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部教学督导实用13篇

基础部教学督导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1

1.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保障机制。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2.“*”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同志“*”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以促进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为主线,以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巩固、提高,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和制度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

3.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特色,也是“*”期间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基础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基础教育督导工作必须把对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继续加强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4.根据《决定》关于“*”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发展。

5.对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省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类地区打好"两基"攻坚战。力争到*年未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县均基本实现"普初",全国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0%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标准和程序。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加强对“两基”攻坚工作的督导检查,继续对省评估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每年公布通过“两基”和“普初”验收县(市、区)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市、区)全部通过验收的,经国家教育督导团抽查认定,由教育部继续颁发奖牌。

6.对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通过开展年检复查工作,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两基”水平。“两基”复查内容和实施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基本要求是确保普及程度、资金投入、教师队伍、教育质量和基本办学条件不低于评估验收标准,并且在巩固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从明年起,用三年时间,省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全部进行复查。复查中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督导机构每年将“两基”复查情况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将对省级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指导,并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

7.对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8.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规划,由各省督导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进行宏观指导。

9、为推动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保证其质量和水平,国家教育督导团在全国选择一部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县(市、区),开展义务教育实施水平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开展此项监测工作,监测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必要时发表监测公报。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10.农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教育督导工作要把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当前重点检查地方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情况和落实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督促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同时检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

11.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督导检查。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决定》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情况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关于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依法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检查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对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12.建立“一保二控三监管”的机制,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归县管,由县设立“工资资金专户”,确保教师工资发放的情况;检查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解决的情况;督促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承担起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的责任。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报有关部门停止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13.开展对教师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教师是否具备教师资格,是否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14.开展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师生安全问题的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危房改造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现有危房的修缮和拆除情况,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危房制度的情况等。

15.切实抓好对控制农村初中辍学问题的督导检查。检查各地建立依法控辍制度和采取切实措施控辍的情况,指导各地将控辍和解决初中入学高峰、控制乱收费、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等结合起来。对辍学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县(市、区),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警告,严重的撤销“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

对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其他问题,必要时可进行专项检查。在开展各种专项督导检查中要注重调查研究,总结经验,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四、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保障素质教育顺利实施

16.建立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年,国家教育督导团制定《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各地组织好学习和调研。*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几个县(市、区)做好试点工作。*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开此项工作。争取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三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17.继续贯彻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期间,全面建立起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辖中小学进行全面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地市级进行督导评估,有条件的地方经省级批准也可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期间地县两级按分工对所有的学校进行一轮督导评估。同时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及其他基础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估工作。

18.对学校的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有关标准、程序组织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19.健全基础教育督导的激励机制,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等的重要依据。“*”期间,教育部将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0.国家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发展水平的监测指标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我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决策依据。

五、加强领导,完善督导机构、队伍和法制建设

21.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建立健全与教育督导职责相适应的教育督导机构,明确其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督政、督学的双重职能。市(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对于推进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至关重要,各地要加强市(地)、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

22.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国家督学的作用,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地、县两级督学可建立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分区开展督导工作。加强对督学的培训工作;“*”期间要把学习*同志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决定》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督学要加强学习,提高水平,严格遵守督学行为准则,廉洁奉公,求真务实,树立督学的良好形象。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2

国家教育法律确立了教育督导的重要地位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第一次鲜明地将教育督导写进国家法律,明确教育督导制度为教育基本制度,使教育督导成为国家意志,为教育督导发展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对督导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规定,不仅确立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定地位和作用,而且拓展了以督导基础教育为主的教育督导职能和职责。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不仅突出了教育督导的“重中之重”及其对义务教育督导的法定地位和保障要求,而且明确了依法督导义务教育的职能、职责及其督导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国家教育法规文件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时代要求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并强调“要加强督导队伍,完善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的检查和指导”。1994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负责对义务教育实施和验收的监督、指导”。这些要求强调了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了教育督导发挥对教育监督和指导职能作用的时代要求。

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面向21世纪教育行动计划》提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保证‘两基’的质量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又提出,“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逐级考核省、市、县、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强调,“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评估检查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2001年5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强调,“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这些规定和要求,突出了教育发展的时代主题和核心要义,从健全督导机构、完善督导制度、构建督导体系和评价机制等层面,明确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实施的的时代要求。

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督导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200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也强调,“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这些规定和要求,突出了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内容,在强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建立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方面,体现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义务教育持续均衡发展的时代要求。

200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价检查。”这些要求明确了职业教育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指明了对职业教育督导的途径和方法,适应了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强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行使教育监督权的教育督导,担负着监控和规范教育决策行为与教育执行行为,监督和指导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责任和使命,必须与教育决策、教育执行相协调。因此,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不仅为教育督导提供了建立健全教育监督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方针政策依据,而且体现了对教育督导保障教育决策科学、教育执行高效的时代要求。

201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导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纲要》还就督导对象、主要职能、督导重点、方式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要求,主题突出,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不仅对制定和完善《教育督导条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而且彰显了对教育督导科学发展、规范监督的时代要求。

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也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有关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应的教育文件。先后颁发了《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教育规章制度。在这些教育法规文件和制度中,均从不同的层面对教育督导发挥监督和指导职能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体现了对教育督导推动和保障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

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所确立的督导重要地位和提出的发挥督导职能作用的要求,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时代要求,而且是构建和健全与教育决策系统、教育执行系统相协调的教育监督系统的迫切需要。

二、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实践基础

为保障教育督导职能的发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并在督导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督导工作制度。督导自身的规章制度建设为《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督导法规条例的制定日趋完善成熟

早在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之初的1986年,原国家教委刚成立的督导司就开始着手起草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并于1986年11月就拿出了初稿《教育督导暂行条例(修改意见稿)》。《修改意见稿》对督导的基本任务、督导机构、督导人员、督导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等条款内容,基本符合当时的国情和教情。1990年,《教育督导条例》被列入国家教委向国务院送审法规的计划。

1991年4月26日,以国家教委令的形式签发了在教育督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督导制度的权威性文件,是教育督导制度的基本规章。《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在“暂行”涵义中所规定的督导机构、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等条款内容,不仅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教情,而且为国家拟将出台的《教育督导条例》奠定了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此后,在实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多次起草修订《教育督导条例》。

2008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凸显了教育督导制度的中国特色和亮点。主要体现在:突出了教育督导的时代要求,拓展了教育督导的监督与指导职能,创新了教育督导的手段和方法,强调了督导结果的处理与运用,强化了教育督导的责任追究,增强了教育督导的可操作性。至此,《教育督导条例》的制定已日臻完善,《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也应是指日可待。

督导工作制度的建设不断深入推进

一是深化了学校教育评估制度。1991年5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指导纲要》明确了具有导向性、引领性的评估目的,提出了具有系统性、综合性的评估内容要点,体现了学校教育规律和评估特点。《试点意见》从选定试点单位条件、试点工作任务、试点实施步骤、试点组织领导等层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评估试点要求。《指导纲要》及其《试点意见》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后第一个关于学校综合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指导性、权威性文件,对于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开创学校督导评估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97年2月,国家教委印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进一步深化了评估的目的,明确了评估的职能,拓展了评估的内容,细化了评估的组织实施方法,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新机制,提供了比原《指导纲要》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随着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不断深化,全国各地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深化和创新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多元化学校教育评价模式。通过深入开展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学校发展性评估、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办学效益评估、示范学校评估等各类综合性学校督导评估,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满足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评估指导作用。

二是健全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为实现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到20世纪末全国实现“两基”目标,1993年3月,国家教委下发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试行)》《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关于1993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初步建立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开启了在我国教育督导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以实施“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开始的“督政”行为。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关修订和完善“两基”评估验收办法、公布“两基”评估验收结果、进一步做好“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加强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督导评估工作、加强和改进对省级实施“两基”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等方面的文件,不断健全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工作制度体系,加大了“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督政”力度。通过开展全国性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教育督导为保障我国顺利完成“两基”任务和如期实现“两基”目标,作出了功不可没的重大贡献。

三是建立了教育督导检查评估工作规范制度。1999年8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就如何建立和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巩固提高制度、建立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对地方教育行政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等,提出了具有时代性、导向性、统领性的指导意见。2001年9月,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就如何继续加强对“普九”工作的督导评估,开展哪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怎样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从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法规政策的不同层面,彰显了“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特点,体现了健全和规范督导工作制度的要求。2005年7月,教育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的意见》,对专项督导检查的立项、自查、督查准备、实施督查、结果处理及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体现了对专项督导检查管理科学、规范的要求。2007年1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检查、评估工作的意见》,从明确检查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如何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怎样加强管理以及提高检查评估工作的实效等层面,提出了具有必要性、客观性、可行性的指导意见,从而进一步规范了督导检查评估工作制度和行为,极大地增强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是实行了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意见》强调了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从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原则和程序,以及如何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等层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第一个专门指导综合性“督政”制度建设的重要文件,具有开创全面“督政”工作新局面的重大意义。依据国家有关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要求,许多地方开展了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县(市、区)党政领导教育工作责任目标督导考核等工作,对促进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发挥了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

五是强化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制度。从1988年至今,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教育督导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的文件,不断强化了教育专项督导检查的制度建设。在专项“督学”检查方面,先后印发了关于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中小学五项教育工作、中小学德育工作法规文件落实情况、中小学两项教育工作、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招生编班行为、制止学校乱收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等专项督导检查文件。通过各类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学校科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和谐、保障素质教育实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监督指导作用。在专项“督政”检查方面,先后印发了有关基础教育专项督导、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与使用管理、薄弱学校建设、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两免一补”工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专项督导检查文件。通过深入开展相关的专项督导检查,为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确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力所能及的监督保障作用。

六是构建了督学责任区制度。近几年来,为充分发挥督学的职能和职责,全国有25个省份相继建立了督学责任区制度,形成了责任区督导工作机制。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督导方法,开展常态化、全方位、随访式督导监督和指导,不仅取得了确保依法规范办学、促进教育内涵发展的良好效果,而且开创了新时期督学工作的新局面。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提供的法理依据和督导自身规章制度建设奠定的实践基础,都充分表明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期已经成熟。早在10年前国家教育督导团印发的《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加快教育督导法规建设,认真做好《教育督导条例》制定、颁发的各项准备工作,促进地方督导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由此可见,对《教育督导条例》出台的期待由来已久。然而,让人困惑不解的是,《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也已四年,正式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还迟迟未能出台。近几年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大多把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列入了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在各省市制定的地方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中,大多也列入了研究制定地方教育督导条例或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实施办法等内容。国家的《教育督导条例》尚未出台,何谈贯彻落实?又能以何为依据制定地方的督导法规?因此,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在督导条例制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教育督导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的具体体现,而且是落实教育工作计划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迫切需要。

三、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现实需求

勿庸讳言的是,在现代教育管理体系中,相对于教育决策系统和教育执行系统,作为教育监督系统的教育督导,还显得相对薄弱,最为突出的四个问题迫切需要督导立法来解决,这也是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现实需求。

一是督导机构设置问题。长期以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教育督导室、督导办大多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内,由同一个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尽管教育督导室挂有“人民政府”的牌子,但督导室主任大多由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兼任,“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实质上是教育行政部门内的一个虚设机构。督导办属督导室的办事机构,虽具有实体意义,但挂的是“教育厅(局)”的牌子,也只是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一个职能处室,缺乏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独立性。这种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混为一体的机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督导行为缺乏自主性,同级督政职能很缺位,监督指导职责难发挥。《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国家督导团和督导办的设立、各级督导机构的职能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就如何建立独立的督导机构,怎样行使督导职能,作具有可操作性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这是加强督导机构建设,强化督导职能的现实需求。

二是督导队伍配备问题。为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尽管早在1996年5月,国家教委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对督学的配备、任职条件、培训工作和督学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是缺乏国家法规强制性的部门规章,有些地方贯彻落实还很不到位,督学队伍配备还很不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要求。一方面,由于督导机构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导致督导人员严重不足,督导力量单薄,难以保证督导工作的常态进行。各省市级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导人员大多只有5至7人,地市级只有3至5人,县区级只有2至3人,且大多兼有督导之外的教育行政工作。这种状况难以拓展督导工作的范围和途径,不能适应对区域内各类教育统筹协调督导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对督导干部特别是专职督学的配备缺乏品德素养、专业水平的具体而严格的要求,有些地方把督导部门视为安置干部、解决待遇的单位,导致督导队伍良莠不齐、结构不尽合理,难以保障对教育的有效监督和科学指导。《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各级督学的任命或聘任主体、任职条件和编制配备作出了基本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学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对督导机构编制数量的配备、督学岗位与职级的设置、督学的资格与专业要求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而严格的规定,这是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升督导执行力的现实需求。

三是督导体系构建问题。由于运行体制、机构编制、队伍素质等问题,导致督导监督体系不健全,督导职能作用难发挥。主要表现在:“督学”工作很随意,“督政”工作很乏力;基础教育受关注,其他教育难涉及;水平评估被重视,质量监测不作为。《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对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实施督导的职权和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再按照“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的要求,就构建督政与督学的检查、评估、考核体系,教育质量与效益的监控、监测体系,以及教育督导行为的规范体系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是健全教育监督评价体系,保障各类教育统筹协调发展的现实需求。

四是督导经费保障问题。由于督导运行体制和机制实质上是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各地教育督导经费大多从教育行政部门办公经费中切块解决,“切”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教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因而,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督导经费不足、督导条件较差的问题。有些地方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设施配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开支,只得由被督导单位承担。这既制约和影响了督导工作的开展,又增加了被督导单位的经济负担,还会影响督导的信度和效度。《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作出“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教育督导经费来源渠道问题。但要保证教育督导机构独立正常运转和开展督导工作的客观需要,仅仅只是要求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应根据区域教育规模、教育督导实际工作和发展需求,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投入占教育经费投入的具体比率,并要求不断加大教育督导投入的力度,这是保障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增强督导客观性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针对教育督导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不仅是加强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督导运行机制和体系的现实需求,而且是充分发挥督导监督与指导职能、保障和推进教育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

四、出台《教育督导条例》的国际借鉴

综观国外教育督导法制完备、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特点和经验,为我国加快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尤其是《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启示之一:必须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

英国、法国、荷兰等国非常重视教育督导立法工作,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十分健全完备。英国国会颁布《教育法案》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设置、职能、内容、程序、结果的效力等均有专章的具体规定,而教育督导部门本身也出台了实施《教育法案》和规范督导工作的上百个文件。法国为保障教育督导高效而颁布的重要法规有《国家教育总督学特别章程》、《国家教育行政总督学章程》、《地区——学校督学和国民教育督学特别章程》等,形成了健全的教育督导法规体系。荷兰颁布了《教育督导法》,规定教育督导适用于小学、中学、成人和职业教育,使督导制度在专业和独立的基础上运行,督导机构还具有监督教育机构、促进教育质量的法律义务。

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还很不完善,特别是教育督导立法工作也很缓慢。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虽然国家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从不同的层面对教育督导作出了原则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教育督导自身也建立了一系列有关督导工作规章制度,但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面系统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教育督导法律法规来保障教育督导对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督导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已实施20多年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也只是由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原则性的条款内容和“暂定”的时限涵义,已不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对教育督导的新要求。因此,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有关“健全教育督导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教育督导法》。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尽快出台《教育督导条例》和相关的配套文件,使我国的教育督导也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督导。

启示之二: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督导机构

许多国家十分重视法定下的督导机构设立和组织网络建设。荷兰为保证教育督导的独立性,教育督导局设在距离教科文部所在地海牙100公里以外的乌特勒支市,有独立的办公大楼,是半独立性政府部门,同时还设有若干地区督导办公室。英国国家教育标准局、俄罗斯国家教育质量监督局都与教育部平行,从体制上确保了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德国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规定对学校教育督导的职权属于政府,因而教育督导机构的权力很大,对学校的拨款,对教师的任用、分配、晋升和解聘,以及校长的任用,都负有参与考核和建议的职责。法国、日本都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非常完备的教育督导系统和督学网络,各级督导机构均能独立行使权限和职责。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督导机构缺乏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现实问题,要在各级督导机构定位、名称职级、职能权责、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体现“相对独立性”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教育督导条例》,保证督导职能的独立行使和对教育科学发展的高效督导。

启示之三:必须强化专职督学队伍建设

发达国家对督学的配备及其任职条件和聘用办法都有严格的规定。在督学配备方面,各国都有一支庞大的督学队伍。荷兰教育督导局有440余名全日制督学和工作人员。法国督学分为国家总督学、大学区督学和省督学,现有国家总督学220名,学区督学600名,省督学1600名。英国教育标准局有280名皇家督学和2000多名工作人员,大体上为1000名教师配备一名皇家督学,200—300名教师价配备一名地方督学。西班牙督学配备数与学生数之比为1:3000。在督学任职条件方面,都有很高的学历、专业要求。英国要求只有出类拔萃的教育工作者才能充任督学,皇家督学必须是精通一门以上专业的专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有10年以上教龄。美国则要求各大洲督学不仅要具有硕士学位,还要有教育行政、教育财政、教育视导、教育心理、教育测量、学校管理等课程的学习经历,或参加过国家规定的讲习班。法国要求督学要有学士以上学位,国民教育总督学和大学区督学须有博士学位。日本要求督学具有大学毕业水平的一级正式教师资格。在督学聘用方面,各国都有严格的选聘和培训要求。西班牙规定各级督学必须在公务员队伍中选聘。英国的上层督学以推选为主,有严格的推选程序;下层督学多为考试和招聘相结合,其程序包括:报刊登广告、个人申请、选委会遴选、面试答辩、进行笔试、提出预选名单、实习一年、正式任命。法国学区督学和省督学在被正式任命和就职前,必须到“国家督学和教育领导培训中心”接受为期两年的上岗培训。

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有些地方督学队伍还不适应督导工作要求的现实问题,要在增加专职督学人员编制、设置各级督学岗位、严格督学任职资格、实行督学招聘任用制、建立各级督学责任区、加强督学上岗培训、提高各级督学待遇等方面,对《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尽快出台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为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专业水平高、督学能力强的督学队伍提供法律保障。

启示之四:必须健全教育督导评价体系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3

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教育督导的职责和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为根本,以全面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巩固“两基”成果为主线,以理顺督导体制和创新工作机制为关键,以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督学队伍为保障。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督导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认真履行教育督导“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职能,制定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督导评估方案,组织开展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全县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情况实施督导;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对全县教育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学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督导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按照《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黔教督〔2011〕3号)的要求,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校长教师、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安全卫生等全部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3—4年完成一轮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综合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督学责任区,进一步推进教育督导工作机制的创新,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全县学校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整合的原则,将所辖学校划分为几个督学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至少设1名专职督学和若干名兼职督学,负责对责任区内学校教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三)建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通过督导考核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目标任务实现,助推农村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按照中共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建立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意见》(纳教字〔2010〕67号)的要求,从履行教育职责、教育发展环境、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教育事业发展等几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并根据年度教育工作重点增加考核内容。原则上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在每届任期内要接受一次督导考核。

(四)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进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工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基础教育质量标准进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监测的对象和内容。监测工作要在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质量监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教研室、基教股和督导室组织实施。要通过科学的监控和测评体系,指导和改进我县基础教育工作,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促进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全面落实,促进教育质量有效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促进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实现教育部抽样我县作为2012年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样板县的相关监测指标。

(五)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自查自评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对照《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及《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分说明》,切实做好全县教育工作的自查自评。2012年要做好迎接省对县人民政府及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突破工程督导考核、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攻坚工程考核的自查自评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完善自查自评制度,对乡(镇)政府和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时,要将自查自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自查自评结果的真实程度将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乡(镇)政府和学校的自查自评每年进行1次。

(六)建立专项督导检查和督导调研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紧紧围绕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教育工作重点和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和专项督导调研,提出工作建议,为政府教育决策提供参考,为推动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发挥积极作用。

(七)建立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反馈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并反馈督导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被评估单位要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限期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教育督导部门要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八)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联系学校教育工作制度。县乡两级党政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学校教育工作,是切实帮助解决学校存在问题和困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辖区内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有效途径。联系点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学校调研,充分了解学校发展现状,听取学校领导、老师反映的问题和意见,每年帮助学校办1至2件实事。

四、理顺督导体制,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县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乡(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因此,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要求,理顺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真正使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成为定位明确、建制合理、职责清晰的教育督导机构,切实解决督导机构建制不能适应“督政、督学”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力度。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人员配备根据《关于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机构升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纳机编〔2011〕31号)要求,县教育局要加强协调,做好内设股室建立及人员配备的相关工作。合理配备兼职督学,明确专职督学的职级和待遇。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拟定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县政府将聘请一批专业知识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教育工作者和懂教育工作、热爱教育事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兼职督学。逐步建成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导队伍。

(三)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素质。要将督导人员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培训计划,完善督学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督导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开展督导交流和工作调研,不断提高督导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五、努力增加投入,切实保障督导工作条件

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将会越来越重。为进一步提高督导工作效率,适应教育信息化、教育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安排必须的工作经费,改善督导工作条件,创造良好的督导工作环境,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展正常的督导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县财政局要按照部门预算的原则核定经费,将办公经费、督学学习培训经费、监测评估经费、督导结果奖励经费、兼职督学参加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督导评估活动的工作补助等费用列入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正常运转。

六、切实加强领导,推动教育督导持续健康发展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4

我国当代教育评估面临着这样的社会背景:经济上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上由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发展,教育由“英才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教育管理由“效率”追求向“效率”与“主体价值”张扬协调平衡发展,教育管理方式由政府直接行政管理逐步向政府依靠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进行间接管理转变。这一社会背景表明,我国的教育管理与发展将越来越倚重于教育评估的作用,市场社会对教育评估也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和要求。与这些要求相适应,教育评估专业化和建立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自然成为我国教育管理改革的重要课题。(’建立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是国家政策法规的题中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早在(00+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已经强调“要重视和加强教育决策研究工作,建立有教育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的咨询审议、评估等机构”。(000年*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立自上而下的素质教育评估检查体系。”我国教育督导制度自年恢复以来已形成了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教育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然而,我国的教育评估制度虽然在上述有关法规中已多次强调,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能真正在社会上正其身、名其份、定其位。在中等及其以下的教育的管理中,教育评估仅以督导工作的附属工具形式而存在,不能独立面向社会,因而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是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对教育评估全程化、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我国“两基”目标的实现,督导评估功不可没。

年基本实现“两基”后,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由过去以普及义务教育为主要特征的量的扩张阶段转入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和新的课程标准为主要任务的质的发展阶段,提高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是这一时期教育改革的基本使命。当前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推行与落实不同于常规工作和已经规范化了的工作,它是一个不断探索、实验、矫正和推广的过程,这种过程要求管理者和教育主体必须通过全程性、经常化的评价,以高度的清醒、自觉、理性和有效的自我调控,来保障教育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前行。事实上,教育事业越是发展,全程性和经常化的评估就越是不可或缺。素质教育、新课程改革的成功推行,要求我们不仅要有像“两基”验收一样的决心和扎实的工作作风,而且要更加强调评估的全程性与经常化,因为它不是一个阶段性目标,而是一个长期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的过程。

伴随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推行、教育评估功能作用的进一步扩大与社会对教育评估的高期望,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变得十分迫切。教育评估的专业化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评估机构的专业化,二是评估人员的专业化,三是评估活动专业化。评估机构的专业化是指“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专门从事教育评估工作,以评估为业”。

〔!〕;评估人员的专业化是指评估机构对评估人员的特殊要求。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对这种社会活动作出科学的价值判断,是十分复杂而困难的,它要求“提供充分的、准确的信息是基础,但还必须依靠有学识、有水平、有经验的专家”〔$〕;评估活动专业化,是指评估依靠专业人员、在专业理论指导下、利用专业工具、按照专业规程开展评价活动,其基本特点是工作开展的不可替代性。教育评估全程化、经常化、专业化如何落实?显然,“督导评估”力不从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推行新课程改革,不仅是政策性任务,更是专业性任务。

建立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是督导制度职能

完善的客观要求我国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一是“督政”,二是“督学”。《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教育督导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这是中国教育督导政策区别于其他国家督导政策的一个显著特色。然而,“督政”与“督学”孰轻孰重的问题却众说不一。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同志在第四届教育政策分析高级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从全国看,当前,教育督导的重点还应放在对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即‘督政’方面。”〔’〕然而,金一鸣教授在分析教育督导基本任务时指出:我国在!#世纪%#年代建立教育督导制度时,正面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特殊任务,因而督促这一任务贯彻落实即“督政”便成为当时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随着“普九”任务的基本完成,“教育督导的任务自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督学’的任务已日益突出”,“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责是‘督学’,是要督促学校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育质量”〔’〕。目前有更多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参与了“督政”与“督学”的轻重之辩。同时,由“督政”与“督学”轻重之辩,又引发了督导任务应重视“监督”还是重视“指导”、职能手段上应重视“鉴定性评价”还是重视“发展性评价”的争论。从客观上讲,这三个方面的“轻重”观都有现实的社会背景和理论基础,很难说谁对谁错。从本质上讲,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承认督导职能的“督政”与“督学”、任务的“监督”与“指导”和手段的“鉴定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等基本要素。他们辩论的焦点是面向庞大而复杂的教育,督导的有限精力应更多地投向哪一方的问题。这三对矛盾的争辩虽然没有对错之分,但在评估实践中必然存在轻重之别。如果把视野只局限在三对矛盾系统内去考量利弊得失,其结果难免是“输”“赢”并存。那么有没有双赢之策?这得从督导精力“有限”这个关键问题去寻思对策。发挥督导有限精力的最大效能,通常有两种思维路向:一是挖掘内部潜能,二是寻找外部援助。挖掘内部潜能就是设法节约督导系统内部力量消耗,寻找替代力量,由替代力量代办那些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工作,使得督导把有限的精力用在其他不可替代的工作中。

所谓寻找外部援助,就是借助外部机构(或建立一个外部机构)与外部人员的力量为教育督导服务。这两种思路都暗示一种基本策略———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教育评估工作从督导系统中分离出来,建立一个专业化的教育评估机构。督导部门通过将大量的评估任务以委托的形式交给专业评估部门进行操作,然后利用评估部门的评价结果开展督导工作。这种通过专业化的教育评估机构替代督导部门的评估工作,使我们既避开了“轻重”之辩,又有效缓解了现行督导制度中最根本的问题———督导部门有限精力分配矛盾的问题,因而能切实促进教育督导工作效能的提高与职能的完善。

建立专业化教育评估机构是教育评估“功能”释放与效能发挥的客观要求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教育督导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是“以教育法律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办学者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它是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有关部门、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教育质量、效益及发展水平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督导评估具有鉴定、激励、导向、调控功能。”北京教育督导室副主任高玉琛在谈到督导队伍要求时指出:“督导人员要做好工作,必须做到知政、通学。所谓‘知政’,就是督导人员要熟悉教育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到掌握内容、理解含义、融会贯通,努力成为教育的‘律师’;同时还要熟悉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提出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掌握行政管理的理论和经验。所谓‘通学’就是要掌握教育教学的理论和规律,了解教育改革中的新观点、新经验、新理论,至少精通一门学科的教学。”〔%〕根据上述《意见》和有关文献精神,我国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可概括为如下几个特点:(#)我国的“教育评估”是教育督导的基本任务之一和开展督导工作的基本手段,它不是以一个独立的教育服务机构而存在;(&)“督导评估”是“教育督导部门进行的教育行政评估”,并未提出专业化要求,评估主要依靠行政权威,而不是专业权威;(’)教育行政评估的功能是“鉴定、激励、导向、调控”,并未强调“指导”和“社会性咨询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评估人员构成主要是行政人员,并未强调评估人员专业化问题,对督导人员的要求也只是强调“知政”、“通学”等行政素质而非专业素质。(%)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督导部门或政府部门服务,直接向政府负责,而不是为评估对象主体发展和市场社会服务、向评估对象和市场社会负责。

这些特点表明,作为督导系统内的“教育评估”已沦为封闭的行政督导体系中一个具体的手段和工具,其功能、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削弱和制约,因而远远不能满足对教育评估的多元化需求。将教育评估从督导系统中独立出来,建立一个专业性教育评估机构,应是当前形势下教育管理改革的明智选择。专业性教育评估机构相对于现行的“督导评估”有着更加强大而灵活的社会和更多独有的功能特征与优越性。专业性评估活动不仅是开展督导工作的基础与手段,同时也和督导一样,独立发挥着导向、咨询与调控等功能;相对于行政性评估,专业性评估活动依靠的是专业人员的学术力量,提供的是专业化服务,因而评估结果的信度与效度相对较高;专业化评估除了可为督导部门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还可直接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为教育机构改进工作提供信息参考和指导意见、满足社会系统对教育更多的知情权、选择权乃至对教育管理的参与权等多种需要。

二、基础教育专业评估机构模式构建

1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定位

确定专业评估机构的性质目前有三种选择:一是定位为“行政性教育评估机构”,与督导组织一样,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但是,行政性评估机构与督导机构存在着部分职能重叠和职权冲突,而且与政府机构改革及其职能转变背道而驰;二是定位为“市场中介机构”。这是最新潮的想法,然而,在中国人的脑海里,基础教育承担主要责任的观念已根深蒂固,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任务交给市场而撒手不管,此其一。其二,我国是个集权制管理国家,在文化教育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的形势下,将教育评估机构独立于政府管理体系之外,定位为市场中介,必然无以立脚;三是定位为“国家事业机构”,使其介于政府与教育机构之间。这在当前形势下应是务实的选择。首先,有利于教育管理体制转型过程中借助政府的力量,构建教育评估制度与服务体系,使新生的评估机构能尽快打开局面。其次,有利于协调与督导机构的相互关系。作为专业化的事业性组织,既避免了因行政性质而出现的与督导机构职能重叠和权利冲突问题,又避免了因市场中介性质而远离督导机构的现象,有利于两者之间形成真正的分工协作、共存互补关系。

当前,我国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基本职能应主要包括:

评估指导职能。接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委托,组织实施各种类型的教育评估活动,利用专业组织的学术优势,对委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与技术指导;"协调沟通职能。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凭借其专业权威和中立地位,对督导与被督导、管理与被管理、教育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的矛盾、误解进行关系协调和信息沟通;

1科学研究职能

依靠组织中专业人员的学术力量或召集有关的专家、学者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2与教育督导机构的关系模型

首先,相互之间是共存互补关系。督导机构可通过充分使用专业评估机构的专业化、高质量服务集中精力开展督导工作,使督导职能在国家教育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同时,评估机构的存在也依赖督导机构的鼎力支持。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大多依靠督导机构的授权委托。督导机构的委托授意和评估机构的接受委托与心领神会是两者合作的基本形式。其次,面向社会两者是独立并行关系。评估机构与督导部门一样,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在国家教育管理体系中行使管理教育职能。但两者职能各有侧重,并表现出各自独有的特征:督导机构以行政监督为主要职能,专业评估机构是以专业化的评估服务为主要职能。

3运作模式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5

1.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需要。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并在改革办学体制、提高教育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注重办学效益等方面创造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但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伴随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观监督调控工作,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提高,职业教育督导作为依法治教的科学管理手段,应发挥其特殊功能作用。

2.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配套法律,是国家规范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是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加大职业教育宏观调控力度的准则。《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这充分说明,《职业教育法》要付诸实施,迫切需要职业教育督导来保驾护航。

3.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需要。随着职业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三后”分流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校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初中高层次相衔接、普职成“三教”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并日益完善。但从整体上看,职业教育的管理运行机制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经费投入、师资培养和生产实习基地建设等服务保障体系方面仍不尽如人意。为此,只有尽快把教育督导的工作范围向职业教育延伸,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执法监督和宏观调控作用,才能使《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得到真正落实,才能使已经建立起来的职业教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4.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职教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以及招生、收费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是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关键。根据市场经济和职业教育的特点,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办学管理体制必然得到改革,政府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将随之转变。从中央到地方对职业教育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依法治教方面,即重在宏观调控,弱化集中统一的行政领导,加大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业务指导的力度。这一具体任务与职责,自然应由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来承担。因此,积极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组织进行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逐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特点的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就显得更为迫切。

5.实施职业教育督导是完善教育督导制度的需要。《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确定现阶段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作为教育的奠基工程,是教育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被列为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这无疑是正确的。其他教育,诸如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并未排除在教育督导系统之外,而是依据各自的实际在程度不同地开展着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就职业教育而言,基础教育中的“分流”措施所产生的职教班或就业前的职业培训等形式,本身就在教育督导的范围之内,现在又提出建立健全以职教为对象的职业教育督导体系与制度,则是为了更加完善我国的教育督导体系,加快教育督导制度自身建设的网络化进程。

二、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我们提倡教育督导向职业教育延伸,是从教育督导制度全方位覆盖教育的执法监督系统的视角,呼唤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因此,论及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与《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相一致,具有教育督导的同一性、规范性和贯彻实施的互补性与可操作性。

1.职业教育督导应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以《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依据,从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出发,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近期、长期目标以及内部结构体系、管理体制等,实施督导的职权范围以及制约、调控等具体措施。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督导的基本内容,既是我国教育督导向职业教育扩展的具体化,又是职业教育系统的执法监督的新制度。

2.职业教育督导作为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监督执法系统,其主要内容应根据《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进行法制化的表述,使职业教育督导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保证职业教育督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法监督、检查的职权,发挥职业教育督导在贯彻执行《教育法》《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中的特殊作用。

3.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机构,以现行教育督导组织为基础,增设职业教育督导专门机构或扩充职业教育督导的内容,行使职业教育督导职权。在组织层次结构上,职业教育督导既从属于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组织系统,又要根据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层次结构,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等进行督导评估,形成职业教育督导的自身网络系统。这是一个庞大的教育组织结构体系,涉及职业教育内外部多因素、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内容,也是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启动中难度最大的一个环节。

4.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精良的职业教育督导队伍,是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如果说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督导机构,是开展督导活动的组织保证,那么编制到位、人员上岗才能使职业教育督导付诸实施。但目前我国教育督导队伍力量不足、人数有限,要完全依靠现有人员来承担包括职教督导在内的全部督导任务,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要从职业教育的性质、特点出发,适当聘任一些经济、劳动等部门的行政领导、办学法人代表、专任教师以及社会有关人士参与职业教育督导,这样才能取得督有权威、导有效度的结果。

5.明确职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以职业教育结构体系建立职业教育督导的运行机制。职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应以《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为依据,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教育工作、下级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要将职业教育督导纳入督导制度的职权范围之内,逐步建立适应职业教育结构体系的职业教育督导运行机制。

6.突出职业教育督导重点,强化督导意识取向。职业教育督导的重点,应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支持程度和中、初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情况为主分层次地开展督导评估。在现阶段,应以“三法一纲”的贯彻落实,提高对职业教育地位与作用的认识,积极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为近期督导的任务。

7.制定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确立职业教育督导方案。这是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基础性工作,有了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具体实施方案,督导工作才有客观判断的标准尺度,才能有序地开展活动。目前,普通教育中的职业班和部分初、中等职业学校所开展的评估验收,程度不同地拟定的评估指标体系或实施方案,虽已产生了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效应,但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内容与要求来衡量,一是检查评估仅限于职业学校,而无权督导下级人民政府及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二是检查评估本身作为教育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职业学校的一种手段,缺乏宏观调控和沟通协同的执法作用;三是检查评估以“评分标准”为尺度来划分等次,“项目”代替量化的全部内容,缺少量化的权重系数的校正,直接影响了准确、公正的价值判断和结果处理。因此,要开展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拟定一个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案。

8.重视职业教育科学研究,逐步提高职业教育督导的理论水平。《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教育督导是一项政策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以及管理科学的许多领域,而职业教育又是大教育系统中多因素、多规格、多类型的一个最为复杂的子系统,不仅具有教育系统的一般特点,又与经济、劳动等部门有直接联系,几乎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随着深入开展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职业教育的实践与理论新课题会接踵而来。因此,职业教育督导就成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几点设想与建议

1.抓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机遇,积极创造实施职业教育督导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作为监督执法系统的教育督导要不失时机地向职业教育领域延伸,国家教育督导团应突出职业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扩充职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积极扶持职业教育督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经济、劳动等部门也要统筹兼顾、协同一致,从实际出发,在原设教育督导机构的基础上,扩展或新建职业教育督导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督导活动。

2.实施职业教育督导,要正确处理内外部关系。一是从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特点出发,坚持在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政府、部门、行业等办学单位的关系,建立适应多类型办学体制的评估方式,保证督导目的和任务的一致性,督导方式与方法的灵活性,克服政出多门、各行其事的现象;二是正确认识基础教育“重中之重”和职业教育“突出位置”的关系,从建立健全督导组织机构到具体实施督导评估工作,都要做到统一部署、综合筹划,克服顾此失彼或“乱箭齐发”的现象;三是在教育督导内部要尽快调整组织机构,规范职业教育督导的职权范围、内容、形式,建立规章制度等,既使职业教育督导从属于教育督导制度,又可克服职业教育督导另立门户、分散教育督导的合力作用的倾向。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6

二、工作思路

20XX年,镇中心学校将健全三项制度、三项督导、三个、改进三个、三个。

健全三项制度:督导检查评估的提前告示制度、结果通报制度、复查制度。

三项督导,即:

督政:督查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

督学:督查学校要求、自身发展的情况;

督教:督查校长教改、管理教学、教师教学常规、课效的情况。

三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校园文化建设。

改进三个:强化督导评估的性(社会、家长反映的办学不规范问题督导);强化督导评估的质效性(直接督查各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强化督导评价的系统性(学校自评、校长述评、师生参评、中心学校综合评价的体系)。

三个:以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的为,把教育督导质量和到新;以法律、法规赋予的督导职责为己任,把教育督导机制创新到新;以自身建设,内涵发展为基础,把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到新。

三、工作要点

1、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茶园冲中心小学在20XX年创建县级合格学校,评估验收。

全镇各学校在合格学校建设阶段性的基础上,全方位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实施“十大工程”:干部教师队伍建设工程、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职教资源整合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学校文化建设工程、规范管理工程、安全稳定工程、环境优化工程、强基固本工程。

“六大”:先进办学理念,办学规范化;优化教师结构,师资配备均衡化;办学条件,基础设施标准化;提升应用,教育技术信息化;发展,教育生态化;推行素质教育,教育质量优质化。

2、提升办学理念,教育长足发展。

学校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师生认可的价值观,是办学的思想和行动指南,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的依据。镇中心学校将各学校创新工作思路,积累思想,提炼办学理念(从学校办学传统的积淀中升华;从办学积累的经验中提炼;从社会对教育的主流价值规范中新的哲学思考),并把它学校师生遵循的准则,办学发展的灵魂,努力教职工和全体学生的、向心力、核心竞争力,转变学校传统的办学观念和办学模式,鲜明个性的办学,为学校长足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今年,镇中心学校将组织教师参加县教育督导室、教育局举办的初中、小学两个学段的学校办学理念的论坛主题活动,还将组织校长参加“罗田名校长”评选活动。

3、健全督导机制,办学。

(1)标准化学校建设。在合格学校建设基础上,跟踪管理,组织回访复查,督促各学校办学条件,优化教师结构,科学配置资源,建设生态校园,素质教育,把我镇现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化学校。

(2)示范学校管理。协助县教育督导室对我镇的市、县级示范学校跟踪管理督查,学校发展。各示范学校要实践办学理念,创新发展思路,学校管理和发展内涵,使学校先进办学理念的典范,科学管理的典范,规范办学的典范,教育事业发展的典范,示范学校辐射作用,工作计划《学校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3)努力培植我镇的“罗田名校”。在标准化学校、示范学校建设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力量和资源,培植1所集“学园、乐园、花园”于一体、管理有、课改有特点、教师有特技、学生有特长,在罗田内外有的一流学校。骆驼坳小学、骆驼坳中学、严家坳中学要的。

4、执法督查,规范办学。

确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思想,规范办学,教育公平。镇中心学校将教育执法督查,督查内容包括:

(1)杜绝镇内各学校抢挖其它学优质生源;

(2)控制大班额;

(3)督促清理取缔班、实验班、快慢班;

(4)对学校开科开课和作息情况督查;

(5)对学校“阳光体育活动”情况督查;

(6)对学校教辅读物征订情况和学校收费督查;

(7)对全镇幼儿园(班)的办学督查。

5、文化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校园文化是学校的,是催生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生命发展的深厚土壤,是学校人文传统和优良作风的之源。各学校要努力提升办学品位,学校德育文化、教学文化、教师文化、学生文化、管理文化、生态文化、廉政文化建设。文化的濡染和熏陶,使师生感受到校园之真、校园之善、校园之美、校园之乐和校园之健,从而引领师生人格的,师生的幸福指数。

镇中心学校将协助县教育督导室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校校行活动,并将其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评选出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

6、专项督导,教育工作进步。

(1)教育教学教研专项督导,教育质量的提升。

(2)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督导,师德师风建设提升。

(3)安全工作专项督查。

(4)后勤管理与服务专项督导。

(5)职教、幼教、特教专项督导。

7、搞好年度考核,教育事业发展。

在20XX年考核基础上,征求各意见,考评机制,修订好《骆驼坳镇中心学校20XX年工作考核办法》《骆驼坳镇中心学校20XX年学校工作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好全镇20XX年的综合考评工作。

8、调查,教育督导质量。

教育督导宣传工作,教育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系列调研活动,一手资料,为当好参谋。努力教育督导下达的工作任务。

9、队伍建设,督导工作。

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思想道德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公认、年轻教师担任学校干部。教育工作督导检查,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镇中心学校自身建设。教育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学习,督导干部的政策和专业。干部作风建设,干部的创新和工作力,抓工作的,基层,服务学校,服务师生。

四、安排

一月:

1、制订20XX年教育督导工作计划;

二月:

2、制订《中心校和学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3、制订《镇中心学校教育督导室工作考评细则》;

4、总结20XX年度合格学校建设工作,部署20XX年度教育督导工作。

三—四月: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教研、规范办学、师德师风建设、后勤管理与服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6、协助督办并市、县示范学校复评;

五—六月:

7、校园文化建设专项督导,现场;

8、对示范学校、合格学校跟踪管理专项回访,学校标准化建设;

9、动员创建“罗田名校”,参评“罗田名校长”;

10、参加办学理念论坛,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11、参加市县示范学校校长会议;

七—八月:

12、教育工作热点、难点、调研活动;

13、督办全镇高中阶段招生工作;

14、督办全镇教师集训工作;

15、检查教育干部听课笔记;

九—十月:

16、开学工作检查;

17、协助教育执法、轮规范办学和师德师风建设专项督查;

18、协助校园文化建设专项督导,评选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学校;

19、评选“罗田名校长”;

20、协助职教、幼教、特教专项督导;

21、协助督办并市示范学校复评;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7

一、传达全国有关会议精神

(一)2012年度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情况

2月10日,“2012年度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教育部刘利民副部长出席并做了讲话,对2011年的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指出2011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改革发展迈出了新步伐,教育部年度工作会议上基础教育工作总结出的亮点占据显著位置。突出反映在:两基全面实现了国家目标;28个省市区与教育部签署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全面推动了学前教育并形成“国十条”;建立起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机制;颁布了义务教育新的课程标准;促进了师资队伍建设;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地方政府开展教育实验试点提出很好的典型例证;强化了教育督导;中小学创先争优活动成效显著。同时,刘利民副部长还提出了对下一步工作的几点意见,一是维护教育的公益性,促进教育公平;二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水平;三是加强基础教育管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四是形成合力推动教育改革发展步伐;五是教育督导在推动工作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2012年度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研讨会情况

2月19日,2012年度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研讨会在云南昆明召开,国家督导办主任何秀超同志出席并讲话。会议总结了2011年度开展的主要工作,主要包括督导检查、机制创新、制度建设、推动制定督导条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召开中小学督导评估研讨会和督学责任区现场会、筹备国家两基表彰大会和均衡发展推进会、以及第九届国家督学换届等项工作。会议还安排部署了2012年度的重点工作,主要有开好两会(表彰大会和督学换届会);利用两基工作机制,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定工作;创新督导方式方法,科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全面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教育督导体制改革工作和加强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二、总结“十二五”开局的甘肃教育督导工作

(一)各市州教育督导工作亮点

1、河西片区:酒泉市:按照酒泉市标准化初中和小学评估标准。牵头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学校的评估验收工作,对21所达标学校颁发了“酒泉市标准化学校”标牌,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评工作奠定了基础。嘉峪关市:印发了《关于义务教育信息检测实施方案》,对全市0至18周岁的适龄人口进行了摸底调查,采集了义务教育信息检测数据并做好了建档工作,为决策教育发展和分析反馈指导学业质量提供了可靠依据。张掖市:以强组织、建制度、重考核、推整改工作,提升督政的效果;以深入调研,强化决策行为,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鲜明的活动,通过大调研,开展大讨论,引导大反思,推动大发展来推动督学工作。同时,面向学校将“监督检查”与“服务指导”相结合,以“导”为先,努力做到“把好脉、看准病、开好方”,促进学校教育优化,创新持续发展。金昌市:积极开展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武威市:细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评方案,重视自评过程的指导,开展督前审计工作;作为首批整市推进义务教育监测工作试点地区,已全面完成并完善了义务教育监测数据的采集和建档;全面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设立督学责任区评价员48名,建立教育局领导联系督学责任区制度,规范开展中小学督导评估工作。

2、中部片区:兰州市:强化了督学队伍建设,根据《兰州市教育督学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聘任了市政府督学65名,特约督学25名,组成了兰州市政府首届教育督学队伍。瞄准切入点出台了《兰州市学前教育督导办法》,对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起到了先导作用。白银市:大胆探索、积极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唯一涉及教育督导的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已经完成了制定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通过召开4次全市教育督导会议,完善督导制度,出台了从对县级人民政府到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评估的8个办法;同时,强化了对学校的三轮分层次分类别督导评估和两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并且拿出教育督导评估奖励资金212万元,对优秀县区和学校进行奖励,对未能通过验收的11所“五星级”学校给予摘牌。提高了教育督导的地位和权威,促进了区域教育健康发展。定西市:建立专项督查制度,在围绕迎国检领导包片(乡)督导工作的同时,对全市的学校食堂管理、校园安全、教育经费三项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到县。

3、东部片区:天水市:通过“四督”强保障(督控辍,确保普及程度;督资金,确保经费到位;督设备,确保装备到位;督达标,确保国检顺利通过)和“两抓一聘”强队伍(抓党建,抓培训,聘督学),发挥督导系统对教育决策和发展的促进作用。平凉市:建立督查机制,实行重点工作定期督导评估与随机抽查相结合,行政督查与专业指导相结合,形成月调度、季通报、半年一督、年终考核;完善督导程序和过程,开始对县区和学校进行综合督导;健全督导机制,形成督导调研机制、督导评价机制、教学支持机制、督后回访机制和工作长效机制;顺利完成了全市义务教育监测少年儿童信息采集工作。庆阳市:注重制度建设,分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三个阶段制定了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标准和方案,研究制定了庆阳市县区教育工作评估考核实施办法,指导县区创新督导机制,有效带动市县两级督导工作特色发展;同时,致力于对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特色发展,坚持“导于前,督于中,评于后”的工作方法,促进学校选准重点,形成特色。

4、南部片区:陇南市:强化教育质量管理的督评工作,牵头组织对教育质量考评、学生学业水平评价、校长教师队伍建设、示范和名校创建、学校德育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民办教育发展、教师待遇和经费投入等9个方面18项内容建立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制定了《教育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县区分批开展高规格大规模的教育质量督查;并且 各县区均按区域和学校布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开始对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同时注重发挥市政府聘任的50名兼职督学的作用开展督导工作。临夏州:在冲入两基国检前沿全力攻坚的工作基础上,临夏教育督导系统抓住重点,在督政、督学和监测的整个教育监督过程中,继续坚持5-10年做好控辍保学督导评估工作,通过“制度控辍、行政控辍、依法控辍、社会控辍和爱心控辍”,切实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甘南州: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全面形成了州、县、乡三级督导网络,组建州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由副州长担任,聘请20名州政府专兼职督学,派驻各县市担任副县级督学,参与县政府党组并享受副县级待遇,协助主管市县长从事教育督导和教育发展相关工作,同时建立起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强化当地督政、督学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市州教育督导人员结构分析

1、市州主管教育督导的领导职位结构:设立总督学职位:副地级1 人(甘南州);正县级3人(酒泉市、定西市、临夏州);副县级5人(张掖市2人,临夏州、白银市、金昌市各1人)。市州教育局分管局长:正县级3人(金昌市、武威市、平凉市);副县级2人(陇南市、甘南州)。

2、市州督导室领导职位结构:设立主任职位:正县级5人(兰州市、白银市、天水市、庆阳市、陇南市);副县级3人(嘉峪关市、定西市、甘南州);正科级5人(金昌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临夏州)。设立副主任职位:副县级3人( 兰州市、庆阳市、陇南市);科级4人(正科2人:定西市、甘南州;副科2人:武威市、临夏州)。

3、市州督导室专职督学职位数量:甘南州11人;白银市、庆阳市各10人;天水市9人;临夏州8人;陇南市7人;定西市6人;兰州市、嘉峪关市、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各4人;平凉市3人。

(三)教育督导部门为实现“两基”目标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2011年,全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得到了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评价,期间,各地督导部门的同志在“两基”攻坚的工作基础上,为迎“国检”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从指标体系的建立、全面大规模培训、各类过程性督查和分片区推进档案建设等方面为国检的高水平通过验收提供了巨大的支持,通过数据清、底子明、督查实、整改紧的强力职能,发挥了督导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得我省教育督导部门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强,督导战线的同志们功不可没。

三、对新时期甘肃教育督导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面对目前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正是甘肃教育督导部门的“亮剑”时刻,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教育督导工作的发展机遇和科学定位,主动地迎接教育发展的要求和人们对优质教育的期盼,“亮出”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将千载难逢的机遇和厚积薄发的条件,转化为推动甘肃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成效。

(一)机遇大于挑战----时代带来的必然要求

国际金融危机促使我国从经济快速发展的数量要求转向以内需为主、内涵发展的质量要求,甘肃教育督导从转型跨越双重发展中如何抓住先机;甘肃经济发展水平处在“向前瞧标兵林立,向后看追兵全无”的相对落后状态,从教育应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而言,甘肃教育督导能为绝处逢生的省情提供什么样的破解思路;2011年,全国GDP47.2万亿,如果其中4%在2012年用于教育大约1.89万亿,甘肃教育督导能以什么样的谋略、方式和手段为甘肃教育争取大力发展的机遇。面临着甘肃经济社会处在新的发展的关键特殊阶段(人均GDP已迈过3000美元大关),黄金发展期、难得机遇期和奋力跨越期与观念转变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显期交叉并存的现状;面对着多元(追求价值取向)、多样(体现价值判断)和多变(追求卓越创新好奇)的当代教育需要与所处的甘肃区域发展“和谐共振”和互为促进,与全国同步进入教育现代化的视角,经济要求转型跨越发展,社会要求和谐稳定发展,民族要求共同繁荣发展,教育则更要求优先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甘肃教育发展方式正面临教育转型发展与快步发展并存、外延发展与内涵发展并存、巩固发展与均衡发展并存、督评与执行方式并存、求实与宣传指向并存和传统与创新方式并存的时代背景,其定会带给我们教育督导理念和发展方式的更新。

(二)能力强于职位—--时出的强烈呼唤

从各地报送上来的经验材料看,有些市州在总结教育督导经验亮点上面位置还是把得比较准,但是也有些市州只谈到了去年的“两基”迎国检工作,把整个政府或者教育部门的迎检工作亮点,当成了我们教育督导部门的经验,就有问题了。

首先,我们要认真处理好“进位”、“立位”、“强位”的关系。“进位”,就是工作要积极主动,抢抓先机;“立位”,就是要准确把握自己的位置,巩固提高;“强位”,就是自身能力的体现,追求卓越。在处理好这几个方面的同时,我们还要做到“不越位”,这是原则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准确“定位”。

其次,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加强“观念”、“理念”、“意识”的培养,不断主动吸纳和学习认识外来的感知,形成观念,尔后从实践探索的理性思考中提升为理念,最后培养形成自觉的行为意识和习惯。正如三运书记所说的,“把自觉加强学习作为一种生活习惯、思维习惯和工作习惯,不断提高掌握和运用政策的能力、增强研究和谋划工作的本领、提升推动和创新发展的水平”。

第三,我们要努力提升三种发展能力,即:自身自主发展的能力(自强、自立、主动、创新,特别是引进吸收消化后的再创新);协调协作驾驭的能力(以开阔的胸襟吸纳资源并善于合理调动和科学配置可利用的所有资源谋事创业);突出要点抓重的能力(科学调研,深入比较,巧抓重点,又好又快发展)。

(三)督评促进发展—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

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当决策环节和执行环节不到位(或未归位)时,监督的导向行为就要主动前移。实行依法督导,科学评价,分析反馈,以导为先。

一是,“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才能有威。”要以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业教育、学前教育等综合督导评估为主要抓手,进行决策部署;要以学校阳光体育锻炼活动、薄弱学校建设、校安工程、国培计划等专项督导检查为切入点进行重点突破;要以《甘肃省“两基”督导检查工作整改方案》等重点工作督查为跟进点进行跟踪落实。通过对教育发展重大和突出问题进行准确客观的督评促建,有所作为地带出教育发展的成效,来提升和强化各级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权威。

二是,通过“督政、督学、监测”三大教育督导体系的的建设,强化政府职责,制定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加大教育工作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所占的比重,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发挥督学责任区功能,确保义务教育普及率、完成率和巩固率,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开展教育发展科学监测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为政府决策、评价、问责和对学生学业质量身心健康状况及影响学生发展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反馈指导,引导政府、社会、家庭、学校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

三是,促进督导工作“机构、机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创新督导模式,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区域内“基(基础教育系统)督(教育督导系统)教(教学科研系统)”大合作,区域间教育督导大协作,以更加开阔的眼界、更加宽广的胸襟、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协同的步调,加快推进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跨上新台阶。

四、当前教育督导的重点工作

(一)深入基层,全面调研

调动省市县三级政府督学和督政专家力量,一是开展基线调研,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全面掌握全省教育发展的水平、潜能、障碍、机遇和关键等基本情况;二是分析诊断把脉,借鉴先进,明晰差异,发现规律,找到共性,研究措施,对症整改。三是抓住重点做好宣传,建立方便快捷有效的信息通道,为全省督导战线敏锐把握政策、熟练掌握政策和有效落实政策“开路架桥提速”,充分体现出教育督导主体准备的充分度和教育督导受体接受的期盼度。

(二)建章立制,强化机构

更加注重体制和机制创新,着力构建现代化的教育督导制度和体系。坚持培育“三强”,做到“机制运转强”,实现“队伍素质强”,建立“环境设施强”,奠定甘肃教育督导的发展基础,;坚持突出“三抓”,通过“抓领导带头”,“抓典型推动”,“抓科学探索”,提升甘肃教育督导的政策水平;坚持体现“三立”,要“确立标准规范”,“树立引路示范”,“建立宣传窗口”,提高甘肃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坚持完善“三系”,强化“督政系统”,建立“督学系统”,完善“监测系统”,落实甘肃教育督导的工作重点;坚持树立“三讲”,“干事讲思路”追求占位“高”,“谋事讲科学”讲求操作“精”,“成事讲特色”探求创意“深”,增强甘肃教育督导谋划本领。

(三)关注热点,抓重克难

一是关注学校布局结构的调整。教育督导部门要实事求是地科学引导政府部门、社会、家庭和学校,遵循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城市化建设人口流动的规律和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最大程度地适应人民群众追求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在切实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前提下,使中小学布局结构更趋合理,教育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一方面采用“资源不动学生动”方式,建立标准化的寄宿学校,集中优质资源施教;另一方面采用“学生不动资源动”方式,以优质教师流动为主的校点一体化机制创新和以现代远程教育功能更趋完善为代表的城乡一堂课教学信息化手段先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义务教育保障水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8

二、拓展领域,开展高职高专院校督导调研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关于“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督导评估”的规定,为促进全省高职高专院校规范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2013年对全省21所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了首轮全面督导调研。专家的一线指导帮助,学校的自评整改,有力地促进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受到了教育部督导办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兄弟省的关注。

三、深化监测评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修订完善了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监测评价软件系统,为全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评价、推进的技术手段。同时,研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办法,为建立甘肃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打下了基础。我省监测工作也得到国家高度肯定,并将我省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能力建设项目省,省教育厅与国家签订了《省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能力建设项目协议书》。9月29日,我省组织兰州市七里河区、天水市秦安县和武山县等参加了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国家视导员对我省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培训及监测工作全程管理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加强督政研究,规范提升督政工作

组织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总结了2012年市、州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分析问题,完善评估制度,为规范提升今年督政工作做了充分准备;研制拟定了2013年度市、州政府年度教育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充实、完善、修订了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并对2013年督政专家进行了有任务、有目标的专题培训。上述工作对加强今年及今后督政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五、启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督导办组织12位学前教育专家、幼儿园园长和有关市、州幼教专干,对我省学前教育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研制了《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为各市、县督导评估学前教育、规范促进学前教育提供了评价依据。

六、聚焦教育热点难点,开展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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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现行教育督导制度呈现出下列趋势。

1.改革督导机构,细化权责

俄联邦于2004年成立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以来,不仅将教育督导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而且改革了过去中央高度集权统一的管理模式,将教育督导体制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并行,进一步细化教育督导体制各职能部门的权责,使俄联邦的教育督导工作向更为规范化、精细化运行。

2.加强督导的法制化建设

俄联邦在继承苏联的教育督导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国情,推陈出新,先后颁布了《学校评定和国家认定条例》《国立和市立学校教师和领导者评定程序条例》《俄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条例》等教育法规、政策来使教育督导法律化,为教育督导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这些法规不仅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各项教育督导活动,使督导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而且也明确了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了和谐的督导工作氛围。

3.全面完善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2004年俄联邦成立联邦教育与科学督察署并下设五个具有执政权利的管理局,同时还配有五个直属研究机构。这一行政改革,吸收了大量专业人才进入教育督导部门,极大地扩充了教育督导队伍,提高了督导队伍的地位待遇,保障了督导队伍的稳定,使每个部门的职能机构均具有相关专业方面的人员配置,从而为各职能机构充分发挥其专业管理作用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保障。

二 俄联邦教育督导制度对改进我国干部教育督导的启示

1.充分认识教育督导地位,提升督导效果

从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功能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行政管理必将从决策执行混而为一的状况向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健全、多功能方向发展。长期以来,我国不仅干部教育行政体系中没有相对独立的督导系统,而且干部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教育督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虽然2006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提出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制度,并指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却未就教学督导制度给予明确的地位和具体的定位。2008年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才提出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而面对国情、党情的不断变化,面对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新要求,不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指出要加强督促检查,而且新印发的《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也指出全面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实现数量与质量、规模与效益相统一。因此,干部教育机构从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出发,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控制体系,发挥教学督导的质量监控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必须对教育督导给予高度的重视,将教育督导工作作为提升教育管理成效的重要环节与媒介。

2.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法制化建设,合理设置教育督导机构

目前,我国教育机构或将教育督导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重叠或挂靠在教务部门,督导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这就难免会使教育督导功能弱化。干部教育同普通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构建干部教育督导体系应从干部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制定具体的评价、评估标准,使干部教育督导的实施有法可依,并将教育督导机构设置为干部教育行政管理系列中的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权,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单位,直接对主管教育领导负责,同时要更加细致严谨地进行分工,避免工作上发生交错重复现象,保证高效率的行政指挥、督导、检查相互衔接、统一,真正起到督教、督政、督学、督改的作用。

3.确立平等合作的教育督导观,建立和谐督导

由于受过去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的影响,督导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开展过程中经常表现出一种居高临下的行政视察行为,这就容易造成教育督导双方的矛盾冲突,而干部教育督导对象均是成人,其不仅有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而且还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因此要做好干部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员应以人本主义为依托,以共同促进干部教育工作的提高为目标,改革凭借等级权利进行督导的观念为平等合作、集体参与、权利均衡的教育督导理念,构建和谐的教育督导制度。

4.优化教育督导队伍,提升督导执行力

教育督导工作主要是监督与指导,而要在监督的基础上成功实现有效指导,避免督与导的分离,这就要求从事干部教育督导工作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因此要加强干部教育督导队伍的建设,就必须在建立督导队伍退出、准入机制的基础上,保障教育督导队伍合理的人员编制,提高督导人员的待遇,维持督导队伍的稳定,并且还要优化督导队伍结构,吸收部分专、兼职退休教育督导员、优秀青年教师,形成梯队结构的督导队伍,不断加强督导队伍的培训,同时鉴于干部群体的特殊性,督导队伍也可以吸收少量培训班学员来优化队伍结构,促进干部的“自律”,进而达到“学”的目的,来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的质量。

5.减少教育督导反馈中间环节,着眼于“学”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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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时期的发展所提出的基础教育都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部分的教育体制、理念、内容和方法等,并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反而是阻碍了学生的发展。“双基“教育一直是我们国家引以自豪的模式,不过由于办学的效益并不高,导致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的能力比较低下,学生的学习成功率并不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种矛盾日渐突出,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只有将人力资源转变成人才资源才能富强民国。面对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方面必须要具有全面的、扎实的基础科学知识,以及整合性的科学技术能力;要促进我们国家乃至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就要求人才在科学与人文、现实和传统、历史和未来之间不断的协调、不断的化解,从而将自己历练成具有各种挑战能力的人才;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小学教育督导,不仅要为教师、学生引导和树立正确的、从高的发展目标,更重要的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将督导的中线转移到确保学校教育事业的质量上去,从而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也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1.2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督导”工作主要是包括了“督政”、“督教”、“督学”这三个方面。基础性的教育从薄弱的环节逐渐走形有序、规范、完善,其中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督政”主要是为了督促政府部门由上而下的注重教育,从而保证教育的优先发展。文明学校的评比、上等级的评估、各种专项的检查、特色学校的评估方案等的确立,这些在“督教”、“督学”这两个方面都起到了激励、制约、导向的作用,有力的推进了小学基础教育的发展,同时还是提升了教育质量的稳步前进。

是这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社会就会更加的渴望基础教育质量的提升,要求孩子们接受高等的教育,让孩子们的综合能力、知识水平都高人一等。社会在基于机制、体制等基本完善的条件下,更注重内涵的发展;同时这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趋势。

1.3教育独到机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的需求

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们国家刚开始恢复了教育督导的制度。经过将近25年的努力。教育督导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升教育质量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不过,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性,我们国家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缺陷、问题:一是督导的目标、内容、方法滞后;二是虽然是设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制,但实质性的权利仍然受到约束;三是评估受到客观性的影响;四是教育的主体在评估主体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消弱了教育质量。

以上教育评估制度中所面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督导目标的完成,同时教育督导评估制度本身就需要完善。因此,在教育督导内容中,提升教育质量显得尤为的重要,反之也促进督导评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发展和完善督导评估的策略和方法

2.1转移督导评估的功能需求

不论什么样的评价制度都存在着相应的理论假设,只不过部分理论假设是隐形的。我们只需要对现行的督导评估制度进行审视就会发现其中的理论假设:第一,目前的教育事业中存在较多不合格的学校和低效能的教育;第二,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若要提升教育水平,必须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奖惩,或者是施加外压;第三,在教育上实现学校组织目标比学校本身所需要的内在更重要。

以上的教育督导评估功能在理论上实现了“激励、制约、导向”,但是实质上还是将重点放在了奖惩和管理方面。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深入和发展,这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暴露于外:教育发展的不平衡;现行的评估制度缺少了尊重学校之间的教学差异;评估受到客观性的制约;被评估者容易对评估产生抵触的心理,很不利于督导工作的开展。

上述的种种弊端表现出了奖惩与管理功能的评估制度很不利于被评估者的积极参与,更加不利于评估者对教育质量的坚持。当基础教育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度打破评估的功能若是放在激励方面,将会有利于提升基础教育质量。

2.2督导评估性质、策略、方法的转变

既然评估的功能在转变,那么评估的策略、方法也应该是从“静”转变成“动静结合”,从而由“单纯的鉴定”深化到“鉴定与调研的结合”。

2.2.1在办学标准上尊重差异性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根据所在地进行创办的,办学的背景、基础、特点、风格等各方面的差异都是客观存在的,这样在进行评估的时候,除了要鉴定基础性指标是否达标之外,还要尊重学校之间的个体性差异,从而根据这种差异,确定个体化的评估制度,从而有针对性的学校提出改进的意见、发展的目标等,这样能更好的促进学校的发展和主动创新。

2.2.2评估多元化的主体

目前被督导评估的主体是越来越多,学校的行政、教师、学生。将评估的功能转移到激励之后,那么评估主体之间就不存在利害了关系了,同样的他们参与评估也就更加的积极、主动,彼此之间也能更加敞开心扉,然后做出合理、客观、具有价值的判断并谈论起改进的建议。

2.2.3注重方法上的调研

在目前的教育督导的重要职能主要是以评估来促进管理;因为现在的评估缺乏了连续性,往往只是注重的查阅资料、听汇报等之类表面性的工作,只是关注的行为结果及其被评估者即时的表现。若其中的可变因素没有得到及时的、相应的诊断或者是矫正机制,那么评估就很难保证其完全的客观性。客观的教育评估并不是一系列可以敷衍的顶峰期任务,为了要保证评估的客观性,那么就要注重教育全过程的客观标新,将重点放在对学校教育的所有活动的调研和观察上。当然这也就要求评估人员除了相对较高的政策水平之外,还要有比较高的专业素质。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11

2016年5月,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汉台区“双高双普”创建工作进行了过程督导,对责任片区的各学校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在迎检的有限时间里,责任片区各农村中学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片区各学校普遍存在部分学科的教师专业不配套,尤其是音体美等学科骨干教师比较缺乏;校园信息化条件、部室建设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与验收标准还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差距;校本教研、校本课程开发步子迈得不大,常规教育教学还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建达标过程中虽然校园文化建设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着特色不够明显、主题不够突出、内涵不够丰富等需要整改的问题。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区“双高双普”工作的达标验收。汉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督导检查等方式,逐校逐层地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推动落实。各中学也在努力结合学校实际,以评估促管理,以评估促建设,以评估促发展。由于各学校校情不同使“双高双普”创建达标工作存在着差异性和发展不均衡现象,仍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和或大或小的差距,须快速跟进。一是要把握进度,严控迎验时间,进一步夯实迎验的基础工作。二是精心组织,严控工作失误。在已做工作的基础上,对照标准再次进行梳理,严格按照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把每项指标和任务细化、量化,落实责任人,规定完成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到“心中有目标,工作有方向,操作有方法”。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12

教育部历届党组对“两基”工作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西部地区尤其关心和关注。部长多次批示,要求做好省“两基”国检工作,这次又专程来参加今天的总结会,并要代表教育部讲话。国家教育督导团长期关注“两基”攻坚和迎国检工作,在前期参与、支持和指导做好预检、迎检工作的同时,对这次国检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精心选择检查的路线和地点。这次还特邀教育专家、国家教育督导团总督学顾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委员陶同志担任检查组组长,同志长期从事教育研究工作,对基础教育十分熟悉,经验丰富。参加检查组的各位国家督学也是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十分熟悉国家教育政策,十分熟悉“两基”工作,并多次参加过其他省份的“两基”国检工作。检查组在迎国检工作组和有关市(地、州)、县(市、区)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比较全面地了解了“两基”工作和教育改革发展的情况,发掘了各地、学校工作中不少经验做法和亮点,也发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困难。在检查调研的基础上,大家集思广益,认真研究讨论,分析汇总情况,精心起草反馈意见,付出了很多心血,令我十分感动,也很受教育。

基础部教学督导篇13

一、建立市县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考核制度,强化教育督导督政职能,促进政府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教育责任,办好每一所学校。2003年,我们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县级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责任考核制度,这对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进入十一五时期后,省委、省政府对教育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在2011年全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实现职业教育的战略性调整,加大欠发达地区地市一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统筹作用,珠三角地区要支持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地市一级党政领导的教育责任被进一步凸现出来。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地市级党政领导教育责任的直接表述与规定。如果因循旧的观念,一切从已有的本本出发,教育督导工作,很难在督促地市一级党政领导履行基础教育责任上有所作为。现实呼唤着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创新,省委主要领导也提出了“要将教育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要求。我们在学习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现实的需要,与省委组织部一起,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由原来只考核县(市、区)委书记和县(市、区)长,扩大到考核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和其他市(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党政正职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副职领导,以及广州、深圳市分管教育工作的党政副职领导。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划分为两类地区(珠三角地区和珠三角以外地区),区分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分别提出不同的考核标准;考核内容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重点考核党政领导重视基础教育的程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情况,每年有无专题研究教育工作,每年有无为教育办几件实事,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是否依法安排教育经费,有无发生贪污、截留、克扣挪用、挤占抵顶各种教育经费和违规向学校乱收费情况。此外,《考核办法》特别突出了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尤其是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充分反映了省委“十一五”教育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考核形式上,增加民意测评,让考核更有群众基础、信度更高;同时,《考核办法》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建立公告制度和建立奖惩机制,每次考核结束后,在省人民政府网、省教育督导网和新闻媒体公布考核结果,并对存在有任何一项否决性指标的地区予以曝光。考核结果列入党委、政府及其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干部任用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试行办法》及其考核指标体系正式颁布实施,强化了教育督导的督政职能,创新了我省教育督导制度。

二、建立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制度,强化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2004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2004―2020年)》(粤发〔2004〕13号),2005年省政府又制定了《广东省教育现代化建设纲要实施意见(2004―2010年)》(粤府[2005]67号)。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201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和大中城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省委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持高等教育规模合理增长;深化教育改革,注重素质教育。同时,还要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探索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有效办法(概括为“四大战略任务”和两项主要工作)。省委十次党代会为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战略目标。

为了确保省委、省政府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我们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县域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该方案包括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4个和主要观测点43个。一级指标:一、教育现代化动力。包括7个二级指标:1. 教育思想和战略规划、2. 人才资源(为必达指标,下同)、3. 经费投入、4.办学条件、5. 教育体系、6. 教育信息化、7. 教育国际化。二、教育现代化实践。包括3个二级指标:8. 学生培养、9. 教育管理、10. 教育改革。三、教育现代化成就。包括4个二级指标:11. 教育质量、12. 教育效益、13. 教育公平、14. 教育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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