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项目实用13篇

教育机构项目
教育机构项目篇1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是为了保证教学研究项目的有效开展、提高研究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通过管理部门协调好与教学研究项目相关的各种活动,利于项目高效运行并最大限度发挥人、财、物等资源,促进教学研究项目的预期研究目标得以实现。因此,继续教育机构做好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其管理科学与否、高效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研究工作的整体质量,影响到继续教育机构教育培训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有力推动。

二、现代项目管理理论

项目管理是在全球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竞争日益激烈、大型及特大型项目数量逐渐增多的背景下诞生的。现代项目管理理论体系的形成也经历了从实践到理论及从理论到实践反复认证的过程,经多次实践检验,逐渐成熟。所谓项目管理,“就是以项目为对象的系统管理方法,通过一个临时性的专门的柔性组织,对项目进行高效率计划、组织、指导和控制,得以实现项目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项目目标的综合协调与优化。”作为一种以项目为对象的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项目管理能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和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组织运行机制,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综合、动态管理,有效地完成项目总目标,并使得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

三、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模型设计

本文在分析目前继续教育机构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实况基础上,引入先进的现代项目管理模式,根据项目生命周期理论,将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按实施进程不同分为需求建议、申报立项、实施控制、结题验收、成果应用五个管理阶段,建立了教学研究项目管理的整体模型和各个阶段的具体管理模型(如图1)。

(一)项目需求建议阶段

项目需求建议阶段是教学研究项目管理中的最初阶段,其管理模型如图2所示。现代项目管理理论强调在项目的申请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客户的需求、问题和决策过程。而一份标书最终能否赢得客户的青睐取决于该申报者能让客户确信有能力在期限内完成项目,并为其提供最大的价值。因此,首先教学研究人员应根据各自教学部门或工作需要开展可行性初步研究,深入了解所在继续教育机构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收集整理项目需求的相关资料、调查结果、统计数据和国内外技术文献资料等,结合自身的事业发展需要、研究能力和条件,对完成项目所需具备的人才、技术和资源等要求开展论证和分析预测,尽量形成创造性和前瞻性的想法。其次,开展对项目所涉及的行业具体业务、学术领域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分析项目研究需求的紧迫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项目所需的环境、资源和成果转化应用前景等。在调研过程中,可采用会议、座谈、走访和问卷采集等方式,让教学研究人员比较系统地了解拟申报的项目所处的发展状态、前沿信息等,为后续的项目选题、立项和发展方向等做出正确判断、评价和优化调整打下良好的基础。最后,通过组织专家评议等方法,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申报立项阶段

申请立项阶段是教学研究项目是否能够开展的关键阶段,其管理模型如图3所示。现代项目管理理论认为几乎所有的不良计划都是由于没有很好地理解项目目标的约束条件造成的。项目负责人应高度重视项目研发的前期策划和时间、费用控制。在需求建议阶段的需求建议书、需求评估报告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组成员继续查阅和收集项目有关的文献资料、统计数据进行分类研究,对项目的技术研究路线可行性和项目所需师资、资源、环境作进一步深入调研,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范围、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和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的预期目标、最终成果形式和验收考核指标,同时确定研究团队的构成、不同成员的分工,项目进度安排和前期策划、项目费用预算编制,最终将这些研究编制成项目申报书。经项目评估人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本机构。若经本机构批准同意立项,项目申请部门则根据项目申报书和立项意见,形成项目任务书,这是立项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既是项目建议书、申报书评审和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果的总结,又是为项目实施执行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提供依据。项目任务书应签订项目涉及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简要说明,项目摘要、主要解决的教育培训问题;主要研究任务、培训需求调研、关键技术及研究和试验方法;项目预期目标、最终成果形式和验收考核指标;年、季度、月进度安排;项目参加部门及分工、研究小组成员;经费预算说明、分年度拨款计划等等。

(三)项目实施控制阶段

实施控制阶段是指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后组织实施直至教学研究成果验收这一阶段,该阶段是项目控制的核心,其管理模型如图4所示。教学研究项目实施控制阶段管理是以实施过程为基础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可把质量控制从事后监测转变为事前预防;进行成本管理,节省项目费用;缩短项目周期。教学研究项目实施控制阶段管理主要包括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跟踪管理、项目中期评估等三个方面。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项目合同书的实施初步计划,对项目任务进行深入分解和细化,主要包括项目目标、资源、进度、成本及风险等五大方面的计划分解和落实,编制项目计划,确立各分解计划实施指标和控制标准。现代项目管理理论认为项目计划只是根据预测而对未来做出的安排。由于编制计划时事先难以预见的问题很多,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偏差,这就要求项目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对计划做出调整,使预定目标按时实现。因此,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更强调一种动态管理,强调柔性管理和适度控制。在项目实施执行过程中,教学主管部门和专家小组要定期检查,建立相适应的年检、中期检查等制度,通过项目小组的定期总结汇报和全方位的沟通,及时掌握项目最新情况和进展,分析出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迅速准确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整改,规避研究风险的产生和扩大,确保项目研发目标全面实现。

(四)项目结题验收阶段

结题验收阶段主要是依据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做最终的结题检查,它是对整个教学研究工作的一次全面考核,其管理模型如图5所示。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产出是项目征集方、项目承担者、项目管理者共同关心的问题,因此项目结题验收阶段中,如何科学合理地衡量项目的产出和绩效分配是验收管理的重点。项目结题验收阶段主要是做好项目相关的全方面的总结、整理及验收评估、绩效评估等工作,项目组成员整理项目资料、撰写项目验收书、成果总结报告及归档等提交项目评估人员进行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估,最后由教学管理部门出具验收意见提交项目征集方。其中,验收评估主要是检查项目任务考核指标达标情况,评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和评价项目的研究成果。绩效评估主要是对通过验收评估,达到结题条件的项目的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创新性、人才培养、应用效益、获奖情况以及投入产出率等内容进行逐项考核和综合评定。

(五)项目成果应用阶段

成果应用阶段主要是将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进行成果中试和追踪评估,制定推广方案,完成成果的转化应用。其管理模型如图6所示。现代项目管理的理念强调,项目的完成并不代表项目生命周期的完结,也就是说教学研究项目在完成结题后并不代表着整个项目的结束,而是另一个崭新的开始,即怎样促进教学研究成果的进一步转化,从而真正体现教学研究项目的真正价值。为做好教学研究成果管理工作,教学管理部门还应进行成果中试考察,成果鉴定和成果推广应用培训等后续工作。

作者:卢冰 单位: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

参考文献

[1]马臻.论现代项目管理在科技项目中的应用[J].科技与管理,2015(27).

教育机构项目篇2

该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是调研虚拟教室在欧洲各培训机构的应用情况,调研的数据来自欧洲的28个国家。

项目的研究过程分为6个阶段,如下图所示。

研究成果

该项目完成之后,所作项目研究报告的内容不仅涉及虚拟教室的介绍、本次调研数据的分析和结论,还包括对虚拟教室中教学问题、课堂组织、内容设计、教学活动组织、教学交互以及教学评价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

1.调研结论

研究得出,在欧洲,调查对象虽然都知道虚拟教室,但对虚拟教室的了解甚少,也很少应用虚拟教室。当然,研究也获得了一些成功案例,如西班牙的加泰罗尼亚开放大学已经自主开发了虚拟教室系统――虚拟校园(Virtual Campus);匈牙利的布达佩斯大学经济和行政学院已在高层次的教育中广泛应用了虚拟教室。

2.虚拟教室中的交互问题

虚拟教室可以增强教学的灵活性和效率。它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来促进参与者之间的交互。例如,分组讨论室、视频交互、文本聊天以及应用程序共享等。为了让学生更好地参与虚拟教室课堂,进行协作学习,提高虚拟教室的交互性,必须要注意以下教学原则。

①教师在设计虚拟教室中的教学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对交互的需求。

②在进行虚拟教室教学前,要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技术培训,让参与者能够熟练操作虚拟教室。

③在虚拟课堂中,要不断地增强交互。教师可以建立小组讨论室,组织分组讨论,同时参与者还可以通过文本、视音频进行交互。

研究得出,用虚拟教室、传统教室、非实时教学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等学习技术、平台结合进行混合学习将是未来学习方式发展的一种趋势。这种混合学习能够集合实时教学和非实时教学的优势,提高学生学习的灵活性,增强跨校园的交互,同时还能够加强师生之间的交互。

3.虚拟教室的内容设计和活动组织

在虚拟课堂中,所有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都将在虚拟教室中进行。因此,对于虚拟教室的内容和活动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虚拟教室的内容和活动的设计以教学目标为导向,传统教室和非实时教学系统的内容和活动设计也遵循这一原则,但虚拟教室的内容和活动的设计要更加严谨和精确,因为虚拟教室对内容和活动的连续性要求更高。

同时,还要为学生提供课程大纲或课程介绍文档,告诉学生在上课之前必须具备哪些先行的知识,以消除学生顺利、快速进入学习的障碍。在学习内容的制作上,教师或者内容设计者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材料,并使用自己较熟悉的工具整合已有材料,创建新材料,同时还要附带学习帮助、学习指导等材料,为学生的学习提供尽可能多的学习支持服务。

此外,研究还得出,为了让学生保持较集中的注意力,虚拟教室中一节课的时间应该要比在传统教室的时间短,同时教师还需避免单调的教学方式,要提供丰富媒体形式的教学材料,语调要抑扬顿挫,引发学生参与讨论。在课后,教师要充分听取学生的反馈,修订和完善教学设计方案。

4.虚拟教室的教学评价

不同于传统教室,虚拟教室中的教师和学生在地理位置上是分离的,教师只能通过观察学生在虚拟教室中的行为和表现或者倾听学生回答问题来获得学生学习的情况反馈,而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进行评价呢?

研究提出了几种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方法:利用虚拟教室的“问题和测试”功能,设计问答题和小测试,学生作答之后,系统会自动统计结果;基于音频的评价;基于视频的评价;基于文本聊天室的评价;利用“应用程序共享”功能,观看学生的任务操作步骤,对学生掌握的技能进行观摩和评价;通过对虚拟课堂进行录制和存档,教师可以回过头来很清晰地观看课堂全过程,从而可以对学生进行较客观、准确的评价。

带给我们的启示

第一,我们要加强对远程教育虚拟教室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虚拟教室中教学设计与教学策略的研究。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理论的研究可以指导和促进虚拟教室的应用;而反过来,虚拟教室的应用又可以给理论的研究提供实验案例以及丰富的研究题材。因此,在虚拟教室的研究中,要多做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相结合的研究。

第二,现有的远程教育教学系统只是陈列了一些课件、资源,缺乏及时的实时交互,忽略了教学情境和教学交互的创设。严格来说,我们还仅仅满足于“网上电子资源展示”,因此,我们需要积极探索利用虚拟教室开展教学实践的方法和策略,虚拟教室的研究既需要有关技术设计和开发的研究,也需要教学设计和策略的研究。开发面向远程教育应用的虚拟教室系统,一开始关键并不在于内容和资源如何丰富,而是应该针对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重点关注教学交互与教学情境的创设,重点关注对硬件条件要求不高的相应软件系统的开发应用。

第三,我们在研究和应用虚拟教室时,还需考虑与传统教室、非实时教学系统等学习技术、平台的结合。集合不同学习技术、平台进行混合学习将是未来学习方式发展的一种趋势。混合学习试图寻找既能发挥网络学习的优势,同时又能获得最高的效率而投入最低的学习方式。混合学习通过选择“恰当媒体”,找出解决特定教学问题的独特而有效的方法,从而使网络学习能在最合适的地方使用,解决了速度、规模和效果的协调问题。

教育机构项目篇3

徐:教育是一项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按照中国《教育法》确定的教育公益性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众所周知,公益性事业是指为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公益性事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不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根本目标。根据中国教育法律的规定,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条例》明确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不仅提高了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教育事业中的地位,也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

记: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性质和地位,也强调了政府的政策导向,请您就这个问题做更具体的说明。

徐:《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它是中国政府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条例》清楚地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导向,即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办法》进一步指出,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条例》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在上述教育领域,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尺度和进程,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根据中国法律确定的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同时还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坚持扩大开放、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是制定《条例》和《办法》的基本出发点之一,也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是消化吸收、利用创新,最终目的是加强中国教育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应当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的质量,有利于培养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实践中,中国教育机构要注意学习借鉴外国教育机构先进的教育理念、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管理经验等,真正将引进的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转化为自身改革和发展的能力。《条例》和《办法》正是力图通过制度和政策规定,积极引导中外合作办学向着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实质性合作的方向发展。

记:《条例》中不只一处比较详尽地规定了要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出于什么考虑?

徐: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是中国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的权利、依法对其所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依法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扶持与奖励措施的权利等。为了保护外方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这就意味着,经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一致,外方合作办学者可以委派代表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下,中外合作办学属于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的教育服务,中国对此种模式教育服务的国民待遇未做承诺。但考虑到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从长远发展来看对中外合作办学与民办教育应当做到法制和管理上的统一,《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对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取得合理回报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

《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教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且每年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每年公布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条例》还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首先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记:《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等有哪些具体规定?

徐:首先,对中外合作办学者的主体资格做了严格规定,即中外合作办学者必须是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正规教育机构。

其次,对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做了明确规定。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不得抽逃力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可以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评估。还规定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明确了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规定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四,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内部管理做了明确规定。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拿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并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运行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了规定,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六,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七,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基本教育制度的实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此外,《条例》和《办法》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的招收,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

记:除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形式,《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徐:《条例》规定,涉及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述授权,《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还规定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办法》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方式,并适当简化手续。即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三是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已有800多个,遍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采访中,徐永吉还谈到,实践证明,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作用是中外合作办学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在上海交大与美国密西根大学合作共建上海交大机械工程学院的过程中,现任美国密西根大学机械系教授的上海交大校友倪军教授做了许多牵线搭桥的工作,发挥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徐永吉希望在外留学人员发挥身在国外,熟悉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情况的长处,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发挥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运行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了规定,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同时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由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担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任教。

第六,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做了明确规定。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中国学历、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审批规定执行;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所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七,为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和基本教育制度的实现,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此外,《条例》和《办法》还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学生的招收,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等做了具体规定。

记:除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另外一种形式,《条例》和《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徐:《条例》规定,涉及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根据上述授权,《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界定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还规定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作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办法》规定,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原则上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方式,并适当简化手续。即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学前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教育机构项目篇4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教育机构项目篇5

一、NCATE和TEAC的简介

1954年,全美教师教育学院协会(AACTE)、全美教师教育主任协会(NASDTEC)、全美教育协会(NEA)、州首席学校官员理事会(CCSSO)和全美学校董事会协会(NSBA)五个全国性教师教育专业协会组织筹建了全国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NCATE)。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教育认可标准;促进对教师教育机构培养计划的评价,提高教师教学专业化水平;有利于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的通用和换用,促进教师在各州间的流通;激励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有助于学生、雇主及各州证书机构鉴别并选择达到质量要求的教师教育机构。20世纪70年代,NCATE被美国教育部确立为专业认证机构,负责对美国的各种教师培养项目进行鉴定。如今,NCATE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30多个有关教师、行政管理者、教师教育者、家长、社区代表、政策制定者的专业机构成员组成的非政府专业组织。

NCATE对美国教师教育机构评估的垄断地位不符合崇尚多元文化的美国传统。1997年,一些院校的院长、校长等负责人组建了教师教育认证委员会(TEAC)。TEAC的目标在于:促进培养“有能力、责任心强和称职”的教育工作者;确保所有的教师教育专业都进行认证 。2001年和2003年TEAC分别得到了高等教育认证委员会和美国教育部的认可。

二、NCATE和TEAC的共性

作为同一个领域的评估机构,NCATE和TEAC必然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基本属性来看,NCATE 和TEAC都属于全国非营利性民间专业组织。NCATE和TEAC都是教师教育机构或项目领域的评估组织,可以对全国所有的教师教育机构或项目进行评估,而且双方的发起者都不是政府。

其次,NCATE和TEAC都具有独立性和制约性。一方面,他们都是非官方认可机构,具有独立性;另一方面,他们得到了美国教育部的授权,要接受教育部的制约、协调和管理,具有制约性。

再次,无论是NCATE还是TEAC,在认定过程中都必须争取州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支持和合作。美国联邦政府对全国的教育只提供建议、咨询、协调和信息服务,没有直接的管理权力,一般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对非政府专业机构的支持来间接控制教育。所有的教育行政事务都是由州一级行政机构负责,因此,不同的州的教育管理制度不一样。在教师教育评估上,州政府有权选择是否该州的教师教育机构需要接受全国性的评估或接受哪家评估机构的评估 。

最后,NCATE和TEAC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追求高质量的教师教育。这一点可以从以上NCATE和TEAC的目标里看出来:“提高教师教学专业化水平、激励教师教育机构之间的竞争和鼓励学生、雇主等选择达到质量要求的教师教育机构”隐含了对高质量的教师教育的追求;而“促进培养‘有能力、责任心强和称职’的教育工作者”则更直白地表达了教师教育机构的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教师。

三、NCATE和TEAC的异处

虽然NCATE和TEAC存在一些共同之处,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异远远大过他们的相似处。除了成立的时间和举办的主体这两个明显的外部因素,他们的认证机制差异表现出了非常显著性差异,主要表现在认证的范围、认证理念和认证程序三大方面。

(一)认证范围

NCATE的认证对象主要是教师教育机构,即综合大学和普通高等学校里负责培养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育人员的学校、学院、教育系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等,不包括高等教育学院(系)所举办的分校区、合作办学单位、远距离教师教育项目、海外教师教育项目。迄今为止,全美国1300多所教师教育机构里近一半都通过了NCATE的认证评估。

TEAC的认证对象是教师教育项目,即文理学院、综合性学院和大学以及研究型和博士授予大学里所有负责培养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学校教育人员的教师教育项目,比如初等学校教师项目、中等学校教师项目、学期教师项目、特殊教育教师项目等。这些项目可以单独认证,也可以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但在逻辑结构、质量监控系统以及项目证据上有明显相通之处的几个项目“捆绑”,作为单一项目进行认证。

如上所述,NCATE目前主要进行机构认证,TEAC则是专业认证。NCATE的认证对象比TEAC的“庞大”。因此,单从范围来看,通过TEAC认证相对而言要简单一些。TEAC的两大目标之一是“确保所有的教师教育专业都进行认证”。事实上这一目标是冲着NCATE来的,因为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全美国还有多半的教师教育机构没有得到NCATE的认证,而且其中很多是比较优秀的教师教育机构,毕业于未获得NCATE认可的院校的新教师占所有教师总数的33.33% 。NCATE的机构认证低普及率说明了它可能存在不足之处。这些不足的地方可以从以下的认证理念和认证程序对比中发现。

(二)认证理念

NCATE的认证理念是,由认证机构制定标准,申请机构必须达到标准才能通过认证。相反, TEAC没有提出具体的教师教育认证标准,而是允许各教师教育机构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标准建设自己的教师教育项目,如,可以是自设的标准,也可以是以州的标准,或者是其他教学专业认证组织的标准等等。TEAC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各教师教育项目是否达到了自己所设定的标准进行审核。审核的结果依据的各种证据,即可以证明教师教育项目制定和实施的质量监控体系使本专业达到了预期自定的目标的证据 。TEAC力图通过一种专业的认证程序,让教师教育项目自己发现问题,形成自我改进的质量监控系统 。

可以看出,NCATE的认证理念比较传统,带有行政强迫色彩。也就是说,不管全美1300多所教师教育机构的背景和教育理念如何,他们都必须达到一个统一的标准才能获得NCATE的认证;而TEAC给认证对象的自主办学留有较大的空间,各教育机构或项目可以根据自身具体的情况制定合适的目标。

(三)认证程序

NCATE的认证程序比较繁琐。首先,向NCATE提交申请被评估报告,获得被评资格后向NCATE缴纳年费并提交年度报告,获得正式待评资格后要根据NCATE的评估标准准备两年以备两年后NCATE的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后NCATE可能会作出以下判定:合格、暂时合格和不合格。合格表明被评机构达到了NCATE的评估标准;暂时合格表明被评机构有一项或少数几项没有达到评估要求,如果被评机构在规定的时间里能将未达标的几项补上,则可以授予合格,反之则视为不合格。不合格表明被评机构没有达到NCATE的多项要求。NCATE的评估认证有效期只有五年,五年后被评机构需要重新被评估。

相对而言,TEAC认证程序要简单一些,认证所需时间也短一些。一般来讲,被评项目或专业主要要完成以下三件事:一、自定项目目标,二、制定和实施能达到自定目标的质量监控系统,三、向TEAC提供结果和目标一致的证据。其他的事情都交给了TEAC去做,这样减轻了被评机构的负担。TEAC的判定也是三种:合格、初步认证和不合格,和NACTE的情况相似,初步认证相当于暂时合格。合格的评估认证的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中只需每年向TEAC递交年度报告即可。

四、小结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TEAC比NCATE的优越性要大很多。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NCATE在声望和权威上要高于TEAC。首先,NCATE的举办主体比TEAC更有代表性。NCATE的组织者都是来自于专业团体,而TEAC是由一些个人组成的。其次,NCATE的业绩已得到了证实。据研究数据表明,1995年到1997年,从被NCATE认证过的学校毕业的申请者比没有认证过的机构毕业的学生的教师资格证申请通过率高10% 。TEAC成立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它的成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再次,随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对教师要求的改变,NCATE会不断的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认证标准。这一点可以从NCATE的认证理论基础的变化中看出:,从最初以目标本位的目标评价理论,到课程本位的CIPP评价理论,再到以知识基础本位的效用评价理论,最后到现在使用的绩效本位的绩效评价理论 。绩效评价理论表明NCATE不仅关注教师教育机构的硬件设施、教师资格、研究成果等,而且更注重毕业生的工作成绩。而TEAC的认证标准是由各院校自行选定的,这难免使人们对已通过的机构的水平产生怀疑。哈蒙德认为TEAC的这种认证模式实际上是否认了教师教育标准。

总而言之,NCATE的不足之处是TEAC的优点,而TEAC的缺点却是NCATE的优点,他们互相弥补对方的不足,使得美国的教师教育机构或项目的评价制度满足了美国的多元传统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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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utline for a typical TEAC Br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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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洪成文. 质量认证框架下的美国教师教育质量保证研究[J]. 比较教育研究, 2004年第10期.

【6】洪明. 美国教师培养质量保障机制的改革与创新[J]. 中国高等教育研究, 2010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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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雪飞. NCATE与美国教师教育机构评估及其启示[J]. 教育探索, 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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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肖毅, 高军. 当代美国教师评价标准探微[J]. 教育探索, 2008年第3期.

教育机构项目篇6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与社会其他培训机构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它们体现在:实现多个学科的交叉融合;跟踪行业发展的热点问题;把握国际流行的发展趋势;聆听国家机关的权威声音;优质教育资源的整合能力;满足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等等。但是,潜在的教育培训资源优势能否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继续教育培训优势,转化为继续教育培训的核心竞争力,关键是有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战略计划,以及把这套计划付诸实施的执行力。

一位著名的大师讲过一句话,叫做视野决定思路,思路决定方法,方法决定出路。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有资源优势,对于这些资源优势如何开发、利用,制定一个品牌化发展战略极为重要。高校制定一个品牌化发展战略极为重要。这个发展战略宜在对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充分调查、深刻感悟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它应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发展环境评估(培训市场分析)、发展战略规划(含制定规划的目的、培训机构的使命、中长期发展目标、实现目标的责任落实和时间跨度、对关键活动与资源的战略安排、可行性分析――财务与资源等、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控等)、专项战略规划(体现教育培训业务特色、主干培训业务布局、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方法与手段等)、战略行动计划(将培训机构的战略目标分解成有针对性、可操作、可测量、可行和及时的活动、目标和任务,这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互作用)。

作为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建设品牌化培训机构,要通过制定规划,科学定位,明确发展战略思路,科学规划业务战略布局,制定战略发展策略,适应培训发展大势。特别是对于立志成为一流的品牌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来说,要通过品牌化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搞清楚品牌培训机构的标准是什么?成为品牌化培训机构已经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竞争对手是谁?继续教育培训外在环境变化是什么?怎样能真正成为品牌?如何打造精品培训项目群?如何处理好培训机构整体品牌(整体形象、员工品牌意识)、培训项目品牌(学科方向)、课程品牌和师资品牌的关系?如何实施品牌保护策略?如何在继续教育培训市场上科学定位和进行市场细分,根据自身的有限资源,设计包括培训市场细分、目标市场选择以及品牌定位的战略规划,在正确的战略指导下,拓展培训价值链等等。

二、规范流程,完成培训项目战略布局

培训项目体现了培训机构的品味和价值取向,也体现了培训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因此,培训项目布局要科学,有利于培训机构的持,续性发展和滚动式发展。因此,必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于培训项目的设计,宜按照以下四个主要流程进行;一是培训需求评价(TNA):深入了解培训市场现状、面临的问题以及培训需求,通过系统评价确定培训项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二是培训课程定制:根据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定制的个性化培训课程:三是教学模式多样化;多种教学模式结合,实习式、演讲式、游戏式、个案分析式,四是战略联盟/价值共享:发展与客户、同行和传媒共同双赢的价值观:五是客户关系管理:在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强对客户关系的管理,不断吸引潜在客户,培养忠诚客户。通过这规范的流程,形成相对稳定、成熟的继续教育培训业务板块,完成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战略布局。

从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来看,可依托的专业学科、师资力量都比较优越,可开展的培训项目也很多。但是,在选择、研发、确定培训项目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维护和扩大所在高校的声誉,提高所在高校的社会形象;二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很好地体现出学校的专业学科优势,是否有可支配、利用的优质教育资源;三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的市场前景是否广阔,是否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四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为行业发展所必须;五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能可持续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群,六是所开展的培训项目是否符合培训机构的战略发展方向。

三、突出特色,形成精晶培训项目群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不能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游击队方式,而必须考虑培训规模、培训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培训项目开发时,应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形成一个合理的教育培训产品储备和更新制度。要依托高校自身学科优势和已经相对成熟精品培训项目,加强研发,开发、形成系列化的特色培训项目,形成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培训项目群(序列)。一方面要在学员定位、价格体系上形成合理的层次,比如对于某些管理类课程,既可以有针对高层学员、企业老总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有针对中层管理者、部门经理的课程。另一方面,要做到推出一批,研发一批,储备一批。就象汽车产业一样,不同层次的产品并存,在不断研发和深入的市场调查基础上合理地安排新产品投放市场的速度。

近几年,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开发、运作的培训项目很多,涉及现代管理、工程与管理、金融、公共事业与卫生管理、传媒与会展、法律、信息技术、语言文化、艺术与考试辅导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特色项目、精品项目群。如何依托高校的专业学科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开发独具特色的培训项目,我们认为,宜重点在以下方面着手:一是依托高校工程技术学科优势,加强高新技术继续教育培训项目的研发;二是依托高校学科门类齐全优势,进行跨学科知识整合,研发、推广特色明显的综合型、复合型培训项目;三是依托与政府、行业联系密切的优势,开发认证类培训项月。从培训动力来说,专业技术人员与党政干部、国家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相比,处于一种弱势地位。要维护其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政策上支持、制度上保障外,最重要的是制定行业、岗位的强制性资格标准,以激发其参加培训的热情。高校要依托自己的专业学科优势,积极与政府、行业合作,开发、制定行业、职业、岗位标准,研发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资格认证培训项目,并有效组织认证培训。对于高校来说,这既是服务社会的职责所在,也是开拓教育培训市场的有效途径。

要建立品牌培训项目保护与发展制度。一是对于已经成功的培训项目品牌,要实行保护政策。相同的培训项目,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不要遍地开花。二是对于品牌项目要滚动式发展,但不要拆分成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小项目。三是对于有前景的行业、培训业务增长点,要整合教育培训机构的一切有效资源,全力研发,形成“拳头产品”,培育、打造品牌项目。

四、加强合作,构建政产学研一体化运行机制

高校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各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构建一个面向社会各界的公共教育培训服务平台,有效开展教育培训领域的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高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积极走出校门,与各方展开合作,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的教育培训运行机制,对于大力发展高校继续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从合作模式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是与政府部门紧密联系,开展长线培训项目合作。政府是培训市场的大客户,从培训需求来说,政府的培训项目具有需求稳定、培训对象稳定、培训项目内容稳定等特点,高校与政府部门合作开展培训,重点在于针对特定对象,如党政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研发培训项目和课程,把普遍化培训与个性化培训有机结合,有效提升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

二是与行业协会合作,开展职业、岗位资格认证培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监管职能越来越大,对于本行业中的职业、岗位能力标准的制定具有很大的话语权。为此,高校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学科优势以及与相关行业中的各种联系,积极参与各项认证标准的制定,根据标准研发培训项目与课程,并有效开展培训。有关院校及培训机构的经验证明,与行业协会合作,研发职业、岗位、技术认证标准及培训课程和教材,往往能创造出新的培训需求和培训市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较大的经济效益。 三是与考试认证机构合作,开展认证培训。一些考试认证机构对一些认证培训项目具有垄断权,若获得其授权,可得到较稳定的培训收益。

五、拓宽视野,创新国际教育培训合作模式

国际合作教育是增强高校优质教育资源,拓宽教育培训国际化视野的重要途径。从实践来说,国际合作教育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开展学历学位,如专升本、专升硕等,二是与国外有关协会合作,引进有竞争力的职业资格认证项目,三是移植新理论和新课程;四是出国进修。

六、创新制度,完善高校培训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建立成本核算制度,科学分配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一个有效的教育资源分配管理系统,坚持“量力而为,量入而出,勤俭节约,开源节流,有的为而有所不为”的原则,有效开展培训业务。

其次构建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培训资源使用效益。重点考虑三个环节:一是机制和环境,必须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内教育资源配置系统;二是投入产出,在配置资源时必须尽可能地考虑投入产出的效益。三是资源共享,对于培训机构所掌握的教育培训资源,建立一个组织内,资源共享体系;对于培训机构外的教育培训资源,也应该尽量挖掘,建立一个宏大的资源共享体系。

七、完善机制,建立高校教育培训研发和市场推广体系(机制)

一是建立院级和部门二级研发和市场推广体系,学院负责政府、行业等大客户开发,部门负责课程研发和市场推广。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广告投放机制。把整体形象塑造、项目推广与个别培训项目的市场宣传分开。整体宣传与个别宣传有机结合,学院重点抓整体形象塑造和项目推介,个别项目由各培训业务部门根据需要适度宣传。

教育机构项目篇7

1.1功能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一般由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人员管理系统和学分管理系统组成。能够通过查看项目的举办时间、地点、主讲人、课程内容、天数、学分数以及完成情况等信息,实现对项目的管理[2]。通过查看卫技人员的学习参与情况、学分获得情况、学习内容等信息,实现对管理区域内卫技人员及学分的管理。

1.2作用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项目进行登记、审核、备案和信息反馈,加快了信息交流速度、增加了信息准确程度,极大增强了继续医学教育的管理能力[3]。同时能够及时、准确、动态的查询和统计卫技人员的学习记录、学分记录和学习情况,在线上就可以进行发放和审核学分。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便捷化,全面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4]。

2中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0年,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开发建立了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审批系统,用于进行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各省可通过该系统推荐本地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准成为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但由于国家层面仅有项目申报和信息反馈系统,各省份和各项目申报单位仅能在申报部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使用该系统,无法实现对省级及以下项目及人员、学分的管理功能。因此各省份逐渐建设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对省级及以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人员、学分的管理[5]。目前各省建设的管理信息平台极大便利了各自区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管理,但由于各省之间的管理信息系统由于设计开发思路不同,相互之间不互联互通,形成了信息孤岛,存在卫技人员在不同地区学习后,学习信息不能实时计入学习记录,甚至出现不能计入的情况。不仅如此,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国家层面在需要掌握全国各地情况时,就只能要求各省市逐一上报,想要了解某省某地具体情况时,也只能要求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将情况上报,信息收集时手续繁琐,整理起来也非常麻烦,导致效率低下。因此,由国家开发建立管理功能完善、范围覆盖全国的管理信息系统变得十分有必要。

3六省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教育机构项目篇8

“三项国标”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标准规定了成人教育培训组织特征与设立和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要求、服务评价,涉及培训组织的法人资格、保障条件、招生收费、培训教学、师资管理、过程监控等具体服务规范;“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规定了对成人教育培训工作专职教师和管理工作者的专业资格要求。如果用“三项国标”的视角去审视我国海员教育与培训,我们发现,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完全符合标准。

一、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服务范畴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指:为满足成人学习者需求所提供的成人教育培训活动,成人指达到法定成年标准的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标准年龄下限为十八周岁[3]。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的基本概念术语中对“职业资格培训”、“岗位培训”、“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都有明确的含义解释,并都属于成人教育培训活动。

船员培训项目种类繁多,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各类船员教育培训项目合计45项。

船员教育培训是终身的,从职业资格证书、岗位适任证书、期满换证、职务级别提升证书变更、特殊船型岗位资格证书,到为适应新技术要求的知识更新证书、为满足新公约要求的补差证书,船员的教育培训之路没有终点。

二、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我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由交通运输部主管,由国家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写道: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即培训机构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4]。这与“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 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举办者标准:“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一致,这就从源头上避免了船员教育培训市场的混乱。《船员管理规则》中还写道:“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由于船员培训实施考教分离,培训机构只是根据交通部的培训大纲和考试要求,负责培训教学,考试、发证由国家海事局委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联网管理平台实施归口管理,学员如果不在具有《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则没有报名考试的资格,更谈不上获得证书。

三、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办学条件门槛高

1.场地、设施、设备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对于不同的培训项目有不同的场地设备要求,对教(实训)室用房、多媒体设施、消防安全通道、实训实操设备、教学模拟器等等设施、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分别作了详细地规定。其中用于实操的模拟器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市场价格不菲,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可能获得培训项目资质。这就自然排除了大部分没有办学投资实力的中介咨询公司申请培训机构资质。

2.培训师资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与培训类别和项目相匹配的具体技术要求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中理论教师、实训教师的人数以及师生比有明确的配比要求,教学人员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的同时还要具有船上职务及工作经历,即所谓双师型教学工作者,并且要参加国家海事局组织的师资培训班,并通过评估、考试,取得相应证明。同时还要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包括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都要不仅具有航海专业学历要求,还得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这与“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标准中成人教育培训工作具有专业资格的要求完全相符。

3.管理制度要求

培训机构要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课程设置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要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并要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质量控制体系一般依据ISO9000,IS9001质量标准来建立,该体系须明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须建立系列文件化程序,对与培训相关的工作流程进行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通过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运行的验核,是培训机构获得培训项目资质批准的必备条件。

以上几条办学准入门槛,从源头上为船员教育培训的规范化运行扫清了障碍,使只专注于盈利而条件又不具备者望而生畏。目前在国家海事局注册在案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全国约100家,多数为航海教育院校(本科、高职、中职学校层级不等),也有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企业办学。培训机构的信誉和质量皆得以保障。

四、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落实措施到位

1.培训实施过程有规范

培训机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要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培训教员的名单要求录入船员培训教师师资库,不在名单中的教员不得使用;培训机构须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收费标准须经物价审核部门批准并备案;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须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2.质量体系运行有保障

船员教育培训质量体系建立程序化文件,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进行控制; 对招生、学籍管理、学员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和考核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人员的确定、教学准备、教学实施、教学进度与调课、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与节能环保、考试管理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训练环节的检查、教学和训练质量的评估、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置等过程进行控制;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质量记录的形式、标识、记载、保存、检索等过程进行控制;对体系文件的拟定、审批、、识别、标识、流转、使用、保管、更新、作废和归档等过程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还要建立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化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采集、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制定,以及纠正措施实施与验证等活动进行控制。

3.海事机构管理监督有落实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要求培训机构通过内部审核制和外部审核制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内部审核至少每年进行1次,外部审核至少2年一次;同时通过由最高管理者组织实施的管理评审制,来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至少每年进行1次。另一方面,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实施定期检查制度;对《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对具体的培训项目实施抽查制度。经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国家海事局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从培训与考试、发证的关系看,船员教育培训多为强制培训,从其培训质量体系运行和监督检查的保障功能看,它不仅符合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规范,甚至是超标完成了对培训机构过程管理的细节规范,从而提升了培训机构的信誉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权威,并有效保证了培训质量。因此,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现行经验对规范我国整个教育培训市场的管理具有借鉴价值。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和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化,我国船员教育培训的项目也不会仅仅局限于国家海事机构强制培训的范畴,对于新技术船舶和国际船东的新需求,一些非强制类项目培训已登门入市,国家海事机构和培训机构理应跟上规范管理的步伐,既要鼓励船员培训市场的繁荣局面,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船员培训市场的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 丁红玲,孙景昊.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价值分析[J].职教论坛.2014(36):49-51.

[2] 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培训读本编写组.成人教育培训服务三项国家标准培训读本[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教育机构项目篇9

印度TVET的使命是推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将其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转变为有技能、有能力的劳动力。

(二)TVET策略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2017年)》(Twelfth Five Year Plan)支持TVET政策,旨在帮助印度政府实现其发展目标。其中,卷3涉及教育,特别强调教育对社会、经济、政治转型的重要性。规划制定了很多与TVET相关的目标,具体包括:与劳动部和行业合作,将中等教育,特别是职业技术项目,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联系起来;通过针对失学儿童的TVET项目,改善儿童辍学情况以及促进教育公平;增加TVET项目的数量;鼓励和促进学生参加中等教育层次的职前教育项目;建立相关机制,整合不同政府部门、私营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所提供的职业教育项目;改善TVET教师培训项目,以确保教育质量;整合职业教育与学术课程的内容,TVET项目需要培养包含行业所需的通用型和特殊型职业技能。

另外,《国家青年政策》(the National Youth Policy)列出了一些干预措施,特别强调通过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国家技能发展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Skill Development)旨在让个体提高技能、能力,获取知识,以及在全国和国际层面获得认可的资格证书。该政策的目标包括以下五点:一是增加终身学习的机会,特别是青年、女性和弱势群体;二是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制定技能发展计划;三是培养适应目前以及新兴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劳动力;四是建立能应对利益相关方需求的灵活交付机制;五是协调不同的部、邦、公立机构和私立机构。

(三)TVET立法

《国家宪法》(the National Constitution)指导国家和各邦的各方面政策,包括教育领域的政策。《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35号》 (the Right of Children to Free and Compulsory Education Act No. 35)保障儿童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直至完成初等教育的权利。TVET的相关法律如下。

第一,2007年颁布的《国家理工学院法》(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ct)提出,给那些根据1961年颁布的《理工学院法》(the Institutes of Technology Act)成立的国家理工学院提供额外的资金以及政府支持。

第二,根据1987年颁布的《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法》(the All India Council for Technical Education Act),印度创立了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并对委员会的结构框架进行了规划。该法阐述了委员会的功能,要求委员会协调及整合技术教育和管理教育的发展,并开发及实施相关标准。

第三,1961年颁布的《理工学院法》将一些理工学院确立为国家重点学院。该法要求学院提供工程和技术类、科学和艺术类的项目和研究。

第四,1961年颁布的《学徒法》(the Apprentices Act)呼吁对学徒培训项目的提供进行管理与调控。该法还呼吁中央学徒委员会(Central Apprenticeship Council)确保按照教学大纲和培训阶段进行教学。

二、TVET正规、非正规和非正式系统

在完成5年初等教育之后,学生将继续接受5年初级中等教育,以完成10年的基础教育。之后,学生可以接受高级中等教育,以完成12~13年的学校教育。因此,印度普通教育系统包括10年基础教育、2年高级普通教育以及学术型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系统则包括中等教育层次的2年高级职业教育或2年职业培训或3年综合技术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层次2~5年的综合技术教育(见图1)。

(一)正规TVET系统

在中等教育层次,TVET由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提供,学生可以在下列项目中进行选择。第一,为期两年的高级中等和职业教育。职业教育项目通常是帮助学生为未来的工作做准备,或者为之后接受高等综合技术教育做准备,而学术课程是为大学教育做准备。第二,由公立工业培训学校(Industrial Training Institute,ITI)和私立工业培训中心(Industrial Training Centres,ITC)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培训时间为1~2年。根据“技工培训计划”(Craftsmen Training Scheme),TEVT系统也为初中八年级以上的学生提供培训课程,课程包括打字、秘书事务、计算机操作员和项目助理、建筑制图、电力工程技术员、电子、制冷和空调、铅工业、图书馆助理、剪裁和服装制作。第三,由综合技术学校提供为期3年的中等教育水平的技术和工程教育课程。

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the Pandit Sunderlal Sharma Cent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PSSCIVE)根据“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NVEQF)设置职业教育课程,涉及汽车、信息技术、零售、安全和医疗保健领域。

(二)学徒制项目

遵循《国家学徒制培训方案》(the National Scheme for Apprenticeship Training),学徒制项目主要针对相关行业和团体中的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高级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徒制培训包括工程和技术领域的122门学科,以及职业领域的122门学科。学徒制培训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学徒可以通过获得奖学金来支付学费。

(三)高等教育层次的TVET

高等教育层次的TVET由综合技术学校和大学提供。工程、医学、农业、牙医学和建筑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年限为4~5年。由综合技术学校提供的职业教育时间为2~3年。学生必须获得高中毕业证书,才能学习综合技术学校和大学的课程。

(四)非正规和非正式TVET系统

非正规TVET项目由一些国家机构、私人机构和项目提供。例如,隶属于劳动和就业部的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Vocational Training,NCVT),为中学毕业生和非正式部门的工人提供模块化的就业技能教育(Modular Employable Skills,MES)。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为14岁以上的童工提供优先教育,帮助他们学习就业技能,以获得工作。高级培训计划(the Advanced Vocational Training Scheme)旨在通过提供1~6周的短期模块课程来提高工人的技能。

其他的国家部门也提供非正规教育,包括农村发展部、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土布和乡村行业委员会(the Khadi and Village Industries Commission)、创业发展中心等。

私立的非正规TVET机构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一些机构被认证为工业培训中心,还有一些在工业培训学校的指导下运行。没有经过认证的私立机构主要提供某些类型的技能和职业的非标准课程,课程持续时间通常不足1年。

其他提供非正规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还包括以下3种。

第一,社区综合技术学校(Community Polytechnics)在社区中提供培训。课程通常持续3~9个月,并且没有入学要求,不向学生颁发证书,也不授予学分。

第二,“Jan Shikshan Sansthan”计划,是旨在提高工人职业技能和生活质量的成人教育,重点面向那些从农村地区到城市和工业区生活与工作的成年人。

第三,国家开放教育机构(National Institute of Open Schooling,NIOS),为因各种原因辍学的学生提供教育,此类学生入学前须完成小学和初中教育,并达到八年级水平。

三、治理和经费

(一)治理

印度教育由中央和各邦负责。在中央一级,人力资源开发部负责国家教育政策和治理,包括实施全民教育(Education for All,EFA)计划。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高等教育部门负责中等教育和中学后教育。该部门被划分为很多不同的办公室,技术教育办公室对各邦正规和非正规TVET机构负责。技术教育办公室还负责课程修订、职业技术教师质量保障和学生入学。

中央层面其他负责TVET治理的部门包括劳动和就业部、农业部、矿业部、卫生部。

在各邦层面,邦教育部门(State Departments of Education)负责管理中等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中等和高级中等教育董事会(Boards of Secondary and Senior Secondary Education)负责调节和监督各自地区的中等教育系统。

其他参与TVET治理的机构还包括以下8个。

第一,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the Central Board of Secondary Education,CBSE ),负责学术问题和考试,以及初中和高中水平的教育创新和改革。

第二,印度学校证书考试委员会(Council for the Indian School Certificate Examinations,CISCE),成立于1958年,管理职业教育证书考试、印度中等教育证书和印度学校证书等。

第三,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the National Council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NCERT),为学校和教师教育的质量改进提供建议。该委员会还与国家教育学院、教育技术中央研究院、区域教育学院和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合作。

第四,印度政府授权国家技能发展局(the N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Agency)履行下述职责:一是制定国家层面的技能发展战略;二是识别新的就业领域;三是促进技能发展领域更多地使用信息技术。

第五,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the All India Council for Technical Education),负责TVET项目的实施。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特别建立了新的技术教学机构,并通过国家认证委员会授权开展新的技术项目。

第六,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Vocational Training),负责向各类工程、建筑行业的熟练技工颁发奖项证书。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是一个由劳动部长领导的三方机构,组成人员包括中央和各邦政府部门、雇主和工人组织、专业和学术团体、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各邦职业培训委员会协助国家职业培训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咨询服务:TVET的政策和项目、新行业的审批和质量标准。

第七,国家教师教育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for Teacher Education)提供相关标准与程序以确保教师教育的质量,通过4个区域委员会发挥作用。

第八,职业教育中央研究院按照“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开发职业教育课程。

工业委员会(Industry Councils)也在印度TVET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印度工业联合会(Confederation of Indian Industry)是一个非政府和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与联邦政府在政策上密切合作,以提高TVET的效率与竞争力。印度工商联合会(the Federation of Indian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与印度政府在国家经济政策领域密切合作,包括教育与TVET领域。

(二)经费

政府通过人力资源开发部对正规TVET项目给予资助,各邦的教育资金分配由本地区的教育部门负责。非正规TVET项目则由许多组织提供资助,包括劳动和就业部、私人机构和行业。

一些组织也为参加TVET项目的学生提供资金。例如,参加国家学徒培训计划的学生可以获得奖学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国家技能发展公司(the National Skills Development Corporation)通过贷款、赠款等方式提供技能发展资金,支持政府选择私营部门的计划,并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财政奖励,以提高财政活力。

四、 TVET教师与培训者

国家教师教育委员会是印度负责教师教育项目发展的法定机构。开展TVET教师培训项目的教师培训机构包括县级教育和培训研究所(the District Institutes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教师教育学院、教育高级研究院(the Institutes of Advanced Study in Education)和地区教育学院(the Regional Institutes of Education)。特别是附属于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的区域教育学院,为中学教师提供为期4年的教育项目,最低入学资格是高中学历。

教师的工资制度由各邦根据教师学历、培训情况和经验自行决定。一些邦还提供许多福利,包括固定的医疗补贴或医疗费用报销,教师子女免费接受教育,以及享受退休福利。在职TVET教师的培训由中央和邦提供。中央层面的在职TVET教师培训由全国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以及附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国家教育规划与管理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al Planning and Administration)负责;邦层面的培训由各邦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以及各邦教育学院负责。

TVET培训人员受聘于国家,由附属于就业和培训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Employment and Training,DGET)的中央培训学院负责提升培训者的技能。

五、资格和资格框架

印度TVET系统的资格和资格框架见表1、表2。

(一)国家资格框架

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旨在提供一种全国统一的方法,连接资格证书和工作标准。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为国家认可的资格制度设置统一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涵盖中学、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技术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机构。国家职业教育资格框架作为学习结果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参考点,与行业技能委员会(Sector Skills Councils)合作建立,由以下10个级别组成(见表3)。

(二)质量保障

一些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技能发展和TVET质量。此外,以产业为主导的行业技能委员会在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制定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除了这些机构的正式质量保障工作外,许多部门还运行着一些重要的技能项目,如农村发展部和旅游部。目前,印度没有负责质量保障和评审认证机构的国家机构。

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ssion)是印度管理高等教育质量的法定机构。大学拨款委员会包含许多涉及职业和资格管理的认证机构。第一,全印度技术教育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负责评审之外,还负责技术和工程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材料、程序、审议过程等的质量监管。第二,远程教育委员会负责远程教育的质量保障。第三,隶属于农业部的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负责农业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园艺、渔业和动物科学。第四,隶属于人力资源开发部的技术教育办公室与邦教育部门合作,负责评估和监测各邦教育质量。

六、 当前改革、重大项目和挑战

(一)当前改革和重大项目

“全国中等教育使命”(the National Mission for Secondary Education,Rashtriya Madhyamik Shiksha Abhiyan,RMSA)于2009年启动,旨在提高中等教育入学率和教育质量。根据《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2017年)》,RMSA提出了一系列TVET的相关目标:一是提升现有的TVET机构质量,并建立新的TVET机构;二是为教师提供7天在职培训;三是为新教师开发30天的入门课程;四是支持私人TVET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建立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提供非正规TVET项目;五是开发能力本位的模块,以提高TVET项目质量;六是确保教育机构每3年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修改课程。

(二)挑战

根据《国家技能发展政策》,印度TVET面临许多挑战,包括增加职业教育的容量,加强职业教育机构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全民能够获得公平的TVET入学机会;推动终身学习,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维持和提高TVET项目数量;开发相关学校、机构、私营部门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技能发展的有效衔接机制;加强TVET机构的质量保障机制;开发关于科研发展、考试和资格认证程序的体制机制;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提供并资助TVET项目。

教育机构项目篇10

(一)美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互配合

受分权体制的影响,美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投入,既包括地方政府在获得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后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的二次拨付,也包括经由州或地方政府通过地方财政提供的经费支持,是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配合实现的。在美国,政府投入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层面。联邦政府的财政经费主要用于贫困、残疾等处境不利儿童及其家庭,具有扶贫帮困作用,主要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系统发放到各州、各托幼机构、社区及幼儿家长手中;各州政府履行具体的幼儿教育管理职责,负责资金的分派、监督、评价等具体工作。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资金投入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的二次拨付来实行的。各州对支持什么类型的活动有绝对的决定权———它们有权选择资源、设计管理机制,从而为儿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联邦政府的这种财政投入方式充分考虑到各州拥有的不同资源,赋予各州自由决定权,从而将联邦拨款用在最需要的地方。[3]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作为执行单位,同时也要提供经费支持,美国地方政府主要为4岁处境不利幼儿提供幼儿园服务,帮助他们做好入学准备。地方财政的大部分资金通过公立学校系统拨发,但是有一些也会拨给私人服务提供者。[4]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支持不局限于公立机构,同时也将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纳入财政资助范围。儿童营养和妇女、儿童及幼儿特别食品补充项目(TheChildNutritionandtheSpecialSupplementalFoodProgramforWomen,InfantsandChildren,简称WIC)就包括对私人提供者的财政支持。该项目由美国农业部主管,为低收入的孕妇、哺乳和非母乳喂养的产后妇女、婴儿以及具有营养风险的5岁以下的儿童提供联邦补助金(Federalgrants),用以帮助他们补充食物、获得医疗转介服务和营养教育。获得资助的机构主要包括获得许可的儿童看护中心、学校、家庭看护中心、诊所和商店。具体的操作形式多样,有的提供现金,有的提供食品,有的提供代币券和电子收益卡。[5]总体来看,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流入了私人教育机构、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

(二)英国:中央政府经由地方政府实现转移支付

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投入,除直接拨款学校附设的托儿所或托儿班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外,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对中央财政投入的二次拨付下拨到学前教育机构。中央政府提供给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经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分配给地方当局(2006年的地方政府白皮书引入了一种新的拨款机制,在这一框架下会减少限制性拨款,而“确保开端”项目、儿童早期和保育拨款仍然属于拨款范畴),如用于学龄前儿童至16岁儿童的专用拨款正是经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分配给地当局的。对于学校专用拨款,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并不要求地方当局以某一特定的方式来分配这些经费,但《3-4岁儿童免费早期教育供应的实践准则》[6]明确指出,地方当局在分配经费方面必须公正,同时要考虑地方的具体情况,并由地方当局决定每个儿童在每一学期所需的经费数额,向那些免费早期教育供应者发放经费。[7]学校专用拨款不仅保障适龄儿童获得免费的早期教育,而且保证了每个免费早期教育供应者(包括公立、私立机构和自愿组织)能够依照基础阶段标准和全国保育标准提供教育服务。学校专用拨款依据每个地方当局在1月份统计的学生人数乘以单位补助金额的总额向地方当局分配经费,使所有的儿童能够以同样的基本费用来获得资助。[8]

这就确保了每个地方当局都可以获得充足的经费来为当地3-4岁的儿童提供部分时段的免费早期教育,而不用考虑家长是否选择进行公立或非公立的学校来获得这一免费权利。充足的经费保障以及科学的拨款方式不但使每个3-4岁的儿童获得了免费教育的权利,也保证了所获教育质量的一致性,达到优质基础上的真正的公平。英国同样也将非公立学前教育机构纳入财政资助范围,凡是符合条件且愿意提供3-4岁儿童免费早期教育的非公立机构都能获得地方当局的拨款。这一拨款通过学校专用拨款形式分配给地方当局,再由地方当局分配给那些提供3-4岁免费早期教育的公立和非公立机构。[9]私立学前教育机构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责,为幼儿提供了公共教育服务,政府对私立机构实施财政资助,保证了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和就读于不同类型学前教育机构的幼儿都能公平地享有幼儿教育财政经费的支持。

二、政府通过举办大型项目直接拨款

美国和英国政府为保证处境不利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同等的权利,通过举办学前教育项目的方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扶助弱势儿童的大型学前教育项目,为符合资格的幼儿及其家庭提供免费服务,例如美国的提前开端项目(HeadStart)和英国的确保开端项目(SureStart)。因而,政府通过举办大型学前教育项目对项目实施机构直接进行财政投入成为英美两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另外一种方式。这种方式通过服务处境不利儿童群体及其家庭,为处境不利儿童群体提供公平的起点,旨在实现教育起点公平。

(一)美国提前开端项目:中央政府以“整笔补助金”的方式拨付给项目处

美国提前开端项目是由美国政府启动的全国性、大型的学前教育项目,主要针对家庭收入低于联邦政府贫穷线的3-5岁幼儿,旨在“为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提供学习性的环境,支持他们在语言、读写、数学、科学、社会性和情绪情感、艺术创造、身体运动技能及学习方法等方面的发展,为他们及其家庭提供健康、教育、营养、社会性等基于家庭需要的服务,从而提高他们的认知、社会性和情绪情感的发展,提高入学准备。”[10]该项目的经费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拨付,并由州政府提供配套经费支持。联邦政府对提前开端项目的经费支持以整笔补助金(BlockGrant)的方式实现,这种大额度财政拨款直接投入到提供服务的相关项目或项目处,专门用于某一领域。该拨款类似于专项拨款,但是专项拨款的目标更明确,对资金花费的要求更严格。整笔补助金的好处就在于允许地方政府就如何花费补助金做出不同方式的尝试,只要目标相同就可以。[11]具体而言,提前开端项目各州执行主席首先根据实际需要做出预算,再向联邦政府提出申请,经过联邦政府审核后会直接给各服务处提供财政拨款。提前开端项目还规定除有关决策机构外,任何人无权终止、延缓或者减少提供给提前开端项目各机构的资金。[12]

也就是说,提前开端项目的财政拨款是联邦直接拨付给提前开端项目的,跳过了中间的州政府和地方当局,避免了对财政拨款的滥用和挪用,保证了经费使用的有效性。在1965年,提前开端项目只有9640万美元的拨款和2000个活动中心。[13]之后,项目不断发展壮大,联邦政府投入也不断增多。美国政府对提前开端项目的拨款从1965年的9640万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近69亿美元,[14]2010年的预算更是超过了72亿美元。[15]这进一步增加了提前开端项目的儿童参与数量,让更多的幼儿从中获益。美国目前在全国50个州有2637个提前开端项目和早期提前开端项目授权的服务机构,运作着18145个“提前开端项目中心”或“早期提前开端项目中心”(不包括居家保姆)和49038个相应班级。截止到2009年,提前开端项目惠及儿童达2700万。[16]

(二)英国确保开端项目:中央政府以“限制性拨款”的方式分配给地方当局

英国确保开端项目是英国政府以美国提前开端项目为蓝本,于1998年发起的针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学前教育动议,该项目将服务对象首先定位于贫困地区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通过提供全面、整合式的优质服务促进儿童和家庭的共同发展,提高幼儿的生活质量。确保开端项目拨款由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中央管理部门,附设于原来的教育和技能部)以限制性拨款(Ring-FencedGrant/SpecificGrants)的方式分配给地方当局。限制性拨款指的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用以资助作为国家优先发展重点的特定服务或活动。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专项拨款余额需要返还,不可以结转到别的科目。儿童、学校和家庭事务部会就拨款的结构和主要的资金流向对地方当局作出说明。该项目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确保开端项目中心”。目前,英国全国已有“确保开端项目中心”2907个,为220万幼儿及其家庭提供综合。与提前开端项目性质类似,其经费投入也由政府拨付,政府不但进行专项拨款,并且逐年增加投入。以“确保开端、早期教育供应和保育”的预算拨款(确保开端项目经费投入占重要比例)来说,2007~2008年度预算拨款的数额约为17.6亿英镑,[17]是2003~2004年度预算拨款数额(约5.3亿英镑)[18]的3倍之多。[19]值得一提的是,先前由中央直接拨款和管理的英国确保开端项目正逐步转化为中央负责拨款、指导和监督,地方当局负责项目的资金分配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满足各地区儿童和家长的需要,而这一调整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三、政府通过“教育券”、税费抵扣等方式补助学前儿童的家庭

除了对学前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项目进行直接支持外,美英两国还通过教育券(有条件限制的现金转移支付方式)、税费返还或税费抵扣等形式,将对学前儿童的入学补贴与其家长的工作状况和家庭收入状况紧密地联系起来,帮助有需要的家庭负担部分保育和教育费用。由此,政府通过“教育券”、税费抵扣等方式补助学前儿童的家庭成为美英两国学前教育投入的第三种方式。

(一)美国:教育券和依附性税费抵扣政策为幼儿家长提供学前教育费用补助

在美国,1996年获得批准的儿童保育发展基金是面向负担不起儿童保育费的低收入家庭的主要资助项目,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教育券的形式分配给各州,各州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补助给幼儿及其家庭,幼儿家长可以使用该教育券选择幼儿服务,包括可以到私营业主那里购买保育服务。一般来说,家长有25%左右的几率会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非正式的保育服务,如依靠其家庭成员。这些弹性机制有利于各州根据具体情况和家庭的不同需求灵活地调配资金的使用,进而能更加有效地利用政府给予低收入家庭的资助。另外,美国还设有依附性看护税费抵扣(TheDependentCareTaxCredit)等税费抵扣体系,为幼儿家长提供学前教育费用补助。依附性看护税费抵扣由美国财政部直接管辖,面向所有父母工作、就读付费托幼机构的0-13岁儿童,通常要求孩子父母必须支付儿童学费的60%。独生子女家庭经由依附性看护税费抵扣最多可申请2400美元的补助,双子女或多子女最多可申请4800美元;前者最终将获得税费抵扣的最高额度为720美元,后者为1440美元。[20]和其他方式相比,教育券这种政府补助举措赋予了家长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力,满足了家庭的个性需求,也间接实现了通过促进竞争来提高学前教育服务质量的目的。

(二)英国:儿童抚养税费抵扣和工作所得税费抵扣抵消部分保育费用

教育机构项目篇11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至今,中外合作办学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领域的不断扩大以及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十分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截至2010年底,中国内地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157个。其中,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境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的33个,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138个。

从地域分布上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和大中城市;从办学层次和类别分布来看,从幼儿园到研究生层次均有合作办学的机构和项目;从专业分布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信息技术类和经济学类等方面,其中又以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从办学形式上看,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在审批程序上,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事实上,目前政府对高等教育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行政手段,即在审批、证书认证程序上严格把关。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执行的还是计划体制,即政府的计划部门决定一个高校的招生规模。因此,高校的中外合作办学只有实施高等学历教育,才能属于计划内招生,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才被政府认可。如果没有纳入计划内招生,政府的批准只能表明这一机构或项目的合法性,其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就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

二、存在的问题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华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引进海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引进境外优秀教材,提高高校聘任外籍教师比例。据了解,该规划纲要颁布实施1年来,中外合作办学在中国内地出现良好发展势头。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恢复时间不长,存在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地域、学科、专业分布不合理;有些机构或项目办学失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诸多问题。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质量问题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国外合作者有很多是国外二、三流和名气不大的院校,真正的国外一流大学、一流专业合作的少,这使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整体层次不高;在专业设置方面过于集中,不论是非学历教育还是学历教育,都是经济管理类多,理工类较少;从学科建设角度看,根据本校特色设立的特色专业较少,致使本校教育资源得不到优化。师资和图书资料方面也存在很大的缺口,外籍教师队伍不稳定。在教学方面则未能形成一个科学的教学体系,课程和教材引进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照搬国外的学分制来管理教学,这些举措都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中西合璧的教育独特功效。

2.中外合作者的水平、资质问题

由于利益的驱动,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初期,一些外国的末流大学纷纷抢滩中国教育市场,而国内一些综合实力较差、排名落后的大学也急于靠中外合作办学提高学校知名度,扩大生源,而不管对方水平如何。据报载,美国某大学与我国各省共签订了15个学校的MBA项目,但这所大学根本不具备办学的实力。诸如此类的问题,使“野鸡大学”“文凭工厂”一度成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代名词。这样不仅损害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更损害了广大学生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问题

监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不合法行为监管,另一种是指合法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前者是指一些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机构非法开展合作办学活动;非法办学者利用广告作虚假承诺,擅自招生,骗取钱财。后者指一些合法的办学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个别机构收费过高、承诺事项不能兑现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个别城市之外,我国缺乏一整套完整的合作办学监管体系,从审批到广告宣传、办学过程的质量监管、财务审计等,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迫切需要我国快速建立起市场监督机制,把政府行政部门从琐事中解放出来,着力宏观调控、协调各种关系。让信息沟通、咨询策划、办学的筹办和论证、财务审计、办学质量监控和办学水平的评估等多项服务工作,完全由社会性的服务系统承担起来。

三、对策

(1)加强项目管理,建立激励机制。一方面,要提高外方合作教育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设立合理的投资下限;另一方面,要加紧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优质的教育资源进入中国市场。在专业设置方面,要尽快出台能突出中外合作办学优势的专业目录之类的纲目性文件,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指导。要做好长远的学科发展规划,以充分整合双方的优质资源,避免低水平的重复设置。在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和教材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结合本校现状引进合适的课程和教材,以减少盲目性。

(2)加大办学资质审核力度。一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方教育机构资质和证书的审查、认证工作,谨防“野鸡大学”混入。目前,教育部正筹备“境外教育机构鉴定中心”,专门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方的资质进行鉴定。规定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要给学员颁发国外的硕士学位,中方合作者自身必须有硕士学位的授予权。另一方面,国内举办方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有选择地进行合作,改变“有市场就上,有对象就合作”的盲目跟风的现状。如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申报材料,了解外方是否是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外方在国外主流媒体排名榜上的排名,在SCI上发表的论文数、判别是否是国外主流大学“俱乐部”成员等途径。

(3)建立完善监督仲裁机制。在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依法自主办学的前提下,建立、完善相应的社会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仲裁机制。可以委托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中外合作办学具体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建立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来解决教育消费难题,这将为中外合作办学在我国的发展创造更为良好、健康的环境。

参考文献:

教育机构项目篇12

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制度,它是以在职人员作为培训对象,使其能在工作之余学习新的理论知识以及新的技术,目的是使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人员能够不断学习国内外较新的知识,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步伐…。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引入继续医学教育的理念,目前已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继续医学教育基本制度。但随着新医改的推行,针对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性正日益凸显。

一、新医改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的必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明确提出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人才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是基本卫生服务项目的主力军,是影响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核心要素,基层人才队伍的建设是政府“强基层”的核心内容。根据2011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量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而从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年龄和学历结构上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学历构成上,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水平普遍较低。2009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仅占17.90%和5.30%,与2005年相比,虽有所增长,但增幅不大,分别为5.50%和3.10%;在村卫生室人员中,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几乎为0;从全国情况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为60.40%,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为57.00%、38.70%和4.5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分别为61.30%和95.49%,占主导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学历层次和诊疗技术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有必要强化针对基层医疗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契合新医改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为“强基层”做贡献。

二、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继续医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还略显不足。认识上的不足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基层广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目前虽有所提高,但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主动性还略显不强,突出表现为部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还不是自愿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总是迫于“单位要求”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的各类学术讲座,经常存在一部分人员晚到早退的现象,甚至听取报告的目的也单纯为了领取学分证,并没有从主观意识上认识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基层医疗机构对员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不够,这源于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某些基层医疗机构的领导出于短期经济效益的考量,在进行决策时往往怕花钱也怕影响工作,会在主观上限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外出进修学习,这种陈旧的观念和思想将使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缺乏后劲,影响基层医疗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2.管理尚欠规范。目前,继续医学教育大致包括学历继续医学教育和非学历继续医学教育两类,学历继续医学教育一般由高等医科院校主办,非学历继续医学教育的主办单位包含高等医科院校、医院、行业协会、学会等。特别是非学历继续医学教育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还不健全,没有组织对提供和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仅停留于项目评审,很多省市级项目评审也不够严格,缺少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效果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缺少项目的学分授予标准等。各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上也普遍存在应付了事、要求不严的现象。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建立合理的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标准及其完善的规章制度。

3.经费与待遇尚难落实。有学者指出,由于补偿机制不完善,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缺乏稳定的经费投入及增长机制,基本建设还比较薄弱,工作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人员工资水平较低,难以吸引人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了药品加成,如果相应的补偿机制不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将捉襟见肘,还要对本单位的医疗从业人员进行全员性的经费补贴,往往很难承受。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都是个人承担其全部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经费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部门搞好顶层设计,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拓宽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待遇问题的解决需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认知与重视程度。

4.师资问题也较突出。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的师资队伍以兼职为主,他们大多来源于高等医科院校和不同层级的医疗卫生机构,这样的一种队伍构成有其两面性:一方面,由于他们的学术水平较高,在教学科研的一线工作,他们能接触到临床与科研的前沿,能保持教育内容的新颖性、先进性和应用性;另一方面,由于这些专家只是对某一医学领域比较在行,无力对基层医疗机构急需的全科医生展开培训,换句话说,就是现有的师资还无力培训基层急需的全科医生,仍然难以与基层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高期望值相匹配。因此,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该层次专家教授积极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他们充实到为基层医疗技术人员提供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队伍中来。

三、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要转变思维、提高认识。目前,人类已经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科技日新月异,知识老化的速度明显加快。为适应新的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和新医改的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都要转变思想,提高认识,认清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到只有不断地学习新的医学知识,不断地夯实新的临床医学技能,才能在激烈的医学人才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重视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应设立专职岗位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单位领导的目标管理中,使之作为单位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要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过程管理。首先,要明确界定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主体,指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部门;其次,要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类别与举办形式,建立项目认定程序,建立各类别各形式项目的学分授予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再次,要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认定程序,各实施医学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评审、监督和实施效果的评估;最后,要将继续医学教育与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自身利益挂钩,将继续医学教育与执业资格并重,将其作为人员准入的法定条件,引导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倡导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与其年终考核、岗位聘任、晋升晋级联系起来。

3.要多渠道筹集经费。新医改强调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强调政府的责任,增加政府对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投入,包括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费支持和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专项经费支持等;其次,拓展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空间,促进相关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取得它们的经费支持,为基层医疗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创造良好条件;最后,基层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要积极申报科研课题,争取更多项目经费支持,为自身参加国际国内各种学术会议或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习创造条件。

教育机构项目篇13

Teachers Continuing Education Model for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Wang Minxin

(Henan 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School of Education Science,Luoyang471000,China)

Abstract:With the teacher qualification regulations,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 continuing education requirements promulgated on the teachers engaged in basic education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At the same time,the concept of lifelong educ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status quo continuing education teachers in post more and more attention.In recent years,national and local schools have put a lot of manpower,material and financial resources to carry out the different levels and categories of different scales of teachers continuing education,but the results were not satisfactory,the prevalence of training institutions a wide range of qualifications good and bad;teacher training programs programs no long-term planning, teachers'passive acceptance of the training arrangements lack of autonomy; teacher training time,funding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real problem.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in this article explored a collection of regional education authorities,training institutions,employing institutions, teachers,four,one of the continuing education of a new model for reference.

Keywords:Primary schools;Teachers;Continuing education

一、“四位一体”模式内涵

“四位一体”是指为提高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这一总体目标,加强教育管理部门引导,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最大发挥各自职能和优势,形成整体合力,达到四方共赢的良性循环。各自职能如下:

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整合地区(省或市)中小学教师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继续教育资源。一是每年对各培训机构申报的培训项目进行资质评估,去劣存精。二是依据国家教育政策导向和地区教育实际,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对地区培训机构发展进行引导,使培训机构在培训课题、项目、内容等方面有侧重。三是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的培训项目和方案供用人院校和教师选择并提供培训指导建议。四是依据各用人院校上报的下年度教师培训计划,协调各培训机构教育资源,明确哪些机构获得培训任务,尽量做到按需分配。五是对获得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经费资助。

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院校都可以申报承担某方面继续教育任务,接受教育管理部门评估和用人院校、教师的挑选。一是结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打造自身优势培训项目,不求全而求强,参与同类培训项目的竞争。二是加强与用人院校和一线教师沟通,广泛开展调查,做好本地区教师培训市场需求分析,调整自身教育资源以适应市场需求。三是向教育管理部门申报培训项目并公开具体方案和培训资源,接受教育管理部门评估和用人院校、教师的挑选。四是接受教育管理部门国家和本地区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的引导。五是对培训合格教师进行登记统计,上报教育管理部门和反馈用人院校。

用人院校。自身也可以成为某项目培训机构参与竞争,协助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做好服务。一是为在校教师建立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教师接受培训的机构、项目、时间、内容等,与个人评职称、晋升、福利待遇等相挂钩。二是在协商基础上协调本校整体学科建设发展和教师个人专业发展需求,协助本校教师制定个人在职生涯继续教育长期规划和不同成长阶段的短期培训计划。三是做好本校教师参加培训和日常教研工作的协调,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四是向教育管理部门提供本校教师培训需求和计划。

教师。对于自身在培训时间、项目、机构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一是协同本院校制定个人长、短期继续教育计划。二是根据教育管理部门公开的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方案、项目内容、时间地点、师资评估报告等,挑选合适机构参加培训。三是以问卷调查、网上投票等方式参与教育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四是对培训机构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二、“四位一体”模式的特点

(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挥最大功效

在“四位一体”模式中,教育管理部门作为协调和监管者,依据国家教育政策和本地区继续教育市场需求,从本地区继续教育全局的高度,通过政策引导、评估制度、经费支持等方式,整合所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盘活本地区继续教育资源一盘棋。通过评估去劣存优,支持各培训机构优秀项目做大做强,减少对劣势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投入,使其自然淘汰。从全局看,避免重复投入、资源浪费,最后各培训机构达到相互补充,发挥各自优势,使各方面培训资源达到最优。

(二)培训机构引入竞争,提供最优服务

具有同一个(类)培训项目资格的各培训机构之间是相互竞争关系。他们接受广大教师的挑选和教育管理部门的评估,只有在同类项目中出类拔萃才能获得教师的垂青和管理部门的好评,进而赢得各方挑选,获得培训任务促进自身发展。因而,各培训机构只有不断自我完善,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才能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值得指出的是,教育管理部门并不是各培训机构相互竞争中的唯一裁判员,广大教师才最具有发言权和选择权。

(三)教师自主选择增强,提高培训意愿

一方面,教师和用人院校在个人专业发展的长、短期培训规划(计划)中进行协商,协调院校学科发展和教师个人成长,兼顾双方利益。另一方面,院校在对教师提出在职培训要求时,并不做出具体的、硬性的规定,只做出方向性、政策性的大框架,在具体的培训时间、方式、机构、项目等,教师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以上两方面,院校充分尊重教师的个人专业发展和给予较大培训自,必然极大地提高教师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当前部分教师被动接受培训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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