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社会实用13篇

经济与社会

篇1

壹、方法论基础

贰、社会行为概念

第二章 经济行为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三章 统治的类型

一、合法性的适用

二、设有官僚行政管理班子的合法型统治

三、传统型的统治

四、魅力型的统治

五、魅力的平凡化

六、封建制

七、魅力的民主的新解

八、合议和权力分立

九、政党

十、非统治型的团体行政管理和豪绅名士掌政

十一、代议制

第四章 等级与阶级

一、概念

(未完待续)

第一部分 社会学范畴理论

第一章 社会学基本概念

提示: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13年版第253页等。(《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07年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

壹、方法论基础

1、在这里,“意向”或者是:a)实际存在的意向,即①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的意向;②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这种行为的经验科学即社会学和历史学,与所有教条式的科学即法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等相比较,区别就在这里,后者想在它们研究的对象上探究出“正确的”、“适用的”意向来。

2、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整个社会学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纯粹传统的行为(见下文),是处在两者的界线上的。意向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的行为,在心理过程的某些情况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只有专家们才了解其存在;一些神秘的、因而也是不能用话语作适当交流的过程,对不能亲身体验这种经历的人,是不能充分理解的。与此相反,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

3、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理解的明确性可能是:[a]或者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或者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b]是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感受的性质)。在行为的领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认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彻底无遗地和显而易见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在行为中,在其所体验的感觉的相互关系中完全可重新体验的事物,具有感觉的明确性。在首先是那些处于数学或逻辑陈述相互关系中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作理性的理解,在这是也就是说,可直接地和明确地用理智的意向去世把握。如果有人说出这个定理:2X2=4,或者用不着思维或论证应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按照我们的思维习惯-“正确地”得出一个逻辑结论,那么这在意向上意味着什么,我们理解得十分清楚。同样,如果他在他的行为中,从我们认为“已知的”“经验的事实”和既定的目的,对将要被应用的“手段”的(根据我们的经验)明确地得出结论,我们出是完全理解的。任何对这类以理性为取向目的行为的阐释-对所应用的手段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明确性。然而,未能以同样的明确性,却以对我们的解释的需要已有足够的明确性,我们也能理解这类“错误”(包括“问题的扭结”);这类错误我们自己也能接触到,它们的产生在感觉上也是可以体验到的。相反,一个人的待业根据经验赖以为取向的某些最终的“目的”与“价值”,我们往往不能十分明确地理解,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方面能用智慧去把握,另一方面却很维通过感觉的幻想去重新体验地加以理解,而且它们越是急剧地偏离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我们就越发难以作重新体验的理解。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例如,很多宗教的和慈善事业的杰出奉献,对于对此感觉迟钝的人来说,就属于这类行为。同样,极端理性主义的狂热(“人权”),对于坚决拒绝这些观点的人来产,就属于这类行为。-现实表现的情绪(恐惧、愤怒、虚荣心、羡慕、妒忌、爱、欢欣鼓舞、骄傲、复仇欲、孝顺、倾心和各种各样的好奇心),和那些由它们而产生的(从合乎理性的目的看来)非理性的反应,我们越是能够亲身去接触,我们就越能在感情上更鲜明地重新体验,但是无论如何,即使它们在程度上绝对超过我们的可能性,我们也能在意向的感觉上理解它们,从理智上预计它们对行为的方向和手段的影响。于是,对于构成类型的科学观察来说,要最一目了然地研究和阐述行为的一切慧理性的、受情绪制约的、影响行为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它们视为行为的一种虚构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进程的“偏离”。例如,在解释一次“股票市场混乱”时,首先要适当地确定:在不受非理性的情绪影响下,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然后把那些非理性的因素作为“干扰”记载下来。同样,在一次政治或军事行为中,首先要适当地确定:在认识所有的情况和参加者的一切意图,并在选择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以我们认为可行的经验为取向的手段的情况下,行为的进程会是怎么样。只有这样,才能在因果上估计其受非理性所制约的偏差。因此,构筑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在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在这个意义上,而且仅仅出于这种行为上有的放矢的原因,“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才是“理性主义的”。然而,这种程序当然不能被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允许把它理解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因为,是的,这甚至丝毫也不说明,在现实中合乎理性的目的考虑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实际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不是。(在不适当的地方,理性主义解释的危险不难理解,不应因此而否定。可惜,全部的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的存在)。

4、对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结果、促进或阻碍。“非意向的”与“无生命的”或“非人的”并不一致。每一件人造物,比如一台机器,都只从制造和应用这件人造物的人的行为(可能有着极为不同的目标方向)所赋予(或想赋予)的意义,才能得到解释和理解;如果没有追溯到这个意义上,它就仍然是根本上不能理解的。因此,其中可以理解的地方是人的行为与此的相关性,或者作为“手段”,或者作为行为者或行为者们内心想着的、其行为赖以为取向的“目的”。只能在这些范畴内理解这种事物。相反,所有的-有生命的、无生命的、非人的、人的-不具有所认为的意向内容的过程或状态,都是非意向性的,只要它们没有与行为的“手段”和“目的”发生关系,而仅仅是行为的诱因、对它的促进或阻碍。13世纪末(1277年)道拉湾(在德国与丹麦交界处的埃姆斯河河口)涨潮决堤,作为引起某些具有相当历史意义的居民迁移过程,(也许!)具有“历史的”意义。一般生命的死亡规律和有机循环,从儿童的束手无策和白发老人的无依无靠,由于人的行为曾经以及正在以这种事实为取向的种种不同的形式,自然具有头等的社会学意义。关于某些心理的或心理-生理现象过程的不可理解的经验规律(疲劳、训练、记忆等等,但是同样地例如,用某些特定形式进行苦行阉割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精神快感,根据速度、方式和明确性的不同反应的类型的区别等等),组成又一个不同的范畴。然而,这种情况如同在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上的情况是相同的:正如实际的行为者一样,理解的观察也把它们作为必须预计到的“事实”加以接受。将来的科学研究也能为意向上特别的行为发现不可理解的规律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尽管迄今为止这种情况极为少见。比如,生物学遗传(“种族”)的区别-如果和一旦统计的结论能证明对社会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态度,也就是说,尤其是社会行为的意向关联的方式产生影响的话-对社会学来说,将被作为事实完全接受下来,正如食物需求的方式或衰老的作用等生理学的事实对行为的影响被接受一样。而承认它们的因果意义自然是社会学(和整个行为科学)的任务:对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作解释性的理解,又丝毫不改变它们。它仅仅把某些点上不可理解的事实(如:行为的特定的目标方向频率类型上的相互关系,或者它的类型上的合乎理性的程度,以及头盖骨指数,或者肤色,或者不管什么样的生物学遗传素质),纳入到可理解性解释的动机的相互关系中去,正如它们今天已经存在着的那样(见上文)。

5、“理解”可能是:①对一个行动(包括表示一种见解)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例如,我们现实地“理解”我们听到或者读到的2X2=4这个定理的意义(对思想的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次表现在脸部、感叹、非理性的动作中的愤怒的爆发(对情绪的非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个劈柴人的或者某一个抓住门把手想关门的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个用枪瞄准一只动物的人的行为(对行动作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然而“理解”也可能是:②解释性的理解。我们从动机方面“理解”那个说出来或写下来的2X2=4这个定理的人的意向,结合着他正好现在和在这种场合下这么做,如果我们看见他正在算一次买卖的账目、做一种科学的演算、一项技术的计算或者其他的行为,根据我们理解的这些行为的意向,这句话“属于”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也就是说,获得一种我们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对动机作合乎理性的理解)。我们不仅从现实中,而且从动机方面,理解劈柴或用枪瞄准,如果我们知道,劈柴者或者为了换取工资;或者为了他自己的需要;抑或他是为了身体的康复(合乎理性的);或者“因为他在发泄一次激动”(非理性的);或者出自报复(情绪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非理性的)而采取这个行动。我们最终从动机方面理解愤怒,如果我们知道,它是基于嫉妒、受伤害的虚荣、受污损的名誉(受情绪制约,因而动机上是非理性的)。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我们把它们的理解看作是行为实际结果的一种解释。因此,“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如,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按其主观认为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关于这种“解释”的因果意义,见6、)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包括发泄情绪的情况,我们想把事情发生的主观意向,包括意向相互关系的主观意向,称之为“所认为的”意向(因此在这其中超出一般习惯用语的含义,一般在应用“认为”一词,按照这种情况理解往往只用于合乎理性和怀有目的的行为。

篇2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实守信一向是我们引以为傲的美德。古语云:“言必出,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国之宝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等等,都极言诚信之重要。因为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兴,政府无信不威,社会无信不稳,国家无信不强。所以,诚信是经济主体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项道德资本,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石,更是当今开放的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的生命。

一、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诚信现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诚信的现象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在经济领域中,不诚信已经影响和危害到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最使人深受其害的是造假、贩假。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服务质量低下,买卖经营靠坑蒙拐骗,扰乱市场,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因不诚信而导致的恶果已经充分显露:由于一些商家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准则,使得一些外商在与国内经济活动主体开展业务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处置不当,也造成了一些不良的影响。这些都对国家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2001年,我国GDP中有将近10%到20%为信用的损失成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陈清泰曾经指出,我国一些企业因为信用不高乃至失信,导致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约6000亿元人民币。在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就曾经有上百份的提案是关于“企业信用”的问题。可见诚信缺失已成为严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不仅造成经济关系扭曲,社会交易成本增加,而且败坏社会风气,直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在政治生活领域中,因为不诚信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权钱交易、贪污渎职、欺上瞒下以及耍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浮夸虚报等,这些都是不诚信的行为,已严重地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最可怕的是不诚信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种生存环境,当一些人不守诚信而不受任何惩罚,反而因此得到好处,当谎言和虚伪在一些时候比诚信更适合某种环境并具有更大的生产优势时,就必然导致更多的人在更大的范围内不守诚信。学术界本应是一块探求真知的净土,然而近些年来,由于不讲诚信,急功近利,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被一些人弃而远之,有的竟然弄虚作假获取名利,失去了学者起码的道德。在个人交往领域中,不诚信则损害了人际关系的和谐,致使人情淡薄。一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迷失了自己,为人虚伪,言而无信,客观上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不信任,相互欺骗,扭曲了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关系,使人们陷入怀疑一切的境地等等。

二、建立经济社会诚信的路径选择

如何让诚信深入人心,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经济、民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参与竞争,因市场主体不同,必须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念才能公平竞争,才能共同致富,才能促进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诚信是实现公平竞争的保证。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原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平衡。坚持诚实信用,就是要求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保持对一定道德承诺的敬重。这种主体行为的道德自律意味着市场主体在做出一定的经济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意识到并且能够履行其对社会的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意味着市场主体必须用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因此,要引导主体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益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义利兼顾,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和欺诈行为,形成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要培养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人格,以利于增进主体义务感和责任感,形成良好的交易风气,从而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和平衡有序的社会利益系统。如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公司就是以诚信的道德理念为根基,做优做强企业,努力“打造系统集成商,勇当行业排头兵”。他们始终将诚信道德理念贯穿于市场竞争的过程,在相互的交往中,向对方献出忠诚。他们在京沪铁路电气化改造施工中,其中有一变电所的施工任务就属于他们电务公司电气化工程项目部,但变电所的征地拆迁任务却属于另一家施工单位。由于该单位迟迟征不下地来,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施工进度。眼看着工期一天天逼近,项目经理果断决定由他们自己来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以便加快施工进程。对此,当时很多同志都有想法,认为征地费用给了别人,工作我们来干,这不是傻吗?针对大家的不同反映,项目经理给大家算了一笔账:假如就这样拖下去,最终影响全线的开通,对国家的损失有多大?虽说主要责任不在我们,但毕竟是我们没有按时完成任务,业主会对我们怎么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征地拆迁任务迅速完成,变电所提前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该电气化工程项目部刮目相看,不仅给了他们应有的补偿,而且项目部所担负的标段也被评为优质工程。

(二)教育引导。诚信的养成需要通过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化作自觉的行动,“言必信,诺必诚。”“小信诚,大信立。”诚信教育必须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从日常工作抓起。如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公司中南分公司就常常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使大家克服了“老实人吃亏”的思想,从而牢固树立了诚信就是企业通往市场的桥梁的信念。他们自1989年进入湖北省移动市场以来,已经有20多个年头。在这期间他们始终以“让社会信赖、让用户满意、让业主放心”为宗旨,尽心尽责地服务于用户和业主。2005年8月,十堰地区暴雨连降、洪水泛滥,十堰市三个县市区的移动光缆线路全部被冲断,湖北省移动公司指名中南分公司赶赴十堰紧急抢修线路。中南分公司的职工赶到十堰后,发现移动线路的走线全部沿着河边,而当时洪水肆虐、沟满河涨,但为了尽快开通线路,职工们冒着生命危险趟过河去抢修,对受到洪水威胁的病害线路直接迁移。十堰市移动分公司的领导深受感动,觉得与这样的单位合作放心,后

来主动将全市70%的线路代维任务交给了中南分公司。至今,中南分公司已很好承担了湖北省14个地市州、总长达10300多公里移动线路的代维任务。

(三)健全法规和制度。当前社会的信用缺失,既与诚信教育不够有关,更与法规的滞后、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相联。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诚信立法、健全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制体系。为此。首先要重视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在当代中国,政府自身的诚信无疑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对公众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推动诚信制度建设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政府要建立市场准入、失信约束和处罚机制,制订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诚信体系的“游戏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其次要建立稳定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护私有产权。产权是信誉的载体、信任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复杂交易的规则。在对产权的保护从政策保护走向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重视文化方面的保护,即在全社会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意识和文化环境。只有政府尊重产权是不够的,只有每个老百姓都尊重别人的产权时,私有财产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最后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核心,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建立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在美国,伴随一个人终身的信用安全代码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良的信用将让这个人付出致命的成本,而为社会节约巨大的成本。当前,应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逐步建立起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查询、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预替、管理及转嫁制度在内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个人增强诚信观念,抵制失信行为。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改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必须予以特别重视。

总之,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只有通过正确的价值观导向、教育导向、法规导向、制度导向的推动,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才能不断跃上新台阶,整个社会才能达到一种高效率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傅刚,低信誉让企业吃了大亏[N],经济日报,2002一04―16

[2]周汉华,信用与法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3)

篇3

主办单位:广西社会科学院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种:中文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672-2728

国内刊号:45-131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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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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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个行为,只要当它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以设法满足对有用效益的欲望为取向时,就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一种和平行使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而“合理的经济行为”应该叫做目的合乎理性地即有计划地行使以经济为取向的支配权力。“经济”应该叫做一种自主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而“经济企业”应该叫做一个按企业方式安排的持续的经济行为。

1、上面(见第1章:第(1)节,第二,2,[原文]第11页)已经强调指出,经济行为本身并非必然就是社会行为。

2、给经济行为下定义必须尽可能具有普遍性,而且必须显示出,一切“经济的”过程和对象都是由于人的行为赋予它们的意向-作为目的、手段、妨碍、附带成果-而获得其特征。-只是不许像偶尔有所发生地那样进行表述:认为经济行为是一种“心理”现象。货物的生产,或者价格,或者对货物的“主观上估价”,-如果它们不同于现实的过程的话-根本不会“想起”要保持一种“心理”状态。然而,这个引起误解的表述,也指出某些正确的东西:它们有一个具体形式的所认为的意向:唯有它才使有关过程成为一个统一体,唯有它才使这些过程成为可以理解的。-此外,“经济行为”必须这样界说,它也包括现代的赢利经济,因此不许首先从“消费需求”及其“满足”出发,而是一方面要从渴望有用效益这一事实出发-包括对裸的追求金钱的欲望也很中肯的事实;另一方面,要从通过一种(哪怕是原始的和扎根于传统的)照顾,试图保障满足这种渴望的事实出发-包括对纯粹的、十分原始的满足需求的经济也很中肯的事实。

3、与“经济行为”相反,任何这样的行为,a)主要以其他目的为取向,然而在行为过程中也考虑到“经济情况”(主观上认识到采取经济预防措施的必要性),或者,b)主要以此为取向,然而也应用现实的暴力作为手段,都应该叫做“以经济为取向的行为”。也就是说,所有不是主要地或者不是和平地以经济为取向的、也受到经济情况制约的行为。因此,“经济行为”应该叫做主观的和主要的经济取向。(主观的:因为重要的是相信采取预防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客观的必然性)。R.里夫曼正确地强调这个概念的“主观的”性质,认为行为的所认为的意向使它打上经济行为的烙印,然而,依我之见,他却不正确地认为所有其他人[作者]都持相反观点。

4、任何一种行为,包括暴力的(例如:战争的)行为(掠夺战争、商业战争),都可能以经济为取向。与此相反,尤其是弗朗茨。奥本海默(1864-1943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正确地把“经济”手段和“政治”手段相对立起来。在实际上,把后者与“经济”分开是恰当的。暴力的应用与经济的精神-在一般意义上-是强烈对立的。因此,直接地现实地采用暴力方式夺走财物和用斗争的办法现实地直接强加一种外来的举止,不应该叫做经济行为。然而不言而喻,交换也不包括整个经济手段,而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哪怕是最重要的一种。显然,以经济为取向的、形式上和平的预防措施,以及采用暴力的手段并获得成功(军备、战时经济),也同样是“经济”,如同这种方式的其他行为一样。任何合理的“政策”,在手段上都利用经济的取向,而且任何政策都可以服务于经济的目的。同样地,虽然在理论上不是任何经济,但是我们的现代经济,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强制来保证支配权。也就是说,通过可能采用暴力的威胁以期获得和贯彻对形式上“合法的”支配权的保证。然而,这种由暴力保护的经济本身不是暴力。诚然要求把经济(不管如何给它下定义)在概念上-例如,与“国家”等等相反-说成仅仅是“手段”而已,那是多么地本末倒置;这一点可由此得到说明:人们正是只能通过指明今天由它垄断地应用的手段(暴力),来给国家下定义,如果说还有什么东西的话,那么从实际上看,经济意味着正好在目的之间的预防性选择;当然,这种选择是以手段-为了达到这若干目的似乎可以支配和得到的手段-的贫贬为取向的。

5、并非任何在手段上合理的行为都应该叫做“合理的经济行为”,或者一般的“经济行为”。“经济”这个说法尤其不能与“技术”相提并论。对我们来说,一个行为的“技术”意味着行为所应用的手段的内涵,与行为最后(具体地)以之为取向的行为的意向或者目的正好相对立,“合理的”技术意味着应用有意识地和有计划地以经验和深思熟虑为取向的手段,在最合理的情况下,则是以科学的思维为取向的。因此,具体什么东西被看作是“技术”,界限是模糊的。一个具体的行为的最后意向,把它放在一个行为的总的相互关系中,可能是“技术”性质的,亦即在那个更为广泛的相互关系的意义上,是手段;然而此时对具体的行为来说,这个(从那个相互关系上看)技术效益就是“意向”,而由它为此所应用的手段就是它的“技术”。因此,对于一切行为和任何行为来说,都有在这个意义上的技术:祈祷技术、苦行技术、思维和研究技术、记忆技术、教育技术、政治统治或僧侣统治技术、管理技术、技术、战争技术、(例如一位演奏能手的)音乐技术、一位雕刻家或画家的技术、司法技术等等,它们都能达到一种极为不同的合理的程度。“技术问题”的存在,总是意味着存在着对最合理的手段的怀疑。同时对技术来说,除了其他的准则外,“用力最少”的著名原则也是衡量合理的尺度:与所应用的手段相比,达到最大的成果(而不是“用-最小的手段”)。这个似乎相同的原则,自然也适用于经济(正如适用于任何合理的行为一样)。但是,在不同的意义上。只要在我们的词义上的技术是纯粹的“技术”,那么,为了取得这个对它来说是绝对地和无庸思索地可以争取到的成果,它所关心的仅仅是最合适的和比较上用力最经济的手段,同时成果又可以同样完美、安全和持久。所谓比较上,是指采用不同的路径,在耗费上可以直接作比较。同时,只要它是纯粹的技术,它就不顾其他的需要。例如,一台机器的一个在技术 所需要的部件,是否用铁或用铂制造,它将-如果为了获得这个具体的成果,后者在实际上有着足够数量的话-仅仅在这种观点下做决定:成果最为完美和采用两条途径中哪一条,其他所需要的、可以比较的耗费(比如劳动)最少的。然而,只要它注意到同整个需求相比,铁和铂稀有程度的差别,-如同今天任何“技术员”在化学实验室里就习惯做的那样-,那么,它就不再(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仅仅以技术”为取向,而是同时也以经济为取向。从“经济行为”的立场上看,“技术”问题意味着要讨论“成本”:对经济来说,一个从根本上看总是很重要的问题,然而也是一个在形式上属于它的问题圈内的问题:其他的(根据不同情况:现在质上不同的或者将来质上相同的需求的供应将会如何,如果现在为了这个需要而应用这些手段的话?(弗里德里希。冯。戈特尔-奥特里利恩弗尔德(1868-1958年,奥裔德国国民经济学家)的论述与此相似,见《社会经济学概论》第二部分第2卷:R.里夫曼的议论详尽而出色,见《国民经济理论基本原则》,第1卷,第334页等[第2版第327页等].不过把所有的“手段”归结为“最后的劳动消耗”是错误的。)

因为为了一个技术的目的,应用不同的手段,比较而言,花费多少“成本”,这个问题最终要落实在对于不同的目的手段的可用性上(其中主要是劳动力的可用性上)。例如,这个问题是“技术性的”(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必须采用什么样的装备才能移动一定方式的荷载,或者才能从一定的深度把矿产品运送出来,其中哪些装备“最合适”,也就是说,(为取得成果)比较而言,用最少的现时的劳动达到目的。在流通经济里,这些耗费是否能通过产品的销售,用货币支付?在计划经济里,是否能无损于其他的、被认为更为重要的供应的利益,提供为此所必须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所出现的问题是“经济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一个对目的进行比较的问题。经济主要以应用的目的为取向,技术则是以(在既定的目标下)必须应用的手段问题为取向。一个特定的应用的目的,从根本上是以技术的起点为基础的,在纯粹概念上(当然不是在实际上),对于技术的合理性问题,原则上是无所谓的。根据这里所应用的定义,也有一些合理的技术也服务于一些并不存在任何欲望的目的。例如,可能有人纯粹出于“技术的”爱好,不惜应用最现代化的经营手段,生产大气层的空气,而他的行动在技术上的合理性则是无懈可击的:在任何正常的情况下,这样做在经济是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不需要为这个产品的供应采取预防措施(参阅冯。戈特尔-奥特里利恩费尔德的《社会经济学概论》第二部第2卷)。今天的所谓技术开发,以赢利机会为经济取向是技术史上的基本事实之一。然而,这种经济取向哪怕非常重要,却不仅是它,而且部分是脱离现实的意识形态学家的游戏和冥思苦索,部分是追求来世的利益或者好于幻想,部分地是艺术家的问题和其他非经济的动机,给技术的发展指引道路。当然,历来的重点在于技术发展的经济制约,今天尤其如此。没有合理的计算作为经济的基础,也就是没有极为具体的经济史上的条件,合理的技术也不会产生。在这里没有着重把与技术比较相对立的特性立即纳入初步的概念里,这缘由于社会学的基本出发点。对于社会学来说,由于“持续性”,在实用上就要权衡各种目的以及目的与“成本”的利弊(只要成本有所改变,不必放弃一个目的以利于更为迫切的目的)。与此相反,经济理论将立即加入这一特征。

6、在“经济行为”的社会学概念里,支配权力这个特征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至少赢利经济是完全在交换契约中进行的,即在有计划地获得支配权力的过程中进行的。(这样一来,就建立同“权利”的关系。)然而,经济的任何其他组织也意味着对支配权力的某种实际的分配,只是根据完全不同于当今在法律上保证自治和自主地进行个人经营的私有经济的原则。要么是领导者(在社会主义的情况下),要么是成员(在无政府主义的情况下),必然会指望获得对现有劳动力和有用效益的支配权力:这一点只能在术语方面进行掩饰,却不能作进一步解释。通过什么-究竟是用惯例或者用法律-来保证这种支配,或者它外在上没有任何保证,而在实际上只能依照习俗或利害关系,(比较)有把握地指望这种支配,这本身在概念上是无关紧要的,尽管对于现代经济来说,法律的强制保证是必不可少的,这是确实无庸置疑:因此,对社会行为在经济上的观察,那个范畴在概念上必不可少,并不意味着诸如支配权力的法律制度上的不可或缺,尽管人们在经验上认为这种制度是多么不可缺少。

7、在“支配权力”这个概念里,在这里也包括支配-事实上的或某种程度上有保证的-自己的劳动力的可能性(它-对奴隶们来说-并非是不言而喻的)。

8、经济的社会学理论不得不马上把“货物”的概念纳入它的范畴(正如这将要在第(2)节里论述的那样)。因为它与那个经济行为者的(只有在理论上可以孤立出来的)考虑的结果所赋予其特殊意向的行为有关系。经济理论(也许)可能采用别的方法,它的理论认识对于经济社会学-尽管后者必要时也必须创造自己的理论构架-是基础。

(2)

“有用效益”应该总是指一个或若干经济行为者本身所估计的具体的、单一的、成为关心对象的、当前或未来应用可能性的(真正的或者臆想的)机会,它们作为手段对于经济行为者(或者)经济行为者们的目的具有宝贵的意义,他的(或者他们的)经济行为是以之为取向的。有用效益可能是非人的(物的)承受体的效益,或者人的效益。在具体情况下,习惯用语所指的物的有用效益的承受体,不管什么形式都应该叫做“货物”。而人的有用效益只要存在于一个积极的行为之中,就应该叫做“劳动效益”。然而,社会关系也是经济行动的预防措施的对象,它们被看作是当前或未来可能拥有对有用效益支配权力的源泉。通过习俗、利害关系(或者惯例或法律)来保证的制度而有利于经济的可期待的机会,应该叫做“经济机会”。参阅欧根。冯。伯姆-巴威克(奥地利国民经济学家,多次出任奥地利财政大臣)的《从国民经济货物学说的观点看待权利与关系》(恩斯布鲁克,1881年版)。

1、货物和劳动效益并没有囊括对一个从事经济行为的人可能很重要的并且可能成为预先防患对象的外界关系的所有方面。“顾客忠诚”的关系,或者有可能阻止的人对经济措施的容忍,和无数其他方式的行为,都完全可能对经济行为具有同等的意义,而且同样完全可能成为经济行为预防措施的对象和例如签订契约的对象。然而,倘若想把它们放进这两个范畴当中的一个中,就会产生不准确的概念。因此这样形成的概念仅仅是出于实用的原因。

2、如果想把生活中的日常习惯用语中的所有直观的东西都毫无区分地称之为“货物”,然后把货物的概念与物的有用效益相提并论,(正如冯。伯姆-巴威克正确地强调的那样,)这些概念也同样会变成不准确。在严格的习惯用语中,有用效益意义上的“货物”,不是“马”,或者诸如一根“铁棍”,而是它们的每一种被重视为值得追求的和被想念的应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牵引力,或者作为支撑力,或者不管作为别的什么。对于这个术语来说,(在买和卖等行动中)起着经济流通物作用的机会,如“顾客”、“抵押”、“所有权”就不是“货物”,而是一些“劳动效益”,它们是通过这些由(传统的或章程的)制度方面令人期望的或者得到保证的对于物的和人员有用效益的一种经济的支配权力所显示出来的机会,为简便起见,应该称之为“经济的机会”(在这一点明确无误的地方,一 般称作为“机会”)。

3、只有主动的行为(不包括“容忍”、“允许”、“不为”),才称之为“劳动效益”,这样做是出于实用的原因。但是从中可以看出,“货物”和“劳动效益”并没有包揽一切经济上受重视的有用效益的分类。

关于“劳动”的概念请参阅下文第15节。

(3)

经济的取向可以依传统或者按目的合乎理性进行。即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理化,传统取向的因素相对来说也是重要的。合理的取向一般来说主要地决定着领导的行为(见第(15)节),不管什么样形式的领导。合理的经济行为的开展脱胎于与本能相联系的反应性地寻找食物,或者流传下来的技术和习以为常的社会关系的传统主义的因袭,在很大程度上也受非经济的、非日常的事件和行动的制约,此外,在供应的回旋余地日益严重的、绝对的或者(经常地)相对的狭窄的情况下,也受到匮乏压力所制约。

1、当然,对于科学来说,原则上不存在着什么“经济的原始状况”。人们通常也许可能达成一致,把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即(我们还能了解到的)最少使用工具的水平上的经济状况,作为这种状况来对待和分析。然而,我们没有任何权利,从缺乏工具的原始居民今天还残存情况得出结论,认为历史上所有处在同一技术阶段的人的群体,都曾经同样地(即按照魏德原始居民(斯里兰卡的原始居民)和巴西内地某些部落的方式)从事经济行为。因为纯粹从经济上看,在这个阶段,既有可能在大的人群中有很强的劳动积累(见下文第(16)节),又有可能相反,在小的人的群体里劳动非常零散。然而,除了受自然条件制约的经济情况外,非经济的(例如军事的)情况也对这两者之间的抉择起着极为不同的推动作用。

2、战争和移民本身虽然不是经济的(尽管正是在早期,主要是以经济为取向的)事件,然而,在各个时代,直到当今,往往给经济带来激烈变化的结果。对于粮食回旋余地(由于气候或者沙漠化或者由砍伐森林所制约的)绝对的日益狭窄,各种人的群体根据其利益关系和非经济利益参与起作用的方式,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然而,典型地是通过缩小需求的满足和绝对降低人口的数目,对于相对的(由需求供应的既定标准和分配获利机会-见下文第(11)节-所制约的)供应回旋余地日益狭窄,虽然也作出极为不同的回答,但是(总的来说),比第一种情况更经常地是通过经济的越来越高的合理化来回答。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不能作出一般的论断。18世纪初叶以来,中国的人口(只要那里的统计是可信的)极大增长,其影响却与同一时期欧洲的相同现象正相反(由于至少可能作出某些论断的原因)。阿拉伯沙漠粮食回旋余地的严重狭窄,只是在个别时期具有改变经济和政治结构的后果,最强烈地同时受到非经济的(宗教的)事态发展的影响。

3、比如近代初期工人阶层生活方式长期有着强烈的传统主义,并没有阻止由资本主义领导的赢利经济的非常明显的日益合理化,然而,例如同样地也没有阻止埃及国家财政的金融社会主义方式的合理化。(无论如何,西方的那种传统主义的态度至少得到相对的克服,才能进一步形成尤其是现代的、资本主义的合理的经济。)

(4)

合理的经济行为的典型规则是:

1、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有计划地分配经济行为者,认为可以指望拥有的当前和未来有用效益(节约)。

2、有计划地分配可支配的有用效益,按其估计的重要性先后顺序,根据边缘效应,分配给若干应用可能性。这些情况(最严格的是“静止的”情况),在和平时期确实在很大的规模上发生,今天大多数按照获得货币收入的形式出现。

3、有计划地获得-生产和运输-那些全部获得手段都在经济行为者自己支配权力下的有用效益。在合理情况下,某一种这类的行动就会发生,只要根据所期望的结果,对欲望迫切性的估计超过耗费的估计,也就是说:①超过劳动效益大致所需要的辛劳的估计;②超过将被使用的货物的其他可能利用的方式,即其在技术上在其他情况下可能的最终产品的估计(包括运输劳动效益的广义的生产)

4、通过与现有的支配权力的拥有者或者获得的竞争者进行社会化,有计划地获得对这样一些有用效益的有保障的支配权力或参与支配的权力;

1)这种有用效益本身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2)它们的获得手段在别人的支配权力下,或者

3)被置于同他人的获得竞争之中而威胁着自己的供应。

这种与其他的现在支配权力拥有者的社会化,可以这样进行:

a)通过建立一个团体,获得或者利用有用效益应该以它的制度为取向;

b)通过交换。

关于a):团体制度的意向可能是:

1)有用效益的获得或者使用实行定量配给,以限制获得的竞争(调节性团体);2)建立统一的支配权力,以有计划地管理迄今一直处于分开支配的有用效益(管理团体)。

关于b):交换是交换伙伴的一种利益的妥协,通过这种妥协,货物或机会被当作是相互的报酬。力争并缔结的交换方式可以是:

①以传统或按照惯例为取向,即(尤其在第二种情况下)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或者

②经济上以理性为取向。任何以理性为取向的交换,都是通过妥协,结束在此之前公开的或者潜在的利益的斗争。有关参加者的交换斗争的结束是妥协,交换斗争作为价格斗争,一方面总是针对着作为交换伙伴考虑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讨价还价),另一方面也可能作为竞争的斗争,针对真正的或可能的作为第三者的、(当前的或将来期望的)与之存在着竞争的意欲交换者(典型的手段:压低或抬高价格出售)。

1、有用效益(货物、劳动或者这类东西的其他承受体),如果实际上可以指望(至少是相对地)自由地、不受第三者干扰地使用它们,这时它们就在经济行为者的自己支配之下,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法律制度或者惯例或者习俗或者利害关系之上。绝不是只有法律的保障支配权是经济行为在概念上(也不是实际上)唯一的前提条件,哪怕今天对于物的获得手段来说,它是经济行为在经验上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2、缺乏可以直接享用的货物,也可能由于可以直接享用的货物,在地理上距离上享用地点遥远之故。因此货物的运输(当然有别于意味着支配权变换的货物贸易)在这里可以作为“生产”的一部分看待。

3、究竟是法律制度,或者是惯例,或者是利害关系,或者是根深蒂固的习俗或者是有意维护的习俗的观念,典型地妨碍经济行为者用暴力去触犯他人的支配权,对于缺乏自己的支配权力来说,原则上是无关紧要的。

4、获得的竞争可以在形形的条件下存在。例如尤其在靠占领方式获得供应的情况下:狩猎、捕鱼、伐木、放牧、垦荒。它也可能和恰恰在一个对外封闭的团体里存在。于是,为对付这种情况而设立的制度总是定量分配获得,往往与占有这样保证的获得机会相结合。让个人或者在多数情况下家族团体,获得固定的有限数额。所有边区生产合作社和渔业生产合作社,阿里明达(中古初期日耳曼部族的公共土地、森林、河流等)和边区的垦荒、放牧和森林采伐等权利的调节,阿尔卑斯山牧场的“牧养”等等,都具有这种性质。所有对可用土地的继承“所有制”的形式都因此而传播开来。

5、交换可以扩大到以某种方式“转让”给另一个人支配和为此有一位伙伴准备付出报酬的所有东西。因此可以不仅扩大到“货物”和“劳动效益”,而且可以扩大到各种各样的经济机会,例如,扩大到一种纯粹依据习俗或利害关系供利用的、没有通过什么东西保证的“顾客”。当然,首先扩大到一切由某种制度进行某种保证的机会。因此,交换物不仅是现实的有用效益。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任何建立在形式上自愿达成协议提供的不管什么形式的现实的、持续的、当前的和未来的有用效益,以换取同样不管什么形式的报偿,姑且在最广义上称之为交换。因此,例如有偿的奉献,或者得到某种许可,或者转让“利用”一个物品,换取“房租”或“佃租”,或者出让形形的劳务,换取工资或薪水。从社会学上看,最后提到的这件事情(指以劳务换工资),在今天对于第(15)节意义上的“劳动者”来说,意味着进入一种统治团体,这暂时还不作考虑,正如“借”和“买”等等的区别暂不考虑一样。

6、交换在其条件中可能 是传统决定的,并且以此为依托,可能是由惯例所决定的,然而是合理的。朋友、英雄、首领、王公之间的礼品交换(参见狄奥麦德斯和格劳科斯(两者均为古希腊神话中的英雄)的交换兵器)是一些惯例的交换行为,常常(参见特勒阿马尔纳信件(1888年在埃及中部特勒阿马尔纳(阿蒙霍捷普四世首府)发现的前亚细亚国王们给阿蒙霍捷普三世和四世的信件,信件用楔形文字刻在泥板上。这是以色列侵占前巴勒斯坦-叙利亚历史是最重要的证明))已经是很大程度上以理性为取向,而且得到控制。只有当或者双方都希望从中受惠,或者存在着一方由于经济实力或困顿所制约的窘迫处境,合理的交换才是可能的。它可以(见第(11)节)或者服务于实物供应的目的,或者服务于赢利目的,也就是说,拿一件物品以换入者或换入者们的个人供应或者以市场赢利机会为取向(见第(11)节)。在第一种情况下,它在条件方面极大程度上由个人所决定,在这个意义上是不合理的:例如,家庭剩余物资的重要性是按照个体经济的个人的边缘效应来估计的,并且可能便宜换出,在有些情况下,偶然的欲望决定着渴望换入的物品的边缘效应很高。因此,由边缘效应决定的交换界线,在很大程度上摆动不定的。合理的交换斗争,只有物品在市场上走俏(概念见第(8)节)才能发展,货物在赢利经济(概念见第(11)节)中被用的或者被换出,才能得到高度发展。

7、关于a1)所提到的调节团体的干预,不是这种团体唯一可能的干预。然而作为最直接产生于需求满足的威胁本身,则属于这里应该探讨的。关于销售的调节见以后的论述。

(5)

根据其与经济的关系,以经济为取向的团体可能分别是:

a)兼有经济行为的团体,-如果这个团体的行为以其制度为取向,主要是非经济的团体的行为,但也包括经济行为的话;b)经济团体,-如果由制度决定的团体行为主要是一定形式的自主的经济行为的话;

c)经济调节团体,-如果和只要团体成员的自主的经济行为在实质上他治地以团体为取向的话d)制度团体,-如果它的制度只正式地通过规则来规范团体成员的自主和自治的经济行为,并保障因此而获得的机会的话。

实质上的经济调节,在继续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还可以与被调节的经济的生命攸关的供应利益相和谐的话,就有其实际的限制。

1、有着自己的财政的(非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国家”和所有其他的团体(教会、协会等等),然而也包括比如教育共同体,主要不是经济性的生产合作社等等,它们都是兼有经济行为的团体。

2、按我们的术语的意义,经济团体当然不仅是一般所称的诸如赢利(股份)公司、消费协会、俄国农村的劳动组合、生产合作社、卡特尔,而且所有的包括若干人的行为的经济“企业”,从两个手工业工人的车间共同体到可以想象的世界共产主义的联盟。

3、比如边区生产合作社、行业、同业公会、工会、雇主协会、卡特尔以及所有有一个实质上调节经济行为的内容和目标方向即“经济政策”的领导的团体,即中世纪的农村和城市,以及当代推行这样一种政策的国家等等,都是经济调节团体。

4、一种纯粹的制度团体,例如经济的法治国家,它在实质上让个人的家庭和企业的经济行为完全自治,只在调解争端的意义上,正式地规定完成自由协议的交换义务。

5、经济调节团体和制度团体的存在,原则上以经济行为者的自治(只是程度大小很不同)为前提。亦即:经济行为者的原则上有获得支配权力的自由,只在(由于行为以此取向的制度)不同程度受到限制。所以(至少相对地)把经济机会的占有让予他们,由他们自治地支配这种机会。因此,只有当整个人的行为就内容而言自主地进行,而且仅仅以正式的制度的规定为取向,以及有用效益的一切物的承受体充分被这样占有,以致对此可以随意支配,尤其是通过交换,正如这符合典型的现代的所有制制度一样,这时才存在着制度团体的最纯粹的类型。任何其他形式的把占有和自治分开,都包含着经济调节,因为它在行为的取向里嵌制着人的行为。

6、经济调节团体和纯粹的制度团体之间的对立,界线是模糊的。因为“正式”制度的形式也可能(和必然)以某种方式,实质上影响着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还会有很深刻的影响。无数现代法律的规定表现为纯粹的“制度”的准则,它们在形式的方式上旨在施加这样一种影响(关于这个问题在法律社会学中论述)。然而除此而外,真正十分严格的限制在纯粹的制度的规定上,只有在理论上才可能。无数“强制的”法律原则-这样一些原则永远不可缺少-也在某种范围内,包含着对实质的经济行为的方式的重要限制。而正是“授权”的法律原则在有些情况下(例如股份法),包含着对经济自治的明显可感受到的限制。

7、实质的经济调节在作用上的局限性,可以表现在:a)停止在一定的目标方向上经济行为(例如在估价时,耕种土地仅仅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b)在实际上绕开它(非法交易)。

(6)

交换手段应该叫做一种实在的交换物,在交换时对它的接受典型地主要以接受者有这样的机会为取向,即持久地-也就是说在考虑中的未来-存在着机会,在一种符合他的利益的换出关系中,用它来交换别的物品,不管是交换任何物品(一般的交换手段),也不管是交换特定的东西(特殊的交换手段)。在一种同其他的(特别可以标明的)物品可估计的关系中,接受的机会应该叫做在同这些物品的关系中交换手段的物质效用,即应用本身的正式的效用。

支付手段应该叫做一种为了履行一定的协议的或强加的支付义务,以其付出的效用作为在惯例或法律上保证履行义务的典型的物品(支付手段的正式效用,它可能同时意味着作为交换手段的正式效用)。

官许凭证应该叫做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如果它们是一些人工制品,根据其所赋予的形式,在一定的人员或地区范围内,具有在惯例的、法律的、协议的、或者强加的正式效用的单位值,并且分成小块,也就是说:有一定的可读面值,或者它们的几倍,或者它们的几分之几,这样就可能用它们来进行纯粹机械的计算。

货币应该叫做官许凭证的支付手段,它是交换手段。

交换手段团体,支付手段团体,或者货币团体应该叫做一种有关交换手段、支付手段或者货币的团体,只要通过制度,在相当重要的程度上把这些手段有效性强加于它的制度的适用范围内,作为在惯例上或法律上(正式的)适用:内部货币,以及内部交换手段或内部支付手段。与非团体成员交换中所使用的交换手段应该叫做对外交换手段。

实物的交换手段或实物支付手段应该叫做非官许凭证的手段。它们之中是有区别的:

a)技术性的:

1、根据体现它们(尤其是首饰、衣服、有用物品和器械)的实物-;或者,2、[根据]使用以计量或不计量的形式(称重量的);b)经济性的:根据其使用1、主要是为了交换目的或等级目的(占有的威望),2、主要是作为内部交换手段或者作为对外交换手段以及对外支付手段。

在特征方面,只要它们除了作为交换和支付手段的使用之外,主要不(一般地不再)享有自身的估价;在材料方面,只要它们的实质的估价本身受到或可能受到作为有用物品的可用性的估价的影响,就叫做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或者货币。

货币或者是:

a)铸币:硬币,或者b)票证:证件。

票证货币通常完全与铸币的大小形式相适应,或者在面值上与历史上铸币值大小相联系。

铸币应该叫做:

1、“自由货币”或“流通货币”,如果根据铸币材料的任何拥有者倡议,由货币发行部门用随意的数量把这种材料转换为官许凭证“硬币”形式,也就是说,在实质上发行是以交换的参加者们的支付需求为取向的,-

2、“有限法偿货币”或“ 行政货币”,如果转换为官许凭证形式是根据形式上自由的、实质上主要以一个团体的行政领导的支付需求,由这个领导随意决定而实现的,-

3、“调节性货币”,如果转换(这里似指铸币材料转变为铸币)虽然是有限的,但是[铸币的]铸造方式和规模有效地通过准则作了规定。

流通手段应该叫做一种作为票证货币的证件,如果接受它作为“临时的”货币是以这样的机会为取向的,即有保障地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随时可把它兑换为“限定”货币,或者称重量的金属交换手段。如果这是由调节所制约,就应该叫做证券,这种调节保障铸币或金属的库存能充分满足数量的需要。

交换手段或支付手段的价值尺度应该叫做在一个团体内部,在惯例上或法律上强加给各种实物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相互价值比率。

通用货币应该叫做由一个货币团体的制度所提供的作为支付手段、其形式和规模有无限适用的货币形式;货币材料就是制造一种货币的材料;铸币金属是与流通货币相同的金属;货币值比率是货币大小和面值为基础的对各种币值的评价,其中包括各种不同材料的票证货币的或[铸币]的行政货币品种;货币兑换率是不同材料的流通货币品种之间的兑换率。

外汇支付手段应该叫做最终用于不同货币团体之间支付余额平衡的支付手段-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通过展期支付的话。

任何一种新创立的货币团体制度,都不可避免地要以这一事实为基础,即一定的支付手段被用于债务。它或者满足于其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化,或者-在强加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对迄今为止应用的一定的实物的、称重量的或者官许凭证单位换算为新的单位(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的所谓“历史定义”原则,究竟这个定义在多大程度上回过头来影响货币作为交换手段同货物的交换关系,在这里完全搁置不谈)。

必须强调指出,这里无意搞什么“货币理论”,而是尽可能在术语方面简单地确定一些以后常用的表达方式。此外,首先注重货币的使用所引起的某些十分基本的社会学的后果。(总的来说,我认为最能接受的货币本质的理论就是米泽斯(路德维希。埃特勒。冯。米泽斯(1881-1973年)奥地利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1940年流亡美国,并在那里定居。)的论述。盖奥尔格。弗里德利希。克纳普((1842-1926年)德国国民经济学家)的《国家货币理论》-本学科的最了不起的杰作-以其特有的方式,出色地解决了它的正式的任务。对于货币本质问题,它的论述是不完整的;关于这一点以后论述。它的非常值得感谢的在术主语方面很宝贵的决疑论证,在这里还暂时搁置不论。)

1、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在历史上虽然往往是一致的,然而也并非总是如此,尤其是在原始阶段。例如,对嫁妆、贡品、摊派礼品、赔偿、被杀害偿金等的支付手段,往往在惯例上或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却没有注意到实践流通着的交换手段。只有在货币经济的团体预算方面,米泽斯的诊断-《货币和流通手段理论》(慕尼黑,1912年版)-是正确的,即国家渴望得到支付手段也仅仅是作为交换手段。对于占有某些特定的、主要是等级特征的支付手段这是不适用的。(请参阅H.舒尔茨的《货币形成史纲要》,1898年版)-随着国家有的货币章程的出现,支付手段变为法律概念,而交换手段则是经济概念。

2、如果一种“商品”被购买,只是因为考虑到未来的销售的机会,那么在这种“商品”和一种“交换手段”之间的界限似乎是模糊的。然而在实际上,某些特定的物品往往仅仅被作为交换手段的功能而被垄断-而且在原始状况就已经如此-,以致它们作为交换手段的地位是明确无误的。(“期货小麦”根据其所认为的意向,是要找到一位最终的买者,亦即它既不是一种“支付手段”,更不是一种“交换手段”,根本不是“货币”。)

3、只要不存在着官许凭证货币,交换手段的形式在其产生中主要是由习俗、利害关系和形形的惯例所决定的,交换伙伴们的协议以它们为取向。交换手段首先达到这种性质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而且是根据这里所典型论述的交换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的,这里不再详述。并非任何的交换手段(也并非在使用它的一定的人的范围内),必然普遍地可用于任何方式的交换(例如,贝壳“货币”就不是交换女人和牲畜的特殊的交换手段)。

4、不是一般“交换手段”的“支付手段”,在货币发展到具有特殊地位的过程中,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强制义务的存在(见G.F.克纳普论述)-纳贡,送嫁妆和付彩礼,惯例上馈赠国王们的礼品,或者反过来国王要给他们的臣民的礼品,支付被杀害赔偿金或其他事项-这些义务往往(并非总是)以特殊的、典型的物品形式支付的(惯例的或者依据法律强制的),这一“事实”为这些物品(常常是通过它们的专门化了的人工制品的形式)创造了特殊的地位。

5、在巴比伦文献中,发现铸有(商人)家族印章的“五分之一银币”,可能也是(在我们术语的意义上的)“货币”。前提是它们是交换手段。相反,纯粹“以称重方式”使用的、不是制成铸币形式的金条,在这里不应该称为“货币”,而应该称为称重方式的交换手段和支付手段,尽管可以称重量这个事实对于“可算性”的发展极为重要。过渡形式(只依据重量接受铸币等等)当然是很多的。

6、“官许凭证”是克纳普在《国家货币理论》中引用的一个术语。所有通过法律制度或协议规定是适用的、有印章的和制成硬币的货币品种,不管金属的或非金属的,根据他的看法,都属于这个范畴。无庸忽视的是,为什么只有国家的宣示才足以形成概念,而不是惯例或者达成协议的强制接受它。当然,国家自己造币或者在政治权力控制下造币-在中国曾一再出现完全缺乏政治权力的控制,在欧洲中世纪也只是相对地存在着这种控制-可能具有决定性意义,只要存在着对制造货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准则。(克纳普也持这种观点。)在一个政治团体的权力区域之内的流通中,作为支付手段的适用和作为交换手段的正式使用,可以通过法律制度强制推行。参阅以后的论述。

7、实物交换手段和实物支付手段主要是部分是这样的,部分是那样的,部分更多是对内的交换和支付手段,部分更多是对外的交换和支付手段。举例论证不是这里的任务。同样地-还不是-探讨货币的实质适用的问题。

篇5

A.根据劳动效益的分配和结合。即:

1.根据同一个人承担的劳动效益的方式。这就是:

a)或者在同一个人手中

1)同时完成领导的和执行的职能,或者

2)只完成领导职能或只完成执行职能。

关于a):当然,对立是相对的,因为一个正常情况下,又完成领导职能者(如富农),偶尔也“一起干活”。此外,任何小农,或者手工业者,或者小船夫,构成1)的类型。

b)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1)技术上不同形式的和产生不同的最终结果的劳动效益(劳动效益的配合),即或者

(1)由于对技术的各部分缺乏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2)在季节变化之时,-或者

(3)利用一些主要劳动效益没有要求的劳动力(附带劳动效益)。

或者同一个人完成

2)仅仅是特别形式的劳动效益,即或者

(1)根据最终结果单独分开出来:即同一个劳动效益的承受者完成所有为达到这一成果所必须的、技术上形式相互不同的、同时进行的和逐渐进行的劳动效益(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劳动效益的配合):劳动效益分类化。

(2)根据劳动效益的方式,在技术上专门化,因此,必要的话,可通过若干人的(根据不同情况)同时的或逐渐的劳动效益,实现最终产品:劳动效益专门化。

这种对立在很多方面是相对的,然而原则上是存在的,而且在历史上也是重要的。

关于b),1):(1)的情况典型地存在于各种原始的家庭经济中,在它们当中-除了男女不同性别的典型的劳动分工外(关于这个问题在第5章中论述)-,每个人都根据需要,做着种种工作。

对于(2)的情况来说,农业和手工业的冬季工作之间的季节变换是典型的。

对于(3)的情况,是城市工人的农村副业劳动和无数的-直至现代的机关-继承下来的“副业劳动”,因为有自由时间。

关于b),2):对于(1)的情况,中世纪的职业划分的方式是典型的:大量的手工行业,它们工作实行分类化,各自为政,都是为了一种最终产品,然而,毫不考虑,在技术上往往是他治的劳动过程导致这种产品,即毫不考虑劳动效益配合的存在。(2)的情况包括着劳动的整个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从严格的心理生理观点看,几乎不再有某一种即使是高度“专门化的”劳动效益,真正是彻底孤立的;其中总蕴藏着一种劳动效益的专门分类,只是不再像中世纪那样以最终的产品为取向。

此外,劳动效益的分配与结合的方式(见上文A.)是不同的:

2.根据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劳动效益相结合的方式。可能是:

a)劳动效益的累积:为取得一项成果,若干人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的技术结合:

1)通过有条不紊的、技术上相互独立进行的、平行的劳动效益;

2)通过为达到一个整体效益在技术上社会化的(同样方式的)劳动效益。

平行工作的割草工人或铺路工人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1)的情况。在古代埃及,很多为完成同一个劳动效益的人“驾”在一起(拉在绳子上),最大规模地(成千上万的强迫劳工)运输庞然大物,可以作为例子,用来说明2)的情况。

b)劳动效益的结合:为取得一项成果,质上不同的专门化的[见A.1.b)2)(2)]劳动效益在技术上的结合:

1)通过技术上各自独立进行的劳动效益,即

(1)同时进行的,即平行地-

(2)逐渐专门化地进行的劳动效益,或者

2)通过在同时发生的行动中,技术上社会化的、专门化的(技术上互相补充的)劳动效益。

1.要说明1)(1)的情况,在经纱和纬纱上纺织的平行进行的劳动,是一个告别简单的例子,还有许多类似的、大家都旨在生产整个最终产品的、技术上并行和独立进行的劳动过程。

2.要说明1)(2)的情况,纺纱、织布、缩绒、印染、砑光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最普遍的和最简单的、在所有工业中都一再出现的例子。

3.要说明2)的情况,从铁匠的夹着铁块和抡锤(这大致在任何现代的锅炉制造厂里都重复着)开始,现代工厂里“手交手”的密切合作方式,都是典型例子-对于现代工厂,这虽然并不特殊,但却是一个重要的特点,乐园和话剧是工厂之外的最高典型。

(17)

(继续论述I,参阅第(16)节)。

此外,在技术上劳动效益分类的方式还作区分:

B.根据与相互补充的实际生产手段相结合的程度和方式。首先,

1.根据它们

a)提供纯粹的服务性劳动效益;

例子:洗涤工、理发师、演员们的艺术表演等。

b)制造或改制实物产品,即:“原料”加工,或者运输。更准确地说:根据它们是

1)安装的劳动效益,或者

2)产品制造的劳动效益,或者

3)产品运输的劳动效益。相互对立是十分模糊的。

安装的劳动效益的例子:粉刷工人、装饰工人、石膏花饰工人等等。

此外:

2.根据它们使所获利的货物可享用的阶段。

从农业的以及矿山的原料产品,到可享用的以及送到消费地点的产品。

3.最后,根据它们利用:

a)“设备”,即:

(1)动力设备,也就是说,为取得可利用的能源的手段,即

①天然的能源(水、风、火),-或者

②机械化的(首先是蒸汽的或者磁力的)能源;

(2)分开的劳动车间;

b)劳动手段,即①工具;②器械;③机器。可能是:利用这种或那种生产手段,或者都不用。纯粹的“工具”应该叫做这样一些劳动手段,它们的制造是以人的手工劳动的心理-生理条件为取向的:“器械”是这样一些劳动手段,人的劳动作为“操作”是以它们的工序为取向的:“机器”应该叫做机械化了的器械。它们之间的十分模糊的对立,对于确定手工业技术的一定时代的特点具有某种意义。

对于当今大工业很独特的机械化的动力设备和机器的运用,在技术上受到两方面的制约:a)特殊的工作能力和节省人的劳动耗费;b)按其方式的规模,劳动效益的特别均衡性和可计算性。因此,这种运用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产品有着足够广泛的需求时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在流通经济的条件下,只有在对有关品种的货物有足够广泛的购买力,即有相应的 货币收入,才是合理的。

当然,关于工具和机器技术的发展和它们的经济学发展的理论,在这里甚至不能探讨,哪怕是开始作个最微小的探讨。诸如用脚蹬启动的织布机和无数类似的劳动工具,都应该理解为“器械”,同人的(或者在另外的情况下:牲畜的)机体相比,它们无论如何已经表现了力学技术的固有规律性,没有它们的存在(特别是各种不同的矿山“输送设备”也属于这个范畴),机器就不会按它们今天的功能产生。(利奥纳多。达。芬奇(1452-1519年,意大利画家、雕刻家、建筑师、自然科学家和技械师)的“发明”就是一些“器械”。)

(18)

II.在社会方面[见第(15)节,2.]劳动效益分配方式的区分:

A.根据在质上不同的或者尤其是互补性的劳动效益如何分配给自主的和(或多或少)自治的经济方式,然后在经济方面,又根据这些经济是:a)家庭式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可能存在着:

1.统一的经济,它具有纯粹内部的即完全不自主的和他治的、纯技术的劳动效益专门化(或劳动效益的分类化)和劳动效益的结合(统一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统一经济在经济方面可能是:a)家庭式的预算单位;b)赢利企业。

最大规模的统一的家庭式预算单位,也许是一个共产主义的国民经济,最小规模的是原始的家庭经济。原始家族经济包括所有的产品生产劳动效益或者它们的大多数(封闭的家族经济)。具有内部劳动效益专门化和劳动效益结合的赢利企业的类型,在只有商人们统一反对第三者的情况下,自然是相互配合的大规模的经营。这两种对立即开辟又(暂时)结束自治的“统一经济”的发展前景。

2.或者在自主的经济之间存在着劳动效益的分配。这种分配可能是:

a)在他治的、然而是自主的、以一种协议的或强加的制度为取向的个体经济之间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或者分类化。这种制度在实质上又可能是:

1.以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的需求为取向,即或者:

1)以一个领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古希腊家族的劳动效益分配为取向),或者

2)以地主的赢利经济为取向;

2.以一个生产合作社团体成员的需求为取向(团体经济的劳动效益分配),即从经济上看,或者

1)以家庭的预算为取向,或者

2)以赢利经济为取向。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团体的方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I仅仅是(实质上)经济调节性质的,或者

II同时是经济团体,-除了这一切之外,还有

b)在实质上仅仅以利害关系,而形式上仅仅以一个维持秩序的团体的制度(第二章第(5)节d)为取向的自主的和自治的各种经济之间,还存在着流通经济的劳动效益的专门化。

1.说明情I的类型,即仅仅调节经济的团体,具有2(合作社团体)和1)(家族预算)的性质:印度的乡村手工业(企业);说明情况II,即经济团体,具有1(地主的家庭预算)性质:把王公的或者领主的或者农奴主的家庭预算的需求(或者:王公诸侯在政治上的需求)摊派给臣民、佃农、隶农或者奴隶,或者农村雇农,或者要缴纳社区捐赋(见下文)的农村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这原本在全世界都存在过。在情况1中的缴纳手工劳动效益,仅仅是经济调节性质的(1),例如往往是根据领主的司法权提供的手工劳务,和在情况2中,根据城市的司法权所提供的手工业劳务,也是经济调节性质的(只要它们正如经常发生的那样,不是追随物质的,而仅仅是追随财政的目的)。以赢利经济为取向的[情况a),1,2],:家庭工业的劳动效益分派给各个家庭。

情况II中的a),2,2)类型,是在某些很古老的小工业中强加的劳动效益专门化的种种例子。在索林根的冶金工业中,原来存在着生产合作社协议的劳动效益专门化,只是到了后来才具有领主的[经销]性质。

对于情况a),2)2)1(仅仅调节的团体)来说,所有流通领域的“农村”或“城市经济的”制度,只要它们在实质上干预货物生产的方式,就是一些类型。

情况2),b)就是现代流通经济。

还必须作如下的详细补充:

2.情况a),2),1)I里的团体制度,是按特别的方式以预算经济为取向的,通过它们是以各个成员所预见的需求为取向,而不是以(乡村)团体的预算目的为取向的。这种取向的分类化的奉献义务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实物捐赋,这种方式的需求预防措施应该叫做手工业品的需求满足。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团体对劳动分配和-可能是-劳动结合的调节。

如果相反,(在2,a),II的情况下)团体本身(不管是领主的,还是生产合作社的)拥有自己的经济,为此劳动效益又进行专门化的摊派,就不应该使用这个名称,徭役领主、地主和其他大家族的专门化的或分类化的实物缴纳制度,构成这些情况的典型。不过也包括由王公们、政治的和社区的或者其他主要以对外经济为取向的团体,为领主或者团体的预算所摊派的交纳义务。这种质上分类化的、按制度规定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徭役和缴纳义务,如果大家庭的预算作为接受者个人,就应该叫做家族的实物捐赋,如果团体的预算作为接受者,应该叫做团体的实物捐赋,以这种方式供应经济团体预算的原则,应该叫做社区捐赋的需求满足。这种方式的需求满足曾经起过极为重要的历史作用,以后还要多次谈到这种作用。在政治团体里,它代表着现代的“财政”位置,在经济团体里,它意味着大的预算的“非集中化”,因为它把预算的需求分摊给农民和庄园的手工业者以及形形赋役的承担者,他们不再保持和利用共同预算,而是进行自己的预算,然而,对团体预算承担缴纳义务,缴付徭役和实物租息、只要他们依附于这个团体。罗特贝图斯首先把“家族”这个术语用于古代的大家族预算之中,这个概念的特征是通过家族成员或者依附家族的劳动力,保障需求满足的-原则上-自给自足,实际的生产手段毫无交换地供他们使用。事实上,古代(尤其是埃及的“新王国”时期)的地主、特别是王公大家庭,是把大家庭预算的获得分摊给依附的赋役义务人(徭役和捐赋的义务人),这类家族在极为不同的程度上接近这种类型(纯粹的类型罕见)。同样的现象有时也在中国和印度发生,在较小规模上也发生在我们的中世纪,从卡洛林王朝的庄园法规开始:大家族往往不乏对外交换,但是具有家庭预算式的交换性质。同样地,也往往不乏货币分派,但对需求的满足仅起将要作用,并且受到传统的束缚。-担负社区捐赋的经济也往往不乏对外交换。然而,起决定作用的是,根据重点,需求的满足是通过作为摊派捐赋的偿付而交出的实物来实现的:实物津贴和土地俸禄。当然,其种种过渡形式是模糊的。但是,这里所涉及的总是在劳动分配与结合的方式上团体经济对劳动效益取向的一种调节。

3.对于情况a),2,I(经济调节的团体)来说,西方中世纪的城邦、中国和印度的行会和种姓制度中的经济调节,是情况2)(赢利经济的取向)的一种相当纯粹的类型,它们调节着手工业中师傅位置的数目和种类以及劳动的技术即劳动取向的方式,只要其意向不是用手工业者的有用效益去供应消费的需求,而是-并非总是、但是经常如此-保障手工业者的赢利机会,尤其是保持 劳动效益的质量和划分顾客的范围。正如任何经济调节一样,不言而喻,这种调节也意味着限制市场自由,因而也限制了手工业者们自治的赢利经济的取向:它以为既有的手工业企业获得“粮食”为取向。因此,在这一点上,尽管有其赢利经济的形式,在内在实质上,还是与家庭预算经济取向相类似。

4.对于情况2)中的a),2.II来说,除了已经列举的家庭工业的纯粹类型外,首先是我国东部的庄园经济以及以其制度为取向的固定工经济,和西北部的含有佃农经济的庄园经济都是一种典型。庄园经济也好,经销经济也好,都是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固定工和家庭工业工人的经济企业,既在强加给它们的劳动效益的分配和劳动效益的结合方式上,也在它们的赢利经济上,主要以庄园团体的劳动制度和家庭工业的依附性所强加于他们的缴纳捐赋义务为取向。此外,它们就是家庭了。它们的赢利效益不是自治的,而是为了地主以及经销商的赢利企业的他治的赢利效益。根据这种取向的实质划一的程度,同一个企业之内,纯粹技术的劳动效益分配的实际状况可能接近于在“工厂”的情况。

(19)

(续论II,参阅第(18)节)。此外,在社会方面,劳动效益分配方式还区分为:

B.根据把一定的劳动效益作为报酬的现存机会如何被占有的方式。占有的对象可能是:

1.劳动效益的使用机会;

2.实际的生产手段;

3.由支配性的劳动效益提供的赢利机会。

关于“占有”的社会学概念请看上文第1章第(10)节。

关于1.劳动使用机会。其中可能是:

I.劳动效益给予一个单一的接受者(地主)或者一个团体;

II.把劳动效益投放到市场上。

在这两种情况下,存在着如下4种极端对立的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

把使用机会给予劳动者个人垄断性的占有(“行会自由劳动”),即:

1)世袭的和可转让的,或者

2)个人的和不可转让的,或者

3)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可转让的,-在所有这些情况中,或者是无条件的,或者是以物质的前提相联系的。

关于Ia),1)的例子:I的例子是印度的乡村手工业者,II的例子是中世纪“现实的”手工行业权利,情况I中的1,a),2)的例子,是一切谋求“一个职位的权利”,情况I和II中的1,a),3)的例子,是某些中世纪的手工行业的权利,然而,首先是印度的手工行业的权利和中世纪形形的“官职”。

第二种可能性:

b)把劳动力的使用让给一个劳动者的所有者占有(“不自由的劳动”):

1)自由的,也就是说,世袭的和可转让的(完全的奴隶制),或者

2)虽然是世袭的,但是不能转让或不能自由地转让的,而是例如只能与实际的劳动手段-尤其是土地-一起转让(隶农制,世袭奴仆制)。

让一个地主对劳动使用的占有,在实质上可能会受到限制[b),2):隶农制].劳动者既不能单方面擅自离开他的劳动岗位,也不能单方面剥夺他的劳动岗位。

对劳动使用的这种占有可以被所有者利用,

a)家庭预算式的,即

1)作为实物的或者货币租息的源泉,或者

2)作为家庭的劳动力(家奴和隶农);

b)赢利式的,

1)作为:①商品的供应者,或者,②所提供原料的加工者,目的在于销售(不自由的家庭工业),

2)作为企业的劳动力(奴隶或者隶农企业)。

在这里和以后的论述中,“所有者”当中,不是指这样一种必然要参加劳动过程的人,不管是当领导也好,也不管是参加劳动也好,他作为占有者可能是“领导者”;然而不是必然是这样,而且往往并非如此。

“家庭预算式”地利用奴隶和隶农(任何形式的仆从),即不是作为赢利企业的劳动者,而是作为租息的源泉,这在古代的中世纪早期是很典型的。例如楔形文字记载过波斯的一个王子的奴隶当学徒的历史,也许是为了让他们作为家庭的劳动力,然而也许也可能是为了换取捐税(希腊文是:“apophora”,俄文是:“obrok”,德文是:“Halszins”或者“Leibzins”),而实质上,让他们自由地为顾客劳动。在希腊的奴隶中,这正是常规(当然,不是毫无例外),在罗马,带有经营手段或经营资本的独立自主的经济(不言而喻,要向地主交捐税),越来越成为法律范畴。在中世纪,很多地方的农奴制统治萎缩为一个仅仅从其他方面几乎独立的人收取租息的权利,例如在德国的西部和南部,这是非常普遍的;在俄国,实际限制地主从实际上(尽管法律上是困难的)自由迁徙的收取捐税是很经常的(纵然还不普遍)。

“赢利式地”使用不自由的工人,尤其在地主的(此外可能也在某些王公们的,估计也在法老的)家庭工业里采取的形式,或者是:

a)不自由的供应手工行业形式:交付实物的形式,其原料(诸如亚麻)由劳动者们(依附农民)自己获得和加工,或者是

b)不自由的加工利用手工行业形式:对地主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工的形式。产品可能被地主变为货币,至少是部分地变卖为货币。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在古代就是这样),这种市场的利用局限在偶尔的赢利上,-近代的初期阶段,在德国和斯拉夫的交界地区,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不是仅仅)在这里,产生了地主和农奴主的家庭工业。-农奴主的赢利变为一种持久的企业,既可能采取。

a)不自由的家庭劳动的形式,又可能采取

b)不自由的车间劳动的形式。

后者是古代希腊作坊和种种不同的形式之一。两者都存在于东方地区的法老时代的作坊,寺庙作坊和(根据坟墓壁画证明)农奴主私人的作坊,此外存在于希腊(雅典狄摩西尼工场),在罗马的庄园副业企业中(参阅古默鲁斯的论述),在拜占庭,在卡洛林王国的妇女工场和近代比如俄国的农奴工厂(参阅M.冯。图干-巴拉诺夫斯基关于俄国工厂的著作[1900年版].

第三种可能性:

C)不存在任何的占有(在这个词意上形式上“自由的劳动”):依据形式上双方自愿的合同的劳动。然而,合同可以在实质上通过惯例或法律强加的劳动条件制度作形形的调节。

自由合同劳动可以被利用于而且典型地被利用于

a)家庭的预算:

1)作为临时工作(毕歇尔称之为“谋求工资的加工手工业”);

(1)在雇主自己家里:上门做活的工人;

(2)在劳动者家里(毕歇尔称之为“家庭手工业”)。

2)作为长期工作

(1)在雇主自己的家里(雇佣的家庭奴仆);

(2)在劳动者家里(典型的是:罗马帝国的世袭隶农);

b)用于赢利方面,即

1)作为临时工作,或者

2)作为长期工作,-在这两种情况下,同样的是,或者

(1)在劳动者家里(家族手工业),或者

(2)在所有者的封闭式的企业里(庄园或工场的工人,尤其是工厂的工人)。

在情况a)中,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为一个消费者服务,他“领导”着劳动;在第二种情况下,劳动者服务于一个赢利的企业家:尽管其形式往往在法律上相同,在经济上却有天壤之别。世袭隶农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然而,典型地是古希腊家族经济的劳动者。

第四种可能性:

d)最后,可能让一个劳动者的团体占有劳动使用的机会,而劳动者个人没有 任何的占有,或没有任何自由的占有,由于

1)对外绝对的或者相对的封闭;

2)排除或限制领导人在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下剥夺他们获得劳动的机会。

任何让一个种姓的劳动者或者一个“矿山开发集团”的工人(如在中世纪的矿山),或者庄园的家士团体,或者一个庄园的“打谷人”,对获利机会的占有,都属于这个范畴。这种占有形式贯穿所有地区的整个社会史,可分为无数的阶段。-第二种同样传播很广的形式,通过工会的“非工会会员不得受雇制度”,特别是通过“工厂委员会”,已变得非常时髦。

任何让劳动者对赢利企业的劳动岗位的占有,反过来同样地,让所有者对使用劳动者(“不自由人”)的占有,都意味着限制自由招聘劳动力,即限制着根据劳动者在技术上的最佳劳动效益来选择劳动力,因而也意味着限制经济行为的形式上的合理化。它在实质上限制着技术的合理性,只要

I.让一个所有者把劳动产品的赢利使用占为己有:

a)由于劳动效益定额化的倾向(传统的、惯例的、或者合同的),-

b)由于工人对最佳效益的固有兴趣的降低或者-所有者对工人的自由占有(完全的奴隶制)-完全丧失,-

II.让劳动者占有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者对传统生活地位的固有兴趣与使用者的愿望的冲突,a)使用者力争强迫他们的劳动效益达到技术上的最佳效果,或者,b)应用技术替代手段来代替他们的工作。因此,对于主子来说,总想把使用劳动变为一个纯粹的租息源泉,这将是容易理解的。因此,让劳动者占有产品的赢利使用,在合适的情况下,有利于或多或少完全剥夺所有者对领导权的占有。然而,富有规律性的仍然是:产生劳动者对占优越地位的交换伙伴(经销人)作为领导得的实质上的依赖。

1.占有的这两种形式上相对立的方向,即让劳动者占有劳动岗位和让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其作用实际上是十分相似的。这并没有什么引人注目之处。首先,两者往往在形式上就相互结合在一起。如果让一个主子占有劳动者和一个封闭型的劳动者团体占有劳动者的获利机会,例如在庄园的团体里,这时两种情况就碰在一起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可使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固定化了,也就是说,劳动效益定额化,对劳动效益的固有兴趣降低,因而劳动者能有效地抗拒任何方式的技术“革新”,这是不言自明的。然而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让一个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实际上也意味着这位主人只能使用这些劳动力,他不能像在一个现代的工厂企业里,通过选择搞到劳动力,而是只能毫无选择地接受他们。这尤其适用于奴隶劳动。任何企图从被占有的劳动者身上挤压出有别于传统上约定俗成的劳动效益,都会遇到传统主义的阻碍,因此,只能通过最肆无忌惮的、因而在正常情况下对主人的固有利益不无危险的、因为威胁着他的主子地位的传统基础的手段,才能勉强试试。所以,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劳动效益,几乎到处都显示定额化的倾向;而在这种倾向为主人的权力所打破的地方(如近代初期阶段,尤其在东欧),缺乏对劳动者的选择和缺乏被占有的劳动者的固有兴趣和风险,阻碍了技术最佳程度的发展。-让劳动者形式上占有劳动岗位的情况下,相同的成果只会更快地到来。

2.最后一句话所表明的情况,对中世纪早期(10至13世纪)的发展是典型的。卡洛林时代的“不受限制的非耕地”(指不受乡村农会耕作管理限制的土地,与普通耕地不同,它可以筑篱围垦)和农业“大企业”的其他萌芽,萎缩并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和农奴主的租息固定化,而且在很低的水平上,(农业和矿山)实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转入到劳动者手中,货币收入(手工业)则几乎全部为他们所有。只有在西方出现的这样发展的“有利情况”是:1.由于所有者阶层的政治-军事要求,和-2.由于缺少一个合适的管理班子,这二者使得除了把劳动者作为租息源泉之外,别无他择,结合着-3.在争夺劳动者的地区,有产者之间很难阻止的实际的自由迁徙,-4.新垦荒和新开辟矿山和地方市场的大量机会,结合着-5.古代的技术传统。-(传统的类型:矿山和英国的种种行会)越是让劳动者对获利机会的占有,去取代让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有,剥夺所有者的占有,越是首先使之进一步成为纯粹的收取租息者(最后是取代或摆脱租息义务,这在当时很多方面已经如此:“城市空气使人自由”),在他们(劳动者)中间的市场获利机会,就越是几乎立即开始分化(而外部则是由于商人的缘故)。

(20)

(再论II.B.参阅第(18)、(19)节)。关于2.对互相补充劳动的实际生产手段的占有。它可能是:

a)让劳动者占有,让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团体占有,或者

b)让所有者占有,或者

c)让第三者的调节团体占有;

关于a):让劳动者占有。它可能是

1)让劳动者个人占有,这时他们就“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2)让一个完全或相对封闭的劳动者(成员)团体占有,因此虽然不是劳动者个人,而是一个劳动者团体拥有实际的生产手段。

团体可以这样经营:

(1)作为统一的经济(共产制度的),

(2)以占有股份的形式(生产合作社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占有可用于:

①家庭预算,或者

②赢利。

情况1)意味着,或者是拥有实际生产手段的小农、或手工业者(毕歇尔术语:价格手工业者),或船夫或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在流通经济里完全不受束缚,或者在他们中间有经济调节团体(见下文)。根据家庭预算式地或者是赢利式经营,情况2)包括极为不同的现象。那种-原则上,不是必然地“原本的”或“实际的”(见第5章)共产制度的-家族经济可能纯粹以自己的需求为取向。或者它可能-起初是偶尔为之-通过需求的交换,垄断地销售由于地利(特殊品种的原料)或者由于专门掌握的特殊技艺、由它生产的产品的剩余部分。而且,它可能过渡到经常性的赢利交换。这时,“部族行业”往往与-因为销售机会建立在垄断和往往是继承保密的基础上-种族间的专门化和种族间的交换同时发展,然后或者变成为漫游行业和贱民行业,或者(在一个政治团体里联合的情况下)成为种姓(根据在种族间不同的礼仪),如在印度。情况(2)的例子就是“生产合作社”。在货币计算浸入时,各种“家庭经济”可能会与这种情况相接近。否则,它作为劳动者团体是偶然的现象。当然,在一个很重要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典型的:即中世纪早期的矿山。

关于b):让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团体占有,在这里-因为让一个劳动者团体占有已经论述过-只能意味着:剥夺劳动者对生产手段的占有,不仅是劳动者个人,而且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的情况可能是:

1.下列项目的全部或者若干或之一为所有者占有:

1)土地(包括水域0,

2)地下矿藏,

3)能源,

4)劳动工场,

5)劳动手段(工具、器械、机器),

6)原料。

在具体的情况下,所有这些项目可以为同一个人所占有,或者也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占有。

所有者可以把他们占有的生产手段用于

1)家庭预算方面:

(1)作为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

(2)作为租息的源泉,通过租出,即

I.用于家庭预算,

II.作为赢利手段之用,即

①在一个没有资本计算的赢利企业里,

②作为资本财富(由他人经营),最后

2)作为自己的资本财富(由自己经营);

此外还可能:

2.让一个经济团体占有,此时,对它的行为 来说,存在着与1的情况同样的各种选择。

[关于c)]最后还可能是:

3.让一个经济调节团体占有,它把生产手段既不用作自己的资本财富,也不使之成为一个租息的源泉,而是提供给它的成员使用。

1.让个体经济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有:

a)限于当前的耕作直至收获这段期间,

b)一旦土地是人工开发物,即1)在开垦的情况下,2)在灌溉的情况下,可以长期的、持续的耕作。

只有当感到缺乏土地时,才存在着下述情况:

c)终止允许耕种土地、利用牧场和森林,并使居民点上的团体成员在利用规模上定额化。

这时正在出现的占有的承受者可能是:

①一个团体,根据可利用的方式,团体大小不同(园圃、草地、耕地、牧场、森林:从一家一户直至“部族”的越来越大的团体)。

类型:

a)一个氏族团体,(或者与此同时)

b)一个利用耕地、草地和牧场的邻里团体(正常情况下是村庄团体),

c)一个利用森林的、不同性质和规模的、范围大得多的边区团体,

d)按耕地和草地份额参加的利用园圃和庄院场地的一些家庭。这种份额参加可以表现为:

1)流动农耕(草田轮作制)新开垦土地时,在经验上处于同等地位,

2)在定居农耕时,合理的、系统的重新分配土地:往往这时才出现下述后果:

(1)带有村庄成员联带责任的财政要求,或者

(2)成员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要求。

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的承受者是家族共同休(关于它们的发展参阅第5章)。

②一个地主,不管(这以后讨论)这种地主的地位,是他们在原始的氏族首脑地位或者拥有请求帮工权利的首脑尊严(见第5章)的源泉,还是在财政上或军事上强加义务,或者系统开垦新荒和水利灌溉的源泉。

地主支配土地可以这样利用:

a)用不自由的(奴隶的或者隶农的)劳动,即

1.有家庭预算方面:

1)通过捐税,

2)通过劳务;

2.在赢利方面:

作为种植场;

b)用自由的劳动:

I.家庭预算方面,作为支配土地的租息源泉:

(1)通过租佃人的实物租息(耕作的实物分成或者交纳实物),

(2)通过租佃人的货币租息。在这两种方式中:

①用自己的动产[这里的动产指牲畜(活动产)和家具(死动产)等](赢利佃户),

②用地主的动产(世袭隶农);

II.赢利方面,作为合理的大企业。

在情况a),1.中,地主往往采取充分利用的方式,在传统上既与劳动者个人(即没有选择余地),又与他们的劳动效益联系在一起。情况a),2,只在古代的迦太基和罗马、海外省和北美的种植园里出现过。情况b),II,则仅仅在现代的西方出现过。地主支配土地发展的方式(以及,尤其是它的被突破的方式),决定了现代(土地)占有关系的方式。后者的纯粹的类型只有这几种形式:a)土地所有者,b)资本主义的租佃人,c)无资产的农业工人。不过这种纯粹的类型只是(在英国存在的)例外。

2.矿山方面,可利用的地下矿藏,按如下方式被占有:

a)为土地所有者(过去往往是地主),或者

b)一个政治统治者(王室领主),或者

c)值得开采的矿藏的任何“发现者”(“开矿自由”),[或者]

d)一个劳动者团体,[或者]

e)一个赢利企业,所占有。

地主和王室领主可以把他们所占有的矿藏,或者自己开采(在中世纪早期偶尔采取这种办法),或者用作租息的源泉,也就是说,出租矿山,即,或者是

1)租给一个劳动者团体(矿山开采集团),-[前文的]情况d,-或者是

2)租给任何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属于一定人的范围的)发现者(例如,中世纪的“自由矿山”,那是自由采矿的起点)。

在中世纪,劳动者团体典型地采取股份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它们(对于对租息感兴趣的矿山主和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作社成员)有义务进行开采和有权利分得开采应得的部分。此外,还采取纯粹的所有者“生产合作社”形式,按股份分得开采的矿物和额外补助金。矿工主愈来愈被剥夺占有权,而有利于劳动者,随着对设备需求的增加,劳动者本身就成为占有资本财产的矿山合作社社员,因此,占有的最后形式就形成资本主义的“矿山联合公司”(或股份公司)。

3.具有“设备”性质[见第(17)节]的生产手段(1.动力设备,尤其是水力动力设备,具有形形使用目的的“水磨”;2.作坊,也可能包括固定器械),在过去,尤其是在中世纪,往往按下列方式被占有:

a)为王公和地主们所占有(情况1),

b)为城市所占有(情况1或者2),

c)为劳动者团体所占有(行会、矿山联合公司,情况2)。

但是,在这3种方式中,却没有建立统一的企业。而是在a)和b)中,由于允许利用来换取报酬,而且往往是带有垄断禁令和强迫利用,这时就存在着把利用它们作为租息源泉的情况。在具体的企业中,依次轮流利用,或者根据需要利用。在有些情况下,这种利用又成为一个封闭性的调节团体所垄断。烤面包炉、各种各样的磨坊(磨面房和油坊)、毡合作坊、磨刀作坊、屠宰场、染厂、漂白设备(例如,寺院的漂白作坊)、打铁工厂(当然,这些工厂经常出租给企业),此外像啤酒厂、烧酒厂和其他设备,尤其是也包括造船厂(在汉莎同盟里造船厂属于城市的财产),和各色各样的销售摊点,由于允许劳动者利用来换取报酬,即作为所有者的财富,而不是作为资本,为劳动者(一个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尤其是一个城市)所利用,这种方式是前资本主义的。这种作为所有者个人或团体的租息源泉的生产和家庭预算式的利用,或者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是变为个人企业“固定资本”的前奏。设备利用者利用它们,一部分为他们自己家庭的需要(烤面包炉、啤酒厂和烧酒厂),一部分是为了获取利润。

篇6

所以,我认为,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最基本的条件还是要在数量上占优势、保持优势,有了数量优势,作用上的优势也就有了保障,但又必须符合产权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这就是一个难题,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则是要将国有制与公有制区分开来,并且不要将国有制当作公有制的基本形式。这一点,笔者在多篇文章中都有详细论述,这里仅作一个简单的说明。即:国有制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存在,性质也大不相同,这说明,国有制本身并没有一个什么固有的内在性质,相反,它的性质是由它所服务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服务的,它本身就是一种私有制,如资本主义国有制;相反,如果它是为作为社会基础的公有制服务的,它也就是、也才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实际上,作为社会主义基础的公有制基本形式就存在于民营经济之中。

二、社会经济形式结构图中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有、公有、私有、民营等等概念实际上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形式所作的分类,不同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许多人搞不清这一关系,这是造成有关概念混的原因。所以,下面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形式作一个系统的分类,见下表。

基本社会经济形式分类表

按经济性质

公 混合 私

按经济主体 国家(官) 国家公有国营 国家混合国营 国家私有国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按产权结构

国家公有民营 国家混合民营 国家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社会(民) 社会公有民营 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社会公有国营 社会混合国营 社会私有民营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上表作出的分类一目了然。经济性质维度:公—混合—私;经济主体维度:国家(官)—社会(民);产权结构的维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形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态。三个维度两互交叉,构成12种基本类型(应该是8种,考虑公、私混合经济性质,为12种)。

“国家公有国营”和“国家私有国营”就是我们常讲的“国有国营”,性质有公、私之分。同样,“国有民营”也有公、私之分。隶属不同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股份结合以后,就成为“混合国有”,它有国营、民营及公、私之分。

类似地,民(社会)有也有公、私、混合及国营、民营之分。合作制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公有民营”形式;而“股份合作制”则是一种“社会混合民营”形式;“社会私有民营”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非公有经济,有两种类型,即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明显分离的小私有制(包括个体经济)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的大私有制。“社会公有国营”、“社会混合国营”就是过去存在过的集体经济和集体国有的混合经济,实际上是国营的,故被称之为“二国营”。

从上表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基本公有制形式有哪些呢?它应该就是“社会混合民营” 、“社会公有民营”,在此基础上可作一些扩展,如国家混合民营。国有国营只是少数。少数国有国营企业的目标主要不是盈利,而是社会目标、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

至此,我们可以就标题中的“民营经营”作一说明了。最广义的“民营经济”与“国营经济”相对称,指“国营经济”之外的所有经济形式,既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也包括其他非国有(包括公有和私有)的民营经济形式。狭义的“民营经济”实际上是“民有民营经济”,既有私有性质的经济形式,也有公有性质的经济形式。而最狭义的“民营经济”则指私有制经济或非公有制经济。我们最好在第二种含义上使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或者范围再小一点,仅指“民有民营经济”。

三、关于“中国经济”和“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等概念的形成有其原因,它们最初确实包含“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于中国经济的观念”——当时谁敢说中国经济还可以甚至应该包括非社会主义的成份呢!于是我们又用强调“中国特色”撇开了一些抽象的无意义理论之争,特别是批判了纠缠于理论是非忽视实践和阻碍实践发展(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的不良风气。可以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促进了思想解放。但它的实际含义却是有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它强调中国经济的主体是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就可以将非公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归到社会主义的经济范畴之中。

所以,现在看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概念确实有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但它已约定俗成,我们不妨继续使用,只是要明确它的具体含义,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如果指中国经济,它所强调的是中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就是说,这一概念已内含着“非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的含义,如果再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就是出尔反尔,并引起人们的误会了。

当然,从语法的角度来看,用“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或“有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经济”来指整个中国经济应该更好,而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特指 “中国经济”中的社会主义部分的主体地位,或者用于强调中国经济的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相关的另一个整体概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是从调节经济的手段的角度来说明中国经济的,首先,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这区别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其次,它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所以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没有使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的提法,我认为是非常慎重的。

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非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因而中国经济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事物的性质是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它也是中国特色的特色所在,这些本来是明明白白的事情,为什么人们仍然喜欢将非公有制经济往“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或“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堆里归呢?我以为仍然是“恐私症或恐资症”在作怪,这又与社会实际经济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非社会主义经济继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有关。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除了要下决心切实纠正实际生活中的偏差之外,理论上的问题也应该搞清楚。但决不能为了使非公有制名正言顺而采取将它硬塞进社会主义经济的框框的办法,因为这样做,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对理论的进步都毫无补益,反而混淆了问题,使人们重新陷入姓公姓私、姓资姓社的无谓之争。

道理其实很简单,制度是为人服务的,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具体来说,公有制也好,非公有制也好;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好,都是为发展中国经济服务的,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我们最终选择了公有制为主体,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将非公有制、将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也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和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道理明白了,也就大可不必因为“恐私症”的阴影违背基本常识而牵强附会地将非公有制、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归到社会主义的名下,大大方方宣称它们是发展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好了,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1 朱正国:产权结构重心转移和主义劳动股,学术,1996(6);

篇7

2、并非任何方式的行为-包括外在的行为-都是这里的确定意义上的“社会的”行为。如果它仅仅以期待客观物体的效用为取向,那么外在的行为就不是社会行为了。内心的态度也只有当它是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是社会行为。比如,宗教行为如果是静身养性、孤寂的祈祷等等,也不是社会行为。(一个人的)经济行为也只有在同时考虑了第三者的举止时才是社会行为。由于谋求第三者尊重自己对经济产品的实际支配权力,很普遍地而且在形式上就已经是一种社会行为。在实质方面,例如因为也同时考虑在消费时第三者未来对产品的渴求和自己的“节俭”的方式也以此为取向,或者在生产时把第三者未来的渴求作为行为取向的基础等等,也是社会行为。

3、并非任何方式的人与人的接触都具有社会的性质,而是只有自己的举止在意向上以别人的举止为取向时才具有社会的性质。例如,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相撞,纯粹是一个事件,如同一个自然界的事件一样。但是,如果他们试图躲开对方,并在相撞之后谩骂、殴打或者平心静气地协商,这就是“社会行为”。

4、社会行为既不与a)若干人相同的行为相一致,也不与b)受其他人举止影响的任何行为相一致。a)如果在大街上有一大堆人在开始下雨时同时撑开雨伞,那么(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以另一个人的行为为取向,而是大家的行为都同样是以需要防备雨淋湿为取向。-b)众所周知,一个人的行为仅仅由于他处在一个地方狭窄拥挤在一起的“群众”中间,而受到强烈的影响(群众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比如勒邦(古斯塔夫。勒邦,1841-1931年,法国社会心理学家,以研究群众心理特殊性征著称)所撰写的那一类论文),是受群众制约的行为。分散的群众可能通过一种同时地或者逐渐地对个人(例如通过新闻的传播)产生作用的和很多人感觉到的举止,会群众性地制约着个人的举止。仅仅由于个人感觉到是“群众”的-部分的-事实,会使一些人产生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使另一些人的某些特定的反应方式变得困难。因此一个特定的事件或者人的举止会引起极为不同的感觉:轻松愉快、愤怒、欢欣鼓舞、绝望和各种各样的激情,它们在单一的情况下,不会(或者不会这么容易)作为一种后果出现,-然而同时(至少在很多情况下),在个人的举止和他处于群众中间这一事实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意向的关系。一种这样的仅仅由于单纯受“群众”本身影响的事实,而在其过程中仅仅是反应性地引起或部分地引起的、不在意向上与此有牵涉的行为,在概念上并不是这里所确定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当然这中间的区别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不仅比如在煽动时,而且往往也在听众本身,可能同时存在着与“群众”这一事实之间的一种程度上大小不同的和程度上可以作不同阐释的意向关系。

此外,纯粹“模仿”他人的行为(G.塔尔德(让。加勃里尔。塔尔德,1843-1902年,法国社会学家)很有道理地对模仿的意义予以重视),如果仅仅是反应性的,不发生自己的行为以别人的行为为取向,那么在概念上也不特别地是“社会行为”。界限是这样模糊,要区分往往显得几乎不可能。如果有人曾经看到别人有一种他感觉是很适当的安排,现在他自己也作这样的安排,仅仅这个事实也不是我们所指的意义上的社会行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而是通过观察这种举止,行为者认识到了某些特定的客观机会,并以这种机会为取向。他的行为是因果性的,而不是意向性的,不是由他人的行为决定的。相反,例如他人的行为被模仿的话,因为它“时髦”,被看作是传统也好,楷模也好,或者被看作等级的“优越感”也好,或者出自类似的原因也好,那么这里就存在着或者与被模仿者或第三者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举止的意向相关性。其间当然有此过渡阶段。这两种情况即群众的制约和模仿的界限是模糊的,是社会行为的边缘情况,它们还往往比如说在传统行为(见第2节)中遇到。在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情况下,界限模糊的原因在于,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和自己行为的意向绝不是总能明确确定的,或者哪怕仅仅是被意识到,更不用说是充分地被意识到了。因此,纯粹的“影响”和意向的“取向”并非总能有把握地区分开来。不过,在概念上它们必须加以区分,虽然不言而喻,至少仅仅是“反应性的”模仿同那些表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行为”的模仿具有同样的社会学的深远意义。社会学绝不仅仅与“社会行为”有关系,而是社会行为(对于社会学在这里所采用的方式来说),仅仅是它的核心的事实,作为它是一门科学这个重要事实来说,应该是根本性的。然而,这绝不是以此说明,同其他事实相比,这个[事实]更具有重要性。

(2)

如同任何行为一样,社会行为也可以由下列情况来决定:

①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

②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的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③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即由现时的情绪或感情状况;④传统的,由约定俗成的习惯。

1、严格的传统举止-正如纯粹的反应性模仿一样(见前一节)-完全处于边缘状态,而且往往是超然于可以称之为“意向性”取向的行为之外,因为它往往是一种对于习以为常的、刺激的、迟钝的、在约定俗成的态度方向上进行的反应。大量约定俗成的日常行为都接近这种类型,它不仅作为边缘状况属于系统学,而且也还因为可以有意识地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意义上与习以为常的事物相关联(关于这一点以后论述):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型接近第2种的类型。

2、严格的情绪的举止,同样也处于边缘状况,而且往往超然于有意识地以“意向”为取向行为之外。它可以是一种对日常生活之外的刺激毫无阻碍的反应。如果为情绪制约的行为以有意识的发泄感情的形式出现,那便是一种升华: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总是)已经处于通往“价值理性化”或者目的行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道路上。

3、行为的情绪和价值合乎理性的取向,通过有意识地突出行为的最后基准点和通过在行为过程中始终如一地、有计划地以此为取向加以区别。此外,它们具有共同的特点:对于它们来说,行为的意向不在于行为之外是否能有所成就,而在于某种特定方式的行为本身。倘若谁在满足现时的报复、现时的享受、现时的献身、现时默祷天堂幸福的需要,或者排遣现时情绪(不管是粗暴方式的,或者是细微方式的)的需要,他的行为就是情绪行为。谁要是无视可以预见的后果,他的行为服务于他对义务、尊严、美、宗教训示、孝顺、或者某一件“事”的重要性的信念,不管什么形式的,他坚信必须这样做,这就是纯粹的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在我们的术语的意义上),总是一种根据行为者认为是向自己提出的“戒律”或“要求”而发生的行为。只要在这一点上人的行为以这样一些要求为取向,-仅仅总是情况大小十分不同的,往往是微不足道-我们就想称之为价值合乎理性的。正如将要表明的那样,它具有重大意义,足以把它作为特殊类型加以强调,虽然这里并无试图给行为类型作个一览无余的分类。

4、谁若根据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来作他的行为的取向,而且同时既把手段与目的,也把目的与附带后果,以及最后把各种可能的目的相比较,作出合乎理性的权衡,这就是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也就是说,既不是情绪的(尤其不是感情的),也不是传统的。在相互竞争和冲突的目的和后果之间作决定,又可以是以合乎理性为取向的:这时,行为只有在手段上是目的合乎理性的;或者行为者把相互竞争和相互冲突的目的,不以“戒律”和“要求”作价值合乎理性的取向,干脆作为业已存在的主观需要的冲动,纳入经过他有意识权衡的轻重缓急的刻度表上,并让他的行为以此为取向,使种种目的按这个顺序尽可能地都得到满足(“边缘效应”原则)。因此,行为的价值合乎理性的取向,可能与目的合乎理性的取向处于形形色色的不同的关系中。然而,从目的合乎理性的立场出发,价值合乎理性总是非理性的,而且它越是把行为以之为取向的价值上升为绝对的价值,它就越是非理性的,因为对它来说,越是无条件地仅仅考虑行为的固有价值(纯粹的思想意识、美、绝对的善、绝对的义务),它就越不顾行为的后果。但是,行为的绝对的目的合乎理性,也仅仅是一个基本上是假设出来的边缘情况。

5、行为,尤其是社会行为,仅仅以一种方式或者另一种方式为取向,是极为罕见的。同样,行为取向的这些方式当然绝没有包罗行为取向方式的全部分类,而是为社会学目的而创造的、概念上是纯粹的类型,现实的行为或多或少地接近它们,或者从它们当中产生的-还更经常一些-混合类型的。只有成果才能表明它们对于我们是适宜。

(3)

社会“关系”应该是一种根据行为的意向内容相互调节的、并以此为取向的若干人的举止。因此,社会关系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发生在其(意向)方式可以标明的社会行为的机会之中,而首先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之上。

1、也就是说,双方行为间相互关系的最低程度应该是概念的标志。内容可能有千差万别:斗争、敌对、性爱、友谊、孝顺、市场交换、“履行”或者“绕开”或者“破坏”一项协议:经济的、性爱的或其他的“竞争”;等级的或者民族的或者阶级的共同体(如果后面这些事实存在的情况除了纯粹的共性外,还产生“社会行为”话,-关于这个问题以后论述)。因此,概念丝毫不说明是否存在着行为者们的“团结一致”或者恰恰相反。

2、这里所谈及的总是在单一情况下真正地或一般地,或者在假设为“纯粹的”类型中,参加者所认为的、经验的意向内容,永远不是规范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上“真正的”意向。即使所涉及的是所谓的“社会机构”,如“国家”、“教会”、“生产合作社”、“婚姻”等等,社会关系也毫无例外地仅仅存在于已经发生过、正在发生着或者将要发生一种根据行为意向其方式可以标明的相互调节的行为的机会之中。这一点必须永远支持,以免想对这些概念作“实质性的”理解。例如,一旦以意向为取向的社会行为按某些特定方式进行的机会消失,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国家”就不再“存在”了。这种机会可能是很大的,也可能是越来越小的。在它实际上(估计地)曾经存在过或现时存在着的意向和程度上,有关的社会关系也曾经存在过或现时存在着。一般地说,不可能有另外更为清楚的意向,与比如说某一个特定的国家还“存在”或不再“存在”的说法相联系着。

3、这绝不是说,相互调节的行为的参加者在单一情况下对社会关系给予相同的意向内容,或者在意向上与对方的态度相适应,在内心上适应他,即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着“相互性”。“友谊”、“爱情”、“孝顺”、“信守协约”、“民族共同感”,从一方可能会遇到对方完全不同的态度。于是恰恰是参加者们把不同的意向与他们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社会关系从双方的观点出发,客观上是“单方面的”。然而,当行为者(也许完全错误地或者部分错误地)以对方的某种特定的对待他(行为者)的态度为前提,并且以这些期待作为他自己行为的取向,这对行为的过程和关系的形成可能具有后果,而且大多数也会[具有]后果,在这一点上,社会关系也是相互关联的。自然,当意向内容-根据参加者中的每一个人的一般的期望-相互“适应”,也就是说,比如孩子的态度与父亲的态度相比较至少是接近的,如同父亲(在单一的情况,或一般的情况或典型的情况下)所期望的那样,只有在这一点上,社会关系在客观上是“双方面的”。社会关系完全和彻底建立在意向上互相适应的态度上,在现实中只是一种边缘情况。然而,按照我们的术语,只有当社会关系的后果是在实际上缺少双方行为的相互适应的相关性时,缺少“双方性”,才会排除“社会关系”的存在。在这里如同一般的现实中一样,一般都有形形色色的过渡方式。

4、一种社会关系可能是十分短暂的性质,然而也可能具有持久的性质,也就是说,可以这样安排,让一种意向上相适应的(亦即对此适用的和据此所期望的)举止的持续重复的机会存在着。只有这种机会的存在-即一种意向适应的社会行为发生,除此以外不会有任何事情发生的或大或小的可然率的存在-才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存在”,为了避免错误的观念,这一点目前必须总是坚持住。因此,一种“友谊”或一个“国家”存在着或曾经存在过,不多不少仅仅意味着,我们(观察者们)判断,存在着或存在过一种机会:根据特定的人们的特定方式的态度,依照一般所认为的意向,采取可以标明的方式,产生行为,此外没有任何别的事情发生(参阅2的末尾)。因此,特定意义上的法律原则(在法律意义上)或者适用,或者不适用,一种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或者不存在,这种对于法学观察不可避免的非此即彼,对于社会学来说是不适用的。

5、一种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可能有变化:-例如由于团结一致而形成的政治关系会变为利害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说已经建立一种“新的”关系,或者继续存在的旧关系获得一种新的“意向内容”,这只不过是一个术语是否恰当的问题和[在]变化中持续的程度问题。意向内容也有一部分是长期持续的,有一部分是可以变化的。

6、使一种社会关系长久持续下去的意向内容,可以“用原则”进行表达,参加者们期望合作者、或合作者们一般地或者在意向上接近地遵守这些原则,他们方面也(一般地和接近地)以这些原则作为自己行为的取向。按其普遍特点来说,有关的行为越是以理性为取向-目的越是合乎理性或价值越是合乎理性-,情况就越是这样。在一种性爱关系或者一般的情绪(例如孝顺)关系中,要合乎理性地表达所认为的意向内容的可能性,当然远比例如在一种商业合同关系中为小。

7、一种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可以通过相互许诺达成一致。这意味着,有关的参加者们对他们未来的举止(相互之间的也好,其他方面的也好)作出承诺。于是每一个参加者-只要他合乎理性地考虑-一般都首先(把握程度不一样地)期待,对方会以他(行为者)自己所理解的协议的意向作为他的行为的取向。他把自己的行为,部分是目的合乎理性地(根据意向上“实诚”多寡而定)以这种期望为取向,部分是合乎理性地以他那方面也要按照他所认为的意向,“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的“义务”为取向。在这里先谈这么多。此外请参阅第(9)节和第(13)节。

(4)

在社会行为之内,或可以观察到实际的规律性,亦即在相同的行为者中相同类型的、所认为的意向上重复出现的或者(也可能同时)在众多的行为者传播开来的行为过程。社会学研究行为过程的这些类型,这同历史学相反,历史研究重要的、即命运攸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因果归纳。

一种调节社会行为规律性的实际存在的机会应该称之为习惯。如果并且只要这种规律性存在的机会仅仅由于事实上的实践而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当中存在。要是事实上的实践是建立在长期约定俗成的基础之上,那么习惯就应该称之为习俗。相反,它应该被称之为“受利害关系所制约”(“利益制约的”),如果和一旦它们的经验存在的机会仅仅受到各个人的行为以同样的期望作为纯粹的目的合乎理性的取向所制约。

1、“时尚”也属于习惯。与“习俗”相反,“时尚”应该称之为习惯,如果(恰恰与习俗相反)有关举止新颖的事实是行为以之为取向的源泉的话。它的位置在“惯例”这个邻居的附近,因为它(在多数情况下)像惯例一样渊源于等级的威望的利益。在这里对它不再作更详细的论述。

2、与“惯例”和“法”相反,对于我们来说,“习俗”是一种外在方面没有保障的规则,行为者自愿地事实上遵守它,不管是干脆出于“毫无思考”也好,或者出于“方便”也好,或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且他可以期待这个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由于这些原因也很可能会遵守它。因此,习俗在这处意义上并不是什么“适用的”:谁也没有“要求”他要一起遵守它。当然,从这里过渡到适用的惯例和法,其界限是极为模糊的。实际遗传下来的东西到处都曾是适用的东西之鼻祖。我们在早晨按照大致可以表明的方式进早餐,这是今天的“习俗”;但是对此并不存在着任何一种“约束”(旅馆的房客除外);而它从前并非总是习俗。相反,衣着的形式,哪怕它是由“习俗”所产生的,今天在很大的范围内不仅是习俗,而且是惯例了。关于习惯和习俗,耶林格(鲁道夫。冯。耶林格,1818-1892年,德国法学家)的《法的目的》(第2卷)中有关章节今天还值得一读。同时参阅P.厄尔特曼的《法制与交际习俗》(1914年版),以及E.魏格林的最新论著:《习俗、法律、道德》,1919年版(在这里与笔者一致,反对施塔姆勒的观点)。

3、社会行为过程的无数十分引人注目的规律性,尤其(然而不仅仅)是经济行为的规律性,绝不是建立在经某一种被认为“适用的”准则为取向的基础之上的,但是也不是建立在习俗之上,而是仅仅建立在这种事实之上:即参加者的社会行为的方式,从事物的本质上讲,一般最符合他们的正常的、主观估计的利益,他们以这种主观的看法和认识作为他们的行为的取向:比如在“自由”市场上价格形成的规律性。市场的有关参加者正是把他们的举止作为“手段”,以自己典型的、主观的经济利益作为“目的”,把他们怀着对对方举止的典型期望作为达到目的的“条件”,并使他们的举止以这种目的和期望为取向。由于他们这样行动,而且他们的行为越是严格地让目的合乎理性,就越是对既定的情况作出相似的反应,因而就产生行为和态度的相同性、规律性和持续性。它们往往比把在一定范围内的人实际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准则和义务作为行为的取向更加稳定。以赤裸裸的自己和他人的利害关系为取向引起的作用,与那些企图通过规范化-而且往往徒劳无益-实施强制的准则和义务相比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这种现象尤其在经济领域里引起极大的注意:-它恰恰是国民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产生的源泉之一。然而,它在行为的一切领域里都是类似适用的。它在他们的意识里和内心的无拘无束方面,与任何形式在内心上要受制于服从纯粹的约定俗成的“习俗”,以及另一方面献身于价值合乎理性的信仰的准则,构成极端的对立。行为“理性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用有计划地适应利害关系去取代内心服从约定俗成的习俗。诚然,这个过程并未完全囊括行为“理性化”的整个概念。因为除此以外,行为“理性化”有可能积极地沿着有意识的价值理性化的方向进行,然而也可能消极地除了牺牲习俗外,也牺牲情绪的行为,最后也可能有利于一种无价值信仰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牺牲情绪的行为,最后也可能有利于一种无价值信仰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牺牲受价值合乎理性约束的行为。行为“理性化”概念的这种这种含义多样性我们还要经常研究。(关于概念在结尾!)

4、(纯粹的)习俗的稳定性基本上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的取向,他的行为的取向-没有“预计”到别人-,惹得他们的反对,或者得到一种他本来不想得到的和没有预见到的效果,因而就有损害自己利益的危险。

(5)

行为,尤其是社会行为,而且特别是一种社会关系,可能以参加者的一种合法制度存在的观念为取向。这种事情真正发生的机会应该称之为有关制度的“适用”。

篇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6(C)-0035-01

构建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社会和谐,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上的和谐。我们可以把和谐的社会关系分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和谐。总书记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些都与经济法是息息相关的。

一、理念契合

经济法的理念是平衡协调理念,这个理念不是停留在经济发展的数量指标上,而是放在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上。第一,经济法上的平衡协调在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上是通过完善市场体制、深化改革来实现的。第二,经济法平衡协调理念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护二次分配中的社会公平。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共同富裕,来防止两极分化,不但要保证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裕起来的群体继续不断向前迈进,还要对不发达地区、处于劣势的产业和弱势群体给与高度的重视和帮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协调发展,要求创造出一个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生活状况良好的局面以及利益关系能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充满创造性的活力。

经济法在平衡协调政府和市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的时候,综合运用了财政、税收、金融、企业改革等各种手段,来保证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协调发展,从而逐步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理念与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具有一致性。

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成为我国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不同的社会或者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法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往往带有时代的特征。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然会导致经济法的改变,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济法中融入和谐的因子。社会物质在决定经济法性质的同时,经济法也在作用于社会物质基础,这种作用可能是积极地,也有可能是消极的。经济法若是停滞不前,跟不上社会的步伐,那么所谓的经济法就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正确的反映,会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起到消极的作用;而相反,如果经济法跟随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发展,并努力完善自身条件,那么此时的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将会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在关注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同时,对经济法的发展也要提起足够的重视,克服,防止由于经济法的滞后而带来的弊端,影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三、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指导作用,经济法的理念和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正是因为这种契合,经济法作为上层建筑,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更为深刻的指导意义。在某种程度上,和谐社会的构建离开了经济法的指导作用将会无法顺利的实现,从这可看出,经济法的指导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上发挥着巨大的威力。

经济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创造性活力,完善生态环境的保护。这就使得和谐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经济法对社会市场经济改革顺利发展起着引导,保障,推进的作用,同时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因此,经济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不断发展经济法,才能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快速有效的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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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外在于漳州社会以及社会的主体(漳州人)去寻求滞后的原因,也可以说是传统的实证主义方式。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则与此不同,在胡塞尔看来,与人脱离的所谓外部世界是否存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把它存而不论,或悬置或加括号,现象学要探讨的是呈现在意识中的世界即关于世界的现象学。在这种视域中,没有脱离主体的客体,也没有脱离客体的主体。也就是说,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是深层地内在于漳州社会以及普通的漳州人。这些因素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需要现代哲学的素养和哲人的眼光才能穿透。如何把握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呢?胡塞尔认为,这个我们在清静时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总已经在哪儿了,先于我们的存在,而且是所有实践的基础,不管这些实践是理论的或超理论的。现象学哲学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专门描写这个观念的生活世界的结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现象学哲学不再以庞大而严密的思辨体系来推演生活的逻辑,也不采用经验主义的归纳方法来解释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具体的、严格的方法直观生活世界。从这种现象学哲学的反思方式来考量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就不能采用传统的实证经验归纳方法来解释漳州市的社会发展与社会生活,而是采用现象学的描述方法,即面对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本身,我们融入进漳州人的生活世界,体验着、直观着这个特有的生活世界。体验与直观的结果就是所谓的现象学剩余。这种现象学剩余就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体验与直观的结果,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反思对象和反思方式确认后,更为重要的和艰难的、甚至带有一些神秘色彩的是现象学的反思过程: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有一个或几个个别直观,我抓住纯粹的内在,我关注现象学的还原。并且我纯粹直观地完成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的种类,现在个别性本身不再被意指,而是一般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我们直观它,它便存在于此,我们意指的是它,便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性质。这不是指这种个别单一的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象,而是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种类、程度本身是相似的;这种相似关系在这里正是一种总体的绝对被给予性,因而这种被给予性也是一种纯粹内在的被给予性,不是保持在个别意识范围之内这种错误意义上的内在。这里谈的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总本质以及在总的直观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被给予性。在经过多重反思后,最终得出的反思成果(现象学剩余)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属于普遍而深刻其作用的文化深层次。具体说来: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内生变量或现象学剩余)是:①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②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③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④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其相应的对策理路是:①提升时空观;②推广普通话;③改变价值取向;④转换行为方式。现象学的反思是可以重复进行的,有时也是应该重复的,所以必须对反思结果进行再反思。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无论那一条因素,对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都是内在地起作用(内生变量),无论那一条都不是针对某个或某些漳州人,甚至还可以不是针对某个时空的漳州人或事。

    因为这些因素是普遍而深刻地影响和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比如,这里的时间观念是一种“内在时间观”。对于时间的内在化理解,是由其现象学方法所要求的“明证性”所决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时间”概念,是基于第三人称视角而设定的超越实存,不具备现象学思维所要求的“自身被给予性”,所以必须首先对其进行还原。漳州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像遗传基因一样内在于漳州社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普遍而深刻地起作用。它作为一种背景意识,伴随着所有意识行为,我们只有通过反思,将我们的目光从排列着的连续的感知对象回溯到感知对象的连续本身,才能以我们意识的意向功能将这种连续本身构造为一个内在的对象,通过这种构造行为,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内在时间意识”才得以与我们照面,我们才能由此得出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内在时间意识)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再比如,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在意识的深层次上有了一个假设:所有人都会讲漳州话。在这样的假设中,普通话不是普通话,闽南话才是普通话。这样就普遍而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交往和效率。如何言说绝不是一个单纯的语言问题,而是社会实践问题。如何言说涉及观念的表达,涉及观念如何从理智的内在世界外显于一个公共的世界,涉及观念的传递和交流,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不利于观念的传递和交流,所以,它成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对休闲第一的价值取向和传统封闭的行为方式这二者的反思与对落后低效的时空观念和地方狭隘的言语意识的反思类似。最后,需要对“对策理路”进行反思。显然,这四个对策理路都是对应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四个内在原因而提出的。

    如果是实证性课题,接下来要做的就应该是对如何提升时空观、如何推广普通话。如何改变价值取向以及如何转换行为方式等提出在实践层面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但是,本文属于哲学课题,只提出对策理路而不是对策本身,对策的实施与展开是在对策理路的开启下进行的。本文的意义就在于开启一个崭新的视域,为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方面的智力支持。我们只需要对“对策理路”再反思即可。比如,“提升时空观”就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增强时间观念,而是在意识的内在维度上反思内时间意识对人的始源性作用。或者说,内时间意识在深层中影响了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它是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之一。只有从哲学层面认识到这一点,才能真正提升漳州人的时间观念。再比如,在漳州市推广普通话,绝对不是那种应付式的至上而下的行政行为,也不是简单的提升漳州人民的普通话水平,而是在现象学语言哲学的意义上根本改变漳州人的言语意识,普遍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方式,普遍提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际交往效率,普遍而深刻地内在性地作用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可以这样说,用三年时间、花两千万元,在漳州市整个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像普法一样推广普通话,会极大地改变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发展态势,极大地提升漳州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水平。总之,本文通过由对漳州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客观世界的考虑转向对思想主体(漳州人)的现象学反思,寻求一种普遍合理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深层可能性。在漳州人的意识主观性中,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意向性地显现于反思主体的意识中。这是绝对的、客观有效的关于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内在原因的先验源泉。在这种意识主观性(时间、言语、价值、行为)中,而且只在这些主观性中,客观性的存在(漳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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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物质财富匮乏所造成的贫困,是造成社会发展不和谐的根本原因。由于社会生产的剩余产品数量极少,根本满足不了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那些拥有经济特权和政治特权的剥削者就要侵吞被剥削者的生活必需品,相互争夺剩余产品。而被剥削阶级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条件,就要与剩余产品的占有者展开殊死的斗争,于是社会处在严重的对抗和冲突之中。只有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才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不是凭空想象,也不是刻意求新,而是有着坚实的经济社会的基础。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强大的物质经济基础。经过60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告别了短缺经济,基本解决了世界近1/5人口的温饱问题和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

要真正实现和谐,必须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决定分配与消费,发展是硬道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原理。只有进一步发展,增大生产力总量,才能给解决矛盾留下更大的回旋余地,也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社会和谐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的最基本的国情,也是我国最大的实际。中国的一切事情都要从这个实际出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也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又是落后的社会生产,因为不改变社会生产的落后状况,我们就不可能持续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不可能为解决社会发展中面临的各种不协调、不和谐问题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手段。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也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

如果社会不和谐,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就会像中国历史上不断上演的通过暴力对抗的形式来实现对存量的重新划分,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显然,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的秩序才可能稳定。也只有在社会稳定的基础上,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才可能得到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快速发展的数字指标掩盖了一些不容小视的问题,这些问题正影响着社会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立。如局部地区形成的以GDP为中心单方面追求经济增长,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导致大量资源被掠夺及生态环境的破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只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才能实现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人与社会是相辅相成的,和谐社会是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社会建设的主体,社会的有序、稳定与和谐为人的生活劳动与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如果没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建设和发展上取得的成果,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不可能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命题。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从经济发展来看,随着经济总量增加,由短缺经济转向相对过剩经济,经济发展从最大限度地增加供给,转向更大程度地满足需求,着力于实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发展。从社会基础来看,由于个人财富的增加和私人财产的形成,并且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以财产为基础的社会诉求更倾向于经济稳定与社会和谐。

因此要想继续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着手解决经济社会不和谐问题,想方设法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平衡利益关系,使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普遍地享受发展的成果,愉快地创造和生活,共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可以说没有社会的和谐,谈不上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解决经济发展的问题

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原则。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全国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也正是由于我们发展很快,在短短的几十年中走过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时空的急剧压缩也使我们在发展中积累下来了一系列不和谐的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应从经济发展和谐入手,要协调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使得彼此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经济发展进程要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我国虽初步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不规范,市场经济体制公平、公正的效用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全国统一的大市场还没能建立起来,地方垄断盛行使市场竞争难以做到公平导致产品供需严重失衡,拉大了地区间经济利益差距。市场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的长期存在拉大了城乡间的收入差距,而工业中上下游产业产品间价格的剪刀差拉大了上下游产业间从业人员的收入差距,部分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也拉大了与其它行业从业人员间的收入差距。市场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仍较严重,近年来我国社会中不断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公有财产的掠夺和侵占,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权力参与分配、血泪工厂对工人的残酷剥削等等,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了资源的配置,也加大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严厉打击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使各地区的市场主体在公平的环境下充分自由的竞争,以发展本地区经济,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其次,必须尽快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取消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以缩小城乡差距;促使上下游产业间产品形成合理的交换价格,以缩小上下游产业间的收入差距;对垄断行业征收垄断利润税,并逐步放开竞争,以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最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严格依法行事,保证市场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的起点公平和过程的规则公平。

2.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一条主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重中之重的任务。加快经济结构调整,首先,要协调产业发展的关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农业基础,重视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间题。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造提高传统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其次,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积极发展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挥它们对经济整体发展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着力提高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再次,要通过资产重组,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竞争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增强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3.建立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制度

和谐社会必须确定按贡献分配的基本原则,在生产劳动领域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既要保证不同性质的劳动投入得到不同的报酬,又要保证同工同酬。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要确保各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线得到执行。在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调整不同阶层的利益结构,调节好社会成员之间的收人差距,使经济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既要扩大开支,提高满足广大群众共同需要的水平和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又要强调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勤劳致富,保护投资者以及高级人才的合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促进各收入阶层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在收入调节方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尽可能减少企业偷税、漏税现象;限制垄断行业过高收入;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现税负公平,对高收入者应实行重点监控。如果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举措使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原则,确保每个主体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特别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往我国的传统工业主要是高投入、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的。三高一低。型产业,不符合资源形势的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在改造。三高一低。产业的时候,要根据循环经济的评价原则,从生产制造——消费使用——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来评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发展内部资源循环利用,采用高效率的设备、工艺,从源头上杜绝资源浪费;督促企业使用污染物综合处理设备,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强制企业尤其是家电、汽车、计算机等电子、机械行业,回收其废弃产品,以达到资源的高效利用,从而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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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发表于1985年美国社会学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本文的作者马克·格兰诺维特曾在哈佛接受社会学的研究生教育,师从社会网分析奠基人之一的哈里森·怀特,一直致力于以社会网理论建构起来的新经济社会学与经济学进行对话。

《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在与经济学对话,尤其是与新制度经济学大家、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奥利弗·E·威廉姆森对话。通过对话,作者提出了“嵌入性”这一新经济社会学的核心概念。

在该文中,格兰诺维特首先批判了社会学传统中的“过度社会化”和古典、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低度社会化”两个问题。格兰诺维特引用丹尼斯·罗恩的观点,指出在社会学中存在人被视为对他人意见过于敏感且完全屈从于经由社会化过程内化的共有的价值与规范体系,即过度社会化问题。而经济学中则存在低度社会化倾向,认为生产、分配与消费行为完全不受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影响。格兰诺维特对两种倾向分析的结论虽然表面看来截然不同、相互对立,但却有着惊人的共同点:均以社会性孤立的行动者作为行动与决定的中心,即将行动者孤立于实时的社会情境之外。过度社会化的孤立是由于机械化了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影响,假定个人的社会属性或范畴一旦已知,其行为方式也就被决定了。在文章中,格兰诺维特将过度社会化中的“社会”与自然神论者的上帝相类比,来形容这种情况下社会所拥有的强大的决定性力量。而经济学家不是完全不考虑社会关系,就是将其定型化、一般化。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即嵌入性)的观点。他认为,行动者既不是像原子一样游离在社会网络之外,也不会奴隶般地依附于其所属的社会类别赋予其的角色。人们具有目的性的行动企图实际是嵌在真实的、正在运作的社会关系系统之中的。

最后,格兰诺维特通过与威廉姆森、霍布斯以及古典经济学的对话,针对信任和欺诈、“市场抑或科层”两个问题论证了其提出的“嵌入性”这一理论。

“嵌入性”这一概念的提出在社会学界、经济学界均引起了轩然大波,引发了一场社会学与经济学的大讨论大结合,新经济社会学学派由此兴起。针对格兰诺维特《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一文,笔者对“嵌入性”这一理论做了如下梳理与思考。

一、嵌入性理论对于信任与欺诈的解释

威廉姆森发现,经济学往往假设人们是以相当温和的手段追求自我利益,规避了霍布斯命题。而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往往“以骗术追求自我利益;善于伪装掩饰的人更易于找到交易利益”。经济学对这一问题有两个解释:

1.低度社会化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主张。他们使用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来解释社会制度的形成,认为制度的形成即为解决经济问题。“每一个演化中的经济问题必有一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它。”因此,会有一个相应的聪明的制度被设计出来以提高欺诈的成本,取代信任本身,解决欺诈问题。格兰诺维特对这一解决方式的批判是:制度的设计不是产生信任而是取代信任。因此就会导致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即有理性的人会想尽一切办法钻制度的漏洞。笔者认为,当一个制度设计出来使欺诈的成本变得很高的时候,人们会推论认为理性的他人考虑到成本不会采取欺诈行为,因此而产生一种新的信任。只是信任的对象不再是他人而是制度。但是其信任的前提是制度要足够“聪明”。

2.过度社会化的“普遍道德”。这一观点认为,社会会渐渐演化出来某些类型的隐性契约使人们尊重他人。这些契约即使不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的基础,至少也对社会有效率的运作贡献良多。格兰诺维特对这一理论的批判认为,道德的约束不是无时无刻的,也不是理所当然的。他举了一个例子说,一个理智人在离家很远的餐厅吃饭时如果付了大额的小费,在双方过去不认识也不太会再发生一次交易并且交易内容不太会传扬出去的情况下,除非发生暴力或欺诈事件上述情况不可能发生。

相对于上述两种解决方式,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的理论强调具体的关系以及关系结构,即网络能产生信任防止欺诈。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如下的假定之上的:(1)每个人都喜欢与信誉良好的人打交道。(2)人们往往寻求比“不欺诈”更好的关于他人名誉的信息。格兰诺维特利用布朗提出的著名的“N名囚徒困境”博弈论来证明其观点。他举了其经典的戏院失火会发生推挤踩踏事件,而家中失火则不会,正是因为大家相互信任,认为他人的行为是可预测的,所以没有囚徒困境。因此,是社会关系而不是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能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信任。

二、嵌入性理论对于“市场抑或科层”问题的解释

威廉姆森《市场及科层》提出了“市场抑或科层”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经济功能会在公司界线内执行,又在什么情况下会越界交给市场。威廉姆森本人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在任何情况下组织都以最有效率地处理经济交易为原则。因此,那些经常发生的、结果不确定的、有需要特殊投资的交易较可能会留在科层组织内;那些直截了当、不常重复又不需要特别投资的交易较可能在公司间进行。威廉姆森对其原因的解释有两个:(1)“有限理性”,即将复杂的交易内部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2)诉求于权威关系以驯服机会主义。

格兰诺维特认为,威廉姆森的分析“混合了《利维坦》一书中相同的过度与低度社会化的观点。公司内科层权力的效能被过度强调了。就好像霍布斯过度社会化观点下的国家。”“市场”则类似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具体来说,他从三个方面对威廉姆森的相关理论提出了有力的批判:

1.格兰诺维特指出,威廉姆森割裂了商业关系和社会关系,而实际上两者密不可分。格兰诺维特引用马考利的研究,证明组织之间的经济来往亦具有稳定性,除非迫不得已不会使用诉讼解决纠纷。“大家在协调的时候都不喜欢谈到威胁要上法院。如一个商人所说‘如果你让律师和会计师站在一边凉快,你可以解决任何争端。他们完全不了解商场上让东取西的艺术”。“证据一致显示要有一些 ‘震撼’才会动摇公司的采买政策,使他不再重复地向一家或少数几家供货商下订单”。

2.格兰诺维特认为,威廉姆森忽略了组织之间亦存在广泛而多样性的社会互动网络,这也是信息传递的有效途径。

3.格兰诺维特批评威廉姆森高估了组织内科层力量的效率。格兰诺维特引用道尔顿的《经理之人》描述的中集体欺诈行为以证明组织虽然被“设计成完全与由社会网而来的集体行动毫不相干”,但是“当人员流动低的时候,职务之间的关系会增加私人色彩的内涵,最后会改造关系网络而改变组织的方向”(James Lincoln,1982)。在这一批判的最后,格兰诺维特做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市场交易内化成为公司内的交易,的确可以较好地处理复杂而特殊的交易,但却不能明确的认定科层组织就是主要的原因。或许交易内化的主要效果是提供一个焦点,给一个紧密连带的社会关系网络。”笔者认为,这一结论与其之前的批判论证相左。在格兰诺维特对道尔顿研究进行解释时,指出其之所以出现集体欺诈行为正是由于关系网络对组织的渗透和改变。一方面认为关系网络是交易内化的原因,一方面又认为关系网络会导致组织内交易行为效率的下降甚至失效。

三、结论

威廉姆森让复杂经济活动由科层整合的组织处理来解释经济生活中“机会主义”与欺诈的防止及合作与秩序的普遍存在。而格兰诺维特则认为,秩序或者失序、诚实或欺诈与关系结构有关,与组织形态则较少关联。一笔交易是会留在市场还是垂直整合进公司内,要看其他条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网带来的是冲突、失序、机会主义或欺诈时,交易就有要垂直整合入公司中的压力。反之有一个稳定的网络来处理复杂交易并产生了公司间标准行为模式,就不存在这样的压力了。

在批判威廉姆森的观点时,格兰诺维特 一直注意将自己的理论与功能主义和进化论撇清关系。譬如,在论证社会关系能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信任时,格兰诺维特也分析了网络的局限性以强调其不是乐观的功能主义,以关系网络取代道德或制度执行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

四、笔者思考

在本文中格兰诺维特在与威廉姆森的对话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假设和命题。总体来说,笔者认为,其理论是将社会网分析与制度分析相结合、将社会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典范,为后人提出了一个很好的研究切入点。譬如,他运用情境解释的范式对经济学理性人的假定做了捍卫,认为对分析者而言看似非理性的行为如果把情境限制尤其是嵌入性问题考虑进去仍可能是有意义的。因此,笔者认为,“嵌入性”这一概念不仅仅是新经济社会学的理论范式,更是一种分析社会经济问题的新工具。

参考文献:

篇12

新中国成立后,以国家政权的力量推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国家社会主义体制,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保障了劳动人民的翻身解放。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中国的国家政权前所未有地延伸到社会的最基层,在城市通过单位制,在农村通过制度,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结束了中国社会长期的“一盘散沙”状态。国家社会主义体制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使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实现了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从1949年到1978年的30年间,新中国大规模兴修水利,根治大江大河,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粮食产量大幅提升,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起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主要工业品产量迅速增长,经济增速远高于同期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类似的成就不胜枚举。总之,共和国前30年的探索虽然充满曲折,但成就依然是辉煌的,绝不是今天主流话语所描述的“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更重要的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从根本上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劳动者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劳动的价值得到充分肯定,以工人农民为主体的劳动人民社会地位空前提高,在政治上成了国家的主人,在经济上享有充分的民利。当时的贫富差距受到严格限制,社会相对公平。

国家社会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度的中央集权,抑制了基层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任何社会变革方案都要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场涉及亿万人民切身利益的最复杂的社会变革,更加不能唯意志论。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长年战乱使社会生产力受到严重破坏,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刚刚翻身解放的中国老百姓显然并没有足够的思想觉悟水平,能够认识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性,特别是农民,满足于“耕者有其田”的小农梦想,不想再前进一步。基于对这些条件的认识,中共领导层原本并不急于过渡到社会主义,而是希望在较长的时期内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恢复和发展生产力,通过典型示范等渐进的方式引导工农群众自愿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是,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没有给新中国留下充裕的时间。因为种种原因,中共加快了社会改造的步伐,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自上而下推行社会主义改造,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存在过急和过激的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资源极度匮乏的状态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国家从基层抽取资源的能力空前巨大,政府逐渐掌控了绝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安排生产和进行分配,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商品生产和市场交换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受到严厉批判和严格取缔,企业和个人都丧失了自主性。极“左”政策的后果是抑制了社会的活力,普通群众普遍感到不自由。并且,计划经济体制赋予官僚和管理者阶层过大的权力,在经济民主运行不规范的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产生特权阶层。总之,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社会主义体制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新自由主义改革的社会后果

改革开放在经济活动中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使基层社会重新焕发活力。市场机制并不一定导致资本主义。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针对党内极“左”思潮,提出发展商品生产、利用价值规律的观点,指出“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2]至于商品生产能否导致资本主义,指出,“不能孤立地看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3]认识到苏联模式的问题在于统得过死,严重束缚地方和企业的手脚,他一再要求中央下放权力,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但是,因为各种原因,历史发展的结果却是与此背道而驰,最终形成了僵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79年开始的改革开放,中央重新放权让利,增强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性,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市场调节作用,按价值规律办事,调动了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使整个社会重新焕发活力,极大地刺激了经济发展。80年代的社会问题仍然很多,但人们普遍感到生活很有希望。

然而,90年代以来,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和对公有制的批判使改革逐渐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方面,领导层越来越迷信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可以解决一切问题,改革的总体路径是将市场机制贯彻到所有领域,甚至包括医疗、教育、住房等关系百姓生计的民生领域也都交给市场来控制,导致的结果是公众的社会福利大幅削减,公共产品价格飞涨,人民生活负担沉重。老百姓无奈地调侃房改之后住不起房,医改之后看不起病,教改之后上不起学,连丧葬改了后人也死不起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问题原本只是管理体制的问题,却被归结为所有制的问题,公有制被认为是没有效率的,滋生腐败的温床,于是,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原本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公有资产以极其廉价的方式转移到个人手中,大规模私有化形成了新的权贵阶层,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随着中国融入世界资本主义体系,外资大规模涌入中国,带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国内企业也以利润为导向,在生产关系和管理方式上同资本主义企业已经没有分别。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意味着资本家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关系,必然导致劳资之间对抗性的矛盾。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偏袒资本,使工人的地位更加弱势。经济的高速增长为企业主阶层带来巨额利润,而血汗工厂的工人处境极其悲惨。严重的贫富分化,底层群体购买力的萎缩,使得内部需求难以形成,经济增长严重依赖投资和出口,经济结构畸形化。最终,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也将在中国上演。总之,以私有化、市场化和自由化为特征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已经走入死胡同。

社会经济:超越国家社会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新选择

走过前后两个30年,今天的中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同时也面临许多严重的问题:经济增速不可避免地下滑,就业压力巨大,通货膨胀严重,城乡、地区、贫富差距悬殊,2.5亿农民工徘徊在城乡之间无处安身,生态环境受到极大破坏,社会公众普遍感到焦虑和不满,频频发生。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将何去何从,是一个迫切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主流的观点是继续沿着新自由主义的道路全面推进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改革,一些左派人士则主张退回到时期的国家社会主义。“国进民退”与“国退民进”的问题成为舆论争论的热点。然而,无论是“国”还是“民”(实质上是“私”),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底层劳动人民的利益?当前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再次暴露出资本主义体制不可克服的内在矛盾及其灾难性的社会后果,新自由主义的改革方案只会让中国的阶级矛盾和贫富分化更加严重,劳动人民的处境更加悲惨。同样,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也很明显,国家高度垄断权力和资源,基层缺少自主性和积极性,人们普遍感觉不自由。从网民的讨论可知,多数人既不认同资本主义制度,也不愿回到过去的旧体制。那么,我们能否找到一条新的出路?社会经济或许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社会经济是一种不同于主流的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新的经济实践形式。社会经济力图最大限度地融合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优势,避免两者的弊端。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社会经济坚决反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倡导多元化的社会所有制,但多元化的社会所有制又不同于国家所有制,而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自愿合作的方式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有些类似集体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形式克服了少部分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剥削和压迫多数人的现象,体现了社会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也让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有更多的选择性和自主性,避免了国家垄断资源导致的结构僵化、缺乏活力的问题。

在经济活动的目标上,社会经济并不像资本主义那样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立足社区,把经济活动作为一种手段,服务于社区的基本需求,致力于共同富裕。社会经济的生产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解决社区居民的民生需求。因此,社会经济实现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不会为了经济增长而人为制造不必要的消费需求,是环境友好型的发展方式。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生产,也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在生产关系上,社会经济反对把人当作生产要素的粗暴做法,而是坚持以人为本,人人都可以成为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的权利,突出表现在一人一票而非一股一票。社会经济也会发展出一套细致的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管理方案,保证生产的高效率。社会经济用成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代替竞争关系,因此也被称为“合作经济”或“团结经济”。

在产品分配上,社会经济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同岗位、职位、技能的劳动者收入会有所差别,从而克服平均主义的弊端,但收入差距受到严格限制,避免了两极分化。同时,社会经济的分配也会照顾到社区居民的需求,优先保证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总之,社会经济整合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管理方式、计划经济的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是社会主义的一种新的实践形式。那么,这种理想化的经济形式有没有现实可能性,抑或只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对此,《社会经济在中国》这本书既从理论上进行了解释,也用丰富的案例给予了回答。河北的周家庄、广东的涯口村,让我们看到在主流市场经济的包围中,仍然有许多成功的另类实践。这些个案在逆境中生存发展,犹如星星之火,强烈昭示着历史并未终结,另一个美好世界是可能的。

物极必反。过去二十几年,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登峰造极,激起世界范围的抵抗,人们开始重新寻找资本主义的替代方案。中国也是新自由主义改革方案的受害者,也在寻找危机的出路。《社会经济在中国》让我们看到,在主流市场经济与传统的国家社会主义之外,还有许多新的发展思路和方法,社会主义可以有多种实践形式。相信随着传统发展模式走到尽头,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愿意来开辟新生活,实践社会经济。点点滴滴的积累,最终会改变中国。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6页。

篇13

由于探索前行在公共行政管理前沿,很少有人视竹立家为经济学家,但这并不妨碍他以独特的哲学眼光和思维,审视经济发展与改革。竹立家坦言,近些年哲学有些失落了,人们已经习惯了用“经济思维”而不是“哲学思维”。但对“民富国强”或“国富民强”等一些命题的深度思考,必须深入哲学层面,即从“人类文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进行思考。

或许他是对的。如今,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正在进入“风险社会”。身处经济社会急剧变革的转型时代,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迫切需要有分量的哲思。

认清发展的“中国时刻”

朱敏:历经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在速度与规模上实现了高增长,但在世界经济总量第二的背后,“崩溃论”和“奇迹论”像DNA的双螺旋结构盘旋交锋,不绝于耳。您如何看待当前国际舆论对中国经济现象的热议?

竹立家:实事求是地讲,三十多年来,中国人的“现代叙事”确实很精彩,可圈可点的地方很多。当然,最值得我们骄傲的还是GDP的增速和总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GDP总量从1978年的2,683亿美元,增加到2010年的5.879万亿美元,三十年间增长了20多倍,年均增速近10%,这在世界发展史上的确很少见。我们现在的GDP总量是世界第二,这当然是值得庆幸的事,说明我们的国力确实增强了。

但仅就国际关系而言,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自觉不自觉,中国作为大国的迅速复兴必然引起世界格局的重组,中国势必走到世界的前台,成为这个世界的“主角”之一。

如今,各种资料已经显示,利用军事资源、话语资源、地缘资源、经济资源等“围堵中国”的“大戏”已经开场。这说明,中国未来的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环境,对外关系面临重新“定位”和政策创新任务。能不能为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取决于我们高超的智慧和良好的决策。

朱敏:从国内情况来看,考虑到人均GDP相对较低、收入分配不公等现实问题,在中国经济规模跻身世界第二的背后,无疑蕴含着纷繁复杂的改革和利益诉求。

竹立家:没错。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快速增长期,劳动者薪酬占GDP比重从53%下降到40%左右;居民收入所占GDP的比重从1990年的55%下降到2009年的42%左右。另外,全国大约有一半的职工近些年的工资没有增长或负增长,在经济成倍增长的情况下,这样的增长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这些数字说明,第一次分配就存在着严重的不公,使我们的“扩大消费”基本变成了一句空话,因为大多数“老百姓”手里确实没有钱。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有企业管理层薪资水平是普通职工的几十倍甚至是上百倍。

如果考虑第二次分配情况,现状也不容乐观。从2003年到2009年间,国家在教育、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投入一直维持在28%左右,甚至2009年较2008年还下降了0.89%。这就是说,看起来每年的绝对数在增长,但相对数却没有增长,甚至在下降,因为财政收入增长更快,政府自身消费增长更快。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投入占财政收入的11%左右,占GDP的2.4%左右;而发达国家则占财政收入的50%以上,GDP的10%以上。由此可见,中国的二次分配不公现象也比较严重,“社会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

朱敏:这是否意味着,中国改革已经步入了“深水区”?

竹立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管理和改革滞后的现象也逐步显现,利益分化加剧,社会诚信度下降,社会不公正现象增加。可以说,改革的“议题”也由“如何做大蛋糕”变为“如何分好蛋糕”。换句话说,是由改革开放初期的解决“普遍贫穷”问题,变为目前的实现“社会公正”问题,将以“利益格局调整”为核心的改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利益分配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正在成为关键的“改革议题”,成为能不能成就中国道路的关键制度安排。改革确实已到“深水区”。

朱敏:也就是说,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但经济改革成果要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并进一步推进发展,还需要从制度改革上加以解决。

竹立家:是的,未来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较第一个三十年要严重得多。能不能在现有发展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发展,关键还在于未来几年社会管理体制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在于改革是否能真正有效地消除贫富分化和特权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民众幸福和尊严,让民众满意。

未来三十年,中国改革步入一个新阶段,踏上一个新台阶,改革的重点和中心任务都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是由我们社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决定的。换句话说,是由社会和历史发展的制度逻辑决定的,不以人的愿望和意志为转移。对发展的片面认识或自我陶醉都是对社会、民族和历史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此,回到问题的起点,对于经济总量世界第二,要有辩证思维,它既是新发展的起点,又为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经济发展与社会改革相对滞后的“时间差”,把我们带入一个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爆发的“复杂的改革期”。

民富国强是发展的目标

朱敏:在这样一个经济社会面临着矛盾和问题集中爆发的“复杂的改革期”,无疑需要从深层次去寻找改革突围的关键环节和突破口。在您看来,当下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能不能持续的最大危险是什么?

竹立家:我一直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能不能持续的最大危险,在于五个具有颠覆性的社会问题,即:贫富分化问题、三农问题、腐败和特权腐败问题、失业问题、社会诚信问题。这五大问题,既是未来影响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和稳定的“燃点”问题,也是我们的“改革顶层设计”要重点关注的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是“中国改革突围”的关键环节和突破口。只有这五大问题从制度安排上得到根本解决,我们才能获得一个稳定、和谐、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和制度平台,也才能有效地解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服务问题,让民众满意和具有幸福感。

朱敏:确实如您所言,没有价值内涵和制度保证的经济增长,其结果很有可能造就一个“失败的社会”,这就犹如一个快速行驶在路基不实的轨道上的高速列车,出轨是迟早的事。未来三十年,中国经济想要再创持续高速增长的“奇迹”,关键的制度前提是什么?

竹立家:习惯上,我们把那些匪夷所思的事称为“奇迹”。而中国三十年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则是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我们正确的改革策略和民众积极性充分调动的结果,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在我们的“政策设计”之中,并没多少“奇迹”可言。我们的改革与发展说到底是一个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的过程,或者是体制自我完善过程,这一过程还正在“持续之中”。

未来三十年,中国经济能不能持续高速发展,续写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辉煌,除了从经济方面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消除一些生产要素方面的约束以外,关键的制度前提是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政治行政体制改革的速度,使相对滞后的社会体制和政治行政体制尽快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创造较为完善的制度环境。

朱敏:正如您前面所讲,现在GDP总量的增长,似乎并没有引发民众幸福感的显著增强,甚至2009年以来“国进民退”成为了国内颇受争议的现象。因此有学者认为,由于国有企业是行政部门的一个衍生品,垄断利益背后往往是行政力量和部门利益,而行政部门的权力又不受约束,那么所谓“国进民退”,究其本质而言是“官进民退”,似乎与“藏富于民”这样的现代文明价值观及“共同富裕”这样的社会价值目标渐行渐远。

竹立家:你这里其实提到了一个本质上的“政治哲学”命题:“民富国强”或“国富民强”。虽然哲学近些年有些失落,我们已经习惯了用“经济思维”而不是“哲学思维”,但对“民富国强”或“国富民强”这一命题的深度思考必须深入哲学层面,即从“人类文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高度进行思考。

政治哲学主要研究“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或一个政府的合法性,一个国家的强盛,主要体现为社会资源与价值在社会公众之间得到了合理公平的分配。社会公正不公正,民众满意不满意,从哲学角度看,从社会基本价值角度看,最根本的还是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我们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是“民强”,民生幸福与社会公正相关联,而尊严则直接体现了民众在社会现实中基本权利的实现。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建成一个强国的基础是民众的富裕安康以及基本权利和幸福生活的实现,也就是目前一直强调的民主政治和“民生建设”。国家强大不强大,表现为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有一个公正的制度体系;二是有一套稳定合理的价值体系;三是社会财富的持续增长。而这三者最终都为全社会“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服务。

朱敏:是不是只有当“民权”和“产权”受制度和法律保护,才可能实现“民富国强”?

竹立家:是的。如果国家富裕了,而社会的大多数人没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享受到发展的成果,没有真正实现“民富”,或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结果就会消解社会信任、消解社会凝聚力、消解“制度的优越性”、稀释和颠覆我们社会所崇奉的价值和理想,那么“国强”就是一句空话,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或国家财富也会逐渐流失掉。

没有“民富”和“民强”,就没有“国强”,即使国家富裕了,但财富分配不公,或财富集中在少数特权阶层手中,而民众没有参与权和表达权,那么,结果就是国家失去向心力,社会就会像一盘散沙,民族就没了凝聚力。

制度改革关键的切入点

朱敏:我想起一本书上有这样一段话:中国传统历史上有个谜团,十几次改朝换代获得了成功,而十几次大的改革却大都失败了,以至于有人说,国人可以向暴力屈服却拙于制度创新,真的是这样吗?

竹立家: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某种程度上说,这样的说法也对。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前,中国的经济总量排世界第一,大约占世界经济总量的19.6%,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大约是8,000万两白银,通过茶叶、瓷器、丝绸贸易,世界70%的白银流往中国,当时的中国堪称富国。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富国和大国,却被小小的英国打得割地赔款。中国逐渐变成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演绎了“富而不强”的典型案例。

当时中国的统治阶层和一些开明的知识分子也在总结经验教训,结论是“技不如人”,于是才有了1850年之后长达三十多年的“洋务运动”,以及后来涉及制度改进的“维新改良”,企图挽回国运颓势。但由于洋务运动并未触及到根本制度层面,因此它未能改变中国的命运;“维新改良”由于既得利益者的反对也失败了。

中国搞洋务运动之后,日本1868年也搞了“明治维新运动”。但日本面对“炮舰政策”,结论是“制度不如人”,因此他们派出了大量的留学生学习西方的社会科学,走民主之路,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和改革,限制和约束权力,为公民的政治参与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使国家发展与民生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日本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同期,中国却没有意图进行制度上的改革,依然是统治者的国家,而不是民主的国家。在总结日本如何能打败中国和俄国的教训时,晚清的统治者也意识到“制度不如人”。于是,清政府也想搞“民主”,但一切都晚了,社会等不及了,辛亥革命爆发了。

朱敏:如此看来,只有拥有一个公正合理、公众认同的价值制度体系,“民富”才有可能实现,“国强”也才有坚实的、可持续性的基础。“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历史的经验教训带来了前车之鉴。

竹立家:是这样的。从目前来看,有两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一是中国人均GDP还排在世界100位之后,这说明我们的人均富裕程度还不如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按平均数来看还谈不上“民富”;二是在“民不富”的情况下社会的不公正状况还在扩大,贫富差距继续拉大,这一状况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社会矛盾和社会对立的加剧,社会诚信的流失,可能出现社会不稳定和“发展成果”的重新丧失。仅就一些常见的统计资料来看,我们就知道社会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到了何种程度,知道社会不稳定产生的根本原因,也知道为什么政治行政体制改革具有紧迫性。

朱敏:倘若政府不能驾驭具体的部门,而部门权力又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日益坚固的部门利益就会成为改革深化的巨大障碍,也会给社会的公正与安定埋下隐患。以社会保障体系为例,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方案里对建立新的社保体系做出了框架性设计,但某些部门至今采取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该方案因国有企业老职工“空账户”补偿问题未获解决而未能实现。在您看来,遏制部门利益,防止改革目标在实践中“南辕北辙”,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包容性发展与民富国强,制度改革的关键应该从哪里切入?

竹立家:实现民富与国强的和谐发展,必须从社会价值或公共价值的高度进行思考。只有用一系列民主的制度安排和公共政策,切实保证民众的基本政治参与权,才能真正保证实现民强民富,也才能真正把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在制度上落到实处。因此,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真正实现“包容性发展”和民富国强,我认为,关键的制度改革切入点是进行公共政策制定体制改革。

首先,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公共政策,特别是社会政策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程序民主,使社会公众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政策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根本上落实民利;其次,要从制度上确保新闻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使媒体监督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重要的民主手段;同时,还要切实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下决心逐步实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制、专业化、常任制,使地方各级人大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切实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减少公共政策的失误和政策浪费,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朱敏:如您所说,在关于改革的话语体系中,“公共价值”和民利都是绕不开的话题。但目前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某些人的制度优越感(所谓“中国模式”);二是“稳增长”过程中行政权力的强化。殊不知,建设一样东西很难、破坏一样东西很容易,民主法治已有倒退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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