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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实用13篇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

现代法学沈岿: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与走向《食品安全法》(2015)第30条虽然对备案制度进行了改革,但在备案的定位上仍然模糊不清。该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比照新旧两个条款,新法取消了企业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形下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义务;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只是企业自愿制定的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所谓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只限于此类“更严型标准”。这一点得到了立法者的阐释和确定:“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的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因此,删除了原法相应的规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国家鼓励企业的这种行为。”[1]据此,应当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范围,看上去缩小至“更严型标准”,似乎也预示着备案工作基本定位于比对审查。但是,就法律文本本身而言,其依旧对备案如何开展未置一词。

正因为立法保持沉默,解读者才会出现看似前后矛盾的认识。例如,有观点认为,“严于”的标准“既包括企业标准中相关指标的数值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包括企业标准增加了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包含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指标”。鉴于逻辑上和经验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百密一疏的可能性,这个观点似乎更具周密覆盖的意义,更能减少企业在没有安全标准、指标的情况下生产经营食品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可是,它不仅与法律文本字面变化带来的直觉认识以及前引立法者的阐释相左,甚至更与其自己的观点产生悖论。因为,该观点持有者同时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形式备案”,“只要食品生产企业按照相应的备案办法申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即可依法备案,无需对备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2]。可是,若“严于”的标准还包括“填空型标准”,而备案机关一律采取形式备案的模式,不对此类标准的采用是否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实质性评判,一旦因此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岂不是要广受口诛笔伐 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接受访问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一位富有经验的官员认为,若对“填空型标准”仅仅是形式备案,那是非常可怕的;若食品安全由此出现问题,备案机关责任重大。?

针对以上因立法模糊和沉默而引发的分歧与困惑,本文拟首先回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此为背景,理解制度设计者对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之演变。接着,本文将梳理2015年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存在的两难境地。对这两个方面的回溯,都有助于对修法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作出更精准的定位。本文倾向于认为,当前的备案应当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这项工作表明备案不是简单的登记存档,但也不是政府对企业标准可靠性的担保背书。最后,本文行将结束之际,将简单讨论未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废弃的可能性。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企业生产成批次的产品,必然会遵循一定的标准,而无论该标准是否满足产品使用者的需求、是否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是否体现技术进步、是否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因为标准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重复使用的规矩、规范和要求,是行动者的行为依据和准绳。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很难想象企业生产大量产品却毫无标准可言。然而,若听任企业完全按其自己制定的标准生产产品,不管标准的好坏,不仅企业本身不可能长久存在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可能侵害产品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扰乱和破坏正当的市场秩序(如“劣币驱逐良币”)。因此,需要有企业外的公共组织和机构,凭其获自不同来源的权威,一些为公共善而最低程度必需的标准,强制要求企业遵循之。

本文正是从“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切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变迁,以期收到聚焦之效,而不分散浪费笔墨。毕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是一个十分宽泛的范畴,其涵盖与企业标准的制定、评价、确认、修订等诸多环节有关的规则体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历史,本文在以下两个维度展开“企业―公共权威关系”视角的观察:一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标准体系中的各自地位与彼此关系;二是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两个维度各有侧重,却又彼此勾连。

(一)与公共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根据1949年以来的若干重要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现行1982年《宪法》规定的,在此之前的1954年、1975年和1978年《宪法》都规定国务院“规定行政措施,决议和命令”。本文为便利起见,一律以“行政法规”指称。,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体系中的关系,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

1.立法未规定企业标准明确地位阶段

1965年8月17日,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食品质量,增进人民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当时的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试行条例》),并由国务院批准执行,这是当时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文本。《食品卫生试行条例》非常清楚地规定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但制定主体只是卫生部门(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而未提及企业标准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此外,该条例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的食品产品标准,必须有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当取得同级卫生部门的同意。” 参见:《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第5条第2款。这同样意味着,在食品卫生标准与食品产品标准发生交叉的时候,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指标(文字不同,其本质也当属卫生标准)也是由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制订,并最终由卫生部门同意的。

《食品卫生试行条例》的继任者是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条例》)。与前任相比,《食品卫生条例》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主体扩大到卫生部门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由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其他主管部门原先的协商地位得以提升。而且,该条例放弃文字差异,肯定了食品产品标准中的卫生标准这一提法《食品卫生条例》第3条规定:“卫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这一原则,共同研究,逐步制订出各类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标准以及检验方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标准)。”第4条第1款规定:“食品卫生标准,由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分别纳入食品产品标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产品标准应包括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检验方法,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依据该条例,食品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地区标准 参见:《食品卫生条例》第4条第2-5款。,但仍然没有企业标准的类别。

必须指出,先于《食品卫生条例》近一个月的《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7月31日),已经明确提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第11条);“凡没有制订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产品,都要制订企业标准”(第15条)。但在《食品卫生条例》中对此未予体现。两个条例皆由国务院,只是起草部门分别为国务院卫生部门和标准主管部门。在相隔如此短的时间内的两个条例之间发生不一致,就很难从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去阐释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究竟有没有企业标准一席之地的问题。

三年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11月19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试行)》),作为效力等级高于《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法律,仍然没有明文规定食品卫生企业标准,似乎更可以说明,不能简单地以《标准化管理条例》适用所有产品(包括食品)为由而得出食品卫生企业标准早已公认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似乎隐含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卫生部门同意可以制定食品卫生标准之意 《食品卫生法(试行)》第15条规定:“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与《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不同的是,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的,不仅有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但是,其恢复使用《食品卫生试行条例》中的“卫生指标”措辞,仍然在形式上将其排斥在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之外。

在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市场化起步时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多为国营(国有)企业,是有关主管部门所属单位,企业基本无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可言,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尚且需要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更何况关乎食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标准多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加入卫生指标或卫生标准,也基本可以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卫生安全问题。制度设计者恐怕并不认为有必要让单独成立的“企业标准”成为食品卫生标准体系的一部分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实行‘统购包销’,标准作为国家实行强制性管理的技术工具,‘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统一实施’。标准的制定被天经地义地认为是政府的事情,企业只需要也只能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生产。”(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3.)。

2.立法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阶段

1988年12月29日通过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倒是延续了《标准化管理条例》对企业标准的认可,从而以更高位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明确了企业标准的法律地位。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据此,“填空型标准”的制定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义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公布,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取代《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时候,同样没有明文规定企业标准,但是,该法毕竟是在《标准化法》出台近七年以后问世的,《标准化法》作为普遍的法律,其关于企业标准的规定,应当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这一点早已成为共识 论者在述及食品标准的时候,大多承认《标准化法》对确立食品标准权威地位的作用,也会提到该法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分类。(参见:王富华.我国食品标准现状、问题及建议[J].湖北农业科学,1999(6):80-82;李佳,叶兴乾,沈立荣.我国食品标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J].食品科技,2010(10):297-300.)。此后,如前文提及的,《食品安全法》(2009)再次重申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

从计划经济进入改革开放时代,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断增加,政企关系愈来愈摆脱以往“依附―命令―执行”的管理模式。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部门提供的标准都有缺失的可能性,法律承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产品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即可窥见一斑。市场化的发展和企业的能动性,更会凸显公共部门标准的不足“完全由‘政府包办’,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在现有政府职能和企业运行模式下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条件自行制定标准。”(参见:董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的博弈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36):4.)。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以避免企业“无标生产经营”食品、危害公众健康,既是给企业设定义务,又是明白承认企业标准在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体系中补充公共部门标准的地位。

3.立法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阶段

如前所述,仅仅六年以后,《食品安全法》(2015)令人瞩目地删除了强制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条款,而保留了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的规定。立法者的阐释基本可以理解为,在当前形势下,再无“填空型标准”之可能,食品安全的公共部门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已经足以涵盖食品安全最低标准,企业必须予以遵循。严于公共部门标准的企业标准,属于企业自愿制定范围之列。这是一种完全崭新的企业标准与公共部门标准关系的设想,只是该设想难免存在争议。

(二)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模式

相对应前一维度,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公共部门包办制定或审批食品安全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被承认有独立地位和意义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基本为卫生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包办制定。即便在稍后的法律,可能是出于适当放权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考虑,而允许企业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但也只是以“卫生指标”称呼,且必须得到卫生部门的同意。所以,于此时期,基本谈不上公共部门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监管。

2.公共部门“审查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阶段

《标准化法》在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层面上正式开启了企业标准具有独立意义、独立地位的时代。《食品安全法》(2009)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制定“填空型标准”,并可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而两类企业标准都需要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备案机关究竟是否需要对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法律未予明确规定。

原卫生部2009年6月10日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也同样没有明文规定。根据该办法第11条、第12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后,只须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在认定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而予以受理后10日内标注备案号、加盖备案章。这些规定似乎都意味着,备案只是形式上的存档,无须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

然而,省级卫生部门对于“填空型”和“更严型”企业标准不进行任何审查,而径直进行备案并供公众查阅,这样的制度设计对食品安全保障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反而造成政府在为备案的企业标准提供背书的印象,一旦因未经实质审查的企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在应用过程中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政府单方面宣称自己没有责任,也难抚慰民意。与其如此,要求企业自行公布自定的标准,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岂不同样可行,行政备案岂非多此一举?更何况,《备案办法》毕竟是卫生部门自己制定的规章,在《食品安全法》(2009)要求企业标准必须备案而对备案机关是否有责未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备案机关所在系统自定免责条款,也不无商榷之处。

于是,对于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地方卫生执法人员出现多种观点:(1)认为企业标准到卫生监督部门备案,只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为执行该标准承担全部责任,而备案机关无任何责任;(2)认为备案机关对企业标准应当进行审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3)认为备案机关应当对企业标准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性审查[3]。实务界的多数做法则倾向于实质审查而非简单的存档。“全国企标备案运行模式主要分为‘形式备案和审查备案’两种。‘形式备案’只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等进行核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审查备案’则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采用‘审查备案’形式。”[4]92如果仅仅是形式备案,实践中难免出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在这些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有的生产企业为了迎合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存在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在备案的372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中有233份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3.公共部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阶段

这个阶段刚刚起步,对应《食品安全法》(2015)仅仅鼓励企业自愿制定“更严型标准”,并仅仅规定此类标准才需要备案。新法之中的备案是形式备案,只须完成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比对即可,还是仍然要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三、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两难境地前文已述,《食品安全法》(2015)出台以前,各地卫生部门对备案的性质、内容和责任存在多种认识,而多数观点倾向于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正当理由是企业自定标准存在诸多问题,然而,审查备案也会耗费备案机关大量成本却不一定能收到适当的收益。

(一)企业自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标准由政府完全包干制定或审批到部分下放给企业自己制定,是考虑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不足,以及企业自主生产、创新生产的需要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被认为是在对本行业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相比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准确性。(参见:刘晨光,富琪.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发展与适用[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8):11-16.)。然而,即使从《标准化法》开始算起,历经28年的时间,企业自定的标准仍然难堪信任。常见的问题有:

第一,企业或其负责人对企业标准及备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企业或其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有无、质量的好坏,并不给予高度重视,甚至不清楚起码的标准概念,而且认为企业执行标准与否,与备案部门无关。部分企业甚至认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只是企业内部事务,可以随意调整或者直接更改[5]672-673。

第二,企业标准文本和申报资料质量较低。企业编制的标准文本普遍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准名称不符合要求等诸多问题,反映出标准起草人的标准化知识、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保障合格规范的标准制定[6]117。

第三,企业标准不正确使用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在企业标准中,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不明确、食品原料不正确使用、原料标准引用不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规定、配方不清楚等,都是常见的突出问题[7]155-156。

第四,企业标准的指标设定、试验方法选择缺乏科学性。企业标准中的安全性指标(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设定对于食品安全至关重要,对应地需要选择科学的各项指标检测试验方法,而不少企业确定的指标和试验方法并不符合科学的要求[8]。

第五,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组成不合理、专家评审水平有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规范,其编制必须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予以知识和技术支撑。许多地方出台规定要求企业在备案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例如,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鄂卫规[2011]6号)第12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科研、生产加工工艺、营养与食品安全、品质控制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闽卫法监[2009]150号)第7条的规定,“企业在备案企业标准前,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相关专家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进行审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标准评审专家的组成存在来源单位或系统单一、研究领域不广、并未结合产品特性邀请各方面专家的问题。就专家本身而言,部分专家“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掌握不够、对标准的基本要素和格式不熟悉、对标准中具体指标设置和数值的确定不清楚”[6]117;“对企业送审的标准文件,仅仅是从形式、格式、计量单位等方面进行把关,而对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提供的生产设备、检验的仪器名单材料等是否完全合理、规范、真实性过问不多。”[5]673

第六,企业标准修订迟滞。根据《备案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但是,由于对企业标准的修订没有强制性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企业对标准重视不足,标准的重新备案又会增加成本,故企业标准的修订往往会迟滞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一经备案,并实施,就万事大吉,不考虑修订的问题,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不再过问它。”(参见: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3.)。

有鉴于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将“备案”理解为“审查备案”,而不是《备案办法》表面看上去的存档备查。

(二)审查备案模式的困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审查备案方式,是否就一定能够提升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质量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对此处所谓“审查备案”略作解释。“审查备案”并非原卫生部《备案办法》所用措辞,也无法从该办法中得出备案的实质是审查备案的结论。各地先后出台的关于《备案办法》的实施细则,也基本上沿用该办法的备案条款。尤其是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很难让人相信这个工作期限能适应“审查备案”模式。在现实中,审查备案模式至少有两个特点:一则,审查备案是在正式受理前组织专家对备案材料、标准内容等进行审查、修改和确认,然后进入受理登记程序[4]92。广东省就规定“在备案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相关技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7]155,这就避免了10个工作日的局限。二则,审查备案的审查要点通常包括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其中,指标合理性审查是“从指标种类选用的合理性和专一性、指标检测结果的规律性和重视性、现有技术条件的适应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6]118。这显然绝非简单的形式审查。

与此同时,审查备案方式已收到一定的积极效应。例如,在广东省,自《食品安全法》(2009)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6月10日,“普通食品类申请备案2334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626份,备案率69.67%;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申请备案267份,通过技术审查备案的有189份,备案率70.78%”。近30%的企业标准未通过技术审查,就是因为综合评审专家发现,申请的企业标准配方原料、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要求,以及生产工艺、标准指标的确定和引用的检验方法缺乏科学论证[7]。实质审查备案模式的应用效益可见一斑。但是,审查备案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病,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审查备案的工作量繁重。若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全部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工作量。例如,“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9年8月正式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截至2012年8月31日,共接收企业标准备案材料9958份,年均3300余份,月均接收280份左右。”前文提及的广东省,2009-2010年间,接收普通食品类、复配型食品添加剂类、保健食品类申请共计2965份,月均接收240份左右。在2010-2011年间,江苏省卫生厅已经登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2426份 三个省份的数据,分别参见: 董淑琴,李瑞英,薛良辉,孙平,胡芳朔,张淑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情况及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3(1):91;戴昌芳,梁辉,王立斌,戴光伟,杨通.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技术审查存在问题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1(2):155;王春明,李力.2010-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分析[J].中国校医,2012(9):672.,月均备案200份左右。确实难以想象,对于如此众多的申请,实质性审查工作如何才能完全有效地展开。

第二,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审查能力堪忧。尽管多数地方要求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有专家参与审定,然而,即便是有专家参与评审的企业标准,在提交备案时仍然出现上述一系列问题。因此,备案机关若对企业报备的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就必须有相当能力的工作人员。可是,实践证明,审查备案的工作人员能力也有限。“目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人员较少,大部分是‘半路出家’,人员原先从事卫生监督,并且知识面也较窄,对感官、理化、微生物或仪器检验方法的了解程度不高。”[5]673

第三,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是问题丛生。审查备案或许可以发挥一定的筛查过滤作用,可即便是通过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也并非合法合理、安全可靠。例如,有研究人员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核、发证检验及现场核查工作等过程中,发现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诸如企标信息不透明、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不一致、指标值制定和检验方法的引用缺乏科学性、与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等问题 参见:周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存在问题探讨[J].商业研究,2013(24):51-52.有必要指出,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第9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需要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故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人员有条件了解备案企业标准的情况。根据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13条第1款,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经无须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

以上还是既有研究揭露或折射出来的问题,至于审查备案过程中是否存在政府寻租、是否存在专家被企业俘获等在其他类似行政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就不得而知了。概而言之,企业自定标准(尤其是“填空型标准”)无法获得信任、风险程度高,由此,行政的审查备案被认为是必需的,可行政的备案审查实际上难以发挥预设的效应。

四、新法中的“比对审查”备案至此,本文意在表明,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2015)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内容的诠释,不应脱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制度变迁以及修法前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查备案的现实困境。简单的文义解释或者单凭直觉的、未经论证的意义赋予,都极有可能导致偏差。基于前文所述,本文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对新法中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定位。

(一)“严于”是否包括“填空型标准”

首先,《食品安全法》(2015)非常醒目地将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义务条款删除了;其次,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指出,当下已经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第三,在逻辑上,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也就无法进行比较,又何谓“严于”?这些观察和分析足以支持新法的“严于”标准不包括“填空型标准”的观点。可是,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制度史似乎又在告诫我们,公共部门制定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缺失和滞后,绝对地说“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很难顺利通过生活经验逻辑的测试。

若要回应这样的困惑,就必须回溯到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理解上。在企业被立法要求制定“填空型标准”的时期,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概念经常混用,而且常被统一在“食品标准”范畴之下 食品标准体系被认为包括:食品的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食品分类标准、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食品检验标准);食品的产品标准(关于产品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的技术规定);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食品安全生产控制标准、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食品原料与终产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流通安全卫生标准等;其他食品相关标准(如绿色食品标准、有机食品标准、无公害食品标准、森林食品标准、超市食品标准、快餐食品标准、保健食品标准、辐照食品标准等)。(参见:艾志录,鲁茂林.食品标准与法规[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53-93.)。由于食品标准种类繁多,“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自然就会大量存在。这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食品安全法》(2009)在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通过整合,可以让《食品安全法》所规范的食品安全标准反映其真正的本义,排除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其他食品标准,并建构内在一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也就是为什么时隔六七年之后,《食品安全法》(2015)的制定者宣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基本完善,不存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而且,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精准把握,还体现在《食品安全法》(2015)第26条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描述上 例如,新法第26条第(四)项是“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七)项是“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它们分别对应旧法第20条第(四)项的“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以及第(七)项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措辞上的变化更加突出标准与食品安全的相关性。。

然而,即便如此,生活经验的预警仍然是挥之不去的: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精准定向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体系也不可能尽善尽美,否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就无从谈起了。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公布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为例,所谓的食品安全横向标准(即通用标准),覆盖了污染物、食品添加剂、微生物、食品标签、检验方法、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进出口检验和认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转基因食品、饲料等。但其也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生产规范(包括通用规范、产品规范、控制特定污染因素的规范)。食品产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内容,应当参照相应的基础标准,当基础标准无法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时,产品标准可根据需要规定具体内容[9]。可见,无论是横向(通用)标准,还是产品标准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生产规范与检验规范等,都有存在空白的时候。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企业仍有制定“填空型标准”的可能和需要,为了抑制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10],还是有必要由政府进行审查?进而,是否就应该把“填空型标准”归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从而让这些企业标准保留在备案范围之内?

本文认为,即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难免疏漏和滞后,也不应再回归到要求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的状态。一则,从立法机构的非官方诠释看,这种回归并不符合立法本意。二则,《食品安全法》(2015)是“鼓励”企业制定“更严型标准”,若“填空型标准”也归入“严于”,就意味着“鼓励”而不是“命令”企业去制定“填空型标准”。在“命令”企业的时期,企业尚且敷衍了事,更何况“鼓励”呢?而且,“鼓励”企业填补空白,也有可能反向激励企业在食品生产中进行形形色色的、不乏安全隐患的“创新”。三则,如果鼓励企业制定“填空型标准”,依然无法摆脱实质审查备案的两难境地。因此,从最严格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出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缺失、落后,应该通过及时的制定、修订来完善,而不应该让企业标准去填补。若企业确有食品生产的创新而同时缺乏明确的以及可参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就应该与政府合作,共同研制国家或地方标准。食品安全较之食品的推陈出新,在价值序列上应该更优先 请关注实践中为“迎和市场某些人群的口味需求”而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参见:龚志,周晓萍.2010年新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调查分析[J].疾病预防控制通报,2011(4):85.)。

(二)“备案”是否只需进行登记存档

既然“严于”不应包括“填空型标准”,这就可以明确,《食品安全法》(2015)规定的企业标准备案指向的是“更严型标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备案机关只需要如《备案办法》所示的那样进行登记存档即可呢?新法出台以后,有的地方卫生部门虽然在备案时仍然进行审查,可在本文作者调研时,又特别讳言“审查”二字,仿佛只要审查就与立法精神、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道而驰了。

其实,法律规定的是“更严型标准”的备案,不做任何审查而径直登记存档,显然是有悖常理的:未经审查,怎么判断是否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因此,若企业报备“更严型标准”,备案机关仍应进行必要的比对审查。以往,备案审查的要点通常涵盖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指标合理性和标准协调性,那么,新法之下,进行比对审查的备案,就应该取消指标合理性审查,而核查文本规范性、内容完整性和标准更严性。在这三个要点上不符合要求的,就可以不予备案。其中,就“标准更严性”而言,除了较为简单的指标数值的比对外,若涉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规程等并非一目了然比对即可以完成审查的标准,应该审查企业报备资料是否对“更严型标准”的确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以及报备资料中提供的信息或其他备案机关可以获取的信息,是否会使备案机关对所谓的“更严型标准”产生质疑或疑问。若备案机关确有怀疑,也可以决定不予备案,要求企业就“更严型标准”提供更多的说明。

(三)备案机关是否承担审查不严之责

《食品安全法》(2015)第31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据此,“更严型”企业标准一旦备案,备案机关就应当将其公布。假设公布的企业标准经异议、重新核查,被证明不符合“更严型标准”,甚至有可能还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而且,企业执行该标准,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备案机关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呢?尽管在备案“更严型标准”的新制度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仍有必要应逻辑的要求,解决实践中的此类疑惑。

备案机关的公布,并不是为企业的“更严型标准”背书,向社会承诺政府与企业为标准的执行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假设情形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应该追究企业的侵权责任,企业即便无法实际承担全部责任,国家也并不因此而连带地负责赔偿。《食品安全法》(2015)第4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备案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可见,企业要为由其制定、由卫生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消费者负全责。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2

二、工作目标

实现动态掌握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加快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卫生的监督检验频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培育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名牌企业;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通过整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持续稳定,食品企业和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一)整顿内容:着力整顿没有基本质量卫生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卫生低劣等问题。

(二)整顿范围:主要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顿重点: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

(四)整顿方法:通过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一般企业、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打击取缔企业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监管,分类处理。

四、实施方案

(一)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卫生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企业动态监管。通过全面普查建档掌握食品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核实企业的各项注册登记资料,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档案,掌握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场地设施、证照情况、产品流向。

(二)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组审核的企业产品标准,质监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企业不得据此组织生产。

(三)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严把审查发证关,加强发证后监管工作,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全面启动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

(四)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整治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我市实施重点整治的区域、行业是:鹤城腐竹。

(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覆盖面达95%以上,全年累计抽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重点整顿的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在80%以上,产品质量卫生抽查合格率在80%以上。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后处理的到位率要达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整改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实行强制召回、退出市场的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查处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假冒质量标识、短斤欠量等违法行为。通过整顿,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

(八)培养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业名牌企业,树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形象。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年11月30日前)。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整顿范围和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组织部署。

(二)清理整顿阶段(至20*年2月15日前)。我市要根据整顿方案的要求,通过“进村入厂”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动态掌握企业档案信息,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对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重点打击取缔企业要依法打击取缔。

对证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一般企业,要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相关许可证发放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重点规范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较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重点监管企业,要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无标生产,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打击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3月1日前)。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全市整顿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巩固提高阶段(至20*年底)。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落实普查建档、监督抽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企业巡查、辖区政府回访、及时查处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六项制度的落实以及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形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经贸、公安、农业、工商、卫生、水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分区,责任到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3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44-01

《食品卫生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社会上还是存在着不少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是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卫生与安全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卫生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

一、现阶段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

1.食品监管轻预防,重事后处理。从最近几年发生的所有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中不难看出,我们国家的食品监管,更多的精力放在事后处理上,对安全隐患的排除,事前的预防则相对关注较少,食品卫生监管没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更多的是运动式、突击式的监管方式,这种食品监管的方式忽视预防,往往是在重大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才采取措施,这样必然使相当一部分居民的健康受损。

2.监测工作职责定位不准,工作不规范。食品卫生监测的最终目的是保证食品的安全,监测只是一种手段,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将食品合格率量化,甚至有些考核标准明确要求食品卫生质量监测合格率要逐年上升。在这种导向下,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采样过程中,专门到一些管理规范、进货把关严格的超市采样,而对交易量更大的农贸市场则很少关注。这样严重影响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代表性,监测数据不能反映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3.食品生产企业缺乏诚信自律意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相反地,企业有意的违法行为是不少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源。当然,不可否认,也有许多自律性很好的企业,但问题是,我们现行的监管制度没有区分开这些企业,所有企业的监管力度是相同的,这样,必然使一些不法企业有机可趁。

4.食品监管各部门之间缺少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牵涉到农业、卫生、工商、质检、交通运输等十多个部门,食品监管“各管一段”,比如,农产品是农业管,生产过程是质检管,市场是工商管,这种监管涉及很多部门,只要有一个环节监管不到位,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事实上,监管过程中往往要花很多时间来协调各部门,监管效果也不理想。如果一个品种由一个部门来管,效率可能会相对较高。

5.卫生监督人员专业素质的欠缺影响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责任意识和专业素质的欠缺,不熟悉食品工艺流程、加工工艺、原料配方的审查知识,一些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还仅限于对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原料的索证和加工过程的监督上,不能在工作实践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选择性地开展监测工作。

二、针对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及措施

1.建立食品监管的长效机制,注重日常监管。质检部门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尤其是重点食品,对于重点食品可以每月抽检1次,一般食品每季度抽检1次,热点食品不定期抽检。对于与居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豆制品、乳制品、肉制品、面粉等食品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加强落实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监管网络”的实施,构筑“横到边、纵到底”食品安全网络。

2.分区域、分层次开展监测工作。食品卫生质量合格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笼统地将食品卫生质量监测合格率作为监督机构工作的衡量指标,更不能硬性要求食品卫生合格率逐年上升,而应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各地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卫生监测计划,考虑到季节性以及当地的饮食习惯、当地的食品企业的特点等完成相关监测。这样更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出该地区的食品卫生状况。

3.加快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模式。所谓量化分级管理指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以此确定监管重点,对高风险、低信誉的企业重点监管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强化了企业的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加强了企业的自律,而企业的自律既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安全,有能大大降低监管成本。要保证食品的安全,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缺一不可。

4.相关监管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提出,食品监管采取“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方式。但是,在之后几年的实践中,很少开展相关“品种管理为辅”的改革试点。实际上,品种管理是当今比较先进的模式,许多发达国家管理的主要模式即品种管理为主,事实证明,这样效果很好。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品种监管模式,争取做到“无缝监管”。

5.强化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的责任意识并提高其业务素质。要求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加强学习食品工艺流程、加工工艺、原料配方的审查知识,在工作中确保监测的科学性的同时,不仅要严格规范样品采集行为,科学地采集样品,保证采集样品的代表性。而且项目的选择既要重视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又要考虑群众最关心的食品安全隐患。

归根结底,只有改变现行监测制度带来的弊端,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先进、新型的食品卫生监测制度,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保障人民健康的需要,才能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才能有效的保证食品卫生与安全。

参考文献:

1.严召彬.基层食品卫生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Z].职业与健康,2003(3).

2.谢阳.中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概况[Z].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杂志,2005(10)

3.马宁宁,张新若.现行食品卫生监测制度的弊端分析[Z].医学动物防制,2006(7)

4.王旭明.论食品卫生与安全[Z].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2005(1)

5.黄志权.食品卫生监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5(3)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4

为了解东莞市某镇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状况,预防和减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探讨集体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策,为加强企业集体食堂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笔者于2006年10月~2007年1月对该镇范围内55家工厂企业职工食堂的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现将结果分析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检查该镇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集体食堂共55家,其中,集体及民营企业食堂共20家,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食堂35家。

1.2 调查内容

集体食堂的基本情况、卫生设施情况及卫生安全管理情况等。

1.3调查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东省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现场调查。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调查的55家企业集体食堂中,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共有24家,持证率为44%;其中,集体及民营企业只有6家,持证率为30%;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有18家,持证率为51%。从业人员共有326人,持有健康证及培训证的有230人,持证率为70.6%。厨房面积与就餐人数比例≥1∶2的有30家。与卫生部门签订《集体食堂预防食物中毒责任状》的有35家。见表1。

2.2 卫生设施情况

在检查的55家企业职工食堂中,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职工食堂的总体卫生设施比集体及民营企业的要好。但两者还存在共同的问题:操作加工场所面积未达标,与烹调品种、就餐人数不相适应,食堂卫生设施不配套,“三防”设施不完善,无相对独立的操作加工间、配餐间和洗消间,食堂功能布局和操作流程不合理,没有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加工的先后次序安排,容易造成交叉污染。与黄方[1]报道的学校食堂存在问题基本一致。见表2。

表 2 某镇55家企业职工食堂卫生设施合格情况[n(%)]

2.3 卫生管理情况

调查的55 家集体食堂虽多数设有卫生管理人员(70.9%),但绝大多数是兼职的,他们中大部分并不掌握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仅为44.0%。虽然有部分集体食堂建立了管理制度但落实并不到位,大部分私人承包的集体食堂甚至未建立管理制度。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方面,绝大多数食堂都缺乏索证意识,索证率仅为10.9% ,给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调查的55家集体食堂都有对餐具进行消毒,但是有做记录的却为数不多。

3 讨论

企业集体食堂的食品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调查结果显示,该镇工厂企业职工食堂的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较低,部分从业人员未经过健康体检和培训考核即从事食品工作,部分企业食堂操作间面积过小,且不符合厨房功能分区的规范。集体及民营企业的持证率比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企业低,与闫香君[2]的报道一致,两者存在显著性差异(P

3.1 将企业集体食堂卫生管理状况纳入村级年度量化考核指标

通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食品安全纳入村级的年终量化考核中去,采取奖罚分明的措施,推行属地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村民委会对辖区内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督促企业做好集体食堂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从而减少村干部因所谓保护当地投资环境的理由,而对卫生部门实施卫生监督造成干预。

3.2 开展企业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广东省集体食堂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企业投资大量的资金来改善食堂的相关设施以达到发证相关要求。单靠卫生监督部门的力量,不足以促使企业迅速行动起来,而通过由镇政府牵头开展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组织经贸、工商、卫生、村委会等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就能够在短期内有效地督促企业主动改善集体食堂卫生设施,加强对集体食堂的管理力度,并达到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标准。

3.3 加强集体食堂量化分级管理

全面推行和严格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3],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程监督和对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于量化分级评定为A、B级的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实行少监督,而采取让企业自我管理的办法;对量化分级评定为C级的单位,则集中有限的卫生监督力量,采取有针对性且高频次的监督措施,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达到预防和控制企业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发生的目的,同时也能促进企业集体食堂争创A级单位的积极性。

3.4 企业法人代表签订集体食堂预防食物中毒责任状

在颁发卫生许可证前,要求每个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与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签订《集体食堂预防食物中毒责任状》[4]和《餐饮安全承诺书》,促使企业负责人重视食品卫生长效管理制度,加大对企业食堂的卫生设施改造,安排专职或兼职卫生监督人员加强对集体食堂的管理制度,严把食品采购索证关,为职工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

3.5 加强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集体食堂卫生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的素质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5],而现实情况是这些企业集体食堂的从业人员大多文化水平不高、卫生意识不强,因此,加强卫生知识培训工作至关重要。通过经常开展培训工作,并结合各地发生食物中毒的案例,采取通俗易懂的授课方式,提高其食品安全知识及法制观念,确保企业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安全。

3.6 提高企业员工对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的关注程度

通过加大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企业员工对自身食品安全的保护意识,促进企业自觉改正集体食堂的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促使集体及民营小企业等自觉执行国家的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企业员工用餐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卫生环境。

通过以上措施,使得该镇企业集体食堂的整体卫生水平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在2007年下半年的企业集体食堂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至2008年初,该镇的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发证率达90%,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培训证持证率达95%以上,食堂的卫生设施及卫生安全管理情况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黄方.福州市台江区中小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店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5,12(2):103.

[2]闫香君.青岛开发区企业集体食堂卫生状况调查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7,23(2):159-160.

[3]张红伟,任宏伟.洛阳市集体食堂卫生状况与对策[J].河南预防医学杂志,2007,18(5):387-388.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5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6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达标”的工作原则,全市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分二步实施。

第一步从20*年4月至12月。首先在全市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即就餐人数超过200人的,但不含学校食堂)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年内促使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全面达标;

第二步从20*年年初开始,在20*年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在全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力争到20*年年底,使我市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卫生要求基本达标,整体卫生水平明显提高,发生食源性疾患的隐患明显减少。

三、工作步骤

全市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4月—5月)

1、各镇(管理区)分片召开有大型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宣传实施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基本卫生标准要求及整改时限,并将《*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印发至各单位。

2、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实施“卫生达标工程”的信息和《*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等内容。

(二)督促整改阶段(20*年6月—10月)

1、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改。

2、市卫生监督所、各镇(管理区)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对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上门指导服务,督促落实相关卫生要求。

(三)申报检查阶段(20*年11月)

1、各企事业单位认为整改后的食堂已符合《*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在11月10日前向所在镇(管理区)提出验收申请。

2、各镇(管理区)根据申请,组织镇卫管中心、卫生监督分所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通过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卫生部门新发或复核卫生许可证;对现场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经过整改仍未达标的,由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各镇(管理区)对整改达标的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评估总结阶段(20*年12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对各镇(管理区)实施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评估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率及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效,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镇(管理区)的《*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同时,对全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卫生达标工程”工作进行部署,并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食堂,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食堂由于用餐人数聚集,其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关系到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果十分严重。各镇(管理区)、各相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重视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作,各镇(管理区)都要成立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目的。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7

二、工作目标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达标”的工作原则,全市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分二步实施。

第一步从20__年4月至12月。首先在全市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即就餐人数超过200人的,但不含学校食堂)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年内促使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全面达标;

第二步从20__年年初开始,在20__年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在全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力争到20__年年底,使我市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卫生要求基本达标,整体卫生水平明显提高,发生食源性疾患的隐患明显减少。

三、工作步骤

全市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分以下四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4月—5月)

1、各镇(管理区)分片召开有大型食堂的企事业单位分管负责人会议,宣传实施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企事业单位食堂的基本卫生标准要求及整改时限,并将《__*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印发至各单位。

2、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在全市企事业单位食堂中实施“卫生达标工程”的信息和《__*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等内容。

(二)督促整改阶段(20__年6月—10月)

1、各企事业单位根据《__*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自查自改。

2、市卫生监督所、各镇(管理区)卫生管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对大型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上门指导服务,督促落实相关卫生要求。

(三)申报检查阶段(20__年11月)

1、各企事业单位认为整改后的食堂已符合《__*市单位食堂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在11月10日前向所在镇(管理区)提出验收申请。

2、各镇(管理区)根据申请,组织镇卫管中心、卫生监督分所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通过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卫生部门新发或复核卫生许可证;对现场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经过整改仍未达标的,由卫生等相关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各镇(管理区)对整改达标的各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

(四)评估总结阶段(20__年12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局对各镇(管理区)实施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工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评估的重点是企事业单位食堂卫生达标率及实施“卫生达标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效,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镇(管理区)的《__*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同时,对全市中、小型企事业单位食堂开展“卫生达标工程”工作进行部署,并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8

加强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强化企事业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意识。各单位要加大对食堂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自身管理,保证食堂环境整治、从业人员卫生健康、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其守法、规范经营。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组织应急处理,同时,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镇政府报告。

三、明确职责,加强合作。

一是开展调查摸底。各行政村、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将职工食堂日常管理作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开展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食堂普查,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促使其合法经营,并将企事业单位食堂调查表交镇卫生科。

二是开展检查。重点对企事业单位食堂进行大检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对食堂中食品原料采购证、贮存、加工、餐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未获得卫生许可的单位,立即停业整顿,按标准整改,达标后方可运行。

三是开展培训。对全镇企事业单位食堂负责人、厨师长组织培训,针对不同季节,重点培训食物加工等环节及菜单选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加强日常监管。对全镇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以预防食品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为工作重点,加强日常监管,限期改正提高。要把食堂安全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消除食品中毒隐患,确保广大职工的饮食安全。

四、加强监管,消除隐患。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9

1.中小型餐饮企业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餐饮业在发展中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农村餐饮业现状不容乐观。一部分中小规模的餐饮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导致卫生条件差,食品安全隐患突出,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发展,更重要的是影响消费者身心健康,也制约了消费需求的增长。由于餐饮业在企业规模、卫生意识、卫生条件、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主要面临的卫生问题包括:

部分小型餐饮企业卫生条件较差、加工操作不规范、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流动性大,健康管理不严格;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还存在一批无照无证经营的中小型餐饮企业。小餐馆的从业者大部分是流动人口,同时流动人口还形成了低端消费群体,对提高小餐馆卫生水平增加了工作难度;

少数餐饮业与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配合不到位,部分中小型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对食品卫生重视不够,没有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疏于自身管理。使得采购食品把关不严、超项经营冷荤凉菜、生熟不分交叉污染、厨房环境脏乱、餐具不消毒和从业人员不体检等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成为食物中毒频发的主要根源。

2.治理对策

食品卫生控制是从采购开始,经过生产过程到销售为止的全面控制,根源上来说,引入先进的管理手段尤为重要。食品的卫生状况受下列因素的制约:一是生产环境、设备和工具的卫生;二是原料的卫生;三是制作过程的卫生;四是生产人员的卫生。管理者必须对这四方面加以控制,以确保厨房生产食品的卫生。

引入先进管理手段。为加强中小型餐饮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应推行、实施或者导入一些更为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目前比较适合我国中小型餐饮企业的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五常法”(5S)》、《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2000)》、《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1)》等等,通过这些先进的管理手段,中小型餐饮企业逐步走上了良性发展道路,餐饮卫生质量得到初步保证。

厨房环境的卫生控制。厨房是制作餐饮产品的场所,各种设备和工具都有可能与食品接触,卫生状况不良既影响员工健康,又会导致食品被污染。环境卫生除了建筑设计上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购买设备时考虑易清洗、不易积垢外,最重要的是始终保持清洁干净。厨房卫生的控制关键在于日常管理,制定员工工作区域的卫生责任制,明确员工的卫生职责,将卫生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融入到具体的生产过程中,并通过严格的培训和教育,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确保各自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

原料的卫生控制。原料的卫生程度决定了产品的卫生质量。厨房在正式取用原料时,要认真进行质量鉴定。原料的质量控制必须由具有丰富经验而又细心的人员担任。如为了保证成品原料——罐头制品的质量,必须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供应商等情况,才能判断原料的质量;对于高蛋白原料,应该通过原料表面的黏液和气味,来判断原料的新鲜度;对于干货原料,则凭手感判断原料的含水量;对于加工性原料如火腿,则要用竹扦法鉴定火腿的质量,等等。

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解冻冷冻食品一是要用正确的解冻方法;二是要迅速,尽量缩短解冻的时间;三是解冻中不可受到污染,各类食品应分别解冻,不可混合在一起;清洗食品要确保干净、安全、无异物,并放置于卫生清洁处,避免任何污染和意想不到的杂物掉入;开启罐头时应先清洁表面,再用专用的开启刀开启。绝对不能使用破碎的玻璃罐头;对蛋品、贝类加工去壳时,注意不能使表面的污染物沾染内容物;加工容易腐败的食品时,要尽量缩短时间;大批量加工时应将原料逐步分批从冷库中取出,以免最后加工的食品在自然环境中放置过久而质量下降。加工的环境温度不能过高,以免食品在加工中变质,加工后的成品应及时冷藏。

配制食品时,盛器要清洁并且是专用的,尽量接近烹调时间。烹调加热食品时,要充分杀菌。盛装时餐具要清洁,切忌使用工作抹布擦抹。

生产冷菜时要注意:首先,所用设备、用具应生熟分开;其次,切配食品应使用专用的刀、砧墩和抹布,切忌生熟交叉使用。要对用具定期进行消毒,操作时尽量简化制作手法。装盘不可过早,装盘后不能立即上桌的应用保鲜纸封闭,并要进行冷藏。

生产人员的卫生控制。餐饮业从业人员每天从事食品的加工生产、销售,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须频繁.同时每天要与餐饮消费者直接接触,如不注意个人卫生或患有病毒性肝炎、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或是健康带菌者(包括病毒携带者),就可以将病菌污染食物传染给广大餐饮消费者.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因此,餐饮业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的好坏将直接或间接影响食品卫生的质量。

作为餐饮企业主管部门领导人、餐饮企业负责人及职工都必须时刻牢记: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要进一步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各项规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颁发实施的各种相关法规和条例。并使每个餐饮业从业人员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观念,把搞好食品卫生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常抓不懈。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检查员(或检验员),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总之,随着我国食品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我们从日常卫生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安全法规,把中小型餐饮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1]任雪迎.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方法与对策探讨[J].中国医药指南,2010.16

[2]楼 明.我国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研究[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09.06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0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od hygiene management in the railway enterprise

LI Ming1, MA Lanyun2

(1.Ji'nan Railway Institute for Health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Ji'nan 250031, China; 2.Ji'nan Railway Institute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Ji'nan 25003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implementation of food hygiene management at different levels of quantitative factors in the railway enterprise, hope to provide a reference or hint to the policy-makers. Methods: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was conducted according to the problems found in health inspection and the status quo. Results: There were many favorable conditions and unfavorable factors to implement the quantify levels of food hygiene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railway companies. Conclusion: The system can be successfully implemented by increasing publicity, evaluating the rank firstly and then improving the condition, strict hygienic permission examination, establishing an 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o on.

[Key words] Food hygiene;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Inspection

食品卫生涉及每一个人的健康,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作。为了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鼓励企业自律,自2002年卫生部发出通知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铁路企业卫生监督机构就着手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相关工作,但进展缓慢。随着2007版量化评分表的公布和使用,量化评分的标准更加完备。近期个别铁路地区开始对旅客列车餐车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但是全国各地区差异很大,大多数铁路地区停留在只评A级单位的水平上,而且铺开的面不广[1]。其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笔者对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对策进行了分析,以期给决策者提供参考或提示。

1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不利因素

1.1 各方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企业管理者主要注重生产效益和生产安全,对生活保障和服务水平没有放到突出的位置,致使卫生监督管理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就没有具体的行动。其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畏难情绪,企业效益不好,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需要一定的资金进行改造,考虑成本控制的问题,难度会更大,只好不再提出要求,致使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行受阻。另外,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在铁路内部属于后勤单位,为生产一线服务,管理者认为服务到位就可以了,服务质量要求不高,从主观上不重视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最后,铁路卫生监督机构也没有足够重视或力不从心,辖区经营网点太多,每个点都要评级、改造、验收,工作量明显加大,现有监督力量有限,经费不足,认为应该先保证现有工作不出问题,所以对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采取了延后的做法。

1.2 宣传力度不够

虽然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开设了培训班,对监督人员、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一部分从业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并分发了宣传材料,但是,单位卫生管理人员学习不深入,企业主要负责人不知道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造成申请资金投入少和无投入,并且社会知晓率低,未形成社会普遍要求。北京市公众认知情况调查表明,公众对实施该制度总体认知率还很低[2]。

1.3 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铁路企业本身就是一个以运输生产为主的单位,对于主业以外的部门管理革新缺乏积极性,管理者把主要精力放到运输生产上,在近几年运输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后勤服务性部门,加之宣传跟不上,监督机构的呼吁不及时,决策者认为虽然节约了监督成本,但是增加了食品经营投入,对整个铁路企业来说意义不大。

1.4 资金投入不足,效益不显著

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软件、硬件设施的改造和更新,需要投入一定量的资金,而投入的资金产生不出直接的经济效益,反映在服务质量上也不明显,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效益不显著,也是造成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1.5 不符合标准的单位难以取缔

在企业内部,考虑到职工群众的生活便利,尤其在偏僻小车站,若取缔了职工食堂,职工就无法就餐,无法保证运输安全。卫生条件差总比没有饭吃要好。铁路监督机构和餐饮经营单位有共同的上级领导,执行取缔难度很大。因此,监督人员也有懈怠情绪。

1.6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偏高[3]

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求偏高,铁路许多小加工经营单位难以达标,使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难度加大。它们是为了方便职工而设,没有竞争对手,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分级与不分级对它们来说没有很大的关系,即使列车餐车分出不同等级,但是,每列列车只挂一节餐车,没有竞争者,也达不到让消费者对其进行优胜劣汰选择的目的。

2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有利因素

2.1 政令畅通是实施的保证

铁路组织机构严密,管理严格,上级组织下文件,下级组织坚决执行,可以从铁道部或铁路局下文件,限期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效果会很好。

2.2 有强有力的宣传工具

铁道报、铁路电视台、车站和列车广播室、局域办公网、单位宣传栏等多种宣传媒体或媒介,都应加强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宣传,有很畅通的渠道,宣传全方位,效果更明显,有了广泛的宣传发动,才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3 铁路食品加工单位软、硬件设施较完备

铁路食品加工单位软硬件设施较完备,多数不需要大规模改造,资金投入相对较少,日常管理较全面,有一整套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水平较地方同等规模的餐馆高,日常考核较连续,考核奖惩制度能落实到实处。

2.4 地方政府推行后能起到带动作用

地方餐饮企业挂出卫生等级标牌后,对不知道卫生评级的铁路职工和管理者都是全新的事物,会促进他们的学习和探讨,从而使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与之比较,激发他们把自己经营管理的餐饮网点评定卫生等级的积极性。

2.5 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成果

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投入了大量物资,加工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食品加工设施有了更新,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得到健全和落实,台账资料逐步完善,而且成了长效机制,借此良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会更加顺利。

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人们的卫生意识逐渐增强,奥运会期间的各种保障卫生的做法在延续,人们要求食品卫生安全的呼声随着奶粉事件的出现更加高涨,这都有利于该制度的推行和实施。

3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对策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大宣传力度。只有少数食品卫生管理员通过培训,了解卫生分级管理制度,绝大多数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知道这项制度,更不用说广大普通职工。所以,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从业人员和多数普通职工都了解这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才能为这项制度的推行创造良好的氛围。铁路应利用宣传工具多样化的优势,多方位加以宣传,提高职工、家属和旅客的知晓率,为实施该制度打好群众基础。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不应拘泥于评分表,可允许有缺项,全面评级、推开,一旦被评级别较低,企业就会引起重视,更有利于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的开展和卫生状况的改善。实施该制度的最终目的就是在现有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质量,逐步改善食品卫生安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健康。卫生质量是否改善是实施该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允许企业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也是符合现实的。

严格把好卫生许可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使经营者自觉进行设施和管理的改进,这样使容易改进的关键项目先整改到位,对于确实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才能改进的项目,在评估了该关键项对该企业危险性不大的情况下,可以放宽改进时限,边经营边整改,但应对员工作出该关键项的风险提示或警示,在操作时注意,防止由此产生问题。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应建立激励机制,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评先挂钩,铁路许多站段已经将卫生管理纳入每月和每季度的综合量化考核,而且分值较高,若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年终先进一票否决。若实行卫生信誉度上等级有奖,降低等级处罚的激励约束措施,企业负责人就会有积极性。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对于行车公寓、酒店、大型食堂先行评级挂牌,然后对中、小食堂、餐车、伙食团(指铁路内小车站或工区内有3名以下炊事人员、30名以下就餐者用餐的小型食堂)进行评级。对10名以下就餐的小伙食团可以杜绝发生食物中毒为底线,对其供餐的品种进行限制,只允许做热菜,禁止冷拼菜,然后适当放宽量化评分表上对硬件的要求,如机械设备、水池数量等。

铁路企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应加强企业的主动参与意识。食物中毒是影响运输生产的事情,如果行车人员发生食物中毒,就成为行车安全隐患,所以企业负责人应提高认识,为保障职工家属和旅客的健康,保障运输安全,也应该做好食品卫生安全这项工作。

评级后应留出一定的过渡期,作为整改期,循序渐进地改造,然后从监督频次上逐渐调整,让企业适应监督模式的改变。现在各类评级都只有监督机构和被评级单位知道,未评级单位不知道具体情况,形不成“比、赶、超”的竞赛效应。应该利用现代技术从互联网或局域网信息,使他们相互了解评定情况,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高卫生水平。

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工作。为了节约卫生监督人力资源,避免重复工作,尤其是铁路沿线点多、线长,网点相距几十公里,大部分时间都花费在路上,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对食品经营单位附带进行日常卫生监督量化评分工作,积累数据,在全面评分时,就不必每个网点都去几次,这样既是一次宣传,又节省了有限的人力和时间。

对全国铁路系统而言,可按不同地区、不同餐饮类型[4],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平衡地区差异和行业水平的差异,由各监督机构自行制订评分标准,如列车餐车、中间站伙食团等,与地方餐饮单位有着不同的环境和内部管理模式,只要先评定出等级,便于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卫生水平,就是最好的结果。

[参考文献]

[1]李军,宋仰东,张玉华,等.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评定问题分析[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9(2):141.

[2]田建新,常丽媛,高静,等.北京市实施餐饮量化分级管理公众认知情况调查[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7,19(5):411.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1

今天,由卫生局、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联合召开“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授牌仪式暨表彰大会”。在此对各位领导和前来参加大会的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受区卫生局委托,就XX年我区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全面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途径

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在继续抓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根据国务院“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要求,卫生部审时度势于XX年度提出在食品领域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重要举措。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科学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鼓励企业诚信自律,加强自身管理,从而提高食品卫生的整体水平。

实践工作也证明:食品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身努力以及消费者知情选择。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是第一位的,为此要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通过对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和信誉分级,形成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硬件措施投入,加强自身管理能力建设。通过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实现食品卫生监督由单纯定性管理向定量的动态管理,将最终产品抽检转向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管理,将单纯的行政监管转向监督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并重的模式。采取量化分级管理颁授a、b、c、d等级标牌的外在形式以告知消费者,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监管模式,监管运行机制的理念更新、制度更新。

二、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全面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根据《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区从XX年2月中旬开始组织实施。历经宣传发动、理论培训、现场指导、申报审核、授牌公示五个阶段,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1、领导重视,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的保障

为做好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区卫生局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卫生工作重点,依据《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制定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成立以卫生局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监督所也成立了由监督所所长、所长助理组成的“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验收小组”,并根据我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同特点,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具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将具体的工作任务、实施办法和时间进程、操作步骤等进行了详细的划分。

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建后,作为成员单位的区卫生局所做的工作纳入了全区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并受到高度关注。要求卫生局要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区工商分局、区教委密切配合,协同完成,区爱卫会将创卫和量化分级管理综合一体,协调发展。

区卫生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确定了今年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重点是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和相当于2级以上的餐饮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在工作开展中,市卫生局邓小虹副局长、区政府主管区长先后到量化分级管理的先进单位现场考察,对所做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

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从一开始就受到了领导的高度重视,做到了目的明确、任务清楚、分工详细、环节紧密、程序严谨。

2、宣传法规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依据

为做好我区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区卫生监督所专门编印了2万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专刊,并于2月中旬下发到了各管理相对人手中,我们还利用我有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新闻、字幕等形式向社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使群众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在餐饮单位实行的a、b、c、d四个信誉等级的评定、实行信誉等级挂牌经营等有了感性上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了解。在倡导消费者知情选择的同时,调动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争创食品卫生a级单位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改进自身卫生管理和提高诚信水平,营造了我区积极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强化培训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前提

监督员的培训:

2月6日,区卫生局遵照全面贯彻、认真执行、落实到位、集中培训的工作原则,对全体监督员进行了首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业务知识培训,90名卫生监督员统一接受了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全员培训。并于2月10日对全体卫生监督员进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内容的考试。

培训会上,区卫生局主管局长做了动员报告,主管所领导对《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认真的讲解,通过理论学习,使监督员的理论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工作进展中,我局又先后选送业务骨干参加了haccp内审员的技术培训,为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监管单位的培训:

从2月9日至4月7日,利用两个月的时间,连续召开了15期量化分级管理培训班。全区共有1158个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的卫生负责人参加,约占全区餐饮单位总数的42%。

培训会上,分别就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具体的工作方法、开展形式、申报程序、评定标准、时间安排等以及我区目前的食品卫生现状等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对餐饮业户提出的带有共性的如硬件、申报等级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解难。并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特点,一一帮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申报意见和建议。在15期培训班上,由于宣传到位、指导具体,广大餐饮业户对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都十分清楚,大家都能根据各自的条件,进行了申报。

在全面动员培训会上,518个餐饮业户申报了a级,621个餐饮业户申报了b级,3个餐饮业户申报了c级,没有申报d级的餐饮业户。另外。我区还有16个餐饮单位申报了aa级。

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对于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认同和积极踊跃参加,使区卫生监督部门备受启发和教育,增强了工作信心。

餐饮行业提出了“积极参与、全力以赴、勇争人先、志在必得”的口号。学校、托幼机构提出了“始终如一地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取信于社会,服务于家长;把健康作为奉献给孩子们最宝贵的财富,让学生、儿童吃得香,吃得饱,吃得好,吃得卫生,吃得科学,从而吃出健康”的口号。

另外,由于aa级,a级单位今后将主要实施自身管理,卫生管理员在这项工作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必须具备先进的、预防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所以我局建议卫生管理员参加haccp内审员培训,将国际先进的haccp体系理念引入到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由haccp认证领域国际权威的摩迪公司组织卫生管理员暨haccp内审员培训班,为申报aa级,a级的餐饮业卫生管理员提供了学习haccp管理体系知识的良好机会。

4、指导到位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

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在总结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一套科学管理体系,它不同于以往的争先创优活动,而是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在严格强调硬件设施配置的同时,更加注重建立和落实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引申发展至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系统管理理论(haccp)。按照“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区卫生局先后选择不同条件的宾馆,大中型餐饮业,单位食堂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食堂做为试点,各有侧重,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大多数餐饮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领导非常重视此次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组织了由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将卫生管理组织和机构进行了调整,成立了量化分级管理专项工作小组,责任落实到人,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对所有职工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使职工认识到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适合自身特点的卫生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各单位通过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通过对硬件设施的装修和添置,达到量化分级工作的要求标准;划拨专项基金,大力支持申报餐饮量化分级工作。

区卫生局加大指导力度,对于硬件设施已经基本到位的,主要是指导企业制定“工位文件”,落实从采购进货到食品加工,从食品售卖到剩余饭菜的处理,从餐具消毒到库房管理,从灭鼠灭蟑到餐后垃圾处理等管理工作。

对于硬件设施不到位或限于布局难以调整的,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专项整治力度,添置必备的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大可能地做到流程由生到熟的合理布局。

在同一单位,监督员和企业负责人反复现场勘查,提出修订方案,直到项目落实,监督机构和被监管单位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上所形成的共识,以及积极努力是前所未有的。

5、公平、公开、公正评审是做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关键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户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在评审验收阶段,我区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验收小组坚持一个标准,即北京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两次考核,即科站验收和局所验收,坚持不走过场。进行两次评定后,根据综合平均分数决定受检单位的信誉度等级。

经过严格的评定:我区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aa级单位2家,a级单位36家,其中学校、托幼机构16家,占44%;b级单位210家;共计248家,约占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的8.9%。这次评定的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并推荐参加即将召开的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表彰大会,提高企业和集体食堂在社会的知名度。

在明年的量化分级管理中,为保证评比的公正性,区卫生局验收评比小组将吸收企业、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员参加共同把关。同时在辖区的创卫工作中,组织相关餐饮单位或集体食堂的现场观摩和考核。

三、 存在的问题及明年工作的基本思路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区政府、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区卫生局、区政府食品办经过一年的努力,已经在全区取得初步成效,得到企业的认同,消费者的认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1、

量化分级的进度发展不平衡

全区餐饮企业,集体食堂近3000户,通过评审的aa、a、b单位仅占9%左右,数量仍然不足,特别是今年要求完成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些单位信心很足,自我约束条件很高,不取得a级单位决不申报,希望尽快抓紧时间,完成硬件和软件的准备,接受评审、考核。另有一些单位在第一轮考核中,参照验收标准,存在一定差距,有畏难情绪,因此要求这些单位要正视问题,因地制宜,着手解决,创造条件,迎接评审。同时全区约有1500户的中小型餐饮业,还处于观望态度,对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缺乏热情,今年将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培训、引导,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后来居上。

2、

实行动态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已经获得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优秀单位,要保持荣誉,持之以恒。餐饮行业、集体食堂每天都会重复以往的供餐,要时刻牢记每餐的制作都是从零开始,不能有任何的松懈和大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一定要慎之又慎,保证师生的食品安全。餐饮企业,由于运营的形式,厨师、服务员经常发生更换,特别要加强新上岗人员的涉及食品安全的再培训。

在食品原料的供货中,对于鲜活水产品,海产品,限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没有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供货方也无法提供卫生质量的承诺。在餐饮业、食堂制餐中主要依靠规范的操作加以控制,因此,必须强调生熟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区域的分开,贮存的分开,工用具设备容器的分开,工作人员操作的分开,减少由于水产品、海产品的自身带菌污染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在评审结束后,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监督频次对餐饮业户实行量化管理,按照要求,实行动态监督。卫生监督人员将依据现场监督检查或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群众举报投诉等情况,按照有关升降级管理规定降低其食品卫生等级。

3、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2

1•1目前与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规章、规范主要有《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它们是食品添加剂卫生监督工作中监管和执法的依据。三者相互关联,但是三者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相关规定存在着缺陷。

1•2《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但是《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审批,对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较简单,而生产食品添加剂卫生的具体要求和规定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1•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缺少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关联的内容,且《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是卫生部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卫生标准,因此对不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生产的企业无法按食品卫生法中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1•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食品卫生法》中除标识、实施检验对食品添加剂有相关规定条款外,其余一般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条款均是指食品,不能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相应的处罚条款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

2《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行政处罚依据的漏洞

2•1缺少使用食品添加剂索证的规定。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仅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提出了索证要求,未对使用者提出相应要求。因此当食品生产企业、餐饮业等单位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索取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不能确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卫生安全时,卫生监督部门无法实施行政处罚。

2•2对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无规定。在对企业加工、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方面无任何条款可以制约。在食品添加剂标识方面,当企业加工、经营、使用无中文标识的食品添加剂时,卫生监督部门无依据进行控制。

2•3在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规定中缺少制约环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虽然有“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规定,但由于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者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国家又没有索证的要求,因此卫生监督部门难以查找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无法掌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情况,导致目前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多数是在无监管的情况下经销,很难确保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符合卫生要求。

2•4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规定时无相应处理依据。当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不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出现缺少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场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未专用,不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内外环境不整洁,未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卫生要求,生产食品添加剂时不穿戴工作衣、帽,或不清洁情况时,卫生监督部门因无处罚依据而无法对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加以有效控制。

2•5对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不按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未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就上岗;以及对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肠道传染病及病源携带者、化脓性或慢性渗出性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不调离,仍然从事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无相应条款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6随着食品添加剂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分装食品添加剂的加工单位,但是《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仅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作了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只受理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许可申请。导致分装食品添加剂的加工单位申请领证无门,市级卫生监督部门也无依据实施监督。

3建议

3•1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符合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内容。在《食品卫生法》中增加在生产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不符合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时的处罚条款。使《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者相互关联,环环相扣。

食品企业卫生的重要性篇13

二、整顿和规范具体内容

(一)食品卫生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以《齐齐哈尔市分级量化管理暂行规定》为依据,试行并逐渐推广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分级量化管理,按照标准达到A级企业   家;B级企业  家;C级企业  家;D级企业  家。首先从管理上分级量化管理入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展开,在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成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至食品各行业。同时积极开展食品企业生产技术规范(GMP)和危险性关键控制点分析评价技术(HACCP),并将此项工作制度化,今后每个企业档案必须有GMP和HACCP相关资料,积极扶持我市名优企、名优产品、绿色和特色食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制品、调味品、冷饮制品、粮油面制品、儿童制品、保健食品、水产品、糕点类产品的监督监测工作。强化饮食业的餐具消毒工作,减少或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继续注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深、细、严、实”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冒伪劣食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元旦、春节、“五.一”、“观鹤节”、“十.一”等重大节日食品销售旺季,按照市卫生局近期下发的打假方案,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打假突击行动,确保节日食品卫生安全。加强饮食业集中供餐(大型会议、婚丧酒席)监管,防止重大食物中毒的发生。对集贸市场和食品批发市场要加大整治力度,对出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市场要公开曝光。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今年将重点加大化妆品、洗浴、美容美发、旅店、练歌房(厅)等行业的治理整顿工作,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对现已营业但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强清理整顿,对新、改、扩建的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严格审批,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做好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涉水、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索证工作,杜绝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批件的涉水产品进入市场。(三)学校卫生:加大学校综合卫生监督力度,重点做好学校食堂和学生食用食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各地要在2002年对学校食堂已全面整顿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堂加强管理,该停业的坚决停业,加大治理校门前无证商贩和校周边“小饭桌”的力度,按照《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外“小饭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验收审批“小饭桌”,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四)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按照《齐齐哈尔市职业卫生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好《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企业加强依法监管,按照《齐齐哈尔市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制度、立案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上报等有关规章制度,增强执法规范性。提高办案透明度,杜绝违章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继续深入开展“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活动,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落到实处,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面开展“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卫生监督服务模式。认真实行政务“五公开”制度和承诺制,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虚慕邮苌缁峒喽剑??σ愿白龊眯蟹缃ㄉ韫ぷ鳌;???瓜殖“旃?⒓趺馐辗选⑻厥绿匕斓雀髦钟胖史?窕疃??

(三)加强对全市卫生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卫生局将对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评。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实行究错惩戒制度。对发生重大责任错误的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开除卫生监督队伍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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