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实用13篇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

(三)打破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切实放开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不仅会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而且可以通过“鲶鱼效应”的竞争机制,提高国企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互利共赢。要切实降低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当前要尽快改革和清理制约民间资本准人的政策文件,取消各项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和限制性要求,对我省权限范围内的市场准入限制要坚决破除,对属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执行障碍。积极向中央及国务院建议加以解决。要通过健全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给予信贷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种方式,引导民资进入交通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国防科技工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参与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事业。要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划定国有企业的经营边界,加快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强化国企的社会功能,并为民企腾出发展空间;对部分省属及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要鼓励我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改制重组,构建国企与民企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企业生态。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2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1]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J].财经(2011):5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随着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正式出台,我国的民间投资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上升时期。温州作为我国民营经济的代表性城市和民间投资的“风向标”,大量的民间资本活跃在温州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投资领域中,但相对于充足的投资信心和民间资本,由于受市场准入、融资渠道、服务体系等多方面综合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的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如何调控、引导和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已成为政府、民营企业和相关机构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民间投资的发展现状及障碍分析

1、民间投资的现状及趋势

(1)民间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增速放缓。据不完全统计,经过30多年的发展,仅温州流动的民间资本已经达到6000多亿元,而且每年以14%的速度快速增长。近年来,伴随着温州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巨额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温州民间投资出现了质的飞跃,已成为拉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主要力量。据统计,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额约为483.0亿元,比上年增长7.5%,其增幅高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4.6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达到63.7%,已大大超过国有单位投资所占比例。从近年发展态势来看,除了2005年和2008年有较大的波动外,其他年份都保持了两位数的快速增长之势。据测算,2003年至2008年温州民间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率约为11.0%。但2006―2008年民间投资增长速度呈下滑趋势,2008年增速是除了2005年外的最低值,比年均增长率低了约3.5个百分点,比2006年低了多达8.4个百分点,增速明显放缓。

(2)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较高,但呈下降趋势。首先计算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然后再根据计算结果与GDP年增长率的比值得出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关于民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可以通过支出法分析GDP构成来推导,具体表现为:Rn=(In-In-1)/Gn-1。其中R为投资对温州GDP的贡献率,I为民间资本投资总额,G为GDP总量,n为当年年份。

根据上式对2004―2008年温州民间投资和GDP数据进行整理计算,见表1。

从表1可知,除2005年有较大的波动外,民间投资对GDP增长贡献率在其余四年里均维持在20%左右,可见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较高,在温州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从这五年的数据来看,温州民间投资对GDP及其增长的贡献率均有较大幅度的下滑,民间投资对GDP贡献率2008年比2004年下降了2个多百分点,同期民间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下降了近8个百分点,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3)民间投资方式较多,投资领域和区域有所拓宽。从投资方式上看,温州民间投资目前主要有以下方式:民营企业自主投资;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出资和政府投资相结合;政府牵头、法人或私人出资合股;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兼并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等,投资方式将会更加多元化。从投资领域上看,除了民间投资传统上侧重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等竞争性领域外,近年投资领域也开始涉及到政府公共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区域上看,温州民间投资不断扩展到省内其他城市、省外甚至国外的一些城市。就趋势而言,投资领域和区域将会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而进一步拓宽。

2、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

(1)市场准入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空间。尽管早在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该意见明确规定了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相应的细则来明确民间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使得民间投资仍然在市场准入方面很难享受到公平待遇。据报道称,在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有72种,允许外资进入的有62种,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只有41种。

(2)投融资渠道不畅,金融支持不力。虽然温州民间资本现已多达6000亿元,但仍没有系统建立一个非国有经济的投融资体制,大量的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缺乏一个融资的载体平台。温州民间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我积累和互助借贷,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比较有限。2007年温州企业营运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分别占到54%、18%、28%,银行贷款资金比例不到五分之一。另外,温州虽已成立数家针对民营企业的担保公司,但规模小,根本无法满足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贷款需求,因而很难对资金量要求较高的政府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

(3)政策环境较差,服务体系不健全。从政策方面来看,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政策公平性很难真正落实,民间投资和国有投资甚至外资享受的待遇差别很大,如温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民办自负盈亏,公办则政府承担亏损。从服务体系来看,尽管温州政府于今年6月成立了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但成立时间很短、推广力度不够,目前信息和咨询服务系统都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又很少,大量的民间资金欲投无门,而缺乏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的了解又直接造成了部分投资的盲目性和投机性。

(4)民营企业的投资能力较低。温州民营企业在资本原始积累期大多采用个体业主制、家庭制、合伙制等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在创业初期有着较大的优势,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家族式的管理方式就可能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束缚,不规范的企业组织结构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投融资能力。同时,一方面民营企业在投资决策上主要凭借经营者的个人经验,而经营者投资的能力又受到知识结构、信息来源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由于温州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和对外来机构人员的不够信任,又很难留住高端投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的匮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温州民间投资的水平。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打造促进民间资本发展的政策环境

(1)对“新36条”进一步细化,更加注重政策落实。建议从实际操作和体制深化改革的角度来对“新36条”的具体内容要求进行进一步细化,尽快出台“新36条”细则,增强“新36条”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市场准入等方面要加强政策细则的针对性,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打破行业垄断,真正保证民间资本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2)研究制定新型财政税收政策。建议一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要帮助其争取国债资金、国家和省财政贴息,并在此基础上专门成立民间投资引导资金,对部分符合今后发展趋势、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投入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民间投资给予财政补贴;另一方面在固定资产增值税、所得税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给予民间资金投资一定的减免优惠,在税收上尽量保证民企与国企、外企的平等性。

2、拓宽民间资本的融资渠道

(1)加强银行借贷支持,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以温州为例,首先要改变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的歧视,建议温州银行等本地商业银行内部要设立专门为当地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制定适应民间投资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其次结合温州民营经济特色,建议放松金融管制,引入民营机制,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发展成为社区银行或中小商业银行,构建民间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平台。最后要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建立由政府二次担保的、市场化的民间担保公司,创新信用担保方式。

(2)鼓励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积极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育,探索建立地方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引导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在国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并完善民间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渠道。同时要建立民营企业产权流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来促进企业产权的合理流动。

(3)建立多形式的民间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抱团联合,建立如温州中瑞等民间资本财团的新型融资方式,但同时要加以规范并引导其逐步发展形成民间投资基金。继续完善和推广BOT、TOT、BT等投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尝试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通过基金的形式将民间的零散资金进行整合并引导其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等投资领域。

3、完善促进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

(1)改善民间投资审批环境。继续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转型,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议建立民间投资的工作协调机制,在对民间投资的审批时限、审批前置条件、审批环节等方面进行适当简化和缩减,对于一些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可考虑采取联合审批制度,为民间资金投资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2)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鼓励现有的中介机构主动服务民间投资,并规范所涉及的程序,另一方面政府对民间投资要加强政策和信息的引导,当前特别应鼓励设立专门的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投资咨询中心等,为民间投资提供信息、可行性研究、人才培训、社会公共协调等配套服务,如新成立的温州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日后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支持服务作用。

4、提高民营企业投资能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目前,对温州而言,亟待解决的就是改变落后的家族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结构,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组织结构及体制,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转变公司的管理模式,理顺和完善相关主体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另一方面建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资产运营和资产管理。

(2)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专业投资人才的投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民间投资目前存在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民营企业要认识到专业投资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引进和培养专业投资人才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投资能力。针对生活环境因素难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居留的问题,建议可以遵循“不求为我所有,但求为我所用”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变的引进形式。

【参考文献】

[1] 李扬:6000亿温州民资新风向[N].浙江日报,2010-05-18.

[2] 蔡灵跃、刘守谦、陈明衡:温州民间资本的发展与引导[J].上海金融,2005(2).

[3] 应雄:民间投资:浙江经济率先回升的关键[J].浙江经济,2009(12).

[4] 谢丽:垄断行业提上议程[N].金融时报,2009-05-31.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4

一、民间投资现状及分析

1、投资资金难

在我国,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自身积累。据数据显示,我国超一半以上的金融资源被用于国有经济部门,而用在民营企业的资金十分有限。这无疑反映了我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的现状。

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在直接融资方面,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社会中的贷款是很难流向民营企业的,即使民营企业有幸能够获得部分融资资金,但面临的融资成本也要比国有企业高很多。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投资项目局限

民间投资在很多领域的发展仍然受限,特别是在铁路、金融、能源、市政公用事业等重要领域的进展甚微。据统计目前民间资本在电力生产和供应业中只占13.6%,在金融业只占9.6%,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只占7.5%,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一些地方政府以重组整合的名义将民间投资挤出煤矿等领域;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出现了宁愿借钱建高铁也不愿意使用民营资本的奇怪现象。在很多领域,由于民间投资的规模所限,淘汰落后产能的“指标”只能靠关闭民营企业来完成。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仍然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一些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仍旧很低。

3、企业自身限制

民间投资自身条件也限制其发展,在我国,由于许多民营企业都是私人创立的,他们大多数是非专业人士,同时也很少有人懂得管理,因此民营企业呈现出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弊端。除此之外,对于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国家一直以来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规范,使得这种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二、拓宽民间资本的投资建议

1、解决融资难和拓宽融资渠道

若要使民间投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融资难这一现实问题。我们要结合中小企业的现实需求,建立健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融资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专门为民间企业融资的银行,除了抵押、质押贷款以外,良好的信誉也可使民间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当然要树信,企业必须培养高技术人才,提高民间企业投资者的素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民间企业的信用程度,而商业银行也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制定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增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意识。

2、拓宽投资项目,认真落实《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7月印发的《意见》就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准入障碍,进一步明确和

细化了有关放宽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从以下四个方面解决了民间投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第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第二,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第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第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 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民间投资都是机遇,都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的未来发展。扩大民间投资的准入领域,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大投资空间,开放更多投资领域,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民间投资的长足发展。

3、加大政府的扶持和服务,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

政府投资要引导民间投资,在政府与民间投资的协同发展中,政府要起到积极引导,抛砖引玉的作用,充分搞活全社会资本,让政府政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基础上,政府应结合政府与民间投资的相应特点,强化后续管理,提高投资质量。发挥民间投资优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政府或相关部门应该定期组织培训,对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全方位的培训。并且制定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知识水平的专业人士到民营企业中进行实践和发展,给民营企业注入鲜活有力的新生力量。

4、进行立法,规范和保障民间投资行为。

目前,在中国投资领域和与之密切相关的融资领域,存在着法律空白。我国对民间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很不健全,必须把完善这方面法律规范摆上立法工作的议事日程。例如:温州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调研课题。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起草了《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民间投资促进法》立法建议稿有26条,对投资和民间投资做出了界定,立法目的是促进民间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投资渠道,保障国民自由投资的权利,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更多国民拥有财产性收入,实现民富国强。

此外对以往出台的有关法律规范,必须毫不动摇地加以全面贯彻,如对反垄断法,不能停留在宣传上,而要落实在行动上,这对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意义重大。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尽可能减少和克服侵害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民间投资者放心、放胆投资。

文献参考:

辜胜阻 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经(2011):59.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5

虽然投资对经济恢复增长起到主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急于求成。由于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压力较大,许多项目不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后续资金没有保证就仓促上马,一些地方的“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又开始大量出现。

二是放松了“市场准入”闸门。由于绝大多数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地方政府进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快上项目,对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时放松了“环保、能(水,材)耗、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和严格管理。

三是民间投资增长相对缓慢。从统计数据看,前五个月投资增长较快的行业基本上都是政府投资支持的公益性和基础性行业,民间投资还不够踊跃。仅有政府投资的积极性,民间投资不跟上,增长将难以持久。

四是对经济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缓慢。一些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五是大项目和特大型项目的比重较大。投资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减小。

解决投资问题的五大政策建议

1、不能过于急躁

政府对市场的调节从政策和措施颁布到见效,需要定的时间过程,要经过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领会和贯彻的时间,还要经过被调节对象本身行动和发展变化的时间,还有一些因素可能会加速或延缓见效时间。因此,等待政策见效要有耐心,不能操之过急。特别要避免因为没有立刻见效,就一味“加码”的做法。如果不注意这些问题,政府决策就难以避免出现“矫枉过正”。

2、不能放松“市场准入门槛”

除国家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生产依法监督外,还必须约束地方政府领导对投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干预;同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尽责尽力,依法办事,防止腐败等方面问题的影响,要继续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先进标准,完善各行业准入标准和相应立法。对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降低投资准入标准等行为,要鼓励媒体和民众监督与举报,对违法和达不到准入标准的项目要依法处理。

3、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间投资资金不足问题

要保持全社会投资快速增长带动经济增长,必须有民间投资的支持。但占企业总数比重很大的中小企业资金能力有限,并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多年没有解决的老问题。解决的建议有:

一是尽快普及股份制乡镇银行。乡镇银行覆盖地域小,对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容易了解,易于就近吸储民间闲散资金。目前我国已开始试点,但进展缓慢,应加快进行,尽快普及。

二是规范并给予民间金融组织合法生存权。在浙江等省存在大量民间金融组织,经多年发展,许多已成信用良好,管理严格,经营高效的地下金融组织,受到当地中小企业和存款户的信任,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如把这些民间金融组织改造成乡镇银行,并允许其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可很快见效,政府也易监管,减少民间地下金融带来的一些问题。

三是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发展。2006年,我国就已建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制度,但国家批准的企业(基金)数量远少于现有的私募基金。如果国家对这些私募基金规范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他们会在扩大民间投资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继续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虽然国家从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放松贷款限制并下调存款准备金比例,但对主要以中小企业为贷款对象的中小股份制银行来讲,力度尚小,作用不大。建议尽快把这些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下调。

4、政府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中,解决居民住房要靠政府和市场共同努力。政府投资补助建设廉租房,租给真正缺乏住房的城市低收入者,是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的最佳途径。但目前中央规定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让金的10%投入廉租房建设,杯水车薪。因此,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在2009年大幅度提高廉租房建设投资力度,地方政府至少应把土地出让金的50%用入廉租房建设,同时把承租人扩大到进城打工农民和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同时政府应重视和发展多层次住房租赁市场。建议各城市政府建立执行过去房管所职能的商品房租赁公司。这种公司应是国有非盈利公司,批量购买或建设商品房后,作为商业出租房,用比日常维护和管理成本稍高的价格出租给经济较富裕但不想买房的居民和收入较低,不能租用廉租房但又买不起房屋的阶层。政府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法规规范这类公司的运营。目前房地产业不振时期是成立这种公司的最好时机。另外,对直接开发租赁商品住房和把部分卖不出去的商品房用于租赁的开发商,以及居民把多余住房出租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法规进行规范,并由有关部门日常检查和监督。

5、调结构 促就业

投资建设对扩大就业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投资结构而不是投资数量。而承担扩大就业任务的是中小企业。由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都不属于政府直接投资范围,为调整投资结构,加快这些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以下四个方面制定相应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坚持“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减少政府部门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的手续和难度,缩短企业建设的各项审批和工商登记时间。特别是对就业难度较大的群体,可适当降低注册资金数量等方面的要求。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6

杨小平代表:个人金融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一般个人信息而言,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失更大,社会影响更恶劣。近年来,因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漏洞导致的个人金融信息泄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兜售客户信息非法牟利、客户资金因信息泄露被盗取等事件不断发生,使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个人跨境金融业务需求增多,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流动成为一种合理需求,对个人金融信息的跨境保护也越来越有必要。个人金融信息泄漏不仅严重侵害客户的隐私权,降低客户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的满意度,也阻碍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维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个人金融信息的统一定性,缺少统一的保护原则;个人金融信息监管职责不明确;金融机构内部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我就此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加快法制建设,夯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制度基础。鉴于个人金融信息的特殊性和泄露导致的危害性,需要明确的法律以加强监管,建议在适当时机由国家层面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其中,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保护范围、保护原则、监管部门及相应的监管职责、法律责任等,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二是对金融机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一行三会”联合出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实施细则,明确个人金融信息的监管标准,建立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监管体系。从外部督促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规章制度,明确部门、业务条线、人员的具体责任;运用信息安全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对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等级评估,运用防火墙、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第三方认证、网络安全监控等信息安全技术对存储个人金融信息的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切实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三是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宣传、培训、教育,普及公众金融信息保密常识。督促金融机构强化预防管理,对员工开展金融信息保护业务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主动防范意识;对客户普及金融信息保密常识,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监管部门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体,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和信息共享,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起到警示作用。教育部门将金融信息保护列入国民教育体系,帮助公众掌握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常识,提高对金融信息保护的自觉性,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是建立因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解决机制,畅通争议解决渠道。根据不同的金融业务构建专业化的仲裁制度,明确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建立与诉讼形成互补、相互衔接的处理机制,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导致的纠纷的有效处理,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规范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记者:近年来,民间金融日趋活跃,其在激发金融活力,促进金融市场实现充分竞争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由于未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经营行为较为隐蔽,缺乏监督管理的相应制度办法,实际运行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如何?其目前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势头强劲,规模日益扩大,具有发展速度快、参与主体广泛和形式多样等特征。整体看,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是民间金融存在、发展的根本动力及原因。以民间金融的典型小贷公司为例,截至2015年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已接近9000家,贷款余额近1万亿元。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15年末,云南已有各类新型民营金融组织1128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551家,股权投资类企业424家,要素交易机构19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50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75家,金融服务公司4家,互联网金融企业5家,民间金融呈迅猛发展的态势。

当前,民间金融存在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部分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三是借贷主体利益保护缺失。四是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民间金融风险已经开始向正规金融传导。六是民间金融的高违约风险不利于社会稳定。

尽管民间金融存在种种问题,但也不能简单一刀切。2005年,《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2010年5月,《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因此,要坚持放管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开正门,堵邪路,引导民间资本从“地下”走向“地上”,浮出水面,使其阳光化和规范化,处于监管之下,减少其负面冲击和影响。当前,关键就是要解决法律缺失的问题,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民间金融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良性道路。

一是加快民间金融立法进程,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为其规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明确其性质、运营范围、运作方式、准入条件、管理机构、风险防范等,使民间金融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民间资本的合法运作,使正常民间金融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规范发展。

二是促进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体系有效对接。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规范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切实降低民间金融成本。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机构和权限,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日常运营,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依照法律处置民间金融风险和纠纷。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根据其规模和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级,并分别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着力构建起市场调节、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三管齐下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建议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记者: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将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意味着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正在走向深水区,同时,也是深化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开放整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您认为扩大个人境外投资有何意义?个人境外投资目前存在哪些困难?您有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需求也日益高涨。扩大个人境外投资不仅有利于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而且有利于拓宽境外投资渠道,满足个人投资需求。另外,有利于促进境外投资的便利化和国内经济的转型升级。开展个人境外投资,有利于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统计监测,提高监管有效性。

相关部门连续颁布的政策法规,表明了对开放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积极态度。但相关的操作细则一直未出台。另外,由于当前国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的限制,个人跨境投资需求和合规渠道的建设形成了矛盾。

为顺应市场发展需求,规范个人境外投资,建议进一步扩大个人境外投资、加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

一是尽快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个人境外投资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主体资格、投资渠道、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和额度、投资核准登记管理、外汇收支管理等内容。拓宽个人境外投资渠道,允许个人进行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个人应以其合法收入开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应当真实合法。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切实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

二是构建个人境外投资服务体系。搭建个人境外投资信息平台,加强对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咨询服务和风险教育;创新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进个人境外投资的稳步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和监测分析,防范风险。构建完善的个人境外投资信息采集机制,加强个人境外投资的国际申报管理,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建立商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与人民银行、外汇局、海关、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测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四是完善个人境外投资税收政策。为适应个人境外投资的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制,将个人对外投资所得纳入税源管理,防范税收流失和保护税基安全。个人境外投资需提供近三年相关收入的完税证明等,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建议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记者:作为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同股票、债券、存款并列的第四大类配置资产。在我国推进REITs发展有哪些意义?其发展受限于哪些因素?您对此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发展,可以盘活存量优质物业,加快房地产市场去库存,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扩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降低其负债率,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同时也可以为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产品。实际上,REITs在国外也是养老金投资寻求的主要标的之一,未来随着基础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实施,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养老金管理机构对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资产需求也将大幅增加。如果一个租赁型商业地产项目,其每年的现金投资回报率能够达到5%以上,那对养老金的吸引力则十分大,REITs的推出对应人口老龄化下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也具有积极意义。

在REITs产品的推广过程涉及财政部、住建部、国务资源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多个部门,目前还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税收优惠、信托登记等相关政策,目前限制REITs发展的第一大障碍是税收,第二大障碍是无法实现公开发行,第三是融资方面规则的限制。

 

针对REITs在我国推进的上述情况和问题,建议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推进REITs发展:

一是颁布专项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从海外的实践来看,发展REITs基本上都采取了立法先行的步骤,其中新加坡、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工作都领先于实际操作1至2年左右的时间。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涉及到房地产业、证券业和基金管理行业,但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其中这几部法律法规内容对发展REITs而言极不完善,甚至缺位。建议尽快颁布《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重复征税问题。REITs以收购物业资产、购买房地产企业相关股权和债权等为主要标的,它涉及到房地产交易所有权的变更登记。由于它具有资产让渡性质,依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财产信托条件下的产权转移要与真实交易下的产权交易同等纳税。REITs涉及不动产资产转卖活动十分频繁,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使得REITs运作的交易税收成本非常高,直接削弱了产品的盈利水平。由于REITs涉及到房产税、所得税、租赁税等多项税赋,导致收益率很难达到全球REITs的6%-8%年净收益标准,究其原因,重复征税是一大障碍。从REITs实际运作角度看,土地增值税是中国税制下REITs设立的最大税收障碍,双重征税也加重了REITs运作的负担,降低了其盈利性。在国外,税收优惠是REITs吸引广大投资者和房地产商主要兴趣之一,而我国目前法律缺乏REITs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在REITs的收入来源、税收补贴、运营管理等方面仍是一片空白,REITs同时具有信托的属性和资产证券化的属性,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受益人承担的税收负担,不应超过从事房地产投资的税收负担,否则纳税人就会直接选择房地产投资,而不会选择REITs。如果中国REITs不能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也就难以建立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加快落实REITs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三是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根据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提高了投资门槛,也大大制约了REITs发展。另外,在国外,REITs是可以上市流通的,不但降低了REITs持有人风险,还满足了REITs保值、增值的需求,但目前我国《证券法》对REITs这种特殊证券类型尚未做出规定,这意味着在国内REITs还不属于证券的一种,不能上市流通,大大削弱了REITs流通能力。在国外,允许REITs份额在交易所和柜台上市交易是其发展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国只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却没有专门的关于REITs的法规条例,这给REITs的发行、运作和监管都带来了极大困难,制约着REITs发展。建议积极推动REITs公募化发展,推进REITs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的公募发行标准,制定REITs专项发行交易管理规定。

 

建议确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记者: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已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33.3%。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而言,通过顶层设计,赋予农户法定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能充分释放制度红利,切实突破农业规模化发展必须的资金瓶颈,是促使农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成功转化为现代资本密集型的关键所在。您认为土地经营权的确权工作的障碍是什么?对此有何建议?

杨小平代表:主要是法律障碍。迄今为止,我国规范土地权属的法律包括《宪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关于土地权利抵押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但是,这三部法律并没有明确土地经营权,也未全面考虑土地抵押融资的法律效力,而赋予土地经营权法定抵押效力是在坚持土地所有权归属原则下有效激活农业用地资金支持的必要前提,现行制度规范亟待顺势完善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现实操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着重考虑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的变现能力,以及发放贷款后的风险控制能力。因为土地经营权至今没有通过法律确认合法地位,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对土地抵押贷款持续跟进,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权能难以完全发挥。

为顺应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趋势,建议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完善土地制度规定,系统修改《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法律规范,进一步优化农村产权结构,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探索颁发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后对土地承包权人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法律保护。

 

建议制定《支付结算条例》

记者:人民银行在1997年12月,印发了银行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规范性文件《支付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是《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制定于2000年之前,适用于当时的手工处理的结算方式。随着电子商务发展、金融交易信息化水平提高及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传统的支付结算方式和资金汇划手段已逐渐被电子化的资金结算方式所取代。《支付结算办法》条款能否满足经济发展形势?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您提交了哪些建议?

杨小平代表:随着支付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固有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逐渐产生,现有《支付结算办法》条款与内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面临的现实状况,实践中支付服务市场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在支付的付款环节上,凭印鉴确认的方式已无法适应支付行业发展的要求。其次,支付产业链的延伸、规范发展涉及不同监管部门间协调。第三、支付结算方式的大部分管理条款已经脱离支付业务发展实际。第四、支付工具银行卡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五、支付工具商业汇票的规范条款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现实状况。第六、支付交易收费指导价格亟需调整。

支付行业的创新与发展,使得现有制度已经不适合现实状况,且一些创新支付模式易触碰政策红线,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得到国家制度的认可、支持和规范,诸多问题解决迫切需要在更高层面上构建制度体系建设,首要的则为《支付结算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这已成为解决目前诸多突出问题的逻辑前提。在制定《支付结算条例》时,还应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要考虑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领域中的作用。为保证支付结算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电子支付结算的公信度,建立支付结算风险防范的法律基础,尽快确立电子票据、支付密码、影像技术中电子签名在支付结算安全防范措施中的法律地位,规定电子支付指令的法律效力。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7

一、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困境

(一)外部环境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民间资本、政府财政投资相互争利,这不可避免地导致民间资本结构混乱。政府投资旨在改善民间投资环境、吸引民间资本,但本轮扩大内需的重点放在交通、能源等行业,而对环境保护、农村、农业、中小企业等短板领域的投资不足,且垄断、半垄断行业不直接对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缺少公平的入股机会。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互竞争,挤占了民间投资的盈利空间。

(二)缺乏完善的融资渠道

一直以来,我国融资环境不合理、融资渠道扭曲,国有银行的信贷投放侧重于国有企业,民间投资则受到歧视。由于民营企业缺乏信用担保,很难得到平等的融资机会。与此同时,我国银行部门强化了风险约束体制,使其不敢轻易批准民营企业的贷款。由于缺乏银行资本的大力支持,民间投融资渠道不畅,资金压力非常大。此外,民间借贷风险大、成本高、规模小,若运用不合理,很可能使企业面临沉重负担。总而言之,融资困难已成为阻碍民间投资的主要障碍。

(三)民营企业自身因素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营企业自身综合素质较低,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大部分民营企业人才缺乏、信息不灵,整体管理水平比较低,很容易导致投资失误。第二,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不高,普遍存在欺诈、逃避银行债务、信用意识淡薄、财会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加之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尚未建立信用档案,因此很难成功获得银行贷款。第三,我国大部分民营企业均具有“家族式”管理的特点,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准确性与真实性,并且缺乏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很多企业存在逃避债务、偷税漏税等问题,大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整体信用度。第四,部分民间投资者存在“小富即安”的思想,只是将企业作为个人致富的途径,不思进取。与此同时,随着行业饱和度的提升,企业利润减少。再加上信J少、投资渠道少等障碍,导致大部分企业无力将资金放到扩大再生产与产品创新上面。

(四)未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从整体上来说,我国民间投资规划尚未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政策不充分。现阶段,我国资金、土地等资源紧张,特别是建设资金尤为紧张,直接限制了资产的增速,影响了投资建设的进度,进而导致投资项目规模小等问题较为普遍。第二,风险大。政府投资导向不明确,无形之中加大了投资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第三产业仍然存在发展不稳定、不均衡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产业的健康、充分发展。第四,民间投资数量比较少并且渠道单一,尚未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功效。第五,我国尚未出善的民间投资制度,很多领域依旧存在空白,这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规划

(一)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已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并未在思想上取得一致认同,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工作力度也不尽相同,传统社会的偏见、陈旧观念依旧制约着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必须加强舆论宣传,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尤其要在各级干部中及时树立“私营经济、个体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一思想,认识到民间投资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各部门领导也应与时俱进、解放思想,给予民间投资充分认可,平等对待民间投资及国有投资,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民间投资宣传,积极调整民间投资人员的心态,提升投资者的信心,更好地引导民间投资向社会不同领域进军。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

传统市场金融体制不利于我国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改善民间投资的外部金融环境,改革投融资主体,加强多领域开发,逐渐建立健全完善的投融资渠道,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开展。在投资改革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各种政策引导,实现对外商投资、国有投资、民间投资的一视同仁。这就要求打破所有制歧视与行业垄断,真正将投资领域放开,只要是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业、外商开放领域,均应对民间资本开放。若投资领域具有优惠政策,这一政策应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体制,全面强化各项政策的可操作性与针对性。例如,对于投资回报稳定、具有收费机制的基础项目,可通过联合投资、股份投资等方式吸纳民间资本,促使各项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拓宽基金覆盖面与投资领域,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运行。进行全面的信用等级评估,允许信用优良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为民营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筹资机会。积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金融市场,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良性运作,从而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时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

目前,我国重工业、通信、银行等行业禁止民间资本进入,但已逐步对外资开放。按理来说,传统投资限制领域应先对内资开放,然后对外资开放,若该类行业能对外资开放,也应对民间资本开放。对此,相关部门必须积极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通过规范管理,保证民间资本合理、有序进入。为了更好地促进金融体制创新,应明确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领域。笔者建议,应放宽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限制,放开高新技术准入领域,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到道路、桥梁、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去。积极推动民航、电力、电信等体制改革,尽快引入竞争体制,进一步打破国有垄断。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到计算机、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领域。此外,现行金融制度严重制约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健康运行,新形势下,必须积极推进金融制度改革,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具体可从如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健全信贷担保系统,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对民营企业进行财务监督与指导,利用财务杠杆约束民营企业的各种行为,全面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第二,加强机构建设,积极成立专门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性金融部门,更好地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贴息贷款与优惠贷款。第三,商业银行应打破传统信贷模式,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信贷功能,合理设置各项贷款权限,积极鼓励各类民营金融机构参与到融资活动中来。

(四)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综合水平

近年来,我国民间投资有了大幅度发展,但仍停留在“粗放”发展阶段,在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必须从根本上进行体制改革,全面提升民营经济综合水平。

首先,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管理阶层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企业领导的学习与培训,切实提升其管理能力、经营水平与自身综合素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还应制定合理的人才招聘政策,相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综合素质高、技术水平过硬的博士生、研究生进入民营企业工作,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政府部门还应积极鼓励知识分子、科技工作人员创业创新,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倾斜,促进民营企业规模、经济发展,并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优化组织结构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强化企业员工培养。民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要求来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这种针对性强的培养模式对帮助新员工了解企业整体情况、全面掌握岗位信息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还有利于企业完善自身制度,帮助企业顺利运营。此外,只有在员工个人目的和企业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和员工才有可能实现共同进步与发展,才会大幅度减少企业内部矛盾,做到力往一处使。这就要求企业将员工职业发展规划纳入企业培训管理中,促使员工学习需求与培训需求相结合,重点培养员工的价值观念,真正做到以员工为中心。

再次,民营企业应致力于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引进新技术,通过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与此同时,强调产品品牌意识,积极打造名优产品,全面提升产品的市场综合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发展潜力。

(五)加强政府支持

民间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应当在民间投资发展中发挥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能。作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与外部群体之间的沟通,充分利用政策引导干预民间投资发展。具体来说,可从如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积极突破民间投资瓶颈,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协同作用,促使二者协调发展。政府投资需要给予民间投资一定的政策引导,民间投资也应有利于政府投资的合理开展,从而将投资用到真正需要的领域,全面提高投资效果。在两者的协调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积极引导,发挥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作用,全面搞活市场资本。第二,合理定位经济发展方向,积极营造健康的投资环境。政府部门应结合民间投资与政府投资的特点,提出针对性的保障对策,加强投资后续管理,保证投资质量。第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作为朝阳、新兴产业的第三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大幅度提升。对此,政府部门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充分借助并发挥民间投资灵活性高等优势,有效弥补政府投资不到位、投资不足等缺点。

三、结语

本文以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困境为切入点,从思想认识、投资主体、融资渠道、民营经济发展、政府支持等角度入手,详细论述了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规划,旨在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作者挝晃国家开发银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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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丽媛.对鄂尔多斯发展私募基金疏导民间资本的调查[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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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明生.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6(14).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8

二是下大力气促进投资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优化。一定要借助这个机会把高能耗、高消耗、污染重的过剩产能、劣质产能大规模地淘汰。要明确投资方向,吸引和鼓励民间投资,投资的重点应该有利于调整结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努力打造临港基础产业和石化数码产业、现代商贸物流、现代特色农业、粤港澳地区顶级休闲旅游、沿海能源5大基地,形成或扩大、提升新的增长点。在抓好上述投资的同时,当前应重视对经济实体的资金扶持,保当年的增长,推动惠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飞跃。

三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我们要通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就业。要督促政府各职能部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整合办事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领域,营造公平有序的政策环境。要构建面向广大企业的技术创新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努力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自主创新和融资渠道、土地供应等突出问题,带动民间投资,激活中小企业的活力。积极引导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要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尽可能地减轻企业负担,大力帮助企业扩大市场,鼓励出口企业扩大内销比例。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投入,努力改善民生。这实际上就是收入结构的调整。如果不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消费率,就必然要提高投资率。而光靠投资率的提高,就没有办法最大限度启动内需。因此,要大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保持就业规模的持续增长。有就业才有收入,有收入才有消费。改善民生,调整国民收入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更好共享发展成果,提高农民的消费意愿。要把政府支出的重点放在新农村建设上,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交通、饮水、电网、通讯等基础建设,加大对农村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改善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预算执行监督方面

今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从市、县级财政来说,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特点。而与此相伴随的,一方面是增收的压力大,另一方面是支出加大。保民生、促增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目标,是我们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我们工作的原则是: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支持财政部门认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抓住机遇积极融资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进而带动和引导民间投资,抓大扶小,积极帮扶经济实体渡过难关。强化监督和预算约束力,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保增长、促发展的关系,把握正确的投资方向。要正确把握投资方向,就一定要把资金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用在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要淘汰掉高耗能、高消耗、污染重的项目。要控制资金的使用,暂停政府及部门办公楼建设,坚决杜绝“形象工程”。积极调动社会资金投向政府鼓励的项目和符合我市产业结构优化的领域。

二是正确处理好积极财政政策与加强监督的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等于不监督,而是更应加强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收入的监督。收入是支出的基础,只有收入管理规范了,支出管理才能规范,收入不规范、不透明,必然造成支出的不透明,从而弱化了财政集中分配资金的职能,影响了财政的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分配秩序。因此,人大要搞好预算监督工作,首先要更新财政预算监督理念,进一步拓展财政预算监督的视野,做到从源头抓起,着重抓好预算收入的监督。要确保财政部门是唯一的政府财政资源的筹集者和分配者,即要明确“两个唯一”,以维护收入的统一和透明: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所有收支活动的唯一管理部门,所有政府收支都要按规定进入国家规定预算科目,纳入财政管理;明确财政拨款是各部门单位的唯一经费来源。只有把收入统一起来,才有分配的全局性,只有把收入统一到财政,才能进入人大视线,从而进一步进行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包括bt项目在内的政府基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增加透明度,未经审计的基建工程项目,一律不调整追加预算。

三是正确处理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与强化预算约束的关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权威性。要严格控制财政支出,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努力改变预算单位随意调整追加预算的现象,维护好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和行政事业经费的增长。要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要加大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加强效益审计,强化责任追究。积极研究推进财政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推动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逐步建立绩效预算工作制度。积极的财政政策,重点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不是可以大手大脚乱花钱,对这一点,我们在思想上要明确。积极的财政政策与审慎的理财方针,是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互相补充、互相约束,更好地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另外,今年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金融机构也增加了信贷规模和放宽可投放的领域,以政府名义担保的借款现在也可投入经营性项目。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适当的政府举债,对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有一定的好处,是应该的。但必须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注意处理好政府举债和利用民资、外资的关系。如在基础设施方面,大规模的政府举债,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影响了民资和外资的投入,抑制了经济的增长,因此,不是政府举债越多越好,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的投资引导作用。

二是必须加强对政府融资及所借资金包括对bt项目的监督。凡是以政府名义担保而借贷的资金,凡需政府回购的项目资金以及bt类的项目资金,我们都应视作为政府资金,因为这类资金都是政府的直接负债和或有负债,最后还是由政府兜底的。对这类资金应按预算内资金的监督办法来进行监督。办法是每半年或一年,政府应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将使用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三、闭会期间代表工作

闭会期间的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各项人大工作的基础。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的代表工作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地方。比如,有些代表的履职意识不强,履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不高;有些代表履职的经验不足,方法不多;有些代表小组没有按要求开展活动,或者活动形式单一;有些代表视察的效果不好,流于形式等。我们要加强研究和探索,逐步解决好这些问题。

一是要加强培训,进一步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人大代表的荣誉性往往强于法律性,不少代表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将“人大代表”当成荣誉职务和政治待遇,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地位、职责、作用认识不清,缺乏作为人大代表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代表职务不积极,不认真。加上代表非专职化,绝大多数代表的本职工作十分繁忙,受时间和精力所限,对如何履行代表职务也缺乏相关的知识,履职能力不强。因此,加强对代表的培训是必要的。通过培训,引导代表从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代表所负的政治职责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代表的意识和履职意识,提高代表的履职自觉性;另一方面,注意加强对代表的履职技能培训,如怎样撰写议案、建议,如何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如何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等,引导代表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正确、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还应结合代表履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学习一些专业法律知识,逐步提高代表履职的专业水平。

二是要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各(县)区在保障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和调研经费的同时,对生活较困难的代表要进行适当的慰问、补贴,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与代表多沟通、多联系,在闭会期间,使代表的不忘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9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9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补齐短板、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等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勇讲话,委党组成员孙霖、秘书长李朴民出席会议,副秘书长兼投资司司长许昆林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18号文件是历史上第一份由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经济新常态下发挥好投资关键作用的重要遵循。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针对当前经济和投资运行面临的形势,集中力量抓紧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会议要求,要全面贯彻落实18号文件,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扎扎实实推进各项政策措施,打好改革政策和工作措施组合拳。一是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要统筹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工程,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软硬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二是抓紧推进“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的165个重大工程项目。建立分类推进工作机制,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再推出一批新的重大工程包,启动一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工程。三是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抓住三季度施工高峰期,加快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和投资完成率,切实加快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同时做好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四是促进民间投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强民营企业项目推介,积极与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广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指引投资热点,改善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五是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推广工作。建立健全PPP项目库,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再拿出一批有现金流、有稳定回报预期、对民营企业有吸引力的项目,向社会集中推介。推行项目联审,积极推行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工作模式,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创新商业模式及体制机制,保障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参与机会。六是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分类调控,因城施策,落实城市政府调控责任。七是加大吸引利用外资力度。加快推进出台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会议强调,要以贯彻落实18号文件为契机,纵深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为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抓住重点任务,出台实施意见。着重在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创新融资机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等四大改革重点任务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重点围绕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探索“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试点金融机构依法持有企业股权、建设和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6大创新举措,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二是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去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做到民办与公办机构在市场准入、职称评聘、社会保险定点等方面同等对待。三是创新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结合实际需要,更多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不断创新投资项目融资机制,打通储蓄与投资之间的通道,进一步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供稿)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0

2008年以来,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世界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各国经济增长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中国、东盟各国也不例外,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对外贸易出口下降,国外订单大幅度减少,中国、东盟经济增长面临严峻的考验。如何应对金融危机,确保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成为中国、东盟双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正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双方推进了谈判的进程,表现出了双方应对金融危机的决心和如期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

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的内容

《投资协议》包含了27个条款。分别为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代位、缔约方间争端解决、缔约方和投资者之间争端解决、利益拒绝、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其它义务、透明度、投资促进、投资便利、机构安排、与其它协议关系、审议、修改、保存、生效等。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投资协议》的第二条目标明确规定“促进东盟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建立自由、便利,透明和竞争的投资体制”。在推进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东盟与中国的投资体制自由化;为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一缔约方和在其境内投资的投资者之间的互利合作;鼓励和促进缔约方之间的投资流动和缔约方之间投资相关事务的合作;提高投资规则的透明度以促进缔约方之间投资流动;以及为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投资提供保护”。

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的投资体制,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高效、便利的机制安排。《投资协议》的第二十二条机制安排规定,“鉴于常设机构尚未建立,由中国一东盟经济高官会支持与协助的中国一东盟经济部长会应监督、指导、协调并审议本协议的实施;东盟秘书处应监控并向中国一东盟经济高官会报告协议的实施情况。所有缔约方应在履行东盟秘书处职责方面与秘书处进行合作;各方应指定一个联系点,促进缔约方间就本协议涵盖的任何事务开展交流;应一方要求,被要求方的联系点应指明某事务的办事机构或负责人员,便利与要求方的交流。”这就保证了协议在没有建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顺利执行,并在中国一东盟经济部长监督、指导下逐渐建立起高效、便利的执行机制。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第四条、第五条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其中,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其境内,在投资管理、经营、运营、维护、使用、销售和清算等方面,应当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各方在投资方面应当给予其它方投资者不低于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公平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协议致力于建立一个互利共赢的投资平台。《投资协议》的所包括的内容共同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双方投资搭建一个新的合作平台,这个平台是开放的、互利的平台。如第二十条投资促进,规定“增加中国一东盟地区投资;组织投资促进活动;促进商贸配对活动;组织并支持机构举行形式多样的关于投资机遇和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会和研讨会;并就与投资促进和便利化相关的互相关心的其他问题开展信息交流。第二十一条投资便利化:为各类投资创造必要环境;简化投资适用和批准的手续;促进包括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和程序的投资信息的;并在各个东道方建立一站式投资中心,为商界提供包括便利营业执照和许可发放的支持与咨询服务等等。这就在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下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减少相互投资中的不合理限制和管制,并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的投资和贸易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同时也将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投资协议》签订的意义

――标志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的主要法律框架构建已经完成。从2001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在2010年建成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以来,2002年签订了《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定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和基本框架,全面启动了自由贸易区的谈判,2003年创造性地实施了“早期收获计划”,2004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Ⅸ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15日,在曼谷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这不仅为双方投资建立了法律保护,也将极大地促进双方的投资进程。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1

下一步将推动油气勘查、公用事业、水利、机场等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会议要求,要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立法,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会议还确定了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政策措施,部署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工作。

会议认为,让企业拥有投资自主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以结构改革推动结构调整、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

会议确定,一是进一步缩减投资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在去年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础上,今年再作修订。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能自我调节、可以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的项目,由核准改为备案;对现阶段仍需核准的,要明确中央部门和地方的责任。

二是改进和规范核准行为,加快建设和用好全国联网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信息系统,简化手续、在线运行、限时办结。

三是改革创新投资管理,减少、整合和规范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尽快企业投资核准办法、外商投资核准备案办法。

会议指出,要继续下好简政放权先手棋,实现放管结合、使两者相辅相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中使简政放权顺利推进,这是保持经济运行处在合理区间的重要举措。

垄断领域开始松动

4 月23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是决策层近期内第二次把基建放在“稳增长”的核心位置。在此前提及的铁路、港口等交通投资领域外,包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现代煤化工和石化产业基地等领域也向民间投资敞开大门。

当前中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一季度GDP 增长率为7.4%,虽然仍在合理区间,但已低于7.5% 的全年目标,稳增长压力加大。其中,投资增速下降较快,尤其是房地产投资:1-2 月房地产投资同比增长19.3%,1-3 月份同比增长16.8%,3 月份环比下降了2.5 个百分点。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认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在短期内难有较大提升,出口受制于外部环境,因此稳增长的关键仍然是“稳投资”。

事实上,为吸引更多资本,许多垄断的“黄金领域”已经逐步松动。例如已有民企获准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获准开展民营银行试点,民营航空公司获准筹建,民营企业获核电设备制造资质,“两桶油”计划引入民营企业参股……

去年12 月,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通过对比可以发现,2013年本较2004 年本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有较大改动,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的核准,更下放了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邮政项目和部分铁路、公路、桥梁、隧道、集装箱专用码头、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等项目的核准权限。

尽管投资仍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主要经济拉动方式,但在调结构和促改革的思路下,“四万亿”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一名官方机构研究人士对本刊称,近半年以来中央一直在减少基础设施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尽管政府一再表示将会在中西部铁路、公路基建以及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继续加大投资,但在削减传统投资的背景下,如何借助外部资本拉动经济已经成为重大议题。

民营企业家观望为主

从此次国务院首批推出的80 个示范项目来看,决策层在将民间资本引入垄断行业的工作上更迈进了一步。而就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情况,中投顾问产业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扈志亮表示,目前我国在鼓励民间资本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六大领域。但是,他还表示,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各个垄断行业后也仅仅是在较浅的层面,并没有触碰到垄断业务的核心。

有民营企业家表示,近期的引资政策相较过去诚意更大,但政府主推的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力并不大,如何构建规范市场规则,保证平等话语权,仍是大批民营企业家观望的重点。对于如何提高社会资本积极性的问题,有业内人士建议,在一些基础设施和民生领域,由于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要创造一个能够吸引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积极参与投资的良好环境,要建立一个政府与其他参与者合理分担风险和共享收益的机制,否则,难以保证这些需要增加投资领域的资金到位。

知名评论人于德清认为,从最近决策部门一系列的动作来看,国务院仍然坚持将调结构放在了政策的首要目标,并不希望为了短期的经济增长,而加剧经济结构的扭曲。本届政府不避讳“投资拉动”,不过,投资方向和策略和过去有很大不同。就铁路投资而言,现在投资的重点已经转向中西部,以弥补中西部地区公共交通资源的不足。而投资拉动的另一面就是,将“铁公基”等国有资本垄断的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如此次国务院开列的80 个项目“投资菜单”。

“投资菜单”给民营资本提供了新的投资领域,通过开放引入市场机制。众所周知,逐利乃是民间资本的本性,什么项目有“钱景”,什么项目可能带来巨大的亏损,民间资本会做出符合经济理性人的判断。只要招标程序公开、透明,那么,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就会找到最佳的市场位置,合拍起舞。显然,这不仅将激发来自市场的投资热情,直接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而且,也将更加有效率,避免决策失误与浪费。这样的刺激就是一种健康的刺激。

(本刊综合)

资料链接:PPP 模式

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2

一、引言

2010年以来,在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内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北京市经济也从高速增长向中速增长进行转变。从最能体现经济运行的GDP指标看,三季度增长率下滑至7.7%,比一季度下降0.2个百分点,接近政府调控底线;并且内生动力不足,从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看,投资增速虽然在下半年企稳,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9月,同比增长10.2%、12.1%、9.2%、7.3%、7.4%、7.8%、7.8%、8.2%);消费增长虽然在下半年止跌趋稳,但相比去年,增幅下降明显(3~9月,同比增长7.8%、11.9%、5.6%、7.4%、9.7%、7.1%、8.0%,比去年同期平均水平下降2.4个百分点);出口增速呈重心下移的态势(2~9月,出口同比增长11.90%、1.40%、9.90%、9.88%、2.90%、6.39%、7.50%、5.77%)。在此情况下,为确保社会稳定,需要出台一系列政策实现稳增长。从北京市经济特点看,消费对GDP贡献率最大,平均超过70%,但其主体是市民,刺激政策见效慢,作用不显著,投资就成为见效最快的手段。但当前我们面临严重的产能过剩,投资政策的制定就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从经济增长模型入手,考虑技术进步的因素,优化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利用历年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得到北京经济增长的基本模型,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于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某一特定领域或行业,并且研究成果也不尽相同。如阿肖尔 (Aschauer;1994)以西方7国的数据为基础,认为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民间投资[1];Khan等学者 (1990)以24个发展中国家为样本,发现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直接拉动作用大于政府投资[2];Fisher和Turnovsky(1998)发现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入效应,能促进经济的增长[3]; Nader和Migue(1997)通过研究墨西哥的历史投资数据,发现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对经济增长都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政府投资对民间投资具有挤出效应[4]。

国内对此的研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通过定性的方法,从民间投资的特点出发,定性分析促使经济增长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如田剑英 (2002)[5]、孟耀(2004)[6]、丁松林(2003)[7]等。二是利用历史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得到政府投资、民间投资、经济增长间的关系模型,如梁毅华(2011)[8]、郭卫东(2011)[9]、陈真玲(2010)[10]、韩学广(2012)[11]等。三是建立经济增长模型,利用历史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相关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如钞小静(2008)[12]、方俊智(2011)[13]等。

从结果看,钞小静 (2008)等学者认为,长期来看,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起负作用,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短期来看,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具有促进作用。陈真玲(2010)等学者认为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都将促进经济增长,但政府投资的效果小于民间投资。陈献(2009)[14]、曹建海(2006)[15]等认为政府投资的效果大于民间投资。

三、模型的建立

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人口和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基本模型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Q为索洛余值,用以解释技术进步的作用,L为人口,I为资本。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该理论一方面将技术进步看作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另一方面又假定技术进步是外生变量而排除在外,存在缺陷。20世纪80年代后,新增长理论逐渐发展,将不同因素从索洛余值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内生进经济增长模型,其中一部分学者强调发展研究是经济刺激的产物,也就是意识的发展研究所取得的知识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将其引入经济增长模型,基本模型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L为人口,I为资本,A为发展研究。

考虑到投资分为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则模型变形为:

其中Y为经济增长,L为人口,Ig为政府资本,Is为社会资本,A为发展研究。

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是经济学中使用最广泛的生产函数,被用来描述投入和产出的关系。本文假定政府资本、民间资本、人口和发展研究的生产函数符合柯布-道格拉斯函数要求,表现形式为:

其中Yt为第t年的GDP, At为第t年的发展研究, Igt为第t年的政府投资,Ist为第t年的社会投资,Lt为第t年投入的劳动力, εt为第t年的随机误差项, Ct、τ、α、β、γ为待估参数,用以衡量发展研究、政府资本、社会资本和劳动力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对公式(1)两边取自然对数,即可得到经济增长与发展研究、政府资本、民间资本、人口等因素的优化模型:

四、数据分析

(一)数据选取与处理

本部分分以下几个方面。

1.原始数据选择(见表1)

现有北京市统计年鉴中,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注册类型划分为国有、集体、股份制、港澳台商、外商、私营个体经济、其他经济共7类,没有按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进行划分。各学者通常用相关数据进行替代,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郭卫东(2011)、钞小静(2008)等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其余集体、股份制等6类非国有投资代替民间投资;

(2)郭栋(2004)[16]等学者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投资代替民间投资,其余定义为外商投资;

(3)部分学者用国有投资和国有控股的混合经济代替政府投资,集体、私营个体、非国有控股经济、外商、港澳台商及其控股经济代替外商投资。

考虑到北京市为配合国务院的新36条,出台 《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其本质针对的是社会资本,所以本文接受第一种划分方法,即用国有投资代替政府投资,其余集体、股份制等6类非国有投资代替民间投资。

技术进步难以用统计数据直接反映,有的学者利用科研投入数据反映发展研究,有的利用专利审批量或申请量反映,鉴于北京市统计年鉴中缺少该两项的长期历史数据,本文采用受高等教育的人数近似代替。

2.数据处理

在统计年鉴中,可得到GDP、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就业人口和受教育人数,其中GDP、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为按当年实际价格计算的数值,考虑到价格因素,为增加可比性,需要处理。其中GDP数值按GDP平减指数折算为以1981年为基数的时间序列;由于固定资产价格指数从1990年开始编制,1990年以前指数借鉴商品零售价格指数[17],据此,将政府投资和民间投资折算为以1981年为基数的时间序列。

3.资本存量的处理

(1)基本公式

柯布-道格拉斯函数中投入因素为资本,而统计年鉴中为投资,无法直接利用,需要将投资额度转化为各年资本存量。目前测算物质资本存量最常用的方法是永续盘存法,基本公式为:

其中, Kt为第t年的资本存量, Kt-1为第t-1年的资本存量, It为t年的投资量, δt为资本折旧率。

(2)资本折旧率的确定

目前不同研究者采用了不同的折旧率,本文接受马栓友(2003)[18]等人的研究成果,设定综合折旧率为5%。

(3)基年资本存量的估算

根据国际常用方法,利用以下公式计算基年资本存量:

其中, I0为基年投资,α为样本期投资平均增长率,δ为平均折旧率。

由此计算得到基年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存量为:

(4)最终数据

最终的数据,如表2所示。

(二)模型检验

本部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ADF单位根检验

进行回归分析时,所采用的时间序列必须是平稳的,否则有可能出现伪回归现象,影响分析结果。本文采用单位根检验,判断各时间序列是否为平稳序列。检验时,为便于得到平稳序列和消除异方差问题,分别对各个数据取自然对数,同时以AIC或SC最小为原则确定滞后阶数。利用Eview5.0软件进行计算,得到结果如表3所示。

从结果可以看出,各时间序列的水平值均大于临界值,不能拒绝有单位根的假设,序列不平稳;一阶差分均小于10%的临界值,拒绝了有单位根的假设,序列平稳,因此他们均是一阶平稳数据I(1)。

2.协整检验

根据协整原理,进行检验的序列,单整阶数必须相同,经检验证明选取的5个时间序列数据均为一阶平稳,可以进行协整分析。本文采用Johansen多变量系统极大似然估计法进行协整检验,其中滞后阶数按AIC和SC准则确定。检验结果见表4。

从检验结果看,在5%的检验水平上,迹统计或最大特征根的统计量均存在小于临界值的情况,说明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即他们之间通过某种线性组合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线性组合为:

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为验证协整关系是否正确,将线性组合改写为:

θ=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对该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见表5),发现其水平数据为平稳序列,验证协整关系是正确的。

因此,长期来看,lnGDP、lnGOV、lnPOPU、lnSOC和lnEDU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

InGDP=0.0449+0.1644InGOV+0.4044InPOPU+0.4223InSOC+0.1416InEDU

3.验证结果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北京市的历史数据分析表明,政府资本与民间资本对经济增长都具有促进作用,但政府资本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果要小于民间资本。

第二,由于资本与投资具有简单的线性关系,可认为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对经济的作用与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作用一致。

第三,除资本外,发展研究对经济也具有拉动作用。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当前形势下北京市投资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政府投资是拉动经济最直接、见效最快的手段,可以避免经济大幅波动,确保充分就业,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也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导向作用。因此,在当前面临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不能谈政府投资就色变,应充分肯定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第二,选择政府投资最适合的方向。政府投资应避免在现有经济结构上简单的增加产能,加剧当前的过剩程度,应该充分发挥“四两拨千金”和“筑巢引凤”的作用。一是加强交通、电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文明和生态文明水平,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降低投资和运营成本;二是强化重点功能区建设,提升承载水平,为“功能特色化、产业集群化”方向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供条件;三是完善医院、学校、养老等民生设施,让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契合百姓生活;四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各种建设基金,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投入城市建设,起到四两拨千金的作用。

第三,深刻认识民间投资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从分析看出,民间投资不但对经济发展起直接推动作用,效果强于政府投资,而且根据相关研究,民营经济的劳动生产率、资本回报率、吸纳就业数指标均高于国有经济,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率和抗冲击能力,能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利于改变原先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并且与国有投资相互配合,形成多元主体和适度竞争的格局,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因此,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第四,创造条件扩大民间投资作用。利用一系列政策组合,解决民间投资“有钱难投”和“有钱不敢投”的问题。一是在国务院新36条基础上,制定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的相关政策措施,将其固化为现有投资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提高民间投资意愿与信心;二是实施广泛的行业准入,促进民间投资进入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和基础产业,创造投资机会;三是制度创新,推动金融体系改革,扩大融资渠道,同时制定贷款担保、贴息、贷款优惠等政策,解决民间投资融资难问题;四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水平,降低民间投资成本,同时灵活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民间投资盈利水平。

第五,努力提高发展研究水平。从实证分析看,发展研究同样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并且是改变经济增长质量、实现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建议:一是增加科研投入,改变长期以来科研投入占GDP比重过低的局面;二是加强监管,提高科研投入的使用效率,避免虚支冒领、经费多用于会议差旅、设备重复购置等现象;三是加强政策引导,促进产学研衔接,加快科研向生产力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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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间投资的建议篇13

目前,在外资促进立法上,我国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多方面制定法律法规,导致已经制定的调整外资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和规章高达200多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以及一些未公布的强制性内部管理性文件。这些规范内容重复、地区差异大,造成法制不统一、法律透明度不够。2015年商务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对统一立法、规范外资待遇、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效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仅仅只是“商务部”的“草案”而已,而且具有很多不完善的规定。

一、中国外资促进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立法紧迫性

外商外资促进制度是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吸引外国的资金、技术推动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包括通常所说的招商引资制度,更包括投资后的持续服务和保护制度,而且后者尤为重要。中国作为联合国贸发会认定的最具前景的投资目的国已经逐步建立了自己的外资促进制度,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机械向外资开放国内市场,创造有利于外国直接投资的环境,提高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采取税收减免和激励措施政策。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由于引资竞争的压力,各国和地区为有效吸引外资,积极向外商“展示”其区位优势。中国总结十余年的引资经验,将引资政策同本国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相结合,在各地成立招商局和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外商投资促进机构,并陆续颁布了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将部分外商投资促进制度以法律形式稳定起来。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随着中国吸收外资规模的迅速扩张,中国投资促进事业走向国际化、系统化和专业化,各级专业的投资促进队伍不断壮大,将外国投资者的具体需求同本地区的竞争优势相结合,成立特殊经济区域,产生集聚效应,以有利于引资,统一外资法,建立外商投资促进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2015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 813.5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6.4%(未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数据),“十二五”期间吸收外资规模比“十一五”期间扩大30%,这表明外资促进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客观上产生了加快我国外商投资促进立法的现实需要,而长期以来,以企业形式作为调整分类的三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和国务院各部委的相关规章在现实中不断“打仗”,使外资企业和相关机构无所适从,带来极大的困扰,如何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促进外资的发展,鼓励和规范外商投资促进事业已经成为我国经贸领域一项非常必要与迫切的任务。2015年商务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明确提出“外资促进”,中国外商投资促进制度终于明确出现在立法草案中,但也仅仅只是“商务部”的“草案”而已,而且具有很多不完善的规定。

二、中国外资促进制度面临的问题

经过将近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三资企业法”为代表的外资促进制度,各地积极制定和完善投资促进政策,建立各种“高新区”和“科技园”,成立外商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招商引资。招商引资是各地政府工作的重点,但是面临新一轮国际直接投资高科技含量增加、服务外包为主等特点对外资促进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外资促进制度还存在下列问题。

1.投资促进观念落后,重视项目招商而轻视投资服务,尤其是后期服务很多还停留在招商引资

如何引进外资,振兴本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工作的要点,而我国目前的投资促进工作还停留在投资促进低级阶段,主要是在招商活动中给予外商“投资优惠”,即过于依赖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但优惠政策一旦期满,外资容易撤离,这不利于长期吸引优质外资,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为标榜政绩,提高引资数量,甚至出台有违国家政策的优惠措施,不仅危害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且造成地区间的恶性竞争;新的投资促进观念更注意突出“投资服务”,即主要靠加强投资的软环境建设,尤其是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留住现有的投资,吸引潜在的资金。实践表明,优惠政策只是点缀,投资服务才是投资促进工作的核心,而我国地方政府还未实现从“投资优惠”向“投资服务”转变,政府投资促进工作的重点仍停留在引进项目,各种劳民伤财的出访团和华而不实的项目洽谈会,事实上,政府只要为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者牵线搭桥就够了,项目的谈判是企业之间的事,政府更应该做的是改善投资环境,树立和加强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投资服务水平,特别是提高投资中后期的服务质量,协调各部门的外商投资促进服务,提供系统全面的投资服务,落实投资便利化。

2.外商投资地区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合理

由于特殊的政策倾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外商对中国的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5年东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 551.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9%;中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44.9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3.3%;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7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8%。中西部地区在全国吸收外资总量中占比为16.2%。相对东部来说,中西部地区的市场经济环境和产业配套能力都相对较弱,外资的规模和水平都处于较低的层次,大规模吸收外商投资的难点还很多,为了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需要我们积极研究中西部吸收外商投资的重点难点问题,比如可以考虑制定对投资中西部地区的外资给予一定的补贴和税收优惠,当然为了避免各地的恶意竞争,需要制定统一的规则,更好地发挥中西部劳动力和资源优荩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外资比重,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

另外,自2011-2015年,服务业使用外资总量连续超过制造业,服务业成为中国引资的重要阵地,但是由于对外商进入服务业限制较多,尤其是电信、银行、燃气、物业、医疗和教育等领域国家垄断现象依然突出,导致外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为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深度优化外资的产业结构,扩大和深化服务业开放水平,逐渐开放垄断性行业,进一步实现投资自由化和国民待遇,不断优化服务业利用外资结构,当然为了保证安全,我们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放开一些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集中力量做好这些部门投资者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调查,实行严格的项目审批。

3.投资促进机构设置混乱,名称不一,协调性差

目前,我国中央和省级行政区都有专门的投资促进机构,县级也建立了招商引资局之类的机构来从事专门的招商引资机构,但是我国投资促进机构名称不一,单位性质也不同,如商务部投资促进局隶属于国家商务部,是政府领导下的事业单位,很多地方建立了诸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招商局招商引资办公委员会等,似乎属于政府机构,让外商感觉混乱,影响业务的开展;另外,投资促进组织机构上下级之间没有行政或产权的隶属关系,各级机构大都隶属于同级政府,容易造成各自为政,恶性竞争,在形式、职能和监管方面也缺乏统一规范,信息不能共享,工作缺乏协调,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投资促进体系,不能给外资提供全方位的整体服务,极大地影响了投资促进的效率。

4.投资促进方式落后,缺少创新

投资促进应采用适当的投资促进方式,投资促进方式是促进投资合理合法的方式、手段模式等,有效的投资促进是吸引大规模高质量外商投资的基础,衡量投资促进方式的基本标准是“准确”“高效”。在投资促进方式的具体选择和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传统方式同现代方式或创新方式相结合。我国目前还停留在传统的招商引资、投资环境推介上,而缺乏新的创新,比如对服务外包的投资促进,如何利用和加强外资区的聚集效应等新问题缺乏研究,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投资促进方式和活动的多样化,在实效和质量水平上下功夫。

5.缺少科学的投资促进工作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

我们尚未形成一套全面、科学的投资促进评价体系,对投资促进行为的评价范畴的认识和界定模糊,更多地只强调引资数额,甚至政府层面仍有很多人把投资促进理解为单纯地招商引资,仅以吸引新投资额为衡量投资促进工作的标准,导致实践过程中过分关注新投资,而忽视“留资”和“再投资”,这不利于对投资促进工作的检测,更不利于投资促进水平的提高。

另外,投资促进工作取得了成绩有奖,那么投资促进中为了追求数量,盲目引资,不惜牺牲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环境保护,对外资做出虚假承诺,这种既损己又不利人的行为如何追究责任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商务部外资法草案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为促进外商投资的发展,在国际层面,我国积极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国内层面,为了应对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商务部在三资企业法的基础上,2015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外商投资促进,但无论是总体上还是在具体制度方面仍存在明显的缺陷和不足。

1.外资法草案没有凸显出“促进”,建议更名为“外资促进法”

外资法草案体现了开放和促进的外资法基调,总体上认同投资自由化,并扩大了自由化的领域和范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但外资法草案将近二百条,明确提出对外资促进和保护的只不过二十条,更多的是各种限制性措施和监管,这意味着我们对外资理念更多地停留在监管,而且是在“限制型”,而非本着外资发展的需要,为纠正外资发展过程中的弊端,防范风险,促进其更好地发展,提供一些“促进型”的监管。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直接将外资法命名为“外资促进法”,我国可以采取这一方法,体现出法律对外资主要的态度是“促进”,即使做出了一些“监管”,但这种“监管”的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外资良性发展,是一种“促进型的监管”,而不是有意地“遏制”,体现我们对外资的基本原则是“积极促进,尽力保护,适度监管”[1]。

2.外资法草案层次较低,建议国务院拟定行政法规

由于我国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已明显滞后,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不断地联合或者是单独颁布不少调整外资的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更多的是各部门工作经验的总结,而且这些规章效力低,还存在相互打仗的现象,因此,一部高层次统一的外资法的出现迫在眉睫。外资法草案是由商务部单独提出来的,缺少了其他平级部门和地方省份的建议,而现实中监管和促进外资的部门不仅包括商务部,还包括外交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那么仅仅一个商务部明显号召力有限,分量不够,对外资法的规定也不够全面,这就需要国务院统领全局,总结各部门和地方省份的经验和建议,颁布一部法律层次高、权威性强的行政法规,它不仅体现在内容全面,而且可以协调各部门和各地方的工作,增强在执行过程中的效力。

3.以促进为核心的制度模糊,需要增强执行性

外资法草案延续了我国立法“宜粗不宜细”“宜原则不宜具体”的原则,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过多,必然减少法律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落到实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解决投资促进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缺乏可执行的法律几乎等同于一纸空文,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不得不颁布一系列规章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容易形成政出多门,无所适从的现象,所以外资法作为调整经济、促进外资发展的重要法律,必须增强明确性和可执行性。例如草案第21条规定了特殊经济区及其管理,但特殊经济区“特殊”在哪里,优惠政策谁来制定,还有就是多个部门管理的问题,部门之间冲突怎么办,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确,贴近实际工作。

4.外资法草案仅规定外资促进机构的职责,未统一名称,也未涉及管理和协调

外资法草案强化了外资促进机构的功能,第17条规定了外资促进机构的职责,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了新的投资促进方式,但是,草案仍未能统一五花八门的投资机构名称,按照投资促进的新理念和体现“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标准,去除以前的“招商引资局”和“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等,建议将各地招商局改为“投资促进局”,另外完善机构管理制度,需要研究如何避免机构之间恶意竞争,促进机构之间的协调和资源共享,既满足各类外资企业的发展需求,适合国际规范化促进的趋势。

5.外资法草案缺少科学的投资促进工作评估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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