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制度理论论文实用13篇

引论:我们为您整理了13篇制度理论论文范文,供您借鉴以丰富您的创作。它们是您写作时的宝贵资源,期望它们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灵感,让您的文章更具深度。

制度理论论文

篇1

(一)域外的情况

关于暂缓的法律制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未予以规定。从少数规定暂缓制度的国家来看,目前所知比较典型的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a规定了暂时不予,即附条件暂时不予制度。该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指控人:(1)作出一定给付,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纳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或者(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以这些要求、责令适合消除追究责任的公共利益,并且责任程度与此相称为限。该条还规定,检察院应确定履行上述要求、责令的期限,被告人履行要求、责令时,对其轻罪不予追究。

德国附条件暂时不予的适用,是基于检察机关的对于轻罪案件享有一定的与否的裁量权,但其暂缓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主要包括:第一,罪质条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为轻罪。德国根据因犯罪而被科处的刑罚的严重程度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暂缓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对重罪和违警罪不予适用;第二,实质条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就是考量对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公众是否有兴趣对被告人等因素。第三,程序条件。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须履行一定的要求、责令。

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附条件暂时不予制度,但据说暂缓制度在德国国内有很大的争议。从这一制度最终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的情况来看,持肯定论者的主张在立法时处于主导地位。而德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实践情况表明,暂缓在德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据有关资料统计,自1981年-1997年,在德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率相对较低,最高的率为19%,最低时仅为12.3%,绝大多数案件由检察机关采取包括不、撤销案件等其他方式予以处理。而在不案件中,根据153条a作出的不案件在这些年均在案件中占较稳定的比率,大约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总数的5.6%-6.2%。[2]

除了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于德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缓制度,[3]而且据说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也有明显效果。根据宋英辉教授的介绍,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期间,暂缓占日本全部不案件的90%左右,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5-30%左右。1994年,日本检察厅公办理案件2126988件,其中不案件为658163件,占全部案件的30.9%;暂缓案件621463件,占全部案件的29.2%,占全部不案件的94。4%。[4]

(二)我国的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制度,但缓予作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种处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的一项改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就被人们称之为缓予。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共青团浦东新区区委联合启动的“诉前考察制度”。根据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查清犯罪事实,认为符合适用缓诉条件的,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区矫正建议书》,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以征求他们的同意。然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向社区工作服务站发出《社区矫正通知书》,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签定《社区服务协议书》。同时成立一个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社区工作服务站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的考察小组,负责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日常考察。在考察期内,由社区工作服务站指定专业社工督促罪错未成年人在社区从事公益劳动,安排他们参加社区的有关活动。每周安排他们与其家庭成员进行交流、沟通以了解其思想状况。考察小组每月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小结。考察期满后,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的考察总结,提交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该处以考察小组的考察总结为基础,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根据社区服务记录,并综合家庭、被害人等各方面因素,对有悔改意向并表现良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免予。而对没有悔改意向,表现不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立即提起公诉。[5]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暂缓制度未作规定,各地的“实验”性做法因此显示了不统一的局面。但也有基本相同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体现在某人民检察院《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暂缓制度的规定》中。根据该规定,我国“实验”中的缓诉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象是未成年人;实体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3)在确定的3至12个月的考察期间未犯新罪;程序条件是:(1)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写出保证书;(2)家长出具担保书,并与检察机关签订帮教协议书;(3)通过检察长审批决定是否暂缓;(4)办理取保候审手续;(5)定期帮教与考察;结果有两种:未犯新罪就作出不决定或又犯罪而移送。[6]

然而,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规定虽然在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和理论界的欢迎,”[7]但人们对此的争论[8]表明,对我国某些地区检察院的暂缓“实验”,尚存在着不同意见。虽说不同意见者发表文章的数量远逊于赞同者,但我以为,一方面。其意见中确有值得重视的见解,另一方面,其意见所代表的未必是如同论文数量之比的少数人,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暂缓制度赞同者的探讨,而且应该倾听不同意见者的声音。

二、暂缓的争论:价值或问题

关于我国是否应当实行暂缓制度的讨论,目前主要有肯定与否定这两种意见。持肯定意见者在讨论中更多地是关注在我国实行暂缓的价值,而持否定意见者则重在揭示我国实行暂缓所存在的问题。以下我们对这两种意见中关于价值和问题之争作简要综述。

(一)价值

持肯定意见者的对我国实行暂缓的价值判断,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暂缓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人真正悔改,重返社会,更好地体现“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刑罚原则。

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有很大的不同。未成年犯罪人还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一些失足少年,既是社会安宁的犯罪者,又是社会不良环境影响侵害的受害者。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虽然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但客观因素例如家庭、学校和社会上的消极、腐败的东西的影响是主要的。因而对他们就事论事地定罪科刑既显得不公正,既不利于综合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缓诉,通过悉心安排的社区服务工作,使罪错少年对自己的行为表现负责,树立自重的观念,培养一个积极的生活模式,引导他们依法行为,避免再度触犯法律。同时,也可以减少对他们的学业、就业及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

2、暂缓是诉讼经济原则的体现。

刑事诉讼是一项高成本的国家追诉犯罪的活动,而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又极其有限。这一矛盾促使我们不得不重视诉讼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实行缓诉制度,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惩戒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大案件中去。

3、实行暂缓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需要。

二战后,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社会化、非刑罚化、人道化的倾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针对我国日趋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我们有必要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其实行缓诉,而非一味地定罪科刑。

(二)问题

持否定意见者对我国实行暂缓的问题揭示,概括而言主要存在三个方面:

1、暂缓“实验”缺乏法律依据

暂缓既缺乏刑事实体法的依据,也缺乏程序法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拥有酌定不的权力,但该项权力并不是其可以实行暂缓的法律根据。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酌定不的法定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其他不具备该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允许检察官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规定十分明确,即已满16周岁的负完全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则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规定,仅仅以未成年为理由,是不能成为刑事诉讼法酌定不条件的,当然也不能成为暂缓的法律根据。

2、暂缓于我国的司法无益且有害

由于暂缓是对法定的酌定不的超越,因而是十分有害的,其一,它表现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滥用,会出现如同免予一样的司法权滥用,不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其二,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检察机关借此通过对判处三年以下的被告人不予追诉而作出无罪的法律认定;其三,暂缓造成与缓刑适用的冲突。由于暂缓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相比较,除适用对象(仅为未成年人)小于缓刑适用外,在适用条件上基本是相同的,即可能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给予一定的考验期等。但是,缓刑属刑罚的具体运用,是刑罚裁量制度的内容,缓刑的作用在于既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又使犯罪分子感到受到刑罚的威慑力,体现惩罚与宽大、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从而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而暂缓则将应当按缓刑处理即判刑的案件作为放弃追诉处理,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另外,暂缓所规定的考验期必须受取保候审期限的限制,只能在一年之内,这就使得一部分原本应当判处三年徒刑的犯罪却只需要经过短暂的期间就能脱离法律的追究。其四,也是最为重要的,它是对法律的违背,暂缓是没有依据的违法试验。并且,在立法没有作出规定时,适用暂缓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操作,检察机关如果决定暂缓,该如何制作法律文书?该适用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哪个法条?这些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持否定意见者还认为,在酌定不适用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实行暂缓同样不宜,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应重在教育而非刑罚,这也是主张实行暂缓制度者所认同的,而基于这一点,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应以便宜主义为原则、以法定主义为例外,即只要符合酌定不的条件,应当尽可能决定不。而暂缓在明知未成年人犯罪符合酌定不条件时,却要附加规定一定的考验期以及具备较好的帮教条件等,相比某些成年人犯罪案件在适用酌定不时却不需要附加条件,这种以增加条件为代价的挽救,显然不是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另外,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快速、及时原则,意在使被追诉人尽早地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尤其应当如此。但暂缓对原本符合不条件时,在能够立即决定不时,仍然要给予考验期,人为地增加了未成年人害怕追诉的心理负担,不利于未成年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及时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3、暂缓所欲实现的价值可以其他方式替代

暂缓制度在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污点等方面的价值,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完善。例如,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放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假释的条件,甚至于可由立法专条对此作出宽于成年犯罪的规定;还可规定采用不定期刑,即对未成年人犯罪确定的刑期不在判决时予以宣告,而是根据其服刑的情况来决定服刑的刑期;另应建立取消刑事污点的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有罪判决效力作出特别规定:对于服刑期满后一定时期内确属改过自新者,取消其受过的刑事污点,视为未受刑事处分。[9]

以上是关于暂缓制度的讨论中出现的主要观点。以下我们将通过对这些观点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我国实行暂缓制度的前景。

三、暂缓的前景:疑惑及探索

如果我们希望现在关于暂缓制度的讨论得到有意义的结果,我以为应在以往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以下三个问题,即暂缓的内容与特点问题、暂缓“实验”的法律依据问题、设置暂缓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以求解除疑惑、明确前景。以下对这三个问题分别予以扼要说明。

(一)暂缓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分析

暂缓制度的内容与特点是我们进一步分析相关问题的基础,因此,有必要予以简要揭示。

1.暂缓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德国等国的法律规定和我国的相关“实验”,概括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暂缓的法定条件与暂缓的制约措施。

从暂缓的法定条件来看,既有实体法方面的条件,也有程序法方面的条件。实体法方面的条件如指控被告人所犯的是轻微犯罪、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程序法方面的条件如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等。暂缓的法定条件设定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该制度的正当性,而且对该制度在实践中是否能顺利运行有重要影响。对此,我们在后文还将进一步讨论。

从暂缓的制约措施来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司法机关的制约,二是来自被告人的制约。,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缓必须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的同意。我国的“实验”虽然尚缺乏相关的制约措施,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有效的制约措施是必须的,而且,对我国的情况而言,有效的制约措施所包含的内容甚至于可能更多。对此,后文将进一步论述。

2.暂缓制度的特点,相对于其他不而言,其基本特点是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对终结诉讼的非确定性;相对于缓刑而言,这是一种非刑罚的校治犯罪的方法。我们知道,任何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即相对于不同的参照,我们对同一事物可以认识其不同的特点。而我们在此探讨暂缓制度特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讨论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置暂缓制度,因此,我们将暂缓的参照设定为其他不。

暂缓从其名称上看与“不”不同,然而,就其制度设计的宗旨和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这就是不的一种形式。这种不的形式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法定不和酌定不相对比,最鲜明的特点是适用范围的扩大和对终结诉讼的非确定性。即暂缓的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定不和酌定不的适用对象;而且,一旦决定法定不或酌定不,那么,该决定在程序上就具有终止诉讼的确定效力,而暂缓决定以后,对被告人是否终止追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暂缓从其内容上看与缓刑有共通之处,即刑事责任承担的非确定性,且这种非确定性都与被告人在考验期的表现相关。然而,两者却有质的差异。缓刑是一种刑罚方法,暂缓则是一种程序性的处置手段。我以为,正是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暂缓所具有的无可替代的价值,正是这两个特点决定了我国有无设置暂缓制度的可能与需要。而结合这两个特点对暂缓制度必要性的讨论,正是我们现在加强的。

(二)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

关于我国的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是否存在问题,肯定和否定意见对立明显。我认为,否定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在两个方面值得注意。其一,如果其主张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据,那么,暂缓所具有的非确定性特点,该如何解释?酌定不既然并不具有该特点,其作为暂缓的法律依据,至少在充分说服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其二,如果其主张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酌定不是其法律依据,那么,暂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的制度创新意义就将顿减。当然,这并不是主要的问题。更突出的问题在于,酌定不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制度,然而,暂缓只不过是德、日等少数国家规定的制度;不仅如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早有酌定不的规定,但暂缓却是最近几年的探索,也就是说,从酌定不到暂缓,其间还有明显的距离,并且,两者没有法律上的依从关系。

当然,肯定暂缓的“实验”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问题,并不意味着否定设计暂缓制度的法律依据,更不意味着否定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从制度创新意义上来看,探讨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应是个更有价值的工作。而关于这个问题,以往的讨论尚有需要进一步深入的余地。我们以往在讨论这个问题时,将主要精力放在暂缓制度与检察机关裁量权的关系上,似有脱离主战场的嫌疑。显然,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及其制约是大多数国家都面临的问题,而暂缓却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产生的问题,大多数国家并无此问题。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及其制约问题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问题的解决。在法理依据方面,还应当做更广泛和深入的探讨。

(三)暂缓制度设计中的若干问题

暂缓制度的法理依据问题的解决,只不过是解决了暂缓制度的正当性问题的一个方面,然而,暂缓制度在我国的前景如何,不仅需要解决正当性问题,更需要解决制度设计的相关问题。只有制度设计良好,才能真正解决暂缓制度的正当性问题,并有效预防、减少实践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暂缓制度设计合理,是解决其正当性问题需要。例如,在设计暂缓制度时,如果我们将法院对检察机关决定暂缓的制约作为必要措施,那么,所谓暂缓对审判权的影响问题将自动消解,关于这方面的正当性问题,也就因此而不复存在。又如,在设计暂缓制度时,如果我们将被告人的同意作为检察机关决定暂缓必要条件,那么,暂缓对权利保障有损害的严厉指责,就会因此而失去了靶子。

当然,设计良好的暂缓制度,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正当性问题,而是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发挥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及对相关权益的保护方面应有积极作用。关于如何设计良好的暂缓制度,在这个篇幅有限的论文中自无可能展开论述。我们将留待今后予以探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我们以往的讨论关注德国等国的有益经验当然是必要的,然而,对建构我国的暂缓制度来说,仅此是不够的,我们还应当考虑我国的相关特殊情况。例如,被害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在暂缓制度的设计中如不被重视,暂缓制度在我国的合理性将会成为问题。

[1]据笔者所知,较早讨论暂缓的学术论文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撰写的。参见洪道德《改“免予”为“暂缓”》,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2]参见赴德考察团(岳礼玲、张朝霞、卞建林):赴德考察报告(附录一),载陈光中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德国)主编《中德不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72页。

[3]也有人认为,日本的规定与典型的暂缓制度并不相同。日本的犹豫处分作为不的一种情形,并无考验期,如被告人又犯新罪,只要原犹豫处分正确,检察官只能就新罪进行追究,在法律后果上与无罪的不相同。参见刘桃荣:《对暂缓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4]参见宋英辉《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页。

[5]龚瑜.上海浦东新区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N].中国青年报,2004,4,18(第2版)。

[6]参见刘桃荣《对暂缓制度的质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3期。

篇2

预期,为国内外投资者的决策制定提供一个确切的基础,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发展;而未来汇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会对投资决策制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国际贸易和投资。虽然企业可以在远期外汇市场上和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以规避风险,但这意味着交易成本的上升。在发展中国家中,由于外汇市场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对缺乏,它们在浮动汇率面前尤其显得束手无策。极端的易变性意味着货币错配(CurrencyMisalignment)仍然发生,而这将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减少投资和外贸,引起经济增速降低,这对于缺乏远期套期保值的国家来说尤其如此(BirdandRajan,2001)。

而浮动汇率制度的倡导者声称,作为本国货币的外国价格,汇率可以在外汇市场上由供求决定,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价格信号往往是最优的,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很多经验研究证明,汇率的短期易变性对于贸易的影响是极小的。而且,被观测到的汇率易变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实际风险。即使该风险在外汇市场受到压制,它也会在其他场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发出来(Frankel,1996)。(例如,美国为避免因实际供求因素导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

汇率制度选择的中间派和灵活派则认为,汇率变动对产出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且可能与经济实体的特点及初始条件有关。因此,应对外部冲击的合适政策应该是具有本国特色的政策(ChangandVelasco,1999)。

二、汇率制度与通货膨胀

实施钉住汇率制可以约束钉住国政府货币政策。当钉住国的通胀率与被钉住国的通胀率严重背离时,资本的跨国流动将使钉住国货币面临贬值或升值压力。若钉住国通胀率显著高于被钉住国,资本外流将造成贬值压力,为了维持钉住汇率制将减少甚至耗尽其外汇储备。所以这种约束可以看成是一种货币纪律。理论和经验分析给出三个理由,证明钉住汇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货膨胀:(1)钉住汇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标,同时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胀的承诺更加可信;(2)钉住汇率可以帮助价格和工资制定者围绕一个新的低通胀均衡协调它们的行动和预期;(3)钉住汇率制度提供了一个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业能够在高通胀时期渡过后,将它们从海外撤回的离岸资产转化为本币资产。(在浮动汇率制下,没有这样能重建本币资产的自动机制,因为央行没有义务购买撤回本国的以外币计值的资本)(Bruno,1995)。

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的紧缩性比固定汇率制下更强(通常导致过高的实际利率和

本币高估),因此浮动汇率制下很多稳定措施都失败了。即使在浮动汇率制下反通胀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显比在钉住汇率制下高。以波罗的海沿岸的两个邻国为例,爱沙尼亚采用了货币局制度,拉脱维亚早期采用了浮动汇率制度。两国都成功地结束了转轨时期的高通胀,但拉脱维亚经历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据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资料,爱沙尼亚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长率为-7%、6%、6%,而拉脱维亚的同期增长率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脱维亚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钉住汇率制(Sachs,1996)。

三、汇率制度与汇率的波动与背离

资本流动性的增大容易产生汇率的波动性和背离问题。由于可以通过市场消除与不确定性相关的即期汇率波动,所以汇率的波动性并不是个严重问题。背离比波动性更严重,因为持续的高估对经济的长期竞争力和就业有重要影响。相对价格的变化可能引发高成本的资源配置。Meershwam(1989)证明,汇率持续性高估可能导致竞争力的永久损失。

在固定汇率制下,均衡汇率的制定是一个难题,中央银行并不比市场更“英明”。市场总是在发展变化,而均衡汇率的调整总是滞后于市场需求的变动。因此,固定汇率制虽然避免了汇率波动性问题,却面临汇率的背离问题。

在浮动汇率制下,由于货币市场的调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场的调整速度,存在汇率超调(Overshooting)的问题,从而导致汇率可能长时间处于没有经济基本面支撑的水平。此外,投机者的套汇与套利行为可能加大名义汇率的波动幅度。

未实行钉住货币时实际汇率的变动幅度远远大于实行钉住汇率时的幅度。同样,名义汇率与实际汇率的偏差在未实行钉住时也比实行钉住时大得多(除了被钉住的货币处于一系列广泛的管制情况以外)。实际汇率这样大的变动幅度恰恰说明了名义汇率的变动幅度要远远大于同时期的通货膨胀率差异变动。20世纪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动汇率制度都有一个典型的特征,即“善恶循环”。各国货币在经历超过正常水平的通货膨胀后,其货币贬值速度和幅度都超过了由通货膨胀率差异决定的长期均衡水平,然后开始升值,货币的升值也超过了长期均衡水平。货币快速贬值削弱了货币当局稳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达到金融稳定的难度(阿里巴,2000)。

在浮动汇率制下,当国际货币市场上出现明显的不均衡时,投资者就会转移资金以获取利润,这将导致实际利率的变动,于是预期利率的变化就会产生很大的结构性影响。预期利率变动而引起的实际利率变动将影响长期资本运动的形式。为了国际货币市场的均衡而发生的即期利率变动,将会引起国际资本市场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汇率制度与内外冲击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价格信号剧烈波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浮动汇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够较快地调整以“绝缘”外生性冲击造成的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价格波动越大,汇率浮动的可能性越大,因为浮动汇率有助于隔绝外国价格的动荡对国内价格的冲击(梅尔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1953)认为,与固定汇率制度相比,浮动汇率制度最大的优势在于,即使名义刚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调整经济以应对实际的贸易冲击。实证分析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弹性汇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经济体避免受实际干扰的影响。浮动汇率在贸易冲击形成后,能更好地调整实际产出。人们似乎不必担心浮动汇率对贸易冲击的影响,因为当受到负面冲击的影响时,浮动汇率制度可以使名义汇率相应的贬值。

弗里德曼同时认为,如果价格轻微波动,那么改变名义汇率以应对实际汇率调整的冲

击,与商品和劳务市场的过度需求推动名义价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时间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冲击是真实的,从理论上说,浮动汇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选择。实际上,实行浮动汇率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给予实际的冲击以平稳、适当的调整。当国内价格是粘性的,那么为应付冲击而发生的改变是缓慢的,一个负面的实际冲击(如出口需求或贸易的下降)会导致名义汇率的贬值。对贸易品的需求减少时,汇率贬值会降低贸易品的相对价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弥补负面冲击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义价格下降时,名义贬值会增加其国内价格,这又有利于经济得到一个更平稳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弹性汇率制度下,汇率起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汇率制度则不得不依赖国内价格的缓慢改变以走出萧条。换句话说,钉住汇率制度必须承受负面冲击带来的影响。而且,中央银行必须阻止本币贬值,否则用外币购买本币将会导致贬值发生。这是一种内在的紧缩,它会引起就业率大幅度的下滑。对20世纪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国和阿根廷来说,为重新安排相对价格,渡过漫长而痛苦的紧缩时期是必要的,这也意味着保持固定的名义汇率要付出代价。

浮动汇率制度平息冲击的另一种方式是实行独立的货币政策。当实际的负面冲击存在时,政府能够采取措施减轻衰退。在弹性汇率制度下,国家可以通过货币扩张的方式来应对冲击。而在固定汇率制度下,货币的增加只意味着储备的外流而对产出没有任何影响。

但是,固定汇率可以更好地处理内部冲击,如通胀率或利率的暂时性变动等,外汇储备的增减可以作为一种缓冲器,以避免汇率的无谓频繁波动。国内货币供应量的变动越大,钉住汇率的可能性越大,因为国际货币的流动是一种减震器,它可以减少国内货币供应的变动对国内价格的影响。如果实行固定汇率,国内货币的过量供应会使资本外流,因为部分超额货币可以通过国际收支赤字来消除。在浮动汇率下,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仍然滞留在国内,并使国内货币贬值(梅尔文,1991)。

不同汇率制度相对优势的存在,是以影响经济体的冲击的特征为基础的。当冲击来自国内货币市场,固定汇率制度会自动阻止冲击影响实体经济;如果确实发生了需求冲击,在货币当局购买外汇储备以阻止本币升值的同时,货币供给将会增加,而实际产出不变。相反,弹性汇率制度则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实际货币需求减少到实际货币供给未发生变化时的水平。因此,如果这些冲击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这就是赞成固定汇率制度的一个理由。

五.汇率制度与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债务危机

固定汇率制很容易受到国际投机资本的攻击,这是因为固定汇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机者认为持续高估货币迟早要向市场均衡汇率回归。投机冲击可能引发货币危机,迫使一国放弃固定汇率制度。本币贬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债的银行和企业债务成本高企,加上央行为捍卫本币汇率而提升本币利率所造成的银行利润率下降以及企业国内债务成本升高,从而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

代尔蒙德和代布维格(DiamondandDybvig,1983)系统论述了固定汇率制下的清偿力危机。严格钉住汇率制度限制了货币当局扩大国内信贷的能力,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货膨胀,但却不利于银行稳定。在货币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国内银行体系没有最后贷款人。在一个银行规模小、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备的金融体系中,这可能造成自负盈亏的银行倒闭。相关模型表明,货币局制度通过加大产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来减少形成国际收支危机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货膨胀价格可能是金融体系不稳定所特有的现象。与货币局制度不同,在固定汇率制下,中央银行愿意充当最后贷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国际收支危机而不是银行危机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动汇率制并不意味着与危机绝缘。浮动汇率制国家也可能同时遭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双重打击。以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在经常项目长期巨额逆差的压力下保持美元坚挺,是靠长期源源不断流入的外国资本。而资本项目的顺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的主观预期和对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国经济的放缓和美国股市泡沫经济的破灭改变了人们对于美国经济与美元的预期,外国资本的抽逃将对美元造成巨大的贬值压力。为了减缓资本抽逃的冲击,美联储很可能调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会进一步加深经济的低迷。也就是说,美国终将为其经常项目赤字付出代价,长期累积的风险终将爆发。反对弹性汇率制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发展中国家里以美元计价的债务普遍存在。那么本币名义汇率的贬值将增加美元债务的输送成本,并导致企业的接连破产及财政危机的发生(CalvoandReinhart,1999)。

Eichengreen和Arteta(2000)指出,经验证明未能揭示在汇率制度和银行危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近年来较为流行的“原罪论”说明,如果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不完全,即一国的货币既不能用于国际借贷,甚至在本国市场上也不能用于长期借贷。那么一国的国内投资不是面临货币错配(借美元用于国内项目),就是面临期限错配(用短期贷款作长期用途)。如果出现货币错配,汇率贬值将造成贷款的本币成本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如果出现期限错配,利率上升也会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以致破产。在这种国内金融极端脆弱的情况下,不论是采用固定汇率还是浮动汇率,都难以避免危机的爆发(张志超,2001)。

六、汇率制度与货币以及铸币税

根据三元悖论(TheImpossibleTrinity),一国不可能同时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固定

汇率制和独立的货币政策。因此,在资本帐户开放的前提下,一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意味着自己货币(MonetarySovereignty)的部分让渡。在钉住国和被钉住国的商业周期和经济结构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钉住国内外平衡的任务就只能依靠单一的财政政策。但是,根据丁伯根法则(TinbergenRule),要实现一定数量的政策目的必须要有同样数量的政策工具,单凭财政政策不能够同时实现内部和外部均衡。根据蒙代尔分派原则(MundellAssignment),货币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外部均衡,财政政策应该用于实现内部均衡。同时,米德冲突(Meade’sConflict)也证明,单靠财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时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FischerandStarz,1998)指出,财政政策具有相当长的内部时滞,这使得财政政策无法有效地实现稳定政策。因此,货币的让渡实质上不仅仅是一个有关民族情感的问题,它可能会带来一国经济的内部或外部失衡,从这个角度来说,浮动汇率制似乎是一个更优的选择。

但是,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前提下,执行浮动汇率制度的小国的货币政策实际上本身就是无效的。例如,该国经济不景气时,为刺激投资和消费而降低利率,但本国利率和外国利率的差异将使得资本外逃发生,从而加重衰退;当该国面临通货膨胀的压力时,调高利率以紧缩银根,但国际资本的大举流入将加剧该国的通货膨胀。既然货币政策本身无效,货币让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时,只有少数工业化国家的通货膨胀率和利率变动能够左右国际汇率的走势,大多数国家只是被动的价格接受者,因此汇率政策本身作为一种调节政策来说也是无效的。因此有人认为,“对于寻求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清洁浮动汇率不是好的选择。清洁浮动汇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经济政策的大型发达国家能够享用的奢侈品”(Bergsten,Davanne,andJacquet,1999)。

费舍尔(Fischer,1981)指出,从铸币税的角度来看,能够允许一个国家自由决定其通货膨胀率的汇率制度是最佳选择,固定汇率制度是次优选择,使用其他国家的货币是最差的选择。为了满足国际支付的需要,非储备货币国家都必须持有一定数量的国际货币,即缴纳一定数量的铸币税。而在固定汇率制下,为了维持汇率稳定,中央银行必须经常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这又要求中央银行拥有比浮动汇率制下更为充足的外汇储备,而这又意味着大量的铸币税损失。在货币局制度下,本币的发行以外汇储备为基础,铸币税损失最大。

但也有一种观点指出,由于我们没有看见各国相互竞争以获得储备货币地位的事实,说明铸币税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反对其货币成为主要储备货币,是因为它们发现,国际上对储备货币需求的变化会对储备货币发行国的国内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尤其是对外经济活动所占比重高的国家)。

七、汇率制度与政治因素——信誉和时间一致性问题

一般说来,每届政府上台之后都想在国内外建立起信誉(Credibility)和时间一致性(Time-consistency,也称政策延续性)。但是正如各种官僚行为理论和政治商业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样,政府很难保持实行固定汇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实证研究也证明,总是存在通过改变政策而把事情办得更好的动力,即存在时间不一致性。

对公开宣布实行的固定汇率制度进行调整的代价非常昂贵,因为这样做将产生信誉鸿沟(CredibilityGap)和时间不一致性。从这个角度来讲,最佳办法是实行弹性汇率制(蒋锋,2001)。Edwards(1996)发现,政治不稳定性在汇率制度选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越不稳定的国家越不可能选择钉住汇率制,因为在钉住汇率制下汇率贬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的唯一准确的结论是,没有任何汇率制度能适合所有的国家

或者在任何时期适合同一个国家。汇率制度的选择应该取决于一国面临的特定环境。将某种汇率制度过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险的(Frankel.,2000)。

笔者在此将以上讨论形成的结论总结在两张表中:

表1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的优劣对比

项目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经济增长建立稳定预期优化资源配置

遏制通货膨胀有效或成本小无效或成本大

汇率波动和背离汇率背离汇率波动(超调)

应付内外冲击更好地应付内部冲击更好地应付外生性冲击

危机货币危机和清偿力危机信心危机引发双重危机

货币和铸币税丧失货币,难以实现内外平衡缴纳更多铸币税小国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无效,征收铸币税会带来成本

政治因素信誉鸿沟和时间不一致性时间一致性

表2选择固定汇率制或浮动汇率制国家的特点

固定汇率浮动汇率

规模小规模大

经济开放经济封闭

贸易集中贸易分散

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低持有外汇储备机会成本高

新兴市场国家和转型国家发达国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场

面临的外生性冲击较少面临剧烈的外生性冲击

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大国内货币供应量变化小

政治稳定政治不稳定

通货膨胀协调通货膨胀不协调1.

经济增长率低经济增长率高2.

注解:

1.迈克尔•梅尔文:《国际货币与金融》,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2.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1)的研究证实,在发展中国家中,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同较低的经济增长率和较高的产出波动性相关联。它们的经济增长率比起浮动汇率制国家来平均要低1%。

参考文献:

1)Aliber,R.Z.(1988):TheForeignExchangeValueoftheUSDollar,StickyAssetPricesandCorporateFinancialDecisions,Mimeo,Chicago

2)Bergsten,C.Fred,Davanne,OliverandJacquet,Pierre(1999):TheCaseforJointManagementofExchangeRateFlexibility,InstituteforInternationalEconomics,WorkingPaper99-9,July

3)Bird,GrahamandRajan,S.Ramkishen(2001):Banks,FinancialLiberalizationandFinancialCrisesinEmergingMarkets,WorldEconomy,Vol.24,No.7,pp.889-910

4)Bruno,Michael(1995):Inflation,GrowthandMonetaryControl:Non-linearLessonsFromCrisisandRecovery,PaoloBaffiLecturesonMoneyandFinance,Rome:Bancad’Italia

5)Calvo,GuillermoandReinhart,M.Carmen(1999):WhenCapitalFlowsCometoaSuddenStop:ConsequencesandPolicyOptions,WorkingPaper,UniversityofMaryland,June

6)Chang,RobertoandVelasco,Andres(1999):MonetaryandExchangeRatePolicywithImperfectFinancialMarkets,WorkingPaper,NewYorkUniversity,December

7)Diamond,DouglasandDybvig,Phil(1983):BankRuns,DepositInsurance,andLiquidity,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June,91(3),pp.401-419

8)Dornbusch,Rudiger,Fischer,StaleyandStarz,Richard(1998):Macroeconomics,7thEdition,IrwinMcGraw-Hill,pp.421

9)Edwards,Sebastian(1996):ExchangeRatesandthePoliticalEconomyofMacroeconomicDisciplin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59-63

10)EichengreenandArteta(2000):BankingCrisesinEmergingMarkets,EconomicJournal,110,pp.256-72

11)Fischer,Stanley(1981):SeigniorageandFixedExchangeRates:AnOptimalInflationTaxAnalysis,NBERWorkingPaperNo.783,October

12)Frankel,A.Jeffrey(1996):RecentExchange-RateExperienceandProposalsforReform,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53-58

13)Frankel.J.(2000):NoSingleCurrencyRegimeisRightforAllCountriesoratAllTimes,PrincetonEssaysinInternationalFinanceNo.215(InternationalFinanceSection,PrincetonUniversity,August)

14)Friedman,Milton(1953):EssaysinPositiveEconomics,UniversityofChicagoPress

15)Meershwam,D.(1989):InternationalCapitalImbalances:theDemiseofLocalFinancial

16)Boundaries,inO’brien,R.andDatta,T.,InternationalEconomicandFinancialMarkets,OUP,Oxford

17)Mundell,A.Robert(1997):CurrencyAreas,CommonCurrencies,andEMU,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7,No.2,1997,pp.214-16

18)Sachs,D.Jeffrey(1996):EconomicTransitionandtheExchangeRateRegime,AmericanEconomicReview,Vol.86,No.2,pp.147-52

19)Svensson,LarsE.O.(1999):InflationTargetingasaMonetaryPolicyRule,JournalofMonetaryEconomic,June,43(3),pp.607-654

20)阿里巴(2000):汇率安排,《国际货币经济学前沿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

21)保罗•霍尔伍德、罗纳德•麦克唐纳(1996):《国际货币与金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2)保罗•克鲁格曼(2000):“汇率的不稳定性”,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93页

篇3

早在1924年捷克斯洛伐克就曾建立过全国性的贷款和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由于缺乏标准化的规定,在1938年就停止了运作。而在大萧条之后,于1933年建立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被公认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存款保险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选择这一制度作为保证国内银行业稳健经营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并寄希望于以此降低银行经营失败等系统性风险。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不断丰富和成熟,结合实证研究的分析也日渐深入。

一、存款保险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始于对建立这一制度是否必要的争论,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不断激发人们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和探索。

以Bryant(1980)、Diamond和Dibvig(1983)为代表的经典支持者认为,由于存款人的行为取决于对其他存款人行为的预期,而任何一个因素的出现都有可能改变预期。因此,挤兑是一种难以避免的均衡,防止这种纯恐慌性的存款人挤兑的最优政策是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理论也被称为“太阳黑子理论”。Diamond和Dibvig(1983)的理论也成为日后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不仅如此,支持者们还对解决挤兑问题的几种方法,即最后贷款人、暂停支付与存款保险进行比较,结果发现存款保险具有其他两种方法无法替代的功能(Bhattacharya,Sudipto,ArnoudW.A.Boot,AnjanV.Thakor,1998)。

对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提出质疑的也大有人在。Allen和Gale(1998)指出,挤兑在许多时候可能来自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恶化,这种情况下中央银行的最优政策应该是通过最后贷款人机制对银行部门进行流动性支持。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点不比最后贷款人手段明显优越。在存款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存款人在监督银行方面的动力明显降低,而且,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存在复杂的官僚及法律程序常常在支付存款赔偿时较为缓慢。而最后贷款人机制在这些方面更有效率,不仅能迅速操作以重建存款人信心,而且中央银行还可以使公众无法确知央行干预的程度,从而有助于加强某种市场约束。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绩效评价

存款保险的实践成效主要是依靠对该制度绩效的实证检验得到的,很多学者对此都进行过研究。以下从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评述。

1.从宏观层面——金融稳定发展方面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绩效

对此最有影响的是AsliDemirg.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他们利用61个国家1980~1997年的数据,运用多变量逻辑模型,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性质和银行系统性危机发生概率之间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不同设计特征与银行监管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估计。主要结论如下:(1)从整体上看,存款保险与银行危机之间的相关关系显著为正,意味着存款保险增加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2)保险限额对银行体系脆弱性影响巨大。如果将保险限额降至瑞士的水平,则1993年肯尼亚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将从26.8%降至16.6%;1981年菲律宾发生危机的概率将从2l%降至3.8%(何光辉,2003)。(3)风险调整费率比统一费率更能降低银行过度冒险。(4)良好的制度监管环境在抑制存款保险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他们的研究反映出,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和银行监管的不完善放大了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制度改进和加强银行监管来提高存款保险收益具有极大潜力。

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阐述和分析。Jin—chuanDuan(1999)以美国银行在1975~1989年的数据建立模型研究银行利率风险暴露和存款保险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美国银行在样本区间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早期暴露了极大的利率风险,利率波动性的急剧增加对银行资本头寸构成了严重威胁。CharlesW.Calomiris(1999)指出,要求银行保持最小的次级债融资比例和限制政府对破产银行进行资本结构调整的方式应是更为有效的银行安全网。

RussellCooper和ThomasW.Ross(2002)扩展了DD(Diamond,Dybvig,1983)的中介机构模型以估计存款保险的成本和收益。结果发现:完全的存款保险并不必然带来最好的结果,存款人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银行,银行也会过度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然而,对银行资本进行追加的要求有利于使之恢复最优配置。BrunoAmahle、Jcall—BernardChatelain和OlivierDeBandt(2002)着力从福利和经济增长的角度研究银行体系,在考虑外生增长理论中迭代模型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存款保险在降低银行不稳定性、促进存款数量增加、增进福利增长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条件。转2.从微观层面——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绩效

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总是存在着两种相互制衡的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就银行和存款人来说,有一种机制在激励银行采取不利于存款人利益的行动,也存在着另一种机制约束银行从事这种行为。这两种机制的均衡就是市场效率之所在。

所谓市场纪律(MarketDiscipline),是指银行股东、存款人、其他债权人以及贷款者所采取的行动将会影响银行的经营活动,而银行的活动也会对这些群体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约束就形成市场纪律。市场纪律这一机制将存款保险和以市场驱动的审慎的银行行为结合起来。事实上,存款人对银行行为的有效监管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Barajas,Steiner,2000;Birchter,Maechler,2002;Calomiris,Powell,2000;Mantripragada,1992)。第一,风险必须是存款人选择银行的重要考虑因素,第二,必须允许银行倒闭,以及存款人相应受到损失;第三,银行必须披露信息,同时存款人必须有渠道获取有关银行行为和资产平衡表的相关信息,他们可以据此进行分析;第四,由存款人施加给银行的约束必须足以影响银行的决定,但是并不是说强烈到引发破坏性的银行挤兑,第五,必须保证银行体系基本上是健全的。GlennHoggarth、PatriciaJackson和ErlendNier(2005)侧重于研究银行安全网和市场纪律之间的关系。按照他们的结论,虽然毫无限制地对存款人进行保护看似降低了银行挤兑风险,但是付出的成本也不容忽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计划致力于把整个经济同脆弱的银行体系相分离,但是实际上却导致银行体系更为脆弱,更容易发生银行危机。另外一个重要的结论是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加强市场约束,从而比无限制的存款保险更能有效避免银行危机。这一结论与AsliDemirglu—c—Kunt和EnricaDetragiache(2002)的相似。MariaSoledadMartinezPeria和SergioL,Schmukler(2001)对阿根廷、智利和墨西哥在1980~1990年间银行业的实证研究验证了市场纪律的存在性。他们通过银行的横截面数据研究存款人是否会以提取存款的方式来惩罚风险银行。结果发现: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存款保险制度下,市场纪律也同样存在,甚至存在于小的被保险的存款人中。GMM估计证实了这些结果在检验银行基础设施的潜在内生性时是显著的。类似地,AsliDemirgtu—c—Kunt和HarryHuizing(2004)使用描述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特征的跨国银行数据库,研究不同的设计如何影响存款利率和市场纪律。

三、存款保险的技术问题——存款保险定价研究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是这一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是研究存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尽管公正地为银行定价是不可能的(ChanGreenbaum,Thakor,1992),但是恰当的定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证公平性又有助于控制风险。对存款保险的定价基本上沿着两个分支进行:一是从理论上研究如何能够准确地为DIS定价;二是通过实证分析检验定价的合理性。

1.对存款保险定价的理论研究

意外保险消极模型(ThePassiveCasualty—InsuranceModel)是传统意外保险模型在存款保险中的运用,是较早对存款保险定价进行研究的模型。该模型认为,投保银行由于客户挤兑所导致的银行流动性困难而对存款保险机构要求赔付的权利行使是外生变量,模型中的其他分析变量对这一风险没有控制或影响的途径和渠道,其实是将存款保险机构的功能视为承担意外事故的被动的商务活动。此外,该模型的主要缺陷在于它是从保险统计的角度,而非制度风险控制角度来研究存款保险,而传统的意外保险与存款保险存在显著差异。在1980年代美国信贷储蓄协会危机中,美国存款保险体系几近破产,表明这一模型未能预示潜在的危机。此后,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认为可以将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的一份卖出期权,形成了日后DIS定价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最大的贡献在于从选择权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定价思想,还反映出投保银行资本充足率对保险费率的影响,这一结论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定价中得到充分运用。但是其严格的理论假设和风险外生性的前提促使学者们对存款保险定价进行更为现实的思考。Min—TehYu(1999)应用GARCH模型为存款保险定价。使用GARCH模型定价的原因在于:一是这一模型的假设更加强调对金融时间序列建模的经济含义,二是当为可交易期权进行定价时,GARCH模型能够解释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所产生的系统性偏离。从理论上讲,GARCH期权定价模型是隐含资产的风险溢价的函数,这意味着期权价格一定是隐含资产的期望收益的函数。这一结论与BS公式存在很大差异。除期权定价模型之外,“预期损失定价”法是确定存款保险价格的又一常用方法,以银行贷款在一定概率下的预期损失作为计算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

篇4

1制度约束是环境资源问题产生的根源

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总是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和“外部效应”,市场机制无法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所谓“市场失灵”,从而为政府干预即通过制度创设和供给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于市场机制不能有效提供良好环境这一公共物品,政府应承担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由负外部效应引起的环境污染、资源耗损等,由政府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加以矫正,以控制经济运行轨迹趋于正常状态,同时也为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良好的平台。因此,要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发展共生必须具备明晰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健全的市场交易制度、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基本控制制度。然而,我国在上述制度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1.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虚设

我国宪法规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经济管理体制中却没有明确指出谁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这样的产权设置致使所有权的责权利无人监督落实,所有权事实上已被使用权所替代,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严重浪费,环境污染也因此得不到有效控制;同时由于环境资源产权不明确,还使环境资源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因为当各方面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权往往从属于经济管理和行政职能,产权所有者利益不能实现,难以调动积极性,造成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所以,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使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权制度。

1.2环境资源市场交易制度不健全

在环境资源保护中,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正确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消除环境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和企业内部效率低下引起的社会成本问题。市场机制上述作用的有效性以市场完善、产权明晰为前提,以交易收益大于交易成本为原则。但事实上,我国不仅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而且市场交易制度不完善。首先,许多环境资源(如大气资源)不存在市场,这些资源的价格为零,无偿使用这些资源己成为一种社会习惯。资源无价,使得资源耗竭速度和稀缺程度也就不能用价格信号准确地反映出来,政府难以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助长了资源开发的无责任化倾向,资源日益稀缺也就成为必然结果。其次,有些资源(如水资源)虽然存在市场,但价格偏低,只反映了劳动成本,资源成本在开发总成本中往往被忽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正常积累被削弱,使资源与开发者利益不是一种相容的关系,从而强化了经济主体的个人利益,助长了短期行为。最后,有些资源(如能源)市场存在垄断。由于规模经济、法律政治因素导致的进入障碍、高信息成本等原因,使一些资源产业的市场形成垄断,垄断定价不是按边际成本制定价格,因此帕累托最优条件遭到破坏,不可能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1.3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低

由于环境资源领域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就可能出现一些经济主体拥有其他经济主体所不拥有的信息的情况,即信息不对称。这样,在现实中污染者就可以利用人们环保知识的匮乏排放污染物或转嫁污染,并且出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效益方面的考虑封锁污染信息。另外,地方政府出于对当地政治、经济影响的考虑采取弱化的态度,导致对环境信息掌握和披露的局限性以及对污染现象发现的事后性和解决的滞后性。

1.4基本控制制度的监控不力

在许可证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企业环保考核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和筹集环保资金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排污收费政策的效应来看,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首先,收费制度不能保证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可靠性。环保收入的主要来源——排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在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时常发生挤占、挪用、拖欠、积压排污费的现象。其次,由于收费面不全,收费标准偏低,致使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最后,污染治理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现行政策规定排污费只能用于工业污染的末端治理,不能用于清洁生产和集中控制设施,治标不治本,从而影响排污费资金的投资效果。

(2)缺乏企业环保考核制度。长期以来,GDP是衡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GDP数值越大,综合国力越强,人民生活水平就越高。因此,对高质量生活水平的追求就表现为对GDP增长速度的片面追求。但这一原理是建立在环境资源无限的前提条件之下,而未考虑把环境污染带来的负影响作为成本之一计算到GDP中去,这种收入与成本的不对称核算方式必将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在现实中,人们逐渐发现生活质量并不是与GDP增长同步提高的,其原因在于恶劣环境、生态失衡减少了社会福利。

(3)环境主体在环护方面的有限理性。从本质上看,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受自然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无偿使用等传统观念左右,采取各种手段无节制地开发自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出现了许多不可逆转的环境变异。又因为环境是公共物品,经济主体只愿享受环保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却不愿为治理污染付出任何代价,甚至形成了“治理环境污染是政府的行为”的观点和习惯。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之下,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内的环境主体不管在决策还是行为方面,都将环境保护排除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长此以往,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不和谐便形成了。所以,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环境问题的治理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省悟和良知。因此,进一步加强环境文化教育,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己成为当务之急。

2制度创新是实现环境资源与经济共生的必然选择

要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促使外部成本内在化,就必须以改变现有制度的缺陷或不足为切入点。目前,我国各项改革己经进入突破性进展的阶段,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努力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

2.1产权制度创新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改造传统产权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

(1)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明确产权主体并使其利益得到实现,即保证国家的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要加强环境资源有效性评估,完善环境资源产权的交易转让市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化机制。具体来说,包括资源核算制度、资源产权管理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制度、资源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创新。

(2)企业产权制度创新。其实质是强化财产内在约束,按照权利和责任义务对等原则来构造产权主体。企业是经济运行的基本单位,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投资主体和法人实体,企业才可能真正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承担环境损失费用,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压力和利润最大化目标动力下重视环境问题,把环境损失纳入成本核算,促进技术创新大幅度提高环境资源要素效率,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改变。

2.2建全市场交易制度

(1)逐步完善和培育环境资源市场,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创造条件。市场通过引进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和健全、高效的价格机制保证了资源配置的高效率性,从而有助于环境资源资产化,以及共享资源的产权转化。

(2)建立有效的价格机制,控制环境污染。取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价格机制,使环境资源价格反映真实的全部社会成本。环境成本内化能够有效地调整能源产业结构,刺激企业改进技术,达标排放污染物,有助于消除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因素。目前急需对环境资源的自然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为实现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资产化管理提供基础条件,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

2.3完善环境信息公告制度

为了弥补环境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灵,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应建立起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环境听证会制度并及时向公众提供各种环境信息,让公众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监督企业排污情况,促进企业改革生产工艺,积极防治污染,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2.4基本制度创新

在继续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当前急需进行以下几方面制度创新:

(1)建立规范、高效的排污收费制度。在没有征收环境保护税之前,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等于或略高于污染治理费用,变超标收费制度为达标收费制;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同时,各级财政应加强对排污收费制度的管理,改变环保收费机构坐收坐支的财政状况,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综合管理,并保证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所收取的环保资金无效使用或挪作他用。与此相应,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在可实施情况下,各环境主体应有偿使用或购买环境公共物品或服务设施。

(2)构建完整的环境税制体系,矫正负外部效应。首先,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设计税收制度。其次,完善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原、淡水、海洋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把各类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鉴于土地也是一种资源,应将与土地相关的一些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征收资源税。再次,运用税收支出,诱导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最后,应将“可持续发展”贯彻于中国21世纪税制改革。其他对资源、环境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税种,均应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有效保护绿色产业的建立与发展,鼓励企业引进环保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

(3)实施许可证制度,对环境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财富,因此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的环境资源均属于资产,均应作为资产来管理。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应对环境资源实行有偿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它包括开采或使用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于前者,必须根据环境资源的再生性和不可再生性确定其开采或使用的最高限额和利用方式,而且从环境资源的经济特性看,这些限额必须是可以转让的,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对于后者,环境监测部门制定排污总量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交易。排污许可证侧重于总量控制,美国等国的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实现了环境的目标管理。同时,环境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有效地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国有资源资产的权利,有权对环境资源的经营者征收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以体现资源的价值和实现资源所有者的经济效益。

2.5重视环境文化创新

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由人类的思维、决策和行为造成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获得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必须强化人们的环保意识、加大舆论宣传,进行环境文化制度的创新。只有全面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把握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才能够客观地评价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并能自觉承担自己对环境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而有利于把保护环境由强制行为变为自觉行动,这是环境质量得以长久维持的内在因素。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窦玉珍,马燕.环境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蔡守秋.论当代环境资源法中的经济手段[J].法学评论,2001(6)

篇5

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制度视为研究的重要变量。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诺斯发展出了一种把现代经济增长的起源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在诺斯看来在经济增长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体系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二、国内学者关于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关于制度变迁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内有些学者也作了不少分析。其中将制度变迁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驱动力之一是许多学者的共识。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如刘伟和李绍荣,2001;李萍,2001;韩晶,朱洪泉,2000),舒元、徐现祥(2002)甚至认为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林毅夫、蔡昉、李周(1994)也从制度变迁历史的视角考察了中国渐进式改革的成功经验,肯定了制度变迁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

一些学者以制度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将制度变迁作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并对之进行量化分析,以我国为例阐述了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由此得出一些改革的建议(唐晓云,2002;韩品,2000;黄晓兴,2002;范方志、李军波2003)等等。肯定制度变迁是中国经济增长源泉的量化分析的文献还有:舒元、徐现祥(2000)提出中国经济增长是遵从AK模型的,认为制度对经济增长影响相当大。也有人对C-D生产函数进行了改进,加入了制度项,用WLS回归后得到1980—1994年间,制度和技术因素总和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22.4%,其中制度因素占主要部分(董祥海,李升,2004)。

三、现有问题之我见

(一)制度和制度变迁的作用相混淆

制度变迁是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作为替代过程,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制度;作为转换过程,制度变迁是一种更有效率的制度生产过程;作为交换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交易过程。因此,制度变迁作为扬弃或创新是对现有激励水平或交易成本的改变,具有动态性。而制度有优劣好坏之分,“好的制度结构促使人们做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事,不好的制度结构则驱使人们做不利于经济增长的事。”也就是说,只有好的制度才能给人以激励,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反之,则是经济增长的桎梏。

(二)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是直接动力还是间接动力认识并不统一

一个经济系统的增长能力是由经济系统的基本生产要素决定的,即由资本、劳动力及技术水平所决定,这些要素决定了生产的可能性边界。经济制度决定了经济活动的激励水平及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能否将生产推进到生产的可能性边界。一个“好”的制度系统通过对技术进步、劳动力发挥、资本数量和效率作用,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减少了对他人创新进行免费搭车的动机,使技术发明创新者进行创新和发明更有利可图。同时激励了人们对技术的投入,也可以引进国外更先进的技术;同样,资本的数量和效率也受制度的影响,如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保护了外国资本效益从而促进我国FDI等的资本涌入。而从产权角度来说,在排他性产权中效率高于非排他性产权的效率;同时,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劳动力发挥的程度,制度的演进更能激励劳动力,从而带动经济增长。如果一个社会生产已经达到生产的可能性边界,资本、劳动力及技术水平等已经得到充分利用,那么,制度变迁和创新也不会带来经济的再次增长。

(三)忽视经济增长对制度变迁的反作用

1、经济增长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

第一,经济增长必然要求制度变迁。在经济得到发展后,技术系统发生变化时,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向外推移,并且社会上的新生利益集团必然要求从制度安排上保护自己既得的利益;同时为了使自己代表的经济连续得到发展,必然对具有效率的权利进行界定,必然对社会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进行规定,进而改变制度结构推动体制变革。

第二,经济增长不断对制度变迁提出新的要求。经济不断发展,不断对权利界定、激励机制、资源配置机制提出新的需求;当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多过制度创新的供给时,两者就失去了均衡,供需的矛盾必然要求新的制度供给来满足新的制度需求。总之,经济增长对制度变迁具有推动作用。如果制度变迁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就会反作用于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发展的滑坡。

篇6

(一)公司组织结构缺陷形成

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上,主要以两权分离为主,实际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但是也导致矛盾突出状况。首先,一些公司的董事会自行决定公司的管理层人选,如总经理人选,甚至有可能出现一个人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管理层人员,这样,董事会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使得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存在缺陷。其次,就是某一股东占有大量股权,有可能对董事会人选的选择进行垄断,进而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从而为了自身利益忽视其他股东的利益,掌握控制权影响公司的发展方向,这就是所谓的股权配比不合理,权力集中导致言论独大的现象。再次,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鉴于股东可以选出董事会而监事会也是由股东选出,所以两者缺少直接的限制权和决定权,并且在相关法律中赋予监事会的权力有限,这就使得监事会并不能很好地制约董事会,因而造成了监事会名存实亡的情况出现。此外,由于我国没有一个权威公认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得我国部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现今很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部分人员素质等原因,使得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降低。正是上述矛盾的存在为盈余管理提供基础。

(二)制度缺失引发盈余管理

在制度上对于上市公司的管理通常只能从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寻找依据,其中对于成立上市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上市公司上市的资格,特别处理,配股以及停牌等都提出了相关要求。其中,按照《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想要上市的要求之一就是必须在近三年内达到连续营利,在公司无法达到要求为了上市即使是明知资格不够依旧不肯罢休,财务虚报,报告作假的现象层出不穷,为盈余管理提供了条件。其次就是公司成功上市,为了使公司壮大,将要面对着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等局面,而这些都需要公司有较高的盈利能力支撑的,所以上市公司为提高公司盈利水平也是绞尽脑汁。再者就是公司上市以后,如果出现三年连续利润入不敷出的情况,上市公司将会采取盈余管理措施保住其地位。

(三)相关的证券会计管理规定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

必须实施盈余管理我国的会计准则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的制定适用于某一类型企业,并不是用于某一个固定企业的具体细则,因此,需要会计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自己选择适用于自身企业的会计准则,会计估计等,并且企业发展的状况是复杂多变的,而会计准则的规定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并没有随之改变,所以目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传统的会计准则无法完全避免盈余管理。统观企业发展的实际,可以看出公司动机不纯、管理上的行为以及债权人的干预等也都成为公司实施盈余管理的重要因素。

三、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治理对策

盈余管理的存在仅仅是企业的一种侥幸心理,虽然盈余管理能够使得企业在短期内获利,但是对于公司的经济没有提升与拉动作用,不利于其长期发展。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参杂在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制度管理、经济业务等各个方面。

(一)规范会计行为

对于治理盈余管理来说实际上策略、手段都是非常丰富的,但是基于笔者的看法,首先,在思想高度上面提升观念,落实思想教育,开展课程培训,保证相关财务人员准确理解一些会计理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和经济影响,以及涉及自身的责任,使得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的划定盈余管理与财务造假的界限,真正的做到对企业内外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其次,就是对于会计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减少现有会计规范中可供财务人员选择的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明晰不够具体的规定,增强规范的可操作性。同时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进一步完善会计规范、管理,使其符合企业发展的步伐。

(二)加强监督管理

之所以出现盈余管理,究其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双方的相互较量所致,实际上双方的较量是一种循环的过程,所以说加强盈余管理就要在监督管理上下功夫。1.制定新的股票发行标准。当前,我国证监会对于股票上市,配股的相关政策,依赖单一指标,同时像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不是一个很容易就能获得验证的数据。这就增加了上市公司对盈余管理进行操纵的可能性。所以应该利用多个指标建立一个能够综合全面反应公司能力的标准。例如,不仅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对配股资格认定的唯一评价指标,可以同时加入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等等。同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建立不同的多个参数的标准,以达到更确切的反映企业能力的目的。所以极其需要一个相对健全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的建立也必须明确社会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建立在社会责任基础上的指标才能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发展潜力、责任归属,而这些仅仅利用单一标准是无法准确衡量的。2.变更上市交易准则要求。我国对于公司上市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对于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规定是非常严苛的,假如终止上市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其面临的将是盈余管理,尽管对公司实施终止上市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但是其催生的盈余管理弊端颇多。就实施终止行为对公司来说确实是有失偏颇,首先就是其在发展的起步阶段遇到阻碍无法前进是可以理解,但是这种阻碍未必是永久的。再者就是每个公司的实际状况是不相同的,有的或许是暂时的处于亏损状态,但是未必就没有前景,所以在实施终止之前应该做的就是要对于公司的潜力、盈亏状况做一番考察,防止片面性。

(三)会计行业信息公开,要有理有据,管理措施要符合现实需要

会计准则对于盈余管理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不可忽视的。首先,基于我国对于会计准则的探讨,可以发现出于经济提升的原因政府以及学者都在会计准则上面下足了功夫。当前我国为了保障企业的经济运行,顺利募集资金,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的会计准则也逐渐趋向国际化。此时的会计核算标准将使企业的权力更加集中,实际进行会计操作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弄虚作假、虚报资产的现象,那么盈余管理是无法规避的。其次,就是企业的发展是存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层次的,发展是动态的。但是会计规范是认为制定一段时间内静止不变的,所以即使会计准则制定的时候看似非常完美在实际的运用中也会出现漏洞。因此,面对不断发展的企业规模,成果仅仅将管理的希望放在会计准则上面是远远不够的,更加需要的是积极强化数据、资料、报告的公开性,强调会计师的职业理念,促使其判断能力进步,当然对于问题人员、事件必须坚决惩戒。1.强化会计数据、资料、报告的公开工作。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准则体系,当前情况下应立足于更多的公司信息公开,说出他们的各自的观点,以及态度同时做出各自行为对报表数据的影响的评估。那么就能够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其内的各种信息计算的正确性。财务报表因而能够反映更多的情况,附注的作用只是对一些大家熟知的信息情况做简单的阐释,目的是在某个层面对上市公司的盈余进行规范制约,进一步对某些内容进行公开,就能以这种形式来保证竞争的公正性。2.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提升判断能力。目前,从我国的审计行业的现状来看,由于一些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使得董事会不能有效地限制管理层,从而使得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有相当大的话语权,甚至掌握支付费用的多少,是否继续聘用等相关影响审计工作的的权力,严重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因素。因此,我们应当完善、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体制。把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区分开来,在面对上市公司时,可以由董事会聘用并且支付审计费用,避免审计受限于管理层,同时也可以采用公开企业更换审计单位的原因,以增加审计独立性。我国的注册会计师人才紧缺,原因是通过注册会计师认证的人数少之又少,综合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情况来看,大多数的从业者能力仅限于理论阶段,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不能很好的判别、解决在审计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的盈余管理问题。自从我国对现行的注会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以后,将整个注册流程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测验,参加完专业技能考试并成绩合格和进行综合性的能力测验,只有两者均达到要求才能进行从业资格的认定。因此,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参考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制度一经全面实施,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不仅从数量上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在质量上也有了质的飞跃,同时对我国审计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大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增强审计独立性,完善审计制度就是对上市公司盈余的遏制这一观点,也就有了现实的意义。3.强化责任追究体制。应当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追究违规人员的相关责任,杜绝盈余管理在这方面违规操作的因素。就目前来看,不仅要从法律规章制度入手,加大相关法律建设的力度,对违规者,实行高压零容忍态度,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违规立即停业整顿,同时还要进行金钱上的处罚。

篇7

系部按照学院的教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系级教学管理工作。系级管理者对系部的发展承担主要责任,享有相对独立的人事管理权、经费管理权、教学管理权、学生管理权等。系部的主要教学管理职责是制定本系学科建设规划,制定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课程标准,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及示范(重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精品课程建设、共享性教学资源建设,组织开发校企合作教材;制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双师型”、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建设,组织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具体实施校企合作教育,开展订单培养、学生顶岗实习,积极推进并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好学生的实训、实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加强日常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及学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系级的管理工作是围绕教学开展的,教学管理涉及系部的各个层次,是个全员参与的管理工作。由于目前系部专职的教学管理人员的编制有限,为了保障各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管理工作效率,需要对系部各岗位人员特别是系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只有明确岗位职责,才能各司其职,保证整个系的教学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2.健全并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系部教学管理任务繁杂,而管理人员岗位编制较少,因此,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岗位职责,是做好系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系级教学管理又不是完全独立的,是全院教学管理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许多教学管理工作必须与学院、特别是教务处的管理工作相互衔接。因此,系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规范应由学院统一制定,以便使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工作能够顺畅衔接。除此之外,系部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实施项目或管理项目如:订单培训、顶岗实习、技能竞赛、档案管理等,建立系部的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或工作规范,使系部各项管理工作有依据,增强工作的操作性和执行力。

通过整章建制,建立工作规范,使系部日常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改变过去系部管理中存在的“以言代法”“工作推着干”的粗放经验型管理,实现系部管理的制度化建设。

二、过程管理规范化建设

工作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流程,必须有记录作为证明。工作有证据是工作完整、善始善终的体现,也为经验的固化和传承提供了重要依据。

教学管理文件记录着学校和系部的日常工作过程,在日常的教学管理实践中,通过对文件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实现了工作过程管理的规范化。例如:把文件分成管理文件(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依据性文本,包括:学院文件、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运行文件(工作过程记录文件,包括:批复、通知、计划、方案、总结等),监察文件(调研报告、处理意见书等)三类文件,在运行过程中实施科学管理,最后分类存档、妥善保存,用这种方法使工作有记录,并得以顺利进行。通过实施工作过程按程序、按计划、按标准•521•执行,工作过程文件详细的记录了每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过程程序化,使得工作过程变的简单,工作过程有证据,使得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工作管理文件按规定存档,使得系部教学档案管理常态化,极大地提高了系部管理的工作效率。

三、数据统计常态化建设

学校管理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多工作都离不开数据。学生人数统计、学生成绩统计分析、订单培养情况统计、顶岗实习情况统计、教师业务量统计、科研工作统计等,都要以数据来体现,具体数据就构成了系部教学管理质量量化考核的参考。总之,数据对系部科学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统计数据的分析,能够正确的反映系部教学管理现状,从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有助于推动系部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几年来,为了减少出现数据记载的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等情况,对系部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工作规范,把数据统计工作上升到系部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高度。把与数据有关的相关工作都用统计表格的形式加以固化,做到及时记录、按时统计、定期更新,按期留存,实现日常工作“结果有数据”,为系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奠定基础。

篇8

(一)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

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要满足股东利益的生存目的,还要满足股东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其中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的利益、环境利益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联合国《全球契约》中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和反腐败。传统的生产者责任考虑的只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对自己和社会的责任,没有涉及到产品消费后企业的责任,不仅如此,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格立法的确立,多是从企业道德的标准去要求。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企业为了发展的需要而规避自己本来应该承担的义务还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演化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明确概念是在1988年瑞典经济学家托马斯给瑞典环境署提交的一份报告中首次提出的。托马斯教授认为“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种环境战略,它的目标是要降低产品的环境标准,它是通过使产品生产者或者制造者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对产品的回收、循环和最终处置负责来实现”。1995年托马斯对他的理论作了修改,指出对生产者责任延伸是“生产者责任延伸是一项制度原则,主要通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再循环和最终处理处置,以促进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的环境保护”。之后,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对这一制度引起重视,并且都试图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更合理的界定。其中比较著名的是美国在1996年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界定和1998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界定。本文认为美国的定义模式更加符合正义的理念,是比较合理的定义模式。

各国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欧盟各国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理论起源于欧洲,在欧洲的发展也相对完善,现在欧洲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循环经济法律中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其中最突出的是1991年德国颁布的《商品法》中要求“制造厂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由出售商品的商家负责回收,由制造厂商负责再利用,也就是“谁卖出谁负责,谁制造谁负责”。

(二)美国

美国在联邦层面对实行和鼓励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环保局的废弃物处理计划及绿灯计划(GREELIGHTSPROGEAM)、能源之星计划(EnergyStarProgram)等;2003年9月,加利福尼亚通过管制电子产品生产者及其处置的法规,将对新产品征收6美元-10美元的处置费用。

(三)日本

日本是最早接受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思想的国家,在日本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环境立法也是比较系统和成熟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中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和产品使用后废弃物处理责任。《家电回收法》规定了各类家电的回收利用率,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若达不到上述标准将受到处罚。

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保护环境和消除污染的有效途径,我国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明确责任,最低限度排放废弃物、最有效的管理和利用产生的废弃物,从而达到有效保护环境的目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保障,循环经济作为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的有效的途径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动力源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将产品消费后处置的责任强行的加给企业来促使企业运行成本结构改变,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废物的产生,还可以使产品和废物更容易被回收和处置,以利于废物的“再循环”、“再利用”,这也正符合了循环经济发展3R原则(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另一方面,从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上看,在我国循环经济已经从一种理念发展成为了国家战略,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出台本辖区内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有了政府对循环经济的足够的重视,相信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也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从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已经涉及的规定看,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过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2005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2008年8月29日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中都有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规定。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是我国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初步的实践,也为这项最终法律化奠定了基础。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对策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在构建的过程中需要有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多种手段综合进行,而不单单是靠一个方面的措施。本文重在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所以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在法律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从立法方面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是现实存在的问题,仅有的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可行性,所以在以后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发展中,必须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做一个系统的、层次鲜明的制度设计。从国际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施关键领域是包装物、汽车、轮胎、电器、电池和建筑材料,对这些领域要制定专门回收利用法律,做到重点行业重点规制。从公众参与体系的完善看,公众是社会产品的的主要消费主体,公众参与有利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实现。公众可以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参与到该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中去。在立法上可以献计献策,参与到制度的制定中去,社会成员也应该提高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国家应该鼓励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对报废产品和包装回收与处置的科学研究,给社会公众制造良好的参与该制度的的平台。从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方面看,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环境责任方面公众是不可以对生产者进行直接的,所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完善必须要有公益诉讼的完善,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对生产者有更大力度的监督和约束。从对民间回收体系进行规置方面看,民间回收体系的存在是我国在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领域,对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回收者只能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才能进行回收,这样才能保证废弃产品的循环利用。同时,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力度。

生产者延伸制度是循环经济众多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多年来各国在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过程中积累起了许多的经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积极的借鉴各国成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自己的国情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证这一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篇9

Abstrac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sanessentiallinkofthefarmcropssystem,whichhascloserelationwithcropsplantersystem.ThisarticlewillaimatthesoilcultivationsysteminJiangnanofmoderntimes.Firstly,wewillcarryontheconcretesoilcultivationlinkofeachmaincrops,thendiscussthecultivationsystemindifferentcropsdistributionareacombiningwiththecropsplantersystem.

keywords:Jiangnan;cultivationfarmtools;soilcultivation

土壤耕作制度简言之就是土地如何耕作的问题,实质在于通过犁、耙等工具的机械作用改变土壤耕层构造和地面状况,以调节土壤水肥气热等因素,为作物播种、出苗、生长与发育提供适宜的土壤环境。其由一系列的技术环节所构成,主要有翻耕、耙地、耖田、起垅、开沟、筑畦、中耕、耘耥等[1]。从历史上来说,土壤耕作制度是不断发展的,对此诸多前贤学人已有相关研究[2]。对于江南所在的中国南方水田的土壤耕作制度而言,以郭文韬先生的研究最为突出。他认为古代中国南方水田的耕作系统大体分为三个环节,即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开垅作沟及套复种的免耕播种。具体来说,又有两种结合方式,一种是稻麦两熟田的水耕与旱耕结合,即耕耙耖耘与开垅作沟的结合,另一种是套种田的耕与不耕结合[3]。不过,虽然诸多前贤学人已有开创之作,但由于他们的研究基本都是总体性的,故对于作物种植过程中具体的土壤耕作环节问题却论述不多。基于此,本文就力图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探讨,时空范围则限定在近代的江南东部平原地区[4]。在具体论述过程中,我们将先对近代江南地区的耕作农具进行简要论述,然后再对各主要作物种植过程中的具体土壤耕作环节进行探讨[5],最后再与作物种植制度相结合以探讨不同作物分布区内的土壤耕作体系问题。

1、近代江南地区的耕作农具

土壤耕作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耕作农具,而这些农具又是与一个地区的环境特征及具体的作物种植相适应的,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耕作农具也应该是土壤耕作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近代江南地区的土壤耕作农具有两个系统:一个是畜力耕作系统,主要农具为犁、耙、耖,由畜力牵引进行;一个是人力耕作系统,主要农具为铁搭,由人力使用进行[6]。当然,这两个系统间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相互结合,如在冬播作物的种植过程中,前期的土壤耕作可凭借畜力或人力进行,但后期的开垅作沟与中耕管理环节却通常只能由人力进行。

畜力耕作系统的最主要工具就是犁。与自然环境与具体的作物种植制度相适应,近代江南地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犁型,即小犁与大犁,也就是水地犁与旱地犁。水地犁主要用于水稻播种及插秧前的水田耕作,而旱地犁主要是用于耕稻板田,也就是割稻后的土地耕作,另外棉花等旱作也是使用这种犁。水地犁犁头为尖形,犁耳为鱼背状,这样在耕作时土就自然会向左右两侧分散。旱地犁的构造略同于水地犁,惟是犁底较短,犁辕较长,犁身稍偏于后,原因在于旱地犁较水地犁耕作时费力,所以犁身较短,这样耕作时就能减少负土量。同时,旱地犁重量较轻,犁辕较长,则这样耕作时拖拉才会更加有力[7]。由于自然环境的关系,水地犁在江南地区的应用中占优势地位。犁外,就是耙与耖。耙的作用在于把大土块弄碎以利于作物种植的进行。耖则是水稻耕作过程中的特有农具,其作用在于进一步把土块弄碎,起熟化水田土壤的作用。对此,《王祯农书》云:“耖,疏通田泥器也,耕耙后而用此,泥壤始熟矣。”但其更主要的作用还在于把泥浆荡起混匀,再使其沉积成平软的泥层,以利于插秧的进行。正如邝璠所云:“耙过还要耖一番,田中泥块要匀摊。摊得匀时好插秧,摊弗匀时插也难。[8]”对于秧田整治而言,又有一种称为耱的农具。耱又名耢,用于摩平整细田面,通常是一块平板,摩刮起的泥土运至凹处逐渐填放、刮平。在江南水田地区这项作业通常被称“落平”[9]。对此,《王桢农书》亦有言:“平板,平摩种秧泥田器也。用滑面木版,长广相称,上置两耳,系绳连轭架车,或人拖之。摩田须平,方可受种。即得放水浸渍匀停,秧出必齐。”

铁搭是人力土壤耕作的主要农具,其也有多种形制,以适应于不同环境与不同工作环节下的工作。如在浙江平湖县,每年秋收之后,为种植春花作物,此时须将田土翻转一次,俗称翻寒田,工具就向用大铁搭,亦称铁耙(俗称寒田铁搭),此种为铁搭中之最大者,四股之端各有铁角,翻土最为有力。春花收获后,在种水稻前,田地亦须翻转一次,俗称翻白田,相比之下,翻寒田是深耕,故用大铁搭,而翻白田较浅,只用中等铁搭(俗称尖刺),其股端为尖形。种水稻所用工具则为小号铁搭(俗称摊耙),功用在于将田土摊匀。又凿沟所用之铁搭,名带翘,大小略小于寒田铁搭,股较细,为防止折断,在尽头横套铁条一枝[10]。嘉善县,铁搭则有满封、套封、平齿、尖齿之分类,满封、套封用于水田翻耕,而尖齿、平齿大多用于旱地耕作[11]。铁搭整地后,通常再用相同的工具弄碎泥块,也有用人力拖拉耙进行的,在耙上放大石条,由人拉动耙田。

曹幸穗先生认为,近代江南地区的农业生产出现了一种简单化趋势,即人力代畜力,从“犁耕文化”倒退到了“锄耕文化”[12],而其实质就是人力耕作系统对畜力耕作系统的代替。当然,这种趋势不是从近代才开始的,而是很早就已出现。如据曾雄生的研究,南宋以后,由于人口的迁移、增长及在此基础上的多熟制的推行,江南地区能够用于饲养耕牛的土地日益减少,于是耕牛的饲养量也就日渐降低。到了明代,这种现象更加严重,以致于人们不得不以铁搭代替耕牛耕地,所以《沈氏农书》与《补农书》也很少提到养牛的情况[13]。只是到了近代这种趋势更趋严重。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人口压力所导致的土地零细化。由于人均耕地面积少,因而单靠人力加简单的铁搭就足以胜任了,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耕牛的使用也就变得没有必要。如在崇德县:“耕地面积狭小,又无荒山草地,平时耕种,人力足以胜任,故牛之饲养尤少,几云绝迹。[14]”开弦弓村,也是“农田较小,每户的土地又是如此分散,以致于不能使用畜力,农民只用一种叫做‘铁鎝’的工具”[15]。常熟兴隆镇亦存在同样的情形,“田少劳多,历史上很少养牛,个别富裕人家偶有饲养”[16]。对于这种情形,德国人瓦格纳也说:“南方的稻田常是极小,以致兽力无所施,这上面固然全靠锄头(即铁搭——笔者注),即在较大的田地上,锄头的使用也是完全普遍的。[17]”与之相反,在那些相对耕地面积较多而人力较少的地方耕牛的饲养就会增多。如在吴江县,其东北部地区相比于西部地区,由于人口少而耕地面积多,故全县的耕牛基本上就都分布于此[18],自然畜力耕作系统也就更为盛行。当然,这种趋势并非是直线进行下去的,在某一短暂时期内也曾有所反复。如运动后,江南地区的耕牛饲养就一度有增长的迹象[19]。之所以如此,除移民习惯的因素外,背后的关键原因可能还在于人口大量死亡所导致的战后人地关系的相对松弛。

2、水稻种植过程中的土壤耕作

水稻整地,分秧田与本田两种。秧田整地,多选择土质肥沃、灌溉便利的冬闲田或绿肥田为之,细细耕耙。如果是冬闲田的话,一般都要冬翻,预备播种前再行翻垦,灌水后反复耙碎,然后进行掏秧沟的工作(据笔者所见,此项工作通常用脚踏进行)。通常沟深半尺左右,两沟间即为撒播稻谷的畦面(俗称秧扇),有时为保证秧沟笔直,先用草绳对面拉直,再沿绳掏出秧沟。秧沟做好后平整田面,并去除稻根等杂物,再用推秧板推平田面,然后便可播种了[20]。为防止过多的稗草混于秧苗间,有时会采取如下措施:“将面泥丕刂去,扫净去之,然后垦倒,临时罱泥铺面,而后以所浸谷下之。[21]”据笔者在江南农村所见,每条秧畦宽约1.5米左右。秧田整地的基本技术要求,姜皋认为要“宜平宜松”[22]。

本田整地,因前作的不同而有多种形式,如《双林镇志》所载:“冬日刈稻后即将田垦转,以深为贵,至来春三月重加翻劚,谓之钞田,欲其土块细碎得水易融合也。有冬不及垦,直至插秧时爬转者,曰筅箒田,以稻本尚留也。又有垦板田,有虽垦而未加钞者,曰镬蓋田,以土片大如镬蓋也。又有并不垦转,蓄水在田,近夏至径插青,谓之烂水田,此皆惰农所为,良农不出此。至若得种春花之田,菜麦既收,翻平沟稜而细削之,谓之折麦稜。[23]”不过总体言之,主要分为三种,即冬闲田、绿肥田与冬作田,此外还有一种就是长期渍水的冬水田,只是在江南地区并不占重要地位。但不管哪种形式,具体耕耙耖的三个环节基本不变,只是每一环节进行的次数各不相同,通常耖只在插秧前进行一次,耕与耙则可能需要进行多次[24]。

冬闲田,俗称白板田,一般先要进行冬耕,但不耙。对于冬耕的基本要求是力求早,正如农谚所言:“正月犁田是块金,二月犁田是块银,三月犁田是块铁,四月犁田是个鳖”[25],这样经过一个冬天的冻融与曝晒,土壤疏松,又可除草沤肥与消灭害虫,因而对于春种有极大的好处。正如宋应星所言:“稻田刈获不再种者,土宜本秋耕垦,使宿藁化烂,敌粪力一倍。[26]”而对于冬闲田的具体耕作环节问题,包世臣曾有详细论述:“刈稻即起板,勿耢。……入春冻解,又耕之,及时,又耕之,乃耢。冬不耕者,老土耗下泽,流土刮上膏,土板不经冻,块硬稻柔,不能起土,收常减。春不耕者,土性冻涩不和,亦减收。[27]”是为三耕一耙。当然,各地情况并非整齐划一,如吴兴县第六区,先冬耕或春耕一次,分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第九区则是先冬耕,然后临插秧前再耕一次,然后耙平,则在这两个地方耕作环节为两耕一耙[28]。而在桐乡县,传统习惯则是多不从事冬耕:“农民狃于习惯,每年种稻一次后,多不从事冬耕,坐令大好空间,逐年荒废,殊堪惋惜。[29]”

对于绿肥田,通常为二耕一耙,立夏至小满时节犁转土地直接把绿肥翻入土中,或者先把绿肥作物砍成二至三段再翻耕。第一次通常干耕,几天后灌水以让绿肥充分腐烂,然后插秧前再浅耕一次,耙耖后便可插秧[30]。对于绿肥田的土壤耕作,松江县广大农民的基本经验之一是“早车(耕)田,慢种秧”,就是说翻耕红花草和移栽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以利红花草充分腐熟[31]。其具体的土壤耕作环节为:小满前一周左右时,把绿肥翻入土内七八寸深,小满时节再用水车向田内车水,当田内积水到达一定程度时再用牛牵引进行耕田,耕过之后再用耙进行碎土作业;没有耕牛的农家则用铁鎝进行耕翻[32]。

冬作田则通常为两耕两耙,冬作物收获后随即平整沟稜,先干耕,时间允许的话可以进行一两天的晒田作业,然后灌水耙田,待插秧前再进行一次耕耙作业,随后耖平即可插秧。在旧松江府地区,冬作田的具体耕作环节为:耕田开始前先整理田畴,然后犁翻土地,有用牛力,亦有用人力者,耕后耙,是为第一次;耙后灌水入田,四五日后再犁、再耙,是为第二次;也有少数农家为力求精细而进行第三次者[33]。嘉善县冬作田的传统大田耕作亦多为两耕两耙[34]。

而对于长期渍水的烂水田,一般是一年只种植一季水稻,水稻收获后通常不耕,只是到来年插秧前再行耕耙耖的工作,一般只进行一次。对于这种田块,由于常年积水而又只耕耙一次,因而对于作物的生长很是不利,所以曾在中国工作的德国农学家瓦格纳说:“耕作仅限于种稻之前幾时,……土壤的耕作这样少,而土壤的流通空气也很少,结果便看见这种长在水中的土地完全普遍的发生一种沼铁,很有害于植物的生长。[35]”

以上我们主要从畜力耕作系统的角度论述了近代江南地区水稻种植过程中的土壤耕作环节。与之相比,人力耕作系统由于没有畜力等外力的协助,因而在具体的耕作环节上可能就相对简单一些。如在开弦弓村,人们先用铁鎝翻地,“翻地以后,土地粗,地面不平。第二步就是耙细和平地,使用同一工具。一个人翻耙平整一亩地需要四天”。平整土地后灌水入田,每亩田再用一天的时间加以平整,然后就可以插秧了。也就是说,具体的耕作环节只有一耕两耙,并不进行冬耕。至于铁搭耕地的具体过程,则如下[36]:

农民只用一种叫做“铁搭”的工具,它的木把有一人高,铁耙上有四个齿,形成一个小锐角。农民手握木把的一端,把耙举过头先往后,再往前甩,铁齿由于甩劲插入泥土,然后向后拉耙,把土翻松。

平湖县的人力翻垦工作,也只是在春花作物收获之后、将种水稻之前,用铁搭将田翻转一次,然后用摊耙将田土摊匀,即行插秧[37]。吴兴第一区,本田整地也是只靠人工进行,虽亦为冬闲田,但冬季多不耕地,通常只是于预备插秧时用铁鎝翻土一次,再耧平即可[38]。在此更是只有一耕一耙。至于具体的耕作法及效率问题,光绪《松江府志》则有此记载:“一土大一锄,以旧稻幹根为准,以锄去根二,三锄去根六,所谓三铁搭六稻幹。如此来而往复,一人日可锄一亩。”

对于翻垦稻田的技术要求,沈氏认为一是要深,二是要趁好天气,他说:“古称‘深耕易耨’,以知田地全要垦深。切不可贪阴雨闲工,须要老晴天气,二、三层起深。[39]”此外的另一项技术措施就是要力求做得平整,这样才能够使整个稻田都能够均匀的得到水的维护[40]。田整好后插秧,当秧苗长到一定程度时便进行耘耥的工作,以清除田间杂草与疏松土壤。

3、其他作物种植过程中的土壤耕作

棉花,对于前作而言亦有好几种情形,即冬闲田、草子田与冬作田。冬闲田,一般也要进行冬耕,把表土翻到下层,把底土翻到上面,然后来春播种时再整理一遍。“隔寒将地岔起,以冀害虫冻死,曰岔地。清明后耙松,曰倒地,以牛犁之,曰翻。若土块过粗,再驶一过,曰划。[41]”不论冬季还是春季的整地,“宜多次”,如此才能使“泥土细熟”[42]。当然,在具体的整地环节上可能各地情况不一,如在嘉定,冬闲田就先于冬间翻耕一次,然后到播种前再仔细整地一次[43]。太仓县则不冬耕,通常是于清明前后耕起整地[44]。绿肥田,则到谷雨左右再行耕田,连同绿肥作物翻入田中以做基肥,在川沙就有此种方式施行:“掩入苜蓿头以作基肥,总以土壤匀细、经画井然为合宜。[45]”冬作田,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元麦、蚕豆等冬播作物的话,则到立夏左右收获之后再行耕耙土地。如在嘉定就是如此,春花收获后直接用犁耕地,然后用铁耙(又称为划耙)弄碎土块,并平整土地[46]。太仓县具体环节亦同[47]。如果是小麦、油菜等冬作地,由于小麦与油菜的收获期要到小满左右才开始,而这通常已错过了棉花播种的最佳时机。正如农谚所云:“谷雨早,小满迟,立夏种花正当时”、“立夏花,大把抓;小满花,不回家。[48]”为把握农时,人们便采取了免耕播种的方法,即在冬小麦收获前一二十天把棉籽播于麦田内,待小麦收获后再行发育。对此,包世臣曾说:“沟塍种小麦者,及小满可于麦根点种。刈麦,棉长数寸,锄密补空,每窝三茎,深锄细敲,无减专种。[49]”在川沙这种方式被称谓“攒花”,只是小麦通常要条播方可。但由于可将“花子及时播入”,因而也就“毋庸翻垦”[50]。

与水稻整地相比,棉花整地过程中没有耖的工序,耕耙次数也没有那么多,相对较为简便一些。但棉花种植过程中需要做畦开沟,这项工作要在耕耙之后进行。在南汇,做畦的工作俗称分畹,“令土凸起成行,畦背之阔无过六尺,高七寸,此行与彼行交错如犬牙,俾一泄水”,但通常是“阔以三尺为度”,且“尤须中高边低,取其泄水”。做好畦播种后开沟。沟分两种,即直沟与横沟,直沟是与畦相平行的沟,横沟又称腰沟,与畦相垂直。“每塍周围务开极深水沟一条(深一尺五寸阔一尺),其在田心每隔三四畹开沟一条(较周围之沟略浅狭),每畹头开小水沟一条(长约五六尺),尤须开浚极深腰沟一条,不然多雨时恒恐水积伤苗。[51]”与南汇相比,嘉定的畦宽在1.5米至3米之间,通常在2米左右,也是中间稍高、两边稍低以便于泄水,畦与畦之间为排水沟,沟深在10到20厘米之间,每隔二三畦的沟开得稍微深一些,畦的两头也分别开沟一条,类似于腰沟的开浚。棉花播种于畦的中间,临近排水沟的两侧则种植大豆[52]。畦做好后播种,在棉花的生长过程中再进行多次的中耕锄草工作。

麦类作物,水稻收获前几天先排水干田,收获后随即耕翻土地,很多情况下根本就不进行耙的作业[53]。即使耙的话,由于时间紧促,一般也只能是一耕一耙,然后作畦开沟,畦宽通常与上述棉花畦相类似。沟也分两种,即横沟与腰沟。正如《王祯农书》所言:“起土仑为疄,两疄之间,自成一畛。一段耕毕,以锄横截其疄,泄利其水,谓之腰沟。”对于麦田整理的技术要求,《农政全书》有言:“玄扈先生曰:耕种麦地,俱须晴天,若雨中耕种,令土坚土各,麦不易长,明年秋种亦不易长。南方种大小麦最忌水湿,每人一日只令锄六分,要极细,作垅如龟背。”沈氏则认为:“垦麦棱,惟干田最好。如烂田,须垦过几日,待棱背干燥,方可沈种。”张履祥亦说:“种麦又有几善,垦沟揪沟,便于早:早则脱水而埨燥,力暇而沟深,沟益深则土益厚;早则经霜雪而土疏,麦根深而胜壅,根益深则苗益肥,收成必倍。[54]”畦做好后播种,在作物的生长过程中要注意适时清沟理墒,对此徐光启曾言:“冬月,宜清理麦沟,令深直泻水,即春雨易泻,不浸麦根。[55]”在此过程中有时还同时进行敲菜麦沟的工作,就是用铁锹拍打麦的畦棱以使之紧实,一方面起壅土的作用,一方面也有利于行水。

其他一些冬播作物,如油菜、蚕豆等,与小麦的整地技术基本相同,在此不赘述。只是就油菜来说,在某些地方畦可能要作的比麦窄一些,如笔者在湖州所见的油菜畦,大约只有50——60厘米宽,高约30厘米左右,畦面很窄,宽约十几厘米左右,极为类似于北方的红薯沟。草子,一般都是采取免耕播种的方式进行播种。“于稻将成熟时之时,寒露前后,田水未放,将草籽(红花草)撒于稻肋内,到斫稻时,草子已青,冬生春长,三月而花,蔓延满田,垦田时翻压于土下,不日即烂,肥不可言。[56]”

桑树[57],作为一种多年生植物,对于已成型之桑园自然翻耕无法用牛力进行,只能由人力用铁搭进行。按照沈氏的记述,一年之中,桑园的翻土要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在秋后、冬季前进行,称为垦,“垦地须在冬至以前,取其冬月严寒——风日冻晒。必照垦田法,二三层起深”。第二次是在春季进行,称为倒,也就是按与第一次相反的方向进行,“若倒地,则春天雨水正多,地面又要犁平(即扒平——陈恒力注),使不滞水,背后脚迹,尽数揉平”。对于垦地与倒地,要在晴朗天气时进行,“非天色极晴不可。若倒下不晒一日,即便逢雨,不如不倒为愈”。此外,桑园还要随时锄草,称为丕刂,亦是“尤要天晴,尤要草未生而先丕刂”[58]。包世臣也认为:“凡桑田皆宜春秋两耕,隔间三尺。[59]”当然,每一个地方不一定都是完全按照包氏、沈氏等所说的方法进行,如在吴兴,翻耕就只在冬季进行一次[60]。

4、余论

土壤耕作制度是与一个地区的作物种植制度紧密相连的,有什么样的作物种植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土壤耕作制度与之相配套,以达到用地与养地的有机结合。由于自然环境的差异性,江南地区可大体分为三个作物分布区,即桑稻区、稻区及棉稻区[61]。棉稻区,作物种植夏作以棉稻为主,轮作方式以一年棉一年稻与两年棉一年稻占主要地位。同时,由于地势较高,受水害的程度轻,因此本区冬季作物的种植就相对比较普遍,但由于冬播作物的种植主要是在轮种水稻时才种植,棉花播种后则通常是休闲或播种绿肥,而棉花又是本区最主要的作物,所以总体的作物种植制度以两年三熟或三年四熟为主。稻区,则由于地势过于低洼很大程度上并不利于冬季作物的种植,因此本区大部分地区是以一年一熟为主,只种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闲或种绿肥作物。但由于本区自然环境的差异性及开垅作沟与良好的水利设施等保障措施的实行,水稻——麦油等一年两熟的种植制度在本区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桑稻区,则一方面由于地势低洼,另一方面也受蚕桑高收益的影响,冬季作物的种植也并不普遍,在种植制度上则以一年一熟制占优势地位,绝大多数地方一年只种一季水稻,冬季或休闲或种绿肥作物[62]。

由于作物种植制度的不同,则各区间土壤耕作体系也必然就有所不同。棉区,棉稻轮作,则土壤耕作体系结合了水田的耕耙耖、旱作的耕耙与开垅作沟及棉麦套种与草子撒播过程中的免耕播种环节。具体耕作环节为:一年棉一年稻,则结合方式为:耕耙(或免耕播种)、开垅作沟——免耕播种(若种绿肥)——耕耙耖——耕耙、开垅作沟;两年棉一年稻则为:耕耙(或免耕播种)、开垅作沟——免耕播种(若种绿肥)——耕耙、开垅作沟——免耕播种(若种绿肥)——耕耙耖——耕耙、开垅作沟。稻区,一年一作的话,则为耕耙耖——免耕播种(若种绿肥);一年两作,则为耕耙耖——耕耙、开垅作沟。桑区,由于桑的情形比较特殊,只有人力垦倒这一环节,而对于粮食作物而言,由于一年一作占优势地位,则土壤耕作制度主要为耕耙耖——免耕播种(若种绿肥)。

至此我们可以发现,由棉区至桑区,土壤耕作制度呈现逐渐简化的趋势。棉区由于冬季作物种植广泛,且夏作物采取水旱轮作的方式,因而土壤耕作制度也就最为复杂;桑区,田以一年一熟为主,地也只是以人力垦倒,因而也就最为简单;稻区,即有大量的一年一熟制,也有相当程度的一年两熟制,因此土壤耕作体系处于两者之间。

[1]刘巽洁等:《中国耕作制度》,农业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第195页。

[2]如郭文韬:《中国古代的农作制与耕作法》,农业出版社,1981年12月;(日)天野元之助:《中国传统耕作方法考》,载华南农学院主编:《农史研究》第3辑,农业出版社,1983年4月。

[3]郭文韬:《略论中国古代南方水田的耕作体系》,《中国农史》1989年第3期。

篇10

一、坚持并创新校本教研制度,引领教师专业成长

坚持开展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对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与能力,提升教学质量是大有裨益的。当然,在教研制度的建设中,首先必须建立成教师之间学习研讨制度,可将教师按所授课程组成不同的教研组,由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定期的集体备课、相互探讨切磋,做到见贤思齐、相互提高,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展校际间的联片教研制度,邀请外校的专业教师一同参加教研活动,通过观看优质示范课堂、相互对话、座谈、研究等形式,使教师充分交流,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其次,注意开展教学反思活动,鼓励教师在教学前、教学中、教学后均开展反思活动,发现问题,共同分析探讨,及时加以解决,在反思是不断前行、不断进步。这些都是加快教师主动成长与专业发展的有益方法与途径。

二、加强教师学习制度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除此之外,还要注重教师自身学习与进修方面的制度建设,如建立教师自学制度、互助交流制度、师徒结对一对一制度,引导教师加强自身学习,不断充实教育新理念。为此,学校也积极为教师的学习与提升创建良好的平台,如学校组织开展计算机网络知识培养工作,鼓励教师利用网络这个巨大的知识载体,开展网络资源利用、相互学习与交流活动。在学习与教学手段的辅助上,可切实加强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制度建设,尽力引进远程教育资源,既能帮助老师利用信息技术更新教学观念,也可以帮助其较快地获得专业知识与技能,更好地运用在教学活动当中去。对于青年的教师或教学经验尚不丰富的老师,可由教学经验相对丰富、专业能力强的老师,与其结成一帮一的对子,相互听课交流帮助,这样既能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又促进了老教师的知识和观念能够不断的更新。

当然,如何通过学校制度建设来帮助教师专业成长方面,还要许多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的地方,如从建立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考核制度,建立教学评比制度等来督促老师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提升专业能力,起到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效果。

篇11

由于共有产权使内部成员的努力程度普遍降低,共有产权的有效行使往往有赖于很高的内部管理费用,降低共有产权的内部管理费用依赖于产权的排他程度的加强,但相应要付出排他性成本,只有当新增的排他成本低于所减少的内部管理成本时,排他性程度的加强才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时,人们才有动力去制订规则和界定产权,因此产权总是没有被完全界定的。没有被完全界定的产权就会产生外部性,即产权行使效率下降带来的损失。理论上来讲,产权没有完全界定带来的成本节约等于产权没有完全界定而带来的损失。因此人们会不断地界定产权,直至两者在边际上达到相等,形成暂时的制度均衡。产权制度的演变实际上就是产权不断被界定、外部性不断内部化、产权行使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也是产权制度均衡不断被打破,产权制度创新不断涌现、产权制度不断变迁的过程。从西方国家产权制度变迁的历史来看,大体上经历了共有产权、排他性共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个阶段。但需要指出的是,各种形式的共有产权在当代西方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任何国家从未建立起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

二、我国水资源的共有产权制度安排

从人类历史上看,资源稀缺的出现和加剧以及相伴随的相对价格提高,是产权制度出现的基本原因。在自然资源相对充裕时,对这些资源设置产权的成本超过了潜在的收益,自然资源往往被当作公共财产使用。当人口相对于稳定的资源数量增长时,人们之间的竞争趋于尖锐,一旦资源稀缺达到导致人们相互对抗的水平,产权制度的出现便不可避免。当水资源相对并不稀缺之时,设置水权的收益不高,水资源处于开放利用状态,这反过来助长了水资源的粗放利用,加速了水资源稀缺的出现,而资源稀缺的日益显现,又客观上提出了设置水权制度的需求,以遏制资源利用的快速增长,优化配置稀缺水资源。

由于水资源复杂的自然和经济属性,界定水权的排他性成本很高,共有产权是成本相对节约的产权制度安排。共有水权的含义是水资源被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拥有,但区别于开放利用的公共财产,群体内存在某种资源利用的规则,并设立公共管理机构对资源实施权属管理。节约排他性成本的相应代价是要付出较高的内部管理成本。依据处于支配地位的水权行使主体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将共有水权的产权结构划分为四种形式。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水权称为国有水权(Civilpropertyrights),流域各地区共同拥有、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权称为流域水权(Basinpropertyrights),流域内各地区分别拥有、地方政府管理的水权称为区域水权(RegionalPropertyrights),区域内组织或社团拥有的水权称为集体水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s),当然和国有水权对应的另一个极端是私有水权。显然私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强,而国有水权的排他性最弱。

在计划经济时代,总体来看,由于水资源相对不稀缺,水资源的利用处于开放状态,主要受开发能力和取用成本制约,基本上不存在用水竞争和经济配给问题,是一种“开放可获取资源”(Open-accessresource),可以认为不存在正式的产权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水资源的利用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水资源利用基本上仍处于开放状态,排他性很弱,用水呈现粗放增长,水资源开始成为稀缺性的经济资源,用水竞争性日益显现,主要表现为区域间水事冲突日益增多。这一时期,水资源产权制度因资源稀缺而成为必要。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特别是1988年《水法》颁布之后开始付诸实施。这些制度包括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度、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制度等,实际上可以视为一整套产权制度安排。

从这套产权制度安排来看水资源的产权结构,我国水资源产权安排整体上属于国有水权制度,这成为中央政府在流域间调配水资源的依据。由于大多数流域不涉及跨区域调水问题,流域内水资源的国有水权等同于流域水权,为流域上下游全体人口共同拥有,在大的江河流域一般设有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来管理。由于上下游对流域水权的争夺日益激烈,对流域各地区用水权利做出界定在很多流域成为必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制度实际上就是将流域水权分割为区域水权。在地方行政区域内,由于地方政府不仅是水权权属的管理者,而且也是区域内水公共事务的提供者,地方政府直接行使一部分区域水权,提供城市供水和乡村灌溉,另一部分用水权则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赋予取水户,这就是取水许可制度,实质上是把一部分区域水权分割为集体水权。

这里所说的流域水权、区域水权和集体水权,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排他性较弱,只具有一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且不具有转让权。这些不同形式的共有水权,其界定、维护和转移都是基于行政手段的,比如区域水权常得不到尊重,流域上下游水事冲突仍主要依赖于上级行政协调;取水许可制度赋予的集体水权,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其使用不具有长期稳定性;而水权的转移都是通过行政命令被指令划拨。

以上考察显示,经过建国之后特别是改革20年来的水管理制度演变,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虽然十几年来实施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使水权的排他性有所提高,但是水权的外部性还较高,水权行使效率还较低,也就是我们目前所说的“水权模糊”现象还很严重。水权模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一种合理的经济现象,主要是由于清晰界定水权的成本较高,采用模糊水权的方法可以节约排他性成本。行政手段正是宏观环境下成本节约的现实制度选择,而产权模糊是行政配水制度的基础。当前的水权制度安排是水权模糊带来的内部管理费用和用水效率损失与行政配水所带来的成本节约之间的均衡。

三、水权制度变迁的动因

前不久发生的国内首例跨城市水权交易—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事件,在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我们研究认为,这个事件打破了行政手段垄断水权分配的传统,标志着我国水权市场的正式诞生,实际上也是水权制度变革的先声。通过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进一步考察,可以揭示制度变革的深层动因。

东阳市和义乌市处在一条江的上下游,义乌江的水权理论上为流域水权,为河流上下游各地区共享,但实际上由于模锦水库位于东阳境内,横锦水库中水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事实上为东阳占有,或者说横锦水库的水资源产权性质是不完全排他的区域水权。义乌若要获取这部分水资源的使用权,在目前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安排下,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要求东阳向下游放水。事实上,在过去的干旱季节里,东阳也曾多次开闸放水,无偿支援义乌用水。但是一次次的紧急求水,使义乌深刻认识到,这种靠上级行政协调方法阶段性、无偿性的调水,既不可靠,也不长久。加之河道污染,河道提水主要供农业灌溉,而义乌主要是亟待扩大城市供水,于是跨区域调用横锦水库的优质水成为首选。于是义乌还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就是请求上级安排横锦水库到义乌的调水工程。

传统的跨区域调水方式最大的吸引力在于,调水工程由中央财政或者上级财政投钱,地方几乎是无条件受益。但这种依靠行政协调的方式往往耗时耗力,周期较长,特别是由于对调出方缺少利益补偿,调水各方较难达成一致。而在水权交易发生的浙江省,国家财政投资的前提并不具备。浙江省地方的水利工程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和国家补贴非常少。义乌市的水利工程基本上靠自筹自建,1997年投入使用的八都水库就是利用“五自”办法兴建,总投资1.8亿元,上级财政补贴只占10%。义乌市自身拥有很强财政能力和投资能力,具有购买水权的能力。按照转让协议规定,2亿元水权转让费分5年付清,平均每年4千万元,仅占1999年财政总收入的4.5%,整个供水工程耗资7亿元,平均年投资1.4亿元,仅占1999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4.6%。义乌如果选择伸手向上级一等二靠三要的话,一来资时,协调周期很长,义乌城市供水等不及,二来费力,上级补贴的钱很少,得不偿失。于是义乌“明智”地选择了自主解决,主动与东阳平等协商。

由此可见,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事件中,义乌之所以没有选择向上级要水,而是选择了购买水权,乃是买水的收益远大于要水的成本。义乌买水的成本是失去上级微不足道的财政补贴,而且获得补贴的机会成本还很高,而收益则是及时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问题。而对于东阳来说,指令划拨境内水资源对自身几乎没有收益,而卖水则可以盘活水利资产,收益丰厚。由于交易双方选择新规则都有利可图,故而制度变迁不可避免。

从一种制度转向另一种制度,这说明新制度的运行成本小于旧制度的运行成本,或者说,从旧制度转向新制度有利可图。通过考察水权交易发生的外部环境,我们发现水权交易之所以率先在浙江发生,乃是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社会环境中,利用行政手段转移水权的成本较高,而利用市场手段的成本却较低,东阳和义乌的特殊伙伴关系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是制度变迁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

四、水权制度变迁的路径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作为新生事物,具体做法中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其模式也并非其他地方可以照搬照抄,但这个事件无疑代表了一个方向,就是引入水权、水市场优化水资源配置大有可为。作为水权市场初露端倪的标志,这个事件揭示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是,随着缺水的日益加剧,水权模糊的代价越来越大,基于行政手段的共有水权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地方利益主体地位日益强化,上级监督地方政府的难度越来越大,行政命令越来越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即所谓的“体制失效”,其实是现有产权制度的失效;其二,政府显然没有能力处理繁杂的资产有用性信息,利用行政手段配置水权已经“力不从心”,制度运行的机会成本不断增高;其三,水权界定和维护的成本在降低,建立产权排他性的收益在提高,加之市场化改革在不断降低产权交易的成本,引入市场机制的预期收益在不断增大。

篇12

以上审计市场的两种特性,无论是作为一般市场产品,还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监管,以弥补市场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同时,由于市场竞争中,以价格为核心的自由竞争机制是市场存在的优势形态,即相对于政府管制的经济来说是具有明显的优点,也就是说,政府的监管职能是作为市场功能的补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竞争的市场。

在商品市场中,到底自由竞争的力量和政府监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说,政府的监管采取体积方式与自由竞争市场结合,能够使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使市场运行效率最大化,这便成为各国理性的市场监管当局关注的焦点。同样,审计产品市场作为各国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对审计产品市场而言,各国市场对审计产品的供给者,即审计主体提出资格要求,要求审计产品供给者必须达到各国市场对审计服务的最低资质,包括会计知识、审计知识、必需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等,以及运用这些知识的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为了解决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对审计产品产生需求,那么在审计市场的监管上,特别强调审计主体资格等信息的透明性。类似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有既定的,明确地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相当明确的监管规则,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而在一定的时期,审计市场的监管又必须考虑大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国的政治稳定程度,经济发展状况,法律完善程度等,来对审计监管的各种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力量,政府中相关的部门,社会其他团体的相关监管力量等)进行整合,并对监管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调整。然而,这种调整并非监管者单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会相关各方力量多次博弈达到的一种策略均衡。这种对审计主体资格的准入限制,对审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以及为达到监管目的而对监管的范围、程度、方法的调整,对监管的资源、对象、市场要素进行事例的系统,称之为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对审计市场中供给方和需求方的监管,对审计执业行为的规范,对违规者的惩戒。这些监管又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具体包括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和独立监管机构。而监管的依据大致有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等。

从上面对审计市场管理机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审计市场管理机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属性:

1、是市场经济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市场监管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充。是为了促进和保证市场功能的发挥,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

2、对市场中审计产品的供需双方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对审计产品供需双方与市场中其他相关主体(例如同业之间,事务所与合伙人,社会管理机构等)之间关系的协调。

3、是对相关的社会资源的一种动态的整合,是审计市场管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储存的有机的系统。这个系统是对其他市场运行机制的支持,同时,这个审计市场管理系统又依赖于其他的社会系统,如法律、政治、社会文化传统等系统。也就是说,该系统自成一个系统,同时又是其他系统的子系统或母系统。这是我们分析审计市场管理时必须考虑各国的具体的经济、政治、历史等情况,又要将其放到国际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进行考察的系统论依据。

这些性质表明审计市场管理机制不同于与其他管理机制的质的规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现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国在进行审计市场管理时,无一例外都非常重视审计准则等市场规则的制定,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准则进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并通过审计准则规定了进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需要具备的资质条件,无一例外要求首先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通过审计准则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篇13

很多领域都对institutionaldiscourse有研究,如文学、新闻传播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教育学、语言学等。单从语言学的角度看,人们对课堂话语、医患话语、新闻访谈、法庭话语、政论话语等的研究中都引入了institutionaldiscourse的研究方法,有人认为它是“职业话语”的代名词,有人把它翻译成“机构性话语”,也有人提出了“领域语言”这一术语,等等。

一般而言institutional在经济学中被译为“机构的”,本人认为institutionaldiscourse译为“制度性话语”更为贴切。如文学研究中认为文学语篇是institutional的,复旦大学的陈引驰(2008)说“事实上,作为整体的文化活动的文学……是与一定时空的历史、文化、社会境况血肉相联的制度性(institutional)存在。”可以说文学语篇有其规约性conventional,而从institu-tional角度进行研究的话,就综合了更多的社会制度因素。在《制度分析与文化传播》(2008)一文中,作者认为“传播政治经济学”也需要从“制度(institutional)”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综合社会制度因素来研究法庭言语,当然也可以从“职业话语”或者“领域语言”的角度来研究。

目前西方学界对discourse的研究已进入言语层面,而非仅仅是对言语的结果形式——话语的静态研究。因此他们讨论的制度性话语特征实际上已经考虑了很多言语因素。

2制度性话语特征研究

JurgenHabermas(1984)认为制度性会话是“策略性话语”的典型,策略性话语是“充满权势的”并且是“目标指向的”;“策略性话语”与“交际话语”相对,他认为“交际话语”,以其理想的表现,研究的是交际双方如何权力均等地进行交流以达到互相理解。

PaulDrew和JohnHeritage(1992)认为会话分析研究中的传统观点是“一般话语是社会生活中最主要的互动形式,制度性互动则是与一般会话相对而言的言语活动及其设计的一些系统的变体和限制”。这些变体和限制包括:言者的话语是指向某一特殊任务或目标的,对一方或双方话语角色针对所进行的话题该说什么内容也有专门的限制。

很多人曾尝试对制度性话语与日常话语进行区分,但是事实上两者之间很难有明确的划分。StevenLevinson(1992)认为“我们的目的只是想指出制度性话语中的一些家族相似性特征,如任务指向性、严格限制性和推论特殊性等。”

2002年,Thomborrow,J.从制度性话语和一般话语的分析着手,认为仅从这三个方面分析还不够,制度性话语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在“权势”作用下言语角色之间话语权的极不对称性。这样,她又引入了一个参照因素——权势。根据这一观点,制度性话语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权势充斥性、话语的不对称性、策略性、言语角色及关系的语境决定性等。

3法庭言语的制度性特征体现

根据以上学者对制度性话语特征的总结,我们结合法庭言语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3.1任务指向性

法庭言语角色,在他们自身的行业或技术的能力范围之内,根据他们对庭审的任务或功能的一般特征的理解来组织他们的话语。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员和非法律专业人员的言语行为,都指向制度性任务或功能,这一点明显表现在他们所追求的总目标上——就被告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决。即使原被告之间或(交叉质证中的)对方律师与证人之间的目的对抗,言语角色都明确知道他们之间互动的总任务或总目标是什么。

3.2严格限制性

法庭言语的限制性主要表现在言语角色之间的互动和话题上。在法庭言语活动中,一些来自权势的或法律强制性的限制会使法庭言语具有一些形式特征,具体表现为程序规则、话轮控制以及公诉人或律师的明知故问等,言语角色必须根据这些特征来调整自己的言语行为。如针对公诉人或律师的明知故问,听话者必须作出回答,否则将被认为是藐视法庭。具有制度性特征的言语角色是根据每个人可用的话轮的预先分配情况来定义的:法官指示,律师提出(制度上允许的)问题和反对对方的问题,证人回答律师的问题,等等。在主题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所有言语角色的言语都要与审判的主题相关,在不同的庭审阶段有不同的次主题,法官对庭审中的主题起检查和维护作用,任何有偏离主题的言语都将被法官制止。

3.3推论特殊性

在法庭言语活动的制度性语境中,制度性互动中产生的一些推理、推论及涵义也具有一些特别(“制度性”)之处。如法官对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描述、主张等不能露出吃惊、同情或赞成等表情;沉默会被看作是藐视法庭,或者对某证据没有异议而被法官采信,等等。日常谈话中“你儿子还好吗”是一种表示关心的问候语,但是在法庭上,如果一个刑事被告人这样问法官,则会被看作是一种威胁。

3.4权势充斥性

社会语言学在制度性话语研究中有两个重要概念:权势和亲和。权势的层级性是相对于亲和而言的,它们都属于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制度性话语的研究通常都着重于揭示不对等或非等同关系以及语言中权势的使用。法庭言语角色之间的权势不对等引起了他们之间权势的层级性,权势的层级性又影响着各言语角色之间的话语权的大小。我们认为法庭言语中的权势直接影响到话语权,话语权主要受权势的三个方面因素制约:①权力和权威:法庭言语角色的权力和权威具有其法律基础。法庭审判属于法的适用的内容,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的适用总是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总是伴随着国家的干预、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没有国家强制性,就无法进行上述活动。司法机关依法所作的决定,所有当事人都必须执行,不得违抗。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确认适用法律的体制是必要的,我们就赋予了司法人员以权威。②在法庭言语互动中一方通过语言的使用对另一方的控制:法庭言语中的权势还具有其语言学基础。法庭言语各角色都会通过使用一定的语言或言语策略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比如,法庭上最有效的控制方式就是提问。律师可以在对证人的提问中加入隐藏的预设,可以通过提问使对方的回答出现前后矛盾,通过提问证明证人对所述问题认识模糊或一无所知而否认其证词的证明力,通过提问来限制对方回答的内容(如选择问句,“只回答是或不是”),等等。③知识:掌握专业知识才能使用专业话语,因此专业知识对话语权起作用。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律师和公诉人具有法律知识,并熟悉庭审程序。另外,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和公诉人接触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对案情的了解也比被告人相对更多。因此,法律职业人员与非法律职业人员相比,具有更大的话语权。

总之,法庭上的权势包括权力和权威、知识以及在法庭言语互动中一方通过语言的使用对另一方的控制。谁的权势越大、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等越多,谁就越有话语权,也就越有可能控制权势较小的一方。

3.5话语权的不对称性

话语权的不对等造成了法庭言语角色之间的层级性。LeahKedar(1987)认为言语中体现话语权的三种方式是:提问、控制话题和打断。廖美珍(2003:53)在法庭问答互动研究中注意到了从问答角度来看“证人、被告人与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关系一般是不可逆的”。

以上两个图也印证了Goodrich(1987)的话“法律是一种官僚体制,很多权势都体现为一种组织内的层级”。根据上图,我们认为就法庭言语角色的话语权而言,大致有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是法官。法官在法庭上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而被赋予了权力。法官在法庭上具有最高权威,法庭所有其他人员对法官的讲话尽量贴近正式礼貌用语。法官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向所有在庭的人发出指令或提出疑问,做出决定。他提问时对方必须作出回答。但是除了对律师等的请求做出许可或否定外,他们一般不回答问话。

第二层级是公诉人或控辩双方律师以及原被告。法庭上除了法官之外,公诉人或律师的权势次之。因为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熟悉法庭审理程序,他们懂得怎样使用专业语言或语言策略及言语策略等来达到他们的目的,并具有一定的权力。因此,他们在法庭上最为活跃,他们对法官一般不发问,只提出请求,采用的是正式的、礼貌的用语。他们可以向他方律师和证人等发问,但采取的问话方式不相同。对于他方律师的问话,则与他方用语相对应;对于他方律师及他方证人,问话的礼貌程度降低。他们有权要求他方律师或证人回答他的提问;而在刑事案件中,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比辩护律师更具权势;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及其律师与被告及其律师相比更具话语优先权。

第三层级是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证人分一般证人和专家证人。专家证人因为具有专业知识而更具权势,他们除了回答问题之外还会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果或者提出建议。一般证人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最不具权势,他们不能向法庭上的任何一方提出问题,也不能打断或引入新话题,一般只能答话,且答话的内容常受法官或律师的影响,不能凭自己的意愿偏离或转换话题。因此,他们很少有话语主动权,只能等待他们的话轮,有时证人甚至要等上好几天才能有机会获得话轮,在话语权这一点上是完全被动的。但他们并非毫无话语权,因为他们对语言的使用也具一定的手段。

3.6法庭言语的策略性

“由于刑狱诉讼等法律事务关涉到个人或群体的财产得失、毁誉荣辱乃至生命予夺,……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语言的运用是超时空的、永恒的。”(潘庆云,2003)。为了争夺话语权,法庭言语各角色都会通过使用一定的语言策略和言语策略对对方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法庭言语活动中的各角色之间关系复杂,各言语角色之间的目的不一;同时,法庭言语活动又受很多程序规则、时间等的限制,这就要求法庭言语各角色,包括法官(根据我国的审判制度,法官在庭审中也可以参与实体调查,因此在法庭事实调查阶段法官也对原被告进行提问),在言语活动中使自己说出的每一句话都能达到最佳效果,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各种语言策略和言语策略,归结起来说,主要是要达到控制对方话语的目的。

3.7言语角色及关系的语境决定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的依法判决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实现。开庭审理即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或调解的活动。因此,我们可以把审判看作是一个以言行事的“大言语行为”,其目的是“全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可以说,法庭审判的功能决定了法庭言语从本质上就是制度性的。如果从语境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社会文化语境:不同国家因为社会文化的不同,实行的审判制度也不一样,因此各个国家的法庭言语进程及其话语语篇的构成也各具其特征。如就法庭辩论来看,各国均规定控辩双方可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相互辩驳,一般由方首先发言,辩护方反驳,如此反复辩论几轮。不同的是英国和美国由方作最后陈述,而法国、德国和中国大陆则是被告方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审判场合:在进行法庭审判时,除了庄严肃穆的法庭物理场景外,还有严格的程序和纪律约束、严肃性话语主题等。其中,法庭纪律体现了庭审的严肃性。如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等。在法庭审判场合中,因为法庭言语角色的参与而使审判场合具有了社会性特征。这样一个严肃的场合,决定了话语基调的严肃性。另外,言语内容不是随意的,而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与相关法律有关。说话的轮次也必须按照庭审的程序规则进行。

庭审话题:法庭言语活动中的话题是庭审要解决的法律争端。如审判长在宣布开庭时说“现在开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对上诉人张某(小妹)、被上诉人张某(大姐)继承纠纷一案进行审理。接下来我们就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根据庭审程序阶段,法官确定的主话题是“继承纠纷”,那么在该庭审中,所有言语角色的话题都要与具体的“争议财产”和“继承法”相关规定有关。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要调查的是当事人双方所出示的用来证明他们对某部分财产享有继承权的相关证据,因此针对他们出示的每一个证据进行的法庭调查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在法庭辩论阶段也一样,针对法庭调查确认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针对每一个辩论焦点发表的辩论意见也构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次话题。

言语角色:言语角色指交际事件的参与者,即使用语言的人,包括言者和听者。在具体的交际过程中,各言语角色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言语策略。

我们先看制度性身份的专业人员——审判人员。“话语的制度性不是由物理场景决定的,而是由某职业活动中的工作人员的制度性或职业性身份决定的(PaulDrewandJohnHer-itage,1992)。”制度性话语的交际行为反映社会的作用、反映某些机构的作用,这是从话语的功能方面来考虑的。法官的功能就是通过司法审判来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法官在法庭言语活动中的功能有:a.参与角色功能——交际事件的参与者、话语的最终接听者。b.职业角色功能——参与交际的某个方面的角色,即审判主持者。专业角色跟某个单位和职业连在一起,充当某个职业角色的参与者所说的话,通常不代表“他们自己”,而是代表某个单位。这也说明了为什么法官会自称“本庭”、“本院”、“法庭”等,如“你们的辩论法庭听得很清楚”。

其次是法庭言语角色的社会属性特征。“社会语言学在研究语境时根据的是言语交际者在谈话中引入的社会属性,包括:年龄、性别、职业、社会阶层或阶级、民族、地区、亲属关系等。他们认为:这些属性的关联性一是取决于谈话发生的特定场合——也就是谈话是否日常交谈、发生在法庭还是商业谈判中等等;二是取决于说话者在这些场景中所从事的特定的言语活动或言语任务。”(PaulDrewandJohnHeritage,1992)

在法庭诉讼过程中,言语活动在法庭这一特定的场合中进行,言语角色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进行交际,他们之间的任何社会关系只归结为这样的社会关联性:第一,审判人员、公诉人、律师属法律职业人员,原告、被告、证人等属非职业人员。在法庭言语中职业人员与非职业人员之间的交际互动中最明显的特征见于职业人员对非职业人员的话语控制,其中尤见于律师对证人的控制。第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关系等,都首先被归结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由他们所参与的法律诉讼这一活动或任务决定的。另外,法庭言语中的原被告角色并非任意,他们受法律和程序规则限制。

总之,法庭言语的这些制度性语境因素不仅制约了法庭言语的进程、角色的身份及制度性角色与关系等,而且还是形成法庭言语其他制度性特征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