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政策论文实用13篇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2

在回溯到历史的长河中寻求答案的时候,我们发现一个十分有趣的现象,历史在惊人的重复中划过了一个大w型。在国际贸易发展史中,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交替上升,彼此替代,在对立统一中使世界经济走到了今天。如果撇除各门学科言必称的古希腊时代,我们可以看到,从l5世纪初的重商主义时代一直到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加强,在政府行为方面赞成政府在国际贸易中实行无为政策的放任自由主义者和赞成实行干预的经济民族主义者之间展开了无数次的辩论,内容涉及国际贸易对国内经济福利和产业成长的影响,日益依存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以及利益分配等其他问题上的作用等。争论的核心和焦点是政府应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还是推行保护贸易政策。争论是如此的激烈,而且一直没有停止过,以至于罗伯特·吉尔平断言说“争论可能永远得不到解决”。近代国际贸易始于15世纪到l7世纪,当时占主导地位的重商主义政策要求政府加强管制力量,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由于西欧各国自然经济逐渐瓦解,商品经济关系急剧发展,社会财富的重心由土地转向了金银货币,货币成为全社会上至国王下至农民所追求的东西。而获取金银的途径只有开采和发展对外贸易。而这种使国家富有的对外贸易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只有保持对外贸易的顺差,才能达到使国家富有的目的。

在这种思想下,重商主义者们极力主张政府干预对外贸易,对进口商品课以高额关税,或禁止进口本国不需要的商品。正如恩格斯所形象描述的一样:“各国彼此对立着,就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和猜疑的目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

长期重商主义政策的实行,妨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原料和谷物价格上涨,工业成本上升,影响销售市场的扩大,造成通货膨胀,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从法国的布阿吉尔贝尔开始,对重农学派的主张及政策进行了猛烈抨击。诺斯在这里对自由贸易的思想作了出色的阐述:“阻碍贸易的法律,不论是关于对外贸易或是国内贸易,不论是关于货币或是其他商品,都不是使一个民族富裕、使货币和资本充裕的要素。……我们可以费力筑篱去为杜鹃鸟,但这是徒劳的,因为从来也没有一个人是靠政策致富的;而和平、勤劳和自由却能促进贸易和财富,此外别无其他途径”。对外贸易政策在这里开始w的第一个转折,从干预转为自由放任,其间经过了N·墨尔本、D·诺斯、D·休谟、J·洛克、J·马西、J·D·司徒亚特,至亚当·斯密集其大成,完成于大卫·李嘉图。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我们最好就用我们有利地使用自己的产业生产出来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大卫·李嘉图继承并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观点,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他谈到:“如果两个人都能制造鞋和帽,其中一个人在两种职业上都比另一个人强一些,不过制帽时只强l/5或20%,而制鞋时只强l,3或33%,那么这个较强的人专门制鞋,而那个较差的人专门制帽,它不是对于双方都有利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英法等国在l8世纪末至l9世纪末这个时期,大都奉行自由贸易政策,降低关税税率,减少了纳税商品的项目,简化了税法。这种自由贸易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一直持续到1933年大危机之前,大多数的理论和政策均相信,经济处于不均衡状态时,“正如线上悬着一块石子,如果离开了他的均衡位置,地心引力将立即使它恢复均衡位置的趋势。”而政府确实遵照这一思想在这一时期忠实地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

1776年,美国宣布成为独立国家,为了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避免成为英国的农业附庸A·汉密尔顿坚决主张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保护美国当时尚处于幼稚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F·李斯特在他的《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对这一思想做了十分深刻的论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的工业国已经没有可能。……必须牺牲眼前利益,使将来的利益获得保障。……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在这里,有趣的现象发生了。的第二个转折开始了,重商主义的思想好像又复活了过来。在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贸易理论也颇为引人注目,结构主义学派的劳尔·普雷维什提出中心——论,即现实的世界经济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结构,就是“中心”和“”。它们形成了世界的两极,每一极的生产结构有着重大差别。由于收入弹性的不同,国家的贸易条件有恶化的趋势,必须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征收保护关税,鼓励出口。发展中国家必须彻底打破不合理的国际分工体系,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从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国普遍完成了产业革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世界市场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尤其是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市场矛盾进一步激化。各国为了维持本国的生产和就业,纷纷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保护手段提高关税壁垒,限制外国商品进口,鼓励本国商品出口,以其转嫁本国的经济危机,从而使国际上出现了一个新的贸易保护高潮。这一时期,琼·罗宾逊夫人还给它起了一个固定的名称“以邻为壑(Beggar-t日y—Neig日bour)。超保护贸易理论和政策在w的第三画上书写了浓重的一笔,而凯恩斯主义的产生则可以看作是这第三画的终结。由于有效需求不足,非充分就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贸易收支不可能自动调节实行平衡,因此政府应积极加强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进行贸易保护,奖出限入,保持顺差,以实行充分就业。贸易保护理论在这一时期占了上风。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3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4

让我首先提出下列三个政策性的,作为一个大的背景:1、在一个开放型的小国经济中,什么样的关税变化会提高福利。2、一个国家应该是单边地或只是多边地实现贸易自由化。3、对那些出口导向型的高技术应该给予出口补贴吗?

我认为,这些问题不言而喻都是很重要的,又是很令人感兴趣的。它们在许多实实在在的情况下被提出,而且,许多非经济学界人士都在关注着这些问题的答案。作为对比,请考虑以下三个理论性问题:1、关税改革模式中是否应该包含货币因素?2、有多少种回异的关税改革理论?3、政府是否比企业具有更大的承提义务权限很明显,这些并不是那些非经济学界人士经常碰到的问题。我甚至认为许多经济学家也会说这些问题是枯燥和不感兴趣的。他们对书本过分关注而对现实世界熟视无睹这一点表明,只有那些专家,或那些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才会去关心这些问题的答案。

然而,正如我想指出的,上述三个理论性问题的答案,与按我们现在所能给予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的答案是紧密相关的。此外,我认为,对相关理论的微妙之处的误解可能会导致一种即使不是完全错误的也会是误导性的政策主张。我称之为“误解”而非“错误”是因为,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我们能探寻出一些逻辑性错误,而我在下面所评论的中不存在此类错误。然而,我们也有可能在判定运用理论成果所需的条件这一点上不太敏感。我会在接下来的三个部分中予以阐述。每一部分讨论上面提出的三个政策性问题中的一个,每一部分都关注着文献中那些要么冗长乏味,要么疑点重重的观点。

二、开放型小国经济中的关税改革:我考虑的第一个题目是关于一个无法对外部的价格实施的完全竞争经济条件下的关税改革。自从哈塔(1977)和其他人的著作出现之后,这一领域的主要结论已经众所周知。在缺乏外部效应或对保护的“非经济性”动机情况下,这种开放型小国经济是不应该征收关税的。如果征收的话,最优政策就是废除它。如果取消关税不可行,有两种“渐进式”的变化可以保证福利增加。其一是统一的大幅度关税削减;其二是进行“多面”改革,也就是说简化关税结构的改革。在实际运作中,(受下文中我将讨论的可替代性条件的限制),这种多面改革规则被广泛地推广和,世界银行经常将其用于证明那些减少关税结构变化的关税改革的成功。这种关税结构调整是,既把那些特别高的关税调低,又把特别低的关税调高。

这些政策建议到底有什么样的理论依据呢?为考虑这一点,我需要对关税改革理论作一个回顾。在此之前,我想请大家注意在无货币因素条件下的模型中在有关文献中的三个结论。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然而在以后的部分中我以为它们在政策建议中并没有什么帮助。因此,我称之为“POMP”,也就是“存在误导可能的命题”。它们是:

POMP1:按公式dτ=δπ[*]-ετ,δ+ε>0进行的关税变化一定能够增加福利水平。π和τ[*]分别是特定关税向量和所有商品的世界价格,而δ和ε是两个任意的数量。因此POMPI表明,如果关税按世界价格同比例的增减,那么福利就会增加。

POMP2:总会存在着一种导致福利增加的关税提高情况。这纯粹是POMPI的一个推论,令ε为0,那么关税的变化就依公式dτ=δπ[*]>0进行。

POMP3:如果所选商品可以完全替代其它所有商品,那么最低税率的提高就会增加福利水平。

这些就是我要说的POMPs。为了使我的评说有理有据。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关税改革的基本理论。

1、有货币因素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我所考虑的这个小国开放型经济,消费并生产n+1种商品,并以固定的世界价格进行贸易。我暂选定一种商品作为的基本商品,用0来指明,并分别以P和P[*]分别地来表示非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国内和世界价格的n+1向量。用单个函数来总括消费者和厂商的行为,这样就十分便利。依据尼亚里和施维伯格(1986)的做法,我们称之为贸易支出函数,以此来显示消费者支出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差异。他们转过来分别地等于标准支出函数和国民生产总值函数:

E(p,u)e(p,u)-g(p)(1)

这个函数包含一系列假定:消费者支出是单个效用最大化个人的决策的结果;所有的商品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效率高的部门间的要素流动没有任何障碍。这些假定是标准的,但仍然夸大的。只有在专门贸易政策对提高效率的贡献度时,这些假定才能证明是合理的。贸易支出函数的方便性在于它的价格导数(用下标“p”表示)等于该国的补偿的净进口需求涵数:

E[,p](p,u)=e[,p](p,u)-g[,p](p)=m(p,u)(2)

(因为根据谢泼德和霍特林的辅助定理,e[,p]和g[,p]分别等于该国的消费和净产出两个向量。)此外,这些进口需求函数是标准的模式:替代矩阵S-E[,pp]=-m[,p]可假定为正确定的。最后,贸易支出函数和家庭支出函数下的效用导数是相等的。因此,E[,u]=e[,u],这样就比较方便用的边际成本标准化以使它与当初的边际成本相等;同时E[,pu]│E[,u]=X[,1],是马歇尔收入导数的向量。

我们现在可以来总括一下关税扭曲情况下的开放型小国经济的场所。首先,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根据定义,用作计算的商品“0”是免税的。因此p[,0]=p[,0][*]=1:

p=p[*]+t(3)

其次,关税收入的是无成本地重新分配,并且关税收入等于私营部门的净支出:

E(p,u)=t’(m)(4)

式中用一撇来表示向量的变换。对等式(2)到(4)进行完全微分就给出了一个开放型小国经济下关税变化的福利效应的基本表达式:

(1-t’x[,1])du=-t’Sdt(5)

等式左边的福利变化系数可以假定为正数:否则的话,政府可以对私人部门征收一笔一次性税收以提高福利水平并破坏其继续进行。因此我们的关心是式(5)的右边。

统一减税的结果马上就可得出。因为S是正确定的,按dt=-εt,ε>0进行的关税变化肯定会增加福利。然而更困难的问题是如果关税变化并不是等比例的,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这就是为什么要引入多面规则的原因。

要得到多面改革的结果,需要将关税向量分解为t[,1](一个标量)和t[,2];并假定t[,2]是固定的。按运算规则将矩阵S分解为子矩阵,使式(5)变为:

(1-t’X[,1])du=-(t[,1]S[,11]+t’[,2]S[,21])dt[,1]

(6)

=-〔t[,1]+t’[,2]S[,21]S[,11][-1]〕S[,1

1]dt[,1](7)

现在,如果我们把从量关税t[,i]转换为从价关税,r[,i]=t[,i]/p[,i],并运用在所有价格(P0,P)下E的线性同质性,该等式可变为:

(1-t’x[,1])du=-(r[,1]-Σω[,il]r[,i])p[,1]S[,11

i≠1

]dt[,1](8)

前面已经讲过,S[,11]是一个正数,这个等式表明,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大于其它所有商品(包括用作计算的商品)的关税率的加权平均,那么对商品1(dt[,1]<0)。关税减让可以提高福利。我们就在这里引入可替代性。除非所有权数ω[,il]都是正值,否则式(8)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加权平均数。这就要求商品1是每一种其它商品的一般均衡净替代品:当且仅当S[,il]<0时,ω[,il]>0。因此,我们最终得出可关于多面规则的陈述:

命题1。如果商品1的关税率是最高r,通过降低r[,1]以增加税利的充分条件是商品1可以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注意,对于商品1作为所有其他商品的净替代品这一要求是一个超强的充分条件。要求具备的条件是r[,1]>Σω[,il]r[,i]。例如,互补性本身(某种ω[,il]<0)并不成问题。如果讨论中的商品对于一些是有足够地强的互补性,而这些商品对其他商品而言由于高关税也有很强的替代性,那么降低最高关税只会导致福利的减少。

2、在没有可作计算的商品条件下小国开放型经济的关税改革我们已经回顾了明确选定某一商品作为计算的商品时的关税改革的理论,现在让我们来用同样的模型及同样的思路,但是运用一套对称地对待所有n+1种商品的记号。这当然不会改变实质的结果。然而这可以为各种误解开拓道路。

因为模型未变,对模型本身的说明前面已提及,有再赘述。另外,还有一点就是,我用希腊字母代表(n+1)×1向量,这里面也包括了用作计算的商品。因此,与等式(2)和(4)并行的是超额需求等于净进口额的式子:

E[,π](π,u)=μ;(9)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市场价格加上关税:

π=π[*]+τ,π={p[,0],p},π[*]={p[,0][*],p[*]},

τ={t[,0],t};(10)

同时世界价格下的净支出为零:

π[*]’μ=0,μ={m[,0],m}(11)

完全微分计算后,得到的结果与式(5)稍微不同:

π[*]’X[,1]du=π[*]’S[,ππ]dτ,(12)

其中,X[,1]代表所有商品需求量的收入导致的(n+1)×1个向量,而S[,ππ]代表价格反应的(n+1)×(n+1)矩阵,这是半确定的。如前面一样,我们假定du、π[*]、X[,1]的系数是正的,这样,关税改革的效率就依式子右边的条件而定。

为什么“POMP3”是潜在的误导我们现在可以来看一看为什么我一开始列举的那些理论作为“潜在的误导”来描述。首先看一看POMP1,它讲的是按dτ=δπ[*]-ετ模式进行的关税改革一定会增加福利。用该表达式消去式(12)中的dτ项,可以很容易地证明这个结果。但这倒底证明了什么呢?从式(10)中可看出,命题指的那种关税改革dτ=δπ[*]-ετ与dτ=δπ-(δ+ε)τ是一样的;用文字来说,这种改革与根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按δ提高所有关税,然后根据初始价值成比例地按δ+ε降低关税的做法是一样的。其中唯一的难点在于,既然依据国内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并没有改变相对价格,这也就不会影响任何真实的量。特别是它对福利没有什么影响!它所做的只是对国内价格的重新定价:换一种说法就是在计算上做出些改变。因此,dτ=δπ[*]-ετ模式的关税变化就等于按比例地将关税不多不少正好降低(δ+ε)%:POMP1只是对统一关税减论规则的重新陈述。

这样的论证同样适用于POMP2。从技术角度来看,如果按世界价格成比例地提高所有关税,福利也会增加,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种关税变化按前面提到的模式,其中δ>0,ε=0实际上是将关税统一降低δ%。

最后,POMP3是怎样一种情况呢?既然从已知的论证中我们可以清楚所有n+1种商品的作用,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多面规则进行第二次证明。如式(8)所示,假设商品1的关税率比其它任何商品的关税率都低,同时商品1又可以作为这些货物的净替代品,那么如果提高商品1的关税率,福利毫无疑问会增加。但是,由于没有一种可计算的商品,“提高最低关税”又指的是什么呢?这个最低关税或者是个负值,或者不是。如果它是个负值,那么它实际上就是进口“补贴”,而“提高”它实质上是在消除扭曲,因为补贴率正在变得越来越接近于0。另外一方面,如果最低关税不足负值,那么我们就可以在不产生任何真正的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按我们已提到的方式重新给所有国内价格定价,直到某种关税率降到0。现在,提高这种税率,等于对所有货物的关税进行等比例的降低是同质性的。在这种情况下,POMP3(正如POMP1和2一样),也只是对统一减税规则的另一种解释。

总而言之,我必须强调的是,最早提出这些命题的文章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而我所评论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然而我认为,这一类型的命题,在试图为扭曲的小型开放经济提高关税提供案例的同时,带来的却都是潜在的危害。比如,世界银行似乎已经在它的撒哈拉南的非洲的一套体制援助计划中实施的这种建议。当然提高某些关税的做法也许有别的说得过去的理由:希望避免关税收入的损失就是一种可能。然而,至少在我在此的模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他们无法给出提高关税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总有许多商品(例如出口品)在贸易扭曲情况下是零税率甚至是负税率,因此在提高一种低税率(但要为正税率)时,多面关税改革所运用的条件就不一定能站得住脚。

三、贸易政策的单边改革与多边改革:我回顾的第二个题目是关于多边的关税变化的。这里我并不想说些文献中存在着可能产生误导的结论,而是想说明人们没有正确评价在这些明显不同的结论之内的一些相似性。因此,我用“ARTs”来表示“可能是冗长累赘的理论”。请考虑以下几点:

ART1:在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按比例地降低关税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2:在可替代性情况下,一个小国开放经济中关税的多面改革会提高福利水平。

ART3:在所有国家都实行成比例的关税削减是一种帕累托改进。

ART4:在可替代情况下,各国都进行关税的多面改革是帕累托改进。

ART5:如果一个国家集团将它的净外部的贸易额固定,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形成。

ART1和2重复了我们在第二节中讨论过的小型开放经济中的两种结论。我已经指出(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二者都是可增进福利的关税变化的一般表达式(5)的特殊形式。对比之下,ART3和4则与一个十分不同的重要问题有关,这一问题首先由瓦尼克(1964)探讨过:在什么情况下世界各国协调一致的关税改革会使各国福利都得到提高?最后,ART5讨论的是另一个问题,即如何描述那些能保证某个关税同盟的各成员国的福利水平得以增加的关税变化。在整个关税同盟的理论中。奥耶马―肯普―黄理论是为数不多的简单明了的结果之一。

如同上一节,我首先从概述一个分析的框架着手。幸运的是,其中大量必需的工作已经完成。我们来探讨一下一个由许多国家组成的世界,这些国家分别用j=1,…,m表示,每个国家都和第二节的小国开放经济下的讨论是一样的,因此每个国家(用上标j表示)的净进口额都等于其贸易支出函数的导数:

E[j][,p]=(p[j],u[j])=m[j],j=1,…,m;(13)

国内价格等于世界价格加上关税:

p[j]=p[*]+t[j],j=1,…,m;(14)

净国内花用等于关税收入:

E[j](p[j],u[j])=t[j]’m[j],j=1,…,m.(15)

这就为3m个国别内生变量提供了3m个方程,这些变量分别为{u[j]},{p[j]},{m[j]}。再加上世界市场的必须扫清的要求:

Σm[k]=0(16)

k

这样就可以得到世界均衡的说明。最后一个方程决定剩下的未知数p[*]的值。

要想全面完整地求解这个模型是很复杂的。幸好我们不必这样做,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找到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首先,像在小国开放型案例那样对式(13)到(15)进行约分,然后求出所有国家的总数:

Σ(1-t[j]’x[j][,I])du[j]=-Σt[j]’S[j]dp[j](17)

jj

很明显,式中已将第二节中的那套符号延伸至多国的情况下。(例如,j国的替代矩阵是S[j]-E[j][,pp])。为了进一步加以简化,我们需要一个世界价格变化的表达式,这可以通过对式(16)求约分得出:

dp[*]=S[-1]Σ(x[k][,I]du[k]-S[k]dt[k])(18)

k

这里SΣS[k]是世界替代矩阵。最后,代入式(17)得到下列条件:

Σ(1-T[j]’x[j][,I])du[j]=ΣT[j]’S[j]dt[j](19)

jj

其中T[j]’=t[j]’-Σt[k]’S[k]S[-1](20)

k

在这一节中,式(19)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式子。我特意用一套能够显示它与小国开放型经济条件下的等式(5)的相似性的符号来表述它,然而式(19)与式(5)在两个方面存在着很明显的差异。首先,式子左边并不是一国效用的变化,而是各国效用变化的加权之和。这是因为我们所需要的只是那些能够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变化,换言之,就是那些能保证全球场可获得收益的关税变化。将这些收益真正地转化为帕累托改进要求能够获得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假设可以进行一次总付的国际转让,我们就可以标示du[j]的系数。这个系数应为正数,否则的话,只需将用作的商品从系数为负的国家转移至系数为正的国家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

式(19)与小型开放经济式(5)的第二个区别在于,替代和收入效应在后者中是乘以实际关税t,而在前者中是乘以T[j],即各国关税与全球加权平均数Σt[k1]s[k]S[-1]的离差。(权数都是正确定的矩阵,而且共计为同一性矩阵ΣS[k]S[-1]=I)。因此,在多国情况下,对福利改革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绝对的关税水平,而是相对的关税水平。我将这些T[j]条件称为“影子奖赏”,因为这样就可以很容易地知道它们等于各国国内价格与世界影子价格之差。

现在我们可以考察式(19),立即给出一个大概的结果,这个结果包括全部五个ARTs:

命题2:可能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关税改革的应要条件是式(19)的右边为正。

命题2是一个强有力的结论。它表明,就效率而言,国际间的关税协调总是可取的。进而言之,选择进行关税协调的国家的数量多少并不重要。这既可以是单个某国与世界平均水平的关税协调(如ART1和2所设想的那样),也可以是全世界所有国家之间的关税协调(如ART3和4所设想的那样),还可以是许多国家的任何中间的集群之间的关税协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有国家的关税结构都是一样的,那么就不可能获得进一步的帕累托收益。这是因为,如果所有国家之间的相对价格是一样的话,那么其共同关税就相当于一次总付的税收,也就没有任何福利成本可言。

很显然,所有5个ARTS都是命题2的推论。ART1和2都能很容易地得出。在这种情况下,比起世界矩阵S:S[k]S[-1]=0,小国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替代效应可以忽略不计。将他国的关税忽略不计,就可以象第二节中一样得出统一关税削减和多面关税改革的结果。ART3和4也可以直接推算出来。唯一的限制条件是,为了保证多国都实现帕累托改进,这些必须用式(20)的影子奖赏条件来表达。因此,统一关税削减就要求某一国家的所有关税削减都与影子奖赏同比例地进行;而多面关税改革的要求(在可替代条件下)降低拥有最高影子奖赏率(而不是最高税率)的商品的关税。

最后,ART5,也就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又是如何的呢?形式上,它只是命题2的另一个推论吧了:如果一个关税同盟的所有成员国的外部贸易额固定的话,那么就存在一种帕累托改进式的关税改革。然而对此的解释却是不同的,因为我们讨论的只是整个世界这个大集合下的一个子集。在推导ART1到4时,我们可以引用式(16)的微分式Σdm[k]=0,因为世界上再无其它国家;现在这个做法同样适用(即使Σm[k]=0不再适用),因为这个关税同盟的对外差距可以根据必要进行调整以保证它的对外贸易额不变。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奥耶马―肯普―黄结果的这种解释很有建设性,因为它描述了一系列能够带来持续帕累托改进的内部关税变化,而不只是表明取消所有内部关税(已知固定的外部贸易额)是帕累托改进的。因此,命题2不仅包含了所有早期的关税改革理论,而且对现有的理论进行了重要的扩展。

四、对高技术的补贴我所要讨论的第三个重要是政府是否应该支持高技术的出口导向企业。由于这类企业都是在寡头垄断的行业内竞争,而传统贸易理论基本都侧重于完全竞争的一般均衡模型的,故而对寡头垄断基本上没有什么阐述。然而,在过去15年里,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了很大的,并把产业组织理论应用至开放型经济中。在我看来,这些结果都只是一些新奇的理论探索,而并未形成强有力的政策建议。有一部分学者,例如克鲁格曼(1987),已经就后者作出了一些,然而给人的印象好像是在提出新的重要的政策建议。从这些已有的或强或弱的提法中,我挑出了3种,并称之为“QUARTs”,亦即“可疑的颇似理论的断言”:

QUART1:(《经济学家》1996)出口补贴应给予那些高行业的企业。

QUART2:(布兰德1995)对竞争前的变量(如投资或R&D)进行补贴比对平均竞争时期的变量(例如产出或价格)进行补贴更有成效,因为前者更可能是一种战略性的替代。

QUART3:(《经济学家1996》研究与开发的外溢效应强化了补贴的战略性意义。

因此我需要花一点时间对这个理论作一点说明,以此来表达我的观点。我将集中于阐述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典范的模型,它考察了将其所有产出都出口的国内企业(因此国内消费可以忽略不计)给予补贴以使其与国外的对手展开竞争的案例。

1、在一个期间双头垄断下的最优出口补贴QUART1和布兰德和斯潘塞(1985)的基本结果很相似。他们指出,如果本国与外国企业参与一个库诺特博弈,那么出口补贴是最优选择。这个结果随后地已表明它对于这个模型的很多假设的放宽都很敏感(这一事实《经济学家》已清楚地意识到了)。例如,如果各企业所参与的是伯兰特确定价格博弈而不是库诺特确定数量博弈,那么得出的结果正好相反。为了看清这一点,可以考虑一个一般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各企业选择一种不确定的“行动”,可以是产出也可以是价格,我们用a代表本国公司,b代表外国公司(这种做法与布兰德1995年的做法是一致的)。本国公司的利润等于它的来自生产与销售的净收入,R(a、b),加上它以S比率所获得的补贴收入:

π(a、b、s)=R(a,b)+sa(21)

这一说明既包括了库诺特案例,其中a和b分别地代表了本国和外国的产出,并给予了补贴;也包括了伯特兰案例,其中a和b分别地代表了本国和外国的价格并价格是给予补贴的。(在伯特兰竞争中,对价格的补贴和对国内商品征税是有相同的配给效应,因此这两种做法是一样的)。最后,假定本国政府力图实现国内福利最大化,这种福利等于利润减去补贴收入。

W(a,b)=π(a、b、s)-sa=K(a、b)(22)

我们现在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基本结果。本国公司的一阶条件是:

π[,a]=R[,a]+s=0(23)

外国公司面临着一个对称的问题,也带来了相似的条件,虽然没有补贴,但为了简化起见我假定外国政府是提供补助的,即R[*][,b](b,a)=0。从而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外国公司的反应函数,这个函数把外国厂商与本国厂商的行动联系了起来:

b=B(a)(24)

当且仅当外国厂商的行动是针对本国厂商的一种战略性替代时,这个反应函数是向下倾斜的(因此它的导数Ba是负的)。这在库诺特竞争中通常地认为是正常的情况。

现在我们对福利函数(22)进行完全微分:

dW=R[,a]da+R[,b]db(25)

令上式为0,并代入式(23)中,同时对式(24)进行完全微分,就可以得出最优补贴:

S=R[,b]B[,a](26)

这样就可以得出布兰德―斯潘塞结果。在库诺特竞争中,当商品的需求是可替代时,R[,b]是负的;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产出是一种战略性替代,因此Ba为负。因此式子的右边为正,所以最优政策是出口补贴。伊顿和格罗斯曼(1986)的对应结果也就消失了。在伯特兰竞争中,a和b是价格;假设商品需求是可替代的,那么R[,b]为正,而在通常情况下价格是战略性补充,因此B[,a]为正(外国企业反应函数此时向上倾斜)。式子右边再次为止,但这次则意味着应该对价格进行补贴,这种补贴等价于一种出口税。

虽然在库诺特和伯特兰案例中,最优补贴的符号表现不同,但是两者对政策解释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我们认为政府有能力保证实施一项补贴或税收以两国企业的决策环境。最优补贴政策要求政府能够实施这种权力来做一些国内企业无法单独来做的事情:即如果本国企业具有第一行动者的斯塔克尔价格优势,那么政府可以使这种均衡居主导地位。这也使我们能对第一节提出的第三个理论性问题做出回答:如果一国政府对本国企业有极强的承担义务能力,那么战略性贸易政策就是正当合理的。

那么,第一节提出的相应政策问题是什么呢:即式(26)能否使对高技术企业的出口补贴合理呢?即使如果我们保持库诺特案例,我仍然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在这个模型中没有什么可以证明该行业为一个高技术行业。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的存在只要求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这在航空航天领域的空中客车公司与波音公司之间的竞争正是如此,还如新闻业中《经济学家》与《周刊》及《新闻周刊》之间的竞争,洗涤剂领域中联合利华公司与宝洁公司之间的竞争,或是纸张业中鲍沃特公司和金伯利―克拉克公司之间的竞争一样。实际上,在布兰德―斯潘塞框架中,在决定应对寡头垄断行业的集团中的哪些企业给予补给时,要考虑只有一点,那就是哪些企业最有可能以国外竞争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增加自己的利润。因此,总而言之QUART1并不是对布兰德―斯潘塞结论的一种合理重述。

2、对研究与开发的最优补给:如何才能够将这一模型扩展开,以使其更多地考虑高技术行业呢?这类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们的生产必须通过对研究与开发的大量投资才能得以继续前进。这就意味着,对于一种高技术行业两个期间的分析框架将更为适宜,即企业首先进行研究与开发投资,然后才在产品市场上展开竞争。根据斯潘塞和布兰德(1983)及尼亚里和莱希(1996)的研究,我们刚刚讨论过的这个模型可以按这个方向扩展。

假定在阶段1中本国企业必须发生固定成本F(k),这种成本随着它在R&D上的支出k而不断增加。对这一支出的回报是它会降低在阶段2中的生产成本。这是通过将K视为阶段2的销售收入函数中的一个自变量而获得的,其中R[,k]>0。最后,R&D支出可以从补贴σ中获益。在这些条件下,该企业的利润函数不再是式(21),而是:

π(k,a,b,σ,s)=-F(k)+R(k,a,b)+σk+sa

(27)

现在我们假定本国政府与两个企业参与一种子博弈――一种完美的三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政府设定两种补贴率;第二阶段,两个企业选择它们的R&D水平;在第三阶段他们都和以前一样选择各自的行动。为了解这个模型,我们通过这些阶段往回看。在最后一个阶段,两个企业像在前面的小节中一样采取一种静态的博弈。本国企业的一阶段中还是式(23)。在第二阶段中,各个企业选择他们各自最优的R&D水平,并把他们对第三阶段对策的影响考虑在内。因此本国厂商在考虑选择R&D投入水平时,不仅考虑它对未来利润的直接的或“非战略性”的影响,这可能用π[,k]表示;还要考虑它对第二阶段博弈环境的战略性效应的影响。因此,R&D的一阶条件是:

dπdb

──=π[,k]+π[,b]──│k[*]=0(28)

dkdk

这里π[,k]=-F’+R[,k]+σ和π[,b]=R[,b]。条件db/dk是第二阶段时外国厂商的行动的影响,本国厂商认为这种效应影响源于它的R&D投入的增加。这种效应可以通过求解这两个第二阶段的一阶条件计算得出,这也是它被描述作为对外国厂商的R&D选择,k[*],的制约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最优化政策是什么呢?如以前一样,在没有国内消费的情况下,福利等于利润减去补贴支付。

W(k,a,b)=π(k,a,b,σ,s)-σk-sa=R(k,a,b)

-F(k)(29)

对其完全微分,并将本国厂商的一阶条件代入可得

db

dW=│-σ-π[,b]──│dk-Sda+R[,b]db(30)

dk

政府所面临的问题很明显,他手中的两个工具手段(σ和s)使他能直接有效地控制本国厂商对k和a的选择。至于对外国厂商的选择b,他也可以象在前面小节中的单一阶段模型中一样,通过使外国厂商沿着他的反应函数移动而间接地予以控制。唯一的复杂之处在于相对应的反应函数愈发显得复杂,因为它也是外国厂商的一阶条件的解,那是和式(23)与(28)相应的,即:

解出这两个条件式子,政府就可以得到外国厂商的行动,它是本国厂商的两个行动的函数:

b=B(a,k)(32)

将此导数代入式(30),并令其等于零,可得到最优化补贴为下:

db

σ=-π[,b]──│[k[*]]+R[,b]B[,k]和s=R[,b]B[,a](33)

dk

令条件B[,k]=0,可以简化上式:因为两家厂商在第一阶段并未直接地展开竞争,所以k对b的影响是次要的,完全可以忽略掉。这样式(33)的最优化政策就显示了一种很清楚的劳动分工。第二阶段的出口补贴s是为了使本国厂商在第二阶段做出一种斯塔克尔伯格选择而支付的,而对R&D的补贴σ正好抵消了这个战略性的影响。再者,这两种手段的符号显示了与静态竞争博弈一样的模糊性。第二阶段的出口补贴公式与静态博弈的公式一样,因此它的正负取决于第二阶段行动是一种战略性替代还是一种战略性补充,至于R&D补贴,它具有与s相反的符号。如果第二阶段的行动是战略性替代,那么战略性效应是正的。套用富登伯格和蒂罗尔(1984)的术语,本国企业采用的是一种团体的领袖的策略,通过“过量投资”(相对于成本最小化的最优状态,其中R[,k]=F’)而使自己在第二阶段竞争中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最优化政策是通过征收一种R&D税来“限制”这个企业。相比之下,当第二阶段行动是一种战略性补充时,企业采用的是“投资不足”的“自大的没脑子的小伙子”战略。例如,在伯特兰竞争中,企业有一种减少投资的动机以便提高竞争对手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最优化政策是给予R&D补贴:这个“自大没脑子的小伙子”应该得到鼓励。

斯潘塞和布兰德(1983)得出了战略性替代的结果;而有关战略性补充的结果在尼亚里和莱希(1996)之前似乎无人提及。这两个结果放在一起显示了经济政策理论的这一分支所体现的悦人的统一性,但是对于政策的行动第一主义而言,则没有什么安慰可言。与被我称为QUART2的布兰德(1992)推测正好相反,当动态的行为考虑在内时,困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静态理论的模糊性不是减少了,而是扩大了。

3、R&D溢出效应和政策案例:我要谈的最后一个问题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容许R&D产生一些不适当的溢出效应的含义,这样的话不仅可以减少研究与开发企业的成本,而且还可以降低其它企业的成本。QRART3认为这种溢出效应强化了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创新企业的力度,然而莱希和尼亚里(1997)认为,这种推论并不正确。当然,这一做法的正的外部效应本身就使得补贴合理化了(假定私营部门不能按科斯的方式将其内部化)。然而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论,早在战略性贸易政策之前就由皮古提出来了。相关的问题是,如果要进行干预的话,战略性考虑为其提供了什么样的额外基础。

答案是令人惊讶的。当外溢效益使得同行业的其它企业受益时,库诺特寡头垄断企业就会出于一种战略性的动机去降低R&D投入,从而减少向竞争对手的技术转让。这实际上为政府补贴提供了一个战略性动机。但是请注意,即使那些从外溢效应中获益的企业是外国企业时,也应该提供这种补贴!补贴的目的并不在于鼓励新技术的扩散,而在于避免由于战略的原因而出现的无效率的投资不足。当然如果其它企业都是本国企业的话,我们都知道出口补贴的战略意义也随之削弱。

如果从溢出效应中获益的企业是本国不同行业内的企业的话,又会出现什么情况呢?现在,对R&D的补贴存在一个纯皮古的基础。但是从前一节可知,如果是一种库诺特式的竞争的话,那么也会存在一种对R&D征税的战略性动机,以对付我们前面已提及的团体领袖式的“过度投资”。这样,被认为合理的这种干预类型就是模棱两可的,至少在库诺特案例中,这种战略性论点并不支持而是反对R&D补贴的。

五、与结论:我在这篇文章中回顾并进一步扩展了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中三个领域最近的贡献,在每个案例中,我都运用一个简单的典范的模型通过一种紧凑的方式推出主要结论,并且将这些模型与中的主要结论联系在一起讨论。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5

论文摘要:本文阐述了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关键词:国际贸易 政策保护性 贸易保护 中国加入WTO后,应正确认识WTO这一多边贸易组织的性质,在宏观政策上制定出相应符合WTO的原则,反映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笔者就如何构建中国的国际贸易政策保护性进行了阐述。 一、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 Box)政策等等。 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 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旆,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努,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l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l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三、结语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威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 起来考虑。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6

论文摘要:本文将从中国粮食问题入手,对加入WTO中国粮食面临的新的国际贸易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粮食问题;国际贸易政策;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保护 一、中国粮食问题的基本概况 目前,我国粮食消费结构主要是由口粮消费、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种子用粮等四部分组成。其中。种子用粮占整个粮食消费的比例很小,对粮食需求影响不大,而其余三部分的用量较大。 1.口粮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物结构的改变,居民直接粮食消费数量逐年减少,1993年以后粮食消费量逐年下降,到2002年仅为2.2亿吨。而同年粮食总产量为4.57亿吨,直接消费仅占粮食总产量的49.1%,我国粮食消费已经呈现口粮消费与其他消费各占一半的局面。 2.饲料工业用粮 目前,全国工业饲料用粮总产量达到6800多万吨,已跃居世界第二位。据专家测算,我国现代工业饲料中消耗的粮食比例约65%。按此比例计算,所消耗的粮食已高达4400万吨以上。但是饲料用粮总的来说在粮食消费总量中占的比例较小,只有8.7%。 3.工业用粮 因为粮食价格低廉,酿造、制药、米粉、味精和副食品等加工企业大量增加粮食的消耗量。发酵工业中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淀粉糖等产量1980年为25.3万吨,1998年为166.3万吨,从1990年至1998年共增长了2.4倍。白酒行业每年生产白酒600万吨,以每市斤白酒耗粮3市斤计算.就需要消耗粮食1800万吨。工业用粮占粮食消费总量超过四成,为42.2%,在我国粮食消费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见我国几年粮食消费增加主要是工业用粮增加所致。 二、WTO框架对中国粮食贸易的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未来农业发展政策将置于WTO的框架之下,农业管理部门必须减少对部分农产品市场的干预和保护。这对基础脆弱的我国农业而言,在短期内无疑将遭遇较大的冲击。我们如何按照WTO的基本框架,未雨绸缪,适时调整农业生产和贸易政策,以趋利避害就成为当务之急。 农产品贸易纳入WTO管理后,各国以价格支持为主的传统保护方式出现了重大调整。1996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农业发展与改革法》对以前的农业政策作了重大修改。7年内将逐步取消对农场主有关价格和收入支持方面的一切补贴;设立“生产灵活合同补贴”来代替原有价格支持补贴;取消农作物耕种面积;提高了政府贷款利率,取消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欧共体则对原有的共同农业政策进行系统改革,通过降低农产品价格刺激消费并冻结一部分谷物耕种面积以控制生产,实施了保护和开发环境的农业保护政策等。三、WTO框架下中国粮食政策选择 (一)要把粮食作为贸易保护的重点 首先要尽可能地给粮食保留较高的关税水平。如果粮食关税要价太低,国内生产的粮食无法与国外粮食竞争,稳定国内粮食生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其次,要主动地调整农产品进口关税结构,建立合理的农产品关税体系。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设置很不合理,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数量很大,但关税很低,而许多小商品进口数量较少,关税设置却很高。在进入WTO的谈判中.在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转换时,我们应采取“放小保大”原则。再次,采取关税配额政策,对配额内的粮食进口征收低关税甚至于零关税,对超过配额的粮食进口征收高关税。 (二)加大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力度 一是从主导市场出发,着重抓好粮食的吞吐工作,以省或中心集散地为单位,建立粮食储备周转机构,及时有效地发挥调控粮食市场的职能。二是加强仓储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吞吐能力和调控市场的余地。三是中央政府应作为行政领导者和法律中介人,强化粮食产区与销区 的权益责任,协调好产销关系。四是注意调整粮食收购比例。五是各级政府应重视对广大农户的市场信息引导和生产科技服务,合理组织农业生产。 (三)加强粮食风险基金建设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还很低.农业保险运行远远不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农业宏观政策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问题,把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农业宏观政策的议事日程,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重要商品。粮食安全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生问题。在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涨的背景下,通过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中国粮食市场保持基本稳定。与此同时,中国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更加复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各地政府必须抓紧时机,根据国家和本区域粮食流通规模,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建立地方和农村粮食储备,形成中央、地方和农村三个层次的储备体系以满足收购和紧急情况下粮食供应的需要。 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如果依赖外国必将受制于人,所以中国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基本解决粮食供给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粮食余缺和品种结构。搞好粮食进出口调控。根据我国粮食供求趋势、产销特点、资源状况和国际市场情况,要重点保证口粮基本自给,个别品种适当调剂。注意进口市场的多元化,减少粮食对外地市场的依赖度。总之,中国粮食是个大问题,中国粮食的国际贸易政策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加入WTO后,中国应根据WTO的相关规则来调整粮食的贸易政策,以更好的适应国际潮流。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7

[摘 要] 建立在新贸易理论基础上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本文简要分析了美国、欧洲、日本实施该类政策的情况,提出了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 战略性贸易政策 出口补贴 关税 一、引言 20世纪 80 年代,以克鲁格曼、 赫尔普曼 、 兰开斯特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与国际贸易的论文,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当代国际贸易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新贸易理论。在新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布兰德、斯潘塞等人提出了著名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动摇了传统贸易理论认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最优性,证明了政策干预的合理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借助生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关税、研发补贴、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增长,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带动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从而转移国外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引起理论界重视以前,战略性贸易政策已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许多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显示出其比采取单一手段更大的优越性。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欧洲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飞机生产的支持政策和日本70年代开始的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的政策显示出了一定的正面效果。 1.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1985年里根政府宣布“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其核心内容是变“无条件自由贸易”(Unconditional Free Trade)为“互惠自由贸易”(Reciprocal Free Trade),目标在于保证外国市场对美国开放,保障美国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授权总统对贸易对手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可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超级301条款”。1989年布什政府制定了“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并加强对来自国外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抨击,单方面宣布有关国家为“重点观察国家”,迫使对方向美国开放市场。克林顿执政后,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是运用出口补贴、优惠税收、进口壁垒等措施,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收益,并借机分割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利益。 2.欧洲在飞机制造方面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飞机制造方面美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是美国科技实力的显著标志。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希望发展本国的飞机制造业,以期与美国企业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欧洲各国政府为合作开发飞机生产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努力。其一是英法共同开发协和型超音速飞机,两国政府为开发这种飞机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该项目在商业上虽收效不大,但却对欧洲共同生产飞机(即生产空中客车)产生了技术外溢;其二是欧洲各国组建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大型客机,直接与美国飞机竞争。公司的资本费用和其他成本由成员国政府补贴。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例子。空中客车公司成功地生产出商业上可行的飞机,尤其在小型客机中,在性能和运行成本方面,能与美国波音公司一决高低。迄今为止,空中客车公司是商用飞机市场上能与美国波音公司抗衡的惟一大型飞机制造商。 3.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日本从20 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半导体工业的支持。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集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为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具体措施包括:利用关税实行差别进口待遇的手段,对原材料、燃料和生产资料执行低税率,而对消费品执行高税率;通过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日本国内市场(尤其是钢铁、化学等重化工业), 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隔绝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渠道;通过外汇配给制,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利用政策性融资、特别租税措施,以及关税等扶持主要产业的发展;对优势产业实行出口激励。 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上述国家在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时的共同点:一是即使存在贸易摩擦,战略性贸易政策也是在多边国际贸易框架内实行对外贸易政策;二是多种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尤其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配合;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对政府补贴的运用;五是有差别地使用关税政策。 三、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应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对相关产业保护的规定,实行适当的贸易 保护。第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鉴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还不具备全面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可在一定过渡期内保留对某些高技术企业的非关税保护措施,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及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义务。上述保护措施在WTO主要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明确说明对“特定工业”是允许的。第二,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存在着大量的例外条款,以便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障成员国其他重要的利益。第三,WTO管辖的是成员国的对外贸易,而对于其国内政策,WTO往往无法进行干预。 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过低的局面。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补贴,以弥补技术外溢给其造成不能获得全部收益的损失,增强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应有的支持。二是政府直接投资科研项目。许多前沿及基础科研项目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受跨学科、投资回报期限及人力、财力等限制而显得勉为其难,而这些科研活动对国家长远发展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并给予财力上的支持。 3.政府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应特别注意扩大其规模,使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战略性贸易政策能提高本国福利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的。但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低,企业生产成本较高,不具备应有的规模经济。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8

众所周知,贸易政策专司对外贸易,主要针对政府及其行为,采用与进出口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国市场之间的资源配置;竞争政策则专司对内交易,主要针对厂商及其行为,采取适用一国市场以内的政策措施,配置本国市场内资源。这两种政策似乎职责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随着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日益猖獗,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界限日趋模糊,两种政策相互渗透已屡见不鲜。而无论关贸总协定抑或世贸组织,对限制性商业行径尚缺乏有效的管制,当前国际社会要求在多边框架下统一各国竞争政策的呼声日高,欲将此列为下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中国正在与国际经济接轨,争取加入世贸组织,应关注这一政策的演变动向并做出相应的对策。 一、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 当今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各国厂商同时在诸多不同市场以不同方式开展激烈的竞争。 各国市场间的资源配置不仅受到各国贸易政策的影响,而且受制于各国竞争政策的作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正共同作用于各国资源的配置。那么,究竟什么是竞争政策?它又是怎样影响着国际贸易格局和国际竞争态势的? 贸易政策致力于国际贸易障碍的清除,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推进全球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高;而竞争政策旨在通过清除或控制一国市场内限制性商业做法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资源配置的流畅顺达。所谓限制性商业做法(Restrictive Business Practices),是竞争解决的实质问题和关注对象,也是扭曲贸易和竞争格局的症结所在。1980年4月联合国贸发会议达成的《管制限制性商业做法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将其界定为:“凡是企业具有下述行径和做法,即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权力的支配地位,以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宜地限制竞争,从而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通过企业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做法”。具体来说,影响国际贸易与竞争的限制性商业行为有:(1)国际卡特尔与邻国既有或潜在的竞争者签订排他性交易协定,如地域市场分割协定,价格或数量协定等;(2)跨国公司以独占或排他性经营权作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提条件,以此建立其在东道国的垄断地位和支配市场的权力;(3)生产者与大多数的经销商签订排他性交易协定,使外来进入困难;(4)厂商间的合同安排或垂直分工阻止国内外投入品新来源的发展;(5)大厂商通过兼并或收购,对运作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6)滥用反倾销、反贴补法令,以保护公平竞争为由,阻止外来商品竞争;(7)政府企业与私营企业串谋定价。这里所列举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政府所为,也有企业之举。 当前对竞争政策的关注绝非偶然,究其原因有两个: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看,跨国公司将产品制造过程安排在不同区位完成时,行销国外比重的增大使市场准入成为各国生产者关心的问题;而伴随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非关税壁垒的降低使竞争加剧,企业便日益用限制性商业做法保护自己。于是,各国在制定旨在改进国际资源配置,保护国际公平竞争的政策时,开始密切注意那些可能影响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相对吸引力的当地政策,以及那些影响市场准入条件的准入政策。其次,从立法方面来看,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不尽完善,仅涉及政府当局关于商品贸易的公共政策,并不适用于私营厂商及其行为。各国竞争立法上的差异引起经济利益分割的冲突,形成不公平竞争的另一来源;而一国竞争法在境外执行时还可能遇到侵犯别国主权之类的敏感问题。 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冲突在以下6个领域表现得尤为激烈: (一)反倾销立法。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进行贸易时,若因此而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造成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但何谓正常价格?何为“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量化上的困难极易引起贸易摩擦。该条款还规定可以采取抵消措施,但并不明言禁止倾销,国内寡头企业可以利用此项规定抵制国外倾销,自身却可在国内低价销售。该条款给国内寡头以可乘之机,使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冲抵。 (二)管理贸易安排。就目前最盛行的三种管理贸易安排而言,“自愿出口限制”和“有秩序的销售安排”旨在保住现有出口市场份额,而“自愿进口扩张”旨在开辟新 的进口市场。但三者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在特定市场上分享份额,这些安排都是不透明的,无从知道该市场份额是否是外国厂商期望持有的最低份额,也不知道这些安排是否会变为永久性质,第三方无法准确地量化和评估这些安排的效应,自然也就不能有效地遏制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例如,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往往冻结销售数量与价格,自愿出口限制以损失进口国福利为代价,它们都不利于效率提高和技术创新,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而且,这些管理贸易安排很可能被某些厂商滥用,他们力图获取官方安排来压制竞争,以捞取更大的好处:可以利用官方批准的公司会晤,暗中签订附加协定而无需让政府知悉;进口竞争性厂商可以利用谋取官方安排的机会胁迫国外厂商就范,为各种形式的合谋留下余地;官方批准的安排所提供的监督机制,恰好有助于保留卡特尔的存在。这种种利益的驱动将管理贸易安排变成压制竞争的工具,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再次相冲撞。 (三)垂直一体化安排。这种安排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后果。从积极方面来讲,在技术飞速进步的今天,产品制造工艺与过程日趋复杂,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独立厂商间的垂直一体化合作协定有助于促进供需方之间技术信息和知识产权的流动和互换。当收益不确定,需有长远投资时,垂直安排更是运作自如。从消极方面来讲,摒弃了开放市场的竞争和效率,排斥了市场内的其他厂商,从而具有反竞争因素。在允许实行这种体制的国家里,市场准入更难,垂直一体化的各个成员企业容易抱团排外,在营造本地竞争优势的同时,将他国厂商置于劣势地位。 (四)水平一体化安排。提高生产效率或加速技术创新的水平一体化合作协定可以加强竞争体制授予的本地优势,单个厂商难以独立消化的研究开发、职工培训等成本将得以由众多伙伴分担。但问题在于,许多水平一体化安排常常规定减少产量以提高价格,或者纯粹为了市场份额的分配。这样的安排显然是反竞争的,进、出口卡特尔以及旨在瓜分市场的跨国协定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五)政府干预。政府的补贴或赋税能够增强或削弱当地企业的优势,而要判断补贴是矫正市场还是扭曲市场实属不易,况且即便是为矫正市场扭曲的补贴或援助亦可能影响各国间的贸易和竞争。关贸总协定第16、6和23条均涉及政府的干预行为,然而政府在衡量正常价值,评估技术进步条件下损失的预期收益时颇具难度,采取干预措施往往缺乏准确的计量依据。而且,由于第6条许可单方采取未经关贸总协定批准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行为,争端解决过程随时可能被任何一方打断。 (六)政府立法。政府制定的法规也有可能成为贸易壁垒。例如,当一国技术标准或立法规定的具体工艺流程更易为本国厂商实施,或者其规定的投入品更易为当地厂商获得时,便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屏障。人们通常很难界定什么是能够给予当地优势的法令,也很难制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歧视性的禁止市场准入的法令,这些界定及立法上的客观问题令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难以吻合。 二、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 长久以来,人们都以为贸易自由化是促进竞争的。然而近期的研究表明,贸易自由化的亲竞争效应可能有所夸大。构筑这样一个模型:当进口供给缺乏弹性时,关税下降带来的国内需求的增加只能导致进口品价格的提高,或者进口品对国内价格变动更为敏感。在浮动汇率体制条件下,如果国内厂商不能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国内通货将不得不贬值,从而对进口竞争性产品及其制造商提供新的保护。这样,贬值便抵消了关税下降产生的亲竞争效应[①a]。 正是这样一个悖论,促使国际经济学界探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效应。 (一)竞争政策的贸易效应不容忽视。只有贸易政策而无竞争政策,政策体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点”必定会使单一贸易政策行之不远。 (二)贸易政策的竞争效应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不断削减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有助于改善竞争环境,增进有效竞争,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目标相吻合;另一方面,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远非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各国政府不得不实行管理贸易政策,当其借助关税、非关税、准入限制、许可限制、反倾销、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和自愿进口限制等手段限制进口竞争时,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与实施者,通常是豁免于竞争法的,市场进入的独占权及其他授予企业的特权通常在竞争法及其执行机构的管辖之外。这时,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又呈现一定程度的对抗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反倾销、反补贴立法,其在执行过程中极有可能保护的是本国低效率的 竞争者而不是保护竞争的。当前,人们要十分警惕打着“保护公平竞争”的旗号推行贸易保护主义。不公平竞争是要反对的,因为政府通过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企业在国外市场上竞争,可能会对国外同类企业造成伤害,但决不能允许借口推行保护主义[②a]。 (三)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可以互补。不可否认,现实经济生活中确实存在着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与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也确实存在着边界措施失灵导致的对边界内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追逐,从而出现贸易政策力所不逮,尚需竞争政策加以填补的“真空”地带。由于贸易政策或竞争政策作用于对方都可能产生迥然的两极效应,因此,旨在纠正市场扭曲的任何干预,其最优的选择应是搭配使用这两种政策,通过政策组合与协调,最大限度地抑制贸易政策的反竞争效应和竞争政策的反贸易效应,实行贸易、竞争政策的互动互补。当前从国际层次上讲,需要有竞争政策的多边法则,以消除由于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引起的摩擦。然而,国际社会是否需要制定统一的多边竞争法则?还是有疑义的。首先,经济学家们对产业组织或市场结构的一些重要基本原则尚未达成共识,例如,垂直一体化安排到底是亲竞争还是反竞争?研究开发战略联盟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福利?这些理论上的歧见妨碍着竞争政策的统一。其次,各国竞争法的内容反映其经济运行的特征。以兼并法为例,盎格鲁—萨克逊模式从强调效率出发,赞成敌对兼并,而德、日模式强调长期联盟,对敌对兼并持否定态度,何以判断何者更佳?再次,按照“多样性合法”(Diversity-is-legitimate)原则,竞争法的竞争(Competition of Competition Law)在目前是合理的,也是必须的。最后,只要现实世界还存在国家,便还会有主权及其国家利益的维护,一国必须能够保护自身免受来自外国公司及其反竞争行为的危害。 三、竞争法规与政策的多边协调 关贸总协定对促进竞争做出过巨大的贡献,其诸多条款力图消除对原产地不同的进口品的歧视,消除国产品与关税领土内流通的进口品之间的歧视,削减对进、出口产品的数量限制以及管理对贸易起扭曲作用的倾销及补贴。体现其促进国际间竞争一面的相关条款包括:(1)第1条:关于对来源不同的进口品的歧视;(2)第3条:关于本国产品及进口品间的歧视;(3)第11条:关于影响进口品或出口品的数量限制;(4)第16条:关于出口补贴;(5)第6条及乌拉圭回合关于实施第6条、关于补贴及反补贴措施的协定;(6)第17条:关于国营贸易公司所施行的歧视;(7)公共采购协定:关于政府采购机构所施行的歧视;(8)对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关于装船前检验及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协定;(9)第23条:关于贸易自由化的预期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然而,上述条款在实践中不无缺陷:(1)第1、3条所言的贸易歧视很难量化证实其存在,至于那些非歧视性立法、许可程序、技术标准、产品证明要求,即便是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实施,也难以否认其损害市场准入的性质。可见,非歧视性原则适用范围甚窄,而竞争政策涵盖面更宽。(2)第11条,由于第12条同时允许由于国际收支原因而使用配额,进、出口卡特尔亦豁免于此条,且第14条允许放弃非歧视义务(仅适用于进口品间而不是进口品与国产品间),这就使第11条极易流产。(3)就第14条施行而言,第23条允许为补偿出口预期利益的丧失而实施救济,但计量起来困难。(4)关于实施第4条,实际上直接在倾销或补贴地根除反竞争之源要比采用边界税损害消费者更为有效;若要进口国放弃采用边界防范措施,则它必须可以诉诸出口国法院或者出口国有义务阻止倾销或出口补贴,但关贸总协定并未提供上述权利。(5)第17条并不适用于没有特权或独占权的私营企业,故当存在贸易或竞争扭曲时,关贸总协定往往无能为力。(6)第23条不适用于私营企业行为,难以确定应采用的抵消措施的力度。 综上所述,关贸总协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其一,不要求完全消除贸易障碍,意味着寡头们很容易维护其垄断地位,卡特尔有可能合法得以存在;其二,并未涵盖私营企业行为;其三,其法则可能导致次级反竞争效应(如反倾销);其四,第23条提出的“救济”并不是处理贸易自由化后出口预期利益丧失问题的灵活而有效的工具。 应当承认,关于多边竞争法则的动议代表着一种社会进步的思潮,在这股思潮的强力冲击及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实干扰下,国际社会在不断加强对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尤其是加强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 现实的多边管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会议上,关贸总协定23个原始缔约国便达成协议,力图通过鼓励透明度、各国协商及调解来控制限制性商业做法的危害。1954年,有建议致关贸总协定处理私营企业的反竞争行为,随后于1960年达成了关于就此特别通知和协商程序的一个协议。到70年代末,联合国贸发会议又通过了一项法案,令各国政府承担义务引入针对国内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立法。1986年,发展中国家建议将限制性商业做法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议程。1994年10月28日结束的政府间专家小组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会议,要求贸发会议秘书处检查成员国竞争法及政策的覆盖范围及实施情况,分析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竞争的条款,并特别研究了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现实对发展中国家造成影响的若干案例。1995年贸发会议秘书处在《竞争法和政策的范围、内容和执行以及乌拉圭回合各项协定中有关竞争政策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影响》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乌拉圭回合协议载述的竞争政策条款反映了一种认识,即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上,国家竞争政策须由国际一级的行为予以补充,以便保护和促进全球市场竞争的活力”。 乌拉圭回合深切地关注着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调问题。从已达成的协定来看,《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规定,当一垄断供应者根据该成员承担的义务,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直接或通过一附属公司进行竞争时,该成员应确保此类供应者没有滥用其垄断地位在其境内采取与此类具体承诺相违背的行动,从而使该协定与竞争政策紧密挂钩。《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货物贸易理事会在该协定生效超过5年之后应审查其活动并酌情提出修改意见,理事会在其审查中应考虑《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否应补充有关投资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0条指出,成员国一致认为有些限制竞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许可证的发放做法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且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规定该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得阻止成员国在其国家立法中详细规定可能在具体情况下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因而对有关市场上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签发许可证的惯例或条件,或阻止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由此可见,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确实如贸发会议秘书处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竞争政策义务已完全纳入国际贸易体系的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政策和贸易政策必将越来越接近。 就区域层次来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已有一些关于竞争政策合作的条款,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目前亦已开始出现竞争政策的双、三边合作,在其杰出人士小组的报告中,建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考虑采纳“以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的现存模式为基础的政策”;欧盟在《欧洲委员会关于增长、竞争及就业》的白皮书中强调应坚决适用竞争法则,指出竞争政策在消除市场刚性以及提高欧盟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灵活性具有重大作用。欧盟还在其控制兼并的立法中加入了以下新内容:在用于判断兼并运作是否会导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中,委员会必须考虑来自共同体内外的既存及潜在的竞争,并规定凡在世界范围内的营业额大于50亿欧洲货币单位(Ecu),在共同体内的销售额大于2.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公司便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对其加以控制[①b]。 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迟早会明确地列入世贸组织的议程,而且随着贸易、投资与各国国内竞争法的摩擦日益增多,多边协调,特别是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担负重任,世贸组织涉及到竞争的一些法律条款必将得到充实与修改。 四、中国的对策 (一)密切关注贸易、竞争政策动向。目前关于制定统一的竞争政策的论争呈三足鼎立:贸易专家倾向于给出肯定的答案,欲借此弥补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不足;竞争当局则注重信息的绝密性,强调以合作方式进行协调;折衷的一方则主张逐步向多边协调体制迈进。但如前所述,基本的趋向仍是要将竞争政策的协调统一纳入世贸组织的议程,使之成为下一轮多边谈判的热点议题。不能不看到,由于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不能直接参与多边协议的谈判与制定工作,也不能享受多边协议赋予的权利,这必然会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们应密切注意贸易、竞争政策的发展动态,通过联合国贸发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及双边接触等各种场合、渠道表达中国的有关立场和观点,对涉及我国切身利益的这一多边决策进程施加一定的影响。 (二)以积极态度对待、参与关于竞争的国际法则、协定的起草与谈判。发展中国家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伊始便主动倡导开展竞争政 策的讨论,估计新一轮多边谈判纳入竞争政策议题仍会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竞争政策本质上属于国内政策,国际社会统一制定竞争政策意味着各国竞争法规立法权或竞争政策决策权的部分让渡,发展中国家直面这一问题实属可贵。多边竞争法规在南北双方合力推进下有可能领先于南北“顶牛”的劳工、环境标准的制定,但其整体上仍远未达到某些多边环保标准(如ISO14000)水平。 (三)关于竞争法规、政策的境外执行问题。可以预言,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反贴补协定、第23条等将被进一步修改,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担负关于竞争法的境外执行引起的争端的调解工作。欧盟一贯坚持凡判决在其境内执行的,它便具有管辖权,则美国最高法院1993年6月判决伦敦劳埃德违犯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这些都不过是单边竞争法的境外执行问题的一个侧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竞争法的差异及其执法上的不同无疑将加剧相关的摩擦,对此,我们一方面要坚决捍卫我国的立法司法主权,坚持国际礼让原则,同时亦应积极参与相关协定的起草与谈判,做到有理有据,立足国情,讲求策略。我们认为,似可建立类似巴黎公约那样的国际协定,解决竞争法的境外执行问题,以此作为整体行动的第一步。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争法规或政策。竞争法规、政策的完善是中国与国际经济全方位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相结合的契入点。虽然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包含有反行政垄断的条款,但还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规。为统一市场交易规则,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合法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应加快反垄断法的出台工作。在外国大型、巨型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并有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权力的背景下,反垄断法规的设立尤为必要。限制性商业做法一向是跨国公司惯用伎俩,要谨防外商以种种不合理的条件作为来华投资的前提,进一步完善外商直接投资立法。此外,鉴于目前对我国的反倾销之诉日趋增多,为捍卫我国的正当利益,亦应尽快制定我国的《反倾销法》。随着跨国资本流动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商标、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方面的法规建设也迫在眉睫。 (五)用“公正、公平、竞争”精神和原则重构外贸体制和政策体系。在外贸领域引入适度竞争,削弱垄断程度,可以改善市场结构,增强有效竞争,获得亲竞争效应。竞争胜于垄断,效益出自竞争。没有竞争(包括国际竞争),就没有外贸的效益型增长。随着对外经贸权更大面积的下放和越来越多工业企业、科研院所自营出口,国家专业进出口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很大改观,有助于建立外贸领域新的竞争秩序,有助于外贸企业将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转化为前进的动力。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多头对外,盲目竞争。 (六)积极谨慎地参与市场准入谈判。竞争政策的核心,归根结底是市场准入问题。我们应立足各行业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循序对等开放市场。我国已有对外竞争力的行业部门应鼓励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目前尚欠竞争力又事关国计民生的部门则要循序渐进,逐步开放。无论在多边区域还是双边层次上制定竞争政策,最终均要服务于中国企业、产业和整个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责任编辑 张宝珍) ①a R·凯曼尼:《竞争和贸易政策的耦合》,《国际商务律师》1995年11月号。 ②a 海闻:《国际贸易:理论·政策·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9月版,第149页。 ①b A·杰克明:《迈向竞争政策的国际化》,《世界经济》1995年11月号。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9

一、国际贸易中几种典型的保护理论分析

国际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多边的区域无论是在贸易形式、贸易政策以及贸易行为方面都存在不小的差异性。因此,要想国际贸易在发展的历史中在这些方面遇到过形形的问题,也一度给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贸易往来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各种理论应运而生,贸易理论作为独立的形态出现在国际贸易中可以追溯到国际贸易发展的初始阶段,而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则又依托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行为和实践中的利益分配。而纯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则又作为反动推理推动着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和理论化,因此可以说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可以主要分为干预保护和自由贸易两个独立对立的方面,从而在不断实施的过程中形成了纯理论和干预理论两个大的体系,在本文的论述中,主要就国际贸易中典型的保护理论进行阐述。就当下世界主要的保护理论可以分为几大类:

(一)改善国际收支理论

该理论主要的保护政策思想集中体现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支出方面。其手段是通过减少进口的数量,从而减少外汇的支出,基于贸易顺差的思想保持在国际收支中的贸易出超。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来说,这种保护理论的实施的作用就是通过增加自身商品或者一切劳务的窗口,从而增加在商品或者劳务中的支配权,从而避免进口超过了出口量情况的发生,也可以有效的改善国际收支中出现赤字的不利情况。

(二)改善贸易条件理论

贸易条件理论着重与如何有效的将进口商品的在同等价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压低进口商品的价格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善,给本国的国家贸易在更多的福利。这一理论是否能够成功的实施还需要取决于商品本身的特征以及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政策。

(三)关税收入理论

关税的收入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起到一个类似于杠杠原理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在国际贸易中是否能够取得经济效益上或者市场拓展方面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税,可以说是每个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成为了每个参与到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保护政策的主要环节之一。而如何做到合理的增加关税收入而又不会给国内居民的生活消费带来太大的影响,这需要在关税政策制定上进行合理的把控。

(四)夕阳产业保护理论

这一保护理论主要是针对国内某些过去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不错市场而当下丧失了国际竞争力而无法很好的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站住位置的产业,并且这些产业进入衰落阶段会使得国际收支状况恶化,因此进行这项夕阳产业保护政策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

(五)保护就业理论

保护就业可谓是在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动机之一。

(六)绿色壁垒理论

随着环境保护越来越深入人们的关注。环境保护成为了国际贸易过程中每个贸易行为和合作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七)非经济目标理论

大部分的保护政策或者保护理论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的有利于本土经济发展或者就业率增加的贸易保护措施。而非经济目标理论则是通过这一贸易保护政策坚持做到自力更生发展,有效减少本土对于进口产品的需求,其目的除了有能够实现经济目标之外,最为重要的是能够让国民在民族自豪感、社会公平以及国土安全等方面更好更快的实现。

(八)保护公平贸易理论

这一理论就是在国际贸易的规则应该保障公正公平的进行贸易,许多做法有如倾销等会破坏这一规则的需有效的规整,但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理论的践行力度和理解也各不一样。虽然对于国际贸易有着多种不同的保护政策和理论,但是这些理论的目的都是殊途同归——为了自己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国际贸易在保护政策下存在的问题分析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限制商品进口,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给予优待和补贴,鼓励扩大出口。从表面上来看,保护政策的原始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发生了变化,这也使得国际贸易在保护政策下发展形成了许多问题,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其中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冲击之大不言而喻。其中,主要问题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第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贸易往来之间产品期待效益的巨大差别导致保护政策存在着不对等、不公正的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的产品相对价格都较高,进入国内后都会遇到市场受阻的情况;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薄利多销这种方式导致自己本国的产品在本土没有了相应的竞争力,由此带来了许多的社会问题,这也就进一步的加剧了保护政策对于国际贸易发生的限制;第二,为了扶持本土的夕阳产业的发展,保护政策限制了外来产品的进入市场,无论是通过提高关税还是通过增加补贴等方式,其短期看有利于民族企业的发展,但在长久来看则限制了该产业的良性发展和进步;同时,产品的环保技术成为了重要问题,而各个国家在产品上绿色环保制定的相关标准却高低不统一,这也导致环保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时有发生,也必将成为未来贸易摩擦中的焦点;而保护就业理论的实行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保护就业这一理论主要就是通过增加生产从而增加就业使得某个行业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虽然看似这一贸易保护政策对于增加就业有积极作用,通过牺牲对贸易进口物品的需求来拉动内需的方式在短期来看确实能够有效的维持就业平衡,至少不会造成大面积的本土企业竞争力降低,失业等现象的产生,但是从长久的发展来看这一政策无疑会对本国或者本地区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对于“幼稚产业”产业的保护划分不够明确,虽然对于这一产业的发展我们在初期需要进行有效的扶持,但是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总的来说,保护政策下的国际贸易存在这一系列客观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从政策理论以及具体实践中进行合理的探索和调控。

三、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分析

针对在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的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需统一规划,做出相适应的调整。就国际贸易政策的发展而言,首先,我们需要在思想上统一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现状的客观事实,加强多边国际贸易往来的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发达国家则需要在保护壁垒政策中适当放开对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关税,从而有效的促进两者之间在国际贸易中的良性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则需要结合自身国家的特点,针对性的对外来商品进行扶持性的帮扶贸易政策,坚持既要走出去,也要引进来的国际贸易政策,从而让双方获得共赢共生;第二,在绿色环境保护政策上,我们可以对产品的绿色环保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制定统一的划分标准,从而在国际市场上能够通用,从而减少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与国之间因为标准不一带来的贸易行为的麻烦;第三,有效的利用国际贸易给我们发展带来的契机,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商品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着重引进高端加工增值环节。同时,组织协调好国内急需的能源、重要原材料、关键技术和重大设备的进口。通过合理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发展,有效的促进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自身快速发展,这才是国际贸易政策以及国际贸易未来的发展之道和终极目标。

四、我国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贸易政策展望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政策对于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政策,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行为的开展。首先,贸易政策的选择需要基于我国当下现有的基本国情,做好走出去和引进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方向,适当的进行贸易保护是有必要的,但是把握好“度”是一切展开的前提;第二,保护政策实施以及保护对象的十分的重要,不能够没有针对性而一概而论,如若是这样,我们的许多行业和企业都会失去发展以及成长的机会,我们需要敢于面对外来商品的冲击,在挑战中求生存;第三,进行开放型的贸易政策,在进口方面,把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吸收外资作为战略重点,同时,适当进口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资。在出口方面,根据我国的情况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利用中国自然资源的优势,扩大矿产品、耐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的出口,努力把初级产品、粗加工制品加工成工业制成品出口;第四,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的将本国的产业进行升级转型,合理有效的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业,使贸易保护程度大大降低,提高了民族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良性发展,提高了中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让我国的产品和输出能够带来更多的效益。

五、结束语

保护政策已然成为了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了,也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影响。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在保护政策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同于以往的问题,也呈现出了许多新的发展趋势,而对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来说,需要清楚的认识到只有合理的把控好保护政策在国际贸易中的角色和力度,才能够在国际贸易中取得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也只有在越来越为广泛的国际贸易合作中,才能够真正的做到长期共赢共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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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0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理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包括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一)利润转移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主要包括关税抽租论、 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

1. 关税抽租论

布兰德(J.A.Brander)和斯潘塞(B.J.Spencer)在其1981 年的论文《Tariffs and the extraction of foreign monopoly rents under potential entry》中指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在存在潜在进入时,一国主导企业便会做出令对手信服的行动(如过度投资)来迫使其退出市场。而政府可以配合主导企业设定关税以限制外国企业的进入,最终将迫使外国企业减少产量或退出市场,从而将外国利润转移到本国。

2. 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

(1)Cournot 竞争方式下的出口补贴

Brander和Spencer(1985)在研究战略性出口补贴与 R&D 补贴的Cournot 双寡头模型时指出:两个企业将形成Nash 均衡,本国企业产出和利润增加,外国企业产出和利润减少。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出口补贴。

(2)Bertrand 竞争下的市场均衡与政府最优政策分析

Eaton和Grossman 在《 Optimal Trade and Industrial Policy under Oligopoly》一文中研究指出:在 Bertrand 竞争中,如果本国政府征收出口税,将使本国企业获得更多利益。

3. 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

1984年,克鲁格曼在《Import Protecti

on as Export Promotion:International Com

petition in the Presence of Oligopoly and Economics of Scale》一文中证明:当存在“规模经济”时,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进行保护,可帮助其扩大市场规模,促进出口,转移国外利润。

维纳鲍斯(Venables,1984)的研究表明:关税和补贴既可增加本国政府收入,还能使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更为不利。

(二)外部经济理论

外部经济理论包含技术外部经济与货币外部经济两方面。技术外部经济指的是公司从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技术溢出(Spillover)和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中获得免费的技术和知识;货币外部经济指的是公司从产业集聚中获得成本的下降。

外部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对存在巨大“外部经济”的产业进行保护,既可提升其竞争力,还能促进关联产业的发展从而有益于整个国民经济。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新发展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极大地改变了国际贸易理论的思维方式,但该理论非常复杂,约束条件极其苛刻,实践中也遇到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障碍莫过于“信息不对称”。为此,一些学者对模型进行了适当修正。

(一)信息不对称与企业竞争方式

1996年,Maggi在论文《Strategic Trade Policies with Endogenous Mode of Competition》中指出,生产规模上的竞争实质是企业先在生产能力上做出承诺,然后再来决定成本和竞争的条件,即Maggi将产出视为一种不完全的承诺,从而寻找到一种独立于企业竞争行为的政府政策――即使政府无法掌握企业参与竞争的完全信息,仅通过对企业的生产规模给予对应的补贴,就能获得本国福利的增加。

(二)战略性 R&D 补贴

在1992年和1994年,Bagwell与Staige在战略性R&D 补贴模型中加入“不确定性”因素进行研究得出:企业进行R&D 投入实质是一种战略替代,由于产品市场中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如果企业面临的是寡头竞争,而且市场规模经济较小,那么在可控的风险内进行R&D 补贴是可取的。如果该行业中本国的企业超过一家时,那么本国的福利将因企业过度投资所产生的负外部效应而降低。因此,为了让社会福利达到最优,政府就必须遏止企业的过度投资,此时比较好的方法是政府向企业征收校正性的税收。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与信息不对称

Brainard 和 Martimort 的研究表明:由于在处理信息不对称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成本高昂,政府没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来对本国的高水平产出做出承诺。那么,如何做到既能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又能减少企业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寻租行为,政府必须在这两个目标上进行决策以形成均衡。而当引入双边干预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事前承诺便重新得到了强化,企业虚报成本的动机减弱。

(四)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委托-

2000~2005年,美国学者Miller和Pazgal通过建立博弈模型来研究战略性贸易政策与企业中存在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政府制订补贴企业的方案,然后企业所有者根据政府的补贴方案来制定企业的激励机制,最后由企业经理人根据前两个目标来制定相应的市场战略并在第三国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Miller和Pazgal认为,均衡取决于经理人的行为,而不受市场竞争方式的影响;只要企业的所有者给予经理人一定的激励,便能实现最优贸易政策只取决于产品的性质而不受制于企业的竞争方式。此时,政府的最优决策是对互补性产品征收进口关税,而给予替代性产品补贴。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新评价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种新贸易保护政策

1. 战略性贸易政策适应战后美国经济形式变化的需要

二战后,美国相继实施了“自由贸易政策”、“公平贸易政策”和“战略性贸易政策”。本文仅对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分析。

(1)克林顿时期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林顿时期美国实施以“国家出口战略”和“公平贸易政策”为核心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实质是强化政府干预,大力扶持主导产业,积极扩大出口。

一是国家出口战略。减少对出口的管制;完善政府协助企业出口的机制;实现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的融合;大力开发新兴市场;拓展对外贸易空间,推动双边、区域、多边贸易协定。

二是公平贸易政策。强调贸易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以“1988 年综合贸易法”和“301 条款”来管理进出口贸易,并以此为法律依据来打开他国市场。

(2)小布什政府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小布什时期,美国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是以“竞争性自由化”为核心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对国内战略性产业进行扶持和保护,以期通过战略性产业的扩大出口来增加本国的就业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增长。这些受惠产业包括高科技服务、电脑、半导体、环境保护、通信等。

因此,从实践上看,战略性贸易政策既是一种产业政策,又是一种新型保护贸易政策

2. 战略性贸易政策与重商主义、幼稚产业保护学说一脉相承

(1)都是针对贸易困境而提出的

重商主义是通过分析西班牙的贸易困境而提出的,目的是扩大贸易顺差来增加生产。幼稚产业保护学说是基于美、德无力面对英国工业制成品强大竞争背景下而提出的,目的是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也是在美国受到西欧和日本的产业冲击时提出来的,其目的是政府对“战略性”产业进行保护,以获得更多的规模效应和外溢效应。

(2)都以获得规模经济和外部效应为目标来选择保护对象

在“规模经济”方面,李斯特曾指出,对国内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可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利规模经济,最终提升国际竞争力。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以规模报酬递增为假设提前,通过保护本国企业,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效应,实现利润的转移。

在“外部效应”方面,由于幼稚产业初期通常得不到完全的补偿,政府只有对幼稚产业进行保护才能促进其发展。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也强调对存在巨大外部效应企业的保护,扩大其生产规模,降低成本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

(3)在政策上更具有战略性

从政策目标看,保护幼稚产业是通过暂时保护本国幼稚产业以实现进口替代。但由于受保护的幼稚产业还缺乏国际竞争力,成本高,而又不能从国外进口同类商品。因此,但在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措施的初期,本国的福利将会减少。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目标是出口促进,以实现外国垄断利润的转移。因此,不存在利润的丧失期。

从政策措施看,保护幼稚产业的政策选择主要是关税。而战略性贸易政策则以关税保护与产业支持相结合一,以产业支持为主。

可见,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思想来源于重商主义和保护幼稚产业论,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进攻性与掠夺性。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政策

20世纪80年代后,人类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为了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把国家权力运用到国际市场。他们通过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扩张。由此,世界市场的争夺方式日益变成了跨国公司间的寡头竞争。战略性贸易理论正是以跨国垄断公司为基本的研究对象,认为一个国家如果拥有更多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就能在国际市场中猎取更多的利益。

同时,政府还积极对这些所谓的战略性企业进行各种保护,以增加其国际竞争力,帮助其积极进行海外扩张,从世界范畴内获取垄断利润。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项国际竞争政策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生产要素进行大规模的跨国移动,从而改变了一个国家的要素禀赋结构,一国传统的比较优势再也不可能是一种静态比较优势。同时,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再可能脱离世界市场而独立存在。因此,一个国家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就必须把静态的比较优势转变成国际竞争优势。比较优势体现的是国家间要素禀赋结构和不同经济部门间劳动生产效率的相对差异,因此比较优势是一种潜在的优势;而竞争优势则体现了国家间同一经济部门的生产效率上的绝对优势,因此竞争是一种现实的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一项全球竞争政策,通过保护本国战略性产业,促进本国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以此来拉动本国经济增长。

四、结论

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理论上强调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和对别国利润的“转移”。在实践上,是美国政府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保护性干预。从贸易理论的历史沿革来看,战略性贸易政策不仅延承了重商主义和幼稚工业保护论,且更具隐蔽性、攻击性和掠夺性,是一种新贸易保护政策,是一种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政策,是一项国际竞争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虽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因其苛刻的约束条件、“以邻为壑”的掠夺本质,且与WTO主导的公平自由贸易原则相悖,所以在参考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时还需慎重。

参考文献:

[1]E.赫尔普曼,P.克鲁格曼.市场结构和对外贸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3.

[2]保罗・克鲁格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罗伯特・吉尔平.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4]任勤.WTO 框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5]朱钟棣,郭羽诞,兰宜生.国际贸易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6]张建新.权力与经济增长-美国贸易政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1

一、导论

(一)选题意义

农业和农产品生产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各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涉及到人民生活、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农业历来是各国政府保护的重点。农业保护严重扭曲了农产品贸易,使各国都深受其害,于是取消贸易保护、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经过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农业协议》,奠定了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从《农业协议》开始实施至今,各国遵照《农业协议》履行承诺,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断得到推进。但同时,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需要在谈判中加以完善。中国是一个拥有超过9亿农业人口的农业大国,作为一个经济全球化的积极参与者,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将同时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双重压力。为此,深入研究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及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遵照国际协议调整国内农业政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中国全面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内农业安全以取得长治久安、持续发展的牢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许多学者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课题进行了研究与探索。如特丽?西库勒(TerrySicular)(1989)结合当时中国农业的衰退趋势,对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增长进行了探索,提出非农业政策可以加强或破坏农业计划,建议中国建立考虑全面和注重协调的有效农业政策,并把农业放在与其他产业平等的地位上;曹苏峰(1998)以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速度、价格变化、贸易流向分布以及商品结构变化;田维明等(1999)通过GTAP模型进行政策模拟,分析了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我国不同的政策选择对国民经济和农业部门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扩大贸易开放程度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总体效率和国民福利水平;罗余才(1999)对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总量与产品结构变化进行了实证分析;张汉林(2003)则在介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领域的争端情况进行了总体阐述,重点分析了世贸组织成立以来受理的一些农产品贸易争端案例。

综上所述,虽然许多学者从农业产业地位、农业政策选择、农产品贸易结构及农产品贸易争端等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中国农业及世界农产品贸易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研究中缺少以农业政策变化及现有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的论述。本文试图以比较不同国家农业政策的改革、分析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为基础进行论述。

(三)结构安排

论文的第二部分回顾了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历程,并总结出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三种趋势。论文的第三部分比较分析了世界主要农产品生产国农业政策的改革,认为尽管在《农业协议》的约束下,这些国家的农业政策仍然存在相当程度的农业保护倾向。在此基础上,论文的第四部分阐述了使农业保护主义得以生存、阻碍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进程的现有WTO农产品贸易协调机制所存在的局限性及对其进行完善的措施。论文的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对中国农业如何应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提出了政策建议。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2

所有学派的经济学家都确信,自由贸易比保护贸易好。传统贸易理论已经很好地证明,自由贸易可以避免保护政策所带来的效率损失。实际上,他们认为对一个国家而言,即使其他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保护,自由贸易仍然是最好的政策。他们提出,如果其他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保持开放的国家从廉价的进口品中所获得的利润仍将大于其在拒绝出口的市场上的损失。尽管经济学界存在支持自由贸易和开放市场的倾向,但贸易保护从未消失,能真正做到自由贸易的国家为数极少。尽管许多国家想要利用外国市场,但是他们又通常不愿意开放自己的经济。即使支持自由贸易的论据充分,贸易保护主义仍不断以新的面貌出现。

主流贸易理论是将贸易政策视为提高经济效率(或福利)的一种手段,而这恰恰使它在解释现实的贸易政策时面对着一个锁死的怪圈,即如果是追求效率,就要选择自由贸易政策;如果选择贸易干预政策,就不能实现既定的经济效率或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这促使我们必须从新的角度来思考贸易政策的本质,那就是收入分配问题——经济学的另外一个主题。“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正是从这一主题出发为填补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奠定了基石,成为近二十多年来贸易理论迅速发展的一个令人瞩目的领域。它将政治学的范式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作为公共政策决策的具体形式之一,从国家非经济效率的目标或社会利益(特别是收入)分配及冲突的视角去探寻贸易政策产生和变化的政治过程,因而比纯贸易理论更好地诠释了现实中贸易扭曲政策的存在、形式、结构和演变。

2贸易政策决定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的政治和社会因素越来越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与此相应地,经济学家们在国际经济学领域中建立了一些政治经济学模型,在这些模型中,政府的目标是成功地掌握政权和维护政权的稳定而非社会福利最大化。

(1)中点选民模型。中点选民模型假设政府是民主产生的,任何一个政党只有得到了多数选民的支持,该政党才有可能执政,因此,政府在选择任何经济贸易政策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如何得到多数选民的支持。中点选民的意见将会代表多数选民的想法,因而政府要尽可能地选择靠近中点选民的意见的政策,越接近中点选民意见的政策越能得到大多数选民的支持。

(2)集体行动理论。研究公共政策的经济学家提出了所谓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action)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种政策是否被政府采纳并不在于受益或受损人数的多少,而在于利益集团行动是否有效。在影响政府政策的游说中,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容易统一,从而在集体行动中步调一致,在游说中取得成效。而人多的群体,搭便车的人越多,积极参与的人反而少,意见也不容易统一,集体行动的效率低。

贸易中受损的集团每一分子平均涉及的利益一般会很大,他们一定会不遗余力地游说政府限制贸易以保护他们的收入。人们一定以为在贸易中收益地集团会同样尽力去说服政府放宽贸易限制。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和其他大部分国家,在制定贸易政策时,想限制贸易的人比想放宽贸易的人更具影响力。一般说来,任何产业中贸易收益者的集中程度,对情况的掌握程度,以及组织程度都不如那些贸易受损者。

从政府利益的角度看,尽管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当多数人的利益无法形成一种力量对其决策形成影响,而且政府迎合少数利益集团利益泛、而能够赢得更多的选票时,按照“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政府往往会选择总福利水平下降、大多数人利益受损而少数人收益的贸易政策。

(3)次优理论。它最早由理查德•利普塞(RichardLipsey)和凯文•兰开斯特(KelvinLancaster)提出的。他们指出传统的贸易模型只有在其前提条件——所谓均衡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具体到贸易领域,只有在所有市场因素都能得到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自由贸易才是最合理的政策——最优政策。而现实情况是各国或多或少地面临市场失灵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尤甚。这样自由贸易的优势就无法得到最大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主动干预,引进或增强激励机制,才能抵消市场失灵的后果。政府插手可能会扭曲经济信号,但如果运用得当,恰好可以平衡市场失灵的市场结构,此时干预贸易的政策就是次优选择,它比自由贸易更实际也更恰当。

(4)战略贸易理论。它由加拿大学者詹姆斯•布兰德(JamesBrander)和芭芭拉•斯潘塞(BarbaraSpencer)创立,他们认为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比较优势的作用越来越小,而争取“租”(某种要素投入某个部门的所得高于该要素用于其他用途所获得的收益)变得日益重要。传统经济学观点认为通过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实现要素价格的均等化,进而消除“租”的问题。但规模经济理论对此提出了质疑,他们强调了不完全竞争的和寡头垄断竞争的存在,认为政府可以采取特殊行动帮助自己的寡头企业。政府政策可以帮助企业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和将利润从外国公司转移到国内企业,以提高自己的国民收入。

(5)新政治经济学分析。根据新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政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私人集团为增进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公共手段制定出来的,而不是为了促进公共福利而无私地制定出来地。这个学派认为,经济政策是权势集团为了私利进行竞争和执行分配策略的结果。他们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经济学文献(内生性贸易理论)就说明了这种做法,它指出关税和其他阻碍自由贸易的手段完全可以被理解为特定集团的寻租行为。

一国国际贸易政策制订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公共选择的过程,但特定的国际贸易政策不可能公平地满足和实现所有需求者的利益,必然或多或少地损害一部分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的利益,至于最后选择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和实现一个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的国际贸易政策,这要看这个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是否拥有更多的权力资源和谈判砝码,因此国际贸易政策形成过程就是不同利益集团和政府部门在权力资源基础上的利益表达和利益选择的结果。

(6)霸权稳定论。霸权稳定论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经济学家查里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他认为需要一个政治领导来建立和管理自由经济。金德尔伯格说,领导国建立自由世界经济既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是为了全世界的经济利益,而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和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Krasner)则认为霸主建立自由世界经济主要是为了促进自身的利益,特别是政治和安全的利益。

对霸权稳定论进行最详尽、最系统实证性评论的人是经济史学家巴里•艾肯格林(BarryEichengreen,1989),他说霸权和贸易自由化之间存在着积极的联系。在比较19世纪的历史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历史之后,艾肯格林得出结论说:“在历史记载中,多边主义取得成功的唯一例子恰恰与某一个大国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发生在同一个时期。关贸总协定运作越来越困难恰巧与美国经济相对衰落发生在同一时期”。根据霸权稳定论,当国际体系中具有超群的军事力量、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的某一突出国家即所谓霸权国家出现的时候,它必然要求并试图建立开放的国际贸易体制,这是因为自由贸易体制能够增加其全体国民之所得,提高其经济增长率,增进其在全球的政治影响。但是一旦霸权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被削弱从而失去盟主地位,它就可能转向保护主义,以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这时稳定的国际经济关系或自由贸易体系就将受到挑战,保护主义可能成为一些国家的选择。

3国内文献考察

我国很多学者针对具体的贸易政策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仝娜(2006)利用中点选民模型对产生保护贸易制度的原因进行分析,从需求和供给的角度分析了保护的成本和收益,并利用布罗克(Brock)、麦基(Magee)和杨(Young)的竞选贡献模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数学化推导,得出贸易保护的水平和结构是需求方(按照行业来组织的利益集团)和供给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相互作用的结果。

朱彤、樊茂勇(2000)对GATT/WTO格局的变化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国内强权利益集团的利益左右着政府的政策导向,国际经济格局的构筑取决于强权国家政府共同博弈的结果,而强权国家的权力则取决于它在国际生产和金融中的统治地位,各国相对经济实力的改变必将引起现存的国际经济格局的改变。

赵君峰(2006)对反倾销进行的分析认为,由于消费者和反倾销的生产者在团结程度以及对政府的影响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导致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多是有利于那些反倾销的生产者,而消费者的福利则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耿伟(2003)认为如果现实中存在收入再分配成本、信息和投票成本、“免费搭车”问题、不完全信息制和代议制等,那么贸易保护主义会在政策决策中以少胜多。经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和政治市场的不完善是影响贸易政策选择的两大因素。经济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削弱了自由贸易政策的效率优势,而政治市场的不完善导致游说活动发生,使贸易政策被利益集团左右。

王元颖(2004)指出,关税只是一种表象,是收入或财富进行分配的一种手段,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利益之争和利益博弈,由此关税政策成为政治利益集团公共选择的产物。朱启荣(2003)采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各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内在动机,指出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各国追求自身利益博弈的结果。

朱传杰(1999)认为国家利益以及国家内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选择倾向,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各个国家国际贸易政策的取向,国际贸易政策不仅是内生变量,而且只要国内市场的竞争不够充分或存在垄断,贸易保护主义就不可避免地像一个幽灵一样飘荡在自由贸易的上空。

盛斌(2001)认为作为收入分配的次优手段,贸易政策可能是“慈善”的政府实现社会福利函数和提供社会保险的途径,也可能是“自利”的政府为了寻求政治支持或竞选获胜向少数利益集团出售的政治商品,也可能是在“民主”的政府目标函数下兼而有之。

周茂荣、杜莉(2004)从静态博弈的角度出发,证明了任何一国试图实施单边自由化的努力都很难成功,短期内各国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均会选取保护贸易政策

4结语

对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较好地弥补了传统贸易理论不能解释现实的缺陷,但仍存在几点不足。

贸易政策的中点选民决定论理论上似乎没问题,但在解释很多民主政府选择牺牲大多数人利益来保护少数人利益的贸易政策方面,却遇到尴尬,不如集体行动理论。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利益受损集团会尽力游说政府实施贸易保护,而这极容易出现寻租现象,滋生腐败,使政策的选择出现偏差,使贸易政策有可能成为体现个人意志和谋求个人利益的糟糕政策,从而消耗了有限的经济资源,造成社会净损失。

次优理论和战略贸易理论鼓励政府干预经济,却有可能导致政府的无效率干预,因为政府干预政策的成功,需要许多限制条件,如完全准确的信息、恰当的政策工具、战略产业的选择、恰当的干预时机、恰当的干预力度等等,一旦这些限制条件无法满足,就可能导致政府的无效率干预,扶持了没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导致资源的浪费,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

霸权稳定理论倡导建立一个由霸权国家领导的国际体系,其将霸权假设为国际合作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论断是没有充分证据的,也不能解释霸权衰退之后国际合作的可能性。霸权一定程度上能带来贸易的自由化,但也可能导致单极世界的产生,出现霸权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他国利益,弱小国家在国际体系中无话语权的现象。

新政治经济学似乎过于强调利益集团在贸易政策形成中的作用,认为政府的贸易政策是为了换取利益集团的支持“待价而沽”,或者说政府蜕变成了特殊利益的俘虏。这种分析忽视了政府在政策形成中的作用,其实政府在多个利益集团的冲突和博弈过程中可以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它可以选择与不同的利益集团结盟,或是将不同议题捆绑起来,在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更有利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吉尔平.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国际贸易政策论文篇13

论文论文关键词:传统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比较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贸易条件 论文提要:通过对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介绍,以及国内对这两种理论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在我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 对于国际贸易理论,理论界有两种流派:一种是向来占主流地位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我们称之为传统贸易理论;另一种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和发展,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新贸易理论。 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 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 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 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 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 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 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 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 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 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 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 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 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 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 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 (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 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 3、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无论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主要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 因此,我们不能妄加断言地说哪种理论好,哪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切合我国自身的实际从不同的角度来选择、来组合。(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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