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定的综合框架,包括格兰纳达协定与马耳他协定,以及还未生效的欧洲景观协定(这部协议主要关于景观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保护法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古迹保护法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合进了一个新的框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该法案将发掘、出口与保护的法规结合在了一起。该法案对国家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公布作了规定,并且第一次引入了历史中心保护的法律概念。该法案中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在许多方面可看作是对古迹保护法的补充。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城市开发控制的规划程序以及管理机制。读法案的重要性体现在它设定了中央规划机构及中央的开发控制机构与机制,还制定了相关的政策、规划架构及规划程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了开发项目的申请、决策程序。开发规划法在开发控制的范围内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并规定了对设立遗产保护地区进行评定的重要条款。

   2.2行政体制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所规定的政府职能分别由教育部、环境部及内务部负责。这些部又设有专职的部门和机构来具体负责。教育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博物馆部,内务部下属的专职机构为规划机构。博物馆部是一个政府机构,规划机构则为半官方机构。环境部下属则设有重建部(政府部门)及三个半官方的重建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只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这三座城市行使职能)。重建委员会具有设计和执行政策的职能。还有一些其他的政府部门及机构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土地部(负责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和房产机构(通常对古镇中心具有决策和执行职能的国家机构)。

博物馆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有两个主要作用:监督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对遗产资源如博物馆和遗址的经营管理。根据法律,该部有权对涉及遗迹的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一是向规划机构的咨询要求做出回应:二是设定包括遗产保护在内的必要的法律程序。

规划机构的设立及职能由开发规划法规定。该法案还设立了开发控制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规划顾问委员会和规划申请委员会,并保证规划框架的各组成机构的独立性。根据该法案,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或对其有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申请,通过特定的开发控制程序进行。规划委员会必须确保遗产保护事务由环境管理部门与遗产咨询委员会内部处理。这些机构是规划委员会的内部组成部分。

环境部的修复部门全权负责处理与古建筑及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相关的特殊项目。但是修复部门没有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权力。环境部下属的在valletta,mdina及cottonera三个城市的三个重建委员会的职能限于特别行动、管理计划及其他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与保护相关的动议。与修复部门一样,重建委员会只有咨询及营运功能,没有监督职能。

尽管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部门众多,但目前还没有有效的法规政策框架把这些部门联系起来。实际上对于影响到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开发项目,规划机构具有主要的决策和管理权力。它有权力向国家机构及非官方机构组织进行有选择的咨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开发控制。

   2.3国际协定

马耳他是众多国际性和地区性的遗产保护协定的成员之一。特别是马耳他已通过了欧盟委员会的建筑遗产保护协定(1985年的格兰纳达协定)及欧洲古迹保护协定(修正案)(1992年签署于valetta的马耳他协定)。马耳他列岛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世界遗产保护协定(1972年)的成员。马耳他有三个世界文化遗产:代表了文化现象的五个独立的巨石遗址

(tarxlen,hagar qim,mnajdra,ta hagrat与ggantija)、hal saflieni hypogeum和valletta的城墙。

    3历史文化遗产的鉴定

    3.1遗产定义

马耳他的法规体系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了直接与间接的定义。古迹保护法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是历史遗迹及其他具有50年以上历史的在地质学、古生物学,考古学上具有重要性的物件。古董和艺术品。所有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委员会可以根据该法案公布历史文化遗产清单,把登录的历史文化遗产明确化。

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定义与古迹保护法的不同之处在于把历史文化遗产扩展作为人类环境的一部分。该法案中的遗产定义为:地球上自然或人造的整体要素,尤其是……(e)乡村或城镇的景观;(f)文化历史要素。环境保护法是马耳他第一部与格兰纳达协定密切相联的法案。和古迹保护法一样,环境保护法规定遗产识别以政府公布的清单为准。

开发规划法对遗产的定义综合了古迹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定义。该法案对需要保护的遗产的定义不只在单独的遗迹,而是包括地区、建筑、结构、地质、古生物、考古、建筑、历史、古文物或艺术品遗产,及自然风貌、具生态学或科学价值的地区。和环境保护法一样,开发规划法与格兰纳达协定和后来的马耳他协定具有一致的法律框架。就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单体建筑、遗址、遗迹。联体建筑或综合遗址都可作为遗产。同时该法案还规定了保护区的设立。保护区多数适用于城市中心,但原则上还包括有综合遗址的乡村地区和公园。如世界遗产遗址中的hagar qim,mnajdra和ggantija。gozo的cittadella内城作为该城所在的整座山一起列入保护区。保护区的设立使单体建筑和遗迹之外的城市历史风貌和特色地区得到规划机构的法规政策性保护,丰富了城市保护的层次。

规划立法使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虽然原则上被登录的建筑要受到全面的保护,但有些建筑的正立面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造。规划机构的遗产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进行检查并给予建议。这类检查通常也包括建筑附属的开放空间,如场地或花园。大的花园可设为城市保护区。在古镇中心,城市保护区中的开发项目受到限制但并不被完全排除。这意味着在这类地区的开发项目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划控制和管理。

    3.2登录历史建筑与遗址的分级

根据开发规划法,被登录的保护建筑分为三级。分级的标准取决于一系列的因素,主要基于建筑的重要性(如古教堂、大教堂)、历史、建筑特色、审美价值等。虽然建筑的年代也对分级产生影响,但不是决定因素。一些20世纪早期的建筑事实上也被登录为保护建筑。被登录的历史建筑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级;应整体保护的著名建筑或历史名胜。对建筑外部或内部面貌,包括庭园中的任何构筑物的毁坏或改造都是不允许的。可进行的改造必须是科学的修复或重建。内部改造只能在为了使建筑能继续使用的特定情况下方可进行。

第二级:对城市保护区的整体面貌做出贡献的建筑。通常这类建筑不允许被拆除。只有对建筑的特征产生最少损坏的内部改变建议才会被予以考虑。

第三级:不具历史意义的建筑及相对不重要的建筑。若代替的建筑与周围环境一致,则可进行改建。

被登录的历史遗址的分级标准如下:

a级.最优先保护的。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

b级:非常重要的,要不惜代价保护的。采取足够的措施以排除因直接开发带来的任何破坏。

c级:尽一切努力保护的,但可能在适当的调查研究、录入文档及目录后重新掩盖。应为其提供充足的供应。

d级:属于通过无数其他例子而知名的。在重新掩盖或摧毁之前进行记载及登录。

    3.3保护区

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虽然城市保护区重点在于保护历史建筑,但它也为建筑组群提供了“地毯式覆盖”的保护措施。

城市以外的被保护区域可以被指定为乡村保护区而受到保护。在这些地方往往有无数的考古学遗址。乡村保护区具有其他保护区同样的法律效力。它与其他保护区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每个乡村保护区有各自独立的保护建议。

    3.4历史文化遗产的识别

古迹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受到保护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需要创建名录。在20世纪30年代,博物馆部出版了受保护遗迹的清单。该清单个分有限,且从未修正或增补过。根据开发规划法第46条的要求,被登录的历史建筑、遗址和保护区由官方的government gazette出版。

未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可通过紧急保护令受到保护,其法律有效期为6个月。受威胁的历史建筑和遗址除了具有和名录中的历史建筑和遗址相同的地位外,紧急保护令还允许其具有足够的时间接受评估以被登录。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在government gazette出版后生效。

至今,规划机构对所选的城镇及乡村进行系统评估后,已登录了约10000座历史建筑和约300个遗址。而保护区则遍布在马耳他列岛及其各自的城镇。

    4保护政策和措施

    4.1保护法规

古迹保护法第6(1)条规定涉及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开发需经遗产部长的同意。该法案规定改建需要得到部长的批准。同时该法案规定政府负责出版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古迹的名录。未被列入名录的历史建筑和古迹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具有重要性或重要性不被认可。依照古迹法第7条,教堂不列入该法案。宗教财产的开发是根据教堂指定的委员会继部长同意后决定的。该法案第10条授权政府采取措施以保护私有建筑、遗址或遗迹。

环境保护法在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方面不如古迹保护法严格。该法案并未规定对涉及历史建筑和遗迹的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开发规划法规定规划机构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给予特别关注。尤其是第46(3)条和46(4)条禁止或限制对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及保护区的开发,破坏、改建、或类似的行为。第46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包括保护令或第52条规定的阻止令。保护令可包括政府强制执行的补救及保护措施。这些措施由规划机构提出。该法案第47条还规定了对未被登录的建筑和遗迹可颁布紧急保护令。紧急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这为被其保护的建筑和遗迹被登录或强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准备了充足的时间。与古迹保护法中的遗产保护条款不同,开发规划法并未针对历史遗产、考古学遗址、遗迹及其他遗址的开发申请规定不同的管理和审批程序。

    4.2保护的方针政策

开发规划法及马耳他政府的城市保护政策并不反对对已登录的或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历史建筑的名录和登录建筑的分级制度对历史建筑的改建有着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自设立城市保护区后,规划机构明确提出了对保护区开发控制的设计方针和对城市中心保护的改进措施等政策。如明确了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及用途的调整对保持城镇的活力是有益的,而且有时是必须的。只要这种改变能够保持历史的连贯性,就是可行的。

拆建、加建、正立面及内部的改变、加层、非传统材料的使用等都会对房屋产生负面影。向。再者,传统社会空间如城镇及乡村的广场和花园的消失、破坏、街道拓宽及类似的开发,对城镇传统风貌特色的改变和破坏是明显的。这些问题导致了街道及城镇物质环境和景观质量的严重下降。

正因为这些因素,对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址以及保护区的改造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现有法规和政策严禁对第一级的登录建筑任何形式的破坏和改建。如果对第二级的登录建筑内部改建不破坏其原有的特色及建筑的统一性,可予以考虑。但对建筑物的特色部分如楼梯、线脚、桶形穹窿、石刻等的改变则是不允许的。只有对第三级的登录建筑的改建才相对较容易被批准,只要改建与其周围环境相和谐。总之,现行政策和法规反对破坏,力图使城市发展的历史延续性更为稳定。

相比对被登录建筑和遗址的改造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保护区的开发控制则强调评估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开发项目对保护区整体景观的影响。评估有一系列的标准。改建申请应说明诸如建筑修复状态、结构恶化、卫生情况、照明、外部内部特征及其他重要因素。若批准改建,规划机构有权限制建筑高度、定线、建筑特色等,因为应当优先考虑街道与城镇景观。

此外,与保护区和历史建筑的重新使用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变历史建筑原先的使用性质,如改为商业、住宅、文化与旅游等用途。一些城市中心是政府行政管理、商业及旅游的重点,valletta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某些历史建筑在改变使用性质之后造成了本地区的原有社区和社会结构的失衡或消失,并导致这些地方失去了生气。因此现行政策不鼓励历史建筑改为商业及行政用途,而较倾向于保留或改为居住和文化用途。但是这类措施的施行受限于保护区的资源及基础设施的发展。

    4.3保护策略

马耳他政府对于城市保护的策略是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适当的保护政策。而全面推行城市保护,特别是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保护架构并将保护与城市规划管理相结合,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为标志。在1992年之前,由规划许可委员会(planning areas permit board)、审美控制委员会(aesthetics board)、古迹委员会(antiquities committee)及其他委员会的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建议。事实上,马耳他的保护措施长久以来与城市开发的管理分离,而且也没有明确的策略。

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之后,马耳他政府针对城市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目的在于使城市保护能够得到长期有效的实行。规划规定了可进行实施的历史建筑、古迹和保护区重建策略。策略的核心,如历史中心的复兴、有价值结构的保护及资助的引入、公众投资及其他财政措施都具有综合保护政策的特点。

马耳他的城市和自然环境在20世纪的最后个几年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这一时期马耳他惟一的大学得到了重建。而马耳他国内的科学和学术领域的专业研究水准也因此有了迅速的提高。专业人员的看法和建议对政府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保护政策时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与保护相关的国际协定、宪章及标准的使用变得普遍。政府更意识到建立新的法律机制以进行城市保护的必要性。1991年与1992年的几个月中,马耳他政府生效了新的环境法案,并以开发规划法为蓝图,出版了全国范围的结构规划,这标志着有关遗产保护的马耳他协定的诞生。同时,立法、规划程序及其他几项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操作在综合保护、修复及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

    4.4制裁及强制措施

马耳他立法针对城市保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裁及强制措施。国家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可追溯至1925年的古迹保护法。该法案规定可以对破坏遗产行为处以罚款并判刑。但该法案的权力并不仅限于处以惩罚。依照其条款,侵犯者有义务恢复历史文化遗产受损、被改变或破坏的部分。同时,该法案进一步赋予国家出于保护目的而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强制购买,或对被破坏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强制没收。

政府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干预原则在1992年的开发规划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该法案规定了政府针对违法行为所能采取的立即行动。此外,该法案还为政府的保护行为设定了更广的时间范围。长期的保护行为如政府在公布登录建筑和遗迹名录之外还要提供针对这些建筑和遗迹的长期开发考虑的框架。短期保护行为包括保护令和紧急保护令。这些命令包括必要的预防和补救行为。该法案还提供了“强制停止”法令来责令停止未经政府许可的开发项目。

凡是涉及历史保护区及登录建筑和遗迹的开发申请必须附有详细的“方法说明”,即要求提供相关建筑或遗迹的历史、现在的特定状况、调查报告及将进行的工作和详细的实行计划。因此这类申请必须概述涉及技术、结构与材料清理、代替材料的范围、化学处理及服务设施等情况。这些要求必须与开发申请的方法说明一并考虑。这些对被保护建筑和遗迹的详细的控制、保护标准的设置及监控十分重要。

    4.5综合保护

1992年开发规划法提出了城市开发过程中的综合保护政策。该政策涉及不同层次的保护的多项政策。虽然该法案包含综合政策的原则,但其主要焦点停留在正确的调控及开发而非综合保护。实际上,在城市保护区内的规划管理并未以整体综合保护政策为基础,而是以单体历史建筑和遗迹的状况为基础。

虽然综合保护政策的统一概念并未在全国采用,但是各地城市规划的发展及城市保护区的管理促使政府进行全盘考虑。而这促进了政府制定对重建城市历史中心所需的方针政策。20世纪90年代把历史建筑改建成民居的趋势日益增强。这多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支持,出售特色房屋,并引发了公众对城镇中心历史意义的新的体验。这些转变中的社会趋势获得了更多的政治关注,地方当局更注重城市环境整治项目及其他改善城市环境的措施。

规划政策指导方针3是马耳他第一项针对城市保护区内规划控制的政府指导性文件。该项政策寻求对历史建筑和街区改建的规划控制以及积极促进对历史建筑和遗迹进行保护性的规划管理。在文件中概述了历史建筑的正立面、阳台及其他要素的改建限制,且强调阻止城市不和谐景观、设计标准的下降及不适当材料的使用。文件中还概述了城市历史中心开发项目的申请前提的“方法说明”原则:用来说明内部改建及作为记载这类变化以最终归入国家档案。文件中还概述了涉及商店正立面、街道设施、信号标志、传统街道路面的改善、城市结构的保护、土地使用限制及交通管理的方针。该文件中所阐述的政策支持的是以改善城市中心的面貌特色及建筑修建与保护为目标的决策过程。

    4.6资金来源

至今为止马耳他的城市保护工作最大的经济来源是国家政府的拨款和补助。但是补助的资金仍十分有限而且补助计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些主要用于传统木质阳台的修复工作。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也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资助,尤其是通过低利率贷款来支持历史建筑的改建和重建。虽然这些贷款不是为保护工作度身定造,但银行贷款可用于历史建筑的修缮。

国家资助主要用于具有历史特色的公众建筑的保护与维护。这类资助主要是拨到使用公共建筑的政府部门。受到资助的保护举措通常要做特别决定。地方当局越来越关注位于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城市景观。街道铺路工程、交通治理计划及公共场所改进等正变得日益重要,并进入地方当局的议事日程。这些显示出政策对城市保护区有利的一面。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私人投资对城市保护项目的支持。

马耳他政府还设立了一些集中在valletta,cottonera地区及mdina的重建项目。这些项目由长期设立的委员会负责,通常采取特殊行动。且这些项目完全由国家资助,主要集中在公共古建筑、公共空间、花园及遗迹。

    4.7专业机构和组织

专业机构的在城市保护方面的作用在某些程度上具有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机构数量很少。而且这还与其目标有关。机构及专家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国家部门、专业机构及ngo(非政府组织)。

与保护有直接关系的主要国家机构是规划机构、博物馆部及工程部的修复组。规划机构是开发的调控机构,修复组主要是在公共历史建筑保护的执行机构。博物馆则具有双重职能。

与保护直接关联的专业机构是建筑师院。该院的主要作用是对建筑及民事工程标准的调控,并与规划机构、其他专业机构及教育机构相协调。

ngo主要包括两大主要的委托机构。它们负责承担保护工作并进行资助,但这通常针对城市保护区以外的建筑。这类ngo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军事设施、古塔及小型遗迹。同时它们的注意力还放在提升公众的城市保护意识、与规划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交流政策情况。

    4.8教育和培训

马耳他国内的城市规划和城市保护的专业人员较少,同时也缺乏对专业人员的培养以及对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种情况直到1987年才有所改变。当时马耳他惟一的一所大学扩充了城市保护和规划领域的专业课程和招生规模。马耳他大学现在开设有结构保护、城市规划及建筑修复专业的课程。此外还有其他重要领域如考古学、人类学和艺术史的课程。这些专业的毕业生有些进入国外学校继续专业方面的深造。这种情况持续了10多年,对马耳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产生了正面影响。这一影响体现在各个方面,即出现了更多的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也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而且后者更为重要,其他的重大发展体现在历史建筑和古迹修缮技巧的提高和发展。一些机构,如建筑修复部门和环境工程部的修复组得到了复兴。教育部内设立了修复研究中心,主要旨在进行更高学位的修复研究学习。这两大举措无疑对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技巧做出了贡献。

    5立法和政策的改革

在1992年开发规划法生效后的10多年内,马耳他的规划政策和城市保护政策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体制化以及遗产的状况正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

另一方面,国际宪章及法律被多数国家政府的普遍接受使国际标准正日渐形成。由于马耳他加入了国际和欧盟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议,这为马耳他带来了新的法律义务。同时,向公众及咨询机构提交群岛的保护计划作为修订马耳他的保护程序的一部分。

对马耳他来说,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为其国家的文化特色做出了贡献,这一意识正越来越受公众的关注。国家有责任确保其文化价值仍具社会意义。尽管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在现有的遗产保护体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保护领域的实践及政策的应进一步改善,必须成立独立的遗产保护机构来支持地方发展规划。正是基于这一点,2000年马耳他规划机构和博物馆部进行了重要的改组。这些变化将进一步巩固马耳他在历史文化遗产,特别是城市保护方面的努力和成就。尤其是规划机构在首次结构规划实施的八年后,已开始对列岛的结构规划进行调整。为了更好地评估在城市保护领域的实践,规划机构在调整过程中咨询了与遗产保护相关的各机构和组织。结构规划的修正将包括综合保护政策的新政策及如何实施。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12

一、巨源镇城子村的价值及遗存概况

(一)城子村历史与价值

哈尔滨是巨源镇城子村位于哈尔滨东北东部38公里处,松花江南岸,海拔在114-120米之间,是松花江中游冲击的平原。城子村是哈尔滨市金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源遗存的整体概况

城子村金源历史文化遗存丰富,主要有金代齐王墓、金代古城垣遗址、金代祭祀柱、金官窑遗址及其他金代文物等历史遗迹。

金代齐国王墓于1988年出土,墓址位于城子村中部,距今800余年的历史,该墓出土文物丰富、精美,保存完好,其中服装种类繁多,质料品种齐全,纺织技术高超,制作工艺精湛,图案华美,填补了中国金代服饰史的空白,因此这座墓葬由此被称作“塞北马王堆”。

古城垣位于城子村东北部,距今近千年历史,城垣呈规则的方形,是“天圆地方”中的“地方”观念及“王权为尊”的伦理等级文化的象征。城垣于1999年被确定为黑龙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由于在遗址保护规划与建设管理上的脱节,城垣周边村屯建设未得到有效控制,随着村镇用地发展扩张的过程,已经威胁到古城垣遗址。

金代祭祀柱于2010年挖掘出土,位于齐王墓遗址东侧约百米处。祭祀柱体积较大、形制规整,对研究金代礼制、贵族丧葬习俗制度具有重大价值。该遗址被列为当年的“全国考古十大发现”之一。

金官窑遗址位于城子村西南,是待发掘遗址。金代前期东北地区的瓷器生产,以辽宁抚顺大官屯窑和辽阳江官屯窑为代表。金早期虽然制瓷水平较低,但却是中国窑瓷史上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该遗址是金代建都立国初期的官窑遗存,对于形成完整清晰的金代陶瓷历史有重要意义。

目前城子村金源遗存分别在3地保存,其中,金齐王墓石质棺椁及祭祀柱保存于阿城金上京博物馆;齐王墓陪葬品保存于黑龙江省博物馆-群力分馆;古城垣及官窑遗址原址留存;即所有已挖掘的可迁移遗存全部异地保存,由于遗存出土原址没有留存、标识和保护,这些遗存的历史痕迹在城子村基本消失。古城垣遗址和其他待挖掘遗址保护状况堪忧,亟待解决遗址保护和村屯建设扩张之间的矛盾。

二、巨源镇城子村遗存保护处境

通过实地调研、文献整理、专家评议等方式方法,城子村金源遗存保护问题主要集中在“价值不清、特色缺失、管理混乱”等方面。

(一)价值不清

长期以来城子村的历史名村价值不清晰、保护思路不明确,缺乏价值评估与挖掘。换言之,城子村需要保护什么,什么保护对象能支撑城子村核心价值,保护对象之间存在何种内在关联等。城子村满足于金代贵族城郭、棺椁等表象特征,未能深入挖掘城子村金代政治、军事地位以及在金发展壮大历程中的作用,保护工作碎片化、体系性不强;忽略了保护对象之间内在联系,难以充分展现城子村应有的金代历史文化内涵。只有在科学评价和认识城子村金源价值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护规划与策略,提升保护实施成效,实现城子村金源历史的合理保护与优化发展。

(二)特色缺失

城子村作为哈尔滨近郊乡村金源文化特色可谓鲜明。然而,受制于保护思路与保护工作的滞后,古村的遗存完整性面临严峻挑战,历史风貌正逐渐消失,特色不成体系且缺乏质量。现存古城垣遗存但缺乏视线通廊保护,城垣存在大量名宅阻隔,整体上不显山不露水,特色格局未能得到完整体现;已挖掘遗存原址(古墓、祭祀柱)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控制,金源历史文化内涵未能得到有效的承载。当前城子村“历史”与“风貌”之间是相互分离的,村镇金源特色呈现碎片化、分离化特征,并面临缺失性危机。

(三)管理混乱

城子村的原址遗存保护仅适用于《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管理文件条款原则性强,内容不健全不完善,措施不明确不细致,保护工作无处可依,难以实现科学保护;在建设行为控制上,镇村建设管理部门缺乏力度,违法活动难以得到有效制止。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下,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保护规划管理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空间环境的控制,它贯穿在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之中”,是实现文化遗存传承与发展的关键手段。

三、保护规划应对

城子村规划策略可以概括为以创建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指导,以“金”为媒,汇创意的核心思想,以文物古迹旅游开发的方式,以打造露天博物馆为手段,形成遗址公园、古迹博物馆、齐国天街、金窑艺术中心、民间手工坊等主要项目。

(一)以创建历史文化名村为切入点,构建完善的保护规划构架

我国实施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制度十余年来,理论体系、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均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14年3月第六批名镇(村)公布,迄今,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数量已经达到251。黑龙江省“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为海林市横道河子镇(第三批)和黑河市爱辉区爱辉镇(第四批)。

黑龙江省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于2013年底公布,确定齐齐哈尔泰来县塔子城镇、江桥镇及龙江县龙兴镇,为省级历史文化名镇;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金城乡古城村、泰来县大兴镇创业村、大庆市肇源县民意乡大庙村,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城子村以创建“历史文化名镇(村)”为切入点,形成完善的保护规划框架,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及其空间环境的控制,贯穿在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工作之中,措施明确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实现科学保护;在建设行为控制上使违法违章活动得到有效制止。

(二)特色整合,格局梳理,深挖金源文化的核心价值,塑造完整的金源历史风貌

特色历史文化遗存是名镇(村)价值的重要载体与表现形式,是人们认知感受历史与优秀文化的重要基础。因而,对特色历史文化遗存的梳理与分析、整合与保护,是名镇(村)保护规划的重中之重,是维护名村价值、塑造名镇(村)完整风貌的先决条件。

根据城子村历史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评估,结合空间分布特征,规划构建“一城一景、一街一馆”。其中,“一城一景”为以金代古城垣为核心的古城遗址公园,是城子村的灵魂所在。古城垣是了解城子村社会发展变迁的重要实物,也是重要的金代文明建筑符号之一。规划古城遗址公园是金源文化旅游资源和公共休闲空间场所,结合文化旅游对古城垣遗存的保护与展示利用,可提升文化底蕴,使周边历史环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实现文化景观与自然景观优势互补;“一街一馆”分别指齐恒天街步行街与金源露天博物馆。步行街位于齐王墓和祭祀柱出土原址以南,西起古城西路,东至古城垣遗址公园,区域以遗存原址为核心进行保护、提升和改造,复兴城子村金源历史。规划引入“露天博物馆”概念,将城子村遗存密集的北部区域整体打造为 “露天金源博物馆”,使每个金源遗存都成为 “露天金源博物馆”的一个展示点,形成开放式、具有城景互动效果开启城子村的金源文化窗口。

四、实施策略建议

(一)管理机制建议

针对规划的长期性,建议形成反馈机制,坚持跟踪规划与实施,并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和补充,墙绘制度保障与公众参与,提升保护措施的准确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政治经济建议

规划建议采用“政府主导、总体控制、社会参与”的保护运作模式,即由政府调配资源、积极推进抢救计划实施,总体控制整改工作进程与效果,在保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前提下,实行激励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提升保护工作的时效性,并保障名村保护底线。

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和价值挖掘方法,通过保护实施形成示范效应,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护,形成保护的良性发展态势。

五、结论

2014年《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出台,其将保护文化遗产、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建立保护管理机制作为主要任务,明确保护目标和开发模式从而更好的保护乡村文化。

传统僵化的保护方式不但不利于遗存本身的保护,反而可能陷入消亡的境地。在本次规划从城子村实际情况出发,保护中充分考虑到相关规划结合以提高保护的可实施性和可执行力,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活化利用文化遗产,使之融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成为居民的一部分,以此寻求历史文化遗存与镇村建设和谐共存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保护历史文化的建议篇13

街区空间结构遭破坏。不同的文化结构、经济结构、科技状况以及人们的生活风俗会使不同的城市历史街区形成不同的空间结构形态。不同类型的城市历史地段也具有不同的空间结构形态。研究发现,一种文化或一个时期的社会,其建筑表征主要是由空间结构形式来决定的,而非建筑本身的细部。如江南地区的城市,其早期城镇及街坊的形成及生长因河道作为交通、贸易的干道,则多依附于河道,故有因河成市,因水成街之说。历史上的街区建设,多是自组织建造行为。这种建造的最主要特点,是街区的形式与形态上的无定式,是街区整体肌理细密而迤逦,且具有人性的尺度。然而据现场走访可发现,江苏部分历史街区的修缮与保护在空间结构上并未较好注意对街区传统肌理的继承与发展,一些项目甚至简单采用的“横平竖直”的道路结构形式,忽视原有空间结构与破坏街区肌理关系,削弱了历史传统街区的文化认同。

建筑多样性逐渐丢失。历史地段传统建筑具有多样、复s和多元的形态。这种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一是与建筑物的不同的使用功能相对应。比如住宅、商铺、公共建筑其建筑造型不尽一致。二是人们多样性的生活内容的物质反映和历史积淀。三是自组织建造行为所致。尤其是一个街区并非一次形成,所有建筑亦并非由同一批民间匠人来完成。尽管现今历史传统街区从整体形象上给人们一个建筑面貌几近一致的错觉,其实所谓的几近一致是其时审美文化的浸染与建造技术与材料的趋同表现与时间痕迹的体现。但在江苏既有城市历史传统街区,修复及扩建的部分建筑物忽略了历史传统建筑形态所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多元性,有些建筑从外观到细部甚至也体现出多数一致的情形。

二、提高历史传统街区的保护水平的建议

加强街区形态研究。建筑艺术遗产资源的发掘与传统建筑形态认知,是一切保护和传承设计活动的基础。一是建议在省内加强对建筑艺术遗产本体形态特征的专门化研究,从理论层面探讨传统建筑艺术遗产的本体价值,形成对建筑艺术遗产形态特征的判断标准,进而可能确立建筑艺术遗产保护和传承设计的方法。二是关于江苏地区城市历史传统建筑艺术遗产形态认知,因从建筑物质形态要素,如建筑空间形态、建筑实体要素及建筑风格,与非物质形态要素如政治、经济、文化及人为因素等两方面展开深入、系统的专门化研究,总结建筑物质形态本体特征的构成规律和设计方法。

强化街区整体规划。对街区的整体规划建议既要突出单体的文物古迹,又要突出这些文物古迹的整体感及与整体历史文化街区的内在联系,不仅要重视单体建筑的保护与复原,还应注重整体氛围的营造,注重分析文物资源的系统性。同时,可在历史文化街区周边设定保护区域,确保保护区域内的新建筑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人文风貌相一致,在规模、形态、色彩等方面有机融入历史建筑群,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格局。新建筑应在外在形式上与周边环境保持统一,符合原有的街巷格局与风格,要充分考虑如何将新建筑有效嵌入原有建筑群,同时,在数量上要严格控制,避免与原有环境相抵触。

建立街区基因宝库。寻找建筑艺术遗产的基因,即寻找建筑艺术遗产可资延续的本质与内核,是传统建筑形态认知的核心内容。建议一是要研究地域建筑文化传承设计的基因,发掘传统特色建筑所携带的遗传信息,总结其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二是需通过对江苏城市历史传统街区建筑艺术遗产资源的发掘与梳理,对建筑艺术遗产的构成、生存状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信息的采集、分析,理性判断其演变规律与价值,构建全面的价值认知体系,并建立江苏城市历史传统街区建筑艺术遗产的基因库,为建筑艺术遗产保护提供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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