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论文实用13篇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1

因而,解决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是切断病贫循环链的治本之策。对于农村弱势群体来说,由于缺少其他的改变弱势的社会资源,身体就成了保证其生存的唯一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弱势群体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存,比其所对应的强势群体的身体健康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对于弱势群体中的病患人口,治疗疾病,恢复健康,是特别紧迫的需求,对他们而言,救治一个病人,就是救助一个家庭,提供一个摆脱贫困的前提和机会,因而医疗救助对于弱势群体的确是至关重要的。另外,从健康与社会经济和角度看,健康是人力资源的重

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缺失的原因分析

1.保大病目标的偏差定位

根据2002年l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及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功能定位是“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以常见病和多发病为主”的现实下,提供以大病统筹为主而忽视基本医疗保健的农村基本医疗救助模式,必然使有医疗服务需求的贫困农民因缺乏缴费能力而被排斥;另一方面,在以富裕人群为农村基本医疗救助主体的情况下,政府对参保者的财政补贴就变成了一种典型的逆向转移支付,客观上造成了富人既富又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的行为。为使贫困家庭最终有保障,穷人越穷越没有保障,不仅加剧了农村医疗卫生领域的不平等,而且与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弱势群体转移支付和缓解社会不平等的功能定位明显背离。

2.医疗服务机构的角色错位

现有的农村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现象突出、卫生资源浪费严重、网点设备落后、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偏低,诸此种种都造成业务不足、自身生存困难。在现有的制度设计框架下,各级医院兼有医疗服务方和合作医疗保险方的双重身份,为维系自身生存和牟取暴利的驱动下,医疗机构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诱导甚至强迫贫困农民进行过度的医疗服务需求,浪费合作医疗基金的行为倾向得不到合作医疗管理方的有效制约,旨在造福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医院成了大赢家。久而久之,乡村医患关系紧张,抑制了农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造成“小病拖成大病”,最终影响健康状况。对于这些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服务的可及性下降。

3.服务对象规定的缺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没有有效“瞄准”农村弱势群体。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释:一是筹资意义上的“逆选择”。对于收入较低的人群来说,l0元/年的参合“保费”相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来说占的收入比例较高。统一的费率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累退”性质的,加之,低收入人群普遍受教育程度和信息获取程度低于高收入人群。这使得真正在健康风险冲击面前最为脆弱的贫困人群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排斥的比例较高,姑且称之为筹资意义上的“逆选择”。这与通常所说的高风险人群更易参保的逆选择有所区别。因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为根本的出发点之一就是防止因病致贫与因病返贫,并且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参合农户每人给予20元/年的补助,实际运行下来的结果是非贫困人群获得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要高。二是报销情况——“穷人”接济“富人”。地方政府为了减轻财政负在全国大多数试点地区,一般的做法是将合作医疗的投保费定得较低,同时报销比例也定得较低,对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一般在50%以下,致使合作医疗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农民患病住院,尽管合作医疗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但住院者仍要自己支付较多的费用。这样造成贫困家庭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也不敢住院(哪怕住院治疗是必要的)。如此结果,导致了另一个问题,即富裕家庭在合作医疗上花费要比贫困家庭多许多,形成了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最为需要医疗救助的绝对贫困人群没有得到有效医疗救助。

4.政府资金投入的不到位

由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的限制,对农村弱势群体来说,救助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第一,救助标准普遍偏低。主要表现为医疗救助费用补助起点较高,费用补助总额太低。以五保户为例,多数地方的五保医疗救助起付点较高,有的为1000元,只有个别地方没有起付点。特困户和其他困难对象医疗费用补助的门槛更高。自费医疗补助起付点低的是500元,最高的有1.5万元。一般费用补助年人均标准最高限额在300至3000元之间,只有极个别地方超过5000元。而现在一般的住院费用都在10000万元以上,这种救助水平在多大程度上能缓解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研究和思考。第二,救助资金不足。一是资金总量不足。按照贫困人口因病因残发生率50%计算,全国约有1500万因病、因残致贫人员;按大病发生率平均10%计算,约有300万需要大病救助人员。按低标准年人均2000元测算,每年需要大病救助费用为60个亿。二是各地配套资金不足。各地配套资金差别很大,绝大多数省区没有配套资金,少量的配套资金也主要是市县的投入。

三、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问题的建议

1.调整农村弱势群体医疗救助的思路定位

一是农村医疗救助应考虑城乡一体化。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一直是重城市、轻农村,大多数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这种城乡分治的格局受到了严峻挑战。因此,必须打破城乡界限,建立覆盖全民的医疗救助制度,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保障全民健康,实现社会公平,还能促进劳动力流动,推动城市化进程。二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必须考虑广覆盖及兼容性强。从公平和发展及稳定的角度考虑,作为政府推动且政府公共支出予以支持的制度建设,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更要确保经济困难群体受益,突出其社会保障属性。与生产力要素充分流动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协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必须在不同地区间、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不同筹资渠道间及不同医疗保险制度支付方式间实现兼容性,真正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三是明确保障目标立足于保基本健康而不是保大病。考虑到卫生投入的绩效、农民的实际需求及其支付能力,作为政府推动的医疗救助体制,必须以保基本健康为出发点,重点解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四是必须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采取措施,合理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布局,重点突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确保服务的可及性和公益目标。加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全科医师培训制度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农村情况的全科医师准入制度和在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自觉地约束和规范行医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救助中的职责

在市场经济日益全球化的同时,世界各国都将医疗卫生和医疗保险领域作为政府干预的重要领域之一,政府的基本责任至少应包括提供资金支持、立法规范、组织引导及管理监督等方面。政府应调整卫生投人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适度向农村社会救助转移,特别是通过转移支付对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医疗资金,并确保每年新增医疗卫生开支主要用于农村医疗救助事业,从而保证农村合作医疗有稳定的筹资来源。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引人民营医疗机构参与的竞争机制,促使医疗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实现服务可及性的公平和筹资的公平,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

3.强化医疗救助的救助措施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的现状,农村医疗救助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理顺归属关系。鉴于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低保人员,应把医疗救助纳入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社会捐款的募集、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民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合同的方式购买医疗机构提供给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尽可能地为那些无力支付自付费用的参保患者提供救助。二是健全法规体系。在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中,特别要尽快出台社会捐助的具体税收优惠办法,通过免征医疗救助捐款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医疗慈善捐助。三是区别对待救济。根据劳动力情况,对农村弱势群体合理分类,有针对性地采用救济、救助、扶持、援助等方式进行扶持。对没有劳动力的农户通过完全救济、定期生活补助、纳人养老院、福利院收养等途径救助;对劳动力负担系数较高的农户进行部分救济或生产扶持。四是分散大病风险。以基本医疗为农村医疗救助的重点不可能完全防止由大病带来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为此,把定位于大病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的转型,通过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来分散大病风险是比较现实的制度转型路径。同时对于那些无力通过参加保险抵御大病风险的贫困人口,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的保障机制,设立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以扶助。

参考文献:

[1]G.布罗姆,汤胜蓝.中国政府在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中的角色与作用[J].中国卫生经济,2002,(3):17-21.

[2]柳拯.全国农村医疗救助现状、问题与思路[J].中国福利,20O4,(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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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背景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问题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2012年 8 月,国家发改委和人社部等六部委联合(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国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1]。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问题即成为国内众多学者关注的焦点。农村重大疾病救助的研究更是国内外很多学者关注的话题,然而,由于我国自身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外存在差异,对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问题,外国学者大都是从理论上阐述可能有效的方法并未结合实践找到真正能够造福我国农民的措施;国内学者也多从单方面阐述一些救助政策和措施并没有真正在救助运行过程中发挥到预期的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体系建设十分必要。

1.2研究的意义

鉴于贵州省时下的经济背景, 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是各项社会保障项目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研究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在现阶段的贵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关农村经济发展,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对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缩短城乡经济发展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曾在2004年这样说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解决八亿农民看病问题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关系农村实现小康宏伟目标”。温总理的话意指解决农民看病困难问题是当下的重要目标[2]。贵州省位于我国西南边境,是边远地区,经济贫穷,多民族聚居省份。贫困面大经济发展缓慢,贫病交加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这对贵州经济发展提出严峻挑战。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我省政府应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本文通过对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农村重大疾病医疗运行情况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可持续发展制约因素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探索适应贵州省贫困地区实际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为政府制定贫困地区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政策提供依据。使当前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在运行中意义重大。

2.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体系研究现状

2.1国外研究现状

外国学者在研究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中在理论上有全面的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研究:首先是农村医疗体系的设计,他们强调农村医疗应采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Johannes 结合塞内加尔构建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进行的实证分析提出农村合作医疗在发展过程当中必须获得政府的足够重视与政策、资金方面的大力支持 [3]。其次是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绩效评估,Keith提出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升级的突破口是人民利益[4]。世界卫生组织提出卫生系统绩效评估的参考指标有财政资金的支出与支持、确立的目标和对村民需求的满足程度。在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面上强调了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都十分重要。

2.2国内研究现状

从200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来,我国相继出现大批优秀学者研究医疗救助制度,他们在研究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的理论方向作出了卓越的贡献。研究的内容除了新农合还有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障实施阶段、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的界定和保障对象以及政府政策,尽管说我国学者也深入研究了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但始终没有建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各个学者都只单独从一个方面或者分散的几个方面研究,没有把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从预防到病诊到手术以及术后复健作为一套完整体系来研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刘荣玉的《大病救助,农民的四个期待》[5],管延羡的《医疗救助制度模型设计与可行性研究》认为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包括设立企业家基金、历年医疗保障的沉淀资金、政府基金和政府投入。还有赵林海等人通过对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中心费用支付管理现行办法的研究,提出费用支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大病救助商业再保险、慢性特殊病种门诊控制、增强医院在社会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建议。

3.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建设

贵州省是以农村人口居多,少数民族居多的省份,经济发展滞后,要想完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协调城乡经济稳定,就必须建设完整的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贵州省的人口分布正如表一所示,从2010年到2014年来看,人口逐渐增多,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也相应增加,农村人口始终多于城镇人口,这使得农村所需财政投入负担沉重。

城乡收支情况如表二所示,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城镇人均收支都大于农村,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差距,一旦农民患重大疾病,政府救助资金也就很难跟上救助运行资金。

由国家统计局统计的数据得知贵州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标准中,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最近五年数据标准,以2010年为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212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每月155元每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每月107元每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为52元每人每月。而贵州省乡镇卫生医院服务情况则如表三所示。

黔西南州兴仁县更是以农村少数民族居多,在这样的结构下,结合我们采取的实地调研,2014年2月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的神经外科重大疾病患者高达百人,在ICU病房的人数在十人左右,而住进ICU病房的患者每天的医疗费用在一万元以上,在抽取的十位重点调研对象中,其中一人为车祸伤害,病情严重,经过长达一个月的抢救,住院费用花费39万元,保住性命但由于神经中枢被损造成植物人,其余九人均为脑中风,在这九人中百分之五十以上为高血压引起,其余患者由脑部血管破裂引起,这九人的医疗费用在3万到10万不等。这些患者中车祸伤害患者是城市人口,剩余九人中二人是城市人口,其余七人均为农村人口。在面临这些重大疾病所需的高额费用时,百分之九十的农村家庭经济被彻底摧毁。建设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必须遵循一站式实施原则,应该从政府政策、提高社会救助力度和变政策为法律三个方面来建设救助体系。

在政府政策方面,由政策规定救助对象,着重救助低保家庭、五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的重大疾病患者,减少这些家庭罹患大病等同于患病等死的现象;变事后救助政策为事前和事中救助政策。

在提高社会救助力度方面,由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贵州省社会救助情况可以看出社会救助力度过弱,仅靠政府财政补助的救助面窄,二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额度高,农民患者自身难以支付数额庞大的费用,这就需要提高社会救助。政府需要在一些重要平台比如利用央视这种正规平台加大社会救助重要性的宣传,引导更多社会基金投入医疗救助,提高社会救助的力度。

在变政策为法律方面。新农合是医疗保障制度中实施效果较为明显的政策之一,但自推行新农合至今,农村人口参加新农合的人数并不可观,有的以贫困为由拒绝参加新农合,有的就算有能力支付也没有支付意愿,在这种背景下,政策的实施效果就远不及法律的强制性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变政策为法律法规,加强重大疾病救助体系的实施效果。

4.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农村重大疾病救助体系的过程中,救助对象的公平性不能可靠界定,除了低保家庭和五保家庭以及低保家庭边缘家庭,还有很多困难家庭的患者在是否被实施救助上难以界定。而有限的财政收入会导致救助资金紧缺。紧靠政府的力量支撑一个救助体系可行性极低。有限的救助资金导致救助面过窄,很多农村重大疾病患者没有享受到救助制度带来的利益。城乡差距问题也不能够有效解决导致实施救助体系中主要的不足。

5.政策建议

针对建设农村重大医疗疾病体系中的不足,政府应根据农民家庭收支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从两个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一是鼓励部分农民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救助额度更高,救助更为及时,政府如能鼓励经济收入中上层的农民积极参加,一旦这部分人罹患重大疾病,商业医保机构会在第一时间对这部分患者实施救助,避免其因病致贫,商业医疗保险对政府的财政支出 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缓冲作用,对稳定农村经济有积极的作用;二是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减少储蓄,国民收入的增加大部分取决于投资和出口,鉴于农村产业不够丰富,增加农村收入主要取决于投资,农民的钱财大部分存入银行储蓄起来以获得低额利息,如果农民能够将部分钱财转作投资,投资收益高于储蓄利润,以投资收益增加经济收入是提高生活保障的有效手段,政府应该鼓励农民增加投资以提高农村经济收入。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指导老师:汪增洋

参考文献:

[1] 赖洁莲.建立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体系的思路和对策[J].福建理论学习,2007,03:18-22.

[2] 刘洪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3.

[3] 李静.新农合制度下农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4.

[4] 杨国平.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研究[D].复旦大学,2008.

[5] 林娣.宏观视角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2012.

[6] 李佳.“新农合”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及改进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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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对互补系统——两者在设计和落实上相切合, 使包括五保户和贫困户在内的全体农民家庭实现医疗进一步减轻负担而惠民。

1.概念解释

1.1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和社会对城乡贫困人口中因大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人员在现金、实物与服务等方面进行帮助的政策。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规定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别的类似需要扶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措施就是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补助资金的对象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并参加当地的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若患大病可以经合作医疗补助,但补助后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仍超出经济能力所接受的范围,进而影响到家庭基本的生活,相关部门应再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发展了近50年的历史,是我国为了保护农民权益所创设的一种互助共济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缓和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其是政府组织、引领、帮助,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将大病统筹为核心农民医疗同舟共济的体系,使用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其参保缴费的热情并不高。

2002年10月,国家提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根据“十一五”规划的相关要求,2010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数量占全国农村总数量的80%以上;而2011年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文件明确规定,2011年政府对于新农合补助标准均从上一年120元/人提高到200元/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努力实现为70%左右。

2.两种制度的无缝衔接

2.1联合设计融合两种方案的惠民结合措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是两种全然不同的与不可互换取代的体系。在新农合试点地民政部与卫生部两个部门要紧密联系配合,一起携手创建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了解这两个系统之间的异同,从而使得资助对象能够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的帮助下真正享受到两种制度所带来的便利,将有限的财力产生大于“2”的效益(医药费用补偿),将两种制度的衔接部分设计的重要部分要在政策上简单浅析,不仅要让群众对此明了化,也要找到合理的点,让两者相切合,不出现可以导致影响医疗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利用的任何缝隙。

2.2了解被帮助的人群的真正需要的医疗救助,有规划、合理地制定出对口的措施。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的基础是为被救助群体解决的医药费用的补偿程度问题,每一个地方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在政策上需要根据当地的贫困特征,提出适合环境要求的方案规划。

2.3科学地调整起付线,适当的降低或者取消。要让医疗救助更惠及全民,公平地让参合的农民们享受到新农合的利益,共同开展两者,降低和消除救助对象的起伏线需要医疗救助机构制度去完善解决,不应该采取由救助对象垫付后再报销的办法。

2.5巩固和完善的监督制度。

在09年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合农民的监督委员会,确保公平公开。其次,要对定点消费医疗机构制定一套合理有序的方案监督制约它的发展,杜绝定点医院诱导消费和其他违纪的趋利行为发生。

3.两种政策需要注意的方面

1.医疗救助是在新农合的基础上的,但是互相有优势。不能分离开两者来各自实施,也不能为了节省人力物力,眉毛胡子一把抓。

2.监管政府财政部门的资金运营,公开透明化,网络以及账目门口挂实账等,让老百姓直接监督。

3.提高管理部门的人员素质,很多当地政府对农村的贫困人群缺乏足够的耐心和公平对待,易造成政策的不落实。

4.总结

医疗保障制度是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力量的基础之一,每一项措施的落实,离不开我们共同的监督和努力,我国的医疗制度不完善,存在许多缺陷,需要政府的不断改善,真实让政策落到群众的点上。(作者单位: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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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古代的济贫思想

在古代,医疗救助还没有雏形,尤其是还没有系统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但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济贫”的思想,最早的典型代表当属儒家思想,其中以儒家的“民本”、“仁政”、“大同”思想最为影响深远,在他们的经典著作中这些思想也贯穿了其中。如孔子在《尚书》中提到“惟善政,政在养民”。《孟子》中也提到“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思想,这些思想无不显露出在当时人们已经具有了“济贫”的思想,墨家“兼爱”思想的重点是建立在“爱心”基础上的互助互济,是最具“社会性”的济贫思想。比如当时的名臣晏子和管子,他们都主张惠民为政,而管子提出了“慈民,敬百姓”的政策更是具有代表意义。而道家作为另一派系,它的思想虽然和儒家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也无不处处体现着“济贫”“行善”的思想,其中在魏晋时期,葛洪是有一名对道家的事业起着承前启后的人物,他写的《抱朴子》一书中要求所有信奉金丹道教的人在处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时,都要做到“乐人之吉,愍人之苦”,周急救穷,见到别人受损失如同自己受到损失,见到别人有所得如同自己有所得一样,推己及人,自觉去为求仙而行“善”。

在汉朝年间,儒家的思想一直处于其主导地位,因为从西汉汉宣帝开始,朝廷兴办起了“常平仓”等一系列的储粮工具,用以接济穷人。自汉代以后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陆续出现了许多具有慈善意义的举措,最为著名的是北宋年间范仲淹的“义田”,“义田”是在范仲淹贵重显达之时,购置良田一千亩,用来救济养育本家族的人们,使他们天天有饭吃,年年有衣穿,嫁女、娶妻、生病、丧葬时都予以资助的慈善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刘宰的“粥局”,“粥局”主要是以社区居民为对象,以社区组织的方式进行的慈善活动。到了后期,明代万历十八年,杨东明创立了一个以济贫、劝善为主要目的的地方性慈善机构――同善会。

二、近代社会的救助思想

近代社会的救助,一方面继承了儒家的思想,另一方面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西方福利的影响,开始借鉴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救助行为,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点的医疗救助。1915年至1945年间,民国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关救济和慈善的法律,如《游民习艺所章程》、《监督慈善团体法》、以及《社会救济法》,其中1943年的《社会救济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济贫大法,这部法律规定的救济对象有六种,救济的方法共十二种,这对当时的社会来说,已经非常具体,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些法律的制定虽然在当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建设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起了促进作用。但由于当时我国处于战乱时期,在国运不振的情况下,最后也以失败而告终。

三、建国后的农村医疗救助

这一时期我国出现了真正意义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1949年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的贫困人口剧增,因此党中央提出了“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并在翌年召开了全国救济会议,讨论建立社会救济福利制度的问题。1955年农业合作化达到了高潮,这时我国农村正式出现了具有医疗保障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此后,随着1958年农村“化运动”的兴起,全国掀起了举办合作医疗的第一次浪潮。1958年全国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1962年达到50%,到1970年代中期达到90%。这一时期农村医疗救助的好处是虽然当时农村医疗的条件有限,但是赤脚医生下乡看病大大缓解了农村居民的医疗困难,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促进了我国农民的医疗救助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的医疗救助没有形成专门的制度安排,立足点主要放在养老和生存方面,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

四、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医疗救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逐渐取代了原来的集体经济体制,集体经济的瓦解使得合作医疗处于崩溃的边缘,一些疾病疾病风险大,健康状况差的农民越来越贫困,这些变化直接影响了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转,到1989年全国的合作医疗覆盖率仅有4.8%。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合作医疗重建工作再一次全面铺开。该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人均不低于10元”。

与此同时,在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过程中,农村医疗救助也在各地发展的如火如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04]1号)及省政府批复同意的《关于建立农村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财政专项资金的补助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的试点工作。自从试点工作开展以后,我国的农村医疗救助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对农村医疗救助的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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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农村生活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保障贫困农民的最低生活需求,由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成。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它的供养对象是符合“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供养内容为吃、穿、住、医、葬等方面;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由政府兴办敬老院供养)或者分散供养(由亲属或邻居在家供养)的供养方式;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资金发放主要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资金来源以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农村生产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使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民脱离贫困。它的救助对象是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农民;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扶持、科技和信息扶持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农村中的扶贫开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在农村推行扶贫开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等。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医疗社会救助,主要是为了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健康状况,为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它的救助对象是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在实施了医疗保险后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那部分人;救助标准为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且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救助能力;救助方法是减免或者全部减免医疗费用、设立专项基金或是社会慈善组织的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

二、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全面覆盖比较困难;保障标准的合理制定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度方法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保障资金的来源较为单一,社会资金支持较少。

(二)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农村中的绝对贫困人口较多,脱贫困难;扶贫标准过低,导致“维持贫困”;贫困农户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脱贫的主动性;社会各界的生产性救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十分有限。

(三)农村医疗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医疗救助水平较低,主要的大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资金的供求矛盾较为突出,需求明显的大于供给;管理体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和责任分担不明确。

三、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农村生活社会救助的改革措施。对于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英国的贫困群体主要由国会确定。英国对申请社会救助有严格的程序,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贫困线标准对低收人者进行较为复杂的生活状况调查,包括家庭收人和资产状况。这就涉及到贫困线的制定,也就是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制定。贫困线的确定有贫困发生率、贫困缺口率、恩格尔系数等指标,要对这些指标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参照。另外,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村生活社会救助进行捐赠和帮助,使救助资金来源多元化。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6

20世纪90年代以来,老百性“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在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着一大批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贫困农民,这些人一旦患病后,需要支付的医药费是低保救济金的数倍,疾病让他们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因此,对贫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帮助他们摆脱疾病困扰,维持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2002年开始,国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了“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2003年,在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中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同时也对医疗救助的内涵、目标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办法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2004年,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城乡统一的医疗救助体制,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水平。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医疗救助形成了一套比较全面的实施制度。医疗救助主要通过国家、地方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方式进行筹资,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在自身财政收入情况,需要医疗救助的对象数量基础上制定救助标准,按照按照“广覆盖,低标准”原则对贫困人员进行救助。

在国家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中国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和医疗救助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加,救助水平也不断提高。在民政部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显示,到2009年,国家投入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为58.6亿元,比2005年5.7亿元投入多了将近10倍。但是,由于中国农村贫困群体中需要救助的人群基数较大,救助资金有限等因素,农村贫困群体在医疗救助方面的全国人均水平起伏较大,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二、中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对象界定缺乏科学性

在民政部2003年的《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但是在实际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地方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通常是以政府定期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主要依据来确定救助对象,虽然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固定的救助标准和动态的救助对象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另外也容易导致申请者设法隐瞒自己的实际收入,以获取救助的行为。

(二)政府对农村医疗资源投入不足

目前,中国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和先进仪器设备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农村的卫生资源十分欠缺。2005年底,全国1 633个县共有综合医院仅2 009所,县妇幼保健院(所、站)1 526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1 586所。每千农业人口有乡村医生和卫生员1.05人,2005年中国各类医疗机构人员达542.7万,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46.0万,平均每千人有医疗人员3.59人。即便是有限的农村卫生预算和卫生费用,也越来越向高层次医院转移,中、下级的医疗机构却无人问津,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的运作效率,导致贫困农民无力就医、无处就医,引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医疗救助资金不足

由于中国现行的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因此,医疗救助水平的高低不取决于疾病的种类,而是以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作为最终的决定因素。由于受救助资金不足的限制,各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一般都确定了救助的起付线、封顶线、以及救助病种。较高的起付线使得患一般疾病的贫困农民不能享受救助,较低的封顶线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来说杯水车薪,将某些大病、重病作为主要救助病种的做法又将一些患有病种规定之外、亟须救助的重病贫困农民和患有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贫困农民除在救助范围之外。医疗救助体制中的这些门槛,已经让很多的贫困农民处于贫困疾病交加的状态中,给贫困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

(四)医疗救助和“新农合”衔接断层和错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都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都是为了有效缓解和降低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但是由于两者在保障对象和保障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使得这两种制度的衔接出现断层和错位。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表现:首先在救助与参合对象方面,农村医疗救助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困难群众中五保户、特困户。但在农村地区还有不少困难群众也交不起参合费,需政府的资助。其次是起付线的设定问题,新型合作医疗实行的是报销制,发生医疗费用并达到起付线后才能得到报销,医疗费用达不到起付线的则不能受益。作为农村医疗救助对象的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虽然已经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加了合作医疗,但是却由于起付较高可能享受不到相应的待遇。最后是制度推进进度上的问题,部分地区认为做好两项制度的衔接就是将两者完全同步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只能在新农合试点地区开展,其他地区不宜开展,这在客观上会导致新农合阻碍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开展。

三、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探析

(一)科学界定救助对象

首先,民政部门在确定救助对象的过程应严格审批程序,落实调查工作,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尤其是在审批过程中,民政部要切实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医疗支出等进行深入了解和调查。其次,要做好医疗救助的宣传工作,提高村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在救助对象确定过程中发挥村民的舆论监督作用,减少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最后,考虑到贫困人口的动态性,对于救助对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救助对象,确保制度的相对公平性。准确界定救助对象才能真正切实为贫困人口提供一个较高水平的健康保障体系。

(二)扩大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目前中国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是财政性资金,社会捐助为辅。财政性资金应当根据各地方财政实力的大小,实现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有机结合。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财政负担能力相应较强,地方财政负担比例要稍大;中、西部农村地区财政负担能力较弱,中央政府根据当地的“五保”供养和低保对象规模,加大专项资金转移力度,受援助的地区省政府要按规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财政配套资金。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政府的财政拨款及时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就中国医疗救助实现状况来看,仅靠单一的政府财政性拨款的筹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额是不足的,还要积极发展多渠道的筹资方法,建立起确实能够发挥作用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例如可以通过规范社会捐赠行为,让广大公民参与到扶贫救困中来。还可以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救助的民间组织,吸引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加,利用民间组织筹资、发行的福利、社会捐助向社会筹集医疗救助基金。

(三)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政策都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成员,两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医疗救助基金部分用于为救助对象代缴参加合作医疗制度的费用,其他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附加补偿,救助对象除了从合作医疗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还可在此基础上从医疗救助基金获得部分补偿,其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显著提高,从而使医疗救助力度大为增强。医疗救助通过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的实施,制度运行成本因而下降,管理操作易行和高效,双方的衔接有利于管理成本的控制及制度的持续发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参合的救助对象就医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和补助等方面给予协助,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及费用的支付终审,以降低整体管理成本。

(四)完善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医疗救助的政策法规体系,需要各级主管部门共同努力。基层民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审批与发放等环节的档案管理制度,上级民政、财政和有关纪律检查部门对下级农村医疗救助尤其是基金管理与发放等情况实行定期监督审查与通报制度,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文件制定医疗机构相关的配套制度,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医疗救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除此之外,国家也要通过立法程序,加快出台《社会救助法》,并且通过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具体医疗救助的对象、主体、范围、标准等作出规定,使得农村医疗救助得到规范,实现医疗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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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7

失地农民;农村医疗;医疗救助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来源及生存方式,土地的丧失使得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受到损害。巨大的就业压力和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低标准土地补偿下的失地农民(尤其是贫困)者的生活陷入困境。在“看病难、看病贵”的中国公共卫生服务体制下,失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屡见不鲜。因此通过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可为失地农民提供医疗支持,使失地农民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改变其的健康状况,维护其社会保障权。

在农村现行的医疗保障主体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而医疗救助制度是属于社会救助制度的范畴,是对缴费型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迅速发展,对弱势全体的医疗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首次提出国家将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至此提出与新农合在对象,资金筹集等方面不同的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而失地农村由于各种原因被制度边缘化。本文希望通过对贵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政策分析,探讨了贵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存在的缺陷并寻找有改进措施。

1 贵州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1.1贵州失地农民基本情况

近年来,贵州在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发展及资源开发过程中,失地农民急速增长,失地农民的后续发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贵州省失地农民主要分为几大类。第一类是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用大量农业土地。这部分的失地农民发展机会较多,他们住在城市周围,以自创业或就低打工为生。第二类失地农民是资源开发过程征用农用土地,如水电站建设、矿场厂区建设等。以水电站建设为例,贵州目前有 水电站,库区及淹没区之多,涉及人数较多。这类失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主要是农业,失地后,依靠外出打工为生,由于受到技术技能的限制,工作不好找。在征地补偿较低情况下,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堪忧。第三类失地农民是城建规划中的失地。如大学城建设。这类失地农民就业创业较为容易,收入较为可观。第四类是半失地农民,严格意义上不是失地农民,这类群体自动放弃土地外出务工,不以土地为生,但是身份仍然是农民。这部分人的特性与失地农民相似,本文将此也归类为失地农民。

1.2失地农民特征

1)物质生活状况不理想。与其他地区不同,贵州属于卡斯特地貌地区,土地资源贫瘠,工业不发达。如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地下。失地后农民收入主要是工资性收入,与之前收入相比较,工资性收入要高出3-7倍。但是也不难发现,失地农民的家庭日常消费总支出增加也比较明显,其中食物、水电、物业管理增幅较大。失地之前,大部分食物自给自足,住房是自修不存在物业管理费用。失地农民虽住房条件改善,但相应费用增加。随着物价水平高涨,失地农民的生活成本将持续增加,收入与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衡。且这种现象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劳动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的前提下,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等方面保障能力弱。

2)失地农民的安置困难。多数地区对失地农民采取都是安置办法,由于各地的少数民族多,文化习俗差异大,安置的失地农民融入当地较难。还有就是原来就是少数民族的失地农民安置到其他村生活也不习惯。所以失地农民大多对于安置地不太满意,这限制了失地农民的经济发展,所以失地农民往往在失地一段时间后迅速融入贫困。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导致的不公平,不利于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3)失地农民就业压力大,经济收入不能满足医疗需求。贵州失地农民就业存在巨大压力。出来安置失地农民外,其余外出务工,但是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技术条件限制,贵州失地农民就业压力大。失地农民外出务工收入水平较低,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医疗需求。

2 贵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政策分析

贵州省于2003年11月出台了《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5月又颁发了《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农村居民的疾病风险建立了两道安全网。农村的医疗救助是农村缴费医疗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改善农村居民卫生服务现状,这也是衡量国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一个标准。但贵州省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存在救助对象界定不科学的问题。

2.1救助对象范围狭小,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不公平的缺陷

1)失地农民为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贵州还没有针对这失地农民的特殊性单独列出医疗救助措施,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农村医疗救助体系的边缘。根据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规定,政府只针对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农民患大病或参加新农合时给予一定的补助。通过拨款及社会捐赠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象通过提交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医疗机构提供服务。而贫困户需要进行收入评估,家庭收入在贫困标准以下的才能获得救助资格。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收入评估难度大。农户为获得救助权益,有可能虚报收入情况,增加救助成本,造成救助基金的不公平分配。其次,贫困线确定不够精准化。地方贫困线的确定受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影响,各地的贫困线标准不一致。加之贫困线受主观影响较大,不能精准化。所以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作为救助对象确定的标准,必然会使得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由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不在贫困线以下,必然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绝大部分失地农民的医疗风险由新农合基金及个人承担。贵州农村的新农合重视“住院报销”而忽视“门诊补助”,受益面小,贵州失地农民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

2)缺乏对救助对象的动态选择。救助对象缺乏动态选择,新产生的贫困群体不能获得及时的救助或由于制度缺陷性错过最佳的救助期。地方政府缺乏对农村人口的贫困情况缺乏动态掌握,一部分人由于疾病风险或患有大病时,不能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却不能获得及时的救助。原因在于,缺乏对农村人口收入水平及贫困情况的动态信息掌握,也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所以地方政府往往在对贫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时因成本高而减少审核,致使部分农民成为了长期的救助对象。并且由于农村居民的自我权益意识的缺乏、利益诉求渠道少、或政府尚未告知政策信息,大部分真正贫困需要救助的失地农民无法获得救助。综述所述表明,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

2.2救助资金缺乏,失地农民疾病抵抗风险能力弱

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及平稳运行,医疗保险基金的建设是关键。然而,由于诸多原因造成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严重短缺。首先,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互助供给性弱,不能满足需求。农村的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及社会捐赠。医疗救助资金在分级财政制度下,由中央、省和市县三级拨付,而农村的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是由县级或区级财政负担。贵州多数地区市农业大县,农业税取消后,这些县对财政拨款依赖度高,财政吃紧。因此县级财政不足以承担医疗救助资金,加之救助资金没有明确医疗救助支出所占比例,各地救助资金支出混乱,加之缺乏监管及约束机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人均支付较少,如果患大病,有限的医疗救助不能解决就医困难问题。其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盈余与农民无法获得医疗救助并存。在医疗救助过程中的种种限制,使得许多贫困人群不能享受或享受额度小的医疗救助,使得一些地区医疗救助资金年底还有结余,使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趋于不合理。所以,随着医疗费用的高涨,新农合基金将会面临巨大的透支风险,而作为新农合补充的医疗救助制度,将由于其资金来源单一,即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慈善捐助的筹资方式,加之缺乏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将无法满足贫困人口的需求。另一方面,医疗救助款项的使用率不足,安全性差。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主要是由扶贫资金提供,而扶贫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用来发展贫困地区的卫生和教育事业,而贫困地区地方政府将这部分费用投入其他项目,用于医疗救助部分相应减少。

3 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对策

3.1扩大救助范围,实现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1)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失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是对农村的缴费医疗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偿,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权益。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失地农村的收入及发展评价机制,及时动态掌握失地农民的健康情况,及时为失地农民提供救助保障失地农民的健康和生存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

2)建立农村医疗救助的动态救助对象库。首先,地方政府档案部分,采取积极措施调查收集农村人口档案信息库,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动态更新,为其他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可通过档案部门的档案信息动态管理贫困人口的信息,确保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公平、公正。并不定期或定期地对享受救助的对象的经济情况和健康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对象及时消除,对于满足救助资格的对象及时给予适当的救助。通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动态评估可减少医疗救助资金的浪费,现实医疗救助基金的公平分配和使用。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机制,扩宽信息公开渠道,可利用互联网建立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减少政策推行过程中的“信息闭塞”导致的贫困农民的利益受损现象,提高农户的保障意识。其次,简化医疗救助的审核条件。由于审核条件过于苛刻使得很到失地农民达不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条件,“病有所医”不能实现。应建立相应的收入审核机制,动态的追踪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和医疗状况,有针对性建立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偿办法。

3.2建立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提高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利用率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拓宽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和省级财政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投入。贵州由于部分市县级财政力量薄弱,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投入过少,因此影响了医疗救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加大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支持,将大大增强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社会福利性,减少制度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保障。

2)有效利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由地方政府建立单向的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现行专款专用。放宽审核条件,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在患大病或重病时,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利用率,提高农村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3)增加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有效的基金监督机制。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资金运作收益、慈善拨款及其他可补充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补充,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规模。这也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作用发挥的重要前提。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的完全性和收益性。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基金的使用监督,同时还应加强民间的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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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8

(二)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以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为主体,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2、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3、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在政府救助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相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行救助。

5、加强配合,共同推进。要加强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城市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资助。

(二)日常医疗救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发放一定限额医疗救助金,便于他们门诊和购药。

(三)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批、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民政部门每年可以向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预拨一定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对象患病能得到医治。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在给予500元救助的基础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救助,但每年救助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市,“三无人员”等特困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病,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额报销后,其治疗费用在500内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500元的,在给予500元救助的基础上,再按超出部分的20%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达3万元的按15%给予救助。以上救助均不得超过年最高限额救助标准10000元。

(四)临时医疗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但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五)慈善医疗援助。对享受医疗救助后,仍需继续治疗并已经严重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殊救助对象,由本县政府慈善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各地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机制,基金来源为: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地方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其中给予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每个农民贫困人口补助3元,城市医疗救助资金每年每个救助对象补助10元;

4、社会捐助资金;

5、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各地财政部门从农村或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基金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日常医疗救助金、临时医疗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应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日常医疗救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和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机构要在醒目位置悬挂“城乡困难居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牌匾,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就诊就医时,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费用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六、工作要求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9

1.1城乡医疗救助人次数不断增加

从2003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我国的医疗救助发展迅速,分别在2006年覆盖所有农村,在2008年覆盖所有城市。在短短数年之间,医疗救助人次数屡创新高,到2010年城乡医疗救助总人

中国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5年到2010年年均增加824.6万人次,2010年比2005年增长了14倍;农村医疗救助人次数从2010年比2004年增长了7.5倍。可见,短短几年间城乡医疗救助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从绝对数上来看,农村得到医疗救助的人次数远大于城市;但是从增速上来看,城市医疗救助人次数的增速几乎是农村的2倍。

1.2城乡医疗救助支出稳步增长

医疗救助制度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最后防线,其地位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对此也相当重视,从2004年以来的医疗救助支出可以看出。有统计数据可知,城乡医疗救助支出从2004年到2010年一直处于增长态势,且是稳步增长。上节已提到城市医疗救助始建于2005年,自然对其相关数据的统计最早始于2005年,为3.2亿元,到2010年达到65.6亿元,年均增加23.17元,2010年比2005年增长20.5倍;农村医疗救助支出2004年为4.43亿元,到2010年已达到86.4亿元,年均增加34.68亿元,2010年比2004年增长19.50倍。从医疗救助资金数量的投入增长上看,国家对医疗救助的重视可见一斑。我们应该看到,虽然城市医疗支出低于农村,但是其投入增速高于农村,救助人数更是远低于农村;即使从量上比较,城乡医疗支出之比也从最

1.3医疗救助支出增速低于财政收入增速

从2003年在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开始,国家对城乡医疗救助的投入保持着增长态势,城乡医疗救助支出都持续增长,而且从比率上看,明显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年均增速以及财政收入年均增速分别为82.96%、64.07%以及21.06%,可见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年均增速亦远高于财政收入年均增速。这无不体现了国家对医疗救助的重视与支持,也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保障。

1.4城乡人均医疗救助增长不一

由图1可知,人均医疗救助额每年不同,时高时低,且从总趋势看并不像医疗救助人次数以及医疗救助支出那样明显的持续增长势头。城市人均医疗救助额在2005年为278.5元,之后反复不定,2008年最高为483.5元,2010年已从2009年的273.5元增长到407.2元,总体上看年人均救助额为367.2元;农村与医疗救助始于2004年,当年人均救助额为69.1元,之后的六年间几乎保持了稳定的增长态势,但即使如此,到2010年年人均救助额也刚达到171元,总体上看年人均救助额为105.6元。

2006到2010年间城镇人均医疗救助额年增长率分别为55.83%、-24.75%、48.04%、-43.43%和48.88%,表面上是忽高忽低,大起大落,实际总体上保持了增长趋势,年增长率达到16.91%。2004到2010年间农村医疗救助额年增长率分别为32.13%、-7.89%、15.34%、-5.98%、47.92%和27.13%,相对城镇的年增长率波动较小,说明人均救助额相对稳定,但水平较低;总体上看农村医疗救助也保持了增长状态,年均增长率为18.11%。

2.城乡医疗救助差异分析

2.1医疗救助面农村相对大于城镇

从上文可知,2010城镇医疗救助人次数比2005年增长了14倍,远高于农村7.5倍的增速。由图2可知,2009年城镇人口比2004年增长了1.15倍,年均增长1317.17万人,年增长率为2.8%,而接近同期医疗救助人数年均增长137.4万人,几乎是增加的城镇人口的十分之一;2009年农村人口比2004年减少了5.83%,年均减少736.17万人,年减少比例为0.02%,而接近同期年均医疗救助人次数为2852.67万人次。城乡人口总数的一增一减,救助人次数的持续增加,显示了城乡医疗救助的差异性。

利用图2中城乡人口数据以及之前的城乡救助人数数据计算可得2005到2009年间城镇医疗救助人次数占城镇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0.2%、0.32%、0.74%、1.79%和2.42%,2004到2009年间农村医疗救助人次数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0.85%、1.15%、2.11%、3.98%、5.81%和6.72%,可见得到医疗救助的城乡居民非常少,换句话说,城乡医疗救助的覆盖面比较窄。而且这种计算方法是将“救助人次数”作为分子,而不是救助人数,这样分子已经明显扩大,即使如此,救助情况仍很不乐观。

2.2城镇人均救助额远高于农村

从上文可知,除2004年外,之后每年的人均城镇医疗救助额均高于农村,城乡人均医疗救助额比例最低为2009年的2.03倍,最高时出现在2008年,达到5.3倍。按数年平均的人均救助额计算,农村人均救助额仅为城市年人均的28%左右。

再看年人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04年到2010年保持了高速增长,增长率最高时达到12.2%,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虽也保持了增长势头,但增速明显低于城镇;从绝对数上看3.2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是远高于农村,2004年城镇已是9422元,而农村到2010年人均才5919元,城乡人均收入差距从2004年的6486元,扩大到2010年的13100;再加上统计口径的差异,恐怕城乡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2.3财政对城镇医疗救助支出力度大于农村

从2004年到2010年财政支出保持了较高增速,最低增速也有15.6%,最高时达到25.74%,财政支出总额更是从2004年的28486.9万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89575万亿元,增长了3倍多。说明国家有足够财力投入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上去,可是反观城乡医疗救助支出在财政支出总比重,难免失望,城镇医疗救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05年仅为0.01%,2010年达到最高,但也不到0.1%;再看农村医疗救助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比重,2004年为0.02%,到2010年勉强达到0.1%,这与一般公共服务等项目开支相比微不足道。

3.缩小城乡医疗救助差异的建议

3.1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

上文分析可知,我国城乡医疗救助人数仍较少,应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可以扩大医疗救助对象,如湘西州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进行了调整,适度扩大了救助范围,即由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救助等逐步向低保边沿群体、低收入群体和特殊群体扩展,并完善了“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五位一体”医疗救助工作。

3.2扩大城乡医疗救助服务面

扩大医疗救助疾病的范围,各部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保证便民惠民的一些政策措施,如免收挂号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凭相关证明申请一次性定额补助和二次救助、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一部分费用、简化报销及其他办事程序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方便患者得到救助,脱病脱贫。

引入并切实履行第三方付费方式的方法。第三方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对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剩余都起到了增加的作用,更多的贫困患者可以得到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也无需担心接治贫困患者所承担的费用负担。所有以上方法措施应侧重对农村的支持。

3.3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可根据医疗救助服务的实际需求,通过专项医疗救助基金对特定疾病患者以及年内发生灾难性健康支出的家庭提供专项补偿,补偿金额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待地方政府资金到位后,方可获得中央政府的专项医疗救助补偿。

财政支持资金增加,有利于增加人均医疗救助额,使其更好的得到较好的医疗救助,促进其疾病的治疗,健康的恢复,生活的稳定,反过来医疗救助人群的减少将为国家集中力量办其他事情提供有力条件,康复者加入工作行列将利于经济发展。此举应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倾向性。

3.4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有一部分重病患者起先并非严重症状,只是由于没有货缺乏就医诊治意识,而致使病情加重,最后难以治疗或治疗难度明显加大,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健康、卫生的宣传力度,加大此方面的教育力度,争取尽可能的提高人们的治病意识;在实际中,应注意到防病比治病更重要,更有现实意义,能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具体做法社区或民政部门等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展一些健康知识讲座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以及网络等加大防病、卫生教育。

结论

本文通过对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民政部、中国卫生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网站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较窄,城镇人均医疗救助额明显高于农村,国家财政对城乡医疗救助的资金支持不足等,针对此提出了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覆盖面,扩大城乡医疗救助服务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建议。希望能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一份可供参考的依据,但是由于能力有限,且是第一次一句国家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难免存在不足甚至错误,还请后者指正完善。(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

注解:

① 冯芮华,姚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3,29(3):32-34.

② 张华平,王洪春.第三方支付:医疗救助费用支付的福利经济学分析[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2,31(2):51-52.

③ 杨玲,刘远立.美国医疗救助制度及其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9,63(5):698-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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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冯芮华,姚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疾病经济负担与风险的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10,3,29(3):32-34.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10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举措。但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尚不完善,农村中还有大量的贫困群体患病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深陷健康贫困之中。这种状况与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相去甚远,也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医疗救助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发展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必要性

(一)农村医疗救助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反映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联合国在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以维持其本人和家庭的健康。对农村贫困群体进行医疗救助是保障其健康权和生命权的重要举措,保证他们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让人民群众过上幸福生活是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所在,而身体健康是生活幸福的前提。因此,通过对农村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来保障他们的健康,以便更好地实现其权利,使他们过上幸福生活。

(二)农村医疗救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国家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健全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可见,农村医疗救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国家也为大力发展农村医疗救助事业提供了政策平台。

人民群众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只有保障他们健康才能更好地建设新农村。对农村贫困群体进行医疗救助,其实就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健康,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健康的劳动者能够提高劳动产出。因此,要做到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就必须实施农村医疗救助,保障农村贫困群体的健康。

(三)农村医疗救助是提高农村贫困群体健康水平、打破贫病恶性循环、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途径

经济贫困和健康贫困互为因果,它们会逐步形成一种“贫―病―越贫―越病”的恶性循环。因为农村贫困群体的小病得不到及时医治,导致小病拖成大病;而大病的治疗费用巨大,会加重家庭的贫困程度,使得生活质量下降,身体素质下降,这就使原本贫困的群体更加容易患病,最终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患重病、大病往往会拖垮一个比较富裕的家庭,更会使一个贫困家庭雪上加霜。因此要加大对农村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

实施医疗救助,能够减轻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缓解贫困程度。更重要的是医疗救助能够改善劳动者的健康水平,进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产出,推动经济发展。这样,逐步地改善整个家庭的收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提高家庭成员的健康水平,降低患病的风险,使家庭逐步步入“富裕―健康―更富裕―更健康”的良性发展轨道,最终消除健康贫困。因此,农村医疗救助是提高农村贫困群体健康水平、打破贫病恶性循环并切断贫困代际传递的有效途径。

总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二、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现状、主要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现状

广西民政等有关部门一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尤其是在21世纪初,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广西农村医疗救助有了新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广西农村医疗救助已经搭建起基本的政策框架,并不断地完善。例如,广西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等三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政社[2004]1号)的有关精神,于2004年7月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9月,广西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广西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这些政策对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原则、对象、实施办法、医疗救助服务、救助基金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导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目前,广西农村医疗救助基本形成了以资助五保户和贫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文简称为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为补充[1]的“五位一体”的救助体系。省级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 2007、2008和2009年省级财政分别以15 354万元、21 513万元、28 850万元投入到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使众多群众受益,仅2009年广西共资助农村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230万人次,大病救助6.4万人次,门诊救助6.7万人次[2]。可见,农村医疗救助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体及时看病就医、减轻其经济负担等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二)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医疗救助对象存在瞄准偏差现象

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户籍在广西的四大类群体: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救助对象瞄准偏差的现象,导致需要救助的人没有得到救助,却救助了实际上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这样,既没有解决需要救助的人的实际问题,也没有把救助基金全部用在最需要的人的身上,造成救助基金的浪费。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主要体现为部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帮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获得救助。另外,也有少数农民弄虚作假,骗取救助。客观原因有两个:一是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判断客观上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二是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的资格条件都由地方(市、县)政府制定,各地对标准的把握不完全相同。

2.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基金结余过多

虽然广西各地的救助水平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救助水平偏低。以柳州市区的救助为例,《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9〕120号)规定:日常医疗救助,即常见病的门诊救助,各县、区对低保对象每人每年实行门诊定额救助。市区农村救助对象中的五保户按定额150元,低保对象50元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家庭账户”。通常情况下,救助对象由于经济贫困,生活水平低,身体素质往往比普通人要差,所以他们患病的几率比普通人要高。但是,门诊定额救助的区区50元或150元,可能还不够患者一次治疗的费用。可见,门诊救助款对于救助对象的需求而言确实是杯水车薪。柳州市的经济实力在整个广西应该是位于前列的,其救助水平尚且如此,我们不难想象其他经济实力比柳州市差的市县的救助水平。

救助水平的高低是由筹集到的救助基金总量决定的,因为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都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目前,广西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如中央对广西的救助补助款,省级、市县级政府的财政拨款。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必须预算医疗救助资金,但是,国家对地方政府以及省级政府对县市政府应该拨款的额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出原则性意见――根据当地情况而定。另外,广西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县级财政困难现象还比较普遍,这样地方政府能够拨付的救助款数量必然是有限的。

同时,还存在令人费解的问题,就是救助基金结余过多。例如,2006―2009年医疗救助资金年结余量以及结余量占当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分别为:约500 万、约600 万、2 100万元、2 740万元和 48%、40%、约100%、95%[3]。救助基金结余过多产生两个不符合逻辑的结果:一方面是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地满足;另一方面是造成救助基金的浪费,没有发挥实际作用。救助基金结余过多的原因,一是确定的医疗救助额度过于保守,二是对救助方案没有进行科学测算或者测算不准确。

3.慈善组织提供的医疗救助资源太少

减少健康贫困理所当然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因此农村医疗救助要以政府提供的救助为主,慈善组织提供的为辅。但问题是,当前广西慈善组织提供的医疗救助资源非常有限。究其原因有如下方面。第一,广西的慈善规模小,而且还没有完全成长起来,能够提供的救助资源总量非常有限。第二,现有的慈善救助资源主要用在扶贫、助教等短期内能够见效的领域,而在医疗救助方面非常少,尤其是重病大病救助更少。因为重大病的医治费用非常高,慈善组织没有能力提供救助。另外,有些重大病即使投入巨额医疗费用也无法挽救生命,慈善组织感觉到没有成就感,也不愿意提供救助。第三,医疗救助资源的供求脱节。如有些慈善组织想提供医疗救助资源,但是没有得到确切的需要救助的相关信息,导致他们无法开展救助。

三、完善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对策

(一)实施目标定位政策

既然医疗救助是选择性的,那么要求准确地选出最需要救助的对象,这是有效开展医疗救助的前提。目标定位通常指将稀缺资源有效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4]155,其本质之一是选择性[4]2。目标定位虽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但它是目前最为有效的确定救助对象的途径之一。在实践中,实施目标定位的方法有传统方法和创新方法两类,前者包括类别定位、财富定位和需要定位,后者包括行为定位、道德定位、加权人口法和个案管理制[4]6。

在具体运用时不能把目标定位的各种方法截然分开,要把它们组合起来,才能够更加准确地筛选出最需要救助的对象。例如,把类别定位、财富定位和需要定位三种方法组合起来用。类别定位是依据一定分类标准把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五保户、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财富定位是以财富的多少为依据进行分类,以确定贫困程度,如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户等。进行类别定位、财富定位只是准确筛选出最需要救助的对象的前提性工作,关键还要以需要为导向进行定位。也就是说要看对象是否有救助需求,因为有的人虽然在经济上是贫困的,但是当下身体健康,没有医疗救助的需要;相反,有的人虽然经济上不算贫困户,但是患上了重病大病,也产生了医疗救助的需要。可见,单独运用其中一种目标定位方法无法准确地定位医疗救助对象。

在医疗救助目标定位上还要注重运用行为定位、道德定位方法。医疗救助目标定位仅仅关注贫与病的结果是不够的,要运用行为定位和道德定位方法,考察造成贫与病的原因是什么,这些原因与主体的道德、行为因素有什么联系,以决定是否应该实施救助。例如,在救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酗酒、吸毒、服毒、而染上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救助对象的“进出机制”。这个方面可以借鉴英国的个案管理制。个案管理制是英国1992年进行社区保健改革时所采取的措施,它能够更加准确地定位到目标个人。个案管理制具体包括如下环节:“(1)鉴定申请人的身份;(2)评估申请人的保健需要;(3)根据保健需要作出提供保健服务的计划安排及担保安排;(4)对提供的保健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5)定期对受益人的保健需要进行复审。”[4]11农村医疗救助也完全可以借鉴个案管理制的做法,定期对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核,把符合救助条件的吸纳进来,把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排除在外,以便有效地把救助资源分配给最需要的人。

(二)多渠道筹集救助基金,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重大病患者的救助

医疗救助基金是开展医疗救助的物质基础,它决定着救助水平。广西是我国欠发达的西部省份,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庞大,医疗救助需求很大。这种状况客观上要求筹集更多的救助基金,才能满足现实需要。农村医疗救助既是一个民生工程,更是一个政治工程,因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风险抵御能力最弱,是社会风险产生的最重要源头之一。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中已经明确“要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5],因此,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尽可能提高救助资金的额度。当然,除了政府拨款这个主渠道以外,还应该拓宽救助基金的筹集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例如,通过慈善等方式来动员社会力量。无论哪一种筹集渠道都依赖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快广西经济发展才是壮大救助基金的治本之策。

只有筹集到更多的救助基金,才能提高救助水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高救助水平:横向拓展和纵向提升。横向拓展就是指要根据救助对象的需求等实际情况不断拓展新的救助形式,以便更好地满足救助对象的需要。纵向提升是指提升已有的救助形式的救助水平,例如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就目前而言,在作好常见病救助的基础上,最需要提升大病救助水平。大病对家庭所带来的冲击是非常惨烈的,它可以把一个富裕的家庭变成贫困户,使贫困家庭雪上加霜。各地设定每人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都在10 000元左右,如柳州市是12 000元,南宁市是15 000元[6],合浦县是8 000元[7]。对动辄十几万、几十万医药费的大病患者而言,10 000元左右的救助的确是杯水车薪。因此,要成立专门的基金来救助重大病患者。目前,正在柳州市鹿寨县和百色市平果县实施的“广西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将对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给予救助,主要做法就是成立新农合基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8]。希望试点之后能够为农村医疗救助提供经验,并把这种模式拓展到其他群体和其他病种,切实减轻重大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对救助方案的科学测算,降低救助基金结余率

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都必须遵循“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2009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中明确提出“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5]。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救助基金的作用,保障救助对象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对救助方案进行科学测算。

医疗救助方案测算一般包括如下流程和相关的数据指标。 “第一,基线调查,测算救助对象的疾病风险,收集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和门诊(住院)频度。第二,选定救助模式和划分基金,每年风险金提取不超过筹资总额的5%,累计到10%后不再提取。第三,预设不同级别医院的救助比例。第四,计算保险因子和增长系数。第五,预算救助总额,并比较统筹基金与救助总额。第六,确认是否需要调整救助比例,甚至修改救助模式。”[9]方案测算需要选择许多相关的数据指标,下面以住院救助资金的测算为例。测算的相关指标包括:“住院救助总额,贫困人口总数,住院率(乡、县、县以上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乡、县、县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乡、县、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保险因子(乡、县医疗机构),增长系数。”[9]其他一般门诊救助或大额门诊救助的测算方法与住院救助资金的测算相类似,可以参考。

(四)大力发展慈善医疗救助

首先,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这是政府动员慈善医疗救助资源的基础。营造和培育良好的慈善环境,促进慈善事业繁荣发展。其次,提高动员慈善医疗救助资源的能力。提供各种激励政策,如税收减免以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尽可能从慈善组织那里争取更多的医疗救助资源。再次,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作,共享相关信息,把救助资源的供求匹配,提高救助资源的供给效率。另外,政府应该和专家学者、慈善组织一起商讨农村医疗救助的项目和救助形式,并对救助进行评比和评估,以有效满足救助对象的真正需求,提高医疗救助资源的效益。

广西农村医疗救助事关广西农村贫困群体的健康福祉,事关广西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效果,事关和谐广西的构建,希望政府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不断完善广西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促进广西农村医疗救助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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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贾经纬.南宁出台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困难群众实现城乡同价[EB/OL].省略.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11

1 引言

2007年,重庆市渝北区“新农合”参合人数已达41.4万人。其中,属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约1.7万人,是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但一直以来,救助程序较为复杂,困难农民看完病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报销医疗费。同时,合作医疗目前筹资水平还不高,医院又实行缴纳治疗费用后再报销的程序,农村困难群众往往因为垫付不起治疗费用而不敢就医。为此,从2007年5月起,渝北区开始在全国率先试点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无缝衔接”模式,使农村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小病能治,大病有救”的医疗保障。据统计,2007年1至10月,渝北区农村困难群众住院1994人次,同比增长311%;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6.2%,远远超过城市人口就医70%的报销比例。

2 新农合+医疗救助“渝北模式”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分析

2.1 “渝北模式”医疗救助制度介绍

(1)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全额资助,并对以上三类群体中患慢性病或特殊病者以及8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300元日常医疗救助金。由此,“渝北模式”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提供较为全面的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的大病医疗保障。

(2)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按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民政部门对自付部分救助60%,最高救助金额控制在3000元以内。

(3)对于因病致贫的其他贫困群众,实施临时医疗救助制度,救助资金由各镇街垫支后再与民政部门结算。此外,经过以上方式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特殊救助对象,则引导社会慈善资源进行医疗援助,确保受助对象顺利就医。

2.2 “渝北模式”新农合和医疗救助无缝衔接措施分析

(1)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首先利用民政部门的资金,在“钱”上实现衔接。民政局按每年10元的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保证他们能够顺利参加“新农合”;同时,对困难农民以及8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给日常医疗救助金,提高其家庭账户总金额,解决其日常门诊医疗费用;对需要住院的困难农民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其次,卫生部门则充分调动医疗机构资源,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的区级医疗机构、街道医院、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全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单位,为农村困难群众搭建起便利的医疗服务网络。

(2)民政部和卫生部门共建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自2004年起,渝北区先后投资200万元在全区建立了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管理系统。在联网系统中即可将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自动生成为“新农合”报销金额、民政救助金额、救助对象自付金额3个部分,实现了同步结算、同时兑现,保证了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在就医处即用即补,真正实现了民政医疗救助系统和“新农合”系统间的“无缝衔接”。

2.3 “渝北模式”评价

(1)从救助对象上来看,坚持重点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兼顾了经济和疾病两方面的因素。该模式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该类对象是经济上的弱势人群,同时也是高患病率、医疗需求大的人群,因此是医疗救助首要目标人群。此外,据重庆市民政局介绍,医疗救助范围将扩大至低保边缘群体,即那些享受不了低保待遇,但家庭收入位于低保标准和2倍低保标准之间的困难家庭。这样缓解了医疗救助边缘群体因病致贫的现象,兼顾了其他在医疗需求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同时,对因病致贫的其他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同时引导社会慈善资源进行医疗救助,可以增强医疗救助制度的灵活性,提高救助资金的利用效率。

(2)对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实行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通过对重点救助对象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和事前救助,减少了贫困对象因为没有医疗费用垫付能力而无法利用卫生服务、最终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况,提高了贫困人口对卫生服务和救助服务的利用率。而对因病致贫人员实施临时医疗救助,救助资金由各镇街垫支后再与民政部门结算。但是随着救助制度和新农合的发展以及二者的进一步衔接,事前救助将在医疗救助中推广。

(3)实现了管理体制、服务内容和操作层面的有效衔接。通过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紧密合作,将分管的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农合“无缝衔接”,提高了两项制度的运行效率,降低了制度运行成本。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动态管理、资助农村五保和特困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患大病给予一定的医药费用自付部分的补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为参合对象(包括医疗救助的对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卫生保健服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

3 “渝北模式”对完善我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启示

(1)科学界定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设定梯度救助标准。孟庆跃、姚岚等人指出:“因经济原因无法支付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的人群是医疗救助的目标人群”,“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需求上的弱势是主要甄别特征,经济条件则是界定的基础条件”。因此,在医疗救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确定救助对象是救助工作开展的第一步,同时也是提高救助资金利用效率的前提。“渝北模式”坚持了动态管理原则,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救助制度的完善,将低保边缘群体纳入救助范围。除了界定救助对象外,建议各地逐步建立梯度贫困评估体系,把政策“断层”变为政策“斜坡”,把“救与不救”变为“救多救少”,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不同类别的群体不设置不同的救助门槛,而根据不同的贫困程度确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救助额度。总之,各地要采取科学的界定方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逐步引入梯度救助标准。

(2)突破大病住院救助形式,实施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多层次、一揽子的救助服务模式。“渝北模式”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主要定位于大病救助、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预防保健类的救助还未开展。“中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贫困救助项目”设计的“预防保健救助+小病门诊救助+大病住院救助”三结合综合救助方案,在国内迄今为止的贫困医疗救助工作中是一次大胆的制度创新。将预防保健纳入,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有助于救助对象少生病,同时减少大病救助的数量。因此,各地在积极开展大病救助的同时,应坚持防治结合以提高医疗救助的社会效果。

(3)加快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

“渝北模式”表明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实现有效衔接,并且是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运作成本比较低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各地在推行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时,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在结合内容、结合程度和实施方式上体现出差异化的医疗救助推进策略。如在经济最困难地区的医疗救助可以包括资助特困对象参加新农合和临时性医疗补助两个部分,形成基本医疗和临时性医疗补助的模式;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大病医疗费用”实施报销比例优惠的救助,形成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临时性医疗补助的模式;在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对特困对象大病医疗费用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由民政部分实施再救助,形成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高额医疗费用再救助和临时性医疗补助的模式。因此,各地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的同时,探索出合适的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衔接方式。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12

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一项面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行为。它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其目的是将一部分生活处于低收入甚至贫困状态的社会弱势群体网罗在医疗保障体系之中,通过实施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支持,增强他们的自我保障和生存的能力。作为贫困群众的最后保障底线,医疗救助对于保障贫困人群的生命安全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一、医疗救助问题的提出及中国贫困人口医疗问题现状

中国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存在相当数量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因贫致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病交加,在中国贫困地区已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中国学者研究发现,贫困地区中,因病年支出医疗费用占家庭总支出10%~12%,而且有16%的家庭借钱看病,9%的家庭看病后欠医院款,6%的家庭因看病变卖财产。针对严重影响人口健康的贫困问题,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对保护、改善贫困人口,尤其是特困人口的健康状况,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经济的良性发展,无疑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

医疗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中国医疗救助还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尚无立法和具体实施的行政法规,也缺乏统一政策要求的医疗救助计划。绝大多数城市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所涉及的机构正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积极探索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措施,除农村贫困地区的“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已在局部县域的部分乡镇开始运作外,其他少数农村地区的县、乡镇也正在进行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有益探索。现行救助模式的共同特点:

一是现行救助模式都侧重于低保户、特困户中的大病患者,缓解看病贵而引致因病更贫现象的发生。二是贫困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结合。三是简化医疗救助审批程序,促进了“医前”与“医中”救助的开展,如重庆市新的模式实行方便快捷的“医前”和“医中”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凭医疗救助通知书,便可到定点医院服务机构进行治疗,享受定额的医疗救助,随后再定期完善审批手续。有效解决了医疗救助中由于程序烦琐,使得医疗救助对象不能够及时得到救助的问题。

虽然中国目前的医疗救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线的作用,但据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资料显示,应就诊而未就诊的居民中38%是困难群众,应住院而未住院的居民中70%是困难群众。

二、中国医疗救助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制度设计不合理、职责不明、体制不顺

由于中国医疗救治起步较晚,医疗救助制度在整个医疗保障体系中应该扮演的角色很模糊,在设计时大多参考了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些做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付线和封顶线的设计使贫困救助对象得益甚微,大部分贫困救助对象不能得益。现行的制度大多采用“起付线”的救助门槛,这将大部分贫困救助对象挡于医疗救助的大门之外。即使贫困救助对象迈过了起付线的门槛,后面还有一个封顶线的限制,所以救助标准就被压缩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

2.特殊病种的限定使救助范围大大缩小。大病救助往往还划出一个“病种”范围,将可以得到救助的疾病限制在几种到十几种,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都没有列入可救助的病种,这个庞大的困难群体仍然被拒绝在医疗救助的门外。

3.职能主体不明确。医疗救助的实施涉及诸多政府职能部门,还有医疗服务机构和农村自治组织,协调难度大,运行成本高。

(二)医疗救助资金需要与供给的矛盾非常突出

医疗救助的规模、水平和有效性,取决于医疗救助资金能否得到保障。当前要满足医疗救助资金的需求,无论中央还是发达地区的财政,都是难以做到的。2006年,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量约为14亿,城市5亿,农村9亿,人均医疗救助支出,农村仅70元,城市为348元。对于农村贫困者医疗救助资金与实际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

(三)制度和法规之间的对撞,增大了医疗救助的压力

中国不少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是在计划经济或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不能与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医疗待遇不能落实,由政策法规而造成大批重点优抚对象只能求助于医疗救助。

(四)资助农村救助对象“参合”没有达到保障的目的

新农合的现行模式对欠发达地区同样是有问题的。因为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一个四口之家就是40元,如果还要考虑老人,还会超过这个数。这样的筹资水平对贫困救助对象肯定是有困难的。他们的收入本来就是由政府财政加以保证的,但低保金中并没有包括看病吃药的钱。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用医疗救助资金帮农村贫困人口“参合”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因为这样做,虽然使贫困人口名义上“参合”,但因为他们还是拿不出钱去看病,同时也没法支付医疗费用中高达50%或以上的“自付部分”,所以他们的实际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结果是:他们的“缴费”是给看得起病的人“作了贡献”。同时,因为民政部门掌握的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相当一部分作为“参合”的缴费支付给“新农合”了,这就限制了医疗救助本身的支付水平。

三、健全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办法的路径设计

(一)尽快出台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体系,使医疗救助有法可依

当前,亟须由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救助的基本政策,并允许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探索医疗救助的不同模式,以保证弱势群体享有最低层次和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在此之前,可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医疗救助的行政法规,以便解决医疗救助的实际问题,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正式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二)制定医疗救助的相关配套政策,完善国家的医疗保险制度

1.正在推进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医疗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要通过多种办法,将弱势群体纳入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

2.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的专项救济费或专项医疗保障金,要适当向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倾斜。

3.要制定过渡性政策,避免政策空档。为解决困难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门诊、住院费封顶问题,解决破产企业退休困难职工医疗难问题,可实行大政策不变,小政策调整,多政策互补。为了解决贫困农民和农村重病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对于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拟以建立救济费补助和优抚对象比例报销为主,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为辅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扩大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

改变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提供为主的现状,扩大筹资渠道,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是逐步加大财政支出的力度,并将此项款项列为单独基金,专款专用。二是从社会福利募集的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用于医疗救助。三是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是政府通过税收来实现公平,解决贫困问题的有效手段。四是社会捐资。

(四)建立与弱势群体相对应的医疗服务供给体系

政府通过有效的公共卫生政策,增加对卫生的转移支付,向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卫生服务和医疗保健,可以有效地预防、治疗和控制各种疾病,起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作用。公共卫生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它包括社区卫生服务、卫生行为的矫正及环境卫生等。其中,社区卫生服务诊疗费用低廉,并可通过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进行早期干预,在降低发病率和控制疾病发展、提高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方面具有优越性。政府应给予社区卫生服务以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加快这一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另外,可以建立“平民医院”,以低于服务成本的价格为弱势群体提供低费用的医疗服务,对其成本亏损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偿。

(五)建立负责医疗救助政策实施和管理的专门机构

目前中国医疗救助是多方筹资。主要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具体管理。由于医疗救助款没有单独列项,没有专项资金,而是包含在社会救济资金和扶贫资金中,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资金难以保证。

鉴于此,应尽快建立全国性的专门机构,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和管理,在财政预算中将医疗救助资金单项列出,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体制。中央财政应是医疗救助款项的主要支付者,并在统一计划下负有对地方政府此项专款的使用监督权。地方政府除对中央负责外,还需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开展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走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医疗救助之路,对实现社会公平原则,弱化社会冲突,减少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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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救助论文篇13

一、发展型社会政策下城乡社保一体化的内涵

1.发展型社会政策

发展型社会政策是由著名社会福利学者梅志里(J.Midgley)提出,这一理论注重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结合,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国民社会福利的提高,从政策上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福利满足,起到预防贫困的作用。

2.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

发展型城乡社保一体化是遵循发展型社会政策理念和要求所构建的体现社会保障自身不断进步发展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内涵包括两点:

(1)社会政策过程的制度公正。目前我国城乡一体化首当其冲要改变的是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不公正的制度设计模式,正是这种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城乡二元差异。因此,改变制度设计思维,体现社会政策制定的机会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是根本所在。

(2)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绝不是城乡一样化。这绝不意味着城乡社会保障覆盖水平和保障人群的同等化,区域间、省际间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的绝对公平等。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应该力图达到政策效益最大、成本最低、政策最公平。

二、池州市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实施现状

池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南部,是著名旅游城市、部级生态经济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市。全市面积8271.7平方公里,全市户籍总人口160万。池州市正在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社会保险

(1)养老保险。池州市城镇养老保险从覆盖人群来看,已经实现了从部分人员参保向全体劳动者参保的转变,至2010年年末全市参保职工84371人,企业职工参保覆盖率达97%;从体系建设上来看,己经实现了从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向多元化、多层次保障体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从管理模式上来看,已经实现了从企业各自负担、社保机构单独管理向国家、企业、个人责任共担转变。池州市农村养老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即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原先参加老农保的居民也在逐步采取过渡措施实现并轨。第二类是被征用土地农民实行“土地换保障政策”,根据不同年龄实行不同补贴政策。虽然农村养老保险在不断地调整改革中,但由于农村居民在不公平的二元养老保险体系下处于弱势,所以无论是从覆盖人群还是养老保险的标准和层次,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相比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2)医疗保险。池州市医疗保险由两大块构成:一类是面向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另一类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至2010年年末,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26432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达97.5%;新农合参合人数2010年年末达到1278071人,受益人数686532人。由于在二元社会结构下一直过多关注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构建,农村居民真正的医疗保险是从2005年才开始建立的新农合,虽然池州市政府也在不断扩大新农合的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但是这种建立时间晚、保障水平低的医疗保险还是不能够真正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农民还是难以摆脱“看病难”的困境。另外,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分别归属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分散,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及部门执法过程中的协调困难,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改革进展缓慢。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目前池州市只建立了城镇职工失业和工伤保险,农民工和农村居民这两类保险还是空白。

(4)生育保险。池州市自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育保险,至2010年年末,全市有1154户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职工达50906人,其中女性18235人。参保覆盖面逐年扩大,对生育职工的保障能力逐步增强,而池州农村居民一直实施的只有计划生育保险,即对符合晚婚、晚育的农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实行生育奖励,城乡人群生育保险差距显著。

2.社会救助

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其中低保与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核心内容。从池州市困难群众救助情况来看,2010年,全市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0.89亿元,集中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救助金、伤残人员救助金,救助困难群众8.3万人次。但是,这其中也存在问题。城乡一体化现在只集中在低保和医疗救助,其他社会救助还未启动;社会救助不同项目分散在不同部门,利益难协调造成进程缓慢。

三、发展型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借鉴发展型社会政策科学的政策思路与政策设计理念,笔者认为发展型的城乡社保一体化政策实现路径过程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1.城乡社保初等层次一体化(2011~2014年)

(1)社会救助层面。第一,继续完善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医疗救助体系和其他社会救助类型,扩大覆盖面、提升救助标准,使这一层次的保障能够真正起到兜底作用。第二,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林林总总地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制度化的整合机制和实施动力,急需制定并出台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用法律的形式定位社会救助方案,规范目前社会救助中存在问题,透明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及监督方式。

(2)社会保险方面。建立政府、市场、个人互动共担机制,从根本制度上变革社会保险城乡之间的差异,保证城乡居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机会公平。第一,养老保险方面,提高农村“新农保”标准和覆盖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普通居民养老保险,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建立农民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机制;做好“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的资金、管理机制等方面准备;开展被征地农民“土保”转“城保”工作,建立合理有序的衔接机制。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把城乡各类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统一整合进“职工医疗保险”中,逐步实现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全覆盖;继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覆盖范围的扩大及保障标准的提高,缩小城乡差距;从法律法规上明确异地就医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转接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灵活就业人群和农民工生育保险机制;继续完善和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工伤保险;扩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标准。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建立农村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同时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

2.城乡社保中等层次一体化(2014~2018年)

(1)社会救助层面。在政府救助基础上,挖掘社区和其他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第一,整合城乡居民低保体系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统一的居民低保制度和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其他类型社会救助制度。第二,发挥第三部门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政府可以向第三部门购买公共服务,鼓励社区自助和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积极开发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的能量。

(2)社会保险方面。政府加大发挥政策调整功能。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推进“新农保”向居民养老保险过渡,扩大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城乡标准的统一化;完成全部被征地农民的“土保”转“城保”工作。第二,医疗保险方面,建成统一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将农民工医保纳入其中;整合城乡被征地农民医保及普通农民“新农合”进入居民医疗保险,初步建成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城乡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大中专生医疗保险,初步建立“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逐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农民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和标准;整合农民工生育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机制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普通农民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工伤保险”。第五,失业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农村居民失业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初步建立统一的“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3.城乡社保一体化高等层次一体化(2018~2020年)

(1)社会救助层面。全面完成“居民低保制度”、“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及其他类型的居民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建设,继续对政策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保证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制度的功效。

(2)社会保险方面。第一,养老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包括城市普通居民、农村居民、灵活就业者、被征地农民的城乡一体化“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成并完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在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社会医疗保险方面,全面整合完成城乡职工一体化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城乡普通居民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第三,生育保险方面,整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与农民居民生育保险,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居民生育保险制度”。第四,工伤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工伤保险制度”。第五,失业保险方面,全面建成“居民失业保险制度”。

作为当下政府、公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之一――城乡社保一体化是缩小城乡二元差距,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平等、公平、公正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在发展型政策理念指导下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必将带来公众幸福感的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加强,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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