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工作计划实用13篇

立法工作计划
立法工作计划篇1

二、严格立法程序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加强立法调研,强化立法协商,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有效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立法工作计划篇2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

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

1、以邓小平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四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

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已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生育水平已降到较低的水平,但是由于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预计年均净增1000万人以上,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我国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必须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长期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生育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也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计划生育各项方针、政策、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围绕贯彻落实生育政策而制定的。国家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并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即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根据中央确定的生育政策,各省区市相继制定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生育政策作出了规定。我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因此,中央多次强调,现行的生育政策要保持不变。2000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指出,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条件下,仍然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虽然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但是,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也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少出生了3亿多人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增长过快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实行计划生育,正是为了维护人民享受更高生活质量的权利,是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

六、立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

七、立法对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的具体规定(一)明确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二)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协助政府管理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内容包括:

1、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所属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人群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通报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优待措施;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向育龄夫妻发放避孕药具,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动员群众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3、社会各方面应当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教育、咨询,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本法设专章规定建立计划生育的奖励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妇女怀孕、生育、哺育期间、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

立法工作计划篇3

二、计划安排

建章立制阶段从3月下旬开始,到5月中旬结束。本阶段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干部学习培训、解难题办实事、督查整改、氛围营造等工作贯穿主题活动始终,整体推进主题活动。

(一)开展“五查五看”活动。一查政令是否畅通,看是否存在“中梗阻”、“下搁浅”等问题;二查机关作风,看是否存在冷漠生硬、作风粗暴、“吃、拿、卡、要”、严重影响机关形象和声誉等问题;三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问题;四查依法行政,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五查执行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看是否存在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坚持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对照岗位职责要求,从履行职责、执行纪律、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进行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市里已出台的主题活动考核评议办法、责任追究办法、治理行政“慢作为”办法、行政审批服务效能考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机关效能和执行力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具体包括:

1、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梳理明确各科(室)工作职能,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形成主体明确、层级清晰、流程合理、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体系。

2、承诺制。按照明确、具体、量化、规范的要求,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科学确定承诺事项,确定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限,排出进度,明确时限,限期完成。

3、公开制。利用政务公开栏、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政务内容,公开年度工作目标,公开审批、执法、服务的依据、程序、内容、结果,实行服务承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销号制。对“创新创优、提质提效”承诺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临时性重大工作和领导批示批办件实行挂牌督办,及时办理,及时销号。

5、评判制。制定《市司法局工作责任制和效能考核评议办法》,对照《局2012年重点工作目标分解》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工细化表》实行百分制考核,对局机关各科室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判,并以此作为干部使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6、督查制。组成督察组,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突击检查的方式,检查各科(室)、中心、市公证处及其工作人工作纪律遵守情况、机关效能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等,同时每季度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等方式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稳步有序推进。

7、问责制。制定《市司法局“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追究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促进各项工作落实。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突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个重点,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上台阶。包括:一是继续推进以各级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普法工作,对“五五”普法进行全面回顾总结,迎接上级的普法考核。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司法所履职能力。三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立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解决全市性重大疑难问题提供平台。四是创新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实行GPS定位,用信息化手段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五是设立市法律服务中心,深化企业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农村法律服务顾问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法律服务。六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按应援优援,应援尽援方针,加强办案质量管理,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开展“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抓手,深化以“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为内容的“三服务一满意”实践活动,具体包括: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开展“村务法律体检”,服务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帮助基层单位解决一批实实在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建章立制阶段具体工作计划见附表《市司法局“创新创优、提质提效”主题活动建章立制阶段工作计划表》。

三、几点要求

立法工作计划篇4

二是高效便捷送达。对当事人在芳草湖总场本地的案件,继续实行直接送达制度,缩短审判期限。继续探索建立电子送达机制,使电子送达成为送达常态化,确保占比60%以上 。

三是做好诉讼保全工作。对于诉讼保全案件,经过审判庭是审核后,立案庭将及时录入案件,将执行文书转交执行局,将案卷材料移交审判庭,确保及时采取措施。

二、落实便民措施,实行便民服务

一是耐心接待当事人。在2018年度,面对案件持续增加,当事人众多,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我们将进一步认真、慎重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释法明理。接待时做到耐心、细心、热心,认真聆听诉求,语言礼貌,态度热情,用平和、陈述的语气和用语给当事人释明、答复,争取不发生因态度问题与当事人产生争吵。

    二是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按照《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施方案》,做好委托调解工作。对于引导委托调解、诉前调解不成的纠纷立即进入诉讼程序,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确保审判质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建立司法援助联系渠道。

三是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初步审核把关。对困难当事人要求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进行严格把关,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贫困证明,直接交院长审批。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积极化解各类矛盾

一是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请求调解解决纠纷的案件,引导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进一步落实调解衔接工作;

二是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的信访稳控工作,及时向农场发放稳控函,按时发放稳控函,争取稳控在当地;

三是继续认真落实好院长接待日制度,提前将接待日排期并通知到各院领导,确保每周都有接待。

四、完成其他工作

一是认真参见院内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完成活动要求的各项任务;

二是做好上诉案件审查移送工作;

立法工作计划篇5

五年立法规划的有效实施,有赖于年度立法计划的科学制定,同时,五年立法规划的出台也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了良好基础,市委17号文件在同意并转发五年立法规划的同时,也为编制好2014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和改进今后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此,常委会在编制2014年度立法计划时,严格以五年立法规划为依据,从编制工作到项目安排,都与立法规划一脉相承。

在指导思想上继承编制立法规划时的有关要求。在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方案时,常委会以切实为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为目标,提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总目标”,“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加强本市各领域立法的均衡发展”等指导思想。这一指导思想继续秉持了编制立法规划时的科学理念,同时体现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会议精神的新要求,在指导思想上落实五年立法规划。

在工作节奏上与立法规划的编制和落实紧密衔接。11月中旬,常委会党组就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情况向市委作专题汇报,与此同时,常委会启动了2014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委于12月4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常委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情况的请示,根据五年立法规划的内容和市委在转发通知中对今后立法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常委会又于12月11日及时召开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传达了市委17号文件精神,分析本市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同时对开展2014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对做好2014年度及今后本市地方立法工作作出部署。因此,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实现了与立法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的紧密衔接。

在项目安排上以立法规划的主要内容为重要依据。立法规划是对未来五年本市地方立法工作的预期安排,规划编制工作经历了调查研究、分析梳理、协调论证、审慎决策的严密过程,坚持了严格的立项标准,规划项目的遴选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坚实的民意基础,因此,立法规划对于今后立法工作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深入研究为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了详实的数据支持,各方就规划项目的反复协商为立法计划的编制奠定了良好的共识基础。有鉴于此,常委会明确提出,2014年立法计划项目应当在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中遴选。其中,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原则上在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市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议2014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中遴选确定;预备项目,主要在五年立法规划编制工作中市政府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议2015年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以及立法规划中的其他项目中遴选确定。由此确保了立法计划在项目安排上全面贯彻落实立法规划。

从项目筛选到布局全面体现科学性

科学立法就是要求立法准确反映和体现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同时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规律。在编制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常委会力求全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规律和立法工作的自身规律,实现科学立项,推进科学立法。

立法工作计划篇6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

立法工作计划篇7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有关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立法工作计划篇8

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要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

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改革新政策时,要加强政策协调,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又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整合管理资源,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原则,积极推行属地管理和服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流动人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部门间要建立经常联系、协调制度,按照便民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可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等方式对外办公。

(二)各部门的改革新举措要与《办法》规定的基本管理原则、制度相衔接,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创新。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开展各种法制教育中,将学习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发挥各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的优势,提高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社区管理之中。对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统一管理,依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逐步建立政府指导、社会参与、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在城市街道、社区组建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列入其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完善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整合各种管理资源,运用政府及公安、卫生、工商、计生等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资源互助,节约管理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

(五)彻实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各项基础工作,全面掌握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户有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与其建立相关的协议管理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或社区查验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及时向社区反馈有关信息。

(六)依靠基层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团组织,充分调动社区资源,积极支持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党支部、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增强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服务的需求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质量标准。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使育龄流动人口普遍获得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密切配合,保证已婚育龄人口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本着节约成本、讲究实效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和职业中介组织的服务功能。要在就医、就业和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现象。

立法工作计划篇9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立法工作计划篇10

一年来,我院注重抓好思想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和广大干警理解计划生育国策、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在抓好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中,开设了“人口与发展”专题讲座,并认真学习传达了上级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文件指示。通过学习,引导大家在本职业务中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起来,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联系起来,使广大干警特别是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进一步明确了计划生育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地位,更清楚地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界限和上级指示精神,不断提高了按上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二、尽职尽责,做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根据上级机关要求和法院工作特点,我院在审判审判工作中,统筹兼顾,严格要求,认真完成所承担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工作。

(一)、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及时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强制执行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及时审结或及时强制执行。××年,由于我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水平和人员素质高,未发生计划生育行政案件。我院对区计划生育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申请的非诉计划生育强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在受理执结这些案件时,我院审判、执行人员能够从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大局出发,既严格审查把关,又做

到了快立案、快执结。所受理件申请执行案件,都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在最快时间里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果断采取执行措施执结案件。如彰东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刘某、崔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和左某、王某夫妇超生罚款案,均在受理当天送达执行通知书,进入执行程序,并于一周内执行完毕。

(二)、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扩大办案效果。我院在执行非诉计划生育案件时,能够充分运用宣传教育手段,既做到让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罚,又做到让群众受到教育,社会效果良好。

(三)、及时审理破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及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年内未发生此类案件。,

(四)、凡是计划生育户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优先立案办理,确属特别困难的,依法办理减免缓手续或采取其他法律援助措施。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个窗口,我院坚持把抓好立案工作当作树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重要方面,对来诉当事人,只要符合立案条件的,都能在一个星期内立案。

立法工作计划篇11

拟提请常委会会议今年初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12件。包括:消防法(修改)、保险法(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邮政法(修改)、专利法(修改)、兵役法(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国家赔偿法(修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选举法(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统计法(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七个专项工作报告,检查劳动合同法等五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近日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

这一计划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实施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这一计划共包括四方面内容:听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记者吴坤)

立法和监督计划闪现亮点

立法和监督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重要的两项工作。20*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在新一届人大工作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哪些法律?监督的重点又是什么?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立法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计划,备受关注。

透过两千多字的立法工作计划和三千多字的监督工作计划,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新的一年里明确的工作思路。同时,我们也从中发现了亮点。

统筹考虑两个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两个计划最突出的特点,是紧紧围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要求,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依法履行职责,通盘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两个计划统筹考虑、一并安排。这两个计划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结合为一体的,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以便从总体上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推进人大工作。这样工作效果会更好、力度会更大。

二是对各项监督工作也进行总体考虑和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四种形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这四个方面是同时考虑,紧密配合的。比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再比如,围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

五年立法规划正在研究制定中

年度立法计划指导的是一年立法工作,而五年立法规划则是对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的总体安排和全面部署。

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特别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据了解,五年立法规划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并且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

这一规划还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着力改善民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首次强调督促有关方面完善配套法规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今年的立法计划首次强调,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

具体要求是:“必须有相应法规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求,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应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保证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

修改法律的步伐将加快

修改消防法、修改保险法、修改防震减灾法、修改邮政法、修改国家赔偿法……

在今年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12件法律草案中,就有10件是对现行法律的修改。这表明,我国修改法律的步伐将加快。

为此,立法计划要求,要把修改法律放在与制定法律同等重要的位置,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修改那些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

首次提出要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已有229件,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一些法律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为此,立法计划首次提出,要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抓紧研究提出对现行法律进行清理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继续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也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矢志不渝的追求目标。

十届全国人大五年间,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工作稳步前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全文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立法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的民主立法方式被广泛运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之初就高度重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工作。食品安全法这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已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

立法计划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

据了解,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求,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的审查建议

20*年,历经20年起草审议之路的监督法,终获高票通过。

监督法的出台,直接催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年监督工作计划。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计划是分别制定的。20*年这两个计划被合并,并补充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内容,成为首次几方面监督工作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监督工作计划。

据介绍,这是根据监督法对经常性监督工作的要求,作出的重大调整。

今年,同样根据监督法的这一规定,制定了监督工作计划。

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立法计划明确,要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0*年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对不符合监督法或者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对各地新制定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

连续五年在十月听取“两院”专题工作报告

司法公正是近年来各界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

从下面所列的时间表,可以清晰地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一问题的持续关注:

20*年,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法院、检察院建设情况的报告;

20*年,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监督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报告;

20*年,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执法行为的报告;

立法工作计划篇12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地位,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重要战略决策。必须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2、今后十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省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3.5‰;出生人口素质有明显提高;出生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3、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工作方针: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党委重视、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结合起来,把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志。

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方针,突出重点,抓典型、抓难点,抓人口大县、大镇、大村,加快后进转化工作,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走一条县领导、镇负责、村为主、组配合、户落实、人人参与的计划生育工作新路子。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4、各级党委、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全社会力量,建立健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和考评办法。纪检监察、组织、宣传、计划、教育、科技、民族、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统计、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进一步明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制定有关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就业、城镇发展、教育、财政、税收、工商、扶贫等方面的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6、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生育部门要按照省的规定实行这一制度,县(市、区)、乡镇要明确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的分工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7、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追究法律、党纪、政纪、经济责任。全面推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计划生育案件查处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非法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摘取宫内节育器、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发挥行政诉讼法在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8、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各种奖励和优惠政策。城市独生子女的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按当地上一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行计划生育特别是只有女孩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住房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各级政府和涉农等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各种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各级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应优先扶持。

劳动保障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在城市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保障制度,在农村继续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等利益导向机制。

9、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在城市,把计划生育工作与社区服务结合起来,将计划生育管理逐步转向社区,推行属地化管理,强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在农村,实行党员、干部包干责任制,继续推进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活动,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

10、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等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

三、以人为本,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11、计划生育和卫生部门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等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坚持现行的避孕节育政策,加强孕前型管理。严禁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为育龄妇女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长效避孕措施,提供优质服务,到2010年全省基本实现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开展对已婚育龄妇女的季度查环查孕及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12、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到2005年,全省县级以上服务站(中心)、乡镇服务所实行达标管理。所有的村委会建立服务室并能正常工作。

13、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性用品市场的管理。发展性与生殖健康产业,提高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满足群众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的需求。

四、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14、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出版、文艺、网络等传播媒介的作用,设立专题,深入开展全民性基本国情和基本国策宣传。广泛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夫妇有责等生育观,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进步、文明的婚育观念,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15、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工作,高等学校、中小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和青春期科普知识教育。针对不同时期的育龄群众,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中老年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16、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乡镇、村婚育学校和分校。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工作,乡镇、村要办好宣传栏、读报栏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公开栏。

五、以村为重点,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17、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建设,把工作重心下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建立由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担任组长、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村(居)委会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居)委会主任任副组长,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建立健全城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各级要切实落实协会工作人员和经费,村民小组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使计划生育协会成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重要力量,为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18、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及时向群众公布各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奖惩政策、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把辖区内计划生育的有关情况纳入乡镇政务、村(居)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村(居)委会要把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写进《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19、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对外出人员,流出地要做好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落实节育措施及有关方面的信息反馈等工作。流入地要把流入人员纳入日常管理。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七、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人口计划管理

20、加强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到2005年,省、市、县、乡镇建立起以现代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逐步配齐计算机。提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信息处理的效率,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系统服务和科学决策。

21、改进和完善人口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人口计划的调控作用。计划部门要做好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规划。改进计划生育经常性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八、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2、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内容,进行专题调查和重点检查。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专题报告。超级秘书网

23、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组织、人事、编制、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落实人员、任务、报酬。在机构改革时,应保持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稳定,加强对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

立法工作计划篇13

二、工作目标

*年为我区创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基础年,*年争创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年争创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具体做到“六好”:

(一)领导重视好。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人员、投入、措施三到位。

1、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实现街、村(居)委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包括技术服务人员)、编制、报酬“三落实”,街计生办、服务所要配足相关人员,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需要、素质高、业务强的计生管理和服务队伍。

2、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到位。计生事业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年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

3、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4、建立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履行职责好。

(二)政策导向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依法治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要求,制定、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措施和具体的奖励、优待办法,提高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

(三)依法行政好。基层经常性工作得到加强,形成一套科学的管理规范和工作制度,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四)服务质量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综合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服务程序科学规范,形成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工作机制,育龄夫妇普遍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1、公民获得规范的避孕节育服务和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

(1)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率达85%以上,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率达80%以上,年度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2%以上,及时率达91%以上,意外怀孕率不超过1.5%。

(2)当年术前咨询、术后随访及药具随访服务率达95%以上。

(3)应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95%以上接受检查,80%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接受每两年一次的妇科病普查普治。

(4)育龄妇女接受规范的基本生殖健康服务率达80%以上。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当年无计划生育手术事故发生。

(6)群众满意率80%以上。

2、积极开展以“三大工程”(即安居、成才、致富)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建立、健全区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

3、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成效显著。

(2)新婚期参学率达95%以上。

(3)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4)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5%以上。

(5)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五)民主管理好。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落到实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它群众组织独立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各项活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1、90%以上的村(居)委会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2、开展计划生育合同管理。80%以上的育龄夫妻与所在村(居)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3、100%的村(居)委会建立计划生育“三栏”(居委会要求二栏),按要求将有关的计划生育情况向广大村(居)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六)队伍作风好。基层计划生育机构稳定,有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数量合适、结构合理,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管理服务队伍。

三、创建措施

为确保我区达到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创建目标,要落实好以下八项创建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一法四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增强全区广大育龄群众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自觉性。

2、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执行国家计生委制定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生政策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不准不经法定程序规定将违反计生政策人员的财产抵押计划外生育费。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而株连其亲友、邻居、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青年进行孕情检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和许可制度,简化生育审批手续,废除限制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不合理规定,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行政收费及各种计划生育保证金和抵押金。按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实行政务公开,广泛开展群众评议计划生育工作活动。

3、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社会抚养费的规范管理,确保财政经费每年对计划生育工作投入的逐年提高。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程序,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计生财务专项检查。

(二)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观念。

1、召开计生、文教、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计生宣教工作协调会,充分发挥媒体作用,促进计生宣传工作的大联合。

2、健全党校人口理论学习制度,把人口理论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学习的的重要内容之一。

3、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关爱女孩”、预防爱滋病等宣传为主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性与生殖保健、常见病防治、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等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和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4、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让生育文化与社区文化、社区建设相结合,“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观念。

5、健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和宣传品发放制度,让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各种宣传品进村入户。

(三)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技能,规范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

1、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我区面临分街,按照省、市“一街一办一所”的要求,新街成立时要及时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并配足、配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满足经常性计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同时优化整合社会资源,区不设计划生育服务站,部分要求较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让实力相对雄厚的开发区医院承担,如每二年一次的育龄妇女的“三查一治”工作、病残儿鉴定工作以及“四术”业务等,为育龄妇女提供更为安全、优质、系统、高效的服务。

2、健全各项制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健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建立定期随访和定期服务质量分析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新技术、新产品,保持较高的综合避孕率,提高避孕措施的及时率和有效率,大幅度降低手术并发症、手术差错、意外妊娠、人工流产、出生缺陷、妇女常见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发生率。开展预防爱滋病的宣传咨询和培训,健全避孕药具发放网络。

3、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要确保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育龄群众做到“四个知情”。技术服务人员“四个知情”是指:服务对象的知情程度;服务对象的生育调节意愿和选择;服务对象的婚育状况和健康状况;自身能给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能力和质量。育龄群众“四个知情”是指:自身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避孕方法的种类、适应症和禁忌症;本人在避孕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实际需要;可供选择的避孕方法和获得的渠道。在*至*年两年时间内,力争全区育龄妇女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率达到90%以上。

(四)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落实对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户的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采取多种形式落实计划生育养老保障。

2、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幸福工程”和“少生快富工程”,引导和支持妇女参与发展经济和各种社会活动,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

3、对独生子女和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落实优先入园、入学、招工政策。

(五)加强人口计划、管理和统计工作。

1、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纳入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建立科学、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和评估办法。

2、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建设。建立区、街、村(居)三级人口与计生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计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

(六)规范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严格执行市人口计生局推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三一三”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重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向男性和未婚女性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咨询。

2、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范围,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与户籍人口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把流动人口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七)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依托社区开展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格局。

1、各村(居)委会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

2、发展壮大基层计生协会,探索协会工作新机制。如在工厂企业和一些重点人群中成立企业计生协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将一些热情较高、素质较强的志愿者充实到协会队伍之中,创造性地开展多种服务活动,增强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八)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1、由于区人口计生机构成立时间不长,各项工作都是在摸索中开展,在开展中进步,因此,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加强学习,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计划生育业务,创造性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区面临分街,新街的计生干部配置应优先安排熟悉计生业务、到位后能立即开展工作的人员,或临聘从事过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来帮助工作。对于村改居后计生专职人员的录用,区、街计生部门应提出指导性意见。

3、区人口计生局、区党校坚持对新上岗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组织在岗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创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活动的顺利进行,管委会成立“创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副主任谭可诚担任,副组长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局长杜暖根担任,成员分别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副局长龙月欢、区公安分局政委赖天荣、区卫生局副局长黄建良、区药监分局局长肖汉发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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