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论文实用13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2

1)加大前馈控制力度,要不断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与问责制度

前馈控制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手段。所谓前馈控制,就是指通过观察情况、收集整理信息、掌握规律、预测趋势,正确预计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偏差消除在萌芽状态中,为避免在未来不同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事先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食品安全的前馈控制,必须要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工作进行风险评估,这也是制定法规的重要依据。除此之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敬职敬业,要以维护百姓生命健康为己任,高度负责百姓的食品安全,以这样的尽责态度对食品市场加大检查和力度,拓宽检查覆盖的范围。将常规食品安全检查和对市场企业的突击检查相结合,大力保障食品安全市场不存在一点可漏的“死角”。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打击和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的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于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不论情节大小,必须追究事主的责任,并严肃查处和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要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落实到每个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中。

2)实施严刑重罚,提高违法成本,保持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对制售假者一定要严厉打击,各监管部门应做到未雨绸缪,把好食品安全这道关。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能使商业经济活动氛围更健健康,要破除当今常见的各种狭隘地方保护主义,就是要建立健全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一支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队伍,是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拳击手。一是充分落实举报奖惩制度。各级政府都应建立起群众举报奖励以及对违法者的严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力量,让食品违法犯罪“人人喊打”、“无处可藏”。二是全面仔细排查,公正严格执法。一旦发现添加违法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按法律予以严厉处罚,切实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三是严查违法案件。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的案件,食品监管部门要亲力亲为,监管督察,确保案件查处到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让犯罪分子和渎职失职者得到相应的惩罚,对违法行为给予强有力的打击。四是信息公开透明。食品监管部门要在广东省食品安全网以及相关媒体上上第一时间公布重点案件查处情况,让百姓安心。

3)引入第三方监管,形成群抓共管的“多元共治”格局

美国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可能并存的缺陷,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引入了公众全面参与监督的社会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那么,我们也可以在食品监管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配合其他部门全面参与我省食品安全监控,从食品源头到食品流通以及食品消费的环节,做到全面监督,层层把关,360度无死角的严查。严格评估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笔者认为,落实到广东省,具体做法可以是:第一,委托食品行业协会、具有一定食品科研实力的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或消费者协会进行食品安全状况抽样调查。从食品源头的成品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控制、食品企业的各种审核、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安全监控再到流通消费环节的重点监督,都应做到一丝不苟。第二,及时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广播、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平台向公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让民众了解食品安全真相及常识,让各种有关食品不安全的谣言不攻自破,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同时,鼓励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以及个人对各种从事不安全食品生产的企业、组织或个体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举报并给予一定奖励,将不安全食品出现率及致害风险降到最低。

4)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

首先,要建立权威高效的监测体系,大力提升预警能力,这不仅是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建设所必需的,更是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金刚罩,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并且科学的进行危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全面提升应急预警能力,满足应急机制建设的各种需求。其次,搭建全面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众所周知,食品安全的应急管理必须做到准确、全面、及时,政策的制定、解决危机的决策也是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为此,广东省应尽快建立全面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立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频繁交流和共享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传输的数据库利用机制,实现各部门间在突发以及重大事件处理、风险信息评估通报和决策行动处理方面的共享、共商。再次,应健全和完善应急预警体系,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予以解密,并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在食品安全事件突发时,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及时沟通更是可以让民众安心、让违法者受到警示教育以及监督等多种作用。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更应注意将各职能部门与媒体的关系处理到位,主动引导媒体发挥积极向上的作用,让社会舆论处于有利于应急处置的正确位置。另外,政府还应确保公众的知情权,避免流言四起,扰乱人心,加大应急管理的难度。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3

面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学术界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从经济学、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契约理论等视角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主要问题:为什么监管(监管的原因)?由谁监管(监管的主体)?监管什么(监管的对象)?如何监管(监管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这些主要研究可分为三类:

1 第一类研究

第一类研究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结合经济学和管理学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理论和市场失灵等相关理论,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刘宁(2006),李瑾(2010)等认为食品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根本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产业链中,生产要素供给者、生产者、加工商、销售商、消费者之间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通过健全政府信息监管体系、信息传播体系、搭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及实施信息追溯和预警制度来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程监管,以有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李军鹏,傅贤治(2007)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因此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修正市场机制的缺陷,减少市场经济运作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廖卫东(2011)通过构建食品生产厂商和监管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模型,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因为监管者事前不积极而事后视情况监管,导致造假过度以及事后监管过度,降低了监管效率。刘亚平(2011)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角度,分析了中国食品监管目前的困境,认为我国有限准入的市场理念使监管者将发证看作是监管的主要途径,同时,以大企业标准设立的过高准入标准下,监管者将大量精力投放于围堵无证生产经营活动,获得许可进入市场的厂商缺乏有效监管,再加上低端市场的广泛存在诱发厂商的机会主义行为,监管者陷入"管不胜管、防不胜防"的困局。破解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局,不只是监管机构撤并的问题,更要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评价:这类研究虽然借助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现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为我们认识目前我国食品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但鉴于这些西方理论产生于西方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和社会管理条件下,在我国处于转型期,经济发展不平衡,食品行业集中度较低的特殊性,其还不能完全解释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质。

2 第二类研究

第二类研究主要针对国内食品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对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协作、多元化监管体制等进行了研究。聂拥浩,颜海娜(2009)利用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进行了分析,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治理才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公共问题,有效的监管机制就是如何提高各部门之间协作,建立信任和公平,从而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的治理结构问题。刘亚平(2009)认为我国食品监管经历了从行业管制向社会管制的变迁,同时,政府一直尝试通过调整主管机构和设置综合协调机构来解决管制机构重叠冗余的问题。但一再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横向监督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需要跳出原有的改革设计,引入公民监督。刘文彬(2009),苗建萍(2010)基于《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设计的理论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引入第三部门协管和社会公众媒体监督,组建大监管体制。肖兴志等(2010)以我国食品监管环节存在的 "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以及"地方监管机构--食品企业"两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级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各方利益不对等,提出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手。崔卓兰等(2010)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在服务型行政场景下,应该探索多元主体参与、非强制性、更多融入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多元监管方式。

评价:这类研究着重从监管职能部门的设置、权责分配、部门间协作、监管模式等方面对改进和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进行了探索,但研究基本是从某一个角度抓住某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缺乏对监管职能的综合系统分析。食品安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总体监管思路,政府、企业、社会和消费者角色定位,监管机构设置与协作,食品问责制完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性分析。

3 第三类研究

第三类研究主要介绍国外发达国家食品监管的经验,总结和比较他们成功的监管经验,并以此为参照分析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比较分析国外发达国家监管机构设置、权责确定、协作机制和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等。

陈松等(2007)概述了欧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背景和发展状况,总结出欧盟食品安全体系在管理体制、科技支撑、监测手段、控制措施和配套制度与标准等方面的五大特点。孙杭生(2007)介绍了美国主要由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环保署和其他民间机构组成的分工明确,协调运作的联邦、州、地方三级监管网络,以及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等方面的经验。任智华(2010)介绍了日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王兆华(2004),王中亮(2007),陈卫康(2009),李刚(2010)分析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特征,并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实现由人治监管向制度规制转变,由数量型监管模式向质量型监管模式转变,建立起三权互相制约的监管体制。锁放(2011)通过比较各发达国家不同的机构设置得出结论: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模式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而我国的特有国情导致我国要建立以品种划分的分散型监管模式,借鉴发达国家食品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各部门职责协作,对我国监管机构设置和部门间关系的协调机制进行了探讨。

4 结语

关于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研究,提供了国外比较成功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通过比较研究,能够更清楚地认识我国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但这些研究在介绍经验的同时,对这些经验适用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分析较少,推广应用受到一定的局限。食品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社会等多方的配合协调,才能取得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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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4

自1995年《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国内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1]。然而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深刻反映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无力,不断引起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能力的质疑,致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日益低迷。在此情境下,如何更加有效提高监管水平,消除民众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是我国政府当下必须考虑的问题。

围绕消费者满意度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这一主题,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积极的借鉴。Jannke de Jonge等研究指出政府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促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状况产生乐观评价,政府监管工作的无效则导致消费者产生悲观评价[2]。王常伟等指出部分消费者对我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评价较低,尤其是在政府的监管与执法力度方面[3]。马琳研究发现,大部分消费者认为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对政府监管评价越高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评价越高[4]。Brewer等通过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消费者对政府监管食品中的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感到十分担忧,其担忧程度极大影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5]。Williams认为食品中过量的添加剂、农药残留等是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重要因素[6]。纪杰认为食品中有害物质反映了政府监管效果的不突出,严重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7]。Spencer Henson指出,可通过公共和私人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除政府监管外,还应发挥社会监督等第三方监管的作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也将影响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8]。

基于上述研究可知,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评价受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有害物质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深入探究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评价情况以及影响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针对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显得尤为重要。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1 食品安全监管评价的理论选择

政府作为保障人民利益的公共管理者,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近年来食品安全风险事件的频发致使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持续走低,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提出质疑。西方政府监管理论起源于市场失灵,在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的情况下,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其强制性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监管是弥补市场失灵的有效手段,但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都会导致政府失灵。本文在传统政府监管理论的基础上升华并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论。其基本理念为:(1)主张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将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政府部门的方式,提高政府运行效率。(2)主张重新整合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基础上,提倡非政府组织共同承担公共管理的责任。(3)主张政府组织结构的变革,将高度集权的政府组织向分权化、扁平化、网络式的组织结构发展。费威、颜海娜等的研究体现出了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念,指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不仅需整合政府的监管强势,更需引入政府以外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优势互补,才能更好应对食品安全问题[9,10]。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政府监管进行了重新定位,并考虑纳入新的监管力量,强调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监督力量与政府监管的相互配合,有助于转换政府固有的监管思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满意度水平。

1.2 研究假说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是指样本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所持积极或者消极的评价。任燕等相关研究表明,政府的监管措施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显著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评价[11]。王育红等研究发现,影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因素主要有认证机制完善程度、监管与执法力度和法律体系规范程度等[12]。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1: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存在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担忧程度。吴林海等调查研究指出食品中有害物质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效果评价的关键因素[13]。山丽杰等认为公众对有害物质特别重视,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较高[14]。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2: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正向影响。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是指样本消费者对政府的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所持的积极或消极的态度。纪杰等研究指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媒体、舆论评价等因素的影响[7]。洪巍等认为网络舆论、新闻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风险事件越多,消费者对社会监督评价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越低[15]。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3: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产生负向影响。

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三个独立潜变量两两相关。苏理云等研究显示政府监管因子、有害物质因子和外界因素因子(包括新闻媒体和舆论评价等)存在相关关系[16]。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H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存在交互作用;

H5: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H6: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存在交互作用;

根据以上研究假说,本文提出图1所示的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假说模型:

2 研究设计与基本特征分析

2.1 样本选取与变量设置

为全面、准确地反应城乡居民对食品安全总体况状的评价,以便更好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政策服务,本文有重点的在全国选择福建、贵州、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山东、陕西、四川等10个省份若干地区的4258名消费者展开实地调研。整个调查过程随机发放问卷共4500份,剔除无效问卷总共回收4258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4.6%。

本文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上,为保证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验证图1的假说模型,围绕各项假说设计问卷题目。各变量均采用李克特五级量表法进行测量,1~5级表示满意度从低到高。问卷共设置17个观测变量,由4个潜变量构成(见表1)。

2.2 问卷设计与特征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在性别方面,男女比例分别为51.22%和48.78%,男性略

多于女性;在年龄方面,95.39%的受访者年龄在60岁及以下,其中年龄层在26-45的受访者比例最高,为42.60%,60岁以上的受访者仅占4.61%;婚姻状况方面,已婚人数比例为61.04%,占大多数;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受访者学历层次整体偏高,高中及以上的受访者比例为78.37%,初中或初中以下比例仅为21.63%(见表2);

3 基于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

3.1 探索性因子分析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提取的观测变量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输出的旋转后因子载荷矩阵如表3所示。结果显示,KMO值为0.840,Bartlett球形检验效果显著,P值小于0.01,达到1%的显著性水平,观测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3.2 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19.0对旋转输出的3个因子进行信度与效度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GR)、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RS)、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SS)的克伦巴赫系数(Cronbach’s)依次为0.784、0.760、0.701,均通过信度检验。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Cronbach’s为0.704,表明总体评价变量间的内部一致性良好。各因子的结构效度评价结果显示每个因子的公因子数只有一个,且方差贡献率均大于50%,表明三个潜变量之间的结构效度良好。

3.3 验证性因子分析

运用AMOS18.0对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到的三个潜变量及各自的观测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路径图与路径系数如图2所示。

4 模型检验结果和分析

4.1 参数检验与拟合评价

模型整体的拟合结果如表5所示,整体拟合效果良好。

4.2 结构模型路径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三个潜变量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558、0.222、-0.085。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且该变量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效果最显著,假设H1成立。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22,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假设H2成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085,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呈负相关且影响程度较小,假说H3成立。

4.3 潜变量的交互作用分析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和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三个潜变量之间存在交互作用。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的标准化路径系数分别为0.402、0.394、0.940,在1%的水平上两两之间呈显著正相关,假设H4、H5、H6得到验证。

4.4 测量模型因子载荷分析

因子载荷系数反映了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影响程度,如表6所示。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REGU,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83,表明政府监管与执法力度越大,消费者对政府监管的满意度越高,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越高。

消费者对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为HM,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730,表明消费者最担忧重金属含量超标,对政府监管效果担忧程度越大,越倾向于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不满意。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潜变量中,最大的影响因素是GOVE,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03,表明新闻媒体等关于食品安全事件的负面新闻越多,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越低。

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深入研究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总体评价情况,并厘清了影响消费者对政府监管评价的主要因素。结果显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以及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等要素均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显著相关。其中,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满意度对食品安全总体评价的影响最大,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体现出政府监管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政府监管效果的担忧程度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正相关。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与食品安全总体评价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呈负相关。

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对策建议:首先,政府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横向拓展中央层面食品法律,纵向辅之地方法律法规,形成以法律为基础、全面覆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网络。其次,内部优化政府部门结构,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外部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安全食品生产者的法律制裁。再次,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优化政府监管效果。最后,正确引导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消费者等社会监督力量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从而助力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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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5

(1)理论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如今已不再是简单的一种卫生、化学或生物问题,而是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的多样性、复杂性问题。现今世界,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对其都投入了大量的研究,中国政府也对其越来越重视。本文以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为研究对象,从无锡的监管体制出发,结合近年来无锡在食品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来揭示出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并从理论角度来阐述政府监管失灵的原因,最后从法律法规、监管职能、技术标准、信用体系等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从而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现实意义

导致无锡现在食品经营单位数量多,规模小。那些地下加工、无证无照小作坊大量存在,这也给无锡的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无锡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无锡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每年都会采取很多措施,花很多钱,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但是,由于现行的食品安全体制存在着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标准落后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无锡食品安全问题也时常发生。如何面对现状,采取有效措施,探讨一条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对于保障无锡快速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紧要的作用。因此,本文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先进方法,结合无锡现在通用的食品监督管理体系,提出一系列措施用于解决食品监督管理问题,对无锡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3、研究思路与施

鉴于上述目的,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来阐述政府管制的必要性,再以无锡为例,列举多个发生在无锡的案例来深层次剖析现行的食品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再结合国外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最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体制的一些措施。

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6

[作者简介]王伟(1982-),男,吉林四平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南昌工程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理论与实践。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百姓饮食境况日新月异。遗憾的是,伴随着百姓餐桌的日益丰富,一些有毒、有害食品也鱼龙混杂地潜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让本应该使人开心健康的饮食,成为人们的一块心病,使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多了几分禁忌和担心。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和提升技术,更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道德反思,加强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

一、道德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的价值

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哲学的实践性品格及其对现实生活的范导使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气质,道德约束可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证民生幸福筑牢坚厚的基石。

1 道德约束可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前馈式”预防。与依靠道德约束相比,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触犯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和神圣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和有力彰显。法律以力服人,对于犯罪者而言,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对于可能存在违法动机而尚未实施者来讲,法律的惩处会产生一种震慑,让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慑于法律的压力不敢去效尤,但这种震慑很难触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而仅仅是对违法成本的精于计算。这种基于计算的信任和依靠外在监督的法律会最终导致了商业机会主义盛行。一旦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这种震慑很可能被缺少良知者凌越,他们会伺机找寻法律的漏洞,铤而走险。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对事件本身的一种“反馈式”应对,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治标之策。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法律是下游,道德是上游,一旦上游失守,再到下游去堵截,实则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关口就必须前移,发挥“制礼以崇敬”、“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的道德影响力和渗透力。与法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事后诸葛、以儆效尤不同,道德约束在于规范人心,启迪灵魂,凭借良心的力量内在的、自主的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信守个人品德,化外在法律法规的道德价值理念为内在的品行操守。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前馈式”预防是一种治本之策。

2 道德约束可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在自律。道德对人的约束力体现在他律与自律两个方面,从他律的维度审视,道德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一种柔性机制,属于非权力性规范;与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法律相比,道德他律性的优势在于教化人明辨是非善恶,并在舆论引导和传统习惯的作用下,将道德的他律性升华为主体的内在良心自律。从自律的视角切入,道德最高原则在于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就像康德指出的那样:“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道德血液的注入,会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动接受管理的局面,化外在他律为内在良心自律,可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镌刻上深刻的道德印迹,体悟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义以利取”的真谛。因为良心,食品生产经营者既不会滥用技术,更不会去触犯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食品监管者的道德品质低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的姑息纵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气焰。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内在的道德感可以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监管者道德品质高,其敬业精神则可以加强监管的力度,让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就监管者的职业道德品质问题,正如麦金泰尔所言:“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当道德自律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内在价值诉求的时候,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自然会减少。

3 道德约束可以填补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遗留的真空地带。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一些缺少良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新技术时偏离了品德驾驭的轨道,为牟取暴利,想方设法地生产出有毒有害食品,突破了食品安全检测原有技术标准的疆域,让原有的检测技术在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有些力不从心。同时,法律与监管作为外在硬性约束所呈现出的滞后性与片面性特征,使得面对“崭新”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在缺少相应制度依据的情况下,法律与监管略显无奈而变得“硬”不起来。面对花样翻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监管和技术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这样往往会留下治理的真空地带。道德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规约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道德的规约。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旦“道德法庭”牢固的扎根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道德因子渗透到食品供应与食品监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也就不会留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死角,食品安全就会得到保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从未离开公众的视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更是牵动着百姓的心弦。透过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重迷雾,我们可以窥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反映出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阻碍因素。

1 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对生命尊严敬畏的缺少。食品是特殊商品,一般商品出现问题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而食品出现问题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这么简单,轻者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重者可能剥夺消费者的生命。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正是培育这种伦理隋怀的重要一步。当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是多元的,但无论是规模化的食品企业,还是零散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人,更多的是把经济利益进行优先考虑,甚至是唯一考虑。在企业价值观与个体的思想深处存在经济与道德的二元对立,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轻视道德教育,甚至无视道德教育;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个人而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更是无从谈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教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内在教育,二是来源于食品监管者组织的外在教育,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是非常欠缺的。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缺少对生命尊严的敬畏,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不道德行为,最终酿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造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机会主义的泛起。诚信是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一方面依靠守信者的美德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外在诚信体系规约的他律。在传统熟人社会消解的过程中,现代陌生人社会对诚信他律性的依赖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代西方,与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相匹配的是比较发达的诚信体系建设,这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可靠食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失信行为,严密的诚信监控体系就会介入,失信的污点不仅是法律的审判依据,也是消费者选择的参考依据,失信酿成的苦果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毁灭性的。而在当前的中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却略显滞后,食品安全诚信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一些必要的诚信制度,如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制度、诚信效果评价制度、诚信惩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没有搭建起食品安全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外部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诚信体系规约缺少应有的刚性,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参与外部性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忽视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总体来讲,我国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3 食品安全道德考评机制缺乏助推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的行为失范。在我国,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考评是相当缺乏的。食品监管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价看重的是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多大贡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是以法律为准绳,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道德与否、履行社会责任与否则另当别论。在创造经济效益这一点上,甚至有的地方上的食品监管者与生产经营者达成了利益同盟,食品监管者为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保驾护航。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者不仅放松了正常的市场监管,而且在事发后仍在考虑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和地方、部门利益,丧失了监管者应有的伦理判断,更没有履行起相应的职责。食品监管者对生产经营者缺乏道德考评同时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食品监管者道德考评同样是缺乏的,甚或是没有的。食品监管者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涌现,除了食品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伦理责任,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食品监管者可以不讲道德,滥用公共权力,诱发食品安全领域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对监管者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和监管者道德素质的有效考评。

4 食品文化环境污染影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道德生成的步伐。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离不开舆论的支持与呵护。食品监管者、消费者和媒体是食品安全道德舆论的制造者,可目前这三者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道德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监管者不主动去引导舆论、消费者懒得去关心舆论、媒体道德功能的式微滋生了“炮制新闻”、“受贿新闻”、“媒介审判”等恶劣现象,更是推波助澜了部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舆论氛围不可否认的出现了弱化。与此同时,作为我们自古至今一直引以为豪的中华食品文化也受到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冲击。中华食品文化重视“形式美”与“内容美”的有机统一,特别强调“形式美”,这也是中华食品文化闻名于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然而,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正是借用中华食品文化强调“形式美”这一点巧作文章,利用所谓的“特殊手段”加工、储存食品,似乎使食品在视觉上变得更加“漂亮”,在嗅觉上变得更加“诱人”,在味觉上变得更加“鲜美”。表面看来,这与中华食品文化并不违背,达到了食品文化要求的“形式美”,而实际上却是这些人员的败德行为,致使食品已然是金絮其外、败絮其中,食品成了,严重污染了食品文化环境。

三、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的现实进路

’由上可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差强人意,食品安全道德约束对于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然而,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良影响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关注点集中于法律、监管和技术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道德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滥用技术、价值观不正确,都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还必须从道德层面对食品安全进行伦理反思。这就需要展开系统的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使道德不仅在理论上、观念上而且在实践中真正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石。

1 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普遍的食品安全道德观念。食品承载着生命价值,关乎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特别的道德意蕴。现代市场经济的真谛是道德经济,在经济生活中,缺少道德内涵的经济是畸形经济,这样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近年来,无论在观念还是在行动上,“一切向钱看”的极端功利主义阴霾飘散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对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行业也未能幸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尤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道德观念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心,渗透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道德防火墙。食品安全道德教育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载体和丰富的教育形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网络,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生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行为。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思路,把强劲有力的“灌输式”教育与润物无声的“渗透式”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相关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及受训时间时限,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道德教育的情况纳入到相应的考核中,进而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方面的软要求以硬考核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此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认识能力和认知水平,增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自觉性和自律性。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制度。富兰克林曾经直言不讳地提出“信用就是金钱”,他虽然把诚信这一美德描绘得过于功利化,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到诚信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深化的今天,诚信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诚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存在着“诚信一信誉一效益”的内在逻辑。经济诚信或诚信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就现实而言,少数经济主体对此却存在着认识偏差。诚信作为一种经济道德要求,其践履既需要经济主体的理念和自觉,更需要将诚信道德要求制度化,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依靠制度的外在强制性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保障来促进食品安全诚信行为的养成。在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者诚信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一方面需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和加强内部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将诚信贯穿于食品领域之中;另一方面需要由政府推动建立全面、系统且具实践操作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道德评价的重要参照和社会考评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外兼修,可以让诚信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任何时间、地点和情境下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成为世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虽然农业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物监管部门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但是由于典型的多头分散监管的体制,不同部门仅负责食品链的不同环节,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暴露出中国弊端[1]。因此,必须在立足我国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引入多元参与机制的理论,规范食品安全监测的方法,以期为实现安全食品的社会供给的越来越有保证。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食品是维持人体生命存在的基础,消费者对于食品质量的要求和关注应该高于其他商品。近年来,三鹿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皮鞋制明胶,星巴克等均被查出含致癌物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国人挥之不去的梦魇,其涉及范围之广,品种之多,后果之恶劣,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食品安全事件如此频繁地发生,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成效的怀疑。众多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信任危机,这给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敲响了警钟。

就目前而言我国采用的多头分散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个监管部门均为政府部门,整个监管过程由政府来操作,从本质上手政府以垄断府以垄断的方式包揽整个监管过程,缺乏其他主体介入,受人为、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加之部分政府人员不能严以律己,受利益唆使,上传下达的信心存在虚假性的危险,政府依据这些不准确、不完全的信息对食品生产和消瘦实施监管,必然难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食品安全检验的主要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的检验指标只要包括一般成分分析、农药残留分析、微量元素分析、兽药残留分析、霉菌毒素分析、食品添加剂分析及其他有害物质分析。检验的项目不同,指标相应的检测方法也不相同。比较常用的方法有原子荧光光谱法、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电化学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等[2]。但随着食物和食品生产的机械化、集中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对食品的监测也面临着挑战。

3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起步较晚,缺乏专业人才,基础性研究较为薄弱,相比在经济和科技领域建立起来的世界瞩目的成就和光辉文明,食品安全方面的落后和差距是巨大的。虽然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有一定的研究,但存在以下问题,①研究的参照系多是依据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制模式。许多研究者生搬硬套,墨守陈规,缺乏对我国现实国情和地区差异的考量,研究结论的模式化太强,研究结论不具有可操作性;②研究的理论缺乏系统性。研究往往从经济分析入手,不能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理念、机制、价值、制度和模式提供系统的理论支撑[3];③研究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缺位。往往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是惟一的监管主体,监管什么、怎样监管、监管到何种程度等,都由政府这个单一的监管主体来确定,没有重视社会第三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更没有意识到公众参与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性意义;④研究的学科视角比较单一,缺乏对食品安全规制研究的多学科视角,研究主要集中在工程、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过于局限。

4我国食品安全监测模式的转变的方法

4.1加强部门的协调、集中和高效:随着职责集中程度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会相应的提高。美国在食品监管上为了部门协作较差,监管效率低下的困境,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改为实质性领导地位的最高权力机构,显示出更集中的趋势。他具有地位上的独立性和职责上的明确性两大特征,一旦部门间发生摩擦,可给予及时的协调。

4.2注重过程性规制:食品监管必需从重视终端规制作响强化全程防控,不能等到出了问题才去找问题的解决的方法,要在造成恶劣影响之前,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尽量杜绝食品问题的出现。美国、日本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十分重视过程的防控,美国甚至提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防控[5]。

4.3突出体制、机制的创新:食品历经的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众多环节之,加上食品的类型和数量之巨,食品安全监管显然具有技术性强、专业性强,任务繁重的特点。单纯的技术规制是很有限的,必需注重对规制体制上的创新,重视监管机制的职责分配,各地方安全相应的卫生监视员,将食品监管工作深入到基层,加强各部门各地区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最大范围的使公众享受安全食品。

4.4多元参与的管理模式: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从政府垄断型管制模式向民主化管制模式的转型,世界各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尤其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下中央集权体制传统,更应该注重对社会力量的汲取,实现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形成政府、市场、利益团体共同监管的局面,吸引大量的技术、管理、法律专家参与食品安全的规制。既较好地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又较为有效地减少政府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现象发生之概率[5]。

4.5强化标准的统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比较混乱,有地方之间食品安全标准的冲突,也有部门之间质量标准的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有效规制。要提高食品安全规制的质量和水平,首先应该做到统一标准,以标准规范和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避免标准不统一带来的冲突和纠纷、重大食品贸易摩擦和食品安全事件。

参考文献

[1]耿弘,童星.从单一主体到多元参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制模式及其转型[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38(3):97-100

[2]杨丽.食品污染物检测技术研究进展与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研究[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5(3):31-33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8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05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社会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然而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凸现。三鹿婴幼儿奶粉、“染色馒头”、“瘦肉精”、“激素门”、“小龙虾”等食品安全事件让人触目惊心。以法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目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1.成立权威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成立权威的食品监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权威性,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现状,把分散在农业、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都纳入这个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监督、统一管理。该监管机构的职能包括:对初级农产品生产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对食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监管;对消费环节的监管,包括餐饮业、食堂等的卫生条件和环境;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以及对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后处理等。

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检测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制度,由综合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即把分散在农业部、质监部、卫生部等的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都纳入这个综合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杜绝多个检测检验机构并存导致重复检测、交叉检测,造成现有资源浪费、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加强各检测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相互协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数据库,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天候、全方位监测食品安全状况。另外,还可以在这个综合机构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交流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共享信息,促进机构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相互协作。

3.提高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人员是整个组织的核心,要大力提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思想、业务和作风的基础性建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到公正执法、合理执法、文明执法。充实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对新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严肃纪律,加强管理。同时培养工作人员的消费者保护意识,时刻以维护广大公民的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充分认识消费者长期所处的弱势地位,切实履行保障公民健康安全的职责。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出现很多问题,需要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1.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解决这一问题,要在完善立法和理顺体制的前提下,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把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责任,以责任制约权力,强化行政执法责任。

2.对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对当事人查处以外,应该对于相关的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使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失职人员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立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也是因其行政不作为或是渎职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积极负责地行使其法律责任,从而切实管理好食品市场的安全。

3.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食品经销实体,如食品的生产制造者、食品加工设备供应商、食品的各级销售商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的不是很明晰,有的在具体责任上还有一些漏洞。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上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遏制非法经营,明确食品经销实体的责任,填补法律责任上的漏洞,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从而健全食品经销实体的法律责任。

三、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和国际接轨,缩短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标准的差距,必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内容应进一步完善,主要包括: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明确社会各阶层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对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和信用体系等。在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基础上要制定各种单行法规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标准化、产地环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标签管理、投入品使用、检疫分级、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与召回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此外,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

环视国外的立法现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障食品安全的立法一般多采用“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基础,多层次立法,多法并行”的立法模式。日本有处于核心地位的《食品安全基本法》,并辅之以《家禽传染病预防法》、《饲料安全法》、《牛肉生产履历法》、《食品卫生法》、《禽类处理法》、《牲畜屠宰场法》等12部法律,从而形成了注重控制源头污染、加强事前监管、覆盖可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各领域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以《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契机,建立一套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的、以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完整法律体系。

2.实行统一的食品安全立法。要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将散存于各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监管的内容实施整合,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体系混乱的问题。对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补充和完善,对一些涉及食品监管的旧法进行废止和修改。通过完善已有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相补充配合的多层次、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3.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有效地保护食品安全,也是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体现。提高生产者违法成本的措施主要有:(1)加重对破坏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直至死刑,同时还要改变以往对同一问题惩罚力度差别过大的问题,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充分体现立法力度和法律的威慑力。(2)实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打破了我国以往伤害后才进行处理的惯例,发现有批量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可能会对大众造成伤害时,企业就有义务进行召回。(3)对被欺骗的消费者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不合格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有形损失,还必须包括对不合格食品潜在危害的赔偿。

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1.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根据我国目前现有的食品标准不统一、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组织制定和完善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标准统一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加大对各部门统一并入食品安全机构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投入,特别是从人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尽快废除原有的一些不合理、重复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予以统一,使得企业能够有法可依,避免其无所适从。

2.进一步完善食品监督的抽查检验程序。制定统一的食品监督抽检程序,明确食品检测应委托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下设的职能部门,执行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并明确这个食品安全检测职能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改变当前地方执法机构随意食品安全信息的状况,确保公众得到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建议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统一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认证和监管规范,由统一、权威机构对所有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检测能力进行专业的评估和监管,确保检测机构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此外,应确保执法机关充足的检测经费,严禁其借检测乱收费。

3.适时修改食品安全标准。随着食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旧的标准会逐渐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比如在日本,食品标准每隔五年要修订一次。在标准的修改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不仅要考虑我国的国情,也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食品技术;不仅要规范制定标准的组织,而且要进行标准定稿前的二次评审,即初审和终审。使食品安全标准,与时俱进,跟得上国际步伐,填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可溯源性。食品生产的市场化、信息化、规模化是食品生产可溯源性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采取市场化、信息化的企业生产方式,淘汰落后的小作坊生产模式,实现企业规模化生产,完整的信息管理过程,这是食品安全生产可溯源性的条件。政府要提高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促进食品行业的规模化经营。此外,政府要积极开展对原料产地生产环节的信息收集和记录。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解决目前食品召回法规不统一的办法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加大资源共享,统一职能部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实现食品召回的及时有效,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国家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在食品召回中,不仅要将缺陷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同时也要将食品召回相关事项告知有关各方,以确保食品召回及时有效地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如电视、网络、报刊的大范围普及,舆论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时效性高,范围广的优势,对食品安全进行间接地监管,能取得和法律法规监管相同甚至超出法律法规监管的效果。正因其是一种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所以才能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弥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不足,相得益彰。应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功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部门、人员及当事人进行彻底曝光。

参考文献:

1.梁太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1)

2.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和构建[J].政法学刊,2009.24(6)

3.张舒.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N].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09,12(1)

4.李荀.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角色定位.西北大学硕士论文,2010.6

5.李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8.6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9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于个人的健康、社会的和谐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因此,每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都会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食品领域的监管,对预防食品生产中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关键作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这与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关系很大。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中,查处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

我国刑法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民生,《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本文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探析。

一、俄罗斯刑法

由于苏维埃时期的俄罗斯刑法,其“指导思想与价值观作为一种外来文化,经过交流和融合,已成为我国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而且“俄罗斯联邦刑事法理论与立法模式作为世界刑事法律理论体系的一个分支,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刑事法理论与立法模式相比,有其独到的特点和个性”。②

俄罗斯与食品监管有关的犯罪规定是《俄罗斯刑法典》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的第二十五章“危害居民健康和公共道德的犯罪”第238条。修订后的《俄罗斯刑法典》(2008年2月13日第61次修订文本)第238条有关“生产、储存、运输或者销售商品或产品、从事的工作、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罪”的规定内容如下:

1.“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存储或运输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商品或产品,或销售上述商品或产品的,或者从事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工作,或者提供不符合消费者生命或健康安全标准的服务,或非法发放或使用认证上述商品、工作或是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正式证明文件的(本项规定依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1999年7月9日第157号联邦法令,于1999年7月14日颁布适用)应当判处数额为三十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两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两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为期两年以下剥夺自由刑(本款规定依据俄罗斯联邦联邦法2003年12月8日第162号联邦法令,于2003年12月11日颁布适用)”。③

2.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由事前通谋的犯罪团伙或为有组织犯罪团伙实施的;(2)于2003年12月11日丧失效力;(3)针对专门用于六岁以下儿童的商品、工作或服务实施的;(4)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数额为10万卢布以上50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1年至3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或为期3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为期6年以下剥夺自由刑,可以附加或不附加判处50万卢布以下或者被判刑人3年以内工资或其他收入罚金刑。

3.实施本条文第一条款或第二条款规定行为,过失致使二人或多人死亡的,应当判处为期4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刑。④

由此可见,俄罗斯刑法典没有单独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的罪名,俄罗斯刑法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一章。上述法条中与食品监管渎职罪有关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发放了认证该条上述商品、工作或是服务符合安全要求的正式证明文件,而食品监管实践中多发的正是此类提供非法证明的行为。

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分为“基本”和“严重”两个量刑档次,而俄罗斯刑法典则将第238条与危害食品安全有关的犯罪分成了“基本”、“严重”和“最严重”三个量刑档次。两国这种量刑档次上的多层划分,较好地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量刑情节设置上,我国刑法设置的情节规定过于原则、抽象,“这种‘粗放’式立法在留给法官极为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也带给法官操作上的极大困难,更使对量刑结论的评价成为难题”。⑤可见,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的量刑,司法操作性差,但灵活性较高,能裁量疑难情形;而“俄罗斯刑法设置的量刑情节较为具体细腻,降低了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性,但这种封闭式的设置较为死板,有时难以对付实践中的窘况。不过,从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精神看,俄罗斯刑法具体细腻的量刑情节设置更为可取”。⑥

二、我国刑法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渎职行为构成犯罪通常给社会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害了公众对国家机关依法公正、有效执行公务的信赖,侵害了社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罪的客体为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刑法保护的社会和个人的利益。⑦

2.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将本罪的实行行为,食品监管渎职行为,类型性地表述为“”或者“”,但没有作具体的描述。我国刑法渎职罪中规定了罪和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情形的渎职犯罪,其实行行为与罪和罪的实行行为的基本含义相同,但有自身的特点。本罪的行为,可理解为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实施违背其法定职责所要求的行为,即超出法定监管职权范围,违法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及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本罪的行为,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以不作为方式消极地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以及以作为方式实施违背其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2)结果犯。本罪是结果犯,法定危害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⑧如果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有或者的行为,但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为刑法是保障法,因此本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9条等相关规定确定。(3)因果关系。在食品监管渎职罪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须行为人的渎职行为与法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包含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⑨食品监管领域的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仅限于渎职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直接责任人员渎职行为的引起危害结果。因此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只要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间接或偶然的因果关系即可。

3.主体。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我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总则”和第95条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体、职责范围和法律责任。《刑法》作为该法的保障法,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承担食品监管渎职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两类:其一,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负有相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⑩

4.主观方面。根据修订后刑法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该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因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实行行为包括行为和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故意承担的刑事责任比过失大。故意和过失的区分要根据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渎职行为可能造成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目前存在争议的是行为的罪过形式,即的罪过形式是否包括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应当包括直接故意。因为,第一,当行为人因而时,其对发生法定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是直接故意。第二,根据刑法学理论,凡是间接故意可以构成的犯罪,直接故意也必然构成该罪。食品监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上过失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涉及到监督者过失罪过的认定。我国没有监督者过失的专门理论。监督过失的认定有两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当被监督者过失导致法益侵害结果较轻时,应适用“预见可能性”标准,即监督者必须对被监督者实施过失行为有具体预见可能性时,才追究其监督过失的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当被监督者过失可能侵害重大法益,或者被监督者资质不够等存在特殊情况时,可直接认定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结果要件是“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而且,由于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对人的生命和身体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可直接认定监督者的监督过失责任。11

三、我国食品监管主体的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式”管理。中央一级有国务院及其本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地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是,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不清,这必然导致监管体制混乱,各个部门都去争利益,却相互推诿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使司法机关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发现查处难。由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完善我国食品监管主体。

美国由联邦政府承担食品监管职责,具体监管由专家组成的独立管制机构来实施。欧盟在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法规的制定上由欧盟委员会、欧洲会议等相关部门完成,具体到执行则由独立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局来完。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受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等机构管理,并且不负责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这样就将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分离。

“日本食品安全规制模式采用了以行政性规制为主导,以经济性规制为主体,以社会性规制为基础的多元化规制模式。行政性规制主要指建立在国家如何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如何抑制损害的扩大、如何进行事后的补救、如何缓和甚至消除不利影响的基础之上的内容。经济性规制是指在政府引导下,通过各种经济政策、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以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的特有体制,亦被称为混合型经济体制。日本采用的经济性规制模式,可以实现食品企业的自我约束。社会性规制模式是指为了纠正市场失灵而导致的资源配置的非效率性和分配的不公正性以及维持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总体福利的提高。日本所采用的社会性规制模式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横向制约性和责任性的特点。该种模式主要体现为食品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第三方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规制作用,并突出其成本低、效力强和方式灵活的特点”。12

由此可知,国外食品监管主体,尤其是具体的执行机构主要是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机构,或是社会组织,目的是保证监管的公正与独立,同时亦有助于促进企业自律。以这种方式更能促进食品安全社会环境的改善,促进监管的良性循环。因此我国食品监管渎职罪主体范围应当缩小,将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交给独立于国家机关之外的独立机构和社会组织,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在宏观和政策上监督指导这些独立机构、社会组织进行食品监管。这样具体执行食品监管职责的主体就可以去行政化,不仅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而且有利于对其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注 释:

①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②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③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2013,(1).

④赵路.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73-174.

⑤高一飞,陈海平.“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J].政法论丛,2006,(6).

⑥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J].政法论丛,2013,(1).

⑦贾宇.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及适用[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2).

⑧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495.

⑨肖本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⑩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11 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12 崔吉子.日本:监管覆盖农田到餐桌全过程[N].法制日报,2013-7-9.

参考文献:

〔1〕薛瑞麟.俄罗斯刑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赵路译.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3〕高一飞,陈海平.“从技术到制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述论.政法论丛,2006,(6).

〔4〕吴占英.中俄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之比较.政法论丛,2013,(1).

〔5〕肖本山.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解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

〔6〕谢望原,何龙.食品监管渎职罪疑难问题探析[J].政治与法律,2012,(10).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0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享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过程。 食品安全监管形式多样,包括通过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处罚实施的监管,通过行政监督检查实施的监管,以及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监管等。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取消食品安全免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同时明确商品生产者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对食品安全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此前食品安全体系的不足,但现实食品安全监管的问题依然不少。

二、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

(一) 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资源不足2009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我国现行的监管立法体系主要是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与其配套的相关实施法律法规也总计百余个。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虽多,但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首先,从食品监管覆盖的范围来说,对进出口食品的立法较为落后。就目前而言,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适用的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相关法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然而,由于进出口食品监管的特殊性,上述法律法规不能完全满足和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需要。其次,新的《食品安全法》虽建立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的主体、程序,但并没有规定对于“因故意行为导致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的责任及处罚,要想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的漏洞,单一的食品风险检测与评估远远不够。最后,就法律责任而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且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但缺乏一定的现实操作性。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金的规定,“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主观基础,但是要求销售者自己承认“明知”,何其难也?要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恐怕也强人所难了。

(二) 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权力主要由多个部门分别行使,具体职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这种权力的分配模式被称为“分段管理”,表面看起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明确。但因为各大职能部门地位平行,均无法有效支配其他部门资源,事实上却存在着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的状况。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虽然要求国务院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以其实现无缝监管。但其实质和以往的监管模式上相同的,仍然是分段和统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即 “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鉴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未有实质突破,即将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权力抽象,权威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混乱,部门职权冲突情况的改变令人担忧。

(三) 守法主体意识淡薄,社会监管制度缺失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问题暴露出食品生产商守法意识的淡薄和公众食品安全意识的缺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违法成本较低,而违法所得利益较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营者之所以守法经营,从根本原因来看是因为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利益时,经营者便开始铤而走险了。另一方面,从我国的传统饮食文化来说,长期过于重视食品的美味而忽视食品的安全卫生。一旦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投消费者所好”,追求最大利益,在食品中添加苏丹红,敌敌畏,三聚氰胺便也不足为怪了。在社会监管方面,新的《食品安全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该条文只是单纯的提出提高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于如何加强社会性的监管制度并未涉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得到发展壮大,食品行业协会得到较大发展,公众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唤醒,但我国现在的社会监管制度只是简单的舆论监督与行业自治监督,社会监管制度缺失。

三、 改革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

要真正的实现食品安全,就必须对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以改革,但这样的改革应当以我国的国情为立足点,同时吸收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现在,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新构想,以供参考: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1

0.引言

病从口入。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但近几年来,从食用油到炸鸡翅,从速溶茶到儿童奶粉,被查出的、被披露的有毒、有害及假冒伪劣食品,几乎涉及所有食品种类,真是令人“举箸四顾,无不惊心”。。面对新形势下的食品安全问题,郓城县技术质量监督局作为政府的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真正建立起统一、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用机制为全县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构筑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

1.食品市场的基本状况

我县人口为110多万人。全县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多户;食品经营企业1800多户;餐饮企业约2000余户;有较大的注册养殖企业7户;有生猪屠宰企业18户,其中有一户大型肉鸭屠宰加工企业,日屠宰能力6000头; 日屠宰牛羊10余头;有家禽屠宰企业1户,日屠宰10000多只。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及经营企业为满足全县人民饮食需要发挥了突出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是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几年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上看,我县食品市场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急需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

2.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2.1在某些基层食品监管工作者的头脑中,尚存在着“只要没有食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管工作就是做到了位”的思想认识。这种认识导致个别食品监管部门出现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拖拉滞后,检查留于形式的现象。

2.2由于体制的原因,食品安全的执法主体归属于多个部门,监督力量分散,一方面部门之间职能交叉,重复检查,企业不堪重负,另一方面又存在着监管“盲区”。整合监管资源,夯筑监管合力,迫在眉睫。

2.3一些在城区被打的无处藏身、经营“三无”食品的商贩,把目标转移到了农村,跑到了执法相对薄弱的偏远地区“打游击战”,农民群众饮食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2.4由于投入太少,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和技术缺乏,农药残留检测工作难以开展。

2.5全县餐饮业中低档饭店居多,基础设施简陋,卫生环境较差,社会群众饮食安全存在很大隐患。而在一些群众的心理,还存在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陈旧观念,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很差。。

2.6食品加工企业约200余家,多数都在10人以下,设备简陋,加工能力低、产品质量差。。

3.调研得到的启示

3.1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统一认识是前提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食品安全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并不等于没有问题,只是没有造成后果而已,不注重监督的过程,只注重结果是不行的,必须要达到过程与结果的一致性。所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克服懒惰思想和厌战情绪,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要求相一致,紧紧依靠政府,充分发挥出政府“抓手”作用。要放下架子,贴心感化,科学引领,通过组织召开食品监管理论研讨会、市场形势分析会、对照找差距座谈会、征求意见反馈沟通会等形式,不断澄清模糊认识,达到理念共识,真正把食品具体监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认识统一到“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政治高度上来,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思想保障。

3.2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协调配合是基础

食品安全问题链条长、牵涉面广,涉及多个具体的行业和监管部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在组织协调、密切配合上找出路、想办法,想方设法整合分散的食品监管资源,把责权统一起来。可以通过践行“三投三动”方略,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

3.2.1以热情友情投入感动。主动走过去,热情请进来,经常保持与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卫生、农业、商务等部门的联系,努力增进人文感情,建立彼此深厚的工作友情,成为真诚互信的友好单位。

3.2.2是以人力物力投入打动。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大规模食品市场检查时,主动出人出车、带头组织,并适当承担部分活动经费,激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同志的工作热情,为加大假劣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力度起到促动作用。

3.2.3是以声势气势投入带动。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的宣传食品具体执法部门的工作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口碑。力求使食品安全各相关部门集中行动迅速快捷,分散行动主动自觉,形成“互联、互补、互促、互动”的新型工作机制。

3.3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工作责任是关键

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负责为主,以行业监管为辅。这种监管方式,必须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以法定的形式明确失职的惩戒条款。

3.3.1各层次虽然都自行制定了失职责任追究制,但力度太弱。在食品安全法中应明确规定监督管理失误,应受到严厉惩处。

3.3.2各级监管部门都有明确的责任划分,但对其实现的目标规定的模糊,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3.3.3根据不同时期情况,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比如夏季来临,餐饮业即可列为监管重点;“禽流感”流行时,禽蛋产品即为重点。

3.3.4综合监督的权威性,应以法定的形式加以确定。食品安全法应明确综合监督的管理权限。

4.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机制,增强综合监督权威性是重点

4.1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积极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让政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撑腰壮胆。

4.2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和领导者的责任意识,牵头制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及承担的责任。

4.3要加强检测工作,像重视药检一样重视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可以组建食品检验覆盖网,定期抽查,或者逐渐把药检所扩大为食品药品检验所,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力,使之尽快开展工作。

5.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2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主要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各个级别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卫生、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等九个部门。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已建立起一个相对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托,多个监管部门相协调,共同监管的格局。然而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逐渐地暴露了食品安全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执行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已经起步,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应该是一个”从农田到饭桌”的全过程监控。包括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送、销售、卖出等的监管。但是在我国因分段立法监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一系列的覆盖”从农田到饭桌”食品链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目前的法律法规主要侧重于食品产生、生产环节的卫生监管。而且有些法律法规条文或因过于笼统难以执行,或因标准欠缺难以执行。现有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从法律法规还是法律震慑力都是不强的,这些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在很大程度上于对事故的处罚力度和威慑力不够有关。(二)政府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监管效率底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分工的总体思路是“分段监管为主,不同种类监管为辅,多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此监管机制有一定的合理性,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和指导。但是其机制也存在缺陷。各个部门不相互配合、管理重复和管理欠缺等现象突出政策实施的通道被切成不相连接的几段。当食品安全事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牵扯的各有关方面都会本能地相互推卸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导致管理活动的反复,管理活动一致性低和管理盲区的出现等诸多“政府失灵”的现象。这恰好是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的根源之一,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三)检验能力和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是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我国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力量分散,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和利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设计是一个多分支多级别架构的机制,因此各种各样的检验室、监测站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工商等多个部门中,既独立又封闭,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和资源的损失。我国质量标准体系整体普遍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呈现出“少、老、低”的趋势。目前这一情况直接致使了质量标准不能很好的与国际实施标准接轨。我国食品行业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只有14.63%,严重制约了食品行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以整个食品供给链的监管为根本,私营公司、消费者、政府构成食品链的三大主要行为主体。公共选择理论将“经济人”引入政治市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探讨政治过程。政府是食品监管的主体,政府本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同样也可能产生政府失败。“经济人”范式是一种相当有用的分析工具,是一个人类行为动机的简化的假说,它可以用来解释社会经济活动中一系列相当广泛的问题。“经济人”假设,就是“人是关心自身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使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一)政府行为的分析“政府失败”是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部分,来分析政府行为效率。所谓的“政府失败”,是指政府的行为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有效”或像理论上所说的能够那样“有效”。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避免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所做出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干预以前更高,否则,政府的存在没有意义。但是政府存在着这样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情况。对于一些底层监管者而言,在经济建设“锦标赛”模式下,基层干部升职与GDP和财力增长有关,比起食品安全市场监管等“生效慢、难出彩”,政府部门这种趋利行为,他们自然喜欢为招商引资这些看得见的政绩忙碌。如“三鹿奶粉事件”不法分子在从奶农到奶站的途中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却一直无人监管,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二)利益集团的行为分析奥尔森曾在《国家的兴衰》中提到,特殊利益集团为了达到它们的目的,采取最为明显的方式就是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利益集团可以凭借自己庞大的资产为政府人员提供创租的机会。利益集团可以由普通民众、非政府组织、公共部门组成,也可以由寻租的利益集团组成。企业、厂商与地方官员来往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利益勾连的现象,浮现出“官”与“商”勾结,在这种千丝万缕的中,食品生产商只要不出太大问题,就会出现“选择性失明”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公可以交税,于私可以交钱。厂商会通过采取游说、示威、威胁、行贿等合法或非法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官商的相互勾结是理性经济人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追求和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要求。(三)消费者的行为分析消费者首先是个理性的经济人,人是关心个体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每一个活动经济人面临选择时总会倾向于选择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收益的机会。这表现为在行动的时候必然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经济活动中既注重收益,也关注成本,或是取得最大收益,或把支付的成本降到最低。有些消费者在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时,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能引起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作为有利抗争,而且消费者原本就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再加上投诉成本太高或没有相应的奖励来鼓励他们的行为,由于食品消费一般涉及的数额不高,如果问题产品没有给消费者带来明显的健康威胁。

三、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应该加快其修订完善的步伐,尽快的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落实处罚到人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推动地方食品厂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让失职部门承担起相应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来避免“政府失败”。(二)完善检验检测,提高监管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接,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美国为了满足食品市场的基本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大量安全检测机构,也结合各州地区的实际发展状态,对食品安全检验标准进行全面调整,把每年的9月确定为“食品安全教育月”加强对食品监管人员的检验训练。借助美国经验,考虑我国现状,我国应该克服行体制的问题,通过改革创新,推进现有机构结合。推动监管行政部门与检测技术部门分开,给予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独立的地位,来提高检验检测公信力,实现检测和监管分开。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形成多方位监管首先要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更加具体的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要降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部的部门侥幸心理,深层次地确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积极避免责任划分不明、权责不清从而导致监督管理空白。其次,要有分段式管理专向一体化监管。食品安全监督权越集中,监督部门的有效性和积极性越高。最后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在全局的视角下考虑,加强各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实现各监督环节的无缝衔接,使监管工作更统一、协调、有效。食品生产者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对社会和公民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敢于承担社会责任。而且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采取加强风险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公共论坛这样的方法,进而提高公众应对和参与治理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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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论文篇1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然而,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毒胶囊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失去信心,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降低我国国民幸福指数的重要杀手。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学者的重视,在国务院新一轮大部制改革中,改变了过去食品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监管问题,从而有望让食品从生产、流通、消费的环节实现监管上的“无缝对接”。食品安全监管上因人人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将得以杜绝。同时,此次改革也提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这些建议的提出,以及相应法规的制定将会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状况。然而,现有的监管模式依旧是事后监管的模式,当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时,即使根据食品追溯体系追溯到问题源头,但损失已经发生,伤害已经无法弥补(毒奶粉事件中死亡的婴儿无法再复活)。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制度体系,改善目前食品监管中的事后监管模式,减少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农田到餐桌”确保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最终确保食品的安全。

本文基于会计视角拟设置食品安全账户体系,以期通过食品安全账户体系的设置减少食品供应链中各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前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二、文献综述

20世纪70年代,国外就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此时的研究主要侧重于食品获取的安全性问题。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关注足够的、安全的、营养以及文化安全的食品(Vandana Shiva等)。本文所指的食品安全采用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Arrow(1996)等提出了环境、健康和安全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原理,而Antle(1995)等学者则通过应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分析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和规制问题。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整个食品供应链,从食品供应链角度来探讨如何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是学者们研究的一个侧重点。在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中,环境和资源是个不可或缺的因素,Altieri(2002)分析了生态农业的发展与食品安全的关系,而Reinhard等(2002)则研究了提升食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与改善环境效率结合的问题。

我国在食品安全上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基本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在食品安全体系上,主要集中在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介绍和比较研究上(秦富,2003;王康英等2005),以及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体制改进的研究(叶永茂,2002;于欢,2006;高艳莉,2010;高桂萍等2011)。在食品安全的政府规制、管理制度上,目前主要有两种主要的研究范式,一种是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探讨如何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史贤明,2002;邓明等,2005;张汉江,2008);另外一种则根据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成因,政府监管与食品生产者之间的博弈,以及监管制度有效性的问题(彭述辉等,2009;何玲玲,2010;李静、黎燕玲等,2011)。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也是我国学者研究的侧重点。比如张云华等(2004)分析了食品供应链中行为主体间在一次博弈、重复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战略选择,指出在无限期的重复博弈中,由于食品供应链中行为人会达成一种合作均衡,从而可以实现食品供给的安全性。邓淑芬等(2005)则分析了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安全食品生产商的损失函数,以及政府控制食品安全的策略。王艳芳等(2011)探讨了食品供应链中产品安全投入的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危机处理机制方面,我国学者也均有涉足(姜宗亮,2004;马琳等,2005;杨玲等,张竹青等,2011)。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越来越深入,我国学者开始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当前食品行业频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深层理论原因及成因(王世表等,2011)。

根据尼尔逊等对商品的分类,食品既属于经验品又属于信用品,缺乏辨别食品安全相关技术的消费者无法知道食物是否含有违规添加剂、激素、微生物群落是否合格等。而且,食材是否合格严重影响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的这种特性,使得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既定条件下,都无法从市场前一环节获取足够的产品信息,从而造成生产供应链中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王世表等,2011)。已有文献侧重于应用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这种信息不对称下,生产者与监管者、生产者与生产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下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研究如何基于会计视角设置合适的食品安全账户体系来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账户体系的设置

(一)食品安全账户的设置

根据现有账户的设置,无法从食品生产商的财务报表中得到该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笔者阅读了98家食品、饮料行业的上市公司2008—2010年的年报,从他们的财务报表中无法得出这些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投入的信息,有一些上市公司(如深深宝A)在其财务报告的董事会报告部分描述了在食品安全中所作的努力及未来展望,但披露的信息稍显概括,内容空洞,且无与食品安全投入有关的定量数据。消费者无法从这些信息中了解企业对确保食品安全所进行的投入以及包括使用原材料是否合格等的重点要信息。

本文通过设置账户来重点反映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以解决食品供应链中因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虚度效应导致的安全投入不足问题。

为了反映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设置“食品安全投入”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预先提取准备用于食品安全投入方面的资金。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企业按照当年净利润的一定标准提取的准备下年在食品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贷方登记使用的食品安全投入资金。当企业从当年净利润中按一定标准提取食品安全投入资金时,应借记“食品安全投入”,贷记“利润分配——提取食品安全投入”。要注意,这里的提取标准应由国家规定为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应规定为一定幅度范围,具体的标准则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提取的比例。该比例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需说明变更的理由。

企业为确保食品安全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和专设食品安全控制机构的固定资产,应在“固定资产”账户下设置二级科目“固定资产——食品安全”账户,该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用以核算企业购置的与确保食品安全有关的固定资产。对于该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应与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诸如生产食品的机器设备等区分开来,以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明示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上的投入,应设置“累计折旧——食品安全”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固定资产”的抵减账户,用来核算企业购置的与控制食品安全有关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如企业购置的用以检测原材料和完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质量体系的仪器设备。对于该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和折旧费用的计算,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食品生产者要确保最终产品的安全,则其供应过程、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中应采用合格的原材料进行安全生产,对完工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最终销售。因此,为了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采用合格的原材料生产出高质量的安全食品。需要设置“检测成本”账户。该账户的性质属于成本费用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在原材料检测和完工产品检测中的投入。其明细分类账户有两个:“检测成本——原材料”、“检测成本——完工产品”,分别用来核算企业的原材料检测费用和完工产品的检测费用。

现以企业对原材料的检测来说明企业对该账户的应用。当企业购进原材料,发生检测费用时,借记“检测成本——原材料”,贷记“食品安全投入”。

若该次检测是聘请外部检测机构,发生了现金支出,则相应的会计核算,应首先从“食品安全投入”账户中转出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记“食品安全投入”;然后支付检测费用给外部检测机构,借记“检测成本——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对于“检测成本——完工产品”账户在完工产品检测中的应用与原材料的检测类似。

“检测成本”账户与食品安全生产密切相关,区分安检合格和不合格的情况,对这类成本费用进行分类归集。对于安检合格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最终可以直接归属于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检测成本”账户。对于安检不合格的原材料和产成品所发生的检测费用,是由于企业的管理缺陷所引起的,不能归集到完工产品的生产成本中,而应该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由“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来分担。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检测成本”账户。

企业发生的除直接对原材料和完工产品进行检测的费用外,还需要支付食品安全检测人员的工薪,以及企业购置的用以确保食品安全生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对于这类无法归集到确定成本对象的费用,应设置“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账户。该账户属于费用类账户。当企业计提确保食品安全固定资产的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食品安全”,对于食品安检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则可以借记“管理费用——食品安全防控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

上述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食品供应链中上下游企业、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从食品生产者的财务报告中,通过上述账户的金额可以方便得出该企业在确保食品安全中的投入和努力。一般来说,当检测成本在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越高,则说明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投入越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企业生产的食品质量。

(二)食品安全会计的报表披露

对于食品安全会计的报表披露,从简单明了、容易操作、节约成本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传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加入食品安全会计所要披露的信息即可。对于未能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的信息,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描述或说明。如“检测成本——原材料”和“检测成本——完工产品”这两个账户,无法在四张报表中反映,企业应在报表附注中单独进行说明。同时,对于“食品安全投入”的提取标准和提取比例,也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另外,为了让相关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今后的发展,还应在报表附注中反映企业食品安全会计的政策及目标,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四、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市场失灵、政府管制弱化、道德因素等多个方面,归根结底是监管者和生产者、生产者和生产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的监管仅是事后监管且受监管成本的限制。因此,从制度上设置一套体系,减少食品安全中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对食品生产者进行事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外部人只能从企业的财务报告中获知该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方面的信息。而当前的账户设置并不能提供食品生产企业有关食品安全投入方面的信息。本文运用会计学的相关知识,设置了与食品安全投入相关的若干账户以确认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安全上的投入。通过这些账户的设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食品生产供应链中各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对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逐级监督,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生产与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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