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试用期总结实用13篇

保险试用期总结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1

试用期这三个月并不漫长,时间慢慢的流逝,让我在不知不觉中就抵达了现在。而转正也即将来临,这是让人欣喜的。但在这欣喜之下,我还有更多的感慨和心得。这是我这三个月里对自己的总结,也是对这份事业的一次总结。

三个月前,我刚刚大学毕业,那时候有点迷茫,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直到后来到了我们公司之后,我才发现,愿来生活是需要激情的。我看着同事们每日都激情满满的样子,突然觉得自己很颓丧。渐渐的,受到公司这个大集体的影响,我也开始变得开朗起来,也会在工作当中找到重点,然后加以研究了。公司每天都会有开早会的习惯,早会上也会邀请员工做前一天的工作小结,所以早会也是一个可以让我们学习的机会。看看他人是怎么工作的,看看他人的工作中存在的闪光点是什么。这些都是可以去学习的地方。

后来经过自己漫长的学习,也经过自己不断的挖掘和询问,我在这个工作中,从大家的身上都学到了很多的知识。有些知识可以用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而有些知识却是可以善用一生的。学习是一件可以让人进步的事情,也是一件可以带来希望和憧憬的事情。只有懂得提升自己,才有继续赢得机会和可能,所以不管如何,我相信自己都可以在未来的迷雾之中找到方向,打一场漂亮的胜仗!

不管怎么说,这三个月我工作非常充实,不仅要每日完成任务量,每日也要做出一些新突破,多学习一些,让自己变得更强一点。未来转正之后,我会重新树立新的目标,去争取新的机会,一直往上走,一直努力下去。我也会珍惜工作当中的分分秒秒,让自己的工作更加的出色,不辜负公司对我的信任,不辜负公司的领导、同事们对我寄予的期待。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2我于20__年__月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如何做好;但是公司宽松融洽的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很快适应了公司的环境。在本部门的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别人学习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

从进入公司以来我一直从事事的帮助下,我从一个对成为可以独立进行的一名合格员工,对此我对领导以及同事们的关心表示由衷的感谢。现将本人这三个月来的思想、、学习情况作简要总结汇报:

个人总结:

从来到公司接手导和部门经理的帮助指导下慢慢的对知识有了更加系统的了解,个人素质也得到了相当大的提高,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还是在期间犯了很多错误,对此我一定会积极做出改正,不在犯同样的错误,争取尽自己最大努力做好。以下是我对这三个月的作出的总结:

1、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有关,做到上有问题及时向领导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不懂就问,努力把做好;

2、与实际相符合,之前最大程度做好调查,分析的重点难点,做好详细的计划,做到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

3、全面考虑问题,对于做到从整体去把握不漏掉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遇到不知道的问题绝不一带而过,做到打破沙锅问到底,彻底把问题搞明白,不为将来的埋下隐患;

4、主动完成,对于领导安排的一定及时准确的去完成,对于领导没有安排的,要做到主动去发现,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成为一个执行命令的机器;

总之,在这三个月的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也更加坚信这里就是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地方,因此,我会以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3作为一名保险公司里的试用期员工,我对待我的工作认真负责,对待我的领导上司尊敬有加,对待我的公司同事亲和友善,对待我的客户更是热心真诚。因为我时刻谨记着公司的文化理念,时刻谨记着公司领导对我们员工的教导。所以因为我在三个月的试用期间优秀的表现,公司对我进行了提前转正的奖励。现在就我在试用期间里所做的工作做一下总结。

我大学学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所以我一毕业就来面试我们这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岗位。希望我能在这个岗位上能多学习点东西,能多积累点经验。

在上班的第一个月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了解公司文化,参加公司培训,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多种理财方式。首先了解公司文化,我在第一个星期里都会花一个上午来记我们公司的文化内容。在记忆的过程里,我深入的感受到我们公司企业文化的魅力所在,让我更加的想要在我们公司里工作下去。其次是参加公司培训,整整两周的试用期员工培训,我一次都没有落下。因为我觉得参加公司培训是很难得的机会,所以我要更加的珍惜,更加用心的对待。在培训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我学习到很多我以前没有接触过的理财方式,学习到了很多不一样的销售技巧。还认识了很多新同事,和他们交流了许多培训的心得体会。所以这个培训对于我来说还是很受用的。最后就是熟悉公司的保险项目和公司里的理财方式,以及包括我们公司里是怎样的一种销售模式。在了解完了这些以后,我还要去跟我们主管汇报一下我的了解情况,主管说通过了以后,我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在这个过程里,我对我们公司的营销模式、保险项目和理财产品都已经有了很透彻的了解,这对我之后的实战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

第一个月是给我们打基础的,到了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我们就进入了真正的销售状态了。首先我们要接待到门店里办理各种理财项目的顾客,尽力给他们推销利润比较大的产品和项目,然后达成交易。其次我们也要自己去寻找客户资源,来完成我们每月的业绩要求。这个就很有难度了,而且在这两个月里,我们新来的试用期员工里面没有一个人能够达到要求的。

虽然在这我试用期间,我没有完成一笔订单交易,但是我相信在之后的.工作阶段里,我会做的更加好,完成的更加出色。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4自20__年__月24日加入保险公司,回顾这三个月以来,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这三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不足总结如下:

一、日常服务工作

在工作初期,我认真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保险经纪行业的业内环境及发展情况,并学习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流程等,同时努力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端正工作态度,严守组织纪律。我始终以饱满的热情迎接每一天的工作,以全新的姿态迎接工作的挑战。

1、协助完成20__年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公司及贵州乌江发电有限公司的续保收尾工作,在部门领导及同事的悉心指导下了解并熟悉了续保安排的工作。

2、定期对每一个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风险变化及服务需要,及时跟踪协调解决问题。

3、协助索赔,根据客户提供的出险材料,核查原始承保资料,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在请示部门领导后向客户解释说明;

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递交保险公司,积极协助客户办理索赔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定期查询理赔进度。

4、保单维护,对所有保单进行审核,发现其中保险标的的坐落地址有误,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更改地址。

5、做好风险提示工作,由于今年1月份贵州凝冻天气,在收到保险公司的天气预报后及时转发各电厂相关人员,提醒做好防灾防损措施。

保险公司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5在咱们__公司已经工作了有几个月的时间了,按照公司的规定,我的试用期即将结束,这也意味着我马上就能成为咱们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了,但是我也不能高兴的太早了,毕竟从我目前的表现来看只能说是中规中矩,应该还没有达到领导们的要求,但是我会继续努力下去的,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保险工作者,现在就让我来总结一下自己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情况。

我能来到咱们公司是我的幸运,咱们公司是国企之一,所以有不少的人都想挤入公司里,那时候我来面试的时候是见到了不少的人,其中有看上去已经工作了不少年的人,也有和我一样是还没有毕业或者毕业不久的大学生,这也让我感觉到了十分大的压力哈,好在经过面试之后我还是成功地进入到了公司内,在这里我便开始了我第一次的工作。在咱们公司里面的工作有点出乎我的意料,之前我一直以为保险公司的员工每天的任务就是去外面跑销售,但是经过公司为我们这些新人准备的入职培训后,我发现保险原来是分为不少种类的,有寿险、车险、医疗险等等,这些业务都被各大保险公司所垄断了,咱们公司主要负责的就是车险,不过这也不要求每一位员工整天去外面跑业务,毕竟现在网络信息很发达了,详细客户都是用电话和微信了,只是偶尔需要去和客户们面对面交谈一下业务。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2

一、背景资料与争议问题

(一)事故背景与项目保险情况

某公司在越南以EPC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模式承建某化肥厂项目。公司负责从图纸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土建安装施工,到设备调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全过程建造活动,为业主建造移交后即可正常运行投产的工业工厂。合同文本基本采用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编写的银皮书{1}。至事故发生当月,整个工厂基本处于施工安装的收尾阶段,个别装置区已经开始试车活动。

某日23时许,在事先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空分/空压装置区一台空气压缩机发生燃烧。事后经查验,该台空气压缩机变形严重、铁质被烧焦,完全损毁,已无修复可能。

该项目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工程一切险”),采用联合承保方式,国内两家保险公司是再保险的分保人,越南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三家保险公司的内部份额分别为67.5%,25%和7.5%。

保险条款基本采用95版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一切险主险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若干附加条款。保单中对免赔额的约定是:“意外事故:3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试车期试车风险:100万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并签发验收合格证书之日某年某月某日止,具体至实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单体工程和整体工程试车和调试期,不含保证期。

(二)免赔额的适用争议:意外事故还是试车风险

保险公司对空气压缩机起火燃烧属于火灾事故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免赔额适用问题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试车期试车风险规定的免赔额,总包商则认为应当适用意外事故规定的免赔额。以实际损失120万元计算,如果适用意外事故3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是90万元;如果适用试车风险100万元免赔额,则保险赔偿金仅为20万元。也就是说,风险类别的界定,对最终赔偿数额的确定意义重大。

保险公司在报告初期认为,发生事故的该台空气压缩机已经通电运行,即标志着施工安装已经完成,此后,空压机即进入试车阶段,应适用试车期免赔额。

总包商认为,调试与单机试车属于施工活动,受损空压机尚未进行联动试车,也未办理移交手续,应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另外,即使事故发生在试车期,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保单规定{1},仍然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

二、国内实践和国际经验

要理解本案中的争议,需要先明确一个基础性的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对于工程一切险主险而言,保险期间的终点在哪里。国外和国内保单在保险期间的规定上存在差异。

国外普遍采用“风险属性标准”。自电气设备受电开始,除非另有约定保险期间即告终止{2}。也就是说,试车风险(Testing and Commissioning)并不是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采用“风险属性原则”的理论依据源于电气损失本身的性质。从本体受电开始,电气设备所面临的风险性质已经于施工期间发生了质的改变。受电后,无论对调试或试车工作性质如何理解,即认为是对施工质量的检查也好,抑或是为设备的正常运转创造条件也罢,都不可否认电气设备已经失去了施工期间与其他设备材料的同质性,而开始存在具有自身特征的特有风险。或者说,受电前电气设备的风险是外来的,这种风险与其他任何施工对象都没有差别,而受电后,电气设备面临的风险则是内在的,其与任何其他非电气设备都有不同。然而,工程一切险主险承保的仅应是施工风险,并不包括电气设备受电后所要完成的调试工作,但如前所述,考虑到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按照惯例合同中都会约定电气设备的单机试车工作仍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并作为移交的前提条件。鉴于此,如果施工承包商要将单机试车风险也纳入保险范围,则需要购买电气设备附加条款。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了“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覆盖了施工承包商的所有工作期间,也包括了单机试车阶段的电气损失在内。承保期间至工程移交时截止,在移交前可能发生的电气损失,除非另行购买附加条款,否则不能得到赔偿。保单的结构化处理方式是:主险先概括承保移交之前的所有物质损失,然后在“除外责任”条款中列示电气损失不予赔偿{3}。

比较而言,“移交/接收标准”的保险期间原则上要长于“风险属性标准”。受电后移交前这段期间,按照“风险属性标准”保险已终止,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仍然存续。

三、我国工程一切险的制度背景:从施工承包商到EPCC总包商

国内和国外在保险期间的确定这一问题上,采用了两种不同标准。“风险属性标准”是以风险的性质为标准确定保险期间;而“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法律义务的持续期间为标准来确定保险期间。

我国工程一切险条款颁布时,国内几乎没有EPCC工程模式,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承保范围事实上仅适用于施工活动,工程一切险也主要是施工单位购买。工程承包模式在政府主导的背景下相对单一,各类规范和示范合同中对移交的时点也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事实上在业界得到了公认并遵照执行。单机试车完成构成了施工单位与业主办理临时移交/接收手续的充分必要条件,单机试车通常是由施工单位完成,并对试车结果承担责任,如果单机试车合格,即具备了移交的前提条件,移交后,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的保管责任即告终结,与质量保证责任有关的质保期则开始起算。风险的划分以工程中间交接为标志,交接前,由施工单位承担风险,交接后,由业主承担责任{1}。单机试车是移交前的活动,因此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也包含了单机试车阶段。

随着工程模式尤其是EPCC承包模式的发展,工程一切险的保障对象从施工承包商变为总包商,承保范围也由施工活动扩展至试车活动。施工单位不再与业主存在合同关系,而是由总承包商作为纽带构成了一个具有传递性的“背对背”法律关系。保险不再由施工单位单独购买,而由总承包商统一购买,保险的范围也不只局限于施工单位与总包商工程中间交接前的施工风险,而是扩展至总包商与业主交接前的所有施工和试车期间。

保险公司意识到,试车期其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大于施工期间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对试车风险进行了定价,并通过提高试车期免赔额的方式,来应对试车期风险增加而提高的保险成本。但是,保险公司仅将眼光局限于风险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并采取提高免赔额的方法抵消增加的成本,却对新情况下保险条款是否需要调整缺乏应有的关注。如本案中,工程一切险采用的是我国的保单条款,意外事故免赔额30万,试车风险免赔额100万,按照“移交/接收标准”,施工承包商把工程移交给总包商后,才表明进入试车期,在此之前应当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但保险公司认为,EPCC工程保险中施工承包商与总包商之间的移交/接收已经不再重要,因为投保人已经不是施工承包商,对试车风险的定义应当适用“风险属性标准”。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上如此“简单粗暴”地回应试车风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保险管理制度。保监会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都要向其审批或备案,在审批/备案通过后,保险公司才能出售相关的保险产品,但免赔额的适用不在此列{2}。目前,市场上具有备案性质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95版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适用至今,显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程市场的需要。但保险公司不能自主推出新产品,只能在原有工程一切险条款的基础上进行有限的文字修补。具体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改变主险条款,只能通过规定试车期试车风险适用较高免赔额的方法予以补救。

那么,在我国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海外工程项目时,能否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对试车风险做出恰当定义?如果可以,说明对试车风险规定单独免赔额的一个必要条件得到满足;如果不可以,则保单需要改革。

四、试车风险与“移交/接收标准”

EPCC工程模式下的保险期间分为两个阶段:试车前和试车后。试车前,适用意外事故免赔额,试车后,适用试车风险免赔额。下面笔者试图按照“移交/接收标准”从四个方面界定试车风险的定义从而清晰地划分两个阶段。第一,我国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含义;第二,国际工程实践中试车的定义;第三,在比较我国和国外试车概念的基础上,试图找出在“移交/接收标准”下应当采用的试车概念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保险期间;第四,试车风险免赔额的影响因素及其存在是否有必要性。

(一)从施工分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对流程工业的试车作出了最为详细的说明。在工业领域,可以将生产方式分为两大类,分别是不间断连续生产方式的,如石化、化工行业统称为流程工业;另一种是非连续性生产的方式,如汽车制造业,称为离散工业[1]。上述工作规范对单机试车的定义是,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联动试车是指,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为介质或与生产物料相类似的其它介质代替生产物料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工艺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验证系统的安全性、完整性,并对试车指挥和操作人员进行练兵等。可见,单机试车与联动试车的区别主要在于测试目的,单机试车测试设备本身的施工质量,是施工的后续活动,而联动试车测试的是本台设备与其他相关设备能否协同工作,并达到系统安全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上述“工作规范”同时明确,在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这与前述施工分包商的合同义务期间是一致的。

(二)从EPC总承包合同看“试车”的定义

(三)依照“移交/接收标准”能否合理一致定义“试车风险”

上面分别分析了我国施工分包合同和FIDIC总包合同对试车的定义,并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前者对试车的定义是单机试车完成后,而后者对试车的定义是投料试车开始后。那么,遵循“移交/接收标准”,保险期间的涵盖范围应当以前者为准还是以后者为准?具体来说,在联动试车阶段,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当适用意外事故30万的免赔额,还是试车风险100万的免赔额?

如果以施工分包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地方是:此时设备已经移交给总承包商,法律风险已经从施工承包商转移至总包商,已经进入试车阶段,那么原则上意外风险的免赔额不再适用。如果以FIDIC合同确定的移交/接收时点,定义试车风险的分界点,与其矛盾的地方是:项目是海外工程,总承包合同系采用FIDIC条款,尽管在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联动试车属于总承包商或业主的义务,但在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仍然遵循FIDIC的规定,投料试车尚未开始,因此,目前所进行的预试车活动,理应适用意外事故的免赔额。另外,业主也是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总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没有严格遵循FIDIC规则,而惩罚无辜的业主。因为,第一,在确定保险费率时,是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资料,而没有考虑分包合同的内容;第二,业主也享有保险利益,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无论怎样安排,都不能成为剥夺业主保险利益的正当理由。

在此情形下,无论是按照国内规范把试车风险定义为联动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还是按照FIDIC把试车风险定义为投料试车及以后的试车活动,都在逻辑上存在无法恰当解释的问题,产生争议不可避免。用“移交/接收标准”划分风险期间的做法,在国内工程中业主单独委托施工承包商时并没有太大问题,因为国内规范对移交/接收作出了明确定义并得到了统一执行。但当总包商承揽海外EPCC工程,并由其负责购买工程一切险时,“移交/接收标准”是以施工分包合同和国内规范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还是以FIDIC对试车的定义为基础,均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正如本案中所出现的情况,双方对免赔额的适用产生巨大分歧。

(四)试车风险是否应适用单独的免赔额

保险学对免赔额的数学计算通常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损失发生的概率;损失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保险期间;承包商风险自留能力;保险公司设定的免赔额下限[4]。如果对试车风险单独投保,考虑到以上几个相关因素,套用免赔额计算公式得出的试车风险免赔额,原则上要高于施工风险期的免赔额,除非与施工期间相比,试车期间持续的时间相当短暂。尽管如此,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后果的严重性并不必然要求增加免赔额,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寻求其他方式予以化解{1}。

综合考虑,在现行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实质性改革前,保险公司最佳的做法是,对意外事故和试车风险适用统一的免赔额,从而回避试车风险的定义这个问题,进而避免在试车期间电气损失免赔额适用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五、结论和建议

按照“移交/接收标准”,工程一切险保单中的“试车”,在国内应被理解为从单机试车合格后开始,而在FIDIC项下应被理解为从工艺介质投料试车开始。

我国工程一切险采用“移交/接收标准”来定义保险期间。工程一切险扩展至EPCC合同模式后,保险公司沿用原工程一切险条款,同时提高“试车期间试车风险”免赔额,意图化解概括承保方式下索赔风险的做法,造成的结果是:试车风险的定义对确定免赔额的适用变得极其重要,但无论用国内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还是用FIDIC的试车概念定义试车风险,在现行保单框架内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笔者建议,对试车风险与意外事故适用统一的免赔额,这样可以回避对试车风险的概念之争。因降低免赔额所导致的风险成本,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价机制如提高保费或其他方式进行化解。

从制度上进行改革的做法是,给予保险公司更为灵活自主的保单条款制定权,使其能够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拟定更加富有弹性的保险条款。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改革工程一切险承保范围理论的基础上,采用“风险属性原则”,以受电为节点,定义试车风险,对试车风险采用单独的免赔额。

[参考文献]

[1]褚健,荣冈.流程工业综合自动化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p23.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3

2 上海世博村E、F地块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招投标工作实践情况

2.1 风险管理主要参与方及各方角色

本文所指的风险管理是指通过由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组成共投体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引进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负责工程建设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和工程使用期质量损害风险的承保,还负责对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和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从而起到工程风险管理的作用。

保费分担比例为:(1)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建设单位分担80%,设计单位20%;(2)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建设单位分担20%,施工承包单位分担80%;(3)风险管理费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参与单位包括: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其中,以建设单位为首的各参建单位在风险管理中主要扮演投保人和风险控制执行人的角色;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帮助建设单位管理风险管理事宜,如选择保险公司、选择风险管理机构以及协助索赔等;保险公司主要扮演风险承保人和风险管理机构委托人的角色,希望其作为独立第三方不但承保工程建设期风险和使用期工程质量风险,还能通过风险管理机构扮演风险监督和控制的角色。在该试点项目上,由于不再聘请专门的工程施工监理公司,所以,风险管理机构同时扮演了工程施工监理公司和工程风险管理机构两种角色。

2.2 风险管理工作各方合同关系

风险管理具体工作程序见图1。

2.3 本项目投保阶段招投标工作

2.3.1 保险经纪公司的确定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土控”)对由建委推荐的,符合条件并对试点制度均有所认识的四家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顾问招标,通过对其提交方案的比选,特别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认识程度进行比较后,确定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大”)作为本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费由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支付。

2.3.2 保险公司的确定

世博土控召开由建交委、保监会共同确定的、涉及试点制度的八家保险公司参加本项目保险招标说明会,突出本项目建设的重要性、特殊性及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试验性、示范推广性。回标后,由保险经纪公司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以及保险招标文件要求出发,对包括险种之间的衔接、免赔额设置、保险条款内容、风险管理工作及费用支付等内容,通过列表形式对保险公司投标文件作出分析汇总。在此基础上,由市建交委、市安质监总站、同济大学、世博土控等5家单位组成的专家评审团,对各保险公司的技术标进行了评审。为配合建交委试点制度在更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试行、贯彻并落实,评委就本项目的承保方式展开了讨论,并最终采用3家保险公司共保的方式,确定由中保(以下简称“中保”)、天安、平安排名前三的保险公司为中标单位,由中保作为首席承保人共同承保本项目。这一承保方式的采用旨在对试点制度中涉及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风险管理机构招标等环节在比较多的保险公司中得以充分磨合并运行,以达到取得试点经验并最终在更多的项目中不断推广的目的。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关键性问题:

(1)专家在技术标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保险责任空缺的问题;

(2)本工程时间进度与保险期限的特殊性需求问题;

(3)与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要求相比保险条款措辞含糊,不符的问题;

(4)风险管理试点制度中关于对共投体风险系数评价的依据及引起的相关费率问题;

(5)投保金额确定的依据问题;

世博土控、施工总包方、中保、东大等各方多次商榷、探讨,并经各方对风险管理试点制度抱有的积极尝试、努力完善的态度,最终达成保险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3.3 风险管理机构的确定

风险管理机构是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同时由于其委托关系的转变,各项具体工作也在原来施工监理工作的基础上有了更深、更广的要求,其立足于为保险公司服务,为一系列的包括建设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后的风险管理工作服务。

(1)市安质监总站、世博土控及三家中标保险公司确定了风险管理机构招标过程中各方的角色和具体工作。中保为风险管理机构招标人。根据市安质监总站提供的具备风险管理机构资格的监理公司名单,由世博土控、中保、招标共同完成风险管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经过招投标,最终确定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惠”)为本项目的风险管理机构。

(2)针对风险管理机构协议签订的具体方式,即世博土控与中保、中保与浦惠分别签订两方协议,还是由世博土控、中保、浦惠签订三方协议事宜,世博土控、中保、浦惠、东大等各方进行了讨论,最终确定由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合同》的同时,由中保、世博土控、浦惠建设签订《建设工程委托风险管理合同》。各方针对上述合同,结合风险管理试点制度的要求,在原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融入了试点制度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及安全质量行为检查等,最大限度地通过合同来完善风险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3)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质量、进度和文明施工管理,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并督促责任方改正;2)项目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3)程竣工验收之后的一年保修期结束时,回访工程运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查和记录修复情况。

2.3.4 施工总承包招投标

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由上海第七建筑公司作为世博村E、F地块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明确本工程为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程,在风险管理期间,由保险公司按试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及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分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80%,此部分报价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文件还根据试点办法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保险金额的计算方法和共投体风险系数。

施工单位确定后,参与建设方与中保的保险合同谈判,明确了保险公司按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标合同价作为暂计保费的依据,若在保险期间实际建安造价超过投保金额时,世博土控及时通知中保出具批单,并加收保费,最终保费待工程结算审价结束后按照实际建安造价调整,多退少补。

完成这四项招标,风险管理的各参与单位基本确定。

2.4 本项目招投标阶段的具体工作与试点制度的主要区别

2.4.1 试点流程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招标,达成投保意向书,再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与设计、勘察单位组成共投体。

实际操作:在保险招标前该项目已确定设计单位,但此时并未明确项目是否进行风险管理试点,因此最终共投体中未包含设计单位,建工险保费亦只能由建设方单独承担而无法有效分摊。

存在原因:确定在本项目进行风险管理试点是在项目立项之后的一段时间启动的,未在第一时间介入,因此,在推进过程中存在滞后,无法将所有共投体一并纳入。

2.4.2 保险费率

指导办法:先进行保险公司招标,确定投保意向,然后结合工程本体风险评估和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确定系数,达成最终保费。

实际操作:由于此项目保险公司投标时已充分了解了工程本身的风险状况,同时也能确定选用一流资质的总包施工单位,因此保险公司综合其内部报价的各因素后直接给出了质量险的最终保险费率。而总包招标文件中仍将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系数的概念引入,造成总包对质量险保费难以接受,最终各方协调达成一致。

存在原因:共投体综合素质评价没有专门机构,因此综合费率系数无法确定,特别是工程本体风险系数无法确定。但如果今后确定了基本费率,综合系数由专业机构确定的话,保险公司招标报价就没有意义,此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2.4.3 工程质量保修险条款

指导办法:一年保修期内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运营质量检查、回访,督促质量缺陷维修和记录。

实际操作:

(1)在本项目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条款中,删除了“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风险管理机构验收不合格,保险公司可予以退保”的内容。

(2)对条款中涉及的与试点制度不一致的说法进行了修正,如试点制度中的“质量检查控制机构”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特指“风险管理机构”。

(3)增加了试点未提及的风险――第三者责任险,即将因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直接引起保险地址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纳入承保范围。

存在原因:

(1)从根本上讲,保险公司的条款内容尚未和试点制度的要求相匹配。共投体认为风险管理机构的委托关系已经转变,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对其聘请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管控,即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的质量问题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而不应存在要求建设方退保问题,一旦届时发生退保,建设方完全不能通过保险获得相应的保障。

(2)条款中存在着细节事宜与试点制度不相吻合。其中有一些条款仅在原有民用住宅质量险条款的基础上,通过附加险的形式使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得到完善。

(3)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在试点过程中尚待一步步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4.4 风险管理机构协议

指导办法:未明确

实际操作:世博土控、浦惠、中保签订三方协议的同时,世博土控与中保签订两方协议。

存在原因:指导办法中未对此协议有明确的说法。由于在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缺少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具有双重身份的风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感觉吃力,如果完全由保险公司与风管机构签订合同有些内容无法执行。

3 从风险管理试点招投标阶段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3.1 建议引入评价风险系数的中介单位

由于风险系数影响到最终保费的支出,而且涉及到共保体各方的保费分摊,属敏感问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专业的中介机构做此方面工作的话,很难有说服力,建议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完成此项工作。或者建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完成对项目主体的风险评估及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估,在费率出具时做出详尽的解释说明,当然对于共投体综合素质的评价需有一套专门的标准予以支持。

3.2 建议整合并统一质量险条款内容

虽然质量险条款属专门条款,但其中的内容不是针对目前的试点制度,无论是从其保险责任还是措辞来看都有很大的牵强性。比如,有些条款明显违反了试点制度的本意,试点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风险管理落实《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责任,维护工程未来业主的质量权益,但有些条款却允许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由于非保险责任而解除保单,显然阻碍了试点制度根本目标的实现。条款的严密性、专业性,包括承保条件的完整性势必影响最终参与保险的共投体各方的利益,因此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联合制定工程质量保险条款,以保证制度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3.3 关于风险管理机构双重角色的问题

试点工程中,风险管理机构实际上扮演了双重角色,同时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机构和风险管理机构。但是,风险管理机构是无法取代监理单位的,原因是,第一,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不同。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成本进行控制的机构,而风险管理机构应该是受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保险公司关心的只有质量问题,而且是那些工程质量保险承保的质量问题。也就是说,监理机构的管理内容通常大于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内容;第二,风险管理试点制度设计意图就是要引入独立第三方来对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建单位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所以,将施工监理单位和风险管理机构合二为一并不合适。建议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独立于原有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之外,不取代施工监理单位。

3.4 关于试点流程

建议将风险管理的切入点与项目立项同步进行。在建设项目流程审批方面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操作流程。

3.5 关于保险经纪人

建议由建设单位委托保险经纪,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目前的风险管理试点本身属于探索性的项目,从试点项目中可以看出,由于风险管理的参与者较多,合同关系较为复杂,风险管理参与各方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产生分歧,因此可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的中间角色,既可以协调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各方关系,又可以帮助建设单位做好保险方案、保险条款等专业审核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丁士昭.工程项目管理. 中国建工出版社.2006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4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解,电脑系统也容易实现;而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无论是客观数据的要求,还是主观上的估计,其内容都要丰富得多,电脑系统的实现也比较复杂。

一般在实务处理上,长期责任准备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单与汇总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的头三年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逐单进行三个测试程序之后,按照最大的计算结果逐单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已赚时间超过三年的合同,保险公司却是在逐单测试后,按风险的特点将上述三个金额分类汇总,然后取最大值作为某类别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二,使用最新数据进行估计的要求。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突出了“估计”和“预期”这两个概念,这与传统的以会计保费为基础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进行机械化的计算,而NAIC的规定则要求精算人员进行估计和判断,更加侧重于经验的运用。一般来讲,在每个准备金报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员使用最新的经营数据对预期成本重新估计,并使用这种结果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贴现的要求。传统的比例法在计算各项准备金的过程中不允许贴现,而NAIC在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个金额的过程中,涉及了现值的计算。这里必须注意两点:(1)贴现时间长度的确定。一宗赔案从发生、报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多个关键时间点,如事故发生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赔款支付时间等,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因缺乏相关的技术力量,往往会出现因理解差异从而导致错误计算贴现时间长度的问题。为此,NAIC明确规定了贴现时间长度按照未来预期赔款与费用发生的日期计算。(2)贴现利率的选择。NAIC规定,计算使用的贴现利率应低于下列两者当中的较小者:当前五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减去1.5%后的差额。第四,与财务口径保持一致的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最终要在年度报表中体现,因此为保证一致性和连贯性,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了分保。另外,计算预期成本时,如有必要,可扣除未来预期残值和追偿款收入。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NAIC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测试法。

三、三个测试程序的比较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变幻莫测,因而准备金特别是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则和方法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方争议和分歧颇大。测试法的三个程序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进行了阐述,这充分显示了测试法的谨慎性。同时,选择三个程序最大结果的机制,也有力地说明了测试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谨慎性和保守性确保了测试法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该方法倍受各国监管者的青睐。

计算退保金程序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在业务停办

、合同提前终止时有足够大的准备金用于支付退保金。这种思路遵循了清算会计的理念,侧重于在停办业务的假设[文秘站:]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该程序客观性强,无需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分析,一般根据条款约定的方式来计算退保金。大多数条款规定,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计算的未赚保费退还,从而使得该程序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操作及电脑系统的实现。在这个程序下,通过准备金提取和返回机制,保险公司每笔业务的保费都是在该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间内按比例赚取的。

按照未赚比例估计长期责任准备金程序,其显着作用是消除了“成长惩罚”。所谓“成长惩罚”,是指在传统的比例法下,准备金按照保费比例计提;其提取和返回机制使得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分期赚取,而占比较大的签单费用却一次性记入签单当期,这种收入与费用匹配不合理的弊端,造成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未赚比例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其未赚比例的计算必须考虑赔款、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分布,从而保证了每笔业务的收入与成本能很好地配比,有效地解决了“成长惩罚”的问题。如在一年最后一天承保的保单,签单费用占比15%。按照比例法,该笔保费基本上全部记入准备金,转为今后的收入;而大额的签单费用却全部记入当期,作为本年费用,故这种方式对签单部门极不公平,本年利润严重缩水。但按照测试法,该程序却是通过未赚比例的估计,准备金仅按照保费的85%提取,故该做法极好地消除了比例法造成的不利影响。

计算现值程序主要是针对产品定价不足而设计的;它完全撇开保费,其未来成本的估计全部建立在对未来风险判断的基础上。因此,只有这个程序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该程序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监管者一般都会对未来成本的估计、贴现时间长度的计算和贴现利率的选择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以形成行业的统一标准,树立行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有效降低定价不足风险、最大程度上满足产品监管的需要,是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

对上述三个程序的比较归纳如表1所示。

四、风险分布对测试法的影响

风险分布不同的合同,在使用测试法的过程中,其占主导地位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由于按比例提取准备金的方法比较保守,测试程序1容易占主导地位;对于成本后置的合同,测试程序2有优势;对于定价不足的合同,准备金一般按照测试程序3的结果计提。在实务中,不同标的的合同,其成本分布千变万化。有的合同,其成本在逐年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又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其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占主导优势的程序则分阶段有所差异。

现在考虑三份不同的长期合同,保险期间分别为5年期、2年期和6年期(见表2)。如果假设承保在每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不失一般性,可假设以上三份合同在年中开始生效、合同期内每年的赔款与费用均发生在年中、三份合同在保单签发时均有15%的签单费用、之后均有总和为80元的赔款与费用支出。

注:合同1原来是5年,但这里假设理赔需要6年才结束。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合同2和合同3。

首先,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都是100元,那么每份合同都有5元的利润,利润率为5%。现按照三个测试程序对这些合同分别计算应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测试程序3按照5%的贴现率计算。具体结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注:①第2列即测试程序1有一定的规律,如第一年后的测试值减少了10,而第5年后的测试值正好是10;从第2年开始,每年的测试值等额减少20。

②84.21=100×(80÷95)。其中,95为整个合同期间的预期成本,80为未到期期间的预期成本。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③67.73=0.77×1.05-0.5 7.88×1.05-1.5 … 7.41×1.05-5.5,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4}以下表中的计算说明类似。

合同1在第5年和第6年的赔款与费用有所降低,因此在中间年份,该合同准备金的计算以测试程序2为主;但在合同期间的尾部年份,测试程序1重返主导地位。由于合同2的成本前置,测试程序1比其他两个程序保守得多,因此该合同每年的准备金全部按照测试程序1来计算提取。与合同2相反的是,合同3的成本明显后置,即成本主要发生在保单后期,在这种情形下,准备金的计算提取以测试程序2的结果为主。由于存在承保利润,测试程序3的结果未出现在准备金中。

其次,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85元。此时公司出现承保亏损,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09.1%[=(85×15%+80)÷85]。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6、表7和表8。

此时,测试程序3计算的结果出现在合同1的中间年份和合同3的尾部年份。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2而言,相对保守的测试程序1仍然占主导地位。

最后,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60元。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承保损失,测试程序3在长期准备金的计算中凸现出来。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48.3%[=(60×15%+80)÷60]。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9、表10和表11。

除了合同2的第2年外,测试程序3在其他地方都占主导地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1和合同3中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超过保费,合同2第一年的准备金也超过保费。更为特别的是,合同3在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出现递增,这种现象意味着在这段时期保险公司的已赚保费为负数,这就是严重的“成长惩罚”。

五、测试法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虽然测试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与监管者的监管诉求不谋而合,然而,它必须经过三个测试程序,并选取最大值计提准备金,故这种方式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由于这种内在的选择机制,故在计算准备金过程中,测试法使用程序将不连贯,从而使得每年已赚保费和成本率会发生比较大的波动。

(一)已赚保费的分析

已赚保费分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两种。简单地讲,累计已赚保费就是保费减去准备金后的差额;每年已赚保费为累计已赚保费在每年的增量。对上述三份合同的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进行计算,得到表12、表13和表14。

由表12-14可见,在保费为60元时,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会出现负数。另外,即使赔款与费用流按照平滑的趋势发展,已赚保费也不一定会出现平滑的趋势。例如,合同3的赔款与费用流呈现递增的趋势,当保费为100元时,每年已赚保费却在第2年和第3年之间呈现下降的趋势。出现这种异常的原因,在于NAIC规定取三个测试程序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准备金这种选择机制。

(二)成本率的分析

如果保费收入与成本不能较好地匹配,那么在保险期间内的成本率变化是不稳定的。在赔款与费用的估计没有发生变化、且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假设下,对累计成本率和每年成本率进行测算,得到表15、表16和表17。

由表15-1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本率的变化很不稳定,应用成本率的意义不大。另外,上述例子都假设赔款与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与估计相吻合;一旦这些估计发生偏差,那么相应的准备金、已赚保费也会发生显着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加大成本率的波动。

六、对国内保险业的借鉴

总的来说,测试法在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上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方法已经逐步得到各方的认可。然而对国内保险业来讲,测试法却显得很陌生。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渐成气候的形势下,引入并借鉴测试法已成为必然的选择。不过,长期以来,数据缺乏有效性、业务系统二次开发力度不够、业务操作尚不规范统一等问题,会直接影响测试法在国内保险业的使用效率和作用发挥。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针对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测试法对国内保险监管、产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及分析有以下借鉴之处。

1. 充足性测试可按照计算未来预期成本的方法进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但该办法对如何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不明确,测试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如前所述,测 试法的程序3要求保险公司计算未到期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慎用贴现率。在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以及各保险公司投资业绩不甚理想的环境下,使用贴现率的时机不够成熟;二是应考虑分期应收保费计划的操作惯例和系统实现方式。目前,各产险公司虽然允许一些大客户使用分期付款计划,但很少在业务系统有所体现,一般是手工操作或仅在财务系统中记录。

2. 测试法的程序1和程序2要求保险公司精算人员对赔款和费用的分布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然后根据分析和预测的最新结果进行相关计算。这对数据的集中性和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监管部门要求各产险公司定期提供xml格式的数据,这在机制上为数据集中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宏观上,针对国内的行业现状,建议在现有的行业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加强赔款和费用分布的研究,掌握各类险种的承保理赔规律,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并对外,形成一套准备金的计量标准作为监管依据,从而避免各公司各自为政和故意扭曲经营数据等行为导致的信息失真,确保各公司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能够达到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在微观上,建议严格各险种条款中保险责任的界定,加强各险种条款间差异的研究,尽快制定产险统计指标的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数据的质量,防止数据资源的浪费。

3. 测试法要求退保金计算必须实现逐单化和电子化。逐单化和电子化是相辅相成的。就现阶段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为达到逐单化和电子化的要求,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IT技术支持必不可少。由于长期以来各产险公司不重视退保工作,突出表现是新产品在写入系统时往往缺乏退保考虑,因而在实践中,退保金的计算更多的是停留在手工层面。二是业务操作的复杂性。一方面,各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多种多样,各产品对于退保的规定有不少差异;另一方面,迫于竞争的压力,即使相同的产品,应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会做一些变通,如降低退保手续费率等。因此,业务部门在提交IT需求报告之前,有必要总结整理各产品业务流程和操作细则,在此过程中,IT部门可协助提供系统的历史记录。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5

    为了规范非寿险业务的发展,加强非寿险业务的核算工作,促进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科学管理和准确计算,减少经营非寿险业务的公司管理层对准备金提取的人为干预和主观臆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保险业界都极为重视准备金领域的理论及其实践操作和监管模式的研究。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1]由此可见,目前监管部门在准备金监管上,对短期险和长期险业务等同对待,均要求按照传统的比例法计提,并没有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该试行办法明确了传统比例法的法律地位,并最先以法律的形式将精算理念引入准备金的核算,势必有力推动产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管理。该试行办法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按比例计提,因而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有了相当大的改进。但相对于目前产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方式而言,试行办法仍有一些不足。一方面,各产险公司长期险业务以楼按为主,而该类险种保险期间较长,一般涉及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等较长时间,最高甚至可达三十年;另一方面,该类险种的签单费用一般偏高,后续费用较低,呈现费用前期集中的特点。试行办法在忽略签单费用的基础上,以签单保费为基数比例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签单费用列入当期费用核算,结果导致当期费用高估,利润考核数据严重失真,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业务导向。也就是说,不考虑签单费用而以签单保费为基数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从而引起业界对此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重点介绍和分析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并结合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大胆思考,希望对国内产险公司的经营和政府监管有借鉴意义。

    二、美国保险官协会(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的规定

    1997年,美国保险官协会修订了《财险与意外险公司的会计实务与程序指南》,并于1998年开始实施。该指南明确了对长短期险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规定使用不同的计提方式。按照该指南的规定,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结果来计提,其中未赚比例的估计值取合同未到期期间预期成本(含赔款和费用)与整个合同期间预期成本的比率。对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该指南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在计提之前需要计算三个金额(即经过三个测试程序):第一个金额为假设合同终止情形下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应支付的退保金额(测试程序1);第二个金额为保费与未赚比例的估计值的乘积(测试程序2);第三个金额为合同未到期期间未来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测试程序3)。[2]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NAIC对短期险未到期准备金规定的提取方法比较简单,容易理解,电脑系统也容易实现;而对长期责任准备金,无论是客观数据的要求,还是主观上的估计,其内容都要丰富得多,电脑系统的实现也比较复杂。

    一般在实务处理上,长期责任准备金有一些要求。第一,逐单与汇总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的头三年内,保险公司必须在逐单进行三个测试程序之后,按照最大的计算结果逐单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已赚时间超过三年的合同,保险公司却是在逐单测试后,按风险的特点将上述三个金额分类汇总,然后取最大值作为某类别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二,使用最新数据进行估计的要求。NAIC关于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规定,突出了“估计”和“预期”这两个概念,这与传统的以会计保费为基础的比例法迥然不同。比例法按照固定模式进行机械化的计算,而NAIC的规定则要求精算人员进行估计和判断,更加侧重于经验的运用。一般来讲,在每个准备金报告日期,NAIC要求精算人员使用最新的经营数据对预期成本重新估计,并使用这种结果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贴现的要求。传统的比例法在计算各项准备金的过程中不允许贴现,而NAIC在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第三个金额的过程中,涉及了现值的计算。这里必须注意两点:(1)贴现时间长度的确定。一宗赔案从发生、报案到结案的整个过程中会有多个关键时间点,如事故发生时间、报案时间、立案时间、结案时间、赔款支付时间等,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因缺乏相关的技术力量,往往会出现因理解差异从而导致错误计算贴现时间长度的问题。为此,NAIC明确规定了贴现时间长度按照未来预期赔款与费用发生的日期计算。(2)贴现利率的选择。NAIC规定,计算使用的贴现利率应低于下列两者当中的较小者:当前五年期国债的到期收益率;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资产的到期收益率减去1.5%后的差额。第四,与财务口径保持一致的要求。长期责任准备金最终要在年度报表中体现,因此为保证一致性和连贯性,计算长期责任准备金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了分保。另外,计算预期成本时,如有必要,可扣除未来预期残值和追偿款收入。

    为行文方便,本文将NAIC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称为测试法。

    三、三个测试程序的比较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变幻莫测,因而准备金特别是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提取原则和方法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各方争议和分歧颇大。测试法的三个程序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进行了阐述,这充分显示了测试法的谨慎性。同时,选择三个程序最大结果的机制,也有力地说明了测试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谨慎性和保守性确保了测试法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该方法倍受各国监管者的青睐。

    计算退保金程序主要是保证保险公司在业务停办、合同提前终止时有足够大的准备金用于支付退保金。这种思路遵循了清算会计的理念,侧重于在停办业务的假设下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义务。该程序客观性强,无需精算人员的专业判断和经验分析,一般根据条款约定的方式来计算退保金。大多数条款规定,退保时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计算的未赚保费退还,从而使得该程序容易理解和掌握,便于操作及电脑系统的实现。在这个程序下,通过准备金提取和返回机制,保险公司每笔业务的保费都是在该保单的整个保险期间内按比例赚取的。

    按照未赚比例估计长期责任准备金程序,其显着作用是消除了“成长惩罚”。所谓“成长惩罚”,是指在传统的比例法下,准备金按照保费比例计提;其提取和返回机制使得保费在整个保险期间分期赚取,而占比较大的签单费用却一次性记入签单当期,这种收入与费用匹配不合理的弊端,造成保险公司陷入了“做的规模越大,当期利润越紧”的尴尬境地。未赚比例程序在使用过程中,其未赚比例的计算必须考虑赔款、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分布,从而保证了每笔业务的收入与成本能很好地配比,有效地解决了“成长惩罚”的问题。如在一年最后一天承保的保单,签单费用占比15%。按照比例法,该笔保费基本上全部记入准备金,转为今后的收入;而大额的签单费用却全部记入当期,作为本年费用,故这种方式对签单部门极不公平,本年利润严重缩水。但按照测试法,该程序却是通过未赚比例的估计,准备金仅按照保费的85%提取,故该做法极好地消除了比例法造成的不利影响。

    计算现值程序主要是针对产品定价不足而设计的;它完全撇开保费,其未来成本的估计全部建立在对未来风险判断的基础上。因此,只有这个程序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该程序有很强的主观性。为了避免操作上的随意性,监管者一般都会对未来成本的估计、贴现时间长度的计算和贴现利率的选择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以形成行业的统一标准,树立行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有效降低定价不足风险、最大程度上满足产品监管的需要,是该程序最突出的特点。

    对上述三个程序的比较归纳如表1所示。

    四、风险分布对测试法的影响

    风险分布不同的合同,在使用测试法的过程中,其占主导地位的程序是不同的。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由于按比例提取准备金的方法比较保守,测试程序1容易占主导地位;对于成本后置的合同,测试程序2有优势;对于定价不足的合同,准备金一般按照测试程序3的结果计提。在实务中,不同标的的合同,其成本分布千变万化。有的合同,其成本在逐年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又逐年下降,在这种情形下,其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中,占主导优势的程序则分阶段有所差异。

    现在考虑三份不同的长期合同,保险期间分别为5年期、2年期和6年期(见表2)。如果假设承保在每年内是均匀分布的,那么不失一般性,可假设以上三份合同在年中开始生效、合同期内每年的赔款与费用均发生在年中、三份合同在保单签发时均有15%的签单费用、之后均有总和为80元的赔款与费用支出。

    注:合同1原来是5年,但这里假设理赔需要6年才结束。同样的考虑适用于合同2和合同3。

    首先,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都是100元,那么每份合同都有5元的利润,利润率为5%。现按照三个测试程序对这些合同分别计算应提取的准备金,其中,测试程序3按照5%的贴现率计算。具体结果如表3、表4和表5所示。

    注:①第2列即测试程序1有一定的规律,如第一年后的测试值减少了10,而第5年后的测试值正好是10;从第2年开始,每年的测试值等额减少20。

    ②84.21=100×(80÷95)。其中,95为整个合同期间的预期成本,80为未到期期间的预期成本。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③67.73=0.77×1.05-0.5 7.88×1.05-1.5 … 7.41×1.05-5.5,同列的其他值类推。

    {4}以下表中的计算说明类似。

    合同1在第5年和第6年的赔款与费用有所降低,因此在中间年份,该合同准备金的计算以测试程序2为主;但在合同期间的尾部年份,测试程序1重返主导地位。由于合同2的成本前置,测试程序1比其他两个程序保守得多,因此该合同每年的准备金全部按照测试程序1来计算提取。与合同2相反的是,合同3的成本明显后置,即成本主要发生在保单后期,在这种情形下,准备金的计算提取以测试程序2的结果为主。由于存在承保利润,测试程序3的结果未出现在准备金中。

    其次,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85元。此时公司出现承保亏损,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09.1%[=(85×15%+80)÷85]。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6、表7和表8。

    此时,测试程序3计算的结果出现在合同1的中间年份和合同3的尾部年份。对于成本前置的合同2而言,相对保守的测试程序1仍然占主导地位。

    最后,假设每份合同的保费为60元。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相当大的承保损失,测试程序3在长期准备金的计算中凸现出来。每份合同的成本率为148.3%[=(60×15%+80)÷60]。重新计算准备金,得到表9、表10和表11。

    除了合同2的第2年外,测试程序3在其他地方都占主导地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1和合同3中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超过保费,合同2第一年的准备金也超过保费。更为特别的是,合同3在前两年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出现递增,这种现象意味着在这段时期保险公司的已赚保费为负数,这就是严重的“成长惩罚”。

    五、测试法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虽然测试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与监管者的监管诉求不谋而合,然而,它必须经过三个测试程序,并选取最大值计提准备金,故这种方式决定了它必然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由于这种内在的选择机制,故在计算准备金过程中,测试法使用程序将不连贯,从而使得每年已赚保费和成本率会发生比较大的波动。

    (一)已赚保费的分析

    已赚保费分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两种。简单地讲,累计已赚保费就是保费减去准备金后的差额;每年已赚保费为累计已赚保费在每年的增量。对上述三份合同的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进行计算,得到表12、表13和表14。

    由表12-14可见,在保费为60元时,累计已赚保费和每年已赚保费会出现负数。另外,即使赔款与费用流按照平滑的趋势发展,已赚保费也不一定会出现平滑的趋势。例如,合同3的赔款与费用流呈现递增的趋势,当保费为100元时,每年已赚保费却在第2年和第3年之间呈现下降的趋势。出现这种异常的原因,在于NAIC规定取三个测试程序结果的最大值作为准备金这种选择机制。

    (二)成本率的分析

    如果保费收入与成本不能较好地匹配,那么在保险期间内的成本率变化是不稳定的。在赔款与费用的估计没有发生变化、且与实际情况相吻合的假设下,对累计成本率和每年成本率进行测算,得到表15、表16和表17。

    由表15-1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成本率的变化很不稳定,应用成本率的意义不大。另外,上述例子都假设赔款与费用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与估计相吻合;一旦这些估计发生偏差,那么相应的准备金、已赚保费也会发生显着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加大成本率的波动。

    六、对国内保险业的借鉴

    总的来说,测试法在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上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该方法已经逐步得到各方的认可。然而对国内保险业来讲,测试法却显得很陌生。在保险业对外开放渐成气候的形势下,引入并借鉴测试法已成为必然的选择。不过,长期以来,数据缺乏有效性、业务系统二次开发力度不够、业务操作尚不规范统一等问题,会直接影响测试法在国内保险业的使用效率和作用发挥。本文认为,就现阶段而言,针对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测试法对国内保险监管、产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及分析有以下借鉴之处。

    1. 充足性测试可按照计算未来预期成本的方法进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但该办法对如何进行充足性测试并不明确,测试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如前所述,测试法的程序3要求保险公司计算未到期预期成本的现值减去未来应收保费的现值的差额。但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慎用贴现率。在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以及各保险公司投资业绩不甚理想的环境下,使用贴现率的时机不够成熟;二是应考虑分期应收保费计划的操作惯例和系统实现方式。目前,各产险公司虽然允许一些大客户使用分期付款计划,但很少在业务系统有所体现,一般是手工操作或仅在财务系统中记录。

    2. 测试法的程序1和程序2要求保险公司精算人员对赔款和费用的分布进行合理的分析和预测,然后根据分析和预测的最新结果进行相关计算。这对数据的集中性和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前,监管部门要求各产险公司定期提供xml格式的数据,这在机制上为数据集中化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宏观上,针对国内的行业现状,建议在现有的行业数据集中的基础上,加强赔款和费用分布的研究,掌握各类险种的承保理赔规律,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并对外,形成一套准备金的计量标准作为监管依据,从而避免各公司各自为政和故意扭曲经营数据等行为导致的信息失真,确保各公司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能够达到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在微观上,建议严格各险种条款中保险责任的界定,加强各险种条款间差异的研究,尽快制定产险统计指标的行业标准,切实提高数据的质量,防止数据资源的浪费。

    3. 测试法要求退保金计算必须实现逐单化和电子化。逐单化和电子化是相辅相成的。就现阶段国内各产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而言,为达到逐单化和电子化的要求,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一是IT技术支持必不可少。由于长期以来各产险公司不重视退保工作,突出表现是新产品在写入系统时往往缺乏退保考虑,因而在实践中,退保金的计算更多的是停留在手工层面。二是业务操作的复杂性。一方面,各产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多种多样,各产品对于退保的规定有不少差异;另一方面,迫于竞争的压力,即使相同的产品,应客户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会做一些变通,如降低退保手续费率等。因此,业务部门在提交IT需求报告之前,有必要总结整理各产品业务流程和操作细则,在此过程中,IT部门可协助提供系统的历史记录。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6

欧洲银行业监管局的前身是欧洲银行监管机构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1月1日。今年3月,它组织对欧洲的90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压力测试(德克夏银行集团是其中之一),测试2011~2012年间各家金融机构抵御压力事件的能力,测试内容包括压力情形对金融机构损益的影响、对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对核心一级资本的影响和对风险缓解措施的影响。

欧洲银行业监管局的做法听起来逻辑性很强。第一步,确定宏观经济恶化的主要因素,选取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生、美国经济低迷导致欧洲内部和外部需求减弱以及美元贬值作为测试的压力情形。第二步,确定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测试的起点(Baseline),及压力情形导致的宏观经济指标变化状况。以实际GDP增长、通货膨胀率、失业率、政府债券收益率、股票价格、房屋价格作为测试的宏观经济指标。第三步,通过计量模型或模拟技术,量化宏观经济指标变化对每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的影响。很明显,每个步骤中设定的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和采用的量化方法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比如,此次压力测试假设欧元区总体股票价格下跌15%,区内每个国家股票价格下跌的幅度是根据各国历史上股票市场的波动性(使用MSCI指数),通过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1日间股票日收益的标准差进行校准。其中,15%的下跌幅度是否合理及校准选择的时间段能否合理代表2011~2012年股票价格下跌幅度都很容易遭到质疑。此次压力测试还假设美国经济低迷从2011年第二季度开始影响欧洲地区,对私人消费和投资的影响分别为2.2%和5.6%,并假设美元名义有效汇率贬值4%。这些假设的合理性如何也未可知。再如,假设参加压力测试的金融机构2011~2012年间的资产负债表与2010年相同,产品组合也完全相同,在此期间到期的资产、负债由完全相同类型、相同风险状况和相同期限的资产、负债来代替。这样的假设看起来完全是出于测试方便的目的。

德克夏银行集团是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于列入银行账簿的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此次测试的做法是,如果内部评级结果相当于标普和惠誉的AAA级、穆迪Aaa级,在压力情形下也不进行降级;相当于标普和惠誉的AA到A-级别及穆迪Aa2到A3级的,在压力情形下下降两级;相当于标普和惠誉BBB+及穆迪Baa1级以下的,下降四级,但不会低于CCC级。评级走势如图1所示。出于保守目的,计算预期损失的违约概率以外部评级公司(标普、穆迪和惠誉)不同级别客户两年累计公司违约率作为替代,违约损失率设定为40%;而且,无论是销售目的(Available for Sale),还是以公平价值计入损益的股权暴露与列入交易账簿的风险暴露处理方式相同,使用同样的估值折扣率。其他以公平价值计价的资产都按照全部持有到期来处理。

德克夏银行集团压力测试结果不算太差。在压力情形下,2011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预计为11.6%,2012年进一步下降到9.3%,最终监管结论是不需要增加额外资本。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对该银行集团资本充足率的实际状况分析,也可以印证这一结论。2008年到2010年末,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和资本充足率都不断上升,2010年末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水平甚至远超过“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在此期间,不良率虽有上升,但绝对水平仍保持在低位。单纯从这两项指标考察,该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逐步改善,很难与银行被分拆的命运关联起来。

压力测试结果还显示,税后净利润由2010年盈利7.24亿欧元变为2011年亏损5.84亿欧元,看起来压力情形的影响已足够严峻。而实际情况是,2011年上半年,德克夏银行集团被迫加速出售资产,导致资产的公平价值向下调整,仅这一项亏损就达到了35.67亿欧元。

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已在压力情形之外

德克夏银行是一家国际化程度非常高的银行。2008年年末,对欧盟国家的总风险暴露占德克夏银行集团风险暴露的71.1%,尤其是对法国和比利时的风险暴露合计占到全部风险暴露的34.6%。2008年和2009年,对希腊的风险暴露都未见单独披露。2010年,对希腊的风险暴露占集团风险暴露的1%。按照当年集团风险暴露5476亿欧元的总额推算,对希腊的风险暴露约在54亿欧元左右。据披露,截至2011年6月30日,德克夏集团对希腊的暴露绝对额为41.62亿欧元,这意味着2011年上半年该银行对希腊风险暴露主动压缩了约22%。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

为了评估欧洲债务危机的可能影响,此次还专门就欧洲债务危机进行了压力测试。按照测试规则,被测试的金融机构持有的债务如果列入交易账簿,根据压力情形下的利率变化和信用利差拓宽程度,使用市场风险折扣对估值进行调整(如表2所示)。如果债务列入银行账簿,则设定保守的违约损失率水平,测算在压力情形下的违约概率变化及相应的准备金水平。出于保守目的,还设定了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最低水平。

虽然列入交易账簿的债券的估值折扣已较为保守,但德克夏银行集团列入银行账簿的希腊风险暴露份额更大。由于国家的内部评级模型往往由历史违约率推断得出,而国家历史违约率和损失率相对其他内部评级法下分类资产而言非常低,即使是处于压力情形下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也很容易低估风险。以希腊债券为例,在未违约之前,选取标普1981~2010年CCC级公司类债务人2年期平均累计违约概率(理论上违约概率值应高于国家的违约概率)36.79%、违约损失率40%进行计算,压力情形下的预期损失率(“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也仅为14.72%。而据2011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披露报告,德克夏银行集团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希腊债券总额为17.97亿欧元,之后到期的债券为23.65亿欧元。该银行预计202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债券损失在21%左右,为此提取了3.77亿欧元的准备金。

压力测试恰忽略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德克夏银行集团的业务线由零售和商业银行业务、公共和批发银行业务、资产管理和服务组成,其中,公共和批发银行业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和公共部门。2008年,该银行的长期承诺金额高达3626亿欧元,融资主要依赖回购交易、中央银行借款、政府担保产生的银行间存款和非银行存款、信托存款、大额存单等短期资金来源,这种模式曾广为市场诟病。金融危机期间,德克夏银行集团因对美国风险暴露金额较大,在无法依赖市场获得流动性情况下,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政府对该银行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到期,及2008年10月9日至2009年10月31日间签约、发行、更新合同的负债、债券和证券进行担保,总金额高达1500亿欧元,以化解暂时性的流动性危机。2008年9月,比利时、法国政府对德克夏银行集团的股东增资60亿欧元,帮助其恢复清偿能力。意识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后,2009年,该银行通过出售165亿欧元资产和发行460亿欧元有政府担保和无政府担保的长期债券方式来改善流动性。即使如此,流动性紧缩的情况似乎仍没有实质性缓解,如表3所示。2011年3月,德克夏银行再次向欧洲央行融入175亿欧元。但进入二季度后,随着欧洲债务危机的蔓延,德克夏银行集团已很难再获得短期融资。

此次压力测试虽然评估了压力情形下利率变化对德克夏银行资产和负债项目的影响,但未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专门评估,如表4所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比利时监管机构从2009年6月30日开始,要求德克夏银行集团按月计算压力情况下要求的流动性和可获得的流动性比例。然而,据该银行2009年年报披露,监控指标(压力测试比率)没有超过警戒线(100%),其仍然可以应对极端情况下的流动性变化。2010年及以后压力测试比率的情况在年报中语焉不详,也没有明显的流动性风险提示。

压力测试的实践道路仍然很长

“巴塞尔协议Ⅱ”第二支柱下巴塞尔委员会将压力测试的功能大致归结为七类:对承受压力下的风险暴露进行前瞻性评估,针对压力情形建立风险缓解策略和防范计划;提升银行自身对风险的理解,便于监控风险的持续变化;设定风险偏好和容忍程度,使风险暴露与确定的风险偏好和容忍程度保持一致;对“厚尾风险”进行量化,重新评估建模假设的合理性;从资本、盈利、流动性等方面全面评估银行抵御压力情形的薄弱环节;纳入资本和流动性规划及战略决策过程;就银行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程度、风险暴露和风险缓解战略进行内部和外部沟通。2008年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压力测试的有关监管要求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涵盖压力测试目的、范围、程序、风险因素和压力情形选择、监管机构评估等要素在内的压力测试监管体系。然而,受制于技术和判断能力的制约,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压力测试结果偏离实际的状况。德克夏银行通过了压力测试却仍难逃被分拆的命运充分说明,压力测试的监管要求与实践之间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压力测试过程比压力测试结果更重要。全面的压力测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中,从“巴塞尔协议Ⅱ”第一支柱的压力测试到第二支柱的压力测试应循序渐进、由简入繁,将确立压力测试的目标作为开始(目标决定了压力测试的范围及结论的参考意义)。目标确立的范围越窄,压力测试贴近现实程度的干扰因素越少,结果越具有参考意义。确立压力测试目标后,需要考虑外部环境的变化程度及银行可能受到影响的风险暴露范围。对外部环境变化程度的把握,需要有专业机构定期跟踪和预测(此次压力测试对宏观经济指标在2011~2012年间的预测基本都来自欧洲央行等专业机构,并尽可能保守处理)。在此之后,设计压力事件。虽然建立压力事件与风险因素的量化关联关系在技术上颇为复杂,但更关键的还在于为构建两者关联关系而设定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此次压力测试假设德克夏银行集团在2011~2012年间资产负债规模与2010年保持不变,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该银行一直通过出售资产降低杠杆水平,资产规模不断缩小是2011~2012年的基本态势)。最后,压力测试应该定期进行,成为银行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融入内部经济资本的管理过程,不断总结最佳做法。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7

本文通过国际经验和我国试点法规条文,以及青岛、长春、南通等地“先行先试”护理保险政策的分析,试图来回答长期护理保险定型的最优“中国方案”应该是什么。“政策试点”是我国政策过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从全球政策过程的实践和理论来看,又是一个独特的现象 [5 ]。在实践上,它具有试错法和“船小好调头”的优点。有学者通过考察中国农村医疗融资体制过去60年的演变历史,发现决策者和政策倡导者在不断地试错中,通过比较学习借鉴,最终找到了令人满意的方案以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所以,对于快速转型期的中国,适应能力更至关重要 [6 ]。在理论上,汇集和提炼政策试点、政策推广等本土政策实践中的经验性知识,有利于摸索出中国政策过程的内在逻辑,讲好政策过程的“中国故事”,讲透政策过程的“中国道理” [7 ]。

二、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的国际经验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我国社会科学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为了少走弯路,需要充分利用国外科学的制度资源,“这可以成为我国社会科学的有益滋养。要坚持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深入研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课题” [8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从最早的荷兰算起,至今将近半个世纪。移植其他国家的政策可以降低偏差,再结合自己的国情,就可以避免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 [9 ]。总结这些国家的制度经验,主要有如下几点:

1. 规范责任机构,多部门通力协作

各国在较长时间的讨论、论证后,都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了领导机构负责运行,责任范围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服务提供、待遇支付、申请认定以及质量保障等诸多方面。

2. 多元筹资渠道,以个人缴费为主

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费、政府补贴等渠道。由于老年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等影响,各国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比例有较大的差异。总的来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个人缴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

3. 以失能老年人受益为主,遵循制度目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下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心理慰藉等服务需求和收入支付的贫困化。应该说,各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失能老年人为主要受益对象实现了该制度的目标。荷兰、德国和卢森堡几乎全民参保 [10 ],日本介护保险覆盖40岁以上国民,但受益对象以65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为主,40―64岁参保人的护理需求则限制在痴呆、脑血管病等16种特定疾病范围内。以色列、韩国受益老年人较少 [11-12 ]。

4. 完备的服务供给体系,突出“三为”政策导向

各国服务提供体系都很重视居家护理与社区护理,遵循“预防先于照护,居家服务先于机构服务”的理念。它既适应了老年人离不开熟悉环境的心理需求,也便利了老年人的服务场所,还避免了住院和护理机构的高昂费用问题。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政府、营利组织和NGO三方供给体系中,政府退居到政策制定、引导改革、质量监管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地位,民营组织接手承担了服务供给主体的责任。“居家预防为先,提供服务为主,民营机构为重”是发达国家经历教训后的政策转向。在服务提供方式上,各国也特别注重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的结合。

5. 关注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

不管是崇尚自由主义的欧洲国家,如荷兰、以色列、德国、卢森堡等,还是信仰儒家文化的日本、韩国,都注重对低收入人群、生活陷入困境的老人和儿童提供保护,??行免费的护理待遇。对于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如无业者和儿童,保险费则由政府来承担。对于那些经过经济审查确认其收入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人,自付费用通常可以全部或部分豁免。

6. 配套体系完善,重视“保驾”功能

上述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失能等级鉴定机制、服务供方遴选机制、护理员培养培训机制以及质量监管机制,这四个机制虽然是配套体系,但也是基础体系,它们是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顺利运行的“四驾马车”。如果缺乏“保驾”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不可能可持续运行,因为健全的服务供给体系始终是这个制度的核心目标。

三、长期护理保险先行试点地区政策的评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先后有一些地方政府进行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先后有山东省青岛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出台了失能人员社会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而北京市海淀区实施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公私合作模式护理保险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本文对青岛、长春、南通、海淀三市一区“先行先试”地区护理保险政策进行全方位评价,应该有利于当前其他12个试点城市的政策设计和顺利推行。

1. 参保对象和受益人群

参保对象。(1)政策情况。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覆盖本市城镇和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2015年1月扩面到新农合),长春市和南通市都规定为本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海淀区城乡户籍18岁以上的居民自愿参加失能护理互助保险。(2)评价。长春市和南通市的参保对象局限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将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外,有违社会公平,不利于做大基金规模,也不符合农村失能老年人的照护服务严重不足的现实。两地的新政策又制造了新的“碎片化”。海淀区采取公私合作模式,辖区内公民自愿参加有一定的合理性。显然,青岛市的政策既有公平性也具备科学性。

受益人群。(1)政策规定。青岛市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标准进行初步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有慢性疾病明确诊断的参保人。长春市规定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40分)。南通市政策是经过不少于6个月治疗,且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得分低于40分的人员。海淀区明确了参保人达到65周岁,经医疗机构评估的失能老年人。(2)评价。青岛市政策受益面要大于长春市和南通市。长春市规定,只有入住定点机构的重度依赖人员政策可能造成更多的失能人员选择住院或入住养老机构,才能享受到医疗照护保险待遇,这样可能会产生“社会性住院”现象。

2. 资金筹集与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待遇的支付,二者是该保险的重要保障。青岛、长春、南通、海淀三市一区的政策条文有较大的差异(表1)。

(1)从资金筹集渠道来看,青岛、长春、南通三市都划转了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基金,问题是如果医保基金结余较少或不够的情况下,护理保?U资金来源就缺乏可持续性。海淀区政府财政补贴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尤其是对弱势群体的免费参保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规定个人缴费不少于15年,政府补贴不超过15年,这意味着15年后海淀区护理互助险演变成纯粹的个人投保的市场行为,政府责任完全“退场”与失能社会风险的化解机制相违背。(2)在待遇支付上,青岛、南通和长春(对因病短期失能人员)按照入住服务机构类型,长春按身份(职工与居民)、海淀按失能程度支付不同标准的待遇。因利益驱动,按入住服务机构类型付费方式不利于“医养融合”机制的建立。按不同身份付费方式仍然沿袭了其他五大社会保险的建制思维,即便是考虑到两类人群的缴费成本,新制度建立为什么不能做出打破身份制束缚的尝试?海淀区形成的护理互助险基金如果全部投保商业保险公司,那么可能存在商业保险的市场贬值风险,最终政府的“兜底”责任仍然无法避免。另外,青岛市个人接受居家和机构服务自付比例均为4%,医院专护服务自付比例为10%,而日本居家、社区和机构服务自付比例均为10%,而韩国居家服务自付15%、机构护理自付比例达20%。这表明了青岛市长期护理险的共同保险个人比例明显偏低,可能无法约束受益人过度消费。相反,南通市的自付比例又过高,达50%左右。

3. 服务内容与服务供给

青岛市根据服务地点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居家医疗护理照料,第二类是机构长期医疗护理,第三类是医院医疗专护。长春和南通认定服务分为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两种。海淀区提供居家、社区和机构照护服务,以及家庭互助、志愿服务。服务供给体系上,青岛市由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定点医院,以及医疗服务机构、老年护理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组成,上述92%为民营机构。长春市医疗保险机构颁布的医疗照护机构定点单位共有46家,其中各类医院25家,各种养老机构或护理院21家,全市专业照护人员4 000多人。南通市截至2016年6月底,定点照护机构有6家。海淀区由服务商向投保老人提供有需要的服务。由此分析,青岛市养护服务以民营机构为主体的做法值得提倡。长春和南通的服务供需处于失衡状态,如何培育更多有资质的机构和护理员应该是两市下一步重点发展的对象。海淀区由保险公司来审核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决定买单金额的多少,有益于服务的买方市场。

4. 结算办法与质量监管

青岛市实行总额预付制,按床日定额包干,分为60元、170元、200元三档。长春市实行按日包干,以及按项目范围限价的方式管理和结算。南通市针对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照护保险和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的,都按床日定额结算;针对居家照护服务的人员,在支付标准范围内按实结算。海淀区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服务供应商之间结算。三市按床日定额包干制仅仅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服务制定了给付上限,而未像德国、日本那样根据参保人的失能等级来支付不同时长和不同价格的服务,不利于成本控制。关于质量监管部门,青岛市和长春市是医保经办机构,南通市是专门的照护保险经办机构,海淀区是民政部门。可以看出,长期护理保险在三市一区实施,仍然遵循我国传统的“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管理模式,哪个部门牵头推行,哪个部门就负责监管。其实,社保、卫生以及民政三个职能部门在护理保险管理上各有优缺点,应该摒弃部门利益、齐心协力做好这个民生工程。

四、长期护理保险的“中国方案”思考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试点和推广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国意识。虽然西方政策科学和政策执行理论走在国内的前头,但我们不能盲目全部照抄国外经验,既要了解西方政策的理论,也要考量其本土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是“地方性知识” [13 ]。上述对国内“先行先试”地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评价,实质是国内经验的试错总结。国际和国内这两种经验都具有普遍性但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因此,在酝酿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方案”的过程中,不仅要学习借鉴他们的普遍性,而且应理解适应他们的特殊性。基于此,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框架的组成部分宜做如下设计。

1. 政策制定与责任部门

从《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文来看,虽然目前是推进试点的指导意见,但正因为作为“第六大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其中至少有三个方面有待商榷与调整。

一是文件的行政级别不高。《意见》的文号是人社厅发〔2016〕80号,发文单位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这是一个厅级级别文件,不是部颁文件。在我国政策管理中一直是科层制,行政级别的高低与政策出台的号召力、下级部门的执行力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如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试点,提升到由人社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来发文是不是效果更好一些?

二是单方发文不利于协作。前文已述欧亚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立法都规范了有关责任部门,而且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表明各个部门的具体分工。《意见》的者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仅此一家。与长期护理服务密切相关的卫生、民政等部门不见踪影。这个问题其实与第一个问题相关联。因为人社部办公厅无法协调卫计委、民政部的办公厅,所以出现了“孤家寡人”文件,导致实践中缺乏部门之间分工协作。三市一区“先行先试”政策也有类似问题。

三是部门资源不能共享。2016年6月16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确定第一批部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确定了全国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部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6月27日,人社部办公厅的人社厅发〔2016〕80号文件,在全国15个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从长期护理保险本质来说,日常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与康复是该保险的重要服务内容。为了使长期护理险顺利推进,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理论上,15个护理保险试点单位可以在50个部级医养结合试点市中遴选产生。事实上,只有齐齐哈尔、苏州、南通、青岛、上海以及重庆6个护理保险试点市出现在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里,占全部护理保险试点市的40%,在医养结合试点市中占12%。

很显然,上述三个方面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导致的,那就是《意见》的制定和者的行政层级不高。为此,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中国方案”的第一步应该做如下思考:在中央层面,由人社部牵头,联合发改委、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制定《关于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上?蠊?务院,再由国务院办公厅讨论同意后颁布文件,这样才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地方上,试点推广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文件,人社局根据国务院文件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实施细则》,除了与上述部级部门相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外,在业务上还需要与老龄、残联、土管、工商、公安、消防、红十字、慈善总会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协作。

2. 参保对象与受益人员

《意见》规定,“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在试点阶段,以重点目标人群为参保对象和受益对象有利于摸索经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和受益人群。

但是,在试点扩面和制度定型之际,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方案设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参加“新农合”人数为7.36亿人 [14 ],到2015年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6.66亿人(职工为2.89亿人,居民3.77亿人) [15 ],二者合计14.02亿人。真正实现了全民参加医疗保险。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那么长期护理保险也等于实现全民覆盖。这一方向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是相一致的。全民覆盖有利于做大“保险池”,由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较低,也由于失能老年人的基数较大,所以,日本介护保险以40岁以上国民为参保对象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否则,护理保险基金收支有较大风险,继而财政补贴压力过大。但是,六个国家在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过程中体现社会公平的理念值得我们学习,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

“保基本”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可以体现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第二个层面,65岁以下的参保对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规定可以借鉴日本和韩国的政策。以长期依赖或特定病种为受益条件符合人性化、公平性的特征。目前国内“先行先试”的三市一区还没有做到两个层面的决策考虑。

3. 保费缴纳与待遇支付

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重要来源。《意见》第七条指出,“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来划转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做法(表1)是否是一个创新,值得商榷。尽管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与医疗服务有一定的关联,但这是对德国、卢森堡、日本和韩国“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政策的一种错误解读。所谓“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其实质在于:一是在参保对象上,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民都要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二是在征缴方式上,随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三是在基金管理上,交给医疗保险基金代管;四是在业务上,如德国医疗保险机构掌握着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参保者的档案资料,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审查护理保险服务的申请和服务提供的效果 [16 ]。但是,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核心在于:缴费率是单独制订的,基金账户在医保基金内设立专门账户、互不透支,医保机构的代管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于上述分析认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时,基金筹集需遵循下列几个原则:第一步,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这是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下不增加社会保险总费率的一个变通过渡的适应方式。第二步,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费率多少由人社部给予一个指导标准,各地可以上下浮动。

《意见》第八条规定,“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相比于日本和韩国,偿付率70%是一个比较公允的标准。到制度定型时,待遇支付需要具体细化。一方面,“居家服务优先”,接受居家护理服务者,保险待遇支付政策要有所倾斜,可以防止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规模的过度膨胀。另一方面,做好两个区分:首先,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差异。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其次,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定点医院之间的待遇差异。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目前在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定点医院可以接受长期护理服务,等到制度成熟后,除了三级甲等医院可以设立附属养老护理院,其他二级以下(含二级)医院或转行办养老护理院,或老年病专科医院,作为正式医院挂牌的不可以接受长期护理服务需要者,但可以与养老机构签约提供医疗保健与康复“外包”服务。

4. 申请程序与等级认定

《意见》中目前还没有对参保人申请服务的程序以及失能等级如何认定的具体规定。然而,二者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处于关键的技术环节,属于该体系的基础地位。上述六??国家的申请程序和等级认定非常完备。国内青岛、长春和南通三市都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的失能程度评分作为申请认定的标准,其中,青岛市为小于60分,长春市和南通市是小于等于40分。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在实践中导致失能程度不同的申请人享受同一服务标准,在支付上产生了不同失能人员“低者高就”的待遇水平。下一步试点推广和制度定型,申请程序和等级认定的重要性不能忽视。

申请程序方面,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等级认定方面,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实践开发出一套适合我国老年人的护理等级认定的全国统一的调查表,然后计算不同失能类型的护理服务所需时间,并把服务时间换算成等级认定标准时间(德国、日本)或分数(韩国),以此来判定不同等级 [17 ]。这样才能保证等级认定标准的合理性、客观性和科学性。青岛、长春和南通单纯依据失能评分“一刀切”,这样的等级认定标准过于单一、不科学,因为护理时间和失能程度不一定成正比例关系。

5. 服务内容与供给体系

对于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内容,《意见》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结合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要求,针对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和心理慰藉等长期护理服务,依托社区照护服务资源,重点开展居家失能老年人的助餐、助浴、购物、户外活动以及家庭病床等服务。对于重度失能老年人,偏重医疗保健康复的入住定点医疗机构,偏重日常生活照料的入住定点养老机构。长远来看,两种类型的机构服务应该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意见》第十三条要求,“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在服务供给体系中,公办养老机构和公立医院负责“托底”功能,免费提供城乡特困群体、计划生育家庭(失独、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等照护服务;民办营利和非营利机构(NGO)是主导地位,负责提供市场化的护理服务,根据失能等级和服务时间获得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价格水平的待遇支付。但是,目前民办养老机构的数量严重不足,原因在于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准入困难。为了根本性缓解这种状况,政府要创新治理措施:其一,增加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类养老机构的数量。政府建造好养老院,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给有资质的民间机构(集团)来经营。其二,在养老服务事业的起步阶段,要朝着“规模效应”方向发展。在入口上,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同享优惠政策;在出口上,营利性机构收入所得税税率适当提高,或者企业资产以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给政府,以便机构终止时政府可以继续用于公益养老服务事业。

6. 基金管理与结算办法

《意见》第九条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该条文与国内外制度政策接轨。为了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借鉴国际经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但是要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运营实行现收现付。在具体业务经办上,海淀区的经验值得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机构为协议约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险金的保值增值,服务支持、运行管理与服务金支付。

费用结算方面,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后则由其与服务机构结算。对于居家服务,按照服务等级、按人计价的方式支付给服务提供方。对于机构服务,结合不同等级的服务,按床/日费用“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结算办法给有经营资质的定点养老、医疗机构。具体结算标准由人社、物价、民政、卫计等部门制订。

7. 医养融合与信息化建设

医养融合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国务院要求“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笔者认为,这种医养结合的方法欠妥,原因在于:一是,医疗机构内设于养老机构不仅成本高而且涉及医疗、养老服务主体的积极性以及管理归属等诸多问题,结果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二是,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养老机构里患者的医疗保健服务会加重医保基金收不抵支的负担,医保基金只能用于疾病治疗和与之相关的医疗护理。其可行的做法是,养老机构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与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外包”合作,二者独立运行、互不隶属。医疗机构定期或在特定情况下派出医护人员来养老机构开展护理保健服务,可采取总额包干制和按服务等级相结合的方式由养老机构来支付结算。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8

新机科研试飞能否按计划安全实施,对飞机能否早日投放市场产生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航空制造企业,通常会将本型号的科研试飞当成此型号项目的其中一个环节来对待,将型号前期设计、制造的管理方式沿用于试飞阶段,导致试飞进度举步维艰。实质上,型号的科研试飞要以一个独立的项目去对待,所以试飞管理要作为项目管理去抓,才能保证型号试飞工作安全并按计划实施,才能按时完成型号任务。

2、目前国内新机科研试飞管理模式

目前,新机科研试飞最常见管理模式:由试飞、设计和使用单位组成,三者围绕新机试飞为中心运转,依据专业分工的原理,设计单位负责新机试飞中主机和机载成品的技术问题,试飞单位负责新机试飞中试飞工作保障和试飞技术问题,使用单位负责监督质量和经费保障问题。可以称之为“三角管理模式”,三角管理模式具有多元性、转动性、贯穿性、稳定性和多样性的。

3、企业式的试飞管理模式

作为航空制造企业,既有设计部门与试飞部门的深度沟通、高度协同的优势,也存在同家企业管理模式、运行方式的一致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势必在试飞过程中存在互相制约的现象。试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制约因素较为复杂,将试飞工作作为独立的项目管理来对待,试图寻求突破。

将每一阶段的试飞看做是典型的目标管理,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充分发挥试飞团队成员和外部资源的积极作用,需要在型号总师、项目经理的控制下有序进行。试飞进度控制的主要方法是计划、控制和协调。计划是指目标及进度;控制是指在试飞过程中检查、比较及调整;协调是指协调参与试飞各方的关系。科研试飞计划控制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组织、技术和管理措施等。组织措施是指落实试飞项目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责任到相应人员;技术措施主要是指采取加快试飞项目进度的技术方法;管理措施是指加强信息收集、判断、分析管理,不断地收集试飞进度的有关信息资料。试飞计划中的某些目标无法实现,有两种情况,一是制定计划考虑不全面,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影响总体目标的变化因素过多。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对试飞计划、完成总体目标的时限进行修改。

4、科研试飞项目进度的风险管理

4.1进度风险识别

对于一个新机的科研试飞一定存在完成风险,但以往研制型号的经验总结、历史信息,一定是即将进行试飞项目进度识别风险很好的资源。

以下是一些在以往试飞中一些针对计划完成的风险例子:

型号设计时间过长;试飞气象条件不满足;试飞保障条件不满足;成品厂家设备排故不及时;试飞员资源不足;试飞任务单协调不充分;外场试飞的保障条件欠缺;其他显现出来的试飞安全隐患因素的影响。

4.2进度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确定导致试飞进度拖延的可能性,以及对于试飞总体目标影响的程度。每个因素可以以高、中、低进行定级。

基于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和潜在影响进行排序。例如,那些对试飞进度影响较大的风险,在试飞过程中要给予相应的对策即应对计划。下面以XX型飞机试飞项目为例,进行试飞进度风险评估。

风险应对计划可以从试飞项目总体上来减轻风险或者接受风险,通过预估并开展应对计划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阻止试飞不能按计划完成。

在试飞组织细节上,可以依照风险评估矩阵的管理对风险或所需保障条件多的试飞科目进行评估管理,使其安全顺利开展。

4.3进度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指在试飞期间不停地回顾型号总体风险管理矩阵,并且随着试飞进程的推进,对试飞科目建立风险管理矩阵。对矩阵中所有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确定是否某些风险值得特别注意。此外,也可能识别出某些新风险,即哪些在试飞初期没有被考虑到,但现在需要加到风险评估矩阵中去的风险。

5、结束语

新研飞机的科研试飞管理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及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很有必要,由型号总师制定项目经理负责抓总,项目经理在试飞技术人员中选拔。以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试飞管理是一种适合于制造企业独自开展试飞的管理模式,对试飞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加速型号试飞进度,打造设计、制造试飞于一体的复合型企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浦传彬.新机试飞的三角管理模式

[2]刘纳.科研试飞项目管理成熟度模型研究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9

(一)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

确定审计风险的作用在于控制审计结论风险,审计结论风险程度与其可靠程度互为补数(风险程度+可靠程度=1)。确定审计风险,既要考虑审计成本支出的制约,又需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审计风险由错报和检查两个层次的不同层面的风险组成。错报风险分为固有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和环境风险或经营风险,它们是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表编制、业务处理及控制、账务处理及控制过程中形成的,审计人员对其只可评估不能控制,审计人员评估错报风险的作用在于提供审计风险分解的依据。检查风险分为分析性复核风险、测试风险和其它检查风险,它们是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分析、业务处理环节测试、账务处理环节测试过程中形成的。确定检查风险的作用在于分解审计风险,保证审计结论达到既定的可靠程度。所以,错报风险评估结果是分解审计风险的基础;审计风险是控制检查风险的依据;检查风险根据审计风险和错报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体现审计风险、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错报风险

(二)检查风险、内部控制可靠程度与审计抽样风险的确定。

确定审计抽样风险程度的依据因其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实质性测试中,确定审计抽样风险程度的作用在于分解检查风险;在符合性测试中,确定审计抽样可靠程度的作用在于评价内部控制执行及效果,以评估内部控制的可靠程度。因为检查风险包括分析复核风险和审计抽样风险,审计抽样风险与审计抽样可靠程度互为补数。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风险程度根据检查风险和分析复核风险确定;在符合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可靠程度依据内部控制设置调查结果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风险与检查风险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抽样风险=检查风险/分析性复核风险

在符合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风险与内部控制设置调查结果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为:

审计抽样可靠程度=内部控制设置健全程度

二、审计重要性与审计抽样允许误差

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是可容忍误差的组成部分,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重要性是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依据;而在符合性测试中,内部控制设置健全性程度是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主要依据。

(一)审计重要性、内部控制可靠程度与可容忍误差。

确定审计重要性的作用在于确认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财务报表公允性反映了其使用者需求信息的准确程度,若经审计未发现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弊而造成其使用者决策失误,审计人员因此将面临着被财务报表使用者诉讼的风险。所以,审计重要性标准值体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和相关法律允许存在的最大差错额,即财务报表最大容许差错额。

审计重要性标准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因作用不同而不同,其中:在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时,审计重要性标准的作用在于衡量业务及账务处理错弊程度,以验证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其标准值是财务报表重要性标准值的分解值或比例值,体现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业务及账户允许存在的最大误差金额。而可容忍误差是测试总体推断结论的预计值。在实质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体现为财务报表公允表达时业务及账务处理的预计错弊程度,确定可容忍误差的作用在于确定业务及账务处理的抽样允许误差;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体现为内部控制健全程度下其执行的预计错弊程度,确定可容忍误差的作用在于确定业务及账务处理控制的抽样允许误差。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重要性标准值覆盖可容忍误差值,可容忍误差值与业务及账户的重要性标准值吻合,并不能超过重要性标准值;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值根据内部控制设置的调查结果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体现审计重要性标准值与可容忍误差值关系的数学公式表达为:审计重要性标准值≤可容忍误差值

(二)可容忍误差与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确定。

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依据因可容忍误差确定依据和抽样允许误差作用不同而不同。在实质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由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总体预计误差和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组成,而可容忍误差与业务及账户重要性标准值吻合,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作用在于分解业务及账户处理测试的可容忍误差;在符合性测试中,可容忍误差由业务及账务处理控制有效性测试总体预计误差和抽样允许误差组成,而可容忍误差根据内部控制设置的调查结果确定,确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作用在于分解业务及账务控制有效性测试的可容忍误差。所以,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根据重要性标准值与业务及账务处理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确定;在符合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根据内部控制设置调查总体的可容忍误差率与其执行有效性测试总体的预计误差率确定。

在实质性测试中,审计抽样允许误差与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关系、审计重要性限定审计抽样允许误差的数学公式分别表达为:

可容忍误差=测试总体预期误差+计划精确限度

计划精确限度=可容忍误差-测试总体预期误差

=重要性标准-测试总体预期误差

在符合性测试中,体现审计抽样允许误差与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的关系的数学表达公式分别为:

可容忍误差率=审计抽样容许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抽样允许误差率=测试总体可容忍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调查总体可容忍误差率-测试总体预期误差率。

三、推进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实施的建议

审计署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抽样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于2003年制定和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并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人员一般仍停留在根据审计重要性进行审计抽样的阶段,未能根据内部控制测评、审计风险因素,实施审计抽样。为了推进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除了加强对审计人员有关审计抽样技能的培训和指导,还应进一步改善审计抽样准则实施的有关条件。

(一)加强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实施。

审计重要性判断、审计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测评是确定审计抽样因素的基础,而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以其他相关准则的实施为基础。我国审计机关虽然颁布了与审计抽样相关的准则和办法,如: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对审计抽样准则与相关准则内在关系认识不足,相关准则实施不到位,影响了审计抽样准则的实施效果,具体体现为:样本规模确定只考虑重要性因素,不考虑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因素;缺少审计证据量的考核。因此,必须加强其他相关准则的实施。

(二)确定并公布审计机关有关的审计抽样参数。

审计抽样参数不仅是审计抽样方法运用的基础,而且是审计经验与统计学原理结合的产物。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许多国家的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形成了大体相同的审计抽样参数体系,但因国家经济结构、法律结构、行业性质、审计主体社会作用不同,在参数确定因素、审计风险定性标准值方面又有所不同。我国审计机关处于审计抽样实践的探索阶段,因审计抽样经验不足,虽然形成了一些经验数据,但未能形成体系,影响了审计统计抽样方法及其软件的运用。所以,我国审计机关应参考、比较主要国家审计机关抽样参数确定的做法,总结我国审计机关抽样参数确定的经验,确定自己的审计抽样参数体系,并公布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参数。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10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特定的信托财产为支持,代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该信托项下相应信托受益权。不同于非金融企业信用类债券(如短融、超短融、中票、公司债、企业债等)只需对发债主体及其担保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由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涉及众多借款主体、交易环节复杂、法律关系多样、证券档次多元,因此对其进行风险分析应是多维度的,包括法律风险、产品类型风险、信贷资产质量风险、信用增级风险、交易结构风险及证券评级变动风险等方面。在对我国所有已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公开资料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使用如表1所示的框架对本轮重启之后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分析

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信托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类似《资产证券化法》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实践中的部分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阶段,其可执行性尚待验证,并且可能被更新和修订,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环境有一定变化风险。

除此之外,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其SPV(特殊目的实体)类型受到法律法规限制。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设立SPV是核心环节,SPV包括两类:公司型SPV(又称SPC,即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型SPV(又称SPT,即特殊目的信托)。由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破产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公司设立、发行证券、资产转移有严格限定,那种专门用于资产证券化、不得强制其破产、不得转让股份的“空壳公司”并未得到法律承认,商业银行也无法设立此类风险隔离类的非银金融机构,因此我国现行所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是基于SPT的架构(见图1)。

SPT模式只适合于同一发起人同一类大额资产的证券化,难以将多个发起人的资产纳入同一个信托,不存在像国外那种由一个专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司批量收购多个贷款机构资产、批发性包装转手的情况,这就形成了“一银行一信托一单”的绑定模式,而且均由原始发起人同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在这种架构下,被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与发起机构离得非常近,发起机构无形中被置于主导位置,信托公司处于从属位置,仅作为一个通道。这就导致,虽然该信贷资产在会计和贷款统计上已从发起机构出表,已完成了“真实销售”,但投资者往往按照该发行机构金融债券收益率加流动性溢价,来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仍将其视为“不出表的证券”。同时,严格的审批制也从行政规章上确保了发起机构承担主要风险,作为发起机构的银行一般信用较高,故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极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立采取注册制,发起机构并不承担主要风险,中国当前以行政规章补充法律间隙的现状也反映出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产品类型风险分析

参照美国的分类,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分为房屋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凭证(CDO)、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三大类。其中,MBS又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证券(CMBS)两类,并进一步证券化成抵押贷款担保债券(CMO)或房地产抵押贷款投资融通信托(REMIC);CDO按证券化方式又分为现金型CDO(cash CDO)和合成型CDO(synthetic CDO)两类,并可进一步证券化成CDO2至CDOn;ABS根据基础资产分为消费贷款ABS、汽车贷款ABS、贸易应收款ABS及学生贷款ABS等类别。由于RMBS基础资产池中有少部分次级贷款,合成型CDO内含信用违约掉期(CDS),两者风险均较高,因此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这两类产品的评级都被纷纷下调,投资者发生亏损,甚至引起了实体经济的衰退。

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公司类贷款为主。2012年5月重启后至2014年8月1日,共有25家信贷金融机构通过12家信托公司发行了33单合计1269.04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绝大多数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仅有平安银行1单26.3亿的个人类产品在上海交易所发行;其中, 22单为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金额占比80.2%;11单为个人类贷款证券化产品(台州银行项目大部分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按个人类统计),金额占比19.8%。从具体品种看,重启之后仅发行一单68.1亿元的RMBS(邮储银行2014-1),汽车金融公司异军突起,发行了7单汽车贷款ABS,金额70亿元;发行了1单信用卡ABS,金额81亿元;其余产品全部是现金型CDO,其基础资产全部是公司类贷款。至于其他的高风险品种,如CMBS、合成型CDO、CMO、REMIC、CDO2等,都还只是从教科书或者新闻报道中看到的名词,尚未在我国破题。而且《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因此,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简单明晰,属于低风险类型产品,总体风险可控。

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池具有贷款笔数众多、地区和行业分布广泛等特点。从这22单公司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情况看,金额平均为46.28亿元,借款人数目平均为33户,笔数平均为47笔,地区平均为12个,国标二级行业平均为14个。因此,综合考虑这些特点后,本文主要从贷款五级分类状态、贷款类型、行业集中度、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方面对信贷资产质量风险进行分析。

(一)贷款五级分类状态

重启之前,入池贷款的类型比较多样,除正常类贷款外,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都有涉及。重启之后,入池贷款均为正常类贷款,而且很多贷款的借款人在近三年未出现贷款拖欠、破产或无力偿还的情况。即使是重整贷款,也是在债务重组之后达到了以上标准。因此,入池信贷资产基本都属于优质贷款,质量有保证,风险较低。

(二)贷款类型

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涉及的基础资产包括公司类贷款和个人类贷款两大类。从信贷审批角度来看,不同类型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有所区别,进而影响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水平。公司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企业经营所得,故其信用质量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大型企业的风险要低于小型微型企业;个人类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为个人工资收入,故其信用质量主要取决于个人收入水平、年龄、职业,贷款集中度,以及抵押品充足率等。

从具体证券化产品来看,只有“民生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明确提到其基础资产池涉及小微企业19家,但入池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金额占比仅16.46%,其余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所涉企业均为大中型企业。因此,从贷款类型来看,重启后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风险总体较低。

(三)行业集中度

对重启后四家大型银行和四家中型银行发起的公司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前三大行业进行统计(见表2),发现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行业集中度较高,平均高达45.7%和49%;二是主力行业差别不大,主要是煤炭、电力和钢铁这三个行业,煤炭业在其中六家银行中名列第一大行业。而这三个行业都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行业,行业风险不大。

(四)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按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一般情况下,根据银行的信贷标准,只有当借款人信用质量较好时,银行才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否则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如果资产池中多数为信用贷款,那么贷款违约概率较低。此外,抵质押贷款中抵质押物的可变现价值越高,则对贷款信用质量的提升作用就越明显。

对于重启后20单银行发起的一般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其基础资产中70.87%为信用贷款,29.13%为保证贷款,没有一笔是抵质押类贷款;对于另2单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重整贷款证券化产品,79.2%为抵质押贷款,20.8%为保证贷款;对于7单个人汽车贷款ABS,100%为抵押(汽车)贷款;对于1单个人信用卡ABS,73%为信用贷款,27%为保证贷款。因此,从贷款担保方式来看,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信贷资产质量较好,风险较低。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主要分为贷款剩余期限和贷款账龄两部分。通常,贷款剩余期限越长,证券风险暴露期也越长,贷款在证券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贷款账龄是指自贷款发放日至资产池初始起算日之间所经历的时间。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违约出现在贷款早期,因此较长的基础资产账龄,将有助于降低证券存续期内基础资产整体的违约风险。总体而言,基础资产池中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越短,加权平均账龄越长,信用质量越好。

对这33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统计,得出其基础资产池中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为1.61年,加权平均账龄为1.92年。因此,从贷款期限来看,信贷资产质量整体较好。

信用增级风险分析

国际上,资产证券化通常采用内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来对证券化产品进行增级。内部增信措施所需资金来源于基础资产组合,包括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等,外部增信措施由独立第三方提供,可以采取保险、担保和外部储备金账户等形式。本轮重启后证券化试点已发行产品主要采用了优先/次级结构、超额抵押及外部储备金账户这三种信用增级方式,以前两种内部增级方式为主。只有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项目使用了“平安产险”的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即入池资产违约时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属于一种创新。

(一)优先/次级结构

优先/次级结构是结构融资产品中最常见的信用增级方式。它指将证券化产品做结构性安排,按照顺序将基础资产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按不同优先级别分配给各档证券,优先偿付高等级证券,由劣后受偿的证券先行吸收资产池产生的损失,为优先受偿的证券提供信用支持。本轮试点产品在初始发行时采用了比较固定的优先/次级结构,而且优先档证券很多为过手型证券。通俗地讲,只有次级档的比例足够大,大于人们所认知的不良贷款率,则认为优先级的贷款本金是相对安全的。

经统计,对于重启后的20单一般公司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平均为9.1%,最低为5%,发元2013-1的次级档甚至高达17.99%;对于2单重整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高达18%以上;对于11单个人类贷款证券化产品,次级档占比平均为6.63%,最高为台州银行2014-1的29.5%,次高为招行信用卡ABS的8%,最低为平安银行1号的3.04%。而在重启之前发行的17单中,良性(正常+关注)贷款类产品的次级档占比平均仅为4.77%。同时,考虑到本轮试点的贷款全部为正常类贷款,因此,其次级档比例是非常审慎的。

(二)超额抵押

超额抵押是指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差额部分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从而对证券形成信用增级效果。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

一是利用初始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累积的部分利息回收款。这是本轮试点采用的主要方式。正常情况下,期间将获得2~4个月的利息回收款,约占资产池总额的1%~2%,这可作为超额抵押为证券本息提供一定支持。在33单中有7个项目的时间长达200~330天,相当于5%的超额抵押。

二是通过超额利差方式,即原始贷款利率高于证券发行利率的部分。这也是一种普遍的方式,在33单中有25个项目有超额利差。如丰元2014-1产品的贷款平均利率为13.01%,显著高于各级证券的加权平均利率5.36%。

三是在资产池封包时,使资产池价值高于证券票面价值。仅有2单采取此种方式。如福元2014-1的初始贷款本金为8.35亿元,但其证券发行额(含次级部分)只有7.998亿元,剩余的4.21%作为超额抵押。华驭2014-1也留有0.5%的超额抵押。

重启后的33单证券化产品,大部分同时采取前两种方式,采取第一种方式的有31单,采取第二种方式的有25单。采用第三种方式的2单中,福元还同时采用第二种方式,华驭还同时采取前两种方式。因此,从超额抵押情况来看,本轮试点信用增级效果是比较明显的。

(三)外部储备金账户

外部储备金账户增级措施是指由发起机构在信托设立口向账户内支付一定金额资金,在特定条件下用于吸收资产池损失,形成外部信用支持。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除非基础资产有明显的弱点,否则很少使用外部增级措施。

在本轮试点中,只有2单产品使用了外部储备金账户。其中,福元2014-1的外部储备金为1252.5万元,约为初始贷款本金的1.5%;东元2013-1设置了3100万元的外部储备金账户,约占初始贷款本金的3.84%。这两单产品设置外部储备金账户都是出于流动性周转目的,而非担保。在违约事件未发生前,资金保管机构于信托分配日将外部储备金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入收益账,以保证优先级证券本息的支付;当资产池大规模违约时,还可以为优先级本金提供保护。

交易结构风险分析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主要包含循环风险、抵消风险、混同风险及交易对手风险。

(一)循环风险

按照是否对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静态型和主动管理型两类。循环风险主要存在于主动管理型产品中,它的管理人使用回收款再去购买新的信贷资产,与原始的入池信贷资产有所不同。本轮试点发行的产品均为静态型产品,没有循环风险。

(二)抵消风险

抵消风险是指借款人在发起机构既有债务又有债权,比如借款人可能同时在发起机构(主要指银行类,汽车金融公司除外,下同)有存款,当发起机构的信用状况恶化时,借款人有可能行使抵消权,但此时该机构无法履行其转付被抵消债权所对应款项的义务,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设置了借款人抵消的处理条款,在借款人向发起机构行使抵消权,而且被抵消的债权恰好属于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下,发起机构会立刻将等额的抵消款全部支付给贷款服务机构,由于在我国SPT模式下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均为同一家银行,从而将抵消风险转化成了该银行的信用风险。而本轮证券化试点银行的信用水平均很高,所以,抵消风险很低。

(三)混同风险

混同风险是指如果贷款服务机构的财务或信用状况恶化,入池贷款的回收款可能与该服务机构的其他资金混在一起,而产生的风险。在目前架构下,无论发起人是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还是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服务机构与发起人均是同一家,而交易结构文件又都会规定与该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挂钩的“触发事件”。如果其信用等级降低于某一等级,会通过“回收款转付机制”、单独设立设置混同储备金账户或指定“后备贷款服务机构”等控制措施,使得回收资金路径绕过该“被降级的”机构直接到信托账户上,这样混同风险就转化成了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风险。由于本轮证券化试点机构的信用水平很高,其在证券存续期内发生信用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混同风险很低。

(四)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托公司(受托人/发行人)等参与机构未能尽职履责和为投资者服务,经验不够丰富,或因自身财务和经营问题而影响产品正常运转等而产生的风险。从本轮试点看,参与机构均为国内知名机构,行业地位稳定,信用水平很高,因此,交易对手风险极低。

证券评级变动风险分析

在初始评级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入存续期,其评级会发生变动,理论上既可能被上调也可能被下调。

由于本轮试点证券化产品存续时间不是很长,所以不得不对照分析上一轮产品的评级表现,来完整地分析评级变动风险。在2005~2008年发行的17单667亿元证券化产品中,没有发生高评级向下迁移的现象,有8单产品未调整级别,主要是因为期限短,其余产品级别均被上调,累计上调15次。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是因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行政性推动意味较浓,在控制入池信贷资产质量方面较为审慎。二是因为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采用过手顺序偿付1方式。在这种偿付方式下,如果基础资产信用水平保持稳定,不发生大额违约或者加速清偿事件,对于一个非AAA级的优先档证券(如评级为AA的优先B档)来说,在本档之前的优先受偿证券不断得到偿付而减少,同时本档之后的劣后受偿证券尚未得到本金偿付而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时间推移,自身获得的信用增级量2会不断上升,风险将不断降低,其信用等级会相应上升。

从本轮试点的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8月1日,已有9单优先B档证券级别出现上调,无评级下调的记录。有了2008年金融危机的警示,本轮对入池信贷资产质量的控制比上一轮还要严格,贷款账龄已经过了一半,剩余期限更短,而且部分产品还新增了外部储备金账户等增信措施,因此,未来也几乎看不到在试点阶段发生评级被下调的可能,出现级别上调的可能性较大。

总结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试行阶段,未来可能被更新和修订,因此,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环境有一定变化风险。但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大的突破之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将维持现有的SPT模式,投资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极低。

本轮证券化试点产品类型简单、结构清晰,没有再证券化及合成型产品,产品类型风险总体可控。

从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来看,本轮试点基础资产均为正常类贷款,不涉及不良贷款,所涉行业主要为大行业,大多为信用贷款类优质贷款,贷款处于成熟期,剩余期限比较短,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较好。

从信用增级风险来看,本轮试点次级档比例明显高于上一轮试点,部分产品设有超额抵押和外部储备金账户,对优先档的信用增级量是充分的,增级效果显著。

从交易结构风险来看,本轮试点产品均为静态型产品,参与机构信用水平高且行业地位稳固,因此循环风险、抵消风险、混同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均很低。

从证券评级变动风险来看,在试点阶段出现评级下调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后续那些非AAA级优先档证券评级被上调的可能性很大。

注: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11

未来五年保费和总资产CAGR目标15%以上。规划纲要明确保险行业“十二五”规模目标:1)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2)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3)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2010年全年保费收入为1.45万亿元,目前保险业总资产约五万亿元,要实现五年翻番,则每年总保费和总资产增速需达15%以上。“十一五“保险行业保费增速在25%以上,虽然未来寿险行业发展面临不确定性,但15%的增速并不激进。

着力推动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的稳定性。1)人身保险需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业务,稳步发展投资型业务;财产保险要优化车险业务,积极开拓非车险业务。2)继续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3)推进银行渠道专业化转型,促进个人渠道优化升级,深化与专业中介渠道合作;4)规范发展交叉销售,探索与规范发展电话、网络等新兴销售渠道,构建多元化销售体系。纲要分别从险种结构、费率制度、销售渠道等方面明确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旨在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结构合理、风险分散,提高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支持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加快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保险业务;大力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探索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2)加快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3)积极参与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和设立医疗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保险服务产业。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年金作为养老体系的第二、第三支柱,在社保体系起到重要作用,保监会对这两项业务的推动将很大程度上提升专业养老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12

1.FSAP的提出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金融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金融的脆弱和不稳定同样能够严重阻碍经济增长。有研究表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平均为GDP的8%。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损失分别占到其GDP的比重高达60%和80%。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金融危机之后,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高度重视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国际上对金融体系的优点和脆弱性的系统性评估的关注日益增多,其最终目的是形成促进金融稳定并刺激金融部门发展的适当政策。

金融部门稳健性及其表现与宏观经济和实体部门的发展之间存在紧密双向联系,在制定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时要考虑到这一点。而且,尽管金融体系的发展及其国际一体化有利于吸引外国资本并促进经济增长,但一国金融体系的波动也会产生跨国溢出效应。对一国金融体系的有效监管,以及加强核心金融政策的国际协调与趋同,有助于将这类风险最小化,并促进金融体系更加有序地发展。由此可见,对金融稳定的关注和金融部门发展政策之间存在内在关联性。

因此,制定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已成为世界各国政策制订者关注的核心领域。认识到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需要更强有力的政策,一些机构―包括各国当局、多边开发机构、地区开发机构和各种标准制定机构―致力于开发金融稳定部门分析与评估的工具和方法。使用这些工具的目的是监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分析金融部门和宏观经济之间的联系,评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各个方面的有效性,并促进核心金融政策领域的协调与国际合作。

世界银行(World Bank,简称WB)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于1999年联合发起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FSAP)就代表了对这种系统性评估的需求做出的反映。1999年5月WB和IMF推出并进行FSAP试点,9月对试点项目进行中期讨论。IMF在其公报中对该项目表示支持。2000年3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教训,两董事会同意继续开展项目并扩大范围,并提出指导意见。2000年9月,项目进展汇报。2000年12月(IMF)和2001年1月(WB)对FSAP进行第一次评估。认为是“加强IMF双边监测体制下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督的首选工具”。2001年3月起,向成员国推广。2003年进行第二次评估,2005年进行第三次评估。FSAP目的是在基金组织的双边监测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发展工作中帮助成员国强化金融体系,全面评估和监测成员国和其他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

2.FSAP的目标、评估框架及分析工具

FSAP的目标是对稳定和发展问题进行一体化的分析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金融部门总体稳定性评估;金融部门执行和遵守有关标准、准则和良好实践情况的评估;金融部门改革和发展及必要性评估。

FSAP提出的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框架包括三个方面: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系监管效率的评估、金融基础设施健全与否的分析。

FSAP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1)标准和准则评估。根据国际标准和准则,评估一国金融部门执行标准和准则的情况。FSAP项下涉及的标准和准则目前最多涉及9个领域。(2)金融稳健指标。金融稳健指标是基金组织为监测一个经济体金融机构和市场的稳健程度,以及金融机构客户(包括公司部门和居民部门)的稳健程度而编制的一系列指标。它包括核心指标和鼓励指标两大类,用以分析和评价金融体系的实力和脆弱性。(3)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是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动可能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带来的影响,来对金融部门的风险和脆弱性进行评估。FSAP评估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利率、汇率、信贷、流动性以及资产价格的变动。压力测试是FSAP中主要的分析工具之一,通过定量分析测试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抗击冲击的能力,从而判断、监测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二、压力测试及其在FSAP中的运用

1.压力测试的概念

压力测试是FSAP中主要的分析工具,是指用各种技术评估金融机构或体系对特殊事件的脆弱程度的分析过程的总称。

压力测试结果是一个粗略估计,即如果大幅度改变资产组合的某些风险因素(例如资产价格),组合价值将发生多大变化。对压力测试的最好描述是,这是一个发现脆弱性以及粗略地估计资产负债状况对各种冲击的敏感程度的过程。侧重于体系的压力测试旨在制定出前瞻性的宏观情景,然后评估一系列机构对于经济和金融环境中的重大变化的敏感程度。

2.压力测试的基本步骤

在FSAP过程中,压力测试一般包括如下步骤:

一是确认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及实时性,衡量判断风险类型: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二是建立合适的压力情景,由于真实的压力情境是未知的,因此尽可能的多建立几个压力情景进行分析。

三是选择执行压力测试的方法。进行压力测试的方法,一般有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以及其他分析等。

四是依照新压力情景重新进行资产组合评估。有了影响资产组合的风险因子及其变动大小后,便可依此数据重新对资产组合的各标的进行评价程序,计算出各种不同情景下资产的价值,再与资产组合原先价值比较,便可得出当目前资产组合面临此类压力情景下,无法立刻调整资产组合所会发生的最大损失。

3.压力测试的分析方法

根据冲击因素的多少分为:敏感性分析(单因素)、情景分析(多因素)、资产组合压力测试以及加总的压力测试

(1)敏感性分析

此方法是利用某一特定风险因子或一组风险因子,将因子在所认定的极端变动的范围中逐渐变动,以分析其对于资产组合的影响效果。敏感性压力测试最简单直接的形式是观察当某个风险参数瞬间变化一个单位量,如下跌10个百分点或上涨50个基点的情况下,机构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变化。敏感性测试仅需指定风险参数变化,而无需确定冲击的来源,因此运行相对简单快速,而且经常是即时的测试。

(2)情景分析

情景分析是在假设多种风险因素(如股价、利率、汇率、信用等)同时变化时,投资组合、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出现的脆弱性情况。情景划分为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

①历史情景分析是指根据特定历史事件判断其所引发的冲击结果。例如考虑1987年美国股市大崩盘,计算当时历史变动幅度,并依此基础分析评估对资产组合之影响。此方法具有两大优点:一是具有客观性,利用历史事件及其实际风险因子波动情形,在建立结构化的风险值计算上较有说服力,且风险因子间的相关变化情形也可以用历史数据作为依据。二是测试结果易于理解。但是,这种依赖于“历史会重演”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缺陷,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商品的不断创新都会使新风险层出不穷。因此,只能将历史极端事件作为构造未来极端情境的一个基准,而不能完全用其替代。

②假定情景分析是指根据某种可预知的、发生概率极小的事件来判断其引发的冲击结果。此类分析方法可自行设计可能的各种价格、波动及相关系数等的情景,但这种技术需要相当多的主观判断,故在实践操作中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

情景设计是压力测试中难度最大、争议最多的一个环节。实际上,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常常被同时使用,如用过去的市场波动数据作为参考但是又不必然与某一特定历史危机事件相联系的假定情景。理想的压力测试应当与被测试资产组合(或机构)相关、包含了有关市场利率的变动、考虑到潜在的体制变化和市场流动性,考虑到不同风险(如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相互影响。这些要求大大增加资源成本,涉及到参与各方的大量的实际专业知识和判断。但实际上,压力测试往往由于计算复杂且数据不足而难以达到这样理想状况。

(3)资产组合压力测试

就某一资产组合而言,最简单的压力测试是一种根据一套不同的假设来为资产组合重新估值的方法。目的是了解该资产组合对各种风险因素所发生变化的敏感度。可以对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压力测试。可针对资产组合在几乎任何方面特殊变化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的结果通常是资产组合变化的估计数。这种变化经常表示为某种尺度衡量的资本所受到的影响,以了解所涉及机构的净值对有关风险的敏感程度。

(4)加总的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既可针对投资组合进行,也可针对一组金融机构进行,即加总的压力测试。加总压力测试的目的是,帮助监管者识别金融体系中可能引发市场混乱的结构性脆弱性及总的风险暴露情况。加总的方法:一是自上而下(使用汇总数据或宏观数据来估计冲击的影响);二是自下而上(以具体的投资组合数据为基础进行估计,然后汇总)。

4.压力测试所测算的风险类型

压力测试所测算的风险类型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其他风险及第二轮影响。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风险。它指一项资产的现金流无法根据合同协议完全得到支付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从收集信贷资产质量开始,如监管部门将其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

具体方法:(1)准备金法:预期信用损失,新的CAR=(原资本-增提拨备)/(原资产-增提拨备);(2)不良贷款法:未预期信用损失,将NPL对一些宏观经济变量回归;(3)合并:调整后的CAR=(原资本-增提拨备-未预期损失)/(原资产-增提拨备-未预期损失)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变动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利率风险可用重定价缺口模型、到期日缺口模型和久期模型进行研究。

重定价缺口模型:资产的利息收入和负债的利息支出的差异,即净利息收入=GAPi*Ri

到期日缺口模型:到期日缺口=资产的加权平均到期日(MA)-负债的加权平均到期日(ML)

如果利率上升同时金融机构的到期日缺口为正(MA>ML),那么该机构资产价值下降幅度将大于负债的下降幅度,从而减少其权益或净财富。可见,加权平均到期日可以提供利率风险暴露方面的有用信息。

加权平均到期日也不是衡量利率风险的最佳方法。一家银行的资产与负债的到期日是匹配的,但如果它的资产和负债的现金流的产生时间是不一样的,仍有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久期模型:久期缺口=资产久期-负债久期

久期是衡量资产的利率敏感性的指标,它既考虑到了资产的到期日,同时也考虑到了现金流的产生时间(即,以现金流的现值为权重,对到期日进行加权平均)。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汇率风险可能是直接的(金融机构买入或持有外汇头寸),也可能是间接的(金融机构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持有的外汇头寸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信誉)。甚至,汇率风险还有可能来自于本币头寸(如果该本币头寸与汇率有关)。

最常用的外汇风险暴露测度指标是机构净敞口外汇头寸(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推荐,应包括净即期头寸、净远期头寸、确定会被要求履行且可能无法撤销的担保、尚未记入但已全部进行套期保值的未来收入/费用、以外币计算利润或损失的其他任何项目等 )。

由于外汇风险暴露变化频率高且幅度大,因此压力测试的结果很容易过时,尤其是当压力测试基于监管报告或金融机构的年报时。为及时掌握汇率风险的新情况,必须用金融机构提供的新数据,同时补充以从各种渠道获得的历史数据。

(4)其他风险

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按照当前市场价格变现资产的风险(如减价出售)。筹资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获得足够资金来及时履行支付责任的风险(缺乏筹资流动性经常被看作银行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关键信号)。

商品风险:因商品价格变化而产生的银行资产、负债及表外项目的市场价格变化所导致的潜在损失。

股票价格风险:指股票价格变动影响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以及表外项目价值的风险。

(5)第二轮影响

如果某个假设情景或冲击的时间较长(如超过一年),资产组合的行为将会发生变化,组合结构也会重新调整。

第二轮影响可能表现为交易对手违约所造成的直接信贷损失、受冲击银行的更高融资成本、以及对总需求产生影响的资产组合调整。

5.压力测试的运用范围

(1)测量异常但是可能发生的巨大损失事件对于投资组合的冲击。

(2)评估机构的风险承受特性,即风险容忍度。机构可以使用敏感性测试来计算其投资组合对于风险因素变化的敏感性水平。一些机构还使用压力测试来验证其VAR模型假设的概率分布是否适当。

(3)优化并检验经济资本配置,检验公司各类别投资组合所分配的资本是否充足以及相应的资本配置的限制是否合理。

(4)评估业务风险。压力测试的创新用途之一是应用于长期经营计划。一些机构不仅考虑压力事件对其资产负债表内及表外各项目价值变化的影响,而且还考虑到压力事件发生的随后几年收益来源所受到的影响。据此管理层能够了解这种类型的压力事件对其长期经营是否是潜在的严重威胁,进而判断其支撑长期业务经营的资本配置是否合理。

三、FSAP以及压力测试在中国的实践

200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FSAP自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对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分别开展了压力测试。自评是正式参加FSAP的第一步。

1.银行业压力测试

在银行业方面,从两个层面上评估假设的宏观经济变量变动对于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影响。这两个层面为:(1)在微观层面上由单家机构各自进行压力测试;(2)在宏观层面上由银监会进行整体的银行体系的压力测试。

目前,对银行业进行的压力测试主要采用单因素敏感性分析,具体冲击因素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压力测试

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我国证券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政策法律风险等。我国对证券业的压力测试主要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对证券经营机构资本、盈亏和流动性有较大影响的情形进行压力测试,即股票价格下降、市场交易量下降和客户交易保证金下降。

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的波动也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稳健性。我国对保险机构的压力测试情境主要是假设上证基金指数下跌,从而分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

四、FSAP及压力测试的应用前景

经过几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FSAP目前已经成为被广泛接收的金融稳定评估框架,它也成为基金组织加强对成员国监督的重要工具。截至目前,有115个IMF成员国和地区(含香港特区)已完成了FSAP评估(62%),10个国家正在进行评估,14个国家承诺将参加。总数占成员国和地区的74.6%。

基于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需要、FSAP框架的应用价值以及IMF不断推广FSAP的现实,我国于2003年~2005年开展了首轮FSAP自评估工作。

面对经济金融全球的日益融合,加入FSAP并运用压力测试技术来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已成当务之急。尽管存在各种困难和挑战,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展了压力测试的探索和实践,这必将大大推动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通过对FSAP和相关评估方法的学习和实践,能为我国尽早加入FSAP奠定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 琦:金融稳定评估报告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2]张 新:金融稳定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3]The World Bank and IMF. 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A Handbook[M].2005

[4]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FSA). Stress Testing[R].Discussion paper 05/02. 2005,May

[5]李 娜 李 敏:压力测试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4):66~67

[6]蔡燕华:压力测试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43~46

[7]BLASCHKE W, JONES, MAJNONI G, PERIA MARTINEZ. Stress Testing of Financial Systems: an Overview of Issues, Methodologies, and FSAP Experiences[R].IMF Working Paper, 2001,June

保险试用期总结篇13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推动实施农业保险,是落实中央惠农工作方针,扶持农业发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减轻农民生产的后顾之忧,防止因灾致贫,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供应,保障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开展农业保险试点,进一步探索建立新型的农业防灾减灾机制,可以有效改善农业生产保障方式,分散农业风险,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省是经济大省和农业大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经济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健全保障服务体系,逐步建立符合*省省情的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三、试点任务安排

(一)试点地区。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新增35个试点县(市、区),包括:济南市长清区、商河县、淄博市临淄区、桓台县、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枣庄市峄城区、垦利县、东营市河口区、烟台市莱山区、青州市、诸城市、高密市、邹城市、鱼台县、梁山县、新泰市、肥城市、荣成市、莒县、莱芜市莱城区、郯城县、费县、夏津县、齐河县、禹城市、武城县、乐陵市、聊城市东昌府区、莘县、惠民县、无棣县、郓城县、巨野县、单县。

(二)试点险种。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部署,20*年*省试点县(市、区)的试点险种为小麦、玉米、棉花等。承保面积要根据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政府的安排,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应保尽保。前期试点安排的其他险种继续按原计划做好承保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高附加值经济作物等其他险种的试点工作,保费补贴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试点时间。各试点险种的承保期限为20*年。

(四)承保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确定新增试点由人保财产保险*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分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为便于开展业务,每个试点县(市、区)由1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四、主要措施

(一)扶持政策。

1.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20*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32号),结合*省实际,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设区市、试点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分为三类:对列入30个经济强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含市,下同)以下财政承担30%;对列入30个欠发达县的试点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7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10%;其他地区,中央、省级财政承担60%,市级以下财政承担20%。市级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设区市自主确定。

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

2.对承保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3.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赔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列入预算。

各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

4.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5.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为确保试点工作可持续经营,各试点县(市、区)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在当地发展多种保险业务,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县(市、区)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承保公司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各试点县(市、区)统一执行由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三)服务保障。各承保公司要从服务“*”的全局出发,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要加强业务宣传和培训,使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等内容。要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的方针,帮助农户防灾防损。要以农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为核心,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出险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于理赔服务问题较多的承保公司取消其试点资格。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当地政府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防止涉农的发生。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明确省级各部门的工作分工。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保险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的有关使用办法,并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保监局主要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依法进行监管。省金融办负责做好试点的总体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县级组织领导机制。各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农业保险组织领导机制,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建立试点工作考核激励机制。省里将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对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试点县(市、区)能进能退机制,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试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进行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增强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好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为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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