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用13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2

根据瓦格纳法则可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体的讲,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较富裕的地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也较高,反之则反。我国由于地理、政策、历史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国经济长期处于非均衡发展,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2.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建设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白纸上写字,而是在原来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养老制度基础上变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省级统筹提升到全国统筹是一次制度上的变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对原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过去各个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3.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明晰。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把全国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并相应的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地方政府获得了发展本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负责。然而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规定中不具体,存在中央与地方交叉重叠的情况,出现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沉”而财权“层层上移”的局面,而在税种归属上,大额税种都归中央,地方税种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地方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导致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的事务管理支出。我国养老保险实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构建全国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1.缩小区域经济差距。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惠民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势必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养老保险难以提高统筹层次或者出现“统而不筹”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须缩小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尽量平衡各地区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减少全国统筹的阻力。

2.扩大覆盖面。

“大数法则”是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覆盖面越大养老金安全风险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围内调剂余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覆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应保未保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国有2.6亿农民进城务工。但截至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543万人。这就表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方面仍然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3.偿还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然而从2001年开始试点个人账户模式开始,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初对改革形成的隐形债务没有规定适合的偿还方式而是期望通过“暗偿”得以解决,“暗偿”的结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了空账,这种空账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会不断加剧,其规模因学者的精算方法和统计口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于此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省的隐性债务也急剧增加,2000年学者王晓军根据31个省市的相关数据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债务超过8万元,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35%、114%、94%。在“暗偿”方式下,隐性债务势必引起空账规模扩大,如果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提升到国家统筹,国家势必拿出巨额资金来偿还养老金隐形债务,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从通盘考虑出发会延缓全国统筹的进程。因此,各地方越是尽早偿还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对全国统筹越是有利。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命钱,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养老保全国统筹设想的成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多处发生挪用养老保险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继续落实1998年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按照收入、运作、支出分开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另一方面,要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使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然而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养老保险方面还缺失一部养老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如:欠缴、挪用、骗取、违规支付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有机可乘,也给我过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带了难度,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安全持续运行。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3

二、主要任务

巩固社会化发放成果,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全县参保人数达到27**人,其中在职参保人数2578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数达到100%;进入社区管理人数达96%;新增扩面人数较上年末提高5%。

三、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基金征缴、管理

凡在本县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职工、从农村招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按8%纳缴;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等缴费基金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平均工资300%的,以此为基数进行缴纳。参保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对上年度职工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并纳入个人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作为今后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帐户基金不得提前支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列支。

四、退休审批、待遇计算及退休人员管理

(一)退休基本条件

参保职工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退休手续。

2、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养老金(目前)、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月过渡性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调节金(20**年按130元发放,从20**年1月1日起,每年月标准减少13元,2016年1月1日后不再发放调节金)。

(三)其他规定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除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个人身份参保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部支付本人;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批准后,可继续缴费到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

五、工作措施

(一)认真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继续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坚持“三不原则”,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不出问题。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稳步推进企业和原行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属地化管理,建立职责明确、标准规范、措施到位的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核心,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基础,积极协调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对象以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原行业企业临时雇用工为主,逐步把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宾馆、饭店、医院、学校、非营利性机构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雇用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确保今年养老保险扩面人数较去年年末增长5%。同时,要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企业职工、城镇失地农民、个体工商户、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识,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养老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三)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水平。按照“三不承诺”标准,进一步规范养老基金发放程序,不断提高发放质量。对特殊困难职工要主动上门服务,积极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工作,坚决杜绝和打击虚报冒领现象,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同时,要加强与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的沟通与衔接,做好基金的调剂工作,确保养老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监管。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险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各参保企业要在每月的10日前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花名册,25日前如数缴纳本月应缴数额,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在每月15日前将企业缴费清单报县地税局,由地税局督促企业按时缴费。劳动监察大队要把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工作纳入劳动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应收尽收。基本养老保险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保证基金安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4

第三条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 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认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六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统一筹集、适度积累、统一调剂、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组成和筹集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组成。

第十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金后的剩余部分;

(二)社会统筹基金增值部分;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本条例实施前已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条例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职工个人按其月工资总额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一九九八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的企业代为收缴。

第十七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企业由于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期间的;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停业、歇业手续的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八条 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向地方税务机关支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在依法设立之日起180日内向当地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其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或者终结手续:

(一)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销的;

(二)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三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每年定期发给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查询。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入个人帐户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

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个人帐户的一个结息年度。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前死亡的,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予以继承。

(二)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不满120个月的,按其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余额予以继承。

第二十六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时,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资金,不改变个人帐户,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或调入本条例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后,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本条例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从补缴时开始计息,并计算缴费年限。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省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发放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累计工作满15年,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以补足15年,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补足15年的,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部分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每年以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计发的部分,合并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根据各地(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前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人员和本条例实施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60%发给。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发给。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禁止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款除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各级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运营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基本养老基金的运营增值部分并入基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期或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四十条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冒领、贪污、挪用养老保险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款项,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处以该款项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当事人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查实并通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纠正。

第四十四条 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凡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厦门市实行省授权的地区统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

本条例所称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厦门市。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为该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和第十八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均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或者由其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收缴,其中属于应由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

四、将第十九条中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修改为“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

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从第十九条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五、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参加的,追办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企业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额的1?3倍罚款,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5

(一)提高认识,统一协调,把扩面工作摆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局党组高度重视扩面工作,多次召开会议,明确了扩面工作的范围、重点和目标,对各有关科室提出了工作要求,使扩面工作的开展有了保证。同时,为了推进扩面工作的开展,我局联系财政、税务和工商等部门,统一协调,为扩面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采取措施,专项推进,扎实开展扩面工作。为了把扩面工作抓出成效,我们采取了3项措施:

1、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一是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市社保局与工商、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企业纳税名录,对全市各类民营、私营、合资、外资企业,采取拉网式逐人逐户的进行登记排查,摸清和掌握了各类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二是发挥社区作用,由社区协理员、协警员排查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情况。

2、依托社区平台,开展个体和灵活就业人员扩面。一是明确分工,落实任务。召开了4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会议,落实各个社区灵活就业人员扩面排查登记工作,定指标分任务,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社区协理员开展扩面。二是组织培训,学习政策。我们举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对协理员进行了政策和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明确了扩面的范围、对象和缴费标准,为开展扩面创造了有力条件。三是排查到户,宣传到人。协理员对所辖社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采取上门服务,宣传到人的办法,发放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简化程序,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一是单独设立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服务窗口,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提供便利;二是深入参保单位,边宣传、边登记、边申报、边收缴;三是对私企和个体人员集中的商场、市场现场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四是及时建立参保信息和准确记载个人帐户。

(三)深入宣传,广泛动员,使政策深入人心。一是市社保局专门制定扩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开展扩面宣传活动,印发了《政策宣传单》和《致广大劳动者一封信》,宣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三是深入社区,利用社区的宣传渠道,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问题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已经进入了艰难的阶段,在扩面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企业增加参保职工总量少。我市属于老工业基地,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国有、集体企业和职工已经达到应保尽保,企业受生产发展的制约,职工总量增长少。

二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不愿参保。一些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怕影响经济效益和利润,不给雇工参保和缴费,有的只给骨干或主要管理人员参保缴费;特别是商业、饮食、服务行业中外地务工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低,都以维持眼前生活为主,本人也不愿意参保。

三是参保待遇政策不直观。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程序和公式复杂,难以计算,不直观,参保缴费人员对领取待遇的标准心中无数,疑虑重重。

四是政策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私营、民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对参保政策还不够明确,政策宣传不到位,政策的吸引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是缺乏强制的行政手段。目前,私营、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参保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制约,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也缺少强制性,强制手段或制约机制弱化。

四、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的建议

目前,尽管我市扩面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但还存在着一定的扩面空间。因此在今后工作中,应当着力解决四个问题:

(一)完善扩面机制。一是完善各有关部门扩面责任机制,各有关部门在自己职能中,强力推进扩面;二是发挥社区平台扩面作用,协理员在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中开展扩面。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6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政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反映出投保者对新政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政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政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对策

(一)加快《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以立法形式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国家需完善相关法规,将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转续程序及待遇计算方法等明确列入其中,并要求各地逐步取消限制养老保险转移的各种不合理障碍,杜绝拖延和拒绝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行为。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要重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对于违反政策法规的给予严厉的处罚。

(二)引导劳动者树立社保意识,维护自身权益,调动参保的积极性。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为劳动者开通了解、参与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渠道,使他们认识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及与自身的利益关联,增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信心,以此来提高参保率、减少退保、不参保的现象。针对一些投机养老行为,国家也应该制定相关措施,与各地社保部门一起对其进行监督和惩处。

(三)逐步提升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够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基本养老保险跨省顺利转续提供有力的支撑。要彻底打破各地区“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实行工作地缴费、分段结算、全国结算等,推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国层次的统筹,还需要建立一个覆盖面广、功能齐全、规范透明、稳定运行的社会保险信息网,为更高层次的养老统筹提供技术支持。

(四)提升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保服务系统,提高养老保险转续效率。新政策规定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一体化管理,有助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的沟通与共享,为保障养老保险顺利转续及劳动者退休后的权益提供坚实的基础。相关机构还应该树立一切以劳动者权益为中心的社保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体系,这样,既能做到节约参保者的转续成本,又能节约自身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五)重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农民工作为涉及到养老保险跨省转续工作的一类重要群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养老观念、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对未来安排的不确定性等,这些都需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转续工作的考虑之中,设计出现阶段切实可行、又符合农民工群体发展需要的转续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低准入”原则制定区别于一般的城镇企业职工的政策,如统筹账户转移比例、累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基数等等,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养老待遇。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中还要十分注意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衔接,确保他们返乡后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养老待遇不受损失。同时,政府还要加大监管力度,重点监督企业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是否到位,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文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车薇娜。我国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境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09.

[3]祁玉良,梁秀。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和接续问题透析[j].社会视窗,2009(4)。

[4]宋晓晨,赵佳颖。浅析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及退保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8(8)。

[5]邱磊。我国养老保险转移的问题、影响与对策[j].政经视点,2009(10)。

[6]陈仰东。保障合法权益兼顾各方利益--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j].中国社会保障,2009(3)。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7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劳动者作为对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基本成员,其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新政策实施前,由于基本劳动保险关系在区域之间不能顺畅流转,致使流动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制度支撑和照顾,缺乏稳定的心理预期,这必然会引起他们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满,也会导致正在工作的劳动者担忧未来的生活状况不能安心本职工作,甚至出现退保现象,不仅影响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且威胁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影响社会和谐。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能够有力地促进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市场经济应当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对于人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也是如此。然而,由于过去基本养老保险跨区域转移难的限制,使得劳动者的就业选择、自由流动受到很大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统一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影响经济主体从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中选择所需要的人力资源,更影响人力资源的全面发展。此外,中国还存在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转移难对他们的限制影响更大。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利于维系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对稳定,进而促进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和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终极目标的实现。2010年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规定了在全部转移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以部分转移统筹账户,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等,既保证了流入地和流出地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对稳定和正常运转,也调动了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共同推动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向更加成熟的目标迈进。

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困难

(一)国家和相关部门宣传力度不够,劳动者养老意识淡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公布之初,出现了大规模的退保现象,反映出投保者对新政策的不了解,担心自己工作的流动性和转续程序不便利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损失。另一原因在于,大量的年轻劳动者认为“养老”离自己还很遥远,故没有考虑到这一问题。这说明一项好的惠民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好的宣传、教育,以便让广大群众切实了解到新政策简便易操作、更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二)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统筹层次低下,统筹单位数量大,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续成本很高。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很大的区域差异,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标准、管理方式、待遇领取上大不相同,要实现高层次的统筹和建立顺利转续的养老保险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且仅在制度设计上就需要很高的成本。此外,基于传统的相互分立的财政体制,作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地要承担一定的养老责任,这为普遍困难的养老基金再添难题,人为地设置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壁垒也就在所难免。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对策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8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军办企业;

(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七)私营企业;

(八)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退职人员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管理的,破产企业应当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及其职工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暂无能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开户银行和企业代为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存入社会保险机构收入、支出专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险机构编制,经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调节金的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五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至80%进行调整,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时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数额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社会统筹前,由市人民政府(行署)规定。

对当年退休的人员,自下一年起纳入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范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无故不缴、拖欠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二)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责令改正,收缴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金,并处以冒领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允许企业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二)擅自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三)擅自减少或者增加拨付基本养老金的;

(四)、、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9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维护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对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超出上述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不超过本人缴费基数的8%。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本人全部缴纳,其缴费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由其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未发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

(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的;

(三)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歇业手续的。

经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为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划入部分;

(三)上列两项的利息。

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

第十四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跨统筹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五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随时查询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个人账户查询制度,每年向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发送个人账户对账单。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个体工商户达到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

退休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第十八条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从事个体经营,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发给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998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个体工商户在缴费期间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利息;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草案,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缴纳,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双重审计制度。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收支情况实行审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实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了解查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向职工公布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支付情况。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给退休人员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妨碍、阻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0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全民覆盖的保障制度,有越来越多的人提倡将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但由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有着明显差异,两项制度的一体化问题还有待商榷。要看其合并的是否可行,首先要了解两项政策实施的现状及问题,才能从中得出我们想要的结论。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城镇退休后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演变和发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日益发展壮大。由下面的图表中可看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个利国利民的政策,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如目前该制度的覆盖面较窄,大量的民营、私营人员大都没有参保,其覆盖率还不到我国劳动力人口的15%。

各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比情况表

注:数据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年鉴》整理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的“旧农保”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步履艰难。为了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为了能切实的为农民的生活提供较好的保障,我国于2009年正式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计划将于2020年实现全覆盖。由下表中可以看出,由于历史较短,经验不充分导致新农保在农村养老方面也面临着许多挑战。[1]

2009年,2010年新农保发展状况对比表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区别

新农保在制度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保障对象不同;参与条件不同;运行方式不同;筹资结构不同;缴费年限不同。[2]

四、可行性分析

1.保障对象转换的可行性。由于我国目前农村人口流动性大,且不排除农村居民进入城镇生活的可能性。因此二者之间的身份转换是极有可能的。

2.参与方式转换的可行性。合并两项制度之后,必然要统一参保人员的参与方式问题。从我国农村的现状观察,绝大多数农民不了解养老保险的作用且农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少,导致其参保的意愿很低。[3]若是统一采取强制性缴费原则,可能会引起农民的大规模反对。但若是统一采取自愿性缴费原则,收入较高不担心养老问题或收入较低目光短浅的城镇居民就不会缴纳养老保险。所以目前只能维持现状。

3.政策转换的可行性。相较于有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而言,农村居民的收入带有不确定性,无法用固定的数额进行衡量。所以收入相关的缴费方式不适用于农村居民。但由于农村与城镇收入之间的差距,制定缴费档次的做法带来的后果是相当高的管理成本。政策的合并成为不可能,只能通过相应的折算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转换。

4.筹资结构与资金转换的可行性。现下新农保政策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在意义上相当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的部分,只是在比例和数额上都与之相差甚远。因此在保障两者公平的前提下通过一定比例将其折算后就可以实现二者的转换。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的转换方式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虽有很多不同,但影响其转换衔接的关键之处在于缴费年限和资金之间的差异。只有实现两项制度上述两方面的转换,才能保障整个制度体系转换的完整性。

1.缴费年限的转换

1)新农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Ai为第i年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Bi为第i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n为缴费年数。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

Ax为新农保缴费档次数额,Bn为n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n为缴费年数.

2.账户资金的折算

1)新农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满15年者,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的30%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其余转入统筹账户。由于新农保制度没有社会统筹部分,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部分。所以应将其个人账户划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现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占总缴费额的28%,为便于计算取30%作为新农保资金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的比率。缴费年限折算后不满15年者,考虑到其缴费总额较少,可全部转入个人账户。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满15年者,应享受新农保政策。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全数转入新农保账户,企业缴费部分按一定比率转入。

(X/Ax)*Cn

Ax为新农保不同缴费档次的具体缴费金额,X为与之对应的政府补贴金额,Cn为n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总额。不满15年者,按上述方式将资金转入新农保账户后,按照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两项制度的转换,除了要有切实可行的转换方式之外,还需保证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大力完善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这样才能实现二者的顺利转换。

参考文献:

[1]徐耀辰.浅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财税金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1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及相关文献综述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政策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味着我国实施了35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宣告终结。“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全面二孩”政策是否有助于使我国走出未富先老的困境?是否能缓减人口老龄化高峰所产生的养老金支付压力等问题成为社会保障研究领域的新问题。

老龄化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严峻挑战,集中表现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计划生育政策在缓解我国人口压力的同时也造成了老龄化的提前出现,并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点,使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财政部社会保障司的《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保费收入为18726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19045亿元,基本养老金支出超过保费收入319亿元,这意味着若没有财政补贴,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2014年会出现319亿元的赤字。自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型以来,关于转型成本引发的空账、隐性债务等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如何缓减养老金支付压力,实现基金的收支平衡不仅是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现有研究多从延迟退休年龄、人口结构、扩大覆盖面、调整缴费率等方面对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进行相关分析。王增文(2010)[1]认为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养老金替代率,逐步提高退休年龄来解决养老金财政压力问题;刘儒婷(2012)[2]、康传坤(2014)[3]研究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和降低缴费率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二者将会直接或间接降低生育率;邓大松等(2015)[4]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年龄(尤其是女性退休年龄)可以缓解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循序渐进。李敏等(2010)[5]认为应适当调整生育政策来减缓老龄化趋势进而降低养老金支出;李绍泰(2013)[6]认为可以通过优化人口年龄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来解决人口老龄化下的实际养老保障水平不断降低的问题;骆正清等(2010)[7]通过人口因素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影响的研究,发现生育率提高有利于基础养老金基金收支平衡,初始工作年龄提前和退休年龄推迟会减少基础养老基金收支缺口。翟振武等(2014)[8] 、曾毅等(2015)[9]认为放开生育政策会延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有助于缓解养老保险的支付压力。

“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必然会通过改变人口年龄结构进而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产生影响,而对其影响程度的研究和预测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还关系到未来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从精算平衡角度,在对“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人口年龄结构变化进行预测的基础上,分析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论文结构安排为:首先,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模型;其次,对模型的参数进行说明和计算;再次,对实证结果和重要参数敏感性进行分析;最后是相关结论和启示。

二、精算模型建立

根据199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和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为现收现付形式,由当期企业缴费部分构成,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为完全积累形式,由个人缴费部分构成,用于个人退休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在不考虑个人账户基金挪用及长寿风险①①此处的长寿风险指由于个人长寿所造成的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政府承担剩余存活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所造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风险。 因素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存在支付不均衡问题,但社会统筹基金收支平衡与老年赡养比密切相关。为研究“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影响,本文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从统筹基金收、支两个方面构建精算模型,借助人口预测数据对统筹基金支付能力及收支平衡进行研究。

(一)统筹基金收入精算模型

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06年起,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实施现收现付,当期收入直接作为基础养老金发放给当期养老金领取人员。

t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等于t年参保在职职工人数乘以t年参保在职职工的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企业缴费率。

(二)统筹基金支出精算模型

t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发放额等于t年已退休参保职工人数乘以t年x岁参保退休职工平均基础养老金。

式(2)中,Et为t年统筹基金支出,RNm,t为t年m岁参保退休人数,Qm,t为t年m岁退休职工的平均基础养老金水平,b为参保职工退休年龄,d为参保职工预期寿命,ωt为养老金调整率。

在统筹基金支出部分涉及制度转型造成的“老人”、“中人”、“新人”①①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学术界通常将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称为“老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 基础养老金计发方式不同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老人”仍按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中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基础养老金水平上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参保职工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老人”的全部养老金和“中人”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孙祁祥,2001)[10],制度转轨后,转制成本主要由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承担,即主要由企业承担,但政府试图通过新制度中统筹基金来消化转轨成本的思路是存在悖论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课题组,2000[11]),事实证明这一方法不仅行不通,还引发“空账”、企业参保积极性低、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等一系列问题(贾蕾,2000[12];赵耀辉,2000[13];王海江,1999[1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课题组,2000[11]),使转轨后的制度在实质上仍是现收现付制(徐瑾,2007[15])。鉴于上述事实和以下几点原因,本文在统筹基金支出计算中未纳入“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

原因一:从责任主体看,转制成本是由政府转变养老保险筹资模式所引发的,因而政府应承担直接的责任,并应通过财政筹集资金予以偿还(龙卓舟,2007[16];刘昌平,2011[17];孙祁祥,2001[10])。

原因二: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负担最重的时期已经过去②②赵俊康将我国养老保险转轨成本的消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6―2005年的10年。“老人”“中人”数量庞大,是消化养老保险转轨成本负担最重的时期。第二阶段:2006―2030年的25年。“老人”盗垦杆偌跎伲“中人”数量稳定减少,每年需消化的养老保险转轨成本占预测的财政收入的2%―7%之间。第三阶段:2031―2065年的35年。“老人”基本去世,“中人”处于快速减少阶段,每年负担的转轨成本降低到预测的财政收入的2%以下。 (赵俊康,2006[18]),未来约50年的时间里“老人”基本去世,“中人”数量也会快速减少,转轨成本负担会逐渐降低。

原因三:虽然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能存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但最终仍由财政补贴实现基金平衡,并有结余,因此,可以视为政府对转轨成本的部分承担。而且十三五规划提出了“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目标,部分省市已经开始降低企业缴费比例,这也说明由企业承担转制成本的情况在逐渐得到扭转。

(三)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模型

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包括当期平衡和长期平衡,主要以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情况为评价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st>0(St>0)时,基金当期(累计)结余为正,适当的基金结余是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当st=0(St=0)时,统筹基金当期(长期)收支相等,基金实现当期(长期)收支平衡;当st

三、相关参数的计算与说明

(一)人口预测

1.人口预测模型

本文采用Keyfitz矩阵方程对未来人口进行预测,具体的预测方法为:(1)利用Keyfitz矩阵方程计算不考虑“全面二孩”政策的2015―2050年间各年龄女性人口数;(2)计算“全面二孩”政策下增加的女婴数量;(3)利用女性人口及性别比计算各年龄总人口数。

Keyfitz矩阵方程的一般表达式为:Xt+1=M*Xt。其中,M是由各年龄段生育率和生存率所构成的n阶方阵,Xt为t年各年龄段女性人口数量组成的n×1阶矩阵,Xt+1为预测的t+1年人口数量所构成的新矩阵。具体矩阵构造为:

2.生存率、女孩出生率及二胎生育率

本文参照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3)计算出女性相关生存率;出生率采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公式为:出生率=出生人数/平均育龄妇女人数,并根据出生婴儿性别比计算出女孩出生率。“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对北京各区县的调查显示,“单独”夫妇二胎生育意愿为60%左右。风笑天(2010)[19]通过对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成都五个城市1600对青年夫妇的调查发现,“生两个”的意愿约为36%[7]。但生育意愿并不等于生育行为,二者有时是相背离的(宋健,2010[20],李建新等,2012[21])。国家计生委2015年统计的“单独二孩”申请率为13.9%,风笑天、李芬(2016)[22]根据全国12个城市的1487名一孩育龄人群的调查数据得出,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者中提出二孩生育申请的比率为14%,且二孩最终的申请比例一定会高于目前的14%。翟振武等(2014)[8]认为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将导致妇女累积生育能量的突然性释放,但这种情况在4―5年后即可回落。根据“单独二孩”申请率及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假设2016―2025年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比例平均为13%―15%,之后恢复为政策实施前水平。

3.参保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的高低反映了制度的实际覆盖面。根据制度设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条件的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十四条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设定了处罚标准。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达到实际全覆盖。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率变化情况(具体数据见表1),在国家计划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①①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的降低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助于提高制度的吸引力。 的政策背景下,本文假设参保率每年提高1%。

(二)缴费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缴费率为20%,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地方根据实情,阶段性地、适当地下调‘五险一金’缴存比例”、“让企业多减轻一点负担”,为此,国务院明确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并提出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至19%。本文据此假设未来全国平均缴费率为19%。

(三)平均缴费工资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工资总额。本文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It)与历年参保在职人数(PNT)计算出历年参保职工平均缴费工资(PWt),具体计算公式为:

将2005―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相关数据代入式(3)得到2005―2014年参保职工年平均缴费工资(具体数据见表2中未加底纹数据),并利用神经网络模型对未来年均缴费工资进行预测(预测值见表2中加底纹数据)。从图1中可以看出模型预测值与实际值的交点较接近45°对角线,说明模型预测的准确度较好。

(四)基础养老金增长率

适度的养老金增长率有助于从长期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保证退休人员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国发[2005]38号文件和《社会保险法》均提出要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2005年至今,我国已经连续12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6年涨幅为23.7%,2007―2015年历年增长率均为10%左右,2016年增长率为6.5%左右,虽然上述历年养老金增长率水平均为行政部门自主决定,但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是未来发展的必然。在对现有关于养老金增长率的研究文献进行比较后,本文采用阳义南、申曙光(2012)[23]提出的B老金调整比例公式:ωit=acit-1+βwit-1+et及测算的回归方程:ωit=0.21×cit-1+0.79×wit-1②①ω为基础养老金调整比例,c为通货膨胀率,w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为方便计算,本文将参数α和β的取值四舍五入得到养老金调整比例公式:ωit=0.2×cit-1+0.8wit-1 对未来养老金增长率进行测算。

本文采用分阶段法对方程中的两个变量――通货膨胀率和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假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201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指数计算的增长率数据显示,2000―2010年,我国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均在10%以上,同期的通货膨胀指数波动较大,2011―2014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实际工资增长率基本在9%以下,同期的通货膨胀指数较为稳定(具体数据见表3)。根据近十几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呈下降趋势及近两年我国GDP增长率也出现下降趋势(陆D、蔡P,2013[24]),本文假定:(1)2015―2020年间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以后每十年下降2%,到2040年基本维持在3%左右①①根据发达国家经验显示,工资增长率会随经济发展水平上升而下降,最终趋于一个较为稳定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平均工资增长率约为3%左右,预测我国将在21世纪中期达到这一水平。 ;(2)2015―2030年间的通货膨胀率平均为4%,以后平均为3%(张凌翔、张晓峒,2011[25])②②根据张凌翔等的研究,我国经济已经开始进入温和通胀阶段,政府有必要合理引导通货膨胀预期,为此,假定未来我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发展,平均通货膨胀率稳中有降。

(五)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决定了参保职工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开始时间,延迟退休年龄会影响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在人均寿命延长的情况下,为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延迟退休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但具体方案并未出台,本文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对延迟退休问题的解答,假定延迟退休政策从2022年开始实施,男、女性退休年龄每三年延长一岁,至2037年,男性退休年龄为65岁,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

四、实证结果

将人口预测数据及其他参数值代入式(1)、(2)得到13%、14%和15%三种情况下2015―2050年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的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的情况(见附表1)。根据测算结果,“全面二孩”政策在2032年左右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收入产生影响,在此之前,由于二孩人口的出生并不能改变劳动年龄阶段和退休年龄阶段人口结构,养老金收支情况并未发生变化。本文的预测期为2015―2050年,二孩出生人口在此期间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对基金支出的影响尚未出现。在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情况下,从2027年开始,基金当期结余开始出现赤字,但赤字状态并不持续,2035年后,基金当期结余赤字呈持续状态,2044年后,基金累计结余开始出现赤字,且赤字增速较快,养老金支付危机出现。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基金支付压力情况改善与二孩生育率有密切关系,当二孩生育率小于13%时,基金结余赤字现象虽未消除,但赤字出现时点推迟,赤字额减小;当二孩生育率为14%时,基金累计结余赤字现象消失,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时点虽未发生变化,但赤字数额明显减少,当期结余赤字在2041―2048年消失后,又在2049年出现,这说明我国老龄化压力在2049年后尤为严峻;当二孩生育率为15%时,当期结余仅在2027―2036年期间偶有赤字,2037年后,当期结余增长迅速,累计结余未出现赤字,且在2038年之后呈迅速增长趋势。从图2、3、4中可以更为直观地看出“全面二孩”政策下不同二孩生育率对统筹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的影响,从2037年开始,统筹基金收入以较高水平超过支出,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均出现较快地增长。

五、参数敏感性分析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收入的影响因素包括:参保人数(与人口基数和参保率相关)、缴费工资、缴费率和缴费年限;基金支出的影响因素包括:退休人数、养老金水平及调整率、领取年限。其中,缴费工资和养老金水平主要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缴费率和养老金增长率则通常由决策部门制定,参保率受政策吸引力和政策执行力的影响。为此,本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对缴费率、参保率和养老金增长率进行敏感性分析,进而探讨它们与统筹账户基金收支情况的关联程度。

(一)缴费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缴费率由原假设调整为18.5%和18%两种情况,结果发现缴费率下降0.5%,统筹基金收入将减少约503亿元,基金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时点被大大提前,同时,当期结余赤字消失时点被推后(具体见表5)。

(二)参保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参保率由原假设调整为每年增加0.3%和0.5%两种情况,结果发现参保率每年增加0.3%时,基金当期结余赤字时点被大大提前到2016年,累计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28年,且在预测期内二者赤字均未能消失;当参保率每年增加0.5%时,基金当期结余出现赤字时点提前到2018年,累计结余并未出现赤字。这也说明,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的同时,要保证参保率至少以平均每年0.5%的速度增L,才能较好的避免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危机。

(三)基础养老金增长率敏感性分析

控制本文中影响统筹账户基金收支的其他变量,将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增加1%,结果发现当基础养老金调整率在原假设的基础上增加1%时,基金当期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17年,累计结余赤字时点提前到2030年,且二者赤字在预测期内均未消失。这说明基础养老金的调整率对基金收支平衡的影响非常明显,为避免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危机,必须建立正常、适当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六、结论与启示

由于人口成长的周期性,“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影响具有时滞性。与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情况相比,“全面二孩”政策对统筹账户基金的影响出现在2035年左右,基金累计结余赤字时点也因此而消失。由此可见,通过放开二胎政策来增加人口数量,增加统筹基金收入,进而缓解统筹账户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效果明显,在一定的配套环境下,“全面二孩”政策将会有效缓解统筹账户基金支付压力,这也再次验证了骆正清(2010)、翟振武(2014)、曾毅(2015)等人提出的生育政策调整能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的观点。

本文是在一定的配套环境下,测算“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影响,相关配套环境包括: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发展、2022年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参保率在2014年(45%)的基础上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建立与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关联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此基础上计算结果表明,14%及以上的二孩生育率能缩短当期结余出现赤字的期间,避免累计结余赤字的出现。这也说明,在相关配套环境的支撑下,一定水平的二孩生育率对解决未来养老金支付危机有很大帮助。

敏感性分析表明,养老金增长率和制度参保率对统筹基金账户的影响非常明显。参保率增长速度低于年均0.5%或养老金增长率比假设水平高1%,即可导致预测期内养老金长期处于收不抵支状态,养老金面临支付危机。预测所得的未来养老金累计结余数额较高,同时,敏感性分析发现缴费率对基金收支平衡影响度较小,这表明未来企业缴费率降低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虽然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能有效缓解统筹账户养老金支付压力,但并不能因此而过于乐观,养老金支付危机的解决是一项系统工程,并不能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而忽视其他影响因素的作用。尤其要以保证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基础(F. Desmond McCarthy,1996[26]),逐渐延迟退休年龄,缩小制度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适当降低企业缴费率,增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确保参保率能以一定水平逐年增加;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其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相联系,在确保老年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避免因养老金主观调整而造成的支付压力,本文预测的基础养老金累计结余在2040年后数额较大,这说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未来提高城镇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或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供了有利条件。

本文将研究期限定为2015―2050年,“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可以解决此期间的养老金支付问题并产生可观的累计结余,2050年之后养老金收支情况及二胎人口步入退休期后是否将面临养老金支付危机仍需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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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2

2008年1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国务院明确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达成了一致共识,即实现全国统筹。那么,为什么要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可行吗?本文接下来将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状、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现状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依然很低,虽然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大部分地区仍然属于地市一级的统筹。一方面,这从直观上表现为各个地区养老保险缴费率的不一致,也就是职工的养老负担水平不同,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影响着我国区域性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的今天,后者的危害更甚。举个例子,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很多年轻人都选择到珠三角打工,那么深圳等城市年轻职工较多,老职工较少,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就较少,那么企业就更愿意在珠三角发展,而不愿意去中西部地区。这样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另一方面,因为未实现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也就意味着其不能进行统收统支,这表现为,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存有结余,而这些地区却依然享受着中央的财政补助,造成资源浪费;另一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职工缴纳的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需求。珠三角地区,年轻职工居多,基本养老基金有大量结余。但是,像东北老工业地区人口比例较高,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不能满足支付需求,需要政府填补大量的资金缺口,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

(一)全国统筹是保证经济发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必然选择

全国统筹能平衡不同地区的缴费率的差异,消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经济发展的效率,如果不能实现全国统筹,资源分配的效率就不高,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全国统筹有利于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低统筹层次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人口的流动,阻碍了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升级。对于经常流动的劳动力人口,比如去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能享受到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统筹地区为了降低养老保险负担而限制劳动者流入,这部分劳动力也不愿意频繁更换工作地点,长此以往,劳动力的流动就更加缓慢。实现全国统筹,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非单独某地区的劳动力市场。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全世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160多个国家里,几乎所有国家都实现了全国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制度受到历史原因和财政分税体制的影响,仍然处于地方分割状态,但是这是违背一般规律的,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可行性

(一)我国已经具备省级统筹的丰富经验

截止到2009年,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积累了丰富的提高统筹层次的经验,这位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全国统筹的重心在于统一制度,处理好各地区间的关系。

(二)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制度基础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各省区的制度框架基本相同。目前,除了养老保险经办机制未实现全国统一以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基本不存在制度壁垒。

(三)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理论共识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普遍共识。不仅欠发达地区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养老金支付压力大的地区,迫切期望尽快实现全国统筹,较发达地区、养老金积累较多的省区也表示,只要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也希望推进全国统筹,实现制度理性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不仅能统一不同地区的缴费率,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能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最后,还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在流动中受到损失。综上,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和完善的必经之路,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秉文.改革开放30年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发展与挑战[J].中国人口科学.2008,(5).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篇13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11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5-26;修订日期:2016-11-10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张鹏飞,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陶纪坤,经济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本文通讯作者为张鹏飞。

(英)A Quantitative Study of the Financial Balance in the Aspect of the Old Age Insur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英)作者姓名ZHANG Pengfei, TAO Jikun

(英)作者单位(School of Public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 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was officially implemented in January 1, 2016, which ended the onechild policy in China for nearly thirty years.This paper makes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odes of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for urban employees to research the effect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in 2016-2100. It comes to the conclusions as follows: when more couples give birth to 2 children, the year of the basic pension fund that beginning excess of spending over income would

go back, the number of years that excess of spending over income would decrease, and the cumulative balance of the basic pension fund increase. We further found that 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in the low level of 10%―3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1444%―1775% while the original financial condition unchanged;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from 50% to 7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1036%―1210%;When the birth rate for the twochild is from 90% to 100%,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contribution rate can be reduced to 844%―901%.Therefore,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can improve the relationship of income and spending in the basic pension fund, and relieve the payment pressure of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but the policy is affected by the proportion of the twochild.

Keywords:(英)P键词:twochild policy; pension insurance;urban employees;the relationship of income and spending

《人口与经济》2017年第1期

张鹏飞,等:全面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的影响

一、引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标志着我国提倡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结束,全面二孩时代已经到来。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必然对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影响更为深刻。21世纪以来,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从70%上升到89%

数据来源于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使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面临着巨大压力,2015年我国23个省份都出现了当期扣除财政补贴养老金收不抵支的情况

数据来源于《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在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是如何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关系的?本文将基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例子予以研究。

在老龄化与养老金收支关系的研究中,众多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改善养老金收支关系和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布雷耶(Breyer)认为延迟退休是缓解养老金支付压力的一个关键因素,而且通过对养老金支付关系的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年龄能够弥补养老金缺口[1]。克莱莫(Cremer)认为延迟退休年龄既能恢复养老金收支平衡,又能够促进退休人员之间的再分配[2]。张琴等发现“阶梯式、分性别的弹性延迟退休年龄”是缓解养老基金支付压力、维持养老基金精算平衡、减轻女性老年财务风险的最佳选择[3]。林宝认为退休年龄作为养老金足额给付的起始年龄,对养老金隐性债务有着直接的影响,并通过测算表明,按照其推荐的方案改革退休年龄将使2020年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减少1156193亿元,减少约12%[4]。另外也有一些学者得出类似的结论[5-7]。但是部分学者对于延迟退休能否弥补养老基金缺口得到的结论不尽相同。袁磊通过研究发现延迟退休可以推迟养老保险资金缺口来临的时间窗口,并缓解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规模,但并不能解决养老保险资金缺口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的解决不能仅仅依靠延迟退休年龄[8]。张熠通过连续时间养老金收支模型分析认为延迟退休年龄对养老保险计划收支余额的影响来自四个方面的效应,即缴费年限效应、领取年限效应、替代率效应和差异效应,延迟退休年龄必将减轻政府在养老保险方面负担的传统说法并不全面[9]。

生育政策是影响养老金收支的一个重要因素,大部分学者主要通过生育政策对生育率影响来对养老金收支进行分析。孙博等通过模拟2010―2080年间不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方案下城镇人口发展趋势,测算了各方案下的城镇基本养老金缺口发展趋势和差异。表明逐步放开二胎的生育政策,能显著缩小养老金缺口,改善养老金财务体系的可持续性[10]。曾毅通过研究发现二孩晚育软着陆方案人口总数在2038年达到148亿峰值后平缓下降,其在今后80年老人与独居老人比例、老年抚养比、劳动力资源、退休金缺口率、避免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等方面均优于当年生育政策不变方案[11]。殷俊等认为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引起老年抚养比、劳动人口年龄结构、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工资等因素发生变化,从而对基础养老金收支和长期平衡产生影响,其中老年抚养比的变化最大,是导致基础养老金收支缺口出现的主因[12]。

以上研究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但又表明有进一步的研究空间。本文基于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构建养老统筹基金收入和支出模型,通过参数设计和敏感性分析,定量地考察了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对全面二孩政策的生育情况进行指标分类,详细分析不同指标下养老金的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并将各指标与生育政策不变时的养老金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进行比较,并进行敏感度分析,以增强结论的科学性;第二,将全面二孩政策与未来将要实施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结合起来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将参保职工按照男性、女工人和女干部类别划分,并考虑到不同类别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以及不同年龄退休职工的待遇差异,以增强文章的现实意义;第三,引进人口生命表和缴费率因子分析,增强了论证的有效性,详细分析了各指标维持生育政策不变时养老金财务状况所需的缴费率,更加形象地诠释出全面二孩政策对养老金收支的影响。

四、指宋濉⒅副炅和指标七均未出现负值状况。

6.各指标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的缴费率

在原有生育政策不变而且缴费率为20%时,随着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所需的维持养老统筹基金财务原状况的缴费率发生相应的变化。如表5,可见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能够为我国养老统筹基金的缴费率带来很大的调整空间。

五、敏感性分析

1.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影响到在岗职工和退休职工的数量,进而影响到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当我国不实行延迟退休政策时,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二行所示,与原有的缴费率(见表5)基本一致,因此退休年龄的变化对本文结论影响不大。

2.城镇平均就业率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城镇平均就业率影响到城镇职工缴费人数和未来退休的人数,从而影响到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假设我国的城镇平均就业率为90%,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三行,与表5基本吻合,这是因为城镇平均就业率同等程度地改变着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3.工资平均增长率的灵敏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工资平均增长率影响到城镇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和养老金计发基数,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假定工资的平均增长率为7%,各指标在维持指标一养老统筹基金财务状况所需缴费率如表6第四行,与表5同样基本吻合。

4.总和生育率的敏感性分析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总和生育率影响着处于生育年龄区间的女性在各年龄生育二孩的机率,从而影响到二孩的出生数量,进而影响到城镇未来参保职工的数量和未来退休职工的数量。假定城镇总和生育率为08和12,同时进行敏感性分析得到表6第五、六行,与表5变化不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总和生育率未影响到的因素(已出生的缴费人数和退休人数等)逐渐消失,当达到一定时间点时,总和生育率会同等程度地影响缴费人数和退休人数。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支出、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在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养老统筹基金分别于2042年和2057年出现当期结余赤字和累计结余赤字,至2100年累计结余达-100486936亿。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10%―30%的低生育水平时,在维持原财务状况不变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1444%―1775%,当期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0―1年,累计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1―4年,当期结余赤字区间缩小7―18年,累计结余赤字区间相应缩小2―24年;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50%―70%的中生育水平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1036%―1210%,当期结余赤字点向后延迟2―4年,不会出现累计结余赤字点,当期结余赤字区间缩小了23―29年;如果二孩生育比例处于90%―100%的高生育水平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可下降到844%―901%,不会出现当期结余赤字点和累计结余赤字点。可见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能够改善我国养老统筹基金的收支关系,缓解养老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但是该政策对缓解养老统筹基金收支压力的效果受到生育保障力度的影响,同时对于缓解我国养老统筹基金收支压力还需要一些辅助手段,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制度对于女性职工而言具有保障性的意义,生育二孩让女性职工面临着“短暂性的失业”,导致生活压力大,从而在达到生育年龄的女性人群中会出现一部分“想生不能生”的群体。通过不断地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其生育阶段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育待遇,才能提高“想生不能生”这部分女性群体的生育率,从而更好地促进二孩生育比例的提高。

第二,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通过把更多的人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内并加强征缴力度,充分发挥扩面和征缴的整合优势,以扩面促进征缴,以征缴加强管理,既提高了养老保障的水平,又能增加养老统筹基金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统筹基金的收支压力。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既可以使统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余缺,解决了各地收支差异大的问题;又能够破除职工养老金转移接续难的障碍,提高养老金管理的效率;还能够促进养老金制度结构的调整,强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

第三,渐进式的延迟退休年龄宜早不宜迟。通过渐进式延迟退休,可以延长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并且同比增加处于缴费阶段的人数,有利于增加统筹基金的收入;同时相应地缩短养老金的领取年限且减少领取养老金的人数,有利于减少统筹基金的支出,进而缓解统筹基金的收支压力。

第四,养老基金多元组合投资,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基础上,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风险约束和监督机制上,通过市场化运作,既能够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又能够实现养老金的增值,进而缓解养老统筹基金收支的压力。

最后,需要注重二孩教育,提高二孩素|,积极地促进就业。目前我国教育资源不均衡,东、西部地区差异大,城市、农村差异大。而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其受惠人群主要是中西部地区人口、农村地区人口。二孩政策全面放开是教育资源调整的一个机遇,国家应做好教育规划和配套措施,在为二孩的教育提供保障的同时,逐步提高二孩素质。同时需要积极地促进就业,实现延迟退休到二孩就业的平稳过渡,渐进式延迟退休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都需要增加一定的就业岗位,以保障经济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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