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管理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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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管理论文篇1

一、银行信贷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关系问题

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金融企业。它的基本特征是:信用中介、创造存款货币、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是研究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为对象,以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和决策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的理论、体制、机制和业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学科。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贯穿于“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的全过程。

信贷资金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资金。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种存款、金融债券发行、借入资金和自身积累资金。信贷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各部门、各企业和个人发放的贷款、证券投资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是研究银行与企业部门、居民部门之间借贷关系的管理理论、体制、机制和业务技术的学问。虽然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范畴,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的对象是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而银行信贷管理是研究银行与企业、居民的信贷关系,重在发现市场、研制产品、营销贷款、创造收益,切入点是企业、居民的资金循环、融资结构、财务收支,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相比具有独立性,两者虽有相联系的一面,更有重要的区别,信贷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仍然是两个独立的领域。

银行信贷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关系图示如下:

信贷作为经济范畴,在经济理论上有三种互相联系而范围宽窄不同的定义,一是把信贷定义为信用,亦即借贷行为,属于宽范围;二是定义为银行信用,亦即银行存贷款等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为中宽范围;三是定义为银行贷款,专指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三种定义的相互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银行信贷管理在二级银行体制下,可以划分为宏观层次的信贷管理和微观层次的信贷管理。信贷宏观管理研究中央银行货币供应调控与商业银行信贷调节的关系,信贷微观管理研究商业银行与经济部门企业居民之间的融资关系,共同构成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传导过程。宏观信贷管理与微观信贷管理关系图示如下:

二、中介和市场的关系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多样化,基金投资工具和市场的迅速增加与扩大,推动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功能的改变,出现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萎缩和竞争力下降,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社会融资功能迅猛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以微观金融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研究居民、企业利用金融工具,从事经营决策,寻找规避风险、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和技术的金融功能观理论应运而生,博迪和默顿在《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认为,由于证券设计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广泛应用,21世纪金融将从不透明的机构向透明的市场发展,中介正在向市场过渡,标准化的金融市场最终将取代金融中介,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功能将衰退。极端观点甚至宣称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的“恐龙”。基金将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将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将取代机构。照此推断下去,作为商业银行基本金融工具的信贷,也将为市场的基金和证券所取替。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发展史说明,中介和市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不存在替代关系,而是一种动态互补、互动的螺旋式向上发展过程。因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发达的经济中,市场和中介之间存在共生的关系。在市场中运作要求对人力资本的大量投资,中介有助于获得更广泛的参与,并使个人和企业享受市场的好处。这是中介可能造就市场途径的唯一例子,反过来,市场对金融机构也有价值,因为市场允许中介对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进行套利。因此市场使中介更容易的生存”。金融中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交易量和创造标准化的市场推动市场的发展,中介是金融商品的供给者。市场在中介不断创新商品和扩大交易量的同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潜在收益并反作用于中介,为中介创新活动提供需求,中介和市场是相伴而生的。尽管20世纪90年代金融市场交易以几何级数递增,包括西方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融资顺序仍然是贷款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而不是颠倒过来,是为实证。

从最极端的纯理论推理,基金取代银行存款,证券取代银行贷款,网络取代机构,至少需要具备:(1)基金能够取代货币发挥所有职能;(2)所有企业和居民都能够进入市场筹资和融资;(3)全社会的储蓄都是资本储蓄,不再存在货币储蓄;(4)一切基金都是开放式基金;(5)网络覆盖社会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否则,市场取代中介是不可能的。这些条件即使在发达国家包括“金融功能理论”的产生地美国都不具备,更何况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就更是遥远的理想了!

“由于市场和中介两者都不像理论所说的精确方式那样运作,因此,在提出有关改革金融系统政策时,小心谨慎会做得更好”。由此可见,银行信贷管理仍然是金融理论和金融管理的重要课题。

三、信贷资金运动与银行信贷管理战略问题

银行信贷管理是对信贷资金交易过程的制度安排,规范交易双方信贷行为,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达到交易双方追求的各自利益目标。因此,银行信贷管理必须按照客观经济的要求选择信贷制度、管理体制和交易机制,这是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信贷优化资金配置杠杆作用的根本所在。

信贷资金是参与借贷交易的资金,从价值运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态。信贷资金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信贷资金“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付者手中。”(《资本论》第三卷384页)“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说是贷或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同上书390页)并指出信贷资金“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同上书384页)由此可见,信贷资金运动是一个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的价值特殊运动过程,贷款发放由银行支付给企业或居民,这是第一重支付,借款者使用贷款进行投资或消费(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发挥资金的职能,这是第二重支付。信贷资金在完成投资或消费职能之后,投资者收回投资,消费者取得预期收入这是第一重归流,然后借款者按照借款合约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这是第二重归流。从第一重支付到第二重归流是信贷资金的循环,信贷资金循环的持续运动构成周转过程。所谓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就是实现这种不间断的运动。信贷资金的价值特殊运动过程具有显著的特点和要求,一是,以偿还为条件,以收取利息为要求的价值运动;二是,以履行资金职能,实现价值增殖为基础的价值运动;三是,诚信为本的价值运动,信任、信誉、信实是资金交易秩序的基石。要求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信贷资金运动在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中充满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第一重支付阶段客观上存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在第二重归流阶段更存在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克服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防范信贷资金使用方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构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安排的重中之重。所以提高银行信贷的效率和效益,必须实行“两个轮子”并行的管理制度建设战略,一是建立以发展为中心,优化增量,获取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的“贷款营销制度”,二是建立以处理不良贷款为重点,盘活存量,化解存量风险,提高竞争力的“风险处置制度”。

四、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演进的评价问题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是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金融制度决定着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经济金融制度的变化必然引起信贷制度的重新安排,以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49年)到现在的半个多世纪,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1949——1979年)——计划商品经济体制(1979—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1992——现在)的三个发展阶段,与之相适应,银行信贷管理也发生了从计划信贷的“资金供给制”模式向市场信贷的“资金交易制”模式的渐变过程

1949——1979三十年间,按照苏联银行制度模式建立起来的金融制度,是一种国家完全垄断、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单一的国家银行。人民银行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现金出纳和货币发行中心;信用集中于银行,取消商业信用,银行是唯一的融资中介;银行信贷与货币发行合一于一身,银行发放贷款不受存款约束,具有无限扩张贷款的能力。这种金融制度是计划经济制度实行包产、商业包销、物资统配、财务统管体制的支柱,否则,计划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顺利运转。在国家垄断信用的银行制度下,银行信贷管理实行按照国家计划的“实物贷款”办法,对工业企业按产值计划贷款,商业批发企业按进货计划贷款,商业零售企业按库存计划贷款,农副产品收购按实际需要发放贷款,物资供销企业按物资调拨计划贷款,银行信贷管理是典型的“资金供给制”。市场、交易、价格、利润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成为异已力量,计划、分配机制代替市场、交易机制,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能调节供求,更不能发挥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应,中国金融制度也以渐进方式实行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经过20多年的艰苦曲折的努力,金融制度已经实现了银行体制的三次制度性分离和金融市场体系框架的建立,初步形成间接调控体系、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架构。1984年建立中央银行体制,从制度上实现了信贷和发行职能的分离,为建立商业银行“以存定贷”的内在经营约束机制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1994年组建政策性银行,实行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分离,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建立市场金融的微观基础,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1999年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优良金融资产与不良金融资产分离,构建信用证券化和风险防范机制,为提高银行经营效率、竞争力,迈出了重要步伐。1991年以来建立了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

银行信贷管理在制度变革过程中,按照资金交易商品化、市场化的方向,进行了多方位的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在十个方面实现了突破①,从制度上构建了按商业信贷原则管理信贷的初步框架。试列如下:

——信贷管理思想:从重贷轻存转向存款立行;从重物资保证忽视周转向注重资金周转转变;从重保证资金供应转向重视资金使用效益。

——信贷管理目标:从“守计划把口子”转向按市场供求决定,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信贷管理原则:从传统的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偿还性传统“三性”原则,转向“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新“三性”管理原则。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统存统贷”的指标管理转向“以存定贷”,再向“差额控制”,最终实行“实存实贷”的资金管理。

——信贷范围逐步扩大:从超定额流动资金的狭小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领域的技术改造;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从公有制扩大到多种所有制经济。

——信贷对象:从单一的实物经济扩大到票据和证券经济。

——信贷种类:从按贷款标的物的资金性质划分贷款种类,转向按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信贷管理机制:从计划机制转向市场机制;从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手段;更多利用利率杠杆作用。

——信贷方式:从单一的信用贷款走向包括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在内的多种贷款方式;从行政管理走向依法管理;从分配贷款转向营销贷款。

——信贷风险控制标准:从“一逾两呆”转向国际接轨的“五级”分类标准。

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路径依赖”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银行信贷管理上表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特征,一方面是传统“资金供给制”的运行机制在弱化,市场经济的“资金借贷制”运行机制在成长,另一方面新旧体制的矛盾和磨擦又无时不在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戏剧性的体制回归,进两步退一步近似一种常态。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与运行机制转变滞后于体制变革,引起新体制和旧机制的矛盾相联系,这是重机构分合轻机制转变,形式先于的改革思维形成的不能不付出的成本。

五、经济后转轨时期的银行信贷管理创新

21世纪的头20年(2000—2020年),中国经济进入新的时期,根据建设全面小康的发展战略目标,经济体制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后转轨阶段。在后转轨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集约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对外开放的步伐更加骄健。随着全方位深层次的市场开放,我国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真实体现。在整个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变革与挑战共存,开放与发展共进。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金融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在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当前,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要求与现行金融机制的矛盾,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滞后,服务意识缺乏,产品创新不足,体制机制约束的问题,在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进一步显现。因此,中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不良贷款的处理,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经济金融体制进入后转轨时期,银行信贷管理面对全新的经营环境,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性市场,竞争者既有国际的大银行,又有国内众多的大、中、小银行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者的国际化监管规则和全程风险监管。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市场定位、贷款结构、产品创新、贷款营销、人本服务、技术安全、扁平化管理等等问题,既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也是银行信贷管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支持技术,都是依一定的经济金融结构和发展水平做出的选择,两者必须相互适应,达到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均衡。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经济金融结构和发展水平永远都处于变化状态,因此,银行信贷制度、体制、机制和支持技术的效率,总是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递减,这种现象在制度经济学称之为“制度的生命周期”,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发展和调整的永恒性。所以,银行信贷管理的决策者,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从实际出发,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做出及时灵敏的反应,对不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重新安排,使之在新的条件下达到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保持制度的有效性。因此,要力求从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把握十条原则:

1.信贷管理的对象:信贷管理在于发现市场、研制产品、营销贷款、创造收益,为达到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经营管理目标,研究信贷管理制度和体制、运行机制和支持技术的理论、原则、方法与技术。

2.信贷管理涉及的对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涉及、居民部门的资金循环、融资结构、财务收支,构成银行与企业、居民的融资关系;同时,又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相联系,构成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传导体系。信贷管理研究的单一性与涉及对象的多元性,决定了银行信贷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3.信贷资金交易费用(成本)与资金需求和供给:存款和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部门提供的信贷服务,通过存贷款的利率差获得收益。因此,合理的资金交易费用(成本)对信贷的需求和供给产生重要,进而影响经济总产出和国民福利的提高。所以,银行信贷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市场化的信贷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资金盈余的企业和居民才会把钱存入银行,资金短缺的企业和居民才会向银行贷款,形成有效的信贷需求机制,促进信贷发展和经济增长,反之,必然引起信贷萎缩,经济发展受阻。

4.信贷营销与市场定位:在金融组织机构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上,有众多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形成复杂的供给和需求结构,企业规模的大、中、小差别,资金需求的性质和数量各异,个人财务收支水平不同,高端客户和一般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而且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形成资金的需求结构又各不相同。信贷市场的层次结构和空间结构差别,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营销必须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根据需求对象的特点,设计产品,创新营销方式和手段,才能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营效益。

5.信贷服务与管理结构创新:随着银行信贷管理理念的转变,经营范围的扩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银行信贷管理必将发生从单一业务平台管理向综合业务平台管理、网点经营向经营、同质向品牌、标准件服务向个性化服务、无偿服务向收费服务方向嬗变。研究银行信贷管理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发展观念。只有慎时度势,顺势而变,才能不断提高制度、体制、机制的贡献率。

6.信贷管理与货币政策传导: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或减少是通过商业银行信用量的伸缩来实现的,商业银行信贷是信用货币创造的闸门。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机构的设置和经营权限的划分,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流动方向和数量,信贷管理体制又成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载体。因此,建立合理的与经济金融运行需求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制,不仅是银行信贷提高效率的题中之义,也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必然要求。

7.贷款风险控制与创新和发展: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存在,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信贷管理创新的功能,又在于发现市场潜在收益,规避风险,推动发展,创新又是贷款风险防范的内在动力。由于贷款风险的客观性,不能消灭只能防范和控制,消灭贷款风险等于放弃效益、效率和发展机会。因此,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必须建立在创新发展机制之上,才能提高信贷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

8.银行信贷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关系都表现为信用关系,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信用环境的净化,社会信用缺失是银行信贷风险滋生最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必须与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和各类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配合,夯实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社会信用基础,创造实施银行信贷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条件,提高银行信贷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问题管理论文篇2

(一)现场勘查难。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章制度要求第一现场勘查率力争达100%,而实际工作中却达不到70%。虽然,保险条款和索赔须知明确要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可实际上,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理赔规定,加之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事故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使保险理赔的责任判定和实际损失的认定,充满了不确定因素。

(二)调查取证难。为了准确认定责任损失,防止骗保现象的发生,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制定严谨的理赔程序,依据气象、水文、公检法等代表国家权威部门或关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理赔处理的重要或唯一证据。但从目前来看不尽如人意,取得证明文件的手续过于繁琐,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带来了较多的麻烦。更甚者,一些部门为了营利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出证明。对权力部门的过分依赖,使得保险公司理赔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支出了许多本不该支付的赔款。

(三)理赔控制难。一是保险理赔的专业技术咨询鉴定系统缺失,常常引发理赔争议。二是业内信息披露系统缺失,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不法之徒逍遥法外,使保险公司防不胜防。三是询报价系统失真,市场信息的权威性及传递损耗,极易增加赔付成本。四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缺失,里外勾结,共同谋利的现象不断发生,利用了保险公司自身管理的缺陷,使管理者防不胜防。

(四)依法经营难。现行保险理赔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短期的利润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而一些保险公司则为了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以致滥赔;而面对保险欺诈,很多保险公司往往束手无策,以致骗赔猖獗。

二、社会环境影响理赔效率

(一)法制环境不健全。当前,保险业所运用的法律、法规或条例,有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尽管有些部门已经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正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但立法建设滞后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由于新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旧法规是理赔的根据,出现了大量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赔付率上升,赔款增加。此外,各法规之间磨合性差,存在明显的衔接“缺口”,相关法规的相应条款之间存在冲突,语言不规范,表述不清晰,使得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赔偿实务时,无所适从。保险公司法制观念薄弱,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索赔存在后顾之忧,担心会由此影响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私了”,从而埋下了理赔风险的祸根。

(二)诚信环境不理想。我国保险业诚信环境不甚理想是造成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保险公司信用度低。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保容易,索赔难;收费迅速,赔款拖拉”现象已成为广大投保人的共识。第二,不论索赔金额大小,情况是否清楚,都要经过复杂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程序。第三,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赔款时限义务,许多赔款的时限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存在信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并非新鲜事物,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有资料显示,在上世纪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的仅占2%左右;到1994年底,这类案件上升到6%左右;到2000年,则升至9.1%。

(三)人才环境不适应。我国保险理赔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展业人员在展业时没有履行应尽的解释说明义务,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保险法》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理赔实际工作中,部分业务员在展业时只说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得到多少赔偿,而对一些限制性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则讲解很少,甚至不提。一旦发生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对保险赔偿金额希望值高,而实际赔付往往达不到投保时的要求,就很容易产生矛盾。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很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也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审核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种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政府职责不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是应该和必须的。但是由于风险因素众多,因而调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很多调查工作保险公司还须依赖其他的部门。例如在火灾保险中,保险公司需要公安消防机关作起火原因及损失的结论;在交通案件中,需要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原因及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结论;在人身意外伤害案件中需要医疗部门作出诊断和医疗的结论等等。但是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些部门有确认和证明的义务。这些部门也没有建立这方面的工作程序和规定,因而造成了很多保险理赔实践中的问题。如结论证明随便开,以及伴随而来的弄虚作假和腐败问题。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保险理赔效率

(一)与时俱进,完善法制环境。我国新公布的《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已在7月1日施行,无疑将给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带来难得机遇,进而推动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监管机构继续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风险保障需求,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进行调研立法,扩大保险依法参与社会管理效能的同时,还应密切联系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力量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对于相互冲突的相关条款进行规范以及明确,而对于一些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也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协会从反应最为强烈的机动车险、健康险等的理赔服务着手,明确理赔服务的时间、程序和标准,逐步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承诺,并通过签订自律公约等形式在全行业普遍推行。目前,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总结出一套理赔方面的行业经验和通行标准。如2004年12月24日经济合作组织(OECD)就推出了一套保险理赔行为管理指南(OECDGuidelinesforGoodPracticeforInsuranceClaimManagement),分别从报案、接案、理赔文件和流程、反欺诈、理算、理赔、时效、投诉处理、理赔相关服务、市场行为10个方面为其成员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套理赔文化范本。

(二)同心同德,建设保险诚信。建设保险诚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联系社会的广泛性,决定了保险诚信建设对整体社会诚信环境的依赖性。所以,政府和监管机构要切实肩负起营造社会诚信环境的责任,促进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一是制定市场行为规则,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增加重大项目招投标的透明度,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同业合作,共同抵制不诚信的行为。二是实施教育与引导,从构建企业文化的长远发展目标出发,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对其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惩处机制,树立起保险企业形象。具体的做法是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下,逐步建立面向行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包括保险公司一般性业务沟通交流网络。三是建立奖惩机制,在建立保险行业荣誉体系,定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隆重表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典型引路,弘扬诚信文化。同时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对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被保险人名单进行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使失信的业务员难以再从事保险业,为不诚信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使那些恶意骗保的投保人难以得逞。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素质。保险监管机构要在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分门别类的、与国际接轨的从业人员标准,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整体素质提高。一要开展保险从业教育,以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为契机,在业内深入有效的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大服务的战略经营理念。二要完善准入制度,广泛推行行业及岗位标准,包括业内评价、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等,实行定期的考核与岗位轮换、淘汰与晋级机制。三要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要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实现保险经营与社会环境的良性互动,提高工作效率。四要提高理赔人员素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和隐蔽化趋势不断增强,理赔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对保险理赔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包括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具有从复杂的保险赔案中辨别真伪的能力。

(四)加强合作,利用保险公估资源。保险公估机构的存在与发展,源于保险公估机构的独特地位和特有职能。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市场,不仅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的边际交易成本,而且能维护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建立和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今天,加快培育和发展公估机构是促进保险理赔规范化的需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各险种的理赔方式不一,规范化、公证化程度不高,再加上理赔人员队伍不稳定,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发生以赔谋利、损公肥私的现象。如果建立了保险公估人制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公估机构对保险标的损失范围、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进行计算和确定,出具保险公估报告,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审查和赔付,就可以杜绝上述弊端。对保险公司而言,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缩短了理赔时间,还提高了公司信誉;对被保险人来说,由第三方处理赔付,公证客观、准确及时,被保险人可以迅速得到补偿。在国际上,由保险公估人经办本国或国外保险与再保险的公估业务是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问题管理论文篇3

(一)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裁决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司法鉴定主要依据病案记载的内容和其他材料,法庭相信的也只是病案记载的内容,其他证明材料和法医的鉴定文书,因此病历作为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文件,为了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在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对医疗事件鉴定的时候往往病案就是原始记录而真实的具体的证据,在法律上具有有效的证据材料。

(二)有助于医疗保险的实施

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国日益增多的保险机构一步也离不开病案,保险机构在支付医疗保险费时首先要检查医院的处方和收费清单,对于一些重大的检查和贵重药品的使用,还需要检查报告证件,客观病历复印件,门诊做CT或拍片必须要门诊病历和诊断书,如果既往史记载过有一些不允许的慢性病或者肝炎、糖尿病、结核病等等。

(三)有助于法律监督与保障

病案是疾病发生发展和就医诊治过程的全部记录,具有科学研究和医疗病史的证据;以事实为准病案可以为法院提供法律责任的铁证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权威性文件,还可以提供人身赔偿案件受害人、刑事伤害案件被害人、工伤案件的伤残鉴定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医鉴定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性得到保护的证明材料。

(四)有助于提高医疗和科研

病案是医疗、科研的重要信息和现代医学的法定文件。完整的病案可以为临床医师提供完善的医疗信息,有利于提高医疗质量,有利于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后继治疗。因此,病案在科研方面的作用是研究人员通过既往发生的病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某些疾病发生变化诊治的过程,提高医疗水平,促进诊疗技术发展和药物更新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二、病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医务人员病案责任意识不强

病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但是在《条例》与《规范》颁布前,病案应用于法律的有关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相当数量的医务人员不了解自己所肩负的法律责任;部分病案质量意识淡薄,存在对病案质量不以为然的态度,记录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不全面,严重影响病案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效果;还有些医务人员在病历工作中的行为与病案要求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存在差距。所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病案的质量。

(二)病案遗失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医生需要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旧病案时,随便差使实习生或进修医生到病案室借用,更有甚者请病人或家属来借;有的实习医生、进修医生为上级医生代借病案或互相传阅,调动科室后,病案未及时归还;有些病人乘医护人员不注意,在出院时自行拿走病案;有些病人要求复印出院病历和检查单时,未能如数返还等,致使病案全部丢失或部分丢失,这些都增加病案管理工作难度。

(三)病案管理人员不足,业务素质不高

随着病历数量的不断增多,病案管理人员明显不足,致使病案管理人员仅能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无暇顾及病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而且我国在病案管理教育方面落后,设置此专业课程的高等学府很少,所以目前的病案管理人员大多由其他专业改行而来,虽然这些病案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医学或护理专业理论,但缺乏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病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不利于病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四)编码问题

如医务人员或病案管理人员工作疏忽,则易造成入院病人编号混乱,一个病人多个编号,导致同一个病员住院病案存放在多处位置,既不利于对病人病情的长期监控,也不利于地方流行病学调查及科研教学等。

三、提高病案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病案管理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的边缘学科,病案管理人员也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保管者.而应该是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来研究病案管理专业新技术.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人员和科技工作者。因此,病案管理人员不仅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文化水平,还应掌握比较全面的医学科学知识、管理科学知识、电子计算机知识等;此外,病案管理人员还应能够对病案信息进行加工汇编,配合科研需求,开发各类病种资料的编研.从而达到有效地开发利用病案资源的目的。因此,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作。

(二)规范病案管理过程

首先是要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病案管理是一个系统管理过程,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与病历的记录、医务人员保存、传递、利用、病案建立、保管、查阅、复制利用相对应的可行性规章制度和有关提供服务的具体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要强化源头管理。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下分级分专业负责,实施考核奖惩制度,从挂号、住院、收费处开始到门诊、急诊、住院科室,确保病案合格率,只有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输出无缺陷,才能保障高质量的病案质量。最后要健全病案建立的管理。病案的建立是指病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号、装订、登记、归档和排列、编制索引的过程。病案管理人员要及时查收每一份病历,发现缺陷及时通知科室并兑现奖惩措施,按规定顺序整理编码、装订成册、编号排存、上架并确保病案完整;建立姓名索引、日期索引、疾病索引等索引工具;建立现案供应登记、借阅登记、科研教学病案阅览登记和入、出院病案登记等登记工具,便于查阅又确保万无一失。

(三)推进病案管理信息化

选择高水平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条形码代替手工操作,改变原始的工作状态,进行病案的追踪管理,采用计算机光盘或缩微胶片来代替固定的或密集的病案架保护病案并可将部分信息送到工作台,通过信息这条高速公路,使全院的医护人员在不出科室的情况下就可以查阅病人的住院动态和历史资料。尤其对于二次住院的病人,不再通过手工到病案室调阅病历,这样既方便了医护人员又减少了病人的就诊时间,最终也会减少医疗纠纷。另外通过信息我们可以进行国内、国际信息交流、远程会诊等工作,为早点实现轨迹病案管理创造环境。

总之,我们在提高病案质量的同时必须加强病案管理工作,这两方面是互为促进的,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病案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为临床教学、科研、法律和保险等提供宝贵的原始资料,进而为医院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医院病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岳建明等,山东档案,2003年3期.

[2]加强病案管理,开发利用病案信息资源,张喜波等,龙岩师专学报,2001年8月.

[3]浅谈病案管理的重要性,全香玉,中国保健医学研究版,2007年第24期.

问题管理论文篇4

(二)、供电企业中应用问题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笔者认为在我国供电企业当中需要应用问题管理。由于供电企业存在危机和问题,需要借由正确合理的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而问题管理模式作为一种对症下药的“源头解决”方式,可以帮助供电企业管理从自身做起,理性积极的对待问题,及时发现问题从小处抓起,可以使企业真正从问题中发现机会,获得更多的积累和发展。无论从哪个角度,供电企业问题管理都是势在必行的。此前,美国最大电力和天然气经销商安然公司的轰然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安然公司成立于1930年,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天然气与电力公司之一,在企业成立初期发展势头强劲,但由于在其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重视,最终导致了危机的出现,并一发不可收拾的导致了的结果。这种严重的后果,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领导者对于问题管理的不重视。笔者认为问题管理模式强调的就是从“危机管理”向“问题管理”的转变,并不是说完全替代危机管理,而是说以“防治”为主。在以往的实践中发现,很多著名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又迅速灭亡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快起快倒”的现象就是由于对问题管理并不重视造成的。特别是针对供电企业的危机处理往往是突然的,甚至是毁灭性的。美国著名的《商业周刊》曾经在安然公司的问题上提出了防范于未然的措施,即重新审视商业限制的措施,审查政府能源政策,改革审计委员会,审计者的制度轮换,重视政府对企业的会计账务规定等。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已经认识到问题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内部的小问题经过日积月累也会造成企业失去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失去处理危机的机会。

二、供电企业现存的问题:

由于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产业,因此供电企业作为特殊的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生活影响巨大。而电力改革也正按照国家相关的要求紧锣密鼓的进行着。各供电企业如何结合自己的实际,进行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呢?首先归结于供电企业现存的问题,只有针对问题进行管理制度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供电企业的基本职能由供电规划、供电建设、供电生产、供电营销、供电监管等几部分构成。国家相关法律也对其进行了制度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供电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相对于现在企业制度的具体要求,我国供电企业存在着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大部分实行“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治理结构。在部门设置上也存在功能重叠,部门繁多的问题。例如会计机构设置不合理,在大部分供电企业当中会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会计机构的独立性将直接影响到供电公司的职能发挥,因此造成了供电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

(二)、人力资源利用不当:

供电企业当中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各行各业的发展都需要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技术人员的指导,供电基础设施建设通常是机械的重复之前的架构,失去了创新能力,会使整个供电企业的农村电网建设停滞不前。而高水平的从业人员,不仅包括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还包括管理人员,只有将他们相结合,才能让供电企业的运营从单一的建设和基础作用转变为发挥自己的创新水平,最终提高其供电能力。在部分供电企业中,某些员工政治素质不过硬、服务观念不强、业务技能不精准、上进心与责任感意识不强,导致了与供电企业前进步伐的不适应。此外,由于基层供电所存在着多种用工方式,因此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造成了供电企业管理的风险之处。而且供电企业内部的不协调也降低了工作效率。例如,在供电企业内部有部分员工认为供电企业的管理应该针对营销部门或营业窗口,跟生产部门、机关科室没有关系,认为优质服务是针对客户而言的,所以对工作的怠慢与不配合导致业务流程的拖沓,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三)、电网薄弱,信息技术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电力行业有一个突出的问题——电网的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具体体现在主干电网薄弱、在众多城镇中出现电网老化,农村电网覆盖面积小,导致一些地区供需不平衡。如果有市场都无法占领,那么对于提高服务质量等问题更是望尘莫及。近年,国家已经投资了巨额资金进行农村电网改造、城镇电网改造以及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但是由于电力通道与工程建设进度等原因,并没有彻底改变电网薄弱的问题。建设一个坚强电网,提高电能质量对供电企业而言已迫在眉睫。此外由于供电企业的规划及实施过程需要大量的计算机数据,因此需要很强的软件能力。例如在供电企业实施ERP管理模式时,需要运用到的软件就有很多,如国产的金蝶、用友、东大阿派等,又如国外品牌SAP、IFS等,由于该技术系统对产品要求较高,且国外产品质量较好,因此多用国外软件保证该系统的可持续性,但是其应用条件要求高,实施难度很大,总之信息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管理模式的创新运用。

(四)、供电企业营销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的供电企业管理以省级为实体,各个地区供电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是省级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近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在各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世界发达国家供电企业相比,我国供电企业在营销过程中仍存在很大差距。首先,在财务管理方面,各地区供电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进行利润分配,以内部虚拟市场方式进行分级经济责任制,以收支两线的全额预算制为主要方式进行财务管理。其次,在组织结构上,以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为主,车间、部门、班组仍以职能划分。在农电体制改革后,农电管理由代管转变为直管形式,但是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和制度仍存在于传统的企业组织结构中,造成管理人员冗杂,党政工作人数众多而生产人员不足的现象。

(五)、服务质量较低:

窗口人员服务不主动,回答客户问题时缺乏热情和礼貌,服务用语不规范,电话服务台坐席人员业务素质水平、专业化服务技巧较低……类似的案例在供电企业当中频发,究其根本,在供电企业内部有许多员工认为服务只与营销部门和营业窗口有关,与生产部门或机关科室无关。另外,优质服务在供电企业中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多层次、多角度的系统工程。根据电力商品的产、供、销、用一体化,瞬间性、连续性、一次完成等特性,客观要求供电企业各部门之间协调一致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针对供电企业现存问题提出几点措施:

自古就有哲人劝谏天下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向我们说明,每一个危机事件的产生与发展都不是无凭无据的,都是以小的问题扩大为大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的意识,在危机的处理与总结中获得寻找问题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针对上述供电公司的问题提出几点个人的意见:

(一)、问题管理的理论结合实际:

问题管理虽然是针对问题进行的解决措施,但并不单一匮乏,针对供电企业有很深刻的借鉴意义。

1、设置挖掘问题的机构:

前文已经叙述了关于供电企业与问题管理联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问题管理的第一步就是要挖掘问题,那么这样的任务在供电企业中由谁来担任呢?我国首部问题管理著作《管理夜话:问题管理的模式与案例》的作者孙继伟博士曾经在问题管理的理论讲解中提及,要建立首席问题官。业界一些人认为这一观点听起来有些小题大做,但实际则不然。挖掘问题作为问题管理模式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一切活动都需要建立在寻找问题这一基础上,进而出台改革措施。笔者认为在各级供电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应该设立挖掘问题、寻找问题的机构,可适当与监管部门合并。将这种寻找问题的观念深入到企业的每个人心中,只有这样才能使供电企业找到完善的力量。由于我国供电企业的特殊性质,虽为国有企业但是地方级的财务与利润又是与上级供电企业分离的,这样的性质要求供电企业的员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员工的积极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供电企业的领导级别是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取决于该供电企业领导级别能否正视问题、积极解决问题。中国自古沿袭“中庸”的思维方式,员工很大程度上是“看”问题,但不是“说”问题,而领导作为管理级别可能出现脱离群众、脱离问题的情况,这就需要问题挖掘机构的出现。问题挖掘机构的职责在于挖掘问题和寻找问题,作为监管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有权而无为的职位,并不凌驾于供电公司领导之上,但其客观的意见对领导和供电公司具有指导意义。

2、培养全公司的问题管理观念:

一个公司的整体观念有多么重要呢?笔者引用这样的一个实例向大家说明:在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通用电气公司处于低落的时期,整个公司的士气低落,为了提高公司的效率,各部门精简员工,但这样的做法使整个企业又一次陷入了混乱当中,“一名工作了30年的工程师担忧地说,即使他在办公桌上死去几天了都不会有人发现,即使有人发现了他的尸体,这个人也不会知道他是谁。”很多企业面临士气低落的问题都采取类似的做法,但往往适得其反。而通用电气的董事长杰克•韦尔奇认识到,只有让员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才能调动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员工如何能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呢?通用电气公司采用了“群策群力”的具体做法。那么到底什么才是“群策群力”呢?也就是要动员全公司的人员,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自己来发现本单位的问题,进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最后将这种全体人员寻找的问题与解决方式贯彻实施,进而解决问题。这种模式在问题管理中称为“倾力解决模式”。在“群策群力”的改革后,通用电气公司创造了好的收效,而且这样的措施不仅在这一家企业获得了效果。在国内很多企业也沿用了这样的方式,中国远洋集团、鞍山钢铁集团等国内知名企业也采用了类似的方式改革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供电企业当中也应当实行这样的管理方式。很多事情,无论多么渺小,一旦员工提出来,就值得倾力解决。这种“倾力解决模式”的主要目标就是培养一种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中每个人的想法都有价值,每个人都是其中的一部分,上司是在领导而不是控制,是在教练而不是旁观。”一种企业文化的确立是无形的,但是一旦确立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管理的观念就会释放出强大的精神能量与物质能量。挖掘员工的团结心和荣誉感,可以使供电企业的内在能力得到充分的释放,最终获得全面发展。这种问题管理的观念必须要深入到供电企业的文化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供电企业的发展同员工的发展结合在一起,同时也会减轻利润分配问题的种种弊端。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在自己看到的问题寻找解决途径到最终解决的过程中,可以得到管理能力的锻炼,也可以更多的了解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最终促进供电企业的团结和发展。

3、实事求是,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各供电企业在发现问题时应该正视问题,在问题管理的前期阶段,发现了问题,得知了解决方法,但是很多管理者并没有依据实际解决问题。如果在实施中出现阻力,将前功尽弃。实事求是就是要求供电企业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及时应变和决策,问题的发现即使再及时,也控制不了问题的发展变化。在最终决策时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只有符合客观实际的决策才能推动供电企业的问题改进。正视问题就是说对问题的态度要正确,很多供电企业的管理层面对问题采取逃避的态度,或是轻视问题,这使问题一步步扩大为不能控制的局面。问题的解决需要管理者积极配合的态度,如果一味逃避或者是轻视问题,那么就违背了问题管理的实际意义,也不能起到问题管理的优势作用。

(二)、智能电网与“三集五大”的建设:

国家电网公司在其2009年的工作总结年会上部署了新的工作任务,其中提出了关于建立智能电网的目标和“三集五大”的建设目标。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三集五大”的提出,是对供电公司新工作的贯彻落实,更包含了对于破解公司深层次体制机制矛盾的期望,争取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上取得突破的进展。在此次会议中针对国家电网的SG168工程的智能化建设与“三集五大”相结合,做出了喜人的规划。智能电网信息化的启动,使得我国供电企业必须满足“变革组织架构”的创新管理模式,促成三大集约与五大环节的改革。由于面临着新时代国家电网的改革与发展要求,对信息化的电力产业提出新的方向,这要求各级供电企业做出新的规划,迎接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针对“三集五大”这一建设目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对供电企业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制度改革:

1、改善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供电企业如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拥有优秀的人才,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在供电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要转变观念,在供电企业中营造人文氛围。供电企业若想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人事管理方式,从而向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上转换,把人力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列入战略管理的高度上,把人力资源真正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在招聘与引入人才时,要做到有针对性的规划工作。根据供电企业实际条件,确定招聘的条件,不应以高学历为标准,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适用性,注重经验与专业技能等综合水平。同时要在招聘的同时培养后备力量,使供电企业员工对于自身发展有更高的追求。要在供电企业中营造人文氛围,加大企业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观念和新认识,使员工明确自身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以便其在日后工作中追求相应的从业能力。其次应完善人才队伍结构。结合供电企业自身的人才队伍情况,组织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和职业生涯设计。对员工的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信息时代,掌握知识就是掌握了时代,因此有针对性的搞好员工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的结合,提高供电企业员工从业能力。作为电力企业,必须要建立健全新型培训与管理的机制,积极进行培训计划,增加培训内容和创新思维,提高培训内容中实效性与创新性的结合,提高培训质量,以增加长期有效的竞争能力。笔者认为对供电企业员工培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提高员工素质教育,提高服务质量水平,树立供电企业服务大众的理念。所有员工一定要树立“基建为生产服务、生产为营销服务、营销为客户服务、供电为社会服务”的大服务理念;二是要树立“机关为基层服务、后台为前台服务、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全员服务理念;三是要树立“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只有自觉把这三种理念转为心态,付之为行动,才能把优质服务做到“人人是窗口,个个重服务”,才能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电力和以人为本的服务。

2、将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化到供电企业的大营销企业管理体系中:

笔者认为“三集五大”建设目标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就是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与物资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各供电企业投资者在发展战略上做出了改革,为保证其发展目标的实现,在管理模式上积极创新。有些供电企业推进公司股权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增长方式和产业结构的转变。具体来讲:首先要坚持科学发展的观念。作为供电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是从战略角度和社会总需要角度出发的,供电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与环境、社会相结合时,应坚持通过节能、节水、节电以及合理再利用、控制污染等一系列举措达到对供电企业物资的集约。笔者认为,在供电企业问题改革的道路上,必须要将科学发展观列入其中,只有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才能促进供电企业与社会的双赢。其次供电企业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这关乎到供电企业的道德规范和受关注程度,在生产产品、获得利润的同时,需要主动承担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推进协调发展,则要求供电企业做到减少土地等资源的占用和浪费,改变生产方式,将资源集约化。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发展循环经济。并在供电企业内外建立公信力,培养舆论的正确导向也是使供电企业提高核心竞争水平的重要措施。而承担社会责任中另一部分就是对其客户服务的态度问题。那么应该如何规范服务态度呢?笔者提出几点切实的意见,望对今后工作有所帮助。(1)、开展“用电咨询服务”,可就用电如何规划、如何安装、日常维护注意哪些问题等介绍给客户;开展“电力产品及电器产品演示、展销”,“假冒劣质产品陈列”等,给客户提供电力销售全方位、多视角的咨询、服务。(2)、取消用电申请,将电力客户与供电企业的供需关系完全平等起来,摆正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3)、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所谓供电的售后服务就是指完成给客户的报装供电后,当客户用电过程中出现异常时,接到信息,在短时间内检查处理,恢复正常,以及定期的回访等。做好以上几点的同时,企业的营销服务一定要规范,包括机构的设置,规章制度的建立,人员的行为以及举止用语等,树立起一个全新的企业形象。在推进“三集五大”改革的过程中,不少供电企业采用不同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上海市电力公司由原有部门24个精简为19个,基层单位由原有的27家减少到26家,供电组织从16家削减到9家,并成立7个专业化公司,其组织与管理的改革使得该供电企业在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上得到集约,并在工作流程中更加方便完善,从此在其工作中展现出新的面貌和成效,成为各供电企业“三集五大”改革的带头模范。“三集五大”是转变供电公司发展方式的核心,其借助变革组织架构,以创新管理的方式优化业务流程,从而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甚至增值。推进“三集五大”,信息化是基础,标准化是关键。只要抓住这两点,就可以运用这一指导思想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取得好的收效。

(三)、ERP管理模式的应用:

ERP模式即企业资源计划,就是基于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一种现代企业管理方法。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输送与销售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必要的电力服务,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可以应用ERP的管理模式,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取得巨大的成效。首先,ERP模式可以帮助供电企业与其个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动态的信息交流,可以使整个供电企业在纵向得到有效的集成。供电企业与一般制造商不同,由于我国的供电企业以总部和分支机构为主要组织形式,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纵向的高度集中。各供电企业按着行政区域划分后,出现了各层次的供电公司和电管所,机构层次过多,覆盖的区域广阔,这种特殊之处带来的问题很多,造成了信息流通慢,上下沟通出现问题,而ERP管理模式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职能改变这种问题。其次,ERP管理模式可以实现供电企业内部的管理功能的整合,可以使企业在各职能部门中间得到横向发展。供电企业可以运用ERP管理模式,将其产、供、销和人力、财力、物力在各个生产环节中合成为有机整体,达到高度统一。由于供电企业职能较为繁杂,所以内部职能划分较细,部门多,业务流程也很复杂。而供电企业对于电网安全性的要求很高,在故障发生时管理内部的时效性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而ERP管理模式可以有效的实现供电公司内部的信息实时传递,从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最后,ERP管理模式可以满足客户要求,从技术上做到平衡供销。供电企业生产的特殊性要求电力的供需必须时刻保持平衡状态,这与一般企业不同,时时供需平衡与在某一生产周期内的供需平衡不同,这无形中加大了供电企业的技术难度和供销难度。国家电网公司一直要求将客户的需求作为各级供电企业责任的主要部分,为实现这一责任并时刻实现供需平衡,ERP管理模式的引入是十分必要的。ERP模式可以适应市场的实际,即使反映出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变化,利于供电企业做出不同的决策。

针对供电企业在实际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引用ERP管理模式,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结合供电企业自身特点。

ERP管理系统最初作为一种在制造、分销行业中进行有效计划的方法,特别是在制造业中接收、发运等环节的应用,有大量成功的案例辅以证明。但由于供电企业具有特殊性,与一般制造业不同,相比之下具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在应用ERP管理模式时应该注意在功能计划与具体实施上注意其特点,注意安全性能,重视政府参与,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而过分注重经济效益。

2、对于业务流程的重视。

问题管理论文篇5

我国近代型的司法机构是西方影响的产物,并且它的建立距今尚不足一个世纪。在此期间,若干不同的因素影响了我们司法制度的形态和运作。举其荦荦大端,这类因素包括西方的制度模式的传播和国人对这种模式的解读,40年代起开始在苏区产生影响的苏联社会主义司法观念,这两种同属西方却差别甚大的法律传统之间的冲突和局部融合,以及(可能这是最重要的)我们自己的政治文化传统和“司法”传统对于今天的制度建设潜在而更为深刻的制约。在一个历史悠久、文明发达的国度里,一种新兴的机构能否获得足够的资源支持,除了与这一机构满足社会现实需求的程度相关联外,也与历史传统中是否存在着有利于该机构确立其正当性的因素息息相关。我国传统社会无所谓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之划分,政府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的职能不过是其对于整个社会事务进行统治的一部分内容而已。3在各个层次的政府中,这种全能型衙门的传统构成了我们建立一种能够行使独立功能的司法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面对和克服的最大障碍。在现实生活中,机构之间职能划分的不明确,不同机构行使职权的方式很少差别,依据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法院管辖的事务,法院却无法受理或拒绝受理,或相反,法院对于自己不该从事的事务却乐于去做甚至乐此不疲。缺乏传统资源支持与司法机构自身扩张其正当性的愿望与行为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我们的司法管理迟迟找不到一个稳定的路向。于是,制度建设便仿佛演出老戏《三叉口》,跌跌撞撞地摸索。出了问题,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这种状况的忧虑以及对可能的改革方案的探索构成了本文的主题。

问题之一:法院何以成为法院

在一栋大楼的门口,挂上一块镌刻着某某法院字样的牌子,未必可以真实地表明大楼里的机构就是一所法院。虽然由于传统和制度设计上的不同,各国法院的设置模式、管理方式、职权特征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种种差别,然而,从职能分工或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我们国家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外再设置司法机构,毕竟可以视为对于那种全能型衙门式政府结构的明确背离。司法权与立法以及行政权的分立不仅仅体现于结构设置方面,更体现在它的职权内容、行为方式以及管理模式等诸方面的明显差异。4

法院行使职能的最显著的特征是必须有纠纷的存在。也就是说,法院所能处理的只是纠纷。当然,这里的纠纷是在广义上使用的。既包括民事经济纠纷,也包括刑事案件,还包括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争议(其中许多争议在我们这里被归类为行政案件)以及在更高层次上的宪法争议。有纠纷方有司法意味着社会中法院所能够处理事务的有限性,即许多事务不属于它的管辖范围。例如,采取积极的措施实施立法机构所颁行的法律便是行政机构的事务,对于违法犯罪加以侦查和追诉乃是警察与公诉机关的指责,对于社会事务制定普遍的法律规则应属于立法机构以及受立法机构委托制定规则的机构的权力范围。有纠纷方有司法也意味着对于法院制定规则权力的限制,那就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不能脱离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否则,超越案件的审理过程而制定一般的法律规则便不免有侵夺立法权之嫌。5

与上一个特征密切关联的另一个特征,是法院对于纠纷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立法机构可以积极地推动某些领域立法的发展,行政机构应当主动地行为以完成立法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西方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所揭示的行为特征是与法院作为裁判机构的性质密切关联的。很显然,既然纠纷是法院存在的前提,而纠纷总是意味着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当事人自己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寻求一个第三方作出权威的判断,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6这时,这个第三方对于纠纷所作出的裁判能否获得当事人的接受便成为一个关键问题。裁判者自身的素质-年资、声望、经验、知识等-是相当重要的因素,一定的强制力作为威慑也是不可缺少的,但是,要想使司法权得到持久的社会支持,司法机构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却是更为重要的。公正和中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是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假如司法者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难以保持公正的面目。司法权的消极性还体现于司法过程之中。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求的范围内作出裁决;在调查案件事实、对质证人的过程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作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决定中止或撤销案件应当得到法院的许可。7

法院行使职能的第三个特征是司法过程的公开性。从人类历史的长河来看,公开性并不总是一个与司法制度相伴随的特色,不过,就西方司法制度中世纪以来的发展史而言,基本的演进过程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公开化程度愈来愈高的历史。虽然这个过程是与民主政制的发展有一定程度的联系,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更多地是司法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既然是纠纷处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平息争议总是首先要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些能够使纠纷得到最有效解决的方案,往往并非裁判者自身认为合理者,而是能够令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方案。要获得这样的效果,司法者就不应通过黑箱作业来确定司法的结果。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对于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完全公开的程序总是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更容易接受的结局。说到底,公开性无非是要创造一种客观性的氛围。埃尔曼指出:“当法院详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非它展示一种客观性的氛围,它的决定将得不到尊重,而这种尊重对于有效地解决冲突来说是不可或缺的。”8现代司法制度的许多程序设计,例如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和对质,双方当事人有得到听询的平等权利,法官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一方当事人接触等等都是公开性原则的延伸。

如果我们以上述三个特征作为法院职能的基本要求,那么,我国的法院在这些方面尚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全能型衙门的传统对于我们建立独立司法制度的妨碍不仅体现在法院不能取得独立的地位,行使不受干预的职权,而且也表现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化。早在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的1950年,权威观点便力图强调人民的司法工作与一切从前的司法之间“本质上的不同”:“人民的司法机关和反人民的司法机关,无论在任务上、组织制度上、工作方法和作风上,都是迥然不同的。”9次年,《人民日报》又发表社论,对于人民法院的作风与职能进行了如下概括:10

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和工作作风,是便利群众、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它决不单凭诉状、供词于辩论来进行审判,而着重于实地的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的全部真相和充分证据,然后才依法判决。因此,它常常根据各种不同案情的需要,而采取必要的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人民陪审等审判方式;坚决废弃反动与落后的主观武断的审判方式。同时,与一切消极地等待诉讼和单纯惩罚等反动与落后的法院制度相反,我们的人民法院一向重视并采用各种方法,进行关于法纪的宣传教育工作。它不仅教育人民减少犯罪,减少纠纷;而且教育人民积极地参加新社会的建设,人民法院向来把关于司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看作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进行法纪宣传教育的结果,将大大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使人民群众能够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生,因此也就使司法工作从被动引向主动,从消极引向积极。这样的法院制度只有在新民主主义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够实现。这也是我们的人民法院在本质上的优越性的所在。

主导舆论所倡导的这种法院职能特色以及行使职权方式的官方定位又在1952年全国广泛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中被大大强化。“本质上的不同”演为一种流行的思维方式,其必然结果便是,凡是被视为与“旧司法”相关联的制度要素均“去之如脱敝屣”;群众路线、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打击犯罪和处理纠纷以及通过司法权的行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对于人民进行教育和改造,等等,都成为法院基本的工作风格和目标。直到今天,上述原则和实践的正当性仍是确定的和很少受到质疑的。对于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实际运作稍有体验的人都会对这一点留下深刻的印象。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主办的报纸《人民法院报》所表彰的这样的事例:11长春市中院组织的第三届春耕生产法律服务月活动近日在长春市两级法院全面展开,审判干部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走访农民,宣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开展法律咨询,调查摸底,主动收案,调处纠纷,开展公开审判,严惩破坏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促进了春耕生产,受到了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欢迎。

除了这类超越司法权限、不以纠纷的存在为行使司法权的前提,从事各种非司法工作的大量事例之外,法院在诉讼的处理过程中,过于主动和积极地行使其权力,是我们司法制度运作的又一个特色。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法院都可以不受诉讼当事人所提出主张的限制作出裁判;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主动地对于相关事实开展调查,制作证据;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几乎缺乏任何形式的约束;法院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自己而不是由行政机构来进行。更有甚者,法院不待当事人提起,主动要求当事人提讼的事例在近年来的报章上也屡屡出现,而且还是作为正面范例加以表彰的:12华容县法院的干警们一贯恪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在经济审判中既当“包公”,又当“红娘”。……县造纸厂多年来积累的债权涉及282家单位,总额达1500万元。资金严重短缺,使生产连年滑坡,变成了特困企业。今年初,法院主动上门揽案,抽调精干力量一头扎进该厂。干警们连续奋战100多个日日夜夜,找遍了12个省市的200多个债务人,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收回债款462万元,使这个厂恢复了生机。县委书记听了该厂的汇报后激动地说,“这就是服务,这就是效益。”

回顾我国法院数十年来走过的历程,可以看到,我们的法院(也包括其他行业)总是扮演着这种服务的角色-为不同时期不同的“中心工作”服务。处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之中,法院司法活动的导向自然不可能不受到特定时代流行价值和舆论气候的影响。但是,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讲,法院毕竟是解决纠纷的主导机构,它也完全应该通过司法活动而成为多元社会中富于影响力的一种机构。所谓影响力,无非是一种能够自主地与其他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交涉能力的增强当然未必可以保证法院积极地追求正义的目标,但缺乏这种能力的司法体系却注定无法得到充分的支持资源,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也难以通过司法和法律解释而发展法律和法学。即便是目标定位很好,也只能是力不从心了。

在我国,由于近代型的司法制度创立未久,司法人员的职业化程度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行业规范、伦理准则以及行为方式均没有配套成型,在这种情况下,司法界无从以组织化的力量,依据司法职业的行为准则,通过行业本身应有的运作方式,富于成效地开展自己的活动。人们往往强调现代型社会中分工的重要性,但是,社会分工并不只是把人们分类划群,派作不同的活计;更高层次的社会分工在分别职业的同时也分别职业意识和行业准则,分别行为方式。由于这样的社会分工观念在我们这里没有确立,当社会结构发生变动,各行各业都在为自身的地位和利益而争夺有限资源的时候,混乱便不可避免了。我们看到,至少在最近的十多年间,我国法院积极司法的行为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动因,那就是力求通过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以主动积极的活动方式,从而力争自身地位的提高和利益的最大化。司法经费由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由同级政府机构的财政部门拨给的做法更是雪上加霜,所谓“创收”即在政府拨款之外开拓财源,以弥补常规拨款的缺口,解决法院人员的福利,成为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最感头痛的难题。13

从更大的范围观察,近代以来的中国,由于身旁总有“列强”的反衬,富国强兵不可避免地被举国上下作为一个追求目标,于是便愈来愈成为一种中央动员型社会。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靠中央权力动员各种资源实现富强不失为一种捷径,不过,人们在强调中央动员的效率和优势的时候,往往忽视了它对于社会自组织能力的抑制,政治权力与道德权力相结合所可能导致的公民自由空间的失却,以及社会应有的分工在这种动员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此外,由于缺乏不同利益之间的程序涉,有助于减少经济与社会生活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各种制度终于不容易形成。所有这些,对于市场经济的开展无疑是是不利的。因此,我们今天所主张的法院履行职能的非行政化,用意便不仅仅在于法院或法官行为方式的改变,而实在是希望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司法体系能够承担更为重大的变革社会秩序的使命。当然,法院的行为方式实际上便是法官的行为方式,我们有必要进人法院内部,探索影响法官行为的管理制度的建构问题。

问题之二:法官的官僚化或非官僚化

观察我们法院的内部管理,同样可以发现相关的制度以及这种制度运作所造成的后果使得法院的管理与行政机构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官选任和管理上的非精英化,一是整个管理体制上的官僚化。14前一方面,我们可以举出在相对长的时期里法官选任根本不存在教育背景上的要求、法官待遇上的完全公务员化、法官数量“韩信点兵”般的膨胀、司法行为的大众化、司法机构与其所在社区之间缺乏隔离等情况作为例证。15而第二个方面,我们观察到的现象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司法决策过程中的集体决策制。在特定的社会中,法院采取怎样的方式作出它们的决策,实际上与行政机构甚至立法机构一样,都跟社会的政治文化传统密切相关。正是这种传统使得某种决策方式具有了“合法性”。16人们通常并不总是依据一项规则的实体合理性和正当性来评价该规则或决定是否履行该规则所赋予的义务;规则或决策是否是依据社会中主流意见认为是正当的方式而制定是一个事关其命运的因素。我国法院的司法判决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在参与审判的法官具名的前提下加盖法院印章,但是,在确定判决结果的过程中,集体审议和整个机构负责的实践却得到了更多的倡导。从第一审级开始,法庭通常是由三位法官(或一名法官,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进行审判活动。17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以及就判决结果的协商、协调、妥协是十分必要的事情。这不仅是因为判决结果总是由法院的名义,也因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不统一的,相关案件照例要提交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加以审议,并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最终的决定。18

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运作是集体决策制的一个更为突出的内容。长期以来,这个通常由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某些庭长以及资深法官组成的机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19从司法决策的角度看,审判委员会无疑是各法院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所处理的重要案件大多要经过该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某些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发生在合议庭开庭审判之前。20虽然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受到愈来愈多的诟病,但是,已经出现的批评大多是针对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与实际审理过程的脱节,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病。这当然是十分切中要害的。当事人所能够见到的并且争讼于其面前的法官并不握有决策权,而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人们却大多不参与审理,隐藏在帷幕的背后,无论如何,这是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公然违反。不过,这样的体制之所以能在我国形成并长期维持,自有其可以理解的原因。如果整个司法体系所倡导的是集体决策的模式,如果整个社会对于个人化的决策方式满腹狐疑,那么,即使是法律条文倡导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独立地作出裁判,实际效果却只能是法律与事实各归各;任何风险都由“集体”承担当然是一种再明智不过的选择了。21司法管理官僚化的第二个表现形式是法官之间的等级制度。我们的审判独立,大致上只是指整个法院系统独立于外部权力和力量的干预,而很少论及法官在法院内部的独立。22我们的实践是将每一个法官都纳入一种等级化的体系之中,普通法官要接受庭长副庭长的领导,庭长副庭长要接受院长副院长的领导。官阶的设计也完全引入了行政体系内部所使用的级模式。例如,省高级法院的院长属副省级官员,副院长有厅局级和副厅局级的不同定级,各庭庭长属处级,副庭长则为副处级。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有局级审判员、处级审判员等分别。23法官的这种级别不仅意味着所谓政治待遇的差别,而且也显示出一种等级服从的位阶和责任的分布,甚至有时被解释为可以表示着法官素质的高下。24行政等级式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得我们完全想象不到在这个世界上还有另外一种全然不同的法官管理方式。在那里,每个法官都是独立的,他不受任何人的领导,只是对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意义和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法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分别,院长也好,庭长也好,他们只行使一种纯粹行政性的职能;他们是所谓“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员”(oneamongtheequals)。25法官之间的平等不仅表现在特定法院的内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之间也是平等的。虽然由于审级的原因,上级法院的法官可以改变下级法院的判决(仍须严格地依据法律的规定),但是,这只能理解为分工上的一种差异,并不意味着审理上诉的法官地位高于一审法院的法官,也不意味着不同法院法官在选任标准以及相关待遇上的较大差异。26

在法官之间建立等级制度便利了对于法院活动的控制和管理,然而,这种控制和管理却完全是行政化的,是违反司法职业以及司法决策的内在要求的。与行政机关或者军队的情况不同,法官的活动带有浓重的个人化色彩。法官行使职权的场所便是法庭,作出决策-不只是最后的判决,也包括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需要确定的事项的决策-的场所也是由他与各方当事人共同组成的法庭。在随时需要作出判断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能够独立地决定相关事项,势必降低司法活动的效率。不仅如此,司法是一种讲求亲历性的活动,对当事人言词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于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27现代诉讼程序的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都是诉讼活动的这种内在要求而确定的。但是,法官等级制度却不利于亲自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独立的判断,因为它强化了行政位阶高的法官对其“下属”法官的影响力。与之相适应,低位阶法官对于其“上司”法官的依赖和顺从也是顺理成章的。这样的管理模式势必加大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并且为不正当权力干预司法活动提供便利。

与法官之间等级制度的设置相关联-或者说相适应-的另一个特征,是上下级法院法院关系的行政化。这是司法管理官僚化的第三个表现形式。近代型法院之所以有不同审级的设计,即除了初审以外,又设置了上诉审级,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纠误渠道。我们常说的“两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对于初审法官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循着上诉路向,诉诸另一个法院,对于初审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后一个法院对初审判决进行复审,通常这种复审的重点在于初审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判决中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存在错误。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问题,有权改变判决,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如经审查,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则原审判决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当事人必须加以履行。上诉法院有权改变初审法院判决结果的事实并不表明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着行政意义上的上下级关系。也就是说,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着领导和被领导、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因为,如果二者之间的关系变成了行政性的隶属关系,那么它们在意志和行为方面就应当保持一致,上级法院便应当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决定负责。这样,下级法院的法官在作出决策之前便应当向上级法院提出请示,并严格地遵循上级法院的指示处理案件。果真如此,上诉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可言?因此,在一些法治国家中,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都十分注重严格地维护下级法院的自。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在框架上接受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不同于上下级行政机构或检察机关之间关系的观念。例如法律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便与上下级检察院不同。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而同法第127条涉及法院的规定则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8不过,框架结构是一回事,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虽然法律条文存在差异,但是,这里的“监督”究竟含义如何却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某些事务方面,监督与领导之间的边界十分模糊。例如,近年来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即下级法院就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向上级法院请示,便是说明这种模糊的典型例子。法院对于应当由自己作出判决的案件,不是独立地裁判,而是向上级法院请示,要求上级法院给出有关判决结果的指导意见。这种所谓请示制度被主流观点视为“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请示制度之外,上级法院更可以因为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而主动地对下级法院加以“指导”。一位高级司法官员这样解释监督和指导的合理性:29

……在多数情况下,下级法院对自己感到难办的案件,请示上级法院予以指导,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审理中的案件有重大影响而主动加以指导,这是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把错案的可能性纠正在最初阶段。这样可以减少整体诉讼投入,增加诉讼效益。但上级法院要把下级法院个案审理中工作监督搞好,则应十分注意忠实地履行法律职责。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从法律关系看,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下级法院个案审判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不及时加强指导,让其错判发生,造成诉讼伤害,这是上级法院失职的表现。

这里的用心当然是十分合理和良好的。但是,问题在于,其中充斥着的个别化因素足以使整个制度发生扭曲,使上下级法院各自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形同具文。什么是下级法院“感到难办的案件”,什么是上级法院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法律条文以及法解释学方面并没有严格而稳定的界定,实践中自然成为一个由随意的判断加以确定的事项。从司法认知的角度说,所有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都是“难办”的,否则,当事人早就自行解决了。而“重大影响”更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判断者的立场、角度、利益关涉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影响”重大与否的感受。如此这般,“非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很容易蜕变为“反程序性的审判工作监督”。另外,一个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或者说法院对于案件的独立判断权限,是以有关法律对于不同级别法院的不同管辖权的规定为标准,而不能以难办与否或有关法院判断下的影响大小作为标准的。依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和中级两个层次的法院在“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30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不是移送上级法院,而是采取请示上级法院的方法,实际上是与法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不同级别法院各自独立审判的原则,同时也是对当事人通过上诉而质疑初审法院判决的权利的侵犯。法院在其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正当程序,即使是可以在某些个案中实现实质的公平,但是,整个司法制度却要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当然,从本文所论述主题的角度说,它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行政化和官僚化了。

结语

行文至此,自己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困难。这种困难不完全在于从立法上确立一整套所谓“现代型”的体制,而且更在于附着于大体制之中的具体甚至显得相当细琐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够得到确立,在于操作这种大体制与小制度的人们的观念是否适应体制与制度的要求。本世纪以来,我们在体制构建方面一直是不落人后的,由于某种理想主义指导思想的作用,体制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超越人性的倾向,但是,抽象的大体制经不住与之相悖离的具体小制度的掣肘和抵销,加之一些配套观念未能确立,于是出现了种种实际效果上的缺陷,造成了设计者的美好构想不能够兑现于制度运作的实际,久而久之,人们便不可避免对法律制度有效地调整社会生活的可能性发生怀疑,甚至对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的信念发生动摇。近年来,我们的司法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例如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大面积发生的法院判决执行难的现象,司法机构社会公信度的下降,等等,都与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的上述偏差密切相关。

当然,我们的偏差也许还表现在另一个相反的倾向,那就是不假批判、生吞活剥地搬用了一些在外国行之有效但却并不适合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体制和制度。近年来,法学界已经有一些学者主张并开始从这个路向思考和研究中国的法律秩序问题。31

今天,我们自然应当注重如何有效地利用我们的本土资源,研究中国的民情,中国人的正义准则,中国人的秩序期待,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为什么特别重视关系,什么时候感到没了面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汉不吃眼前亏”……凡此种种,都是在设计能够公正而有效地调整我们这个社会中各种关系的司法制度时所必须加以研究的。有关西方司法制度的知识无疑是我们的一份财富,因为它为我们从事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甚至为某些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但是,用之不当,财富也有可能变成负担;窗口在打开视野的同时也局限了视野。临壁的霓虹灯也可能令我们为之目眩,有时不免忽略了自家那不乏诗意的烛光。

不过,我自己宁愿把注重利用本土资源视为一种学术上研究真实问题的立场和追求,而不是对于“外来资源”的排拒。同时,我对于轻言国外相关制度与观念不符合中国情况的做法也颇不以为然。百年来我们用于认真的制度建设的时间毕竟太短,而文化的融合需要的却是非功利心态的努力,需要对于不同社会和外来知识两方面不抱偏见的仔细研究,需要更长的时间。在看到外来制度不符合中国情况的一面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其中有相当符合我们“国情”的一面;在看到一些现代制度确立不了,运作不好因而带来法律秩序的某种混乱的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某些制度在解决中国社会所存在的传统问题时所取得的成效。夸大关于法律秩序的知识的“地方性”特征不免使我们的心态走向封闭,而且不自觉地把某些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的知识”的论断给普适化了。最重要的,我们的社会结构毕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们制度的价值导向已经无可挽回地朝向了法治和民主政治。法治和民主政治本身并不是一些僵硬的目标,而是改变那些明显不合理的现实的努力过程。在越来越多的人不满意烛光的幽暗的时候,我们不妨也引进霓虹灯,并歌颂霓虹灯所特有的诗意。

回到司法管理制度的改革问题上来,我们当然意识到中国的制度变革面临着若干两难选择。除了上面述及的外来知识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冲突之外,我们还面临着这样一些矛盾:司法界的精英化可能使法官素质提高的同时使大众愈发疏离法院;司法管理的非集中化,或司法决策的非集体化可能更符合司法独立的理念,然而也难说不会引发司法制度的整体性失控,或者加剧司法界已经相当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专注于司法事务,法官只在法院之内活动,固然可以使法官们远离尘嚣,同时也可能令他们更加远离权力的中心……。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许多司法人员对于某些不合理、不利于公正司法的现行制度和做法已经感到不满,近年来各地法院近乎自发地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诸如“一步到庭制”、“立审分立制”、“错案追究制”、“双向优化组合”、“试岗制”、“法院院长异地任官制”等等,尽管其中某些举措系借用了行政机构或者企业管理的措施,与司法管理的要求或许不符,但是,此伏彼起的这些改革措施毕竟反映了人们,尤其是法院里的人们对于现行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的不满和变革的愿望,同时也为更高层面的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另外,我们也不妨说,更为法学者提供了发挥作用的一个适当领域。

「注释

本文是我对于中国司法制度制度及其改革这一课题所作研究的一部分。这项研究得到若干机构和个人的帮助。美国人文学会理事会(AmericanCouncilofLearnedSocieties)以及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CommitteeonScholarlyCommunicationwithChina)和哈佛法学院(HarvardLawSchool)的资助便利了我搜集资料、观察不同的司法制度运作以及与美国法律界人士的交流。安守廉(WilliamP.Alford)教授、张乐伦(PhyllisL.Chang)女士、张志铭先生以及朱苏力先生给予了热情的关心和资料上的帮助。其中,张志铭先生阅读了初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致谢。

本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

1也许有必要在文章开始的时候界定一下“司法管理”的含义,在我国的法律文献中,这似乎并不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根据一位美国学者的界定,所谓司法管理(judicial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的运行管理。“法院管理包括若干具体的事项,诸如法院的组织和管辖;法官的选任和任期以及法院中所有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训练和监督;以及例行文秘事务。诉讼的运行管理通常涉及案件处理的进程和花费以及建立法院运作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和不均衡。”见HenryR.Glick,Courts,Politics,andJustice,McGraw-HillBookCompany,1983,第48-49页。本文大体上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司法管理”一词,只是把讨论的的范围基本限定在法院的组织以及运作方式方面。其他一些问题,诸如法官的选任与任期、案件管理、司法财政以及对于司法界的监督等等,实际上是同样重要和亟待探讨的。我在“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一文中,对于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过较为详细的讨论。该文载夏勇(主编),《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84页。

2本世纪以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发展出了若干种法庭之外解决纠纷的正规制度,如刑事案件中大量使用的“辩诉交易”等等。不过,这些制度的出现和保持也离不开作为背景的法院诉讼的存在-尽管是以成本高、效率低的面目而存在的。

3清末筹备立宪时期,对于外国情形有所了解的大臣们对于这种三类职能浑然不分的状况多有指责,例如,“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824页。

4对于近代型法院职权特征的讨论,参看SirW.IvorJennings,TheLawandtheConstitution,5thed.,TheUniversityofLondonPress,1952,第241-246页。更为晚近的论述,可参看C.NealTateandTorbjornVallinder(eds.),TheGlobalExpansionofJudicialPowers,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5.

5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于法官立法权及其限制的讨论,见MauroCappelletti,TheJudicialProcessinComparativePerspective,ClarendonPress,Oxford,1989.对于我国当前司法解释“不针对具体个案的抽象解释”的分析和批评,参看张志铭,“关于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00-117页。

6不消说,这里所谓终局性解决只是在法律程序意义上说的;纠纷在法律上获得解决并不必然意味着冲突在实际上获得解决。参看M.A.Eisenberg,TheNatureoftheCommon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8,ch.2,note1(atpp.163-164);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7在对抗制模式之下,法官行使职权的消极特征及其制度起因,参看拙文“对抗制与中国法官”,《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第85页。

8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第162页。

9《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日报》社论,1950年8月26日。

101951年6月5日社论,题:“加强与巩固人民革命的法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对于法院不受诉状、供词以及辩论的限制进行判决以及法院教育功能的强调与苏联等前社会主义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出一辙。《苏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应采取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措施,以便全面、充分和客观地查明真实案情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已经提出的材料和陈述的限制。”法院还被授权,“如果对于保护国家机构、企业、集体农庄及其他合作社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利与合法利益有必要,可以超出原告人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氛围对案件加以审理。”《苏联法院组织法纲要》第三条规定,“法院的全部活动便是教育苏联公民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理想、严格遵守苏维埃法律、认真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服从工作纪律、履行国家和社会所委托的职责、尊重公民的权利、荣誉与价值以及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转引自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57、562页。

11题为“长春市两级法院开展春耕生产服务月活动”的报导,1994年5月2日。近年来,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名义,各地法院新招叠出,不一而足。这是我浏览1993年《人民法院报》时随机记下的一些表扬报导的标题(括号里的数字为月份和日期):“上饶法院为城市建设清障”(3.5.)“跳出坐等办案小天地,军事法院涉足经济大舞台”(4.16.),“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为经济建设服务重视实质性参与”(4.23.),“周口中院提前介入‘沈邱假药案’”(5.14.),“朝阳法院协助征收养路费”(5.21.),“法院与税务机关联手清税”(7.2.),“晋中法院与农行联手收贷2.1亿元”(8.6.)。

12题为“竭诚服务,严肃执法”的报导,《人民法院报》1994年4月4日。类似的“先进事迹”在我们的传媒中可以说是俯拾即是,而对此倾向提出质疑的言论却难得一见。

13法院经费的紧缺已经成为近年来相当突出和普遍的一个问题。导致这种紧缺的原因不只是现行的司法财政体制,还在于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秩序的变动所引发的财政体制和分配模式的多样化。公共机构也可以甚至必须创收必然带来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带来握有不同类型公共权力的机构及其人员在收入上的极度不均衡。诉讼活动成为法院(并非国家)创收的一个渠道,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贫穷地区之间法院财政供给之间巨大的差距等当然不是偶然的事情了。某些法院经费困难的例子,见《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7日报导:“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经费短缺严重”。对于这种法院财政体制,一些司法官员提出了批评。一位省法院副院长就曾撰文指出,在这种体制下,法院的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不过是“党政部门模式的翻版”:“缺乏依法独立审判的保障机制……党政职能与审判职能相混淆;法官的职业、职务和薪给没有法定保障,财物上没有法定的保证,法院受制于行政机构”,进而又诱发了趋利倾向,“一方面,法院经费困难,常常陷入困境,不搞创收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审判围绕着经济利益运转会影响严肃执法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沈德咏等,“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院体制”,《人民法院报》,1994年6月6日。

14这里所使用的官僚化与我们经常否定的意义上的官僚化并非一回事。在韦伯意义上,官僚制是现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它可以创造合理化,它本身也是合理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科瑟的概括,官僚制是依据合理化原则组织的;职务按照高低次序排列;活动不带私人色彩;任职者受有计划分配的权限和有限的义务所制约;任命根据专门的条件。参看刘易斯·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5页。

15这几方面的情况,拙文(前注1揭)均有所揭示和讨论。依据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担任法官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毕业的背景。但是,我在最近两年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一些法院,这一规定难以执行。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都不执行法律,违反法律,岂不是一个最令人不安的情况。但是,法官们列举的原因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有的还很具体,例如法院人员的子女安置等。

16关于“合法性”与人们的服从之间的关系,参看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该条第1款:“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第2款:“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18在刑事诉讼方面,依据1996年底之前一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如果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则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但是,实际上,合议庭成员有争议的案件总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被视为疑难案件,同一法律紧接着的第107条为此提供了现成的解决方法:“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19设立审判委员会的做法开始于50年代初。当时审判委员会的构成、职权及其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参看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516-531页;另参看该书第374、390页。

20一位学者在评论新订刑事诉讼法时,认为“新法典试图对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这两个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作出合理的调整”,新规定“可以防止法院院长在开庭前即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陈瑞华,“应当如何设计刑事审判程序”,《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第41页。

2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有鼓励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的立法意图,但是,据我于1997年6月在湖北省的调查,不少法官仍反映说,凡是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案件,肯定要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法官们也乐于这样做。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加以辩护的理由,还包括那种认为法官素质不高,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加以制约,以及审判委员会不容易被贿赂等观点。在我的调查中,许多法官认为这一设置不过是为了对现行法官选任制度所存在的明显弊病的补救而已。一位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评论,见拙作,前注1揭,第240-241页。此外,美国著名法官汉德(LearnedHand)法官曾经不断地批评那种“满席听审”(enbanchearing)的实践,他对于用全院六位法官的宝贵时间审议合议庭判决的做法颇不以为然。同时,他也是联邦司法制度官僚化的一个坚定的抵制者。参看新近出版的一本汉德传记,GeraldGunther,LearnedHand:ManandtheJu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第515-517页。

22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草案)第2条:“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之职责。”第3条:“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等级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应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伦坡举行的第五届亚太地区首法官会议所通过的“审判独立原则声明”(草案)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23例如,《人民法院报》1995年6月27日报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接见最高法院干部的通讯,便细致地列出四位法官的行政级别,其中两位副局级审判员,一位正处级助理审判员,一位副处级助理审判员。

24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似乎强化了法官的等级制度。该法将法官分为四个等次(首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十二个级别(第16条)。更有甚者,1994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该法草案还规定了所谓“衔级制度”。后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这个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同志提出,审判人员不同于军官和人民警察,不宜实行衔级制度。”参看周道鸾(主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资料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

251996年7月到8月,我曾有幸和我国的一个司法代表团一起考察美国的司法制度。在与美国同行的交流过程中,我国法官(当然包括那些院长副院长们)感到最难以理解的,也许并不是那里法院的权高势重,而是法院院长(首席法官)对于其“下属”的无权无势。他们感到困惑的是,离开了院长或其他上级的领导,法官们岂不是各行其是,整个法院,甚至整个司法体系如何能够避免陷入混乱和普遍的腐败?关于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的行政职权,参看LawrenceBaum,AmericanCourts:ProcessandPolicy,HoughtonMifflinCompany,1986,第37页及以下。

26任建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又说:“……对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应有更高的要求。”周道鸾,前注24揭,第16、17页。其实,准确地说,应当是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需要有同等高的要求。了解具体司法运作的人都知道,第一审法官高质量的工作对于整个司法制度的品质维系和公民权利的妥善保护有多么重要的意义。一些西方国家很注意使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在选任标准上保持大致上的一致,薪俸上只保持较小差距。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低层法院的法官对于升迁至更高级别法院的动力不那么强烈,因而,减少了法官希望升迁的心理对司法独立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同时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从事低层法院的司法工作。另外一个可能的作用是降低上诉率-假如制度安排上强调上级法院法官的素质总是高于下级法院法官,为了得到更优质的司法“产品”,当事人当然有理由不断地提起上诉、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等,从而加大司法制度的成本。

27我们的古人早就认识了这个道理。《周礼。秋官司寇》:“〖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30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问题管理论文篇6

管理是一门科学或至少是一门不受文化价值观与个人信念支配的学科,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样是我们基层台站参与行业内部与不同行业之间竞争的有力保障。因此说管理的落后比技术的落后更可怕。说到技术落后,我们大多表现得非常坦率,甚至能够具体说出相对落后多少年,但论起管理的落后,人们就比较爱给自己留面子了,喜欢用“跟不上”这样一个词。落后的管理水平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管理的落后能使先进的技术设备变为摆设;管理的落后会使先进的技术管理手段无用武之地;管理的落后会造成优秀的技术人才的流失。

其实,我市大多数气象台站的管理水平依然相当落后,管理的落后对气象事业的生存及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远远甚于技术的落后。

那么,具体到基层台站的业务管理落后又落后在哪里?这也是困扰气象业务管理人员的一个长期性问题。我们不妨给自己提出以下的疑问:与全市范围内其它基层台站相比,我们有没有某一方面的优势?对于现有的现代化观测、预报设备,我们究竟能否应用得得心应手?以业务科为单位,我们获得过哪些集体性荣誉?以前在本局业务科工作的优秀业务技术人员如今都去了哪里?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我们能否主动积极参与?问题的答案恐怕要让我们自己失望了。

那么什么样的管理才是先进的?什么样的管理才能使我们的业务技术位居行业的榜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够适应新业务技术的发展需求呢?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才能尽快实现“一流台站,一流装备,一流技术,一流人才”的最终目标?那就是要建立“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

“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就是在管理过程中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围绕着激发和调动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展开的,以实现人与行业共同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应该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1.以人为本的业务管理模式是指在业务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人为出发点和中心的指导思想。

业务管理的主体是人,客体同样是从事业务的人,管理者的出发点应该是一切从业务人员的实际需求出发。

1.1首先要设计制定适用于气象业务特点的规章制度。

改变以往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却不适合业务科,完全或部分执行局内的统一规章,体现不出业务的专业性特点,在执行中很难对照其开展工作,而且有很多流程停留于书面,真正被用于实际业务工作中的很少,形同虚设。

业务规章制度的设计首先应从业务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气象业务的特点,形成切实可行的业务规范制度,以提高基层业务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追求高标准,为全面促进气象业务的发展服务。

其次,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充分讲求民主,要让制度的执行者也参与到管理中来,让参与者对设计者的方案消化并认同,让规章制度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相互统一。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人应该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经过充分探讨后达成共识,这样就避免了制度与实际执行中的脱节。员工会认为制度是自己制定的,自己在执行过程中就会有所顾及,违反制度就是对自己的否定,员工们既是制度的执行者,也是监督者。另外,业务规章制度应该与业务发展同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消除墨守成规的落后思想,管理者也不能因已制定好的制度在执行中遇到阻碍而对员工失望,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检验制度的可行性,找出问题的关键加以纠正就是了。[

1.2要有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

要想提高业务质量,建立明确的业务工作流程是十分必要的。业务工作流程要适用性强,框架合理,全面细致,完整无疏漏。之前业务科有过这样或那样的工作流程,但大多数都是业务值班员自己把平日的工作进行笼统的归纳,在心里形成一个大概的串接模式,提示自己别忘记班内应该做的工作。但随着业务工作的不断扩展,每天增减的工作会随时改变。因此管理者应该做这样的工作:区分日常工作和临时性工作。一般来讲,日常工作可能常年不变,甚至多年不变,临时性工作应该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令而随时变更。因此,日常工作应该单独列出,临时性工作要紧跟业务工作的变化制定和修改,提早制定流程,并向科室人员通报,使大家在工作之前心里有数,避免盲目的工作。

值得注意的一点,大多数业务工作流程中往往不包括完成工作的登记这一项,往往是做完的事自己都不确定是不是做了,加入随手登记这一条后就可以大大避免因遗忘或粗心对工作造成的损失,也便于接班员对前一班工作的检查校对。

1.3因人而异,建立业务分散管理模式。

目前大多数台站的业务科都有两种以上的业务工作,主要业务是地面测报业务和天气预报服务任务,多项业务都交由业务科长统一管理难免有顾此失彼的缺陷。作为地面测报业务的主要手段——自动气象站的建立与完善对地面测报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合性的业务技术人员已经成为现今业务的主流。但由于新旧体制尚未完成全面的转换,有一部分老的业务人员仍然适应不了目前的新型业务体制,在计算机、自动气象站的应用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新业务人员的加入,虽然解决了老业务人员不能胜任新工作的问题,但地面测报的一些规范却远不及老业务人员熟悉,气象业务仍然要在新老体制中徘徊很长一段期间。因此,新老业务人员要有所区别,优势互补,尽可能在业务工作中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所以业务分管应按不同人的特长分为自动气象站、报表制作、天气预报服务、计算机和网络管理。这样一来,业务管理才不会盲目无序,哪方面出现问题,直接找分管的人就可以了。

2.以人为本的管理活动围绕着激发和调动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来展开。

管理者要尽可能地发挥想象力,抓住工作生活中的细节,根据个人特点,挖掘其最大潜能,使其把全部积极性用于业务的发展中来。

2.1创造业务工作的吸引力

业务工作枯燥乏味,这是业务工作缺少吸引力的最主要原因。气象业务体制改革之后,许多原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调整到本局其它岗位中,有的甚至转了行,其中不乏一些优秀的业务技术人员,优秀业务人才的流失是无法避免的。如何提升业务工作的吸引力值得每个管理者认真思考。业务的综合性不妨这样理解:专业性+趣味性,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但趣味性却极难以实现。我们要把二者综合到一起的目的就是要提升业务工作的吸引力,吸引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充到基层业务人员队伍中来,让他们热爱自己的小团体,愉悦地留下来工作,为基层台站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技术保障。

其实业务的吸引力来自于开发业务工作者的兴趣,这就要求业务管理者开动脑筋。我们不妨在工作之余可以组织业务人员开展一些趣味性活动,当然是以小的经济成本为原则。例如,简单易行的文体活动,知识竞赛活动,以科室为单位参与有利于社会的公益活动,读书活动等等,创造和谐愉快的工作环境,职工才不会在一成不变的工作中压抑情绪,工作效率会大大提高。提升了业务工作的吸引力,这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十分有益。[

2.2充分发挥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业务管理者大多是本单位经过多年培养出来的业务精湛,工作积极主动一丝不苟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大多数管理人员会担心自己的下属会超过自己,显现不出自己突出的专业水平,往往不愿把自己得心应手的工作交给新人去做,新人则认为既然不是自己的份内之事,不做也罢,这样一来,业务水平只能停滞不前,新员工也不能在工作中发挥其想象力,创造性地完成业务工作。其实,一个好的管理者应该能够带动员工共同发展,要给员工充分的信任,挖掘员工的潜力,不妨把一些棘手的工作交给员工去完成,对于完成较好的员工要及时表扬,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该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帮助,这样才能提高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业务工作更快发展。

3.重视人才引入和培育,全面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3.1严格控制业务人员的使用

由于现代化气象业务的多样性,和基层气象台站为地方政府部门所承担的服务责任越来越多越重大,对从事气象基本业务的人员的标准也越来越高。仅仅具有单一技能的业务人员已经无法胜任新业务的要求,业务要发展,必须使用知识技术全面、成绩优秀的新人。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业务科室如果招聘经过简单培训就可以上岗的新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稳定业务质量,并可以促进业务的发展。而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新人,放在业务科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再培养,这样对业务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业务管理者应该有一套严格的考核标准,严格控制新业务人员的流入。

3.2注重现有业务人员的全面培养

老业务人员的知识水平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业务体制的需求。随着新业务体制的深入,他们从事业务工作的困难越来越严重,因此要帮助他们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提供在岗培训的机会,多组织业务学习实践活动。新业务人员大多具备了大专以上学历,知识面广,在业务工作中,要给他们创造良好的展现自我能力的平台,充分发挥他们在工作中的作用,又要积极培育他们在工作当中的创造性,寻求业务向纵深方向发展。

问题管理论文篇7

一、我国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时存在的问题

战略管理会计在我国的总体应用水平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管理会计理论普及程度不高

目前我国财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0%,在素质相对高一些的国有企业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的600万会计人员中,大专文化水平以上的也只有18.2%。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普及没有达到满意的程度,而且我国企业现有的中高级职称的会计人员由于年龄偏大且知识结构趋于老化,很难将现代管理科学应用于实践。

2、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对企业环境要求较高

目前,国外管理会计已经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而国内企业的管理会计水平远远没有达到财务会计水平,更谈不上参与企业决策并在企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会计师培训制度,我国要参与国际竞争也必须逐步建立并完善管理会计师培训制度。如今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已经登陆中国,并由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协会(IMA)和清华大学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学院联合举办了首届“管理会计国际论坛”,为各领域的财务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

3、企业对管理会计重视不够

尽管会计体系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块,但我国企业普遍缺乏战略管理意识,在会计工作中仍然是重财务会计轻管理会计。国内企业现在仍然习惯将主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向财务会计工作,而把管理会计只看作财务会计的一个附属品,对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重视不够,投入精力不足,导致战略管理的实施工作很难展开。

4、我国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十分缺乏

会计人员对管理会计运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会计人员素质上。我国现阶段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比较低,突出表现为知识层次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和专业教育不足。现有的1300万会计人员中,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仅有6万人,受过大中专以上教育的不到10%,70%的会计人员没有受过专门的会计教育。虽然他们在多年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但总的来说,大多数会计人员的文化水平低、专业水平不高以及知识结构陈旧。随着新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出台,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越来越受到重视。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准不是很高,在会计披露上弄虚作假,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些因素都限制了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进一步应用。

二、我国企业推行战略管理会计的对策

1、普及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知识

我国战略管理会计的建立应当密切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强对现有理论体系的重新评价,其中不合理的假设,抛弃过时的技术方法。不要仅仅追求高深莫测的理论与数学模型,不要生搬硬套抽象的名词、概念与方法,而应该加强管理会计的研究与应用,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大都开设了管理会计课程,但其它经济管理专业大部分都没有开设,这也是有待改进的。在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也必须加入战略管理会计的知识,争取使所有会计人员都能对战略管理会计的理论和方法有一个了解。当然,这些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促进战略管理会计理论的建立、创新以及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2、营造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良好环境

要营造一个适合战略管理会计运用的良好环境,就必须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体制和会计的作用有密切的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然要求管理会计的深入运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应取消企业领导享受的行政级别待遇,也不再由政府指派,而改为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由市场产生并磨练出真正的企业家。其次,还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自由和竞争的市场环境,使企业能在这种环境中进行优胜劣汰。所以,要促使企业在管理中尽可能地应用管理会计技术与方法,必须不断深化经济和管理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改进企业行政当局的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从而使每一个企业都能真正考虑依靠改进内部管理来保证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加强会计教育,提高人员素质

虽然几十年来我国管理会计成绩斐然,但要想使管理会计得到推广应用,仍需加大对会计人员素质教育的力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会计人员队伍,才能架起一座管理会计理论和实践的桥梁,促进管理会计的研究与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一直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模式,会计教学内容和教育体制无法适应知识经济下对管理型会计人才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高校会计教育应以学生为中心,不仅需妥善运用资讯科技,同时亦需与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及统计分析等领域相结合,使学生具备科学整合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财政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水平和业绩的考核,两者均合格才能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广大会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积极支持、关心并投入会计继续教育的活动中,努力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

4、建立管理会计师组织,推进管理会计的发展

首先,在中国会计学会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的学术或职业组织内设置单独的委员会、研究会或小组,承担关于管理会计的有关事宜。其次,待条件成熟时,可由广大管理会计工作者成立专门的管理会计学术和职业组织,以推动管理会计更大的发展。最后,专门的管理会计组织成立之后,除抽象的有关领导和规划之外,更为具体和必要的是先规范会计名词术语,制定管理会计准则。条件具备时,我国有必要推行管理会计师证书考试制度。这种制度将会成为会计人员检验管理会计学习水平的标准,成为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职务的依据,并将大大提高全社会对管理会计的认识。

5、在实践中积极推行战略管理会计

很多企业运用战略管理会计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青岛啤酒集团极力推行战略管理会计,提高核心竞争力,创建国际化大公司,成为中国啤酒市场的领导者和超级明星,谱写新的百年辉煌篇章。享誉世界的青岛啤酒,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全面实施“大名牌战略”,确立并实施了“新鲜度管理”、“高起点发展、低成本扩张”以及“市场网络建设”等战略决策,以“名牌带动”式的资产重组,率先在全国掀起了购并浪潮。对购并企业,青岛啤酒推行“系统整合、机制创新”的独特管理模式和远大的战略目光,用青岛啤酒企业文化来整合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和理念。青岛啤酒集团近期与世界上最大的啤酒生产商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签订协议,就双方结成战略关系进行排他性商讨。这将使公司在中国啤酒行业中保持增长和领先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应该对企业运用战略会计的实践中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重要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并加以推广,以帮助一些企业少走弯路,促进战略管理会计的广泛应用。

6、积极建立战略管理会计信息库

战略管理会计的资料主要来源于财务会计,但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相关资料不能及时取得,使得管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大打折扣。此外,大多数企业的会计电算化仅限于记账、算账和报账等工作,内部网络信息也仅限于一般的管理通知,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并没有能够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能力,造成了企业资源的严重浪费。为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和及时提供战略性信息,有必要建立企业的战略管理会计信息库,培养自己的战略管理会计人才。企业应在平时收集并整理来自各方面的多样化信息,包括本企业和竞争对手的各类资料、行为分析报告、政府政策和统计公告、国际市场行情、国际经济发展动态、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价值的信息。在战略决策时,战略管理会计师则应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战略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处理及时提供给决策当局,为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参考文献】

[1]杨春兰、李俊林:对战略管理会计发展的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6(4).

[2]白晨曦:战略管理会计刍议[J].金融经济,2006(6).

问题管理论文篇8

人员管理:靠制度、靠人格、靠教育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是一个项目的龙头,项目经理就是指挥中心的大脑。因此,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成败起决定性作用,大将的风度,雷厉风行的作风,团结班子的艺术,亲和力和威信,个人的人格魅力,抓主要矛盾的处理问题方法等等是最基本的素质要求,有很多工程砸在项目经理身上,这种事是屡见不鲜的。项目部的人员管理,要制定严格的制度。具体的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让每个岗位人员清楚哪些是自己必须完成的。在分工的同时,我认为要更加强调协作,一个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同专业的技术和服务。要教育管理人员坚持五个学习。一是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挫折观,提高政治素质,先做人,再做事;二是向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学习,他们在工程上经历的多,看到的多,处理的问题多,干工程,经验是巨大的财富,必须虚心向他们学习;三要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每个人身上都有很多闪光点,生活习惯上的、工作态度上的、待人接物上的、专业技术上的、言谈举止上的、吃苦耐劳作风上的等等,都需要大家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一名复合性人才;四要向一线工人学习,因为工人是对工程具体操作技术最具有发言权的亲历者,像钢筋的焊接工艺、绑扎的技术、模板及脚手架架设技术、混凝土捣固技术、机械设备操作技术等,都需要从他们那里得到一手资料,才能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有效指导施工;五是继续向书本学习,学无止境,把实践中得到知识,回馈到书本上,使实践得以升华,经过书本理论学习,再指导以后的现场工作。经过一个对项目人员的有效管理的过程,真正达到干一项工程,创一方信誉,赢得一片市场,培养一批人才。

队伍管理:靠合同、靠信誉、靠严格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利用劳务分包的形式进行项目施工已形成一种格局,民工队伍大量参与工程建设,成为了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坚持分包队伍“准入”制度的前提下,合理选择队伍,适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坚持以人为本管理原则,建设民工小区,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配发劳保用品,保证民工工资。由于民工来自全国各地,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组织相对松散,为让他们适应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专业技能培训,使他们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民工与技术人员一起奋战在生产一线的良好局面。民工队伍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他们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加强劳务分包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劳务合同,兑现奖罚承诺,依靠企业信誉,关心民工生活,其实就是成就自己的项目,成就自己的企业。

技术管理:靠交底、靠控制、靠创新

技术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技术管理不到位,工程质量将无法得到保证,项目处处受被动,业主、监理、质检单位会大会小会批,下整改单、停工令,技术人员疲于应付,到处起火。因此,项目选择一名有经验、有责任心、能力强的总工程师,这一点很重要;根据项目需要选配合适的工程部长、工程师、技术员、试验员,为工程顺利进展配置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技术管理工作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满足可追溯的原则。项目部领到图纸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自审,熟悉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和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作好记录,参加业主(监理)主持召开的图纸会审,提出问题,弄清情况;对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手续,建立好台帐;工程各子项目开工前,总工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就施工项目的内容、技术标准、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施工方案与要求、施工顺序、工期、进度安排、工艺质量标准、设备物资供应的安排,安全质量措施等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队(工班)的技术交底要分批、分段进行,派专门的技术人员贯彻控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技术资料要完整、真实、清晰、及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竣工所需的技术资料,整理、编目、分类、装订成册,为工程交工验收提供依据;技术人员要积极学习和推进四新技术的应用,聘请专家对工程出现的技术难题进行会诊解决,开展全员参与技术创新的活动,为工程献计献策。

财务管理:靠程序、靠制度、靠监控

财务管理作为一种价值管理,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经济活动。项目中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项目部工作人员的情绪,同时也影响着施工队伍的积极性,决定着一个项目的成败。财务管理决不能出现拖拖沓沓、马马虎虎的现象,杜绝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之风。财务管理要以财务预算为前提,做好事前预测与规划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对工程资金进行财务监控;要充分发挥在成本管理中的优势;要围绕效益实绩,兑现财务政策,为工程项目服好务。

对外协调:靠方法、靠耐心、靠诚信

问题管理论文篇9

一、民生与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民生事关民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其要件在于民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用孙中山先生的话来说,即“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曾经有力地证明: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因为饥荒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所致,更主要的是由于贫穷地区的特困人群缺乏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的压力将迫使问题得到解决。我国“非典”前期SARS迅速蔓延并导致公众恐慌,同媒体失语、公众知情权遭到破坏密切相关。

(一)民生与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有知悉、获取社会资讯、公共信息的权利,因此也称知晓权、获知权,既包括社会知情权,也包括以“政务公开化”为要求的政治知情权,还涉及所谓自身知情权,即公众有了解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和自由。

实际上,知情权这一概念从一产生开始,便同媒体结下了不解之缘。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正是一位新闻记者,他就是美国人肯特,库柏。1945年,库柏在一次反思法西斯猖獗问题的演讲中提出,应保证新闻业和大众获得信息的权利。8年后,他出版了《人民的知晓权》一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政治多元化和社会信息化,公民知晓权的有无或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自由程度和信息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知情权对于其他权利的实现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

说到知情权,首先应提到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不过,我们常讲的知情权,多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只把它当作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强调公民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公共权力机构所拥有的知情和知察的权利,要求公共权力机关要担负起向公民公开信息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从广义上来说,知情权指的是社会成员获得有关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以及生活所需各种有用信息的权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它也是人的生存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贯强调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理应在实施狭义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而实施广义的知情权,这无疑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除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外,还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知情权。领导干部既是公民,而且是国家权力机关担负不同职责的领导工作人员。所谓领导干部知情权,特指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除到基层调研和听取下级汇报外,领导干部通过各级媒体的报道来了解社会实际情况和民众的真实意愿已成为普遍而直观的方式。这也是党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新闻报道应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因之一,使媒体更有效地发挥领导干部与群众的沟通作用。

知情权往往同话语权联系在一起,前者是基础。话语权是指人们所发现、阐释和创造的概念、思想或视角传播于社会,被他人接受和使用并将其引导到特定思维层面上思考问题的能力。话语权的实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能否维护其合法权益、能否争得做人之尊严的重要标志。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一个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里共有三大成员,即政府、媒体和公众,它们扮演着彼此区别而又相互关联的角色,行使着各自的话语权。

政府话语权。在话语权理论中,一般把那些思想活跃、创新能力强,又掌握着某种政治、经济或文化资源因而具有较大“社会音量”者称为拥有较多社会话语权的组织或个人。在当代社会中,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是这样的组织及个人。在公共领域,政府以领导者的身份制定政策,管理公共事务,具有强大的社会话语权。尤其是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等的重大公共议题,政府能够从宏观的立场上把握全局,其话语权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利益。一般而言,政府话语权由宪法和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并经由依法行政的过程来体现。

公众话语权。建设和谐社会,推进民主政治,离不开尊重和扩大公众的话语权。“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就须以民主为内涵,提升公众的话语地位,促成政府、媒体、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探求公共问题的解决之道。”公众在媒体上充分行使话语权,不仅有利于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而且有助于集中民智,将其变成科学决策的源泉。

媒体话语权。媒体话语权是社会公共生活中颇有影响力的话语权。一项调查显示:64.1%的被访者表示,“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24.3%的被访者“在生活中遇到依靠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15.8%的被访者“当遇到有意思的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这些数据表明,公众心目中的记者已经成了社会正义、公平的化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尤其是在社会有重大利益调整时,更是需要媒体发表各种不同的声音,建立社会各阶层沟通的平台,就各类公共问题形成社会共识。因此,推动公众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促进政府政治变革,既是新闻媒介的重要的政治功能,也是新闻媒介在社会正义实践中所应担负的重要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民生同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息息相关。在当代社会,关注民生需要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做起,其中包括领导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则应借助媒体的话语权来扩大领导的话语权,特别是放大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在操作层面上,既需要实现领导干部通过媒体真实、客观地了解社情民意的权利,更需要普通民众通过媒体放大他们的声音,直接表达他们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二、民生新闻与公共参与式新闻

目前流行的民生新闻对于尊重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诸如市井化、娱乐化甚至庸俗化等不良倾向。2006年10月在天津举行的“首届全国都市频道协作暨民生新闻发展论坛”在肯定民生新闻之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不少有识之士呼吁融入公共新闻的合理元素,将其转化为公共新闻。但从国际潮流来观察,引进“公共参与式新闻”的概念,才能真正实现民生新闻的实质性突破,打造新型的公共话语空间。

“参与式新闻”(ParticipatoryJournalism)是美国新闻界近年来提出的。在英文中,“Participatory”的含义是“提供参与机会的、供人分享的”,这里是指普通公众可以借助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地加入到传播活动中。2004年8月,美国“公共新闻网络”主席LeonardWitt教授在“公共新闻兴趣小组”年会上正式提议,鉴于“公共新闻”在美国的现实发展,可以考虑将“公共新闻”与“参与式新闻”相结合,改称为“公共与参与式新闻”(PublicandParticipatoryJournal-ism)。它强调公众对社会生活的参与性。本文为论述方便,笼统地称为“公共新闻”。我国传媒学者孙旭培曾把“公共新闻”概括为:“培育和营造公民社会,监督和构建公共领域,报道和指导公共事务,交流和引导公共意见”。

当代社会的一个最大特点便是公民社会。所谓公民社会,是指随着国家公共意识的日益强化,社会成员已不是简单的纳税人和消费者,而社会的公民,享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权,因而有权参与社会领域的公共事务,并形成公共意见来讨论和决定社会事务。

在传统的新闻学理念中,“大众”强调的是受众无意识和被动接受意识,忽视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参与性。而“公共新闻”则将媒体与受众之间的关系定位为“公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它更能强调媒体与受众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意识,意味着受众本位的回归,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政方针。如果说“民生新闻”是在“国家的声音”之外传递“民间的声音”,那么“公共新闻”则把“国家的声音”和“民间的声音”整合为“公共的声音”,以培育和营造真正的公民社会。

因此,“公共新闻”是在国家公共意识日益强化的大背景下对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新的阐释和传播,强调的是媒体力量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导向与介入,意在通过媒体搭建的公共平台,塑造民众的公民意识以及公民的公共意识,协调公共生活,提高公众应对社会问题的行动能力,以实现缓解矛盾、化解冲突的社会和谐目标。

三、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作用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规定:制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扩大司法解释的来源,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建议立项司法解释。这无疑是对公民和媒体在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积极作用的回应和期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喻国明指出: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已经从过去的以解决“吃饭”问题为第一要义转变为以解决“说话”问题为第一要义的基点上,即如何通过传播话语的多元参与与表达,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理解,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隔阂、减少偏见,进而降解社会冲突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改变既往‘舆论一律’的单极化倾向,建立多元和谐、彼此尊重、畅所欲言的舆论氛围就成为新的媒介‘语法’规则应当致力于实现的情景和目标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媒体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主要作用,大致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告知与预警。就基本功能而言,媒体实际上是通过对信息流的经营来获取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收益的。传媒应当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优化。媒体首先应当发挥对公众的信息告知作用,保障公民获知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让他们了解有关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以及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新闻资讯。

如果说告知作用是一种常态功能的话,那么,预警作用则是媒体在守望环境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预先警告,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尽可能地减少损失。据介绍,欧盟媒体监测系统监测全世界通过互联网的25种语言的新闻报道和公众意见,以尽可能早地了解每天的新闻信息,并在分类一收集和跟踪分析的基础上,为重大事件的早期预警提供决策基础。由此可见,媒体应当发挥预警作用,通过对社情民意的监测,正确反映、引导和化解等社会矛盾,避免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质疑与监督。新闻媒介要成为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不仅要让人民群众耳闻目睹各类新闻信息,还要让党和政府能够随时听到各种不同的声音,以便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这就需要媒体发挥适度的质疑作用,报道公民民意,报道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各类决策的诘问、质询甚至质疑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特别是其新闻发言人承担向公民释疑解惑的职责。媒体有必要发挥质疑功用,让那些有关国计民生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管理办法得以通过新闻报道接受公民的广泛评议和认真质证。

谈到监督,一般都会想到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然而,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媒体背后的公民而不光是媒体本身。公民同媒介工作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即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介工作者,其中公民是委托者,媒介工作者是者。也就是说,媒介的所谓采访权、编辑权和报道权等项权利,实际上都受托于公民。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这些权利,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对媒体的接近权与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媒体有责任代表公民对涉及国计民生问题的政府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通过新闻报道沟通公民与政府之间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意志与愿望。

代言与反馈。按照委托理论,作为受托者,媒体应当首先是公众的代言人。不仅如此,从实质上说,连执政党和政府本身也是公民的受托人。因此,媒体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应当勇于并善于为民代言。在民生问题的解决中发挥代言作用,其实是媒体社会角色的回归。

问题管理论文篇10

第三部分:我国酒店成本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分析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第一是企业管理者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第二是企业技术水平影响了成本降低;第三是缺乏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第四是财务人员地位低,直接影响成本管理的成效。

第四部分:改进我国酒店成本管理的建议。这一部分是论文的重点,要提高我国酒店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管理,就必须从抓酒店外部运营环境与强化内部管理等多方面一起着手。通过多管齐下,不断理顺酒店运行环境,提升管理水平。第一是采用先进技术,降低酒店企业经营成本;第二是人工成本管理与调动员工积极性并重;第三是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酒店采购成本;第四是全面引入战略成本管理体系,提升酒店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酒店;成本管理;方法;建议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独资旅游企业正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跨国经营和国际标准管理将全面参与中国酒店业的市场竞争,我国酒店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这将对中国酒店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将会促进我国酒店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向国际标准靠拢。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酒店业只有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降低成本,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才是中国酒店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酒店成本管理概述

(一)酒店成本

酒店成本主要是指酒店的运营成本,即酒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不包括前期的酒店建造成本和后期的酒店终结成本等成本。它不仅包括在酒店实体内部发生的成本,还包括上游成本和下游成本。酒店是个特殊的企业,其成本构成较为复杂。企业内部发生的成本就是酒店在直接为客人提供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从酒店价值链角度来看,即价值活动中的基本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上、下游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技术开发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信息化成本等等。

(二)酒店成本管理

酒店成本管理,就是对酒店成本进行的管理。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成本管理不等同于单纯的成本降低。成本降低是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不停的降低、降低再降低。成本管理关注是企业整体的效益和长远的发展。

成本管理在本质上并不是关注成本本身,而是要注意识别那些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成本管理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其一、全局性。成本管理不仅关注部门成本,更关注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效益,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管理,涉及到企业价值活动的任何方面,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产品成本进行管理。将成本管理定义为对产品成本的管理,缩小了成本管理的范围,限制了成本管理作用的发挥,也是对成本管理对象的片面理解。

其二、综合性。成本管理不仅关注财务信息,更需要利用非财务指标为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其三、管理性。成本管理不仅是一项控制工作,更是一项管理工作,需要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层面进行操作。

(三)成本管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在构建成本管理体系和方法的时,为了发挥好成本管理的作用,实现成本管理目标,应遵守这样一些基本原则:及时性原则、节约性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互相协调原则。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成本管理系统能及时反映成本管理过程中实际发生与管理标准之间的偏差,使之能及时消除偏差,恢复正常。当成本管理系统中出现偏差而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时,间隔越长,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就越大。因此,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及时纠正偏差,以减少失控期间的损失。

节约性原则。实施成本管理一般会产生一些费用,如人员工资费、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称为管理成本。实施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实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在花费一定支出的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大收益,如果管理成本超出管理收益,则该项管理活动是不可行的。实施成本管理一定要符合节约性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为调动企业内部各单位积极性,许多企业都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在实施成本管理时,就要同企业所实行的责任会计制度相结合,对于成本管理的结果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落实奖惩措施,才能促进成本管理和责任会计制度的加强,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

互相协调的原则。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然是一项系统工程,就会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每个职工。要做好成本管理工作,仅靠成本管理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在实施成本管理工作中,成本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确保成本管理工作能实现目标。

二、我国酒店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酒店企业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成本意识淡化、成本管理弱化,成本行为软化的“三化”现象,致使成本失控日益严重,成本水平高居不下,严重制约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我国酒店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责任不明确,企业内部成本管理主体确立失误

长期以来,企业一直把成本管理作为少数人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作生产者,广大员工对于成本管理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成本意识淡漠。员工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管理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的成本管理失去了真正能对成本控制起作用的管理群体,成效当然不会明显。没有全员性的参与,要想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只是空谈。某宾馆属典型的国有企业,其经营机制基本维持过去的一套,在岗位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科学经营的需要,甚至对因人设岗,在人员使用上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是能者上,而是看你有无关系、有无背景,整个酒店人事关系错综复杂,各有各的山头,各有各的靠山,形成许多派系。这里为了照顾各级领导的关系,安排了大量关系人员,而许多关系人员能力不行,干活不积极,却要指定位子、待遇。许多人有后台有关系可以不干、少干,但待遇却比在岗的人还好。对于有关系的人员自然要供着、养着,而对于没有关系的一般员工,表现不称职却不能解职,因他们都是正式工,谁都不服谁,否则就撒泼、耍赖,可以闹翻天。该酒店对一位不称职的洗衣房副经理降职调离原岗位,结果此人大闹总经理办公室,向上级各部门写信、上访,闹得满城风雨,影响了酒店正常经营。[]

(二)对成本管理对象与内容认识不清

在成本管理过程中,仍将成本管理局限于传统的“节约一度电、一张纸”的简单、狭窄的模式之内,忽视潜在的损失,尚未对成本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目前,许多酒店企业对人力资源耗费缺乏重视,企业内存在大量冗员,人员配置不合理。劳动条件相对较差的一线生产岗位如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人员相对不足,劳动强度较大,而薪酬却最低;而二线的人员如管理人员中却存在大量闲置人员,而薪酬标准却很高。作为酒店这种劳动密集性的服务性企业,服务质量好坏取决于一线服务人员的质素、服务意识,而一般酒店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却与此相抵触。同时,不少酒店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培养如对职工进行相关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造成人工费用相对过高。或者任由人力资源流失与浪费,如对人员安排学非所用,对人力外流重视不够,这些情况导致人力资源这一无形但又十分重要的成本耗费严重。

(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模式没有确立

首先,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缺少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原始记录不够健全,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执行不严,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等基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出现制度成为只求形式的一种摆设,完全失去监督、考查作用。有些企业成为无收支计划、无正常审批手续、无报领制度的三无企业。这种花架子式的管理,其结果自然是管而无效的。

其次,过分依赖现有成本会计系统,无法适应企业实行全面成本管理的需要。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没有采用灵活多样的成本方法,导致成本管理目的成为单纯为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无法提供决策所需的正确信息,无法深入反映经营过程,不能提供各个作业环节的成本信息,反映不了各个环节的发生的后果关系,结果误导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另外,现有成本管理对象局限于酒店产品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提供管理人员所需的资源、作业、产品、原料、客户、销售市场等非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为企业的战略管理提供充分信息。

第三,考核制度不完善,力度不大。具体表现在:考核只是企业内部考核,没有很好地跟市场联系起来;考核只考核到部门一级,没有落实到个人,对于考核结果仍存在吃大锅饭现象、搞平均主义;奖惩措施力度不够,起不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作用。对酒店内部业绩的考核只是粗略的以部门为单位,但由于下达考核指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基本上只是在上年实际发生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即成为下一年度指标,且在运行过程中也不会随实际市场情况变化如按季或按半年作相应调整,考核指标往往严重偏离实际情况,起不到真正考核的作用。

(四)成本核算工作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外很多酒店企业成本计量与核算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这些计量与核算还并没有贯穿酒店企业所有的成本管理中。

在成本管理理论中,把成本视为可用货币表示的一种成本。如果把信誉损失、社会损失等也列入成本,则成本面则不是单一的货币计量形式所能表示的成本。还要兼用其它计量形式,从社会、经济的各个角度反映酒店成本的内在属性。即使是按传统的成本范畴进行统计核算,得到的也只是一个近似数据。因为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因企业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其数据的来源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特别是有些成本是属于隐性的,它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之外。如:酒店会大量采购肉类食品,而且大都使用冷冻车运输,如果运输人员在肉上洒水,经过冷冻后就可以增加肉的重量,而运输人员就可以把多出来的货物据为已有,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尽快查明肉上形成冰块的原因,并及时上报给管理人员。

三、我国酒店成本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管理者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

在我国酒店企业中,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酒店多达酒店企业总量的90%。这些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很短,这些企业的管理者还未能实现脱胎换骨,树立适应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观念。对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命甚至是任人唯亲,而非任人唯贤,这些人通过种种非正常方式走上企业领导岗位后,个人素质无法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使成本管理起不到应有作用。这些人在经营中的决策不是经过科学严格的可行性论证,而是盲目地“拍脑门、拍胸脯”就可敲定,草率的决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甚至有一部分企业领导将职权作为谋私手段,不择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导致企业员工人心涣散,无法加强成本管理。

(二)企业技术水平影响了成本降低

企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对降低成本影响较大。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是有限度的,为了改进成本,企业管理者还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高科技的应用现已成为酒店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和酒店的管理相结合可形成新的生产力。由于许多国企管理者流动性强,对短期内投入较大、回收期较长的高科技投入缺乏积极性,只注重任期内企业利润的高低,不注重长期投入,影响了企业对高科技的应用,结果设备老化、陈旧,无法提高企业运作效率,也不利于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缺乏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酒店企业普遍未能有效执行成本管理制度,也缺乏成本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管理者为了不正当目的,可较容易对成本资料进行人为调整,使企业的成本管理无法获得准确的资料,对这类企业的评价也是不真实的。同时,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激励也不到位,不能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

(四)财务人员地位低,直接影响成本管理的成效

财务人员作为企业成本管理的关键人员,其对成本管理成效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许多企业中,财务人员地位较低,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仅作为后勤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普遍只是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成本事前、事中控制只是空谈。许多管理者只认为企业经营活动“开源”的重要性,而意识不到“节流”对于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由于财务人员面临上述窘境,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许多高素质的财务专才不愿从事这一行地位较卑微的工作,纷纷改行,导致目前企业财务战线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管理的成效。

四、改进我国酒店成本管理的建议

要提高我国酒店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管理,就必须从抓酒店外部运营环境与强化内部管理等多方面一起着手。通过多管齐下,不断理顺酒店运行环境,提升管理水平,我国酒店的成本管理水平便有望得到长足的提高。

(一)采用先进技术,降低酒店企业经营成本

新经济时代的来临正悄然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工作环境和生活方式,酒店是最敏感的产业,应该最先体察客人的需求和消费观念的变化,跟上时代步伐,利用高科技来提高酒店的创新能力,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和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既及时满足了客人的需求,又加强了企业成本管理,提升了自己的竞争优势。以酒店自动扶梯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就不停运转,无论是否有客人使用,结果会浪费一些能源、加快电梯的磨损。采用先进的电脑自动监控设施后,当无客人使用时,电梯会自动暂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时才会重新启动,这样既可以节电,减少电梯磨损,同时也可降低大厅噪音,真是一举三得。

1、重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酒店竞争水平

今天,信息技术已广泛用于前厅接待、收银、问询、客房预订、销售、餐饮、保安、报表、门锁等各个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不断更新,旅游酒店管理也应向更广、更深层次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原有酒店管理系统上建立一个高效、互动、实时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使原有组织结构打破部门界限,使用跨部门的团组,把决策权放到最基层。从而饭店的整个服务过程,可以以顾客为中心来设计工作流程。在这个过程中,员工能够了解整个服务过程,了解他们的决策如何影响整个饭店的绩效。

2、重视新技术运用,降低能源成本

由于酒店能源具有易耗性、不易察觉性、分散性等特点,管理起来较其他成本要困难些,但通过引进先进的中央能源管理系统,就可大幅降低酒店能源成本。该系统科技含量高,通过中央电脑控制器及各房间分控制器,可自动探测房间有无客人并自动关启电源开关。采用该系统后,酒店客房部只需配备一名操作人员,工程部不用派专人值班监控,这样可以降低人工成本,又能使能源成本管理效果好。以酒店自动扶梯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就不停运转,无论是否有客人使用,结果会浪费一些能源、加快电梯的磨损。采用先进的电脑自动监控设施后,当无客人使用时,电梯会自动暂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时才会重新启动,这样既可以节电,减少电梯磨损,同时也可降低大厅噪音,真是一举三得。

(二)人工成本管理与调动员工积极性并重

针对酒店作为服务性企业的特点,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调动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酒店的成本管理是需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才能完成的。许多服务性企业的经验表明:员工的满意感和忠诚感会影响服务的消费价值,进而影响顾客的满意感和忠诚感,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优秀的员工是服务性企业最宝贵的资产。要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性企业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员工的作用,发挥员工参与管理和主观能动性,关心员工的职业发展前途,加强服务文化建设工作,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增强员工工作满意度和敬业精神,激励员工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这样不仅能提高顾客的忠诚度,降低营销成本;也能减少员工跳槽率,减少员工培训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酒店采购成本

虽然采购本身的成本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成本只占很少一部分,但在采购环节就已确定下来的所采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对企业以后的经营成本和经营业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做好酒店采购管理工作是强化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1、相关部门配合,确定最优采购批量

采购成本与采购批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在采购批量和储存成本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为了使企业采购成本与储存成本之和最小,需要在采购部门与仓储部门之间确定一个最优的经济订货量。这个经济订货量虽然不能使采购成本或储存成本中的任何一方达到最小,但却可使二者之和达到最小。经济订货量模型应该根据存货的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建立,最优订货批量是使订货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三者之和达到最低的订货量。通过模型计算出经济订货量后,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经济订货批量模式适合于在不同阶段使用,数量比较平稳,能够长时间保存,并且事先能够预测出基本数量的产品,如餐具、客房用品、饮料等。

2、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

为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以监督整个采购过程,并建立奖惩制度,激励采购人员进行合法、高效率的采购。这是实行有效采购成本管理的前提。

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部门内部合理的职责分工,使责任落实到每个采购人员;采购单的批准和下达方式;采购范围的划分;询价、确定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的操作程序,监督到货、质检入库、采购统计的规定等等。在采购制度中,建立所有采购物品的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估体系是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超过档案,应该仔细分析。当然,由于酒店的某些饮食具有一定时令性,价格波动也很正常。故酒店建立的价格档案应考虑这一波动性的特点。为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应建立采购人员业绩考核制度。鼓励采购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以最低价格买到符合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的产品。同时,对不能以标准采购价格或高于档案价格完成采购任务的采购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该给予惩罚。

3、提高酒店信息化水平,利用互联网降低采购成本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建立现代采购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更好地实施成本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利用互联网可将信息进行整合和处理,统一从供应商订货,以获得最大批量折扣。利用互联网技术可将生产信息、库存信息和采购信息连接在一起,可以实现实时采购。企业可根据需要采购,最大限度降低库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和仓储成本。这对酒店业来说意义重大,因为酒店采购产品的易损性决定了酒店不能有过多的积压库存,酒店应该根据经营需要实施实时采购。因此,提高酒店信息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是酒店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我国酒店中,真正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达到实时采购的还很少,这说明我国酒店在提高信息化方面还需引起重视、加快步伐。

(四)全面引入战略成本管理体系,提升酒店核心竞争力

战略成本管理是强化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它将丰富现代酒店成本管理体系的内容,开拓成本管理的视野,提升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水平。在战略成本管理模式下,现代酒店必将构建起全新的酒店成本管理体系,综合运用价值链分析、成本动因分析、战略定位分析等战略成本管理的工具、对酒店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价值流等进行全面的成本分析与管理。确保现代酒店成本管理效益的提升,促进整个酒店的全面发展。

现代酒店成本管理是对酒店成本进行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环节管理和全方位管理,是酒店物资流程和产品(服务)价值流程相结合的管理,是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管理。在现代酒店成本管理中,战略成本管理应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突破将传统成本管理局限在微观层面上的现状,把重心转向酒店整体战略这一更为广阔的领域,通过对内部物资流程、外部采购模式、服务产品定位、财务运作模式、竞争对手及市场环境等的成本分析,有利于酒店正确地进行成本预测、决策、从而正确地选择酒店的经营战略,正确处理酒店发展与加强成本管理的关系、提高酒店整体经济效益。

结束语

我国酒店正面临的严峻的挑战,必须激活这些企业强化成本管理、提升竞争力水平的内在动力,调动企业强化成本管理积极性。通过调动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强化采购货物管理措施,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引进新技术来提高酒店运营效率,降低成本。通过以上措施,酒店成本管理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孙茂竹,姚岳:《成本管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刘恩,秦书华,陈林:《企业财务成本控制技术》,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罗音:《餐饮服务企业如何做好财务管理》,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

[4]杜玉海,杨飞:《成功企业如何做好财务管理》,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

[5]祁述宏,钱军:《如何运用成本管理法经营酒店》,载《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4年第2期。

[6]王秀荣,卢锡慧:《酒店服务业产品成本分析与管理对策》,载《经济论坛》,2005年第12期。

[7]孙一鸣:《预控与实控相结合的酒店餐饮成本管理》,载《经济师》,2005年第7期。

[8]张易:《浅析酒店餐饮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载《商业会计》,2006年第22期。

[9]屠红卫:《高星级酒店餐饮成本控制》,载《商业会计》,2006年第13期。

问题管理论文篇11

一、体罚学生的违法性问题

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它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和落后的教育观相联系。在目前我国的教育工作中,“片追”的恶性膨胀、拜金主义的泛滥,吞噬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老师对分数的极端追求,各种考试的逼迫,造成学生在极大压力下死记硬背一些知识,并渐渐成为一架考试的机器,连人世间最亲密、最丰富、最复杂的亲子之情、师生之情也被扭曲成一种最简单、最粗暴、最干巴、最没有感情的功利――分数上去。以民主平等、尊师爱生、教学相长的特殊的新型师生关系为分数、考卷的奴役、什么“有教无类”、什么“因材施教”都一切可以忽略,由于落后的文化背景和经济背景中依然潜藏着旧制度、旧观念的因素,所以才导制教师中出现简单粗暴的教育行为,体罚现象在中小城市比在大城市中更为严重,在农村又比城市更为严重。

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伤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我国刑法第30条也阐明了此类观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单位主体,即不可能是学校。

三、教师和学校在体罚学生问题上的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

(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有规定,法人不仅会违及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为了法人与公民一样有侵权能力,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来体现出来的,老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老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因此,老师体罚学生属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

(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内容如果是共同故意和过失,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过失,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或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针对学校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来说,一般是指学校没有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禁令来约束教师的教学行为,制止杜绝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处于放任或半放任状态,而且某些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已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状态,老师为了个人目的的故意体罚学生,体罚中学生也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的自负精神,这种做法,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及学校责任的划分

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如殴打、羞辱等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来说,也有可能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制止违纪行为,而对老师的体罚放任自流,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3、体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体罚学生本身就属违犯法律的行为,除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行为人所在单位还要给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都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外,还在第37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总之,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老师也是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罚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造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本身不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个人的教育行为,违反相应的教育教学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郭齐富主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出版,1995年4月。

2、《中小学管理规范》陈玉安主编,郑州大象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

问题管理论文篇12

一、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反思与教师的相互关系

在以往的师资管理过程中把教师当做一个学校的成本,依靠如何降低成本,用微少的人力、物力、精神投入来获得最大效益的观念已经受到很大冲击。根据Herriot,Manning和Kidd1997年对英国各地区各行业的调查,心理契约在内容上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在心理契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正在逐渐消失或占据次要地位;一些新的内容,诸如对灵活性、公平性和变革创新、不断尝试的要求,在心理契约中占据的权重越来越大。同时,交易型心理契约的内容在不断强化,对基于长期雇佣的关系型心理契约的依赖越来越少(Cavanaugh,Noe,1999)。

邓小平同志关于教育要实现“三个面向”的方针,为构建高校开放型师资管理模式指明了方向和途径。教师自主趋势增大,传统封闭式师资管理正向开放型转变(袁晓明,1997)。高校教师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同时,希望不断地获取新知识、新信息,拓宽视野,提高专业水平。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希望通过合理的途径挖掘自己的潜能,体现自身价值。同时,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其价值取向趋于多元化,不希望一辈子固定在一个岗位或一种工作上,希望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价位效益。为了保持稳定有序的大环境,学校组织者应该在引进人才的开始就要引进教师的“心”。并且在教师的整个职业生涯中适时调整管理手段,建立新的心理契约,形成立(Es-tablishing)、调(Adjusting)、成(Realization)的良性循环,以确保高效率工作环境的实现。

二、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管理者理解教师的内在报酬

Thompson,Jeffery,Bunderson,Stuart等人认为,心理契约的本质要素是“意识货币”(Ideologicalcurrency)。意识货币是雇员在追求价值目标过程中所获得的隐含的、可信的承诺,它与经济货币、社会情感货币(Socio-emotionalcurrency)有较大的区别。意识货币意味着雇员的期望不是孤立地建立在个人职位上,而且源于雇员对组织价值做出贡献的信念。心理契约的违背(Violation)不一定非得源于组织对雇员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不公,也可能源于对违背原则的感知。因此,意识交换的心理契约比基于单纯的货币交换的契约需要更多的角色外行为(Extra-rolebehaviors),包含意识货币的心理契约能增强雇员作为组织成员的社会责任感。

我们不能把教师直接等同于雇员。但是不能忽视一大部分教师自己把自己当做雇员,从进单位那一天起“我是单位人”的“终身制”思想就在脑子里扎了根。只要不是差得过分,“循环我的工作”就可以按时领工资,就可以被评审通过。传道授业的责任已经很自然地进入每天的工作循环中。心理契约的存在,注定教师效能的提高、积极性的发挥都有赖于学校组织者再认识。建设“以人为本”的校园文化,把教师的文化价值观建立在注重人的能力充分发挥这一基础上,做到问心无愧,实现个人的社会价值。同时要形成及时的培训机制,满足教师的学习需要、成就需要。

三、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具有超制度的管理能力

高校为了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譬如考勤制、奖金发放制、责任制、坐班制等等。然而,教师工作的性质和教师劳动的特点决定了更多的时候规章制度是无法约束激励“心”的劳动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等显性合同(ExpIicitcontracts)或隐含合约(ImpIicitcontracts)的确定均可由第三方见证,并具有法律效力。心理契约是当事者在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对对方所承担责任的期望,它难以用正式的书面文件或口头格式予以表达。心理契约形成的基础不是法律和制度,而是道德、责任、习惯、信任等人文因素,契约的履行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显性契约一般是由任务导向的,且具有与任务周期相对应的时效性,而心理契约的形成可以发生在个体尚未加入组织之前,并持续至个体已经退出了组织以后。与显性契约相比,心理契约的内容会随着当事双方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经常发生变动,同时,心理契约的非对称性十分明显。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里心理契约的缔结不是基于当事双方的共同目标,而是单向的利益诉求,所以无法通过重复博弈求得均衡,当事一方对关系方的期望即使可以被明确地表达,也不一定被认可和承诺。

学校要在某个时间阶段内发展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需要教师的集体努力,无形的心理契约会影响高校教师的工作满意感、对高等教育事业的情感投入、工作绩效以及教师的流动率,并最终影响高校战略目标的实现。相对应的,教师的利益也不是一些明文规定能解决的。这支队伍的最大特点是都受过高等教育,有针对性地对教师行为进行引导、激励,对教师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如生活需求、学习需求、工作岗位需求、理解需求、尊重需求、成就需求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予以满足,使他们受到鼓舞,提高忠诚度和满意度。另外高校应该给教师一个自主环境,满足其自的心理要求,实现高校教师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高校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符合教师特点的激励机制,相比起只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组织更有意义。不能再把教师作为单纯的被管理、被安置、被安排的对象,教师扮演的是消极被动的角色;而应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概念主动开发,尽量创造各种优厚的条件来培养教师对学校的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从满足他们的需要和期待为出发点,充分发掘他们的潜能。

四、心理契约要求学校组织者具有差别化的管理艺术

问题管理论文篇13

论文摘要:公共管理(学)的发展,需要我们对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尤其要注意我国公共管理与西方公共管理的本质不同。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我国公共管理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领导原则;要立足中国国情,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体系。近年来,国内学界对公共管理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总体上看,公共管理对我们还是一个新课题,公共管理学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公共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管理的主体、客体和方法,仍然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一、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起点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没有公共事务,就没有公共管理。所以,研究公共管理,首先要明确公共事务的内涵、性质与范围问题。 在西方,公共事务是与私人事务相对的概念,是指提供关涉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相关活动。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来自社会契约论。个人经由社会契约而结成国家,在组成国家的过程中,个人把裁判纠纷等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形成政治权力,由此,国家的基本职责就是管理这些个人无法完成或不愿承担的事务,即公共事务。在这样的逻辑下,国家管理公共事务就是要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当然也就是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这种看法片面强调了公共事务与全体社会成员的相关性,没有揭示出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本质,也没有反映出国家是为谁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在保护和实现谁的利益。 我们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所谓公共事务,是指该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推动社会发展,所进行的满足社会成员共同需要与要求的一系列社会活动。它具有四个主要特征:一是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公共利益必然反映出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公共事务的具体内容也必然满足统治阶级的根本需要。二是公益性。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是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不能只为供给方单独享有,而是会使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因此,从形式上看,公共事务的受益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公众。三是多样性。公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质与量方面的需求偏好千差万别,而且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公共事务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同时也决定了公共管理方式。方法的多样化。四是层次性。公共事务所针对的是不同层次的公共问题,所涉及的社会成员范围有大有小,由此,公共事务可分为全球性公共事务、全国性公共事务和地方性公共事务等不同层次。其中,阶级性与公益性是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多样性与层次性是公共事务的表现形式。 由于不同的公共事务在阶级性和公益性特征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可以根据这一点从理论上把公共事务分为政治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两类。所谓政治性公共事务,是指与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关,涉及国家政权稳定和国家政治发展的,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加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军事、外交。司法、维护公共安全等。政治性公共事务具有明显的阶级性特征,但同样具有公益性,比如,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不仅对统治阶级有利,也对被统治阶级有益。社会性公共事务是不必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教育。科技。公共交通、医药卫生等。这类公共事务与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显示了较强的社会公益性,但在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性公共事务同样具有阶级性,都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在阶级社会,国家承担着管理两类公共事务的职责,对政治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称为政治职能,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则称为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政治职能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职能是为人民服务,提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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