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论文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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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教育论文篇1

(二)对外汉语专业本科课程设置的不足

当初国家设立对外汉语专业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发展世界汉语教学,发扬中华民族文化”的专门人才,无论是1998版,还是2012版《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都明确规定,对外汉语专业的培养目标有二:一是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专门人才,一是培养从事语言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专门人才。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大多数院校都把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学师资作为主要的奋斗目标,课程开设也主要围绕“如何培养合格的对外汉语教师”展开,对于培养从事语言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人才则着力不够。课程设置虽涉及文化类课程,但其主要目不是基于语言文化的交流与传播,而是基于对外汉语的教学需要。这一阶段虽有部分学者如李铁范、詹向红、张发清、宣炳善等也注意到文化传播类课程设置的不足,提议设置此类课程,但是这一阶段对外汉语专业的主流专业课程设置仍在如何培养对外汉语教学师资的框架内进行。因此,过去三十年中对外汉语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的明显不足是仅仅完成了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培养目标中二分之一的要求,即培养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专门人才,而忽视了语言文化交流与传播人才的培养,忽视了交流传播类课程的开设,使得课程设置中缺少培养学生从事语言文化交流与传播技能的课程。

二、新形式下对外汉语专业本科课程设置的依据

新世纪以来,对外汉语专业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5年7月首届“世界汉学大会”在北京召开,更标志着对外汉语专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国家汉办主任许琳提出了针对传统对外汉语教学模式的六大转变。我们认为,新形势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更面临着自身职能的转变:由过去相对单一的以培养对外汉语教学师资为主、转型为对外汉语教学师资培养、语言文化交流及传播人才培养并重的轨道上,这一发展变化本身要求传统的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转变。教育部1998版和2012版《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表明:对外汉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应具备两种职能:一是能够从事对外汉语教学,一是能够从事与文化传播交流相关的工作。据此,新形势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也应改变传统的单一目标课程设置,增加培养学生从事语言文化交流和传播知识与技能的课程。世界文化丰富多彩,具有多元性特征。博大精深、历史悠久的中国文化理应在世界文化大家庭中占有一席之地。要把中国的语言、文化、历史、政治、经济介绍给世人,必须拥有懂得语言文化交流与传播的人才。因此,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责无旁贷,理应担负起培养从事文化交流与传播人才的重任,使得本专业的学生通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能够从事文化交流与传播工作。尽管世界范围内的“汉语热”催生了对外汉语专业,但是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真正到国外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仅是13.53%,在国内高校从事对外汉语教学的仅是4.51%”,因此,从学生的就业角度着想,改变专业课程设置,增加文化交流传播类课程,使得学生毕业后既可以从事汉语国际教育,又可以从事汉语国际交流与传播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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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这篇文章发表于6年前,对于规范我国交互相关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等效交互原理”是国际远程教育专家特里•安德森教授2003年提出的重要交互理论,他与日本学者宫添辉美于2010年合写的《等效交互原理》一文对该原理中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了审视,并从交互的价值和数量的角度对该原理进行了可视化的表征,且对国际上与等效交互原理直接相关的研究进行了分析和述评,提出了进一步深入探究应该关注的关键问题。这篇文章的重要价值不仅仅在于文章内容本身以及该理论对交互设计的重要指导作用,而且在于对与这篇文章相关的研究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启示作用,以及研究者不畏权威、通过实证来验证理论,并不断反思和发展理论的求真的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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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医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1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要求高等医学教育必须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作为高等教育的场所,大学的起源当初就具有国际化的性格。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大学发展的周边环境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各国面临的一些问题(如环境问题等),已经超过国界,成为必须由全世界共同来解决的国际问题,高等教育的研究对象一样具有国际性。社会的飞速发展面临的种种问题要求高等教育加速国际化的发展,计算机智能化的发展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缩短了时间和空间。

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的高等教育国际化已经领先一步。美国极力倡导教育国际化,并对此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不论在进行教育国际合作和人员交流方面都可以说位于世界各国的前列。这种国际化的活动,给美国带来的好处是巨大的,除了即刻可见的利益(以经济利益最为明显)外,还有许多尚未显现的潜在利益和影响[1]。欧洲,特别是西欧地区,是世界近代高等教育的发祥地,而且还出现了作为跨国界、跨文化学习和国际教育的先驱——法国的巴黎大学和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因为这两所古老的著名大学曾是当时欧洲知识传播与研究中心),并诞生了曾经成为世界教学、科研中心的德国柏林洪堡大学[2]。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高等教育国际化已被列入讨论议程,通过一系列的立法和改革外籍教师招聘、留学生外派和接受等制度,为其高等教育国际化创造条件。现在,一些著名的大学正在有计划地实施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战略,并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果。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也在推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7月3日颁发《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第14条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在这个精神的指导下,中国的一些综合性院校广开校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作为高等教育一部分的高等医学教育必然要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才能实现高等教育全领域的国际化。

1.2医学学科本身性质决定教育国际化高等医学教育是国际上可比性和通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领域,医生应具备的许多素质和基本能力的要求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致的,全球化的力量在医学教育中的作用正变得日益明显[3]。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打开对外经济贸易的大门,医疗服务领域的开放程度加大,医学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严格和规范的临床医师培养与准入制度。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医学技术交流和人员跨境流动趋于频繁,医学人才培养和准入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1.3跨国疫情需要高等医学教育国际化不断出现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医学难题使国际医疗的合作增多:始于1860年,至20世纪30年代达最高峰的鼠疫大流行,总共波及60多个国家,死亡达千万人以上。200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让世界震惊,并一度让全球医疗界感到束手无策。近年来的禽流感疫情也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公共卫生问题不是某一国家自己的事情,而是全世界的公事。还有一些医学难题的存在(恶性肿瘤等),促使世界各国的卫生医疗界加强合作、携手攻关。世界卫生医疗界的合作基础就是高等医学教育的国际化。

1.4经济发展需要高水平的医疗服务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国人民的平均寿命也明显增长。人们在要求延年益寿的同时,也要求有更高的生活质量,而高质量的生活质量需要高度发达的医疗技术作为保障。高水平的医疗技术不应只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而应该是全世界的共同财富。发展中国家更应加快高等医学教育的国际化进程,积极学习发达国家的医学教育先进经验和医疗技术,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同时也将自己在医学上的长处奉献给全人类。

1.5医学教育国际化是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医学模式已从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换,但现在我国的医学教育体系并没有完全适应于新的医学模式,表现在医学教育工作者的观念、学生培养的理念和一些课程设置上并没有充分体现新的医学模式的要求。在医疗活动中还广泛存在重躯体治疗,轻护理、心理安慰和人文关怀的现象,一些医务人员对心理安慰和人文关怀只停留在口头上,并没有落实到行动中。发达国家的高等医学教育有着较好的教育、教学体系值得我们学习,要真正适应现代医学模式的要求,我国的高等医学教育一定要实现国际化。

1.6医学教育国际化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的要求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至2005年,我国大学平均升学率已超过21%,已进入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时期。随着大学的扩招,高等医学院校的生源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院校的师资、教学资源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我国的高等医学教育质量已成为重大课题。目前,我国医生数量已达每千人口1.65人,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但我国的医生水平参差不齐、所受教育的年限和层次上也差别很大,我国高水平医生的缺口较大。要保证高等医学教育质量首先要解决的是学生的毕业合格标准问题,采用什么标准来衡量所培养出来的人才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医学教育学会(IIME)都在致力于医学教育国际标准的研究和推广,我国的高等院校教育合格标准应积极向国际标准看齐,才能保证我们的医学人才培养质量,这就要求我国的医学教育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

1.7医学教育国际化是医学院校自身发展的需要经济后发达地区医学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大多面向当地,主要为当地的医疗卫生事业服务、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医学教育关系到人世间最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人的生命和健康。世界各地的居民不分种族和阶层,理应享有同样行业标准的基本医疗服务[4]。生命的同一性决定了经济后发达地区医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性。

我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2007年下达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并投入巨资全面启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工程。经济后发达地区的医学院校应不甘落后、主动出击,把握教育国际化和我国全面启动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工程的契机,勇于探索和实践。每个医学院校均有其自身的特色,推崇医学教育国际化并不是全盘否定院校自身的特色,我们应探索走国际标准本土化的道路,使我们的教育、教学体系在国际化的同时进一步保存和发扬自身的特色。而且我国的医学教育特色也只有走向世界,被更多的人所接受才能发扬光大。同时,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的进程,从而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使医学教育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实现跨越性、可持续性发展。

2中国经济后发达地区医学教育的现状

中国经济后发达地区主要集中在中国的西部,这些地区的医学教育大部分由省(自治区)属院校承担。由于地处经济后发达地区,办学经费紧缺、教学资源不足、信息不灵,导致办学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与国内外医学教育界、医学界的交流少、留住人才和引进人才困难、师资整体水平不高、办学规模小、生源起点较低,医学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现阶段,他们对医学教育国际化的思考是个别的、零星的,没有形成体系。由于条件所限,大多数院校持等待、观望的态度,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困难重重。

3经济后发达地区医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设想

3.1改变办学理念和教育观念、适时调整办学定位办学意识和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经济后发地区的医学院校改变办学理念和教育观念是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至关重要的问题。应把所培养的人才目标定位在能与国际接轨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上。这些地区的医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思考、勇于创新。院校领导要把此项工作当作事关院校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工程来抓,并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3.2针对医学教育的“全球最低基本要求”,积极推行教学改革IIME经过多年的研究,已制定出本科医学教育的“全球最低基本要求”。全球最低基本要求的提出给医学高等教育领域提供了一个系统、明确、全面的方案与标准,更提供了与时代接轨、与国际接轨的方向。它强调培养新型人才中人文精神、科学素养相统一的重要性,突出人才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特质。它的内涵也与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相适应[5]。针对“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规定的医学生七大学习领域的要求与60项细则,重新制定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方法、积极创办模拟医院开展临床模拟教学、加强电子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等,重点加强医学生的医学观念、人文教育、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在执行“医学教育全球最低基本要求”时,应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关系,我们还要看到各校有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完全西化,在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的同时要注意保持和发展自身的特色。

3.3加强师资的培养要培养出高水平的医学生,必须先具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按现状,必须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来培养高水平的师资。每年有计划地选送骨干教师出国参加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如攻读学位、访问学者、短期专题培训等,他们回国后能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每年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校开展学术讲座,他们在带来学科新知识、新观点、新进展的同时也能给本校教师以触动、起到催人向上的名人效应作用,促进学校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进程。

3.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是实现医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搞好国际交流工作,应成立国际交流处,它的职能应定位在推进医学教育国际化进程的业务部门,而不仅仅是办理具体涉外事务的部门。国际交流处应经常思考如何加强国际交流事宜,为校级领导班子当好促进医学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参谋。要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开展科研课题的国际合作、与国外医学院校建立友好关系、有计划地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积极探索与国外医学院校的学分互认制度,促进本校教学的国际交流合作。

3.5积极探索多渠道的办学资金来源办学经费紧缺是制约后发达地区医学教育国际化发展的瓶颈,没有充足的办学经费,再完美的计划也如同纸上谈兵。后发达地区的医学院校要通过多渠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在争取更多的政府拨款、充分利用国内外贷款的同时,还应通过社会募捐、校友资助、开展产学研结合等形式争取更多的办学经费。

3.6推行英语教学改革、开展双语教学语言是沟通与交流的基础,要实现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专业人才,必须通过语言关。英语是国际交流中应用最广泛的语言。首先,要针对后发达地区医学院校学生起点相对较低的现状,延长英语必修年限,开展5年或7年不断线的外语学习模式,使英语教育贯穿于医学生学业的始终,在培养英语读写能力的同时要重视英语口语教学,构建全程英语教学新体系。其次,要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探索专业课程的全英语教学。双语教学是英语教学与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教学有机结合的形式,通过双语教学、使用外文原版教材,在巩固学生公共英语的同时可以学习专业英语知识。

3.7加强信息化的建设网络技术的发展使远程教育成为可能。经济后发达地区的医学院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网络建设,搭建和改进网络教学和信息平台,设立专门的网络教育中心。尽管要建立较高层次的校园网络系统的前期资金投入较大,但足不出户便可接受国际教育、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享有强大的信息平台,将进一步拉近与发达国家的距离,其后期收效无疑是巨大的。

3.8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要做到人尽其才,分配制度要进一步向教学一线倾斜,强化教师、教授在教学管理中的作用,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突出教学的中心地位,以确保医学教育国际化的精神能够主体深入。

4结束语

中国经济后发达地区医学教育国际化势在必行,只有采取合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地推行医学教育国际化,才能使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培养出能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的医学人才,医学院校才可能获得跨越性、可持续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中建.从一所学校看美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以宾夕法尼亚大学教育研究生院为例[J].全球教育展望,2001(1):55-62.

[2]王留栓.欧盟国家的高等教育国际化——从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谈起[J].外国教育研究,2000,27(2):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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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外将创业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就业政策来对待。世界上众多国家都十分关注如何解决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的就业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产业结构的不断更新,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所以,一些发达国家将创业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就业政策来对待,力求更新劳动力的思想观念,帮助他们找到就业机会。其次,国外将培养劳动力的创业能力作为一种新的教育目标来执行。1999年6月举行的斯图加特欧洲大会的主题就是加强创业教育的建设。大会明确指出:教育要向学生提供创业的机会和知识,锻炼他们的企业家思维,这样才能使他们立于社会、立于时代。欧盟委员会《1999年就业指导纲要》也指出,教育要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通过开设相关的创业理论和实践课程,增强自我就业能力。

(二)教育形式方面

首先,国外的创业教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从宏观角度看,国外创业教育的内容包括创业态度和意识的培养、创业知识的学习和创业技能的训练等。法国有系统的创业教育培训计划和机构;德国自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展小企业教育培训;澳大利亚常年开发创业教育课程和系列教材;美国的斯坦福大学不定期地邀请创业成功人士和投资家来学校演讲,鼓励有创业意识的学生与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合作。这一切都表明国外将创业教育作为一项重要课程来看待。其次,国外的创业教育从小学开始,贯穿于教育的整个过程。美国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乃至研究生阶段,都开设创业教育,还引导学生按照个人兴趣学习专业的职业技能。近些年来,法国也开始开展诸如“教中学生办企业”、“在中学里办企业”等实践活动,力求培养学生的创业兴趣和能力。

(三)教育条件方面

首先,国外的创业教育得到了政府和社会机构的资金支持。创业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得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合行动。比如美国的创业流动基金中心、新墨西哥的企业发展中心都对本国的创业教育给予大力支持。法国政府也采取有力措施和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为青壮年提供技术、资金和经营方面的帮助等。其次,国外的创业教育组织非常活跃。为了支持创业教育的顺利开展,国外还开设了诸多教育组织,比如美国的创业教育组织活动就十分活跃,这些组织不仅包括学生组织,还有教师组织,所有组织分为不同的层级,如全国级、地方级和州级等。美国的这些教育组织支持和鼓励创业教育教学材料和教学手段的开发和交流,吸引了大量的师生参与,在促进美国创业教育长远发展方面承担着不容小觑的角色。综上所述,国际创业教育积淀了不少有利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在创办创业教育的过程中,要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摸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之路。

二、从国际创业教育经验中得到的启示

国际创业教育经验比较丰富,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启示,以此促进我国创业教育的有序发展。

(一)转变创业教育观念

在全社会培养具有自主创业意识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已是时展的重要趋势,也是一个国家立于世界之林的重要基础。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创业教育实践中获得启示。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教育观念就是学生要考大学,大学毕业后就是就业、考研或者出国,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也仅仅局限于应用型和研究型,强调对知识的记忆和练习的模仿。这种传统的教育模式直接阻碍了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培养,整个社会和家庭也不注重创业教育的开展。据清华大学创业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创业教育平均水平低于全球创业观察(GEM)统计的全球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大学生创业比例占据大学生毕业总人数的20%-30%,而我国竟不足1%。由此可见,转变我国的创业教育观念势在必行、迫在眉睫。我国要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深化改革教育模式,将就业教育转变为创业教育。学校不仅要传授学生基础知识,还要突出教育创新,突出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锻炼我国学生的胆识和能力,增强“含金量”。

(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教育体系

我国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提高整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入手,将创业型人才培养与应用型、研究型人才培养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积极鼓励各类大学甚至中学开展丰富多彩的创业教育,并将社会各类创业资源与创业家的成功经验引入学校,密切学校、社会与家庭的联系,使创业型人才培养模式逐渐成为我国教育人才培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我国政府和社会相关机构要加大对创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为创业教育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在开展创业教育方面要承担倡导者和扶持者的角色,颁布相关政策,稳定创业教育的开展,这一点要向英国和德国等国家学习。另外,学校要向学生系统传授创业管理的基础知识,拓宽创业实践活动的层次和范围。这种做法不仅能够直接提升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还能挖掘学生全面发展的潜能和事业上不断进取的心理品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学生要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培养出大批具有创业精神的人才,对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意义。

(三)改革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

不管什么样的教育都要做到以人为本,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创业教育中尤甚。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创业教育的应有之义。人力资源是每个国家保持竞争优势的最佳“法器”,也是企业管理中最重要、最宝贵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开展创业教育时,我国要将爱护人、信任人、关心人、尊重人与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放在首要位置,将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与借鉴、学习美国创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将中国教育强调务实的作风与美国注重浪漫的风格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将中国教育的“学多悟少”与美国的“学少悟多”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将中国教育强调学生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与美国教育注重开拓学生的独立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四是将中国教育注重知识与美国教育注重智力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五是将中国教育注重知识严谨、系统与美国教育注重知识内在联系和拓展有机结合起来。创业创新不仅仅要作为一种能力来培养,还应该作为一种高尚品质来塑造,以此激发和锻炼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优化创业教育的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

我国的创业教育仅仅局限于组织学生参加创业竞赛或者指导学生自主设计、创办科技公司或商业企业的操作层面上,没有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中,从而导致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脱节。多数高校也仅仅在大四阶段开展创业教育课程,课程体系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不能体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相比之下,美国的创业教育涵盖了从初中、高中、大学乃至研究生阶段的正规教育,这值得我们大力借鉴。我国创业教育应该形成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以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为主,教学内容也应该有所侧重。由于我国在挖掘创业教育教材方面有所薄弱,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使用的创业教育课程教材,因为美国的创业教育比较发达、完善,所以我们可以从美国大学给本科生开设最多的创业课程中选取几本教材,翻译成中文推荐给我国大学生,比如《创建和运营新企业》(Startingandrunninganewfirms)、《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如何写创业计划书》(Ventureplanwriting)等等,这些教材使用面较广,可以增长我国学生的创业知识,开阔他们的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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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新闻事业得到全方位的发展,除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外,还出现了卫星电视和网络;不仅有中文媒体,还有外文媒体;有对内报道,也有对外报道。与此同时,媒体新闻报道也日趋专业化,有经济类、科技类、教育类、体育类、文艺类等,有关著述亦越来越多(单承芳,1995,p57)。

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和新闻报道的专业化促进了我国新闻教育的专业化趋势。有些院校侧重经济类新闻(如上海财经大学),有些则侧重体育类新闻(如上海体育学院);有些侧重广播电视,有些则注重报纸,甚至网络技术。还有些院校依靠外语的优势,创办国际新闻教育,即英语教学+新闻学的模式(郭可,1998)。

本文首先将对我国在1983年出现的国际新闻教育模式作一总结回顾。在这之后将探讨国际新闻教育产生的原因及发展过程,并以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来探讨该模式的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将根据上述结果就目前新闻教育模式的发展提出个人的建议。

二.我国国际新闻教育为何可称为一种模式

我国国际新闻教育创立于1983年,它是在我国新闻教育专业化过程中最早出现的。之所以称它为一种模式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际新闻教育不是以媒体种类(如报纸、广电、网络)或媒体专业内容(如体育、财经、科教等)来进行分类,而是以新闻学与英语的应用相结合为前提的。

第二,国际新闻教育培养的学生决不仅仅是为某一媒体作国际新闻编辑。在过去的十七年中,实践表明:国际新闻教育培养的毕业生既可以胜任报社工作,也可以到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工作;既可以为中文媒体工作(对内报道),也可以为英文媒体工作(国际报道);不仅可以从事驻外记者工作,也可以从事编辑、摄影、摄像、公关、广告等工作。既可从事财经报道,也可从事体育、文艺、科技、教育新闻的报道。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国际新闻所培养的人才是全方位的。

第三.从国际新闻教育的课程设置看,尽管是英语教学+新闻学,但它决不是英语课程和新闻课程的简单混合,而是两者的一种有机结合:即在适当开设有关的英语课程和新闻课程的同时,还聘请外籍教授用英文直接开设新闻学课程;有时还与中国教师一起开课,使中西文化融为一体,相得益彰(郭可,1998)。在过去的十七年中,国际新闻教育已经形成了独有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已实行学分制(尽管还不太完善)。因此,国际新闻教育确已具备了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一种模式。

三.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诞生及发展历程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迄今为止已经走过了十七个年头。它的诞生与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重视国际报道工作的政策有着密切关系。作为一项“应急措施”,国际新闻教育旨在培养更多能从事国际报道的新闻从业人员,以期“让世界了解中国”。有人曾把国际新闻教育当时的主要任务概括为:变“六条腿”为“两条腿”,即把原先国外采访时需要记者、翻译和司机三人的局面,变成一名既懂外语,又熟悉新闻业务,还掌握开车等技能的复合型记者。国际新闻教育的模式因此又被称为复合型新闻教育模式(郭可,1998)。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诞生表明:首先,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正逐步把中国从一个信息封闭的社会变为信息开放的社会,希望中国能了解世界,同时也让世界了解中国。其次,为了能使信息的交流更加畅通,达成了一种共识:首先要克服英语语言的障碍。

事实证明: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后来的发展轨迹与我国英文媒体(如中国日报)和从事国际报道的媒体的发展是基本吻合的(郭可,1998)。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开创时期(1983-86年):由于得到政府在政策上的支持和各大媒体(如广播电影电视部、新华社)的合作以及北京、上海等一些著名高校领导的重视,国际新闻教育在师资的组合、资金筹措、设备和资料方面得到了强有力的保障,因而很快便在复旦大学、北京广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厦门大学建立起来(郭可,1998)。

最早的二批学员不是从高中毕业生当中招收,而是在全国英语专业三年级的学生当中招收的。学员在取得一定的英语水平之后,再到上述各高校进行系统的新闻理论和业务方面的学习。毕业后,取得双学位。这些学员还得到了新闻单位的资助,在这些单位进行为期八个月的实习。通过实习,大批学员都被留在这些媒体,成为媒体的骨干力量,有些则被派往国外,作驻外记者。

第二阶段为维持时期(1990-93年):在这一时期,各大新闻媒体停止了对国际新闻教育在资金方面的投入,加上师资匮乏(多数教师出国未归),国际新闻教育教学的规模大幅度减小。有些高校甚至停办了国际新闻教育。招生方式也由原来的从高校英语专业招生改为从高中毕业生当中招生(如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人数不断减少,学制由原来的六年改为五年或四年(郭可,1998)。

这一时期国际新闻教育可以说是处于自生自灭、摸索前进的时期。

第三阶段为发展阶段(9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国际新闻教育开始走向有序化、正规化。主要表现为:

(1)教学体制开始理顺,并逐步实行学分制。既强调了学生的外语能力,又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出了“培养知识基础厚,专业口径宽,外语特色强的新闻人才”的目标(郭可,1998)。

(2)国际新闻教育正式被确立为新闻学二级学科下面的三级学科,并建立起固定的教学计划。

(3)招生人数逐步扩大,如上外国际新闻系的招生人数由93年的30人已扩大到2000年70人(郭可,1998)。

四.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特点

在过去的17年中,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种模式,其特点是明显的。首先,它强调通才教育,融合了英语教学和新闻学教学。学员在打好英语基础的同时,又能学到新闻理论和实践知识。这就使得国际新闻教育毕业生的就业适应性强,且多样化。他们可以选择到电台、电视台、报纸、通讯社和网站工作,也可以到政府部门、公关、广告公司、外资企业、驻外机构工作。以上外新闻系为例,在毕业的近500名学生中,有70%至80%进入了京、沪的各大英文媒体,有的毕业生还成为驻美、西欧、非洲、澳洲的驻外记者。

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加强英语学习与专业知识学习的关系。英语学习是基础,这个基础和能力需要在学校教育中打下坚实的基础。许多毕业生都在毕业后需要使用这种能力,而且在使用中提高。如果基础不牢固,则无从使用,更谈不上提高了。专业学习是学生日后发展的理论框架和基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可以在学校学到的这个框架上添砖加瓦,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以,国际新闻教育最大的特点体现在于其通才教育。打好英语专业技能的基础,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适当的方法论之后,学员的总体素质和知识水平均得到了提高,同时,择业竞争能力增强了,在新闻界甚至非新闻界选择职业时,都有较大的余地。一位学员在毕业之后进入一家证券交易所作证券分析员。他深有体会地说:“一定要首先学好英语然后再进入证券行业。决不能颠倒过来。证券知识可以在实践中学习,可以自学,而英语则不行”(张斌,1999/0710)。

其次,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符合了我国人才需求的国际化趋势。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需要不仅懂得英语,还要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要求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如上文所述,国际新闻教育不以内容为限,广泛涉及经济、金融、财会、教育、科技、文艺等各方面,因而使得学员有机会接触各个知识领域,这就为他们从事这些领域的报道,甚至转入这些领域工作提供了客观条件,再加上他们的英语优势,便很快能与国际惯例接轨。

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教育对充实我国国际报道的新闻队伍起到了很大作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主要英文媒体,如新华社的国际报道部门、中国日报、中央电视台CCTV-9和国际台以及上海等地的一些地方英文媒体中,多数记者(包括驻外记者)、编辑都是国际新闻专业的毕业生。有的还走上领导岗位,全面主持工作。例如刚创刊一年的《上海日报》,其70%以上的记者都是国际新闻专业的学员(张慈云,2000/07/20)。

[page_break]五.面临的问题

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经过17年的发展,在总体上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面临的问题也相当多。

上文提到,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英语学习+新闻学。但这一特色是把双刃剑。国际新闻新闻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亦源于此。国际新闻教育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该模式可能导致学生学习方法论上的矛盾。英语学习和新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思维方式完全不同,或者说,各有侧重。英语学习需要死记硬背,要大量的时间去记忆;而新闻学需要有敏捷的思维方式和广泛的兴趣,要培养较强的动手能力。

第二,课程内容安排不尽合理。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要求学员既要学好英语,又要学好新闻。这在初期的六年制双学位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国有国际新闻专业的院校都实行了四年制。在与别的专业同样的四年中,既要使英语达到英语专业的水平,同时新闻知识还要达到普通的新闻系学生的水准。这就造成学生负担过重,整天疲于修课,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在学生的实际学习中,往往只顾得上一头。常常是加强了英语语言的学习(因为需要花较多的时间)而忽视了新闻专业,甚至是中文母语的学习。即便学生很努力,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三.英语与新闻学之争不仅反映在学生总体的方法论和学习内容上,也反映在教师队伍的建设中。由于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特殊性。国际新闻教育一般由三种类型的教师组成:一类是只教授中文新闻课程(包括技能课,如摄影、摄像等);一类只教英文基础课;还有一类就是用英文教授新闻类课程。

在我国,由于新闻与英语分属两个学科,教师在职称评定时便遇到了矛盾:到底是评新闻学还是评英语职称?尽管原则上新闻系的教师应评新闻系职称,但如果学术成果与学科系列不相符合,实际操作就非常困难。事实上,这一矛盾已成为上面前两类教师的学术障碍,也因此成为影响国际新闻教育模式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之一(郭可,1998)。

第四.尽管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对教师的要求较高,既要懂英文,又要懂新闻学,教师待遇却没有明显提高。因此教师队伍流失严重。高质量的教师匮乏,教学投入不够,且教师在外面兼职较普遍,再加上学生不断扩招,教学效果逐年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着国际教育模式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由于教师队伍的不稳定,教师忙于在外兼职维持生计,极大地减弱了其理论研究能力。国际新闻教育的理论体也因此还未建立起来。所以国际新闻教育要进一步发展还缺乏一种原动力和基石。

事实上,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国际新闻教育的教学效果,具体表现为:

(1)学员在实际工作中动手能力较差,书生气十足,或者是心雄手拙:“大事干不来,小事不肯做”。(此话由毕业生说是:“大事不让干,小事不想干”。)(慕滔,1988,p21)。

(2)学员(包括有些教师)在学习中只重视内容的完整性,忽视方法的掌握及在实际中解决问题的思路。另外,使用的教材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师上课满堂灌等,在客观上都使得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个政府应急措施而出现,缺乏长远规划。

(2)国际新闻教育作为培养国际报道记者的模式,较多重视实践操作而轻视理论建设。同时,由于思路落后和体制问题,与新闻媒体的实践没有紧密联系。再者,从事国际报道的新闻媒体往往广告收入较少,甚至没有,他们也难以与国际新闻的教学单位联合,进行合作教育。这就造成了国际新闻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3)由于缺乏理论基石,国际新闻教育模式始终未能在教学设计、管理和人事体制上理顺新闻与英语两个学科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反,两者的互通性和兼容性均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国际新闻教育模式的潜力还远未发挥出来。

六.几点建议

尽管作为三级学科,“国际新闻教育”已归入“新闻学”,国际新闻教育的特色不仅十分明显,而且形成了一定的教学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国际新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尝试改革(增加投入和理顺体制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

首先,应明确把国际新闻教育作为一种模式提出来。国际新闻教育的总体思路还是相当可取的,问题在于实际操作。首先明确英语学习与新闻学的关系,确定二者在国际新闻教育中同等重要的作用:但英语是工具性的,不是最终的目标,新闻学是国际新闻教育的重点,也是学员和教师应该注重的方向。从实际操作上来说,国际新闻专业的学生与其他专业相比的确要付出更多的劳动。英语要扎实学习,专业不仅要跟上,而且还是今后继续学习的方向。

其次,国际新闻教育的改革重点应是教学方法的革新。应该充分认识到,一名优秀的国际新闻工作者绝非是教育殿堂所能够造就的。新闻教育的重点就在于让教育对象明确地知道自身理想和现实的距离,而不是无视或惧怕这种距离(慕滔,1988,p22),换言之,国际新闻教育应该启发学生去掌握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而不是仅满足于传授一般的知识。教师欲教好,学生欲学好,功夫当在新闻和英语之外,或者应在如何使新闻和英语有机地结合起来。国际新闻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模式,它所确定的只是一个框架,内容则是多维的,与其他学科有紧密联系的(慕滔,1988,p52)。

再者,国际新闻教育应分设相应的专业。可开设新闻学、广告学、广电学、公关学和网络等专业,使得课程体系更趋合理化,减轻学生负担,使它们能集中更多的精力学习相应专业,以利于掌握更多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单承芳(1995冬)我国新闻教育专门化的强劲趋势,新闻大学。

2.慕滔(1988春)我国新闻教育模式面临挑战,新闻大学。

3.李晓樱(1998)中国我国新闻教育发展的态势与走向,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国际教育论文篇6

3、解决方案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著名学者P·A·Facione领衔的特尔斐项目组,经过两年的研究于1990年了《特尔斐报告》,并给科学思辨能力给出了权威性的定义,包括:它是目的性极强的自我调节及判断;它是非常重要的探究工具;它既是教育的解放,同时又是重要的资源。思辨能力与完善思维不同,它是一种自我矫正的人类现象。具有科学思辨能力的人不仅在处理个人问题上、在处理全局性问题上均能够纵观全局,科学客观、民主理性地分析问题,在关注国内时局的同时,也能够放眼国际相关领域的现状与趋势。孙有中曾指出,我国提高国际化人才培养的质量,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就是思辨能力的培养。山西高校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是培养符合山西地方经济、教育、文化发展需要,并可以与国际并轨的国际化人才。这就要求在教育战略规划中尤其要注重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把学生思辨能力的发展纳入教学大纲中,完善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全面素质等。

二、课程设置改革

1、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分析,在大学各专业课程设置中,把思辨能力的培养纳入核心培养目标,相应的专业课程设置的改革中,适当扩大其他课程比例,即除语言文学以及专业课程外的文、史、哲、社科的内容,设立跨专业辅修或双学位机制,利用校级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平台,如社会语言学概论、西方文论选读、文化研究理论、国际关系理论等,开设学分课,或系列讲座,专题介绍思辨能力的有关概念和学习方法,提高学生对思辨能力的学习意识,促成课程改革。这些举措总体上有利于加强思辨能力的培养,为大学生科学思辨能力的培养提供政策上、大纲性的保障。

2.教学方法改革。首先,推行课程设置改革的同时,把思辨能力训练作为核心教学目标纳入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整体规划不同年级、课程、课型在提高大学生思辨能力方面的任务。教师则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设计相应课堂活动和练习形式,针对性地训练思辨技能,做到多角度、分层次地展开思辨能力的系统训练。其次,建议授课教师借鉴西方先进的教学方法。例如可以借鉴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即教学过程中利用启发提问与相互辩驳等方式,引导学生针对挑战性问题辩证思维,避免过多传统单向填鸭式知识传授方法。此外,建议多采用讨论形式,分配学生课前阅读任务,课堂展示,并引导其他学生积极提问,进行开放式讨论。最后,不管什么课,何种授课形式,在检验课程效果时,将是否增强了学生的思辨能力作为重要标准之一,督促教学方法的改革。

3.规范课程测试。教授什么知识,学习什么内容,如何学,如何教,课程测试便成了重要的方向标,决定了教与学的态度和方法。只有将课程测试重点放在思辨能力及综合知识的考查上,规范测试程序与方式,才会加强对思辨能力训练和提高的重视程度,为此特作如下建议。一是专业课程采用自学、调查等研究性方法授课、考查。二是制定科学评估体制,采用小组讨论、小组或个人展示、开展调研项目、记录学习日记等方法授课与考查,激发大学生综合创造力。三是改革传统选择类考试题型,增加个性化语言、思想和设计输出的考查。文科课程测试中,还要将归纳总结、分析或评价的写作能力作为重点考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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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化运作是拓展国际高等教育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高等教育内部而言,它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以市场化程度来划分的话,它充其量只能是作为准市场而存在的。正如西蒙·马金森在探讨“为什么高等教育市场不遵循经济学教科书”时所说的,虽然高等教育中普遍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家精神和消费者话语,但资本主义在其中没有一席之地;现有的高等教育市场充其量是一个受监管的准市场。[10]但对于高等教育外部而言,尤其是放置于GATS框架下的国际高等教育,那就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市场化形态。其中,政府在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的商业化运作将高等教育推向了市场的前沿。以澳大利亚为例,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急剧扩张及其所带来的巨额经济利益与政府的鼎力推动不无关系。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保护外国学生消费利益法》、《外国学生教育服务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对外国学生权益做出详细保障规定;成立专门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及品牌建设推动工作,如澳大利亚教育国际(AEI)在发展教育培训出口产业方面发挥着运筹帷幄的角色,而留学澳大利亚(SIA)则是一个“为在全球推广澳大利亚教育的政府品牌”,像这样的专业机构还有很多;建立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系统,成立澳洲大学质量保证局,以保证澳大利亚境内外高水平的教育质量;整合营销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由驻外大使馆下的教育中心及教育、科学与训练部下的国际教育处进行政策研究与市场调查,为政府提供政策性建议,以协助大学在国际市场中的整合营销;制定吸引海外留学生的移民政策,只要符合技术移民条件,均可优先办理,增强了留学澳洲的意愿。此外,政府还积极参与到境外项目、国际协议等交流项目中。而作为高校则积极响应政府决策,在国际高等教育市场中也不遗余力地树立自己的品牌,包括师生流动、国际化课程的设置、境外合作办学、远程教育等都呈现出自有的特色与优势。正是政府与高校的联袂打造,才使得澳大利亚的教育服务创造的出口总额占据了澳大利亚所有服务行业第三的位置,澳大利亚的入境流动率达到了21%的比例。与之相竞争的其他发达国家繁荣的国际高等教育事业也是借力于政府与高校的这种市场化营销理念,将较高的教学质量、开放灵活的教育体系、充足的劳动力市场、合理的教育成本、优越的生活条件、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积极的留学政策进行系统整合,吸引着世界各国的学子争相流入,他们不惜以高昂的学费为代价换取进入高端高等教育领地的入场券。

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的发展抉择与政策博弈:世界一流大学的打造与政府营销理念的跟进

迅速推进的国际高等教育市场在重塑世界高等教育图景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各国高等教育的政策议程。面对这场学术与市场共同演绎的国际化盛宴,作为高等教育后进国家,中国应如何面对?这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在于缕析蕴含的几对关系,如大学与市场的关系,学术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大学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分析的重点在于大学与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如何?政府对于大学而言相应的制度安排如何?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将从大学、政府两个维度上来辨析这些关系,从而找寻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的问题与缺失,并围绕建设国际化的高等教育强国而直面这些挑战。

(一)大学在高等教育市场化中应正确定位从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来看,高等教育所涉及的活动主要是学术活动以及这种活动的专业化过程。基于此,学科和专业为学术思想所独有的理念成为大学的主要取向,大学的产生就是适应保存知识和学术成就孕育而生的制度性安排。从柏拉图的academy的创立到后来中世纪大学的辉煌发展,再到近代以来的学术争鸣,大学始终坚守着应有的学术精神以及学术价值。但当大学遭遇市场,大学的神圣使命变得难以为继,那种初始以“闲逸的好奇精神”探寻知识为目的的学术追求在市场化的侵袭下也变得越来越奢侈。在学术与市场的不断较量中,大学也开始了艰难地抉择。不可否认的是,大学已难以游离市场化的驱使而独善其身,因此,抉择的焦点在于能否维持学术与市场的和谐统一,既能保持学术的纯正血统,又能获得丰厚的商业回报。对此,各国高等教育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比如对国际学生进行营利性收费,向工商业界提供咨询、应用研究、短期培训等而获得收入,将大学设施设备租赁给社区等商业性行为。但在针对本国学生的主流高等教育中,为市场份额和经济收入而进行的竞争要么被严格限制,要么根本不存在。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不是为市场份额而存在,饱含学术精神与学术价值的科研才是它们发展的驱动力。因此,对于高等教育市场化来说,只是大学在与社会建构关系中衍生了市场化,而非大学内部要素的市场化,从而市场的边界得以限定。

国际教育论文篇8

1.制订管理办法。

我校由外教授课的国际化课程最初主要是各学院邀请教师,给指定的学生开设某些课程。这样的教学组织具有偶然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2013年,在组织第一批暑期国际化课程之初,学校就指定具有长期国际教育经验的管理人员,负责起草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以规范课程的过程管理。草稿完成之后,学校多次召开有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国际教育学院等部门参加的管理办法研讨会,逐条讨论其中的每项内容,最终形成定稿,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提出修改意见。2013年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暑期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暂行)》分八章二十条,对我校国际化课程的目标和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就课程设置、课程修读、课程教学、考核评价、学分认定、课程保障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校国际化课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2.外籍教师聘请。

组织国际化课程的首要条件是聘请外籍教师,高水平、多元化的教师是国际化课程质量的必要保障。我校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联系国外高校教师,外籍教师主要来源包括: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外高校、来校洽谈合作的国外高校、赴国外洽谈合作意向的国外高校、与本校学院和教师有科研合作的国外高校和大型企业。学校制定政策,要求各学院通过联系和沟通确定来校授课的教师。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制作来校授课申请表,统一联系国外教师,要求提供个人简历和简易课程描述,并提供两门课程备选,明确课程层次(本科或研究生)和开课时段(7月或8月)。根据外籍教师提供的课程信息,汇总全部计划开课课程基本信息,会同教师简历和课程描述,送交各学院教学管理人员,组织专家确定各门课程所属学院、适合听课对象和层次,并由学院安排课程辅导教师。2013年暑期,最终来校教授国际化课程的外籍教师19人,分别来自7个国家,开设19门国际化课程。2014年暑期,来校授课的外教包括来自13个国家和地区的47位教师,开设48门课程,较上年显著增加。

3.组织学生选课。

为了使更多学生在国际化课程的教学组织中受益,开阔眼界,拓宽视野,我们对学生选课过程制订了详细的方案,对每个环节都精心设计。2013年,学校召开了有分管教学副校长参加的宣传动员会议,介绍课程实施方案、基本情况,讨论可能问题和处理方案,提出相关要求。针对2014年暑期国际化课程,2013年12月专门召开布置会,总结经验,肯定成效,分析问题,布置任务。2014年6月,召开了暑期国际化课程相关问题协调会,讨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方案。选课前期的广泛宣传和准备,为学生自主选课做好充分准备。进入选课阶段,学校在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站选课通知,并通过制作展板、纸质宣传页和其他网络系统进行宣传,随通知上传所有课程基本信息。本科生在教务处教学管理系统选课,留学生和研究生填写表格进行选课。2013年,19门国际化课程的选课总数为730人次。2014年,48门国际化课程选课人次增加到2236人。

4.课程教学组织。

我校国际化课程分学期国际化课程和暑期国际化课程,前者由各学院自行组织,后者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暑期国际化课程分两个阶段实施和两个校区进行,每个阶段两周时间。第一阶段是7月初暑期开始的前两周,时间上紧接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之后,第二阶段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始前的两周时间。课程教学组织的第一步是条件准备,包括课程的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为了保证各门课程教学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我们为每门国际化课程配备了一名辅导教师,准备了课程表、点名册、成绩册、外教和辅导教师联系信息表、辅导教师听课记录表。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明确了辅导教师负责。此外,在国际化课程教学活动过程中,相关人员还不定期地到课堂巡查,加强过程管理。目前我校的国际化课程属于选修课,学生可以选课,也可以退选。因此,课堂出勤记录主要目的是调查国际化课程出勤率。2013年的国际化课程出勤记录表明,大多数课程的学生出勤率不高,主要原因包括:学生对课程不够了解,尚未培养出对国际化课程的兴趣;全英语授课难度较大;暑期上课,学生不适应时间调整;课程修读与其他暑期活动时间冲突;暑期天气较热。2014年7月25门课程中的21门课程,平均出勤率达到71%;8月23门课程,总平均出勤率67%。两个阶段的44门课程学生平均出勤率为69%。照此计算,全部选课学生中有约1500人次修读了这些国际化课程。这表明我校的国际化课程教学已经在学生中产生了较为积极的影响。7月出勤率在50%以下的2门课程分别为“机场管理与规划”“、云计算与应用”。前者授课教师为华裔澳籍,选课51人,最高出勤31人,最低出勤14人;系统选课34人,评教14人,评价等级分91.3。后者教师也为华裔澳籍,选课46人,最高出勤30人,最低出勤19人;系统选课33人,评教8人,评价等级分91.6。概而言之,两门课程出勤率较低的原因可能与选课时对课程的了解程度、课程相对于全校工科学生的专门性程度、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学生对课程兴趣等有关。

5.教学质量保障。

在国际化课程教学实施过程中,我校还采取多种措施以保障课程教学质量。除上文提到的制订课程管理办法、召集国际化课程工作会议、管理人员巡查、配备听课教师、考勤制度外,另外还进行了学生评教、外教评课、辅导教师评课和课程总结、全部国际化课程教学总结报告等环节,对保障课程教学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校暑期国际化课程和学期中间的国际化课程,均有至少一名辅导教师,国际化课程管理办法对辅导教师职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辅导教师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课程教学辅助,一是教学科研合作。在课程教学中,辅导教师随堂听课,担任助教,进行课堂教学情况记录,了解、学习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高外语表达能力,撰写课程小结,提交课程资料。课程教学记录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授课特点、学生出勤等。在教学之余,辅导教师作为学科与专业同行,与外籍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交流,发展有效科研合作,促进学院与国际高水平大学、一流学科专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可见,辅导教师在国际化课程教学质量保证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对课程进行问卷调查时了解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2013年,针对国际化课程设计了问卷调查表,调查学生对课程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满意度,以及国际化课程存在的主要问题。2014年,全部国际化课程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实行学生网上评教。数据显示,除两门课程未生成评教结果外,其他课程的学生参评率为53%,46门课程的学生评价百分制得分均在85分以上,总平均得分为88.3分,其中29门课程得分在90分以上,占比63%。这些数据表明,学生对于暑期国际化课程的满意度比较高。为了了解国际化课程的教学效果,我们还设计了由外教填写的问卷调查表,征询外教对课程组织、听课学生的评价,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中有43位教师提交了问卷,在“一般评价”、“评价学生”、“评价组织工作”、“存在问题”、“对课程组织的建议”和“其他”等六个方面,均提供了很多评价信息,为国际课程的改进提供了有力依据。

国际教育论文篇9

很多学生高考不理想,在国内没有进入全日制名校本科,而通过这种留学模式,考取境外名校并且获得学位,无论留学后回国就业,或是移民海外,都为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平台和基础。本科接硕士该合作模式简称3+1+1.5/2合作模式。这种形式的合作为国内三年,第四年完成国内硕士预科1年,完成相关课程后,学生进入海外联合院校硕士1.5/2年的学习。这种形式的合作模式,被誉为最为经济快速的留学,不仅节约了留学的时间成本,同时节约了留学的经济成本,解决了学生最终学历的问题。选择该留学渠道的学生,获得国内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后,通过项目对接进入海外排名较高的联合院校攻读硕士学位,大大提升了学生就业的市场竞争力。更有部分优秀的学生继续攻读海外名校的博士学位,并学成后返聘国内名校。海外生源国内培训该合作模式为海外院校的学生向我国国内输送留学生,与继续教育学院的合作一般为短期培训为主。学生在国内高校学习部分语言课程,同时参加技能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为海外学员颁发相关培训结业证书。这种合作模式主要为国内高校更好地提升了国际地位。以上四种继续教育的国际合作模式为目前国内主流合作模式。通过国际合作的渠道,不仅为继续教育的学生实现了学历的提升、就业渠道的拓宽,改变了继续教育学生市场竞争力差、薪酬待遇低等很多现实问题,更为国内高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升了国际声誉和国际地位,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

2继续教育未来发展之路

我国继续教育国际化是必然发展之路,也是改革趋势所在,是提升办学竞争实力,提高办学层次,增强继续教育多元化发展,融汇各国教育先进理念的综合体现。我国的继续教育没有欧美发达国家起步早,办学的整体实力根据各高校自身的特点也不尽相同。我国高校继续教育如不能认识到与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理念及办学实力的差异性,将制约未来发展之路。目前阶段,国内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已经实现自身的三次产业升级。从成人教育的停办到高端培训市场的转型,是目前一流国内高校已经完成的举措。以苏州大学为例,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的模式也已经趋近市场饱和,积极发展成人教育校企合作之路,培养成教、自考生与国际院校的国际合作之路,是苏州大学这类211院校急需完成的产业升级之路。同时,探索与开发与国外高校的培训合作,也是积极发展留学生,提升海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国际合作之路不仅是对传统型继续教育的新要求,也是国内国际高校战略合作的新要求。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来临,MOOC课程的盛行,国内高校继续教育必须与国际并轨。未来的继续教育,已经是没有国界、没有时间限制的教育,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课堂植入式的教学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未来继续教育发展之路。不想被淘汰,必须尽快完成新一步的产业升级,形成世界高校联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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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比较晚,大多数民办高校在硬件设施、师资队伍等方面无法与公办高校同日而语。所以,民办高校在发展教育国际化的道路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第一,缺乏经费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初期,主要精力是放在扩大办学规模上。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了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数量。但是,由于办学历史短,很多民办高校的发展仍然落后于整体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所以,民办高校实施国际化发展项目,在没有充足的资金扶持的前提下,一些优质项目是无法落实的。第二,发展意识的局限性。我国大部分的民办高校还没能达到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标准,这就导致学校的宏观战略层面对于国际化发展尚未形成前瞻、系统的共识。多数学校的所谓国际化发展也只是停留在与国外高等院校的校际间接待与考察等方面的工作,整个学校各个层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化发展意识,没有把教育国际化纳入学校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更没有将国际化融入人才培养工作。第三,国际化师资力量的匮乏。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大多还停留在为了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层次上,教师只是对于教授本专业的知识比较了解,对本学科在国际间的发展信息还不甚了解。双语教学及查阅外文文献对于很多专业教师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同时,教师已经习惯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很少有机会与国外交流,所以,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教学意识仍然未实现国际化。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制约了民办高校开展国际间科研、学术、教学等层面的交流活动。

三、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策略

虽然民办高等教育在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民办高校自身灵活的办学体制和机制也为开展教育国际化带来了先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办高校要充分整合自身的优势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目标深入研究各自学校的国际化发展策略,不断地探索适合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有效路径。第一、树立全员国际化观念,完善组织建设。无论是从学校董事会,校院二级领导班子还是到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层面,都要转变观念,树立国际化理念,扩大国际视野,并将国际化理念融入各项工作中。首先,从学校的领导决策层面要树立国际化教育教学的理念,要把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列入学校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落实到各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中。同时要加大对国外民办高校先进管理模式的应用。第二、寻求政府政策层面上的扶持。政府要为民办高校走国际化之路创造更有利的政策扶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以来,国家出台的“扩大教育开放”的重大举措和试点工程中,绝大部分是部属、省属的公立普通高校,如“留学中国计划”、“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高校教师派出计划,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孔子学院”等。政府应该通过平等的政策引导、扶持民办高校积极参与到高校国际化交流与发展的进程中。第三,培养具有国际化能力的师资队伍。教师是一个学校的主宰力量,一个学校教师的国际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学校的国际化水平。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能力,一是通过外派骨干教学、科研人员及管理干部出国交流、研修等手段提升现有人员的国际化交流意识和水平,二是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加盟学校的师资队伍,为现有队伍注入新生力量,带动整体队伍的提高。第四、打造特色人才培养,拓宽国际合作模式。民办高校要根据国际化的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不断寻找并完善其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开展多种办学模式,如中外合作办学、互授学历和留学生教育等办学活动,以此提高自身的人才培养水平和教学质量,并通过引进研究生及以上的优势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层次。同时通过学术交流、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等举措提高本校国际声望,推动国际化进程。

国际教育论文篇11

在韩国宪法的价值体系与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是指社会成员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既表现为学习权,又表现为“教育机会提供请求权”。[1]学者们通常认为,在历史上,教育往往与社会的特权联系在一起,表现出特权利益。由于享受教育权的不平等,社会的弱者有可能失去人的基本尊严。

1.教育与自由的关系

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获得教育机会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本质上体现了教育的自由价值。教育的自由属性来源于宪法追求的自由理念与价值。有的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类的追求幸福权,也有学者把它归结于人的尊严与价值的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在宪法体系中的人的尊严只能在自由的教育环境中才能得到实现。[2]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教育与自由的结合是通过学术自由实现的,针对不同的对象而进行的不同形式的教育中,自由的价值通过学术活动得到了具体化,并体现了教育领域中自由的受限制性。

2.受教育权性质

根据韩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权在整个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价值基础的地位,而这种地位又决定于受教育权的性质。对受教育权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一是自由权说。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为自由地享受教育权而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防御性的权利,受教育权的自由性价值以国家权力的限制为条件。二是社会权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性质是社会权,即为了享受教育权,需要国家的积极干预与支持。这种学术观点又分为原则性权利说与法的权利说。法的权利说又分为抽象的权利说、不完全权利说与具体的权利说。三是综合的权利说。认为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性质,与人的人格形成权有着密切的关系。四是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具体的生存权,是政治社会中公民通过教育获得自身发展与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与基础。享有受教育权的学习权、发展权是实现生存权的条件与基本的环境,表现为具体的权利形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主观权利与客观权利的结合。认为受教育权既具有作为原则规范的个人主观权利的性质,同时也具有建设文化国家建设、社会国家秩序与民主主义秩序的客观宪法秩序的性质。

从韩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与的判例看,受教育权是具有多重性质的综合性的权利,虽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性质,但其基本的权利性质是以请求权为依托的生存权,即“一种文化的生存权”。同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受教育权又表现为主观性价值与客观性价值的统一体,与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各种价值与事实的联系。如受教育权与职业选择权、平等权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原理。

3.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在韩国,宪法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上所讲的受教育权首先指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即以“能力”为基础对教育权进行解释。宪法规定上的能力是一种开放性的概念,指精神或肉体的能力,不包括财产、家庭、环境、性别等不合理差别的存在。由于人的精神或肉体能力的差异,在享受受教育权的过程中个体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当然,这种差异必须在宪法所允许的“合理”的范围之内。

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平等地接受教育是韩国宪法第31条第1款的基本要求,强调国民接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除个体的精神或肉体的能力差别之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为依据实施不平等,即没有合理差别而进行的限制教育权的行为构成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具体表现为:每个国民都有平等地上学的权利;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实现平等教育机会的义务;国民有权行使教育参与请求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既表现为学校教育,也表现为国民的学习权。

学校选择权在受教育权的体系中实际上还包括父母的学校选择权,这对于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有关以居住地为标准入学的政策是否符合宪法平等权的宪法判例中在肯定学校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入学标准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强调以居住地为标准的入学政策在防止大学考试竞争的过热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并作出了合宪的判决。

三、与受教育权有关的典型宪法判例分析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机会平等权

在审理义务教育性质与具体实施政策之间关系的宪法案件时,对宪法上的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宪法权利的功能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义务教育的宪法价值与界限。

认为,宪法在规定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同时,规定了无偿义务教育的原则。受教育权是实现文化国家理念的基础和实现其他宪法权利的依据。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的目的是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强调国家在实现教育权过程中承担的义务。当然,在义务教育与具体实施的时间与范围等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定。宪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的初等义务教育是对教育活动产生直接效力的基本权利,超过初等教育阶段的其他教育中是否实行免费教育则属于议会的立法裁量权,通常通过法律得到具体化。

在宪法体系上义务教育具有两种功能:一是赋予社会成员在广泛的范围内享有受教育权,提高社会的文化水准;二是对立法者的立法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使无偿的义务教育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但立法者根据国家的财政情况,选择部分地区或不同的教育阶段实施义务教育时,由此而出现的义务教育实施地区与未实施地区之间的差别应属于宪法允许的合理差别范围,并不违反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针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内容与实施时间不应由总统令规定的问题,认为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育法定主义一般通过形式意义的法律来实现,以防止国民的受教育权受到行政机关肆意的限制与侵犯,但考虑到教育的大众性与内容的社会化等原因,全部用形式意义的法

律作出规定是不现实的,可采用委任立法的方式进行规定。因此,宪法31条规定的法律应解释为实质意义的法律,包括行政立法的内容。

宪法上规定的受教育权和义务教育原则是否具有现实的、直接的法律效力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如果国家以财政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有地区同时实施宪法规定的义务教育时有可能侵犯平等的受教育权。即使因财政等特殊困难不能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时,需要以法律形式具体规定义务教育实施时间、地区和方式等问题,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平等权与私立大学教员权利保护界限

韩国《私立学校法》第53条规定,私立学校的教员应援用《国家公务员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禁止其参加工会运动。提请申请人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因加入全国教职员工会,以参加了工会运动为由被学校法人受到免职处分。提请申请人向汉城地方法院提起免职处分无效确认诉讼,并以作为免职根据的《私立学校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违宪法律审判提请,法院接受其申请向提起了违宪法律审判提请。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教员地位法定主义的含义,禁止教员行使劳动基本权是否违反宪法以及规定教员地位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从教育的宪法性质出发分析了私立学校教师的宪法地位。

认为,教员从一般意义上具有劳动关系法调整的通常劳动者的性质,但其职务的特点看,它从事脑力劳动,具备高度自律性与社会责任。教员的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劳动关系的具体特点是:1)教员提供的劳动内容是以人为对象的教育活动;2)教员提供劳动的主要受惠者是享有宪法规定的教育权的学生,有义务尊重对象的受教育的权利;3)与一般企业不同,教员的录用者不得任意中断教育,为保持教育的连续性不得采用封锁学校等措施;4)一般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可根据市场经济原理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但教员提供的劳动从性质上不能适用市场经济原理,主要以职务的履行为内容;5)对教员身份规定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本质上不存在教员分配利润等概念。因此,公、私立学校的教员劳动关系采用“劳资”这种二元对立结构解决冲突或妥协,或者简单地采用市场经济原理是不适宜的,需要对教员的劳动关系作必要的变通。

韩国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学校教育及包括终生教育在内的教育制度和运营、教育财政及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由法律规定。”有关教育制度及其教员劳动基本权在内的具体事项由国会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其目的是,一方面保护教员的权益,保护教员地位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另一方面为保障国民受教育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教员的地位,而以宪法条款为根据而制定的法律中包括教员的身份保障、经济和社会地位保护等涉及教员权利的事项,同时也包括禁止可能对国民受教育权的行使带来不利影响的禁止行为等与教员义务有关的内容。

《私立学校法》第55条规定的宗旨是基于教育制度的特殊性,保障私立学校教员的公共性、自由性及专门性,为提高私立学校的公共性,给私立学校教员以公立学校教员相同的身份和地位。《私立学校法》第58条第1款4项规定的禁止私立学校教员参加工会或进行政治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根据的,其立法宗旨主要考虑基于教育本质和教育制度的结构性特点、教员职务的公共性、专门性与自主性、对教员的韩国历史传统的国民意识、教育实体中的具体问题等因素。《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确实限制了作为劳动者的教员的劳动基本权,但它与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矛盾。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国民受教育的基本权,以法律规定了包括教员报酬及劳动条件在内的教员地位的基本事项。规定教员地位事项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规定比宪法第33条第1款适用上处于优先地位。

《私立学校法》的上述规定是以宪法第31条第6款为依据而制定的,不违反规定劳动基本权一般事项的宪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但该法律条款是否侵害了宪法保障的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本质内容的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论证。宪法第32条及第33条规定劳动基本权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它们的经济的、社会的地位,采取不是由国家直接保障劳动者的生活而是以宪法保障劳动者劳动基本权,使劳动者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获得良好的劳动条件。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劳动者则采取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立法确立特别的制度(如教员身份的规定、通过教育工会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的保障),维持、改善它们的劳动条件,直接保障它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特定劳动者享有的某些基本权比一般劳动者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但不会给他们带来不当的利益,不能认为它侵犯了私立学校教员劳动基本权的本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具有宣言性的意义,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韩国还没有成为国际劳动机构(I.L.O)的正式会员国,因此该机构第87号条约及第98号条约不产生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A公约)第4条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条款,第8条第1项a号规定为了国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在民主社会必要的范围内,依法律可限制组织工会,加入工会权利的行使。《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公约》(B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一切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组织工会,有权参加工会,行使结社自由。但同条第2款又规定,上述权利的行使由法律规定,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道德、保护、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范围内可进行合法的限制。B公约第22条是韩国加入该公约时已专门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公约实际上允许根据民主的代议程序,在必要的范围内,以法律限制劳动基本权,与教员地位的法定主义原则并不矛盾。

对此,三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分不是公务员,是同学校法人或学校经营者之间签订雇佣契约的劳动者。如果以法律限制团结权,私立学校教员就会失去劳动基本权,把宪法赋予的劳动基本权以下位法规完全剥夺的规定本身是违反宪法的。被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基本权与教育者劳动基本权是处于相互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应在两者冲实中寻求适当的协调。但不能采取为优先被教育者受教育权而予以限制、剥夺作为教育权主体的私立学校教员的劳动基本权。宪法第31条第6款规定的宗旨是以法律形式强化对教育制度和教员基本权的保护,其法律的保留不是一种侵害的法律保留而是形成的法律保留。对私立学校教员的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限制可以找到合宪根据,但限制团结权的行使是没有合宪依据的,对“劳动运动”缩小解释为不包括团结权行使时该条款才能成为合宪的规定,也可避免违宪的适用。也有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员的身份不是公务员,不能简单地授用规定国、公立学校教员地位的法律条款。《私立学校法》不承认教员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是侵犯了劳动三权的本质内容。另外,根据宪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韩国虽没有加入I.L.O,但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有义务遵守有关劝告和《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会影响韩国的国际形象。另一名法官认为该条款是违宪的,其主要理由是把不能享有劳动三权的教员理解为公务员是不合理的,多数人主张的根据宪法第33条第1款可限制劳动三权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权限制规定的宪法保留原则。在法治主义原则下,对国民基本权的限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制定限制基本权法律时应有此项法规-宪法的明示的规定,即宪法上的根据必须在有关基本权条款中作具体规定。宪法第31条第6款后段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排除通过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是一种以法律保障教员地位提供根据的规定,不是为特别限制而做的规定。

本案判决中涉及的宪法问题主要集中在私立学校的教员是否具有公务员的身分,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是否符合宪法有关限制基本权的标准及其界限等问题。多数法官认为,私立学校教师虽有自己的特点,但从教育的公共性、专业性特点看实际上仍具有公务员身份,其行使的劳动三权应受宪法的限制。而反对意见则认为,从私立学校的性质与功能看,私立学校教师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国家不能对私立学校采取与国公立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私立学校,对教师劳动三权的限制根据、限制方法等问题上合宪论者和违宪论者意见分歧比较大。合宪论者认为,宪法实际上把限制劳动三权授权给具体法律,可以通过法律加以限制。但违宪论者则认为,通过法律限制宪法规定的基本权时其限制内容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在宪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规定合理的限制界限,否则会侵犯宪法规定基本权的本质内容。从教育公共性的特点看,教师所行使的基本权可能受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首先要有明确的宪法依据,同时以不得侵害其本质内容为限。私立学校教师如行使团体权、团体交涉权与团体行动权可能给教育公共性、专业的发挥带来一定的问题,但不能把它作为限制劳动权的基本依据。多数法官的合宪意见,在根据的提示和理论论证方面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宪法与条约关系问题上,正如反对意见所指出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教师地位的指南虽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上应承认其国内立法的积极意义,除明确保留条款外,其它公约的规定应成为国内立法的依据。在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条文之间发生冲突时应确立其中一个条文优先地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判决中对不同基本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寻求解决途径问题也没有提出具体而有效的方式。因此,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合宪判决的成立缺乏实定法和宪法理论的依据,故违宪判决的依据相对更充分一些。

(三)教育的自由与国家权力干预界限

韩国“维护国语教育的教师团体”为了改革传统的国语教材,出版了“为统一的国语教育”和“新编教材指南一中学国语1-1”,并准备出版中学校国语教材和著作。该团体的负责人(请求人)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教育法》第157条私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把中学校国语教材定为由教育部统一编写、统一发行的一种图书,学者个人出版教材并得到广泛采用是不可能的。国定教材是国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检认定图书”是个人撰写后由国家认定而采用的教材。请求人以《教育法》第157条规定违反宪法为由向提起宪法诉愿请求。请求的主要主张是:1)国家指定一种教材的行为实际上封锁了教师出版自主的、专门性教材的学术自由,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2)侵害请求人的出版自由;3)根据宪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是自由地讲授学术研究成果的自由。国家教材制度实际上使教师不得不放弃多样化的学术研究、侵害了请求人的学术研究自由。

作为利害关系人而陈述意见的教育部长官从三个方面论证教科书国定制度的合宪性:1)教科书国定及检认证制度只是被授权教育的国家设定教育内容的标准,是一种运用规范的制度,并不侵犯宪法保障的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及政治的中立性原则;2)教材图书的检认证制度的存在并不禁止未经检认证图书的出版,并不侵反宪法规定的出版自由;3)教师在学校对学生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教育并不是学术自由保障的全部内容。教师在其它形式中研究学问、自由发表的活动受学术自由保障,但这种活动中并不包括学校的教育活动。

韩国《教育法》第157条规定:①除大学、教育大学、师范大学、专门大学外,其它学校的教材用书由教育部享有著作权或检证或认定。②有关教材的撰写、检证、认定、发行、供应及定价等事项由总统令规定。《有关教材图书的规定》第5条规定:I种图书由教育部编撰。但教育部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研究机关或大学编撰I种图书。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教材制度与法定主义的关系;教师讲授权的法定性质及其检、认证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的关系;宪法上没有列举的权利的宪法意义等。于1992年11月12日作出判决,宣布驳回请求人的审判请求。

认为,现代教育是一种公共教育,国家是教育的被委任者。为了使教育从行政机关或外部干涉中获得独立,通常以议会制定的法律调整教育的重要事项,把它置于议会的统治之下,依法律调整有关教育的重要事项是十分必要的。采用教科书法定主义时立法者在教材政策方面的政策选择范围得到了扩大,大体上分为国家放任的政策和干预的政策。干预的方法有教材编写的干预和教材使用的干预。教材编写的干预方法又分为通过国定的教科书制度的直接方法和通过检证教科书制度的间接方法,使用的干预主要有认证制度。国定制是指由国家直接编写或委托编写的不承认其它教材的制度,检定制是指国家对私人编写教材(图书)审查确认其是否适合于作为教材使用的制度,认证制是审查私人发行的图书内容,认可其内容的制度。在韩国,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初中、高中教材采用国定制、检定制、认证制三种方法并用的政策(对大学教材采取自由发行制政策)。国家干预初、高中教材图书编写的基本依据是初、高中教育的特殊性及其由此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具体理由有:1)初、高中普通教育阶段的主要任务不是掌握专门的知识或探求世界观、社会观、人生观的深奥的知识,而是掌握作为社会的成员建立独立的生活领域所必要的基本的品德和普遍的修养,在这个阶段应尽可能缩小学校之间、教育环境之间、教员素质之间和能力之间、教材内容和课目之间可能存在的差距,使受教育者享受质和量上平等的教育;2)在普通教育阶段,学生缺乏合理地区分是非曲直、善恶的能力,对价值编向和歪曲的学术逻辑无法进行自我判断,因此负担公共教育责任的国家以一定的形式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学术自由是一种探求真理的自由,但它不仅限于探求真理的自由,还包括把探求结果的发表自由或讲授自由(授课自由)。授课自由应给于系统的保护,但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大学教授的学术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但在初中、高中,教师的授课自由则受到一定制约。教师的授课权是源于教师地位的一种职权,它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即使从宪法保障的学术自由或受教育权利的规定中可以推导出教师的授课权,并作出相应的宪法解释,但不能以授课权侵犯受教育权。为了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教师的授课权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如果在普通教育阶段,教师把自己编写的图书不作任何判断选定为教材,或者教师按照自己的学术兴趣不受限制地向学生讲授与教材无关的内容,有可能不能满足普通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其特点全面发展的要求,而且难以实现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

有一种主张认为,言论、出版自由包括思想、意见自由表达和传播的自由,传播自由中又包括普及自由。对教材用书的合适性以检认证方法进行审查相当于实质性的检阅,而检阅是宪法第21条第2款严格禁止的。因此、教材的检、认证制度是一种国家垄断教材的一种制度,存在着违宪的可能性。检阅是指个人发表信息和思想以前,国家机关事先审查其内容,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发表的一种制度,它是宪法所禁止的制度。但本案涉及的问题并不是禁止性的规定,作者可以把自己的研究成果自由地发表,它不同于检阅制度。对教材的国定或检定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具有解除人的自由限制的许可的性质,而是赋予对特定书籍以教材的特殊地位的制度,应视为具有价值创设性与形成行为的特许性质的制度。因此,国家有必要行使裁量权,而根据教育目的与指南,把合适的图书定为教材,并不禁止出版不符合教材标准的其它图书,故并不存在侵犯出版自由的问题。出版自由中不包括所有人把自己撰写的著作一定被认定为教材的权利。

国民的学习权与教师的授课自由应得到同等的保护,但国民的学习权处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国定教材制度是一种国家对教材这种图书进行垄断的制度,但它具有合理性,而从国民学习权角度看,不分年级和学科特点自由地发行教材是不适当的,国家依照宪法有必要进行适当的干预。在法律认定的范围内国家采取何种干预方式是属于国家的裁量权。因此,对教材的国定制度并不是侵害学术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制度,与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不矛盾。

对此一位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教师的教育自由是提高教育效果的必要手段。教育的自由是从宪法第31条第1款及第4款中必然推导出来的宪法上的基本权。统一的教育是对教育自由的侵害,同时侵犯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为了发挥民主主义功能,每个国民都有必要具备政治判断能力,而这种教育需要以多样化的教育为媒介。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是这种教育内容和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国家的干预,但国家干预只限于审查教育内容与方法是否与宪法理念相矛盾,以及对教育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等方面的审查。按照这种观点,由国家垄断教材的编写和选择权是违反宪法第31条第4款,侵害教育自由权的本质内容。《教育法》第157条没有充分反映宣布教育法定主义的宪法第31条第6款的要求。

本案的宪法判断涉及教育的法定主义与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以及教育的公共性等基本问题。的判断标准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学术自由、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并通过宪法解释推导出学生的学习权。教师的授课权虽然不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但在整个宪法判断中作为宪法没有列举的基本权而得到肯定。

由于现代教育具有公共性,国家本身有责任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以完成教育社会化目的。因此,国家干预教育领域具有正当基础。韩国宪法第31条第4款实际上确立了教育应具有的独立性原则,防止其它价值体系侵害教育领域的自主性、专门性与政治中立性,并把教育有关事项通过委任立法形式加以规定。教育法定主义并不是单纯地以法律规定有关教育的事项,而且意味着立法者有尊重教育的基本原则的义务,不履行其义务的立法行为本身成为宪法判断的对象。在整个宪法程序中法律对教育领域的调整有一定界限,即维护教育的自律性。宪法与教育的关系具有二重性:[3]一方面教育是宪法调整对象,另一方面宪法通过教育的效果而得到实现。通过教育而培养具有政治判断力的市民方面宪法规范本身也会产生实际的规范力。

在学术自由与授课权关系上,的判断是比较合理的。在初中、高中教师行使的授课自由并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在这一点上不同于大学教授的讲授自由。在大学,教授的讲授实际上向学生介绍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得到批评与检证,是一种学术研究的继续。从大学生的角度看,根据自己已具有的知识评价教授的研究成果,通过相互交流,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与此相反,在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一般指把社会中已达成共识的普遍性的知识传达给学生,并不适用宪法上学术自由的规定。在这里,大学的讲授自由与初中、高中阶段的授课自由是具有不同性质的自由,后者显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当然,在教科书国定制度是否侵害通过教材发表研究成果的学术自由时,的判断似乎存在宪法逻辑上的矛盾。没有明确论证初中、高中阶段进行的授课不属于学术自由的保护对象,它并不是保护程度上存在的差异。在比较大学的讲授自由和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时应明确两种自由的不同性质,合理地解释宪法规定的学术自由,即学术自由与初中、高中的授课自由之间没有逻辑上的联系。在授课权与学习权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上确立了学习权优于授课权的原则。这种学习权的宪法依据是宪法第31条第1款,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中既包括上学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包括教育内容的平等。但判决中没有涉及授课权与学习权冲突的解决方法以及平衡原则等问题。这一点是本案判决的缺陷。

(四)受教育权价值与平等权保护

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四年级学生希望毕业后成为教育公务员,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录用国立或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等教育机关培养的毕业生。由于该法的规定,A某等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于是以该法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与选择职业的自由为由向提讼。

韩国《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录用教师时要优先国立、公立的教育大学、师范大学及其它教师教育机关的毕业生。本案的判决中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该法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优先录用制度本身是否违宪。

于1990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宣告《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违宪。

请求人提出诉讼的理由是:师范大学只是按照成立主体分国立、公立或私立,在教育内容、目的、设施标准、毕业生标准等方面没有什么差别。但上述的规定对师范大学毕业生实施没有合理理由的差别,违反了规定平等权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同时,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很难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缺乏地位与身分的保障,故违反宪法第15条的职业选择自由。

代表国家的法务部长官、教育部长官提出的意见是:

为了培养优秀的教育公务员,国家对国立或私立师范大学学生实行免除学费入学的制度,并支付生活补助金,而作为相应的义务毕业生应当在教育机关从事相当于学业期限的工作。在培养教育公务员的特殊目的下成立的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并不是对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的不平等待遇。教员的培养和教育公务员的录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培养的教员不一定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另外,国立、公立学校教师的录用虽优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但也同时进行公开竞争考试,给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提供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机会。

认为:

(1)从教育的目的和教师的作用看,教育的本质在于开发和发展每个国民的个性,增进生活能力,追求幸福生活。宪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按照能力有权享有均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的规定明确了一切国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使国民有可能追求健康的文化生活,并通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具体实现。现代教育主要在已组织化、制度化的公共教育机关中进行,学校教育的履行者就是教员。特别是初中等教育不同于高等教育,它主要以培养儿童、青少年为对象,作为担当初中等教育的专门职的教员受到什么样的教育,根据什么标准录用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教员个人,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

(2)宪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宗教、或者社会身分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所有生活领域不受差别。但《教育公务员法》第11条第1款在录用国公立学校教师时优先录用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这种优先录用的特权实际上限制或剥夺了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或一般大学毕业具有教师资格的人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以毕业学校成立主体的学科不同为标准实际上实施了差别对待。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初中等学校教员培养情况和国立、公立、私立中等学校毕业生录用统计,由于上述的差别对待,录用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十分严重的,1988年私立师范大学培养的教师占整个中等学校教师的54.19%,但被国、公立中等学校录用率是7.49%.这种差别如没有合理的理由,就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权。

(3)能否上国、公立师范大学实际上决定了将来被录用为教育公务员的现实可能性,因此对国、公立师范大学学生而言上大学实际上已通过了教师录用考试,入学就是教育公务员的录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提高自身素质而进行努力的动机显然是不清楚的。与此相反,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则因毕业去向的不确定性与就业的困难,教学过程中难以保证质量。这样一来,可能导致国、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培养质量的普遍降低,不符合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

(4)从社会通常的理念看,师范大学与一般大学培养的学生在录用教育公务员的比例上可能有一些差距,但这种差距如果超越一定限度有可能违反比例原则,脱离立法目的。因为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服务期限制度被废除后,对成立不同主体的师范大学给予差别对待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一规定实际上阻碍了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成为教育公务员的途径,没有重视个人能力而注重毕业的特定学校身份,过分地限制了国民选择职业的自由。

总之,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和私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之间除个人能力外在教师资格素质上不存在没有任何差别,应当平等地赋予担任教育公务员的权利,不能以成立主体和学科不同实施差别对待。

本案判决在平等权保障方面具有重要的宪法学意义。优先录用国立、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是韩国教育制度中的一种惯例,不符合时展的要求。在阐明宪法第11条第1款平等权意义的基础上说明了国立、公立师范大学与私立师范大学的教育目的和教育过程是相同的,如果有区别则是学生个人素质上差异。仅仅以成立师范大学的主体为标准赋予国、公立师范大学毕业生优先录用的特权明显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事实上造成特定人在选择职业上的有利或被动地位。选择教育公务员职业对一切具有教师资格的国民而言机会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亨有特权。本判决宣告后国会及时修改了《教育公务员法》第11第条1款,规定“教师的最初招聘实行公开采用”,教育部提前三年实行了教师公开采用制度。为了保护国立、公立师范大学学生的信赖利益,新修改的法律以附则的形式规定了过渡性措施,以缓和因违宪判决而引起的社会矛盾。

注释:

国际教育论文篇12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 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 和“辩论技巧”(Advocacy) 。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 “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教育探索2010年第4期

2、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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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莉、王晓阳,《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2)./

6、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7、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2009年08月

国际教育论文篇13

(一)语言教学中的辅助因素

留学生所在地区的很多生活现象都和当地的方言、民风民俗息息相关,要通过语言来理解和表达,有时单靠普通话还远远不够。以方言为例,现代汉语中的词汇和语音受到方言影响。而我国方言众多,教学中难以操作,目前汉语国际教育中很少涉及方言的内容。浙江大部分地区属吴方言区,方言区内部差异明显,和北方方言不同。吴语区虽是全国第二大方言区,在推普道路上依旧有许多阻力,尤其是一些方言词汇、语法差异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本地居民和教师的语言组织形式。如吴方言中的程度副词“蛮”,可能就让留学生一头雾水。因此在方言词汇和语法教学上,需要教师多留心。

(二)文化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称,也是鱼米之乡、丝绸之府。因其属吴越文化圈,内部还可分为吴文化圈、越文化圈和瓯文化圈。优厚的自然地理环境让这里形成了较独特的水乡文化,且受到海洋文化的影响,逐渐兴起了商贾文化,因此本地域的文化开放性和包容性极强。浙江的文化源头可追溯至新石器时代,原始文化的发端较早,余姚县罗江河姆渡文化、嘉兴马家滨文化、余杭良渚文化等都具有原始南方农耕文明色彩。由物质生产衍生出的各类器物、饮食、技术、民俗和艺术也有可探究的空间。唐宋以来,市民文化、商业文化也逐渐兴起,话本、诗词和戏曲艺术斑斓多彩。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如今外国友人来中国,对语言和文化学习的需求各不相同。除了经济情况和教育资源的考虑,也有不少人是出于对某一地域文化的喜爱而学习汉语。因此在汉语文化教学中,地域文化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三)中外人际交流和社会交流的解码器

汉语国际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留学生实现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从个人而言,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有效沟通。从群体而言,则是实现社会团体乃至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

我们不妨以民俗和方言文化为例来说明。乡音是地域群体的凝聚因素之一,浙江地区方言复杂,反映了本地区地域认同感。方言易形成共同的文化习性和观念,在语言表达上更加融洽。由于方言差异,很多地域性的风俗禁忌也需要通过谐音联想才能更好理解。浙江一带因为经商历史悠久,素来有在农历二十八日迎财神的习俗,因“廿八”与“年发”是谐音,寓意“年年发”。再如温州地区春节常用瓶、碗来代指“平安”也是谐音。留学生若有方言需求,方言学习将是融入当地生活的好方法,只是其教学标准及设计还不成熟。不过在通识性方言概览中,让水平较高的留学生接触方言的基本情况是有益处的。

从国际层面而言,地域文化的影响力更不能小觑。各类经贸文化的合作活动都需要沟通,而沟通的前提就是了解双方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传统风俗禁忌。譬如饮食方面,浙江人重清淡、喜稻米、好河鲜海产,这就不是“南甜北咸”能涵盖的。浙江作为水稻产地,米酒文化兴盛,绍兴黄酒闻名海外,由此衍生的餐饮酒礼的地域特色也是社交的重要内容。

二、地域文化对汉语国际教育的教学启示

(一)教学内容的启示

1.多样化

浙江文化包含农耕文化、水乡文化、海洋文化、商业文化等多种特质,在风俗、语言、思想上都有古越族的遗存。明清以来经世致用思潮盛行,使浙江文化和传统中原文化差异明显。这些抽象概括的地域文化特点总结需要通过具象内容说解。譬如从地理环境入手了解浙江的水文、土地和气候情况,就让留学生对稻米、桑蚕、渔业等农业生产有了具体认识,再谈饮食文化、酒文化、茶文化、丝织品、民俗、手工业、商品经济、市民文化就不会太困难。在提倡多样化的同时,我们需要重视章法和逻辑。

2.实用性

学以致用给学习者带来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是激发其持久学习的动力之一。目前汉语国际教育很难达到我国传统母语教学的规模,每个班级学生的汉语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班级学生的大体需求,注重生活中常用的文化内容教学,如浙江的饮食习惯、风味小吃、旅游资源、生活禁忌等。至于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则根据学习者的水平和需要再做取舍。

3.专业性

目前来华学习汉语的学习者除了语言进修生,还有众多研修不同专业的人士,他们克服语言障碍的目标是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这类情况则需要专业性较强的文化内容,如经贸专业可能想了解浙江的区域经济发展史和贸易模式;人文专业对浙江的艺术、文学和社会风貌感兴趣;医学专业希望了解浙江医学技术和发展等内容。

4.选择性

文化是一个中性词,教学中的文化大多是传统或优秀的文化。作为汉语国际推广所宣扬的中华文化,同样需要经得起时间考验的优质文化。然而有时本国国民观念上认同的优秀文化,在其他文化背景的学习者看来未必尽然。若是过于渲染自身文化的优越性,反而会引发学习者的反感,所以在教学中选择合适的文化材料并非易事。在坚持“优多劣少”的基础上,我们只有具备自我批评的态度才能赢得认同。以浙江商业文化为例,它为文化产品开发、经济发展和市民文化推进提供了便利,但在重商意识下的迷信风俗、利益至上的偏狭观念却是糟粕。若是教师能在课堂中让留学生参与话题讨论,学习者则会对商业文化的理解更加到位。

(二)教学原则

1.总原则――双“因”原则

汉语国际教育应当遵循“因材施教、因地制宜”这八字总纲。留学生的汉语水平和母语文化背景各异,需要注重层级性。在初级阶段,教师只需概括介绍较典型的地域文化;在中高级阶段可尝试系统的文化教学。此外,浙江各地的文化也不同。同样是饮食文化,浙南和浙北却有差异,嘉兴有粽子、金华有火腿、温州有鸭舌。又如农耕习俗,宁波流行“驱蝗虫”、“稻花会”,金华崇尚“拜犁”,很多地区稻米有“尝新”活动。

2.实用交际为主,人文情怀为辅

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和短期的语言教学中,我们还应把握为交际服务的实用性教学原则。根据留学生实际情况,很多专业性和思维性较强的地域文化无需过分强调,教师可一笔带过或直接省略。同时我们也不能一味追求实用和效率而忽视文化的力量。比如多数留学生对饮食和旅游感兴趣,我们不能只罗列食物和景点,还需说明饮食寓意、人们情感的表达方式、造景的匠心和审美意趣。教师应当建立这样的人文关照情怀。

(三)教学实施方法

1.课程设置

和北上广三地的汉语国际教育的发展不同,浙江的高校自我独立教学能力相对单薄。在短时期内提高师资以及科研建设很难实现,但区域内各个院校或机构的合作却是可操作的。教学资源的共享会带来相互之间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比如,对浙江地域的工艺美术文化感兴趣的留学生通过组织到本地区的艺术中心或是美术学院学习,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汉语教师的文化素养缺失,克服学校课程设置的局限。但从长远角度来看,提高院校的汉语国际教育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建设,强化教育科研团队才是良策。

2.教材建设

由于北京是对外汉语教学的发源地,除了部分教育资源雄厚的南方高校有自己的教材外,很多院校仍采用北京高校教材。这些教材中北方文化内容所占比例较大,但地域文化差异有时会给授课老师带来困扰,也影响留学生对语言材料的理解。这类问题也引起了教材编写者的重视,在内容选材上也加入了地域文化因素,但总体上还不太成熟。由于教材编写者自身的文化观念局限,在内容的选择上未必精准,有些内容略显陈旧。

在教材的内容设计上,应重点关注地域典型性,而不是地域专门性。优秀的教材创建需要不同地域的研究者和学习者的通力合作,编写能反映时代特色又不失文化底色的地域性课文内容。这样就不会让地域文化喧宾夺主。当然这一构想要付诸实践还需考虑众多现实因素,虽然亟待解决,却不能操之过急,否则会引发教材编写的乱象。不过在可预见的未来还是具备可行性的。

3.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作用

教材编写、培养方案和课程改革都是长期性的工作,在灵活度和执行度上还需要时间磨合,因而教师的主观能动性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教师不只是教授者、指引者,更是文化协调者、合作者、倾听者,甚至研究者。教师在结合实际地域文化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性地讲授与学习者日常生活相关的文化现象,设计不同的文化主题,利用或创造教学资源。用真实鲜活的教学材料,由点及面、以小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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