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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事件实用13篇

保险业风险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

战略类风险是指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各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包括战略规划风险、煤炭资源风险、人才技术保障风险、资金保障风险、行业竞争风险、产业政策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和产业结构风险。兖矿集团运用风险辨识评估的理论与方法,一是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辨识,确定战略类风险分类结构;二是通过科学评估,确认战略类风险中重大市场风险。通过上述流程和方法,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战略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对战略类风险进行了评估。2011年兖矿集团确认出战略规划、煤炭资源、资金保障、产业结构、行业竞争五个二级风险,未来的不确定性高,对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大,是战略类风险中的重大风险。按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资金保障风险在整个战略类重大风险序列中,排在第三位。资金保障风险是指在资本市场、宏观政策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下,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及经营现金流入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兖矿集团资金保障风险主要涉及集团公司总部、实业公司、能化公司、电铝公司、物业公司;涉及财务融资管理流程、资本运营管理流程。资金保障风险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因资金不能及时支付,而导致企业信誉评级下降;二是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影响集团“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四是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资金保障风险事件

近年来,兖矿集团随着加大资源开发和国际化战略的步伐,资金需求量大,而企业整体造血功能不足,资金保障成为企业高管特别关注的一大风险。资金保障风险多年一直被评估为战略风险类别下的重大二级风险之一,在2011年居于战略类风险第三位。资金保障风险评估过程中共收集重大风险事件7条(图略)通过上述风险事件描述,兖矿集团资金保障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公司高速发展建设阶段,资金需求量大,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二是集团资产负债率高,整体盈利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支撑公司的发展;三是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了集团信贷的难度和成本;四是资本运营短期内很难发挥作用,导致资金供应不足。

三、资金保障风险深入分析

(一)为加快资源开发和国际化战略步伐,“十二五”规划投资将进一步加大,可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兖矿集团“十二五”规划投资将达到1000亿元-1200亿元,其中,煤炭产业规划投资550.09亿元,主要用于开发和获取煤炭资源;煤化工产业规划投资447.46亿元,主要用于产业升级和煤制油、煤制烯烃项目;煤电铝产业规划投资67.56亿元,主要用于投资巨野电厂及铝型材项目。上述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煤矿投资周期约4年,煤制油、煤制烯烃投资周期约5年,电厂最短周期也要3年),资金周转慢。

(二)集团公司部分主业存在较大亏损,影响集团融资能力的提高。如表2所示,集团公司所属板块中只有煤业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利润摊薄后,归属母公司的利润相对较少,根据近三年的数字看,集团公司利润呈不稳定状态。煤化产业板块亏损逐年增加,由于市场产能过剩、生产装备运行不稳定和维修改造费用增加等原因,短期改观的可能性不大。电铝产业板块盈利能力不强。物业是企业办社会的产物,随着维修费用和连年亏损已成定局。实业盈亏基本持平。

(三)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融资能力空间受限。(图略),兖矿集团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相对较好,存货周转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相对较差。资产负债率是客户信用评级的一项重要指标,它反映企业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是银行最关心的一项指标。财务报表显示2010年末兖矿集团公司总资产为1172.76亿元,负债总额为820.08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2.67亿元,资产负债率69.93%,从该指标看,集团的融资能力空间受限。

(四)资本运营短期内很难发挥作用,可能导致资金供应不足。资本运营作用发挥的不确定性和有效性,影响预期目标的实现。资本运营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市场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二是收购兼并,包括企业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收缩以及风险投资等;三是资产重组,包括对企业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改善等。针对市场融资方式,由于受政策、市场、融资筹划、市场监管等因素影响较大,兖矿集团存在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针对收购兼并方式,由于存在目标公司的选择、多个收购者之间的竞争、目标公司反收购、收购过程的技术操作等因素,影响兖矿集团收购质量、成本和成败;针对资产重组方式,市场对资产的认可度、购买能力、政府支持力度、人员的安置、产权的转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均是影响兖矿集团进行此项工作的重要因素。同时,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关键人才缺乏,没有建立起资本运营专业团队,严重影响资本运营目标实现。

(五)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了企业信贷的难度和成本。从2007年1月到2010年12月,国家2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该比率呈整体上升态势。2010年1月18日到2011年2月24日,国家连续八次上调该准备金率,反映了国家“控通胀”抑制投资过热的决心,集团公司信贷难度增加。2010年10月起连续三次上调存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幅0.75%,增加了集团公司信贷的成本。

四、结论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2

1我国公共卫生灾害的风险防范情况

“风险”在金融业中定义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灾害是否发生、发生的地点、时间以及有可能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都具有偶然性的。所以在对待公共卫生灾害风险的防范就是为了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从而使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上升,发生的类型在增加,但是周期却在缩短、灾害影响的范围也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在不断扩大,因此,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的行为也趋势越来越重要,而我国国土的地理环境在亚热带和平原为主,公共卫生灾害的爆发以及人员流动极利于病毒的生存与传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5月1日,新冠肺炎的灾害导致84300余人感染,死亡4641人,全国所有省份无一幸免,灾害爆发后,民众的生活受到了巨大影响,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导致众多的安全隐患。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伤亡以及经济损失呈现上升趋势,如表1所示。那么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的一系列危险,我们不应该恐惧和逃避,而是要学会用正确的方法面对它,理性地防范与救治,减少灾害发生之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近年来逐步开始重视对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并建立了各种相关的防灾减灾机制,逐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卫生灾害防范体系,同时保险业也不断完善卫生灾害保险体系,及时为政府各部门的防范与救治提供有力支持,并且在事件发生之后相互配合,积极宣传卫生防范知识,不断提高人们的卫生安全意识,加强对灾害的风险防范。

2政府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问题

2.1预防工作薄弱

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国公众卫生事件常发事件,但是我国民众对于传染病预防知识十分缺乏,并且自我保护能力不足,这都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易发的重要原因。我国人口密度相对较高,特别是东南沿岸地区的城市群,为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也导致呼吸道传染疾病的患病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其他地区。并且当部分地区发生了传染病的疫情时,由于资金的原因,无法进行严格的消毒作业或者消毒设施不符合要求,无法及时进行防疫,更容易造成疫情暴发。

2.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机管理不够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家对卫生防疫工作重视程度在刚开始时往往不够重视,部分医院的医生数量严重不足,缺少对公共卫生预防的组织和制度建设,甚至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知识。发现疫情时报告的滞后性,地方部门敷衍的进行疫情调查工作;不报、迟报、漏报的现象严重;卫生部门对疫情的指导能力不足;司法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缺乏责任追查和监督管理。因此在事件刚发生时轻视或者无视,等到情况严重时,已然来不及了。

2.3民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不强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的调查发现,民众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的知晓率不到50%,使用正确方式处理突发事件的知晓率只有31.7%;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知晓率为73%,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公民所要尽到的责任和义务的知晓率为78.6%。

2.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研究不足

虽然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有一定研究的基础,但仍存在不足,缺乏系统的知识体系,急需进行有针对性的基础研究。此外,对于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没有进行风险评估,而风险评估是管理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步骤,它既是建立应急管理系统的基础,也是预防紧急情况的依据。

2.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不够

只有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家才会临时的开展对应的防范知识教育。平时只注重经济发展。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气候特点,决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但是国家在平常却很少向民众通报相关知识。所以,我们需要在平常时期加强教育,并且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中,根据各年龄层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学习方法和模式,取得最佳的教育效果。

3新冠肺炎对保险业的影响

3.1财险业务受到的影响较大,索赔率明显上升

受到新冠肺炎的影响,车险业务在短期内受到明显波及。首先,新冠肺炎对工业生产、宏观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影响肯定会减少民众对汽车购买需求。其次,由于社会的管控,现有业务的续保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预计第一季度整体车险保费将会出现下降的趋势。除车险外,意外人身保险也出现了一定的影响。春节期间,本来是旅游的高峰期,受疫情影响,全国旅行人数大幅度减少,特别是国内的旅游业,基本为零。因此相关险种的销售受到了严重影响,同时旅行取消险的索赔也会激增。同样,企业的停工,也会导致货运险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保险销售受到巨大冲击,与业务中断相关的险类,索赔也会有明显上升。

3.2寿险业也将面临很大挑战,短期内新单保费增长承压

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主要依靠保险人的直接销售,疫情期间,各城市实行的人员流动限制使销售人的活动率基本为零。外延式的销售形式已经停滞。因此,预计今年的第一季度寿险行业新单保费将会受到断崖式的“寒冬”。

3.3疫情提升了民众的保险意识

新冠肺炎的爆发,使居民对自身卫生安全的意识上升到新的高度,成为当前最为热门的话题,因此健康险热度也急速增加。在2003年的非典时期,疫情结束之后,健康险单月保费同比增长309%。随着健康险业务快速的发展,此次疫情无疑对我国健康险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有利于健康险消费群体的扩大,所以健康险有望迎来新一轮爆发。

3.4保险公司积极抗疫,保险业形象大幅提升,有利于未来发展

为了保证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保险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活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免费的意外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4月17日,超过80家保险公司为参与抗击疫情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捐赠保险。同时,保险公司及时优化了保险产品的责任和理赔服务,超过50家公司完成了对各种医疗险产品的升级改造,增加了对新冠肺炎的保障责任。这些举动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保险业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有利于该行业未来的发展。

4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政策与管理

如何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系统的调查,可以为相关工作者提供一个有价值的依据,促进各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和协作水平的上升。

4.1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是应急管理的基础。强化管理能力的建设,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国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数据库;建立定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系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模拟演练,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管理体系。

4.2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

在现有卫生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继续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信息监测方法,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记录、处理和分析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数据库。

4.3建立定期的卫生教育

根据我国人口的年龄分布特征,研究采用适当的方法,开展定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教育,提高民众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和技能。

4.4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评估能力

基层管理部门要定期评估社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能力。

5保险业在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问题

5.1公共卫生灾害保险市场缺乏统一性

我国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管理十分落后。首先,中国公共卫生灾害保险的法律体系尚在起步阶段,单一的保险监管模式导致其缺乏统一的协调性。其次,我国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防范公共卫生灾害;另外,我国缺乏有效的组织结构,还未形成对应的应急决策体系,导致风险管理效率不足,灾后偿付缓慢;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的联通不及时,分工不明确,灾前防范和灾后理赔效率低;最后,由于缺乏政府主导、市场配合的公共卫生灾害风险管理系统,从而导致灾害保险发展不均衡,灾害损失偿付不及时、不充分,所以容易使社会矛盾加剧。

5.2投保率低,覆盖的范围较小

我国保险业对于公共卫生灾害保险的防范严重不足。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民众缺乏相应的卫生风险防范意识,对卫生灾害保险的认识度低,认为重大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国家承担,从而导致民众对于灾害的投保率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他们对于卫生灾害的承保险种过于单一,承保范围基本集中在民众已知的灾害上,且保费较高,因此使得民众对保险意愿不足,导致其覆盖范围小。

5.3承保能力有限,理赔额度低

虽然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概率虽然不大,但是一旦爆发,它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和自身的资本量是有限的。规模巨大的公共卫生灾害保险的发生,可能会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也会严重影响金融的稳定性。据了解,在中国的保险市场,资金运用、资金管理系统、风险管理机制,以及保险基金投资的回报等众多方面存在问题。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中国对其灾害风险的实际承受力不足,保险的理赔额度较低,只有少部分可以得到赔偿,救援工作主要是由政府的财政拨款进行资助。另外,公共卫生事件的再保险等风险转移策略,在我国的实行率几乎为零,然而再保险的存在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最直接的风险转移,减轻保险公司的负担,提高他们的承受能力,减少灾害发生后的资产损失。

6促进公共卫生保险业发展建议

新冠肺炎的爆发,对于我国还在起步阶段的保险业来说也是一个契机,在短期内,疫情可能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收入增长。从长远来看,此次疫情将会促提高我国民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业的形象,同时,也会加快行业数字化的进程,促进保险业长期稳定的发展。

6.1提升保险业自身服务能力,扩大保险业覆盖面

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的各种保险业务服务范围涵盖到各类保险市场研究开发、保险产品结构设计、展业、理赔等诸多方面,开展的各种保险业务形式要求其被保险人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卫生灾害事件保险有着广泛且深厚的理解。新兴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人有较高的创新和思维能力,只有适应当代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才能更好极推动中国社会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保险业自身创新能力,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相关灾害保险的主管部门不仅需要继续加强知识宣传,提高社会民众的保险意识,扩大灾害保险的行业影响力,同时还需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直接沟通与合作,加大保险工作力度,不断扩大灾害补偿保险的业务覆盖面,为促进我国灾害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及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生活健康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6.2建立健全的资产风险损失补偿管理机制,健全市场化灾害保险体系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3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医疗责任保险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此险种涉及很多医疗技术和操作上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管理与操作上,必须注意技术问题的处理,否则会带来许多麻烦,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费用提高,进而导致附加保费的提高。

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国目前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目前市场总体的不乐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实行强制保险

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是确保该险种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强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克服目前该险种在我国市场上的很多弊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对自己信誉的影响。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动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投保而其它医疗机构没有投保,将会引起患者对投保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怀疑,进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担心由于患者以为向投保的医疗机构索赔更容易,将会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医疗机构,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强制保险,这种怀疑和担心将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险种快速、健康的发展。

降低投保时的道德逆选择。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使参加保险的保户的平均风险降低,从而保证营业保费中纯保费的降低。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保户投保,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平均不变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营业保费中的附加保费部分。这样又会引来更多的保户,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满足大量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纯费率厘定中的非科学性。同时,由于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几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这样,以前的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及赔付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使用,进一步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

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差异很大,这就要求必须对此险种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分,目前国外主要依照专业进行细致划分,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险、内科医师责任险、外科及牙科医师责任险、护士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等险种。但是笔者以为鉴于综合性险种保费较高以及这一险种在风险因素上的复杂性和这一产品对于中国保险业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结合医生的职务、专业、以往的职业记录,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如外科手术保险、医疗诊断保险、输血保险等等,既可以通过对市场细分,满足同质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又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大量投保人,进而降低附加保费,最终使营业保费降低。

建立完备的医生职业监管体系

防止医生投保后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医生进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首先,这一机制必须是完备的,它要涵盖医生执业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一套制度应当是透明的,不仅医院要对每个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险人也应对每个医生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因为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现有的条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实,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

引入保险中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代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保和投资,而此险种的技术性较强,更需要保险中介来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而降低营业保费。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虽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医疗水平的发展、可保风险的不断出现,加上保险公司自身在险种设计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强,经过不断的摸索,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方剑.四法令催热医疗责任险.经济观察报,2002.9

2.蓝松.保险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4

一、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1.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2.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3.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4.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5.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医疗责任保险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此险种涉及很多医疗技术和操作上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管理与操作上,必须注意技术问题的处理,否则会带来许多麻烦,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费用提高,进而导致附加保费的提高。

二、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国目前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目前市场总体的不乐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

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是确保该险种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强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克服目前该险种在我国市场上的很多弊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对自己信誉的影响。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动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投保而其它医疗机构没有投保,将会引起患者对投保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怀疑,进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担心由于患者以为向投保的医疗机构索赔更容易,将会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医疗机构,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强制保险,这种怀疑和担心将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险种快速、健康的发展。

降低投保时的道德逆选择。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使参加保险的保户的平均风险降低,从而保证营业保费中纯保费的降低。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保户投保,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平均不变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营业保费中的附加保费部分。这样又会引来更多的保户,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满足大量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纯费率厘定中的非科学性。同时,由于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几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这样,以前的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及赔付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使用,进一步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

2.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差异很大,这就要求必须对此险种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分,目前国外主要依照专业进行细致划分,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险、内科医师责任险、外科及牙科医师责任险、护士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等险种。但是笔者以为鉴于综合性险种保费较高以及这一险种在风险因素上的复杂性和这一产品对于中国保险业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结合医生的职务、专业、以往的职业记录,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如外科手术保险、医疗诊断保险、输血保险等等,既可以通过对市场细分,满足同质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又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大量投保人,进而降低附加保费,最终使营业保费降低。

3.建立完备的医生职业监管体系

防止医生投保后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医生进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首先,这一机制必须是完备的,它要涵盖医生执业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一套制度应当是透明的,不仅医院要对每个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险人也应对每个医生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因为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现有的条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实,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

4.引入保险中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代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保和投资,而此险种的技术性较强,更需要保险中介来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而降低营业保费。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虽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医疗水平的发展、可保风险的不断出现,加上保险公司自身在险种设计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强,经过不断的摸索,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方剑.四法令催热医疗责任险.经济观察报,2002.9

2.蓝松.保险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5

环责险域外经验

承保对象欧美国家主要以企业或设施为承保对象。最开始的环责险只针对石油行业巨头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处置,随着保险市场的完善,业务范围逐渐从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扩展到替代能源产业、电气生产、机械制造、食品加工和制造、交通运输、建筑、地产开发等行业,从工业生产领域扩展到专业咨询服务公司、医院、购物中心、旅店、实验室、干洗店、加油站等第三产业。被保险对象包括场地拥有者和使用者、承包商、运营商、咨询公司、银行等商业活动各环节的主体。主要产品类型有:清理费用限额保险、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工业污染场地)、储罐污染保险、运输业环责险、总承包商与承包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咨询服务选择过失保险等。德国主要针对特定设施进行承保。德国1990年颁布的《环境责任法》中规定环境责任需与特定的设施相联系,规定“特定设备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健康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并详细列举了10大类96种设备名单,同时要求这些特定设备的所有人应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其具有赔偿损害的能力。相应地,德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普遍针对特定设备进行承保。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目前大多数欧美保险公司可以对突发的、累积的和历史的环境污染损害进行承保。有些公司还将非污染的环境损害也涵盖在内。具体的承保范围包括: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与关闭后发生的成本,第三方健康财产损害,自然资源损害及其法律费用,场内场外的污染清理和预防性支出费用。有些公司还可以对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和民事罚款费用,以及公司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业务中断、租金下降造成损失等费用进行赔偿。在人身财产损害方面,承保范围不仅包括直接的第三方损害,还将间接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包括在内。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大多数公司将公司蓄意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第二,若被保险方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环境评价报告中存在故意隐瞒重大的环境问题和风险的行为,保险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对于惩罚性赔偿、罚款和处罚,有些公司可以提供索赔,有些则将其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第四,被保险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使用材料发生变化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损害也被排除在承保范围外。保险费率环责险是一种市场行为,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竞争,保险费率会随着市场而波动,且同一家公司对不同的客户会设计不同的产品,费率由双方协商决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之前,被保险方应委托相关的环境咨询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提供环境风险报告。保费和保险单均会由承保公司根据被保险方的情况一对一单独定制。表1为GreatAmerican'sInsuranceGroup的不同保险产品保险额度、保费、承保年限范围情况,保费大致为0.007%~0.07%,Ironshore公司的油污损害赔偿保险费率大概为0.02%。保险额度在美国和欧盟国家,对于中小型公司或具有中等环境风险的公司,单笔保单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大型公司或高环境风险公司则往往需要更高的赔偿上限,单笔保单承保金额上限一般为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之间,危险废物处理、贮存以及处置设施所有人或营运人必须就每次突发性事件提供100万美元的财务担保,每年至少200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辩护费用);对于非突发性环境事件,只有对与土地相关的地表蓄水、填埋场、土地处理等设施的所有人与运营人必须提供财务担保,每一起非突发性事件提供财务担保300万美元,每年至少600万美元(不包括法律辩护费用)。从目前环境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来看,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已经远远超过政府规定的财务担保限额,表2列举了国际大型的保险商单笔最大承保能力大约在1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之间,有些公司不仅有单笔保单的赔偿限额,还设计了总的赔偿限额,如GreatAmerican’sInsuranceGroup每次污染事件总的限额为7000万美元。国内环责险实践与问题第一,承保领域较窄,未涵盖所有高环境风险行业。我国的环责险主要以企业为承保对象,相比国外的环境保险市场,环责险覆盖的领域较窄,集中在生产型领域,主要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强制规定或推广力度较大的有色、钢铁等涉重金属企业,化工、船舶、造纸、印染等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第二,承保范围和保险责任设计不合理,降低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环责险产品的承保范围要小于欧美国家(见表3)。目前国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损害,不包括累积的和历史的污染损害。其承保领域包括:一是第三者因被保险人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费用;二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三是发生环境事件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四是发生环境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另外,不同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相关附件险种还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盗抢、交通工具污染、自有场地清污、自然灾害、污染救助、疏散人群等条款。累积的和历史的环境污染损害、间接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企业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均被排除在承保范围外。大部分保险公司均把蓄意的环境污染损害,由于地震、海啸等自然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列为免责条款。有些公司甚至对承保的领域和范围做出严格限制,如规定赔偿范围为“被保险人经营场所1公里以内”,而水体和大气环境介质流动性较强,1公里的承保范围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环境污染事故大多呈现出扩散性强、污染范围广、损害数额高等特点,过窄的承保范围导致出现企业交付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理赔金额的现象,起不到分散企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作用,环责险主要依赖政府强制推动,企业自身投保积极性不高。第三,保险费率偏高。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进过程中,相关文件和试点省市将投保企业的生产工艺、环境管理水平、环境风险等级等作为保险费率设定的参考因素。根据环责险试点地方实践经验,保险费率由投保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同一行业企业基本实施相同的保险基本费率,根据企业环境现场隐患排查情况和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情况,确定费率调整系数。由于目前成熟的环责险运行市场尚未建立,企业投保费用较高,保险赔付较低,投保成本与其转嫁的风险严重不匹配。根据统计数据,试点省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均在1.5%~3.5%,高于普通责任保险费率0.3%~0.8%的平均水平,然而环责险的赔付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的状态,远低于普通责任保险的50%以上。由于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支撑,保险公司只能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来降低自身风险,从而导致保险费率与实际风险不符合,投保成本与其转嫁的风险不匹配,不利于环责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第四,保险赔偿能力较低。近年来,我国的环境责任赔偿限额在不断增加。2012年,广东省规定将承保金额由以前的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三档扩展到赔偿限额最低100万元,最高限额1500万元等七个档次。每起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由30万元扩大到不低于30万元(其中含医疗费用不少于10万元),每起事故排除侵害费用责任限额不低于每起事故累计赔偿限额档的50%。2013年,重庆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也进一步扩大,责任赔偿限额由以前的100万元到1000万元,扩展到100万元到4000万元,辽宁省的保险限额为200万元到2000万,共计8档。但相比欧美国家,保险赔付能力仍然较低。

以环境风险评估为保险费率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保险费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以及保险市场的规模,其中,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可以为基准保险费率的确定提供依据。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第一,企业或设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与等级划分。风险由概率和后果共同决定。重点行业、危险设施事件发生概率可以根据事故类型、事故发生环节、事故点关键装置的失效概率等统计数据来量化。事件后果可以在调查设施、企业内环境风险物质存量、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情况的基础上,利用参数模型进行计算。在实践中,可以选取行业类型、企业规模、工艺水平、地域特点、环境风险管控水平等指标,构建指标体系,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初步分析和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第二,累积性环境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累积性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污染物长期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累积性环境风险主要受污染物排放强度、环境介质中污染物浓度、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暴露途径、暴露强度等因素的影响,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可以分为问题构建、风险分析、风险表征三个阶段。在实践中,在确定累积性环境风险源的基础上,可以利用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进行累积性环境风险的调查与评估。第三,历史遗留污染的风险调查与评估。历史遗留污染主要是指工业企业搬迁或者厂址废弃后由于场地中仍存在污染物的释放进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历史遗留污染场地存在健康和生态风险。历史遗留污染场地的风险调查和等级划分包括采样点布设和样品采集、关注污染物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和不确定性分析、修复目标值的确定等内容。在实践工作中可以利用“比标准”的方法识别主要关注污染物,定性判断污染范围、污染程度。

环责险费率体系

根据《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保险公司可在基准费率确定的基础上,结合参保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费率。保险公司可以在行业和区域事故发生概率和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赔偿数额统计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分行业、分区域确定环责险的基准费率。进而根据保险限额、企业和场地环境风险等级、保险时限和免责条款,建立分类分级保险费率体系。针对参保企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其历年参保情况、事件发生等情况,在环责险费率体系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保费和保险协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为保险赔偿提供技术支持环境损害鉴定与环责险认定与环责险关系密切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事项主要包括污染事件性质界定、损害范围确定、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责任划分。第一,环境污染事件性质界定。环境污染事件按照性质来划分可分为非主观故意以及主观故意两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般仅承担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污染损害。因此,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出具相关领域专家的判定结论,具体可利用查阅历史文献法、场地调查法等了解设施的历史运行信息,如利用污染场所内污染物的空间位置或“足迹”来判断过去的废物处置具体情况,对行为的故意性做出判断。第二,确定损害是否在责任保险索赔范围内。只有在环责险保单中的索赔范围内,并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损害,保险公司才能提供赔偿。例如有些环责险仅承担第三方的人身、财产与场内环境损害,因此在发现场外污染羽后,往往需要利用土壤淋溶、土壤侵蚀径流模型、地表水运移模型或地下水运移模型对场外污染羽的来源以及污染发生时间进行评估,回溯判断场外污染是否属于保单中所涉及的场内损害的扩散运移后果。第三,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判定。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判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损害事实存在,二是污染源与环境污染之间因果关系,三是环境污染暴露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满足以上因果关系,才能构成赔偿的基本条件。具体思路是:(1)确定主要的污染源污染>我国的环责险主要以企业为承保对象物及损害事实;(2)确定污染物的产生过程、排污途径与方式;(3)必要时,通过扩散模型分析污染物从排放源头至损害对象的传输途径;(4)必要时,通过受体模型解析污染源及其对污染的贡献率;(5)确定损害对象的暴露事实;(6)分析污染物能否导致损害效应,必要时说明剂量-反应关系;(7)判断污染与损害的关系,必要时明确污染源对污染现状、污染对损害的贡献率。第四,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界定。当某一污染事件被多个潜在责任方污染时,如何公平分担费用也是承保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对于多个潜在责任方造成的危害不明确,需要进行责任划分的情形(如混合的污染羽、多家企业向同一地点倾倒危险废物,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工业场地等情形),如果产生污染的化学物质比较类似,可直接基于污染物排放量、所造成的修复成本、企业规模或市场份额进行责任分配。若当一个或多个潜在责任方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性质不同时,可采用基于毒性或风险的方法,通过设立风险权重值构建风险函数方程来确定潜在责任方的污染贡献大小。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6

现代社会体现出社会交往的广泛性和高频率性,其显著特征是在生产、销售与消费领域,大规模重复以满足生产和社会需求的根本所需,由此带来经济纠纷的复杂性和频繁性,群体性纠纷由此而伴生。在这些纠纷中,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事由,给大量的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称之为“大规模侵权”

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这样一个公平信念。这个信念符合企业责任或资源配置理论的观点,该理论的观点是“行为者应当负担成本”、“只有在行业能承担损害结果时,竞争才可能是公平的”,因此,毋庸置疑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由行为者和企业承担。但在大规模侵权中,仅存在由“加害人承担损失”的救济方式有可能产生如下矛盾:(1)大规模侵权往往伴随巨额索赔,加害人是否都有经济能力独立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2)企业在承担了损害结果之后,是否会通过涨价的方式将损失转嫁于消费者;(3)企业是否应该承担非因完全自身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失,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销售商等。

上述矛盾的存在让我们希望寻求更好承担大规模侵权的损害赔偿方式。事实上,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在侵权法领域的视角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认识到侵权事件中仅由“加害人承担损失”是一种狭隘的思想,因为这样的救济方式有可能会导致“受害人承担损失”的最终结果。因此,侵权领域新的救济方式――责任保险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即不再将侵权事件看成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将它看成一种社会风险,利用商业保险互、科学性的特征来分担大规模侵权带来的损害。

对于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运用,国内外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朱岩(2006)提出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原因是大规模侵权案件往往产生巨额的赔偿费。中国社科院邹海林(1999)认为责任保险有助于消除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上的损失危险,但其还有一个主要的益处,即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因必须抗辩受害人提出的各种形式的索赔而不得不承受的紧张、不便和劳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范冰清、樊新红(2005)认为随着现代损害事故发生的频繁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侵权法所要求的加害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限性日益明显,为了分散风险,责任保险得到了发展的空间。美国学者Louis Kaplow和Steven Shavell(2007)指出即使加害人通过责任保险得到了完全的保险项目,但是惩罚不会因此而完全解除。因为在非相互性情况下,潜在的加害人受制于严格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其将支付更高的保险费。

从上述研究我们可以知道,责任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责任保险能否及如何作为大规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本文要回答的问题。因为责任保险的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机构,不可能承担大规模侵权引起的精神索赔和惩罚性赔偿,大规模侵权是否符合保险的可保条件?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责任保险的优势在什么地方?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如何具体运用?

二、与其他救济方式相比,责任保险作为大规模侵权承担者的优势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保险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它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属性。在大规模侵权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的救济方式有由加害人赔偿、政府救济、社会保险等。与这些救济方式相比,责任保险有哪些优势呢?

(一)责任保险让大规模侵权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风险

大规模侵权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是将侵权责任从原来的个人或团体责任转化成了社会责任。其原理是潜在的加害人通过交纳少量的保险费(不过分加重个人或企业财务负担的形式),将有可能发生的大规模侵权责任导致巨额索赔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将少数实际发生大规模侵权导致赔偿的损失在所有参加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分摊。这种风险的分散不再局限于一个地区,保险人可以通过共保或再保险的方式由全国甚至国际保险市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二)责任保险能够为在大规模侵权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受害者提供最直接的经济保障

1 对受害人的及时赔偿。大规模侵权发生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取证和诉讼,对受害人而言,最需要的是及时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可以做到这一点。只要证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即使保险双方在赔偿的细节上有争议,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在60日内做出最低金额的赔付。

2 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经济保障。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法律对于损害赔偿设有一定金额的最高限制,或由于赔偿责任范围可以预计,因而潜在的加害人可通过商品的价格机能向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分散,设计加害人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得到充分保障的保险责任及责任限额。即使大规模侵权发生之后,加害人赔偿能力有限甚至无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

3,法律保障受害人直接得到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索赔权的是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责任保险合同关系中,受害人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受益人,无权直接得到保险人的赔偿。但责任保险中第三者在《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比较特殊:“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意思是即使有其他救济措施或加害人希望得到保险金(因为加害人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直接赔偿给第三者,体现了责任保险保护第三者即受害人的利益的特点。

三、大规模侵权的可保性分析

大规模侵权作为一种风险能否通过保险的方式承担,首先要分析其是否具备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管理的方式很多,保险是风险管理中财务转移的一种方式,保险本身不能消灭或改变风险,但风险一旦发生,保险可以通过其经济保障功能使被保险人在财务上得到补偿。是否所有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交纳保险费的方式转移至保险呢?答案是否定的。一般认为,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当具备6个条件:(1)应当是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2)风险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3)风险发生导致的损失概率是可以测量的;(4)风险应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5)风险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即经济上的可行性;(6)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

失,即特大灾难不会发生。

大规模侵权由于其发生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而且每次发生侵权的原因有差异,所以要从精算角度测量其损失概率及频率、最大损失非常困难,因此可保风险第(3)条件大规模侵权是不符合的。大规模侵权发生的频率比较小,但往往损失的严重程度很大,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到足以使承担损失的人感到无法承受时,所以大规模侵权投保是经济的。但是由于大规模侵权事件一旦发生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所以往往保险费比较高,对许多人来说经济负担是很重的,这又与可保风险第(4)条件不太相符。同时大规模侵权的发生具有破坏性和影响范围大等特征,一旦发生会造成多数保险标的同时受损,与上述第(6)条件也是相违背的。对照上述6个理想可保风险条件,我们可以看到大规模侵权并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所以在保险市场专门承保大规模侵权的保险产品比较少。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创新,理想可保风险的条件在逐渐弱化,只要在承保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大规模侵权可以成为保险的保障对象,成为保险业务新的增长点。同时全社会承担风险的机制正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从全球灾难事故承担损失的统计数据看,由保险业承担的比例国际平均水平达到30%,而我国只有5%。无论从保险业创新发展还是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我国保险业都应该关注和研究大规模侵权通过保险转嫁其风险的理论及实践可能性。

四、责任保险在大规模侵权中的具体运用

(一)责任保险仅承保大规模侵权中非故意的侵权责任

1 在大规模侵权中只有民事责任才可以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而加害人致人损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责任保险不提供保障。同时责任保险不承担民事责任中的非损害赔偿责任,例如,被保险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 责任保险人承担非故意侵权的民事责任。从前文理想可保风险的第(2)条件我们知道,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风险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时间、原因和结果是不确定的,不能是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失。在大规模侵权中,加害人故意造成的风险属于道德风险,不在责任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内。

3 责任保险人承保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在大规模侵权中,对于加害人而言,任何确定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或法律原则都可以成为加害人索赔的法律基础,因此其承保的对象是可能面临大规模侵权的政府、企业、事业单位,他们面临从事各种政治、经济、教学活动发生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公众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环境责任、汽车责任等等。个人也面临其个人行为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包括住宅责任、对未成年人的监管责任等,但相对涉及大规模侵权的概率相对较小。

(二)责任保险为大规模侵权提供的保障程度分析

由于法律对于损害赔偿设有一定金额的最高限制,从最大程度保护加害人利益的角度,赔偿责任范围可以预计到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额度。但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能达到的,原因是:(1)根据保险精算原理,保险人在经济上承担的保障程度(责任保险以责任限额来表示)越高,投保人需要交纳的保险费也越高,当保险费高到潜在加害人经济负担太重时,他就不一定会选择参加保险,而是选择其他的风险管理方式,如自留风险设立专项基金或采取预防抑制措施等。(2)保险人也不可能完全根据潜在加害人的最高赔偿额度设计责任限额。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保守估计其损失金额已达7亿元人民币,按照上述条件,能具有承保该侵权事件的财险公司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必须超过70亿人民币或办理再保险。而按《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目前国内并不是所有的财险公司都具备承保大规模侵权的能力。

在责任保险中,一般约定有每次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或者保险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即假如在保险期内发生一次事故,保险人赔偿的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每次赔偿限额为限;发生多次事故,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对大规模侵权而言,建议设计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即可。因为大规模侵权与一般侵权事件相比,发生的频率低而损失金额巨大。责任保险保单累计赔偿限额设计的金额一般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倍左右,如果按照这样的设计原理,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设计的高,累计赔偿限额会更高,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高;如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设计的低,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又不足。虽然责任保险可以解决大规模侵权中的经济赔偿风险,但赔偿受到合同中规定的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的限制。

(三)发生保险竞合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大规模侵权发生之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赔偿关系,即使在保险领域(包括社会保险),都有可能发生多家公司(局)以不同的险种承保的情形,这种情况我们称为保险竞合。保险竞合是指当同一保险事故发生导致同一保险标的受损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对此均应承担保险责任。产生的原因是由于保险条款及险种在承保标的及风险上的交叉以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上身份的重叠。可能产生保险竞合的情形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普及性已经相当高,尤其是大型企业)和责任保险之间;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之间;责任保险各险种之间。在保险实践中,校方责任与学生平安保险、旅客法定责任保险与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与雇主责任保险之间都会存在许多业务交叉、责任交叉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法》还没有对保险竞合做出任何规定,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发生竞合,实务中都是由社会保险先赔偿,但其法律和理论依据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从国外对保险竞合的处理来看,保险人是通过下列保险条款来确定竞合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1)溢额保险条款;(2)不负责任条款;(3)比例分摊条款。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但可以通过双方约定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在保险单上,以更好地处理保险竞合的问题。

五、结语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7

上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十分严峻,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资金压力不断增加,钢铁出现行业性经营困难,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因素导致企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资金周转异常紧张,偿债能力明显下滑。

从内部管理来看,则充分暴露出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在制度建设、贷款三查、风险防范、系统应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和漏洞:

一是客户选择不审慎、管理不到位。对大客户、信用等级较高客户,未严格组织和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经办机构过分倚重此类客户的“光环效应”,前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方式和诚信程度等情况了解不深入,中、后期也未严格按规定对有关授信方案审批条件的落实、客户交易真实性、信贷资金使用、贷款抵押物检查以及其它贷后管理环节等进行严格监控。

二是对集团客户风险缺乏有效管控。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关联互保风险依然未得到有效管控。集团客户互保及担保圈风险暴露的案例都呈现出企业在风险暴露后,又暴露出众多未披露的已授信关联企业以有负债;而且,担保圈中一旦其中一个公司出现问题,又令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不断传导发散,进而演化成波及整个集团的重大风险。

三是风险缓释措施未切实发挥作用。由于采取关联担保、异地担保或以变现难度较大的机器设备抵押,银行在后续处置中也未及时采取追加有效资产抵质押,或者要求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保证等担保措施,一旦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四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意识差。对行业性和区域性系统风险认识不足、敏感性不够,风险事件应对处置缺乏主动性。部分银行在行业调查和地区经济发展研究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对进出口相关行业、易受国家政策变化影响行业以及局部区域的经济不景气现象带来的深层次反应未进行深入分析,对潜在的行业性和区域性系统没有引起足够警觉,更没有及时组织开展前瞻性的风险排查工作。

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应对策略

针对近年来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暴露反映的主要问题,应建立以下四道防线:

(一)第一道防线:从源头抓起,把好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关

把好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关是成本最小,效果良好的风险控制手段。严格客户准入审查,把好客户准入关口,加强对批发业、钢铁、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授信管理,不盲从于大客户或其它光环较多的客户;在客户选择方面,鼓励拓展管理规范、经营稳健、在实体经济特定行业或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优质客户;审慎介入企业发展走向不确定性大,公司治理有欠规范、经营管理不太稳健的客户;压缩退出盲目扩张、主业不清、脱离实体经济,诚信度差、管理混乱的客户。

(二)第二道防线:防微杜渐,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不断提高风险敏感性,加强对具有市场风向标作用和反映行业景气程度的先行指标的监控,以及各类业务中风险苗头和趋势性问题的预警分析,对景气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业和业务领域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针对高风险行业客户加强贷后管理,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有逃逸、撤资苗头以及民间高息借贷或其它不良行为,主动开展风险排查,密切跟踪监测风险隐患客户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发现风险事件发生前的各类先兆性迹象并及时预警,为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争取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三)第三道防线:果断处置,高效、灵活化解风险

风险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快速反应,找准症结,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有序做好情况调查、媒体应对、风险清查等工作,及时采取资金追索、追加担保等措施,保全银行资产和权益,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根据事件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方案,对于经营基本正常,现金流相对稳定的客户可在追加有效抵押担保基础上加强监控,或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实现债务向经营实力强的重组方转移,择机收回问题贷款;对预计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好转、但尚有有效资产的企业,要果断提前采取诉前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强硬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四)第四道防线:规范管理,建立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防范和应对的长效机制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8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包含风险管理。加拿大COCO报告(CICA,1995)认为,“控制”是一个组织中支持该组织实现其目标诸要素的集合体,实质上就是“内部控制”,或者说是用“控制”一词表达“内部控制”概念。COCO报告认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是控制的关键要素。CICA(1998)将风险定义为,“一个事件或环境带来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阐明了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关系:“当您在抓住机会和管理风险时,您也正在实施控制”。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中指出,“董事会负责批准并定期检查银行整体战略及重要制度,了解银行的主要风险,为这些风险设定可接受的水平,确保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步骤去识别、计量、监督以及控制这些风险……。”这里显然是把风险管理的内容纳入到了内部控制框架中。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控制标准委员会(1999)认为,“控制应该包括风险的识别与减轻”,其中的风险不仅包括与实现特定目标相关的风险,而且还包括一般性的风险,如不能识别和利用机会,就不能使企业在面临未预料到事件以及不确定信息时保持灵活性或弹性。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就是风险管理。Blackburn(1999)认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仅是人为的分离,而在现实的商业行为中,它们是一体化的。Laura F.Spira等(2003)分析了内部控制是怎样变为风险管理的,并指出,“将内部控制定义为风险管理强调与战略制定的联系,刻画了内部控制作为组织支撑的特点,但是,它也掩盖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现在没有人真正明自内部控制系统是什么。”MatthewLeitch(2004)认为,理论上风险管理系统与内部控制系统没有差异,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变得越来越广,正在变为同一事物。

二、基于COSO报告下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比较

(一)两者的定义与内涵。1992年的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受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影响的,为达到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而设计的过程。”它包括三个目标:与运营有关的目标,即确保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果;与财务报告有关的目标,即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与法律法规的遵循有关的目标,即确保企业经营过程中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它由五个方面的要素组成: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其中控制环境是基础、风险评估是依据、控制活动是手段、信息与沟通是载体、监控是保证。

2003年的COSO《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将风险管理定义为,“由企业的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应用于战略制定有企业各个层次的活动,旨在识别影响企业的各种潜在事件,并按照企业的风险偏好管理风险,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四个:报告类目标、经营类目标、遵循性目标以及战略目标。风险管理的组成要素有八个:内部环境、目的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

(二)两者的比较

1、它们都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以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的”,强调了全员参与的观点,指出各方在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中都有相应的角色与职责。

2、它们都明确是一个“过程”,不能当作某种静态的东西。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结果,而是实现结果的一种方式。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都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一系列行动。这些行动普遍存在于管理者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是企业日常管理所固有的。

3、它们都是为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设计合理、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够向企业的管理者和董事会在企业各目标的实现上提供合理的保证。

4、风险管理的目标有四类,其中三类与内部控制相重合,即报告目标、经营目标和遵循性目标。但报告目标有所扩展,它不仅包括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还要求所有对内对外的非财务类报告准确可靠。另外,风险管理增加了战略目标,即与企业的远景或使命相关的高层次目标。这意味着风险管理不仅仅是确保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而且介入了企业战略(包括经营目标)制定过程。

5、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组成要素有五个方面是重合的,即(控制或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这些重合是由它们目标的多数重合及实现机制相似决定的。风险管理增加了目标设定、事件识别和风险应对三个要素。在重合的要素中,内涵也有所扩展,例如内部控制环境包括诚实正直品格及道德价值观、员工素质与能力、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组织结构、权利与责任的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和实践等七个方面。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除包括上述七个方面外,还包括风险管理哲学、风险偏好和风险文化三个新内容。在风险评估要素中,风险管理要求考虑内在风险与剩余风险,以期望值、最坏情形值或概率分布度量风险,考虑时间偏好以及风险之间的关联作用。在信息与沟通方面,风险管理强调了过去、现在以及关于未来的相关数据的获取与分析处理,规定了信息的深度与及时性等。

6、风险管理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风险管理的新观念。《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借用现代金融理论中的资产组合理论,提出了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念,要求从企业层面上总体把握分散于企业各层次及各部门的风险暴露,以统筹考虑风险对策,防止各部门分散考虑与应对风险,如将风险割裂在技术、财务、信息科技、环境、安全、质量、审计等部门,并考虑到风险事件之间的交互影响,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部门的风险处于风险偏好可承受能力之内,但总体效果可能超出企业的承受限度,因为个别风险的影响并不总是相加的,有可能是相乘的;二是个别部门的风险暴露超过其限度,但总体风险水平还没超出企业的承受范围,因为事件的影响有时有抵消的效果。此时,还有进一步承受风险,争取更高回报与成长的空间。按照风险组合与整体管理的观点,需要统一考虑风险事件之间以及风险对策之间的交互影响,统筹制订风险管理方案。

三、本文的观点

(一)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各有侧重。内部控制侧重制度层面,通过规章制度规避风险;风险管理侧重交易层面,通过市场化的自由竞争或市场交易规避风险。一般来说,典型的内部控制依然是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会计控制是其核心,内部控制一般限于财务及相关部门,并没有渗透到企业管理过程和整个经营系统,控制只是管理的一项职能;典型的风险管理关注特定业务中与战略选择或经营决策相关的风险与收益的比较,如银行的授信管理、汇率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等,它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各个方面。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根本作用都是维护投资者利益,保全企业资产,并创造新的价值。从理论上说,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在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条件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机制。其目的就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防止经营层操纵报表与欺诈,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遵守法律以维护公司的名誉以及避免招致经济损失等。企业风险管理则是在新的技术与市场条件下对内部控制的自然扩展。COSO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中谈到风险管理的意义时是这样论述的:“企业风险管理应用于战略制定与组织的各层次活动中。它使管理者在面对不确定性时能够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发挥创造与保持价值的作用。风险管理能够使风险偏好与战略保持一致,将风险与增值及回报统筹考虑,促进应对风险的决策,减小经营风险与损失,识别与管理企业风险,为多种风险提供整体的对策,捕捉机遇以及使资本的利用合理化。”

(三)风险管理的目的是要防止风险,及时地发现风险,预测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并设法把不良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内部控制就是企业内部采取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主要是风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内部控制等于风险管理)甚至完全由风险因素来决定。风险越大,越有必要设置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风险相当大时,还要设置多重内部控制措施;而且,做好内部控制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企业只有从加强内部控制做起,通过风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提高企业中处于关键地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才能使企业安全运行;否则,处于失控状态的企业最终将被激烈的市场竞争淘汰。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9

14世纪开始,海上保险在西欧各地商人中间流行,逐渐形成了保险的商业化和专业化。随着海外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越来越大,客观上产生了分保的需求。1370年,一位意大利海上保险人首次签发了一份转嫁风险责任的保单,这份由保险人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而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的二次风险转移合同被视为首张再保险合同。

18世纪中叶以来,工业革命兴起,随着工商业的繁荣与发展,带动了保险业的相应发展,也使再保险从内容、方法到组织形式诸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至19世纪中叶,出现了专业的再保险公司。

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持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带来了对再保险的新的要求。

巨人间的竞争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风险实力再强的保险公司也无法独家承担,因而需要有再保险(分保)的安排,直接收集风险的保险公司称为原保险人,而接收原保险人分出风险的保险公司称为再保险人,可以是普通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专业的再保险公司。我国保险法将再保险业务分为人寿再保险业务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允许一般保险公司在监管范围内从事再保险业务。但从国际风险市场上来看,大规模的并购导致全球再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70%的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分别由全球前10大再保险公司占据。种种迹象表明,今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将是巨人间的竞争。

巨灾证券化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0

首先,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人人厌恶纯粹风险,因此,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或损失控制是管理风险的基本方法。其中,保险是转移纯粹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组合理论是回避不带来回报的非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衍生证券工具是用于转移投机风险、投机获利的风险管理手段。

其次,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者是不同的。具有纯粹风险管理技术的专家<如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对投机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而精通金融风险管理的专家(如证券公司)往往不懂纯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另外,在同一企业或公司,即使对于纯粹风险,也是不同部门、不同管理者负责不同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决策,各部门之间一般缺乏沟通和交流,缺乏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分析基础的全盘考虑。

传统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分离式的,这种分离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具有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弊端。这是因为:

(1)分离式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费用开销,造成资源的浪费。

(2)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可能因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或因利益和权责的冲突,不但使风险控制不力,还可导致其他风险和损失负担。

(3)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往往只注重风险的控制,无视风险的利用。实际上,不同风险不是独立的,可能具有某种相关性:一种事故或事件发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产生。这种相关性对企业的效应可能是“雪上加霜”,也可能是“喜忧参半”。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不但给美国国民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也给全世界股票市场带来了价格的震荡。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企业面临严峻的投机风险,而违约风险接踵而至。两例中,前者是纯粹风险带来了投机风险,后者是投机风险引发了纯粹风险。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不能充分把握和有效利用不同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不能利用不同风险具有此消彼长、相互关联的性质,管理效果经常是顾此失彼。

二、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及其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1.整体风险管理思想

整体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是: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以整个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为考察对象,综合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的风险,借助风险分析、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的风险管理方法和过程,充分利用不同风险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性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那些对企业价值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挖掘和利用企业潜在的发展和获利机会。因此,利用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进行风险分析不但要考虑到纯粹风险,还应注意到投机风险;不但要分析单个事件的结果,也要意识到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不但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要关注企业内部自身的损益,也要照顾到外部消费者的得失;不但要注意风险管理的成本,也要发现风险管理的效率;等等。总之,整体风险管理是要从以风险损失为分析基础转变为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化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为整合式的风险管理,变单一的损失控制为综合性的价值创造。

2.整体风险管理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论虽然还不完善,还在进一步探讨之中,但已经有了许多成果。其应用方法和途径虽然还处于开发、尝试阶段,然而,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已经出现了许多应用案例,而且那些已经实施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的企业已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揭示了整体风险管理的美好应用前景。在国际保险业,近年来的许多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就是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应用和发展的结果。

整合不同风险,开发新型保单。1990年代出现的综合型保单(integratedpolicy)、组合型保单、一揽子保单将许多不同的风险类型集中在同一张保单里,为所承保的每类风险损失的自留额之上提供一个总保障额。1997年Honey—well公司开创的一种保单同时为四种风险(财产、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和汇率波动)提供保障,其中包含一种投机风险——汇率风险;这是最早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相结合的案例之一。

整合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减少损失,创造价值。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保险证券、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等保险创新形式正是综合利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互关联、相互抵消的性质,来减少保险损失,争取额外收入。例如,利用保险期货,保险公司在承接某些风险转移(如地震、洪灾、飓风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购入适度相关的期货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发生,并超过预定值,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付的损失;然而相应的期货市场价格可能上升,保险公司可以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获得收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弥补索赔损失。类似的应用还有双重风险再保险合同(Double—TriggerReinsuranceContracts)。这种保险创新形式的特点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传统风险和一种金融风险组合在一起,只对组合超出一定水平的损失购买再保险;这样保险公司既减少了风险暴露,又获得了更多盈利的机会。这类保险创新形式被广泛称为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在国际上已普遍应用,而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借助这些创新工具可以减少公司收入的波动性,增强其财务稳定性,降低其整体风险程度。

整合风险管理组织和过程,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全新管理模式。早在1999年,Piraeu银行集团(PiraeuBankGroup)就开发和使用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将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为一个部门,使用整合的计算机系统,提供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的报告,到2001年,该集团又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整合,一种真正意义上整体风险管理模式正在形成。近年来,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一些金融机构正在为保险业开发能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许多保险公司对这些软件包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愿望。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则自己开发这类信息系统软件,有些则开发既适合保险公司自身也适应相关保户的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

可以预期一个开发应用整体风险管理的热潮将席卷世界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将带来保险业创新活动的蓬勃兴起和经营活动的蓬勃发展。

三、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许多战略决策和经营行为不符合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这些将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严重隐患。其主要表现有:

1.只注重接受客户的风险转移以获得保费收入,忽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现在,保险市场占有率和保费收入规模成为衡量保险公司业绩的基本指标。为了扩大保费规模,一些保险公司有时会“拣到篮里就是菜”,甚至出现欺蒙客户,或与保户勾结进行违规操作。

2.对保险负债关注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重视少。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限制多,投资渠道少,使保险资金增值受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缺乏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致使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只见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不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和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成效。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虽然推出了许多投资连接的新型产品,主要也是为了扩大保费收入,而非对资金运用重视的实质改变。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1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具体表现就是商业银行因办理业务或内部管理出了差错;由于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外部人员欺诈得手;电子系统硬件软件发生故障,网络遭到黑客侵袭;通信、电力中断;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原因导致损失的银行风险,这些都属于操作风险。可见,操作风险不仅仅包括操作中的风险,还包括内部程序、信息科技系统和外部事件所带来的损失。

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比,操作风险主要有几个特点。第一,具有内生性,除自然灾害等外部事件引起的操作风险损失外,操作风险大多是在银行可控范围内的内生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则为外生风险。第二,广泛性,操作风险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与市场风险主要存在于交易类业务和信用风险主要存在于授信业务不同,操作风险普遍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管理中。此外,对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来说,风险越高,收益越高,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对应关系,而操作风险和收益没有太多联系。

二、操作风险识别和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需加以识别和管理。

(一)人为因素。主要为内部欺诈、主观违规、操作失误。主观违规有超授权授信行为、逆程序、过度信任造成管理缺位、岗位设置不合理造成监督空位、不良爱好(如涉毒、涉赌、涉黄)引发的违法违规。操作失误是由于员工技能水平不高、态度不认真在业务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如数字输入错误、将取款记作存款等。由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引起的操作风险一般具有损失小(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发生频率高、难以事先预测的特征,因而非常难以防范。人员因素引发的操作风险,有的是作为,如主观违规,有的是不作为,如业务不熟出错,疏忽大意。

(二)流程因素。包括操作程序遗漏或忽略、产品设计缺陷、业务流程设计不合理等。过去认为流程越复杂、相互制约性越强越好。事实上,流程越简单越易于操作,流程越短越便于管理,设计越合理越利于控制。这样才能适应变化,确保效率和风险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有瑕疵,往往容易出现风险隐患。

(三)系统因素。系统是现代商业银行赖以生存的命脉。无论是业务发展如网上银行、现金管理还是风险监控,都离不开信息系统紧密支持。但是,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信息系统,信息数据高度集中也给银行带来新的风险管理难题,如系统安全稳定、IT技术风险防范、数据和信息质量,系统设计和开发战略风险,等等。系统出现如故障、瘫痪,系统不安全、通讯中断以及系统兼容性、稳定性、适宜性方面的操作风险很容易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估量的信誉损失。此外,从操作风险发生的部位来看,当前与系统有关的操作风险日益增加。由于系统原因和流程问题导致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妨碍我国银行业资金安全重大问题。

(四)外部因素。银行经营都是处于一定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经营环境的变化、外部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到银行的经营活动,甚至会产生损失。外部事件引起银行损失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外部欺诈、外部突发事件与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外部人员的蓄意欺诈行为是近年来给银行造成损失最大、发生频率最高的操作风险之一,而内外勾结作案更是令商业银行防不胜防。外部欺诈包括骗贷、抢劫、偷盗、爆炸等风险因素。外部突发风险包括遭受冰冻雨雪、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恐怖袭击、火灾等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外部经营环境的不利变化引起的操作风险是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银行监管法规变化使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变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操作风险管理与监管尚处在一个较为初期的发展阶段。由银行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关于操作风险监测方法或者具体操作模式还为时尚早。监管机构主要把重点放在提高操作风险(或内部控制)管理质量上,并且要求银行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了新的资本协议,对银行操作风险提出了新的资本要求。据巴塞尔委员会估计,在银行业所有风险中,操作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仅次于信用风险。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专门为“操作风险的监管”新增一条原则,制定了评估该原则执行情况的标准,提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和监管指引。

目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国家都按照新协议要求,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国际上已形成了对操作风险加强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了相关制度和监管标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操作风险的有关规定是近年来国际金融界日益注重操作风险管理的制度体现,也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方面的新要求。

在未来几年内,我国银行界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已是大势所趋。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操作风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商业银行要履行报告义务,提交有关方面的审议报告,对有关政策和程序要报备。银监会定期要进行检查评估。对于高管严重违规、重大抢劫银行等操作风险事件商业银行必须报告银监会和其派出机构。另外,《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实际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选择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降低操作风险。

(二)操作风险机制建设。国际上巴塞尔协议将人们的视线更多地集中于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上。但实际上,一个银行的资本量多少并不是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最关键是加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机制建设。

1.关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银行间存在着重大差异。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逐步建立和探索适应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董事会的监督控制;高级管理层的职责;适当的组织架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等基本要素。董事会从总体上履行操作风险管理的职责。如制定总体战略、政策、定期审批报告等。高级管理层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职责主要为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各商业银行一般以与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和组织结构相匹配成立管理操作风险的部门。具体执行中操作风险人员可能被放在一个部门——操作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拟定本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程;建立并组织实施操作风险识别、评估、缓释(包括内部控制措施)和监测方法;定期检查操作风险的管理情况。有些银行在总行层面上建立了首席风险官,在各营运业务条线设置风险经理,对主要业务的关键、高发风险点进行实时监测。有些银行在专业领域内如法规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设立单独的风险监管部门,在管理好本部门的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为其他部门管理操作风险提供相关资源和支持。

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有关政策。各商业银行正积极探索制定有效管理操作风险的政策和方法。首先,在操作风险政策制定方面,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操作风险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行各级机构和部门在操作风险中的管理职责。针对操作风险的执行,制定具体执行措施,如详细的《案件防控及整改方案》、《基层机构关键风险点监控检查内容与操作指引》,同时,将操作风险控制基本要求植入业务流程改造和IT蓝图建设中。其次,为衡量分析操作风险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技术标准。各商业银行正在积极研发风险控制与评估、关键风险指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损失数据收集和业务持续经营计划等工具。再次,识别操作风险,制定有关制度措施。根据银行风险的特点,加大对操作风险的识别,并针对性地制定制度措施,如对系统风险、外部等操作风险,有关行制定了详细的风险应急预案,增加应急措施;建立与新产品、新业务发展相对应的制度规定;修改更新产品和流程,塑造流程银行,按流程操作;增加制度执行建设,强化日常检查的频率,加强员工行为排查,等等。

四、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启示

(一)引入全面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Enterprise

wideRiskManagement简称ERM)是西方商业银行比较成熟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全面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全面风险管理,主要体现在它的全面性、全程性、全员性和系统性。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有高度的相关性,操作风险与其他风险结合将导致风险更加复杂、更加分散,风险损失更加显著,将数倍、数十倍地被放大。因此,在风险管理中应将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种风险联系起来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保证风险管理政策统一、工作协调。同时,操作风险遍布商业银行内部各业务环节、产品线和不同的管理层面,不仅仅是依赖于一两个专门的部门监管,应该从本行、本部门、个人操作抓起。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升层次,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辖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形成总体规划,发挥资本在风险覆盖、部门配置方面的作用。

(二)操作风险的缓释。操作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人群、行为和活动,就一定存在操作风险,应尽量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所造成的损失。从操作风险的规避角度分析,操作风险可以分为可规避的操作风险、可降低的操作风险、可缓释的操作风险。除极少数应承担的操作风险外,大部分操作风险都有规律可循,其发生过程类似多米诺骨牌,有前因后果的连锁关系。因此,要查找出其发生规律,通过技术手段切断引发操作风险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必要的管理措施加以缓释。

1.商业银行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火灾、自然灾害等引起的商业银行财产损失,商业银行的内外部欺诈,对高级管理层和员工的责任险等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一揽子保险和打包保险承保予以缓释,通过承保转移给保险公司。然而,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尚未开发更多的针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保险方式、有关保险业务品种还有待保险公司创新。另外,保险公司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还不能准确精算评估,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取也存在重大分歧。如对于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各保险公司普遍收费高,无疑增加了银行的成本管理,也直接约束了操作风险的缓释。不过,相信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这一局面将逐步得到改善。

2.业务外包。除保险外,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业务外包来缓释操作风险。将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关业务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增加操作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如有关法律风险可聘请具有符合条件的外聘律师诉讼和仲裁;对于风险性高的守护、保卫、押运可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保安公司管理;对于产品评估、网络维护、系统开发也可招标专业公司。当然,选择外包公司,不可能一包了事,也需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转移风险。事实上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最终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三)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总结有关操作风险损失案例,其中大部分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缺位造成的风险损失。因此,要建立健全制度管理,狠抓制度落实,才能够使操作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才能使因操作风险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是做到制度到位,及时立、改、废有关制度,形成制度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规章制度分解到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形成操作指南和岗位流程;二是责任到人,处理到人。要及时跟踪检查执行,增加检查的频率和有效性,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合规管理与合规文化教育。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合规文化,引导全行员工树立对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使风险意识突破传统的部门界限,真正融入全行各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习惯之中,让员工认识到自身岗位关键风险点,形成防范风险的有效屏障。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不是一时之需,而是伴随商业银行发展的长期任务,如果要想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甚至在国际金融市场取得一定的地位,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全面加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陈余化,赵榄.警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走向误区[J].经济论坛,2006,(13).

[2]姜燕.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中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度量与管理[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6.

[3]曾向阳.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5,(8).

[4]杨满沧.企业银行博弈与共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2

在人类的历史上,恐怖主义并不是当代社会才有的产物,其历史几乎和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一样长,据记载,早在6000年前,亚述人就使用过类似的恐怖主义手段对付与其对立的部落。“恐怖主义”一词最早使用于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活动愈加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冷战结束后,各地区在冷战时期被淡化的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激化,恐怖主义活动也日益升级。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贸大楼和五角大楼遭到恐怖袭击,造成了约5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恐怖袭击活动之最,并直接导致了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但是人们逐渐认识到战争并不能消除恐怖主义,反而使其更有了生存的土壤。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国际上仍然对恐怖主义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这直接影响了国际间反恐合作的有效性。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出于自身的立场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尽相同。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有109种之多。例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定义恐怖主义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和威胁,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政治手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恐怖主义是“系统使用暗杀、伤害、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他的目标”;美国国务院则认为,恐怖主义是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发动的,常常是想影响受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在德国,2002年提出的恐怖主义保险条款指出,恐怖主义是“某些个人或团体为了实现其政治、宗教、伦理和意识形态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这些活动足以在平民或一部分平民中制造恐慌和威胁,以此对政府或国家机关施加影响”。从这些定义中不难看出,恐怖主义有如下的特点:

1、恐怖主义的本质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

2、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团体的政治目的。这里的“政治目的”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词,它包含了意识形态、宗教和伦理等各个方面。

3、恐怖主义活动的实施对象为平民。

恐怖主义风险的特点

根据上面对恐怖主义定义的论述,可以看出,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恐怖主义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发生不具有随机性。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可保风险必须是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随机分布的风险。但是对于恐怖主义风险来说,一方面其本身就是人为活动造成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恐怖主义风险的发生是随着反恐力度的加大而相应减少的。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可以在美国制造一个9.11事件,但是很难在短期内再制造类似的事件,因为美国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大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恐怖主义风险也会受到人为的影响,并且恐怖主义风险从长期来看也不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但是如果单就一个比较短的时期来看,恐怖主义风险的发生可以认为是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因而在短期内恐怖主义风险就具有了随机性的特点。

2、 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恐怖主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很难估计,常常受到受

损方国家的法律影响,尤其是责任险的损失更难估计。另外,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不具有同质性的特点,很难根据从前恐怖主义风险的损失估计未来恐怖主义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保险行业来说,很难为恐怖主义风险定价。

3、发生地区一般比较固定。研究恐怖主义风险的历史数据可以发现,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地区一般比较固定,多出现于中东、以巴地区等民族宗教冲突严重的地区或者是易被仇视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

保险业和恐怖主义风险

传统意义上,可保风险一般需要满足大量、同质、具有随机性等特点,保险公司才可以据此运用精算原理估算风险,计算保费费率。但是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不具有随机性、损失难以确定的特点,所以在保险业内,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保险业对于恐怖主义风险的态度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9.11事件则成为这个发展过程中的转折点。

9.11之前,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概率相对较小,而且大多集中在民族和宗教矛盾突出的地区,范围比较有限,再加上当时对恐怖主义活动所用的手段认识不足,美国的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想象在本国国土上会发生像9.11这样的重大事件,因此虽然对恐怖主义风险无法做出准确的估计,但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将恐怖主义风险明确地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这实际上是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了一种间接的、非排除的保障。但是9.11恐怖袭击的发生,使人们对恐怖主义尤其是恐怖袭击手段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意识到那些远离民族和宗教冲突地区的国家并非就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业也第一次认识到恐怖主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多么巨大,9.11事件造成了大约500亿美元的损失,许多保险公司因此破产或者陷入偿付能力危机。因此9.11之后,“恐怖袭击风险”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明确地列入了除外责任。当然也有例外,个别保险公司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在某些领域里还是提供了承保恐怖主义风险的保单,但是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对恐怖主义风险的估算较高,在精算时设定的安全系数也很高,所以这些报单的费率普遍较高,条件非常苛刻。在这种条件下,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说,恐怖主义风险几乎被等同为不可保风险来考虑。

此外,9.11事件业也给再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在9.11事件中再保险公司承担了大约60%~80%的总损失,如此惨重的损失使得再保险业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小型的再保险公司被迫退出了再保险行业,大型的再保险公司为了生存互相之间寻求帮助,联合起来共渡难关,因此加快了再保险业的并购过程。9.11事件以后,再保险公司也纷纷把恐怖主义风险列入“除外责任”,不再为其提供再保险保障。

目前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应对措施

由于保险业基本上不愿再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而自9.11以后世界上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频率却越来越高,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因此,世界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试图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

在美国,9.11前后成立了许多机构来应对恐怖主义风险,2002年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errorism Risk Insurance Act),将对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障提到了法律的层面。在法国,政府必须在每年年底之前承担相应的保障恐怖主义风险的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财产保险领域事先规定的有关恐怖主义风险的法律条款不再为大型工业集团延长火险的保障。2001年12月10日法国保险协会与法国财政部达成协议,由新成立的恐怖风险再保险池(pools)承担法国境内的恐怖风险保障,再保险池的资金需求由国家的再保险机构CCR(Caisse Centrale de Réassurance)解决。在政府补贴的保障下,当损失超过15亿欧元时,再保险池可以为其提供保障。在英国,1993年就成立了相类似的再保险池,与法国不同的是,该再保险池对所承担的其成员企业的损失有一最高限额,这一最高限额为两部分资金的总和,即其成员企业尚未使用的会费再加上其年费的10%。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由政府无限额承担。西班牙也建立了类似的再保险池,据称,3月11日的火车爆炸事件中所造成的损失将由该再保险池全部承担。德国为了应对恐怖主义风险,由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德意志再保险公司等16家保险公司发起,2002年9月3日在科隆成立了Extremus保险有限公司,专门为德国境内由恐怖主义风险造成的财产和企业经营中断损失提供保障。特别之处在于该机构只对保险金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保险合同提供保障,最高赔偿限额为15亿欧元,如果超过此数额,超过的部分Extremus会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为其客户再寻求最高限额为15亿欧元的保障,如果损失高达30亿欧元以上,那么超过部分将由德国政府承担,最高限额至100亿欧元。卢森堡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应对恐怖主义风险,由安联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成立了SRIR(Special Risk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与Extremus不同的是,SRIR可以为整个欧洲境内由恐怖主义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但是,SRIR只对以其承保的建筑物为圆心600米半径范围内的恐怖主义风险损失提供保障,最高限额为27500万欧元。

此外,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与自然巨灾风险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也有人提出用巨灾保险衍生产品来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但是由于巨灾保险衍生产品自身的缺陷和恐怖主义风险的特殊性,至今也没有任何这一方面的尝试。

对我国建立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措施的建议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已经对恐怖主义有了自己的定义,并且政府间也正在积极的就反恐问题寻求国际合作,努力将恐怖主义活动消灭在萌芽阶段,从根本上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恐怖主义风险带来的损失。但对于已步入市场经济的我们,如果发生恐怖主义风险将如何运用市场规律进行有效应对,似乎还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答案。在当今世界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发生的大环境下,考虑到我国的稳定统一,建立应对恐怖主义的应急措施并完善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应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措施,根据我国自身实际,建立我国的恐怖主义风险应急系统。在国际政府间合作的基础上,培育政企合作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机构,尽可能的降低恐怖主义风险为国家财政带来的沉重负担。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3

ATM机制造商可投保

对于这样的事件,美亚保险相关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表示,这种事件其实在国外也并不少见,银行除了追讨失款外,通常也可向ATM机制造商或者其他相关方追偿,此时保险公司一股都会介入。他表示,ATM机制造商在提供硬件设备的同时,还会向客户即银行提供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及相应服务,对软、硬件的正常运作都负有责任。如果造成ATM故障的原因是由于ATM机制造商所委派的工程师在对ATM机进行维护的时候出现了操作失误,这种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出现过错或者疏忽而导致的相关赔偿责任,ATM机制造商可以通过投保“电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而随着电脑技术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电脑专家为客户提供广泛的专业服务,如软件开发,配置、定制,以及硬件销售、安装、维护、修理和网络设计、整合、网页设计、培训等,其中包括ATM机制造商向银行提供ATM机以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使其投入正常运转、某ERP公司为客户公司设计提供一套完整的电脑计费系统等等。

在这其中电脑专家的职业责任风险非常大,一旦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疏忽导致客户遭受损失,客户可以索赔。这些职业责任风险有可能来自网络,软件的安装,为客户编程和开发软件过程中的错误、疏忽和过失,包括对知识产权、名誉权非故意的侵犯,也可能来自文件的损失、草率的决定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等等。

电脑职业责任险国内起步

职业险专家介绍说,“电脑职业责任保险”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在美国诞生,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经营了近30年之久,得到了电脑行业的广泛认可和接受。在美国,几乎所有的IT企业如微软、英特尔、甲骨文等公司,都投保了电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而责任险的保费收入每年要占到财产险总保费的30%以上。

但在国内,由于责任险发展时间短,普及率较低,责任险的保费收入仅占到财产险总保费的4%,“电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更是鲜为人知。尽管目前该险种已被引入国内,包括美亚保险等公司都已经开发出了这类产品,已受到专业软件设计公司的关注和欢迎,投保数量在不断上升,但对于其他绝大多数从事电脑顾问、网页设计员、电子资料处理员等职业,包括提供ATM机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技术人员来说,都还没有意识到自身的职业责任风险,更不了解还有相关的保险产品可以转移风险。

财务人员可投职业保险

不仅仅是电脑技术人员在2008年新年迎来了专属于自己的职业保险,企事业财务人员在近期也可以投保专门为自己开发的职业保险了。中银保险新近就推出了一款名为“金员保”的产品,实际上是为银行开户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提供的综合保险。

这款新品主要包含了企事业单位的现金财务保险,和雇丰对于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的责任险。比如,企事业单位的库房内、保险箱内的现金,或是出纳员桌上待点的现金、出纳或会计人员抽屉里的现金等,因火灾、爆炸、暴风雨、洪水、盗窃、抢劫等引致的损失,可按保单条款规定获赔偿。另一方面,凡在营业时间内,投保单位的现金在来往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运送途中,如遇抢劫遭受损失,也可按保单条款规定获赔偿。同时,凡是在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指定的雇员,主要是一些财务工作人员,如果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为保护现金安全或办理相关现金业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可按保单条款规定获身故赔偿金或医疗费用的补偿。

企事业单位购买“金员保”这类财务人员职业责任险,既可以为特殊岗位的员工提供一份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企业事业单位对特殊岗位员工的安全保障和关爱;同时,对于领导者而言,通过每年少量、固定的预算支出,可为其人员和现金寻求一份保障。一旦风险发生,可以把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保障了自身的正常经营。

上市公司买董事责任险

鼠年春节前,有媒体报道说,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圆满收官后,券商上市步伐明显加快,上市对证券公司的长远发展固然有利,但也意味着证券公司高管将背负更多的责任,不少证券公司都在谋划为其公司高管买份董事责任险。不仅仅是上市券商,目前,很多已经准备上市的公司,都开始关注起董事责任险。

所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由于董事责任险是在确保董事在尽职尽责的情况下,才对无意过错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对高管本身要尽责工作有个正向的压力。同时,一旦出现由于高管行使职权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时,高管可能面临被降职或承担经济赔偿的风险,董事责任险不仅为高管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弥补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经济赔偿的保障。

近年来,美国、欧洲及亚洲的知名企业财务丑闻接连爆发,全球司法在公司管治上的更多关注,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出了更严格、更广泛的管理标准,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随着国内相关立法及监管的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受诉的几率也在不断上升。同时,在海外上市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也使国内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在海外受诉的风险明显增加。董事责任险就能够为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分忧解难。

目前,国内平安财险、华泰保险、美亚保险等公司,均能为上市公司提供该类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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