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各种效应实用13篇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1

中图分类号:F25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的有效性与经济的协调性呈正相关。1971年德国科学家哈肯提出了统一的系统协同学思想。所谓协同,就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现代物流业作为一种先进的组织方式和管理技术,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新兴复合型产业,对于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对区域经济的拉动作用已日趋明显。现代物流业既为其他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又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物流产业不仅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到基础性的作用,而且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区域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率,决定着区域竞争力的强弱。

二、协同物流的界定

根据协同在物流业的应用层面的不同,可将协同物流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协同物流指物流企业各要素的协同,包括软硬技术的协同和物流活动各环节的协同。物流硬技术,是指组织物资实物运动所涉及的各种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仓库建筑、站场设施以及服务于物流的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设备等。物流软技术,是指为了组成高效率的物流系统而使用的应用技术。具体地说,是指对物流活动进行最合理的计划,对各种物流设备进行最合理的调配和使用,对物流效率进行最有效的评价而运用的各种技术。(图1)这一层次的协同物流重在将物流活动中所采用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方法相结合,重在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有自主协同的内驱力,着眼点在低成本、高效率与高效益。

第二层次,协同物流扩大到供应链上的所有节点企业。协同物流指各企业通过Intemet提供服务并协调所有的商务活动,以提高利润和绩效,它创造协同环境使各企业共享信息和资源。既包括供应链上不同行业间企业的协同,也包括物流企业间的协同。协同物流具有网络经济的成本优势,是供应链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它将企业控制范围扩大到供应链上所有节点企业,让企业及时获得供应链中完全的信息,使生产企业、零售企业、运输企业用更低的成本解决企业物流问题。供应链层次上的协同表面上表现为物料、产品、商品的实体流动过程中供应链各方的有形合作,实质上体现为供应链各方从策略、管理以及信息的无形协作,无形协作的程度决定了有形合作的效率。(图2)这一层次的协同物流,重在打破单个企业的绩效界限,通过相互协调和统一建立最适宜的物流运行结构。旨在解决流通渠道中企业间的对立或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它通过综合供应者到消费者的供应链运作,使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流动达到最优化,并追求系统的综合效果。

第三层次,协同物流指物流行业与区域经济的协同。通过区域性物流网络的构建,提高物流系统的运作效率,围绕区域性物流战略定位及规划,物流基础设施的筹建等物流政策的实施,推动区域生产力布局及区域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形成物流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这一层次的协同物流重在物流产业的关联与扩散效应,物流活动是区域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诸多环节及各部门、各产业和各地区之间实现有效联系的粘合剂,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整合物流资源,提高区域经济运行效率和水平,有效聚合各种资源,带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区域经济的竞争力。(图3)

三、协同物流函数

假设协同效应的函数是F(X,Y,S)=λ{F(X)+F(Y)+F(S)}。其中,X代表物流企业内部软硬件的各个影响因素,X包括X1、X2、X3等若干影响因素;Y代表供应链上所有节点的影响因素,Y包括Y1、Y2、Y3等若干影响因素;S代表区域经济内产业各部门的影响因素,S包括S1、S2、S3等若干影响因素。选择其中重要因素并对这些因素配以不同的权重加以衡量。协同效应可以通过对以上影响因素做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分析物流环节、物流企业、不同产业、物流与外部社会、环境、经济之间的效应,并进行评估,再比较各子系统(要素)效应之和与多种要素力量集聚所产生的总效应的大小,通过比较就可以确定协同效果的好(有效率)坏(无效)。

如果λ>1,这将意味着要素之间的协调、协作形成拉动效应,推动事物共同前进,对事物双方或多方而言,协同的结果使个个获益,整体加强,共同发展,协同成功;如果λ?荞1,这将意味着若各种子系统(要素)不能很好协同,甚至互相拆台,这样的系统必然呈现无序状态,发挥不了整体而终至瓦解,协同失败。(图4)

四、协同物流产生的效应

(一)物流企业内的协同效应。企业内部各要素的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模经济效应。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的事实。规模经济是由于一定的产量范围内,固定成本可以认为变化不大,那么新增的产品就可以分担更多的固定成本,从而使总成本下降。企业通过对仓储和运输过程的协调管理,发挥资源的组织协同效应,就可以在技术水平和要素组合比例不变的条件下,通过扩大规模,降低单位产品物流成本。发生规模经济效应的主因是仓储协同和运输协同。

2、范围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是指企业通过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种类,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而引起的单位成本的降低。这种节约来自分销、研究与开发和服务中心等部门。范围经济一般成为企业采取多样化经营战略的理论依据。物流企业通过不同业务之间的协调管理,企业以更低成本和更快速度发挥已有的资源优势,并建立起新的竞争优势。范围经济效应主要体现在配送协同(多个环节共同分摊物流费用)、仓储协同(共享仓库和设备)、包装和加工工序的操作协同(共同利用操作设备、技术、人力)上。

3、学习迁移效应。这是指在先行学习对后继学习的影响,即已有知识和经验对解决新问题的影响,即通常所说的触类旁通、举一反三。通过“干中学”、“学中干”积累经验,通过物流环节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形成内部价值网络,从而建立有效的协同合作方式。学习效应是物流协同效应的核心,不仅为物流系统的协调合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且可以创造新的协同机会。

(二)物流业的协同效应

1、以信息共享为平台,建立满足市场需求的多式联运,实现多方协作共赢。通过打造物流行业信息化协作平台,建设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业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使各物流企业在物流需求满足方面形成紧密的互动联系,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多式联运,打破各个运输区域的界限,打破各物流企业运输方式的短板,将多种资源协同运用,进而提高物流运作效率,以达成协作双赢的物流新模式。

2、物流专业化效应。物流市场的需求带来物流企业个性化发展的趋势,物流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中逐渐显示出专业效应,发展专项物流,是物流企业凸显竞争优势的竞争策略。通过对传统服务的整合和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创新型业务、增值型服务和适合客户需要的特色服务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将会推动物流企业向专业领域渗透,加速发挥与供应链上下游的联动效应,专业化是物流未来的发展趋势。

3、外部经济效应。同行业的协同效应有利于企业享受外在经济的益处,有利于物流企业集群的发展。同业集聚有利于技能、信息、技术、诀窍和新思想在集群内企业之间的传播与应用。这种协同能够为企业提供一种良好的创新氛围,各种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知识的传播和由此形成知识的溢出效应,可以增强企业的研究和创新能力,也有助于加强企业间进行技术创新的合作,从而降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成本。

(三)供应链上各节点的协同效应。各企业通过Intemet提供服务并协调所有的商务活动,将信息化系统拓展到供应链的上下游,为上游厂商开发采购、生产的物流管理模块,同时将下游的分销企业纳入到供应链的一体化系统,这种联动发展效应会扩散到供应链的各个节点。供应链成员企业为了共同的客户服务目标协调它们的行动,共同关注客户反映,直至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协同关系,创造“共赢”。这种协同从供应链整体运作的角度,协调各节点,避免、减少各节点间的延误和浪费,使得整个供应链以更短的时间、更少的成本实现物流活动的目标,使供应链增值,提高整体的竞争优势,实现供应链整体性能的优化。

(四)区域经济的协同效应。合理、高效的物流系统是区域经济的重要构成。一方面区域经济的发展会拉动对现代物流业的需求,诸如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物流设备投资等,同时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结构决定着物流业的发展水平和需求结构,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的变动诱发物流基础设施的变动,影响着物流的供给;另一方面物流业也是区域经济的重要构成要素,区域之间产品或服务的扩散没有发达的现代物流业作为保障,区域经济的基本运转就会中断,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也会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进而对区域经济效率和效益的提高都起着积极作用。现代物流业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

(五)相互交融的协同物流。不同层次的协同物流是一个个开放的子系统,各层之间存在着物资、设备、劳动力、资金等物流资源的输入输出,还存在着技术、信息、管理、政策、知识的交换。企业内部协同或同行业协同是物流运作的基础,通过对物流进行管理与优化来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在供应链协同层面,现代物流在不同的应用需求中,其业态衍生出多种形式,主要通过各节点的无缝链接实现供应链的高效率和高效益;在区域经济协同领域,表现出物流与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互相促进、向积极方向发展的协同性。物流系统的各个层次之间相互关联,各元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交融,不断进行各子系统的调整,通过各层次之间要素的交换,对各子系统发生相互影响和调整,不断出现旧质淘汰消亡、新质出现的现象。(图5)

五、结语

协同物流是物流系统的各要素、各环节、各节点企业在资源、目标、运作等方面的彼此协作、协同与配合,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以实现系统整体效应提升的过程。协同物流是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协同的物流的层次进行界定,并对不同层次的协同效应进行分析,以对协同物流的状态提供有益的研究思路。

(作者单位:唐山师范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981(2014)02―0021―05

“放大效应”这一概念是用来描述某一事物或行为可以产生一种远超出其自身能量的外部效应的现象。自人类社会从生产与消费为一体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发展到生产与消费相分离的追逐利润的市场经济,从以个体劳动为主的生产方式,发展到高度社会化分工合作的生产方式以来,增量财产权已成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类型。与传统民法保护的服务于人们生活消费的存量财产权不同,经济法保护的是服务于人们追逐利润的增量财产权。增量财产权具有动态性和扩张性,它所具有的特有运行规律,使得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力不同于传统民法主体行为产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远超出其本身的能量,对人类的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各方面都形成广泛的影响,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了放大效应特征。

经济学研究者首先注意到了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放大效应现象,以及它对经济生活秩序所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展开了从实体经济领域到虚拟经济领域的广泛研究。如1987年陈万康在其《市场放大效应的产生机制及抑制途径》的文章中就对实体经济领域的这一放大效应现象进行了专门研究。作者以商品的生产和流通为观察点,系统地介绍了市场放大效应的表现、对实体经济生活的广泛影响、市场放大效应的产生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抑制放大效应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之后,经济学研究者们在分析各种金融风险时,对虚拟经济领域中的放大效应现象的研究不断增多。如有研究者将近些年在世界各地发生的金融危机的原因,直接归于国际投机资金产生的放大效应,认为资本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是促成这种放大效应的原因之一。

经济的全球化、信息化无疑使得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传递速度更快、影响力度更强、波及范围更大。如2007年在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2009年在欧盟发生的欧债危机,虽然只是个别经济法主体,但其在短时间内就深刻地影响到各国经济,导致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可见,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秩序法律治理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应予以高度关注,将此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点课题。

增量财产权的运行规律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形成,其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社会分工合作、乘数效应、尺度效应。

(一)社会分工合作

在增量财产权时代,产品的生产目的不再是为了满足生产者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是为了追逐利润。为此,必须提高生产效率,深化分工合作。

在微观层面上,企业内部每种产品的生产都被分解成多个生产环节,其中任意一个生产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得之前环节进行的工作前功尽弃,之后的环节无法延续,从而导致整个生产环节无效。在宏观层面上,不同的企业、行业之间产品的生产也形成了分工合作关系,产生了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处于同一个产业链上的企业,它们之间会出现牵一企业而动整个产业链上所有企业的局面。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分工和企业外部之间的分工,行业之间的分工日益交织在一起,出现了整个生产领域分工合作的社会化。主要表现为单个资本转变为社会的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的社会化;单个人的劳动转变成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的社会化;单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成为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实现了产品的社会化。从而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分工合作,不同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

可见,工业革命以来的现代社会分工,已经大大不同于之前的社会分工,它使得以企业为主的各经济法主体之间不再是一种割裂的、独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衔接、互补互存的统一有机体关系,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巨大的联动机,任何一个经济法主体的行为,都可能会对与其相关的其他经济法主体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这种依靠结合劳动力进行产品生产的财富创造方式,虽然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产生一个“加和”效应,但同时也大大增强了每一个经济法主体行为对其他相关经济法主体的影响力度,使其行为产生的正面的或负面的影响,都有可能以超出自身能量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力度向外扩散,形成放大效应。随着交通和信息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这种放大效应如同获得了一个加速器,得以更强的力度和更快的速度向外扩散。

(二)乘数效应

乘数效应即“倍数效应”,它是乘数原理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一种外部表现。根据乘数原理,在经济生活中,相关的不同变量之间会发生一个连锁反应,当某一个变量发生变化时,就会引起其他相关变量发生成倍地变化。例如一项投资活动的变动,就会引起收入和消费活动若干倍的变动。反过来,如果当收入或消费活动发生变动时,也会引起投资活动若干倍的变动。

乘数原理在经济学领域的发现和引入,最早可以追溯到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弗朗斯瓦・魁奈1758年出版的《经济表》。在这本著作中,魁奈首次运用乘数原理分析了在农产品生产上支出可以倍数地创造收入的过程。1929年,凯恩斯和他人联名发表了一本《劳埃德・乔治能办到吗?》的小册子,运用乘数原理的推理告诉人们,一笔投资支出不仅可以起到直接投资的效果,而且可以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形成更多间接就业。1931年,卡恩在凯恩斯乘数原理思想启发下,在《经济学杂志》6月号上发表了《国内投资与失业的关系》一文,用数学方法将乘数原理思想精致化。之后,乘数原理逐渐成为宏观经济理论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广泛运用到财政、货币、外贸等诸多领域研究之中。

在传统农业经济社会里,存量财产权占据主导地位,它具有静态性、封闭性的运行特点,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因此,不同的经济变量之间难以发生成倍的连锁反应,乘数效应在经济活动中表现不明显,可以忽略不计。但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进入到增量财产权时代,而增量财产权具有动态性、扩张性的运行特点,在经济生活中表现为资本的高度流动陛和其对利润的狂热追逐,对各种经济信号的刺激反应灵敏,不同增量财产权之间极易发生成倍的连锁反应,乘数效应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凸显,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不仅成倍地影响到其他经济法主体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对一个社会和国家的经济生活也在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形成放大效应。近些年来,随着虚拟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本的流动性更强了,在乘数效应作用下,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放大效应也表现得更为迅猛和剧烈。我国当前的经济建设实践中,不论是在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在微观经济领域,都有许多经济学家正在利用乘数原理对现实经济现象进行广泛而深入地研究,为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建议和理论支撑。

(三)尺度效应

尺度效应就是指事物的规模是决定事物性质的一个重要维度,进而影响事物的运行规律。尺度效应原理最初主要是应用于物理学研究领域。目前,随着人类对尺度效应原理认识的逐步深入,该原理在其他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正得到更为广泛地应用。它同样也适用于社会领域里的事物。对此,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进行社会学研究中早已发现,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这本著作中就曾指出:“群体的构成与个人的构成不同,影响群体的事物具有另一种性质。”

在以存量财产权为主的农业经济社会里,人们生产产品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它的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无论是农业产品,还是工商产品,产能和产量都很少,基本保持在自己满足的水平上。”尺度效应发生作用的条件还不具备。但在以增量财产权为主的工业经济社会里,人们生产产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它的交换价值,以实现利润的扩大和财富的增值,而不再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因此,无论是农业产品,还是工商产品,产能和产量都呈指数倍地增长。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事物的性质逐渐发生改变,尺度效应在经济生活中开始发生作用。

规模效应是尺度效应在经济领域里发生作用最为突出的一个体现,它包括组织规模效应、生产规模效应、产品规模效应、消费规模效应等诸多方面。如从组织规模效应来说,相比于自然经济形态下的家庭生产者和个体生产者,现代企业的组织规模正越来越大,几万或几十万员工规模的企业已不足为奇,许多跨国企业的规模比一些小国家还要大。这种经济法主体组织规模的扩大所产生的外部效应性质发生变化,它不仅影响着经济领域的生活,还影响着社会和政治领域的生活,一些大型跨国公司CEO的选任所产生的波及效应,不仅影响其本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甚至对全球经济、社会都会产生影响。再从生产规模效应来说,随着大量企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一方面可以产生一个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但另一方面,一旦某个生产环节中出现问题,比如环保环节出了问题,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将是大规模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产品规模效应、消费规模效应等其他方面,同样也会产生类似放大效应问题,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让当代人类的经济生活图景变成了另一番景象。

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对经济法部门的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方面。

(一)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影响

无论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形成,还是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未来发展角度来看,都受到了经济法主体放大效应的深刻影响。在此,我们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和社会本位思想为例,进行简要论述。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在传统的企业法理论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其最高和最终目标,就是尽可能地实现股东利润的最大化,它仅对其股东负责,纯粹是股东实现利益的一个经济组织工具。但随着工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企业作为一种经济法主体,其行为的放大效应越来越明显,一个看似企业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正在波及越来越多的其他社会成员。在这种新的事实出现以后,继续坚持企业行为只顾及股东利益的理念就不合时宜了,而必须做出重大修整。

首先对传统企业法理论提出挑战,提出企业应负有社会责任的是来自经济活动一线的企业管理者。1929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的一位名叫欧文.D.杨的经理在一次演说中指出:除了股东,雇员、顾客和广大公众在公司中也都有一种利益,作为公司的经理,有义务去保护这些人员的利益。之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学者和社会团体开始研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他们从工业污染、资源保护、地方共同体事务、社会公害、国民福利等多个角度展开研究,将企业行为的放大效应所触及到的对象,基本上都纳入到了研究范围之中。人们开始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责,逐步抛弃了斯密主张的政府不干涉主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以慢慢形成。在司法和立法领域里,企业社会责任也受到了重视,并在立法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

2.社会本位思想

社会本位思想也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有学者直接将社会本位思想作为整个经济法的产生基础和立论前提,认为“社会利益的独立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的完全而充分的理由。只要有社会利益的独立存在,就必然会有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而社会利益的不同表示形式和发展变化,也必然引起经济法的不同模式选择和发展变化。”

社会本位思想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社会公共利益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对象,它的产生也是受到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影响。在近现代工业化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陷入到相互依赖的市场环境中,个人在为自己的一个经济行为做出选择时,需要依赖于他人的条件;同时个人所选择的经济行为,也会成为他人做出经济行为选择的条件。这就使得不同经济法主体间的利益联结和相互影响越来越密切,单个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放大效应会波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所谓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就是指这种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也就是说,近现代工业化市场经济以来,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的放大效应,倒逼人们不能再仅仅顾及自己的利益,还需要顾及到社会公共利益,这既是一种道德伦理的要求,也是当代经济运行规律的反映,使得经济法保护的利益越来越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本位思想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经济法的内在精神之组成部分之一。

(二)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

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也是广泛而深刻的,既重塑了一部分原有的制度,又催生出一些新的制度。在此,我们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为例,进行简要论述。

1.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是18世纪后期产生于英美法系,主要适用于诽谤、诬告、恶意攻击等使受害人遭受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案件。最初它是为弥补缺少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不足,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一种替代性惩罚措施。

随着增量财产权成为人们的主要财产权,经济法主体行为产生的正外部效应或者负外部效应都在加倍地放大。例如,如果一个企业为了占据市场份额,对另一企业实施损害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它不仅侵害了该企业的商誉,也导致了该企业因商誉受损引起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影响该企业的未来发展。更严重的后果是如果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不高,不能被及时有效地制止,那么这种不正当竞争方式就将进一步扭曲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大大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运营风险和成本,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不仅让受害企业遭受到各种损失,还会让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及国家的各种利益受到损害。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只要求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承担传统的民事补偿性赔偿责任,显然背离法所追求的公平公正价值。它既不能补偿受害企业遭受的损失,也不能有效阻止实施侵害行为企业的继续违法,更不能起到威慑预防其他企业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因此,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里,逐步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经济法部门之中,在这些国家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各种经济法规中,都已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我国,当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害时,仍然生硬地套用传统民法中的补偿性原则给予等价赔偿,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学者们也仍从民法学角度来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实践也是将它放到民法部门之中,如我国新增加的一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放在2009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之中。在现行的各种经济性法规中,只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且对赔偿数额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而至为重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中至今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种责任制度的设置缺陷造成了我国现行的各种经济法规很难得到经济法主体的认真遵守,各种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假冒伪劣产品盛行、环境不断恶化、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应该加强研究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特殊运行规律,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

2.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是工业化下市场经济的典型产物之一,它20世纪60年代首先产生于美国,随后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发达工业国家也建立了这一制度。究其根本原因,这一制度的出现是经济主体行为放大效应催生而成的。

近现代社会以来,人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获取日益依赖于专业化生产和市场交易来实现。在利润的刺激下,单个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越来越多,在许多行业,三四家大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差不多就占据到一国市场90%以上的份额。这时,一旦产品的某个设计、生产环节失误,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当这些大批量问题产品进入市场后,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害就会是大范围的。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扰乱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安全。以汽车为例,当一款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汽车大批量进入市场后,如不能被及时召回,就等于在马路上和大街小巷中放置了一个个流动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导致驾驶人员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甚至引发一系列车毁人亡的恶通事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造成众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再依赖传统的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制度,由单个消费者自己以买卖合同违约或者产品引发损害的侵权为由实行救济,根本无法阻止这种大范围损害事件的发生。而当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后,一旦发现产品有问题,随即启动产品召回制度,就可以有效地阻断损害范围的扩大,将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显然,产品召回制度的出现是由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直接催生而成的。它可以有效地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放大效应产生的不利后果及时阻断,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弥补传统民商法制度在规范现代经济生活时出现的漏洞。因此,产品召回制度应适应于当代经济生活中的各种产品,成为经济法部门中一项最基本的风险防范和救济制度。目前我国的这一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使得众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事件得不到有效解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应加快完善我国经济法中这一制度。

放大效应已经成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一个突出特征,它是增量财产权运行规律的一个外部反应,直接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进而直接影响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未来走向和各种经济制度和法规的设计制定。可见,加强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放大效应的研究,对于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增加经济法制度规则设计的科学性,推动人类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都将产生非常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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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3

经济方法就是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需求,通过各种经济杠杆、组织等方式对于企业的商品流通相关经济体以及商业经济活动成果的方式进行商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基于经济方式开展的现代化企业,是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一种有效手段。

商业工作就是主要就是相关企业的人力、财力以及物力活动的开展,就是各种商品流通活动的开展,其与生产与消费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商业是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实现的有效方式,在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时候,要对其具体的经济成果、经济利益、经济效率以及经济责任进行系统的分析,要严格的基于各种客观经济规律开展工作。相关商业管理部门要通过科学的方式、有效的经济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进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在实践通过经济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推动企业商业活动的精细化、科学化发展,可以在根本上提升其整体管理质量与水平,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奠定基础。对此要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做好现代化的商业管理活动,在根本上推动企业的经济发展,就要通过经济的方式开展。

基于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商业管理活动的本质问题就是相关物质的利益问题,其主要内容就是基于经济利益开展的,在??用经济的管理模式进行企业的管理过程中,要探究可以协调企业发展相关经济利益的方式与手段,也就是说在企业的相关管理活动中,要遵循以下几点开展经济管理

第一,要明确其出发点就是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基于其经济效益的角度对于其实际的成绩进行衡量,并且将其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要根据国家宏观发展需求对于市场的境系统进行调节分析,在宏观上建立基于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调节体系,在微观上有效的实现实企业的自主经营以及自负盈亏,进而提升其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三,要灵活的应用各种经济杠杆,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中介与分配、调节与动力以及控制等相关功能与作用,在宏观上要灵活的应用价格、税收以及信贷等经济杠杆,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通过完善工资待遇、福利以及奖惩等经济模式,充分的提升企业的工作质量与效果;

第四,要提升经济组织内在的作用,基于专业化的原则以及需求,基于经济区域组织的商品流通规律,整合经济,不断的优化完善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二、分析商业管理行政方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管理的行政方法主要就是通过相关行政机构自身的职权开展,通过对其管理受众的指示与决议以及各种命令的下达,利用各种具有强制性性质的方式进行企业管理的方式与手段。

行政方式是充分实现企业管理功能的有效方式与途径,是一种商业管理的有效措施。此种方式主要就是基于集中原则基础之上开展的,通过权威性以及服从性为基础前提开展的,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偿性以及直接性的特征。相关国家部门的具体指示、决议以及命令,自身就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是阶级意志的统一办事的有效凸显。

在管理社会化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商业管理活动作为社会化生产的客观需求以及组织工作关系的内在体现,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凭借着权威性才可以充分的凸显其内在的管理职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企业发展中单纯的应用行政方式进行管理,其与企业的实际发展是不契合的,容易导致企业出现机构重叠,人浮于事、工作手续繁琐、企业公文泛滥等不良影响,这样会在根本上降低企业的经济工作效率。同时,行政方式在企业中不利于部门的协调与资源的调动,容易造成企业生产以及业务往来的混乱性,容易出现各种衙门化色彩,对此在现代企业的商业管理活动中,要灵活的应用行政方式与手段,要科学的应用此种模式,只有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充分的发挥其内在的职能,提升其整体经济效益。

三、企业管理的社会心理学以及社会学方法

(一)管理的社会心理学方法,就是应用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对于人们在社会组织中的相关心理过程以及心理特征等因素进行探究分析,基于其内在的规律制度的管理方式与手段,此种模式中爱实践中可以对于人们自身的实际需求以及动机进行了解分析,进而进程环境的创作,加强控制与引导;对此在实践中可以基于具体的状况,全面的应用企业管理的社会心理学方式,在根本上满足人们的各种物质以及精神需求。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4

收稿日期:2013-04-28

作者简介:朱其忠(1969-),男,安徽淮南人,云南财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管理科学理论与应用。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YJA630202;云南财经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YC2011D33。

英国1825年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各种经济危机大致呈现周期性特点。苏绍智把经济危机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19世纪20至40年代,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一次世界大战,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迄今[1]。从这五个阶段的发展来看,经济危机源头从一国发展为多国,波及范围从少数国家蔓延到世界范围,从一国中的外贸部门扩展到整个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提高的今天,经济危机发生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也越来越大,各国需要应对汇率、贸易政策及政治环境等日益复杂而带来的种种问题。

一、文献综述

关于经济周期波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周期的诱因和传导机制。从时间上看,经济周期的诱因研究出现较早,古典经济学家、新古典经济学家、凯恩斯主义者、货币主义学派、理性预期学派等,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外部因素观和内部因素观。经济周期的传导机制研究出现较迟,构建了若干经济计量模型,如国际经济周期理论、“多源化”经济周期理论、信息周期理论、突变周期理论、混沌周期理论等。

国际经济周期理论认为一国发生的事件很可能对其他国家经济造成影响,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Uribe和Yue(2003)利用7个发展中国家数据,阐述了国际利率、国际传播和产出波动之间的关系,得出了实际利率与整个经济活动具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Neumeyer和Perri(2005)发现:虽然产出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波动大小不同,但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与产出在周期中的协动性方面是非常一致的,而且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经济波动性更大;Lei Wu等(2012)认为美国股市在次贷危机中不仅与亚洲股市之间有着依存关系,而且还具有传染效应,使得亚洲新兴股市对日本和香港的冲击反应过度。

“多源化”经济周期理论认为经济周期性的波动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非某一单一因素的效应。Carlstrom和Fuerst(2001)构建了一个包括内生成本的RBC模型,该模型在交易子集的现金先期约束中引入货币,演示了内生成本是怎样改变货币传导机制的,并讨论了内生成本对货币冲击的放大和传播。信息周期理论的代表人物之一Zeira的研究(1999),表明由于经济信息的动态变化,在寻找投资机会的过程中将产生产出和投资周期。突变周期理论主要分析了经济周期性波动中的突变现象,混沌周期理论将确定性和随机性结合起来,认为经济体内部即使没有外部冲击也会产生不规则的周期性波动。本文引入孤立波理论,通过对经济周期的波动特征分析,旨在揭示经济波动的类型、特征以及经济危机的产生和传播规律。

二、经济体的特征

由于经济体是由大量要素组成的,要素之间的关系小于要素内部的关系。所以,经济体的微观结构具有离散的性质,这种结构带来了经济体变化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1.无形性。一是经济体各个组成要素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些影响和作用将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没有固定的模式;二是要素本身也不稳定,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经济体的无形性使得经济波动有时候具有偶然性,有时候具有必然性。有人发问:“为什么从向上趋势变为向下趋势时转变得非常骤然、剧烈,但从向下趋势变为向上趋势时却一般说来并无尖锐转捩点”[2]。

4.周期波动性。经济体的发展是在波动中前进的,且呈现周期性特点。一个完整的经济波动周期包括四个阶段:萧条、复苏、繁荣和衰退,因其运行像波浪一样,所以简称为经济波。周期性经济波有横波和纵波之分,横波是指任何与该波有关的矢量与波的传播方向相垂直的波;纵波是指任何与该波有关的矢量与波的传播方向相一致的波。由于所有经济体都是有边界的,这两种波经常耦合在一起,比较常见的经济波动周期有康德拉耶夫周期、朱格拉周期、基钦周期。由于繁荣阶段和衰退阶段分别位于波峰和波谷,具有一定的能量,不断推动经济的周期性和非均衡性发展,如“曾为周期的危机,给予一个物质基础”[3],即促进了固定资产更新、工艺的改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为下一次繁荣奠定了基础。

三、线性经济规则波与非线性经济危机的特征

从表面上看,经济体内要素的变化是非正常波动,但实际上其变化具有确定的属性。从微观结构及运动来看,经济体内的各个要素在时间或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从宏观结构及运动来看,每个要素在时间或空间上的分布是均匀的,两者的相互矛盾决定了经济体的运行过程既具有线性波动又具有非线性波动的特征。

(一)线性经济规则波的特征

线性经济规则波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经济发展初期,一是经济体较为封闭,对外贸易依存度低;二是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比重较小;三是要素相互独立,横向联系少,且层次分明,如行业条块分割等。

1.线性叠加性。由于每一个要素的运动或变化都会引起经济体的波动,而波长可能各不相同。所以,经济体波动可以被看成是由许多不同要素的分经济波叠加而成的,称为合成波。较为稳定的合成波是一种线性叠加,即线性规则波,这种叠加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叠加的,经济波参数(波长、波幅、周期等)均相同,在其传播过程中波形将保持不变;另一种情况是被叠加的,经济波参数各不相同,在其传播过程中波形将发生改变。

2.分层性。各要素之间联系在线性经济规则波中不太紧密,且发展速度也较慢,所以该经济体表现为分层波动,称为层流。经济体分层有纵向和横向两种形式,纵向分层分为高层经济体、中层经济体和低层经济体等,横向分层分为农业经济体、工业经济体、服务业经济体等,每一层次都是有规则地按一定方向(专业化)、一定发展速度做相对运动的,彼此不相混杂。

3.有序性。线性经济规则波的有序性既包含低级有序性,又包含高级有序性。低级有序性缘于经济体所含要素少、结构简单、功能单一,所以整体性较弱,导致经济体发展速度缓慢。高级有序性不仅经济体所含要素多、结构复杂、功能多样,而且各经济分量之间能够相互协调、和谐发展,所以整体性较强,导致经济体发展速度较快。但是,无论何种有序性都表现为经济体平稳运行,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二)非线性经济危机的特征

当线性经济规则波遭受较大冲击,且经济体发展处于加速状态时,其层流将会被破坏,出现了切向的速度分量,使各经济流层互相混合,该经济体逐渐从有序性转变为混沌、无序性,形成紊乱的运行状态,甚至可能出现经济“漩涡”,这种情况称为经济危机。所以,非线性经济危机所导致的能量、资源损耗要比线性经济合成波大得多。

1.非线性叠加。经济危机的产生并非是各分经济波的简单叠加,而是各要素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产生了蝴蝶效应,放大了该叠加。一个微小的冲击,“甚至只是一个负面的新闻,也可能会通过放大作用对某一市场产生毁灭性的打击”[4],进而冲击整个经济体。这种非线性放大效应具有突然性,难以预测,人们常常用“爆发”这个词来描述经济危机的产生。

2.混合性。经济危机的爆发一方面是某些要素发展速度较快、脱离实际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各要素相互“缠绕”和相互作用的结果。不仅产生经济危机的经济体没有层次之分,而且各经济分量的发展速度和方向也都是极不规则的,有许多不规则的“漩涡”产生,使经济体各层相互混杂起来。它们不是有规则地做相对运动,而是以相互超越的速度发展,如“信用过度膨胀,是造成随即出现的1929年大灾难的首要原因”[5]。

3.无序性。经济危机的无序性是指经济分量的不规则波动,不仅表现为供给无序,而且需求也无序。“消费市场已经表现出奢侈过度的特征,这不是因为所有的美国人都对世间商品充满贪婪物欲,而是因为人们的购买力已经彻底无序”[5]。所以,经济危机也可理解为经济体的速度、各种属性等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涨落现象。当经济体出现经济危机时,其要素除了作宏观运动之外,还要作不规则的危机涨落运动。

4.传播性。经济危机会传播,并以震荡的方式进行,这是因为经济体在受到扰动时所激发出的内应力,趋向于把该经济体恢复到原来的未扰动状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一国发生经济危机,可以更容易通过某种方式,例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金融联系等将该危机传输出去,使自己国内的经济危机程度降低,但却会在短期内、在世界更大范围内引起经济震荡”[6]。

四、从线性经济规则波到非线性经济危机

经济周期表现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正常现象。所以,“产出绝对水平的上下波动(即古典周期)和产出增长速度快慢的交替变化(即增长周期)现象古已有之”[7],“历史经验似乎已经证明即使没有那些表面上被认为是起因的显著的外在力量,周期运动也仍然有继续存在的强烈倾向”[8]。以19世纪20年代为分界线,在此之前由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还没有爆发过全面的经济危机,所以被称为线性经济周期阶段,其主要运行特点是经济规则波;在此之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危机均频繁爆发,对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均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它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该阶段被称为非线性经济周期阶段,其主要运行特点是经济危机。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由于产品供不应求,“生产给产品创造需求”[9]。从长期来看,作为工业资产阶级代表的萨伊等古典经济学家,以及以马歇尔为代表的新古典学派,都认为“没有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和失业”[10]。所以,“无危机论”对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起着理论基础作用,“使资产阶级彻底摆脱封建残留势力和生产关系的束缚以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11]。但是, “无危机”并不是说经济没有波动,而是指经济波动幅度在合理范围内,是一种线性经济规则波。线性经济规则波不仅是非线性经济危机的前提,而且还是其基础。正常运行的经济体如果受到某种(内部或外部)因素的扰动,打破了原有的线性经济平衡,不平衡的部分就以一定的速度向经济体的其余部分传播,振幅一旦超过临界值,该经济体可能会变得很不稳定,导致整个经济体的震荡,演变为经济危机。内部因素包括技术的创新效应、固定资产的集中更新、金融领域的乘数-加速效应和货币的超量供应等;外部因素包括国际贸易、热钱效应、跨国公司等。例如2007年发生在美国的经济危机,“房地产市场遭受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暴跌,在2007年的最后一个季度里,全美国的房地产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7.5%,美国某些地区的房产销售商忧心忡忡地注意到自己的房地产价格猛挫50%”[12]。因此,经济危机在一定时期内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伴侣。

五、经济危机的“孤立波”效应

(一)孤立波理论概述

“孤立波”一词译于英文solitary waves,是由英国科学家罗素(J.S.Rusell)于1844年首先发现的奇特现象。1895年考特威格(Korteweg)和德伏瑞斯(De Vries)建立了有名的浅水波动方程,即KdV方程,并求出了该孤立波解。孤立波理论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中广泛存在的既有非线性会聚效应又有色散效应的复杂波动系统,其借助能量守恒定律阐释隐藏于波动现象中的形状不弥散问题,从而提供了观察自然的新途径,并成为描述和解释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重要方法和数量模型。它有一个有趣的特点:它的波峰越高,速度就越快,若有一低一高两个孤立波,低的在前,高的在后,沿同一方向前进,则经过一段时间后,高的孤立波必然会追上低的一个而发生“碰撞”(赵芳灿,1983)。碰撞会产生两种可能,一是弹性碰撞,即碰撞后保持原有的速度和波形,采布斯基(Zabusky)和克鲁思卡尔(Kruskal)(1965)把这种具有类似于粒子碰撞后不变性质的波,称为孤立子;二是非弹性碰撞,即碰撞后原有的速度和波形发生了改变,这种波仍被称为孤立波。孤立波理论最主要的特征是波的会聚效应和色散效应的综合作用,其原因是波的能量有限性,且分布在有限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内。会聚效应将把不同行进速度的波集中在一起,形成“浪”;色散效应将把不同行进速度的波分散,使其消失。所以,两者的作用方向是相反的,如果大小也相等则会形成孤立子。

(二)孤立波理论在经济危机中的应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经济波动不可避免,但只要把该波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经济危机则不会发生。即使经济危机发生了也并不意味着经济体就一定会崩溃,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经济危机可以改变波动形状,使其慢慢地消失或传播出去。所以,政府干预主要针对的是经济危机传播过程中的汇聚效应和色散效应。

1.经济危机的会聚效应。经济危机的会聚效应源于经济繁荣阶段,是经济体里企业不平衡发展的结果。一方面,由于人员构成、文化、技术、规模等的不同,在“经济人”行为的推动下,企业发展规模和速度也必然会产生差异;另一方面,企业发展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在所难免。或因为消费者需求偏好发生变化,或因为领导者决策失误,或因为其他企业原因,这些因素都会对企业发展产生某种阻滞力。企业不同,阻滞力的大小也不同。一般情况下经济越繁荣,阻滞力对企业的影响也就越大。当某一经济体或经济分量中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行进速度时便会产生会聚效应。特别是当一些企业发展速度较快,另一些企业发展速度较慢时,两者的速度差异使得经济波在运行的过程中将会越来越向前倾,且这种差异越大,经济波的前倾度也就越大。因此,在某一时刻,一些“排头兵”企业开始出现“崩塌”,从而产生经济危机。例如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就是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次级贷款市场迅速发展的基础上,由占次级贷款市场7成份额的房利美和房地美公司破产引发的。

2.经济危机的色散效应。经济危机的发生并非一蹴而就的,要经历一个风险积累的过程。一方面,在此期间自动稳定器不断起作用,如比例所得税、转移支付、储蓄等,它能够减少各种干扰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即在经济繁荣的时候自动抑制膨胀,在经济衰退时自动减轻萧条,从而使经济发展趋于平稳;另一方面,政府也会根据“凯恩斯原理”对经济波动进行一些宏观调控,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合使用,它包括“双紧”模式、“双松”模式、“松财政、紧银行”模式、“紧财政、松银行”模式等,以化解风险。由于这些机制和政策实施的范围、对象、条件、目的等各不相同,如与货币手段相比,财政手段偏重于解决分配的公平问题,具有更强的控制性和时滞性,对调整产业结构更为有利。与财政手段相比,货币手段侧重于解决分配的效率问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时效性,对调节企业行为更为有效。由于它们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力和方向各不相同,使得不同行业中的各个企业以不同的速度发展,导致经济波在运动时改变它的形状,并弥散开来。所以,初始时刻出现的经济危机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弥散,以至在某个时刻完全消失。

3.两种效应的综合作用。经济危机的会聚效应和色散效应并非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经济体,使其呈波浪式前进。根据会聚效应与色散效应之间关系的不同,可以把经济危机孤立波分为收敛型孤立波、平衡型孤立波、发散型孤立波。收敛型孤立波是指由经济波的会聚效应大于其色散效应所引发的危机。这种危机是短期的,波形是不稳定,它传播距离短,震荡性大,对本国经济有重大的影响。例如1990年前苏联发生的经济危机,其主要原因是产业发展的不协调,即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军事工业,轻视了轻工业和民用工业的协同作用,直接导致了苏联解体。平衡型孤立波即孤立子,是指由经济波的会聚效应等于其色散效应所引发的危机。这种危机是长期的,波形是稳定的,它传播距离长,有一定的穿透能力,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较大。例如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成为资本主义历史上一次严重的经济危机,首先就是因为它席卷了所有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使一些国家很难靠牺牲另一些国家来摆脱危机[1]。发散型孤立波是指由经济波的会聚效应小于其色散效应所引发的危机,这种危机是短期的,波形小并逐渐消失,它对本国经济的影响较小。例如1993-1994年发生在我国的通胀危机(24.8%),通过政府的一系列宏观调控,1996年下降到5%,同时避免了经济出现大的滑坡,保持了相对较高的经济增长率(1997年仍达到9.7%)[13],并且使得经济结构更加合理,实现就业和经济的软着陆。在会聚效应和色散效应中,会聚效应更多地受市场行为的影响,较难控制,而色散效应更多地受计划行为的影响,较容易把握,如某些国家采取诸如货币贬值、出口补贴等政策,产生孤立子,转嫁经济危机,从而危及其他国家。

六、结语

经济波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它是由许多影响因素形成的单一频率的、单色的经济波叠加而成的。如果是线性叠加则称为线性经济规则波,如果是非线性叠加则称为非线性经济危机。不管是线性经济规则波,还是非线性经济危机,都具有周期性特点。非线性经济危机来源于线性经济规则波的非正常波动,它能够在不同企业、行业、地区、国家之间传播,有时候很弱,有时候很强,可以连续地传播,直到色散效应而消失为止。在当今社会,经济危机的传播具有了新的特点:策源地多元化和小国化、策源点金融化和虚拟化等。通过把孤立波理论引入经济危机的研究,发现经济危机在产生、传播过程中具有孤立波特征。经济危机的孤立波分析有利于认知其内在的结构和形态演化,有利于决策者了解经济体里企业的不均衡发展以及对制订和实施情况,为化解危机提供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但是,对于经济危机采用的孤立波理论研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缺少前人在该方面的研究成果与探索经验。本文对经济危机的孤立波分析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在以后的研究中作出深入地探讨。

参考文献:

[1]苏绍智. 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试论(上)[J].经济研究,1963(4):49-61.

[2]凯恩斯.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72.

[3]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212.

[4]刘崇仪.经济周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6.

[5]狄克逊・威克特.经济危机与大国崛起[M].王水,译.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

[6]刘崇仪.经济周期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7]丁纪岗.经济周期理论发展脉络与经典学说回顾[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6):105-106.

[8]哈伯勒.繁荣与萧条[M].朱应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5.

[9]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142.

[10]宋玉华.世界经济周期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5

    一、“有效发展”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对“有效发展”的界定,“有效发展”首先应当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强调发展的有效性和持续性。但上述要求在实践中却并未得到充分满足,影响“有效发展”的现实问题仍旧屡见不鲜。为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展不等于简单增长

    由于经济法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治理所不可或缺,因而其研究者可谓“为学者日盛”。随着人们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成果也与日俱增,蔚为大观,颇有繁荣气象。但由于研究者“人多手杂”,因而在“高山流水”、空谷足音之外,也不乏盲目重复的拾慧之作,学术资源严重浪费、学术积累或学术推进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2]事实上,经济法理论的发展,不仅需要量的提高,更需要质的飞跃。只有研究队伍整体进步,产出更多高质量的成果,而不只是简单的量的增长,才能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2.       发展需要“适度创新”

    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离不开理论创新。而要创新,就必须开辟新领地,提出新思想,实现新超越。但目前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创新不足,一类是“创新过度”。

    创新不足是许多学科都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甚多。例如,对于他人研究成果茫然不知,对于已有共识尚未把握,想一切“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然易导致 “盲目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又如,虽然有人注意向他人学习(特别是向海外学习),但往往热衷于囫囵吞枣地引进一些舶来品,一味地贯彻“拿来主义”,而没有消化吸收,没有基本的排异反应,没有有机化合。如果这些问题发生于经济法研究领域,就可能产生无视“内外有别”而强行套用、粘贴的情况,从而难以形成对现实问题有较强解释力的经济法理论。

    另外,“创新过度”也很值得注意。其实,“创新过度”不是真正的创新。例如,倾注大量精力去纠缠于学术价值不大的问题,并刻意“标新立异”,但提出的观点却与他人并无实质差别;对于学界在基本概念等方面已达成的共识,喜欢漫无边际地“通批空论”,并自诩为新观点,以此来“推陈出新”,等等。此外,还有的观点过于“超时空”,可能对特定的时空、主体无法适用,等等。“过度创新”类似于过度竞争。“过犹不及”不仅会产生局部效率等方面的损失,而且在整体上会影响整体利益或整体福利。因此,必须强调“适度创新”,这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3]

    3.      发展要总体均衡

    理论发展必须总体均衡。单独的某类理论的发展,会受到其他理论发展状况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总体上的均衡发展非常重要。

    依据总体均衡发展的要求,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类,无论是总论还是分论,无论是基础理论还是部门法理论,无论是本体论、价值论还是规范论、运行论,无论是实体法理论还是程序法理论,等等,都应当均衡发展,因为它们本来就是密切关联、相得益彰的。但在现实的研究中,对于这种内在的关联往往重视不够,致使总论的研究缺少部门法研究的支持,而部门法理论的研究则缺少总论研究的指导。因此,必须有效解决各类理论相对割裂、画地为牢的问题,揭示其内在联系,尤其应注意从具体的部门法理论中提炼总论,并用总论去指导部门法理论的研究。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各类经济法理论的良性互动和均衡发展。

    4. 发展要相互协调

    与上述的总体均衡直接相关,理论的发展还必须相互协调。由于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各个部分都是相互存在有机联系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必须协调共处,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体系,降低由于冲突而带来的成本,因此,各类理论的发展都应当协调互补。

    经济法理论发动于剧烈的社会变迁的时代,其内部的自足性、协调性都较欠缺,有时与其他理论也存在着外部冲突和矛盾,这在中国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体现得尤为突出。虽然经济法理论的园地应当百花齐放,争奇斗艳,但每一种可以称得上“理论”的经济法理论,都至少应当内在自足,自圆其说。

    此外,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系统,不仅涉及内部的协调,而且同时也涉及经济法理论与其他理论体系之间的协调。为此,应当避免盲目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保持独立的经济法建筑风格的同时,还要注意同其他理论大厦的相对协调,从而实现有效的交流互通。

    5. 发展应切实有效

    理论的“有效发展”,不是单纯的扩张,而是必须切实有效。只有具备效率性和效益性的发展,才是良性发展、“有效发展”,也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从效率性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不应只是“外延式”的,而更应是“内涵式”的,同样须注意学术资源的节约,强调基本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力求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因此,在理论发展方面,也必须有“效率现”或“效益观”。哪些问题应该研究,哪些是值得研究的“真问题”,哪些是学界不应投入资源的问题,等等,都需要作出区分。这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非常有意义。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产生积极的效应,形成两类效益,即内在效益和外在效益。其中,内在效益体现为对经济法自身或者经济法内部各类相关的部门法学发展的有益促进;外在效益则体现为对其他相关的理论特别是对相关的法学分支学科产生的有益影响,以及对整体的法制实践(而不只是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实践)产生的推进作用。此在后面还将谈到。

    上述几个方面的发展要求,以及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有效发展”,形成持续的良性发展态势。事实上,上述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同“有效发展”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推进“有效发展”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要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影响“有效发展”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现直接相关,有的就是在不良发展观影响下产生的相关问题。在推进“有效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对上述问题要分门别类地“各个击破”以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类重要问题:

    1.找法与用法

    找法与用法对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非常重要。这里的“法”有多重含义,既可以指世俗活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一般规则,也可以指连接主观与客观的研究方法,还可以指自然法意义上的相关规律。

    首先,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相关的法,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一般规则。由于在典型性立法方面,新兴的经济法相对不足,因而可能会令人感到制度资源(特别是外国的立法资源)亦相对欠缺。但事实上,在对法作广义理解的情况下,经济法的制度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各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都存在实质上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制度,因此,尽管在立法名称、立法级次等方面未必一致,但相关的、基本的规范都是存在的,无论是在宪法层面还是在普通法律层面,都可以找到相关的制度资源。与此同时,我国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在市场化、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已经形成了多类型、多层次的经济法制度、规范、规则,其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问题,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事实上,找法和用法,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是一致的。因此,有效地找法和用法,有助于推动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有效发展”。

    找法的过程有时是艰辛的,甚至可能“求之不得”,但在不同层次的经济立法大量涌现、相关的现实问题也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找法并用以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空前地提高了。通过找法和用法,能够提炼出更多的重要理论问题,从而推动经济法理论的不断进步。

    其次,寻找和运用有效的研究方法,也特别有助于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人们一般会认为,对法学研究而言,信息和方法特别重要。从某些学科的发展历程来看,在法学发展的初级阶段,“信息偏在”问题较为普遍。这就使掌握了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或法学研究信息的人士,更可能走在法学研究的前沿,成为某些领域法学研究的“弄潮儿”或“领水员”。但是,随着法学研究和现代科技的阔步前进,从事研究所需要的许多基本信息,各类研习者都可以得到,在时空上的差别已经大为减小甚至可以忽略,由此使导致“研究市场失灵”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要在研究上有更大的推进,很重要的是靠方法。

    从总体上说,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着非自足性,需要大量引进、借鉴、吸收其他领域的研究方法。[4]无论是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还是专门科学方法,只要有助于解决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就都可以摄取、消化、吸收并转化为理论推进的能量。正因如此,研究者不仅要找信息,也要找方法,找解决某个具体问题的诀窍。在占有信息差别微小的情况下,谁的思虑得法,谁能找到并运用解决问题的“良策”、“高招”,谁就更可能推进理论的发展和制度的进步,谁的理论也就可能更有解释力、指导力和生命力。因此,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也必须在寻找和掌握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法上下工夫。

    再次,无论是寻找和运用相关的制度资源,还是寻找和运用有效的研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找到相关问题,发现相关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探寻它们存续和发展的相关规律。而只有揭示并运用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推进理论的“有效发展”。

    其实,法学通常被看作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法学研究,也就是在探寻一种“自然法”意义上的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去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各种正确的法学理论,都不过是对某类规律的体现和阐释。经济法同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等联系密切,要研究经济法,也必须研究经济法所要体现的经济规律,同时,还要发现各类法律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内在矛盾、协调机制等。这些规律性的东西,对于相关的制度建设和理论推进,都是非常重要的。

    2.创新与“守成”

    前面曾谈到,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需要真正的、适度的创新。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重视普遍创新不足的问题,又要解决“创新过度”的问题。其中,貌似创新的“过度创新”实际上是一种“伪创新”,它会使理论产生“儿童多动症”——一方面使理论总显幼稚,另一方面又使理论变动不居,而这两方面的不足,恰恰是经济法理论以往受到较多诟病之处。

    事实上,理论虽然要不断发展,但也要相对稳定。因此,在追求创新的过程中,也要学会“守成”。其实,“守成更难”。“守成”并非要一味地墨守,不思进取,而是强调要冷静思考,学会整理和挖掘共识,并不断在共识的基础上前进。这种前进,既包括对共识进行有价值的反思、批判,也包括通过整理共识,来发现共识中的合理性,并推进正确的共识,从而在“守成”的过程中实现学术的有效积累。

    从这个意义上看,“守成”作为创新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前提。它需要和要求大家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求同存异,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形成一个有序的学术交流的“共同市场”,这样才能促进各种理论的正当竞争和公平竞争。

    3.出世与入世

    经济法理论应当“顶天立地”。“顶天”强调理论研究要“超凡”,要有出世的精神,只有超出一般,才能使理论达到应有的高度。此外,理论研究也不能只是 “形而上”,同样要立足于现实,脚踏实地,即一定要“立地”,而不能成为海市蜃楼。因此,“顶天立地”,就是要使理论能够上凌高端,下立坚基。

    同许多部门法理论一样,经济法理论还不够“顶天”,理论的高升和深掘,都还需要加强,这尤其需要经济法的部门法理论的大幅进步。此外,“立地”也较为欠缺。由于制度资源的利用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注相对不足,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的“有用性”,因此,加固制度实践的支撑也很重要。“顶天”需要出世的精神,而“立地”则需要入世的态度。只有把出世与人世、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才可能出更多的优秀成果。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理论与传统法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要研究经济法的具体理论,必须超越传统法理论,以出世的精神,对传统法理论进行扬弃。这样,才可能真正冲破传统法理论的藩篱,构建有效的经济法理论;同时,也才能吸收传统法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来滋养经济法理论的生长。此外,经济法突出的现代性,使其在具体的制度运行方面又有许多自己的特点,需要抱以入世的态度,去仔细流理,这样才能在制度实践中提炼出一些具有共性的原理、原则,才能不断地把实践问题转化为理论问题,并提升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

    三、“有效发展”的外部效应

    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会在许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如对其他部门法理论发展的“示范效应”、在知识贡献方面的“溢出效应”以及对制度完善的“改进效应”等,它们体现了经济法理论“有效发展”的重要价值。

    首先,法学理论的“有效发展”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科普遍面临的问题,而并非经济法理论所独有的问题。事实上,各类法学理论的发展存在着诸多共性。因此,如果经济法理论能够在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有效发展”、持续发展,则必然会对其他相关理论的发展产生“示范效应”。毕竟“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好的“示范效应”对于其他法学学科发展的推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其次,经济法理论是一类有特殊性的知识,它有助于解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的市场失灵、国家治理等诸多问题。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丰富法学方面的知识,[5]而且还有助于丰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从而提高人类知识的增量,在知识贡献上产生“溢出效应”。

    如果一个学科理论的自足性欠缺,就不可能有太多的“溢出”,而恰恰需要有更多的外部“流入”。从相关的统计分析来看,以往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引用外边的东西较多,而被外引的相对较少。[6]这说明经济法理论的输出还不够,外部市场的有效需求还不足,因而确实需要不断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提高理论产品的质量,扩大其应用领域,为人类知识的增加作出经济法学界的贡献。

    再次,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对于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具有一种“改进效应”。经济法理论作为一种“高级法”理论,其“有效发展”不仅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经济法自身的法制建设,而且还会通过对法理学、宪法学以及其他相关具体学科的理论影响,来促进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完善。

    总之,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作为一种发展现,对于经济法学自身乃至相关学科的发展,对于相关的法制建设,都有其“好的”外部效应。因此,结合“有效发展”的要求,推进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亦应是学界未来努力的重要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各个重要历史时期,许多学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问题都较为关注,《法商研究》等杂志也曾经组织过相关问题的讨论。由于新兴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相关部门法和相关学科的发展密切相关,因而如何使各个部门法各行其道,互通互补,使各个相关学科良性互动、协调发展,一直深受关注。

    [2]这些问题在上个世纪就很突出,但依其惯性,在一定的时期还会显著存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看来可以有三个,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而经济法理论的“有效发展”则与适度原则、绩效原则的要求是内在一致的。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

    [4]对此,法学界已经有了一定的共识。相应地,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方面,传统的法学更是没有留下太多的方法遗产,因此,尤其需要在方法论上作出创新。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方法论问题刍议》,《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6

一、层次分析法概念及步骤

美国著名运筹学家匹兹堡大学教授T.L.Saaty于上世纪60年代初期首次提出层次分析法,作为一种多属性决策方法,层次分析法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一种方法。层次分析法对目标准则体系层次之间的非序列关系能够有效分析,且能够对决策者的判断和比较进行有效的综合测度。人在决策中一些基本特征如分析、判断和综合层次分析法都有一定体现,且其分析更加客观、系统,同时兼具了简单、灵活、实用等优点。层次分析法通常分为四个步骤:首先是对系统中各因素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将问题梳理得更加具有条理和层次之后对系统的呈递阶层次结构的模型加以建立;当问题过于复杂已经难以用递阶层次结构来表示时,则对内部依存的递阶层次结构等更复杂的扩展形式加以采用,通过两两比较对成对判断矩阵进行构造;之后通过判断矩阵可以对被比较元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进行计算,并在此过程中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验;最后,对各层次对于系统的总排序权重进行计算并对其排序,最终得出各方案对于总目标的总排序。

二、农产品经济效益评估中层次分析法的应用

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促进了其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各种不同型号的同类农作物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对同一类农作物品种的选择成为农民的一大问题。通过层次分析法可以帮助农民评估农产品经济效益,选择最优的农作物品种。以下以新疆某地香蕉梨、茌长把梨、可克二介三类梨种为例,对层次分析法在农产品经济效益评估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

首先要根据投入与收入两方面对农产品效益评估构建层次结构图,多级递阶结构图中必须包含可能会对这两方面产生影响的因素。

其次,要对成对比较矩阵进行构造。通过对新疆某地农户的各项调查数据表明,可对层次分析法常用的1―9尺度进行采用,针对影响投入与收入的准则层的各个因素分别构建成对比较矩阵。

假设对投入的准则层有影响的各个因素成对比较矩阵为C,建立对收入的准则层有影响的各因素成对比较矩阵为D:

投资方案层F对影响投入的诸多因素准则层E的成对比较矩阵为E1、E2、E3、E4、E5。

方案层F对影响收入的诸多因素准则层D的成对比较矩阵为D1、D2、D3、D4、D5、D6。

在对上述矩阵通过权向量计算后,可以将准则层对目标层及方案层对准则层的权向量做出组合,组合权向量见表1与表2。

在组合一致性检验方法的验证下,以上的结果均为允许范围内有效计算结果。对F1、F2、F3三种品种的效益进行比较时,可以通过组合权向量作商法来进行,即商为M,即 ,M越大则该品种经济效益越高。其中MF1为香蕉梨、MF2为茌长把梨、MF3为可克二介。

可得:MF1= =0.808720,

MF2= =1.107364,

MF3= =1.047289.

从层次分析法所得结果可知,三种不同型号的梨中,茌长把梨的经济效益最高,香蕉梨的经济效益最小,其结果与当地调查情况基本相符。根据层次分析法当地在梨这种农产品的种植中,应选择茌长把梨。

参考文献:

[1]姚兴涛,朱永达,张平善.农村经济多指标评判方法及应用研究[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2010,1(1):26―28

[2]高芳.层次分析法在综合评价中的应用[J].内江科技,2011,7(07):133―134

[3]吴殿廷,李东方.层次分析法的不足及其改进的途径[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2):12―13

[4]杨庆先,汤自英.基于层次分析法对农产品消费者塑造价值模型的构建[J]. 安徽农业科学,2010,9(18):77―79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7

一、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的选择

执行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工作的人员在这项工作中扮演重要的之角色,高校审计机构组织编制办法,对应确保审计人员应具有超然独立性,具体来看人员的选择包括如下方面内容。

第一,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应专任,由高校内部或外聘遴选操守公正、忠诚、具有相当学识经历人员担任。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应秉持超然独立的精神,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确实执行其职务。审计人员除定期向各监察人报告经济效益审计业务外,审计负责人也需向学校领导报告。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执行业务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发生:明知高校的营运活动,财务报告及相关法令遵循情况有直接损害学校的正常运行,而予以隐饰或作不实报告,进行不当的揭露;因职务上的罢免,损害高校或下属教学部门的权益等;逾越审计职权范围以外的行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违背其职务的行为或侵占高校资产;对于以前曾服务的部门,进行审计作业时进行包庇;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经济效益审计内容没有进行很好的回避;未配合办理学校规定的指示查核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其他违反法令或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二,高校应依制度规定的适任条件遴选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具体的适任条件包括如下一些方面。首先是审计人员不得有犯诈欺、背信、侵佔罪,经受有期徒刑,或曾利用私职滥用公款者。其次需取得会计师考试及格证书或取得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师证书。

第三,高校审计人员应配合高校安排,接受必要的职前及在职审计专业知识及技能训练;其中新进人员自担任审计工作之日起半年内,参加经专业审计协会认定的相关培训机构所举办的审计相关业务专业训练课程;在职人员每年也要接受审计相关业务专业练课程的培训。

二、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工作的要点

第一,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应依风险评估结果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包括每月应审计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应确实执行,据以检查高校的经济效益制度,并检附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作成审计报告。高校应针对诸如处分的资产、融资情况与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的控制作业加以审计,并将高校的监督与管理、领导议事运作的管理、资金融通的安全检查及循环、资金支出、学费收缴等重要交易循环,列为每年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项目,审计计划应经学校领导通过。高校应已设立审计机构,应依前项规定将年度审计计划提报学校领导讨论时,应充分考虑各学校领导的意见并将其意见列入相关经济效益审计记录,并且对于这些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都进行很好的保存。

第二,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应与受查部门就年度审计项目查核结果充分沟通,对于检查所发现的经济效益制度缺失及异常事项,应据实揭露于审计报告,并于该报告陈核后加以追踪,至少按季作成追踪报告至改善为止,以确定相关单位业已及时采取适当之改善措施。高校应就前项所发现的经济效益制度缺失、异常事项及改善情形,列为各教学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高校应于审计报告及追踪报告陈核后,于审计项目完成的次月底前交付审计人及学校领导审阅。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人员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或高校有受重大损害的可能性时,应立即作成报告陈核,并通知各学校领导。

第三,高校自行检查经济效益制度,应先督促其内部各单位每年至少办理自行检查一次,再由高校内部经济效益审计单位覆核各单位的自行检查报告,并同审计单位所发现的经济效益缺失及异常事项改善情形,以作为董事会及总经理评估整体经济效益制度有效性及出具经济效益制度声明书的主要依据。前项自行检查应作成工作底稿,并自行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都需进行很好的保存。

第四,经济效益制度声明书应先经学校领导通过,并于每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公告申报。另外,审计人员在执行其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对高校各项作业、记录、档案及人员的安全、充分、不受限制地参与、核阅及接触,其属机密性的档案,应先报准后才可以进行审阅。

参考文献

[1]周立.刍议企业经济效益审计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8(01).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8

1我国基本药物目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药物遴选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医药政策制定的,但是我国在药物遴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在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过程中,通常遵循有效、安全、价格等标准,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但没有具体的、明确的、科学的衡量标准,也没有将这些标准一一制定成文本形式[3]。传统的国家基本药物遴选,通常是根据制药专家和医学专家的临床经验和主观判断评审完成,没有科学的评定标准,遴选过程不够正规和公开。以基层最常用的阿莫西林胶囊为例,湖北省挂网的品种就达160多种,价格从3.4元到40多元,采购规格有10多种,涉及厂家几十个,给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造成很多不便,价格的合理性、规格的合理性等怎么判定,主观性太强,药品生产厂家存在不合理竞争,定价比较随性,不能合理、科学的定价。

1.2国家基本药物种类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种生物制剂、化学药品、中草药制剂以及各类西药等种类层出不穷,世界卫生组织的基本药物种类只有300多种,有些国家甚至更少,而我国却达到了2000多种,与其他国家的相比,有很多药物完全没有必要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个省的挂网品种就有21000多条,光勾选就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存在着极大的重复性和不必要性。基本药物种类过多,容易造成浪费,同时也加重了国民经济负担,不利于医护人员展开工作,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对药物的使用和推广带来了巨大影响。

2药物经济学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的作用

2.1药物的普及性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直接关系到药物在临床的使用及普及,而在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过程中引用药物经济学,利用经济学的评价方式,可以合理、科学的遴选出疗效好、价格合理、质量优的药物,并将这类药物列入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不仅能够将药物应用到患者当中的弱势群体,还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加快我国医疗发展速度,使药物得到普及和推广。

2.2药物的管理效率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其他各级药物基本目录制定的依据,决定了我国医药行业所有的用药种类。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遵循有效、安全、价格等标准,各级基本药物目录也必须遵循这一标准。国家医保局和各类保险公司也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患者使用的各类药品规定报销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使用药物经济学原理评价,可以有效的提高各级在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的效率,更方便的选择录入药物,不再需要各类专家主观的进行评价,使国家基本药物的管理效率更高[4]。

2.3各类药物费用的控制 利用药物经济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药物成本,根据不同的用药方案,提出合理的用药价格,使价格合理的药物录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医务人员的不合理的用药习惯,规范行医标准,将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物用于治疗患者疾病,能够有效的控制各类药物的价格。

2.4药品录入的质量 应用药物经济学,严格把关遴选的药物录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从药物的疗效、副作用、疗程等方面对药物的潜在价值进行合理评价。一些药厂产出的新药,往往价格较高,使得医院在采购时加大了成本,不利于新药品的推广和普及。但是利用药物经济学科学的对药物进行评价,提高药品的公信力,利于质量高的药品录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3药物经济学在国家基本药品管理中的对策

3.1建立健全医保政策和制度 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与我国基本药物目录是直接相关的,报销的比例和范围既要考虑患者的经济能力,又要考虑临床的需要。因此,医保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要采用药物经济学的评价标准,根据药物报销的性价比来制定相关制度。同时,可以利用药物经济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医生的用药习惯,给患者使用疗效好、价格合理的药物。

3.2医药公司新产品的研发 药企在新产品研发时,成本高、承担的风险大,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如果利用药物经济学的信息,结合临床实践,对新药物的上市价格进行前期评估,能够准确的指导企业制定合理的研发策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研发成本和风险。同时,在利用药物经济学的同时,企业还可以采用临床试验与药物经济学研究要求结合的方法,总结出临床给药剂量、临床指标、不良反应等,及时的修改研发方案,使新药的临床试验结果更准确,缩短研发的时间。

3.3制定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 制定药物经济学的评价标准,能够促进药物经济学的发展,使国家基本药物的遴选更加合理、科学、规范,为药物经济学的教学提供了理论依据[5]。目前,很多国家相继提出了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因此,我国必须制定出合理、完整的评价标准,规范我国的药物遴选标准和降低药品种类,有利于我国药物经济学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的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4结论

在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同时,必须要结合药物经济学的评价标准,促进基本药物目录的科学、合理。新医改政策实施后,我国的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发生了变化,存在很多不足,国民看病贵主要贵在药品,因此应用药物经济学,降低药物价格、提高药物疗效,是当前的重要工作。只有提高了药品的使用价值,完善基本药物目录,才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

参考文献:

[1]何小星,李昌煜.国际药物经济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国药物经济学,2008(1):17-24.

[2]刘东明.药物经济学的评价方法及应用比较[J].中国药房,2009,20(5):383-385.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9

一、组建RCEP的社会形势

自推动全球自由贸易的WTO谈判受阻以来,经济全球化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负面因素,严重的影响了亚太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亚太地区各国为了提高自身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实力,就只有加强“零关税”的建设步伐,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亚太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各国之间的合作在不断地加强,尤其是TPP、APEC等促进亚太经济发展的相关形式组织,日益的推动着亚太经济的发展。除此之外,东盟各国与中日韩之间的贸易投资也正在逐渐的增长,并且彼此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正不断的走上深化的阶段。于是,在这样的经济形势条件下,经过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等六个国家的共同努力,RCEP就逐渐的形成了。

二、亚太面条碗效应对组建RCEP的影响

亚太面条碗效应,其最初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于意大利的面条碗效应,这种效应最初是由美国学者Bhagwati提出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指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FTA会出现多重的、重叠的现象,贸易自由化在这种状态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带有歧视性质的。与此同时,相同的商品会相应的面临着多种的关税税率、原产地规则和降税步骤等因素,一旦FTA增加就会造成国际贸易体系的混乱,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易成本也有可能会出现相应的提高。这样的现象同样的存在于在亚太地区,这主要体现在RCEP内部就相应的存在5个FTA,多重的、重叠的现象也正与亚太地区现有的生产网络发生了冲突,产生了一些不平等,带有歧视的贸易,并大大的降低了亚太市场自由化的程度。这样的亚太面条碗效应,对于加强RCEP的组建、促进RCEP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RCEP应对亚太面条碗效应的相关策略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亚太各国要有效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本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就应当积极的加入到世界市场经济的合作中,尤其是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因此,组建RCEP是亚太区域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应当积极的做好在RCEP的相关工作,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完善。

(一)成立专门负责的机构

在RCEP的启动之前,就应当做好相关方面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负责RCEP事情的专门机构,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亚太地区是一个市场较为广阔的区域,尤其是中国这个第二大世界经济体的存在,更是需要充分的做好多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进行相应的谈判之前,就组织相关的专家、学者来进行对RCEP的研究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一个机构,以负责对RCEP自由贸易的谈判。这样的话,就可以充分的将对于组建RCEP的不利因素考虑在内,实现快速、有效的建设。

(二)利用累积的相关条款

在目前的亚太地区,FTA使用的标准大都是RVC的标准,这种标准只需要做一些改善就能够有效的促进RCEP的较为合理的发展。在实际的操作中,具体的方法就是在这种标准的基础上,将双边累积提高为对角累积,甚至可以进一步的提高为完全累积。这样的方式,就减少了贸易上的不公平现象和相应的歧视问题,并提高了亚太区域生产网络的经济效率,最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亚太面条碗效应的负面影响,成功的促进RCEP组织的建设。

(二)简化和统一原产地的规则

东亚地区各方面的实际功能性合作的实现,不是短时期就可以实现的,它需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以现在的情况来看至少需要到2015年之后才可以建成自由贸易区。因此,在这之前的一段时期内,东亚各国应当积极的做出相应的努力,率先的进行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统一,有效的处理好内部的双边贸易之间的关系,最终才能够避免亚太面条碗效应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结束语

总之,RCEP的组建对于东盟乃至整个亚太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适应世界经济统一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措施。而要有效的组建好RCEP,就必须科学的处理好亚太面条碗效应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采用各方面的措施加以合理的完善和改进,并最终适应RCEP组建的市场化要求。同时,亚太区域的各国国家还应当积极的进行自我的完善,努力的达成统一的共识,真正的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做出相应的努力,最终促进亚太经济的长远、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10

1林下经济产业特点

林下经济产业是基于林业产业建立起来的,由于林业产业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林下经济产业在经营方式上通常都会与其他产业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1)林下经济产业一般对资金的消耗相对较少,在林下经济产业活动实际开展过程中,通常都是在林业资源基础之上开展整合工作,促使林业能够与养殖业及种植业等形成有机结合,所以其资源节约效果非常明显,相应的资金投入也不是很大,能够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及农户的压力[1]。2)生产周期相对较短。一般情况下,在林业资源下开展的各类养殖及种植产业,其实际生产周期都较为短暂,如家禽、家畜养殖及菌类种植等,大多数都是在几个月内便有效完成资金回笼。3)市场发展前景较为良好。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及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便对各类产业的节能减排及生态环保等有了较高的要求。林下经济产业作为一种绿色经济模式能够切实满足此方面的要求,呈现出与社会发展之间良好的匹配性,所以,其在当下及未来都拥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前景。通过对林下经济产业特点的分析能够发现,在我国大力推行林下经济产业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进一步提高生态效益,同时还可以实现林下资源的充分利用,不但有效丰富了地方经济增长的渠道,而且为林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途径,可以获取到更高的经济效益。除此之外,林下经济产业的开展与目前我国的一些基本政策相适应,可以更好地挖掘林木资源的价值及优势,既能够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又可以增加农民收入,有助于社会效益的提高。

2林业经济产业现状分析

2.1科学技术及知识掌握不足

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在实际开展林下经济活动中,对林下养殖及种植等生产活动需要切实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并不够了解,同时也未能切实有效地掌握相应的养殖或者栽培技术,从而导致很多农户开展的林下经济生产活动标准化程度相对较低,实际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不满足相关要求。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下产品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2]。

2.2统筹规划不足

对于不同地区的林地而言,其林分、林象及地形地貌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在实际开展林下经济产业过程中,必须要选择适宜相应林段的开发模式。如对于杨树小苗林段、中林段及大林段,要切实考虑好适合种植的作物或是养殖的禽畜种类。任何一个区域及林段都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明确好具体的发展项目、规模及方式等,在保证开发的合理性及科学性的同时,还要迎合市场现实需求。

2.3市场信息不够畅通

目前来看,很多开展林下经济活动的农民,自身对市场信息未能做出准确的把握,这与信息来源渠道狭窄有着直接关系,从而导致其比较难以有效把握准确信息,无法与市场形成有效对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户开展的林下经济活动都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对于各类产品也无法做到充分的开采及利用[3]

2.4资金扶持力度不够

由于我国的林下经济产业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政府方面难免存在考虑不够全面的问题,资金扶持便是其中之一。政府有必要对当地一些具备良好开发前景的林下经济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如财政投入、贴息贷款或者是开拓融资渠道等。

3对策分析

3.1加强技术宣传

广大农民对林下种养产业技术及知识的掌握程度会对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相关部门应加大技术与知识的宣传力度,将一些先进技术和知识向广大农民普及,从而确保广大农民可以科学高效地开展相应的生产活动[4],可以从3方面入手。1)当地相关部门应借助广播电视媒体平台或者是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当地农民普及各种林下经济新兴技术、品种及种养模式等。要做到分析清楚、介绍准确,让当地农民对林业经济生产活动有一个更为准确的认知,从而可以积极主动地运用这些技术和知识科学合理地对林业资源进行开发和挖掘,构建出一个较为良好的林下经济发展环境。2)借助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定期向当地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技术和知识运用能力,提高林下经济活动的开展成效。如借助抖音等平台定期推送相关项目的技术实践活动视频,借助微信公众号推送符合当地林业资源实际的林下产品、具体种养模式等,还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构建一个工作人员与农民交流的平台,以此来丰富农民咨询的途径,同时也可以借助此平台及时向农民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信息等,为当地林下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3)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类先进的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帮助广大农民实时掌握市场需求,以此来合理调整林下经济产品类型或者是种养模式,保证产品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还需要借助信息技术加强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以此来寻求更多的林下经济产品的商机,推动林下经济实现良好发展。

3.2完善各项政策

在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过程中,当地政府应将对森林及土地等方面的合理利用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与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还需要健全资产评估制度,借助这些政策、制度及法律法规等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林下经济产业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将林下经济资产使用权作为一项经济性权利开展集成或者流转模式,如此不但能够对其开展科学合理的利用,也可以对林下经济经营者的开发及投资积极性等做出充分有效的调动[5]。

3.3加强统筹规划

应切实结合当地林地资源及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依照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要能够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当地各方面优势,推动林下经济产业活动的高效开展。此外,还需要将实效性作为一个重点目标,从多方面、多角度深入挖掘当地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潜力。例如,将农业结构调整与林下经济产业发展进行有机结合;将林下经济与农业产业化进行结合;将林下经济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进行结合;将林下经济与畜牧业发展进行结合;将林下经济与农业科技推广进行结合;将林下经济与扶贫开发进行结合等。在此基础上,还应对林下经济发展区域开展科学合理的布局,要明确好近期及远期发展目标,积极引进和创新一些符合实际及能够适应地区发展的相应林下种植和养殖模式,落实好分类指导工作,以此来进一步提高林下经济的综合效益。

3.4加大资金支持

对于林下经济产业而言,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实现规模化发展,所以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支撑,以此来满足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发展需求。可以从3方面入手。1)当地政府部门应注重加大资金帮扶,借助财政资金的有效注入来为当地林下经济产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2)注重发挥林下经济企业及一些相关产业的作用,为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技术、人才、资金及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如林下耕作机械设备、生产加工设备及林下经济生产活动技术人才等,这样不但能够为林下经济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动力,同时也可以进一步延长林下经济产业链。相关部门有必要借助各项政策等手段,赢取到更多民众、社会组织机构等的有效支持,以此来不断拓展林下经济产业的资金来源渠道。3)注重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如可以基于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给予相应林农及农民信贷支持,这样也可以为林下经济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增添一份推动力。

4结语

对于林下经济产业而言,不但是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及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增长的有效途径。尽管目前林业经济产业发展过程中仍有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但是借助加强技术宣传力度、加强市场信息流通、完善各项政策、加强统筹规划力度等方式,能够有效提高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效率和质量,有助于其不断向好发展,从而发挥出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高小利,王红梅.我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现状及改进措施[J].乡村科技,2020,11(32):53-54.

[2]吴国春,郭思源,曹玉昆.中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效率评价:以31个省(区)面板数据为依据[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20,48(5):129-132.

[3]王江明.新时期林业生态建设与林下经济产业探究[J].农业灾害研究,2021,11(3):172-173.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11

不同的学科由于其研究目标与任务的不同,企业产品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里就存在不同的内涵界定,比如市场营销学所界定的产品内涵同微观经济学所界定的内涵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微观经济学当中,一方面,企业的产品概念与其说是指企业所生产出来的物品,还不如说是指企业的一种生产技术;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学分析目的来灵活应变企业产品的内涵。当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时,实际上我们是进行企业的成本分析与资源配置分析。为达到我们的分析目的,就有必要将企业的产品区分为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其中最终产品的生产技术包括了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而不同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又很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上面拖拉机与卡车为例,拖拉机与卡车是企业的最终产品,但它们都是由发动机、底盘、变速箱、前后桥、轮胎、转向系统等等中间产品组装而成的,这些不同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成本分析目的来看,拖拉机生产企业或卡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是“一种”产品还是“多种”产品呢?鉴于我们的分析目的,在这里就应该将企业的每一种生产技术或多种生产技术的组合看作一种产品。

二、什么是企业不同种类的产品

假设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将拖拉机与卡车的零部件中间产品分别划分为M与N两个部分,其中M部分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前后桥、轮胎、转向系统等等中间产品,企业生产拖拉机M部分中间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同生产卡车相应M部分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分别是完全相同的;N部分包括拖拉机的悬挂系统、卡车的钢板弹簧、卡车的音响系统等等中间产品,企业生产拖拉机N部分中间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同生产卡车N部分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在这种假设情况下,拖拉机与卡车是两种不同的产品还是两种相同的产品呢?从产品成本形成机制与成本构成来说,它们既存在同质性又存在异质性,它们M部分是相同的产品,而N部分则是不同的产品,因此,拖拉机与卡车实际上是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产品。

进一步地,如果在拖拉机的总成本中M部分所占的比重是90%,N部分所占的比重是10%,而在卡车的总成本中M部分所占的比重是80%,N部分所占的比重是20%,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该企业生产的拖拉机中的90%同它生产的卡车中的80%是同质的或相同的产品,而拖拉机中的10%同卡车中的20%则是异质的或不相同的产品。由此,可以说该企业实际上生产了三个不同种类的产品:第一种产品是拖拉机与卡车的M部分,第二种产品是拖拉机的N部分,第三种是卡车的N部分。

三、正确区分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继续前面拖拉机与卡车的例子。由于拖拉机M部分与卡车M部分是同质的,从相应的原材料、劳动力与设备等生产要素以及生产技术都相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假设生产1个单位的卡车M部分的产品相当于生产了3个单位的拖拉机M部分的产品。如果分别单独生产100台拖拉机与100辆卡车,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的成本分别为99万元和264万元,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成本分别为11万元和66万元,全部成本合计为440万元;而联合生产100台拖拉机与100辆卡车时,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的总成本是332万元,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成本分别为9万元和59万元,全部成本合计为400万元。在这些假设情况下,可以计算出来,拖拉机与卡车分别单独生产时拖拉机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0.99万元,卡车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2.64万元,而联合生产时拖拉机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332÷(1+3)]×1÷100=0.83万元,卡车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332÷(1+3)]×3÷100=2.49万元。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时的产量比分别单独生产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时的产量增加了,从而使得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联合生产时的平均成本比单独生产时都下降了,这是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时它们同质M部分的产量增加带来的M部分平均成本的下降,这属于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是范围经济效应。对于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来说,联合生产时各自的产量分别同单独生产的产量相比是没有发生变化的,但联合生产时拖拉机N部分的成本从单独生产时的11万元下降到9万元,卡车N部分的成本从单独生产时的66万元下降到59万元,联合生产时拖拉机与卡车的总成本68万元小于两者单独生产时的成本之和77万元,这部分才是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范围经济效应。总的来说,企业联合生产同单独生产相比节约了40万元的总成本,其中所节约的31万元(99+264-332=31)来自规模经济效应,所节约的9万元(11+66-9-59=9)来自范围经济效应。当前在学术界特别是有关实证研究的文献中,人们往往并不区分不同种类的最终产品之间的同质性与异质性,从而将这里所节约的40万元全部当作企业的范围经济,这种做法显然不妥,这往往会误导企业的决策。

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企业规模经济是从“产量”规模的变化所引起的产品平均成本的变化来分析问题的,它具有多方面的来源:(1)在生产技术与生产要素价格不变时,规模报酬递增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所谓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如果所投入的生产要素增加若干倍,产量增加的倍数超过了生产要素投入增加的倍数。在上面的例子中,联合生产100台拖拉机和100辆卡车的M部分产品,相当于将单独生产100台拖拉机M部分时的产量提高了3倍,但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需要增加3倍,从而使得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了。(2)资源共享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在上面的例子中,联合生产拖拉机和卡车的M部分产品同分别单独生产时相比较,联合生产时有些生产设备甚至大部分生产设备可以在同质产品生产中共同使用,这样就可以适当减少所购设备数量,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与利用率,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在资源共享中,管理资源的共享从而带来管理效率的提高是企业规模经济产生的一个较为普遍受到重视的因素。(3)生产要素的价格折扣也是企业规模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例如,分别单独生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较少,从而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较高,而联合生产同质产品时需要较多的原材料,从而原材料就可能存在价格折扣,使得产品平均成本下降。与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机制不同,企业范围经济是从企业“业务范围”变化所引起的产品成本变化来分析的,它主要来源于不同种类最终产品的异质部分之间的积极外部性。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拖拉机和卡车的N部分产品分别单独生产,则这两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互相独立,在生产技术方面不容易互相影响;但是,如果企业联合生产这两种产品,在同一家企业内生产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技术可能会受到生产卡车N部分产品的技术的启发而获得改进,从而降低了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成本;同样地,生产卡车N部分产品的技术也可能会受到生产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技术的影响而获得改进,从而降低了卡车N部分产品的成本,这种不同种类的异质产品之间的相互技术外溢就可能使得各种异质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给企业联合生产各种异质产品带来范围经济效应。除了生产技术外溢之外,企业内不同种类异质产品的管理、营销、研发等方面的知识或技术外溢也是企业范围经济产生的来源。

只有正确区分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不同的内涵与形成机制,才可能正确运用相应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正确运用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1.正确认识什么是企业的产品与什么是企业的产品种类数

从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性来说,企业的产品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或诀窍,而不一定就是企业提供给消费者或用户的最终产品形态;企业的产品种类数是企业不可相互替代的生产经营技术或技术组合的种类数,而不一定就是企业最终产品的种类数。在上面的例子中,企业的产品好像就是拖拉机和卡车,而实际上是企业生产拖拉机与卡车的技术或技术组合。按照技术或技术组合的同质性与异质性,本文将上述企业的产品划分为拖拉机和卡车的M部分产品、拖拉机的N部分产品和卡车的N部分产品等3种异质产品。再例如,沃尔玛超市卖很多种不同具体用途的生活消费品,表面上看,沃尔玛似乎卖很多种不同的产品,但从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分析目的来看,沃尔玛实际上就是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品零售服务”一种产品。对于只提供一种产品的企业来说,它只存在规模经济效应而不存在范围经济效应,因此,沃尔玛所发挥的是“消费品零售服务”这一种产品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不存在所谓的范围经济效应。然而,不少人认为沃尔玛发挥的是范围经济效应。当前,国内外无论学术界还是实业界不少人将规模经济误当作范围经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根据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来正确认识什么是企业的产品与什么是企业的产品种类数。

2.企业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及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企业专业化经营只涉及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涉及范围经济效应。企业多元化可分为相关多元化与非相关多元化两大类。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如果在企业相关多元化经营中不同种类最终产品之间存在较多的同质性与较少的异质性,那么企业多元化经营就会涉及到较多的规模经济属性及较少的范围经济属性。相反,如果在企业非相关多元化经营中不同种类最终产品之间存在较多的异质性,甚至不同最终产品之间是完全异质的,那么非相关多元化所涉及的规模经济属性较少而范围经济属性较多,甚至仅仅涉及范围经济属性而不涉及规模经济属性。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及国内外许多学者或实业界人士认为相关多元化经营能够充分利用范围经济利益,而我们的分析表明企业相关多元化经营涉及较多的规模经济属性及较少的范围经济属性,这一点同当前许多学者的观点存在较大的不同。

沃尔玛是多元化还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因为从表面上看,沃尔玛经营着各种各样不同用途的消费品,因此,可能不少人会认为沃尔玛是相关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而本文的分析认为虽然沃尔玛给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它实际上只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一种产品,因为沃尔玛经营各种各样消费品的技术是一样的,因此,它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它发挥的是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是范围经济效应。沃尔玛专业化经营的一个特定在于将它的一种“消费品零售服务”产品设计得非常巧妙,那就是从最大化适应和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出发,通过最优化配置各种各样消费品的种类来最大化地扩大“消费品零售服务”这个产品的“产量”,达到发挥出这个唯一产品的规模经济效应的目的。如果沃尔玛既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又经营“消费品批发服务”或“生产资料零售服务”,那么它就不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了,因为“消费品零售服务”与“消费品批发服务”或“生产资料零售服务”的经营技术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沃尔玛专业化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的成功经验当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两条启示:第一,巧妙地设计出企业自身的“产品”能够最大程度地突破市场范围的限制而扩大自身的“产量”规模,这是让规模经济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第二,企业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可能比发挥范围经济效应要重要得多。

3.科学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

我们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是要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进行专业化经营或相关多元化经营或非相关多元化经营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能将企业规模经济误当作范围经济,不仅如此,还需要科学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确运用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前面我们阐述了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来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还有没有其他来源?本文作者希望今后能同学术界与实业界的朋友继续共同探讨这类问题。

参考文献:

[1]Alvin J. Silk and Ernst R. Berndt. Scale and Scope Economies of the Global 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Service Business. NBER Working Paper, no.9965, 2003.

[2]Jeffrey A. Clark and Paul J.Speaker. Economics of Scale and Scope in Banking: Evidence from a Generalized Translog Cost Function[J]. Quarterly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 1994,33(2):3-25.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12

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

一、确立标准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

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

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律共有的原则等同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三个基本标准,虽然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在实质上存在着共通性。(例如,对原则确定的标准问题,漆多俊、史际春、邓峰、鲁篱等学者在其著作或论文中的表述实质上并无实质分歧,这说明人们对标准问题的共识正在增加,从而为原则的确定奠定了很好的认识基础。)[4](P164-168),[5](P161-164)、[6]这就有助于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确立上进一步达成共识。

二、确立方法问题

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确定相应的衡量标准,而且还要提出具体的确立方法。从理论上说,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方法来确定。本文主要运用的是两种方法,即系统-网络分析方法以及结构-行为一绩效分析方法,现分述之。

(一)系统-网络分析方法

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实际上是把相通的“系统分析方法”和“网络分析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分析方法。对于系统分析方法,人们并不陌生,且对其重要性都有深刻的认识。(系统分析方法在社会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例如,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著名政治学家伊斯顿等都曾经在这方面有重要研究和突出贡献。)[7]、[8]、[9]系统分析方法,包括整体分析方法、动态观察方法、级次分解方法和结构功能方法等,作为具有“广普性”的方法,对于研究经济法理论同样有重要价值。[l0]由于经济法理论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因此,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就应当有内在联系,通过研究经济法理论中的其他具体理论,应当有助于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学的发展,网络分析方法也越来越重要。这种方法其实与系统分析方法有内在关联或称同一性。在网络分析方法中,关于“嵌入性”的研究很值得注意。所谓嵌入性,实际上是强调事物之间的内在关联,强调一个事物要融入(或称嵌入)其他更大的背景之中。[11](P7、19、34)据此,应把经济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经济法理论网络中的一个“结”,探讨其与其他相关理论所构成的大背景之间的关系。

综合运用上述的系统-网络分析方法,在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时,就应当把整个经济法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的基本原则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动态观察,并对各个问题进行级次分解研究,这样,就可以把基本原则问题放到(嵌入)整个经济法各个理论问题所构成的网络中来进行研究,从而找到其在网络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相关理论之间的关联。

事实上,作为经济法理论系统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调整对象、特征、宗旨、体系、主体等理论,都应是“一体化”的。因为一个成熟的、系统化的理论,应是内在和谐统一、相通互证的,而不应是各不相干或相互抵触的,这对经济法理论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应当看到,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经济法理论,它们不仅都应归属于经济法理论的总体,而且应当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互赖且互动”,应该可以互相推导、解释和说明。因此,在应然层面上,可以透过其他经济法理论,来确立和说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例如,调整对象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经济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入口。尽管有关调整对象的观点歧见依存,但人们已有一定共识,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应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可简称为调制关系)[12],为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必然要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必然要与调控和规制有关:它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关系的调整,适用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

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经济法既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又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13],因而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也要体现这些特征。从经济性的角度说,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适用于对具有经济性的经济调制行为的规范:从规制性的角度说,由于广义的规制就是调制,因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出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这两个方面的调制:从现代性的角度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应体现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精神,而且还应体现现代社会对效益和程序的追求,这些方面,都会影响到对基本原则的概括。

在经济法的宗旨方面,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或调整的基础性目标,是要通过调控和规制,来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这在基本原则上也要有所“体现”。但是,依据前面谈到的确立标准,“体现”不应是重复和等同。要看到基本原则与宗旨之间的十分密切的联系,但也要看到其间的区别,这样既有助于把宗旨或目标融入基本原则之中,又能够保持基本原则的独立地位和独特性。

就经济法的体系而言,经济法体系应当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至少把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中最基本的部分是殆无异议的,因而关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应当可以涵盖这两大部分,同时,从两大组成部分所包含的具体部门法中,应可以概括和提炼出共同性的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由于经济法的体系可以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特征等理论中推导出来,因此在各类理论之间仍能保持一致性。

就主体及其行为而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以及调制受体的的对策行为。由于这两类行为存在着互动的关系,且调制行为至少在形式上更为主动,因此,经济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规范调制行为的法,其基本原则当然应适用于对各类调制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调制受体的对策行为的调整。

基于上述经济法理论中各个主要部分的核心要点及其对基本原则的影响,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中的各个部分,都离不开有关调控和规制的内容,“调制”或“调制行为”,作为十分重要的概念或称范畴,是贯穿于整个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一条重要线索,而经济法基本原则则与对调制行为的规范密切相关。有鉴于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也应围绕调制或调制行为来进行,使有关基本原则的理论能够真正“嵌入”或融入其他各类理论所形成的网络之中,并与各类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构成较为合理的经济法理论系统。

(二)结构-行为-绩效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较为重要的分析方法或理论范式,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应用。(作为此类范式具体化的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等方法,实际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早有应用。此外,也有学者进一步加以扩展,建立其他的新范式,如爱伦?斯密德就创立了状态一结构一绩效(SSP)范式等。)

[14]受经济学理论的影响,在经济法的部门法,特别是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该方法已被用于相关问题的分析:(如著名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结构-行为-绩效方法,作为导源于贝恩的一种“哈佛传统”,是对交易费用方法的重要补充。)

[15](P196)即使在总体上的经济法理论中,该方法也同样有其适用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方法一样,该方法也会有其局限性(例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上,“芝加哥学派”已经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但由于对结构、行为、绩效及其内在关联的分析,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基于对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的考虑,该方法可以成为研究经济法原则的重要方法。

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方法,可以具体分解为结构分析、行为分析、绩效分析以及关联分析的方法。这些方法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分析视角和路径,在许多领域都可以有其应用,但在各个领域中对于相关概念的具体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对于结构分析方法中的“结构”,在不同研究领域中的理解就不尽相同,而不同的理解又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绩效的分析,影响到对三者关联关系的认识,因此,需要对“结构”等问题做具体的分析。

通常,在经济法理论中所研究的“结构”,可以理解为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例如,在经济结构上存在的公共经济和私人经济的二元结构,决定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立和分工,也决定了政府调控和规制的等级结构,这种等级结构会影响到法律结构,并形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元结构,以及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等。转另外,现时的社会结构,虽然有了“第三部门”的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从总体上说,由于第三部门有时可能具有政府的属性(如在提供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方面),而有些时候又可能具有市场主体的属性(如当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时候)[16][17],因此,可能会与其“非政府、非营利性的组织”的单纯定性不完全一致。在其整体上未能完全独立,发育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社会的主体构成上,政府与市场主体仍然是主要的单元。在第三部门无法全面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国家不仅是国家利益的主体,而且也被假定为社会公益的代表。这种社会结构,自然会影响到相关主体的法益保护,从而也会影响到经济法上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

上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及其所影响的法律结构,会直接影响到主体的行为。例如经济法规范的二元结构直接对应于主体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经济法的主体结构和权利结构,则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对立。[12]

而上述各种行为,无论是哪类主体作出的,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因而都要强调经济绩效:同时,虽然有时也基于社会政策而强调社会效益,但实际上也是对绩效的一种考虑。对绩效的追求,对效益的强调,其实正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结构、行为、绩效,都是经济法研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并且,由于这些内容贯穿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因而可以成为抽象或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几个具体角度。

例如,从结构的角度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经济法的规范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权利结构等)产生重要影响,而规范的形成,特别是公法性质的经济法的规范结构,与公共物品的提供,与市场主体的利益都密切相关,涉及到国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因而“国民的同意”对于经济法规范的形成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依法规范调制行为,实行“议会保留原则”或“法律保留原则”是很必要的,由此必须确立和贯彻“调制法定原则”。

此外,从行为的角度说,在国家的调制行为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中,国家的调制行为更为重要,更具有主导地位:市场主体针对国家调制行为作出的对策行为,毕竟要以国家的调制行为为前提。因此,从整个经济法来讲,如何规范国家的调制行为,始终是一个重要问题,并且,确保国家的调制行为适度,是其中的核心问题。由此就应确立和坚持“调制适度原则”。

最后,从绩效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以及一定程度上的社会性,都要求经济法的调整要实现一定的绩效,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的关联效益。这本身也是经济法宗旨的要求。因此,在经济法上也应当确立“调制绩效原则”。

综合上述两类确立方法,不难发现,从系统-网络方法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围绕“调制”这一中心范畴,主要强调“调制”的内容(这也是经济法的一个“特色”):从结构-行为-绩效的方法来看,则应强调法定、适度、效益的精神,即强调调制的法定性、适度性和绩效性。由此可以确立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

三、对三项基本原则的简要解析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与前述的三项确立标准是相合的。从高度标准来看,这三项基本原则既能体现经济法的宗旨,但又不是其简单重复:既是来源于具体的规则,又超越于各类具体规则之上。从普遍标准来看,它们并非仅适用于经济法的一个或几个部门法的原则,而是可以通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从特色标准来看,它们既不是简单地照搬其他部门法的原则,也不是直接借用非法律的原则(如经济原则),而是结合经济法自身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特征,作出的进一步概括。由于未发现关于上述三项原则的综合概括,故有必要对其略做解析如下:

(一)调制法定原则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因为法律通过调控权的界定,就可以明确调控主体、调控手段、调控力度等一系列问题。(在研析宏观调控权的过程中,我曾提出过调控权法定原则,并认为在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中,应分别针对预算、税收、货币、计划等各类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相应确定一系列“法定原则”。)[18]为此,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已经或应当确立预算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国债法定原则、货币法定原则、计划法定原则等。由于宏观调控领域所涉及的事项,都与国计民生直接相关,因而国家权力机关在总体上行使专属立法权是很必要的。

例如,国家计划和中央预算,都由国家立法机关来审批决定,这本身就是在贯彻“议会保留”原则,是“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如,一国货币的法律地位、主要的货币政策或金融制度等,都应由法律加以规定,或由权力机关予以批准,这也是法定原则的体现:至于“税收法定”,则在学界和实务界已几成共识[19],并体现在《立法法》等法律文本中。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如同调控权一样,对于规制权的内容、形式、行使主体等也需要作出明确界定,这对于确保有效规制十分重要。此外,从不同主体的权利保护来看,对竞争权中的垄断权与正当竞争权,以及与竞争权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的规定,都需要坚持“法定原则”。例如,在反垄断法方面,对垄断的标准要在法律上作出界定,以明确哪些垄断为法律所不容,哪些主体可以享有垄断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适用除外、执法机构等,也都需要“法定”。由此使“法定原则”得以贯穿于整个经济法制度,并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事实上,“法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经济法的专门立法的发展。

(二)调制适度原则

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德国学者里特勒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魏玛宪法》第151条,即人类生活秩序必须符合旨在保障人类尊严生存的正义原则。其实,该学者所说的“正义原则‘,,需要具体体现为经济法上的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并且,这两项原则存在着内在的关联。)[20](P24),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适度就是要“合规律”,就是要把对国民财产权的“合法侵害”降至最低,就是要充分考虑到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等等。调制适度强调,无论对于鼓励促进抑或限制禁止,都要“适中”,不过分,尽量“止于至善”或力争“最优”:而其中的“度”,则需要通过“法定”来体现,它与人类或立法者的认识水平直接相关。

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对于垄断的规制,涉及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平衡: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既涉及正当竞争者权利的有效保护,也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利益的均衡保护。这些方面,都要求在总体上进行适度规制,否则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总体福利。(例如,美国“微软公司案”在处理上的变化,就是规制适度原则的重要佐证和体现。在综合权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微软公司虽被认为构成“反竞争行为”,但却可以免遭被“肢解”的厄运。而这种“均衡状态”的形成,则既有规范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考虑,也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

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

此外,调制适度原则也可与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相兼容。在调制中强调诚信,实际上是更为重视实质正义,这也是调制适度原则的应有之义:同时,强调情势变更少因时而化“或”与时俱进“,正是调控应有的精神。因此,统一适用于公法和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同样也可以渗透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

(三)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的特征,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是其主要目标。无论是对经济性的追求,还是解决各类经济问题的直接目的,都要求考虑经济效益。此外,由于经济法具有突出的政策性,它要“嵌入”现代社会规则的网络之中,因而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性,甚至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就应归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一直有学者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法本质或属性,但也有一些学者从部门法理论的角度反对该观点。对这些问题能否正确认识,会对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21],经济法存在的主要价值,就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等。不管对上述观点是否仍有歧见,但对于经济法要考虑社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调社会效益,已经很少存疑。由于无论追求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都是对调制绩效的要求,并且要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则和各类具体规则之中,因此,调制绩效原则也可以成为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实的世界中,非均衡和失调问题普遍存在。要实现调制的绩效,同样离不开平衡协调。而平衡协调,无论是作为一种调制手段,还是作为一种调制目标,都需要有微观基础,包括个体意义上的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相关法律的基础性调整等。平衡协调,作为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调制,更能体现出新兴的经济法的“高级法”特点。

总之,从形式上看,在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中,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而实质上它们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其中,调制法定是调制适度和调制绩效的基础,能否适度,以及能否实现绩效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定”的状态,取决于法治的程度:调制适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调制法定”的展开,它在执法层面更有意义,是调制绩效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无论是调制法定,还是调制适度,都是为了实现调制绩效的总体目标,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

进而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述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四、结论

由于经济法的产生较为晚近,人们认识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而对其基本原则的概括,始终未尽一致,相关研究虽已有诸多成果,但问题仍然纷繁。前面提出的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两种确立方法,以及由此确立的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本文只是试图在一定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并力图使其更简明,更有法律性和经济法特色,更能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更能体现出各项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以求有助于整个经济法理论系统的完善。

应当承认,概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决非易事,而且随着对经济法认识的深化,特别是随着对经济法的部门法研究的深入,相关的概括也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在对经济法理论的系统理解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原则的概括就应是相对稳定的,这对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都很重要。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不仅需要从理论的角度进行论证,而且还需要从具体制度的角度,以及制度实践的角度进行验证,这样才可能确立较为公认的经济法基本原则,并使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注释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美〕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鲁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7]〔美〕塔尔科特·帕森斯等,经济与社会[M],刘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8]〔美〕玛格丽特·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M],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9]〔美〕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幼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10]张守文,经济法系统的系统分析[A],杨紫烜,经济法研究:第二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1]张其仔,新经济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12]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5)。

[13]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5)。

[14]〔美〕爱伦·斯密德,财产、权力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M].黄祖辉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9。

[15]〔美〕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16]张守文,略论对“第三部门”的税法规制[J],法学评论,2000,(6)。

[17]张守文,“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J],现代法学,2001,(1)。

[18]张守文,宏观调控权的法律解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3)。

经济学的各种效应篇13

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在经济政策上,都开始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并逐步协调起来,在实践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二者作用的范围、力度及彼此的配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自70年代末始,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一直都在探索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的最佳方案。这种经济政策的大调整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前,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只是板块式结合,彼此孤立且有我无你,因而都是纯而又纯的纵向或横向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和完全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此后,二者彼此制约、彼此配合、相互转化和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此前,行政法与民法能对板块式构成的整个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分割调整,在上述变化过程中,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虽然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公认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但行政法终不能放弃其命令与服从的方法及“国家权力本位”的精神,民法也终不能抛弃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及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因而二者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个经济关系的调整便渐感吃力而终至不能,必须要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公法、私法性质兼具的法域来补充原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体系之不足,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尽管在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主张国家干预论的学者丝毫不否认: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的。

法制史上,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古代诸法一体并统一于刑法阶段,近代民法、行政法分割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和当代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协作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反映了统治阶级在法律调整问题上所采用的不同思维方式:即古代朴素的整体观、近代机械的还原论和当代系统科学的思想。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第三个阶段的开始。经济法思想扬弃了过去把经济关系简单地分为纵向与横向两种并分别交由行政法和民法独立调整的做法,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主张对其予以综合、系统的调整,整个调整经济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应相互协调和促进,形成整体的合力。前者把纵、横经济关系看作完全孤立、封闭的两个系统,简单地认为纵向+横向=经济关系整体;后者则把它们既分别视为一个系统,又看作整个经济关系这个更大系统的子系统,更强调二者的相互联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主张既要“以纵制横”,又要“以横制纵”,认为经济关系的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纵向与横向)之和,即经济关系整体=纵向+横向+纵、横间的相互联系。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纵向与横向的矛盾问题,对经济关系整体进行调整的法律整体的功能就会小于各相关部门法功能的简单相加。这也是经济法学强调要对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系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

有学者说得好:“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实行综合治理经济的法律部门,也是体现法制系统工程的法律部门,综合调整与系统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机能。”(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并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可从以下不同的侧面来揭示,即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平衡协调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法”、“社会责任本位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法”。(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3页。)这些本质特点是经济法完成其根本任务所必需的,同时也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整体性、有机关联性等重要原则和规律。

(二)从对经济法宗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

经济法的宗旨是“社会本位”,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观点的共识。“社会本位”可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力)和物质利益、当代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兼顾与协调。

笔者认为,经济法宗旨中的“社会”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的简单相加,除这些内容之外,它还包括上述各利益主体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多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更大的整体。另外,它也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的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代际关系”。这种理论不是对经济法宗旨的简单“过奖”,因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21世纪议程》(1992年),我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部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其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中的首位项目,就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注:王全兴、 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 《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根本任务决定了它应该,并且其本质和特有的价值取向也使它能够在法律调整领域解决好可持续发展问题。

经济法的宗旨要求: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利益,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国家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如对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使用、区域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均应符合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一切经济行为都应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行为人应承担对整个社会的责任。任何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长期的经济效益负责。在这个前提下去实现个体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并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部门法的宗旨是其本质、根本任务、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该部门法基本精神最凝炼的表述。因此,它同时又是该部门法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该部门法理论思想的最集中体现。经济法宗旨的上述内容,集中体现了系统思想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如“整体性”、“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及结构与功能关系规律等的要求。实际上,“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科学的概念。经济法的宗旨也要求,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制实践中,要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

二、在系统科学指导下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反思

(一)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部门法的地位,即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它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重要程度。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有全局和整体的观念,把部门法作为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从系统整体的功能和要求出发,结合它与相关部门法即其他子系统的联系,找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最终目的是要使整个法学研究能为建设法制大系统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因此不能带有狭隘的部门法偏见。如果必要的法律部门被人为地取消了,或一个部门法不能取得应有的地位以及取得了不应有的地位,那么这种理论就不能指导建成功能最优的法制系统,应该说这不仅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失败,而且是所有相关的法学学科的研究缺乏科学性的表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是系统内部元素间的协作关系,而决不能被看成是互斥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首先是它在由调整经济关系及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构成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本文主要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民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精神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内在和谐。此外,市场的繁荣必须要有个体的活跃,而“权”是其活跃的前提,“利”是其活跃的动力。因此以保护个体权益为目的的民法至关重要,没有民法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在权力分配和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控权”与“限权”已成为当代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之一。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当今社会,没有行政法对其作出限制,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健康运行的环境。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权力中本应属于企业的权利归还给企业是这一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依法行政显得更为必要。

然而,现代民法虽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在公法化的道路上不能走得太远,否则它就不是民法,就不能很好地完成其根本任务。所以,民法对个体权利的限制只能停留在上述原则规定的水平上,并因无具体的制度及规范作支撑而无法靠自身去实现。它无力解决公共竞争环境遭到破坏而最终导致整体及个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问题;行政法则因其根本任务及调整方法的限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只能以一种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也爱莫能助。另外,行政法也不能根本解决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管理方法不当的问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只能是一种缺乏具体制度或规范保障的原则,因为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是这两个重大问题的出现使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宗旨使它能够平衡和协调各种主体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的法律或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民法的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违公共利益”的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和规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使政府机关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有权必有责,其管理行为必须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并以此作为正确、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经济法还用各种经济责任制和法律责任来保证经济管理行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提供具体的保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它的宗旨和本质以及它对对经济关系应该综合、系统调整的主张,都使经济法思想对经济关系的整体法律调整应该并能够起指导作用。也正因此,80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应在适当的时候,由经济法理论指导,制定一部能够统一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效力仅低于宪法的“经济小宪法”,在其之下,各个调整经济关系的法,都可以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3页。)目前,“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学界及立法机关广泛的重视。(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在这一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中, 经济法理论无疑应承担起指导或领导责任。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应有类似于“足球队长”的地位。

经济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其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指导或领导作用:第一,对经济关系进行现实的调整,并因此影响相关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过程本身;第二,通过规定基本原则来指导相关部门法的立法和调整;第三,通过与相关部门法学理研究的合作,指导建立协调统一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有人认为“经济法属于‘二次调整’的法律,是对已经由传统的民商法调整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再次调整的法律”,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衡平法。(注:参见王志勇:《关于经济法概念和调整对象的再思考》,《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系统的功能与结构的关系来看,最优的系统应该有且仅有其必要的元素,各元素之间只能相互合作而不能相互抵触,“二次调整”现象是法制建设中的败笔。正是由于这个原因,1875年生效的英国《最高法院审判法》已废除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之分,并明确在普通法与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3页。)

(二)经济法的价值问题

价值一般可理解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作用或积极意义。(注: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4页。)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概念主要在三种含义上使用,可分别称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其中“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反映立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注: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282页。)笔者认为,法的目的性价值也可称为法的价值取向,而其他两种价值分别指法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和法本身所具有的简洁、准确、严谨等特点,属于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法为实现其目的性价值(法的理想)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所以,研究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要揭示其价值取向,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的价值。

速度(效率)和质量(效益及更多物质保障的公平)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主要矛盾。作为国家经济政策贯彻实施主要保障手段的经济法,无疑应把它们作为确立自己价值取向的最高层次的决定因素。“效率”是个客观的概念,可分为个体效率与整体效率:“效益”有两方面的含义,即效果(体现为效率)及其给主体带来的利益,也可分为个体效益和整体效益:“公平”也可称为“公平观”,与效益一样,是个主、客观统一的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观具有多层次的含义,即基本需要公平、经济公平(包括机会均等和结果的对称性)和社会公平-在前两个层次公平的基础上,国家通过再分配,把不同个体收入和差距调节或控制在一个社会多数成员能够承受和接受的范围内。社会公平是最高层次的公平。(注:参见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0~151页。)经济法由其根本任务和宗旨决定,其价值取得中的公平因素应是社会公平(体现为整体的利益)。

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时,应以促进整体的高效率和整体的共同获益即共同富裕为理想目标。也就是说,它把整体的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这种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符合系统科学的整体性原则。同时,系统还具有开发性和动态性,即系统总是不断地与其环境进行着物质、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并不断地变化和发展的。系统的生存和发展是通过不断从其环境系统中吸取负熵来维持的。经济关系也是这样。例如,通过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能够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存续,并且会不时出现繁荣景象;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也在改革中不断地焕发出新的活力。因此,经济法还必须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经济关系存续和发展的环境问题。目前人们一般认为这个环境包括自然环境条件和自然资源条件,这是不够的,还应包括国家经济政策及其结果-经济结构条件等。如在产业结构、地区经济布局等方面要为未来提供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条件。这也是系统思想对经济法应考虑的“可持续发展”的不同理解。

考虑到这个制约因素,经济法的价值就可表述为“整体的、长期的、对人类有益而无害的高效率”,或“整体的、长期的效益”。这里的“整体”也应作发展的理解。目前一般仅限于国家,将来还要发展成为全球。欧盟等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已体现了这一趋势。

但不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因为可持续发展只是决定经济法价值的多个因素中的一个,它强调的中心是经济发展的“可持续”而不是“效率”,以此为价值,经济法则沦为片面的“公平法”,而实质上,经济法是效益法,更强调效率。

还应指出的是,经济法价值是一个由多层次价值构成的系统,上述结论只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即经济法系统的价值。经济法系统要使其整体的最高价值得以实现,必须靠其元素-各个部门法及具体的法律、法规乃至规范对经济关系的实务调整。它们又具有各自不同的最高价值。如企业、公司法重效率;金融、保险法重安全;社会保障法重公平;国资法重效益;等等。下一层次的价值是上一层次价值(目的性价值)的手段性价值。只有同时对经济法各亚部门法、具体的法律、法规甚至具体的制度或规范的价值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对经济法整体价值的既完整又充实的认识。但是,经济法的最高目的性价值只有一个,不能将其亚部门法甚至具体法律、法规的价值或法所共有的一些工具性价值视为经济法的价值,如“安全”、“秩序”、“公平”、“正义”、“效率”、“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争议的焦点,目前主要又集中在经济法是否应该并能够调整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上。因此,研究这个问题,应首先解决一个部门法能否调整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问题。笔者同意这种观点:部门法与各类具体的社会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即一种社会关系可以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调整,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27页。)

从系统科学的观点来看,系统各元素总是相互关联的,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彼此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共同或分别作用于系统的对象之上。其中,分别作用也是以各元素间的联系为前提的。对于法制系统来说,各部门法(子系统)间应相互配合,包括它们在总的原则指导下对各部分社会关系进行分别调整。但仅此还不够,还必然包括有时又共同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当然,由于各部门法宗旨不同,其调整的目标、层次、角度、程度及方式等均有所不同。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部门法调整,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往往是必需的;一个部门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也是如此,刑法就是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既调整横向关系又调整纵向关系的法律部门。把相互联系的几个对象和相互联系的解决问题的几种手段看作一个整体(系统),正是系统方法的精髓。

本文无意否定部门法及其调整对象划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笔者只是想说明,有必要允许一定程度上模糊性的存在。部门法及其调整对象之间往往有部分程度不同的交叉,只能“界定”而无“界线”。

经济法因纵、横经济关系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传统部门法无法继续对其有效地分割调整而产生,其历史使命就是要解决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这一新出现的重大矛盾问题。因此,它必须有整体性的思维和综合调整的方法,它在实际调整过程中也必然涉足传统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即已构成大系统之子系统的纵、横两种经济关系。

1.纵向经济关系应完全由经济法来调整

当代国家的管理应分为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由此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应分别由行政法和经济法调整。

首先,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经济关系运行的范围由地区至国家至全球,显著扩大;经济运行的形式由实物形态(有形)至价值形态(形)发展,目前以无形形态为主,知识经济将逐渐成为经济的主流;生产力及经济的发展由低速度至几何级加速度飞跃;经济运行节奏由慢至快现已远非过去可比……这些变化使经济管理的决策要考虑更多且瞬息万变的信息,决策越宏观需要处理的信息就越多。决策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形成和实现;否则会因不合已变化的形势而失效。这样,“生产队长分工”式的、以命令与服从为手段的行政管理是不能胜任的,即经济的“行政管理失灵”。

其次,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及公有制观念的突破,使经济生活中主体及其经济利益日趋多元化和平等化,国家日益成为社会利益主体中平等之一元;各种利益的增减主要通过市场规律的作用来实现,对经济生活的管理必须由“国家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管理者虽仍是国家,但它应是整个社会各种利益主体的代表而不能仅反映自己的利益,管理的方式也应由“管制”、“控制”转变为“调控”或“协调”,行政管理是不能满足这种转变要求的。

不能放弃对经济的国家管理而将其完全交由市场自由调节。社会化大生产一方面要求有生产力诸要素配置的更大自由,另一方面又要要求加强超然于市场主体之上的公共权力的管理。这种权力只能由国家行使。经济管理从行政管理中独立出来后,必须尽快形成一套有效的程序和方法,经济管理必须考虑它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问题。因此,管理中的决策本身就含有市场机制的制约因素,由此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本身就含有横向的因素,纵向关系在运行时又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再次制约(其运行内容就是制约后者并受后者的制约)。所以说,纵向经济关系受到的横向经济关系的制约是从内在到外在、内外兼有的。因此,行政管理失灵导致了对纵向经济关系的“行政法调整失灵”。

2.部分横向经济关系也应由经济法调整

横向关系如果不制约纵向关系,就会导致纵向关系的专断(如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前),从而最终失去其自身存在的条件;纵向关系如不制约横向关系,则无存在的必要(如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横向关系会破坏其自身运行的环境并最终灭亡。实际经济生活中,不管是否承认,纵对横的制约已遍及每个领域,市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个体意志与社会整体的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只是在不同的行为中后者在量和力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将国家经济管理只视为对市场个体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认识。当代国家的经济管理,更多的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其追求个体效益的最大化创造更好的环境。所以,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用“调控”、“管理”来表示更好,而“干预”一词,不论作何解释,都免不了让人产生“外力管制”、“干涉”的联想,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否定评价。

上述情况说明,纵对横的制约也是内在、外在都有的。经济关系的这种变化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单独调节“失灵”和民法不能单独调整全部横向经济关系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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