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管辖实用13篇

民间借贷的管辖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1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款合同格式范本3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约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要注意约定无效的情形和约定后管辖权争议的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四种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在民间借贷合同签订之初,出借人具有绝对的话语权,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合同主体优势,约定好管辖,将会对保障出借人的利益提供地利和人和的保障,可是出借人对管辖约定的风险确实频频产生,主要有:

1、约定不明无效

约定管辖必须明确直接,如果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确定具体而且唯一的管辖法院,出现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将会以约定不明而造成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无效

我国法院分为四个级别,按不同的金额和标准确定纠纷的管辖级别,合同签订之时,无法确定纠纷的大小,所以也就无法确定级别管辖,稍有处置不当,就会造成约定违反级别管辖而无效。

3、表述不清无效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如果表述不能用发言发语表达,就会发生误解和分歧,有可能产生因表述不清发生的无效认定。

4、超出法定范围无效

约定管辖的前提是与纠纷本身有一定的关联性条件,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会发生约定无效的结果。

二、管辖争议处理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作如下理解:可以是有给付请求权的一方所在地,也可以是实际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2

借款协议,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借给对方(借用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借用人将同等数额的金钱归还出借人,并附加一定的利息或不附利息,为此,由出借人与借用人所订立的协议。

还款协议,是指借用人取得出借人借给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后,为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担保等事宜,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所订立的协议。

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民间的借贷协议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政策的规定,禁止高利贷、禁止复利(即所谓“利滚利”)或预先扣除利息。

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由出借人或借用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也可以由出借人、借用人签订借贷协议的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如果借用人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参与签订协议的,公证管辖同上。如担保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担保书并申请公证的,由担保人户籍所在地或担保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办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⑴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填写的借贷协议公证申请表。

⑵ 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若出借人、借用人及担保人已婚的还应提交各自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已婚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如果夫妻一方亲自到场确有困难的,应向公证处提交本人自愿出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定的金钱或自愿提供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某项动产或不动产为借用人担保的声明。标的较大时,该声明书还应经公证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证明该声明书确系其本人所写。

⑶出借人的存款证明。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3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4

2011年,为认真贯彻总行的各项利率政策,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有效地监测海南省市场利率水平,及时反映海南省利率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和趋势,确保了总行利率政策贯彻实施和利率改革有序推进。

一、海南省贯彻执行利率政策情况

海口中心支行准确贯彻总行各项利率政策,及时传达文件,反馈利率政策执行中的各界反应、存在问题和政策效果。

1.认真做好利率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向来访和电话咨询的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媒体、企业和储户积极宣传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并提供最新利率调整表,耐心仔细地解释来访者有关利率方面的疑点。

2.加强利率政策效应反馈。一是及时跟踪监测利率政策调整实施效应。2011年2月、4月和7月,人民银行三次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在处长的安排下,我迅速传达有关利率调整通知至辖区各市县支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同时。密切监测辖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居民等社会各界对利率调整的反应,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行。二是继续完善利率监测报备和定期通报制度,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督促农信社进一步完善有关利率定价机制的内部管理体系,建立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按制度规范贷款利率定价的授权流程,进一步促进农信社加快贷款利率市场化进程。

3.加强辖区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监测分析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利率监测分析,并完成辖区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材料上报总行。2011年以来,我根据总行的有关文件要求,完成并报送总行《2010年海南省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海口中心支行关于指导辖区农村信用联社完善存贷款计结息操作规程及利息计算辅导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海口中心支行指导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有关情况的报告》等28个报告及有关材料。

4.认真做好利率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2011年以来,按照总行货政司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2011年3月,海口中心支行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了《利率政策宣传预案》,切实做好利率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公众预期,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明确宣传对象及内容。三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利率政策宣传力度。海口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综合利率管理科,经常接待和答复社会各界对利率政策和利率知识疑问,借此机会,我们积极宣传利率政策和各种利率知识,使广大群众迅速掌握利率政策和利率知识,满意而归。

5.较好完成“两综合”和“两管理”等现场检查工作。按海口中心支行行领导和总行“两综合”、“两管理”等的要求,2011年6—8月中旬,分别到海口市和城郊信用联社及农行海南省分行现场检查利率政策执行情况,较好完成《关于海口市城郊农村信用联社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报告》及海口市城郊信用联社和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现场检查等三份报告。与此同时,针对海口城郊联社和海口市联社发放贷款违规收取诚信保证金、小额农户贷款等利率超贷款利率上限2.3倍的问题及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贷款利率未按合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利率计算错误等问题,金融稳定处已发文通报批评并令其限期整改。

二、海南省银行机构贷款利率监测情况

1.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监测情况。从利率监测情况来看,2011年12月海南省各银行贷款利率水平总体降低。2011年12月,6个月以内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为6.4118%,比2011年1月提高1.0692个百分点;6个月至1年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为7.0391%,比2011年1月提高1.5506个百分点。2011年12月海南省各商业银行发放给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贷款分别为:50.8996亿元、16.511亿元和13.3463亿元,占比分别为63.03%、20.45%和16.53%(见图1、图2和下页表1)。

2.农村信用社贷款加权利率呈下降趋势。从利率监测情况来看,2011年12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总体降低,各期限利率多数呈现降低态势。6个月至1年期限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8503%,比2011年1月提高1.6851个百分点;其他期限的贷款利率如一至三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8.7723%,比2011年1月上提高1.1831个百分点;三至五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9.1967%,比2011年1月提高1.024个百分点。2011年12月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浮动贷款中,执行下浮利率的贷款为0.0015亿元,占比0.09%;执行基准利率贷款为0.0005亿元,占比0.03%;执行利率上浮贷款为1.7174万元,占比为99.88%(见图3)。

3.票据市场利率提高。2011年12月,海南省各银行3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加权平均利率为9.7911%,比2011年1月提高3.6783个百分点。最高利率为11.2560%,比2011年1月提高2.2145个百分点;最低利率为9%,比2011年1月提高3.5个百分点。3—6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加权平均利率为9.6544%,比2011年1月提高2.9616个百分点,最高利率为11.256%,比2011年1月提高2.2145个百分点;最低利率为8.5%,比2011年1月提高3个百分点。3个月以内转贴现(票据买断)加权平均利率为8.3425%,比2011年1月提高3.1014个百分点(见图4)。

三、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分析

海南省各银行2011年12月,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3.1744亿元,比2011年1月减少0.4093亿元,全部为浮动利率贷款。从期限档次来看,2011年12月,个人住房贷款主要集中在十至二十年(含),共发放1.2548亿元,占比39.53%;五年(含)以下贷款为0.0514亿元,占比为1.62%;五至十年(含)贷款为0.4735亿元,占比为14.92%;二十至三十年(含)贷款为1.2457亿元,占比为39.24%(见图5和表2)。

四、海南省人民币同业存款利率监测情况

2011年12月,海南省各银行活期同业存款余额为9.3227亿元,比2011年1月减少0.9902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1.1830%,最高利率为2%,最低利率为0.5%。定期同业存款余额为94.5152亿元,加权平均利率为4.7496%,最高利率为6.7%,最低利率为3.05%。

五、海南省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

1.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11年12月末,我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106个,监测点的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663.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5.2803%,比2011年第一季度提高3.4496个百分点。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55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7.2741%,比2011年第一季度提高2.0941个百分点,是基准利率的4.4712倍。6个月至1年的民间借贷发生额为276.7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3.0417%,比2011年第一季度提高1.8577个百分点,是基准利率的3.5125倍。

2.非农户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情况。2011年12月末,我中心支行实际监测样本点91个,监测点的非农户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926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7.4969%,比2011年第一季度提高6.3237个百分点。分期限看,6个月以内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396.8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7.8508%,比2011年第一季度降低19.2437个百分点,是基准利率的5.4632倍。6个月至1年民间借贷发生额合计为407.3万元,加权平均利率为21.0969%,比2012年第一季度提高9.6166个百分点。是基准利率的4.6819倍(见图6)。

六、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情况

2012年11月末(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报送2011年12月相关报表,故现用11月份报表代替),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存款为119.39亿元,受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贷款和投资合计119.39亿元。5年(含)以上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45%,5年(含)以下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45%。

七、外币存贷款利率情况

外币存款利率基本稳定,外币贷款利率较人民币优惠。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12月末,海南省外汇各项存款91 524万美元,比年初增加23 508万美元,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21 274万美元,比年初增加2 244万美元;各项贷款629 831万美元,比年初增加260 962万美元。一年以内贷款利率为5.967%,一年以上贷款利率为5.8842%,出于人民币升值、人民币贷款规模指导下的替代效应和外币贷款利率较人民币优惠等因素,外汇贷款一直在大幅增加,另外,银企间外币存款定价一部分主要采取随行就市的协议方式,因此外币存贷款利率波动的随意性较大。

八、保险公司等法人开办的协议存款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末,辖内金融机构因利率较高,故对保险公司等法人均没有开办协议存款业务。

九、海南省利率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1.民间借贷对银行业的影响亟须引起重视。民间借贷是民间自发的行为,且比较分散,使很大一部分资金游离于金融体系之外,易掩盖金融机构信贷风险,也影响信贷政策的贯彻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同时,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加重经营者负担,亟须引起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很典型的例子就是房地产市场的民间融资行为,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银行贷款门槛抬高的背景下,现今很多房地产商转向民间借贷,目前,辖区金融机构发生逾期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已不在少数。

2.建立利率管理监测机制。根据近几年的利率监测实践,要确保辖区内金融机构报备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

十、加强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议

1.要切实关注社会金融活动风险。当前非法社会金融活动主要集中在担保、寄售、典当等行业,各相关监管部门应主动开展调研,切实掌握其融资规模、运作特点及发展趋势,建议地方政府组织经贸、公安、工商、人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尽快开展担保、寄售、典当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监管机构要针对辖区近期发生的非法吸存案件,要予以重点关注,并根据企业关联程度及防止非法社会金融活动风险转移。同时,在民间借贷的监测基础上要做好引导和风险提示工作。

2.要树立主动型管理利率的理念,提高利率管理监测水平。首先,要求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管理利率的部门科室,负责日常性利率管理事务,向人行及时报告利率运行状况,监测和防范利率风险;其次,要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利率预测和决策反应机制。组建由利率管理人员、金融专家、企业代表、个私贷款户等多方组成的利率咨询和决策机构,在城乡信用社、央行、政府之间形成一条利率管理通道,共同收集利率市场信息,共享利率资讯和信息,定期召开利率管理联席会;最后,要加快培育管理利率方面的人才,引进金融专家,提高利率管理的决策水平。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5

(一)业务发展概况

目前北京辖内共有14家中资银行和13家外资银行开展了同业借款业务,总体业务规模逐年增长。2011年全年累计借出金额为1461.6亿元,2012年1~10月同业借款累计借出金额为1504.5亿元,前10个月的业务量已经超过上年全年的业务量。

同业借款业务以借出为主,2011年全年累计发生525笔交易,借出交易占99.4%。2012年前10个月累计发生534笔同业借款业务,借出交易占99.6%。从期限看,4个月至1年期的业务量占比最大。2011年,同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业务量占比8.95%,1~3个月以内的占比18.86%,3~4个月占比2.24%,4个月至1年的业务量占比57.52%,1~2年业务量占比9.9%,2年以上业务量占比2.48%。

(二)两种业务管理模式

一种是信贷业务模式。部分银行出台相应的金融机构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其同业借款业务的操作模式、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与企业贷款业务基本一致。中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股份制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对于同业借款业务的管理模式一般涉及总行和分行两个层次,由总行集中授权,统一管理,归口部门在信贷部。总行负责授信审批和利率定价管理,分行逐笔报批总行才能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并负责流动性管理。签署同业借款协议及资金划转等具体操作各行有所差别,还有部分银行总行对于分行给予一定同业借款业务授权,超出权限的业务划归总行统一管理。

另一种是资金业务模式。将同业借款业务作为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在总行授权下,由资金部门或金融市场部门牵头管理。分行在开展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时,主要负责前台营销,前中后台分离,风险管理类似资金业务。

(三)两种利率定价方法

从目前辖内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实践来看,各法人银行可自行进行定价,外资银行分行和中资银行北京分行的定价权一般在其总行。辖内银行同业借款定价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将同业借款业务比照贷款业务进行定价。由总行根据对手方的资质、业务风险等,参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逐笔给出资金指导价格,再由分行以此为基础向对手方报价。向对手方报价与成本利率之间的利差即是辖内银行在此笔同业借出款的收益。二是将同业借款业务作为资金管理业务进行运作。分行负责营销客户,总行统筹规划,按照统一资金、统一运作、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的原则,参考SHIBOR利率给出资金定价。

2012年以来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宽松,人民银行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参照SHIBOR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也明显下降。2012年,中资银行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70%,外资银行同业借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90%,比2010年平均利率下降110~130个基点。

(四)会计核算方法

从实际操作看,大部分银行设立“同业借款”科目核算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个别银行还进一步细化科目设置,按照借出款项的期限分为短期与中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借出资金时,借记同业借款科目,贷记“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到期收回资金时,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还有部分银行鉴于同业借款业务与同业拆借业务的性质相似,将二者统一纳入“拆放/借出境内同业”或“拆放/借出境外同业”,在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时,根据期限是否超过4个月来区分该业务是归属于同业拆借还是同业借款。

二、辖内银行开展同业借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业借款业务作为银行同业往来业务,理论上属于资金业务的一种,但从辖内银行的业务操作实践来看,体现出兼具贷款业务和资金业务的双重属性。关于同业借款业务的表述,最早可见于《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国家为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批准外资银行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可以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并自行设计相应会计科目。此后,人民银行又于2002年拟定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文中定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是指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人民币资金借出入业务,规定了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要求各商业银行比照对工商企业的授信管理办法加强人民币同业借款的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中资商业银行应设置“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会计科目,分别用于核算本办法规定的同业借入和同业借出资金。但是该管理办法始终没有正式出台,辖内银行只能部分参考尚未出台的《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在交易主体和对手方资格、交易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的同业借款成为同业拆借的替代业务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融资交易主体和交易资格的主要参考依据是《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其中规定的参与金融机构类型几乎涵盖了各类型金融机构,并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由人民银行总行和分支机构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后,方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对于主体和资格的严格限制是规范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拆借业务的重要法律基础,同时相应完善的信息披露办法保证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按照《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银行只能以法人资格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外资银行分行在取得人民币资格后方可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中资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经总行授权方可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等,严格限制了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的条件,但是同业借款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调研发现辖内个别外资银行分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行的同业借款业务其实是同业拆借的替代业务,多数是由于分行没有经总行授权开展同业拆借业务,3个月以内的资金需求只能通过同业借款方式进行。

(二)期限不符,突破了现有管理规定

辖内银行的同业借款业务涵盖了各个时间段,明显与《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文件中规定的1年期以上的时限不符。同时,部分辖内银行鉴于同业借款业务与同业拆借业务的性质相似,根据4个月的时间点确认该业务是归属于同业拆借或是同业借款,缺乏法规依据。此外,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拆人,拆出期限最长为3个月,当商业银行向汽车金融公司的借款期限为100天时,这笔同业借款业务既无法作为同业拆借统计(因为超过期限),又无法作为同业借款(4个月至3年期限)统计,可能存在向中央银行统计部门数据报送有误的情况。

(三)对手方较多,新型金融机构不断增加成为交易对手,完善政策规定

目前辖内银行同业借款业务的对手方主要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非政策规定的仅限于银行之间同业资金往来。近年来新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资金来源有限和业务发展需要,对于同业融资需求较为迫切。受到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消费贷款、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大幅增加的影响,新型金融机构融资需求旺盛。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同业拆借市场的融入资金期限仅为3个月,中长期资金来源极为有限,除股东存款和保证金存款外,主要依靠同业借款方式融资。

三、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主要是以授信金融机构为对手方、以资金融通为目的、以同业竞争及同业合作为表现形式的资金往来行为。实践中,尽管同业借款业务被普遍认为是同业资金业务的一种,但是由于借款期限相对较长,目前辖内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普遍是参照对工商企业贷款的授信及风控模式进行管理,资金效率受到一定影响。同业借款业务应该既具有资金业务应当具备的高效快捷优势,又具备充足的风险防范手段。从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尽快出台规范同业借款业务的有关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6

一、警惕牵连条款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或提讼,非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关系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讼。

银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理应约定的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经常会将借款人的义务扩大,甚至扩大到合同以外的第三方。主要表现在:

1.借款主体的牵连。如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2.借款账户的牵连。如银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对于这一类牵连条款,借款人需警惕有可能会引起其他合同违约的情形。如借款账户的牵连,现行《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贷款人可以扣划借款人存款的具体情形,但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事先约定了逾期不还贷可扣划存款,则贷款人行使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合意抵销权,双方当事人可直接抵销双方所负债务。从后果而言,这种权利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履约行为和现金使用行为,有可能导致借款人发生连续性的违约事件。因此,借款人要积极与贷款人沟通,避免单方面赋予贷款人在本合同法律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

二、注意无底洞条款

一份好的合同,能够分清责任,促进交易和保障成功。有些合同用语由于指向对象并不具有唯一性,或者在边界上存在模糊性,如果不对这些用语进行定义,很有可能就会出现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甚至被对方利用,导致争议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而产生的案件纠纷比比皆是。为此,合同条款应尽量做到清晰和明确,以有利于合同履行,减少纠纷。

银行借款合同经常会有一些不清晰的条款,如“提款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于借款人而言,提款是借款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借款人应当重视相关资料究竟指什么资料,如贷款人每次都要求提供不同的资料,将有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向第三人支付,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一类无底洞条款,借款人应考虑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具体。如对银行借款合同中的“相关资料”应尽量细化到它的具体资料,避免本来可以用一句话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三、修改抵销条款

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外,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抵销异议期限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实务角度,贷款人行使抵销权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的账户中扣款,不受第三方限制。这里互负到期债务,是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到期存款或活期存款,且借款人逾期未向贷款人还款。

二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互负债务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可在同一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扣款。这里互负债务,无需考虑双方债务是否均已到期,而且贷款人可在其他分支机构进行扣款。

银行借款合同的抵销条款多为第二种类型,一般约定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同一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异议期间为7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方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贷款人从借款人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款,将严重影响借款人在其他合同的履约行为和现金使用行为,有可能引起连续性违约的事件。为此,借款人应尽量在合同中删除有关抵销条款,或只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且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存款的情况下,贷款人才可直接扣款,而不要约定贷款人可在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扣款。在约定银行可以行使抵销权的前提下,还应约定抵销异议期,最长可约定为3个月。

四、争取以诉讼方式为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合同纠纷,司法救济途径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仲裁是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专门仲裁机构。

2.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的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仲裁实行的是协议管辖,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此外,仲裁排斥诉讼,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3.程序不同。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7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文章屋网 http://www.wzu.com)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8

目前,由于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县域经济资金供给的结构性矛盾,金融服务被弱化,使县域经济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减少,弱化了金融服务功能。2000年以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集约化经营, 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逐年减少,使县辖金融机构服务功能减弱。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由2000年的183个减少到2009年的96个,减少了87个,减少了47.5%。到2009年末,县辖国有商业银行网点只有21个,仅占县辖金融机构网点的21.8%,大多分布在县城和矿区。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从2004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亿元,增加59.26亿元,增长了154%,县辖金融机构贷款从2004年的19.46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亿元,增加10.71亿元,增长了55.05%,增长较为缓慢,存差不断扩大,存差从2004年的18.94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亿元,存贷比逐年下降,存贷款比例已从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 (见图1)。由于农村金融网点迅速减少,使农村金融网点的覆盖率较低。调查统计,HB市县辖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平均为1/24.3平方公里,1/1.53万人。

图1淮北市县辖金融机构2002—2006年存款、贷款和存贷比变化图

(二)因制度缺陷,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与资金流失并存

目前,农村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资金需求旺盛,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量的刚性增加趋势与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

1.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的转移,县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不断收缩,县级机构基本上成为上级机构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吸收存款通过上划流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调查统计,HB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较以前有所减少,但到2009年底县辖国有商业银行上存资金占存款比例仍达50%以上。图2是县辖国有商业银行2004—2009年存款余额、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比例情况图。

图22002—2006年淮北市县辖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上存资金和上存资金占比情况图

2.邮政储蓄凭借基层网点优势吸收存款上存。邮政储蓄在农村各乡镇都设有储蓄网点,从基层农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级邮政部门。调查统计,2004—2009年,HB市邮政储蓄县及县以下机构吸储余额从4.31亿元增加到了14.16亿元,占县辖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的比例从11.22%上升至14.5%。

通过对HB市县辖金融机构调查统计,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存款余额97.66万元,其中,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28.6万元,占金融机构存款的29.9%。2009年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11.38亿元,农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亿元,占县辖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31.45%,虽然,人民银行以再贷款的方式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资金返还,但仍很有限,可见农村资金流失严重。

3.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影响了对农村资金的信贷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基础还较薄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将受到很大影响,投入资金将无法收回。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对农业投入的风险较大。目前各类农业保险机构还没有在HB市县域得到发展,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低收入,也使农村金融部门在信贷投放中产生较多顾虑。

4.民间借贷活跃,但缺乏制度规范。长期以来,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借贷的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广阔,民间中介组织不断出现,随着民间中介组织的出现,民间借贷也已从暗处走到明处。调查统计,HB市民间中介组织已从2005年的3家发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间借贷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制度约束,导致非法金融的不断出现,纠纷频发,矛盾四起,不仅增加了金融风险,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一定影响。据调查,2005年以来,淮北市县辖发生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造成群众多次上访和围攻农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难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约束,造成资金供给机构过度审慎行为

(一)农村资金供给缺乏,资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单一。目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受资金和风险等因素制约,其贷款投向主要局限于传统的农业领域,农户小额贷款占绝对比重,对日益增长的规模农业产业和产业化经营信贷支持不足。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辖农村信用社新增小额农户贷款占新增贷款的53%,由于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微小企业不符合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条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贷支持。经济组织和农村微小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盲点”,严重制约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致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乏力,农产品得不到加工升值,农村经济增长后劲不足。

2.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职责发挥不充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约了金融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仅限于承担国有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业务,如,对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服务功能并没有有效运作起来,对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调查统计,2009年淮北市农发行县级机构贷款余额为4.49亿元,其中粮食收购贷款为3.55亿元,占比79%,可见,县级农发行政策支农功能较为单一。

(二)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权利集中,不适应县域经济的需要

国有商业银行强化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营战略,其业务和机构网点快速从农村地区收缩,基本取消了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这种信贷管理体制不适应县域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据了解,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发放权过于集中,制约了基层行贷款发放的灵活性和时效性,不适应县域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信贷需要急、期限短、频率高的特点;加之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失衡,严重制约了信贷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调查显示,2009年HB市县域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仅为0.49亿元(不含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可见,县域金融机构几乎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因资金缺乏,使县域中小企业发展极为缓慢。通过对县域23家中小企业调查显示,仅有3家在银行有贷款,17家仅靠自筹资金和自身积累发展,4家因设备老化缺乏资金更新处于半停产状态。

三、几点看法及建议

(一)构建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

1.构筑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实现农村资金回流的有效选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经营局面,以便在农村市场上形成一种金融竞争局面,克服因缺乏竞争可能出现的金融服务低效率;二是可弥补因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从农村大量收缩带来的金融供给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多样化,可转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务风险。如,可把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为综合性地方金融机构、可制定“农村社区再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经济建设等,以防止农村资金流失,涵养农村金融资源。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9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正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二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10

丙方:(担保人)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3、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______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大学生借款合同范本二: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简易版

贷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保证条款

大学生借款合同范本合同范本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乙方还款保证人____________,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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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11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12

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等非金融机构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拥有银行机构的间接融资功能,被称为“影子银行”。从漳州辖区看,部分担保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现象,如变相开办贷款业务,甚至参与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存在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懈、风险识别和控制力不强及涉嫌抽逃资本金等问题,或因代偿贷款本金过大而停止担保业务。2011年,漳州市某商业银行与厦门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因担保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致使该银行信贷业务产生重大风险。

金融诈骗风险

1.利用收购企业骗取银行贷款。2011年初,漳州辖区的颜某某以高于市场评估价的金额收购多家企业,其先行支付给企业部分款项,并承诺剩余款项待企业上市后再以股份的形式支付。颜某某收购企业后,未更换企业法人代表,而是让原企业主继续经营,但条件是要配合其对所收购企业进行包装上市。颜某某利用该手法收购了多家企业,并在这些企业之间形成关联关系。随后,颜某某通过虚假增资,关联企业间虚假交易等方式对收购企业进行包装,获取银行贷款。据调查,与该案件有关联的企业有16家,涉及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其中13家企业已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严重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2.非法证券业活动风险。目前,主要有以下操作手法:一是通过媒体广告或荐股博客、收费QQ群等渠道,非法从事证券咨询,或客户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二是利用销售炒股软件之名进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三是以境外期货的名义,用低手续费和低保证金等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品种交易及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风险

近来,以高息为诱饵进行的民间非法集资呈高发态势。非法集资具有形式多样、案值巨大、潜伏期长,缺乏证据、滋生犯罪、与高利贷“一体两面”等特点。

1.形式多样,花样翻新。调查发现,非法集资涉及金融、生产、销售等各个领域,名目繁多。如,“购物返利”活动,商家承诺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受返利优惠,每天返还一定金额,直至购物款返完为止;或以帮人“转贷”、办养猪场以及合伙承包装修工程投标需要资金等为借口,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资金;或以投资房产和矿产项目需要大量资金为借口,向他人高息借款;或以“民间标会”为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名为集资,实为高利借贷。许多非法集资案件实际上与高利贷是“一体两面”。为维持高额的利息与成本,非法集资活动的实施主体往往以高息揽存,成为高利贷的借款方;而参与非法集资的所谓投资者,是以获取高息回报为目的,实质成为高利贷活动的放贷方。

3.案值巨大,涉及面广。在当前银行存款利率低、股市低迷的背景下,民间集聚的大量资金因缺乏多样化投资渠道,不法分子打着“高收益”旗号,很容易吸收巨额的民间闲置资金。近期,长泰县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8000多万元,涉案人多达166人,人均近50万元。

4.潜伏期长,后果严重。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比较被动,主动发现及有关部门移送的不多,而等到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集资行为往往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甚至资金链已断裂,资金被转移。

5.缺乏证据,维权困难。民间集资者一般都是向亲戚、朋友、同乡等熟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口头约定,有的写借条,有的以现金偿付利息,有的将利息加入现金另立借条进行“利滚利”。一旦案发,有些受害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造成公安机关取证难和群众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常在案发后,集资者一般都已将集资款项挥霍一空,致使受害人经济损失无法挽回。

6.滋生犯罪,影响稳定。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大部分资金追回难度较大,参与集资放贷者往往债台高筑、生计困难,甚至一夜陷入赤贫,轻则聚集上访“维权”,重则暴力讨债追款,不仅影响民生,而且影响社会稳定,形成众多不稳定因素。

区域金融风险防范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信贷资金投向实体企业后资金监管难度

加大。银行普遍反映,银行对贷款企业是否存在参与民间融资、转贷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难度较大。在民间融资风险案例中,通常涉及多家商业银行的贷款企业,因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致使风险信息沟通不畅,延长了银行获知风险案件的时间。目前公安、金融监管等部门虽然对部分民间融资案例在银行内部之间进行通报分析,但沟通仍不够及时和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民间融资风险状况的判断和对有关风险处置情况的及时掌握,防范民间融资风险而引发的信贷风险难度加大。

(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仍缺少有效的保障机制

1.协调管理机制不畅。虽然人民银行是法定的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机构,但金融稳定维护工作是一个需要依靠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性工作。在地市范围内,主要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政府部门(如金融办、经贸委)等部门共同组成。但从目前状况看,仍未形成多部门协调一致,共同监督、管理金融稳定工作的有效机制。

2.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目前,由于缺乏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保障手段,基层人民银行金融信息收集的难度加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来源渠道不够广泛和及时,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完全。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有发生内部员工辞职现象,其中部分员工辞职是因其违规违纪或参与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后被迫辞职的,由于商业银行出于尽量减少自身不良影响的考虑,未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员工提出辞职前未主动和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所发生的案件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了解和掌握。

(三)打击非法集资仍存在多重困难

1.立案打击的时机难以把握。公安机关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后,如果在活动尚在持续期间立案抓人,虽然能争取主动,减少损失,但一些不明真相的参与群众会认为公安机关断了其财路,可能干扰执法,甚至群体上访。若等资金崩盘再处置,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办案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大打折扣。目前,部分信贷中小企业主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而引发的资金链断裂“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企业往往涉及多家银行贷款,对此类民间融资案件的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不立案的方式,让当事人自行处理和化解;对信贷风险处置,相关银行均采取不报案、不抽贷的方式,而是通过担保企业代偿或向法院和拍卖贷款企业抵押物等方式,逐步压缩贷款,这种处置方式有利于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银行竞相收贷而导致企业停产或破产,尽量把信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然而,不立案或不报案的做法,让“跑路”者逍遥法外,不仅对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还可能助长“跑路”风盛行,加大逃废银行债务的信贷风险。

2.对“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范畴难以认定,导致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分子为掩盖真相和犯罪事实,一般不会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作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必备条件之一,但地方公检法机关对“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的范畴认定意见不一,致使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有效打击。

3.部分地区公、检、法机关对跨区域案件管辖认识意见不统一,导致一些案件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理。如,由于涉案公司注册地不在本地,检察、审判机关认为异地没有管辖权,影响了案件侦查终结后不能移送,涉案公司所在省也不接受并案移交,案件得不到依法处理。

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1.加强对新设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通过加强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在开业之初就建立起以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内控制度和工作业务规程,把各项业务处理环节都置于制度监督之下。

2.加强对在营金融机构日常监管。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推动金融机构落实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校正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增强员工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一是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贷款操作程序,认真开展贷前调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时掌握客户资信状况和交易背景等,防止企业和个人通过贷款等方式将信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市场,防范各种骗取贷款案件的发生。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切实落实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经营,加强贷后资金流向跟踪管理,防范贷款企业主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银行信贷资金风险,严厉打击骗贷等金融诈骗行为,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员工遵章守纪教育,警示教育员工不贪图小利和参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违法违纪活动,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坚决杜绝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活动。四是督促金融机构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金融风险、金融案件等情况,增强基层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建立和完善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保障机制

1.完善工作协调与信息交流制度。金融稳定工作作为人民银行的职能,具有“有职责、无边界”(职责宽泛)、“站岗放哨”(风险预警)、“消防员”(风险处置)的性质和特点。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地方党政、公检法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的通力合作和支持配合。一是要建立通畅的信息共享渠道。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相关部门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金融风险案件(事件)快报、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明确信息交流等事项,拓宽金融稳定工作情报信息获取渠道,定期开展金融风险状况分析和信息沟通交流,为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二是要强化协调管理。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在明确各自分工与应承担职责的同时,兼顾与其他职能部门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

2.建立和完善区域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金融稳定的监测与评估是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前瞻性工作,开展对区域金融稳定状态的监测与评估,可以适时了解金融稳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针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制定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将金融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是要建立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重点应当是事前预防,而事前预防的核心是建立完善的区域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的金融预警系统应由预警目标、预警指标、预警方法三部分构成。基层人民银行应该通过建立涵盖宏观、微观并能体现区域经济金融特点的预警指标体系,运用评估分析模型,对指标数据进行静态和动态分析,通过密切观测相关指标的变化,找出经济金融发展中的系统性弱点,分析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因素,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制定和采取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方案及措施,化解金融风险,并尽可能将发生危机的概率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辖区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有重大影响并可能危及辖区稳定的事件,增强基层央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针对性。二是要探索建立和完善区域金融稳定性评估机制。通过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方法和操作框架,完善压力测试和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等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对重大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及民间借贷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3.完善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一方面,要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机构风险加大或资产质量下降的情况下,促使金融机构尽快化解风险;另一方面,要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和清算安排,当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爆发时,人民银行与相关管理部门应协同对系统性高风险金融机构采取接(托)管经营,资产、负债或机构重组,对于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清算退出等处置。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规划,科学制定金融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机构、不同时期金融风险的类型、特点及新问题,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能救急。

4.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作用,同时注重引导、调动和发挥好地方政府的作用。强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影子银行”)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违法金融活动。大力改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三)立法规范放贷方,统一定性管辖范围

民间借贷的管辖篇13

近年来,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银行等小微机构数量和信贷业务发展迅速,2013年末,全国有小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已开业的村镇银行987家,随着金融业对民间资本的开放,会有更多小微信贷机构的涌现,这些机构必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来考查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其对数据库的需求也在同步增加。同时小微信贷业务也将产生大量的信用信息,这是需要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收集信贷数据的数据库,数据是其灵魂,信贷数据的缺失或不完善,将影响其发展。截止2014年4月,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8.45亿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仅有3.31亿自然人有信用记录,对于那些没有信贷数据或未收录到数据库中的自然人,部分已发生过信贷业务,但因数据发生机构未实现向数据库报数,在数据库中没有信用记录。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已通过各种方式将发生的信贷数据报入了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但村镇银行、小贷公司等小微机构,由于自身的特点,接入工作推进缓慢,使数据库缺少了大部分小微机构的信贷信息。2013年末,个人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23家,接入村镇银行62家,企业征信系统接入小贷公司183家,村镇银行54家。一边是数据库中大部分信息主体没有信贷数据,另一边是大量小微机构未将数据上报数据库,也未获得系统使用权,小微机构和数据库相互需要,却没有现实对接,应尽快探索出有效的接入办法。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研究了小贷公司的接入办法,其他小微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接入工作的实际意义

(一)防范金融风险

一方面是获取客户信息,实现风险防控。小贷公司客户包括未达到银行信用评级的客户、短期借贷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未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客户,加上小贷公司本身贷款风险评估能力不足,使得小贷公司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随着小贷公司的增多,一个客户可能在多个小贷公司进行融资,也可能同时在银行和小贷公司进行融资,而这些信贷信息都不能被共享,进一步加大了小贷公司的经营风险,且风险波及相关银行。据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利用小贷公司信息未报入企业征信系统这一缺陷,以3500万注册资金的小公司实力,从银行获得8亿融资的同时,还从小贷公司借贷7亿元,最终公司资金链断裂,使银行受损,小贷公司经营陷入困难。可以看出,因为小贷公司信贷信息未进入数据库,使得在银行和小贷公司之间多头借贷的信息未能被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增加了银行贷前审查信息盲点,加大了银行贷款风险。对此,需要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将客户的信贷信息实现共享,小贷公司也能高效便捷的查询客户信用信息。

(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实施

2013年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一切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村镇银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积金中心等机构一旦发生了信贷业务,数据信息就从法律上强制要求必须报入数据库,强制报数是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但就执行情况看,央行对中小微机构接入数据库采取谨慎态度,以自愿接入为原则,大量中小微机构的信贷数据游离于数据库之外,未履行法定的报数义务。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在金融领域的信用建设明确提出“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这明确提出,要加大数据库的数据采集范围。小微机构的信贷记录是重要的经济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及早将这些信息报入数据库,增加客户的违约成本,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促进征信产品发展,推动征信工作开展

信用报告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得到了信贷机构、政府部门及信用评级机构的广泛认可。但在目前数量众多的小微机构信贷数据未能实现报入数据库的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必然少了未接入金融机构的信贷数据,无法综合反映个人的信用状况,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且2014年6月起对一年内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次以上的开始收费,这就对信用报告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小微机构未实现接入数据库,不能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但又需要使用数据库的信息,目前只有一种获得途径,就是要求客户到人民银行查询后提供。据对到人民银行柜台查询信用报告的客户调查,有60%以上的为公积金、小贷公司贷款需要提供,按去年辖区受理的3953份统计,约有2300多份查询原因属于此类。人民银行提供本人查询的目的本是为想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个人提供查询服务,而事实上却成为未接入数据库却在使用数据库信息的众多贷款公司了解客户信用信息的免费渠道,人民银行也无法拒绝客户的查询申请,不得不花费较多的人力在信用报告查询上,而每个征信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这必然影响其他征信工作的开展。

(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除了中小企业所特有的不足,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有效识别效益高的中小企业,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中小企业的成长之路步履维艰。对于只能从小贷公司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来说,只有小贷公司将其数据报入数据库,才能积累自身信用价值,提高资信水平,获得更多金融支持。

三、保山市小贷公司发展现状

2009年,保山第一家小贷公司成立,截止2014年5月,保山市已批准成立23家小贷公司,其中有两家2014年新成立,还未正式营业,全部注册资金8.45亿,资金规模9.23亿,其中,7家小贷公司注册资金少于1000万,6家在大于1000万小于5000万,8家在5000到6000之间,一家达2亿元,2013年机构数占全省小贷公司总数的5.14%,从业人员占全省小贷公司从业人员的5.26%。借款客户主要是个休工商户、农户、部分小企业,2014年5月末个人贷款余额7.88亿,占贷款余额的85.98%。

(一)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差异较大

2009年成立了三家小贷公司,此后每年至少以一家的速度增长,2012年新成立10家,至2014年,小贷公司覆盖保山市全部县区,最多的隆阳区有8家,最少的龙陵县也有2家。资本规模从2009年的9200万元扩大到现在的9亿多,最大一家小贷公司达3亿元,占全市小贷公司资产规模的32.51%,最小的5家占比总和不到10%。2013年,全市19家小贷公司放发贷款11.12亿元,放贷金额最多的一家放款4.54亿元,占全部放款金额的40.7%,其中最大一笔放贷额已远超最小两家小贷公司全年放贷额总和,放款金额最少的五家总计放贷2165万元,占全市小贷公司放贷金额的1.96%。2014年5月全市小贷公司贷款余额9.16亿元,比2010年末增加7.83亿元,增长了近7倍。

(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信息化水平较低

小贷公司发展普遍存在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不高、专业人员匮乏、信息化水平较低、业务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据调查,小贷公司平均员工为13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和有金融从业经历的均少于4人,目前23家小贷公司中仅有6家采用完全电子化的方式处理业务,有7家还未建立电子化的业务系统,用完全手工的方式处理业务,尚未有小贷公司接入数据库。

四、接入工作进展缓慢原因分析

(一)数据质量不高,审核难达要求

征信中心2013年全国性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在信贷业务完整率、借款人完整率、账户记录更新及时率、借款人名下账户数一致率、重点数据项一致率6项指标都达到了99.8%以上的高水平。而辖区多数小贷公司没有一个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导致其信贷数据准确率较低,数据准确率很难达到这一水平的。这些数据报入数据库,会产生多种不良后果,使得人民银行在审核小贷公司接入申请时,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接入后容易被监管,加剧竞争,影响接入意愿

一方面是接入征信系统后,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向数据库报送相关信贷数据,业务规范方面更加严格。作为填补个人和小企业贷款难而诞生的小贷公司,其业务特点是小额、分散、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率利在基准率利4倍以内。但目前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推高了资金回报率,也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资金成本,对收益的追求使其忽视了风险以追求更高的回报,业务范围已申向房地产等高回报行业,率利也远超基准率利4倍。2013年辖区有11家小贷公司的单笔贷款超百万,其中一家达千万元,一家小贷公司平均每笔放贷金额已达243万,小贷公司做的不只是“小额”放贷。由于目前其业务数据停留在本公司内,未在任何一个平台上实行共享,监管机构对其监测的数据来自于小贷公司单方面提供,且没有一个连续性,对这些业务务真实性的监管比较困难,这些大额贷款的真实投向更是无从得知。另一方面是在同等条件下,客户更愿意选择不良记录不会被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贷机构,这也是目前小贷公司的优势之一,接入数据库后,必然散失了这种暂时的优势,据调查,有7家小贷公司有这方面的担忧。一方面是高风险、低效率、不透明的放款带来的超额利润,另一方面是低风险、高效率、高透明的操作流程引发的客户流失,小贷公司在这两方面难以找到平衡。

(三)接入费用难承受,使用性价比不高

目前多数小贷公司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赢利数额不大,2013年辖区19家小贷公司税后利润1347.29万元,平均每家70.91万元。从目前可选择的接入方式看,小贷公司需要购买或开发专门的信贷管理系统和数据接口程序,还需购置相应的硬件设备,这些都是大多数小贷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所不能承受的,据调查,有5家小贷公司明确表示,即使10万元的接入费用,也是无法承受的。部分小贷公司使用系统频率不高也影响接入意愿,2013年全辖已开业的19家小贷公司共发放贷款1021笔,平均每家54笔,有10家小贷公司月平均贷款笔数在3笔以下,13家年业务笔数在50笔以下,详看图5。为了每月3笔的信用报告,还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接入数据库,每月还需上报信贷数据,查询还是付费的,对小贷公司来说,真是一个“不划算”的选择,而且,目前可以要求客户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业务量较少,离当地人行也比较近,并没有觉得不方便。

(四)管理不规范,违规查询隐患大

小贷公司仅作为一种新生信贷机构以企业身份注册成立,非金融机构身份,对其管理没有像银行一样的高要求,以及本身从业人员学历低,流动大,法律意识不强,缺乏专业培训特点,易出违规查询、信息买卖或异议处理不当等问题,引发信息主体的异议和投诉风险。

(五)鼓励的接入态度,谨慎的接入原则

虽然银办发[2011]1号文件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流程管理和接入后的业务管理,提出了接入征信系统的四种模式,但没有具体的接入方案。银办发[2013]45号文件明确“两类机构接入数据库的工作目标是将具备接入条件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机构纳入数据库”,接入工作按照“模式开放、间接查询、稳步推进、风险可控”的总体接入原则,即对小贷公司的接入还在研究调研阶段,对达到接入要求同时具有接入意愿的可以申请接入,而非强制接入,与对商业银行的强制接入要求有所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使部分小贷公司达到接入条件但出于其他原因考虑不愿申请接入数据库。

五、四种接入模式分析

目前征信中心提供了四种接入模式,直接接入,一口接入,通过商业银行接入,介质报数。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来看,介质报数方式符合大多数小贷公司的实际,选择此种报数方式的达9家,其次是省级平台一口接入,选择这种报数方式的是7家,小贷公司偏向于这两种接入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出于网络条件和成本考虑。有两家小贷公司选择了商业银行间接接入,但就辖区商业银行来看,都是由省行或总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小贷公司如果要通过商业银行报数,必须由上级行审批,而银行普遍认为小贷公司业务不规范,数据错误率高,没有一家商业银行愿意为小贷公司报数,此种方式在辖区并不可行。直接接入不仅需要小贷公司有较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还需要有专门的网络,目前没有一家小贷公司能达到此要求。有两家规模非常小、业务较少没有接入意愿。从调查结果看,应着重开发介质报数方式和省级平台一口接入方式。从未来还有更多类型的小微型信贷机构增加的角度看,介质报数渠道是一劳永逸的方式,适合大多数小微信贷机构起步阶段的数据报送方式。

六、对接入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信贷管理系统,产生规范接口文件

无论采用哪一种报数方式,都必须要求小贷公司业务电子化处理。目前多数小贷公司技术条件和硬件设施普遍较落后,又无资金投入引进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要想提高小贷公司的信贷业务数据质量,必须有一套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靠一家小贷公司的资金实力难以实现。可由省级人民银行或金融办开发、运行统一的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系统,无成熟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分摊成本购买使用,不仅能规范业务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信贷数的质量也能有所保证,产生了符合报入条件的接口文件,数据报入才有可能。

(二)介质报数为基础,一口接入重点开发

目前小贷公司开业三个月后即向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统计数据,其报数方式也是通过介质报数,区别于其他银行直接从系统提数,就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理想,征信系统的数据报送也可以参照此方法。此种方法对人民银行来说,并不会增加太大的工作量,因为人民银行所需要做的只是一个数据传输工作,且随着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的推广以及下一步贷款卡行政许可的取消,目前对外窗口人满为患的情况会有所缓解,增加的数据报送工作只是一个工作重心的转移。对于新报数的小贷公司和采取其他三种方式报数的小贷公司,也可先通过介质报数,有一个试报期,等数据稳定后,在通过其它模式报数,且此种报数模式也能运用到其他新型信贷机构,是一个值得采取的报数方式。全省小贷公司数据众多,经营情况较好,业务发展成熟的也不在少数,介质报数最终也是为了走向网络报数,因此一口接入是值得重点推进的报数方式。

(三)区别于商业银行的数据展示,提高小贷公司接入积极性

根据目前异议处理的情况来看,多数异议申请者的异议内容为逾期记录。由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多是取得借款时一次付息,到还款日一次归还贷款,或到期还本付息,且借款时间比较短,据对辖区小贷公司的调查,借款期限半数在6个月以内,有的甚至不足一个月。这种显然与银行不同的贷款结构和还款方式,对没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的小贷公司,在报送数据时可考虑与银行不同的报送方式,只报送客户借款金额和期限,不报送违约情况的相关记录,客户结清数据时,在对数据进行更新。对于借款期限较短、甚至只有几天的小贷公司业务来说,展示其负债情况的作用远高于违约情况。且此种方式省去了中间的数据更新要求以及逾期情况记录,能大大减少数据出错的概率。对于参看信用报告的人来说,违约信息可以根据贷款期限作出判断,并不会影响信用报告客观记录违约信息的本质。

(四)细化接入标准,达到条件的要求接入

银办发[2011]1号文件对接入应具备的条件中规定“开业一年以上”,其他在无具体内容。应对接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已接入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接入的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营业规模,如年贷款放发额达1000万的或年放贷笔数达80笔以上的,已有成熟的信贷业务系统,数据比较规范的,要求报数。

(五)推广协议查询

虽然数据库以互惠共享信息为前提,即对报送数据的机构,给予客户授权查询信用报告的权限,但由于目前小贷公司特殊的人员构成情况,对于查询风险较大,业务量不大的,或对于不符合开通查询权限或有较大违规嫌疑的,可通过间接查询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减少违规查询的隐患。如目前辖内推行的协议查询制,即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签一份协议,由一名工作人员带上有客户书面授权的查询资料,到人民银行查询业务。对于辖区的小贷公司来说,由于业务量不大,离当地人民银行均较近,并不会有太多的不方便,根据对辖区22家小贷公司的调查,18家小贷公司可以接受这种查询方式。

(六)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为防止出现违规查询、信用买卖等操作风险,对申请开通查询的小贷公司,要建立征信业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将目前全省统一的云南省金融机构征信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系统应用于开通查询权限的小贷公司,并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其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不定期检查,严防操作风险。

七、小结

本文通过对辖区小贷公司接入缓慢原因分析,给出了对接入工作的建议。本文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是对一口接入的费用没有直观的评估数据,二是对提出的介质报数方式没有做深入的分析,在其数据保密方面有待下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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