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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法律法规实用13篇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

二、《煤炭法》的定位

《煤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此条表明当时制定《煤炭法》其基本理念是关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而(第五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勘查、规划、生产、经营和监管活动,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目前中国化石能源占整体能源结构的92.7%,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这就要求我国在低碳经济的国际大背景下重视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煤炭资源的战略安全地位。而(第五稿)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保障能源安全。”显示,其对煤炭法律的定位更加准确,初步树立了煤炭资源的有效安全利用的基本理念。

三、煤炭勘查开发规划制度

《煤炭法》缺乏对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合理的统一规划,同时也没有规定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导致现有规划强制性和约束性不强,甚至形同虚设。而(第五稿)从结构体系上把煤炭规划单独设置为一章,其第一条新增规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开发规划应当坚持开发、保护与节约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合理控制煤炭资源开发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水平。”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也新增违反煤炭勘查、开发规划的法律责任。其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赋予了规划强制执行的效力和约束力,加强了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筹规划和合理的配置。

四、煤炭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稿)新增了有关煤炭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其中在规定的环境风险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废闭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以外,更是规定了环境风险预控准备金制度和环境补偿制度,非常具有时代性和实际操作意义。这是一种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一种全新的尝试,是对现行环境治理的行政强制单一模式的另一种探索。

五、煤矿的报废转产

现行《煤炭法》对煤矿关闭和矿井报废的条件和程序缺乏具体规定。针对煤矿报废转产制度在《煤炭法》中的缺失,(第五稿)在第十章对此作出了法律制度设计,规定了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的基本要求,审批关闭矿山的要求,加强了对煤矿关闭和矿井报废的监督管理,以防止煤炭企业的的提前关闭和报废煤矿和矿井以牟取私利,保护了国有资产;而其第三条的转产准备金制度和第四条的延迟矿井衰老报废的措施,加大了对矿井接续和企业转产的资金保障力度,使煤炭企业顺利完成矿井接续和企业转产任务。

参考文献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2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它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它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它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二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它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六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七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八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它生产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六十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它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炭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二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它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七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中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它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八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3

煤矿生产安全问题是关系煤矿发展全局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安全管理和生产是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率的有效途径。从学科的视角出发,安全管理是管理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

一、中国煤炭安全的现状

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长久以来煤炭都是我国主要的能源资源,是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资源,煤炭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能源基础。煤炭开采的持续稳定增长,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获得“世界工厂”地位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煤炭开采条件复杂,受各种自然灾害如瓦斯爆炸、透水等影响严重,加上社会环境等许多外部影响因素,煤矿事故频发,安全生产状况好坏不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中国绝大多数煤炭都是深井地下作业,煤层赋存条件非常复杂,瓦斯煤尘爆炸、渗水、矿井坍塌等灾害事故时有发生。随着近些年来开采强度和深度地不断推进,煤矿开采面临复杂多变的开采条件,也加剧了重大动力灾害日益加剧的趋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矿从业人员成分复杂,综合素质差不高,管理思想落后;煤矿开采的自然条件不好,灾害多发,给安全生产造成极大的困难;煤矿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装备不足;煤矿数量多,但是规模存在很大的差异,大、中、小并存,煤矿生产能力分散。目前,在管理方面,相关管理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管理理念落后,管理技术和手段不足,甚至很多管理人员凭主观意志和经验进行工作。这种管理模式,由于受管理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责任心的限制,很难适应矿井灾害事故的复杂多变条件,这也是煤矿灾害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思想落后、不科学

先进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和理念直接影响着安全管理的最终效果。但是,煤矿开采企业往往存在着思想僵化,作风形式化,安全措施不能得到彻底贯彻等现象。首先,追求经济利益现象普遍存在。许多煤矿企业将经济利益摆在绝对第一的位置,忽略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人的健康的关系。其次,急于求成的现象也是经常存在的。安全问题不是出台一两条制度、措施就能解决问题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端正安全管理的本质思想的,也就是没有从认知上、思想上对安全问题引起重视。再次,“经验指导”管理、“权利”支配安全管理的现象也是影响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重大阻碍。安全管理,究其本质是“管理行为”,管理面对的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仅仅依靠“经验”来进行管理难免有走到死胡同的那一刻。

(二)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力,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在安全管理上,管理措施不当。主要表现为煤矿系统之间不完善, “一通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矿井机电设备日常检修力度和技术不到位、巷道顶板的支护管理存在误区等。在技术层面,技术管理规范的缺失、技术措施的漏洞、人员配备的失衡等都是造成煤矿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其次,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成了制约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障碍。当前,我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大多是当年从一线提拔上来的老职工,安全管理人员老化,新员工补充不及时就成为安全管理队伍素质提升的阻碍。

(三)不遵守安全法规和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对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多次下发文件整治煤矿生产问题。但是在执行下存在很多的问题,思想上不重视,出于各种经济的需要甚至追逐高额的经济利润,铤而走险,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现行煤矿法律法规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有些规定压根就是一纸空文。还有一种危险的情况导致煤矿安全事故风险隐患的加剧,那就是“”,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桥梁”建立“联系”,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安全事故的警惕性全都置于不顾。

(四)安全设备操作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从硬件设备上来看,我国在设备引进和现代化生产上都已经具备了有利的条件。甚至大型煤矿具备“高、精、尖”的开采技术和高端的设备机器。但是我国现阶段许多煤矿企业存在着员工知识素养低、理解和掌握新技术的能力不足、操作高端设备的能力有限,这就造成了煤矿企业“装备精良”的是“盔甲”,战斗力差的是“士兵”。这样的状况无疑不能够充分发挥高端技术、设备的固有优势的。相反,具有了高精尖的设备和技术,可能使得煤矿企业的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生产一线人员放松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降低了对安全事故风险的戒备,从而更加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三、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的相关法规

法律法规对煤矿生产安全起到了宏观指导和约束作用,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煤矿生产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才能避免生产过程中出现诸多的安全问题,避免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目前,虽然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相关的法律规范不细致,存在法律空白等,不利于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建立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安全预防机制就必须首先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空白、深入细节部位、协调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为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提供有力的保障。我国制定《煤炭法》作为我国煤炭行业的基础法律,与其他单项煤炭相关法律相比内容较为全面且更具有针对性,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和修订,将其提升为我国煤矿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统领其他煤矿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着力提高煤炭开采从业人员的技能

煤炭开采的具体操作需要相关的从业人员,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熟练的操作技能直接关系着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领导和管理人员也要具备超前的安全意识和长远的发展眼光,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煤矿企业培养专业的技能人才,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在我国原有的煤炭人才培训基地的基础上,开设更多更规范的人才培训基地,在专业招生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扩大煤炭专业院校的招生规模,培养、鼓励文化素质水平较高的大学生进入煤矿企业工作,为我国煤炭行业注入新鲜血液,提高煤矿生产行业企业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同步开展加强对煤矿企业领导及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树立牢固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理念。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度,严惩违法违纪官员

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者,首要的任务是遵循党规党纪,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杜绝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行为发生。第二是严格监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一些政府在监管方面不利,被一些不法煤矿企业钻了空子,产生官煤勾结、等不良现象,不但将造成安全事故频发、损害政府公众形象及荣誉,而且还会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积极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官员在接受权力的同时,也就担负起了相应的责任。若其不肯或未能承担起应有责任,则便没有资格或不必再持有权力。行政问责更加强调的是工作效果,而最终目的是督促官员合法使用所拥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高效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着人民的财产安全,加大社会的监督力度,发挥全民作用更能有力促进煤炭企业守法经营。近些年来,大众传媒的发展,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违规企业会被社会舆论推向风口浪尖,企业声誉遭到破坏,不得调整方略,大力整治,保障安全生产。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建设社会公众监督,加快有关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培养增强社会公众对煤炭资源安全的法律监督意识。在煤矿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过程中,新闻媒体必须保证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坚决避免来自煤矿企业或政府的干扰,才能真正起到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有效监督。鼓励对煤矿企业的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报道,为国家和政府了解煤矿生产安全信息提供有效渠道和有力支持,利用其社会舆论影响力督促煤矿企业规范生产行为,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大力开展煤矿安全文化建设

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和熏陶着人们的思想,改变着人们的行为。煤矿安全文化是煤矿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核心和灵魂。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应该包括企业的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质文化和安全观念文化。改进煤矿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就必须从安全文化的本质入手,建立健全煤矿的安全文化体制。

首先,建立安全管理团队。煤矿企业是一个团队,要想发挥团队的凝聚力和团结力需要要把这个团队打造成为一支安全管理团队那就需要将安全作为这个团队的共同愿景、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其次,严格安全标准,务求安全实效,总结安全经验。安全文化强调人的价值观念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主观能动性在安全生产中的功效和行为准则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文化建设的要求和标准,坚持以人为本采取各种形式,倡导、传播安全理念,营造安全文化氛围,达到激励人、教育人和提高人的目的,实现以文化促管理、以安全促稳定、以安全促发展。最后,加大宣传与培训力度。安全文化建设要放到日常生活中去,加大宣传的强度。在员工每天开始工作之前要开好早会,认真布置任务和学习安全知识,在工作之后要做好总结和交流。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学习有目的、有意识地培养和塑造安全意识,使员工自律自安。

参考文献

[1] 周琦,高宽.探究煤炭资源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基于计量经济模型的分析[J].价值工程,2011(09:171-172).

[2] 肖钢,马丽.黑色的金子--煤炭开发、利用与前景[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01.01.

[3] 杨江有.煤炭工业改革与安全生产发展[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08.01.

[4] 巴里・诺顿著,安佳译.中国经济:转型与增长[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08.01.

[5] 孙祥斌.山东省煤炭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06.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4

“我国现行的煤炭行业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国家发改委内设立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煤炭行业管理的办事机构。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局内设煤炭管理处是煤炭行业管理的行政机构;国家发改委规划司负责煤炭生产项目立项,经济运行局负责煤炭经济运行,价格管理司负责煤炭价格的管理职能。国务院能源领导小组通过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煤炭管理处对煤炭行业实行管理,主管行业准入和矿区规划。煤矿安全管理、煤炭资源管理、国有煤矿资产管理、煤炭运销管理、经济运行和价格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管理、行业中介服务职能,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社会保障部、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商务部及铁道部等行使。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我国现行煤炭管理体制是通过中央、省、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炭企业实行多层次的管理。”[1]

简言之,我国当前的煤炭管理职能分为三个业务板块: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其他业务管理。在中央层面,国土部全面负责煤炭资源宏观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面管理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国家发改委负责其它业务管理职能。在地方层面,省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颁发该辖区内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我国煤炭资源的探明储量十分丰富, 在能源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因此,加强煤炭行业战略性管理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虽已促使煤炭管理体制发生系列变革,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经济发展总体要求,但该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仍然存在很多瓶颈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促进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2.煤炭管理现存问题解析

2.1资源开采浪费严重

煤炭开采的准入门槛较低问题是我国煤炭行业长期以来的历史性痼疾。尽管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允许煤炭资源采矿权的有偿转让,但法定的转让费过低。这就导致煤炭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粗放式经营的小煤窑遍地开花。小煤窑急功近利的追求高额利润,滥采滥挖毫无节制,造成煤炭资源的破坏性开采,生态资源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

2.2职权部门冗繁,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管理呈现管理部门冗繁、管理手段随意、管理程序违规、管理规则缺位、管理行为越位缺位、监管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多头管理导致了无序管理甚至是管理真空。从国家宏观角度反观煤炭行业的管理现状,该行业从根源上缺少一个能够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具备国家权威、立足国民经济宏观大局、代表民众利益的统一归口性管理机构。

2.3行业自律体系不健全

2000年底,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先后并入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煤炭规划部门完全被纳入市场体系,原有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被废除,新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这样,煤炭资源规划管理职能就被客观弱化,出现了权力的真空地带,这进一步导致了矿业权设置与煤炭开发规划严重脱节的弊病。“这种弊病的结果就是产生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系统的煤炭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不同模式:行政主导型、以企代政型、事业加强型。”[2]总之,煤炭行业自律体系不健全已经是全社会有目共睹的问题。

2.4行业监管与安全监管严重脱节

当前,我国的煤炭管理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行业监管与安全监管严重脱节。行业监管不问安全,安监部门不顾生产,导致出现“井水不犯河水”,二者各行其道的怪现象,这久而久之就会严重影响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煤炭行业而言,行业监管应当与安全监管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双管齐下协力抓好安全生产的目标。

3.完善对策研究

3.1完善管理体制, 强化行业管理

为整顿当前煤炭行业多头执法、管理混乱的现象,我们必须首先去理顺煤炭行业整体的管理体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当明确各自的分工协作关系,以便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理顺煤炭行业的管理职权,克服因行业管理弱化所引发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3.2丰富管理手段,加强管理职能

煤炭行业应当丰富自身的管理手段,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行业内部自律手段等方式强化其管理职能。其中,加强法律手段对煤炭行业的调整力度是改革对策的重中之重,大有可为。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形成从上至下、从宏观到微观、粗细有度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关于煤炭资源的勘察开发、稀缺煤种的特殊保护、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的伤害防护、矿区自然资源的有效维护、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等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到位,真正去实现煤炭行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局面。

3.3理顺安监职责, 加大监察力度

目前,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监管缺位和监管真空现状令人堪忧,这也是客观上造成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频发的根源所在。煤炭开发行业属于高风险性行业,该行业的主管部门不能也不应当越俎代庖的取代安监部门的职责角色。关于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始终应当由安监部门来全力负责。为此,安监部门务必要明确自身职责,切实发挥执法作用,强化监察力度,将安全生产隐患消灭于无形,遏制生产事故的频发。此外,煤炭行业内部加强权利意识的宣传督导,工会组织切实发挥监督帮扶作用,真正维护煤炭生产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这些也是整改当前煤炭行业乱象,有效规范行业管理的应有之义。

3.4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行使职权

针对我国煤炭行业呈现出的管理部门冗繁、管理手段随意、管理程序于法不合、管理规则凌乱缺失、管理行为越位缺位、监管力度严重不足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的宏观层面成立煤炭管理权力机构,将分散于各部门的煤炭管理权统一归口行使,加强对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集中统一就是把煤炭行业的管理职能按照煤炭产业系统性的要求集中到一个主管部门中,改变政出多门、职能分散、多头管理的格局,解决相互冲突的管理混乱问题。”[3]当然,要真正建立起这样一个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统一归口部门,首要的问题还是要解决人的问题,即:建立起一个具有高度责任心、具备现代管理理念、深谙行业发展规律、专业化水平较高的煤炭行业管理队伍。 [科]

【参考文献】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5

1.取缔既无采矿许可证又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和1997年1月1日后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开办的各类煤矿。

2.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有采矿许可证而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全部停产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予以关闭。

4.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无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予以关闭。

5.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以前开办,虽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但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煤矿,在关闭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实施步骤:一是利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宣传发动和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二是在1999年1月底以前,对予以取缔关闭的矿井和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下达关闭通知单和停产整顿通知单;三是力争在1999年6月底,将所有予以关闭的煤矿全部关闭,包括停产整顿后仍没有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各类煤矿;四是严格按照有关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对属于合法生产的煤矿,关闭后的补偿,待财政部、国家煤炭局补偿办法出台后,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补偿办法。

二、关井压产的政策措施

    1.依据《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整治各种非法办矿、违法开采的行为,真正实现依法办矿、管矿。

2.关井压产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开煤矿。对应取缔和关闭的各类煤矿不得换发、补发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关井压产要同整顿煤炭经营秩序相结合,禁止非法、违法矿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依据《煤炭法》,要尽快建立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禁止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收购非法煤矿生产的煤炭。

4.关井压产要与反腐倡廉相结合。按照中央的要求,坚决制止党政军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办矿。

5.对予以取缔和关闭的矿井,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提供运输;销售部门不得购销其煤炭;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其他单位不予转供电;银行不为其开设帐户和提供贷款;火工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产品。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6.各地的关井压产实施方案应报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白银市、兰州市的实施方案须经省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责任和要求这次关井压产的任务艰巨,难度大,时间紧。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层层落实,务求实效,保证完成任务。

1.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这次关井压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感,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进度及质量要求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凡在关井压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放弃领导,推诿扯皮,整顿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各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煤炭工业的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煤炭工业各类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在关井压产工作中,煤炭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省关井压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3.各级地质矿产部门是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必须坚持煤炭资源归国家所有,确保国有煤矿开采煤炭资源的主体地位。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依据《矿产资源法》,会同煤炭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监督煤炭资源的依法开采。

4.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负责各类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认定。同时要依据《劳动法》,结合实际,建立规范非公有制煤矿的用工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省经贸委负责综合协调省级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井压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立全省煤炭市场管理的有关办法。

6.各级监察机关重点查处关井压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监督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落实各自承担的关井压产任务。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渎职失职,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7.各级公安部门在关井压产工作中,要确保矿区社会稳定,对故意干扰、破坏、阻挠关井压产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产煤地、市、县(区)要组建由经贸委牵头,煤炭、劳动、地矿、环保、工商、乡镇、公安、监察、电力、铁路等部门参加的关井压产执法监察队伍,进行联合执法监察和检查验收。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6

能源资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相对于石油等能源资源来说,我国煤炭资源储量丰富,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有重要比重,因此,要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行业的管理。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煤炭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对煤炭行业的发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的煤炭行业已经取得了十足的进步,但是由于历史等一些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促进煤炭行业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1 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1 设立过多管理部门容易分散管理力量

目前煤炭管理呈现主体力量分散成多头的管理状态,缺乏专业性的重复处罚、越位和缺位的管理现象突出。如果只依靠少数人管理经营国有企业涉及的大跨度行业,那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势必会忙的不可开交,这样反而影响被监管对象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这就是典型的“越位”。如果同时出现管理主体的越位和缺位,那么从整个国家的情况来看,煤炭行业整个就是一个缺乏综合性和权威性行业主管的机构,并没有一个代表国家意志,并且从国民经济全局角度出发的集中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煤炭行业。

1.2 管理体系不健全

煤炭资源缺乏统一的规划管理。2000年底,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先后并入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留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煤炭规划部门也完全进入市场。除部分产煤大省以外,不少省区煤炭管理部门相继撤并划转。原来以煤炭管理部门为主体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被废除了,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使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职能弱化,结果出现了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矿业权设置与煤炭开发规划相脱节的弊病。

1.3 不健全的管理体系

缺乏统一规划的进行煤炭资源管理。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在2000年底先后将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并入,除了将煤炭安全生产监制管理职责保留在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规划部门也完全进入市场。除了少数产煤大省的不少省区,相继撤并规转煤炭管理部门。原来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以煤炭管理部门为主体,被废除以后尚未完全建立新的煤炭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弱化了煤炭资源管理规划职能,这样就导致了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矿业权设置与煤炭开发规划相脱节的弊病的结果产生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系统的煤炭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行政主导型、以企代政型、事业加强型。将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重建,并且并入政府组成部分,实行全面行政型管理煤炭管理工业,这就是行政主导型。这种管理模式不是全国一盘棋,管理难度会增加,尤其是关于管理省际间煤炭的问题,将会尤其困难。

1.4 行业监督管理与安全监督管理脱节

在当前的煤炭行业管理体制中,煤矿行业监督管理与安全管理完全分开,煤矿的安全方面必须接受相关安全监察机构的管理,有些地方乡镇或者私有的煤矿企业,由于距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较远,再加上人员的缺乏或假日休息,导致安全管理监督难以到位。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安全管理的人员不管生产,生产管理的人员不管安全,严重影响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完善煤炭行业管理的措施

2.1 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体制,强化煤炭行业管理

根据我国煤炭管理体制现状和改革发展趋势,为了加强行业管理,必须要对分散、分头执法的现象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和调整,明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明确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职责分工,理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的管理体制,克服因为行业管理的弱化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问题。

2.2 丰富管理手段

行业管理机构执行新的煤炭管理体制,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管理煤炭行业,法律手段应该加强依法管理煤炭行业,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以《煤炭法》为主体,要继续完善,特别是要抓紧制定煤炭资源勘察、煤炭生产开发、特殊稀缺煤种保护、煤矿井下作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防护、矿区保护等法规,使煤炭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通过执法队伍建设的加强,实现煤炭执法力度的加强,这样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各项煤炭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3 强化监督机构,加大监察力度

煤炭资源的开发是一个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的高危行业,所以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要重点注意进行事前监督管理,明确职权,加强执法力度。另外,应该发挥广大公民的力量,公民自身尤其是矿工自己,应该懂得爱护自己的生命,维护自己的权益,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其中。社会上的其他公民也应帮助他们共同诉求,引起广泛重视,共同有效地监督煤炭能源领域的管理。

3 结语

煤炭行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了能源支持,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煤炭行业管理,使煤炭行业发展与社会经济形势相适应,加快行业管理创新的步伐是我国煤炭行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必须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 岳福斌,邵懿博.创新煤炭管理体制[J].中国能源,2006(5).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7

(二)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8

(3)矿山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生产安全问题,漠视生命。有些矿山经营管理者综合素质低下,不注重生产安全问题,漠视生命。随着我国对煤炭资源需求量的急速增长,煤炭市场供应严重短缺。面对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受利益驱动,大小煤矿均进行超能力生产。据国家安监局煤矿事故统计显示,我国煤矿产量约占全世界的35%,但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却占了全球的近80%。有些矿主没有把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但没有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而且煤矿规模较小,生产方式落后,不能保障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导致事故不断发生。2005年全国21.1亿t煤炭产量中,约有7亿t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不足,乡镇煤矿原煤产量仅占全国煤矿的38%,而事故死亡人数和特大事故起数所占比例均超过了70%。当前多数小型煤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状况不达标已成为安全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另外,煤矿工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艰难的就业形势和生存压力致使他们对于矿主不择手段地追求最大利润的行为敢怒而不敢言,为了生活他们不得不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下坚持工作。面对频频发生的矿难,矿工普遍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甚至在国有企业,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也形同虚设。《煤矿安全规程》第5条和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但面对生活及就业的压力,矿工只有不顾生命危险,下井一搏。

(4)煤矿分散,规模偏小,生产聚集度低,同时产品单一,产业链短。中国目前多数乡镇煤矿存在规模较小、服务年限短的问题。为了降低开采成本,煤矿主仍然利用原始落后的炮采、畜运的生产方式,同时这些煤矿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严重匮乏,不仅浪费了国家的煤炭资源,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经济与能源损失,同时也造成了安全隐患,落后的采掘技术及安全设备将会导致更多煤矿事故的发生。这些小型煤矿承包者只注重自身效益,对资源、环境问题及国家政策漠不关心。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唯一的目的是多出煤,对回采率、资源利用率根本不予关注。同时,煤炭专业技术人员从就业与地域环境方面来讲,也很少会在乡镇的小型煤矿工作,这样更加不利于小型煤矿的管理与发展。另外,我国绝大多数的煤炭企业产品结构单一,基本上是清一色的煤炭开采。尽管有些企业努力拓宽相关产业链,但是其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转移能力差,还没有形成有效的产业链条,不能有效地促进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更不能实现资源的良性循环。

2促进我国煤炭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大力推进技术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目前,面对大规模的浅层煤开采,许多地方的煤炭资源已经开始枯竭,一些“靠煤吃饭”的地区由于资源已经枯竭或即将枯竭而不得不重新寻找“生存之路”。加大技术的投资力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采用新型设备及新型开采、生产工艺是节约煤炭资源的主要办法之一。改进煤矿开采技术及生产工艺,就是要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以此来提高资源利用率、回采率,加大煤气层、天然焦煤等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工艺的改进和装备的提升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增加难采煤层的产量,而且还可以延长矿井的服务年限。另外,大多数煤矿事故均是由于落后的采煤工艺造成的,技术改造一定要在注重利益、注重质量的同时,实现安全生产。针对我国煤炭资源匮乏及煤矿安全等问题,国家及一些重要的产煤大省联合设立科技专项资金,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加大科技攻关力度,调动多方面的科技资源,迅速提高我国煤矿安全领域的科技研发水平和装备水平,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率,同时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风险。要实现生产集约化,实现煤炭的高产高效利用,必须建设一批高产高效的大中型现代化矿井,增加煤炭储量、集中生产、简化工艺、减少环节、优化设备、科学管理,实现大中型矿井企业的煤炭生产、管理现代化。同时,对小型煤矿也要进行合理规划、正规开采、保障安全、依法监督,通过开采技术和回采工艺的改进来提高小型煤矿的开采率。另外,要加强小型煤矿的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要加大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矿井防灭火、防尘等煤矿安全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要建设企业信息系统,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实现营销、运输等方式的变革,以此来降低采购成本和销售费用。

(2)加强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力度。在大力推进技术创新的同时,我们还要全方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素质。目前,在煤炭生产一线多数是农民工,在直接上岗前没有进行过专业的技术与安全培训,不仅对煤炭的利用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政府、企业应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来吸引煤炭行业及海内外的优秀人才,调动煤炭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同时,应该注重现有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培训,以大的煤炭企业为主体来进行继续教育,对煤炭企业管理工作人员和科技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包括强制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应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作用,培养适合煤炭工业发展的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煤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3)重视运用法律手段,用法律法规引导煤炭企业的发展。在当今这个民主法制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应该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应该通过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打击违法违规活动,加强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要加强法制建设,同时强化监管部门的责任,将长效管理机制和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另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和举报体系,监管者要进行有效的监管,严防各种形式的。要坚决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矿工对煤炭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举报,使违法行为和非法违规煤矿无藏身之地。

(4)科学规范煤炭开采制度,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培养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是保证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应大力推进煤矿资源整合,淘汰生产能力低下的小煤矿,优化矿井布局,扩大现代化的大型煤矿,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提高安全保障程度和整体开发水平。促进煤炭安全、高效的生产秩序,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收购、整合小型煤矿资源,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地方煤矿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对矿井进行改造,提高煤矿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矿井,对高度污染、严重亏损的矿井应及时关闭或进行合理改革。要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资源合理配置,支撑国家的煤炭产业经济,需组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增强国际竞争力,实现跨越式发展。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9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

(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

(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

(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

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

(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

(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

(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

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

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

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

(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

(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

(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

(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0

1.煤炭企业的管理创新

1.1 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现状

我国煤炭产量位列全球第一,巨大的煤炭生产量也增加了煤炭生产的安全隐患,2009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0.892,我国煤炭总产量占全球总产量35%,但事故死亡率却占据全球死亡人数的80%。我国95%的煤炭属于地下开采,由于开采深度较深,瓦斯、矿压、水灾、地热等灾害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会带来巨大的危险。我国的煤炭企业虽然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近年来一次死亡人数超过10人的重大事故频繁发生。

1.2 国外煤矿安全管理的经验

(1)法律保障。由于煤炭行业危险性很高,并且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忽视安全方面的投入,导致事故频发,所以需要健全法律来保障生产,避免生产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产生的事故。德国是世界上煤炭储存量最大的国家之一,但是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是0.04,煤矿安全全球名列前茅。德国的《劳动保护法》制定了一系列健全的法律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该法律规定雇主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德国建立了严格的四个层次的执法监督机构,这些机构层层监督,从不同的方面监管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生产技术。先进的生产技术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利润,而且能够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先进的技术能够提高机械的智能化,用机械代替人工操作,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日本在煤矿开采技术方面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通过自主研发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提高煤炭开采的机械化水平。运煤采用皮带,采掘实现机械化,机电运输也实现了自动化,各个环节都减少了人工的操作,即降低了员工自身的风险,也减少了由人为操作失误带来的事故。

(3)树立安全意识,提升安全应急能力。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对事故迅速的反应能够降低事故带来的伤亡。这需要我们提前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准备,完善相关制度。澳大利亚是世界第四产煤大国,但煤炭事故死亡率仅为0.014。澳大利亚对煤炭企业安全管理从强制性法律约束变为潜在事故报告制度,对每一个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并且让每一个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管理的工作,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管理的监督人。

2.安全文化建设

2.1 煤炭安全文化建设的提出

安全文化就是安全理念、安全意识以及在其指导下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观念、行为安全、系统安全等。煤矿安全文化融合了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包括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得身心健康,无害、无伤、无亡的作业环境,以及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等精神因素。通过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能够提高管理者的安全意识,约束员工的生产行为,排除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在潜移默化中提升煤炭生产的安全。

2.2 当前煤炭安全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安全理念淡薄。由于煤矿工人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许多企业在生产之前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使得煤矿职工的安全理念比较薄弱,生产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

(2)偏离人本文化的本质。安全文化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安全主要是指员工的安全。在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许多的规章制度、口号都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有效的传递给每一个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还是重生产而轻安全,并且许多安全措施没有考虑到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只是例行公事。

(3)没有有效的评估测量体系。安全文化评价体系包括安全文化评价指标集的建立、评价方法的确定、评价结果的测量等。国内目前对这些方面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能形成系统,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2.3 对煤炭安全文化建设的建议

首先,要突出“以人文本”和“安全第一的理念”。职工是煤炭生产活动的主体,职工的安全应该放在企业生产的第一位,以他们为中心将“尊重人、关注人、关心人”的人本理念贯穿于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的全过程。

其次,加强安全生产的法治建设。法治是企业文化建设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因此,应尽快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做到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三,统筹规划,落到实处。有了健全的法治来保障生产,还需要将法律落到实处。注重安全文化建设的实践性。

3.把先进的管理与安全文化建设相结合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1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第八条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生产、运输、需求的衔接,促进总量平衡,形成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

第二章产业布局

第九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

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第十一条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第十二条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第十三条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第三章产业准入

第十四条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产业组织

第十七条取缔非法煤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乱采滥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煤矿。

第十八条鼓励以现有大型煤炭企业为核心,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以资源、资产为纽带,通过强强联合和兼并、重组中小型煤矿,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鼓励中小型煤矿整合资源、联合改造,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九条鼓励煤炭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积极引导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支持资源枯竭、亏损严重的国有煤矿转产发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资源枯竭煤矿发挥人才、技术和管理等优势,异地开发煤炭资源。

第五章产业技术

第二十一条鼓励发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技术。鼓励发展厚冲积层钻井法、冻结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术。

第二十二条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加快推进小型煤矿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改革,推广锚杆支护和采煤工作面金属支护,淘汰木支护。加快发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辅助运输技术、综采设备搬迁技术和装备。-5-

第二十四条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水煤浆技术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第二十六条推进煤炭企业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控制技术、矿井通讯技术,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数字化。推进建设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第六章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煤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强化现场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遏制事故发生。煤炭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尘、防水、防洪等系统。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落实优先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煤矿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监测控制和顶板事故防范。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坚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煤炭生产各环节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对煤矿井下和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贸易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促进煤炭经营企业结构优化,形成以煤炭生产企业和大型煤炭经营企业为主体、中小型煤炭经营企业为补充的协调发展格局。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进煤炭贸易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制定公平交易规则。建立全国和区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平台,鼓励煤炭供、运、需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稳步发展国际煤炭贸易,优化煤炭进出口结构,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办矿。

第三十三条积极发展铁路、水路煤炭运输,加快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限制低热值煤、高灰分煤长距离运输。煤炭运输应当采取防尘、防洒漏措施。

第八章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施节约优先的发展战略,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煤炭加工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加强节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节能管理、评价考核、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奖惩制度。鼓励煤炭企业开发先进适用节能技术,煤炭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必须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

第三十六条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和煤矿废弃物。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低热值煤发电、供热,利用煤矸石生产建材产品、井下充填、复垦造田和筑路等,综合利用矿井水,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长输管线建设,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民用、发电、生产化工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损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

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推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形成与生产同步的水土保持、矿山土地复垦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第三十八条煤炭采选、贮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减少排放。洗煤水应当实现闭路循环。优化巷道布置,减少井下矸石产出量。

第三十九条建立矿区开发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严格执行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排污收费制度。限制在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开采煤炭,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加强废弃矿井的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加强对在矿山开发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调查、监测及预报预警,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制定防灾减灾预案。

第九章劳动保护

第四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落实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逐步提高煤矿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条加强劳动用工和定员管理,推广井下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改善井下作业环境。为井下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加大安全和尘肺病等职业病防治投入。发展和推广职业病防治、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危害控制体系。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完善有利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煤炭资源利用率、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税费政策,完善资源勘查、开发和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煤炭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将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给企业,形成煤炭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重点支持国家确定的重点成矿区(带)内煤炭资源勘查。

第四十六条支持煤炭企业建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煤矿企业可以从煤炭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化改革,严格煤矿维简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煤矿企业应按规定提取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环境治理。

第四十七条实施煤炭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规范煤矿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支持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加快企业主辅分离。支持煤矿企业提取煤矿转产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

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水利部门不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2

煤炭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煤炭安全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煤炭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随着煤炭行情上涨,前些年生产经营疲软的煤炭企业,如逢甘露,为抓住这一良好机遇,各地企业煤炭产量迅速上扬,煤炭资源丰富的地方,也加大了煤炭产业发展的力度。但在大力发展煤炭产业的同时,如何加强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基础,落实责任,采取有力的措施,坚决改善煤矿安全条件,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一、影响我国煤炭生产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煤矿生产条件差、整体水平低下

矿井开采煤层地质条件是决定煤炭开采难易程度的基本因素,也是影响矿井生产技术经济指标重要因素。我国煤矿开采以地下开采为主,产量约占95%。美国、印度的井工产量比重分别约为33%和20%。由于是地下作业,工作空间受限制,采掘工作地点不断移动和交替,并且受地下的瓦斯、煤尘、水、火以及煤层围岩塌落等灾害的威胁,因此井工矿井的安全状况不如露天矿井。如美国井工开采的百万吨死亡率约为露天开采的5倍,我国平朔露天矿的平均百万吨死亡率仅为同期国有重点煤矿井工矿井平均百万吨死亡率的1/20。我国煤炭生产整体水平落后,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不到50%,除部分国有大矿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低,装备差,效率低。特别是乡镇小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200万以上的矿工还在手工采煤。我国大部分乡镇煤矿和部分国有地方煤矿仍采用传统的柱式体系采煤法。采煤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是造成煤矿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国有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大多数煤矿设备严重老化、失修,矿井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特别是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安全保障能力差,安全隐患多,这是影响国有重点煤矿生产安全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煤矿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差,煤矿安全法规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是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煤矿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针对国有大中型煤矿的,对中小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往往采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再加上行政管理的漏洞,以至相当多的中小煤矿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或者违法生产经营。这些煤矿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减少安全投入,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缺乏煤炭安全生产管理专业人员。乡镇对煤炭安全生产,均是分管安全的主要负责人自己下矿检查,大部分领导没有煤矿全生产基本知识,对煤矿的安全检查依赖于负责人,缺少专业知识;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煤矿的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是家庭贫困、文化素质低的弱势群体,缺乏技术和安全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规范能力不强,且流动性大。而矿主又往往不注意进行人才培养,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

二、控制煤炭开采重特大伤亡事故、降低死亡率对策与技术措施

(一)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要站在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企业和自己的前途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克服一切厌战情绪和畏难心理,克服一切侥幸麻痹思想,切实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建立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二)矿井发展高效机械化采煤、大力推进矿井的高产高效建设。

生产技术与装备水平,既影响煤炭开采效率,也影响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发展高效采煤技术,提高煤炭生产效率,实现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并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创造条件,从而达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和控制。实践证明,把矿井建设成为单产高、效率高、安全好、效益好、环境好的高产高效矿井,是推动矿井安全、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必须大力发展煤炭高效集约化开采。发展高效采煤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一是对现有大中型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二是在煤层开采条件较好的“三西”(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地区新建一批高效集约化开采矿井,增强煤炭工业发展后劲,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

三、结束语

煤矿开采业是一个风险较大的行业,其生产过程的基础设施必须达到一定要求,否则就会出现生产安全问题。同时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规模效应,其成本具有劣加性,因此,对煤炭开采企业也应进行相应的政府规制,以矫正企业行为。煤矿生产安全是煤炭行业面临的突出和特殊的问题, 要以科学的发展观,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积极调整煤炭生产技术结构, 提高煤炭生产整体水平, 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煤炭安全法律法规篇13

1.、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近年来我国出台不少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需要在部分需要修订完善。中央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又很难贯彻到乡镇,特别是私人小煤矿。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的执法主体和各部门的职责已成为当务之急。

1.2监管监察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安全生产监管最为直接、任务最重的地(市)及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力量最为薄弱,有些县(市、区)的安监机构甚至连应付日常的运行都十分困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与其拥有的职权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特别是对小煤矿的监管非常棘手,投入大,收效甚微。

1.3安全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不到位

认识不到位是一切工作不到位最为深层次的根源。少数领导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思想,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是首先保证安全,而是放松对安全的要求。少数领导当生产、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不是首先保证安全,而是放松对安全的要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及压力与其拥有的职权不对称的问题相当突出。

1.4安全投入不到位,信息技术利用不足

国有煤矿安全投入不足,存在煤矿设备严重老化、失修,矿井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受市场和利益驱动,我国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非常严重。随着矿井延深,矿压不断增加,巷道维修的任务也在不断加重,矿井的提升和排水能力很难适应生产需要。

另外,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没有完善的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系统的完善能使安全工作从过去的凭直观、凭经验进行变为定性、定量的超前预测,但在这一点上多数矿井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体实际应用尚有较大欠缺。

2、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

2.1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亟待建立和完善保障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使其更具有针对性、严厉性和可操作性。梳理其他与煤矿安全有关的《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保障立法的协调一致。建议适时制定一部制度健全、内容细致、可操作性强的《煤矿安全法典》。各煤矿企业须建立建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

2.2抓检查监督,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全面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是保证煤炭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设备健康状况的全面检查。也是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办法。通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影响安全的隐患和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集中精力抓好隐患消除工作,适时给安全责任传递再加压力,从而达到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目的。煤炭系统每年都要相继开展春季安全大检查、 “国庆”暨秋、冬季安全大检查活动。活动前都应专门成立了安全大检查组织,对活动开展时间、要求、检点进行具体的部署,做到地毯式检查。在安全检查中,要个人自查与自我剖析相结合,班组排查与公司检查相结合。对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主要问题,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认真落实整改,为煤炭企业安全运行提供可靠保证;开展安全性评价是保证安全的又一重要手段。采取自我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使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管理保持清醒的认识,从而使安全管理在监督中得到加强。

2.3强化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把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作为搞好安全工作的根本措施来抓,建立健全考核、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上岗职工进行强化性的安全技术岗位培训。特殊岗位需持证上岗,以最大限度的较少人为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教育培训时,要经常变换教育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安全意识逐步深入职工的心中,在企业中树立一种安全文化氛围。

2.4 增加安全投入,利用信息技术

通过政府和企业等多种渠道增加煤矿生产的安全投入,不断引进和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安全设施,强制性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与装备。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适合煤炭企业的煤矿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以瓦斯安全监测系统、矿井矿压监测系统、矿井通风监测系统和专家智能系统为基础的安全管理指挥中心,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2.5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企业要把切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并全面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现代企业管理之中。煤炭企业应组织开展安全文化研讨、演讲、宣传、文艺汇演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以矿井为中心建设安全文化长廊,同时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形成有助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3.、结语

由于煤炭行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目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只有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认真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才是煤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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