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流程实用13篇

民间借贷的流程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1

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陷入信用危机,贷方对借方信用程度产生怀疑。由于借贷双方相互不信任,获取相对方诚信信息成本又过大,以致于资金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都陷入困局。然而,社会商业信用培育是一个相当漫长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社会诸多因素。这使得有必要构建信息交流平台解决民间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一)民间借贷行业信息的不对称性

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引进,民间借贷行为发生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亲人或熟人之间。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环境较差,借贷双方相互不信任,借贷行业内部信息极不对称。贷方有大量的闲置资金但是苦于寻求信用度高、资产负债情况良好的借方。以至于引发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三多、三难”,即民营企业多,融资难―― “温州经济衰退”;民间资金多,投资难―― “温州炒房团”;民间金融机构多,转型升级难――“民间借贷危机”。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温州地区的民间借贷危机虽然是社会商业信用缺失造成的,但是这一问题的另一面是因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贷方无法了解借方的财产状况和信用情况,而“跑路”现象又频频被曝光。以致于借方风声鹤唳,对未来债权的实现缺乏期待。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地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解决由于信用缺失而产生的借贷危机。

(二)征信行业满足不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或企业信用的征集系统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依据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征信管理条例》组建地征信机构①征信系统,而这里的征信机构属于中介组织;另一种则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负责征集的征信系统。但是由于民间借贷行业的特殊性,这两种征信系统都不能满足民间借贷行业对借贷行为的风险控制。

1、征信机构的征信业不能反映财产状况

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由国务院颁布《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可以开展征信业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的财产信息不允许被征信机构采集,除了信息主体以书面的形式同意除外。这表明信息主体是作为权利的主体存在的,享有提供与不提供财产信息之自由,征信机构被明确禁止采集个人财产信息。所以信息主体缺乏提供财产信息的强制力,而征信机构又没有这方面的权利。因此,征信业是无法反映借方的财产信息。但是,对于民间借贷行业的风险的控制最主要的保障莫过于借方的资产负债情况。所以征信业对于民间借贷行业的风险控制的作用相对薄弱。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是作为行业自治的平台,在借贷双方的需求信息的同时,要求借方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以供贷方选择借贷行为的对象和适当的利率。借方信息提供不真实可以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和借贷行为的进程依法追究先合同义务责任或刑事责任。而且同样也减轻了贷方关于借方提供信息不真实的举证责任负担。

2、央行征信系统的局限性

银行系统内的征信系统的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年来,又派生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但是央行的征信系统存在局限性,它更为适合商业银行,不适合民间借贷行业的风险控制。

第一、央行征信系统的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商业银行的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但是,作为民间借贷行业的借贷方多为民间的个人或者组织。民间借贷行为的双方主体都不具有特定性。而且在数量上非常庞大,而且借贷行为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央行的征信系统不可能及时有效的将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关于贷方的信用信息提供于借方。所以央行的征信系统不可能成为民间借贷行业众多贷方的信息资源。而且还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等问题。

第二、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的局限性。央行的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而这些相对于民间借贷行业风险控制而言明显不够。因为相对于商业银行,民间借贷行业的贷方不具有垄断的强势地位,而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更多时候贷方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贷方对借方信息的调查途径相对闭塞。而征信系统的信息基本上企业或个人对金融机构偿还贷款的情况。而民间借贷行业对借方的信息需求的内容应当更为宽泛。提供就民间借贷行业的借方信息应当包括以上的同时,还应包括在民间借贷行业的借还贷情况和融资担保等情况。因为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民间贷款被偿还的可能性,可以作为借方的风险评定依据,从而影响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

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的构建

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不仅仅是民间借贷信息收集的平台,它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借贷双方财产负债信息、借还贷情况的信息。为民间借贷行为的行业自治组织,并为提供律师事务所和社会公证机构积极开展民间借贷合同代拟、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等业务。以克服民间借贷市场自发性和分散性特点,增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行为的组织性。并利用电子网络通道搭建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通过电子平台交流借贷供求信息,完成资金借贷交易,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民间资本投资者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借贷活动健康发展。②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包括民借贷信息平台、民间借贷行业自主交流平台和民间借贷行业自治平台。

(一)借贷信息收集的平台

随着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借贷行为已经从熟人之间发展到陌生个体之间。而在相对陌生的情况下,发生借贷行为需要借贷双方都相对熟悉的第三方介入,而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恰巧可以充当这一角色,连接资金需求市场和资金供给市场。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的介入有许多优势。

第一、节约融资成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向陌生的借贷相对人为借贷行为不像向熟人或亲人为借贷行为,它是需要交易成本。这种成本远远高于向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缴纳的会费或者信息费用。借贷信息在民间借贷信息交流平台上集中,可以节约借贷双方的借贷的成本,提高借贷行为的效率。特别是企业融资,它的融资成本包括交易的事前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时间成本、谈判签约成本等。而影响企业融资成本的是企业的融资效率,可以分为三类,主体效率、交易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其中,第一部份属于个体效率,后两部份属于整体效率。③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的介入将会营造一个高效的融资环境。虽然不会影响个体效率,但是可以提高整体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在借贷行业专门对外公开平台上借贷信息效果也将远高于其他一般平台。

第二、彰显民间借贷行业的地位。民间借贷行业具有个体分散性、个体不强的天然缺陷,但是,就行业整体而言又非常强大。通过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克服民间借贷行业的天然缺陷。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是民间借贷行业借贷信息和收集的平台,以民间借贷行业整体作为依靠,无论在借贷主体数量上,还是资金的总额上都是非常的庞大。使得民间借贷行业在行业外部的强势地位得以彰显。从而在对外为一定的民事行为时获取更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二)借贷双方主动交流信息的平台

由于民间借贷行业借贷方的分散性致使借方之间、贷方之间和借贷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不足。而信息的不对称容易造成横向不公平。横向不公平指的是不同借贷主体在相同条件和相同时间点下获得的经济利益不同。而民间借贷行为又属于民事行为,借贷双方享有很大的自主性。主要表现为利率的浮动性。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的第六条和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央行基准利率的一倍到四倍之间范围内借贷双方是可商议的。这时借贷双方拥有的信息资源对借贷利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民间借贷行业内缺乏这样就借贷利率等信息的交流平台。

(三)民间借贷行业自治的平台

从公民社会建构的角度来看,国家必须尊重公民社会的独立自治特征,并通过法律加以保护。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应该直接干预行业协会的具体运作和活动方式。过度的外部实体法律规制,将会阻碍我国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也给国家执法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和市场的桥梁,在对行业协会自治权进行规制时,要注意维护行业协会的独立地位,国家不应该过分直接介入其内部行为。民间借贷行业属于民间自发形成的行业,现阶段行业自治不到位,尚未形成统一的秩序。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成为民间借贷行业自治的平台,这也符合了国家不应过度介入行业内部行为,发挥行业自治的功效的要求。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的组建为民间借贷行业进入设置了门槛,在借款偿还过程中对贷方财产状况进行动态和静态的监督。而事后对借方的偿还记录在该平台公布又可以增加借方为不良偿还的成本,以限制不良借方的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可能。从而达到行业自治的效果,长期可以增进民间借贷行业的信用程度。

第一、发挥事前行业自治的作用。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要求借贷双方在借贷信息以登记自身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情况、借贷情况以及偿还能力等情况为前提,并附初步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真实性。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还可以通过政府工商部门和银行系统对借贷主体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存储。而这些信息可以供意向方查阅,这样增加了借贷双方信息的对称性,双方在信息查阅的过程中可以进行筛选合适的借贷对象作为借贷行为的相对方。引进了行业竞争机制,达到优胜略汰的效果,从而发挥民间借贷行业事前自治的作用。

第二、起到事中监管自治的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借贷方分散性、不特定性,借贷方信息的不对称,特定借方为借贷行为的数量、数额都处于不确定的情况。而贷方都对之处于不知情或半知情的状态。这极易造成借方滥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借贷。再加上一物可以设立多重抵押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借方滥融资。当融资成本高于融资收益时,借方无法偿还借款。以致于出现温州老板“跑路”的现象。而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可以克服这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在借贷双方为借贷行为时,对借贷双方、借贷额和借贷原因进行登记。可以在借贷行为中克服信息不对称,从而起到事中自治的效果。

三、结语

温州民间借贷爆发信用危机的原因在于商业信用缺乏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业又存在信息不对称和行业自治缺失等问题。民间借贷行业信息交流平台的组建可以很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民间借贷行业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加强行业自治。这也符合政府致力于建立和发展现代民主,培育市民(公民)社会,推进社会变迁和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的目的的要求。从而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确立与民间组织的合理分界,建立充分的合作关系,形成真正的合力。

注释:

①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② 窦亚芹、李跃中、陈莹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M].会计之友,2012(12).

③ 叶栋梁.企业融资效率的分类及事后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M].生产力研究,2008(10)

参考文献:

[1]唐高平.自发秩序: 中国金融改革的取向选择―――基于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思考[J]. 经济体制改革,2013(1).

[2]窦亚芹、李跃中、陈莹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M].会计之友,2012(12).

[3]叶栋梁.企业融资效率的分类及事后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M].生产力研究,2008(10)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2

中国民间借贷一直非常活跃,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乡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央行2009年2月12日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截至1月末,中国民营企业约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尽管2007年中央财经大学的一项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 400亿元~8 300亿元之间,事实上,由于民间借贷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其规模可能远远超过这一数据。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是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而近年来,许多企业或个人吸收资金是以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而不是以解决企业或个人自身发展需求为目的,偏离了单纯的民间借贷的方向,构成了犯罪。因此,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是很有必要的。

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特征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特征

1.快捷。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是方便快捷,资金能及时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在数小时之内即可到位,这种借贷关系绝大多数只需借条或口头形式。而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需要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手续,时间比较长,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情况来说,一般成为“雨后送伞”。民间借贷快捷的特征适应了中小企业使用资金通常没有缜密的计划所带来的资金临时缺口。

2.灵活。民间借贷不论是借款或还款数额还是方式都比较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好,有多种选择余地。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在经济发达地区,借贷数额可达数十万元,而在经济较差地区,借贷数额只有数百元。相对而言,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

3.广泛。从空间上看,民间借贷现象遍布县辖各个乡镇,特别是没有金融网点较少的乡镇。从借款主体上看,这种民间借贷行为涵盖于社会各个阶层,大多是城乡个体工商户、民营小企业等。

4.有人情味。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人性化的特征。不少人愿意在资金短缺时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其重要原因是看重它的人情味,借贷双方之间相对比较熟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出借人一般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能为借款人着想,甚至在一些熟悉的借贷双方在较短时间内的借款还会免去利息。

(二)中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1.民间借贷活跃程度。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该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正相关。在经济发达地区,资金流动性强,需求旺盛,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比较活跃,而且规模较大、利率较高;反之,借贷行为则主要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借贷规模较小、利率较低。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5年年会上,吴晓灵在提交给年会的书面发言中表示,200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存款已达24.5万亿元,M2/GDP的比例已达189%,是世界上比例最高的国家。但社会仍然反映企业融资困难,以致民间融资异常活跃。

2.民间借贷的形式。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为无息贷款,在民间借贷中的发生率很高,但额度相对较小,表明中国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有极其浓厚的血缘、亲情及乡情情节,这是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而另一部分是有息借贷、高利贷,虽然发生率不高,但占民间借贷金额的比重高,三者之间的比例大约为2∶5∶3,所以无息和有息、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融资方式

3.民间借贷的规模。民间借贷在中国农村地区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根据央行在2005农村的抽样调查,在全部调查对象100户中,有83户参与民间借贷,其发生率高达83%。当然这个比例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递增;再从民间借贷占全部借贷的比重看,该比例略低于全国平均规模,这符合符合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表明,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 400亿元~8 300亿元之间,平均每户民间借贷额约为5 000元,这一水平也将呈逐年递增趋势。这也表明,民间借贷的规模已不容小视。

4.民间借贷不规范性。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民间借贷这种行为,吸收资金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偏离了民间借贷的方向。在浙江富姐吴英民间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他们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国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是难以预测和控制的,其资金来源多是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这会产生国家控制银行信贷与民间分流资金的矛盾,从而极大地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而民间的金融机构从本身存在难以调和的问题,其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不规范,常见的有高息揽存、盲目贷款等。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要比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高的多。因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借贷利率是由国家确定的;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的,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紧张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时发生的。如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条件的投资项目被卡住以后,民间金融机构便为其融通资金,这时的资金使用方受制于这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当然利率水平也就非常高。正是基于这种利润的存在,民间金融机构会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水平的方式吸收民间资金进行放贷,这样会极大地降低社会公众对利率政策的信赖度,不利于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

2.不利于市场现金流的控制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中央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影响利息率及经济中的信贷供应程度来间接影响总需求,使总需求与总供给趋于均衡。因此,流通中的现金流量的准确控制,是调节货币供应的前提,但是由于民间借贷需求大、利润高、手续简便且形式多样,使得大量资金长期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中央银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不利于市场现金流量的控制。

3.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民间借贷具有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用活动,没有组织领导,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纠纷,从而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例如,一些人利用这种“放高利贷”的方法谋取不义之财,很容易导致亲疏怨恨;而且,民间借贷多为隐蔽性,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坑蒙拐骗现象在所难免,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规范和引导中国民间借贷行为的政策建议

1.央行应制定相关法规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的融资方式,央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规范其借贷行为,合理引导其投向政府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从而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民间借贷法规”和“管理办法”,首先要确定其借贷的限额和利率水平,并按要求到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由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用法律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借贷的正规化运作;其次,对牟取暴利的放高利贷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出严格的管理规定,赋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安全、守信、健康的方向发展。

2.银监会实施民间借贷监测来规范民间借贷。由于民间借贷资金的数额相对较小,使得资金投向相当分散,无法准确了解其分布情况,故应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测和分析,通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时分析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和利率变化趋势,从而全面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窗口指导”、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等途径,有效调节信贷资金供求,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发生。

3.保监会建立民间借贷的保险制度,防范借贷风险。目前中国没有建立存贷款的保险制度,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存贷风险一直由国家承担隐性担保。但民间非正规的存贷款不能纳入国家担保风险的范围,而储户和贷款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所以应建立存贷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是保护小储户的资金安全,防止挤兑现象;还有的是为出现严重现金流短缺、破产或濒于破产民间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这也有利于加强中国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对濒临破产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处置能力,从而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以保护公众信心。

4.政府应设立区域性的民间借贷机构,统筹民间借贷行为。为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加强金融监管,维护社会稳定,应将分散的民间借贷机构统一起来,组建区域性的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借贷方式归集社会闲散资金,再投向更需要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上,并且给予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优惠的发展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如组建民间借贷资金参股、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特征的社区银行,并给予相应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政策,使之兼具民间资本的比较优势和正规金融的专业化特点,从体制上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为正规金融。

参考文献:

[1]毕德富.宏观调控与民间借贷的相关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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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刚.发展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商业现代,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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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冯梅.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特征及其成因分析[J].商业现代化,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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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熊兴华.对民间借贷中放债人法律地位及借贷双方权力保护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8,(11).

[9]雷秀平.从民间借贷活跃看金融服务的缺失[J].金融大观,2008,(9).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3

一、引言

近期,由于民间借贷问题引发的各类事件吸引着人们的[球。如“吴英案”、浙江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内蒙古鄂尔多斯系列事件等等。引发人们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关注。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家庭、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支付,通常游离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金融机构之外,以盈利为目的的资金筹集活动。我国经济三十多年的发展,客观上必然积聚大量民间金融资本,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以及繁荣农村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能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主要来源于私营业主流动资产和居民家庭闲置的金融资产。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出现重大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民间借贷的突出特点在于直接融资性,获取资金程序简单、快捷,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金融活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有利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运行中的不足。

但民间借贷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根据中国社科院《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35%。相当部分的借贷资金被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以及放高利贷、其他投机活动中。民间借贷的逐利性非常突出,同时。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易引发大规模等对相当地区的经济的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产生严重影响。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具有投机性,具有追求高额利润的潜在动机,借贷过程简单,甚至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违约风险较大。此外,民间借贷的法制、服务等外部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合同签署、担保措施、操作程序和法律效力等方面都不规范,不利于法律保护。相当多的民间借贷没有物权担保,主要以个人信用为保证,造成民间借贷的还贷风险极大。其约定的高额利息也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通常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来处理。如《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些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款内容过于原则、形式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体系,操作性差。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统一,对类似案件不同的法院会做出差异性很大的裁决。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仅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作为民事纠纷而做的解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进行规制。在当前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下,已不能满足审判案件的需要。此外,在法律理论界,对民事性的民间借贷和刑事性的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区分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官在适用法律审判案件时,常感到无所适从,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二)国家对民间借贷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民间借贷也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金融当局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却几乎是空白。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具有隐蔽性、随意性和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的特点,民间借贷都属于私人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私性,资金借入者基于各种因素考虑通常不愿意对外透露借贷信息,而债权人也基于“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从而难以对监管对象进行选择,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对典当行、拍卖行的监管是在地方工商局,对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是在银监部门,各金融监管单位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往往也难以进行长期、有效的协调,毕竟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常态化的监管体系,临时性的协调机制难以保证对民间借贷风险掌控。

(三)民间借贷资本流通渠道不畅,大量流入非实体经济中,具有投机性

但近几年来,为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及抑制国内通货膨胀,国家实施了紧缩的货币与财政政策,民间资本流动渠道不畅,出现了四方面问题:一是高回报冲动,从传统制造业抽身转向炒地产、炒矿、炒股、炒贵重商品、炒农产品等,使实业产业不断“空心化”,以温州、山西、鄂尔多斯三地民间资本最为典型。二是逐利性激发,导致跨区域、跨世界流动加剧,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力空前提高,但盲目性引发的风险加剧,出现民间资本折戟现象。三是资金滚动诱惑,从各类炒作“游击战”转移民间借贷“阵地战”,使民间融资风生水起,在全国不少地方掀起全民放贷高潮,民间资本隐患不断显现。四是体制性钳制,民间资本投资途径狭窄。

国务院于2005年2月和2010年5月先后两次颁布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壁垒和身份歧视难以在短期发生改变,民资进入国有垄断行业仍步履维艰。从最近相关媒介中国企业500强,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庞大的民间资本若找不到适合的投资出路、势必形成经济上的“堰塞湖”,一旦决堤,对宏观经济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冲击。

三、化解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

(一)制定并完善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为了增加民间金融供给,打破现有金融垄断,提高金融整体效率,引导经济良性发展,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解决的是其合法性问题,在当前民间借贷专业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先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并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投资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注意公民私人信息保护和借贷信息公开的平衡,特别是出资人隐私的的保护,同时,对借贷资金的流向应公开,出资人有知情权和异议权。明确监管主体、职责和程序,规定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等。注意与刑事法律相衔接,以用于借贷的资金来源不同为基点,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做出正确选择。借贷的资金大体上有三种来源:自有储蓄;非法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并许诺支付一定利息;用于借贷赚取利差贷款资金。对后两种来源的借贷资金,侧重于通过刑事法律加以规制。

(二)完善民间借贷金融监管体制

民间借贷金融监管是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既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并也要注意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

监管主体和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借贷备案与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监测样本点信息采集体系以及包括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在内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动态变化。加强担保中介机构监管,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按期披露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对借贷人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改变借款用途的或逾期归还贷款的,应披露其不良信用记录并重新评估其信用等级。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相比于实体经济正常的利润空间而言,民间借贷利率普遍较高。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不仅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极易造成借贷资金链断裂,贷款人承担高风险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助于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关注金融突发事件,加强对社会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及时掌握社会金融活动及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控与管理。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

(三)拓宽民间借贷资本流通渠道,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实体经济

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门槛。提高民间资本在城市中小商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股本比例;有条件的允许民间资本直接收购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城市中小商业银行;规范引导当前规模庞大的民间借贷资本,整合成为合法的民间金融组织,使地下金融活动公开化、透明化;鼓励并大力推广村镇银行、农村和社区资金互助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构建多种所有制结构相结合、良性互动的金融组织体系,使全社会金融活动始终处在国家宏观调控范围,确保金融持续平稳运行。

鼓励民间借贷资本向农村转移。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但发展潜力很大,突出问题是缺乏资金投入。政府应在加大农村土地、林权等方面流转改革力度,扩大土地流转范围,延长土地转让与承包期限的基础上,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流向农村,发展农村经济,投资兴办各类特殊农业产业区,发展高效优质种、养殖业,促进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升级与调整,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农业落后现状。

各级政府设立各类市县级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以信息化为纽带,创建投融资对接平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并及时民间投资产业目录,发挥桥梁作用,将民间资本引入有发展潜力的项目中,避免实体经济空心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城镇各项社会事业改革,如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养老体制改革,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同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幼儿教育,利用民间资本,大力发展学前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各级政府在审批、税收、用地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政策。此外,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进入城市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等一体化的商贸服务领域;允许民资进入自来水、燃气、公共交通、道路改造等市政建设领域,民间借贷资本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

根本上说,民间借贷资本的出路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国家要有向民让利的勇气和魄力,促进民营经济在社会各领域的发展,使民营经济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4

1.专人负责,提高监测工作实效性。由于民间借贷监测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组分点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监测人员(每支行1名)对110个样本点进行全程跟踪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求每次回访抽查10个样本点,看监测方法是否得当,监测数据是否可信。

2.点面结合,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湘西州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来选点。一方面,我们按照“既有一定行业特点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从农业大县―龙山县和工业相对发达的保靖县各选取5户样本企业。同时,由所辖龙山、永顺、保靖、泸溪、凤凰等五个县支行委托农村信用联社选择100户城乡居民为个人样本点(每县20户),从“面”上掌握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们派出专人参与州政府“处非办”日常工作,从“点”上了解民间借贷情况,从中获取动态信息。

3.疏堵并举,把握监测方法科学性。“疏”的方法是加强“窗口”指导,搞好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投资多元化需求。“堵”的手段是结合反洗钱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高利贷等圈钱活动,不断完善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风险点监测,基本情况是:

1.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是主渠道。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比年初增长64.5%,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企业融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据县市“处非”工作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95家,计10.6亿元。

2.利率弹性空间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据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70%,最低为20%,加权平均利率43.18%,为同期基准利率的5.78倍。

3.借贷期限有所缩短,投资结构比较单一。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期限一般为3-6个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说明短期借贷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缩短。借出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业,占民间借贷总额的98.62%,而投资类占比只有1.19%。

4.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操作风险逐步显现。据样本企业调查,大部分借贷手续欠完善,办理过程随意性大,有书面协议或文本合同的仅占15.58%,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操作风险。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风险逐步加大。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达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信用扩张,超过投资者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当面临外部冲击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这类风险就显得益发敏感和脆弱,弄不好会诱发信用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企业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 %。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民间接待规模扩张较快,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渠道。

2.民间借贷非法化。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据吉首市“10.2”专案组反映,吉首地区20家非法集资企业所吸纳的民间借贷资本达84.9亿元,相当于同期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的50.33%。

3.民间资本证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来,证券市场开始回暖,不少社会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资金转向购买股票、基金等,以赚取更高收益。同时,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居民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入证券市场。从样本点情况看,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群体,农村极少。

4.融资方式多样化。从民间借贷模式看,居民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模式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庄或社区以内。随着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从民间借贷方式看,民间借贷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担保借款等。民间借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当地的影响力等。据调查,湘西州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有的房地产商为了高息吸纳民间资金,将房产单元出售,同时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向投资者许诺高达银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

三、民间借贷“热”的主要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近年来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具有逐利性,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州内出现了一批房地产、采矿等高利行业,民间资本随机而动,以求利润最大化。“利”高人胆大,高额利润总是吸引投资者追逐。

2.内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导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使得银行提高了对该行业的贷款门槛,民间资本趁虚而入。湘西州“两高一资”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0%。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与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冲动与贷款难的矛盾,使得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3.外因:机制缺失。一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家没有出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应政策。二是引导机制缺失。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感到力不从心。

四、民间借贷监测中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逐利化趋势明显。从民间借贷监测看,民间借贷中除了将自身资金用于民间放款之外,还有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放出,从中获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增幅分别为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

2.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单一。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06%,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943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1.89%。民间借贷资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产,与政府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调控意图相违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入银行贷款转投房地产,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利率过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反过来,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融资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掷,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融资偿还旧融资,最后造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泸溪英姿美容美发厅老板,向个人借资400多万元,由于利率过高,偿还不了贷款人的债务,还拖欠雇佣的服务员工资,无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风险最终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借贷风险逐渐暴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亲缘约束为主。民间借贷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亲近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缺乏持续动态跟踪,更难有效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方式运作,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据统计,样本放款逾期金额550万元,比上季增长118%,比年初增长137%;10户样本企业中近60%的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借贷风险逐渐加大。

五、民间借贷风险监测评估

1.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大家都视为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在内涵与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就连地方政府都难以把握,基层人行也很难判断和识别。

2.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换取对未来高额回报的要求权,而这种要求权不是建立在经营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信用丧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如,自2006年以来,龙某以湘西自治州凯莱螯合制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借款人承诺承包该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奖励多少元等种种好处,向社会公众借资500余万元,现已携款潜逃。

3.与民事纠纷有关的民间借贷不能如期履约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有其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贷手续不规范而演化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4.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特定的传导机制而引发金融风险。一是通过特定的传导路径引发突发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谣传“政府将冻结集资户存款帐户”而引发吉首市大规模挤兑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顺、凤凰等5县,时间之快、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是历史罕见的。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和“挤出效应”,对金融机构存款带来较大影响。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和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状态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少增11亿元。三是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影响。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使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信贷权限上收,上级行“用手投票”,从而使本地金融机构丧失贷款审批权限,很难获得新的信贷支持,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路径选择

1.在信贷市场上,构建与民间借贷良性互动的平台。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壮大,在信贷市场上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初露锋芒。为此建议:一是搭建项目平台。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积极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通过开展项目融资,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为载体吸引民间资本,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二是搭建中介平台。大力培育民间借贷中介,提供委托贷款、信贷担保等形式的融资,把民间借贷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项目投资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的服务。

2.在组织体系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随着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民间金融转化为合规金融成为现实,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加快民间金融契约化、规范化进程,将其导入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金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其内在和永续的生命力,应任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我实施。如果过于强调民间借贷组织化,正规化,就会失去民间借贷固有的优势和灵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到一定阶段,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切实打击高利贷以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在监测方式上,实行网上公证替代定点监测。基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参与者的众多性,建议开发网上公证程序,对民间借贷实行网上公证。网上公证程序可挂靠地方政府公众信息网,借贷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网上公证,公证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识别证件及号码、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公证采取借贷双方交互式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机构代码为唯一识别进行注册并实行密码管理,其他人无法查看他人的民间借贷信息,确保登记双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5

Abstract: for a long time, the folk lending as a supplement to the formal financial, in the development of a country's economy as a double-edged sword. On the one hand, the folk lending is about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especially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enterprises played a considerable role in promoting.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folk lending in the official financial system, combined with the folk lending with spontaneous flaws, in case of capital chain rupture, tend to cause a chain reaction, endanger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higher risk.

"Private lending crisis" highlights the defects of the current financi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inancing difficulties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article first overview of private lending, describ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folk lending, analyze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the suggestion for how to regulate the informal lending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private lending; Standardization; The financia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31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解决民营经济资金匮乏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高利率侵蚀企业利润、资金链断裂引起民间资金市场动荡等。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运行流程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除正规金融借贷以外的借贷活动,处于金融监管和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它不在官方报表中披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和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研究的民间借贷是广义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民间借贷流程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不同的形式,一般会有以下几个流程:1、客户填写备案;2、考察借款方,工作人员介绍到借款方考察,与之人面谈了解情况;3、介绍借款方与放款方配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4、放款方考察借款方情况;5、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5、放款以及后续服务等(如图1)。通过这样的流程就完成了民间借贷这一行为。

图1 民间借贷的运行流程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银行储蓄越来越多,截止去年居民的存款达到45万亿元,规模很大。由于银行利率较低,百姓就把钱从银行里取出来贷款给别人,有数据表明有十分之一的存款从银行取出,投入到民间借贷中。据估算,温州民间借贷已达到1200亿元的规模,浙江省约1.5万亿元规模,全国约3.7万亿元的规模。

民营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是一支主力军,现在小微企业所需的资金,一部分靠自身积累,还有很大一部分靠民间借贷解决。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需求,弥补了商业银行金融服务的缺失与空白,对发展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在发展中由于缺乏规范,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正确引导,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法律滞后引起民间借贷市场混乱

民间借贷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其监管难以深入进行,缺乏监管约束和法律保护。例如长江三角洲、内蒙古鄂尔多斯等民间融资活跃地区,民间借贷的月利率普遍在3分、4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

2.短期借贷行为泛滥不利于经济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3.融资规模较小难以形成资金合力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因此大部分资金都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从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来看,最小仅几百元,一般也只有几千上万元,几十上百万的单笔借贷很少,相对于企业筹建或扩大再生产几百上千万的资金需求,规模明显偏小,资金合力难以形成。

三、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的对策

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着以上的诸多问题,但是它对金融市场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不应一味地忽视民间借贷市场,而是合理引导、规范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应该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三)加快利率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

民间借贷繁衍生殖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才可能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和资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利率市场化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而且可以营造一个相对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利率市场化还可以发挥市场资金的配置作用,有助于减少高利贷或者不合理、不合法的民间借贷情况的出现。加快利率市场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使民间借贷有效地融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

四、结语

按照营销学中的长尾营销理论,“小鱼小虾可以带来更多利润”。民间借贷中虽大多属于小额借贷,但数量众多,范围广阔,它们才是将来丰厚利润的来源,将来银行也一定会对中小企业和个人借贷更加重视。但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仍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银行由于在小额信贷领域实行严格的贷款限制,广大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的发展,创新多种民间金融形式,打破银行垄断,给小微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序、开放、公平、方便的金融服务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1-60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6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我国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也随之规模不同程度的扩充。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有大量后备资金增援。而中小企业融资根本无法满足公司上市的基准条件,同样也无法满足国家金融机构融资借贷资金的基准条件。在这种情势下,中小企业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灵活、融资条件相对便利的融资渠道。据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会长李子彬在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投融资交易会新闻会上称,截至2012年底,民间借贷市场的总体规模已超过4万亿元,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超1300万户,其超过1/3的融资来自民间借贷。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解决企业资金链资金需求问题、经济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润从而市场占有率扩充起到了积极正面效应。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高额利率、借贷手续简单无规范操作、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逐年递增,直接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甚至导致中小企业高比率的破产清算,扰乱了正常化经济市场秩序。

1、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

民间借贷往往贷方出让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于借方,借方向贷方出具收据,经双方签字认可所借款项,借贷关系这种诺成、双务合同即告成立。

在新型民间借贷关系中,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融通资金实现产业升级换代、规模扩大创新,但是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证券市场的融资需求,也无力满足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资金严格复杂的审批程序。因此,大量的中小企业只得诉求除国家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资本市场中,确实存在大量拥有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利润增速的贷方。他们与借方无实质上依存关系,或者经过中介机构,或者经过熟人介绍,借贷双方并无严格借方资质审查,也无严格放贷程序。双方合作签署一份往往贷方自制的格式合同(有些甚至口头约定、打借条的方式),完成对中小企业的放贷。

可见,民间借贷中小企业作为借方,资质条件弱化,只要有“介绍”,形式上配合完成借贷流程,实现资金借贷相对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容易”得多。

2、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按照正常流程,中小企业按照约定的款项使用用途实现目的,于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期效还贷,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解除。但是,造成中小企业无力按照约定贷款利率还本付息,最终“跑路潮”的出现或者借贷双方融资纠纷出现对簿公堂,其中的主要原因:民间借贷高额的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其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

P2P机构微金所披露全国16个省、直辖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情况:据《中国民间利率市场化报告》显示,2014年9月份,调研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达27.14%,持续居高不下。其中,福建省民间借贷利率最高,达28.81%,浙江省和山东省次之,分别为28.58%和28.48%。北京则相对处于较低水平,为22.26%,其余各省从27.89%到24.86%不等,地区间差异明显。报告显示,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500亿元,平均利率36.2%。农村地区无论是民间借贷利率还是银行利率都会比城镇更高,分别为25.7%和7.3%。

据中国经济网深圳2015年8月9日讯,2015年8月1日至7日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利率指数如表1所示。

而相对同期,2015年9月6日起执行的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表2所示。

一般而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左右。

通过两相对比,不难得出结论:民间借贷高额利率远远超出国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国家虽屡次出招改变现状,但对于巨大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仍然杯水车薪。中小企业在资金链断裂,急需资金却无力获取其他资金来源渠道的情况下,只有获取高额息的民间借贷资金。

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显性递增趋势

首先,作为借方的中小企业资质弱化,和贷方之间基于信赖、情面松散签署融资合同;高额的贷款利率,无疑为后续中小企业按照约定偿本付息留下重大隐患。近年来,民间借贷的贷方也逐步严格要求中小企业提供适宜的抵押品,但是抵押品的估价认定、价值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妥善处置。

其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过程监管无力,甚至很多方面监管“留白”,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递增的原因之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往往“暗箱炒作”,高额贷款利率、融资款项用途合法性及其专款到位后使用过程、逾期还贷或者无法偿债的情势下贷方追偿的手段等等,完全依赖借贷双方自我“约束”,任何中间环节的纰漏,都会引起双方融资纠纷。

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情况显示,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翻倍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2252件。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数逐年上涨,从2013年审结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标的额也在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1.79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8.07亿元,年均增幅为350.84%。

三、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理依据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无可抑制的增长,仅仅依存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机构活动取缔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远远不足。立法,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便于国家实施有效监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已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24年后,重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1、民间借贷主体认定

《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5年8月最高法《新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只要主体适格,双方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主观意思表示,应该确认民间借贷合法性。

2、民间借贷贷款利率规定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除原有的民商法原则性规定外,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被看作是《新规定》最有亮点的内容,重新定义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

3、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根据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第14条,具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法运用排除法明示了当然包括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

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1、我国民间借贷法制规范存在弊端

结合我国既有的司法法规和最高人民银行工作指南,最高法2015《新规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明晰了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这些无疑对于规范和调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 “向阳”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笔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角度方面,仍有以下完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看法和建构设想。

(1)中小企业之间民间借贷规范探析。商业实践过程中,中小企业之间拆借屡见不鲜。在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颁布之前,基于央行2006年《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部门规章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遵守。企业间借贷合同一般都被认定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而无效。这次司法破冰无疑对于中小企业直接拆借这种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明确认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的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其规范意图显而易见:中小企业之间民间融资希望破除中小企业短期由于资金困难又急于生产、经营、流通等实体环节的困境。

但是事实上,中小企业短期资金融通往往存在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关联企业之间。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企业之间借方为了尽快便利获取融资资金,贷方为了资本市场获利;联营企业基于税收、整体集团利润考量,会计记账方式、融资资本是否真正落实到生产经营需要为目的从现实中都无从监管。这对日后融资资本还贷、融资纠纷的产生埋下伏笔。

(2)民间贷款利率的“新红线”。2015年《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贷款利率作出了重大调整。《新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项废弃了长期以来“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对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划出了“两线三区”,即《新规定》分别划定了年利率24%与36%两条红线,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区间。其中,24%~36%贷款利率依靠借贷双方自愿履行,是属于司法不强制保护的范畴。大部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会归于此档范畴。

笔者认为,24%~36%民间贷款利率形成的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相对于法律债务对称的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依赖借方自愿履行,债务人(借方)如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债务人(借方)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要求返还;债务人(借方)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贷方)无法获得胜诉权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那么毫无疑问,在此融资利率期间范围的中小企业,贷方债权实现完全取决于借方“意思自治”。这种“自由但不保护”是否会成为日后融资双方争议纠纷的“导火线”?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建构设想

笔者认为,我国既有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毋庸置疑的规范和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但是仅仅只是依靠法制规范约制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远远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应该从以下方面完善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

(1)加强中小企业自身规范建设。中小企业是民间借贷中的融资主体,应该着力加强自身规范建设。财务做账、民间借贷融资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民间借贷融资资金的附属担保(担保人、担保物)规范、民间借贷贷款利率的考量、民间借贷融资合同签署及履行等一系列问题都应全盘规划、严格规范,致力于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风险降到最低点。

(2)加强国家宏观监管。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弱势,很难从证券市场上融资,也很难从国家金融银行业成功获取融资资金,更无从谈起中小企业续贷、短期快速筹资扩建。正是因为这样,中小企业才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中。

国家应该从宏观金融政策上实施“偏袒”中小企业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资金流顺畅充足。比如对于资信良好的中小企业可以以自身资信担保或者象征性担保、适量担保;对于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加快审批程序流程,缩短企业贷款融资时间成本,帮助企业尽快资金到位;对于2015年最高法《新规定》中,按照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的24%~36%贷款利率的融资担保,加大监管力度,着力政策解读、加强市场引导,使其规范化;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项目的市场监管,在融资项目在建过程中提供相关部门合力帮助等等。

五、总结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纯依赖某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某一项规范出台、某一家企业都无法使其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引导企业良性运作,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才可以逐步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民间借贷操作指引与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7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填补了正规金融在某些领域的缺位,同时集聚了很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冲击。

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究中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民间借贷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面临的监管难题,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王建文,黄震(2013)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除了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监管态度过于严厉,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流于形式等不足。

江暮红(2013)认为,有少数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在传统的银行业中得不到贷款支持,资金紧缺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陈瑛(2011)认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要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比重;二是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市场化;三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信贷资金链条进行梳理。

程娇炎(2013)认为,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体制建设;三是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

巴曙松(2013)认为,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可能带来的融资紧缩,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三、我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多重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扩张,其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以及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的优势是最主要的。

1.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经济危机之后,我国出台了刺激性经济政策,其中信贷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明显向大型企业倾斜。刺激性政策退出后,其为经济体系注入的大量流动性局限于大型企业之间。此外,地方政府债务挤占中小企业融资空间,民营企业沉重的税负,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压力。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金融压抑在某些程度上一直存在。

(1)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

金融抑制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推行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改革。长时间内国有金融是唯一合法的金融产权形式,民间金融受到打压,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完全从地上转入“地下”。但民间金融并没有消失,而是变得更隐蔽,近几年更是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正规金融在基准利率、风险、抵押品、存贷款利率等方面受到严格监控,难以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来满足高风险、小规模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缺。

(2)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利率管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我国信贷政策逐渐紧缩。2010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首先投向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从市场体系来看,国有金融体系的信贷配给和选择偏好是无法改变的。如果用行政介入的信贷分配方法扶持中小企业,那么信贷收缩和市场的选择机制也就彻底失灵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不可或缺的,与之相适应的民间金融及小额信贷活动也是不可或缺的。

(3)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惜贷

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借款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还款能力,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规模化降低成本,贷款利率只能通过对某一类型借款者所作的总体评估来确定,这必然导致部分企业因利率过高而放弃贷款。同时,为了进行风险控制,银行必然要实行信贷配给,即通过限制部分人无法得到贷款来促进借款者相互之间的竞争,以达到择优放贷的目的。从理论上说,银行无法覆盖所有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借贷,双方相互了解或者能够通过其他关系了解,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明显。而且民间借贷机构业务单一,重复程度高,成本也较低。

与民间借贷相比,商业银行贷款耗时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同时,银行资金授信期限短,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一般为一年期短期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往往需要某种短期的、过桥贷款性质的融资。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短,正好适应了这一需求。

2.投资渠道过窄,保值增值手段有限导致大量资金选择民间放贷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逐渐摊薄,民营资本从实体经济流向金融领域。而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均不能形成有效的资产池,结构性的流动性过剩导致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涌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放贷领域。

(1)实际负利率与居民理财需求

目前我国实际存款利率为负。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储户寻找银行以外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市场凭借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收入的提高带来了空前的理财需求,各种理财平台迅速发展。一边是大批企业渴望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一边是大批的投资人努力寻求高于银行存款利息、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于是民间借贷行为愈发普遍。

(2)银行体系内资金与国际游资流入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银行业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存在缺失,银行体系内的资金可能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机构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将银行资金带给空壳公司。这些贷款名义上是经营性贷款,实际上流向高利贷市场。同时,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管制的不断放松,热钱大量涌入。这部分游资在进入国内时会增加民间借贷的供给,而在撤离时又会带来恐慌与波动。

四、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风险及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集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累积金融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运行,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造成冲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等特征,民间资金涌入一些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阻碍了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地方经济运行风险。民间借贷市场还占用了正常金融机构的资金。许多贷款人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将其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抬高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恶性竞争,造成正常金融秩序的紊乱。

2.抬高融资成本,放大信用风险,伴生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行为乃至资金的断裂,会引发信用危机。一方面会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惜贷,另一方面会使其他机构难以募集资金,加剧民间资金链的紧张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借贷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职业放贷人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经判决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引发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

五、民间借贷面临的监管困境

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监管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上:一是应界定监管边界;二是应搜集信息以评估影子银行风险的程度;三是应督促影子银行类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四是应从经济功能角度评估其辖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从政策工具包中选择相应的监管措施。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表现形式,其监管面临着以下难题:

1.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广泛,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2.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有虚假。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上各种牌照,而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

3.多头监管加大了监管难度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主体难以确定。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六、政策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和监管难题,政府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信息采集和共享平台。通过建立民间借贷活动数据平台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目前仅有以银行为主导的信用系统,缺少面向民间信贷机构的服务。应将民间信用系统与银行信用系统相结合,增加民间借贷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2.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责。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自律功能。自律组织应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分享信息,检查相关规则执行情况,协调纠纷。从而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有关借贷机构的信息,并设立举报系统,使民间借贷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刘兰英.基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监管困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4)

[2]王建文,黄震.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2013(19)

[3]江暮红.基于影子银行的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3(12)

[4]陈瑛.民间融资与金融供给扩张探析[J].财经论坛,2011(11)

[5]程娇炎.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J].财经界,2013(14)

[6]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

[7]赵,高龙.论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J].时代金融,2013(5)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8

一、民间借贷监测的难点分析

民间借贷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借贷监管,借贷要素(主体,利率、期限、中介等),非法集资,过桥借贷等等,因为面广,所以管理异常复杂,多部门监管容易发生“政出多门”,导致监管缺位或越位。

同时,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敏感性和扩张性等特点,决定其以非标准化的方式运作,S意和动态调整比较频繁,使得监测数据采集难度加大,导致民间借贷风险不易监控。

另外,民间借贷地域色彩非常显著,不同地域的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资金需求、担保中介、债务追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民间借贷交易的隐蔽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二是去向。从来源上看,一方面,长期以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人往往不愿过度暴露自己的财富;另一方面,出于害怕国家针对民间借贷出台新政策,或者借贷行为可能涉及国家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愿意暴露自己从事民间借贷的行为。

从去向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安全和便捷的交易平台,交易均未能形成“痕迹”;另一方面,投资者只关注民间借贷的收益,忽视资金的投向,有时资金的使用方,也对于投资方向保密。

总之,交易的隐蔽性导致居民和企业参与民间借贷调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提供的数据往往经过“过滤”,甚至拒绝借贷信息采集。

二、构建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

(一)监测指标

为便于对民间借贷进行全方位监测,可按照常规监测、流程监测和重点监测三个方面,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参照银行信贷资金监测与风险防范,常规监测由人民银行负责,主要是对利率、期限、规模以及影子银行进行监测;流程监测主要是从民间借贷来源、交易、流向等方面进行跟踪监测,重点是建立必要的民间借贷信息平台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规定未备案的民间借贷交易将不受法律保护,促使民间借贷由“地下、民间”转变为“地上、民营”,关键是要让民间借贷有“痕迹”可寻,增强对民间借贷的可调控性;重点监测主要是对房地产、能源及高耗能行业、季节性生产行业(诸如淀粉加工、农产品收购等产业)等民间借贷活跃领域的监测,防范借贷集中风险。

(二)监测方法

1、定点与动态监测相结合。监测点的选择决定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有效性,首先要选择好定点监测的样本,应涵盖城乡社会的各种借贷市场,包括公开与隐蔽借贷、直接与中介借贷、个人之间与企业之间借贷等,尤其是要将把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中介机构的隐蔽性活动纳入监测范畴。其次要对监测点进行动态调整,针对监测重点和监测点本身的变化,及时剔除和引进监测样本,以保证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对于民间借贷总量、期限和利率等指标的采集,可以根据监测点的数据,依据已有的监测系统,按月、按季进行监测,并且辅之以典型案例调查,全面反映民间借贷情况。对于抽样调查,可以发挥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及其他社会融资中介等信贷人员、业务调查人员,更接近于借贷参与者的优势,提高调查的准确性。

3、流量与存量调查相结合。民间借贷某一时点上和一定时期内的变动,对于分析和预判民间借贷发展形势都至关重要,因此,可以采取逐月、逐季度的流量分析与临时性的存量分析相结合,进而全面反映民间借贷情况。

(三)数据处理

监测数据采集后,各监测主体应及时报送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进行数据处理,为后期数据使用和经济金融宏观政策制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图1所示)。

(四)成果转化

民间借贷监测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可参照金融稳定报告模式,在整理和分析各部门监测情况后,由地方政府主导,人民银行负责编撰辖区民间借贷监测半年报或年报。地方政府利用政务平台,对外有关民间借贷信息,引导居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民间借贷有序、良性发展。

三、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构建

(一)明确监管主体,建立监测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是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的监管主体,采取“分行业经营、分行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恰恰未涵盖民间借贷,民间借贷过程中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案件时,由公安机关进行事后处置,对于民间借贷前期、中期行为未明确管理主体和职责,建议从民间借贷的特点出发,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与监测体系。建议地方政府肩负起监管的主体责任,可以在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办公室(或称金融管理局)的基础上,授予监管民间借贷或者民间融资的权力,配置必要的专业监管人力资源,参照银监局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比如从市场准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规范等方面进行统一监管,至少可以实现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内控机制建设日益健全,监管机构能够实时、准确掌握民间借贷的运行情况,杜绝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等违法行为。建议建立月度或者季度形势分析例会制度,通报和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的动向、趋势及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二)明确职责范围,理顺监管重点

人民银行要将开展民间金融市场的监测分析、风险预警和规范管理作为金融监管系统的重要部分,重点监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利率和流向,定期开展民间借贷调研和风险评估,并对辖区风险进行必要的预警。同时,要加强民间借贷市场主体、机构开户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履行反洗钱职能,特别要加强对大额现金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检查和分析,及时认定和通报违规资金拆借和高利贷行为。银监部门要坚决阻断民间借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配合公检法机关做好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案件的认定;普及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知识,使借贷双方充分理解民间借贷运行流程和自身权利义务,综合平衡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对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能力。各级金融办要着重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密切关注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异常流动等风险。公检法机关负责民间借贷案件监测,着重是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及黑恶势力参与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处置因民间借贷引发的。

(三)尽快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消除借贷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便于跟踪监测等弊端。以民间借贷业务中资金出借和借入方为监管对象,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二是设置民间借贷的禁止类条款。禁止为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活动提供融资以及参加非法集资,凡用于禁止项目的民间借贷资金均不受法律保护。为了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揽存,必须规范民间借贷中出借者和中介人的融资借贷行为。三是规范民间借贷基本操作要素,如规范借贷合同等。

(四)建立信息和借贷双方权益维护机制

对于个人、企业等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权益保护,主要基于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建立信息保密及分级查询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定期机制,引导舆论导向和公众预期。近年来,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纷杂的社会舆论中,夹杂着一些偏颇和极端的言论,因此,要依托地方政务网、报纸等地方主流媒体,及时进行信息,引导公众形成合理预期,提升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民间借贷新动向及风险防范对策.金融经济,2010,(5):15-20。

[2]周荣俊.不同货币政策影响下民间借贷发展的比较分析[J].上海金融,2010,(2):34-39。

[3]高孝欣,肖杰仁.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特区经济,2010,(9):23-39。

[4]吴伟萍,吴杰.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管理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经济纵横,2010,(11):45-49。

[5]衷正,邓高峰.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监管体系建设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5-59。

Private lending monitoring methods and regulatory system

HUO Boxiao JIAO Chuang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9

一、我国现有民间借贷利率规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规范见于:

(一)《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

《民法通则》No.90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No.12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No.12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给弱化滞后的民间借贷规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No.31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废弃了长期以来的“四倍利率”为界的两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划出了“两线三区”,形成了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强制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三个利率期间。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论证

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实满足了供求双方融获资金的双赢需求。但是,随着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实际需求资金量大量扩充,而严控的国家金融机构放贷融资基准条件根本无法解决各类主体资金断链危机。于是,大量主体只得依附于民间借贷这种调动资金相对灵活、融资条件相对宽松的融资方式。无形之中,民间大量拥有闲散充盈资金的贷方“持币”待沽,为了获取更多的资产利润空间,“暗箱炒作”的高额贷款利率孕育而生,这无疑使得原本资质匮乏、内外监管松散、资金短缺的主体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资,企业毫无存续可能;高息融资则为日后无法还本付息深陷“诉讼、非正常途径索还借贷款项、临危破产宣告”深埋隐患。因此,我国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最为突出的困顿是民间借贷的高息利率。

无法无息或者低息获得融资款项,以期大力降低因为融解资金提升的市场风险,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过其余路径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应运而生。

我国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规模日益显重,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近万亿计,对金融市场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金融风险的关联性极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效应如果没有规范引导、监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国金融风暴危机。

据金改实验室记者姚伟2014年出具的调研数据显示:①

(一)民间有息借出资金规模7 500亿,平均利率36.2%。

(二)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四)在进行民间高息借贷的家庭中,目前国内约有42万户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户均放贷金额约为55万元,资金规模达到2 300亿元。这类家庭通过巨大的利差获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为7.5%,平均借出利率为36.6%。在城市中,利差则更为明显,平均借入利率仅为7.2%,平均借出利率高达44.7%,实为名副其实的“高利贷”。②

三、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分析

从以上数据可以直观得出结论:

经营主体的盈利情势与放贷主体休戚相关,而放贷主体是银行还是民间主体除了自身放贷稽核标准不同外,其利率水准从表2横向比较可以得出结论:放贷利率对于借贷主体盈利密切联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数据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间借贷利率水准基本落档于受法律保护状态,少数量位于法律不强制保护、双方自愿履行状态。

(一)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

借贷利率水平未超过24%,位于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额的,人民法院用该支持。

高法最新规范出台,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小微企业、个人民间借贷案件有法可依。法院运用司法程序公平裁决,稳妥处理。

但是,现实状态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不超过年利率24%民间借贷并没有寻求司法途径,以期获取人民法院支持。对于这种现状进行如下解析。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借贷双方原本就不会将这种“私化”利益关系公之于众,一旦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任何问题,主体双方首先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是“私了”。之所以选择这种解决方式,是因为在主观上民间借贷关系“隐蔽性”处于对借贷双方经济利益和主体私密性保护,加之有些通过中介人牵线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地域区域、人员的不确定性,双方、三方无意将这种问题公开化;在客观上,公之于众存在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但是诉讼途径需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诉讼受案、审案、结案、执行、二审等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牵涉借贷双方包括中介人庞大的精力。诉讼成本高昂,包括诉讼费、律师费、杂费等,如果因为案件情由需要、财产保全、上诉启动二审程序、申请强制执行等,那么无可厚非的巨大费用需要当事人事先准备充分。事实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额范围内,通过法院拿到了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确实也存在执行困难的实际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仅只有法院保护支持的调解书、判决书,而借款人依然无资金偿还,那么对于贷款方而言,资金回笼索回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二是通过“专业”民间讨债”机构非合法诉讼途径解决。相较于诉讼途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却有相当一部分贷款融资方寻求“民间讨债”机构实现利益自保,这样可以相对“有效”地实现放贷利润。事实上,很多民间借贷机构或者融资贷款人自身或者关联人,就是“民间讨债人或者关系户”,在无法实现民间放贷利益预期利益时,就直接“变脸”,使用各种“不当途径”甚至“偏离法律规范”手段,如静坐、恐吓、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个人隐私等索求“高额放贷本金及其利息额”,方便、快捷、灵活、实效。但是其弊端显而易见,途径往往是不当得利、非法索求,这样势必会危机融资借方财产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借贷利率水平24%―36%,属于双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强制保护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么,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属于国家强制保护范畴之外,又处于无效范畴之内,对于融资借贷的双方当事人究竟产生的实际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约定利率已经偿本付息,则借方给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债务为由,请求返还。

若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利率偿本付息,那么贷方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获取胜诉权而要求强制执行呢?不可以,因为此段区间虽然是国家认可的利率范畴,但是国家并不强制保护执行。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利率在24%―36%区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则,贷方仅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观意愿、客观资金流量获取融资资金的回流。那么,这种“自由但是并不保护”的规范范畴,对于融资贷方又有何实际效应呢?这种规范会成为日后借贷双方解决争议的“引火线”吗?

(三)借贷利率水平36%范畴之上,属于无效利率范畴

上述报告数据也已经显示,0%民间借贷年利率在此范畴,因此,具体探究也毫无实际效应,在此略过。

四、完善民间借贷构建设想

(一)适度放宽金融放贷政策,引导“资质”民间主体获取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

国家金融机构“低息”放贷是在设定基准放贷的前提条件下,加强引导各类银行放贷金融政策,适度“偏袒”中小企业以及个体资信良好的民间借贷。可切实加大这些“低偿付能力”融资主体“低利率”融资。应简化程序,缩短放贷时限,切实帮助解决“低门槛”民间借贷主体的实际困难,尽可能采取实际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间借贷的高息洪流的范畴。

(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监管,规范引导民间借贷

国家或者民间机构出台措施,完善详化具体“监管主体”、“监管职责”、“监管措施”、“融资双方违约但不违法惩处方式”,全盘规划,严格规范,为民间借贷提供指导性规范建议、“公”监察体制、“争议处理”等多渠道方式,势必将民间借贷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从严惩处“地下钱庄”、“越线高利贷”和“非法路径索求融资款项”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重要思路。对于民间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势必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因此,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贷”,必须严肃查处,一旦证据确实充分,应该认定融资借贷无效。对于融贷主体,必须移交相应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司法程序,判决执行;对于“非法措施路径索求融资放贷款项,如限制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借方及利害关系人、暴力威胁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伤害借方及利害关系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必须交由公安司法机构作出公正判决并且坚决执行判决。

结语

民间借贷利率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规范、金融环境净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范民间借贷是一个系统工程,对现行民间借贷利率正常化、规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台,携手民间金融机构、民间监管机构、民间借贷融资主体、司法机构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导良性运作步入正轨路径。

参考文献:

[1] 袁春湘.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利率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10

一、民间资金现状及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据市工商联估算,广州作为民营经济发达地区,2012年约有2000-3700亿的民间借贷总量。广州金融街2013年9月6日公示数据显示,广州民间借贷现行利率为:1个月的借贷利率为17.59%,3个月为19.72%,6个月为17.62%,1年期为16.87%,1年以上的为24.08%。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能十分准确地反映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并且目前样本量较少,以及中间管理费用的存在(多为2%/月),因而估算民间实际借贷利率应在此基础上浮2-4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和消费,对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进行资源分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发形成,存在于监管体系外,银行和政府机构难以获悉本地资本市场状况和资金具体流向,如果民间资金集中于热点行业和投机行为,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流出,致使经济发展失衡。而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中小企业一旦处于高息负债的情况,不利于其资本积累和产业转型。再者,需要转型或经营不良的企业在正规金融机构中得不到支持,倘若借助民间融资,将使这些企业“苟延残喘”,影响国家产业调整政策,不利于社会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变。另外,民间借贷规模巨大,如果资金链断裂,将引发连锁经济反应。

二、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

(一)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投资方式

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居民缺少良好的投资渠道,投资需求通常难以满足。访谈时暨南大学李庚寅教授认为近几年CPI偏高,而银行储蓄利率偏低,在经济形势不利好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通货膨胀率甚至会导致存款贬值,民间投资知识水平有限的人群,会将民间借贷当成一种投资保值方式。事实上,通过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取银行历年12月份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用名义利率减去CPI指数,计算2007年-2012年实际利率分别为-0.66%、-3.75%、2.95%、-0.55%、-2.1%、0.4%,大多数年份实际收益基本为负,致使存款贬值。民间借贷月息多在2%至5%之间,因此民间闲置资金不愿存入银行,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二)资金供求关系的失衡

市场资金配置不合理,国有大型企业贷款利用效率低下;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在正规金融体系中得不到满足。经广东省外经贸委测算,2012年广东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达2万多亿,但实际融资总额为1.16万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不匹配,就酝酿出民间借贷市场。

(三)金融机构放贷状况

许多中小企业存在担保不足和信用记录缺失、财务报表不规范等情况,而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健全,贷款风险难以衡量。银行放贷成本较高,风险也较大,因此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融资困难。其次,金融机构信贷程序过于繁琐,而往往小额信贷资金都是用于临时资金周转。2011年77.3%的中小企业从民间融资,对银行贷款的满足度不足40%(安起雷,2012)。民间借贷申请和放贷手续相对简便,资信不足而又短期资金紧缺的企业只能选择民间借贷。

(四)金融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我国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不兼容,金融管理制度过度保护正规金融。如《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而我国银行为大型企业和国企服务的倾向明显,因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却活跃于“灰色地带”。还有是法规不完善,对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定义不明。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基层银监部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自然不能有效监管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风险及管理措施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1.民间借贷的信用和投机风险

民间借贷缺少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借贷信息不对称,作为民间组织或个人,放贷人难以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一物多贷”、“东贷西还”的情况在民间借贷中时有发生,易造成违约风险。另外,用于放贷的资金多是通过支付高额利息从散户中筹集,存在集资成本过高的情况。更有部分被用于投机炒股,一旦投机失利或资金套牢导致资金链断裂,将引发纠纷(叶茂,张志远,2009)。

2.民间借贷的合法合规风险

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违法借贷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放贷利率过高,超出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或是采用复利计算,发放“利滚利”高息贷款;以及采用“利息先收”方式,扣除利息再放贷,如贷款一万元实得九千元;还有将合法贷款转贷,或是运用房产抵押贷款资金放贷获取利差的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管理措施

1.科学的信用体系和投资渠道是市场正常运作的保障

民间借贷可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应通过有效的机制引导其可持续发展。茅于轼(2011)曾明确表示,民间借贷比银行体系具有更高的资金效率,借贷利率应遵循市场规律,存在问题应从制度入手。民间借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降低调查成本和减少程序,从而提供简便的贷款服务。事实上,在发达的欧美地区,其企业融资渠道相当健全和便利,很大因素是基于其完整的信用体系,省去了许多调查程序。另外民间资金应有序进入投资领域,政府可与金融部门合作,开拓多种金融交易市场,放开投资渠道。

2.完善法规和监管,加强对非法借贷行为打击力度

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规范、保护合法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必须要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已率先进入立法流程,在地方性法规上做出了突破。法律提供制度保障,更重要的在于运用法规进行监管。首先要依据法规定性民间借贷的合法范围;其次要对放贷资金进行登记,对其用途进行跟踪,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合法用途;最后则是加强对非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取缔和改进地下金融机构;还要特别关注权力部门介入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对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政府或国有机关单位人员要严肃查处,杜绝行为。

四、国际小额信贷先进模式借鉴

科学的模式,需要我们通过借鉴优秀经验,根据客观实际充分论证,然后试点实行。国外优秀的小额信贷模式,我国可以结合实际加以借鉴。

(一)孟加拉格莱珉模式

该模式采用连带责任和强制性存款担保形式发放贷款,定期开展例会和技术培训。连带责任是让经济水平相近的农户组成小组共同承担贷款责任;强制性担保是小组每周都要在账目上存入一定保证金作为贷款利息(吴晓灵等,2011)。

中国约有7亿多农户,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知识,且其农业生产对资金有刚性需求,国家应专项处理,在扶贫的基础上开展贷款。这就可以借鉴该模式,在每个或数个农村中心设立小额贷款的机构(或由农信社开设),并对前来贷款的农户提供建议和技术培训,既不用进行繁琐的还款能力调查,又提供了技术培训。

(二)美国富国银行模式和德国IPC中小企业贷款信贷技术

富国银行模式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90%的信贷额度用于无抵押贷款。其基于社会征信体系设计的风险和信用评分制度,取缔了表单审核方式,精简了贷款流程。德国IPC信贷技术具有针对性激励机制,绝不允许违约,但积极还款的客户再贷款则可获得优惠条件;对信贷员工则运用责任追究制度(吴晓灵等,2011)。

中国中小企业数目繁多,资金需求庞大。参照富国银行模式,国家可对民间借贷活动较活跃地区试点,进行小范围信用体系建设和贷款程序设计,简化放贷流程,降低监管难度,严格执行并坚持后续调查监管,在发展和完善至一定程度后再继续扩大范围,为各种经济信用调查提供支持。同时可以加入德国IPC信贷技术的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与信用体系相配合,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意识,降低征信难度。

五、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模式探究——以广州为例

要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盈利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是法规的保障、完善的体系或政策支持,最后是在这此基础上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广州率先在这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了广州民间金融街。

广州民间金融街的金融商务区将金融核心和服务部门、管理部门整合在一起,有利于发挥和健全服务功能、统一治理和监管。金融区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引入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对其贷款利率进行公示,希望形成定价机制。为保证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规定了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准入门槛;为加强服务能力,也开展了许多特色服务,如允许以存货作抵押物,对经常周转资金的商户放贷。

该模式做了较为健全的构想,但是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和改进。第一,目前街内各贷款金融机构数量过少,资金需求豁口较大,在样本量较小且放贷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公示的利率水平就不够代表性,难以有效引导实际的市场利率;第二,准入门槛要求过高,虽然能有效加强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大多数资本金不高却活跃于地下市场的民间放贷中介而言,不能藉此“浮出水面”规范化,正规与非正规金融借贷机构仍“各行其道”,不能从根本上引导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服务机制及金融制度不够完善,借贷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各机构贷款流程和要求不统一,比价和服务渠道较少;第四,在现行金融体制下,一旦要求调整利率,所有机构必须同步调整,无法实现市场利率自由和发挥其调节功能。金融机构如果在紧缩政策下大量回笼资金,许多企业还是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地下市场依旧存在(陈有西,2012)。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在现有金融街运营模式基础上提出几个构想。第一,加大力度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允许金融机构通过正规途径从外部募集资金,增加样本数量和加强放贷能力;第二,降低注册资金准入标准,引导非正规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化;出于风险承受能力考虑,可以按资本金大小分类划分贷款项目和额度限制,并统一登记监管,加强财务报表审核;第三,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健全服务渠道,例如参照国内外Zopa、prosper等平台的先进经验,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统一和简化贷款流程标准,便于服务和监管;大额资金进行贷款后续跟踪,由专业人士对贷款投资用途不合理的企业提供投资管理意见;第四,允许民间资本经营现代金融机构,发展民营乡镇银行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金融机构改革,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为应对风险设置准入门槛,重视资本充足率,可在小范围内形成微型金融区;第五,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放开利率管制,实现利率市场化。

六、结束语

民间借贷体系化和规范化,将对我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稳定市场利率、推动市场有序竞争和促进金融体系变革有着积极作用。本文对近几年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广州地区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成因、风险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剖析,借鉴国外经验,以广州金融街模式为例,对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和模式提出设想,旨在为我国民间借贷改革提供一定启发,加快我国金融制度的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1]叶茂.张志远.当今中国民间借贷现状研究[J].硅谷时代,2009(11).

[2]邰子龙.我国民间借贷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J].中国市场,2010(6).

[3]安起雷.对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与建议[J].宏观经济管理,2012(1).

[4]茅于轼.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民间借贷[J].中国科技投资,2011(8).

[5]吴晓灵.焦瑾璞.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11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近几年受央行信贷规模紧缩、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加大,使得民间借贷更加活跃,呈现出一种融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融资规模扩大化的趋势。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趋利性强,利率定价总体较高。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趋利性,融资都是有偿融资。并且,虽然有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由于近年来资金供求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信贷需求的巨大缺口,利率回报也呈上升趋势。

第二,手续简单,有依赖性。民间借贷在金额大小、期限长短、借款人还款能力调查等方面简化了贷前审核流程,只要借贷双方意见一致,合同便成立,资金很快到位,满足了借款人对资金的急切需要。并且由于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无论固定资产投资还是流动资金周转,对民间借贷都表现出极大的依赖性。以山西灵石县为例,有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民间借贷已经或将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第三,民间借贷蕴藏极大风险。民间借贷由于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借贷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问题,蕴藏着极大风险。近年来,温州老板跑路、鄂尔多斯商人自杀事件等等的发生,留下巨额民间债务,都显示了民间借贷其自身的高风险性。一旦出现问题,都将牵涉到一大批相关的各种各样的机构和人群,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和危害。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民间借贷的发展起到了参与市场竞争和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融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其现状有:

第一,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元化、借贷形式灵活化。近几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资金来源也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目前,放款来源不但包括工商户和企业资金,甚至很多公务员、政府官员等都出现在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中了。不仅如此,信贷资金、私募基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以放债和收取中介费为主的专业中间人,一些诸如专业互助担保组织、投资咨询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应运而生。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融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灵活化。手续方便,资金到位时间缩短,提高了资金的有效使用效率。

第二,借贷行为短期化,借贷规模扩大化。民间借贷立足于解决资金需求方的短期资金缺口,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且由于游离于正规体系外,借贷行为不受限制,规模越来越大。据估算,目前温州的民间借贷有1200亿元,而温州所有银行去年的全部贷款大约有6000多亿元,民间借贷是其规模的五分之一。

第三,民间借贷缺乏相应法律保护,资金纠纷不断。我国迄今为止没有完善的民间借贷系统和监管体系,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尚不明确,借贷行为的合法范畴很难界定,致使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备受争议的境地。以浙江为例,在2008年到2011年三年间,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达254324件,并且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大多数缺乏规范的借贷合同,手续不健全,有的还存在违法操作,使得监管部门对这些案件的认定更加困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

三、相关建议

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方面,一是要正确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二就是要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在规范和整顿民间借贷的时候,我们要实行引导为主,疏导为辅的措施。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服务中心、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让民间资本进人正规的金融体系,而不是限制其进入,这既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融资难的困境,也有利于使民间借贷阳光化。长期以来,民间融资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合法的身份。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并且,对民间借贷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约要见、违约责任的规定各方面加以明确,让民间金融走到阳光当中,使之合法化、规范化。让更多的资金进来,实现民间借贷流程的规范化、信息公开化,实现盈余资金的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王晓玲.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9)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12

一是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民间借贷从中获取差额利息。参与民间借贷的既有家庭个人,也有不少企业,他们投入民间借贷的钱很多是从银行贷款来的。有的市民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也有少数公务员以个人身份从银行获得贷款,较大规模、较好信用的企业更容易从银行获得大量贷款。有一家做高科技的企业,银行对其授信3亿元的信用额度,但这家企业一下子不需要那么多金,只从银行贷了一亿元,其中5000万用于企业发展,另外5000万以年利率50%拆借给一些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企业,获利息2500万元,除去总共给银行600万元利息净赚1900万元。类似这种情形绝不是个别现象。

二是经一些信贷服务中介公司流向民间借贷。比如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许多是各股东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注入金,这些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对外放贷,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从银行拆借到不超过注册本额度50%的金。

民间借贷的流程篇13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具体形式

民间金融在流通期间主要通过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流通和管理,其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国家所规定的民间金融组织,其实际资本往往由企业的合作社员提供,而利用此项资金实现对于企业的借贷和租用,是其存在的主要意义。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尽管其由国家进行认证,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间金融的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民间金融的主力,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是否能够通过资本运作真正成为符合国际金融资本流通条例和流通原则的组织。2.农村合作基金作为最早的新型社会保障组织,其存在的基础仍然是集体组织经济,因此,其本质意义上并非作为民间的金融机构而存在。实际上,其作为社区金融系统的补充和完善,能够为乡村提供较为清洁的资金来源,从而为企业和单位提供相应的流通资金,这种有偿的贷款实际上已经成为民间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由于其资金的来源较为明确,也有着相应的管理,因此其作用也较为明显。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涵义有着较为宽泛的定义,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只要是非正规金融融资即民间金融,都可以被成为民间借贷。而较为狭窄的定义则是将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成为民间借贷。这种意义下,民间借贷的活动范围就仅仅局限于企业与个人之间,而非企业与民间机构之间。通常,由于此类借贷的形式较为复杂,也占据民间金融较为重要的一方面。该种借贷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即普通借贷、中等借贷和高利贷款,依据其利率的高低,对其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借款的形式较为复杂,也较为多样,往往是企业与个人直接接触,政府或者组织无法对其进行干预,因此管理难度也较大。同时,高利润的贷款也使得企业在进行高额贷款的同时,往往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从而使得此类形式的民间借贷占据风险的绝大部分。4.小额贷款该种借贷方式主要存在于以农村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小额借贷活动,其作为非正式金融的部分,也被划归为民间金融之内。这种类型主要起源于我国对于孟加拉乡村银行借贷的参考,使得政府能够主动参与农村地区的贷款,从而帮助农民实现脱贫致富的目的。由于其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贫困人口,因此其发展的规模也往往由政策所决定。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发展的固定期限。另一方面,国家全面贷款的形式也使得贷款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小额范畴,并未真正实现全面普及,农户在使用贷款的同时,也只是对目前的经营现状进行一定程度的缓解。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尽管民间融资降低了融资的标准,但其实际上增加了市场资本的投放,使得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产生更多的竞争力,同时也导致市场发展的不稳定。一旦某种行业出现大规模的动荡,最终受损的还是融资者本身。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2015年1月相关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在总体贷款中,2014年全年,本外币贷款余额86.79万亿元,小额贷款仅占总数的1.09%。民间金融由于其具有的天然优势,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要,因此其发展速度较快。通过高额的利息借贷,民间融资实际上也吸引了众多个体融资对象对于资本的投入。由于市场的调节作用,投资资本往往能受到高额的利息回报。因此个体投资对象,往往借机对资本进行投入。而同时,由于社会民间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的不断扩大,类似于P2P等新形势的借贷也在不断发展。从社会宏观角度来看,社会金融投资意识也在不断得到加强,区别于将资本投入银行,民众更希望通过金钱获得更高额度的利润,因此从各种意义上来说,民间金融都在以其迅速的增长满足着越来越多的需要。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其特殊的区域发展特点,具体表现在,在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其贷款额度和贷款范围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沿海城市民间金融的发展高于内陆地区金融的发展。同时,在相同省份内,省会城市往往是借贷的高发地区。但也有例外,如在浙江地区,其省会杭州的借贷额度低于中小企业发展较快的温州。在政策较为开放的地区,其借贷的规模也相对较大,而政策和制度相对闭塞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需求量也相对较少。城市的发展理念不同也会导致借贷规模的差异,如以企业培养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点的地区,其民间金融的规模自然相对较高,而以旅游或者文化观光作为城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的地区,其民间金融自然也就相对较少。

三、我国民间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金融的融资渠道十分有限

由于民间金融的特殊形式,使其无论从借贷的任何角度来说,都存在着非正式化的特点,这也是其发展中最为重要的特点之一。因此其容易与非法金融相混淆,持有资本的农民和农户在利用民间金融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其往往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够了解,因此对金融的风险有着较多的担忧。高额的利息也使得其在受到诱惑的同时,也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在这种情况下,民众往往会将其与非法金融相互混淆,从而导致民间金融的发展一直处于初级阶段。企业在进行民间金融的融资时,其融资知识的缺乏也往往使其走向非法金融,通过高额的利润借贷来较为高额的贷款,虽然满足了企业发展的需要,但也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损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

(二)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严重缺失

由于民间金融较为分散,且种类较多,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而某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趋向于官方的银行管理模式,这就使得其民间融资的特点逐渐被淡化,民间金融的优势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利用。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制度亟待健全。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目的并非使得民间资本正式化和高标准化,而是通过民间资本监管,使得借贷双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对资金的流向和相应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从而降低金融融资和投资的风险,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还能够使得民间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使得民间资本能够流向正常化渠道,防止高利借贷或者非法融资的损害,使得其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民间金融的发展环境相对滞后

相对于正规融资渠道,民间金融作为后起融资渠道,其发展的环境往往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其中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程度是民间金融发展环境的重要方面。民众在对民间金融有所认同的情况下,才会对整体的投资环境有所了解,从而清楚资金的流向。而目前我国的民间融资仍然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发展仍然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其发展环境也就相对落后。

(四)经济和法律纠纷发生频率较高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在民间金融的发展过程中,其往往会导致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这种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协议签订的时间和所承诺的利息有所出入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另外一些则是企业在借贷之后无法偿还贷款只能以企业申请破产而进行赔偿,而这种赔偿远没有民间金融对其投资的数额多,也就产生了亏损情况。这种经济与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市场,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不规范性,因此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就导致了部分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善,从而导致经济上的纠纷。

四、加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对策

(一)拓宽民间金融资源投资渠道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使集体资本越来越成为制度化和专业化、规范化的体现,成为民间金融的主流。有助于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发展。中小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迅速得到回复和发展。其次,创建新型的投资方式,并将此作为民间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通过民间理财机构和民间资本集中单位的创建,实现民间金融作为金融投资方向的转变,从而使得民间金融能够以企业投资的形式,参与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三,民间金融投资渠道的拓展还应该从纵向角度进行拓展,即增加金融个体对于投资的发展,通过促进民间个体投资意识的更新换代,使得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融资途径。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确定正式监管机构、职权及程序。监管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核心,民间金融监管制度创新的首要问题是明确规定监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建立并发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自律组织依托农村特殊的经济社会结构,可以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并发挥以下职能: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开必要的信息;协调民间融资中出现的纠纷;为民间融资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对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者实行自律性处罚,如在行业内通报违法事项。其次,建立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由于民间借贷潜藏的诸多风险,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当采用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合规性监管要求监管部门严格依法监管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包括民间借贷机构能否达到对所在区域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第三,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监管当局应对民间融资机构实施风险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及时了解民间融资机构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通过现场检查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等及时进行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风险分类。

(三)优化民间金融制度环境建设

为了促进民间金融的不断繁荣和发展,这就要求对相关金融制度和金融条例都要有所设计,全面提高借贷双方的制度意识和法律意识,从而保证民间金融能够处在相对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首先,维持正常的融资和投资环境,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借贷行为进行取缔,使私人钱庄、高利贷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其次,民间金融环境的建设还应该进一步优化产权制度,以促进借贷双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理解入手,通过正规的宣传渠道,对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金融意义进行讲解,主要宣传单位应该以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为主。这就使得在交易的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能够通过对交易规则的尊重和执行,自觉对民间金融制度的环境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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