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实用13篇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1

[作者简介]乔阳(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税法。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覆盖了小微企业集中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两税并行征收。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货物和服务往往捆绑销售,很难准确划分开。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因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趋势。

二、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本文中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 6062.38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万户,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即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达93.86%。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有4018.57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为90.58%。我国既有跨国经营的大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解决就业、调整结构、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融资难、用工难、成本高、税费重、利润薄五大难题的困扰。税费重是造成当前小微企业利润薄、成本高、转型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过高导致小微企业“挣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减税政策出台。“营改增”无疑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三、“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分界点,低于5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已有259.4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6.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12.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所占比例高达8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成为改革红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两个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的数据计算说明:

例1: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事务所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000×(7%+3%+2%)=12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1 000+120=1 120元

“营改增”后:事务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1+3%)×3%=583(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7%+3%+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583 +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 1 120-653 =467(元),税负下降比例=467÷1 120=41.7%

例2:哈尔滨市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运输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2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3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4

中小企业因数量多、分布广、经营灵活,适应市场能力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社会的推进器和稳定器,是创造就业机会的主渠道,是最活跃的创新基因,也是大企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多重不利因素叠加下,今年是中小企业发展比较困难的一年,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生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难题。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此前举行的2011年上半年全国工业通信业运行形势会上表示,中央对中小企业十分关心,对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会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陆续推出。

新华社记者近期在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份调研发现,在“三荒”“三高”影响下的沿海中小企业普遍陷入生存困境。相关人士建议,需加强紧缩性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在下决心顺势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的同时,有区别的加大力度扶持一批优质企业,避免民营中小企业主丧失信心。

中小企业利润率已不足3%

前7个月整体利润率不到3%,60%~70%的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生存困境……一组最新数据再度引发了各界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高度关注。

工信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副局长黄利斌9日表示,今年1~7月,我国规模以上企业运行状况良好,但困难企业更加困难,特别是小微型经营困难加剧,中小企业整体利润率不到3%。黄利斌是在当日举行的《2011年中国工业经济运行夏季报告》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

报告指出,下一步将加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并根据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重点扶持小微型企业。另据可靠消息,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在即,届时,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出台。

多措并举解决难题

业内人士表示,中小企业发展已经引起高层关注,对于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会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陆续推出。

根据10月9日的报告,相关部委将继续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相关配套政策,扩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消除制约民间投资的制度,形成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长期预期,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特别是针对融资难问题,报告建议,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小企业资金支持,多措并举,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策支持的作用。采取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营业税减免等方式,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小企业贷款。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密切关注企业资金周转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相互拖欠引发资金链断裂。

此外,报告提到,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各项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等,安排资金给予补助,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国务院出台9大措施支持小型企业脱困

另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10月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

会议指出,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困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主要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能够吸纳就业的科技、服务和加工业等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金融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

财税政策措施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5

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三)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建设,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环境。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四)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辖内县域和乡镇地区延伸机构。

(六)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会议研究确定了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6

贯彻落实中央五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立的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实现国富转民富的重要途径。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对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增进社会和谐、增加全市经济总量、弥补企业和社会服务缺位、激发民间活力和全民创业热情、实现科学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综合职能部门和发展微型企业的牵头责任单位,肩负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牵头完成全市十大民生工程之一的重任。全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在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切实增强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把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努力在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二、大力支持服务微型企业发展.切实发挥工商职能作用。

一)放宽微型企业申请准入和资金使用条件

1.大中专毕业生(含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持毕业证、下岗失业证、残疾证、退役士兵证等相关证件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证件遗失的可凭教育部门、街道或就业部门、残联、民政局、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

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转户证明申报创办微型企业。2.参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农转非”人员。

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经商证明均可申报创办微型企业。3.返乡农民工凭在外地务工经商的任何一个证明材料。

可在高校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申请以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的身份,4.校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生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凭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进入高校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办微型企业。

申请创办微型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5.获得国家专利技术、行业领域有特长或知名度、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放宽至70岁,女性放宽至65岁。

相关资料由工商部门定期交当地文广新局、经信委备案。6.信息技术人员、文化创意人员可直接到工商所申请创办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类微型企业。

微型企业经辖区工商所实地巡查签署意见,7.创业评审结束后。即可申请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财政补贴资金可用于支付房租、购买设备、加盟费、采购货品等生产经营方面。

二)降低微型企业核准登记门槛

申请注册登记时,8.微型企业创业者利用自有的住宅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商务、动漫游戏开发、广告策划、工程管理服务、装饰设计业务。登记机关可以只收取房屋产权证明和申请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不收取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企业在成立后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补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9.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微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合法经营的市场内的可以凭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且“九类人群”投资比例不低于50%,10.微型企业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与核名申报不一致的只要申请人实际出资金额与《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中“申请人出资金额”栏目所载明的一致。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册登记,不需修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的相关事项。

因故需要修改名称或者改为申办普通企业的可以报名称核准机关撤销已核准的名称,11.已预先核准名称的微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重新申报核名。

其中既有前置许可项目、又有一般经营项目,12.微型企业同时申请多个经营项目。并且前置许可项目不是企业名称表明的主要经营项目的取得前置许可手续之前,可以先登记一般经营项目,核发营业执照,待取得前置许可后,再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不再重新登记注册。对于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13.凡已经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可根据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或“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对于既开展网下经营又兼有网上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且网上的经营范围没有超出网下的也可只按网下经营的具体项目核定其经营范围,不必添加网上经营的相关表述。对于只在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微型企业,可以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其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对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微型企业,14.放宽微型广告企业经营主体登记条件。突破《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广告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6〕3号)有关规定。其经营范围可核定为“设计、制作、、招牌、字牌、灯箱、展示牌、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充气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播广告”

三)依法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职权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一般不予罚款。15.对年检中发现微型企业有逾期申报年检等轻微违法行为。

全面推行行政指导,16.对微型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广泛采用行政提示、行政预警、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着力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市场违法,提高执法效能。

研究制定微型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规范,17.依据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测体系,微型电子商务企业中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联系点和行政指导联络员制度,采取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协调、培训、调解、约谈、走访、公示等多种方式,促进微型电子商务企业健康发展。

加强与各行业、各领域微型企业的联系沟通,18.建立与辖区微型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完善市场违法行为社会防范机制。

建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19.依托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发微型企业信用功能模块,征集、记录微型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为微型企业信用监管、查询、评价等应用需要提供数据支持。

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20.帮助微型食品流通企业建立食品质量自检机构。开展经营食品自检活动,主动防范食品事故风险。协助微型企业委托有检验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食品质量检测。

充分履行法定义务,21.督促微型企业建立健全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发现微型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告知微型企业,并在后续处理中积极帮助微型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微型企业主动规范、自我完善和不断提高。

四)强化扶持发展微型企业措施

指导创业者选择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类型,22.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服务。协助创业者准备注册登记所需的文件、材料。对微型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注册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在受理当日核准办结。

指导其尽早申请商标注册,23.帮助微型企业树立自主创新的品牌意识、加强商标注册的保护意识和正确使用商标的法律意识。对新成立的微型企业。获得专用权保护;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的微型企业,指导其对将来可能涉足的行业先行注册商标,扩大保护范围。

加强微型企业宣传,24.依托“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企业信用网”中介网”等网站。免费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搭建微型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以大带小,25.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和广告公司的专业人才申办微型广告企业。积极组织微型广告企业申请者到大型广告经营企业实习、培训。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与各类媒体以及大中型广告企业进行业务对接。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支持微型广告企业参加市内外广告创意设计大赛,提升创意设计水平。

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培训,26.结合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培训。对有申办农村微型中介企业需要的人员及时开展入门引导培训;对已经申办成功的农村微型中介企业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加大市场营销、经纪知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力度,增强农村微型中介企业人员的市场意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采取专人定点的方式开展合同帮扶,27.确定一批重点微型企业。帮助微型企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签约行为。制定《微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评价推荐规则》对信誉度较高、确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进行“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发挥动产抵押融资的职能,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开展银企对接,为微型企业搭建融资平台。

大力支持“两翼”区县和农村微型企业的发展,28.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助推“两翼”万元增收工程中的作用。引导大型商业企业到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直接采购农林产品,支持区县局组织开展农林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林产品生产微型企业的产销对接活动。引导微型企业参与大中型全市性品牌会展活动,推动微型企业产品拓展产品销售市场。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7

引言

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小微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自由流动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的局限,小微企业的发展一直受到制约。小微企业发展在自身不断的探索中和国家政策的扶植中,融资上市成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必要选择之路,但是在融资上市中也存在着重重的困难,需要不断的探索到良好的解决办法。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

小微企业顾名思义他的规模不大,而且企业非常小,经济实力又不强,员工较少,产值产量低,从而导致总利润额少;一部分的小微企业没有自己名下的厂房或工作场地,靠租房子办企业;由于考虑到还贷的能力,银行不敢贷款给这些风险较高的小型企业。2011 年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为小微企业。同时国务院规定从2013 年8 月1 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今年9 月25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月销售额2 万元至3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小微企业及其上市融资的特点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小微企业的融资一直是我国非常关注的问题,目前很多小微企业想通过上市的方式来缓解自己的资金压力,而上市融资是目前很多小微企业面临的首要困难。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由于资产和资本规模小,资信程度低,筹措资金相对困难,导致生产经营规模扩张缓慢,产品与服务在种类和品质上都难以与大型企业相比。(二)分布广数量多。除了航天航空、金融保险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度高及国家专控的特殊行业外,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尤其集中在一般加工制造业、运输业、采掘业、农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和其他社会服务业。(三)经营方式灵活。其投资少、见效快,具有较多可供选择的经营项目,较容易进入市场,体制灵活,能跟上时展步伐,适应市场快速变化。当经济发生波动时,与管理层次多、组织结构复杂的大型企业相比,具有“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但这也是其在生产规模和资本累计方面的劣势,导致劳动生产率极低、生产成本偏高,缺乏在市场上竞争力。(四)资本与技术构成低。大多数小微企业资本金不足,发展生存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设备、工艺和管理方式落后,能实现半自动化和自动化生产的较少,能实现高技术生产的更是罕见。

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其融资特点。由于经营活跃,导致对资金需要量比较频繁,很多小微企业一年之内需要进行多次融资;同时自身规模小,缺乏长远的资金规划,使得每次贷款的数额小且临时借贷较多,一旦有贷款需求,需要尽快得到满足,否则将对其经营活动产生加大负面影响,时间比较急切,一旦度过了经营难关,小微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会尽快还款,借款的周期短,将其归纳为“频、小、急、短”。

三、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现状分析

小微企业普遍不易获得银行贷款,融资难度大,融资困境可以从市场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效益好的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争夺的客户;有潜力但目前状况不好的,或受冷落或被担保和抵押条件拒之于门外;效益差的,因不符合贷款条件而无法获得贷款。小微企业获得贷款难,获得优惠贷款几乎不可能。即使获得了银行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也是非常高的。不仅如此,有些银行以小微企业实力弱、信誉度差为理由,在放款时还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比如放款时就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抵押”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小微企业会选择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时间短,利息高,虽然这样帮助了小微企业的融资,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小的还贷压力,这样下去很可能导致恶性循环,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

由于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影响创业投资的推出,因此小微企业也难以通过股权进行融资。虽然创业板给小微企业整体的直接融资渠道带来一些好的变化,但能上市的企业很少。

我国虽然设立了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但由于数量少,服务范围有限,仍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信息不对称影响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由此出现的担保机构似乎能够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担保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识别、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把风险控制在信用机构承受的范围之内,这样是担保机制可以持续运作的保障。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群体信用普遍比较差,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不但使银行很难放心贷款,而且提供担保的中介机构也同样与小微企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四、小微企业上市前融资障碍分析

1、较多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落后,公司治理水平低,管理水平差,抵抗风险的能力低,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企业经营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披露水平低,财务数据质量差,企业自身担保能力弱。在发展初期,投资方的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还可以支撑,但是待企业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或一定阶段时,对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信息披露水平低,财务数据质量差也是影响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障碍。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融资市场中很普遍,但目前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中更是较多存在。

2、间接融资渠道仍然较少、门槛高,中小型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我国目前的各大国有银行,实际上仍然处于垄断地位,导致自身盈利激励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加之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坏账是日常经营的重点工作,这使得银行往往对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兴趣不大。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背景下,由政府主导进行的,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亦是如此。在此背景下的金融发展政策,突出表现就是政府对金融资源进行控制,用来支持其发展战略和服务产业政策。这就会导致产品价格非市场化、金融产品结构单一等问题。目前的政府干预银行贷款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具有惯性,所以对于小微企业造成融资难的问题,但经过改革,相比以前已经大为改善了。有些小微企业会选择内部融资或者向自己熟悉的朋友借来资金,但这种方式筹集资金非常困难,最终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想要上市更是难上加难。

3、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较晚,相关法律政策体系不够健全,中小型民营企业缺乏从市场直接融资的有效途径。我国的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多采取的是家族式、经验式管理,即使经过改制,其形式也往往不够规范,财务制度往往比较随意,不是特别规范,从普遍情况来看,存在财务核算不真实的情况,信息表露不真实,这与上市公司必须是规范化的股份制公司的要求不相符,也不符合企业上市的要求。这样也使金融机构觉得风险增加,不利于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五、小微企业上市前财会准备

1、企业的管理者要学习先进的财会管理理论,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对于小企业的发展来说,经营者自身的素质在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具有非常关键的地位。管理者的素质比较高,企业就会发展的比较好,相反,管理者的素质不高,企业就会发展落后,甚至倒闭。因此,小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就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小企业的经营者,要不断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深入了解《小企业会计制度》及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其次,小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的时候,一定要对其专业技能进行考核,选择优秀的会计人员从事工作,小企业也要提高自己的福利待遇,吸引大学毕业的会计人员到小企业就业。最后,小企业的经营者要学会财务报表等财务常用表的分析,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要及时了解,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管和控制。企业的经营者也要重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财务在小企业经营中的作用。

2、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培训,优化财会队伍。近几年来,财会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但是队伍素质比较低,直接影响到财会工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对财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小企业的不断发展。

六、结束语

总之,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由于银行贷款条件多,贷款条件复杂,目前在融资上出现了诸多的困难,而小微企业上市是小微企业融资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但是依然存在执行上缺乏力度,以及小企业信息化不对等的现象。小微企业也因信誉问题,迟迟得到不到贷款的事情是时常发生的。因此小微企业在上市前需要有充足的财会贮备,一方面是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筹得资金,而银行贷款是目前小微企业为捷径的方式,而同时需要在财会系统上培养出一些人才,才能够应对目前市场上的竞争。

参考文献: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8

在近三年的小微企业工作中,银行分行始终坚持“全面推动、批量营销、快速审批、分层管理、稳步发展”的原则,促进小微企业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相关政策,把切实拓展小微型客户的服务渠道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既确保了小微型企业贷款增幅高于全部贷款增幅,又确保了小微型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贷款增量,有效地完成了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加大专营机构建设,增强服务内容

2014年银行分行中小企业业务中心成立,该中心以小微型企业授信业务为着力点,全方位推动各项业务,努力提高对小微型企业的综合服务。在小微企业授信服务中,考虑到小微型企业地区广、个体差异大的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小微型企业,按照行业信贷优先顺序,形成客户名单,开展批量化营销,不断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同时,以收益覆盖风险为定价原则,使用严谨的定价模板,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结合行内内部信用评级,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进行合理测算,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

(二)完善保障配置,提高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全辖各网点服务小微型企业客户的功能,充实从业人员,组建专业队伍,提升网点服务小微企业客户的能力和水平。加大了对小微型企业专业授信人才的培养力度,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为小微型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充分发挥我行网点渠道优势,延伸对小微型企业营销服务的触角,从而为小微型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专业服务,最大限度地扩大小微型客户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大在各营业网点的宣传力度,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络,有效的配合了宣传周活动的开展。

(三)加大产品创新,丰富服务内容

积极引导和推广使用已开发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化产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结算特点,充分利用客户应收应付账款、存货以及上下游客户关系,通过结构化设计以及控制单据、账户、现金流等措施,灵活的开展产品设计和组合,切实体现以产品带动小微型企业客户的服务拓展。

2012年1月银行分行利用行内创新型产品成功为市2户小微型企业成功授信国内信用贸易保险项下国内融信达业务,有效的贸易融资投放为企业的后续发展解决了难题。此两笔“国内融信达”业务的成功叙做,打破了小微型企业只能依靠传统授信产品的固有模式,开创了该行在市本地小微型企业授信业务市场的创新产品先河,为有特定需求的小微型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难融资的问题,进一步拓展了该行与当地小微型企业合作的的渠道,提升了在当地小微型企业市场的竞争力和技术领先优势,为今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拓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9

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属于机会型企业,管理方式不规范[2]。中小微企业缺乏管理人才,难以从管理特别是财务制度上去完善自己。中小微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最大阻力是其经营指标不符合银行贷款投放要求[3],难以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同时,中小微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且财力薄弱,难以购买固定资产,不能提供不动产抵押的担保,资产担保能力弱,风险信用大,缺少良好的信用担保体系,故难以取得贷款,资金短缺造成中小微企业面临发展难题。

由于银行的手续繁、流程多、高收费等问题的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不愿意到银行贷款。同时,商业银行从规避风险和控制业务成本的层面考虑,不会愿意将业务的重心转移到中小微企业上来的,往往会出现银行惜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故中小微企业更多的转向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会收取高额的利息率,其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融资的另一途径就是企业债券。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市场的管制严格,对企业准入的条件要求高,中小微企业难以进入,也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受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以及“中等收入陷阱”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能源和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劳动成本较快上涨,导致企业不堪重负[4]。受经济危机的冲击,其融资问题更为严重。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分析

(一)国家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的财税政策

1.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财政政策

在政府引导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免征税务部门对小微企业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①。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②。对中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费的减免减轻了其税费负担,是政府间接引导其他企业对其融资的导向。

在专项资金上,在2003年的相关法规中首次提出中央财政预算应当设立相应的科目,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③。随后,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的贷款贴息额度做了规定,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④。同时,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要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⑤。财政方面对其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扩大化,管理严谨化。

在信用担保上,在2012年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通过业务补助、费用补助、资本金投入和其他方式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补助方式及补助比例、金额等⑥。财政给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机构提供财政支持。

2.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税种上,在企业所得税上,一直对中小微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营改增上,一直积极地推进营改增。在税率上,中小微企业的企税一直沿用按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在2014年的相关规定中规定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⑦。在营业税上,一直沿用对各个不同行业征收不同的税率的原则,且对某些营业税现已取消。在税基上,在2011年的相关文件中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等于、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税⑧。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低于10万元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放宽。在2013年的相关文件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⑩。在2014年的相关文件中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上,国家缩小了其税基。

(二)国家针对中小微融资的财税政策的不足之处

1.财政支持的不足之处

在政府导向上,财政发挥导向作用引导其融资的措施很少,导致其他相关的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助也很少。且国家出台的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度较差,有许多未能实施。

在专项资金上,对中小微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良好等,限制了许多中小微企业通过专项资金来融资。同时,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行为,也会有政府寻租行为的发生,以及甚至有些企业对此项政策几乎不了解因此,许多中小微企业难以受惠于此项政策。

在政府担保上,政府只在2012年提出用对担保机构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并未提出政府财政如何通过更加直接有效的方式为其担保,如建立政策性融资机构,或直接为其提供担保等。因此,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未形成,融资难以实现。

2.税收优惠的不足之处

在税种上,对三大税种的征税力度没有明显的弱化,还有对其他税种上的征收使得中小微企业的留存收益减少,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在税率上,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都没有明显的减少。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小微企业都是按照同一标准纳税,费用以及成本扣除少,且20%的税率较高,其税收负担较重。对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一般都按3%来征收,不像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负担重。有些中小微企业营业税的税率为3%-20%,在实行营改增后,实行了17%、13%、11%和6%四档税率以及3%简易征收,使有些中小微企业的税率更重。在税基上,对三大税种的起征点都有上调,但上调的幅度不大,所惠及到的中小微企业较少,再加上货币贬值,中小微企业享受的税基下调的税收优惠是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内源融资也就削弱了。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

(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财政扶持力度

1.财政支持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问题

在中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政府应制定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法律法规,运用财政奖惩手段来鼓励引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化的建设。在财务制度方面,财政可以给其提供相应的财务人员培训,从人才和资源上给予支持,让中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增强各贷款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任度。同时,发挥政府导向作用,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电子网页等形式向中小微企业传达国内外的经济形势解读,给其营造一个正确的经济环境以及融资方向。

2.扩大专项资金规模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财政可在财政支出中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的规模和范围来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财政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直接资金补助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相应的规定和标准来约束的力度稍微放松。从补助对象上来讲,比如针对各项信用记录良好,管理制度相对完善,财务制度中无重大错误问题的中小微企业即可发放专项资金。从补助额度上来讲,针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有不同的补助资金。如对规模较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的专项资金补助相对较多。

3.采用政府信用担保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政府尽量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机制,提高其信用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微型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忍让度。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其担保的业务规模,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规范担保机构的各项收费标准。

财政应与中小微企业在运行中风险共担,建立政策性融资机制[5]。担保公司可由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组建,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其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受出资人监督,经营亏损由财政承担[7]。担保公司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之前,要实地考察企业后,在符合担保条件后再为其提供担保。同时,政府可直接为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但政府出面担保的中小微企业也必须经过筛选后再担保。

4.优化中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环境

首先,财政采用政策倾斜,财政补贴等方式来引导商业银行专设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的部门,开设绿色通道,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快速地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其次,财政应整合零散的民间资本,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放贷业务,并设置贷款利率的上限,补贴商业银行的中介管理费用,降低其融资成本。最后,进一步开放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发挥债券市场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作用,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服务。政府可为中小微企业进入债券市场提供一定政策保护,为中小微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渠道。

面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国内外环境,政府出台财税政策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信用担保或再担保,让中小微企业能够融资。同时,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帮助缓解国内的经济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从内部帮助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税种上,企业所得税应主要在企业融资和科技创新上加以完善;从营业税上,可加快营改增的步伐,取消营业税税种;在营改增上,适当合并税率档次,将一些中小微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降低其税负;就增值税而言,应降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实行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从税率上,首先,应降低中小微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将中小微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进一步扩宽。在营业税上,要进一步加快营改增,取消营业税税率。在增值税上,可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税率,简化税率档次,为其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从而为中小微企业自身资金链的良性循创造条件。

从税基上,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税基。如把起征点改成免征额,并增大免征额的范围,或者进一步缩小税基、提高起征点。同时,将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成本部分也进一步扩大,缩小中小微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从而较大范围的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最后,对中小微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方针,进一步推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税外收费,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得中小微企业内部资金链得以循环。

2.从外部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对开设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的商业银行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取得的贷款的利息收入按低税率开征,并且给商业银行的此部分费用给予减扣。用税收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同时用税收惩罚来规范商业银行的各项收费规范,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或再担保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征增值税或者实行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鼓励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进行担保,为中小微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对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及大型企业变相借贷现象给予税收惩罚,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融资。

注释:

①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②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③源自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第二章第十条。

④源自于2012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九条。

⑤源自于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第七条。

⑥源自于2012年《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⑦源自于2014年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⑧源自于2011年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10

其次,业务类型同质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虽然推出了不同名称的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但各个业务本身性质相似,以抵押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由于产品的创新程度有限,一家银行推出新产品会很快被复制。小微企业实际分布的行业非常广泛,企业经营千差万别,不同类型小微企业对银行金融产品的需求差异较大,银行现有的产品及服务模式远远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目前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实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体制,这阻碍了金融机构间业务范围的交叉和拓展。从商业银行这个角度来讲,分业经营不利于其为小微企业提供组合型、方案式金融服务,无法对多种理财产品和服务进行优化组合,只能推出单一性的金融服务,从而容易被竞争对手仿效。

(二)担保方式单一,不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

由于小微企业具有规模小、业务灵活分散和财务管理不规范等特点,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用信息难以得到有效收集,这就造成了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的不对称,而且导致了征信系统无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中小企业中融资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小微企业获取银行贷款主要以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等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比例有限。但小微企业的资产规模有限,尤其是对于刚刚成立的小微企业,在短期内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却几乎没有实物资产用于抵押。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建议

(一)建立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机制

1.应适当调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小企业贷款前期评估风险大,贷前营销和风险控制成本高,贷后的管理与结算成本也很高,适当放宽银行业对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制定更为灵活的专项管理办法,将有助于引导银行贷款流向小企业。为此,监管机构可以改变对不良贷款的刚性监管的做法,根据自身实力、抗风险抵押能力等指标来确定对风险的容忍度,形成一种贷款利率形成机制,针对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所处区域的不同对客户采取不同的不良容忍度。

2.对存贷比实行动态化监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要受到存贷比的约束。小微企业受发展程度的限制,为银行带来的存款等回报比大中型企业少得多,尤其是对于存贷比相对较高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往往会压缩小微企业贷款作为应对存贷管理限额的对策。为了缓解存贷比监管的困境,可以采取二次差异化的存贷比监管政策。鉴于存贷比仅为银行流动性监管的一个辅助指标,因此可以在适当放宽小企业存贷款比的同时,通过强化流动性比例、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等监管指标,确保流动性监管不被削弱。

(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1.健全小微企业立法担保体系法律规范。

以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指导,对现有的《担保法》、《公司法》进行针对性的修改与解释,就担保机构的性质、地位、准入条件、业务范围、行为规范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使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及运行能够有可遵循的规范。同时,完善与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相关的配套法律,尤其应严格约束政府在担保业务中的行为,引导政府参与小微企业担保的方式由直接介入向监督管理的转变,切实保障小微担保企业担保机构的独立地位与自。

2.加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方面,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积极指导作用,加强人民银行与工商、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合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建立广泛而统一的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共享的数据库;另一方面,加强小微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养小微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其对自身管理、财务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力度,服务小微企业征信体系的建设。

(三)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1.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一是建立基金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二是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台账。市、县两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建立小企业贷款台账,对每笔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用途等项目进行记录。并结合当地制定的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办法,对小微企业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得以全面落实。

2.完善小微企业贷款保险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到小微企业融资的各个环节中;中央与地方各部门还应出台财税等优惠政策,对保险、保证机构给予适当补贴,提高进入该领域的积极性。

3.鼓励多方合作,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一是明确各机构风险管控的分工。银行负责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调查、贷款初审以及资金使用监控;保险公司负责银行贷款初审的复核及最终确认,并对企业宏观环境、经营管理行为等情况进行分析跟踪。二是确保保险公司、银行及担保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比例,银行所承担的比例不宜过低,确保风险与收益的均衡,保证其参与。此外,为了不加重小微企业的保费负担,可适当添加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实现以保险为主、抵押与质押为辅的担保方式,有效实现风险的分担。

(四)完善助力小微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1.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

一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科学界定小微企业,从而更有利于从政策扶持层面上实施公平的扶助;二是针对不同的经济区域,制定有差异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促使其将所获利润进行再投资,并引导外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对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民间投资和融资业务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税收减免政策。

2.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很多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的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多采用核定征收。但是,目前由于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上升加之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所以应考虑继续降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11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称《规定》),首次把中小企业细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类。数据显示,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占我国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7%,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占全国企业总数95%以上的小微企业创造着非常可观的社会财富,承担着不逊于大中型企业的社会税赋,并且在对外出口、活跃市场、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是经济增长和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此次《规定》的出台使得针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贷款政策更有针对性。

一、小微企业贷款难现状

小微企业通常通过互相赊欠缓解小部分的资金需求,或通过民间借贷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不愿意给小微企业贷款,主要的原因有三:一是小微企业的决策与经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个人性,往往存在经营不规范或经营过程不透明等问题,缺乏可信度高的财务报表,商业银行无法判定企业的风险状况;二是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缺乏合适的抵押品和担保人,存在较高的贷款违约风险;三是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具有“短期”、“小额”、“急迫”的特征,如果商业银行继续像服务大企业一样一单一单地服务小微企业,无疑会迅速增加银行的人工成本,商业银行的成本控制会遭遇到巨大压力。

二、基于大数定律的小微企业授信模式

大数定律要求银行(金融服务提供者)首先要研究小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并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在先行规划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介入相关小微企业,大数定律就会发挥有效的指挥棒作用,系统性风险会有效降低。基于大数定律,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现阶段(初期)的发展目标应当是“批量化、流程化和规模化”(三化),简言之,即以批量营销模式为主,坚持业务发展的流程化,以科学的发展原则和风险管理理念尽快实现业务发展的规模化。最终或长远的目标是实现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成长,培育和输送出一批优秀的中小企业或大型企业,并形成小微企业金融的差异化服务。

因此,在小微企业授信模式的选择方面,应立足于集群项目进行批量开发的模式,并将集群项目定位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区域优势明显、受经济波动和通胀影响较小、经营周期相对稳定、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日常认知度高的行业”。在此前提下,紧紧围绕“商业圈”、“产业链”及“供应链”(一圈两链)集群进行批量、系统性的开发和授信,这样更容易把小微企业金融做大做强。

(一)家居行业集群项下商户租金授信模式

模式背景及设计初衷:在家居建材行业中,如果经营商户租赁所在商城中市场管理方的商铺进行经营,单次租赁期限较短,且租金逐年/次上涨较多,假如市场管理方(出租人)计划一次性提前收取未来1-3年的商铺租金。并根据预交的限期给予经营商户不同程度的折扣回报,而银行又认可该家居商城集群,同意对商城中的经营商户进行小微企业融资授信,在市场管理方愿意对商户租金贷款承担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且愿意为其保证行为另行提供其他“再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进行两个不同性质的额度授信,即首先核定并给予家居商城内全部经营商户一个最高额授信额度(由市场管理方推荐其认可的经营排名靠前的商户,且单户租金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其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的80%),另外向市场管理方给予一个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额度,并通过银行与市场管理方签订相关法律协议的形式完成保证担保的法律程序。

该模式会达到以下目的:1、对市场管理方:通过租金贷款,可以一次性收取未来1-3年的租金,可以增加现金流,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2、对商户:商户拿到租金折扣,避免了以后每年度或每次签约时的租金上涨压力,经营成本降低,更为重要的是解决了经营或租金交纳方面的资金短缺问题;3、对银行:优质经营商户的分散经营本身即是对整体项目授信风险的分散。而保证人即市场管理方愿意以不动产进行“再担保”,即对保证行为形成的最高额保证债务进行担保。客观上增加了市场管理方的违约成本,可以促使其在推荐商户及进行保证担保行为时审慎谨慎,而且由于商城经营大多采取先由市场管理方统一代收经营货款、再向商户定期划转的结算模式,能够实际控制商户的经营资金流,通过对此部分现金流的相应监控,对银行及市场管理方自身的风险可以再次起到降低作用,附带地,银行就此可以顺利地开展网银、结算等产品的交叉营销,提高小微企业的综合贡献度。

在实际操作时,商户的贷款会直接划入市场管理方(出租人)的对公账户(按揭操作模式),商户可选择按月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如果贷款出现逾期,作为保证人的市场管理方可以暂停与逾期商户进行内部货款结算,并有权代银行扣划逾期商户的结算款项,这种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商户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威慑力量。此种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三赢”模式,三方利益相互渗透,风险控制措施巧妙,可推广性较强。

(二)百货商超类集群供应链商户授信模式

此种模式的思路侧重于信用融资方式的运用。背景及思路是:针对城市主城区内大型的百货、商业街区及超市经营者(即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链涉及的小微企业,如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容易产生经营现金流,存货及应收账款周转较快,属于与日常大众消费关联度较高、受经济周期或政策影响较小的行业,且其与核心企业合作期限较长、货款结算频繁(一般以周为频次,或者更频繁),经核心企业推荐,银行可以给予上游供应链的小微企业一定额度的信用担保融资授信,供小微企业进行短期资金周转使用。但一般均要求核心企业与银行形成金融合作关系,要求核心企业负有协助银行进行小微企业经营数据核实及贷款催清收等附随义务。当然,如果核心企业能够及愿意对其上游供应链企业提供保证担保,也可以考虑增加授信的客户范围及信用授信额度。

(三)产业链品牌核心企业下游一级商应付(预付)账款授信模式

基本思路及初衷:本模式主要是为解决知名品牌的生产或销售商与下游一级商之间货款结算的支付问题而提出。对于在当地或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要求核心企业推荐其认可的资信较好的商,并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由银行在审核后向品牌商给予一定的融资额度授信,主要由商向核心企业支付赊销的应付账款,或者预先支付预付货款

使用。核心企业能够实际监控贷款及其用途。

本融资模式的优点是:在品牌及其范围事先已经调查确定的情况下,系统性风险已经预先得到了排查和降低,对“品牌生产-销售”环节而言,向商融资实质上是对核心企业融资,客观上有助于核心企业的做大做强,结果同样是三赢。但需要重点关注核心企业的经营及品牌的管理能力,以及品牌所处行业与大众日常生活的关联度和知名度。

三、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定

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经营情况复杂,商业银行很难对每一个小微企业进行风险评级和信用评级,不仅评级标准难以统一,而且商业银行人工成本也很难控制。不过,在大数定律下,小微企业平均贷款风险趋向于预期贷款风险,因此可以用小微企业的总体预期贷款损失率来代替每一笔小微企业贷款的预期损失率,这样可极大降低利率确定模型的开发难度。

商业银行要容忍小微企业比一般大客户稍高的贷款违约率,这是由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的。小微企业融资属于高风险业务,风险与收益应当匹配,高风险必然要求高回报。在传统的大中型企业业务中,银行相对客户来讲处于劣势,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对于利率水平往往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正好相反,银行具有自主定价权利,其业务定价水平及收益回报应当明显高于一般的大中型企业业务及住房按揭业务。这就要求银行在对小微企业授信时,收取稍高的贷款利率以弥补比大客户更高的风险,大量的小微企业有效客户也能在数量上分散和降低小微企业的整体信贷风险。

大数定律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可由以下模型确定:

R=RCC+ROC+RTP+REL+RNEL

其中R表示确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RCC表示资金成本率,ROC表示运营成本率,RTP表示目标利润率,REL表示总体预期贷款损失率,用来代替单笔业务的预期损失率,RNEL为非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主要考虑大数定律下无法对冲的行业、区域、宏观经济、贷款设计因素对小微企业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RNEL可以表示为:

RNEL=行业风险溢价+区域风险溢价+宏观经济风险溢价+贷款设计调整溢价

行业、区域和宏观经济风险溢价是指对由行业、区域和宏观经济因素导致的小微企业贷款组合无法对冲的非预期风险的补偿,贷款设计调整溢价是指由于贷款金额、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不同导致的风险而采取的调整措施。

四、小微企业授信风险管控

一是注重前期市场调查和业务开发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在小微企业贷款刚起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市场的调查,明确行业、区域、宏观经济等市场准入要素。不能照搬过去服务大中企业那一套信贷标准。在规划好调查内容、贷款利率确定方法以及贷后检查方法等重要内容之后,逐步试点进行。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在银企合作中形成互相信任的关系,逐步扩大试点内容和试点范围。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12

一、三亚市服务业“营改增”实施的现状分析

(一)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的行业范围分析。实施“营改增”的行业,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交通运输业(暂不包括铁路运输、单纯代驾、邮政)。二是部分现代服务业。

从开展“营改增”的行业范围来看,主要是生产行业,这些行业“营改增”可以有效减轻第二产业生产环节的费用,而且生产行业本身有较大的进项税额,因此可以营改境后,可有效减轻增值税的税负。

(二)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的企业范围分析。三亚市的交通运输型的企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企业法人以及个体经营数。

首先,从企业数量与就业人员的占比来看。三亚市“营改增”所涉的法人单位数约占三亚市第三产业企业的四分之一强,而所涉的从业人员只占第三产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八分之一左右;所涉的个体户还不到第三产业个体户的四分之一,就业还达不到八分之一。

(三) 三亚市“营改增”实施后的企业税负分析

1、交通运输业。该行业“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根据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档。

首先是一般纳税人,税改前,为3%的营业税,税改后为11%,因为进项税额即每年的资产购进较少,则可抵扣的部分减少,因此税负有所增加。三亚作为国际旅游城市,其交通运输业以航空运输业为主,“营改增”有利于其购进新的资产,进行扩建与改造,降低航空燃油与燃料费,但是其税率提高,也对其造成税务压力。

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为3%的营业税,税改后为3%,但其计税从价内税变为价外税,且有进项抵扣,因此税负大幅度的减轻。三亚市大量的仓储与快递行业,税负都有所减轻,有利于三亚市物流业的发展。

最后是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与小微企业,税改前适用3%的营业税,税改后,若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则免征增值税。从三亚市的交通运输业的企业结构来看,主要是个体户,以及小微的法人单位,因此95%的企业与个体户税负都有所减轻。

2、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改后部分现代服务业,除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适用税率为17%外,都适用税率为6%。

部分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改前都为5%的营业税,税改后为6%,但因进项税额即可抵大部分的服务业企业税负有所减少。小规模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及小微企业,税改前的营业税大于或等于3%,税改后为3%,因此税负大幅度的减轻。除此外,对涉外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有利于提高三亚市服务业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的5%升至17%, 税率大幅度提高, 但该类型企业进项税额高,且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三亚市“营改增”后的税收效果

根据三亚市国税局的相关统计,试点范围内的各类纳税人税负均有所降低,一般纳税人税负平均降低51.4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平均降低41.75%。

二、三亚市服务业企业“营改增”实施中的难题

(一) 所涉及的服务业行业与三亚市产业结构不配套

从三亚市的产业结构来看,2013年第三产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就超过了70%,且第三产业中批发与零售等消费业占比超过60%,而这些行业此次税改都不涉及。因此淡化了此次生产行业税改试验的示范效应,未来扩大税改行业范围时,难以预测对行业的效果。

(二) 对各个行业产生的税负效果不一

从税率来看,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增值税率过高,而其短期内可抵扣进项税额无法获得,将对其行业造成一定税收压力。而三亚市未来经济发展首先需要金融业的支持,若未来全面实施金融业的 “营改增”,则其示范效应可能为负。

(三) 对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不一

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小微企业实施不同的税率,一方面征税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鼓励的是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该类企业虽然有助于就业与竞争,但也增加了行业监管的难度。而对出口性的服务企业出口,大多是外资企业,对其实施出口退税政策,可能鼓励了涉外企业,而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培育。

(四)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过高

许多中小型企业因此销售额未达标,都排除在进项抵扣之外,这将不利于消除重复征税。

三、推进三亚市服务业下一步“营改增”的建议

(一)逐步向消费业推进“营改增”

根据三亚市服务业的结构特点,应加强对消费行业的税改试验,并逐步推进向所有的服务业。这样才能避免税改给服务业企业以及地方财政带来过大的波动。

(二)根据行业特点,设置更为科学的税率

由于服务业门类繁多,设置单一税率会对不同性质的服务产生不公平的税负,为此,因根据行业的生产环节、生产成本设置更科学的税率,使社会资源能更合理的配置,优化产业内部结构。同时也要注意税率档次不能过多,以免增加征税成本。

(三)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同时,加强其行业监管能力

三亚市服务业以小微企业为主,有利于三亚市特色服务产品与行业的发展。但小微企业其人才、知识产权等良莠不齐,为此,应设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以及政府监管机构,加强对行业的监管。此外对涉外企业的税率,应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准,而非超国民待遇原则,使本土企业能与之公平竞争。

(四)较灵活的设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较高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额门槛,将中等规模的服务业企业排除在外,而有些服务行业其进项抵扣较多,也可根据企业的意愿,在达到一定销售额时,有权力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方面能消除重复征税,另一方面鼓励中型企业向大型企业发展,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 减轻服务业税负的同时,保证地方财政收入

三亚市作为国际旅游岛屿建设的中心城市之一,其环境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社会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都依赖于地方财政收入。为此,税改减轻服务业企业的税负并不是最终目的。更重要的是鼓励更多国内外服务业企业的进入与新设,活跃地方经济,拉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作者单位:三亚学院)

课题来源:三亚学院校级课题

项目名称:“营改增”下三亚市服务业总部经济发展模式探讨

项目编号:XYQN12-4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篇13

但仅靠政府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不够的。小微企业量大面广,目前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在覆盖面、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等方面都存在一定不足。从资金扶持来看,无论地方政府拿出多少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来讲受惠面都是有限的。从政策扶持来看,政策具有普惠性,与政策相配套的资金扶持则容易“撒胡椒面”,降低资金使用效率。从时效性上来看,由于政府的决策往往滞后于市场的变化,政府的“温暖”到来之前小微企业往往就已陷入“死亡谷”,导致政策、资金失去扶持对象。

一、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一是商业银行都以企业抵、质押物为贷款条件,银行承认的抵押物只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而小微企业可用作担保的土地、房屋多数无使用证,无法进行质押担保。

二是部分小微企业自身创新能力、人力资本等方面的竞争力不强,银行从评级标准、风险分类、抵押条件、收费标准等均较少考虑小微企业及融资特点。

三是小微企业信用缺失,诚信系统不完善,容易产生拖欠和不还贷等问题。

四是小微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小,银行经营成本高,合作的积极性不高。

五是大量的社会资金在金融机构外部运行,银行收储能力降低,放贷能力减弱。

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建议:

1、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

小微企业要想获得融资支持,首先要增强信用意识,靠自身的综合水平,经济实力和良好信用取信于社会、取信于银行。2004年。以省中小微企业局牵头,省直10余家部门参加成立《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每年在全省范围内评选一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小微企业,改善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的信用环境,引导小微企业强化信用管理,加快培育以小微企业为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逐步提升小微企业整体素质和融资能力,建议政府相关部门重视此项工作,并拨付相关的专项资金,重塑小微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我局争取在全市范围推出一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以信誉取得金融机构贷款。

2、金融部门建立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业务体系

小微企业由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市场风险较大,而且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固定资产少,从而导致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高、成本大,而不愿向其贷款。建议省直有关部门督促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贷部门,拓宽面向小微企业的贷款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额度,根据小微企业资金需求时间紧、时效强的特点,简化审批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3、规范管理,确保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具有高科技、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直接投资,简化小微企业融资手续,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开展规范民间融资试点,积极探索民间融资阳光化途径。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对现有的各类民间融资方式进行规范,逐步形成一整套制度,作为民间融资相关行为的指导依据。同时要加强对创新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售行、调剂行、投资类机构以及网络贷款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管理,积极防范化解民间融资及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要严厉打击金融传销、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及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维护经济金融稳定发展。

4、要大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引导和鼓励银行机构围绕小微企业贷款方式、抵质押担保方式、还款方式以及信贷流程改进,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着力推进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商位使用权、农民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排污权等抵质押方式。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小本贷款”、小企业债权集合信托、“创业通”、“速贷通”、“保兑仓融资”、循环贷款等多种信贷创新产品。大力推广“抱团增信”、“网络联保”、“桥隧模式”、“信贷工厂”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5、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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