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实用13篇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1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国家倡导建设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以何种方式存在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在经历传统的资产承包和租赁经营外,逐渐扩大农村集体经济形式范围,兴起了以村办集体企业、村办股份合作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经济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增加农民的稳定收入,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增强农村的综合实力和凝聚力,降低城市和农村经济收入差,促进农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但是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专家学者们并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总结,因此,本文结合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特点,客观地提出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为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建议。

二、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制度逐渐展开,农业合作运动把小农经济推向我国社会主义道路发展的高潮,该种集体经济方式,迅速将落后的农村经济建立起来,并逐渐以整体的形式出现在历史舞台上。1958年,化进程的推广,农村集体经济形式转变为单一的农村集体公有制经济,全方位地控制了农村的生产、劳动、生活等领域,形成了农村一元化的局面。农村作为集体,通过所有制形式的转变,让小农经营更加具有凝聚力和社会性,该时期的农村经济实现了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是经济效益低,过多的政治运动一直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后解散,我国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实行多年的家庭联产的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经济并没有原先设想中的持续增长,而是进入了停滞期,直到国家惠农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村经济才开始回暖。

三、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特点

农村改革和发展,对农村集体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经历“大锅饭”时代、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时代后,当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家庭分散经营对立却又统一的结合,由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成为单独的经济组织。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多样化

当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在农民群众共同合作的情况下,实现资源、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形成农村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等集体经济实体,呈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生产力水平较高,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通过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整合,开展了统一经营的经济体制,如最为著名的江苏华西村等。农村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延长土地承包期,为农村家庭的承包经营带来了切实收入。同时,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农村为以集体,突破传统的农村社区的发展瓶颈,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资源优势以及劳动力优势,实现合作社、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形式,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和村民的经济收入。

(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

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家庭分散经营相较于农村集体经营占有较大的比例,从村组集体经营收入、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等一系列收入显示,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发展不平衡。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主要是各个农村农民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2011年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2011年中国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已达到0.3949,以接近国际0.4的警戒线。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的《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调查中显示,收入最高的20%农户与收入最低的20%的农户差距有10倍之多。农村与农村之间的差距已经逐渐扩大,尤其是西部和东部农村差距纸笔,已经成为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障碍,甚至这种差距和分层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暂时现象。

(三)农村集体经济的社会化程度低,市场效益不高

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机制建立后,农村经济开始出现了新的转机,优势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今天,农民经济独立性大大增加了经济资源从城乡、地区之间的流动,从而形成了农民经济和村集体经济的分层。现代化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民经济降低了对合作社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性,转变为自主寻求发展机会。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不善,腐败现象频生,导致实体经济在村民中的可信度不高,缺乏村民的支持力度,导致农民和农级集体的组织作用和桥梁作用的匮乏。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区的集体经济由于地域等条件的限制,无法发展集体经济,不能良好地适应市场,社会化程度低,市场效益不高。

四、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将所有制专制后,村民、职工、企业参股等形成了多样化的联合所有制经济。在经过多年的摸索实践,以及我国集体经济的制度变革,规范了责、权、利的分配后,使得集体经济的资产运作和价值处置后在公平的原则上产生了更大的效益,激发农民的兴趣和积极性。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制度上的创新多产于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化程度相对较低,其他诸如西部农村经济形式无法与发达农村相比,集体资产的利用率不高。结合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而言,我国总体的发展趋势会在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农民自主模式

该种模式适合与发展现代化农业,想要实现规模经营的村庄。政府大力出台扶持农业建设,退更换林,改造山地的集约型经营模式,将土地承包给农民受众,并形成规模化经营模式,科学地管理和利用现代化农业技术,实现农户的农业发展之路。当然,农民自主模式应在当地村委会积极努力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先进农村集体基尼形式的发展,出台适合与村落的经营模式。村委会通过发包和竞价的方式,将集体资产委托给本村村民或者通过招商引资租给有能力的外部企业或个人,取得相应的承包费以及管理费后实现集体经济,此种是较为普遍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也为适合全国推广的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农民自主欧式实际上是承包和租赁经营,通过资产委托经营,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避免集体经营的高成本、低效率。通过村集体的协商和安排,村集体在利用原有的土地资源或者其他资源时,按照国家政策给予补助,并帮助农户获得收益,从农户手中获取低廉的服务管理费,从而现成各种形式的产业基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以自愿的方式,共同建立起自制的互利性经济组织,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自愿为原则,通过集体活动,按照交易量以及各个农户的数量比例进行返还,并向成员提供农产品技术、生产资料、买卖信息等。资产和劳动的联合,成员之间的相互团结,民主自治,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尤其是蔬菜、花卉、养殖领域更是建立了各种各样的专业合作社。当然,新世纪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当地政府牵头,农业、经济、科技等管理部门辅助,由专业技术能人和当地经营大户的具体指挥下,农民合作社得以良好的展开。

(三)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包括村级股份合作企业和社区股份合作企业。村级股份合作企业利用本地的资源、特色文化、环境特点进行招商引资,从而促进投资开发,成立成具有竞争力的产品以及资源环境后形成农村产业链,吸引外部企业或个人投资参股。当村集体的股份合作企业形成一定吸引力后,外部运作良好的企业就会取得村集体的投资经营权,并与协作发展,逐渐同工技术注入想股份合作企业加入新的技术资源。社区股份合作企业则是在城镇化发展进程中,村民变市民后如何享有自身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种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其中一部分资产收益用于创办自己的企业或者事业,允许个人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人股权对外流动。同时按照村组等建立较小的股份合作社,增加集体收入,为村民提供就业机会。

(四)农户和公司联合模式

农户和公司合营模式,主要是农户和公司签订生产、销售合同,并按时按需提供农产品。联合模式并非村民自由模式成员共有,民主管理,它是以公司为主体,但利益共享的集体经济。在当前的农户和公司联合模式中,农户过度依赖公司,农户的收益将会受到公司的盈利影响,对农户的收入增幅不大。因此,未来此种经济形式应由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专门针对农户和公司联合的公司进行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合理地给农户返还收益,增加农民对的收入。同时,公司应提供奖励措施,针对一些具有较长年限的农户,可以采取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员工。

总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是明朗的,但也要国家在政策上的大力支持,扩宽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了我国农村的发展,承担了基础建设和社会管理的人物,为进一步地提高农民收入做出了巨大的共享。因此,政府应该对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地实行免税政策,将利民利农的各项服务事业切实落实,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的进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戴振启,郑伟军.村企一体化:农村集体经济 发展模式的思考——对辽宁省凤城市大梨 树村的调查[J].经营管理者.2009,(16).

[2]齐力,梅林海.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条件、现存问题及改革措施研究[J].南方农村,2009,(1).

[3]薛继亮,李录堂.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新形势:来自陕西的经验[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2

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说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代表性组织,本文中关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将围绕着农村信用社组织为主线进行介绍。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主管时期。20世纪50年代,我国走上了化道路。按照当时的金融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在当时是一体的,其权利由掌握,成为一种集体金融组织形式,实质上其是作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阶段二:伴随着农业银行的成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不断开展,于1955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其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工作的专业化。期间,农业银行虽多次遭受撤销和兼并的命运,但其始终保持着积极处理农村金融业务的职能,当然这个过程中,其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间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直到197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正式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机构,由政府领导和管理。阶段三: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加之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形成三足鼎立局面。基于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发展的转变趋势,于1994年我国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到1996年,农村信用社合作社从农业银行分离出来,形成农村金融三足鼎立局面。基于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其存在如下特点:一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更由政府的强制决定的而不是诱发性政府行为,更不是农村经济的自主的体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变化,从最初的合作社独立形式,到的一部分,再到农业银行的基层金融机构,直至最终再次走上独立法人组织形式,其均采取的是政府供给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模式。农村金融制度的这种政府强制性变迁模式无法完全体现农民群众的需求,对提高农村金融效率有较大的阻力。政府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主要操作者,其在进行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时,一方面会考量加强农村金融效益最大化的满意程度;另一方面也希望依此来巩固经济制度的稳定。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把其与化、农业银行合并管理,有助于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改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积极推动农业银行商业化道路改革就需要恢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独立性地位。从整个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农民仅仅是变迁的被动适应者而已。二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与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相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农村经济制度变革采取的是诱发式变迁模式,而不同于农村金融制度的政府强制式变革。另外,农村金融变迁带来的农村金融组织产权关系的模糊性问题。当然,也正是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变迁的相反性使得民间借贷出现并发展起来,这也有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新中国成立之后,伴随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建设、发展与改革的过程,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7年),我国农村实行制度,实施农民土地所有制;同时国家开展农村互助合作之路,建立农村集体合作社经济制度;另外,农村流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重点发展重工业。阶段二:化阶段(1958年~1978年),农村实现公社化形式,并否认家庭生产经营模式,同时剥夺农民的自。此期间经历的十年更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化制度,并凸显了农村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阶段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1978年~1992年),推行并普遍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消化制度。先后进行了改革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实施合同订购与市场收购的双轨制并形成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及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从而打破农村经济固有的自然经济形势。阶段四:市场经济制度已形成时期(1992年之后),我国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体现在其组织制度的创新上,最终探索到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形成各种形式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另外还包括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相关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改革法律及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途径的探索。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始于农村地区,这就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发展提升其历史地位。首先,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不仅提高了我国农民的积极性还大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力,从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撑力。当然,这也体现了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革的诱发性方式。同时,商品经济体制的出现和推行使得我国市场力量壮大,其承担着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动力作用。

二、当前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分析

当前农村金融制度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经过几个阶段的变更之后形成了现在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三足鼎立的局面。虽然这样的金融分工看似很合理,但是其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晰状况很明显。这里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其拥有了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并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信用合作社社员,同时产权由社员所有。从理论上讲,这样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经历了几代变迁的基础上才形成了现有的局面,这就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另外,对于社员入股金额的平均化、保息分红及退股的规定,这样的制度就使得入股与存款基本上是一个概念,导致社员无法形成独立的产权,也无法在农村信用合作社中设立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农村金融出现农业银行后,其国有独资银行的产权问题表现在虚化主体、缺少法人地位。当下,金融领域采取的委托—制度。这样就导致国家与银行财产权益缺少实际的利益相关度。一面是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另一面是政府对相关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其次,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不足且竞争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呈现着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机制还无法形成。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市场定位已经进行了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与普通商业银行无差别的程度,服务和竞争的角度也从农村开始逐渐向城市跨进,也不单纯的只是进行农业的调整,开始向着商业领域进军。民间借贷资本的不合法化直接提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法化及规范化地位。很明显,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活动直接受到地域的限制和影响,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效应。其经营效果的好坏直接受到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好坏影响。另外,其他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这也使得其缺少内部之间及内外部之间的竞争力度。再次,农村金融组织管理被政府经营管理的很不好,降低金融组织运行效率。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其仍然需要承担一定量的政策性业务。政府在人事、财务,甚至是业务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行为。其中,地方政府的干预贷款比例行为最为突出和明显。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仍然占主要位置,同时还要受到多种层次、不同部门金融组织的管理和领导。这样的复杂局面直接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等形同虚设。当前农村经济制度的不足。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迁,正式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才使得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开始呈现效益化和经济化。然而,这样的发展过程并非完美缺的,主要体现在制度机制、保障机制及激励机制三个方面:第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度不够。土地产权关系中缺少财产利益主体权利、责任和利益的界定;土地流转机制明确度不够,使得一些地区的土地有效利用度不足,造成土地浪费和抛荒现象;土地补偿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农户获得均等利益的保障机制有待提高。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缓冲储备体系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的缺乏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公平交易和稳定增长局面。第三,农业产业化规模不够。中国农村的发展需要摆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的发展仍以家庭为单位的模式开展,这对农村致富和发展将带来强大的阻力。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3

1.发展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组织对于发展现代化农业、维持农村改革开放成果与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有着直接作用,主要围绕着流通、经营与金融领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各家各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以及资金调动、产品流通、原材料生产、采购、加工、经营销售等各方面的需求服务,有利于稳定农村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成果。农村合作者可以通过进行社会呼吁,提升农产品的保护意识,防止出现价格波动引起直接的经济损失。另外,农村合作组织主要充当着经营法定人的角色,为农民提供各种类型的资产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市场的经营秩序。

2.自主管理农村经济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自上而下形式的团体,能够充分发挥出政府部门职能人的实质性作用,承担政府职能部门的部分工作,同时是促进农村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因素。

3.增强农民的综合素质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农民的联合体,需要不断增强社员的综合素质。农业结构体系的规划调整、科学技术的成果转化、先进技术的大力普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些方面都是与社员综合素质息息相关的。目前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分布状况,只有小学学历的人员占据了总劳动力的比例十分高,这种发展状况无法很好地适应未来阶段农业的设备化、机械操作化与信息化的各项具体要求。

4.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的优化模式

合作制的具体内容十分广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也是呈现多样化的,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充分结合起来,有可能开创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多种优化模式,有利于更好地带动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问题

1.政府政策和我国农村发展脱节

在发达的国家之中,有超过80%的农民都会加入一个以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农民中超过1/3比例的生产资料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进行采购的,超过1/3比例的农产品主要是通过农村经济合作社达到加工与销售目标。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数量规模以及农民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总农户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对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过程,我国各级政府都需要积极主动地设置各种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步发展。另外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没有得到充分地推广,其中一项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政策的落实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不同步的发展阶段。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政府的积极性政策无法起到良好的实际性推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而限制了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一般是由农民通过自主形式而建立的,不存着自上而下形式的政府政策行为,属于一种自下而上形式的民间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常情况下是农民自发建立模式的组织,这就直接决定我国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成立阶段体现出一定的地域性特点。

2.农民传统意识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影响

农业社会饱含了千百年以来我国丰富形式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农民的文化意识形态不断出现一些变化情况,然而保留大部分传统形式的意识形态,这就直接决定了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处于一种特殊形式的农业社会文化中不断发展。我国农民的整体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这和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实际性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一部分农村当中,农民解决村里各项事务与纠纷主要依赖于在农村中的威望,其相应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会直接受到道德、舆论与周围环境社会网络的限制作用。在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中,经常会产生农户违反合约规定的现象,而企业又因为监督成本过高而无法很好地控制农村具体的投机行为,这也是一部分企业加农户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原因。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民规避风险的意愿应当大于其获得更多经济收益的意愿。农民属于弱势人群,抵御风险与承担风险的能力相对比较弱,特别是一些依赖于农业得到经济收入的农民。因为农民在长期阶段都处在小农经济的传统农业环境中,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思想与认识局限性问题,从而忽视对经济财产的权利意识与参与管理的实际义务,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同时一部分研究学者分析,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与协调能力相对比较低,组织指导农民进行生产与投入市场的能力受到限制,而且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与排他性特点,无法很好地适应社会市场资源配置的具体需求。

3.管理水平和文化素质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结果分析,在我国现阶段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接近一半左右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58%缺乏财务审计机制,59%缺乏执行章程,82%缺乏民主议事机制。大部分研究说明,伴随着合作经济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展,因为制度缺失或者混乱导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维持良好的发展趋势。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相对比较低,对农村合作组织的实际管理主要依赖于以往的经验,缺乏发展社会市场经济需要的理论知识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相关实践经验,缺乏系统性地接受相关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学习,同时在农村中缺乏良好的人才储备制度。因此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已经成为限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稳定发展,需要在其内部设置一套完整形式的组织制度,则首先应当充分提升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水平,只有促使农民达到一定程度的文化素质水平,而且根据其自身状况开创出来的制度才可以更好地符合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新型农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稳步发展。

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策

1.增强有关的制度建设

设置相关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执行法律,逐步确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相关问题,合作社相应的法人地位没有具体明确,导致正常形式的经营活动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一方面,大多数地区的工商部门对合作社没有进行具体的登记,然而只可以在相应的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处理,使其无法以合作社法人形式的独立经济实体组织落实各方面的经营活动。在另一方面农产品的贸易国际化发展很快,其竞争非常激烈,合作社具体的法人地位无法得到很好的确立,在反倾销环节中占据着不利地位。所以应当尽快设置《合作社法》,从而可以明确新型农村合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与经营主体。构建法人的治理机构,落实规范模式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具体的发展方式,坚持达到市场配置资源目的,依托具备项目与产业化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有利于特色经济的大力发展。

2.加大宣传培训与试点示范力度

我国农民的人均受教育程度相对比较低,这直接限制着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质发展。在引导农民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即使政府部门无法一手包办,然后这并不意味着和政府部门无关的,反而应该是政府部门的重点工作事项。各层政府部门需要大力宣传建设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关键性作用,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更有效地抵抗风险,借鉴国内外操作成熟的相关经验,组织举办各种基本形式的知识讲座,有利于解决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性问题。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培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带头人,大力支持创办试点示范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

3.健全运行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否逐步发展起来,主要在于需要完善各方面的运行制度,正确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的利益分配关系,构建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章程,设置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各项规章制度条例,同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与契约等方式直接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始终需要坚持合作制的行为原则,为社会提供信息、技术、生产、收购、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一系列的需求服务,以市场为导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真正建立起由全体农民集体管理与全体农民共同受益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4.走产权制度改革和规模化发展的道路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道路需要强化现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在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职责不清等实际情况,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产权不明确,组织效率比较低,组织功能处于弱化阶段,行政干预相对比较多,缺乏相应的经营自主权。产权不明确所导致组织效率下降状况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规模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需要积极主动地推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降低各级政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干预状况,从过去阶段的直接管理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应经济活动,转变到全面执行党在农村的基本策略、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上,有利于提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经营效率。

五、结束语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属于一种企业形态,其具体的组织规模化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的优化重组处理,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兼并与联合的作用,有利于构建大规模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各种不同地区范围之内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通过组织在各个不同地区之间的战略性联盟,将分散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中起来,从而可以实现对各个不同地区合作经济组织资源的优化重组处理,有利于提升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杨青.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9(1).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4

(一)农民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封建制度里,家庭是生命力极强的社会经济细胞。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以现代家庭农场为表现形态的家庭经济充满活力。我国后,农民自有自营的家庭经济在限制下仍顽强地生存着。家庭联产承包制改革后,农村家庭经济的发展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在我国,农民家庭具有极强的维系作用。以家庭血源关系和婚姻为主组成的家庭,由于共同的家庭经济利益,使其有较大的内在凝聚力,能够在一定限度内,自我维持、自我调节、自我发展。千百年来,尽管家庭经济的性质、内容、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家庭经济这种形式始终是富有活力的社会细胞。

(二)农业是利用动植物的生长繁殖来获得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动植物一般都有较强的个性化,个性化的产品和季节性的作业,更大程度地要求劳动者个人的责任心、个人的积极性来保证。如果农业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统一,就能做到生产现场的及时决策。家庭经济在这方面具有优势。

(三)农业生产环节和工序极多,每一道工序都直接关系到最终的产量,而每道工序对最终产量的具体贡献又很难评价。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农民家庭经济这种组织形式,可以不对各工序进行核算,但又能实现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家庭经济可以有效地解决核算和收益分配的困难,能够对劳动力达到最充分的、自主的支配,最充分地利用。

(四)在现代化过程中,传统的家庭经济形式,与适量资本和技术结合,便能形成符合中国资源秉赋的、低成本的、有顽强生命力的新生产力和各种新生产方式。农村家庭经营在规模、生产手段上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农村家庭经济可与城市企业、乡镇企业共同现代化,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生产力水平很高,但农业的大部分仍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无论是日本,还是西欧,甚至在人少地多、农场面积大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家庭农场也占绝大多数。

二、农村家庭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的经营基础相对较差,农民家庭经济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成份较重,抗风险能力较差,自给自足仍占主要地位,市场化程度不高。这与我国农村家庭经济的重要性和长期存在的客观性不相适应,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新型农村家庭经济。

除了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利用现代生产力和现代组织方式发展成为现代种植业和养殖业外,新型农村家庭经济具有以下发展趋势:

(一)发展生态家庭经济

生态农业是由美国学者W・艾布瑞克特于1970年提出来的。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系统整体性的农业发展模式。它最大的特点在于整体系统性。它既要使农业生产系统内部的全部要素形成平衡协调发展的统一体,也要与整个社会技术经济系统形成一个功能整体。一些人认为发展生态家庭经济是没有作为的。事实上,在生态链复杂的生态农业结构中,它是生态链转换过程中的基础环节,生态农业企业和生态村镇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要由小型的生态家庭经济集合形成大的生态循环系统。更何况小规模并不一定就是生态家庭经济的特征,小规模的生态家庭经济可以逐步发展壮大,形成较大规模甚至是大规模的生态家庭经济。

(二)发展现代家庭农场

目前,农户家庭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与美国相似。但是,与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水平都属世界最发达的美国农业相比,我国农户家庭生产与美国家庭农场在专业化、集约化方面的差距十分明显。借鉴美国经验,促使农户分工分业,使生产要素向优势农户集中,加速农户之间的兼并与重组,增强农户的产业竞争力,同时,使其它农户重新定位,转换职业,逐步向二、三产业、向城市转移,是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三)发展农村家庭工业

农村家庭工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工农业结合的生产组织形式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农村的家庭工业可以在不与农业“分离”的情况下,采用机器生产。可以预计我国农业的工业化,在较大程度上也要依赖于农村家庭的工业化。家庭工业将是乡村工业的主要生产车间。

(四)发展联合型家庭经济

发展联合型家庭经济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手段。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联合经济形式将以家庭经济为基础,集体经营、集团经营等经营方式将与家庭经营方式同时并存。家庭经济的发展将支持集体经营、集团经营的发展。同样,集体经营、集团经营将推动家庭经济的壮大。“公司+基地+农户”的联合模式就是其典范。

(五)发展家庭市场经济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家庭生产经营不能再囿于传统的小规模粗放的经营方式。农村家庭要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融入市场中去。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自主地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么生产的问题。在承担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同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家庭市场经济是指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要面向市场。家庭市场经济是大市场观念,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要与国际国内市场融为一体。不仅产品要面向市场,而且生产要素也要面向市场。劳动力、资金、技术、信息、管理等生产要素都有要与市场结合。市场是农村新型家庭经济发展的准则。

三、发展农村新型家庭经济的制度支持

(一)土地制度支持

土地制度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要明晰土地权利并在法律上有保障。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家庭对土地占有、经营、收益、处置的权利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落实农村家庭“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把“30年不变”拓展为“长期不变”,实行承包农户“永佃”;严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政策。用相关法律将农民“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界定和规范为“农民私有财产权”,纳入私有财产保护范畴,从根本上屏蔽外来侵害。

在明晰土地权利后,要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如果从制度上落实了农村家庭“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我们就可以顺理成章地明确农村家庭经营土地的权利,允许土地使用权由农户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形成土地经营的多层主体制度,促进土地的有效使用,促进农村新型家庭经济发展。

(二)市场制度支持

发展新型农村家庭经济要以市场经济为准则。通过市场经济的功利性原则,确保农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加速市场化进程等制度创新,克服、消除发展农村家庭经济的体制。

新型农村家庭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运行规范的农村市场体系。完备的市场体系把农村家庭经济与市场链接在一起,是农村家庭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支持力量。

价格制度支持对发展新型农村家庭经济也是十分重要的。要深化农村价格改革,建立起反应灵敏、信号准确、功能齐全、运转健康的价格形式与运行机制。要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的剪刀差,使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使农产品内部的比价得到改善。

(四)合作制度支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模式有:一是民间合作型。是以农民或种植大户、营销大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互利、平等的原则参加,实行会员(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的管理职权。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决策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组织。二是综合服务型。由政府部门主导,及时、快捷、免费为广大农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和农村政策法规等综合服务。三是供销社型。基层供销社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发挥点多面广的优势,形成的面向市场、服务“三农”的新路子,它是农村合作组织的一支重要力量。四是公司(企业)农户型。它是靠农业龙头公司(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组织引导农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通过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农户连公司,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专业性生产经营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龙头公司(企业)在组织和引导农村家庭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公司、基地和农户三者结成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五是科技合作型。它是农业科技人员与农村家庭按照自愿互惠、有偿服务、技术入股、签订合同等原则建立中长期的合作关系,在普及推广农业技术和解决生产经营的具体困难中互利互惠。

(五)税费制度支持

平摊税费是现行农民负担的主要制度性特征。平摊税费实质是一种落后的直接税。它与现代按负担能力征税的合理负担原则背道而驰,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当矛盾。平摊税费的结果是税费负担的"累退性"日益严重,直接造成农村家庭负担的畸轻畸重。人均收入愈低的农户,税费负担愈重,收入愈高的农户,税费负担愈轻。

应该按照现代税收理论,规范农村税费制度,支持新型农村家庭经济发展。主要是贯彻"减轻、规范、稳定"的指导思想。所谓减轻是指合理确定农户赋税水平,把减轻农户负担作为基本出发点。所谓规范是指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分配关系、分配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向农户乱收费。所谓稳定是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户赋税水平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让农户休养生息。

(六)公共产品制度支持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5

2.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模式

2.1 合作社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避免两极分化,我国农村就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生产合作社。这种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性质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与公司企业有着本质区别,与公司以利益最大化而形成的资本联合相比,合作社是以社员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其经营所得主要用于社员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分红,少数用于农民群众所需的交易公共服务。

当前我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实践模式为:在农村集体资产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清算股权,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将股权折股,进行产权登记;调查本村可以享受集体经济成果的对象,以原经济合作社土地资源收入、集体资产积累及社员工作时间,进行股份量化,设置人口股、农龄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关部门指导下联合起来,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就改革性质、合资方法、折股方式、分配原则、运作管理等问题进行商讨,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方案制定后,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最后确定改革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选举股东代表、召开股东大会,制定股份制章程,组建股份制组织;在方案实施后,及时查漏补缺,完善配套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集体资产管理的规范化。

2.2 社区股份合作形式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产权制度改革形式,其对象主要是乡村两级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模式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所有的基础上,依照合作制原则、以股份制的形式,将原来所属于社区的集体财产全部量化到个人,让社区成员个人持有股权,以在社区内部成员拥有集体资产的据对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合理进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原因有: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模糊不清,在集体资产管理上,许多乡村社区实行的都是“归大堆”式的管理方式,即名义上人人都是集体资产的主人,但是人人都不能做主,只有生产大队和个别干部在集体资产管理和核算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收入有了显著提高,土地纠纷、土地经济收益分配等问题也越积越多,农村干部经济问题和农民越级上访问题极其普遍。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中的股份因素和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权,让生产资料真正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施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步骤分为以下几步:首先,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机构,成立由乡镇集体经济负责人、乡镇经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启动改革,并做好改革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收集、思想教育、宣传鼓励工作,使乡镇干部群众对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再次,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小组在考察本地实情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制定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上报乡村集体经济改革办公室审批。乡镇集体经济改革办公室在接到上报后,组织相关成员就改制进行讨论,并将改革方案上报上一级政府,然后由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对其备案,并督促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产核算、评估和清查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上级指导下,对组织内部人口、资产登记、清查,并依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投资者和劳动者的产权份额,合理处置原始入社古今和资产份额,将剩余资产按照集体股、劳动贡献等形式进行量化,量化到集体和个人。最后,在改革筹备工作结束后,乡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立后,民主选举成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文件归档、保管工作。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6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应该说,以建立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为中国渐进式改革的开端,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创新,对激发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渐进式改革,考虑到制度变革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问题,这种制度变革并不是根本性的,并未触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基本制度,由历史造成的农村土地所有制本身产权残缺的制度缺陷并未得到根本克服,而完善现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下两权分离机制,必然要触及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能否解决土地的基本权属问题就成为克服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缺陷的关键。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方面,尽管实行家庭承包制后取消了人民公社,确立了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组织在乡、村、组之间的三级架构仍然得以保留,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兼有经济和行政双重职能的农村集体组织仍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主要的形式载体。这种实现形式,在改革初期,在土地权益固化阶段是有效的,因为此时土地的所有者权益是相对固定的,因而可以是笼统的、模糊的,重要的是对土地使用、收益权益的分配。而在现阶段,当土地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完成配置时,当对土地的经营需要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时,作为土地基本权属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变得突出起来,而现行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正确行使土地权益代表职能的缺陷也就变得突出起来。这种缺陷一方面是由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另一方面也与这种形式本身已不适应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有关。概括起来,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缺陷主要包括: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但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

事实上,农村集体不过是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农民才是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从历史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是对属于农民私有土地的集中取得的,在互助组和合作社阶段,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定位是明确的,但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被消灭了,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制度的过渡形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仅通过农村集体这一抽象概念而得以保留,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完全让渡给了抽象的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民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回归给农民,这使农村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集体与农民之间委托——关系颠倒的现象,即作为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成为了土地经营的者,而不具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却成为了土地经营的委托者。这种颠倒的委托——关系本身就是农村土地产权虚置的结果,同时也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土地产权主体的真实权益要求,使土地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中难以实现土地权益的均衡,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的提高。

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寻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佳实现形式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在土地市场化经营中充分实现和最大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而在产权主体虚置的任何组织内,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结构是必要的前提。但克服农村集体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或国有化这种绝对所有的非此即彼的惟一路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类似,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第二,组织内必须确立明确的委托——关系;第三,者应置于委托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在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实现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整体回归与重新建立集体与农民间的委托——关系是可能的,关键是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作为土地最终产

本文原文权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2、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保留着计划经济时的职能,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从行政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有贯彻政府政策,对农村居民进行社会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能。从经济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发包,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处置,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经营,以及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等职能。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是行政与经济复合的组织。农村村级行政是政府行政对农村的延伸,政府对农村行政职能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而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因其产权主体虚置而呈现软性约束状况,这使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职能强于其经济职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完成其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其行政目标的干扰,并最终以牺牲经济目标而保全行政目标的实现,使农村集体组织在经济方面的经营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也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所谓“伪经济实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职能和职责方面的残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村集体保留了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农民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支配权、收益权。在政策范围内,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地的绝对权利,集体无权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活动是独立的、分散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了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范围内,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既无需对农民的经营进行管理,也无需对农民的经营结果负责,农村集体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大部分经济功能与职责的丧失,而成为了名实不符的“伪经济实体”。在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生产力水平适宜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的“伪经济实体”化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承认和回归,因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户经济的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对现实生产力的重新适应,其成就是巨大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方式逐步开始由独立、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联合的、规模化的、专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时,必然要求有一种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其发展的载体。在这种载体内,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且也要求其对所有经营全权负责。而农村集体组织的“伪经济实体”化使其不具备成为这种载体的条件。

克服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伪实体”化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强化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与职责可以是一种办法,但如果不能明确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集体中的权利与地位,这种回归就变成了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复辟”,这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因而是行不通的。超越现有“伪经济实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建立起新的农村经济实体,这也许也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但在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之前,新组织内会出现集体、农民和土地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复杂权益纠葛,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权益制衡机制会因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模糊而无法建立,从而最终会影响到新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因此,不管是对集体经济作实体化回归,还是重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仍然是首要的前提。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明确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目标就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份制。但是,目标的确立不等于存在可以直达目标的路径。在现行制度惯性下,采取直趋目标的激烈改革会引发旧制度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加大制度变革成本,甚至导致改革失败。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对旧制度缺陷的不断修正,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由家庭承包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制度变革成本约束而表现为不断克服旧制度缺陷的渐进式的制度替代过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实现股份制化需要通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完成,其间,对应于不同的过渡性路径目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尽管农村土体集体所有制在不同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标趋向是一致的,因而其改革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1、土地产权明晰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围绕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主要形成了国有制、私有制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三种观点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即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在于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歧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对土地所有权持非此即彼的绝对所有观念,而完善集体所有制则持相对所有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变革必须综合考虑新制度的执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新制度的社会成本。在新制度执行缺乏社会保障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孤军奋进的产权创新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应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应该说,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取折衷观点的集体所有制完善论因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主流理论在抛弃绝对所有观念的同时,却并未对如何明晰相对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使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面临着制度前提不确定的难题,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无法深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2、市场化原则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具有流动性。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作为经济资源的流动性较低。这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对土地的“买”和“卖”都须通过政府进行;二是现行农村集体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土地难以实现流动性配置。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而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重“分”不重“统”的现状却是可能的。在土地最终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对土地的统筹使用并不会引发集体、农民之间土地权益的巨大纠纷,关键是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的明晰。

3、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

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4.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进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性路径选择

不管是何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满足土地产权明晰这一前提条件。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应该是一种相对明晰,这种相对明晰是就集体与其成员间关系的相对性而言的,而不是就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是明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不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最终所有权指向模糊,使农村土地产权出现残缺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必须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但这种回归不是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因为这种所有权具有集体属性,需要适时调整。即使如此,农民一旦获得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农民就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并依据其所有权要求权益,农民就可以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可见,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不困难,其问题的结点不在农村集体,也不在农民,而在国家土地立法的完善上。

此外,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也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到股份制之间还存在着多阶段的过渡形式,这些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不同的形式要求满足相应的制度条件,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制度条件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沿着这种路径顺序进行,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过渡阶段都必须采取其中的某种形式,制度创新实践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有效性是由新制度效率来表现的。但就一般规律而言,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仍然反映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递进脉络。

参考文献:

[1]迟福林、王景新、唐涛.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J].中国农村经济,1999,(3).

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管理世界,1995,(4).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7

如今,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农村市场结构正在不断发生变化,代表农村经济正在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然而需要认识到的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在:

2.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由于农村市场的特殊性,形成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改变农村市场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快了我国农村市场分散化经营的转变,农民逐渐成为是市场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市场竞争,分散的生产和经营模式直接导致他们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无法有效的获取市场信息,不利于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2.2缺少健全的农产品市场

农民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农产品数量的快速增加,但是由于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与资源配置,农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而且农产品的加工与转化技术不强,使得农产品的流通率较低,这对于农村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滞作用,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农民的积极性。

2.3缺乏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农村生产和农民提供足够的组织机构与金融服务,但是从当前农村市场的发展来看,尚未形成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于组织机构不健全,无法为农村提供专业的、规范的服务。同时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无法形成科学金融服务体系,不能为农业生产提供资金和金融服务。2.4城乡经济发展体制的完善长期以来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是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农民无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获得更多利益,容易形成消极的情绪,不利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协同生产的实现,无形中拖慢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对农村经济发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农村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农村与农民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关键问题,通过农村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从而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形成良好的平台。首先,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农村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都发生了较大的改变,集体统一组织的关系逐渐弱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演变为单一的农民直接面对市场,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农村经营的生产成本,小农户要直接进入市场造成了资源和产品的浪费;其次,农村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人均占有的土地面积不断减少,分散式经营方式无法形成规模效益,这对于农民来说无疑是经济效益的损失,无法通过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效率的提升,而且不利于现代种植技术的应用与普及。另外,农村地区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够顺畅,这导致了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农民对于市场的多变性不能很好的掌握,容易造成生产决策的失误,导致生产经营与市场需求脱节。因此,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农村资源的科学配置,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生产方式,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自由和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态下,可以为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更好的平台,而这与农村市场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相契合,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随着农村市场的的不断发展,需要不断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农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8

1、农村集体中土地产权模糊与委托——关系颠倒导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

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是农村的集体组织。但是,《宪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在产权主体和产权边界方面的模糊状况。这种土地产权的模糊状况,使集体在缺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成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人代表,并在土地经营中充当了所有者的角色。但是,在法理上,集体作为法人并不能成为法律上的最终权利主体。当集体以土地的最终权利主体行使职权时,农村土地的产权主体就被事实上虚置了。这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在集体组织中无法找到真正的利益代表,并为集体与外部利益集团共谋篡夺农民土地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

事实上,农村集体不过是一定区域内农民的集合,农民才是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从历史上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形成,是对属于农民私有土地的集中取得的,在互助组和合作社阶段,农民作为土地产权的主体的定位是明确的,但在人民公社阶段,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被消灭了,作为一种土地公有制度的过渡形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仅通过农村集体这一抽象概念而得以保留,农民作为产权主体的地位完全让渡给了抽象的集体。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制度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制,农民取得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但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并未回归给农民,这使农村土地经营中出现了集体与农民之间委托——关系颠倒的现象,即作为真正的土地产权主体的农民成为了土地经营的者,而不具土地最终所有权的集体却成为了土地经营的委托者。这种颠倒的委托——关系本身就是农村土地产权虚置的结果,同时也扭曲了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权益配置关系,无法体现土地产权主体的真实权益要求,使土地经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中难以实现土地权益的均衡,阻碍了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效率的提高。

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是现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缺陷。如果不能克服这一制度性的缺陷,任何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创新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讲,寻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最佳实现形式的目的,仍然是为了在土地市场化经营中充分实现和最大化土地产权主体的各项权益,而在产权主体虚置的任何组织内,产权主体的权益保障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建立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属性和结构是必要的前提。但克服农村集体产权主体虚置问题并不是只有私有化或国有化这种绝对所有的非此即彼的惟一路径。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情况类似,解决产权主体虚置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产权主体;第二,组织内必须确立明确的委托——关系;第三,者应置于委托者的有效监管之下。在现今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实现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整体回归与重新建立集体与农民间的委托——关系是可能的,关键是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农民作为土地最终产

本文原文权主体的权利和地位。

2、农村集体组织中行政与经济复合的职能干扰了土地经营中经济目标的实现

现行农村集体组织保留着计划经济时的职能,兼有行政和经济两方面的职能。从行政的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有贯彻政府政策,对农村居民进行社会管理,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能。从经济角度讲,农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代表,要负责对土地使用权发包,对土地流转、转让进行处置,对农村集体企业进行经营,以及对集体收益进行分配等职能。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是行政与经济复合的组织。农村村级行政是政府行政对农村的延伸,政府对农村行政职能的实施具有一定程度的刚性约束,而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因其产权主体虚置而呈现软性约束状况,这使农村集体组织的行政职能强于其经济职能,在农村集体组织完成其经济目标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其行政目标的干扰,并最终以牺牲经济目标而保全行政目标的实现,使农村集体组织在经济方面的经营效率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也往往倾向于利用强化的行政职能手段加以实施,这就为村级行政负责人以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这同样会损害农村集体的经济利益。

3、农村集体组织经济职能弱化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伪经济实体”

所谓“伪经济实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职能和职责方面的残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基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农村集体保留了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最终处置权,农民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土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产品的支配权、收益权。在政策范围内,农民拥有对其承包地的绝对权利,集体无权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内部的经济活动是独立的、分散的,集体的经济活动被限制在了土地所有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等范围内,农村集体组织作为法人,既无需对农民的经营进行管理,也无需对农民的经营结果负责,农村集体作为一种经济组织,由于其大部分经济功能与职责的丧失,而成为了名实不符的“伪经济实体”。在自然经济阶段,在农村生产力水平适宜于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的“伪经济实体”化实际上是对农民土地产权的承认和回归,因而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举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弱化农村集体经济,强化农户经济的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是农村生产关系对现实生产力的重新适应,其成就是巨大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生产方式逐步开始由独立、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联合的、规模化的、专业化的经营方向发展时,必然要求有一种真正的经济实体作为其发展的载体。在这种载体内,不仅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且也要求其对所有经营全权负责。而农村集体组织的“伪经济实体”化使其不具备成为这种载体的条件。

克服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伪实体”化与农村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重新强化农村集体的经济职能与职责可以是一种办法,但如果不能明确农民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集体中的权利与地位,这种回归就变成了对计划经济时代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复辟”,这明显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因而是行不通的。超越现有“伪经济实体”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建立起新的农村经济实体,这也许也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另一种实现形式。但在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产权关系没有明确之前,新组织内会出现集体、农民和土地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复杂权益纠葛,保证组织正常运转的权益制衡机制会因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模糊而无法建立,从而最终会影响到新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率。因此,不管是对集体经济作实体化回归,还是重新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产权明晰仍然是首要的前提。转贴于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取向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中明确了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目标就是股份制,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建立股份制。但是,目标的确立不等于存在可以直达目标的路径。在现行制度惯性下,采取直趋目标的激烈改革会引发旧制度形成的利益格局的剧烈变动,从而引发激烈矛盾冲突。加大制度变革成本,甚至导致改革失败。渐进式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对旧制度缺陷的不断修正,以累进式的制度修正完成整个制度的变迁,这有利于降低制度变革的系统成本。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由家庭承包制向股份制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层面的制度变迁必然受制度变革成本约束而表现为不断克服旧制度缺陷的渐进式的制度替代过程,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最终实现股份制化需要通过多段式的过渡性路径来完成,其间,对应于不同的过渡性路径目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不同的。尽管农村土体集体所有制在不同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最终目标趋向是一致的,因而其改革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原则包括:

1、土地产权明晰原则

农村土地产权的残缺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缺陷,也是导致现行农村土地所有制实现形式一系列缺陷的根源。产权明晰是一切有效率的经济制度确立的基础,而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又是有关产权的其它权益明晰的基础。产权作为一组权利束存在分解的可能,因此也存在着依附于各分解权利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可能,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终需要以产权的最终所有权来约束。因此,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的关键是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围绕农村土地制度中的土地最终所有权的权属问题,主要形成了国有制、私有制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三种观点的核心其实是一致的——即对农村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在于以明确的制度保障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分歧在于国有制和私有制对土地所有权持非此即彼的绝对所有观念,而完善集体所有制则持相对所有观念。随着实践和认识的深入,理论界逐渐认识到:任何一种制度变革必须综合考虑新制度的执行成本,其中也包括新制度的社会成本。在新制度执行缺乏社会保障系统支持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孤军奋进的产权创新将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不应是改变土地所有制,而是调整土地所有权结构。应该说,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取折衷观点的集体所有制完善论因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而逐渐成为主流理论。但是,主流理论在抛弃绝对所有观念的同时,却并未对如何明晰相对所有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使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面临着制度前提不确定的难题,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无法深入。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明晰的相对性在于集体概念的相对性。集体的存在及属性取决于其成员的组成,当成员发生变化时,会引起整体或局部的集体范围或属性的变化,因此,集体处在一个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这使集体所有权最终归属的确立出现困难。因为,所谓集体所有权其实来自对其成员所有权的集合,当集体成员发生变化时,集体所有权势必也发生变化,比如对退出集体组织的成员是否允许将其所有权带走,对于新增人口(新生儿、婚嫁等)是否给予所有权,因此,集体所有权也会处在相对的动态调整过程中,而所有权的稳定性又是产权明晰的必要条件,这就使集体所有权的明晰变得复杂和困难。因此,绝对化的所有权归属在集体中是不可能的,在集体中最终所有权的明晰只能是相对的。农村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在于:一方面,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属于其成员必须明确,并且不因其成员变化而改变集体所有权这一基本性质,以维持土地所有权的相对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集体土地最终所有权在其成员间的归属是可以调节的,以满足集体成员调整所有权结构的要求。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条件下,土地最终所有权的相对明晰是可以实现的。

2、市场化原则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要使公有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各经济主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而经济活动中的行政干预是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的。因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建立有效的实现形式时,必须使其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主体,这就首先必须实现现行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和行政职能的分离,改变现行农村集体组织村社合一的状况。另外,强化集体组织的经济职能,克服现行集体组织“伪经济实体”化问题,也是农村集体组织成为经济主体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资源在市场机制调节下通过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市场经济要求资源具有流动性。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作为经济资源的流动性较低。这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农村集体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对土地的“买”和“卖”都须通过政府进行;二是现行农村集体在土地管理上重“分”不重“统”,土地难以实现流动性配置。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改变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机制的时机并不成熟,而改变农村集体对土地管理重“分”不重“统”的现状却是可能的。在土地最终所有权明晰的情况下,集体对土地的统筹使用并不会引发集体、农民之间土地权益的巨大纠纷,关键是集体与农民之间产权关系的明晰。

3、制度变迁与社会保障系统相互协调的原则

制度变迁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与旧制度冲突引起的内部成本,还取决于有效降低新制度引起的社会成本。周其仁认为中国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经验在于:“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因此,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制度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满足新制度执行的社会约束条件的可能性,实现新制度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协调。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系统应有意识地实现支持新制度的自我变革,为新制度的执行创造条件。就现有的社会保障条件来讲,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必须限定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内;第二,农村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在短期内不可替代,新制度设计中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第三,国家的土地管理政策在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制度的设计及运行应该考虑规避政策风险;第四,目前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还不具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完全吸纳能力,新制度设计必须考虑由其引起的非农劳动力转移的社会接受能力。

4.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路径选择,其最终实现股份制目标的过渡阶段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和当地社会保障支持系统的成熟程度,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严重的不平衡格局,这就意味着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上不可能采取全国统一的“一刀切”式的举措。衡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优劣的标准不在于其形式上的先进程度,而在于其对当时当地经济发展要求的适应程度。应鼓励因时因地制宜,努力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阶段性路径选择

不管是何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都必须满足土地产权明晰这一前提条件。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明晰应该是一种相对明晰,这种相对明晰是就集体与其成员间关系的相对性而言的,而不是就集体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属是明确的,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不是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而是集体与农民之间。因为,虽然《宪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但对集体与农民的产权关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最终所有权指向模糊,使农村土地产权出现残缺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明晰必须实现土地最终所有权向农民的回归,但这种回归不是以私有制这种极端的形式出现,而是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农民对土地的最终所有权不必也不应量化到个人,因为这种所有权具有集体属性,需要适时调整。即使如此,农民一旦获得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农民就有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发表意见,进行监督,并依据其所有权要求权益,农民就可以依照集体内的民主程序行使其作为委托者的权利,而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只是者,其行为必须接受农民的监督,必须向集体内部成员负责。可见,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并不困难,其问题的结点不在农村集体,也不在农民,而在国家土地立法的完善上。

此外,实现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分离,也是建立有效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必要前提。只有实现了农村集体组织经济与行政职能的分离,才能切断政府对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活动进行行政干预的渠道,才有可能实现农村集体组织向市场化经济主体的转变,才能提高集体组织的活力,增强集体组织的市场适应能力,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股份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的目标,但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到股份制之间还存在着多阶段的过渡形式,这些形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不同的形式要求满足相应的制度条件,采取何种形式,取决于制度条件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沿着这种路径顺序进行,也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在过渡阶段都必须采取其中的某种形式,制度创新实践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制度创新的有效性是由新制度效率来表现的。但就一般规律而言,土地承包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仍然反映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发展的递进脉络。

参考文献:

[1]迟福林、王景新、唐涛.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J].中国农村经济,1999,(3).

[2]姚洋.中国农地制度:一个分析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3]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J].管理世界,1995,(4).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9

一、引言

20世纪60至70年代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组织创新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国内外关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和创新的研究日臻成熟。

国外的文献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主要从农业产业链纵向协调的角度对农产品生产、交换和分配影响进行分析。相关文献所研究的组织形式发展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契约制(准)一体化组织,即各个环节上的利益关系由契约联系起来,基本的表现形式是农业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和农协等;一种是公司制一体化,各环节内部化到一个企业,所有权由一个主体所掌握,进行统一的指挥和管理,表现形式是股份制企业。

对农村经济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和契约形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大市场对接起来。因为,即使是发达国家,农户在整个农业价值链上的经营也是相对分散的。而农村经济组织的设计应该考虑要在尽可能低的交易成本条件下达到协调和激励的目的,特别是有效地增强商品契约的稳定性。

在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更多地从理论上探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一系列问题。研究者们大多认为,农村集体组织的创新是必要的。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各类组织之间矛盾与冲突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的确需要制度创新,唯有创新的组织体系,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真正发挥出主体的功能。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创新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对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完善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建立合作社,合作社是市场中企业组织的一种替代形式,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特殊经济组织,它的存在有助于完善市场秩序和规则,是政府、公司(私人或公共企业)以及农户都需要的一种组织形式;二是培育和发展按农产品分类的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组织。

现行的农村新兴组织形态大致可划分为四类:以契约形式作为联结方式的分包制、以劳动要素之间的合作作为联结方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要素作为联结纽带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以资本要素作为联结纽带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除此以外,由于各种组织形式的相互交叉、相互融合,还存在着许多中间组织形态。

上述文献对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尚存许多不足。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思路拘泥于经济组织本身,大多从产权、制度来研究。从农户本身的经济行为出发的研究较少,从非经济因素角度研究的更少。鉴于此,本文拟在回顾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分析其局限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路径和模式选择。

二、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经济组织建设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包括时期(1947-1957)、集体经济时期(1958-1979)、改革开放初期(1979-1985)、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创新时期(1985-)几个重要发展时期。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1953年社会主义改造总路线的提出和集体化、公有化的推行,我国逐步进入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导致的分散的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比较典型的形式有公司加农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股份合作经营、农业公司等。

1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形成的“农业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统称。它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乡村区域为范围,以管理土地和集体资产、组织本集体成员共同开展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其他社会经济服务的集体性经济组织。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既是合作经济组织,又是社区自治组织。一方面,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管理社区集体资产,开办集体企业,组织资源开发,开展非农产业经营,兴办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为社区农民提供各种公共物品,兴办各种公益、福利事业,维护社区的社会秩序等等,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2 农村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为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的需要,1982-1984年,农村供销合作社围绕恢复合作社性质,在组织体制、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恢复了自身的组织体系,扩大了经营范围,加强了对农业生产的互助与合作,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城乡资源的双向流通。1995年2月,中央在《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其集体所有制性质、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办社宗旨,坚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社原则,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和系统内开展工作,在解决农民的资金需求,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农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信用合作社受政府干预和控制很大,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业银行脱钩,也没有理顺内部各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有效的管理体制也没有建立起来,信用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困境。近年来,信用合作社开始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进行改革,利润导向明显,存贷款非社员比例增大,已经失去了合作组织“互助共济”的特征。

3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农业生产专业化发展和农产品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了抵御市场风险,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各地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自发组织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的鼓励和扶持下,经济合作组织的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产业依托性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与当地产业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宝。部分地区还初步形成了农业生产加工销售以及技术服务等一整套产业链。比较有影响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官民结合”为特点的“邯郸模式”、以股份合作制为特点的“安岳模式”、企业与农民合作的“莱阳模式”等。经济合作组织中,以销售、加工为龙头或产销结合为主的专业合作

社,发展最快、也最为活跃;行业协会次之;各种经济联合体关系比较松散,但运转灵活,效果最为显著。

4 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种以劳动者的劳动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农村涌现,特别是以股份合作制形式兴办乡镇企业,取得了积极的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广大农民又把股份合作制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广泛引入到种养业、农业资源开发、乡镇企业以及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中,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极为关注,并及时给予了肯定和引导。1994年,中央就发展股份合作制的重点、方法、途径和要注意的问题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要清晰产权关系、转变经营机制、形成积累制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引导农村股份合作制健康发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5 “公司+农户”为代表的契约型合作经济组织

“公司+农户”是指公司与农户之间通过签约形式,建立固定供销关系的经营模式,是以契约为组织联结机制的组织形态,可以将其称之为契约化或契约型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包括公司与农户合作经营,农民出土地,公司出资金,收益按比例分成;农民出土地、劳力,公司提供生产资料,产后由公司定价收购产品,扣除投人成本后统一组织销售;以及公司与农户挂钩经营,公司提供技术、物资、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的合作形式。到目前,“公司+农户”这一组织形态还演变出了“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以及“合作社+公司”等多种契约型组织形态。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商品率还比较低,农户生产自给程度较高,农民自治组织能力也较弱的现阶段,“公司+农户”模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是实现农业一体化经营较好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之一。尽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效能已为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所证实,从我国农业产业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和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虽然也呈多样化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必然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但由于我国农村自然因素与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别及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因素,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与变迁仍然需以契约、农户和“龙头公司”作为基础和出发点。

三、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局限与问题

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两千多年来,基本上是地主制产权与小农经营权相结合的小农经济组织。尽管这种组织形式具有经营灵活、权责利清晰且与风险紧密结合的制度优势,但与现代经济组织发展要求相比,依然存在许多发展中的问题:

1 农村经济组织处于农村,市场交易分散,信息流通缓慢,交易对象缺乏,其结果可能会使经济组织的成本高过个人交易成本。农民通过组织起来联合进行交易固然可以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增加交易频率和规模,实现信息搜集和处理的规模经济,但农户参加经济组织所获收益本身就不大,在付出一定的组织运行成本之后还要另外付出委托成本。

2 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弱化了经济组织所提供的分工协作功能。农业生产只能在地理空间范围内分散进行,而无法像工厂企业那样进行集中控制;同时由于产权因素和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要求不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需求比较弱,且受自然条件和季节气候的影响而无法进行,而对农民进行的组织协调的成本却相对较高,农业生产无法实现集中的大规模生产。农业生产的这种特殊性使经济组织无法实现高度的专业分工。也无法产生大规模生产所拥有的高效率。

3 农村经济组织的交易对象主要是农产品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农产品产量波动大而其需求弹性又比较小,其结果会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这样在农产品价格高于契约价格时,农民常常采用机会主义行为,违约将产品通过市场销售,经济组织无法通过交易获取收入,某些生产性经济组织还会因为缺乏原材料而遭受损失。而在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时,农户又倾向于将农产品按照契约协定价格销售给其所参与的经济组织,这样就会使经济组织遭受严重亏损。农产品本身易腐烂、不易储存的特点则加剧了这种情况。

4 在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委托问题显得更加突出。由于多数农村经济组织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员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经济组织的经营绩效难以量化考核,容易诱发作为经济组织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管理者的偷懒倾向。同时,经营管理者通常只有资产控制权而无剩余索取权,在其行动难以监督、业绩难以考核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败德行为,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损害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对于非企业的经济组织,农民纵然有退社自由限制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其他参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在农村的市场范围内,经济组织常常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单个农民的交易成本高,从而使交易无法进行。

5 合作性经济组织通常是一种劳动控制资本的权力结构,参加经济组织的当事人有基本相同的权力和义务,对组织的经营决策有相同的参与决策权。这种决策结构会导致经济组织的决议常常出现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局面,造成经济组织对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的反应迟缓。

四、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目标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表明,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参与市场竞争,保护和提高自身社会经济利益的内在需要和有效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随着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市场化的深入,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具有多样化发展的趋势,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目标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指为适应农业分工深化和专业化的发展,依靠自发的市场力量或强制性的体制变迁推动农村经济领域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以改善农村经济组织的规模、机制和结构,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和效益的探索活动。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村经济组织结构的合理化。目前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是在我国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进行的,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其创新目标必须符合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归结起来,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农村经济组织成为代表农民集体利益,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实体。大多数农村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财产、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资格的规定,农村经济组织应当获得法人资格地位。虽然我国在2003年3月1日实施了《农业法》,

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地位、组织原则及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也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由于农村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导致其经济组织产权不完备,农村经济组织无法像其他类型的法人主体一样,有处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全部权力,如土地、科学技术等,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农村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还需要在农村经济活动实践中,通过进一步的创新来完善和补充。

第二,使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成为运作规范,内部经营机制健全的经济活动主体。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是社员联合拥有和控制的经济联合体,其目标虽然是追求公平,为社员提供服务,实现社员的联合自助,但在具体的运作管理上,它又具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即追求效率。由于经济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其基于结果的激励约束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完善内部控制,健全治理结构就成为提高效率,降低委托成本的唯一选择。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但由于发展时间很短,内部经营机制还很不健全,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组织内部的财产关系和管理机制,按照股份公司的设置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起完善的治理结构。这样既能维护全体成员和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又能够给予经营者充分灵活的经营管理权。同时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证金制度,保障合作经济组织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使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成为符合国际合作社原则,具有强大市场竞争力的经济主体。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个体农民联合组织起来的互组织,其具有地域性、相对封闭性、自我保护性强的先天性缺陷,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同时,由于其实行劳动联合,限制资本,实行民主管理,导致合作经济组织股金集资受到限制,决策迟缓,很难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要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竞争力一般都远远落后于企业,尤其是股份制公司。目前发达国家的农村合作社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对合作社的组织和运作进行了市场取向的创新。主要包括社员进退的资格受限、社员之间和社员与合作社之间责任、权利义务的双向分配,劳动与资本的联合等内容,促进了合作社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这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第四,使农村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主要推动者。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水平停滞不前,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滞后有关。农村经济组织作为连接小农生产与外部统一大市场的中介,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目前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规模小,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很大,承受市场风险能力有限,限制了农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应该在加强政府扶持的基础上,促进各类合作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的联合和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利益联结,形成“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经营链条,促进农业生产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农村经济组织在这个产业链条中的主导地位,既有利于保证企业原料来源的稳定性,又可以降低农户分散交易的成本,帮助农户得到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的增值利益。

五、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路径与模式选择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进入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与创新时期。原有农村经济组织不断变化和各类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不断涌现。但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并未真正成为引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龙头,它们要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快被淘汰;要么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模式,缺乏现实基础和可操作性。

诺斯(1981年)认为,在市场中有效的组织达到的效果是:存在适宜的度量技术和度量标准而减少交易费用;交易者的集中降低了信息费用;交易者之间的竞争约束了机会主义行为;产权结构的有效界定和行使能够降低或完全消除不确定性;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减少了契约关系中的谈判和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的合意性。为此,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创新与演进方向也必然是要以效率作为衡量标准,以企业化、产业化作为演进的方向。

企业经营型农村经济组织形式是指参与交易的各实体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完全按市场机制形成交易,包括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机制也完全由市场主导完成。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资本、技术为纽带,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将农业产业的产前、产中与产后诸环节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联结成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或产业链,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过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实现农业及其相关产业的联合经营。其关键在于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基础是形成主导产业。要害是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接机制。本质是发展市场农业,使农业向现代化迈进。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化、社会化、集约化和纵向化为特征的农业现代化过程。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所表现的联结方式有多种形式,而股份合作社被认为最有创新意义。股份合作社可分为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组织基础上的股份合作社。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相对而言,也具有创新的意义和创新的可能性。近年来发生在村、社范围内社区合作组织的多样化创新,虽然目前从数量上来说还不具有普遍意义,但是可以证明农村经济组织创新可有多种模式的探索。如村庄的公司兼并就是其中一种创新表现。通过有实力的企业,对自然村、行政村范围内各项职责和农业生产经营实施全面委托管理,进而一次性地直接改变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和管理体制,形成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其主要特征是村庄和托管公司合二为一,主要村干部在公司任职,村民小组建制为分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农户”的组织形式,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另外还有村庄之间的兼并,包括扶贫式兼并和扩张式兼并等创新模式。

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模式无论是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还是其他形式的联合方式,都必须构成一体化联合体。从长远看,按照现代企业模式实行公司制度,实行企业式管理,必然会成为“农业企业”或“农村企业”的发展趋势。

六、结论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10

一、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考察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为了规范、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江苏省先后通过了《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调查显示,80%的农户表示这些地方性规范的实施效果较好。

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作用有较强期待。受访农户期待集体发挥的功能分别为: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1.7%);为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提供资金(86.1%);为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提供资金(80.6%);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就业机会(75%);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服务(69.4%);适当补贴失地或无地成员(63.9%)。调查显示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较好地履行,名村受访农户的满意度高于普通村。受访农户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下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100%);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97.2%);适当补贴失地、无地成员(75.0%);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7.2%);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提供服务(77.8%);在本地为集体成员(农民)提供就业机会(75%)。

上述调查数据显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有利于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有利于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发展;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为农户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二、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体制度考察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制度,应重点关注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效果,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的独立性,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权的内容及实现。

80.6%的受访农户反映集体经济组织不独立,与村委会合在一起。高达94.4%的农户对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职能的效果表示认同。

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一定的权利。受访农户认为其应当享有以下权利:依法将集体耕地发包给农户(88.9%);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80.6%);依法管理村办企业(80.6%);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77.8%);决定宅基地的分配(63.9%);决定自留地(自留山)的分配(58.3%);合理收取一定的耕地承包费、宅基地和自由地(山)使用权转让费(41.7%)。同时履行以下义务:对撂荒的耕地进行管理(86.1%);不得违规发包耕地、随意调整或收回土地(80.6%);不得对分配征地补偿款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77.8%);经营村办企业的收益须用于村集体事业或村民福利(75%);对闲置的宅基地、自留地进行管理(69.4%);使用收取的承包费、宅基地使用权费等费用应履行法定程序(63.9%)。

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县乡等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是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条件之一。调查显示,与其他省份相比江苏省集体经济组织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较多,27.9%的农户表示存在不当干预。

集体由集体成员构成,集体成员资格标准在进行集体事务表决及利益分配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被访农户认为下列情形应当享有成员资格:“具有村集体所在地户籍的村民及其子女”(88.9%);“依据其他条件,经成员大会决议接纳为成员的”(61.1%);“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本组织成员的配偶”(44.4%);“迁入小城镇落户但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且未放弃成员资格的”(36.1%)。调查显示,户籍仍然是当前农村地区确定村民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在与村民的交流中,多数村民表示只要户口在本村就应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而迁入小城镇落户即使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不得继续享受村民待遇。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有村民表示应该赋予对集体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以村民资格。在关于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村集体成员(村民)资格丧失的情形方面,而85.7%的受访农民认为应当规定,只有14.3%的受访农民表示不应当规定。在成员权利方面,从集体获得社会保障补贴和选举、监督、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两项权利最为村民关心。

三、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

集体财产是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和有效实现的物质基础。村集体主要财产为土地(100%)、房屋等建筑物(97.2%)、水利设施(86.1%)、公共设施(83.3%);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村集体财产还包括钱款(50%)、企业财产或股权(33.3%)、有价证券(16.7%)、商标等知识产权(11.1%)。企业财产、有价证券和商标主要集中在名村。

在增加集体收入的途径方面,被访农户多认为村办企业利润(94.4%)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58.3%)应该成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财产来源。普通村的村民认为可以收取耕地使用费、宅基地转让费等发展集体经济。在收取土地费用的程序上,受访农户多认为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定(86.1%)。

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面对“您认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需要哪些政策法律支持?”86.1%的被访农户认为应当严格依据乡村规划,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确权;82.2%的被访农户认为需要保障耕地和宅基地不得随意变为建设用地;61.1%的被访农户认为应适当放开村集体自主经营建设用地范围的限制。在土地征收方面,被访农户多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工商业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83.3%);完善征地补偿程序(75%);建立有关制度,使得征地后原集体土地增值的收益部分合理分配给农民集体(75%);切实保障村集体对于违法征地侵权行为的救济权利(61.1%)。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颇受关注。调查发现,受访农民希望的分配方式为:不调整土地,补偿款分给原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42.8%);给被征地农民调整土地后,补偿款分配给全体成员(31.4%);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按比例分配(14.3%);给被征地农民调地后,补偿款留归集体使用(8.6%)。

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的经营运作现状

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为土地资产和企业资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现状考察主要围绕土地资产和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开展。

被调查村的土地资产自1978年以后主要采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包括发包)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94.4%);92.6%的被访农户认为采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包括发包)的经营形式没有问题。但股份制、合作社等经营方式也逐渐被农民了解和接受。

关于企业资产,华西村有华西村集团,控股5家上市公司;宋口村成立了江苏榆城集团,下辖10多家企业;锁石村则依靠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宗言村与华西村同属“苏南模式”,但是在2000年前后改制时将集体企业全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私有企业;麒麟铺村利用靠近南京的地理优势,利用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赵沙村是一个渔村,没有企业。综上,华西村、宋口村、宗言村有集体独资企业或参股企业,而其他村无集体企业资产。当被问到“就您所了解和认识,在下述几种经营管理集体企业资产的组织形式中,哪一种组织形式最好?”分别有33.3%的被访农户选择了集体独资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选择公司的比例较低为13.9%,极少数人选择了合伙企业和合作社。名村选择集体独资企业比例较高,普通村选择股份合作制比例较高。

五、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与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江苏省为发展集体经济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执行效果较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有利于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灾难救助机制;有利于为农户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有利于为集体成员在本地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在发展集体经济的主体制度方面,调查的村庄均未设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与村委会合在一起或者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农户对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效果表示认同。法律应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及其丧失标准。实践中主要以户籍为标准确定成员资格,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有利于集体意志的形成和集体成员权利的实现。

第三,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集体财产形式多元化,集体财产主要有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水利设施、公共设施,部分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集体财产还包括钱款、企业财产或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乡村工业化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集体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村办企业利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费。在征地制度中,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缩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大部分应补偿到农民个人。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11

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价值。人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衡量指标和最终价值取向。当代中国农村人口众多,发展相对滞后,他们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发展状况标识着中国人的整体发展程度与水平。现阶段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因其重要地位和作用又成为农民发展的重要载体。因此,完善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民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发展的内在统一性

农民发展,主要表现为农民主体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关系的扩展丰富、能力素质的不断提高、个体需要的更好满足、工作职业的自主转换等,意即农民的生存发展、本质发展和个性发展。其中,生存发展是前提与基础,本质发展是决定因素,个性发展是重要标志。生存、本质、个性内在地统一于农民发展的过程之中,而发展重点从生存到个性的推移,体现着上升和进步的发展趋势。〔1 〕任何事物的发展总是诸多因素的合力促成的。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农民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村集体经济也发展得较好。

农村集体经济即“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农村生产资料由集体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经营的成果归集体所有并由集体决定分配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成员共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是其基本特征。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经历了“农业合作化”、“化”、“家庭联产承包”的历史性变革,实现了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转变。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而言的,泛指脱胎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它既克服了资本与劳动的分离,保障了对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追求,继承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又扬弃了旧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只重计划而忽视市场的弊端和缺陷,把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了发展效率。第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特指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基于农民的生产需求有组织地或自发联合而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等,它打破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单一模式,“产权清晰、市场运作、分配灵活、互惠互利”成为其基本特征。这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创新的组织原则、劳动关系、经营方式、分配制度等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焕发出蓬勃生机与活力。

我国农民是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而存在的,集体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民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集合农民个体的经济组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提高了劳动的组织程度和协作程度,可以突破农民个体活动的局限;与此同时,经济的集体所有形式还可以有效防止不平等、不公平等问题的出现。目前,在发展态势较好的农村,大都是以适宜本地条件的多种实现形式为载体,有效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发展的良性促进,走出了一条改变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贫困、农业效益低下的新路子。由此看来,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民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本身就蕴含着促进农民发展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形成农民发展的激励机制和促进因素,并创造了农民发展的有利条件和良好氛围。

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民发展的促进作用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12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如何把近70%的人口所生活适度、户籍管理等措施,把农民“滞留”在农村,农民除了考取国家正规大中专院校以及小比例的招工、招干之外,不能进入城镇。形成了“城市办工业,农村搞农业(粮食)”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居民住城镇、农民住农村”的二元社会结构。这种城乡隔离的经济社会结构,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以致农村发展条件不足,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发展。

二、现代农村社会发展类型归纳

改革开放以来,“二元经济结构”可以说已经消失。随着“二元经济结构”的消失,农村的社会发展也在逐步进行。农村社会发展的状况明显好转。根据自农村的自身条件特点以及一些制度因素,目前农村社会初步归纳为以下几种不同研究类型:

第一种是华西村集体主义类型的农村,华西村是全国农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典型,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推进,华西村的集体主义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由集体主义转为后集体主义。如周怡的?中国第一村:华西村转型经济中的后集体主义? ,他的基本观点是:一个公认的社会主义集体村庄,经历转型经济的磨砺之后,见证了一个“后集体主义”的社区形态。

第二种是温州模式,即个体主义类型的农村。温州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家庭工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大量兴起,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温州模式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曾备受争议,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温州的个体主义经济得到高速发展,温州模式的研究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类型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种是西柳模式,即国家建市场类型的农村发展模式。西柳镇1995年6月被国家体改委等11个部委确定为全国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还被建设部评为小城镇建设先进镇。一个设施配套、功能齐全、辐射力强的新型城镇已经形成。西柳是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国家的力量建立了西柳的服装市场,促进了西柳的经济发展,导致西柳镇特有的国家建市场的农村发展模。

第四种是在农村发展大企业即公司加农户类型的农村。如齐齐哈尔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了奶牛、肉牛、肉鸡、大豆、马铃薯等十几条产业链,迅速崛起一批有带动作用的企业群体。大企业均实行种、养、加工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方式,与乡镇、村屯、农户层层签订合同,既化解了农业市场风险,又促进了农民增收。 2009年,该市3家部级重点企业建立基地82.6万亩,带动农户10.8万户;2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大企业,建立基地184.6万亩,带动农户25.6万户。

第五种是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周边农村的城市化。即卫星城的形成。卫星城指在大城市建立的既有就业岗位,又有较完善的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城镇,是在大城市郊区或其以外附近地区,为分散中心城市(母城)的人口和工业而新建或扩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镇。

第六种是华北地区的传统农村,排除上述几种类型,农村发展比较滞后。农民经济收入多以土地农作物收入为主,这种农村的存在规模是比较大的。这种农村在破除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也发生了多方面变化,农民的生产方式,农村的社会发展方式较以前相比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对这种真正农村的社会结构,农村人口思想意识的了解,对社会和谐发展,农村有关问题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社会发展的启示性思考

二元经济政策的改变导致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提高了农作的效率。使得现在的农民积极开展各种副业,农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农村的社会整合依旧以情感为主线,社会关系网也是以亲情为基础。农村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密切,个人的归属感就越强烈。这种情感的维系和农村生产方式的发展使得农民的迁移意愿降低。可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劳力的利用率,在新农村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就导致农村社会根据具体自身情况发展了不同模式的经济结构。

总之,农村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在城市社会发展已经形成一定规模,达到一定水平的现在,探索并解决广大的农村社会的发展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农村的社会水平得到发展会使整个社会更良性的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篇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3-0096-04

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的集约生产、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农村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但随着农业对规模经营需求越来越强,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分散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需要,由于外出务工农户的增多,农户流动性增强,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不少地方农村出现土地抛荒的现象。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此背景下,各地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农村土地流转对稳定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变革,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的深入开展,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区域特征

据统计,截至2011年,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转出面积为2.07亿亩,流转比例为16.2%。农村土地流转形式主要有土地转包、反租倒包、土地股份合作等。农村土地流转表现出明显的区域特征:一是不同地区之间,农村土地流转的比例存在差异,呈东高西低的特点。如,东部的浙江宁波、江苏苏州的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分别达到27%和23%,而中部地区的比例为7%~8%左右;西部地区土地流转比例更低,约在4%~5%左右。二是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在地区之间呈现较大差异。如,东部地区的宁波和苏州,反租倒包是主要形式,宁波以此形式流转的土地占49%,而苏州高达86%;北京以租赁形式流转的比例占82%;西部地区的四川遂宁以转让形式流转的比例为31.1%。(见表1)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

1 土地转包。土地转包是村集体内部土地承包方将其所属承包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给村集体内部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土地转包没有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承包方和转包方都按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农村土地转包主要有村集体经济主导、种粮大户承包及社会化模式提供服务等三种具体实现方式。

2 反租倒包。反租倒包指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将农户的承包地支付一定比例的租金反租过来,然后再倒包给农业大户或农业企业从事规模经营的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反租倒包采取的模式主要有:一是培育大户模式,即一户或多户与村集体签订承租协议,向村集体承包较大面积耕地,形成少数农户规模经营的模式。二是乡镇示范基地模式,由乡镇政府从农户手中租种连片土地,然后倒包给部分村民统一耕种,建成乡镇示范基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耕种、销售的企业化管理模式。三是科技示范园模式,由乡级农技部门承租村集体部分耕地,运用农业科技对耕地进行改造,形成科技示范园,再以一定价格倒包给农户。从反租倒包的土地流转形式实践中可以总结出该模式的特点:第一,由乡村集体行政组织直接介入,而不是农户或集体直接面对第三方。第二,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规模经营或发展现代农业,规模一般较大,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第三,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是简单的中介角色,还扮演了土地出租者的角色。

3 土地股份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以土地出资入股,采取合作的方式流转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变迁。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方式把农村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将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如,为了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对城市用地的需要,同时维护流转农户的权益,保障农户能够分享流转土地的增值收益,广东南海在上世纪90年代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具体方式是农户以土地入股成立股份合作组织,按股分享股份公司收益。另外,比较典型的案例是福建晋江陈埭镇洋埭村的耕地股份合作董事会、安徽邳州的“准土地股权”、江苏吴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这些土地股份合作的特点是:通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农户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在农地股份制中,农村土地由村集体组织转包给企业开展大规模的附加值更高的农业生产经营,农户通过制度设计获得保底收入;大多数土地股份制的目的是进行以非农为主的土地经营。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仍以自发为主

农户自发流转仍然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户以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的占大多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比较,浙江省最高,达19.8%,重庆市为10.84%,黑龙江省为8.9%,湖南省为6%。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种植大户和工商企业,租用农户的成片土地进行集中规模经营。

(二)一些乡镇政府和村集体介入流转,一定范围内存在侵害农户权益现象

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动介入,提高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也为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村规模经营提供了载体,但在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尊重农户意愿、强迫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现象。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征求多数村民同意的做法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干部直接与土地承包第三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有些地方直接收回农户的承包地,由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代替农户对外出租。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简称《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明显相悖,妨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予以制止。

(三)农户的集体成员权界定不清妨碍土地承包权的流转

尽管《土地承包法》对农户的承包权进行了物权保护,但在村社内部,农户对村集体的集体成员权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土地集体所有,每个集体内部成员理所当然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带来农村土地纠纷。一是一些弃耕的外出务工农户要求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户回村要求取得承包地,一些地方相继进行了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吸引农户到小城镇购房或投资落户,但农村土地收益提高后,这些人回村要求索回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新增加人口的农户要求调整农村土地承包面积,土地承包方规定承包期内不得因人口变动调整承包地,但村集体内部人口增加户仍然要求调整。四是因土地征用引发的承包地调整和征地利益分配冲突。有的将土地补偿款直接补给被征用农户,不再进行土地调整,导致农户占有土地不均,引发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向村集体要地纠纷。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要求实行规模生产、集约经营。农村土地经营规模过少、土地细碎化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村土地流转速度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一)完善农户土地承包权的法律法规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长久不变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鼓励农户增加对土地的投入,稳定农户对土地的预期,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不变,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在制度上加以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二是明确集体内部成员权,可由农业部门出台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权界定办法。三是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边界,并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土地面积、权属状况、成员人口的确权发证试点。

(二)保护农户在土地承包中的主体地位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农户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户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要求。第一,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确保农户的主体地位,可以形成有序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效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形成土地承租方稳定的收益预期及良好的契约关系。第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户与土地接包者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保障。农户享有农村土地的有关权益,如经营权、决策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而这些权利最重要是要维护使用主体的排他权和转让权。土地排他权的最主要体现就是土地流转必须由农户与农村土地接包者直接签订合同,而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代替农户与接包者代签。第三,土地流转获得的收入必须归流出土地农户。鉴于农户在谈判和合同执行中的弱势地位,乡镇政府对转包农户的土地流转收入负有保护责任。

(三)明确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限

现行土地流转实践中频繁出现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越权取代农户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现象,发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基层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界定及限制还不严格。虽然《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违规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但实践中不少地方都出现村集体经济组织违规的行为。因此,在修订《土地承包法》时应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力及作用。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代替农户收取流转土地收入,不得违规取代农户与接包者直接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得截留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侵害农户土地流转权益。

(四)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第一,政府建立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试点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同时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第二,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土地价值。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成立土地评估机构和培养土地评估人员,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公正地评估农村土地价值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户的土地权益。第三,规定农村土地用途,由土地流转合同约束。如果土地接包方改变农村土地使用用途,从事非农项目,变相囤地或投机土地,土地流出方可收回农村土地,并可依法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包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护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

参考文献:

[1]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已达2.07亿亩[N],经济日报,2011-12-29

[2]程世勇,李伟群,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和土地产权制度变迁[J],经济体制改革,2009(1),73-77

[3]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政策演进与地方实践[M],上海:三联书店,201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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