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工程合同实用13篇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

1、农村道路范围的界定我国公路网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对于农村道路范围的界定的观点不同,本文提到的农村道路是指主要为行政区辖内经济、文化、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道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2、农村道路建设提出的背景我国经济发展至今,由于农村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全面展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全部认识到了农村道路建设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改善了交通条件后,快速地实现了奔小康的梦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国家做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战略决策。新农村道路建设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真正实现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村道路建设。

3、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有利于粮食的生产及销售,对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实现提供帮助,而且由于修建农村道路属于劳动密集型项目,使用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与建筑材料,有利于农民增收。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道路工程建设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加快农村交通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速度。加强农村道路工程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立,发展农村道路能够减轻农民负担,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新农村道路建设的发展现状

上到中央下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帮助。但由于我国农村的自身情况农村道路工程建设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解决,我国农村道路在规划、设计甚至施工阶段就存在问题,对日后道路的养护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1、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筹集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面临的主要困难是资金投入不够,而资金投入不足的首要原因是投资主体缺位,投资体系不健全。首先,主体不明确。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上,一方面,很多人以为农村道路建设属于公路建设的范畴,责任主体理属于交通公路部门,而事实上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道路建设是国家整体经济不断加强和提高而带给农村居民的,所以地方政府才是责任主体。另一方面,由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明确,直接导致投资主体的不明确,使修建道路的资金筹集困难丛丛。其次,地方财政紧缩一级投资主体单一。虽然我国中央在不断加大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与政策扶持,但是这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大量需求是不够的。而且,目前我国农村道路发展的状况处于单一融资模式下,这种单一的投资结构,在农村道路工程建设投资巨大和任务繁重的现实情况下,筹集建设资金非常困难。

2、农村道路工程建设规划需因地制宜农村道路属于低等级公路,大部分在四级或四级以下,而且没有纳入国家公路网,乡镇或村委会是农村道路权属部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农村道路的规划设计上出现不合理现象。同时,在我国农村的数量多分布零散,地方政府在规划时往往占用大量耕地林地,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影响了生态环境。

3、农村道路质量问题严重农村道路的修建资金大部分来自当地政府和群众,资金来源有限,使农村道路施工标准与施工队伍不能与高级公路相比。农村道路质量不高,施工单位责任心不高施工技术低劣。在道路施工中我们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工期,要保证工程质量,不能擅自缩短工期、擅自增加工程成本,很多农村道路出现质量问题是因为缩短工期造成的。农村道路工程建设一般由乡镇组织实施,而乡镇一般缺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监管能力差,工程质量根本不达标。

4、对农村道路做不到及时养护由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前期标准低,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车辆超载现象频繁发生,农路道路原本承载力差,使很多大量乡村公路出现龟裂、坑槽等现象。这样现在发生除了前期建设标准过低之外在加上超负荷使用、养护不及时等直接导致公路使用寿命缩短。

二、改善新农村道路建设的方法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运输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而要改变农村运输的落后面貌,国家在宏观政策,特别是区域性政策方面要有优惠,同时针对乡村公路在建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乡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2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3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区镇为主、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四区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监督、指导与考核;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县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并对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监督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确定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计划应根据交通发展规划,以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基础,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乡、后村道”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科学制定。

第六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每年年初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建议计划,经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实施。

第七条申请列入市级财政投资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统计范围,并纳入专项调查数据库管理;

(二)按照设计年限,已进入养护大中修周期;

(三)项目路线实施长度不少于1公里;

(四)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项目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凡是到5月底仍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预期到10月底不能完工的项目,应取消该项目年度计划,并核减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原则上应按年度计划当年完成,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完成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转入续建计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省市补助、区镇配套、积极筹措、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四区应承担主体责任,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市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拨款信息,提出补助资金拨付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拨付下达。对已经拨付补助资金的工程项目,凡是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重大质量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未进行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的意见,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修工程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其它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必须对原设计进行适当变更的,应按照原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或人员应依据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有关法规和规定,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并对其监理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实施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项目公示牌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和作业车辆上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对车辆不能通行的施工路段,应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绕行路线或修建临时便道(桥),设立绕行标志或警示标志,并做好绕行路线和便道(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除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大中修工程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道、大型以上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乡道及重要村道养护大中修工程由区级农村公路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抽查。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4

二、目标任务

我县村村通水泥(油)路,20*年计划建设120公里。

三、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保证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已成立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县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下设办公室(在交通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实施计划及各项技术规范,协调处理建设工程中的重大事项,了解掌握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进展情况,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反馈上报建设信息,召开阶段性调度会和现场会等。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圆满完成民生工程村村通水泥(油)路建设任务。

四、实施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县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质量监管、业务培训、资金拨付、竣工验收;乡镇、村负责征地拆迁、杆线迁移和路基、桥涵、路面的实施。

2、多元筹资原则。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任务重,国家补助是有限的,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并积极动员社会各界捐助,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建设资金。

3、建养并重原则。各乡镇要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高度重视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纠正“重建轻养”的现象,理顺管养机制,落实养护经费,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五、建设组织和管理

1、明确法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域内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项目法人,要切实担负起业主的责任,全面负责改造工程的实施工作。

2、加强领导。为保证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完成,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设立县项目办,由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该项工程的管理监督。各乡镇以“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为基础,设立项目办,明确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工程管理监督。

3、分级监督。建立三级工程质量监督体制。一是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二是各乡镇成立工程管理组,负责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的质量管理。三是工程所在村,由村两委选派1名工作认真负责、公平公正、敢于管理的同志为监督员。

4、规范管理。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要采取招标或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法人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道路等级、工程数量、设计标准、质量要求、检查办法、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双方的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均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七、资金筹措与管理

1、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路政[20*]7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发[20*]28号)文件精神,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

3、村道改造建设资金除国家、省补助外,配套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市、县、乡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村村通水泥(油)路工程建设;二是有建设任务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筹措部分配套资金;三是吸纳社会捐助等。

4、省、市、县补助资金用于水泥(油)路面工程,补助的数额按照公路建设里程确定,除上级补助外,县级每公里配套3万元。

5、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钱出物,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采取包括征地、地材供应、施工等在内的多项优惠政策,努力减少工程直接投资。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应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大力鼓励和支持。

6、补助资金按照各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不力、行动迟缓、质量低劣的项目予以缓建、停建,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取消建设计划。

7、对公路建设的资金使用必须专款专用。

八、质量管理及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要严把“六关”:

一是严把施工图设计关。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具体负责,及时提供各项技术资料。县组织技术人员设计,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严把审批关。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县交通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准予开工。

三是严把招投标关。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交通部关于公路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为便于管理,降低成本,小规模项目可采用打捆方式进行招标,自觉接受各监督职能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是严把合同管理关。要签订好施工合同、质量合同、监理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

五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各项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五级质量保证体系,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公路建设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严防质量事故的发生。

六是严把验收关。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报市级交通部门备案,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抽验。

九、养护与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农村管理养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沿线行政村建立长效的养护机制,确定专人进行养护,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5

以公路管养体制改革为契机,建立机构完整、队伍健全、职责明确、分级负责、制度完善、考核到位、奖惩分明、监管有力的全市农村公路管养体制。通过实施严格高效的管理养护,确保农村四级以上等级公路“路容路貌整洁,附属设施完好,路面平整,安全舒适,行车顺畅,环境宜人;公路两侧无非法占用,无乱栽乱挖,无占道经营,无违章建筑,绿化配套整齐”。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市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水利、工商、供电、广电、电信等部门及各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市路政管理大队,下设9个路政管理中队,与各镇运管所合署办公,人员由市交通局内部调剂。各镇(区)相应成立本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

四、工作职责

(一)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管养政策,筹措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人员,编制农村公路管养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养标准。

(二)市交通局职责:

1、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符合实际的农村公路管养实施意见,并适时修改调整。

2、负责审批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大中修和拓宽改造技术方案、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行业管理。

4、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筹集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规范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

5、授权市路政管理大队对全市农村公路实施路政管理。

(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制订全市农村公路管养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

2、组织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督查指导和业务培训。

3、定期考核农村公路管养质量,按考核办法拨付管养资金。

4、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5、做好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路政管理大队职责:

1、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各路政中队对村道实施路政管理。

2、受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具体办理县道、乡道路政许可手续。

3、会同各镇(区)及相关机构对路政违法案件进行具体的立案查处。

4、负责制订路政管理中队工作职责。

(五)镇(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

1、成立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配备兼职人员4名,负责招聘村道养护人员,按每人养护5—8公里标准就近公开招聘。

2、组织属地公安、交通、城管、国土等机构协助市路政大队做好县道、乡道路政许可及相关案件具体查处工作。

3、对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负责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日常工作,配合市交通部门做好县道、乡道日常保洁、路障清理、绿化维护及相关工作。

5、负责制订镇(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职责。

五、管养资金筹措及使用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镇两级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资金由市筹措解决。村道管理养护资金先由各镇(区)负责筹措,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区)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后,按“以奖代补”形式拨付村道管养资金,村道日常管养经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里1500元,其中省补每年每公里1000元,市补每年每公里500元;村道大、中、小修工程经费,市补助70%,市补助资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招标价的4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支付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付清。所有市承担部分资金列入交通工程建设经费。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6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政办发〔2020〕48号)、《苏州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苏政办〔2021〕8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管好、护好农村公路,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全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深入落实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以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为原则,以完善管养体制、强化资金保障、健全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面建立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建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指导、部门协同、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县道和乡村道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6%和5%,县道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8%,乡村道优、良、中等路率不低于90%,农村公路四、五类桥梁动态清零,安全隐患治理率100%。农村公路上的公交站(亭)、公交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基本到位。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持续向好,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形成品质高、网络畅、服务优、路域美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和高质量发展格局。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乡村振兴”工作统筹谋划,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镇管”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按照江苏省、苏州市相关规定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分工,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完善农村公路支持政策和资金保障机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履职尽责。大力推行市、镇、村三级“路长制”,建立健全路长管理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市委编办牵头指导相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完善各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市交运局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市级资金统筹,筹集市级养护补助资金;市发改委、资源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资源规划局、交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二)落实管理养护职责。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是乡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各镇(区、街道)结合“三整合”改革,落实乡村道路政管理属地职责,明确乡村道审批管理服务执法等相关职能。各镇(区、街道)应建立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目标,将乡村道管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重点做好乡道、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相关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三)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各镇(区、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积极引导、激发群众爱路护路热情。推行养护信息公开制度,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农村公路考评体系。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低收入户提供就业机会。(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四、全面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一)保障日常养护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级、各镇(区)财政事权,县道日常养护由市交运局负责,日常养护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筹集,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城区城市管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太政发〔2020〕80号)执行。市财政(含江苏省、苏州市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每公里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2020年水平,标准如下:县道每年每公里6.8万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5万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万元。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预算用于日常养护不得低于乡道每年每公里4.5万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万元。各镇(区)应不断加大管理养护力度,保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时到位。(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二)加大养护工程资金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类型包括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性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返还地方的原“五小”养路费基数、2015年下划地方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支出基数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县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乡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镇(区)承担。各镇(区)要对照养护标准和发展目标加大养护工程投入。(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三)合理安排奖补经费。市财政根据乡村道路养护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适当安排奖补经费。(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

(四)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政策应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周期不超过五年。市、镇(区)两级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或相关投资挂钩,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市财政、各镇(区)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禁农村公路建设采用施工方带资的建设—移交(BT)模式,严禁地方以“建养一体化”名义新增隐性债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公共资金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审计局)

(五)创新发展投融资机制。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在农村公路品牌创建基础上,实施“金仓丝路”品牌提升计划,大力推行“农村公路+”发展模式,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促进农村公路与地方经济、社会、生态、文明融合发展。支持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一)深入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将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各种综合养护承包方式,逐步完善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鼓励养护企业购买通用型、小型化养护机械,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交运局)

(二)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交运局、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联合市公安局、应急局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已建成但未配套安全设施的农村公路要及时完善,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限载标志、反光镜、减速装置、临水临崖道路护栏等设施。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与安防项目的有机结合,提升科技治安水平。推广使用主动发光标志,道路交叉口智能管理系统,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信用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领域采用履约考核。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发改委、公安局、交运局、应急局)

(三)完善技术指导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标准规范,推动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绿色发展。完善农村公路路况、桥梁及养护质量等检测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农村公路养护中的运用。(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交运局)

(四)加快治理能力建设。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完善路政管理体系,优化路政执法管理方式和组织架构。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保障制度,提高管理养护人员工作技能水平。各镇(区、街道)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的重要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动态检测监控设施。各镇(区、街道)应统筹城乡绿化、特色田园乡村、旅游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促进农村公路与生态环境自然和谐。坚持经济实用、绿色环保理念,全面开展“美丽公路”创建工作,力争实现各镇(区、街道)美丽农村路全覆盖。完善农村公路纪检监察巡查工作机制,贯彻落实《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积极防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风险。(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体广旅局)

(五)提升管养信息化水平。完善智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网一平台”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率。对农村公路重要点位进行监控加密,依托集成指挥平台,合理共享监控数据。加快推动农村公路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进智能感知、5G通信、高精度定位和卫星遥感等技术在农村公路工程和路网管理中的应用,开展现代化数字农路基础设施建设,释放数字技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责任单位: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公安局、交运局、联动中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镇(区、街道)、各部门要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同步部署落实。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每年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高质量目标考核序列,考核分数与镇(区、街道)绩效挂钩。各镇(区、街道)应建立管理养护工作目标,将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确保乡村道路况水平等达到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市交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导和评估,采用不定期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乡村道日常养护市级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7

农村道路交通工程是服务农村经济的基础设施,也是缓解农村、农民和农业之间矛盾关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扩大农村交通工程建设规模已成为缩小城乡经济差异的重要措施。但由于地区居民对道路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原因,极大影响了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相关工作人员有必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和优化措施,以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交通支撑。

2新农村道路交通工程运行现状

为了推动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大部分村级道路交通网络已逐步形成,县乡道路逐渐成为国省级道路的支脉,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对于促进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同时,在社会经济呈现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农村道路等级及其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一方面克服了传统农村道路在通车里程方面的限制,可更好的满足村民日常出行、农产品运输的需要,另一方面提升了地区物流市场的活跃性,进一步推动了农村交通运输系统朝着多样化、多类型的方向发展。另外,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时期,农村交通工具较为单一,村民的出行目的及次数受到严重限制,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交通工具的数量和类型发生重大变化,私家车已逐渐成为村民的代步工具,这种形势下,当前的道路工程已无法满足农村交通工具不断增加的需求,这对农村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新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3.1主体不明确

在新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主体不明确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和责任主体这两个方面。①农村道路建设是国家整体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向农民提供交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道路工程实际建设中,大部分人会认为农村道路建设属于公路建设的范畴,其责任主体是交通公路部门;②由于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不确定,也就难以明确工程投资主体,导致农村道路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极易存在资金不足等问题。

3.2资金不到位

目前,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在建设或养护上的资金缺口较大。目前,很多地方的养护管理及建设资金主要由上级财政拨付,但由于部分村级的经济水平较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与养护管理资金十分有限,不利于保证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3建设和养护机制不完善

完善的农村道路建设和养护机制是促进其性能发挥的关键,但就当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地区的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在建设与养护机制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比如:道路工程管理责任不明确,特别是一些农村道路的路面修护、危旧桥梁的改造等项目被搁浅,极大影响了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即使具备完善的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和养护机制,但由于不同地区的政策、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程度不同,导致建设和养护机制执行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某条农村道路长3km,属于两个村之间的交通连接主干道,道路设计宽度为3m,错车道每500m一个,每年县财政拨付到村里的养护资金是3万元,要求每年定期养护2次,但在实际养护中,每年只在秋季养护一次,只有不到10%的资金用于养护,该道路的养护效果必然会受到影响。

3.4缺乏技术性人员

新农村发展模式下,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但由于多数农村地区的交通部门由于薪酬待遇等原因的影响,缺乏大量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全面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和标准性。

4强化新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对策

4.1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与道路交通工程所在地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利用自身的专业技术解决公路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在当前以村级管理为主体的模式下,由道路工程所在地的村级选派专人负责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由县级、乡镇选派专业人员加强对其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加强与村级道路施工负责人的沟通和合作,且每年、每季度定期选出模范施工人员,加强对其经验的学习和传播,才能更好地促进大众对道路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进而确保道路交通工程相关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4.2提高道路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为了更好的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工程技术问题得到优化和完善,需加强对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①要引导其意识到自身在农村道路交通建设中的重要性,加强对这一工作的开展,不仅有利于推动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还能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为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②加强对施工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主要采取远程教育培训与面对面传授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且在培训后注重实践考核,重点对其所负责路段的建设效果进行多元化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加薪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而更好地促进其技术实力的提升;③由于参与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一线施工人员自身工作较为枯燥,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的困难较多,村级领导或施工单位可着力解决其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问题,促使其更加全神贯注地参与到本职工作中,进而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水平的有效提升。

4.3加强道路建设的资金管理

①拓宽道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渠道,比如通过向金融机构借贷的方式来缓解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的现状,并实行资金专项专用制度,严格监管和控制资金的具体流向,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②发动社会捐资。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益团体、经营大户等在农村道路建设方面投入资金;大力推广转让路桥冠名权、项目开发权、客运经营权等融资方式,引进农村道路建设资金;③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现有资源,大力发展符合农村特色经济的养殖业、果园种植业、林木业等,以通过提升农民年收入来增加农村道路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

4.4建立完善的管养长效机制

结合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开展道路工程养护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与建设项目安排和资金拨付挂钩,充分发挥县乡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真正实现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向政府和社会行为的转变。另外,还应将日常养护与专项养护结合起来,专业人员与村民相配合,日常养护以“培路肩、扫路面、挖边沟、清涵洞”为重点专项养护,以治理“稳路基、补路面、检桥梁”等病害为主,提高道路抗自然灭害能力和通行能力,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道路养护,促使农村道路“畅、洁、绿、美、安、优”的目标,促进人、车、路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

5结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虽在农村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在技术、认识、资金和机制上存在的不足,对农村经济发展和道路工程效益的提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新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应强化经验的总结和教训的分析,注重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同时基层交通部门也应明确自身职责,以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工程能更好的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京,王建伟,何娟,等.农村公路与新农村建设发展适应性评判方法[J].公路交通科技,2013,30(9):145~153.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8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9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0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

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1

Keywords: the countryside; Highway, Construction; Technical indicator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是发展经济、服务于民的重要举措,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交通建设的支持。新时期我国将继续加大投资力度,增加公路里程,农村公路建设已成为一项“民心工程”。但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公路数量不足,且技术等级低,科学应用技术指标是今后工作的重要方向。本文将结合重庆地区实例探讨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

一、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分为国家统一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类。《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交通部统一的技术参照标准,农村公路建设参照其中的3、4级公路山岭重丘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在参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基础上,由地方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目前,我国已有的地方标准包括《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吉林乡村公路技术标准》、《青海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应用对促进我国农村地区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方法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省市的地域特征非常明显,东西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用也需要因地制宜。

(一)不同地区技术指标应用的区别

农村公路是指在农村地区通乡、通行政村的公路。乡道是指区(县)行政所在地(镇)通往乡(镇),及连接乡(镇)与乡(镇)的公路。村道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及连接行政村与行政村之间的公路。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理条件不同,公路建设指标的应用也各有特色。

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相对发达,农村道路交通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公路建设应依托原有基础,合理开展道路扩改建。例如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农村公路及危桥改造实施细则》,要求公路建设应以现有道路为主,路线线位、线型满足规范要求的,尽量利用原有道路扩建。路线局部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可适当进行改造,避免大规模改造和占用有限耕地。乡道建设应至少采用3级公路指标,村道建设应至少采用4级公路指标。对于交通量相对较大或是有条件的乡村,可适当提高建设等级标准。

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村交通基础设施薄弱。例如甘肃地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主要县道建设应采用部颁3级以上标准,乡道建设应采用部颁4级以上标准,村道建设一般以农1级、农2级为主,重要的村道可采用部颁4级路标准。这一指标应用方法能够充分考虑到甘肃地区各县、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又能结合未来发展为县、乡公路建设提供指导。

(二)重庆地区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

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对重庆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进行了研究。重庆市地形复杂,山区较多,地质灾害多发,农村公路建设有其特殊性。《重庆市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细则》虽未提出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技术指标,但政府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参考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合的技术标准,提出了科学的建设方向:充分利用现有的道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规模填挖,完善排水设施建设,增强内涝灾害防治能力,提高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重庆地区多数农村公路都是利用原有旧路或简易机耕道加铺水泥砼或沥青路面改造而来,平纵线形主要依据预测的交通情况进行了局部调整。经政府部门实地考察,并综合对重庆地区经济状况、地形、地质分析,山区农村公路乡道、村道建设可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等级公路修建,对于地质情况复杂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从而有效确保公路建设指标应用的科学性。

表1 重庆地区山区农村公路建设指标参考值

农村公路类型 设计车速

(km•h-1) 路面宽度(m) 路基宽度(m) 极限最小半径(m) 停车视距(m) 最大坡度(%)

乡道 县——乡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等级路修建

乡——乡 30 6.5

(单车道3.5) 7.5

(单车道4.5) 30 30 9(10)

村道 乡——村 20 3.0

(单车道3.5) 6.5

(单车道4.5) 15 15 9(10)

村——村 15 3.0 3.5 12 10 10(12)

注:括号内的纵坡为特殊地段极限最大纵坡,或利用旧路时采用的极限纵坡值。

三、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指标应用的原则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应充分结合当地经济和地理实际,因此,技术指标的应用需遵循合理规划资源使用与防范自然灾害的原则。

(一)合理规划资源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建设本身将涉及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工程投资。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仍比较贫困,过多占用土地资源不仅影响粮作物种植,更加剧工程投资的压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合理规划资源使用,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使其科学匹配,以实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耕地占用、提高路面质量的目标。在实践中,加强旧路升级改造就是非常实用的建设方法。农村地区很多旧路不符合现有标准的技术要求,旧路升级改造应根据服务对象对路面线形做相应调整,但对特殊地段的坡度不宜过多调整。

(二)防范自然灾害

我国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设施薄弱,其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重要原因。例如,广大农村地区山地较多,暴雨季节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公路建设技术指标的应用需考虑线形标准的采用对工程造价及公路运营的影响,遵循交通部的建设指导,注意避免片面追求坡度平缓而造成大规模填挖,防止水土流失。

总结

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各地区应遵循全国统一指标,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指标应用方法,从而加速农村地区公路建设,提高路面质量,带动地区经济发展,造福百姓。

参考文献

[1]张军艳.浅析公路路线设计主要技术指标的缺陷[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04).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2

第二条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护计划,筹集和安排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落实并实施;健全养护管理考核机制,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养护工程、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等相关工作,按月评定养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并核定养护报酬;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村级公路养护质量;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预算,足额筹措养护管理资金,明确辖区内村道的养护主体和主要责任。

(二)、制订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各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并纳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协调处理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八)、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导。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筹措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并按时足额上交街道财政;;

(二)、结合村规民约,制订村民护路公约;增强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三)、配合市农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开展对本村范围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养护人员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养管路段,解决好属于本村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问题;配合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对养护承揽人员情况进行养护考勤督查考评,及时反馈意见,逐步提高养管水平;

(五)、业务、技术接受市交通局、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的指导。

第五条街道和所属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必需的环境保障,做好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的劳力投入。

第六条所属路段行政村村农村公路硬化、铺垫、路产、路权、绿化的保护由本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七条街道农村公路资金管理由街道财政集中核算,统一建帐管理,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实行分户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街道农村公路共条,总长公里,涉及个村范围路段的养护任务,按照市政策性奖励补助、街道财政配套拨款和村级自筹分级负担的原则,筹措养护经费。

1、市政府政策性奖励补助年标准为:乡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办事处财政配套拨款年标准为:每公里元;

3、相关行政村年筹资标准为:每公里自筹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额上交街道财政所。(祥见:《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村筹资一览表》)

第九条街道对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呈报工资报表及养护质量考核结果,帐务执行情况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门的检查和审核。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街道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畅通。

第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农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街道应按照市公路养护中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由街道统一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街道农村公路实行分线路承揽公路养管的原则,将涉及村条路段的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责任承揽,并招标核定名养护管理人员,由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与其签订农村公路养管承揽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乡道和村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对已绿化的树木要严加管护,并明确树权,按照要求对行道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冬季树干刷白,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做好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公路养护员养护质量考勤表,突发性事件报告等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条街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街道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由市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街道农村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街道办事处对全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按100分制)

1、组织实施。建立养管机构,分管领导、养护管理人员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签订责任书,并有组织地实施本村本路段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积水,无高低路肩,表面整洁,无长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扫,保持清洁,路拱饱满,无坑洞。(13分)

4、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边沟和涵洞经常疏通,无淤积,桥面无积水。(6分)

5、附属设施构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桩、标志牌、反光镜等设施完整、清洁、顺直、清晰;构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畅通,及时查处、举报占用、挖掘公路现象,制止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保证标志齐全、醒目,公路接线规范。(30分)

7、突发性事件处理。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护设施设立、修复、刷新,临水临崖及危险地段巡查、防范、处治。(6分)

9、绿化工作。农村公路两旁绿化树木做到种植到位,补缺及时,日常护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创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创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创建计划,确保年底通过创建验收。(4分)

11、按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乡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将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每月对养护人员养管路段的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每季度对村级养管路段进行一次检查评分记录,年终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计分参照《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标准》、《年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目标责任制》、《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承揽合同》的要求,全年养护管理考核总分为100分。

(二)、村级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予以表彰奖励;因组织领导不力或失误,没按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养管要求养护管理不到位、工作没有尽责、造成公路失管损坏甚至影响交通的,街道办事处将发出通报,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并取消年终先进评定资格。

(三)、养护员考核,定期巡查其养护管理路段的情况,对其养护质量每月进行一次考评,确定养护质量等级,发放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养护人员未能按承揽合用履行职责,通过考核达不到养护标准要求的,扣减相应的工资报酬;对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养护管理不力,综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养护管理承揽人对其终止合同和解聘。

农村道路工程合同篇13

从2003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了补助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多方筹措建设资金,精心组织实施;交通及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投工投劳,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全省以“村村通”工程为重点的农村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史上工作力度最大、投入资金最多、完成情况最好、质量控制最严、群众满意度最高的时期。 目前,全省将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272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9.7万公里,分别为上个五年的2.4倍和2.2倍。其中,县道建设完成投资65.6亿元,实施了7000公里县道升二级改造和8000公里国债项目改造;乡道建设完成投资61.4亿元,升级改造里程1.4万公里;县乡道大中桥梁改造完成投资9.5亿元,改造大中桥梁668座4.7万延米;村道建设完成投资135.5亿元,改造里程7.6万公里,解决了3万多个建制村通水泥(油)路,今年我省将在中部地区率先实现所有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农村客运场站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仅2006年就完成投资7.36亿元,新建农村客运站1304个,停靠站点1.18万个,分别占当年全国总量的30.5%、28.1%和40.3%。农村公路路况的显著提高,极大地改善了民生,有力地服务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了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广大农村搭建了步入文明、走向富裕、实现和谐的桥梁。总结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是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政治保障。各级党委、政府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民心工程来抓。2005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连续三年将农村公路建设列为为民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全力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农村公路建设,每年都召开专题会议,对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了统一协调的领导机构和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精心组织,广泛动员,有力地保障了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推进。

第二,交通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上下联动,是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各级交通部门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建设标准,细化责任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全力保障农村公路建设顺利推进。发改、财政、土地、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动推进,切实加强服务和监督;金融机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新闻媒体营造了良好的发展舆论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较快发展。 第四、强化监督管理,社会广泛参与,是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保障。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交通部门把质量管理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中心工作来抓,确保把这项“为民工程”真正建成“惠民工程”、“ 民心工程”。制定完善了质量管理制度,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指导性原则和技术要求》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大了检查监督力度,省级监督覆盖面达到50%以上、省辖市监督覆盖面达到了80%以上、县级监督覆盖面达到了100%,2006年和2007年全省还组织开展了质量“回头看”等活动,及时处治质量缺陷;完善“专群结合”的质量管理模式,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在发挥专业管理和监理人员作用的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使近三万名群众掌握了质量控制要点,参与到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中来,全面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过程控制。实行项目公示和义务监督员制度,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现场公示和新闻媒体公示,全省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还聘请了3500名农村公路建设义务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二、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 今年以来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6月底,已累计完成投资40.5亿元,为年度目标的81%,与去年同期完成年度投资目标的比例相比提高了7.5%;累计完成路基19751公里、路面17230公里。其中:“村村通”项目累计完成投资25.6亿元,累计完成路基16930公里、路面14439公里,解决了6152个建制村通水泥(油)路;郑开大道两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605万元,完成路基37.3公里、路面11.9公里;伏牛山旅游开发公路项目完成投资1.5亿元,完成路基157.1公里,路面97公里,安保工程项目已完工3个,宝天曼隧道项目已于5月26日开工建设。 一是关于省道、县乡公路上未通达的“零公里”建制村问题。这种“零公里”建制村全省共有360个,涉及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里程1790公里。其中,省道涉及洛阳、南阳、三门峡三市11个建制村,建设里程101公里;县道涉及建制村79个,建设里程484公里;乡道涉及建制村270个,建设里程1205公里。按照每公里省道(三级)70万元,县道(二级)40—45万元、乡道(三级)30—35万元、乡道(四级)20万元的补助标准,修建这些省道、县道和乡道,共需省补资金6.6亿元。县、乡道建设要简化审批程序,立即实施,今年全部完成;涉及省道的11个“建制村”,所在市、县要逐个进行认真排查,可先修建连接省道或其他已通水泥(油)建制村的道路,下阶段我们将优先安排这部分省道建设。 三是因修建高速公路占用通村道路问题。全省有42个村118公里的通村道路因修建高速公路被占用作为施工便道,目前损坏严重或无法进行村道建设。这些道路的建设问题,由高速公路业主给各村签订协议。待高速公路完工后,由高速公路业主负责建成水泥(油)路。 五是移民搬迁村问题。全省共有移民搬迁建制村37个,涉及7个市。其中,平顶山市已搬迁完毕的4个建制村、12.1公里建设项目,今年必须实现“村村通”;三门峡、洛阳、濮阳、开封、鹤壁5市已确定搬迁地址的27个建制村、51公里建设项目,可以按新村规划提前实施;济源市6个未确定搬迁地址的建制村道路先按原址给予修建。

六是砖铺路是否属于“村村通”问题。在实施“村村通”过程中,有的地方从当地实际出发,修建了一些砖铺路,共涉及565个村、749公里。根据交通部提出的“在路面结构上,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实际、造价低、利于农民养护的多路面形式,不应局限于沥青路和水泥路”这个原则,砖铺路符合交通部制定的通达标准,应视为“村村通”。

另外,还有一些个性问题,各市也要一个不漏地解决好。例如有些部队演练道路或者位于矿区重车较多的道路,各市要想办法解决好。对位于深山区,人口少的建制村,如果不实施搬迁,今年一定要解决“村村通”问题。对人口少、没有村委和学校的空心村,建议可将其并入其他建制村。

为确保“村村通”工作真正做扎实、做到位,去年已基本实现“村村通”的市和今年要实现“村村通”的市,在实现“村村通”后均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乡镇和县要在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市要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并公布联系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有访必复、有报必查、有漏必补”的原则,逐项进行核实,存在问题的要坚决整改,确保“村村通”工作不留空白,全面完成。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村村通”工作的宣传,既要充分肯定这几年在农村公路建设上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做出的巨大努力,取得的显著成果,也不回避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作用。要让大家明白“村村通”的重大意义、目前村村通的标准、今年实现建制村通水泥(油)路只是农村公路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今后仍要继续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一方面便于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消除对农村公路建设政策的误解。也希望新闻单位继续关注、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共同督促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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