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对象实用13篇

社会治理的对象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1

引言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展开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最新一代的“傍傍族”已悄然诞生了。56.9%的受访者确认身边普遍存在“傍傍族”(傍款、傍权、傍关系)。为什么会“傍”?因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已经逐步呈现出“关系多了好走路”的倾向。而这样的“文化暗示”为什么会出现并被认可?这是未来中国社会重点探讨的问题之一。

一、“傍傍族”的内涵

清华大学哲学系副主任肖鹰教授:世界上有许多福利制度非常完善的国家,国民只要傍着国家就能够生活得很安逸。但是,为什么这些国家仍旧能够保持巨大的竞争力与创新能力?那是因为人们有一种独立自主的个体精神的支持。然而,我们当前虽然个人主义泛滥,但许多人却并没有树立起真正独立的精神。所以“傍傍族”日渐增多,其结果只会让我们整个社会越来越失去创新和独立发展的能力[1]。

“傍傍族”是指人们渴望借助捷径实现个人目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中国人的行为逻辑方面进行分析,“傍”是中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传统的“关系主义”运作方式在当代的延续 [2]。

二、“傍傍族”出现的缘由

在当今新词层出不穷的环境下,“傍傍族”能够迅速成为焦点,自有其深刻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变迁背景。或者说,民调显示的“靠自己的能力难以实现梦想”、“投机心理盛行”等,既是“傍”的原因,也是在转型社会中公众渴望寻求快速致富渠道的社会环境和浮躁的社会心态的写照 [3]。

1.社会流动机制的缺陷。在社会上升空间日益狭隘,上升渠道越来越狭小,个体改变命运越来越困难的现实下,除了成为“傍傍族”,就没有什么可以帮助他们了。从社会流动机制看,当社会越缺乏公平、通畅和正式流动渠道时,就会迫使有些人不由自主地选择“旁门左道”来谋求社会地位的升迁,“傍”就是一种选择[3]。然而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社会中,优胜劣汰是自然的规律,这不仅能使下级阶层的优秀分子实现阶层流动,上层阶级更新血液,也能够提高资源配置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所以说现代社会的分层结构应该是一种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能够公平、通畅的自由流动,而不应是一种封闭的结构。这种缺陷的社会流动机制,公众已不能接受。因为现在法制已深入人心,自由与平等已深深扎根在人们的心中,要使得社会底层的人们安于现状是不可能的,但公众却无法改变社会流通机制,所以,为了生存,为了未来,就只能选择“傍”来改变命运或实现梦想。

2.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均等。在中国当今社会中,逐渐出现了政府部门与国有企业被权力阶层垄断与世袭,贫困阶层子弟只能在非正规的事业单位工作,甚至很难寻找正常的工作机会。而且,随着垄断与不公平竞争的加剧,关系网络进一步强化,贫困阶层子弟想通过公平竞争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更加渺茫[4]。目前,“蚁族”群体的队伍不断壮大,中产阶级的中间人群普遍蜗居,这些都映射出优势群体拥有较高的社会资本与社会资源的现象同时反映了强者占据优势、弱者更加边缘化的“马太效应’的局面。而“傍傍族”正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背景下产生的,公民发展机会不均等,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等的趋势正在扩张[5]。

三、减少“傍傍族”社会现象的对策思考

众所周知“傍傍族”可能导致社会流通渠道变得畸形、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公共权力的异化、社会人脉关系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留给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如何给更多的公众不进行“傍”的理由。

1.约束和规范社会公共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核心在于健全约束制度,实施有效监督,从制度层面上对权力与利益做出合理·安排,使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相分离,从而达到有效预防腐败的目的。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否则必然会滥用公共权力,使其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侵害大众与国家利益。就此而言,利益冲突是腐败的潜在之源。这种制度建设,其宗旨在于规范和监督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避免私人利益对公务公正性的干扰,进而减少公职人员的机会和空间[6]。

2.边缘人群的救助安抚与利益补偿。社会公平与否,集中表现在社会成员承担的改革成本与财富分配上。对于阶层分化过程中出现的弱势阶层、利益受损群体——“傍傍族”,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给予其扶持或补偿。核心是确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形成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一个由政府和社会民间组织共同编织的可靠的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也能充分享有改革开放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最终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

结语

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能提供给年轻人以通过劳动等改变命运的机会,有畅通的上升渠道,保障个人可以通过劳动或奋斗完成社会阶层的流动,而“傍傍族”们的崛起,恰恰反衬出草根们靠劳动靠自己奋斗实现梦想的艰难。正是公民发展机会严重不均等的制度缺陷,导致了“傍傍族”兴起以及“傍”文化的盛行。在许多人那里,对于功利目标的追求已全然失去了道德准则和伦理精神的必要约束和引导。“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准则已成为不值一晒的陈年陋规,能否达到目的的衡量手段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在这样一种社会心态下,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既然如此,只要“傍”能够帮助实现目的,只要“傍”能够帮助获得宽裕的生活,梦寐以求的地位,“傍”一下又有何不可呢?

参考文献:

[1] 姚文颖.傍款傍权 56.9%受访者确认身边遍存“傍傍族”[N].中国青年报,2010-07.

[2] 王小章.“傍傍族”流行折射三大社会病灶[N].人民论坛杂志,2011-01-25.

[3] 刘凤羽.如何让“傍傍族”由藤变树[N].重庆商报,2010-12-08.

[4] 朱四倍.指责“傍傍族”不如反思草根梦想何以寄托?[N].燕赵都报,2010-12-08.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2

一、认知行为理论在实务中运用的重要性

服务于治疗心理健康问题的心理治疗方法在全世界不少于两百种,全世界到目前为止,在服务心理治疗的实践中具有较好的效果和可操作性,并且在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方法不过几种。而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是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在西方社会针对病态心理的干预和积极心理的发展中经常会运用到的和具有极大影响的一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但是,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在我国的社会工作实务领域中基本上没怎么被运用,比如在“中国知网”上进行相关论文的搜索,只能找到几篇论文,在其他网站也很难搜索到相关的内容。可见,在我国对于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应用于社会工作实务的过程来讲,还可以算是一个未开垦的地方。

在社会工作实务的助人过程中,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侧重于改变服务对象的认知方式来达到认知、情感和行为这三者的和谐共存、相互促进,同时也重视对不合理的行为的改变。通过与一般的心理健康治疗的理论和治疗方法在社会工作实务助人活动中的运用相比较,认知行为理论在注重对服务对象现实存在的不合理认知的改变的同时,也兼顾不合理情绪和行为的矫正,并以问题作为服务的介入点。

现今社会中,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在社会工作实务中服务对象会更加倾向于疗程相对较短、实践性强的治疗方式。所以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在人们这方面的需求上比较适宜。同时,由于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容易掌握,这样就可以将其推广到社会的各个系统上,比如家庭、社区、学校等。

二、认知行为理论应用于社会工作实务

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强调通过说理、追问和争议,来修正服务对象不合理的认知,进而矫正不合理的情绪和行为。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为了使服务对象发生改变,适应新的认知方式和行为,社会工作者一方面要服务对象做到认知自我并控制自己的不合理认知;另一方面也要协助服务对象寻找外部环境资源的支持,让外部资源系统能有效的与服务对象相结合,促进和巩固服务对象积极的改变。在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过程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专业关系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专业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心理、信任为核心的情感表达。目的是为了服务使对象促成改变,并在改变后让服务对象的能力得到提高。因此,除了以上所说的促进和巩固关系的态度和言语外,社会工作者同时要关注服务对象需要的改变和存在的问题。

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运用于社会工作实务的助人过程中首要关注的主题是服务对象的认知方式。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在建立专业关系和巩固专业关系的过程中就需要社会工作者通过服务对象的言语表达和行为来初步了解服务对象需要的改变和针对此改变存在不合理认知方式。最后,在专业关系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分清两者之间关系,避免移情和反移情的现象发生。

(二)预估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运用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预估的重点应放在服务对象认知、情绪和行为上。社会工作者需要将服务对象的问题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中去对认知、情绪和行为进行分析。因为服务对象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只有结合服务对象生活的环境空间才能清晰地看到其的成长空间,并通过此空间来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是怎么样产生的,服务对象对自己行为、家庭成员、同辈群体、生活的社区等人的看法以及这些人是如何看待服务对象和所表现的行为。

(三)制定计划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运用认知行为理论治疗方法需要注意的一个主题是将情绪和行为的反应归因于认知,同时情绪和行为也影响着认知。所以,在制定服务计划时首要目标应该放在帮助服务对象改变不合理的认知方式、减轻不合理的负性情绪和不合理的行为上,这往往也是服务对象的困扰所在。社会工作者在此过程中就需要和服务对象一起商量,并协助服务对象有针对性的在计划中需要对哪些认知、行为和情绪的困扰进行改变以及这些问题的改变所需要运用到的相关治疗技术和方法。在商定好治疗的基本内容、基本程序之后就要制定服务计划和签署相关治疗契约,制定服务计划签署治疗契约的过程中需要写出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一起认定需要改变的问题、治疗的周期、需要达到的治疗目标以及在这个过程中所需运用到的各种行动和方法,同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便在介入阶段能够更好的去督促服务对象为了去解决自身的问题而努力。

(四)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

1.帮助服务对象找出不合理的认知。

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要帮助服务对象认识到对自己、他人或对事物的看法与态度所呈现出的错误的不合理的认知方式,找出造成服务对象产生障碍的不合理认知。此外,让服务对象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叙述,或是通过对服务对象进行角色扮演、情景再现等方式重塑当时的情景,去解释在当时情景下,服务对象为何采取那样的行动。

2.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合理认知。

认知行为理论将情绪和行为的困扰归因于认知方式的不合理,并将认知的改变用于情绪和行为的修正上。所以,在社会工作实务进行介入过程中运用认知行为理论主要是针对服务对象的不合理认知进行改变主要是进行理性和非理性的辩论,常用的方法有语义技术②或者是针对服务对象不合理认知进行直接的质疑式提问。

在社会工作者不断重复与服务对象那些不合理的认知进行分析和辩论的过程中,使服务对象真正认识到自身的那些不合理的认知是不现实的、不合逻辑的,并在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下让合理的认知方式去取代那些不合理的认知,进而改变服务对象的不合理的情绪和行为。

3.巩固服务对象对新建立的对自我、未来和适应环境上的有效性。

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这是服务于巩固和扩大治疗成果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社会工作者除了要进一步帮助服务对象摆脱原有的不合理的认知外,还需要让服务对象在治疗中所学习到的合理思维方式得到巩固和强化。同时,进一步巩固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介入过程中所学到的与不合理的认知进行辩论的方法和各种监控、应对技术。让服务对象所有学到的这些都将会在结束治疗后仍发挥作用,并能运用于面对现实生活的世界。

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也需要优化服务对象的外部环境系统,这也是在对新建立起来的合理认知方式的强化和巩固。所以,巩固和强化服务对象的改变,需要社会工作者协助服务对象建立起能够提供长期的、支持性的外部资源环境关系,让服务对象的内部资源系统与外部资源系统有效的、积极的连接起来,促进服务对象更好的适应社会。

三、认知行为理论在实务中的优势与不足

认知行为理论作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但它并非是一种完美的理论。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运用时既要考虑到它的存在优点,同时也要考虑到它的不足之处。

(一)主要优势

认知行为理论由多种认知理论和行为理论整合而成,以认知治疗为主,同时也兼顾行为的矫正,属于一种具有一定程度整合的心理治疗理论。在治疗中,着眼于服务对象现实存在的问题,不会去纠结于服务对象的童年往事和潜意识,而是以服务对象的问题为介入中心,去改变服务对象不合理的认知方式来修正不合理的情绪和行为。所以,认知行为理论运用于社会工作实务中具有实践性强、灵活性高、治疗和质询用时较短的特点,适用于学校的心理辅导、监狱的犯罪人员的矫正和危机咨询等社会上的各个领域中。

(二)主要局限

认知行为理论治疗的方法偏向于注重对服务对象认知的干预,在问题归因方面太过绝对化的把不合理的情绪和行为反应都认为是直接由认知方式的不合理引起的,而在治疗中也不会去考虑服务对象的过往经历和潜意识。所以,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容易对某些心理问题产生的归因偏向不恰当,治疗表面化,同时由于该理论在治疗中偏重于服务对象的认知,所以对于智力水平相对低的人群则可能会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这就需要注意,在社会工作实务中运用该理论需要选好服务的对象。另外,在社会工作实务的介入过程中能否得到比较满意的效果,也与社会工作者本身也有关。因为,社会工作者也会存在不合理的认知,而这些不合理的认知在介入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影响到服务对象,进而就会影响到治疗的效果,因此在介入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有不断的对自己进行反省,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何雪松.社会工作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童敏.社会工作实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2011.8重印).

[3]余国良.社会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8(2012.8重印).

[4]许若兰.论认知行为疗法的理论研究及应用[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6.(4).

[5]刘慧.认知行为治疗之简析[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8.(1).

[6]李平.理性情绪治疗理论及其哲学基础[J].自然辩证法通讯,1993年第1期.

[7]汪新建.从外控到内控――论认知行为疗法的形成[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2).

[8]邹艳荣.论认知疗法理论及其在心理咨询中的应用[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01期第28卷.

作者简介

张晶(1990-),女,汉,贵州,在读硕士,贵州大学,社会学,社会保障方向。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3

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所有的实践活动都要追求活动的实际效果,因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自然也要追求自己活动的实际效果。思想政治教育可以从不同维度考虑自身的实效问题,诸如,方法艺术和途径技术的选择,甚至于教育者的情感等都会影响到实效,但最为根本的则是内容的选择与确定。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既是思想政治教育追求实效的工具手段,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要求的现实体现,同时,它也是教育对象直接接受、面对和评价的东西。显然,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追求实效,就必须在如何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下功夫。应该指出,以往的国家文件和教科书,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规定体现为一种内容呈现模式,而笔者以为,社会要求、国家意志、对象需要应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呈现的一个思路。

一、还原社会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必须把社会要求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内容

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没有对社会要求进行适度凸显。虽然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并非没有社会的要求,而是把社会要求和国家意志揉合在一起,没能给社会要求以应有的独立的位置。诸如在规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时,把它规定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民道德”,即所谓的“三观、三义、三德”是我们普遍认可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这其中既有国家意志,又有社会要求,但就是没有对二者进行适度区分。

当然,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没有对社会要求和国家意志进行区分是有原因的。现实中,人们经常把社会要求等同于国家意志,以为二者就是一回事;以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意志可以代表社会要求。不能否认,我们的国家意志与其他性质国家的国家意志相比,确实能够体现和代表社会要求,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混淆二者的差异,必须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从纵向看,社会要求具有永恒性,它集中表现为社会规范,是一个社会得以运行的前提条件。只要社会运行下去,就有社会要求即社会规范的存在,否则社会就无法持续运行。从横向看,正如恩格斯曾指出,由于处在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共同的历史大背景,“道德论必然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因此,社会要求具有非意识形态性或全社会性,它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意愿而不是一部分人的意愿,诸如,勿偷盗、讲卫生、尊老爱幼、孝敬父母、讲究诚信,就属于社会要求的范畴,它适用于所有的社会,因而必须在所有社会得到应有凸显。

同时,社会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独立地位也可通过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过程获得明晰。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还没有阶级的存在,但社会的运行必然要有社会规范即社会要求,并且要通过现实的有效的条件进行社会要求的认知和接受践履教育(这可以称之为原始社会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时期,社会要求代表所有社会成员的意愿,执行和维系这些社会要求的是社会中有影响的人物(氏族首领),但这种原始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代表什么某人或集团的特殊利益。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统治阶级成为社会的统治者和管理者,既行使着阶级的统治权,又行使着社会管理权。前者表现为维护自己统治政权的巩固,后者表现为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因而,统治者在获得阶级统治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对社会的管理权。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统治政权都在行使这两种职能。维护统治是代表自己的阶级基础,维护秩序是代表社会的成员。尽管维护秩序也有助于统治权的巩固,但它更多的则是归属于社会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在对社会实质性治理的同时,为了减少统治和治理的成本,统治者还要通过教育教化的手段去引导人们,让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的要求和统治阶级的意愿,这就是阶级社会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本真状态。因此,尽管统治政权在获取政权的过程中施用过暴力或残酷手段,但不能因此消解其管理社会的职能,因为统治国家和管理社会是统一在一起的;尽管社会要求即社会规范的实施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并且社会要求是在统治集团管理下提出的,但这些都不能否认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社会要求的独立地位。

如前所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意志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社会要求,但国家意志终必不是社会要求的全部。基于此,我们在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时候,必须把社会要求明确地标识出来,让它找到自己应有的位置。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标识出一般社会要求,一方面是对社会要求的本质还原,即恢复社会要求的本来面目,体现着实事求是的风范;一方面确立社会要求社会代言人的形象,使社会要求更有亲和力,便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我们有理由相信,让社会要求回归社会的本来面貌,人们会由于认识到它的本质及其与自己的关系,会有助于对它的接受。同时,还原社会要求应有地位也助益于人们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因为生活逻辑表明一个人思想品德的形成是以基本的行为规范或社会公德为起点的,这样还原社会要求在教育内容中的本来面目就有利于更好的对人们开展社会要求教育,以通过适应人们的品德发展规律而取得实效。实际上,长远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要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盘会逐渐扩张,甚至于在体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未来社会,社会要求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内容。

二、明确国家意志: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必须把贯彻国家意志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或灵魂的内容

在经典教科书中,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界定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界定突出的主体是社会和社会群体即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而并没有突出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其中有“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但属于笼而统之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国家意志。一般说来,思想政治教育都是统治阶级组织下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被统治阶级无法在社会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虽在特殊的条件下,夺取政权的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会利用特殊形式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它的规模和程度会受到限制。统治阶级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把自己的意志通过有效形式变成国家意志,进而在实践中张扬贯彻,这是由思想政治

教育的本质所决定的,因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界定应明确国家意志,以把国家意志体现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或灵魂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动态存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存在就是通过有效的社会形式,把统治阶级意志为核心和灵魂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贯彻到社会现实中,让人们接受这些内容并变成自己的行为准则。因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内在规定应当明确国家意志。然而,经典教科书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表述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和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影响,促使受教育者产生内在的思想矛盾运动,以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政治品德的过程。”这里虽然有了“思想政治品德”,可一是没有对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区分,二是以一定社会要求对其给以限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最核心的内容也是灵魂的内容则是这个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志即国家意志。如果试图以社会要求的形式包装国家意志的政治要求,不仅淹没了统治阶级意志的阶级性,而且让人感到的是缺乏自信和真诚,因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理解中应凸显国家意志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有地位。

实际上,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建设中,不能回避教育内容中的国家意志属性,内容数量的多少不是本质区别,而有没有国家意志或能不能明示国家意志则是原则问题。我们即不能把国家意志淹没在社会要求当中,也不能以社会要求替代国家意志。从追求实效的角度看,公开地声明哪些内容是国家意志,哪些内容是社会要求,在客观上可以让人们更好地接受社会要求,而不因统治阶级在那里主张,进而也不因统治阶级夺取政权过程的严酷性而据斥社会要求,同时也会有助于人们接受国家意志,因为人本质上是个政治动物。其实,社会发展进步的趋势是,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社会要求地盘扩大的同时,统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的成分会越来越少,而这些则根源于社会进步过程中国家意志被社会要求所吸收。虽然包装是一种艺术,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技术包装,不能抹杀思想政治教育的最本质属性,即不能回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的国家意志属性。只要承认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存在,只要承认阶级社会的阶级属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就必须标识出国家意志的内容。承认和接受这一点,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既能体现阶级属性,也能为人们理解和接受,进而也能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人们所以理解接受这些;是因为人们理解社会现实、理解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同时也理解内容中国家意志部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三、嵌入对象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必须把教育对象的需要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应涵括教育对象需要,而国家有关文件就有对对象需要的关注。虽在正规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教科书里,并没有关于对象需要是教育内容的规定,然而并不是教科书中没有规定,教育对象的需要就不能成为教育的内容。实际上,在国家的有关文件中有些规定可以理解为就是对对象需要的关注。中共中央的16号文件中关于思想政治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既讲道理又办实事,既以理服人又以情感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要“了解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加强同大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回答和解决大学生提出的问题。”“要结合大学生实际,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努力解决大学生的实际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既要教育人、引导人,又要关心人、帮助人。”勿庸置疑,关注学生的问题,就是在关注学生的需要,而关注学生的需要就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认真解决问题,而解决学生问题自然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

显而易见,在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实践中,对象需要已经在事实上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但并没有明确对象需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或者说对象需要并没有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规定中有所呈现。“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努力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此,笔者以为,满足对象需要既然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的要求,那么就应该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就应该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中有所呈现。

在某种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的活力就来自于对对象需要的把握和对需要的满足,即解决实际问题。必须承认,关于解决对象问题的表述,在具体语境中可以有不同的取向,既可以把解决问题满足需要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追求实效的一种手段,也可以把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理解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我们以为,满足对象需要,从根本上说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以人为本就是要关心人、发展人、依靠人,而关心人和发展人就要不断满足对象的发展性需要。我们强调以人为本,自然要求我们努力满足对象的发展需要,解决对象的问题,促进对象的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要针对什么,其中的要义之一,就是要针对对象的需要和问题,只有针对实际需要和实际问题才能收到实际效果,而解决对象需要和问题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本质内容。因为,从实效维度看,思想政治教育如果把对象的需要和问题解决好,这就是完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要求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把教育对象需要满足了,问题解决了,思想政治教育在这个层面就有了实际效果。不仅如此,当对象需要满足和问题解决之后,就为对象接受社会要求和国家意志提供了条件和可能,这是由思想政治教育满足需要和解决问题而产生的亲近感和信任感的间接效果。这些,既可以从理性的推演中得到结论,又可以在经验中获得证明。因此,无论从本真的角度还是从功利实效的角度,把对象需要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有机构成部分,都具有其内在的根据。

总而言之,尽管我们思考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并不能仅仅从实效的维度,但实效则是我们考虑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我们的内容体系建构,要考虑它本质性的规定,从根本上说,只有本质上的东西(真的东西)才会为人们接受,也才能有实效。本质和实效(真理和价值)有机结合是我们追求的境界。

参考文献

[1][3][4]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

教育出版社,1999:193―204,4,10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4

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黑格尔早在19世纪就已进行了专门的论述,他指出:“要找出哲学中的开端,是一桩困难的事。”[2]51在哲学思想史上,黑格尔第一次较为全面地论述和运用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值得批判地吸收的深刻思想。但是,由于受唯心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制约,他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功地解决逻辑起点问题,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的创作过程中实现的。马克思在确定《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理论中的合理因素,抛弃了他的唯心主义外壳,把商品作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但这一过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形成经历了劳动→价值→商品三个阶段。至此,诸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虽经艰苦探索但始终未能正确解决的问题才得到了科学的解决。由于准确地确立了逻辑起点,从而使《资本论》这部著作具有了严格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归纳两位前辈的观点,我们得出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逻辑起点必须是整个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根据和基础;二是逻辑起点应该是整个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范畴;三是逻辑起点体现着研究对象最本质的规定性;四是起点与终点是辩证统一的;五是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是一致的。有了以上关于逻辑起点的规定性,寻找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有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方法。我们对研究对象的种种复杂现象形态进行抽象,使抽象出来的范畴符合逻辑起点的上述五条规定性,就可以从大体上把握该门学科的逻辑起点了。笔者认为,治安学学科的逻辑起点乃是“秩序”(类似英文中or-der)。其理由是:

第一,秩序是整个治安理论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起来的客观依据和基础。从各位学者给治安所下的定义中不难看出,其中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性的东西,这就是秩序。翻开各类有关社会秩序的学术著作查阅“秩序”这一概念的本源,“秩序”一词在汉语中是“秩”与“序”的合成,古汉语中这两个词都含有常规、次第的意思。《诗•小雅•宾之初筵》曰:“是曰既醉,不知其秩”。[3]2099这里的“秩”是常规的意思。《周礼•春官•肆师》曰:“以岁时序其祭祀。”[3]1022这里的“序”是次第的意思。“秩序”作为独立的词语,较早地见于西晋文学家陆士衡的《文赋》一文,其中写道:“谬玄黄之秩序,古腆认而不鲜”。[4]22这里的“秩序”是次序的意思。“秩序”一词在现代引申为“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5]“秩序”在英文中意为“order”,即指有次序、顺序、有规律的状况。中国和西方的一些知名学者对“秩序”在其本义的基础之上,都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丰富了“秩序”的内涵和外延。如中国的思想家荀子在建构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上提出了“礼法并举”的治国思想;墨子为达治避乱提出了“兼相爱,交互利”的思想。再如西方的思想家柏拉图在探讨“秩序”时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各个阶层的人一定要有次序;二是这个次序不能混乱。亚里士多德从对社会政治秩序的探讨中阐述他的秩序观,认为秩序就是和谐,一方面,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国家要赋予公民权利。从这些思想家对“秩序”的理解不难看出,都是围绕着国家长治久安而提出的见解。也就是说,秩序是确保国家和社会中的人、财、物等资源正常流动的前提;秩序是各项社会活动得以有序、科学、合理实施的基础。“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它本身即是全部科学的根据。”[2]54秩序潜在地包含着治安理论体系所有的丰富的内容、形式、范畴、规律和概念,包含着整个体系的全部信息量。整个体系的丰富内容从开端出发的逐步展开,也就是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中潜在的丰富内容的展现。

第二,秩序也是整个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最抽象的东西。所谓最简单,是指不能对它再进行分割,而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最直接,即指“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6]最抽象,是指从具体事物中抽取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本门学科的最基本范畴,本门学科的其他概念均可以通过它加以说明。治安体系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活动即是社会中人、财、物等资源有序的流动。它是整个治安体系中以最简单的形式呈现出来的东西,是无法对其再进行分割的东西。同时,秩序也是最抽象的东西,它无任何具体的规定性,而是从各项具体的社会活动中抽象出来,普遍适用于治安活动的各个方面。

第三,秩序是治安的本质。逻辑起点是撇开客观事物种种复杂的现象,抽出对象的本质属性而形成的。它最大限度地撇开了各种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形态,从本质出发构成其内在联系,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上揭示种种现象。治安的本质就是指治安自身内在的必然的规定性,即根本属性。从关于治安的界定和内涵分析出发,笔者认为,治安的根本属性是秩序,其主要目标有三:一是国家稳定;二是社会和谐;三是人员有序。也就是说,治安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与其它一切社会活动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秩序维护。治安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有治安的目标。为了实现目标,开展一系列的秩序维护活动,并在这些秩序维护活动中形成一些特定的规定性,这样才能使社会中的各种活动得以有效、有序地进行,进而达到预期的目的,实现既定的目标。

第四,秩序体现了治安体系中逻辑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黑格尔认为,有起点就必须有终点,终点是起点的目的,起点在终点中实现,这样它才是现实的起点。马克思在资本循环论中这样认为:“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它才表现为起点。”[7]从起点的个别(具体)到终点的个别(具体),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呈现为螺旋线,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过程的终点,起点和终点是统一的。治安活动始于对国家、社会和人的秩序维护,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社会、人在整个治安体系中合理、有序、安全的发展,这就是秩序作为治安体系的逻辑起点,体现了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作为终点的秩序是起点的目的,作为起点的秩序在终点中实现。从起点的秩序到终点的秩序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不断扩展的曲线,一个治安过程的起点同时又是另一个治安过程的终点。#p#分页标题#e#

第五,秩序体现了治安理论的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还应该是本门学科所反映对象的历史起点。在科学理论上作为开端的东西,其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西,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从最简单上升到复杂这个抽象思维的进程符合现实的历史过程。”[8]因此,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统一,从根本上说是物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思维的正确体现。根据已有的对治安发展史的审视,最早的治安现象出现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社会,是安全劳动和安全生活的产物。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人们以血缘氏族为单位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获得的产品在氏族内部分配,共同消费。在氏族内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靠有威望的长者、氏族首领或者公共舆论维持。在由若干氏族联合起来的部落(公社)里,偶尔发生争议和殴斗等冲突事件时,则由氏族的首领或者由氏族首领们组成的“部落联盟议事会”(部落酋长会议)负责调停处理。在部落联盟中,已有管理秩序、调停纠纷、维持安全的职能。司马迁说:“天下明德皆自虞帝始。”[9]25虞舜时期,已有司空、后稷、司徒、士、共工、虞、秩宗、典乐、纳言等九种“官”。其中,由名叫契的人担任司徒,负责教化人民,维持公共秩序。随着国家的出现,为了调整压迫者与被压迫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的关系,维持前者的统治秩序,以部落联盟议事会转化为贵族们的议事机关为前提,国家这个阶级统治的机器便产生了。这样,维持社会秩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作为国家管理职能一部分的治安管理职能也随之产生了。[9]26古代原始氏族社会没有治安管理,但有对公共安全、秩序等事物的管理。[9]27这种简单的原始分工无疑就是一种治安现象,国家使社会中人、财、物更加有序化。因此,就治安活动的历史起点来考察,根据逻辑起点与历史起点的一致性原理,将秩序作为治安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也是有充足理由的。

二、学科范畴推演

范畴是对认识对象整体某一侧面、方面的规定性,而认识对象整体在横向上总是由不同的侧面或方面构成,也就是说,在同一认识对象整体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范畴。那么,在进行一门学科范畴推演之前,必须首先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即在逻辑起点范畴的引导下以哪一类范畴作科学理论的开端。辩证思维基本范畴是反映每个客观事物都具有的一般规定性的思维形式。[10]162也就是说,把最抽象的基本范畴作为范畴体系的开端,随之安排较为具体的范畴,然后安排更为具体的范畴,最后,以把握客观事物一般本质的最具体的范畴作为基本范畴体系的终点。因此,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横向上推演,要以辩证思维基本范畴的逻辑推演为基础。由于事物的发展总是从简单到复杂,从较为模糊的状态上升到越来越具体的状态。由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事物的发展总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因此,从纵向上看,认识对象整体又存在着不同层次的范畴。对治安学学科体系进行范畴推演,正是沿着横向和纵向两条路径来展开。

(一)横向推演

在从抽象到具体的原则指导下,对治安的认识必定要从现实中各种存在着的简单的治安现象入手,才有可能在对这些简单的治安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认识到作为治安整体的本质。亚里士多德指出:“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11]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认识发展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之所以为是”,即万事万物存在和运动的原因,这是本质论范畴要回答的问题。日本著名的理论物理学家武谷三男在回顾量子力学发展过程时指出:“我们首先必须了解对象是什么系统,即要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和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然后再依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这里所说的“了解是由什么物体构成的”就是我们所说的存在论要解决的问题;而系统“处于哪种相互作用之下”,则属于本质论要回答的问题;最后依据“量子力学去了解表示它的行动的‘状态’”,即现实论所要说明的问题。他把人对自然的认识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步是描述现象和实验结果、搜集现象知识的阶段,称之为现象论阶段;第二步是了解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称之为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是进而深入实体的本质的阶段,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现象的规律的阶段,称之为本质论阶段。[12]这是一个从个别、经特殊、上升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从现象到本质,再从本质到现象,循环往复,每一循环都使人类认识进入更高级的阶段,这是个人类认识发展的无限过程。在研究治安学学科体系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演:第一步,描述治安现象和搜集治安现象知识,这是治安现象论阶段;第二步,了解产生治安现象的实体结构,据此整理关于对治安现象的描述,以获得规律性,这是治安实体论阶段;第三步,深入认识治安实体本质,即以相互作用说明产生治安现象的规律,这是治安本质论阶段。也就是说,在认识治安学学科体系的过程时,我们可以从横向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治安现象范畴、治安实体范畴和治安本质范畴。这三类范畴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先后顺序,顺序的确定遵循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原则。

1.治安现象应该摆在本组范畴之前众所周知,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和根本性质。它们确实是同时存在的,理应不分前后。但人们认识和把握事物时,是先认识和把握现象,然后透过现象去认识和把握本质的。曾指出:“我们看事情必须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13]事物的现象是丰富多彩、十分复杂的。它不仅是表面的、片面的、个别的,而且是多变的、易逝的、生动的,还包含着假象。它具有局部性、多样性、偶然性。事物的现象尽管如此,但都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感知。现象不论是真像还是假象,都正面地或反面地表现着本质,但与本质并不直接合而为一。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实质是直接合而为一的,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事。”[4]科学研究的任务就在于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既然如此,现象就不应该放在后边,而应该摆在前面。#p#分页标题#e#

2.治安实体是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治安实体处于治安现象与治安本质之间的中介位置上,是不可缺少的中间环带,起着中介作用,把治安现象和治安本质联系起来,使治安现象认识向治安本质认识过渡。按照武谷三男的意见,实体指的是“产生现象的实体结构”。这可以理解为表征事物内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结合方式的范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事物内在关系中相对不变)和有序性(有一定规则,表现为一定的方式,受一定的规律性支配)。[15]3.治安本质应该放在本组范畴之后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它不仅相对平静、相对稳定,而且单纯、深刻,深藏在事物内部,即在实体结构之中,人们不能凭感官直接感知,而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和把握。列宁指出:“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16]因此,理应把治安本质放在本组范畴的后边。

(二)纵向推演

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有了确定的逻辑起点“秩序”,就从千头万绪中找到了头,治安学学科的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就能顺利地、合逻辑地展开,并能得到充分地阐述。层次是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展开。从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到层次的推演是个矛盾统一体的分化过程。层次是比整体与部分关系更加具体的范畴。它从纵深方向展开了整体与部分之间互相隶属的无限层次的系列。[10]治安学学科不同层次范畴的纵向推演合逻辑地展开。在这里,“合逻辑”的核心含义是推演的结果必须正确反映治安学学科体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完整思维过程。这个“核心含义”同时也决定了我们的推演不能以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为蓝本进行简单的类比,因为不同的社会现象有着不同的发生机制和不同的发展轨迹。

1.对治安现象的推演

“治安现象是指由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能够妨害以治安秩序为核心的社会公共安全以及个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性事件及其表现形态。治安现象作为社会性事件,其实体内容是社会群体与个体的人身伤亡和物质财富的非常态损失。”[17]“治安现象是一定阶段上的一定地点和时间所表现出来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总和。”[18]由以上两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治安学所研究的治安现象的核心和实质是治安现象发生的背景、过程、方式、结果、趋势等范畴中的人的社会行为和社会相关领域的运行状态,同时也说明治安学具体指向的事物是客观存在且不断发展的各种自然与人为的治安问题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现实状态。[17]因此,治安现象包括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是社会矛盾和冲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现象,是宏观社会环境和微观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改变或破坏社会系统平衡现象,使一个或若干个系统关系变量发生突然或意外的混乱,是对社会的严重危害。”[19]由此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治安问题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的主导因素是秩序稳定发生变化的结果,同时也反映治安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又为研究治安现象提供客观依据。那么,拿原因和结果这对范畴来分析治安问题,就成为治安学中极其重要的方法。列宁说:“自从‘一切事物的联系’、‘原因的链条’的观念产生到现在已经有数千年了。比较一下在人类思想史上人们是如何理解这些原因的,就会得出无可辩驳的确凿的认识论。”[16]确实,没有因果观念,我们连最简单的两件事也联系不起来,更谈不到正确运用因果联系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因此,想要弄清楚治安问题,必须从治安原因和治安结果两方面的互动关系中,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结点,查清治安问题的发生机理,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产生治安问题的条件及其相关因素,实现社会稳定。

第二个层面:治安秩序。逻辑起点秩序是事物内在矛盾运动的外在形式,属于现象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属于治安现象的形态范畴。治安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9]秩序不仅存在于自然界,也存在于人类社会。人既是自然动物,更是一种社会动物,人类社会是有序运行的。人类社会的有序性还表现为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行为的有规则的重复性和再现性。也就是说,人类的社会秩序就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它在人类社会行为关系中生成,并推动着社会关系的正常运行。当人类社会处于一定的制度和规范调整状态的时候,我们则称这种状态为社会的有序状态,或者称社会的秩序状态。[4]那么,治安秩序是指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并由具有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内容的法律所规范的客观状况。[9]由此,我们可以推演出治安秩序所包含的一个层次,即治安规范,或称治安规则。治安规范是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行为规则的总称。治安规范构成了治安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基础,它是治安秩序的内容与核心。在治安管理中,治安主体只有在治安规范明晰的前提下,才能避免利益冲突和社会紊乱,保持有序的社会状态,防止治安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随意发展。正是治安规范所具有的这种凝聚力,将各种事物团聚在一起,形成治安秩序。“没有行为准则的社会是无法生存的。行为准则使我们免于那种可怕的、惟我独尊的无政府状态。”[20]但是,“社会必须具备某种作用机制,使统一的社会机制为各种社会主体及其成员所遵从。任何社会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规则,因此也需要一定社会控制。”[4]治安规则也一样,也需要一定的治安控制。那么,治安秩序的另一个层面就是治安控制。治安控制是治安权威对社会进行的治理。治安控制与治安规范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治安控制是通过各种途径、形式和方法维护治安规范的过程。治安规则的意义在于对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之间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而治安控制是运用公共权力在公共利益领域使治安规范发挥效力,从而保障社会生活的有序状况。治安控制通过促使治安客体了解治安规范,对违背治安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和处置,把治安管理中各种冲突和矛盾保持在“秩序”许可的范围内。

2.对治安实体的推演

理解治安实体的内涵,核心在于对“实”与“实体”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吕氏春秋•审应》载:“取其实,以责其名。”《后汉书•黄琼传》载:“盛名之下,其实难副。”[21]由此可见,“实”即事实、实际,与名相对。“实体”,是一个哲学名词。中国古代的哲学家已使用过实体一词。比如,王夫之以一切“对立之物”“皆取给于太和氤氲之实体”。[22]近人把实体用作希腊文Ousia和拉丁文Substantia的意译。在西方哲学史中,实体一般指万物的基础。[23]当我们借用哲学语言来表述治安学概念时,“实体”自然就成了具有实际内容的构成事物基础的治安主客体权利义务的综合。治安实体可分为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两个层面。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但是两者所处的地位不同。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关系中,治安主体是治安客体对象的承担者、发动者;治安客体则是治安主体活动的对象,是受动者。在治安主体和治安客体相互作用中,治安主体是矛盾的主导方面,治安客体处于次要方面。治安主体能动作用的最基本特征是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但它不能摆脱治安客体的影响和制约。治安主体要想对治安客体产生作用,或者治安客体要想对治安主体产生影响,必须有一个中介。权力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影响力和控制力。[24]也就是说,治安主体作用于治安客体,是以权力作为中介的。国家赋予治安主体的权力越大,治安主体的能动性就越大,作用于治安客体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同时,治安客体的反作用力越大,制约治安主体的作用也越强。所以,通过权力这个中介,就可以界定治安主体范围。权力的基本要素是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权力总是存在于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的相互作用之中。所谓权力主体,就是那些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要素。它是权力的基本载体,是权力的主导方面。权力主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权力系统中的最基本层面,也是权力关系中的最小单元———个体的人,如公民、政治家、领导者、领袖等,是权力的主要载体。第二层面是人的集合体———群体,如政治组织、宗教组织、社会团体、政党、阶级、阶层和各种利益集团等,是权力的基本载体。第三层面是国家政权及其公共权力的附属物,如政府及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等。它们以社会的名义,运用特殊的强制力量,发挥着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是统治者支配和控制社会最强有力的工具,是权力最重要、最集中的载体,也是最典型、最规范的权力主体。[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主体分为:治安管理人员、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治安管理机关。对于治安客体范围的界定,内容丰富。有学者认为,人、地、物、事是治安管理的对象;[25]有学者认为,是“由危害社会治安的特定人、特定物、特定事和特定场所的时间、空间诸要素构成并表现出来的”;[26]有学者认为,是“被治安法规规范的,由公安机关及其人员实施治安管理的社会关系,具体可以从人、地、物、事去加以分析和研究”。[27]但是,权力客体是在权力系统和权力关系的各种要素中受支配的那些要素,是权力关系中的被动体和权力主体的作用对象。现实生活中的“平民百姓”和“下级”、“下属”等等,都是典型的权力客体。权力客体虽然是权力关系中的次要方面,但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它与权力主体相辅相成,与权力主体共同构成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如果没有权力客体,就无所谓权力主体,正如没有阴就没有阳一样,两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依据和前提。同时,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不仅互以对方作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可以互相转化。例如,作为权力主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人,在某种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下,可能会转化为权力客体。反过来,作为权力客体的某一集团或某一个人,在另外的时间和空间下,也可能会转化为权力主体。也就是说,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角色的划分只是相对的。[24]按照上述标准,我们可以将治安客体分为: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p#分页标题#e#

3.对治安本质的推演

逻辑学认为,事物的本质集中体现在事物的概念上。逻辑学同时又规定了确立事物概念的方法,即下定义。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就是用精炼的语句将这个概念的内涵揭示出来,也就是揭示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28]那么,如何给一个概念下定义呢?逻辑学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现成的公式: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概念。用这种方法给概念下定义时,首先是找出被定义概念邻近的属,确定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属于哪一个类。列宁说:“下‘定义’是什么意思呢?这首先就是把某一个概念放在另一个更广泛的概念里。”[29]然后把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种对象同该属中的其他种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概念所反映的这一种对象与其他种之间的差别———种差。[28]从这个公式中,我们基本明确了探讨治安本质范畴的两个视角,即公式中等号右边的“种差”和“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就是直接包含种概念(亦即被定义概念)的那个概念,或者叫直接的上位概念”,亦称属性。所谓种差是指“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属性与同一属概念之下并列的诸种概念的差别”。在逻辑学中,种差的确定被认为是下定义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30]事实上,这也是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始终制约我国治安学本质研究取得进一步突破的瓶颈。笔者认为,要确定治安学的定义,至少应从两个层面入手:

第一个层面:确定治安学的属性。从人类进化的历史看,是先接触自然,利用自然;然后才结成社会,从事社会活动。从人类活动的内容看,总是先有开发利用自然的活动,然后才有必要和可能去研究围绕这些开发活动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从逻辑关系上说,应当是先有自然科学———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知识,后有社会科学———社会活动(包括阶级斗争)的知识。[31]从前文对治安的定义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审视来看,治安学属于社会科学,已获得学术界的认同。那么,治安学到底属于社会科学下的哪一类学科呢?根据我国现行学位专业目录,所有学科归并为12个门类,即理、工、农、医、文、史、哲、教、经、管、法、军。这12个门类可归并为两类自然科学和三类社会科学。两类自然科学:一是认识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基础科学,也即学位目录中的理学;二是改造自然知识的总结,构成技术科学,包括农学、工学和医学。三类社会科学:一是组织物质文明建设知识的总结,包括经济学和管理学;二是文化建设知识的总结,构科学,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和教育学;三是解决社会冲突(包括阶级斗争)知识的总结,包括法学和军事学。[31]从以上的分类来看,治安学不是属于法学就是属于管理学。但是,治安学虽然也研究法律规范,但是治安学只是将法律规范中与治安相关的规范作为重要的研究内容,法学不是治安学的主要内容。据此,治安学邻近的属就是管理学。从前文对治安现象和治安实体的推演的内容来看,治安主体为了治安客体的安全,通过对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的研究,运用权力这一手段,作用于治安客体,最终目的是确保治安客体的安全,这个过程是个管理过程。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5

社会治理创新强调在完善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多主体的协同作用,而思想政治教育者也要学会“弹钢琴”。[3]我们不能仅把思想政治教育主体视为传统的党政机关、学校教师,要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学生团体等主体的教育作用,如高校中学生组织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基层社会团体通过自发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达到育人效果,博客、微博中的意见领袖基于网络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等等;社会治理主体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而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化也是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及增强有效性的保证。[4]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要通过发动群众广泛组织、参与相关实践活动确立群众的主体地位,在相互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以民主协商、讨论交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二、社会治理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正如创新社会治理中,政府对社会的统治观念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改革思想政治教育方法,不仅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同时更要尊重教育对象的主体地位,将单向灌输转变为多向交流,扩大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力,积极促进教育对象实现自我教育。首先,教育者要遵循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规律,一改从前不顾教育对象实际情况一刀切的现象,教育者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将教育目标与教育对象的合理需求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其次,面对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社会化趋势,我们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仅仅局限于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二者之间,应提倡采用互动式、体验式、渗透式等新的方法和途径。[4]广泛发动和吸引教育对象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去,充分发挥多元行为主体的参与性,使其在教育者的积极引导下,在交往中互动,在互动中合作,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

此外,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更多地彰显了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的精神,这也正是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解决不同社会群体的思想问题,既要鼓励先进又要照顾多数,既要统一思想又要尊重差异,既要解决思想问题又要解决实际问题。贯彻落实十八大报告的要求,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2)05-0130-04

建立任何一门学科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该研究领域必须有特殊的研究对象,二是必须有指导其研究的理论基础,三是必须着力開展实际的研究。三个条件中,研究对象是一门学科能够建立的内在依据,也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不同本质之所在。综观我国目前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研究,许多有关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的教材更多地停留在对“怎样”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探讨上,而对“什么”是思想政治教育以及“为什么”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等问题则研究得不够。这不能不说是在学科研究对象认识和把握上的一种失之偏误。因为,作为一门学科,必须展现出很强的科学性,不应无条件地承认某一既定的前提,而应对任何一个既定的前提作反思性的研究,并最终说明彼此之间的关系。若把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简单地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或简单地等同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它就只能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客体以及教育内容的关系,只会注重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规律和方法,而不会对它们与“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前提条件作批判性的考察,因而必然减弱这门学科的科学性。本文在梳理学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争鸣的基础上,从哲学、政治学、教育学三个角度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审视,尝试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的新思考。

一、论点辑要: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的学术争鸣

当前,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的问题还在讨论,至今仍未达成共识。主要观点有“现象论”、“规律论”、“关系论”。“现象论”主张将思想现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而且有学者提出应建立思想现象学理论,该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要从研究思想人手,将思想现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逻辑起点和元概念。“关系论”的提出者是余仰涛教授,他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称呼应为思想政治工作学,研究对象应该是思想关系,就是人与人、人与社会思想上的联系及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问题论”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应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研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观、道德观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该论点回避了学科研究对象在哲学命题上是否成立的疑问,将着眼点放到了实际问题上。“规律论”主要有两种说法:“一个规律论”和“两个规律论”。

关于“一个规律论”。仓道来教授认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本质及其发展最一般的规律。吕才明教授认为应以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为研究对象。也有学者认为应以思想政治观点形成发展过程及其教育规律为研究对象。还有学者提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发展规律”,并且强调说这是建立在对学科特定研究领域的特殊矛盾、逻辑起点及逻辑结构、研究对象与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辩证关系基础考察上的。“两个规律论”以孙其昂教授和张耀灿教授等人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孙其昂认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人的思想行为变化规律及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张耀灿等主张,“应以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作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我们认为,“两个规律论”比“一个规律论”更能说明和界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张耀灿教授等人的观点在当前得到了学界许多人的认同。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以及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用“思想品德”替代了“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淡化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特性。应该将学科的研究对象表述为“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思想政治教育实施与发展规律”。

从上述争鸣可见,学术界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对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议和分歧还比较明显。这些论点也为学科研究对象认识的深化提供了思维空间。

二、学理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的内涵确立

确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应从哲学、政治学、教育学三个角度把握其内涵进行学理建构。原因之一,哲学是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科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也是一切学科发展的逻辑起点;原因之二,政治学和教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交叉学科得以建立的两个重要理论来源。从这三个视角分析可以更全面、科学地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从哲学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主要概念和范畴主体、客体、介体及环体等均由哲学引进而来。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也必须遵循教育的普遍规律,“哲学就是教育的最一般的方面的理论”。哲学的发展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和立场,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促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新理念和模式的构建。从哲学角度讲,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就是“一定社会客观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及其运行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要通过现象分析规律,规律是理性认识和抽象思维的结果,是对现象研究的成果。这种看法是建立在对学科特殊研究领域的特殊矛盾深入考察基础上的。关于学科研究对象问题,曾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了某一门学科的对象。”显然,考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首先就要考察学科是否具有特殊的研究领域及其特殊矛盾,而考察特殊研究领域和特殊矛盾的前奏是对客观存在的现象的把握。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表述为“一定社会客观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及其运行规律”就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不然就陷入了自说自话的诡辩。

从政治学角度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政治学的研究对象是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和政治行为及其发展规律。政治学研究领域中的政治思想、政治行为、政治文化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从一定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就是统治阶级传播主导政治文化以维护自身统治的过程。“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因此,就普遍性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实现和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其政治学意义上的作用发挥体现在两个方面:从个体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成员通过学习,获取社会既定的政治文化,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也就是人们通过学习获得社会主流的政治知识、政治态度、政治情感,表现出一定政治行为方式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是“内化”与“外化”的统一,这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价值所在。从社会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定社会和社会群体培养、教育其成员接受社会政治规范,支持现行政治制度,承认统治阶级的统治,并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发挥一定促进作用的过程,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所在。有学者就指出:“在政治学视野中,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是一种用于建构一种权利关系合法性的基础,更是巩固自身政治统治和意识形态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也正是由于不同的权利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才使得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必要的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我们认为,作为专门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及其运行规律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其研究对象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以主导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思想工作、政治实践、文化建设和品德教育及其发展规律。这种概括既突出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核心论题,即主导意识形态,又顾及到了学科研究对象的全面性。

从教育学角度看。教育学是研究人类教育现象、教育问题,揭示教育规律的科学。教育学研究对象就是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教育学研究的任务就是揭示教育规律。教育现象是人类教育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三个规定性:一是客观存在,可以感知和认识;二是包括各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教育实践;三是以教与学为主体形式。教育科学就是以教育现象和教育规律为共同研究对象的各门教育学科的总称。教育学所揭示的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以及教育的性质、目的、原则、方法等,对教育科学体系中的其他学科都具有指导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学也可以说是教育学的分支学科,也需要吸取并遵循教育学所揭示的教育基本原理、原则和方法。但从教育学的三个规定性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视野超出了教育学的范围,学校之外的思想政治教育表现形式不一定都以教与学为主体,而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思想工作和政治工作的结合。教育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活动,有特定的机构,是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邱伟光、张耀灿在他们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中就采用了教育学的研究取向,依据这一概念给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定义:“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仅从教育学逻辑看,这样的定义是非常恰当的,然而从目的性角度看,这样定义又似乎值得商榷。原因之一是思想政治教育不总表现为使教育对象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很多时候就是思想工作和思想观念转化,已经形成相对稳定思想品德素质的人也会有产生思想问题和认识错误的情况;原因之二是这样定义思想政治教育的落脚点是思想品德的塑造,思想政治教育的政治性没有得到体现。我们认为,从教育学角度观照思想政治教育学,其研究对象可以表述为“人类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现象、问题及其教育规律”。

现在我们可以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对象做一个总结概括。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应是以社会主导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现象及其实施规律。这一概念总结、体现了哲学、政治学和教育学的三重视角。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研究领域涉及以主导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思想工作、政治实践、文化建设和品德教育现象及其发展。为实现教育目的,它也必然研究人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规律。总而言之,不能把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简单地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对象、规律,也不能把“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这一学科研究对象包含的一个“点”代表“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现象”这个面。如果那样,它就只能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主、客体以及教育内容的关系,只会注重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规律和方法,而不会对它们与“思想政治教育”这个前提条件作批判性的考察,因而必然减弱这门学科的科学性。

三、内涵解析: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对象的问题视野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7

二、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要求我们确立最基本的人道关怀。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认为,人与人在类的本质关系上是统一的,因而,人与人是平等的。所以,思想政治工作者与工作对象之间只不过“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而已,并没有谁高人一等。那种把工作对象当作被塑造、被管束甚至被训斥的思想政治工作,显然是错误的。无论思想政治工作有什么样看似崇高的目标,都应该以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地位等方面的平等为前提,反之,不仅达不到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而且很可能造成对象的逆反心理,甚至产生敌对情绪。况且,思想政治工作的最终目标指向总是人,所以,对对象的关心、感情上的靠拢、相互之间的尊重与信任,应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题中之意”。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8

印象及其形成的相关理论是社会心理学社会认知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心理学范畴,它着重研究在认知活动中,人们对于对象各方面特性进行判断而形成印象的规律。当前,学界对于社会心理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及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视角主要集中在态度理论等方面。而对于社会认知理论中的印象理论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及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研究较少,且多以印象整饬为研究对象,缺乏对于印象理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运用的整体探讨。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带有鲜明指向性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要把一定社会的思想观念、政治意识、道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引导、帮助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道德品质[1]104-106。而社会印象则是指留在人们记忆中的认知客体的形象。具体的,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角度来看,受教育者记忆中的认知客体主要指教育者及教育内容。由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可知,教育者及教育内容留给受教育者的印象如何,对于教育者能否引导、帮助受教育者形成一定社会所期望的思想道德品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探讨社会印象理论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有助于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建立教育主客体间良好的关系、提高受教育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接受性,从而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首先,社会印象理论有利于发挥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一般而言,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2]170。但这种主导作用并非是简单、单向的,而是为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所发挥的参与和制约等作用所影响。受教育者不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相反,受教育者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如果忽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就可能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缺乏对于受教育者认知特点的适应性和针对性,不能满足受教育者的精神世界发展的需求,教育者的主导作用也就得不到充分的体现。教育者为发挥主导作用,使受教育者形成符合社会所期望的思想道德品质,就要充分认识到受教育者的这种主观能动性,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对于人的作用只有通过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地接受并内化才能得以实现。社会印象理论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受教育者的印象形成特点,科学地把握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在准确把握受教育者印象形成规律的特点和主观能动性基础上,通过对于教育者自身及教育内容的合理整饬来提高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者及教育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程度,从而使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社会印象理论有利于建构教育主客体间的良好关系。由社会印象理论可知,受教育者往往由于第一印象效应、晕轮效应、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等原因而形成对于认知对象的认知偏差,这种偏差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由社会心理学人际关系相关理论可知,个人特征对于人际吸引具有重要的作用。而消极的认知偏差,实际上就是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者个人特征的不良评价,这种消极的认知偏差不利于二者良好关系的构建,而二者良好的关系恰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促进因素。因而,我们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努力规避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者甚至教育内容的消极认知偏差。造成认知偏差的因素的影响痕迹不可避免地存在于受教育者的身上,这种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克服的,因而我们通过社会印象理论认识这种规律的同时,不能否定它而应利用它。通过利用印象理论中有关认知偏差形成的规律,来努力使受教育者形成正确的认知或积极的认知偏差,规避消极的认知偏差,从而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

最后,社会印象理论有利于提高受教育者对于教育内容的接受性、合理引导受教育者的发展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一种带有科学性的活动,也是一种充满了艺术性的活动,教育者必须通过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艺术性来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适应性、吸引力和感染力。同时,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不仅起着主导作用,还起着引导、示范的作用,即教育者的“以身作则”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应该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去影响和感染受教育者,以促进其思想品德水平的不断提高[2]217。因而教育者的这种示范、引导对于受教育者品德形成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艺术性和教育者示范性的要求,社会印象理论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把握受教育者印象形成规律的途径,而且社会印象理论启示我们合理利用印象整饬等理论,努力在受教育者的认知过程中建立积极的印象,艺术性地提高教育内容的被认可度和可接受性,以自己的模范行为来影响受教育者的发展方向。

社会印象的形成规则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功运用社会印象理论的基础,社会印象的形成规则影响着社会认知偏差的形成,通过认识并掌握社会印象形成的规则来控制社会认知偏差,从而有目的地控制别人对自己形成各种印象,这一过程就是利用印象形成的规则进行印象整饬的过程。尽管当前存在怀有不良居心的人利用印象整饬来达到其目的,但我们应当看到,印象整饬本身并无善恶,从其积极方面而言,它可以用来调节与人际关系,使人们的交往能够顺畅地维持下去。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看,印象整饬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涉及教育者、教育内容和教育情境三方面的印象整饬。因而进行积极地印象整饬应当从教育者自身形象的塑造、教育内容的生动化、具体化、简要化和建立平等、宽松、愉快的教育情境等入手,而教育内容和教育情境的印象整饬有赖于教育者的教育行为的展开方式。从社会印象形成的规则来看,社会印象的形成规则包括一致性原则、评价的中心性、中心特性作用、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及消极否定信息的加重作用等,无论哪一方面的印象整饬,都离不开印象形成的规则这一基础,都必须遵循印象形成的以上规律。

首先从一致性原则看,在判断一个人的时候,人们趋向于把他作为协调一致的对象来观察,尤其是在估价这个人的时候。甚至当关于某人的信息资料自相矛盾时,人们也极力消除或减小这种冲突,把对方看成是多种特性一致的人[3]122。在对对象进行一致性估价中往往更多地受印象形成的评价的中心性的影响。社会特性和智能特性两者中,社会特性处于中心,对于社会特性的定位,影响着智能特性的标签的正与负。因而这要求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要注重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要注意在社会特性和智能特性上给受教育者留下良好的印象,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特性对于印象形成的影响,即教育者要在受教育者面前努力展现自身的良好品德和丰富的学识,并更加注重通过率先垂范在受教育者心中树立自身的高尚人格,避免受教育者的印象形成过程中受晕轮效应影响而产生以点概面、以偏概全的消极的认知偏差。

从中心特性作用来看,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的“中心特性”对于良好印象的形成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成功起着关键性作用。教育者的“中心特性”由其角色所决定,是认知过程中的某种突出因素。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越是充分表现自己的角色特征,就越能够把自己的中心特征表现出来[4]。由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可知,思想政治教育要求教育者要具备良好的政治、道德、知识和心理素质以及富有吸引力的教育方式等,这要求我们要加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者的培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者的综合素质,同时,教育者要树立角色意识,教育者本身在教育过程中要注意思想政治教育对于教育者的以上素质要求,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文化知识修养和教育水平,突出展现教育者的“中心特性”,提高受教育者对于自身的印象评价。

从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来看,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即指初次认知带给受教育者的信息往往更影响着受教育者对教育者及教育内容的印象的形成。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是由于人们的心理反应机制使人们往往认为最先得到的信息比后来得到的信息要有价值,因而人们往往重视最先得到的信息,而忽略之后得到的信息。而认知偏差中第一印象效应是指人们重视最先得到的信息,根据最先得到的信息形成对他人的印象。因而可以看出,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影响着第一印象效应的形成。而第一印象效应形成后,也往往会导致人们形成定性效应或刻板效应,会持续地影响到受教育者随后的认知过程。先行信息的加重作用的重要意义要求教育者在与受教育者的首次接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穿着打扮和言行举止,尤其要精心设计第一堂教育课程或教育活动,丰富教育内容的展现形式,生动有趣地传道授业解惑,横向拓展与纵向延伸相结合,以期无论是教育者还是教育的内容和情境都能给受教育者留下良好的甚至富于吸引力的第一印象。

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说的便是消极否定信息的加重作用。认知者不会同等地看待对方所具有的好的特性和不好的特性,与好的特性相比,认知者更注重不好的特性[3]125。也就是说,消极否定信息比积极肯定信息对印象形成的影响更大。联系评价的中心性中社会特性和智能特性的关系来看,教育者要避免给受教育者带去有关自身的负面信息,尤其在道德品行方面,要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做受教育者的楷模。通过这种良好形象的树立,使受教育者更乐于主动与教育者接触,接受其指导与教育,达到“亲其师,信其道”的效果。

最后,社会认知偏差中的近因效应现象也需要我们关注,并用来完善教育者在受教育者心目中的印象。近因效应是由于人们前期和中期信息模糊,而使近期短时得到的信息对印象形成的作用更加明显。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大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者,在特殊的情境下,尤其是当与某些大学生在思想观点、价值观念方面出现尖锐矛盾或冲突时,也会出现理性失控、感情冲动下的不当言辞或举止,这种有违角色规范的行为有可能会伤害学生的感情,造成师生之间心理上的隔阂[1]104-106。在出现这种问题时,教育者应当利用近因效应,通过主动认真的自我批评等方式,坦承不足,积极改善,以近期短时的良好印象,来淡化先前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杨素稳,李德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逆反心理的社会认知原因及其预防[J].思想教育研究,2011(4).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9

20__年1月28日,__市在三个区启动了社区矫治试点的第二阶段。当社区矫治作为一个概念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还很陌生的时候,谨慎而又精明、敏感而又睿智的__人却以一种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把社区矫治从学者们的寂寞书斋里请到了自己的生活中。近日,记者对__市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前就社区矫治的有关问题就教于有关专家,以期对社区矫治有最基本的认识。 让我们一起走进__,走进社区矫治。 (一) 早春的__。午后的空气湿润而安详,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十五平方米左右的卧室内,一张干净利落的单人床上,半躺半坐着一个老人,他正在与一位中年女性进行着交谈,面带病容的脸上不时浮现出一丝笑意;二人夹杂着一些普通话和__话对白,也让人感到平和而愉快。 这是__市普陀区真如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周老师在走访矫治对象、保外就医人员夏某。 夏某,男,1936年生人,大学毕业,__市某行政单位计划处原副处长,某工程指挥部原负责人,1995年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病于1998年12月被予以监外执行。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去年底,在最先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共有104名像夏某这样的矫治对象,他们分布在三个街道的64个居委会中。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牵头人、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建安介绍说,社区矫治,也可称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和经法院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郭建安说,在当今国际社会的行刑活动中,社区矫治已成为发展较快的一个领域,它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而其最终将带动刑罚制度走向恢复性司法的理想阶段。仅就缓刑和假释两种行刑方式来讲,据20__年的统计,社区矫治人数与监禁人数之比在加拿大为394.15%、在美国为236.10%、在日本为111.60%、在俄罗斯为81.01%;而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社区矫治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郭建安认为,__市的试点工作是一种会产生深远影响的、有积极意义的探索。 今年大年初一,斜土街道的敬老院里传来阵阵欢声笑语:斜土街道的30名矫治对象到敬老院为老人们服务来了。他们有的擦窗扫地、晒被子,有的陪老人聊天、给老人换衣服,有的在给老人理发,还有的在与老人对唱京剧……气氛融洽。在场的斜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晓当即与敬老院签约:今后每月都组织矫治对象来敬老院服务两次。 为老人们服务,是试点街道对矫治对象实行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在社区,矫治对象要遵守社区矫治办公室(或工作小组)制订的相关守则,要遵守外出请假制度;要定期参加社区矫治办公室组织的爱国主义、思想道德品质教育活动;要参加社区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而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劳动,则成为矫治对象接受社区矫治的主要手段。 斜土街道制定了《斜土街道社区矫治义工(公益劳动)制度》,规定凡是符合劳动条件的矫治对象(保外就医者除外)每周必须参加不少于四个小时的义工劳动;凡是超过就业规定年龄的对象,可以自选义工点做力所能及的劳动,但须征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认可,并有工作小组指派义工点人士负责记录《社区矫治义工劳动记录卡》;有固定职业或工作岗位的矫治对象,可根据自己时间岔开安排;凡矫治对象因有病或有急事无法按时参加义工劳动的,须提前一天请假,准假后另行安排时间补上;可连续计时,但须经社区矫治工作小组许可,采取月计、季清办法(每月不少于18小时,季不少于54小时),社区矫治小 组工作人员将月中随访,季末汇总,列入奖罚考核内容。 实行义工劳动制度,促进了矫治对象与人沟通的能力,增强了他们的社会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其早日融入社会创造了条件。在试点街道,参加公益劳动已成为许多矫治对象的自觉行动。“我要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错。”曹杨街道的矫治对象白某这样说。 先期试点的三个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治还获得了假释。 (二)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缓刑、管制、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均由公安机关执行,实际是由公安派出所来执行。但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现行犯罪,同时还负责维护日常社会治安和担任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已十分繁重。因此,在公安机关内部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以及执行人员,实践中对这类罪犯的考察往往很难进行。郭建安有如此看法。 从我国目前刑罚执行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上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治执行机构设立模式,__市在20__年8月做出部署,试点街道要建立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区矫治工作者,人员主要来源于市监狱局派出的干警和社区适合担当这项工作的同志。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是实施社区矫治工作的主体。有官员将__市的这种社区矫治机构管理形式戏称为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的分离。 根据有关部署,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社区内各类被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各类对象进行管理和教育;负责掌握矫治对象的现实表现,定期进行访谈,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制作考核材料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有关单位解决社区矫治对象的实际困难等。而在每日的具体事务中,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工作则要繁琐得多了。 在许多试点街道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办公室里,记者都见到了对应每名矫治对象建立的《社区矫治工作记录簿》,详细记载着矫治对象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接受刑罚情况以及个人专业特长等。社区矫治工作小组每月还要填写《社区矫治工作情况月报表》,按季填报《社区矫治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新接受一名矫治对象时,要向其发送一份《致社区矫治人员的公开信》;斜土街道还要送上一份市区主要场所的情况介绍以及乘车路线等等。而为了体现对矫治对象“思想上帮一把、生活上扶一把、工作上搀一把”的“三个一”工作原则,帮助矫治对象走出思想误区、调和家庭矛盾、解决生活困难、安排劳动就业则是矫治工作小组的“重头戏”。正如一位志愿者所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真正做到了“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劳动手册》在__市是就业的“准入证”。20__年8月获得假释从新疆回来的徐某,因找不到工作在家待了近一年,因为多了一张嘴而负担过重的妻子此时提出离婚。出于自尊和无奈,徐某几乎天天到居委会去找:我在监狱里还有工作可做,为什么回到社会上反而找不到工作了?就在这时,社区矫治工作小组开始工作了。小组人员在做好徐某妻子工作的同时,三番五次往返于区劳动就业保障部门做说服工作,并找到重庆市有关刑满假释解教人员享受社会保障的规定提供给他们做参考,终于为徐某拿到了《劳动手册》。目前徐某已在一家公司开始了工作。通过社区矫治工作小组的大量工作,矫治对象李某不仅拿到了《劳动手册》,还得到了相应的生活保障金,现在正在办理退休手续。 监狱干警是社区矫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三个试点街道在工作初始就各配备了两名监狱干警。他们在街道提供的办公场所上班,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工资关系和人事关系均在原所属监狱。曹杨街道社区矫治办公室的曹光仪从1966年开始至今一直从事监狱管理工作,可以说经验丰富。他认为对罪犯来讲,“大墙内”的管理具有“刚性”,而在大墙外的社区矫治更强调的是“用人性化的理念进行理性化操作”。斜土街道的老王长得白白胖胖,慈眉善目。他也是一位监狱干警。“我们要为矫治对象解决实际问题,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有亲和力。”不紧不慢、实实在在的几句话似乎印证了记者对他务实、诚恳的“第一印象”。 辅绍玉当过民兵营副营长,做过厂办主任,干过保安,20__年在普陀区真如镇一居委会任治保、调解主任。20__年12月16日至20__年1月29日,参加首期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考试合格,获得结业证书,现在真如镇社区矫治办公室工作。虽然刚刚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但他对该项工作有很深刻的认识。“我会尽力的。”四十多岁的他说话时略显得有些羞涩。他属于社区矫治的社会工作者,属于“街道的人”。 77岁的陈惠珍女士离休前从事妇联工作,做过多年的行政工作,具有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和热情,思想开放,善于接受新事物。面对矫治对象这一特殊的思想工作对象,她充满着激情。她与矫治对象陈某结成“一帮一”对子,经常与她聊天,不断开导她。在陈某因为丈夫提出离婚要求而对生活绝望、准备自杀的时候,是陈惠珍女士及时救了她,并使她战胜了自我的脆弱,开始了充满希望的新生活。陈惠珍女士是社区矫治工作的志愿者,她的工作没有任何报酬。 真如镇南大街居委会的女治保主任崔福美有一个硬壳笔记本,四边已被磨损,里面密密麻麻地记载着居委会辖区内矫治对象的日常情况。“能帮多少就帮多少。”这是一个厚道而热心的人。 有了无数人的热情和热心,社区矫治工作才能不断前行。 (三) 从__市司法局的刘卫萍博士和张祖馥先生提供的大量材料和他们介绍的情况中,记者大致理出了__市社区矫治工作从初始到现在的时间表: 20__年初,__市司法局提出:20__年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社区矫治制度; 20__年8月,__市正式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街道、徐汇区斜土街道、闸北区宝山街道启动社区矫治试点工作; 20__年12月,__市司法局 局长缪晓宝在相关会议上作题为《__探索开展社区矫治工作的有益实践》的简要汇报; 20__年1月28日,徐汇区召开社区矫治志愿者协会暨全面推进社区矫治工作动员大会,中共__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出席会议并对徐汇、普陀、闸北三区全面推进社区矫治作了讲话; 20__年1月29日,__市第一批社区矫治工作者培训班结束,并举行结业典礼,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陈旭、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市监狱局副局长邰荀出席典礼并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有30名监狱管教干警、13名中小学教师和8名街道工作人员参加培训。 社区矫治工作在__初具形态,从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到理顺关系、开展工作,仅仅用了不到半年的时间,似乎有点儿“蓄谋已久”的味道。那么__市当初在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记者为此采访了中共__市委政法委副秘书长胡燕平。 “__的公安民警任务太重了。”胡燕平开门见山。他认为,当初决定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主要出于这几方面的考虑:一是__市社会变化比较大,加强社会治安的动态管理刻不容缓,需要有一支专门的力量从事社区矫治工作;二是因为监狱是封闭型管理,集中、强制,罪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而社区矫治则强调对象的主观行为,是开放型管理;而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建设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措施。 谈到今后的打算,胡燕平也很有想法。比如争取年底在全市全面推开社区矫治工作、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治工作管理机构和有关协会组织、推动地方立法等等。说起前景,胡燕平很自信。 记者在调查采访过程中,也听到和了解到社区矫治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扩大社区矫治的适用问题、如何改革我国现有刑罚制度问题、如何建立专门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队伍问题以及如何对现有五种社区矫治对象区别教育区别管理问题、如何把对矫治对象的行政奖励转化为司法奖励问题、外省籍罪犯如何处理问题等等。 问题的解决不在一朝一夕。“中国的社区矫治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1993年就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上撰写《我国亟需建立专门的缓刑机构》一文来呼吁建立社区矫治制度的郭建安这样感慨道。 但正如提出“四联单”构想的中共__市普陀区真如镇委员会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萧公茂认为的那样:社区矫治工作是地方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以及人民群众的一项共同事业,需要我们大家来努力。 军人出身的__市司法局副局长史秋波一再向记者强调报道要低调。“我们只是在做而已,”他说。“但历史就是做事的人写就的。”记者反驳道。 在结束此次调查的时候,记者只有这样的愿望:愿社区矫治早日从__走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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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度搜索:关于__市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调查报告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10

“所谓政治心理就是社会成员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对社会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政治行为、政治体系和政治现象等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一种自发的心理反映,表现为人们对政治生活某一特定方面的认知、情感、态度、情绪、兴趣、信念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政治心理是行为体在政治生活中自发产生的,正是这种政治心理使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自发的产生对于权利的迷恋、追逐和崇拜。

1.1 由自发的政治心理所产生的腐败——不自觉的腐败

政治心理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和心理活动离不开社会客观环境的制约,政治行为体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政治活动。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其心理和意识的形成过程也就是他被社会化的过程。换句话说,政治心理也就是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在对社会环境的长期和全面感受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心理积淀。社会环境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总体文化,这种总体文化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被传播、被继承、被接受,从而成为新一代社会成员的心理基础。

政治心理不是一种显象的文化现象,而是一种更为隐蔽、更难把握的文化形式,是一种潜在的社会意识。因此受到该社会环境影响的人们,并不会自觉意识到自己正在受到周围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在进行着某些行为活动。这就不难看出,有些腐败官员在最初的腐败行为中并不一定是有意识的进行腐败活动,他或许只是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如:重血缘、讲亲情)而作出的一种自发行为。正是由于政治心理是一种缺乏理性指导的心理想象,所以当一个人只是凭借其政治心理来行动时,他对于政治行为的价值目标、条件分析和后果评估都带有很大的模糊性,进而导致了其政治活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就是说他这时在客观上所从事的腐败行为并不是他的主观追求,而是一种相当不自觉的随意行为。

1.2 由稳定的政治心理定势所产生的腐败——自觉腐败

上面我们已经谈到政治心理是自发产生的,因此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在这一阶段行为体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治心理,行为体的行为只是“跟着感觉走”,即主要靠以往的经验和直观感受来进行政治行为活动。当腐败分子处于“跟着感觉走的阶段时,这个时候如果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腐败,悬崖勒马还来得及;如果还继续跟着感觉走,这种”感觉“就逐渐沉淀下来,最终就形成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心理定势。这种定势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行为体在以后的政治行为中要想彻底排除它的影响就很不容易,这就是稳定的政治心理形成之后很难改变的原因。

这个阶段腐败分子本人已经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是在从事腐败活动,但由于私欲的不断膨胀自己已无法控制自己,也就是说他想摆脱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的影响,但却又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他只能在腐败的泥沼里越陷越深。这就足以说明为什么有的腐败分子贪污了几百万、上千万的钱财仍不满足的原因,按常理,这么多钱足可以让他花上一辈子甚至几辈子,为什么还要贪呢?原因就在于他无法摆脱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定势的影响。由此可以想到,“高薪养廉”对腐败只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遏止腐败。

1.3 由于政治心理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腐败——突然腐败

政治心理的发展过程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体由于受到外界的突然刺激而使原来稳定的政治心理失去了平衡和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可以产生腐败,这种由于政治心理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腐败我们姑且称其为突然腐败。之所以这样称呼它,意指这种腐败不是政治心理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政治心理突然失衡和扭曲而产生的偶然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心理与社会生活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一方面,政治心理来源于社会政治生活,正如腐败的政治心理有时来源于对现实社会腐败现象的耳濡目染一样;另一方面,政治心理一旦形成,又反过来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巨大的能动作用和影响,腐败的政治心理存在是社会腐败现象不可根除的根本原因。

2 根治腐败的对策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根治腐败是维护社会肌体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许多学者分别从经济、政治、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根治腐败的方法,这些方法是否有效,我们从近年来腐败现象的不断蔓延和不可遏制中便可以找到答案,这是因为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心理三者呈现出的是由表及里、由浅至深的结构序列,政治心理相对于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处于最深的文化层次,相对于前两者,它更为持久和稳定。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秩序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改变,但要从人的心理上改变旧有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影响,塑造一批新型的政治成员,却需要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这就是说政治心理的改变要比政治制度的改变难的多,这也是仅从政治制度方面根治腐败不能奏效的原因所在。

由于政治心理与社会生活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必须从社会环境的改造和政治心理的重建两个方面入手,要“外在影响”和“内在成长”并重,不能顾此失彼。一方面,要净化社会风气,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尽量减少社会丑恶现象(如腐败)对社会成员的不良政治心理影响,为社会成员健康政治心理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要通过政治宣传、政治思想工作、政治教育等途径,从心理上影响社会成员的政治心理形成过程,使社会成员从开始便形成一种健康的政治心理。针对对党的干部要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教育党的干部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使每个党员干部从心理上远离腐败,并逐渐使他们形成一种疏远、憎恶腐败的政治心理,从而实现由“不敢腐败”、“不能腐败”到“不想腐败”的转变,以达到从根本上医治腐败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要抛弃政治的、法律的手段,在一定时期内必要的政治、法律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要从根本上改变人们业已形成的政治心理的影响往往要靠强制力迫使人们改变原有的思维定势和思维习惯。只有当旧有的、落后的政治心理从根本上得到根本改变并且建立起一种新的政治心理时,政治和法律的手段才能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只有当这种新的健康的政治心理稳定下来并成为群体的政治心理时,在这种政治心理支配下的每个社会成员才会自觉的远离腐败,腐败便从根本上得到了铲除。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11

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萌芽阶段主要是指1978―1983年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的讨论阶段。在这一阶段学者们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要科学化的命题,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象的研究也渗透其中。1982年杨静云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中提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科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人们思想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对人们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1983年张蔚萍在《思想政治工作概论》一书中提出“思想政治工作学是研究人们的政治思想和行为活动规律,以及党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规律的。”这一阶段学者们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是把思想政治教育看成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有的现象。所以把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认定为政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规律和对人民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由此可见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象的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

1.2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过渡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表现为开始出现“一规律论”和“两规律论”的争论。“一规律论”表现在恽重在《思想政治工作学的对象究竟应该是什么?》一文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应以人们的政治思想、政治行为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两规律论”主要表现在1991年高教版《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关于人们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意识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是依据人们思想活动规律而科学地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这一阶段学者们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对象的研究处于过渡阶段。

1.3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形成阶段

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的形成阶段主要是指1997年至今这一时期。在这一阶段“一规律论”和“两规律论”的争论更加明显。如刘梅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新论》中提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思想价值观念。”而刘新庚等在《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新认识》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思想政治教育现象及其运行规律。”关于对“两规律论”认识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陈秉公在他主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一书中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必须以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教育规律与人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张耀灿则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以人们的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和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为研究对象”。在这一阶段学者们逐步形成了“一规律论”即人们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规律或对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

2.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必须要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领域。确定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这门学科确立的根据和学科发展的逻辑起点。学者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对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2.1从思想政治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思想政治教育现象自产生以来,尤其是无产阶级革命家明确提出要对本阶级进行政治教育,一直以对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为中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统治阶级不仅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政治制度来保障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同时也力图把本阶级的意志强加于被统治阶级来实现统治。在西方的中世纪教权和王权的结合使当时的封建庄园主的统治既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也有了强大的思想保证。14世纪以来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通过这些运动唤醒本阶级的价值诉求来实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觉醒,最终为实现其统治而服务。19世纪随着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无产阶级革命家更是明确地提出了宣传工作、政治工作等观念,要求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自身的现状和历史地位,并以此来号召无产阶级起来革命来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

2.2从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都必须具有独特性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12

研究对象问题既是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又是创新构建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基本问题。尽管其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学术的争鸣不仅没有削弱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地位,而且还进一步促进政治经济学理论随时展需求而创新和发展。但毕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政治经济学的历史时代与当代全球化经济推动下的历史时代存在着明显差异,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思想所强调的发展性必然要求政治经济学理论也应当顺应历史发展而不断地创新和完善,在此条件下,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政治经济学理论对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有可能也有必要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进行拓展和延伸。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政治经济研究对象的论述

顺应时展需求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理论,最重要的就是要明确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因为研究对象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其研究范围,影响到理论成果对现实的指导作用。而要真正的创新和发展政治经济学,就必须首先弄清楚经典作家们、特别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阐释其研究对象的。

关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马克思最经典的论述就是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德文第一版序言中所指出的:“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1]对于这段话中“生产方式”的含义,理论界的看法并不一致。比较有见地的是卫兴华老先生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一文中的观点,他首先肯定了在《资本论》和马克思的其他著作中,“生产方式”的含义不是斯大林所定义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它是含义比较广泛的概念,用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具体含义,但概括起来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和社会方式。生产的技术方式一般属于生产力范畴,不具有阶级关系和特定的社会性质,而恩格斯曾说过:“经济学所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关系;可是这些关系是同物结合着,并且作为物出现” [2],由此我们可知,序言中所指的“生产方式”肯定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生产力不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序言中的“生产方式”不是指生产的技术方式那么就应该是指社会方式,即在什么社会关系下进行生产。卫老先生指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特殊方式,看做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总和)即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或决定条件,所以,《资本论》所研究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是广义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体系或资本主义经济制度[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曾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从最广的意义上说,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各种社会进行生产和交换并相应地进行产品分配的条件和形式的科学……这样广义的政治经济学尚有待于创造。”[2]

二、当今政治经济学面临的问题

1.政治经济学对当今问题解释乏力。建国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并且认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再加上长期受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影响,将研究对象确定为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任务主要向无产阶级说明他们的地位、历史使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及资本主义必然要为社会主义所代替的历史趋势。虽然在传统政治经济学中也研究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问题,但由于研究对象的局限致使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弱化,散见于有关章节,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理论。改革开放、特别是1992年后,中国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大,而传统理论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却明显乏力,这意味着产生于19世纪资本主义时期的传统政治经济学需要改革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其对全球化、信息化新时代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指导作用。

2.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由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研究对象的限制,传统政治经济学比较侧重于对体力劳动分析而较少对脑力劳动分析、劳动对象偏重于对资源和土地而较少对社会资源的分析、劳动工具侧重于对实物形态的机器而较少对非实物形态的知识、技术、信息与管理的分析。然而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从工业经济时代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科技创新、制度创新、人力资本、信息与管理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力日渐突出,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而传统政治经济学在此方面的研究却显得苍白。传统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关系的研究侧重于所有制的统一性而较少对其分离性的研究、侧重于生产过程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对立关系而较少研究他们之间协调沟通的问题、侧重于研究资本家的绝对控制与雇佣劳动者的附庸地位而较少研究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4]。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西方产权理论占主导地位,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激励机制等广泛存在并影响着资本主义世界,劳资关系呈现二战前所没有的相对融洽关系,这一切都显示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如不紧随时展,改革和创新政治经济学,那么势必会影响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的认识,从而削弱其对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指导作用。

3.现代西方经济理论对政治经济学的挑战。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国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对社会经济建设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正如上面所谈到的,这些研究在传统经济学中处于弱势,其解释和指导作用甚微。改革开放带来的不仅是西方的资金、技术、现代化管理理论,而且也带来了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由于它们都不研究根本经济制度的变迁,在现有根本经济制度下集中研究微观经济资源配置和宏观经济运行发展,其理论体系对现实经济的具体解释和指导功能较之政治经济学更为有力,其在中国的话语权越来越强,并构成了对中国主流经济学的强大威胁。要想改变这种窘况,传统政治经济学必须要从时代的背景、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和吸收西方现代经济理论合理成分中进行创新,而这必然体现于从政治经济学学科研究对象上入手。

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新拓展:资源配置

20世纪90年代在信息技术革命的推动下,人类社会继工业经济取代传统农业经济之后,又迈向了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要继续保持和发挥政治经济学的主流思想地位,必须顺应时代需求,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所谓资源配置就是指任何生产过程必要的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如何合理配置以实现效率优化的问题,不论社会形式如何,由于资源的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必然要根据资源的用途对其进行合理配置,这是一切社会组织生产所共同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实际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不排除对资源配置的研究,而且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资源配置也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许多的经典著作中都反映了资源配置的思想。最为典型的论述在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致路・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说:“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照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5]在《资本论》第三卷,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的生产类别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6]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非将资源配置问题置于无关地位。

新时期将资源配置问题明确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是政治经济学其开放性、革命性品质的要求。揭示经济规律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任务,但这一根本任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在无产阶级夺取胜利之前,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揭示资本主义本质及其运动规律,为无产阶级斗争提供思想武器;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必须在对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进行本质分析的同时,侧重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的分析,并认真研究现代市场经济运动规律,研究发达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途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要想完成政治经济学在当代的新任务,只是研究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那肯定是不够的,必须将资源配置拓展为研究对象,这是时代的需要,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6-189.

[3]卫兴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象问题再探讨[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1):27-35.

[4]王仁发,舒晓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探析[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1-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8.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65.

Resource Allocation:Political Economics Research Object Theory

HAN Chun,CHEN Yuan-fu

社会治理的对象篇13

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坚持以人为本,因人制宜、分类施矫,有效降低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提高再社会化程度,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深入地发展,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和内容

以“对象层次化、方法人性化、项目精细化、管理规范化”为目标,针对个体犯罪的特点,着眼于个性化矫治,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相结合,以心理矫治为切入点,以劳动实践为融入点,以帮扶解难为着力点,以预防犯罪为落脚点,通过采取不同程度的教育矫正措施和相应的矫治方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别、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消除和缓解矫正对象的对立情绪,提高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他们在实践中逐步完成人格社会化,增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三、分类分阶段的依据和类型

以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心理健康状况、社会评价)

和回归社会趋向(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行综合状态评估,对评估结果的优劣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并对这三种类型分别施以宽松式矫治、牵引式矫治和严促式矫治,每种矫治方式分为初矫期(前一至三个月)、常规期和出矫期(后一个月)三个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程度的措施实施教育矫正。

(一)分类的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归为A类

(1)经心理测试,无明显的心理缺陷和问题;

(2)社区、邻居、近亲属、原单位对本人的现实表现反映较好;

(3)通过接触谈话,本人与社会的对立情绪较小,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较好;

(4)本人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良好,自愿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5)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基本情况良好,家人及近亲属愿意配合矫正组织落实对本人的教育监督。

2、符合下列条件的归为B类

(1)经心理测试,存在心理缺陷和问题;

(2)社区、邻居、近亲属、原单位对本人的现实表现反映一般;

(3)通过接触谈话,本人对社会存在对立情绪,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稍差;

(4)本人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一般,对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有关规定不积极;

(5)家庭关系、经济状况不稳定,家人及近亲属配合矫正组织落实对本人的教育监督态度不积极。

3、符合下列条件的归为C类

(1)经心理测试,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和障碍;

(2)社区、邻居、近亲属、原单位对本人的现实表现反映差;

(3)犯罪前有过不良记录;

(4)通过接触谈话,本人与社会的对立情绪大,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差;

(5)本人对接受社区矫正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对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有关规定漠然处之;

(6)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差,家人及近亲属不配合矫正组织落实对本人的教育监督。

(二)矫正措施

1、宽松式矫治(A类)

对此类人员进行矫治,要以日常监督管理为重点,做到内紧外松,矫正措施和方法要体现宽松化。

(1)初矫期。司法所要根据心理测试、社会调查、见面谈话掌握的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矫正个案,明确矫正责任人;走访矫正对象,与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等达成协议,确定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订《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采取个别谈话、家庭走访、集中教育等形式告知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有关规定;成立“一对一”帮教小组,签订结对帮教协议,通过面对面、走上门的互动式教育,掌握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教。

(2)常规期。加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的监督,采取报告制或走访制,由矫正对象每月书面向司法所报告,或司法所根据实际需要到矫正对象家中走访,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动态。加强矫正对象的思想引导,强化法德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集中学习每半年不少于1次;适时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促其良好心态的形成,培养健康的人格;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服义工不少于4小时。矫正对象有工作的,商请所在单位对其实施监督,详细记录劳动的时间、内容及表现,每月将劳动情况反馈于司法所;对矫正对象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或困难要尽可能帮助解决,做到生活状况有人问、思想工作有人做、发生问题有人管、遇到困难有人帮。

(3)出矫期。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写出个人总结,并会同派出所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矫正,由街道帮教组织接茬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2、牵引式矫治(B类)

对此类人员进行矫治,要坚持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矫正措施和方法要宽严并济。

(1)初矫期。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制定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内容要具体,措施要有针对性;成立由司法所人员、公安干警、社区居委会人员、律师、志愿者、矫正对象家属等组成的矫正小组,确定矫正责任人和协助监督管理责任人,签定结对帮教协议书;找准切入点,加强与矫正对象的沟通和谈心,使其从思想上接受社区矫正,并积极争取其家属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工作。

(2)常规期。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

施,将矫正对象的行为限定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针对矫正对象的特点,找出矫治的侧重点,采取集中学习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矫正对象的荣辱观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不良行为得到矫正,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得到明显转变,集中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要关心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形式做好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矫正其不良心理,使之尽快适应社会生活,以健康的心态融入社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心理咨询辅导每季度不少于1次;加强行为的引导,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清理非法小广告、社区保洁、扶老助残、参与治安巡逻等公益劳动,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社会责任感,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6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生活困难的对象排忧解难。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洁、社区保绿、植树造林、为老幼病残人员服务、公益性演出以及其它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项目,(3)出矫期。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写出个人总结,依据考核结果,会同派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矫正,由街道帮教组织接茬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3、严促式矫治(C类)

对此类人员进行矫治,要坚持强化管控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加重监管力度,突出心理矫治,实施多元化的教育矫正。

(1)初矫期。成立由司法所人员、公安干警、心理专家、社区居委会人员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对矫正对象进行“会诊”,从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上提出详细周密的矫正方案,确定矫正责任人;会同公安派出所与矫正对象见面谈话,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定,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做好矫正对象家属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其家属的支持与配合,协助矫治其犯罪恶习;成立心理帮教、法律帮教、学习帮教、生活困难帮教分组排列体系,对矫正对象实施全方位地教育矫正。

(2)常规期。密切与公安派出所的配合,对矫正对象实施

重点监控,严格执行矫正对象的报到、迁居、外出请销假制度,将矫正对象稳控在视线之内。矫正过程中,要在心理矫治上下工夫,做好矫正对象经常性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疏导,消除心理障碍,提高适应性,使其人格缺陷得到复健和预防,心理矫治每两个月至少1次。强化思想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以人生观、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教育,以讲案释法为内容的法制教育,从思想上强化其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1次;强化矫正对象的社会劳动实践,加大公益劳动服务的力度,组织参加社区环境净化、美化、绿化和社区服务等劳动,弥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提高悔罪意识和自新意识,增强其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积极推进勤探访、勤谈心、勤纠正、勤救助的“四勤”工作法,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现实状况,千方百计为其排忧解难,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的温情,以健康平和的心态融入社会;对素质低、无一技之长、就业困难的矫正对象实施重点服务,协调劳动、民政等部门做好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生活救助。

(3)出矫期。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写出个人总结,依据考核结果,会同派出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解除矫正,由街道帮教组织接茬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对矫正期间表现差的矫正对象在接茬帮教时列入重点对象管理。

四、具体要求

(一)认真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管理是我区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有效方法和有益尝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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