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实用13篇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1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2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3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2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要注重效率,建立责任机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对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政府与保险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在不能完全获知保险经营者提供农业保险的努力水平时,可能使农业保险经营者存在“机会主义”行为,造成政府与保险经营者之间的“道德风险”现象,使得政府通过增加对保险经营者的财政补贴以激励其努力向社会提供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无法达到。因此,在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政支持中,财政补贴的效率性值得关注,要研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补贴数额应该在什么样的规模,才能使其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又不致产生“机会主义”行为。针对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政府在确定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政补贴数额时,要适当参考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天气因素、同行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平均业绩、保险公司的非农业保险的经营业绩等其他可观测因素,用这些因素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业绩共同考评保险经营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努力程度,并由此决定政府对其的财政补贴数额。这样,政府可以在更为确定的财政支出预算约束下,以最优的财政补贴规模激励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同时,保险公司也可在政府的财政补贴下,最大程度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水平。也有学者认为要尽量通过再保险、保费补贴等方法来分担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收入,慎用直接补贴方式,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要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但不宜采取大兜底的方式,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自己的经营责任。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4

从2001年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三年将营业税率由原先的8%下调至5%,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但仍远高于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适用的3%,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是较高的。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交纳,1996年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水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较高的营业税率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控制风险。

其次,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的税率,比其他合同适用的0.05‰、0.3‰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的税率,由于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其实际税负并不低于证券交易。

2.税负不够公平

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很大。

(1)税率不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公司由总公司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统一为33%。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3)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3.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对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保险作为商业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还不足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所以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实在有限。如根据规定,对银行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载体——保险合同只是一种承诺,交易成功的主动权不在服务提供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因此,当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在较长时间未收到时,尤其是当保险责任期结束,被保险人没有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的承担风险的事项和行为,投保人再缴纳该保费的可能性相当渺茫,但对这一部分应收保费却要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保险资金是放开经营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截至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对这部分应收未收利息,却不能像银行那样从营业税中扣除。再如,保险公司新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根据其特性,独立账户上资金运用的所有收益和损失都由被保险人享有和负担,保险公司并不享有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情况非常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对基金公司运作收益实行不征税的税收政策,而保险公司却享受不了这样的优惠。

4.征收依据不够科学

我国保险税收制度在制定征税依据上忽略了保险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行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在不考虑投资收益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目前保险应纳税所得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纯保费收入+附加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税计税基础里包含了“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保险精算理论,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险费与赔款最终是相等的,保险公司在纯保险收入和赔款差额之间无利润可赚。在现实工作中,当会计年度终结时,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相抵有结余,只能说明该会计年度的风险损失概率低于预期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发生高于预期损失概率的风险事故。因此,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业务的风险成本,不是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对这部分征税不利于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降低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

其次,在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征上,税法规定在实行分保业务时,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律由分出公司负担所有营业税,对分入公司不再征收营业税。这样,对分出保险公司而言,原计税保费收入中至少对总保费与自留保费之差多征了营业税,未考虑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利益差异,客观上也增加了分出公司的税赋负担,特别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风险业务时,分出保险公司自留份额很小,保费收入可能还不够代交分入公司的营业税(如卫星保险自留3%-5%,分保97%-95%)。

二、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

1.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制定有关保险企业的宏观政策时,始终把保险作为国家财政和银行筹集资金来源(税后利润作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工具之一,忽视了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金融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对目前正逐步开放的保险市场来说,首先要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怎样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保险同业、保险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参照国外保险税收管理,结合保险的“经济补偿”的重要原则,建议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积极向国际市场靠拢,让保险公司有适当的“休养生息”的时间来加强积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赔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税率降低的幅度。还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或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3.统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因此,中、外保险公司不仅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而且还要统一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计税工资、坏账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等。同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中、外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

4.按不同险种设置不同营业税率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5

从2001年起,国家对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进行了调整,分三年将营业税率由原先的8 %下调至5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但仍远高于邮电通信业、 交通 运输业适用的3 %,甚至也高于其他服务业适用的5 %。从国际范围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是较高的。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保险业采取较为倾斜的政策,扶持其发展。如西班牙、新加坡等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美国各州营业税税率有所不同,一般都在2 %左右;英国按毛保费的2.5 %交纳,1996年新税法规定寿险、养老险、健康险、水险、航空险、国际货运险、出口险免营业税;在亚洲,像泰国这样的东南亚国家的保险税率也只有3.3 %。较高的营业税率对保险业尤其是产险的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控制风险。

其次,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 ‰的税率,比其他合同适用的0.05 ‰、0.3 ‰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适用的2 ‰的税率,由于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其实际税负并不低于证券交易。

2. 税负不够公平

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表现的税负差别很大。

(1)税率不同。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公司由总公司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统一为33%。

(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 % 计算 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 %-0.5 %,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 %; 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1.5% 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

(3)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对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4)外资保险公司可享受再投资退税政策。外资保险公司将从公司经营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

3. 与同属 金融 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对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保险作为商业社会的稳定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低,还不足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所以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与同属金融业的银行、基金公司相比,保险公司所享有的政策优惠实在有限。如根据规定,对银行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 (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对银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可以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对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载体——保险合同只是一种承诺,交易成功的主动权不在服务提供方(也就是保险公司),因此,当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在较长时间未收到时,尤其是当保险责任期结束,被保险人没有出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明显的承担风险的事项和行为,投保人再缴纳该保费的可能性相当渺茫,但对这一部分应收保费却要计算缴纳营业税。此外,在《保险法》颁布以前,保险资金是放开经营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存在截至 目前 尚未收回的贷款,对这部分应收未收利息,却不能像银行那样从营业税中扣除。再如,保险公司新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根据其特性,独立账户上资金运用的所有收益和损失都由被保险人享有和负担,保险公司并不享有买卖有价证券产生的收益,情况非常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国家对基金公司运作收益实行不征税的税收政策,而保险公司却享受不了这样的优惠。

4. 征收依据不够 科学

我国保险税收制度在制定征税依据上忽略了保险作为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行业有其自身的经济运行机制。在不考虑投资收益和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目前保险应纳税所得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纯保费收入+附加保费收入-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由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所得税计税基础里包含了“纯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部分,然而根据大数法则以及保险精算 理论 ,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险费与赔款最终是相等的,保险公司在纯保险收入和赔款差额之间无利润可赚。在现实工作中,当 会计 年度终结时,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相抵有结余,只能说明该会计年度的风险损失概率低于预期的风险损失概率,并不排斥在未来的会计年度发生高于预期损失概率的风险事故。因此,纯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业务的风险成本,不是保险公司实现的利润。对这部分征税不利于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定,降低了保险公司自我积累能力。

其次,在再保险业务营业税的计征上,税法规定在实行分保业务时,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一律由分出公司负担所有营业税,对分入公司不再征收营业税。这样,对分出保险公司而言,原计税保费收入中至少对总保费与自留保费之差多征了营业税,未考虑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间的利益差异,客观上也增加了分出公司的税赋负担,特别是在向境外公司分保高风险业务时,分出保险公司自留份额很小,保费收入可能还不够代交分入公司的营业税(如卫星保险自留3 %-5 %,分保97 %-95 %)。

二、我国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探讨

1. 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 企业 税收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制定有关保险企业的宏观政策时,始终把保险作为国家财政和银行筹集资金来源(税后利润作为银行存款)的主要工具之一,忽视了经营风险业务的特殊 金融 业有其自身的 经济 运行机制。对 目前 正逐步开放的保险市场来说,首先要理顺国家税收和保险企业税收之间的关系。适当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 发展 ,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又可以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怎样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保险同业、保险与其他金融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2. 降低保险业的税负水平

参照国外保险税收管理,结合保险的“经济补偿”的重要原则,建议适当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积极向国际市场靠拢,让保险公司有适当的“休养生息”的时间来加强积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赔付。在我国暂时不能免征营业税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大税率降低的幅度。还建议对保险合同的印花税适用较低的税率如0.3%或0.5 % ,或根据不同种类的合同规定不同的税率。

3. 统一中外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因此,中、外保险公司不仅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率,而且还要统一所得税的 计算 方法 如计税工资、坏账提取比例、业务招待费提取比例、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等。同时,对外资保险公司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中、外保险公司征收的税种。

4. 按不同险种设置不同营业税率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6

信用担保公司主要是在个人或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过程中,通过出借信用资源提供担保服务,以及进行风险控制,从而获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职能机构。信用担保公司凭借其规范的业务操作,能够在个人或者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起到桥梁作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资金来源。从宏观层面上说,信用担保公司对降低金融机构债权风险,规范信用交易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微观层面上说,信用担保公司实际上就是承担了金融机构对外贷款可能产生的亏损,其自身要有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才能规避或降低风险,换句话说,担保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其风险管理能力就是担保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因此,信用担保公司的组织及运行模式决定了其财务比较特殊,而且容易受到风险的影响。

2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特征

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存在着财务风险。信用担保公司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务风险既具有一般财务风险特征,又有担保类行业独有的财务风险特征。

(1)一般的财务风险特征

①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财务风险不受人的主观意识的影响,人们不能回避风险,但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来降低风险。

②财务风险的普遍性。企业财务管理的各环节都存在着财务风险,融资、投资及分配收益等活动都有可能引发财务风险。

③财务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的条件和时期内,财务风险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④财务风险的共存性。一般来讲,风险和收益成正比,较大的风险会带来较大的收益,较小的风险带来的收益也会较低。如果信用担保公司只着眼于较高的收益,相应地就需要给受保企业设置较低的担保条件,由此必然会使担保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

(2)独有的财务风险特征

①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

一般来讲,信用担保公司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中小企业,因为政策扶持及中小企业的现状因素,信用担保公司无法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收费标准。

②债务比率与财务风险不协调

我国的信用担保公司规模适中,对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没有较大的需求。信用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看似不大,但是其大量的或有负债可能会转化为真正的负债。担保业务中或有负债的积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③财务风险外部分散机制不健全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外部分散方法通常有两种,既再担保和与银行共担风险。再担保是因担保公司难以独自承受某些风险较大的担保项目或者资金额较大的担保而寻求其他担保公司为自己设立的担保。与银行共担风险是指当贷款人难以偿还贷款时,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约定的比例一起承担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但是由于银行的垄断性质,他们期待获得收益的权利而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

3 基于AHP的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体系的构建

3.1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1)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所选用的指标具有代表性,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由选取的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具有完整性。

(2)整体优化原则。财务风险评估体系是一个多变量输入的系统,比较复杂,局限性较大的单一指标对财务风险的评估不准确,所以需要建立多个评价指标来反映信用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状况。

(3)可操作性原则。指标体系的设立既要求具有理论上的科学性,又要求其具有现实中的可行性。所以,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时,要保证现有的财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数据能够满足指标体系所需的所有数据要求。

3.2财务风险评价指标的选取与分析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来源很多,表现方式也有差异,但是财务风险的变动特征一般能够用一些统计指标体现出来。本文从信用担保公司经营安全性、财务持续能力、发展能力三个角度出发,参考已有的关于财务风险的研究成果,在系统性、全面性、可比性、科学性等原则的指导下选取指标,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状况进行衡量和考察。

1.经营安全性指标

信用担保公司因目标客户以及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面临较大的风险,所以,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进行安全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信用担保公司经营的安全性主要是由其资本的充足性以及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等因素决定的,此外,还能利用这些因素判断出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营运能力。

(1)资产充足率。资产充足率是企业的资产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企业主要是通过对资产充足率的管制来监测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产充足率=全部资金/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2)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它不仅可以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还可以反映出企业利用资金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出借的资金的安全性。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担保资产风险度。担保资产风险度是指风险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比,可以反映信用担保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担保资产风险度=风险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100%

(4)代偿回收率。代偿回收率等于已收回代偿金额和己发生代偿支出的百分比。这项指标反映了担保公司可追回的损失金的多少,即信用担保公司处理坏账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代偿回收率=已收回代偿金额/己发生代偿支出×100%

(5)准备金覆盖率。担保赔偿准备、短期责任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三项之和与担保责任余额的百分比即是准备金覆盖率。信用担保公司一般用这项指标来判断其计提的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

准备金覆盖率=(担保赔偿准备+短期责任准备+一般风险准备)/担保责任余额

2.财务持续能力指标

本文选取了营业自足率以及资产回报率两项指标来衡量信用担保公司的财务可持续能力。成本以及营业收入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可持续性具有重要影响,信用担保公司的成本主要包括资金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而营运成本也是最主要的成本费用,所以同时选取营运成本比率以及贷款收益率指标来代表信用担保公司的财务持续能力。

(1)营业自足率。营业自足率等于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资金成本和贷款损失率三项之和的百分比。通常,营业自足率大于等于100%。担保公司可以用这项指标来衡量其收入弥补费用的程度。

营业自足率=营业收入/(营运成本+资金成本+贷款损失准备金)

(2)资产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是净利润占平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信用担保公司可以利用这项指标对其经营成效进行全面的评价,如果得到的指标值较小,说明企业的财务持续能力越弱。

资产回报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3)平均担保收益率。本期担保业务收入与本期担保发生额的百分比即是平均担保收益率。信用担保公司用该项指标可以衡量公司信贷业务的获利能力。平均担保收益率越大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越有利。

平均担保收益率=本期担保业务收入/本期担保发生额×100%

(4)运营成本率。操作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总额占平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即是运营成本比率。该指标是从成本费用角度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持续能力进行衡量,高比值反映了企业具有较低的成本控制水平。

运营成本比率=(操作成本+管理成本)/平均资产总额×100%

3.发展能力指标

信用担保公司的发展能力一般是其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和收益等指标来体现,研究中我们选取了担保业务量增长率、资产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和净利润平均增长率等指标来体现信用担保公司拓展业务的能力及其发展能力。

3.3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本文确立信用担保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由经营的安全性、财务的持续能力以及发展能力三个层面的因素引起的,并设立风险评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A,由以上三个方面确立三个子集,分别为B1、B2、B3。经营安全性B1又包含五个二级指标,为资产充足率、资产负债率、担保资产风险度、代偿回收率、准备金覆盖率,分别用C11、C12、C13、C14、C15表示;财务持续能力B2包含四个二级指标,为营业自足率、资产回报率、平均担保收益率、运营成本率,分别用C21、C22、C23、C24表示;发展能力指标B3包含四个二级指标,为资产增长率、担保业务量增长率、总资产报酬率和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分别用C31、C32、C33、C34表示。其层次关系如表1所示:

3.4财务风险的评价方法

3.4.1层次分析法确定指标体系的权重

1.构造判断矩阵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由许多因素构成,各个因素对财务风险具有不同的影响。所以,对各个指标赋予的权重也不应相同,影响程度越大,该因素所赋予的权重也就越高,据此处理后得出的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对上层指标体系影响程度大小的描述具有更高的准确度。在此,处理权重时采用了主观赋值与客观赋值相结合的原则。主观赋值由专家打分法和AHP法相结合,客观打分法则是对一些特定的指标选用常见的标准值或者是选用由实际测评得来的数据。

2.层次单排序并计算权重和一致性检验

3.层次总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与单排序类似,总排序表也要计算检验量。Cij对Bi的权重乘以Bi对A的权重得到的结果就是Cij指标对A总指标的权重,其中计算得出层次总排序一致性CR=0.018,层次总排序的计算结果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3.4.2综合评价

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模糊综合评估体系,据此经过横向及纵向的比较,能够系统全面地衡量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的状况。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组成要素的重要性排序如表3所示,依次为营业自足率、资产回报率、资本充足率、净利润增长率等。可见,财务持续能力和经营安全性至关重要。因此,在财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应重点考察和衡量企业的财务持续能力和经营安全性。

4 结语

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大小是由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决定的,基于AHP模糊评价法对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进行评价时,能够量化模糊的风险指标,从而得到一个具体数值,由其来反映风险的大小。但是AHP评价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在确定权重时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这就要求在进行风险评价的过程中,要注重和增强评价的客观性以及科学性,使风险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

参考文献

[1] 肖崇霞.信用担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西华大学,2013.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7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8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9

一、建立适应市场发展与挑战的新机制。这些机制包括企业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服务机制、业务机制等等。作为基层公司要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在能力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使本公司的机制与市场相适应。应该说现在政策基本有了,就看应如何理解与执行了。在这个问题上,公司的管理层首先要吃透精神,要有创新能力,要有改革力度,要有势不我待的紧迫感。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人才的大量流动,市场份额的变化都是可以想像到的。未来公司能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是能否有一套适应市场机制的机制。各基层公司要本着精简、高效、现代的原则,大胆实行改革,重组公司组织架构,瞄准未来发展前景,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发展计划,使之更加适合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保险行业作为向特定人群提供风险保障和理财服务的金融服务性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差异直接体现在各自服务于不同特征的核心客户群。保险企业在成立之初,通常采取扩张性的经营策略,以迅速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但是他们之间往往没有显著的共同点,同时与竞争对手的客户相比也没有明显的不同,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无法轻易地从已有的客户那里找到潜在的更大的市场在哪里。尽管如此,保险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和进行业务定位的过程中仍然应以现有的市场为基础,找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忠实客户,并通过分析他们的共同特征找到潜在的目标客户,进而开发相应的产品,制定并执行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保险市场细分的基本标准包括不同区域、不同险种类型、不同营销渠道和不同特征的人群等,人群的特征又可分为人口统计特征、行为心理特征和生活形态特征,简单的市场细分可以依据其中的某一个标准进行,优点是可以比较容易地对细分市场进行识别,但是,通过单一变量得到的市场细分结果往往无法精确反映各细分市场之间的需求差异和勾画不同消费者群体的综合特征。特别是对于具体的保险企业来说,任何一个简单的标准都无法代表其目标客户的特征,即与竞争对手客户之间的差异性。也就是说,理想的市场细分应当是综合分析保险市场消费者的行为、心理、人口统计等多种因素,从而将整个市场划分为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细分市场类型。诚然,选择恰到好处的变量作出行之有效的市场细分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但当中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到今天,当整个行业的转型势在必行,我们面临的问题不再是要不要市场细分,而是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将潜在市场划分为对企业经营决策和市场活动具有实际意义的不同类型,这也是保险企业实现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然选择。

三、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度。事故、灾害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也是无法避免的,这正是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保险的基本职能就在于进行经济补偿。在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商品市场形成买卖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既会考虑价格,更会看重商品的品质。保险商品的品质表现在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售后服务上,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在灾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准确地查勘、定损、赔付。“取胜于价格,失败于服务”的道理就深刻地说明靠价格的竞争只能短暂地占有市场,具有优质的服务才能长久地拥有市场,这就是保险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人才机制。人才是公司生存发展之本,也是竞争中主要争夺的对象。基层公司现有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业务人才是公司的宝贵财富,也是一些进入我国市场的外资公司、合资公司争夺的主要对象。我们要重视这些财富,要合理利用这些财富。尽管我们现有的一些人才还不是很完美,还需要再提高,但只要能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就远比我们的人才变成我们的竞争对手好得多。要建立阶梯式人才招聘、培训、储备、使用机制。从现在开始,我们不但要重视对现有人才的培训和提高,还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吸纳招聘一批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把他们安排到适当岗位上去。对人才要逐步做到使用一批、储备一批、培训一批,建立起公司阶梯式的人才管理模式。目前,基层公司要尽量想办法提高人才的待遇,改善在岗员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创造拴心留人的创业环境,使之与市场相适应,力求不但能养住人才,而且能吸引更多的人才效力于公司发展。

五、强化风险管理。保险业本身具有特殊的经营风险,因此控制与防范风险对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尤为重要,先进的信息技术无疑有利于帮助保险企业强化风险管理。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已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领域,随之而来的信息技术有效运用、安全管理和提升价值已经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美国的萨班斯法案、中国保监会的内部控制指引已经分别对保险企业信息系统审计提出了明确要求。就目前而言,信息技术内部控制仍然是国内保险企业相对薄弱的环节。因此,信息技术内部审计部门在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信息技术控制体系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审计外包在目前情况下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机制。通过审计外包可以帮助保险企业迅速解决专业性审计能力不足的问题,还能让企业学习到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从而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水平。健全的内控体系有助于公司降低经营中面临的内部和外部风险,包括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健全的内控体系包括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内控职责,针对风险和内控目标建立健全并坚决执行各项内控措施,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认现在内控体系是否将风险控制在管理层的风险范围之内,进行内控体系的必要调整和完善。

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新形象。公司服务不仅是面对客户的,应该是面对全社会的。服务工作不仅是一线员工做的,而且是全体员工都应该做好的。过去我们往往重视的是一线员工服务水平的提高,而忽略了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提高服务质量,就要提高和统一全体员工,包括公司总经理和后勤卫生清洁工在内的总体服务水平,提高员工的道德水准。员工的服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公司形象也就树立起来了;公司自身形象高大了,被众多客户接受了,企业在市场上就有了立足之地、发展之本。

(作者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10

为了充分培育竞争体系,美国对保险业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保险税收和银行税收的公平。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收入和投资活动的收益,它与银行虽同属负债经营,但等额的保费收入同银行按法定利率取得的存贷利息收入相比,保费收入实际上是不肯定的,即日后可能存在赔付事项发生时保费返还,甚至超额索赔的情形。因此,如果对银行和保险按照相同的计税依据计税,并以相同的比例税率征收,高运营成本的保险业的税负要重于银行业。从实现行业间税收公平的角度出发,美国对保险业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确定保险公司的应纳税所得时,较为合理地确定可扣除项目,以充分抵消保费收入的不确定性。

以寿险公司(LifeInsurance)为例,美国国内收入署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情况下,允许应纳税年度的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合同发生的所有死亡索赔和恤金及保险公司为此遭受的所有损失(无论是否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存保险准备蓄银行(mutualsavingsbank),当它在各州法规授权许可下兼营人寿保险业务时,如果该人寿保险业务部门能与银行的其他部门分开,独立进行核算的话,则该银行除了可以选用一般性规定外,还可以选按(1)不管总所得或费用是否适当地分配到保险业务部门,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及(2)对该独立的寿险业务部门按I.R.C§801规定的税率计征的所得税之和缴纳代用税。当然,如果该寿险部门为一独立法人,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而按寿险业的规定进行征收。这种细化的税收规定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也使税法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得到体现,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

5.投资性活动收益的税收减免对于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起到了一定支持作用。美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激烈使保险费用下降、利润边际缩小,因此,从业者不仅努力通过降低成本,提供特色服务等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也绞尽脑汁获得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来维系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显而易见的例子是随着年金和养老保险的不断上升趋势,使寿险公司的管理角度从原来管理人寿险转变为管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将主要资金投向固定收益的项目(政府和企业债券),股票次之,其他的投向抵押、抵押贷款、不动产持股和保险单贷款等其他短期的投资。

在税收政策上,美国由此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投资性活动中产生的一些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投资所得额中扣除,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风险保障功能的发挥。如财产保险公司,允许扣除免税利息(Tax-freeinterest)、投资性支出、不动产支出、业务开支、已付利息、折旧、资本损失等,这些条款的规定对高负债、高成本运营的保险公司无疑起到了支持作用。

除了上述几点,美国还对保险需求主体给予许多税收优惠,从而间接促进了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综观美国的保险税收体系,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则就象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充分发挥了保险税收这一财政杠杆的作用。

二、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现状

尽管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速度较快,但截止2000年,保险业总资产不到全国金融资产的2%,保费收入尚不足一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呆账总额,而且保险业的资产质量和赢利能力也很差。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民族保险业要与“百年老店”、“深资巨富”、“高科技含量”的外国保险公司相抗衡,除了企业自身需要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制订微观应对策略,也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密切相关。

我国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应该说还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

1.从实际税负上看:原来金融保险业在征收营业税时统一执行8%的税率,相对其他服务业来说,总体税负偏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对此,国家已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至5%.这对我国保险业这一尚属年轻的幼稚行业起到了一定的扶持作用。

2.从税收结构上看:我国保险业未实行对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分险种纳税的税收制度。在具体的计税依据方面,我国税法规定计算保险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赔款支出、经营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项目。允许列支的费用依据我国收入和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固然无法像美国那样,可将公司合理预计的损失(或者或有损失)予以扣除,但在其中作为扣除项目的各种准备金还缺乏合理的提取标准。

另外,在营业税税基的确定上,税法规定以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如果实行分保业务,分出公司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则由分出公司对保费收入全额(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以初保人作为扣缴义务人、从源课税的实际征收办法,有利于提高税务局的征管效率,这点是勿庸置疑的。但以取得的保费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却值得商榷。前以述及,保险业不同于其他行业,是聚集风险与分散风险的行业,保费收入中相当部分属于公司的负债,并具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我国又是一个多灾害国家,财险公司往往赔付率较高。可以说,保险业的营业税税基缺乏考虑行业特殊性。

3.从税收优惠来看:为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1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这些税收优惠体现一定的政策性导向。

4.从中外资保险公司税收负‘担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和再投资免税上都能享受到种种优惠。比如以所得税的税基来说,中资保险公司计税工资有最高限额的限制,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的职工工资可据实从成本中列支。中资保险公司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3—0.5%,呆账准备金为年初放款余额的1%;而外资保险公司则按年末放款余额或应收账款余额的3%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再从税种上看,中资保险公司要缴纳附加于营业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使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民族保险业在竞争中更是处于劣势。

三、我国保险税收体系的构建

面对加入WTO后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了扶持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确保民族保险业与国外保险公司公平竞争,保险税收作为一种调控保险市场的财政工具,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并符合保险企业自身经济运行规律的税收政策迫在眉睫。

1.重视保险业作为融通资金的金融功能,税制改革方向朝培育税源、提高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努力。

保险业有社会保障、金融和服务三大功能,而我们往往只注意到它为个人和团体提供规避风险担保的社会保障功能,却忽视了其可融通大笔投资资金的金融功能。加上我国一直对金融业即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现行《保险法》规定中资保险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务,近年来虽有部分资金投入股市的“松绑”政策,但仍未从市场经营和“入世”角度上去盘活、增值和壮大保险基金,提高补偿能力,使保险基金处于被动保值的局面。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在全国金融资产中仅占极小比重的原因。反观国际保险公司,资金运作渠道广、范围宽、灵活性强,不但可投资股票、房地产、发放贷款,还进行跨国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不少国外保险公司遭受巨灾巨额赔偿或给付造成的亏损,就靠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收益弥补。

尽管从长远来看,我国金融国际化,实现银行、保险、证券混业经营的趋势是必然的,但在目前金融监管体系仍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国家未放开不允许保险业涉足风险性投资的限制之前,我国也无法象美国那样,通过税收杠杆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或投资收益)起到显而易见的影响,但保险业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发展,而不在于提高税率。因此如何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应该成为保险税收制度改革的取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行业税收公平。再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假如国家逐步放开金融业分业经营限制,就可以考虑对保险公司的固定收益项目(如政府债券等)免税,而对股票、抵押、不动产等风险性投资性支出允许扣除其中的一定比例(或投资收益课税),保险公司自然会权衡利弊,慎重考虑其风险投资组合。对比美国的实践,保险公司出于获得稳定回报的考虑,在资金运用上将主要部分投向了固定收益项目。

2.实行保险税收政策的国民待遇,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及中外资保险公司应力求实现税收公平。加入WTO以后,公平竞争将成为保险市场的主基调,国民待遇作为入世承诺的基本原则,要求中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我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纷纷为跨国保险公司所看好,税收已经不是它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统一中外保险公司所得税,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办法作统一的规定,这一点已达成共识。关键的是对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

由于跨国的保险公司要在东道国提供保险服务,一般通过设立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等方式进行,只有首先结合我国对各种公司组织形式的业务范围限制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准确判断其经营和业务性质,进而才能合理地确定是否征税、相应税基及可扣除项目等。如入世后的银行大多为“金融超市”,银行兼营保险的情况并不鲜见。美国对银保式公司下设的保险部门规定了代用税,并依据该保险部门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区分征税方式,兼顾了不同组织形式间的税收公平,这点我国就可以加以借鉴。在保险税收立法技术上,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公司征税应把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防止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作为避税手段,从而真正实现行业税收公平。

3.调整保险税收结构,提供税收优惠,发挥保险税收的杠杆作用。

(1)考虑分险种纳税,扩大免税税种范围。由于寿险、财险公司在运营机制上有各自的特点,而各险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程度也不伺,因此像美国那样分险种纳税,实行差别税率,或规定不同的可扣除项目,能较好地体现同行业的税收公平。另外,应当扩大免税税种范围。除了目前已有的农业险、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免税规定外,对其他政策性、非盈利性保险和利润水利低但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半政策性保险,包括国内实力难以承担的险种和部分再保险业务,如地震险、洪水险等也应当减免税收,发挥保险税收的社会保障杠杆作用,以充分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11

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和规范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但其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商业化小额贷款组织,受其资金的来源与运用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信用风险管理缺位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特殊性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特征在于“只贷不存”、贷款客户集中于一定区域内的低端客户,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既具有一般金融机构的共性,同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其信用风险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区域集聚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局限在政策规定的特定区域内,主要为该区域内的客户提供短期性贷款,贷款区域和贷款类型均相对集中,其信用风险难以分散,呈现出典型的区域集聚性特征。

1.2 风险协同性。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集中于一定的区域,客户的经济活动集中于一定的行业,贷款客户同质化、链条化现象较为严重,一旦遇到突况,容易出现客户违约的协同效应和连锁反应。

1.3 信息主观性。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类型更多地表现为关系型借贷,其贷款基本通过面对面沟通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贷款客户软信息作为贷款决策依据,因此其在贷款风险管理中获取的信息数据具有极大的主观性。

1.4 评估难度大。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客户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可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等硬信息,因此,难以运用现代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其信用风险评估困难较大。

2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特殊性成因分析

2.1 主体缺陷。主体缺陷导致的信用风险是指现有政策催生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发育不全”,易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

2.1.1 市场准入制度设计的缺陷。《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区域经营。由以上论述可见,该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容易导致风险集聚性和协变性,一旦遭受区域性自然灾害或行业季节性资金紧缺等特殊情况时,难以实现正常经营[2]。

2.1.2 资金来源与运用渠道缺陷。从资金来源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实际运作过程中,鲜见有捐赠资金和银行的融入资金,其资金来源仅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放贷冲动会加剧资金的紧张局面,增大风险发生可能性。从资金运用的角度看,其业务范围仅限于贷款,资产结构单一化特征明显,一旦出现信用风险,则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有效地分散、转移风险。

2.1.3 贷款运作方式和组织结构的缺陷。在贷款运作方式上,小额贷款公司以信贷员收集的软信息作为贷前决策的主要依据,根据软信息理论,软信息通常不易获取且难以量化,因此,小额贷款公司无法通过基于硬信息的现代信用风险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在组织结构上,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中国传统的家族企业式管理机制,贷款决策权、管理权高度集中,贷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难以避免。

2.1.4 信贷员缺乏相应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刚刚起步,经营者的管理经验和知识积累不足,信贷员一般从社会招聘,未接受相关的小额贷款专业知识和信贷技术培训,部分甚至没有信贷管理工作的从业经验,对贷款客户的信用风险难以准确评估。

2.2 客体缺陷

2.2.1 贷款客户的特殊性。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方向主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如此的金融市场客户定位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客户为无法提供抵押品、无系统性正规财务记录的中、低端市场客户,这些客户一般都是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信用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较为薄弱。因此,贷款客户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2.2.2 贷款客户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手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投向“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70%,众所周知,农业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产业,一旦自然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故,其客户生产经营将遭受重大损失,小额贷款公司也将面临严重的信用风险。

3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的表现及成因均具有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通过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相比较,可以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建议[3]。

3.1 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比较分析

3.1.1 信用风险识别标准的比较分析。商业银行一般实行总分行制,其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建立起了一整套风险管理制度,积累了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其贷款通常自上而下执行统一的信贷政策标准,信贷审批权限上收,且贷款决策不允许违反总行制定的各项信贷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一般为单一机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跨区域经营,信贷决策较为多变、灵活。

3.1.2 信用风险评估依据的比较分析。商业银行对贷款客户具有较高的要求,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客户应该提供正规的财务报表,以反映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据此判断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而小额贷款公司客户一般为无法提供抵押品、无系统性正规财务记录的中、低端市场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主要依靠人缘、地缘等软信息判断。

3.1.3 信用风险评估工具的比较分析。商业银行对贷款客户的门槛限制决定了其贷款对象通常为较大规模的优质企业,信息透明度高,信用风险评估资料较为容易获得,能够运用较为成熟的计量模型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贷款客户信息资料获取难,且人员素质难以适应现代化的数学模型工具要求,其信用风险评估一般采用技术含量较低的主观信用评分法等方法。

3.1.4 信用风险控制方式的比较分析。商业银行贷款客户质量较高,但其对风险的控制标准并没有降低,一般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担保等措施,同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种类多元化,能够通过多样化的资产组合分散风险,弥补个别客户因违约而带来的损失。而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结构单一,难以通过有效资产组合降低风险,其客户一般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措施,信用风险控制方式较为落后[4]。

3.2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

3.2.1 明确法律地位和监管原则。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的实际,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层次,出立的小额信贷法律。一是明确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在财政补贴与奖励、税收优惠、同业拆借、再贷款等方面享受正规金融机构同等待遇,降低其经营成本,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其他部门辅助监管。政府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在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银监部门在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经营的合规情况、业务开展、防范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在合法经营上监管。三是明确监管规则。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无结算业务,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单个放贷人的风险不会传导扩散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对于放贷人的监管可以实施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不干涉其具体业务经营,仅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贷款收支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对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3.2.2 合理选择风险评估指标,科学运用风险评估办法。信用风险评估是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信用风险评估的关键在于评估指标的选取。结合其他国家的评估指标经验以及国内小额信贷关系型借贷特征,可以选取客户特征、贷款特征以及关系特征进行风险评估。其中,客户特征需关注以下10个指标: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当前居住时间、现有职业、现有业务从业时间、企业月收入、家庭月收入、银行存款、履约记录;贷款特征需关注以下4个指标:贷款目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抵押担保与否;关系特征需关注以下4个指标:信贷员对客户业务的了解、信贷员对客户行业的了解、信贷员对当地市场和经济的了解、信贷员对社会交往的依赖。评估指标选取后,需要构建模型进行评估,国外对小额贷款风险评估有了一定的研究,方法包括信用评分法、四叶树和十九叶树模型、交叉检验模型等。但国外的研究方法不能生搬硬套于国内,基于国内特点和特定经营环境,构建适宜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是国内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可持续性发展的根本保障,国内的专家学者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其中较具有代表性的交叉验证概率网络评估方法(申韬2013)是适宜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运作特征的较好的风险评估方法,值得借鉴。

3.2.3 构建科学适宜的组织结构类型。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理论,分散式组织结构具有处理软信息的优势,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是基于软信息基础上的关系型借贷,比较适合采用分散式组织结构类型,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层级应尽可能减少,以有利于各类软信息的收集、积累、传递和判断。具体而言,整个管理层人数控制在15人左右,只组建一级审贷委员会,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风险部门和财务部门共五名人员组成。

3.2.4 完善贷款客户信用档案系统。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应注重收集和整理区域内客户信用信息,建立区域内客户信用档案系统,内容包括人均收入、效益预测、授信额度、偿债情况等内容,以提高信息获取的客观性和贷款发放的科学性,努力朝基于硬信息进行风险判断的方向发展。

3.2.5 创新贷款产品,丰富风险控制手段。只有通过创新信贷产品,丰富风险控制手段,才能有效地转移和分散风险。一是针对客户抵押担保难题,创新抵押担保替代形式,如采取小组联保形式发放贷款。二是采取灵活、多样化的抵押担保物,如“公务员+客户”、“龙头企业+农户”模式等,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作为抵押担保物,拓宽金融服务对象的广度。

3.2.6 建立信用风险的分担和补偿机制。信用风险不可能完全得到补偿,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具有特殊性时,其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必须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首先,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其次,建立和健全农村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商业性保险,使农业风险由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担保机构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提高贷款客户的抗风险能力。第三,对于开办农业重大自然灾害商业性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利用政策手段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参考文献:

[1]申韬.小额贷款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1.

[2]胡战勇,谢华模,谢文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制度缺陷与政策修正[J].武汉金融,2009(4):46-48.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12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农业发展

一、农业风险的类型以及特征

农业风险是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的一道屏障,主要是指人们在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遭受到能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一般是难以预测或人力无法抗拒。

(一)农业风险的类型。首先是自然风险,农业是与自然界紧密相结合的一大产业,因此农业生产深受自然风险的影响。自然风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灾害,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1000亿以上的经济损失,受灾人口2亿多人次,其中农民是主要的受害者。

其次是市场风险,一般是指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供求失衡、经济贸易条件改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农户经济上遭受损失的风险。尤其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深受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对农业发展的影响日趋重要。

最后是社会风险,主要指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造成的风险。其中政策风险是重要的因素,因此政府政策的转变以及对农业的扶持态度都是影响农业发展重要的风向标。近几年我国政府的一号文件都与“三农”相关,可见我国的政策导向对农业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二)农业风险的特征。首先是多样性,农业风险类型的多样化决定了农业风险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在众多影响农业风险的因素当中,市场变化而导致的价格变化和自然灾害因素而导致的产量变化是最为重要的两大因素。

其次是分散性,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地域广阔,并且农业经营多以家庭经营为主,因此分散的家庭经营模式使得在风险发生时,更难以有效地加以控制。

最后是季节性,农业生产的季节性显著,因此农业风险也多伴随着季节的特点。这条特征主要针对的是自然风险,例如冬季易发生雪灾而夏季易遭遇冰雹。

二、改革开放以来的农业保险模式

(一)从国家救济转向农业保险的农村保障体系。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 “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八亿农民服务, 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同年,中国人保全面恢复试办农业保险,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农业保险试验,先后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试点站或试点地区,农险险种不断增加,服务领域扩大。到1992年,中国人保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公司和15个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中基本设立了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显示出强有力的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段时期,农业风险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上,而相对封闭的市场使得,农产品的价格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较小,因此市场风险的影响很弱。

(二)受市场经济体系冲击下的农业保险。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讲话开启了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序幕,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经济市场化的推动,保险公司蓬勃发展,产险和寿险从规模和保费收入都屡创新高,可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的收入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到1997年底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费收入的1.18%,之后比例持续下滑,到2003年更是进一步滑落到0.5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农业保险具有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征,使得在2004年前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商业保险公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且只局限在种植业和养殖业。

(三)2004年新农保试点的全面推广。2004年,保监会颁布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具有农业保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从2004年至今,全国积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社会各界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推动下,农业保险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无论是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模式,还是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模式或是农业保险互助形式,都是有利的尝试,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远不能满足我国补偿农业灾害损失和稳定农业生产的需要,政府仍然背负了沉重的救灾负担。

三、发展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针对以前政府在农业保险中通常扮演的是财政支持作用,这次的新农保条例虽然并未明确将农业保险定位为“政策性保险”,但条例中确立的农业保险原则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因此仍然明确了政府的主导性地位。政府需要优化财政补贴政策,这主要是针对不同地方遭遇的自然灾害不同以及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并且在一些基础性环节的农业保险上,政府需要一定的强制性措施。除了财政支持以外,应该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各自职责,尤其是保监会的职责范围,只有各司其职才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商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作用。由于农业风险通常都包含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因此农业保险不可能脱离政府的扶持而仅靠商业保险公司来运作,但脱离市场经营模式的纯政府救济也是不明智的,因此新农保条例中强调“市场运作”,目前现行的模式是,在政府给予一定财政补贴的情况下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保险或者公私联合经营共担风险的模式。政府放手让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规模和资本状况来确定保险险种、厘定保费、赔付率等各方面的条款。由于农业风险的区域性、季节性的特点,商保公司可以灵活的针对特定的地区、特定的险种制定特定的保险条款,这样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付娟,李岩.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的策略初探[J].农业经济.2005(4).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篇13

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和内容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或者网络公司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具体业务上既包括网上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传统的保险环节,也包括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有关保险服务的信息咨询。互联网保险涵盖很多具体内容,各个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一样,从不同角度也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业务内容。但是从保险业务流程来看,互联网保险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数据的搜集和分析、保险产品设计和营、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提供保险产品购买服务、提供在线核保与理赔服务、提供在线交流服务六个方面。

二、互联网保险的SWOT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尤其特有的优势与劣势,对优势与劣势进行如下详细阐述,同时分析得出其威胁与机会,对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保险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保险的最大优势是拥有更高的运营效率、更有效的降低成本、是保险公司有更强的竞争能力。因为互联网保险的绝大部分业务都是通过网上办理,通过计算机的大数据处理,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资源,可以大幅度降低劳动力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可以省去中间环节,省去之前占大额销售成本的中介费用,能有效的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可以让利给保险人。

2.互联网保险可以有效提升保险业的透明度。通过互联网,投保人可以全方位的了解其想知道的信息,对保险产品和企业信息比较选择,同时能有效降低投保人大量选择险种的成本,方便其自主选择最适合的险种,减小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劣势;同时能降低保险业的进如壁垒,避免由几个寡头长期垄断市场,为保险业注入新鲜血液,使得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公平的参与竞争。

3.扩大投保受众、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发掘市场容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较低的成本向投保人传达大量保险信息,拓展保险的覆盖面,根据客户需要高快速低成本的推出可以与其匹配的保险产品。通过大数据处理客户潜在的需求,用互联网思维快速推送其可能需要的产品,将潜在的需求转换为实实在在的营业额。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大大刺激了保险业的同业竞争,可以提升客户的个人议价能力,同时也可以倒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推出更有吸引力更有市场的保险产品。

(二)互联网保险的劣势分析

虽然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发展优势明显、潜力巨大,但也存在一些劣势。

1.客户缺乏信任感,保险公司难以保证信息的绝对安全。相比与直接见面交易能有实物合同和实际的公司办公场地,互联网保险难以提供如同传统保险业的信任感给予投保人;同时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保险公司的网络安全系统容易遭到恶意攻击,导致信息袭泄漏。

2.互联网保险会导致行业不正当竞争更加多样和隐蔽化,对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由传统的销售模式转为互联网的新型销售模式,可能带来竞争对手恶意攻击对手网站、通过网络各种社交平台恶意诽谤竞争对手,也可以针对客户擅自修稿保单信息,利用投保人缺乏相关专业性知识进行有力于保险公司的操作,这都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由于增加了核保的难度,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容易出现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逆向选择的可能性。同时投保人通过互联网不一定百分百传达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容易出现道德风险。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会分析

我国现行各方网络环境,为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

进入“十三五”谋划之年,国家十分重视互联网产业,提出了众多互联网整合发展计划,同时为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国家不断完善了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让互联网行业和其相关联产业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快车道。互联网保险就属于重要的互联网概念板块,在政策上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在操作上也得到技术上完美的兼容。

国家最新推出“宽带中国”的发展战略,同时不断完善国内软硬件的建设,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同时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不断走出国门,不断将国外的先进的网络技术引进国内和国内网络人才的大批涌现,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全力开拓市场提供了大量的硬件和人力资源储备。

国内互联网普及率和电子商务在近年来得到巨大的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国民常见的购物形式,为互联网保险消费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取得了国民的认可和信任,网络消费已经日趋常态,正是消费方式的快速转变,保险消费购买模式的转变也必将发生,互联网保险也得到保险公司极大的重视。

(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面临的威胁分析

我国现行信息环境、保险行业环境和互联网保险本身条件都可能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潜在的威胁。

1.我国互联网用户的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的客户结构存在差距。(1)我国互联网的主要使用人群的年龄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年龄结构差异明星:我国20岁以下的互联网用户占比28%,20~29岁用户占比最多为29.1%,而这两个年龄结构购买保险的意愿很低。(2)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的收入结构与保险潜在客户收入结构差异较大:月收入低于4000元的达到65.3%,其中28.7%的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互联网使用人群中拥有购买保险经济实力的人数占少数。(3)我国互联网主要使用人群职业结构是学生,占比27.6%,学生基本上不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和意识。可见,我国互联网的用户结构特征与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特征差异较大,这将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主要威胁。

2.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过高的赔付率不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在2011~2013年的三年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在逐年递增,但每年实际赔付金额已经超过其保持盈利的数额,并且赔付率还在不断逐年递增,2013年更是创下36%的赔付率。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整体在发展,虽然保费收入在逐年增加,但过高的赔付率导致保险公司时常出现低盈利或亏损的情况,这跟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若要实现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改善原有的经营模式,有效的降低赔付率,特别是简单赔付率,实现我国保险公司的长效盈利。

3.互联网自身的优劣势可能成为其发展过程中的威胁。由上所述,互联网保险有高度的透明性,而这也将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一系列的威胁。首先就是会导致产品同质化,由于产品并未有较大差异,客户会倾向于选择有品牌效应的大保险公司,从而导致中小微型互联网保险公司难于经营存货。其次是投保人的广泛性和对其地域差异的非选择性,会导致出现一系列如异地理赔的难题。此外,价格战将成为互联网保险公司争夺客户的手段,这极有可能导致互联网保险公司间价格的恶性竞争循环,严重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对策

(一)完善互联网保险的费率厘定制度

保险定价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影响保险的发展,过高的价格会导致销量的减少;而过低的价格则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所以合理的定价显的尤其重要。互联网保险的一个巨大优势在于降低成本,但是目前的保险监管法律却对保险费率进行比较严格的控制。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改变保险费率,所以大部分产品费率差不多,不能体现互联网保险的优势。所以保险监管机构应该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让市场在保险定价中处于决定作用的地位。充分发挥互联网保险的低成本优势,鼓励创新,放开费率管制,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和开放个人与企业的征信系统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因此如何获取尽量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判断是否承保和控制风险尤为重要。这就非常需要一个强大的征信系统,而且是一个适当开放的征信系统。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中,有一个就是虚拟性,尤其是开展纯互联网保险,全程都在网上进行A保险公司,更需要强大的完善的综合征信系统。诚信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板,但是征信系统的封闭和垄断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前使用的征信系统但是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推出的新系统,从推出之日起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征信系统信息征集范围和公开程度的讨论。问题的焦点主要是信息征集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以及征信系统开放性问题。如果能够把更多的信息记录下来,征信系统能够更加开放,那么贷款企业也就能够根据个人信息情况进行甄别,而不至于靠单一的央行征信系统做出错误的判断了。

(三)促进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混业经营对互联网保险的促进作用有几个方面:(1)有利于保险产品配合其他产品捆绑销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们的投资理财已经不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同样的对保险购买也不再是单一的保障,人们需要的是全方位的,一体化的,一站式的保险保障服务。单一的保险产品在竞争中逐渐出于劣势的地位。(2)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在混业经营下,保险公司获取的客户信息可能不仅仅是客户在保险公司的信息,还获取客户在银行的存贷款信息以及信用卡信息等,此外还有证券基金等方面的情况。互联网保险通过从客户到产品的过程,通过大量数据分析,获得客户的精准的保险需求,然后在设计保险产品,这才是互联网保险的真正优势。(3)有利于互联网保险风险的控制。金融混业经营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客户信息,也能够使得保险公司更能抵御风险。一是能够根据客户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使得每个客户为自己不同的风险交纳合适的保费;二是混业经营有利于扩大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为互联网保险提供更安全的经营环境,是的客户对互联网保险更有信心。

参考文献

[1]刘小微,互联网保险步入爆发式增长期[N],金融时报,2013.

[2]罗艳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J].中国金融,2013.

[3]文刀,互联网保险时代来了[N],经济观察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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