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税收政策实用13篇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

(一)税收优惠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稳定性

目前,针对现代服务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意见、通知甚至是批复的形式出现,散见于各个单行文本之中,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由于立法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划,各省均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但优惠方式和力度都存在一定差别,造成了行业税负在地区分布上的不均衡。同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不够。由于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多是以暂行条例形式出台的,执行中补充规定较多,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也多见于各税种的补充规定中。由于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就需要对涉及服务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地进行调整、补充,需要对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解释,因此就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1.增值税征税范围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商业流通环节,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绝大部分服务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较大的企业,因其是营业税征税范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上述行业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3%的营业税。同时,因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实际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税负比生产性行业重,直接影响了现代物流业、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

2.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较为严重

我国服务业多数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从营业税税率设计看,金融保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服务业均适用5%的基本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差别比例税率,比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税率,最少高出2%,如果再考虑营业税通常全额计税,实际税收负担可能更高,部分行业的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高于增值税水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整体性日益明显,分工也越来越细,如物流业涉及货物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保险、融资租赁等多种业务,但是现行的营业税除特殊规定外,大多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如果是采取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流转的环节较多,就会导致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如果是采取全能化生产经营方式,由于是一个企业完成所有业务,所以税收负担较轻。营业税重复征税阻碍了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

(三)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位不清晰,方式较为单一

首先,税收优惠的环节不合理。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制造业制订的较多,而以高资本投入、高技术支撑为基本特征的现代服务业,尽管在产品开发环节的高投入存在较高的风险,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对研发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技术更新等环节的支持力度不大,其税收优惠大多集中于产品研发成功之后。其次,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目前主要以直接减免为主,基本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等事后减免的方式,导致企业对经营过程重视不够,对一般的传统服务业具有一定的效果;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高和投入较大的高新技术服务业,则难以取得显著的功效。加速折旧、费用加倍扣除等一些能够在研发和实验阶段给予扶持的间接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较为匮乏。此外,税收优惠对高科技产品和劳务的倾斜不够明显,以产业为重点的税收优惠对优惠的目标、重点都不够清晰,使得现代服务业在与传统行业的竞争中优势不够明显。

二、国外税收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物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稳定,手段多样

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物流业列为优先发展的行业,在投资、费用抵扣、所得分配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从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并且,经济发达地区对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丰富、方式多样。其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产品或设施实施税收减免、对物流业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方面实施专门的税收优惠等方面。如韩国规定,对在外商投资区、自由经济区、自由贸易区等指定地区内进行投资且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物流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允许其进口资本性产品3年免征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法国规定,允许物流企业采用“成本加计法”确定应税所得,由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商定平均成本利润率,用以计算物流企业的应税所得,成本利润率一般在5%-10%之间。还规定对物流企业境外职员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金融业方面实施税收优惠减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直接税为主,在间接税上实行“从轻不从重”的政策;同时,鉴于金融业在国家经济战略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对该类高风险服务业实施了减免税优惠。如印度对于设在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第一个5年100%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个5年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特区内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企业支付给印度非居民的存款或贷款利息,不要求其代扣利息预提税。韩国对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而且,对为金融服务配套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实现的所得,虽同普通企业法人一样课征法人所得税,但对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私募投资专门公司等间接投资机构有一些特殊优惠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所得不课征个人所得税和证券交易税。

(三)科技服务业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方式

为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许多国家采取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税收扣除、加速折旧、设立科研开发准备金制度和风险投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方式来支持科技服务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服务业发展比较典型的韩国,税收政策对科技服务业的支持重点体现为税收优惠不仅仅针对技术研发成功的后续环节,而是涵盖了技术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同时,综合运用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手段,针对不同的环节实施不同的优惠,尤其是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韩国规定,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公民按照合同提供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可减免所得税或法人税;对处于市场开发适应期的技术转让产品,给予减免特别消费税的优惠待遇;对科技人员给予税收减免。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整合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条款,提高立法层次

一是对现有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围绕现代服务业发展目标,确立税收扶持重点。对各地区自行制订的临时性政策加以清理,对需要保留的政策通过全国统一的系统性规划,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增强政策的法律效力,保持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统一性,实现地区税负的公平。二是提高政策的针对性。既要实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优惠政策,又要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的优惠政策,体现行业差别,实现税负公平。如对技术研发企业的优惠可侧重于研发环节,而对高风险企业可侧重于风险控制行为。

(二)改革税收制度,降低行业税负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方面,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逐步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国家在上海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迈出了税制改革的第一步,但试点范围过窄,仅限于交通运输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方面,对于耗用材料较高的建筑安装以及征税环节较多的物流业务等均未纳入试点范围,今年,逐步扩大了试点省份和试点范围。但从长期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和试点地区经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和建筑业,并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减轻交通运输、物流和建筑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将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娱乐业、服务业中与生产不密切相关的行业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最后,等条件成熟后再将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分批分期地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调整营业税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方面,一是进行相关税目调整。由于行业的整体性,单独设置“物流业” 税目,对行业运营涉及的包装、运输、仓储、装卸及信息服务等劳务征收统一的营业税,税率可定为3%;对“娱乐业”税目中的台球、保龄球及网吧划到“文化体育业”应税项目。此外,在现有税目中增加一个其他类税目,将不断出现的新兴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保持现代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二是进行税率调整。对金融业、保险业等生产业及洗浴、理发、照相等低盈利行业,适度降低税率;对某些利润较高的消费企业如娱乐业可以取消差别税率,实行较高的营业税税率,对美容、按摩等非生产项目应适当提高税率;逐渐拉开生产业与消费业税率间的差异。

三是在近期“营改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制订较为完备的营业税扣除项目管理办法,尽量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改变营业税多数劳务按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方式,扩大差额征收营业税范围,全面实施对服务行业进行差额征收的营业税政策,降低行业整体税费负担。

(三)丰富税收优惠方式,扩大税收优惠范围

一是要转变税收优惠方式。将以降低税率、减免税额为主的直接优惠,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应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项目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应以产业优惠和项目优惠为主,并对不同风险的产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的待遇。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2

1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

1.1增加值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即由2005年的40.5%提高到43.5%。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预期目标恰好完成(如表1所示)。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之后,服务业增速超过GDP增速,仅2008年略低于GDP增速,服务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对我国GDP增长起到了一定的拉动作用。然而,世界服务业最主要的增长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大都在一半左右,到80年代末,相当部分发达国家这一比重达到了2/3。而进入21世纪,发达国家的服务业比重基本上都达到了2/3的程度。对比可见,中国服务业的增加值还有待提升,产业结构亦有待优化。

1.2就业

“十一五”规划《纲要》目标提出,实现“十一五”末期服务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从表2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距“十一五”所制定的服务业就业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但服务业就业人员增速始终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潜力巨大。虽然从服务业占总就业的比重来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的主力军,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显著差距。“根据WDI数据,北美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最高,例如美国和加拿大平均分别达到75%和74%;欧洲国家以法国和英国最高,分别达到74%和73%;亚洲国家则以日本和韩国最高,分别为64%和62%。”[2]由此可见,中国服务业还处在发展不足阶段,解决就业的能力有待提高。

1.3贡献率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是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根据产业结构变化规律,在产业结构处于初级阶段,第一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处于中级阶段,第二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大;在产业结构进入高级阶段,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大于第一、第二产业。但从表3的三次产业贡献率,即三次产业贡献率=各产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我国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都落后于第二产业。数据表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局面依然存在。

2税收政策对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影响

国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等,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服务业政策体系,努力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其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其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下面主要分析税收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影响。

2.1服务业整体税负过重对产业发展的影响

从全国税收产业分布情况分析,与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上升的趋势相反,第一、第二产业税收比重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如表4所示。从2004—2009年全国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提供的税收比重与三次产业增加值之比计算出服务业的创税能力,同时也反映出服务业税负越来越重,如下图所示。从2007年起,服务业产业税收比重与产业增加值比重之比呈上升趋势,而第二产业则呈下降趋势,服务业在2008年甚至超过第二产业。

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4年以来,第一、二产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几乎逐年递减,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增加值的比重却逐年升高,因此,2009年增值税转型后,服务业税收负担偏重的情况更加突出。

2.2税收不公对服务业的影响

2.2.1服务业与其他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种设计造成产业间税收不公。“我国增值税范围窄,制造业和服务业在抵扣上存在明显不公。制造业固定资产可抵扣,服务业技术支出不可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业的投入,形成生产业税负较高。”[3]我国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进行税额的制度,对于服务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得不到专用发票,这部分服务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制约发展。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劳务方面只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一些现代服务业,如物流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一般是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将出口产品中所含的所有增值税退净,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做到。由于服务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货物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大,原材料等费用所占比例小,如果能扣除长期资本费用中所包含的税金,就能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优势。

(2)重复课税导致产业间税负不公。营业税作为服务业主体税种,对服务业影响大,1994年增值税改革很好地解决了产品重复征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制造业作用明显,但对营业税改革力度不大,因而对服务业作用不大,表现为:服务业每发生一次对外交易,都要征收一次营业税,重复情况严重。如在房地产取得环节,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在房地产交易流转环节设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而针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契税在理论上既同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重叠,又同房地产转让征收营业税重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2.2服务业内部产业间的税收不公

(1)税收政策缺乏系统取向,许多现代服务行业存在政策空白,导致服务业不同行业间税收不公。例如,近年我国金融业产值占GDP的比重逐年增加,而税收贡献却仍处在较低水平,甚至存在税收空白。在证券二级市场上,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金融产品也具有能通过转让而增值获利的交易工具的性质,但这些金融产品的交易并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此外,由于新兴服务业的出现,现行营业税制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尤其是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现象,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等不在营业税的覆盖范围之内,再比如信托行业税收征管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导致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税收不公。[4]

(2)税种、税率设计导致现代服务行业间税收不公。我国流转税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平行征收的办法,服务业中增值税征收范围窄、营业税征收范围宽。在现代服务业中,除商贸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外,大部分行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行业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电讯业等均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全额,其税收负担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重。

一些市场经济的支撑行业税负偏重,而一些仍然属于奢侈的行业税负偏轻。目前,作为服务业的洗头洗面、高级美容美发(理发)、洗浴桑拿(沐浴)、豪华酒楼(餐饮)等,其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和盈利水平已不同于传统的理发、沐浴、餐饮等,都属于高消费的休闲。“无论从引导消费角度,还是从组织收入角度,对这些高档次的服务继续执行5%~20%的比例税率,显得偏低。[5]”

2.3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有别于其他税收政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从政策目标看,税收优惠可作如下分类:一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二是以社会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三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的税收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对于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产业、行业结构调整十分重要。

2.3.1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对服务业的影响

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首先要明确划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没有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

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并具有交叉关系时,清晰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要求排出不同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否则,在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发生作用时,就会出现某一政策不给予优惠而其他政策给予优惠的状况。中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技术进步和利用外商投资、扩大出口的多项目标,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例如,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税收优惠最少。但是,根据技术进步、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要求,第二产业特别是其中的加工工业却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

2.3.2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角度不同对服务业内部均衡发展的影响

我国税收优惠现代服务业中倾向于能源、交通、邮电等垄断企业,例如,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电力建设基金、养路费等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从事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外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等。然而,对于软件开发、产品技术研发和工艺设计、信息服务、创意产业等科技含量高、辐射广的现代服务业的税收优惠不足,或者说倾斜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倾斜政策。从而造成行业间、企业间、地区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

2.3.3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的缺失对服务业的影响

我国实行税收优惠多年,尚未建立税收优惠分析和评估机制来检验政策真正实施效果,致使监督管理缺位,税收优惠效应无法保障,甚至被用作避税逃税的途径。

税收优惠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政府支出。要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率,必须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中国现阶段没有税收优惠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从来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更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成本构成与成本大小。其结果,一些凭借主观意向设置的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只有成本,没有任何收益,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我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改进

3.1税种改革

3.1.1改革增值税

为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所导致的增值税链条中断、重复征税等问题,国际经验如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服务业,实行全范围的增值税,即取消现代服务业中征收的营业税。诚然,这种做法的确有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负公平,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现实问题,在许多服务行业,准确检测增值额有非常复杂的信息需求,如果此问题无法解决,即便将增值税范围扩大,也会引发新的诸如逃税或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因此,我国不能马上全面扩大服务业增值税征税范围,而应优先将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与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循序渐进逐步寻找解决办法,最终实现增值税全面改革。

3.1.2调整营业税

针对目前服务业中无法纳入增值税范围的行业,在征收营业税时,补充原来无法覆盖的税目,对原有的划分不合理的税目重新归类和细化。此外,在尽可能创造公平营业税政策环境的前提下,根据政策目标调整税率,鼓励或限制部分行业,如降低金融业营业税率,公平税负,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相一致。

3.2税收优惠

3.2.1确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重点

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定,应当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目标不宜过多,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有效。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税收歧视,对特殊目标应尽量缩小纳税人的适用范围。例如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政策重点应放在有利于服务业总体规模的增长、服务业促进就业增加、服务业结构优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竞争力增强方面。

此外,要完善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和细化支持服务业发展财税政策的配套政策。

3.2.2建立税收支出制度,对优惠政策进行分析、评价

要逐步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评估,关键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综合评价税收优惠执行、效果、成本等方面。通过对服务业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的评判依据。借鉴国际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为能够使税收优惠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可以建立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结合目前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优先选择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不断深入,逐渐形成系统完善实用的税收优惠评价体系[7]”。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Z].〔2011〕58号.

[2]周振华.现代经济增长中的服务业:国际经验与政策意义[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

[3]高丽丽.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8).

[4]黄海梅.对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探讨[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3

一、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税收问题的思考

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政策应当为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却存在着许多阻碍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削弱了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区域性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东西部不同的区域性税收政策,这已成为拉大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这样的税收政策下,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服务业,自然也出现了东西部不同的发展势态。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导致东西部不同的税收负担,造成现代服务业发展基础的区域性差距。另一方面,区域性税收政策造成了东西部地区外资进入现代服务业的差异性。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基础而言,东西部地区根本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2.行业性税收政策阻碍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领域中“计划经济”的烙印根深蒂固,政府垄断着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文化教育等服务业的主要行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同时,在税收政策上也逐渐形成了对这些行业的政策偏好。从而造成行业间竞争机会不均等,扩大了行业差距,也逐渐使得服务业本身的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这种政策偏好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些国家垄断行业实行税收政策优惠,以保持其垄断地位。政府在对某些垄断行业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保护的同时又对这些行业实行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按照国税函发[1996]700号规定,对国家电信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开办的有偿电话咨询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的3%税率征收营业税,而非国家电信部门直属企业的同样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的5%税率征收营业税。又如,财税[2006]4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类似这样的税收政策举不胜举。由于垄断需要实施了这些政策保护,而恰恰又是在这些优惠政策的保护下进一步巩固了其垄断地位,从而使得这些行业的发展难以适应市场。

(2)对某些服务性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其税收负担。对某些行业实行严厉的税收政策的最初原因是鉴于这些行业是国有企业,国家有投入,也要求从此获得产出和收益。这不仅反映了政府职责不明、政企不分的陋习,而且也加重了这些行业的税收负担,从而阻碍了其快速发展。最典型的就是对金融业一贯实行的严厉的税收政策。例如,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在以往较长时期一直高于其他行业。

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税收政策偏好,使得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发展极不平衡,服务业产业结构趋向不合理,现代服务业难以得到快速全面提升。

(3)在引进外资政策上,重制造业轻服务业。我国利用外资一直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主要是金融服务业、电信、贸易和商务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这虽然与这些行业基本上是具有垄断性质、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关系,但与现行税收政策的导向也有密切的联系。例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而对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只允许设在经济特区的才能享受“一免两减半”的税收优惠。

3.内外资不同的税收政策,削弱了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外资企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着种种优惠政策。首先,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种不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主要差别在于:内资企业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虽然,最近国家相继颁布了相关税收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是其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仍未改变。例如,内资企业要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企业却不用缴纳。其次,税收优惠力度不同。外资享受着优于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内外不同的税收政策直接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不完善的增值税制,导致服务行业的重复征税

除了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西部资源型企业的税收负担这一弊端以外。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太窄也是问题症结之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导致流转环节抵扣链的中断,不仅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而且也使得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负担了双重的税收负担。目前交通运输业、物流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一般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由于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固定资产投入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此上述各行业不仅要交纳3%的营业税,而且还实际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中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这直接影响了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建筑业的发展。

5.不完善的营业税制,造成了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

目前,现代服务业普遍征收营业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制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距今已有十几年的历史。随着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营业税制已不能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已不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营业税税目采用按行业列举,即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一一列出。但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原有服务业的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新兴服务业态的出现,如会展业、物流业、教育服务业、物业管理业、信息服务业、经纪业等,也使得原有的营业税税目已无法涵盖现代服务业的全部。

(2)不尽科学的营业税税率导致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税负不公。服务业中包罗万象,即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而产生较大的利润差距,但按现行营业税制,凡是服务业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从而在服务业内部也产生了税负不公的问题。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选择

1.统一区域性的税收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区域协调发展的步伐

(1)调整东西部现行的税收政策,实现东、中、西部的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要实现东西部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不仅仅包括对中、西部政策的制定,还应包括对东部政策的调整。要改革税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西部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针对各地的普遍状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在,各地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本省、市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中央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加以有效实施,从而摒弃各自为政的分散发展状况。当然,制定统一有效的相关政策,并不是要中央政府大包大揽地方政府的事权。在中央政府的统一下,各地仍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加以实施。

2.摒弃行业歧视性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内部各行业的协同发展

由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国家需要扶持和大力发展的行业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对同一行业的同一经济业务,由于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同而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则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这样的税收政策长此以往不仅会阻碍现代服务业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而且也会对整体经济结构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改变现行行业性的税收政策,不仅要求对内外资企业之间要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而且对内资企业之间也要公平对待,实行“国民待遇”。

3.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增强内资服务性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虽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将于2008年开始实施,但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并没有因此结束。

(1)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对内资服务企业来说,这两项税费已是一笔不小的税负。内外资企业这两项税负的不公问题也日益显现。因此,必须加快这两项税费的改革步伐,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

(2)统一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也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从而改变了外资企业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状况。但是现行内外资企业仍然实行不同的房产税制,内资企业适用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外资企业适用1951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所以,应尽快建立一套内外统一的房产税政策,优化税收法律环境。

4.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解决现代服务业重复征税的矛盾

(1)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将增值税由现行的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不仅可以促进东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而且可以改善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处于良性发展的状态。这不仅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

(2)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普遍征收是规范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没有普遍征收就谈不上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因此应在适当的时候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目前,可以考虑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物流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讯业等现代服务业,然后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再逐步推广到其他服务业,最终在整个流转领域全面实施增值税制。这对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完善营业税制度,公平服务业内部各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

(1)修改营业税税目。按现代服务业划分税目,将新型的服务业业态列入相应的税目。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增设一个概括性税目,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应税项目及时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一方面避免了税法的滞后效应,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务业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4

税收是影响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我国目前的税制在整体上正日趋完善,但仍然有很多税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尚不规范和完善,存在着很多不利于服务业发展的问题。

1、税种设置不合理,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重叠交叉,设置不合理的矛盾,这是由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引起的,现行增值税对于劳务行业仅限于对加工、修理修配征税,而其他绝大部分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之外。因此,在现行服务业的各个行业中,除了批发和零售业、软件业等少数行业是征收增值税外,其他的服务业行业都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小就服务业而言会引发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行业一般就其营业收入征税,不能同生产企业一样获得对购入货物和固定资产的抵扣,对于一些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投入大的服务业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业、物流业等,税收负担较征收增值税的生产行业相比更重。另一方面,不对服务业征税也使得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发生了断裂,对于从服务业行业购入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对这部分将不能获得增值税抵扣,这影响了生产企业对服务的投入。

2、税收政策存在行业偏好,对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不足

从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来看,生产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所享受到的优惠要远远超过服务企业,相对于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的“普惠”政策,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却始终不如生产企业,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服务业未能得到快速发展。同时,在现行有关服务业的各种税收优惠中,大量的税收优惠仍然是针对教育、卫生、文化、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业,而对物流企业软件研发、产品技术研究及工业设计、信息技术研发等高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业,以及农村现代服务业的相关优惠较少,支持和倾斜力度较弱,未能体现我国现行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导致现代服务业发展缓慢。

3、税收优惠技术手段的运用落后,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我国的税收优惠在优惠手段和形式上都比较单一。主要采取直接优惠,基本上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定额减免这样一种事后利益的减免,而没有采取国外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列支等减少税基的事前利益上的优惠。这样,企业可能难以享受优惠的好处,同时许多直接优惠措施还易于被纳税人利用来进行偷逃避税,这样就减弱了税收优惠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尚没有建立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估制度以有效把握税收政策的真正实施效果,再加上审批与管理的脱节,实际上我国税收优惠的管理可以说是处于缺位的状态。

4、分割的区域性财税政策难以实现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可以对资金流向、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及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并通过这种影响来改变区域经济布局。多年来我国的区域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税收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实行的多种形式的优惠,诱导了各种资源向沿海城市、经济特区及开放区流动。所有这些使该地区生产力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为其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反过来看,由于内地缺乏政策支持,其本身的资金、人力也大量向东部聚集,在为东部发展做贡献的同时,自己却发展缓慢。随着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直接影响了现代服务业的全面、快速发展。

二、国外发展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经验

在此,主要介绍美国和韩国在促进服务业发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为中国的服务业发展提供借鉴。

(一)美国

从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的服务业就已经取代了钢铁、汽车等工业产业,成为美国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目前,美国的供应链、电子商务、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已经十分成熟。

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制定上,(1)美国政府十分重视服务业的技术创新,具体规定:投资抵免,纳税人可以把与贸易、商业活动或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直接作为可扣除费用予以抵扣,而不作为资本支出;若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该项抵免可以向前结转3年,后结转15年。另外,美国以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私人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具体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这是所有设备中折旧年限最短的,以此来促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2)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美国为鼓励公司投资十一些特殊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并雇佣当地居民,凡在特殊地区、经济贫困地区经营的公司,可中请享受工资抵免、债券筹资免税等投资优惠。(3)降低服务业经营风险。美国允许服务业净营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2年,如果亏损还有剩余,还可以向后结转20年。(4)另外,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二)韩国

近几年,韩国服务业比重一直在50%以上,并保持着稳定的增长。同时,韩国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总数也占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以2003年为例,中国服务业就业人数仅占总就业人数的29.3%,而韩国服务业从业人员比例已达到63.5%。韩国在发展汽车、家电、半导体等传统工业的同时,对服务业的发展业也相当重视,将社会投资的60%用于发展服务业,一方面促使电力、交通、通讯等基础服务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又下大力气,发展信息、游戏等新兴服务业。在服务业发展的过程中,韩国政府注重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引导。

首先,在税收政策上,韩国的增值税主要对销售、进口及提供商品和劳务征收,实行10%的单一比例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扣除。对服务业实行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有: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服务,总统令规定的教育服务;与文化有关的商品和劳务,包括书、报纸、公报、通信和广播、艺术作品、职业体育运动、图书馆、科技馆等;自来水、客运服务(空运、公交快递、出租车、特种汽车和特种船除外);一些其他的商品和劳务,如邮票、印花税票、证书、、学术、技术研究服务;另外还有金融保险服务;宗教、慈善、科学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公益团体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等。

其次,为加速现代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业发展,韩国扩大减免范围,改善与制造业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别,取消对服务业发展不利的政策。具体政策有:(1)减轻企业负担费用。自2002年起扩大税收减免范围,对属于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型中小企业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对进驻产业园区的服务业采取与制造业统一的地方税减免优惠,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在5年内减免50%,服务业必需用地税率从0.2%-4%调整到0.2%一6%。(2)鼓励服务型企业的创建。韩国允许服务企业自新建后首次盈利年度起享受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5-10人以上创业企业自所得税发生的第一年起减免法人税50%,之后3年内按雇用人数增加比例最高可享受100%的法人税减免优待。(3)促进人力资本投入。韩国为在国内服务的外国技术研发人员,从其提供劳动之日起5年内的劳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4)降低风险投资。韩国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其年底资产价值为20%以内设立的投资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对相应企业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准备金也可按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对技术转让和风险投资的资本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另外,韩国为加大娱乐产业的发展,自2005年起,影视业、表演业等一些服务业实行50-100%的法人税减免政策。

三、借鉴国外经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降低营业税税率,并促进营业税和与增值税的合并

目前,欧洲、拉丁美洲及亚洲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将增值税实行到商品零售和其他服务业。我们要制定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是简单的减税退税的问题,而是要将税收政策合理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各个税种的不同作用,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和经验,将交通运输等,与生产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发挥增值税的内在制约作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良好发展。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营业税与增值税在征收范围上重叠交叉的矛后日益明显。很多服务业的经营收入包括商品销售和劳务服务两方面,同时它们也是企业的经营成本支出因素,另外,许多劳务服务业是直接或间接为生产服务的,对其同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允许进项税额抵扣,营业税不允许扣除已征税额,从而造成了重复征收的情况。还有一些特定的劳务服务业,如上面提到的交通运输业,目前国家对其只征收营业税,导致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税制混乱。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征的结构,将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性的劳务服务纳入到增值税的增收范围,取消对其征收的营业税,既可以保证增值税征、扣机制的完整性,又可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经营性劳务服务业的税负。

对于与生产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经营业,首先应进一步降低营业税率,减少税收负担,如金融保险业由于其风险较高,应将其税率由5%降至3%,以避免因过高的税收负担而阻碍其发展;其次,在营业税优惠减免方面,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公共服务业及文化事业单位,对经营业的优惠减免并不多,这些经营业又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因此扩大营业税的优惠减免范围,如将服务业中企业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的收入等纳入营业税的免征范围,以促进服务业的科技进步和良好发展。

(二)制定促进各区域均衡发展的税收政策,适当放宽地方税收管理权

首先,调整东西部现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实现东、中、西部的现代服务业的协调发展。一方面缩小服务业地区之间的差距,进一步降低中西部地区服务业的税负,加快提高中西部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实现区域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要使东部的税收与服务业的发展继续保持良性互动,注意在促进中西部服务业发展的同时不能以牺牲东部地区服务业发展为代价。

其次,在针对各地普遍状况,制定相对统一的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同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权和减免权,以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的处理好税收问题,促进区域间税收负担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模式

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向以“间接减免为主,直接减免为辅;过程优惠为主,结果优惠为辅”的政策模式上转变。因此,在利用税收政策促进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首先要逐渐将直接优惠转变为间接优惠,根据服务业中各个行业的自身特点灵活采用跨期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限等办法,充分发挥间接减免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其次,由结果减免为主转变为由过程减免为主。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经营结果的年度减免,缺少像韩国提取投资准备金、美国投资抵免等,针对投资、研发过程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质量水平,就要注重把服务性企业的创业和经营过程纳入到税收优惠政策当中,降低服务性企业创业初期的投资、经营风险。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要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要对所有的服务业都采取统一的普惠原则。第一,从政策目标选择上,要分重点、分层次。不同的服务业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不同,就传统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比较而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是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而传统服务业又是吸纳失业人员、缓解就业压力的有效途径。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应该要重点强调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同时也不能忽略对能够扩大就业的传统服务业加以扶持。第二,在优惠政策的制定上,要根据各类服务业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应从促进其技术研发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应从鼓励吸纳失业人员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服务业应从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的角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总之,税收政策要目标明确,具有针对性,才能使我国的服务业在税收政策的引导下科学、合理、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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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银枝.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优化问题探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5

国外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特别是美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已趋成熟,而新加坡和韩国同为亚洲国家儒家文化圈,是新兴市场国家,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印度的服务外包近年来也发展迅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本文选取这些国家作为主要考察对象,回顾其现代服务业发展轨迹和采取的主要税收政策做法,以期对我国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有所借鉴。

一、部分国家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的服务业税收政策

早在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就已成为美国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了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的成功转变。美国目前服务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平均达到46%,如此高的比例离不开美国在促进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方面的努力。这些政策主要表现在:(1)美国注重区域产业一体化的发展。在一体化发展中通过所得税,销售税等一系列配套的税收优惠措施来促进产业一体化的发展。例如,硅谷高端科技产业形成了电子产品与软件研发、设计为主体的服务业发展模式;好莱坞电影产业实现了电影拍摄、后期制作修改、影片发行与动漫、娱乐、小说等相关服务业一体化发展。(2)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风险服务业的发展。美国对于服务业净营业亏损采用结转的方式来降低经营风险即亏损向前2年进行结转,未完成部分可以向后20年进行结转。在高风险服务业资金筹集方面,美国通过减免60%风险投资收益等税收优惠形式来吸引资金。(3)建立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促进非营利性质科研机构的发展。在美国对于非营利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科研和公益性质的活动所得免交所得税。此外,该性质的机构在一次发行不超过15亿美元的债券时,购买者可以免交利息税,发行者可享受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的同等待遇。同时,企业捐赠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机构的设备、仪器等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新加坡的服务业税收政策

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服务业在其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服务业尤其是金融、交通运输和电信等服务行业在新加坡经济和就业方面贡献巨大,就业人口比重占到全国总就业人口的75%以上,服务业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新加坡在服务业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确认为技术创新开发的企业可以享受5至15年的免税优惠。另外,为鼓励新技术的研发,对从事软件服务、农业技术服务、医学研究及科学试验等性质的服务企业在研发方面的支出在缴纳税款时允许两倍扣除。(2)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到新加坡,新加坡政府对于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营运总厂在缴纳公司所得税税时采用优惠税率10%,期限为10年之久,同时在其分配股利时所得税是减免的。

(三)马来西亚服务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情况

马来西亚历来重视服务业的发展,近几年特别是2005年后,服务业的年增速都超过了该国经济的总体增速,成为该国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通过税收调节服务业方面主要的做法有:(1)引导资金流入。从事政府所倡导的饭店、旅游等服务业产业,在设立之初5年内,可只缴纳30%的所得税。在企业进行扩大经营规模、追加资本等再投资活动时,5年内企业优惠额为规定资本性支出的60%。(2)减轻亏损,降低企业风险。当期经营造成的亏损可在当年的其他经营收益中进行扣除,在冲抵经营所得的前提下,如果其他当期经营所得不足,可以通过向后无限期结转的方式来降低企业风险。(3)鼓励技术创新和高风险行业的发展。在马来西亚从事技术和职业教育的企业可以得到全额的投资扣除的优惠政策;鼓励高风险行业发展方面,允许从投资风险企业的股份所获得收益利得免税3年。

二、国外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加快营改增步伐,构建公平的流转环节税收制度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服务发展

1.现代服务业集群发展的支持。以美国为例,好莱坞电影业,硅谷电子产业,现代服务业产业链完整,发展水平高,在世界的领导地位。鼓励这些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发展。包括营业税减免政策,房地产税收减免政策。此外,垄断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征税,以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园区的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2.服务贸易的大力发展。为了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在各种各样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方式在服务贸易,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例如美国作为最大的贸易国,不仅采用低税率,减免部分税费,税收递延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在服务贸易的出口,鼓励无形资产如专利和出口,这样不仅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也为美国提高软实力在全球产业竞争力和外贸业务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优惠的小型服务企业。中小企业的大量的服务,在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一切工作的主要提供者,也是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但由于经济规模小,穷人的核心竞争力,导致其抗风险能力较弱,税收政策的普遍反映,关心其优惠。

4.对于优化国家发展战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国家制定优惠的税收政策,而不是采取整体服务普惠原则,但目标和方向,为行业的发展,有其鲜明的特点。的发展,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更强调信息和通信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含量高,新加坡和其他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更加注重金融,航运业务,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引导的方向发展的税收政策,民族工业的权利。

5.的直接和间接激励政策组合。税收优惠政策的现代服务业,无论是优惠税率,减免税和其他税收,费用扣除,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政策,间接优惠可以防止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3

1 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背景

全球产业结构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工业经济”比重逐步下降,“服务经济”已经成为主导。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服务业地位的持续上升,成为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经济结构最突出的变化。在21世纪,发达国家已建立了服务经济的产业结构。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增长,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全球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0%以上,而在世界发达国家这个数据已经上升到70%以上。在新一轮的信息革命中,现代服务业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来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在后危机时代中,世界各国关注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赢取战略制高点,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进一步推进全球经济科技的新的崛起。

改革开放后,我国服务业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现代服务业保持稳步快速发展的趋势。“十三五”时期,我国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走向服务业大国,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大势。提高现代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市场,现代服务业走向新阶段的主要路径,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所需。

2 财税政策扶持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现状

2.1 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导致我国现有的财政政策总体上力度不足。2014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同比有所下降,与经济所需要的积极财政政策大相径庭。而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支出力度现在仍然不及生产企业。此外,在目前有关服务业的财政政策中,大部分财政政策主要集中与传统公共服务业如医疗、教育等,对于一些如软件开发、云计算和工业设计等科技含量较高的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不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2.2 税收政策的不均衡性

我国地域覆盖广,区域发展差异很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和西部都有各自不同的税收政策,加剧了东西部之间差距。据不完全统计,在优惠区域上,我国仅有6条税收优惠专门针对西部以及东北区域的,而东部沿海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多达100多条。显而易见,我国的区域优惠重东部轻西部,正因为这类对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的优惠,各种优势资源同时向上述区域流动,所以提高了该区域的生产力水平。而我国中西部的服务业发展远远不足,这间接影响税源,进而导致了中西部地区财力的巨大差距。

税收政策的在不同的行业之间也有倾斜,导致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内部失衡。一部分垄断行业中,比如铁路运输和邮电通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而且广泛存在于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

2.3 优惠方式单一,手段落后

税收优惠方式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间接优惠一般相比直接优惠更有优越性,但目前我国还是以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政策是比较缺失的。现有的直接优惠以减免税为主要方式,不利于税收优惠带来的激励作用。间接优惠主要以加速折旧为主,可减少折旧时间和增加较高的折旧率,使企业获得更多折旧的固定资产使用。这样的结果既可以让企业减少缴纳一些税款,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4 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较薄弱

21世纪,现代服务业要突飞猛进,科技创新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如金融业中的网络银行业务、电子信息传递和离岸业务等,都是依托技术创新而发展起来的的。近几年,政府也提高了现代服务业的科技投入力度,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科技创新力度和信息化水平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从宏观的角度看,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还是不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技术应用比重还比较低,缺乏高端品牌。第二,人才机制不畅,服务从业人员素质不足。缺乏技术人才,高校的专业性也不强。第三,税收政策也存在一些不合理,如例如,大部分税收政策只注重创新结果,比较少的关注创新过程。再如,税收产业格局缺乏合理性,制造行业快速发展但是服务性行业却没有跟上步伐,特别是高科技含量的现代服务业如云计算,软件服务等的发展仍旧迟缓并且外部资金很少进入这些领域。

3 国际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经验借鉴

3.1 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针对性强

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美国各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财税政策基本都覆盖了。不仅对传统的服务业如教育、医疗投入巨大,而且对新兴的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支持力度也不小。其次,各国财税政策具有针对性。主要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的条件优势来确定对哪些领域重点导向,有利于提高了政策的应用性。美国对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业、科技服务业、通讯服务业等领域,以扶持这些行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为金融业制定了较大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还为其专门设置了投资津贴补偿等优惠措施。

3.2 促进本国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时,国外不仅保证经济发展快的地区,也会对相对落后的地区给予特殊的照顾。美国政府对于一些经济贫困区以及特殊地区,为了鼓励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投资并且对当地居民进行雇佣,凡有企业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债券筹资免税、工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法国政府普及小学生因特网教育,对一些偏远地区,也加大网络建设,鼓励政府投资。

3.3 优惠方式多样,间接优惠为主

对服务业中的不同行业,间接优惠更能体现优越性,激励企业的成长,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具意义,发达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美国对于服务企业的亏损实行向前向后的结转优惠方式,而对研发的设备则采用加速折旧优惠的方式;韩国优惠形式规定允许企业扣除投资风险与研发准备金。这样不仅为企业降低了一些税收负担,而且获得一定的资金准备,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扩大企业的规模。

3.4 重视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科技信息化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前进,全球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将科技创新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扩大服务内容,打破原有的发展模式和产业格局,在这一点上各国政府都有共鸣。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实行了多种多样的财税优惠政策来鼓励科技创新及研发。韩国对国内的技术开发人员,给予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新加坡制定,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可以享受5-15年的免税期;德国启动绿卡工程,吸引全世界IT人才;澳大利亚特别注重信息和通讯技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为了扶持通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信息经济战略框架》,提高澳大利亚在国际市场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竞争力,《国家宽带战略》进一步促使澳大利亚的通讯业达到世界领先的地位。

4 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4.1 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加大资金支撑。第一,根据市场需求的深度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的主导作用。经过财政直接支撑与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建设项目,或者下降税率和出口退税。第二,提高财政补助,提高公民收入特别是一些低收者的收入,促进居民消费,而消费是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最根本的动力。第三,健全利于居民消费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增强利于消费的社会氛围。

加大人才支撑。优化人才环境,提高从业者的科学素质。尽管我国拥有的人力资源也比较充足,但服务人才尤其是结构性短缺的不足限制了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建立高效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国内大专院增设有关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专业;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培训各级业务人员;吸引国内外先进服务业人才并且可以选派服务人员出国学习;强化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参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加大体制支撑。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第一,冲破体制的界限,拓宽现代服务业的成长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方向的服务业发展新机制。第二,开展服务业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企业。

4.2 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改善区域结构。依靠优势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实现产业格局优势互补。首先,国家对中西部地域,应该增加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支出,使其能够衔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阶段。其次,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政策,尤其是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快速工业化过程中的优势,促进服务业升级,提高服务质量。对一些大城市,制定符合各城市特色的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如加速建设珠海、深圳、大连等国际航运口岸中心,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再次,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虽然自2006年起,全国取消了农业税。然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还没有完全打破。要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财税制度,改良农村基础条件,提高均等化水平。最后,鼓励区域间开展合作,整合现代服务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泛的地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更高的水平。

优化行业结构。实施税制改革,促进行业间的税负公平。重视税率的调节作用,采用税率的次优性和差别性原则。对信息服务业,完善基本设施。对金融服务业,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对科技服务业,利用科技对服务业支撑和引领作用,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推广,完善网络建设,鼓励多发展生态、创新、设计研发的服务业。

4.3 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行业根据地区发展,有重点的推动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完善税负合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

其次,不断调整税收优惠的手段和环节。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税收政策应改变以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手段,过渡到采用以间接优惠为主,除此以外,优惠环节也要从税收结果环节逐步过渡到税收过程环节。要结合现代服务业各行业不同的特征,一方面利用税率优惠和减免税,另一方面利用缩短折旧、延长弥补亏损时间、提高扣除等方式,还可以给予投资抵免、提取科研准备金等环节的优惠。

最后,为现代服务业建立财税激励措施。实行优惠抵免,加速折旧等制度。清理各类收费,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鼓励风险控制。例如,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降低服务业的税率。

4.4 提高现代服务业创新力和现代化水平

加大对外交流,提升科技创新。第一,积极展开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推进云计算、物流、商务、教育等现代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引进现代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创新,重视投资服务工作,提高对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第二,创建现代服务业部门体系,提升其科技水平,展开技术和服务形式创新,编制行业技术准则。

培育新兴服务业,扩展现代化水平。为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软件工程,通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学习先进的示范应用模式。强化创新和应用生态服务业新科技和新模式。不断增强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度,寻找中国特色新兴服务技术、模式、产品的路线。面对新兴的服务业应强化企业与外部交易合作,带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蒋琳.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11,(01):3438.

[2]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陈焰,黄静,黄兰等.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04):2428.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7

首先,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对工业产业产生减税效果,而对服务业却没有相应的优惠,使得改革后服务业的税负相对升高。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与转型之前相比,工业部门将更不愿意从外部购买服务。其原因在于,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工业部门自我提供服务的资本投入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因此自我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更低。这种内部自我服务与外部购买服务的相对价格差异,将使生产业的发展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当前形势下很有必要进行增值税“扩围”的改革。

201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0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宣布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具体细则如下: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上述政策中所指的现代服务业具体包括如下行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1)税收改革有利于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继续推进。面对2008 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我国果断地实施一系列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针对性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 年以来的一系列税改政策表明,中央政府对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进一步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态度很坚定,实施方案前期已有精心准备和部署,是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税制结构出发的深思熟虑之举。为了让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大规模减税政策起到了很大的调控作用,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它的影响也很大。税改的重点是降低税率,减少重复征税。我们从这次税改的设计中可以看出,其中的优惠政策和税率设计能够减少部分行业的税收负担。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8

税收是经济的“晴雨表”。通过对邢台市“营改增”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营改增”对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言,尚存在以下顶层设计的制度意外。

1.“营改增”税收占比依然较小。

据统计,邢台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企业共4317户,仅占全市增值税纳税人70250户的6.1%;2014年1~10月,入库增值税税款2.1亿元,仅占全市应缴增值税的4.5%。与河北全省“营改增”占全部增值税的比例相比仍然偏低,在河北省11个市中排在第10位,这与邢台经济结构偏重、第二产业比例过大有很大关系。

2.“营改增”行业税负依然偏高。

在10个行业中,有2个行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原营业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4.69%,高于原营业税率(3%)1.69个百分点;鉴证咨询服务业5.84%,高于原营业税税率(5%)1.84个百分点。相关企业税收负担仍然偏高,不利于产业的进一步优化。

3.“营改增”政策效应尚需进一步拓展。

在邢台全市43179户“营改增”企业中,一般纳税人只有359户,仅占“营改增”企业总数的8.3%,90%以上的企业无法享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政策,致使国家制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效应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尤其是大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得不到“政策滋养”。同时,高新技术“营改增”企业户数少,比如全市信息技术服务企业171户,其中一般纳税人仅9户,应纳税额仅69.28万元,税收占比微乎其微。

4.“营改增”总体税基不够壮大。

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未在邢台市设立下属站段企业,邢台的京广线客运、货运相关业务均由邯郸段管理,而邢台的京九线客运、货运相关业务则均由衡水段管理,因而邢台市没有铁路运输业增值税纳税人,直接造成邢台市的客运、货运相关业务收入不在邢台申报,所属税款无法在本地入库,税基自然减少。同时,邢台的资源类等货源通过铁路运输运费数额巨大,均由本市纳税人抵扣税款,造成部分地方税收遭到侵蚀,形成“只抵、不征”的双重损失。

5.“营改增”税收风险相对较高。

从税收负担比较看,主要表现在税负过高和税负过低两个方面。一方面,“空壳公司”利用虚开发票非法谋利;另一方面,一些企业通过虚假抵扣偷逃税款,侵蚀国家税基,这都是国家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同时,个别县级政府对税收风险较高的货运行业采取财政返还措施,直接造成接受发票的纳税人多抵税款,极大地破坏了地方经济税收秩序。

三、拓展优化“营改增”政策效应,推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对策措施

国家“营改增”政策旨在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邢台市应立足本地产业特点,着眼发展大局,力争把“营改增”政策用实、用足、用活,把地方经济做大、做强、做优。

1.积极招商引资,“做大、做优”现代服务业。

据预测显示,服务业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领头雁”。加强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推行“营改增”可看到,尽管邢台现代服务业发展速度很快、发展潜力巨大,但企业普遍规模小、盈利水平低、税收贡献少。因此,应重点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发展一批规模大、项目优、见效快、有发展前途的优质项目。要不断更新发展理念,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升级,实行产业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和服务升级“四步联动”,依托现有传统优势产业拓展现代服务业,逐步实现制造业服务化,从而“做大、做优”现代服务业。

2.拓展政策效应,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由于邢台现代服务业数量少、规模小、高新技术含量低,大多数企业无法享受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税收负担重、利润水平低,难以扩大再生产。为此,建议政府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重点引进优质环保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这样既有利于推进生态发展战略,又可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同时,使企业更多地享受各项减免税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强、做优”,形成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增加本级收入、加强民生保障的良性循环。

3.壮大税基,做强铁路运输业。

邢台的资源型企业(行业)较多,铁路运输业务量较大,铁路运输具有相当的税收“潜力”。但因为没有铁路运输站段企业纳税人,从而导致客运、货运业务收入所实现的税款无法在本地入库。为此,建议政府加强工作协调,在邢台建立独立的铁路运输站段,设立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纳税人,由“只抵不征”变为“既抵又征”,培养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壮大地方公共预算收入。

4.规范行业管理,强化风险防控。

税收风险特别是税收案件对地方经济建设、企业良性发展、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公共财政收入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为此必须进一步监控“营改增”运行情况,按月开展“营改增”专项分析,及时风险预警。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开展核查评估,其中重点对货运行业加强分析防控,对其运费发票开具流程,运费单价、数量、运输线路是否符合常理,企业运输车辆是否自有等方面进行核查。逐步形成科学高效、规范精准的“营改增”税收管理制度体系。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9

2009年物流业列入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这是我国物流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但是,我国现代物流业起步较晚,是一个相对新兴产业,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还不完善,而税收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其政策导向无疑对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发挥较大的激励或制约作用。由于现行物流业税收政策的不明确性和不可操作性,导致物流企业税收问题较多,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壮大。

一、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的税收问题

在现行税收政策中,物流业税收主要涉及到营业税的“交通运输”税目以及“服务业”税目中的仓储业、业等。虽然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采取了积极稳妥和循序渐进方式,实行从试点到普遍推广的不断扩展,但由于现行税收政策还停留在传统的交通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等分行业管理上,明显不利于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1、现代物流企业认定不明确。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物流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由于缺乏对现代物流的深入了解,仍然以传统观念搞物流、管物流,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物流业税收政策,仍以物流各相关行业分别归口管理,税收政策对物流业既无整体扶持发展的倾向,也无结构性调整的取向。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无法制定并实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各项制度措施;另一方面物流企业也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的优惠政策,限制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

2、营业税标准不统一。现行的营业税税目将物流业务划分为运输与服务两大类:运输、装卸、搬运等的营业税税率为3%,仓储、配送、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由于物流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在实际经营中,物流企业自身很难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各环节的收入严格准确地界定清楚,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业不仅税率高于运输业,而且还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既不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容易造成人为降低税负问题。

3、物流相关发票种类繁多。目前,我国物流业涉及多个环节、多种业务形式,使用发票种类繁多,而且取得发票资质的主管部门也很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的发票有运输业发票、服务业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3大类,共20余种。这些发票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并且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根据税法规定,仓储、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营业税税率为5%,高于交通运输3%的营业税税率,而且运费发票还有增值税抵扣特点。因此,客户都要求开具运费发票,有的自开票纳税人便将以上业务混淆核算,全部开具运费发票,既偷逃了营业税,又加大了下一环节增值税抵扣额。种类繁多的物流业发票,既限制了业务集成扩展,又导致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同时也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的难度。

4、增值税抵扣政策不统一。按照增值税抵扣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给予抵扣。由于物流企业开展的是一种综合性的运输服务,不仅包括运输,还包括仓储等其他与运输紧密相关的服务。现行政策规定,物流企业只能就运输收入向客户开具运输发票,而且物流企业必须具备运输发票自开票资格,否则发生运输业务只能到指定部门代开发票,而代开的运费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仓储、货代等其他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发票,而客户取得服务业发票也是无法抵扣增值税的,因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5、自开票资格控制较严。目前,我国物流业使用的最重要的发票是“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该发票既可享受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政策,也具有抵扣增值税的特点。货物运输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不仅需要拥有自备车辆,而且必须达到一定数量和吨位,由于很多物流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拥有自备车辆的数量和吨位有限,无法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也就不能开具运输发票,限制了物流业务的开展。如果严格对照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多账证健全、核算规范的大型物流企业就被挡在自开票纳税人门外,这些物流企业业务量庞大,每发生一笔业务都要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并缴纳地方各税,不仅大量占用了企业资金,增添了企业的工作量,也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制约了物流企业经营业务的拓展。

6、差额纳税政策不明确。(1)根据规定,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或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而非试点物流企业只能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其他如仓储等业务只能全额缴纳营业税,从而影响了物流企业的公平竞争;(2)在实际经营中,物流企业承揽的一体化物流业务,需要通过多种运输方式如公路、铁路、航空等进行运输,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将分给以上各种运输单位运费抵减,并按差额进行纳税;(3)物流企业委托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委托的业务比重多少的情况下才可以抵减营业额并差额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制约了物流业的一体化发展;(4)根据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而非试点物流企业无此税收优惠。另外,有的试点企业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左右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这一块无法纳入抵扣范围,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负担。

二、完善我国物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完善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规范物流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而且可以降低物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物流业的竞争力。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政策:

1、正确把握现代物流的涵义。现代物流业不同于传统的货运业或仓储业,而是集运输、仓储、装卸、货代、加工、整理、配送、信息处理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服务。只有准确把握现代物流业的涵义,各级部门才能据此制定适应物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才能让所有物流企业充分享有物流业的税收优惠,给物流企业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区分真假物流企业,不要被企业名称中“物流”二字所迷惑。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就目前情况看,还应该以九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即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级税务部门就应该认定为物流企业。

2、统一营业税税率,推出物流业专用发票。物流业是个微利性行业,为推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可以适当降低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参照现行运输业税率,统一各环节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这样既能解决企业负担偏重的问题,又有利于物流公司进行一体化操作,也便于税收管理。

在统一营业税税率的基础上,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该发票适用于各类物流企业,只要具备条件都可以购买使用。物流业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分包业务的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也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为保证物流业专用发票的规范使用,可以参照目前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鉴于物流业专用发票的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为保证国家税收不致减少,可以适当降低该发票的抵扣税率。这样,物流企业就不会违法操作追逐利润,既从根本上解决了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也有效地降低了税收成本。

3、规范差额纳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在目前情况下,由于铁路、航空货运发票自成体系、种类繁多,对于采用多式联运的物流企业,可以允许将铁路、航空等业务的发票作为扣除营业收入的凭证,并鼓励一体化物流及分包业务发展,减少重复纳税,降低物流企业的负担,增强其竞争力。另外,仓储行业作为物流业的重要构成,目前生产经营水平低,仓储租赁经营成本高,建议将差额纳税政策推广到所有仓储企业,同时将租赁费作为扣除项目,这样有利于整个仓储行业和社会流通环节的进一步发展。从长远来看,建议将物流业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收政策一并考虑,统筹增值税与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问题,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重复纳税问题。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0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3%较之前的营业税率5%下降40%,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也随之降低。“营改增”使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收益,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

(二)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政策中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呈下降趋势,但部分企业税负呈增长趋势。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中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扩大,即营改增业务,应纳税额下降,附加税费亦相应下降,效益显著。

涉及“营改增”业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税负影响因行业差异而不尽相同,下面主要从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四个大类进项分析。

1. 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及管道运输)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1%,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3%明显增长。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涉及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政策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交客运、出租车)企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则公共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或维持不变;其他运输企业部分存在税负增长现象,主要因为不能充分取得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票造成税负增加,“营改增”政策未全行业实现覆盖,增值税抵扣链条未完全贯通。根据测算企业至少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70%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能实现税负的下降。

2. 电信业

电信业“营改增”设置两档税率:基础电信业务11%,增值电信业务6%,税率设置均较前期的营业税率3%增幅明显。但基础电信主要是基础通讯设施,其成本费用的进项税可抵扣范围扩大,按照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1:1的业务量测算, 取得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67%以上的进项税票即可实现税负减少。而目前电信业三大运营商税负均显示增加,主要因为其运营成本难以取得上游的增值税票,无法抵扣。

3.邮政业

邮政业分为三类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以及其他邮政服务。“营改增”规定邮政普遍服务及邮政特殊服务、报刊发行收入、代办保险业务收入全额免税,仅对增值业务征收增值税,邮政业从原来的3%税率全额征收营业税变更为11%税率的增值税,企业成本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目前邮政业企业实施“营改增”中显示税负成本降低,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专业化分工。

4.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现代服务业实行“营改增”的7个行业由营业税率5%变更为增值税率6%,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采购环节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表面税率增长,实际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结构性减税,尤其是降低上下游产业链条上的税务负担,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促进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

二、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一)正视“营改增”政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目前阶段是“营改增”的过渡期,部分企业的税负增长只是暂时现象,随着“营改增”的全行业化,增值税链条的贯通,税收政策的完善,企业取得进项税票只是时间问题,企业税负会逐渐下降。现阶段是“营改增”的第一轮税改,还有接下来的新一轮政策调整,各行业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应对策略,顺应国家政策的要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结合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

(三)加强政策学习,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

企业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应对“营改增”政策的业务能力。“营改增”之后,各行业企业的会计核算以及计税方法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同时,增值税的核算愈加复杂,政策规定愈加明细,需要企业熟练掌握并精确的把握政策,从而为企业节省税收,降低纳税风险。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1

[中图分类号]F812.42;F719 [文献标识a]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0-02

1 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政策的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发生,帮助企业降低税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把“营改增”的基本原则确定为“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财政司的数据表明:截至2016年8月底,“营改增”减税效果明显,减少税收共计8 905亿元。

“营改增”首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此政策的推行,将对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起到推动作用。而对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扶持,将会加大现代服务业的蓬勃兴起。

“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舞台上的竞争力。同时,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与国际世界接轨,对我国各个企业在国际化战略推行方面及在国际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

2 “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相关影响

2.1 对现代服务业税负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处在不同类型行业中的企业来说,带来的税赋影响是各不相同的。以许多现代服务企业来说,此次税制改革对自身是有利还是有弊需要分情况考虑。

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原来征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率调整为6%。现假设可以取得的可抵扣发票的平均进项税税率为6%~17%,通过计算,可以大致估计出它的税负平衡点为4.54%~11.67%。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经过测算,当某个现代服务企业的含税成本与收入的比值低于税负平衡点时,企业的税负会有所提高;反之,企业的税负则有所降低。因此,在具体实行“营改增”后,大多现代服务业企业会选择较高的进项税税率区间,从而获得较多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2.2 对现代服务业服务定价方面的影响

从税种性质划分来看,营业税和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但两者也存在较大不同,主要体现在: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由此,“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对现代服务企业的服务定价将产生较大影响。

以现代服务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为例,税制改革前,是按照营业收入的5%计算企业所需缴纳的营业税;实行“营改增”后,改为缴纳增值税,且税率提高到6%。当企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向顾客收取的费用需要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货款或服务费,另一部分为增值税款。也就是说,比较税改前后,如果向客户开具相同金额的发票,发票总金额中有一部分是增值税额,在实际工作中要进行价税分离,剔除增值税额,剩余的部分才是企业的实际营业收入,与之前确认的营业收入相比有所减少。

施行“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企业的利润有所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共同制定相关价格政策。在新的税制改革形势下,企业要对服务定价进行有效调整,通过相关测算,适当调整服务价格,确保在“营改增”过程中其利润不会受到不利影响。

2.3 对现代服务业其他方面的消极影响

施行“营改增”后,对企业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税制改革初期,仍会出现许多问题。特别是针对服务业,也存在一些消极影响,需要企业及时提出对策,消除不利影响。

在税制改革前,现代服务企业主要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随时去地税局购买营业税发票,数量在50张左右,且发票的单张金额也较大,企业的税务人员对此工作流程比较熟悉。但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到国税局开具增值税发票,现代服务企业在领取增值税发票时手续比较繁多。在初始时期,企业能获得的增值税发票数量较少、金额有限,这给原本还不是很熟悉业务的税务人员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并通过结构性减税,达到降低企业负税的目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一部分企业的负税不减反增。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主要成本来自人力资源费用、房屋的租金等费用等,且这部分费用的支出大多都不能进行抵扣。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现代服务企业在营业过程中也不需要大量购置大型机器设备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不会带来相应进项税的抵扣。总体来说,现代服务企业的成本构成中,固定成本是主要构成因素,且也不能产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可以抵扣的成本相对较低,这也变相增加了企业税负。

3 现代服务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措施

3.1 加强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在给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使企业面临诸多风险。为了避免财务核算风险,企业应从多方面规范财务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税制改革的规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纳税,减少和避免一些不合理的纳税行为。其次,做好审计部门的相关工作,真正开展有效的审计,确保企业的财务操作都按照规范执行。

3.2 加强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抵税意识

企业要严格遵守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要求开展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取得与抵扣环节的纳税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环节,企业要做到积极索要发票,避免无法取得应有的发票而增加税负负担。取得的进项发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有效认证,及时入账。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经济效益。

3.3 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

现代服务企业要加强纳税筹划的意识,纳税人员要全面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尽可能减少企业税负。企业要重视对合作商的选择,合理选择合作伙伴,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现代服务企业应尽可能地选择可独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在与无法开具发票的合作商进行合作时,也要尽可能地取得价格上的优惠。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较为深远。在新形势的要求下,企业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重视内部控制机制,优化产业结构,以有效保证“营改增”政策的实施。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2

[12] 《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EB OL].[2012-4-13].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海洋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通知》[EB OL].[2012-10-11]http:///show.aspx?ctlgid=376318&Id=66434.

[14] 宁凌.海洋综合管理与政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307.

[15] 张连成.41个黄金沙滩32个管理缺位[N].深圳特区报2013-5-22(7).

现代服务税收政策篇13

一、生产业

生产业是一种中间需求业,它们进入经济各个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过程,并且一般都具有相当的知识含量。生产业的核心范畴可以概括为金融保险业及工商服务业,其中,金融保险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外汇、风险投资、债务市场、基金管理等;工商服务业包括中介服务业(设计、研发、广告、法律、咨询、会计、租赁、工程、经纪等)与贸易服务业(物流、会展、、检测、仲裁等)。

二、台州市生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结构基本稳定,区域结构积极调整

行业结构:2007年,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发展较快,分别实现增加值73.25亿元和238.39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和16.4%;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实现增加值181.68亿元和75.09亿元,比上年增长13.7%和12.3%(见表1)。

区域结构:中心城市板块服务业发展基础良好,生产也增值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1%其中路桥区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列全市首位,达56.6%。经济强县板块服务业发展较快,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55%。新经济增长点板块发展潜力较大,生产业增速和生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进一步发展受到制约,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台州市的生产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同时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外部市场挤压以及融资困难等因素制约。

台州的多数工业企业在原料采购、生产制造加工、产品销售网络上自成体系,限制了生产业市场需求的有效拓展,致使制造业成本很高,效益降低。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杭州、宁波甚至上海等中心城市生产业逐渐向中小城市覆盖,极大制约了本地生产业尤其是高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如台州市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基本上被宁波垄断;周边先发地区挤压,如路桥日益形成的批发市场群和物流市场也吸引了周边地区很大的市场份额。

根据姜长云《当前发展集群服务业的问题、瓶颈与选择――对浙江省面向产业集群发展生产业的调查》对浙江杭州和台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台州自身发展生产业资金困难问题比较突出,生产企业以无形服务为主,缺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较难获得银行贷款,而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面向工业企业,生产企业受益较少。

在制约生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目前针对生产业的税收政策不合理。比如所得税优惠主要面向应用高新技术的工业企业,对高科技服务企业缺少鼓励措施;营业税计税方法对服务业存在重复征税,导致分工越细,税负越重,阻碍了服务外包的发展。所以,要想促进生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必须立足于当地生产业的发展现状,解决好生产业现有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三、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关系

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必要性。一是生产业的发展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外部性。同时,市场也存在失灵,这些需要税收政策来加以引导或弥补。二是出于加速经济发展考虑,政府的产业政策不应该仅仅弥补“市场失灵”,而是更进一步,应当主动介入产业经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因此,要促进生产业的加速发展,需要及时总结发达国家(地区)生产业发展的经验,同时需要通过税收政策放大生产业的外部效应,缩短生产业的发展进程。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作用。一是税收政策对资源的流动方向具有导向作用。政府根据当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科技政策等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配套的税收政策以体现政府对生产业发展的支持,促使经济资源向有利于生产业的发展的方向流动。二是税收政策会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益。税收政策对某一产业的支持通常表现为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又被称为“税式支出”,从本质上说是政府将一部分应得的税收收入让渡给了纳税人,从纳税人角度看,表现为成本的节省和收益的增加。税收在影响企业成本和收益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税收政策发挥作用的切人点。三是税收政策具有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作用。税收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减少企业占用资金的风险;减少企业盈利方面的风险;减少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费用与支出方面的风险;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因此,利用税收政策可以促进生产业的技术创新。

税收政策对生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式,主要是从供需两方面入手:需求方面,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对投资需求产生影响而间接影响生产业的发展;供给方面,税收政策对劳动力的数量与质量、资本的数量和投向、技术进步等途径影响生产业的发展。

四、台州利用税收政策促进生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整理完善生产业税收政策,突出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关于生产业税收政策多数是通知、意见、甚至是批复等形式,层次低,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以台州为例,促进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台州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的意见》,《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05〕80号)、《台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等。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通知、补充通知或批复之类的文件要归纳清理形成汇编,作为临时性、过渡性政策存在,但从长期看,必需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提高其可操作性和立法层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政府扶持政策是生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制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要与台州的产业发展规划相匹配。

(二)利用现有政策,发展生产业

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内容看,对地方促进生产业发展方面都预留了政策空间。例如,在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方面,要加大垄断行业改革力度,进一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要认真做好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鼓励制造企业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分离,分离后高出原税额的部分由各地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等纳税有困难的,可在设立初期3年内予以减征,等等。因此,台州可以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突破,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在某些方面可以运用税收政策来加强引导,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

(三)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发展生产业

从长三角各城市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利用国家政策获取先发优势,是地区经济腾飞的一个极其重要原因。以服务外包为例,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发展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软件出口现行各项鼓励政策的宣传,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扶持效应,继续研究适用的税收鼓励政策。2009年国务院批准北京等20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见图1)。显然,苏州工业园在吸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服务外包方面获得了先发优势。

作为台州,要立足自身的同时,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发展生产业,,及时总结借鉴先发地区的经验,为我所用,加快自身的发展。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生产业集群化、网络化发展。与制造业相比,生产业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更加明显。税收政策的制定要与符合台州本地发展模式相匹配;同时,在税收政策的使用上,要避免过多的使用税收减免的现状,将包括税收服务在内的税收软环境和税收政策支持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生产业的产业集群。

(四)转变税收优惠方式

直接税收优惠具有“相机抉择”的特征,这些激励政策被认为是暂时性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会要求在一般的税前资本收益率中再加入政策风险收益率,普通收益率投资项目就会被取消,直接税收优惠所起的作用因而也会变得非常有限。因此,建议生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应由以直接优惠为主逐渐转变为以间接优惠为主,对于生产业的税收优惠更多地采取延期纳税、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尽量减少使用减免税额、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采取“自动”税收激励措施,保持一种系统的、一以贯之的政策。

参考文献:

1、王子先.中国生产业发展报告2007[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2、李淑华.江苏省生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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