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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实用13篇

保险业风险防控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

一、保险业的主要财务风险

由于会计反映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因此本文所指的财务风险,主要是指广义的财务风险,甚至包括部分会计风险。

保险企业的财务风险大致分为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以及系统性财务风险。其中,前四项属于保险企业的个别财务风险(非系统性风险)。

第一,业务经营中的财务风险主要是保险业本职――保险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二,投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保险企业为增加收益、提高偿付能力,在保险以外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融资产生的财务风险是因为保险企业的融资源自身的经营需求,企业获得更多资本的能力将受到自身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和外部负债的利率等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融资行为必须考虑相关风险。

第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保险业风险排在前列之一的就是一些虚假的信息,包括虚假的业绩、成本、费用信息和虚假的渠道营销、赔案、客户信息、服务价值。此外,还包括政府和企业虚荣的增长需求、虚妄的综合经营能力,虚无的辩证思维,这一系列的“虚”,最终都体现在企业财务数据上,构成了最大的不确定,也是保险企业最大的风险。

第五,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指由政治、经济、社会等宏观环境因素所造成的对企业收益的影响,这种风险保险企业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也称为不可分散风险。

财务稳健性是保险公司价值最重要的指标,而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又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因此,加强保险业的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意义重大。

二、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经营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实。保险业经营的特点是事先收取固定保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按照合同事前协议的条款支付赔款。由于保险公司要履行的责任发生在合同签订后。因此,在收取保费时必须计提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估算金额会受外部(如通货膨胀)及内部因素变化影响而变动。这些变化很多不能直接量化,所以实际索赔付款与准备金估算额之间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责任准备金提存不足或不当,可能会导致无法显示公司正确的财务状况,更对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有很大影响。

(2)偿付能力不足。对保险企业而言,保户从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即要求保险企业必须履行合同并及时足额予以保险赔付。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相关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随着监管的加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大大提升,2013年,仅有两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二)投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1)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险企业主要的财务风险来自于资金利用率的局限性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以及保险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确定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因资金的不足而引发的现金流问题。这几年来,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仍占了较大的比例,而同业拆借和国债占的比例并不高,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其他投资的占比则更低。这种投资结构对保险企业并不利,保险资金资源难以优化配置,与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的优化组合要求相悖。

(2)对银行账户管理存在很大的不足。为提高创造资金的能力,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险公司开展了一些货币市场投资经营业务。但一些公司在现金管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分支公司多头开户和银行存款过于分散,影响贷款力度;分支公司分别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使资金成本和财务费用大量增加。就现在的情况来看,资金集中管理和分散占用的矛盾已成为保险企业要面对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融资行为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保险企业为实现业务增长、进入新业务领域和满足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必须开展融资业务。在融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控制融资成本的问题。在发达国家,评级机构对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是衡量保险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若评级结果不理想,保险企业可能会为此承担长期的融资成本,从而加大公司经营压力。

而对上市公司而言,融资成本比一般的企业更高。中国平安、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等采用公开上市进行融资,需要承担比一般保险公司更高的信息披露成本、发行成本和维持成本以及向交易所缴纳的各种费用。

(四)财务数据真实性风险防范与控制中的问题

由于受长期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

(1)保险公司签发阴阳保单,虚假注销保单,违规批单退费、虚假理赔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在收入确认完整性方面,存在坐扣保费和净保费入账的问题;收入确认合规性方面,存在以注销保单方式冲销应收保费、虚挂应收保费、阴阳保单、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以及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款项未到账,确认保费收入的行为;收入确认真实性方面,存在虚增保费收入、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各业务渠道间调整保费收入及费用变通补充保费的情况。

(2)保险公司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保费收入,虚列手续费、佣金支出,虚列营业费用、虚挂中介业务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如手续费支出使用不规范的票据,而非保险中介统一发票;手续费支付没有按照合同内容来支付;手续费支付方式不符合要求,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科目来转换。佣金支出方面,则有虚挂个人营销员来套取资金;还存在佣金未经系统计算、加扣款手续不齐全等不规范现象;虚列营业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用于补贴销售费用等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现象。

(3)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账外账,坐扣、截留保费等,进行资金体外循环。在这方面存在审批流程及签批手续不完整、无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资料不齐全、业务支出依据不充分进行支付的行为。存在利用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问题。

(4)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或资料。由于存在财务业务数据失真的情况,财务报表已不能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由此得出的统计数据存在明显的实际偏差。

(5)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一些保险公司存在未能依照有关会计法规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不合理不准确、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依据不完全真实准确,会计资料不规范,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等方面。

(6)私设“小金库”,资金使用透明度不足。一些保险公司有假公济私的嫌疑,或截留或隐匿或转移业务收入,一些从业者隐瞒利润或结余,采取年底突击花钱或将公司收支结余虚列支出情况。

三、解决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的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保险业财务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其中有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因素、也有内部财务监管力度不到位、财务管控制度不完善、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考量客观存在的各种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范与控制机制,采取得力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效。

(一)提高公司上下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和素质

财务风险存在于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任何环节的工作失误都会给公司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必须提高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的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公司财会管理人员必须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始终。基于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的现实情况,公司应定期进行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并积极与财务风险管理较好的同行企业交流,学习和借鉴其先进经验,构建形成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公司上下抵御财务风险的盾牌。

(二)加强内控制度的健全与落实

针对公司业务经营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方面的财务风险,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财务“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贯彻保险业财经纪律的“十五条禁令”;完善现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完善单证管理制度;完善印章管理制度。特别是印章保管必须实行责任制,防止出现对外担保、私设小金库等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完善财务授权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三)完善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1)对保险公司短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设置以下指标:1)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是反映公司易于变现的资产是否足以归还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2)现金比率。现金比率反映的是公司现金与现金等价物是否足以归还,未到期保费和支付赔款损失,其计算公式为: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2)对保险公司长期偿付能力进行预警分析,可以采用以下指标:1)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或负债平均余额)/资产总额(或资产平均余额)。作为高负债经营结构的行业,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必须要高于一般的制造业,一般的财产保险公司指标值应

(四)加强对公司财务运营的管控

针对投资和融资业务财务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保险公司可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1)搭建有效的管控平台。具体举措包括:1)开发应用集中管控的系统,以中国平安保险为例,共经过四个时期才逐步完善了财务集中管理。2)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评价。3)资金集中支付。4)费用预算管理系统的上线。5)财务共享中心的建立。

(2)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险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切忌经验决策和主观臆断,从而降低产生决策失误的可能性,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的财务风险。

(3)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宏观环境。保险公司应制定财务风险管理战略,建立并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第一,要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第二要加强财务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其管控财务风险的能力,提高对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五)强化保险市场监管,防控系统性财务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业已基本建立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三支柱监管框架,监管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得到加强,提高了发现、识别、防范和控制保险业系统风险的能力。下一步要进一步建立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健全精算制度,统一财务统计口径和绩效评估标准。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完善符合保险业特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透明。进一步强化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营造保险业财务依法、合规、真实反映经营结果的氛围。

总之,每一个企业自成立之日起,财务风险就相伴而来。对保险公司而言,财务风险更是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并加强防控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是可以通过分析产生风险的缘由,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的方法,加以有效的防范,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作者单位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作者简介:汪燕,女,浙江嘉兴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会计师。]

参考文献

[1] 杜应生.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及控制研究[J].财经界,2014(12).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2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3

随着中国医疗制度改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城市强制性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一种形式逐渐发展起来。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都存在,但在医疗保险市场却复杂得多。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从而加重了保险公司成本的支出,对保险公司赔偿准备金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最终保险公司还是要以保险费率(价格)提高的形式将其转嫁到每一个投保的普通消费者身上,并且此类道德风险还带来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其中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调查所在公司2004年10月至2008年10月四年间承保的意外医疗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含疾病住院医疗)。报案案件9 876例,其中立案8 856例,有1 020例因为医疗费金额较小,客户不要理赔,或者低于免赔额不能赔。其余报销的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有100元免赔额后80%)。通常我公司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采取先交费治疗,再到我公司理赔。对于控制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我公司是采取发生事故72小时内报案,超时报案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查勘,超过1 000元必须查勘,只要住院都到医院查勘措施。8 856例中有4 856例在1 000元以下,全在门诊治疗。

一、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患者(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发生在患者(被保险人)身上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通过查证是可以控制的。对于伤情重,需住院,到医院调查,将通过核对身份证即可辨别。

1.冒名住院。调查发现受伤人员非被保险人,冒用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共查处136例,拒赔处理。这种现象大多数发生在团体意外险中,有些单位为了减少支出,并不是全部参保。出险后冒名现象较多,有的甚至做假身份证,因此有时还要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仔细核对被保险人信息。

2.虚报医疗费。有48例医疗费金额与伤情不相吻合,调查发现发票为假发票,给予拒赔。有些病情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想隐瞒,调查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72例,有些疾病冒充意外,造成报案与治疗不符的有84例。

3.小病大养。我公司承保的学生平安保险疾病只有住院才报销,一些学生小病为了能报销而住院治疗的285例,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他们的消费行为通常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由于调查人员必须有医生的配合才能得到确切的证据,否则保险人还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赔款。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

在3 000例超1 000元案件中,有2 780例住院治疗,手术案例65%。由于我公司承保的是意外医疗,大多数是外伤引起。目前医疗费涨幅较高,特别是骨折病人和颅脑外伤病人,现在只要骨折,大多数都采用手术内固定,内固定材料费涨幅达50%。以前在三级医院要求用国产材料,医生还会采用,现在医生直接跟伤者介绍进口,国产基本不用,2004年胫腓骨骨折内固定费用7 500元~8 000元,现在要15 000元左右,四年涨幅达1倍以上。治疗颅脑外伤不同医院发生医疗费相差太大。同样,脾切除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能相差到5~8倍。腰椎疾病以前多数是卧床休息,目前不管是否有压迫神经都手术治疗,医疗费高达3万元~6万元。在三级医院,医疗费涨幅超过二级医院。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医生(或医院)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引起患者的过度消费,这就是诱导需求[1]。诱导需求主要是医生利用其处方权和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受保病人的住院时间。“诱导”受保患者进行医疗消费等等。其具体形式是过度检查、过度用药和诱导手术。据卫生部门估算,在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40%~50%的诱导消费。

1.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

2.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为医疗供方道德风险提供了条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患者的个体差异,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由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医生往往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医生往往采取不同的治疗手段,而同样的治疗手段,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治疗效果。这就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质量难以比较。审核医疗费时发现同样是脾切除医疗费相差5倍。有的8 000元,有的50 000多元,有一脾例切除仅注射丙球蛋白就28 600元。同样单纯性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有3 000元,也有11 000元。

3.中国目前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仍然普遍存在。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客观上推动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15%~20%进行提成,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这样会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我公司在审核医疗费时常常发现普通外伤所用消炎药都偏向高价新药和进口药。医生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医生的选择,而患者本人无法对医生建议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做出有效判断。

4.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同一种药,药店十几元,而医院要几十元,审核医疗费发现医院分解收费标准,这种现象在手术中最为突出,本来包含在手术价格中的各种一次性耗材又被再收费,手术费名目繁多,不同医院对同一项目收费差价竟达20倍,病人住院时,按规定床位费包含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大多数医院还把这些费用重复加在患者身上。2 780案件,除了一些一级医院,收床位费后不再重复收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其余三级医院及一些二级医院都在重复收,有的医院为了多收费,对住院患者从住院到出院全部实行一级护理。有的医院血糖测试收10元一次,再收试纸4.2元,心电监护按小时收,一般不该再收材料费,可是大多数医院还在收。

(三)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于医疗机构中医生与患者(被保险人)合谋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实践中较难控制。由于医患双方都有利可图,两者往往进行”勾结”,共同牺牲第三方――保险机构的利益。我公司有一案件,在南京出险,桡骨骨折,石膏固定,到安徽复诊,正常费用在1 000元以下,可是客户理赔时医疗费用发票到达9 680元,觉得有疑问,到安徽那家医院调查,发现客户贿赂医生,医生帮他开的发票为医院作废发票。客户实际并没有在该院治疗。

1.人情处方,大肆泛滥。一些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更不要说熟人关系,开好药,多开药。一般急诊时,限3天量,医生往往开出同一类别几种药而且超过3天量。

2.自费变公,瞒天过海。在审核医疗费时遇到客户不小心讲出给医生送2 000元后医生将自费变医保内。到医院调查用药清单发现改动不少。

(四)保险管理机构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确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其诊疗行为及费用的合理性,然后按照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内部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以满足个人社会关系的要求而获得情感伤的满足或经济上获得一些利益,个人工作中图方便省事等,而出现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甚至个别也出现了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保险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在对医院、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收费、高额收费等方面,无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虽然政府相关的医疗主管部门一直也在治理医药乱收费问题,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也收效甚微。

二、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

从我公司8 856件案例中分析,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患方、保险方等多方利益带来了损失,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始终未曾松懈,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需要从患方和医方两方面来着手,应该在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患者得到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条件下,体现保险机构的利益。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要设计合理的医疗付费制度,设计合理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并确定共付额。一是合理设定起付线,合理的起付线可以减少由于小额赔付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减少了审核时的管理费用;还可以抑制一部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需求。二是合理设定封顶线,危重疾病尤其灾难性疾病的发病率虽然低,但其占用医疗总支出的份额较高[2]。共付额是对参保人员看病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其余由自己承担,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会有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使用医疗服务。共付制是控制参保者道德风险,从而减少医疗服务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3]。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推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经营模式,争取得到双赢的局面。在当前中国医疗机构的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从表面上看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是利益的博弈者,但是双方在实际经营中还是存在着利益共同点和合作空间。实行合作型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权。利用一定的合作协议形式,把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向参保者提供一整套预防保健和临床治疗的综合性,连续性的医疗保险,合作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审核是在医疗服务之前,从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4]。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在日常工作中保险机构应当加大保险事故的查勘及跟踪力度,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5]。病人住院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向定点医药机构派驻保险公司人员会使定点医药机构产生防范心理,提高实施道德风险监控措施的主动性,对参保者也有一定的心理约束意义。

(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治疗费用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范围

因为既往各类等级较低的医疗服务部门医疗水平较低,收费混乱,管理也较松散,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发生较严重。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治疗医院的等级。但是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及服务模式的改革,医疗服务进社区、进街道已广泛展开,被保险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也就无须转到大医院治疗,这样能很大程度降低医疗费用,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要求采取零差价销售,比一般医院便宜15%左右。当然,社区卫生服务部门可能也存在管理不严谨,出现人情处方、人情用药的情况,这也就再次凸显出人伤查勘、审核的重要性。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利益界定不清楚,法律、法规的作用就是界定人们之间的利益界限,中国现行涉及以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导致道德风险的违法成本过低,实际上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医疗行业的服务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小结

总之,在商业保险市场中,医疗费用道德风险的控制不可能仅靠道德来约束,仅靠保险机构一方也只能是被动的进行管控,效果也不可能十分理想。必须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控制机制,使得保险当事人各方以及关联方都参与进来,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控制的目的不是绝对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而是合理、适当地满足被保险人医疗需求,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好地保证人们身体健康[6] ,从而降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在价格(费率)上还利于每一投保人。

参考文献:

[1]龚舒琴.规避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对策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05,(7):17-18.

[2]马先松,等.关于密切医患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建议[J].医学与哲学,2005,(2):2-4.

[3]龚文君.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J].卫生软科学,2007,(1):34-36.

[4]于广军.上海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2,(2):16-18.

[5]邓超,侯建明.对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及其约束机制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5,(4):35-37.

[6]张芳,黎玉柱.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与成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5):314-317.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ral Hazard in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XU Bo-zhu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4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中间力量,其对缓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加之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较高,使得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从而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因此,对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风险防控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探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虽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数目有别,但在多数国家,中小企业几乎都能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99%,如德国为99.6%,法国为99.9%,韩国为99.3%,日本为99.8%。[①]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的50%,提供了75%以上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以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②]。但中小企业融资不足,融资渠道窄的问题仍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企业融资包括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前者是企业从自身内部取得资金,包括留存利润、折旧和内部集资等。后者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因此,从理论上讲,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途径。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大部分中小企业已由创业初期进入到成产期,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③]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的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系,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的发展,致使企业难以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④]对于中小企业,只能从间接融资方面寻求扩大企业规模的资金来源。从外部融资环境看,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银行信贷融资约占融资总额的90%,直接融资约占10%的份额。[⑤]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自从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试点以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纷纷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并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和“一体两翼”的架构发展的。“一体”是指城市信用担保、省级信用再担保和部级信用再担保(信用保险)组成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城市信用担保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部级信用担保时城市信用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这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再加上部分银行资金。这类担保机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赢利为目的,发展到现在,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总数的90%左右。[⑥]“两翼”是指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模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要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互助性担保模式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发起,会员中小企业自愿出资组成互助的担保基金,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模式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贷款风险,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运作,亦可以经营投资等其他商业性业务。

而我国现有的二元金融体制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因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总额少、信用等级较低、缺乏历史信用数据、存在运营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比贷款给大企业的违约风险大,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运作团队缺乏融资与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不知道怎样充分运用自己的资源条件去打通融资的关节。需要专业的担保机构去挖掘、整合客户的资源,帮助他们获得信贷支持。[⑦]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便成为连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重要纽带。

二、融资性担保三方主体的定位分析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5

一、涉外保函转让概述

在国内保函中,国内银行往往都会在保函条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转让”的约定,这是因为国内保函适用我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保函如果不约定禁止转让的,都将导致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且新的受让人有权提出索赔,从而使担保银行被索赔的风险增大。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无明确相反约定保证债权即可随主合同同时转让”不同,由涉外保函绝大多数适用URDG758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其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转让的。

涉外保函的转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保函转让,即保函项下所有权益的转让,包括索赔权利的转让,这种转让改变了保函项下的当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得担保银行不得不面对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即受让人)的索赔,所以常常引起担保银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种是广义的保函转让,即收款权益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项让渡,其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没有实质区别,通常可为担保银行所接受。为方便理解,下文所称保函转让特指狭义的保函转让。

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转让性,增强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实践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在国际融资的最新发展中,保函的转让为受益人的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各种国际融资机构正是通过保函的可转让性实现了资金流动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可转让性相结合,尤其是索赔权利的转让,造成了可能出现的以下潜在风险:

(一)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转让,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而由新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当事人并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大大增加了担保银行面对欺诈索赔的风险。这是因为担保银行不但要面对原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而且可能面对新受益人的欺诈,甚至两者共同欺诈。

就原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就算是担保银行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欺诈的事实,但只要新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行为,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对原受益人的抗辩。这也符合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善意,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对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辩。就新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在取得单据方面存在先天的难度。当新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关单据向担保银行进行正常索赔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伪造单据,从而向担保银行进行欺诈性索赔。

(二)担保范围扩大,赔付风险难以评估和分析

将保函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当事方的受让人,意味着担保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基础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受让人不明确或多个以上,担保银行的赔付风险更是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难以评估,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若因保函中的转让条款与申请人与担保银行签署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的保函转让的约定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担保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商业银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保函转让后,担保银行对于原受益人的抗辩权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无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诈或恶意索赔的风险,担保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保函,应关注上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对于保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URDG758对于保函转让的对象及转让的次数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保函条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让人进行转让。担保银行为了防止保函转让过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让对象以及允许转让的次数,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转让保函中不能含有对受让人无限制或受让人过于宽泛不明晰的条款。

(二)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

尽管国际惯例并未规定保函的转让必须经过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不应擅自同意保函的转让。担保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往往会在保函条款及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上述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于申请人而言,因为保函是担保银行独立的承诺,保函转让的生效,并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是,保函的转让将导致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可能丧失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因为保函申请人会向担保银行主张,担保银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变更,违反了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

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其被索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而无论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赔,还是由受让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最终均需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故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前,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担保银行付款后无法向申请人追偿。担保银行应审查保函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财务能力;申请人的履约历史情况;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础合同是否真实等。

综上,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贸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经并将持续成为国际融资中的常用担保方式。为有力支持业务发展、安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规则与国际惯例,在业务处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诈、减少纠纷、有序发展。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6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7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8

(一)当前面临的案防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案件情况和案防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案件层出不穷,案防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近几年,在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再次引起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关注。从X年以来发生的银行案件来看,主要是操作风险领域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案件集中在基层。如X年X月X日,X银行X省分行发现诈骗案件线索,不久又相继发现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涉及其中。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盗用资金。该案共涉及X省X家银行多家基层网点,多家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X亿元,预计损失达X亿元。案件隐蔽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年。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又如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发现诈骗案,形成风险资金X亿多元。案件涉及X支行原行长X等人。以上2件大案暴露出的银行问题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二是内控制度和流程设计不完善;三是银行业考核机制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对基层行负责人监督不力。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案件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以及当前复杂的社会矛盾、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不良的银行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而通过对“X特大金融诈骗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金融犯罪有比内部管理不严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商业银行在配置社会金融资源方面效率严重不足,客观上存在金融犯罪的“土壤”。

2、国家及监管当局对案防工作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目前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20__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__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本行系统案防的情况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目前X银行系统的案防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特别是20__年X省部分二级分行连续发生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行抓内控制度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漏洞。这些案件的起因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二是一线监督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少数员工素质偏低。

(三)本行的现状及思考

我行的案防形势也不容乐观,近年来共发生了X起案件。

“十案十违章”。通过对我行X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是我行当时不重视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忽视内控管理、对案件疏于防范必然带来的恶果。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只有做好案防工作,才能取得经营效益;只有杜绝案件的发生,才能保证我行的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因此当前我行内控的重点就是“案防”。

二、近几年我行案防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我行始终坚持以案防为重点,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大力构建内控体系,不断完善有关规章,科学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培育全员内控文化意识,大力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和违纪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案件发生机率,确保稳健运行,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党委重视,一把手“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三道防线”,齐抓共管。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今年省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后,分行党委、纪委迅速行动抓贯彻落实,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纪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贯彻落实省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X年X月X日召开全市农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各支行中层干部,分行

机关副科长以上参加,规模之大为历年之最,表明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案防工作。

二是落实好各级行一把手“一岗双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针对当前的案防严峻形势,着力抓好三道防线建设。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是防范案件的基础工程,我行党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该项工作,分支行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对本行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防范;做好员工异常思想行为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从制度层面抓源头治理。(1)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解决“不想为”的问题。不仅自己不违规,而且还要抵制上级和别人的违规行

为,并积极举报,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认真执行总行制定的“四个一律”和“举报奖励办法”两项制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解决“不能干”的问题。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及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横纵向的协调配合,深入解剖每一制度的操作环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积极消除风险隐患。(3)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再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再监督部门高度关注,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今年,分行已开展对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20__年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检查,并借鉴兄弟行经验,从监管内容、周期、备案、报告质量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后续检查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建立完善的齐抓共管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支行同X个营业网点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各支行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分片管辖范围内的查防责任。

2、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指导开展工作

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成立了“X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监会的主要职能一是研究确定全行内部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二是对全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听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情况和内部监督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三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性研究。

内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内监会的日常事务。内监会办公室原设在审计科,审计职能上收后改为监察室,现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内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全行经营风险防范问题的建议;二是提交全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对全行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内监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3、制定各种案防方案,深入推动。如X分行再监督检查方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方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整肃行风行纪教育活动方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

4、建立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我行通过抓好案件问责制的落实,改变了对案件防范的被动局面,落实关口前移以查促防等各项措施,全面履行防范职能。一是明确办案责任。把各支行一把手列为办案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为办案组织责任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办案直接责任人。二是加强对已发案件分析。对已发案件做到一案一分析,对存在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三是构建有效的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四是做好举报的查核工作。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举报查核工作,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条线索都进行认真梳理、仔细分析、深入调查、如实反映,对查实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五是完善监督渠道。为拓宽反映问题的收集渠道,分行聘请了X名党性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党风廉政兼职监察联络员,负责收集基层员工对分行领导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的意见及建议,同时,分行纪委监察室在内部网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并将网址对全行员工公布,广泛听取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大对责任的追究力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促使各级行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转变观念

1、以防为主,加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行通过制定教育活动方案,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用马列主义、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使全行员工不想作案、不敢作案、不能作案。

2、抓思想行为、特别是8小时以外的排查。我行通过加强对员工异常思想行为的排查,力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员工行为动态,做到既要掌握工作表现,也要对8小时以外的社会情况(生活圈、交友圈)有所侧重地重点掌握,对有经商、等异常行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防范,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该项排查工作每季进行一次。

3、全员防范,群防群治。反腐倡廉、防范案件不单是纪检监察部

门的事情,也是全体员工必须重视的事情。分、支行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要求每位员工在做到洁身自好的同时,共同配合做好案防工作。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其中,投身其中,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有效实现群防群治,将反腐倡廉和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4、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防止监督职能缺失。今年省行系统推行了审计垂直化改革,撤消各二级分行的审计部门,审计职能上收省行集中管理,按片区设立审计特派办。审计体制改革整合了系统内审计资源,实现了审计的相对独立,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各审计特派办直接对省行行长负责。我行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内部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改为分行监察室来承担,防止监督职能缺失。另外,外部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督查处力度,也要求我们必须在抓业务的同时,加大对案件防范和查处的力度,这也必须由监察部门来承担。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制度是管理的灵魂,是法律法规在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应该说,X银行发展到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了。从近年来农行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内外勾结作案等。哲人培根曾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没有制度,可以制定;有制度形同虚设,一切监督便成空话。因此,我行在X年全辖开展规章制度宣讲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一是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强化落实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线条业务自律监管的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和加强对本线条的内控防范工作,按照自律监管的规定要求每半年对本线条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律监管检查,并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再监督部门存查,发现重大案件或问题要形成个案的整改落实情况材料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再监督检查,形成防范合力。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了对业务部门的再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监督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不断改进监督手段,完善检查记录登记等制度,按照“统一方案、联合调查、就地取证、当场认定、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的方式,做到业务检查、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

2、规范管理。今年以来,全行认真落实执行分行党委提出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作风,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通过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强化部门自律监管,落实从严治行,夯实基础,堵塞漏洞,内控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了安全稳健经营。

3、重视技防,利用现有监控、监管设备加强监督。在技防上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提高技防水平。在强调人防的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技术监督,逐步探索电子防控系统,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执行中存在弹性的问题。一是推广总行开发的会计监控系统,发挥“风险控制、辅助管理”的监管作用。该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解决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应用过程中,柜员能力问题和道德问题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实现由规范性监管为主向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由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转变,由现场监管为主向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转变。二是利用现有的各项业务的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在线实时监控。目前,信贷、审计、保卫、法律、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有本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系统。我行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在内控管理中的作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录像抽查制度、并对抽查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移送,保证监督及时有效和责任落实,构建立体网络式防范体系,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真正达到想作案也不能作案的效果。

(四)抓住重点,落实措施

1、抓住重点,开展风险提示和检查。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以实地实时检查和监控设施回放抽查的方式,加强“领域”风险点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落实处罚。

2、围绕案防抓落实

(1)抓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落实:领导干部重点学习《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既用于规范、约束自身从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又把学习精神浸润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行领导班子将其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使制度建设入心入脑,形成“做人讲诚信,做官讲清廉,做事讲规矩”的良好文化氛围。在学习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严肃党纪,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狠刹“五股歪风”,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信贷和财会监管,完善行务公开,抓好举报工作,继续抓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2)抓各个风险点防范落实: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线操作岗位的员工重点学习《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学好、牢记与自己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风险点及其防范手段,把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于心,用于实践,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行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学习各项金融规章,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每一个员工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岗位业务操作中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办法,牢固树立“合规操作是岗位工作的第一要义”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关注新风险点的防范,把总行“三个指引”列出的风险点作为监督的重点,关注新业务、新品种的风险点,重点关注票据诈骗风险、集团客户与关联交易风险、存款及柜台业务风险、网上银行业务风险、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道德风险等。

(3)抓监督查处、从严治行

纪检监察、保卫部门人员重点学习《查办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做到规章面前人人平等。我行积极落实办案责任,重视案件分析,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构建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 的查防体系。同时,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职能部门自律监管的再监督,抓好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防范操作风险,严肃违规责任追究,保障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3、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回头看、操作风险专项大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化案防,提升案防。

(1)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活动。根据国务院、银监会的要求,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对X年经营机构操作风险大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党委切实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加强“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并举,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治理”的四大原则,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努力实现“遏制大要案件发案率,降低案件发案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和追赃率,严处违规行为”的四大工作目标。

(2)扎实有效地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X年X月份,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活动。我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财会等有关部门抓好该项检查工作,本着防范案件的目标,从业务操作、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排查柜台风险点,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邮箱,在全辖X个营业机构营业厅内悬挂“举报奖励办法”制度公示牌,以发现苗头漏洞,加强检查的针对性;二是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确保案件苗头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3)认真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省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迅速行动,抓好贯彻落实。X年X月X日分行在总行、省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马上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坚决按照总、省行党委的要求,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明确重点、把握政策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三项任务、抓好五个关键环节,强化三项内容的学习;三是按照省行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通过专项治理,使全行作风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打好两个基础”、“树立一个形象”,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防范各类案件,确保我行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和业务发展顺利推进。(二)召开党委、纪委会,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当天下午我行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会,研究贯彻落实上级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成立由分行党委书记任组长的“X分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统筹组织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分行纪委也马上召开了会议,对贯彻落实意见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强调要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要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结合本行实际确定治理工作措施和重点。(三)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行党委、纪委于X年X月X日召开了我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辖属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分行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市区营业网点负责人参加会议,强调从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为惩处四个方面扎实抓好本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支行按照分行的部署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四)明确重点,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银监会、上级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各支行、各部门负责人为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分级按线条负责落实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从各支行、各部门的自查情况来看,现阶段我行未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下一步我行将严格按照银监会、上级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各支行、各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

(4)大力开展合规文化教育

按照省行的部署,为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我行认真部署大力开展以学习“三个指引”,即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和查办案件工作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合规文化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分行合规文化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一把手挂帅,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安排,确保机构、人员、措施三个到位。二是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我行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推进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认真总结过往教育活动的经验,丰富创新教育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和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分行党委中心组于X年X月X日组织了学习,学习内容有《X银行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广东省十一五建设计划》、《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会议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积极谋求我行各项业务经营的稳步、有效发展。(3)各层面认真学习。机关员工由部门组织学习,机关员工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一线员工的集中学习则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由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要求抓好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组织员工开展“案件防范工作指引”和“四个一律”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4)专题研究部署抓好教育活动。X年X月X日分行纪委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抓好以学习“三个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并针对本行实际,提出近期重点抓好作风教育和责任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教育,促使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中纪委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总行党委提出的“七条禁令”,培育和树立勤俭办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加强对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和“责任重于泰山”教育,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忠实而严格的履行职责。

我行通过最近几年的努力,内控制度建设已有了较大的改善,内控管理不断强化,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从根本上改变了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确保了银行安全营运。

三、不足与教训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行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金融改革发展的要求,与系统内整体形势和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去年系统内自查发现的问题还未整改纠正到位,而且部份操作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由此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合规经营的有关规定还不严格,在处理了一些违纪干部后,领导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整体增强,但也存在被动地强调风险防范,个别甚至有消极情绪。反映出科学发展观在各级行特别是基层领导中还落实不够,经营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还未处理好,畸轻畸重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经营单位内控监督还不够有力,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对员工思想行为的排查不够到位,操作风险引发案件的隐患仍得不到 有效控制。银行内控文化尚未真正建立,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特别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自律监管能力和监督制约能力还有待加强,与基层存在大量操作风险相比,监督、制约力量及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明显不足,检查频度和力度不够。监督部门对风险点研究分析不够,指导防范不力。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落实。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9

(一)监管主体不明晰,致使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担保机构的管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的部门,导致担保机构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一旦和中小金融企业签约成功,部分担保机构就开始违规经营,超额担保,更有甚者恶意抽逃保证金,给中小金融企业担保贷款带来巨大经营风险。

(二)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由于担保体系尚待完善,缺少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几年来有增无减,特别是营销能力较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把开拓市场的主要任务交给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致使担保机构过度担保,加上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匮乏,导致大量到期贷款逾期,风险暴露。

(三)过度依赖担保机构,贷后管理缺失。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信贷人员,一定程度上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管理,把自己的命运系在担保机构的裤腰带上,对于经融资担保机构调查的贷款很少进行贷后管理,致使一些客户改变贷款用途,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和贷款户存在关联关系,合伙骗取信用社贷款,如果没有进行贷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贷款到期风险才逐渐暴露。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问责制度缺失。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是法律性文件较少,由于法律层次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同时由于行业的多头管理,现实中的无人监管,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快速膨胀及风险的聚集和暴露,同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员准入、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致使部分问题担保机构得不到及时退出和有效的风险补偿,给与之合作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一)要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合规操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20号)文件要求,做好融资担保贷款公司资质考核,在市场准入、合作及后续管理上持续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能力与信贷管理水平。做到:第一,坚决摒弃对担保机构代偿“兜底”的依赖心理,严格把好信贷准入关,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严禁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第二,严控单户比例及总量,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管理,合理分散风险,担保贷款要发放流动资金,期限控制在1年(含)以内,严禁发放中长期贷款。第三,加强保证金管理,建立动态保证金管理制度,放款前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机构存入足额保证金,不得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特别是要对保证金专户管理,签好有权代扣协议,以保证扣划无争议。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0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看到保险业广阔发展前景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即保险业竞争实力与日益开放的市场环境不相适应,保险企业风险管控能力与其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保险业监管水平和法制环境与我国金融风险管控要求不相适应,全面提升保险业风险管控能力是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保险业应在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提升对加强风险管控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风险管控的关系,坚持一手抓业务发展不动摇,一手抓风险防范不放松,实现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协调和相互促进。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重要意义

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查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保监会近年来一直将“防风险”作为行业发展的主基调和重点工作来抓,出台了一系列防控风险的政策、制度,推动了全行业风险管控能力的提升,全面开展了行业风险排查工作,这都凸显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第一,风险防范是公司稳定经营的基础

长期稳健经营是保险行业的生命源泉,要保证长期稳健经营首先必须重视防范化解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对象是风险,风险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极大的增加了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难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发生在未来,未来的经济和社会环境,我们无法完全控制和预测;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是连续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风险责任损失的偿付能力。在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经营活动更需要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尤其是自身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保险经营无处不在和无时不有遭遇着风险。风险不加防范,风险损失不施以控制,会危及到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直接关系着公司经营的稳定与否。

第二,风险防范是公司业务发展的前提

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出现一些风险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险业发展得很不够,不仅整体实力比较弱,而且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较大的差距。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发展,通过促进保险业全面发展,夯实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必须加强统筹谋划,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做好保险业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通过加快发展提高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整体实力,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体制机制,通过加强改善监管为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提供有力保障,把解决问题的内因和外因结合起来,把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保险业在开拓新业务领域的同时,必然会不断面临新的风险。既不能忽视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头脑发热,一哄而上,也不能在新的风险面前裹足不前、无所作为,要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在发展中提高保险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为增强全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要通过不断预防各种新的风险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

第三,风险防范是市场激烈竞争的迫切要求

风险防控水平本质上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对公司业务发展和基础管理的根本检验和反映。风险防控能力的优劣将成为影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公司竞争能力的根本因素。如果风险防控工作得不到加强,基础建设薄弱的现象不能得到根本性扭转,将有可能影响公司市场主导地位,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的伟大事业必将严重受阻。

第四,风险防范是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

吴定富主席指出,十六大以来,保监会提出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化解整体思路。把改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深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

总之, 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主要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其手段主要是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主要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以内,保证企业的盈利和持续经营,其手段主要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通过风险自留或市场化手段来分散和转移风险。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既要发挥监管机构的主导作用,又要发挥保险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将防范行业风险和防范企业风险有效统一起来。

二、真正落实保险业风险防范的措施

风险管控是保险行业根骨不变的真理,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和经验,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执行力、实现高效管理、真正从管理上出效益。在管理上控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发展。理论经验只有要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谈得上加强企业执行力;紧抓执行力,就是对制度措施的不折不扣的贯彻。更是对公司风险管控严谨精细的体现。

一要紧抓队伍建设。保险从业人员包括监管干部、公司管理人员和广大一线的展业人员,肩负着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责任。要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机构引领发展的能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要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保险高管人员审慎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能力;要加强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险业风险防范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和技术支持;要加强保险营销人才队伍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改善保险行业形象。

二要强化制度执行。运营方面要牢固树立“制度第一”的理念,一丝不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制度,切实发挥制度内在的激励约束作用,将制度执行转变为全员的自觉行动,实现由“人治”向“制治”的转变。公司应继续加强风险绩效考核,统一考核标准,确保各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能够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做出更好的把握和权衡。

三要加强基层建设。基层是公司业务发展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公司管理最薄弱的环节。我们要下决心逐步解决基层发展基础薄弱的问题,加大资源、费用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全面推进基层网点的标准化建设,研究探索寿险、财险、养老险基层网点的共建共用,提升品牌形象,促进业务发展,巩固先发优势。同时要着力加强基层的基础管理,夯实业务发展的管理基础。

四要完善指标考评。科学的考核评价是衡量各岗位规范操作、履行职责的标尺。运营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既要设立考核指标,也要设立评价指标,既要侧重结果管理,也要注重过程管理,并逐步引入数据评估,实现考核评价的量化、细化、硬化和阶段化。特别是柜面服务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指标,更是要尽快实行量化考核,促进运营基本职能的履行。

五要加大管理力度。首先要排查违规业务,消除风险隐患。各级公司进行自查自纠,摸清风险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除风险隐患。二要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发案机率。一是加强执行力建设,切实落实好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进一步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严格权限和密码管理,全面落实“零现金”管理。二是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优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比如上收保单借款审批权限,要求保单借款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办理等,杜绝保单借款业务中的违规风险。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风险防范中的积极作用。通过提高技术防范手段,降低人为的操作风险,使违规行为在技术上变得难以实现或不能够实现。

六要坚持合规经营。合规经营、防范风险根本在人,关键在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危机意识,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负责、对客户和员工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始终守住防范风险这条底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成为依法合规经营的表率。要通过教育、宣导,引导广大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切实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筑牢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防线,自觉维护保险业的品牌形象

保险业的广大干部职工要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加重视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不断提高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能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公司一方面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性,增强洞察力,提早筑牢抵御外部风险的“防火墙”;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高度关注关键领域风险隐患,防范和化解各种经营风险,促进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1

2.科学防控风险

工程施工项目风险防范应从科学防控的角度出发,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上做到系统化、科学化、常态化。工程施工项目风险防范的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即风险防控只是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才是目的。

二、工程施工企业常见的各类风险

工程施工项目是一个有机系统,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阶段均做好风险控制工作,才能有效完善项目管理,减少甚至消灭潜在的风险。从笔者的管理经验来看,工程施工项目常见的各类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投标风险。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招标人处于强势地位,买方市场因素决定了投标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投标人的信赖利益极易遭受侵害。第二,合同风险。工程施工中的合同风险主要表现为受到外界政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合同双方的制约责任是否平等,材料价格是否闭口等。第三,资金风险。资金风险严格来说是合同风险的内容之一,但是资金风险会关系到施工方的现金流转,交易相对方一旦在资金拨付阶段违约则会对施工方造成利益损害。第四,廉政风险。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廉政风险表现为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商业贿赂等,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不但会对施工质量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还会引发其他风险如法律风险、信誉风险等。第五,安全风险。工程施工需要做好安全保障,安全保障措施如果不到位,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会对项目施工造成妨碍以及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等重大风险。第六,支付风险。施工企业内部的成本开支和现金报销是否符合既定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直接关系到资金安全,如果支付和报销制度管理不善,将会引发一系列内部风险。第七,管理风险。工程施工企业内部管理风险也应得到重视,相关管理环节如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等也是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方面。

三、工程施工项目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所谓外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在与合同相对人的商业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投标风险、合同风险、资金风险等。外部风险的防控需要加强对商业交往过程中交易相对方资质、信誉、资金的审核和考查,同时需要预先采取风险防控预案,做好商业风险的防范;所谓内部风险,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在内部管理、内部运作中产生的风险,包括廉政风险、安全风险、支付风险、管理风险等。内部风险的防控需要加强工程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消除制度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笔者分别从外部风险防范和内部风险防范两个角度探讨工程施工中的风险控制:

1.外部风险控制

外部风险控制应找准风险来源,针对不同的风险种类、风险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第一,就招标风险来说,投标人应严格审查招标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招标人建设工程预先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以防范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同时,还可以适当地对招标人的商业信誉及建设资金展开一些必要的调查;第二,就合同风险的防控来说,应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对每一个合同条文仔细审核,邀请法务部门在缔约阶段即提前介入。在合同解除、违约金等重要条款上应防范隐含的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施工企业应善于利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积极主张权利;第三,就资金风险的防范来说,工程施工企业应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约定违约责任,并善于通过担保手段主张权利。

2.内部风险控制

内部风险的控制主要应立足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标准的内部规章制度,并善于结合工程施工企业的特点,防范本企业内部的各种风险。主要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有:第一,针对廉政风险,应加强企业内部的廉政教育,促使企业内部工作人员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在重大事项上应强调集体决策,防范个人专断和暗箱操作;第二,在安全风险的防控上,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完备各类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第三,在支付风险的防控上,应加强内部计量支付和现金报销制度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审批流程,使每一笔资金流向都符合规定且有案可查;第四,在管理风险如合同管理、印章管理等方面,要注重合同、印章及各类资料的使用和保管,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防止印章的乱盖、盗盖。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2

一、充分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烟草,实现烟草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是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快速应对市场变化,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内在需要;是维护和巩固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推进烟草工业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烟草工业企业要站在维护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上来,坚持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确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原则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是烟草工业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都要长期坚持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以下原则去推进:

1.坚持服务中心工作的原则。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关系,紧紧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任务,将法律风险防控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2.坚持系统防控的原则。企业法律风险发生于烟草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因此,必须按照全员、全面、全程防控思路,充分调动各部门、各环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防控体系。

3.坚持重点防控的原则。着力增强防控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重点防控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多发、易发的重大法律风险,如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控,管理规范法律风险防控,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控,采购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烟草控制法律风险防控。

4.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法律风险具有特殊性,因此在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时,要坚持审慎管理的原则,在尊重法律、保持诚信的前提下,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同时要与烟草工业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相适应。

5.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积极适应烟草工业企业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按照持续改进的思想,不断更新、完善和调整法律风险防控方法,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大胆创新,恰当反应,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内、外部环境法律变化相协调。

三、科学划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阶段

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企业方方面面,笔者认为,必须合理划分各工作阶段,才能顺利推进。

1.导入学习阶段。开展导入培训,宣传学习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知识,全面领会、准确把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各项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氛围,为扎实开展后续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2.重点推进阶段。根据确定的防控重点,结合企业实际,实行“专项负责制”,确定主导部门,由主导部门发挥各专项工作的牵头作用,积极开展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为后续阶段工作推进摸索经验。

3.全面深化阶段。按照“全员、全面、全程”梳理的要求,在总结重点推进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从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组织发动各相关部门、岗位、业务流程人员全面查找、收集法律风险,做到法律风险防控全覆盖、无空白。

4.总结提升阶段。在全面总结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烟草企业工业实际,建章立制,让法律风险防控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动态化。

四、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提升等工作

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风险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和检查等流程开展工作,有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

1.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识别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按照“谁在岗、谁识别、谁负责”的要求,全面排查、识别企业内部各岗位法律风险。各岗位人员在开展法律风险排查识别时,要对照所在岗位的职责,认真梳理本岗位涉及的管理活动或业务活动流程并进行分解,合理划分和确定每项流程包含的环节或步骤,对照法律风险表现形态,逐一判断各项管理、业务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并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引发该风险的具体行为,确定法律风险涉及的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因素。

2.认真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法律风险评价是指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结果,确定法律风险等级的过程,目的是为法律风险应对做出决策。在开展法律风险评价时,要按照法律风险水平的高低对法律风险进行初步排序和分级。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近年来发生的法律事件等因素,采取部门集体会商等方式对初步排序和分级的结果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

3.认真制定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资源配置类;(2)制度流程类;(3)标准规范类;(4)技术手段类;(5)信息类;(6)活动类;(7)培训类。卷烟工业企业在制定应对措施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应对措施应明确、具体、可操作。同时要与业务流程优化、规章制度完善相结合,切实发挥防控法律风险的作用。

4.认真开展改进提升工作。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初步建立后,应及时监测法律风险信息,并收集体系运行建议,努力做到构架科学、功能完备、作用明显。同时还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内外部法律环境变化,不断完善,做到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持续改进提升。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优势,探索“互联网+法律风险防控”,不断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水平,真正发挥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3

1 供电企业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没有到位的责任制。首先是个别单位没有重视廉政风险的重要性,没有深刻认识廉政风险防控的意义,没有全面考虑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其次没有进行彻底的廉政风险查找,在查找廉政风险点时,没有对自身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虑,以此有效的分辨廉政风险。同时工作人员没有足够的参与防范意识,使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企业经营活动处于独立状态。

缺乏精确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首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没有突出重点,只是进行大规模、全面的进行。在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中,供电企业会将企业所有的岗位和业务包括进去。企业领导主要是进行一手抓,不管是哪个部门,哪个工作人员都进行廉政风险建设。但是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设中要有相应的侧重点,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防控措施研究,突出防控措施中的重点。其次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中出现大量的交叉重复现象,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中,有岗位、业务、行风以及违纪违法等风险措施。但是在岗位风险中包含着业务风险,而行风以及违纪违法风险却又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存在着交叉重复的现象。

没有充分发挥出廉政风险防控预警作用。首先没有全面掌握廉政风险情况。由于供电企业没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没有通畅的风险信息等原因,使企业领导者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倾向性问题。其次没有做到及时更新廉政风险预警指标。廉政风险预警指标本身具有动态性特点,供电企业在没有对风险用户预警指标进行评估更新时,当企业外部和内部情况发生变化时,没有对指标进行及时的更新,预警机制不能及时的做出反应。

2 加强供电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识别和查找供电企业廉政风险点。在识别和查找廉政风险点时,要对引发腐败行为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由于廉政建设风险点具备着客观性、复杂性、潜在性以及可预防性等特点,在分析供电企业廉政风险点时,要进行全方面、全视角、有重点的进行分析和查找,做好重大决策风险防控、岗位风险防控、业务风险防控、违纪违法风险防控、行风风险防控等。制订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定出嫌疑腐败条件,以此防止供电企业出现腐败现象。

突出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重点。首先要建立防范思想风险制度,加强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建设良好的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对领导干部以及员工进行有效的学习教育,提高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抵抗风险的能力水平。其次要不断完善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对日常廉政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将风险防范制度中存在的倾向性,对出现的苗头等问题进行有效的探究,以此对风险防控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完善制度体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另外要做到防范岗位风险,要将各个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操作规范进行有效的明确,并将岗位工作流程进行分解,加强监督和审核力度,对岗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工作,对领导和部门的权力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最后要进行防范流程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监督检查机制,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范流程进行监督管理。针对供电企业部门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提高透明度,降低工作流程出现风险的机率。

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出廉政风险防控的着力点。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防控教育水平,为建设风险防控措施奠定有效的基础。在加强廉政风险教育工作时,要加强管理人员和防控人员的廉政风险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教育形式,比如进行警示教育、听取廉政党课、开展红线巡讲和家庭助廉等方式。努力提高企业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水平,以此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其次要提高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的约束作用。在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时,要确保防控制度可以有效的预见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所遇到的新形势,并可以提前防范新问题。在廉政风险防范中的关键环节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将防控流程进行相应的细化,并明确岗位和工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可以充分发挥出巨大作用。最后要加强风险防控措施监督检查水平。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保证供电企业能够进行规范的管理,供电企业的权利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中,要加强工作人员的防控水平,全面监督岗位责任、在岗管理等环节。同时要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供电企业易发生腐败的环节。

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整合风险预警资源。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通常会涉及到较广的范围,建立大范围的监督体系,防范和控制廉政风险。在整合风险预警资源时,要将供电企业各个层面建设有效的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和收集的资源信息,建立有效的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平台,提高风险预警机制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加大廉政风险处置力度。首先要对廉政风险进行定期分析。供电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定期对廉政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针对具有潜伏性、突发性等特点的廉政风险进行仔细的分析和研究,将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有效的明确,并由相关部门狠抓落实。其次要加强考核问责力度。供电企业在履行权利时,也要做出相应的责任承担制度。使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有着巨大的科学性。针对违反制度者和工作不认真者做出一定的惩罚。最后要开展自查整改活动。供电企业在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中,要定期开展自查整改活动,抓紧相关部门的整改、汇报和自查工作,将廉政风险进行有效的消除。

3 总结

在加强供电企业廉政风险措施中,要对廉政风险点进行有效的查找和识别,突出和明确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重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的着力点,建立规章制度。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廉政风险处置力度,以此加强供电企业廉政风险措施,确保供电企业能够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梁国栋.电力企业廉政风险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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