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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用13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下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市居住证》的,需提供《**市居住证》、《办理〈**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及材料,依照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条件进行审核。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不符合参保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规定用电子文档形式生成参保登记人员名册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并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登记表》(见附表三)。

三、登记复核与建立结算帐户

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送交的登记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㈠对登记表及其相关证件及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建立居民医保个人待结算户(延续参保人员的居民个人结算户不变)。

㈢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登记人员,为其制作《医疗保险卡》,(有《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的除外,下同);为在校学生及在园(所)幼儿制作《就医记录册》(有《就医记录册》的除外)。

㈣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复核结果以及《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交医保服务点或学校和托幼机构。

四、个人缴费的征收

㈠医保服务点的征收

参保登记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医保服务点应当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收取参保登记人员的个人缴费,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后交给参保登记人员。

医保服务点每日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应当在当日解到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征收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完成参保登记人员登记审核后,应向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收取个人缴费,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交给参保人员。同时,在参保登记人员名册上予以注明。个人缴费一年一缴,逾期未缴费的,视作放弃参保。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登记缴费的实际人数,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集中缴费通知单》(见附表四),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款项划转到区县医保中心的指定银行账户。收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区县医保中心应当统一开具《**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㈢个人缴费的退还

在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可按以下办法退还:

1、原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缴费的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退费申请表,见附表五)。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2、原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㈣个人缴费的管理

1、区县医保中心汇总辖区内医保服务点、学校和托幼机构收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

2、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在汇总区县医保中心上缴的个人缴费款项后,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到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五、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核定与变更

㈠医保服务点办理的信息核定与变更

1、新增的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医保服务点应当打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六),交参保人员签字确认。核定表一份交参保人员保存;一份由医保服务点送交区县医保中心留存。

2、参保人员原登记的信息有误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信息变更表,见附表七)并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医保服务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受理的信息变更表和证件及材料的复印件送交区县医保中心。区县医保中心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的信息更正

1、区县医保中心发现学校和托幼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名册中信息有误的,应当要求有关学校、托幼机构予以更正。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核对有关证件材料,修正错误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区县医保中心。

2、参保人员发现登记信息有误或者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申请变更,由学校和托幼机构到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六、《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发放

㈠《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新发

1、医保服务点在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应当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

2、学校和托幼机构在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应当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前来领取。

㈡《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补发与换发

1、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进行电话报失,也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书面报失。报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下同)申请补发。

2、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损坏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申请换发。

3、参保人员《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的,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的身份证件及原《就医记录册》(遗失的除外)申领。

4、参保人员遗失《社会保障卡》的,按《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领的具体要求及收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转院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往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按以下办法办理转院手续:

㈠转出手续

由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开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见附表八),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门诊转院证明上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通过医保实时系统为其刷卡进行转出登记。

门诊转院证明为两联,其中:第一联由参保人员交给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第二联由转出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留存。

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仍可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㈡转入手续

参保人员到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应当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实时系统刷卡进行转入登记,并将其门诊转院证明留存。

㈢再次转院

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㈣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㈤撤销转院

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必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以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以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办理撤销转院手续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在核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后,通过实时系统刷卡撤销转院。

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保存门诊转院证明的期限为6个月,以备核查。

八、外省市就医及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㈠就医关系的转移

1、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当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

2、参保人员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的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时,应当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以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㈡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的异地就医,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医疗费的零星报销

㈠参保人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

1、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2、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3、未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

4、因医保经办机构的原因,在享受医保待遇期内未领取到《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期间所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申请零星报销。

㈢办理零星报销时,应当提供报销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的医疗费收据和相关的病史材料。

㈣中小学生与婴幼儿住院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仍按照少儿基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

㈠本操作细则所指的中学,即中等学校,包括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

㈡参保对象还包括:本市城镇户籍与外省市户籍配偶所生的子女;在本市或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本市中学开设的“班”、“新疆班”的学生,以及在中学插班的高中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2

对于启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市政府极为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市长多次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建立了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残联、桃城区政府等9个部门单位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我们从去年开始,组织力量对我市的城镇居民人员构成、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测算,3月初组织相关人员赴沧州、廊坊、石家庄等地学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验,在调查测算、交流和借鉴我省先期试点的9个设区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我市实际,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论证,起草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经过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反复讨论修改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在的《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政府已印发正式文件,近期*日报将全文刊发。

(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及国家、省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过程中,坚持了五条原则:

1、低水平、广覆盖原则。低水平就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从我市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广覆盖就是在全市已经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将目前还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隙全面覆盖。

2、保住院、保门诊大病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是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看不起病,因病致贫问题。因此,我市《实施方案》明确保障的重点是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医疗费用较高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门诊治疗费用列入了保障范围。

3、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我市对所有参保居民都给予了补助,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其中,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全部由政府给予补助,个人不缴费。

4、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的原则。鼓励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实施方案》规定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

5、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我市的经济状况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为了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增强保障能力,《实施方案》明确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由市本级、县(市)两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同时启动,同步推进。桃城区、开发区参加市本级统筹,其余县(市)统一执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的主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本级参保人员(不含大学生)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剩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补助50%。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保、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和2009年3月26日人社部召开的全国第三批城镇居民医保启动工作视频会议规定,要拓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提出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批准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据此,我市确定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关于筹资标准。按照大数法则,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越少,相应的筹资标准应该越高,这样才能降低风险。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较低,采用了较低的筹资标准。

1、成年居民的筹资标准(300元/人年)。这是参考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全省其它十个设区市的筹资标准均在300元至390元之间,我市筹资标准选择全省最低水平每人每年30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

2、未成年人筹资标准(160元/人年)。省内第一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在100元至160元之间;第二批试点市中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多数在160元至180元之间。我市参考第二批试点市和邢台的情况确定了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

(三)关于个人缴费和补助办法。按照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我市的财政能力和家庭负担能力,《实施方案》确定了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办法。对于市区参保人员的补助,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已启动的九个设区市和正在启动的邢台市均采取了由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进行补助。因此,我市也采取全省统一的市、区各负担50%的办法,具体如下:

1、正常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80元、市财政75元、桃城区财政75元。

2、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10元、桃城区财政1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个人不缴费,全部由各级财政补助。其中,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55元、市财政30元、桃城区财政30元。

3、市内的在校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费50元,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50元、市财政20元。

4、属于市开发区所辖的居民。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外,市财政和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支出,根据我市的筹资标准和医疗消费水平,《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是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由个人负担的一定额度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主要是为了约束参保居民的住院行为。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200元至1000元之间。我市《实施方案》按照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分别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

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省内已启动市的起付标准都确定在500元至1200元之间。我市定为500元。

2、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省《实施意见》要求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在规定支付范围内50%-70%的报销水平。我市《实施方案》确定的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确需转往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是在一个年度内基金支付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的累计最高额度。按照我市《实施方案》规定,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今后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居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财政补助办法和医疗保险待遇等做出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城镇居民的报销比例,从数字上讲和新农合的差别不大,但由于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及消费水平相对较高,并且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较宽,一次性材料报销比例较高,转外地报销比例不降低,实际报销数额能达到1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3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7万元)。因此,城镇居民的实际待遇水平将比新农合要高。

(五)关于大额医疗保险。为了解决患大病医疗费用家庭负担困难的问题,我市《实施方案》确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同时建立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依据大数法则和医疗保险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趋势,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还要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三、加强组织,优化服务,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3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缴费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二)其他区(市)县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设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区(市)县政府可根据统筹地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参保补贴)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视为重新参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不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区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十条(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其他区(市)县以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以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0%支付;以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参保人员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待遇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支付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超支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骗保责任)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4

但是,包括少年儿童、中小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在内的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这部分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缺乏制度保障,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在构建和谐呼伦贝尔的进程中。加快建立配套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包括贫困城镇居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到医疗保险。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为全力推进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目标是:2008年,在上年试点旗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积极申报部级试点城市。确定2008―2010年3年内实现全覆盖的目标,即2008年全市参保覆盖率要达到应参保人数的50%。2009年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实现全市城镇居民全部参保。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住院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对象及特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设定的险种。这里的城镇居民是指非城镇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的其它城镇居民。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已达退休年龄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是未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其它城镇居民。具体对象为:

城镇女性50岁以上。男性60岁以上,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

城镇中技、中专、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生;

城镇学龄前婴幼儿:

城镇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中低收入人员;

城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工子女。

以上六类城镇居民在我国历史上一直没有独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根据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城市享有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的人口比例为30.2%。公费医疗4.0%,劳保医疗4.6%,购买商业保障占5.6%,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44.8%。实际上,除单位职工外的大部分城镇居民已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待遇。

患病率偏高是无保障城镇居民的一大特点。他们中除大中小学生外都是高患人群,其中老人特别是有慢性病的老人患病率高,为在职年龄段人员的3-4倍。住院率为3倍,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为3倍以上。许多贫困人员往往是生活贫困与疾病相伴。据调查,城市贫困人员中仅患有慢性病或遗传病的比例就高达34%-61%,城市低保对象中有30%-40%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学龄前儿童也是发病率高的人群,为在校学生的3倍。

这些城镇居民还有一大特点就是经济条件较差。他们多是低收入或无收入人群,生活靠子女或父母供给,少数贫困人群完全靠政府救济维持生活。根据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缴费义务的原则,这些城镇居民经济承受力很差。参保缴费难度很大,在缴费参保时必须要有家庭、社会、政府的资助。城镇居民经济条件差反映在参保缴费上是承受能力差。同时反映在医疗消费上。由于费用支付能力差,过度遏制医疗消费,医疗消费水平较低,所发生的人均医疗费用低于职工体系人员。

呼伦贝尔市现有户籍人口250万人(市公安局提供数据),经调查摸底及测算,全市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为735651人,按不同类别分类统计见表1。

三、呼伦贝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计

呼伦贝尔市地处祖国北部边疆,同沿海开放地区和内陆地区相比,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地方财力有限。人均收入偏低,在现有水平下,必须根据地区实际来设计切实可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相对松散,无代扣代缴单位,如果没有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就不会有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的稳定的财力基础。所以强制性必须依赖于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组织推动。在实际运行中,必须明确各级基层组织的筹资责任。

福利性原则:在医疗保险基金分担中,政府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对丧失劳动力老人和贫困人口承担更多的缴费责任,即让老人和穷人享受到医疗保障。

保证基本医疗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极其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保证基本医疗。基本医疗是医院能够提供的,患者所必需的,国家、社会、个人能承担的。所以在不同的经济状况下,基本医疗的水准是不同的。现阶段,本地区经济基础还很薄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只能是低水平。低水映在筹资水平要低,享受报销比例低、待遇报销额度低。

(二)确立合理的统筹层次

为平衡和分散基金风险,按基金“大数法则”的规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全市在统一政策,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软件开发,统一基金管理的前提下。设立调节金制度。各旗市按基金收入的30%比例上缴调节金,调节金由市级统一管理,面向各旗市区调剂使用。各旗市区对具体业务及待遇支付进行经办管理。

(三)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是非常困难的,这主要是由于居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参保。而城镇职工以外的居民又大多经济条件较差,参保缴费负担能力不强,为尚无经济收入的学生参保,有的家长也不想增加这笔开支。因此,在政策制定上必须重点考虑参保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确立合理的缴费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让所有城镇居民都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责任,必须给予财政补贴,并不断增加投入,强化制度本身吸引力。以吸引广大城镇居民参保。各级政府财政对这项资金的投入要量力而行,更要尽力而为。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实现制度的持续发展。呼伦贝尔市在对应参保人数、基金收入、财政负担等多项数据进行测算后,确定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见表2。

保障水平不仅包括筹资水平,还包括支付水平。待遇支付标准的确定应在高于新农合、低于职工医保的区间,综合考虑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的设定,也要为今后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留有必要空间。

一是要让更多的参保居民得到医疗保障,即在政策上要实现普惠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了个人账户,鉴于个人账户的管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国家原则上不要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账户,但为让更多居民受惠于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门诊看病就医,起付线为100元,超过1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3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300元。这样让参保居民享受到门诊待遇。

二是在合理区间内设立起付线、封顶线。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较。其起付线要低于城镇职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5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

(三)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三无”人员的医疗保险证、卡等工本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清(全日制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由社区居委会、乡(镇)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基金安全。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由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代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并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每人每年2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社区、乡(镇)等代办机构的代办手续费和相关业务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标准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低于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条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第十九条标准降低10%。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需要长期进行血液透析的门诊特大病种,诊治费超过5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5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二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资金按50%支付,每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5万元;“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万元。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吸毒、斗殴、违法犯罪、自残等原因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特大病诊治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定点和双向转诊制度。城镇居民参保时应就近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所在的社区,未建立社区医疗机构的,也可就近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转诊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诊。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异地急诊、转诊转院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考核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6

2、未成年居民:指年龄为18周岁以下的居民,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但仍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婴幼儿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包括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

3、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等。

4、以上对象包括在本市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

参保范围为:本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以下简称各县、区)。

(二)巩固现有覆盖率,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

1、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做好已参保居民的续保工作。对年老、体弱等不方便前来办理续保手续的居民,要采取委托办理、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确保已参保居民续保手续的及时办理。

2、鼓励参保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每年增加1%的住院报销比例,累计增加幅度不超过5%。但中断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再次缴费的参保居民,当年度不享受增加报销比例政策,并且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3、鼓励家庭整体参保。凡整体参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和县、区财政按1︰2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降低参保门槛,做好未参保居民的扩覆工作。

1、居民参保从参保年度起开始缴费,允许其补缴应参保年度的保险费,凡补缴应参保年度保险费的,享受提高1%住院报销比例和待遇等待期缩短为15天的优惠。

2、缩短参保后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由90天调整为30天。

(四)做好中、小学生整体参保工作。

1、让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各级政府为保障中、小学生享有基本医疗的重要举措。教育部门应做好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为中、小学生参保创造有利条件。

2、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物价局等单位联合下文,通知各中、小学校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做到应保尽保。

(五)做好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8]119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行统一收费、整体参保、住院费用统筹、门诊费用由高校包干的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待遇保障水平,不断增强政策的吸引力

(六)实行家庭(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社会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模式。适当提高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合理确定个人缴费负担。具体为:

1、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280元,其中:个人缴费144元,财政补助136元(含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新增加的补助资金,下同);

2、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为14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助80元。未成年居民和在校中专、技校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有单位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其父母一方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负担。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需个人缴费的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1)低保居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2)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

(3)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失业的抗美援越、抗美援寮、珍宝岛作战、中印边界战、西沙保卫战、对越自卫反击战、南沙保卫战、抗美援柬、一江山岛作战、平叛作战、中缅边境作战、炮击金门、“八·六”海战、崇武以东海战的军队退役士兵。

(4)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困难集体企业的退休职工;

3、鼓励、倡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或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捐赠。

(七)增加待遇项目,提高待遇标准。从2009年3月1日起,参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门诊家庭补助待遇。

门诊家庭补助用于补助家庭成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家庭补助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7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提取,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同时应积极探索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制度,用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取代门诊家庭补助,提高门诊待遇保障水平。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报销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单病种年报销最高限额为800元,多个病种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特殊病种参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规定执行。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脑梗塞、脑血栓、脑溢血,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高血压Ⅱ期及以上,糖尿病Ⅱ型,老年性喘息性支气管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肺结核,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肾病综合症,艾滋病。

同时,将血透、腹透、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等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限额按住院统筹年度报销最高限额执行。艾滋病限额按多个病种标准执行。

3、住院统筹待遇。

(1)经批准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报销最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补助。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具体为:一级100元,二级200元,三级3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35%。

经批准转省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

(3)住院统筹基金年度内成年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2.5万元,未成年居民累计报销最高限额3.5万元。

(八)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妥善解决居民患大病后需负担住院统筹报销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尽快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

(2)增强抗风险能力,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原则;

(4)坚持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为:参保居民发生的超过住院统筹报销最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部分。

3、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

4、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

5、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元。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九)参保居民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转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和康复的,统筹基金对其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最后一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提高2%的补助比例。

(十)未成年居民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助金10000元,死亡补助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因自身责任应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门诊及住院统筹待遇规定执行。

(十一)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的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纳入住院医疗补助范围,并设报销最高限额,具体标准为:顺产1000元,剖腹产2000元。“分娩费用及产后并发症”,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或住院医疗费用。

(十二)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适当增加诊疗目录内的诊疗项目、扩大药品目录范围、提高床位费报销标准:

1、适当增加传染科、儿科的药品目录;

2、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个人需先自付15%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3、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中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人工器官、心脏起搏器、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个人需先自付20%后,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报销;

4、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中使用的特殊材料费,报销最高限额为5000元;

5、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按照一级医院床位费12元/日、二级医院床位费16元/日、三级医院床位费20元/日的标准执行;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异地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院的标准执行。

三、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方便参保居民看病就医

(十三)尽快建立全市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业务经办管理、统一网络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统一”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各城区基金分块运作,抗风险能力弱,居民跨区看病难的问题。

(十四)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保障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在市级统筹前,暂由各县、区自行安排解决。

(十五)简化程序,设立统一的办事流程。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市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保(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专、技校学生参保的,由学校提供其学籍和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外来务工人员,凭暂住证及用人单位或街办的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两张,统一在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每月将参保居民的申请资料报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3)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居民,足额缴纳年度保险费30天后,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定点医疗机构的申办。本市所有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市范围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定点资格。具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可优先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同时,应及时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网络的连接工作,在软硬件及人员管理等方面按要求及时部署到位。

3、社区首诊制。参保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生可按学校所在地),选择一个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看病首诊,应在其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除外)。

4、转诊、转院。因急诊或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或转往省外公立医院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因病情或其它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说明原委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予以补办。申请补办及报销的期限,从出院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5、零星报销。非本人原因造成的未刷卡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零星手工报销,由本人携带出院小结、原始发票明细清单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完成结算报销手续。

6、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医疗机构垫付可补助部分,参保居民支付个人应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十六)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保障建立全市统一的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需投入的信息软件开发费用及相关硬件建设费用。

2、保障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租用电信网络的运行费用。

3、实行社会保障卡(参保卡)首卡免费。具体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免费制卡人数列出预算,报县、区财政部门核拨。

4、改善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在目前已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针对全民医保工作的需要,合理补充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参保人数的覆盖情况,由市和县、区级财政分别核拨到位。

四、进一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七)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模式,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在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新型基本医疗服务格局。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改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模式,制定团队服务和家庭责任医生制度。切实强化连续服务、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努力为居民提供零距离的优质服务。

(十九)统筹解决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问题。加快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稳定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一个良性互动的平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用三年的时间,实现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全部达到部颁标准的目标。

(二十)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对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有关稳定社区卫生人才的相关政策,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提高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十一)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竞价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三统一”机制,减轻居民看病负担。让社区居民享受到价格低廉、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社区卫生医疗服务。

五、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运行平稳

(二十二)成立*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市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1、拟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编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指导;

3、负责处理参保居民的查询与投诉,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定期向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委会报告运行情况;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并对其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工作进行监管、检查;

5、负责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

(二十三)明确市直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预、决算报告;负责指导各县、区对统筹基金的正确使用和管理;负责对参保居民资格的审查和参保信息的计算机录入、管理;负责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支付;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管理和发放;

2、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省、市二级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安排和拨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财政专户的监管;

3、市卫生局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4、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低保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和失业的十四类参战人员的参保工作和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5、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6、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

7、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8、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十四)各县、区及各街道(乡镇)也应完善各自的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运行平稳。

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督促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参保居民医药费报支情况,并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必须按照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使用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参保居民可拒付相关医疗项目费用。

(二十六)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考核。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基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十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有权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方权。

1、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2、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的;

3、不遵守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检查或应转诊而不转诊,造成病人延误治疗的;

4、不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卡、登记诊治而补助费用,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发生了统筹基金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的;

7、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2、健康体检、计划免疫、计划生育、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

3、工伤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6、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医疗费用;

7、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十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助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保相关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用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因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围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内。

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家喻户晓

(三十一)部门联动,搞好宣传。

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活动。具体负责落实居民医保政策知识一百问、宣传单、宣传册及其它宣传实物等的编制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的经费保障,把宣传经费列入居民医保财政年度预算。

3、市级电视、报纸等各新闻媒体要通力配合,加大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报道力度,使广大居民能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了解、熟悉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4、各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在做好社区居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居民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在门诊窗口及办理出入院的场所等醒目位置悬挂张贴居民医保政策告示、摆放宣传单、宣传册等。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7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在充分宣传发动和坚持参保自愿的基础上,把人员相对集中、有学校依托的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作为工作重点,其他城镇居民由街道(乡镇)、社区进行入户调查、信息采集,逐步全面推开。*8年9月底以前,城镇中小学生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全部参保缴费。*8年12月底,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参保率达到60%以上,参保缴费总人数达到672900人。*8年10月1日,参保居民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工作安排

(一)*8年7月,启动实施阶段,召开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实施动员大会。

(二)*8年7月—8月,宣传发动、政策培训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业务知识培训。

*8年9月—10月,入户调查、集中参保缴费阶段。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安排,统筹协调,具体经办人员要分片包干、登门入户,做好身份认定、参保信息采集和审核缴费工作。

(三)*8年9月—11月,参保居民缴费阶段。参保居民于*8年9月1日—11月30日,一次性缴纳*8年7月—12月和*9年全年共计18个月的医疗保险费(个人部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

(四)*8年11月下旬,督导检查、工作交流阶段。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制定改进措施。

(五)*8年12月,对照目标、巩固成果阶段。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镇居民医保*8年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四、目标任务分解

*8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总人数达到672900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详细目标任务分解见附件,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这项“民生工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把这件惠及全市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实、办好。市政府已经建立了由市长徐光任总召集人、常务副市长王申亭、主管副市长刘保仓任召集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残联、食品药品监管、物价9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统一启动实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启动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工作。

(三)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县(市、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会同卫生部门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调查摸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保管理、各种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各县(市、区)落实补助资金,积极申请中央、省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

市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市教育局:做好宣传动员,负责组织全市城镇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技校、中专在校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镇低保人员身份认定,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及协助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市公安局:协助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及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市物价办: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流通、质量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缴费150元,在校城镇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50元。

城镇居民年度参保、缴费时间定为每年第四季度开始至当年的12月末结束,第二年1月份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时间内必须以家庭或团体为单位到指定的社区参保、缴费。

三、主要模式

实行重点保障住院医疗、兼顾门诊的统筹结合模式。

(一)住院统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和个人负担补助费用支出。个人负担补助是指对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参保患者给予的二次补助。参保城镇居民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6万元时,可享受二次补助,超过6万元的部分二次补助给予30%的补助,二次补助上限为1万元。

个人账户。用于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支出。

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12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30元。城镇在校中小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提取的比例为缴费标准的80%,即40元;个人账户提取比例为20%,即10元。城镇居民的个人帐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患者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30元的门诊医疗待遇;学生享受10元门诊待遇。

(二)住院起付标准。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设最低起付标准。最低起付标准按照县(市)及社区级、市州级、市州以上级三个医疗机构划分,档次分别设为300元、600元、900元。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吉政发[20*](44)号文件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确定费用分段和支付比例。具体支付比例为: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四)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学生儿童医疗保险待遇。与市内其他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相一致。在此基础上,参保学生儿童中患白血病及其它恶性肿瘤的,医疗保险待遇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可提高1.5万元。

(六)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年度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参保人员在待遇支付期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设置享受医疗待遇等待期,等待期为2个月。

(七)参保人员如需转往外地治疗,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后,持转诊单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人员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五、对部分居民的政府补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和持贫困证的残疾人参保,财政给予缴费标准80%的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对有城镇户口且年满60岁(含60岁)的人员给予缴费补贴。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缴费补贴。

(三)对在校城镇中小学生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按1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参保人员给予缴费补贴。属于“4050”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80元的缴费补贴;其它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元缴费补贴。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只交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同时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市医保中心统一管理核算、银行统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从20*年开始,我市将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2%作为风险储备基金,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基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

统筹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使用,由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省里统一编制确定的药品目录(包括儿童用药)、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执行。

2.定点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的医疗管理制度。门诊医疗,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患者可在市区内自主选择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水平不能满足患者需求,需经社区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开转诊单,并由主治医生和主管院长签字后,参保人持转诊单及相关诊断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合理控制转外就医。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参保职工如需转往外地治疗,需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组会诊,认为确定有必要的,经医保中心审批方可转诊异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证、转院审批单、费用收据治疗明细单、出院证明书到医保中心审核,经审核凡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结算范围,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在哪看病、在哪报销”,即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结算时,只须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和自费部分,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后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4.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3日内(节假日顺延)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逾期未办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二)、品成瘾症,酗酒中毒症,戒毒、戒烟等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故意杀人、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爆竹伤残等非正常患病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四)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病住院超过规定时限未补办外转诊手续的医药费,以及跨年度超过时限未报销的医药费,居民医疗保险证生效之前和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五)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应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自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保人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住院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疗费。

(八)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八、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教育局副局长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市老龄办主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科科长*兼),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兼)。

为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城镇居民,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都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组织,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明确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9

(三)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二、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保障基本与承受能力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刚性比较强,一旦确定下来,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以后要调整也是能上不能下的。考虑到居民医疗需求和家庭、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启动阶段必须坚持低水平起步,先把制度框架建立起来,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同时,由于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实行社会共济,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覆盖面越广,参保人数越多,共济性就越强。因此坚持低水平起步与广覆盖是统一的。只有低水平,把参保门槛降低,才能让更多的居民有机会参保进来,有利于扩大覆盖面;只有广覆盖,更多的居民参保进来了,社会保障共济功能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制度的有效性才能充分体现出来,才能可持续运行下去。当然,我们所说的低水平并不是人为的降低标准,而是要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要相适应,确定保障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二)正确处理好群众自愿与政府引导的关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实行自愿原则,主要考虑到参保对象都是非从业居民,收入状况和参保缴费能力各不相同,不能强迫他们参保。但是保障群众健康,化解群众大病风险是我们的职责所在,为了能够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要从思想上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挖掘已受益人群中的典型,让群众知晓参保的好处,不断提高参保积极性;要从政策上引导,通过财政补助、提高待遇等手段,逐步增强制度吸引力。对于所有参保的居民,政府都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对于确实缴不起费用的低保对象、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众,政府要给予更多的补助,确保他们能够参保。同时,要切实改进医保管理和服务工作,让参保的群众在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环节感到方便。

(三)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因地制宜的关系。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条件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搞一刀切。三个县既要认真贯彻好市政府的《实施意见》,又要结合各自实际,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水平、起付标准、报销比例、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内容,努力创出工作特色。各区在组织实施时,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不违背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来推进工作。

(四)正确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关系。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涉及多项制度的工作,要注重统筹考虑相关制度的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既要避免参保对象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方面的冲突,也要建立通道,保证参保对象“身份”变化后医疗保障的有效转换和衔接。要统筹考虑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系,建立和形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特别是要以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病人放心地享受就近的医疗服务。

三、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工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民心工程,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必须摆到突出的位置,提上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市政府已建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教育、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区也要相应建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努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工作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0

(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已参保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上年7至12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第六条同时具备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七条城镇居民实行按统筹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费办法。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缴纳下一统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居民,续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统筹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欠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生和入托的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并开据医疗保险收费票据。

第十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托幼机构在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于每月的20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内参(续)保人员的基础资料及缴费信息,并核销票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各组织机构或单位对账。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月30日前完成已缴费人员参(续)保生效的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户口外迁、中断缴费、死亡等,无论参保期间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其已缴纳的医保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组织机构、单位收取的个人参保费用须及时划缴到收入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从其收入户统一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对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可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自劳发〔2000〕249号),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实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销。异地安置人员按本市住院标准、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经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再承担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经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中断一年后缴费续保的,在补缴以前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后,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办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市内出院超过1个月、市外出院超过2个月未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或备案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药品的药品费用;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定点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内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证、卡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病员入院时,应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即可离院。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外地住院及医疗费报销

(1)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期间患急症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2个月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销住院费。

(2)报销住院费需提供的资料:出院证明、住院费明细清单(应标明收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收费发票、医保证、卡。

第二十五条特殊疾病的办理及费用报销

(1)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及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在备案的市内固定就医医院门诊治疗该种疾病的诊疗费,每半年视同单次住院费报销一次。

(2)肾、肝、骨髓移植患者,按照医嘱在备案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费用和在备案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视同住院医疗费,每季度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一次。

(3)患有上述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有住院史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最新治疗方案或最新服药医嘱。

(4)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认定办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诊、转院

(一)转诊、转院条件。(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因缺少设施设备或未开展某些诊疗项目而无法对急难危重患者进行救治的。(2)诊断明确的多发病、常见病或手术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进行后续治疗的。

(二)转诊、转院程序。(1)主管医生、科主任提出转院建议,经医院医务科组织会诊同意后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2)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转我省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由我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出具“转院建议”,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紧急情况,凭“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3)转省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凭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后,方可转院。紧急情况,凭以上医院的“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三)二、三级定点医院应尽可能将已经确诊的一般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和手术后进入康复期治疗的患者,转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或擅自改变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就医证、卡,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等特殊材料,应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急救病员应先抢救而后履行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病员或其家属同意的,病员或其家属应予拒付。

第三十一条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急性病为3—5日,慢性病为7一14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区(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收入户基金转入本级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每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提取统筹调剂基金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调剂基金的使用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每月5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的基金收支报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区(县)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一年并追回流失的医保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用他人《医保卡》、《医保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发票,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利用《医保卡》、《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购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暂停医师医保处方资格及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参保人员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三)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四)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不按要求给予参保人员就诊优惠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1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2、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来源:文章屋网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2

目前,我省省属本科院校实行由省财政厅根据在校生人数(前些年按1998年在校生人数,近两年按实际在校生人数)按60元/人•年的标准实行医疗费补助的政策,而专科高职院校、民办院校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未享受政府财政的医疗补助,客观上造成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健工作不平衡和不公平的现象,加重了学校的办学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部分学校甚至存在学生有病看不起现象。

近年来,随着社会医疗成本费用的上涨,加上省财政对学生的医疗费补助款一直是按1998年在校生数为基数进行补助,使得普通本科院校医疗保健费用普遍短缺,各院校的医疗费超支严重,特别是高职、中等职业在校学生的医疗问题仍未解决。

二、搞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大中专学生医疗保健工作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学生群众中个体差异大。青年学生属于无收入的消费群体,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家庭经济状况不同,学生的消费支付能力相差悬殊。二是在校学生规模庞大,学生学习、居住生活高度集中。三是青年学生年轻体健,发病多为常见病和急症,以及极少数重大疾病,极少慢性病。

根据以上特征,我们认为,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方案的时候应充分考虑青年学生的特点,使青年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方案有别于社区居民。

(一)有关医疗保险方案应符合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青年学生的特点,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力求全市基本一致,与公费医疗水平基本相当。

(二)缴费标准问题。我们认为缴费标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尽可能做到标准适当,保障有效,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

(三)财政经费来源问题。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省属院校和民办高校由省负责,市属院校由市负责。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篇13

(一)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230元。对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240元,个人缴纳110元。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家庭缴纳2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政府全额补助。

(二)参保范围广,非保定市城镇户籍在校学生可参保。保定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以下三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人居民,是指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居民,包括处于劳动年龄段内而不能就业的、持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学生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学生(含中专、职校、技校)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居民;大学生,是指本市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不受户籍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来务工人员因子女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

(三)参保便捷,缴费方式灵活。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填写《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一寸照片,由社区医保专管员审核后录入到医保中心统一下发的城镇居民医保软件中即可。医保中心通过银行为所有参保居民免费制作信用卡,参保居民在银行营业网点将本人应缴医保费存入卡中,减少广大参保居民排队缴费之苦。

所有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学校医保专管员将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录入到信息采集软件,将学生所缴医保费缴至银行指定帐户即可。

(四)正确引导居民就医,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针对我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病人多,床位紧,而部分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闲置的实际情况,为了广大参保居民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首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时,首先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转往上一级别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平稳,可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接受后续治疗,有效降低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其次,明确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暂行办法还规定,成人居民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9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学生儿童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通过不同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正确引导参保居民就医,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五)建立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再按成人居民每人每年5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使参保居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成人居民达到10万元,学生儿童达到13万元。

(六)建立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解决门诊看病问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高血压Ⅲ期、中期以上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尿毒症、结核病等19种常见和多发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另外,2011年度在校大学生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医保基金按照每生每年30元标准拨付到高校包干使用,各高校校医院经考查合格后,可承担该高校大学生的医疗服务工作,学生患病后到校医院就诊,只要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即可实现即时报销,既方便又省时,较好的解决了在校大学生的门诊看病问题。

(七)统筹协调,完善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依照法规和政策收支、管理和运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基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负责参保人员常住户口地的确认;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人员的身份认定。三年来,通过各部门密切协同配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目前,保定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别隶属于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为市本级及四个所辖行政区,由保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经办,而四个行政区的新农合由各区的新农合办公室经办。由于这两项制度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虽然都建立了网络平台,但制度之间缺乏衔接和协调,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两个参保群体间因待遇攀比、重复参保,出现财政重复补贴和社会资源的浪费现象。另外,随着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都是居住在一起,并无决然的区别,农村居民大部分都不再从事单纯的农业活动,或者就已无田可耕,而与城镇居民一样,在企业或公司上班,或从事商业活动。从2009年至2011年,大批城中村居民开始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且每年以300%的比例增加。应借鉴其他省市(如杭州市、长沙市等)成功经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建立多档次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尽管城镇居民医保较好的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但由于居民收入差异和参保意愿的不同,合理设置不同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借鉴商业保险灵活多样的运行模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参保居民的需求,缩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间的差别。

(三)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和支付比例。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这意味着城镇居民殊群体将得到更好的保障,财政将大幅提高补助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指出,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6倍以上。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将得到大幅提高,并且可借鉴新农合二次报销的经验,减轻就医居民的经济负担。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

[3]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市政[2008]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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