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论文实用13篇

保险消费论文
保险消费论文篇1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英文“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之比较

广义的保证保险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和根据权利人要求保证被保证人的信用。二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前者称之为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指的保证保险是狭义的。关于信用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常常把它与保证保险相提并论,均纳入担保行为。教科书上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名词,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信用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特征与原则,如信用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对方的信用,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等等,无不体现信用保险的保险本质特征。比如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买方的不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是信用保险;反之,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才是保证保险。这里,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卖方的不守约行为;而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买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买方不守约行为。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还债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还债义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所以,不能因两者都承担“信用风险”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征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银行的要求,为届时分期付款而向保险公司寻求信用保证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借款人对保险人为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可见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借款人)、受益人(银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2)借款人投保,支付保险费来保障受益人(银行)的利益。(3)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借款人)方面的还款信用风险。(4)在办理此保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5)保险人在保证项下(保险责任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索赔要求后,有权处置附属抵押品,或向借款人及其反担保追索,以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操作中的误区及解决方法

由保证保险的担保特征所决定,在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我国有关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银行(受益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住房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住房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保证保险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环节,甚至是障碍,不利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更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住房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来面目,让保险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这是由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保险运作规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对策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对被保证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贷款安全。虽然许多风险可由相应的其他险种覆盖,但保险公司自身仍面临诸多风险,难度最大的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规避。虽然理论上保证保险是零赔付率赔偿,但由于保证保险运作的营业费用、赔款与抵押物处置后追回的款项差额,特别是经济衰退期,赔付概率会增大。同时在赔偿基金的提取上,一般方法,对一年期合同,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对长期合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按借款年限来折算准备金。这些均应该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率的保费,以使其顺利运作。

实际上,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必须保证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成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或合同,这也是保证保险科学运作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即使在完全拥有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在抵押权的处置上,仍面临处置不了的风险,这在法律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仍是保证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至少有50%以上的交易对象是期房,开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大,抵押物的确实存在,以及其价值确如购房合同所定的价值一致,其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人必须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加以规避,否则,保证保险本身无法“保险”。

但是,由于其风险覆盖率低,远没有充分防范及规避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中各方主要风险的需求,其只是提供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真正替借款人保障的很少,没有达到最大可能保障购房者所有权的要求。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几个关键环节还存在如下障碍:

1.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审查。银行在保证保险中,往往根据其对住房贷款者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消费者,强制要求其购买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消费者,则并不努力推荐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必须要求保险公司与借款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难以控制风险。

2.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做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而目前我国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信息,逐一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目前需要靠市场试验。

3.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往往同时要求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银行或保险公司对抵押物风险及抵押物处置风险具有不可控制的一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由于风险覆盖率低,没有覆盖的风险还需要相应的住房保险、寿险或其它方式来规避。

三、拓展保证保险,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一)西方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住房贷款保险等方式,如英国、荷兰等国;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采取住房贷款寿险模式,如瑞典等国。不同保险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其中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不仅仅对死亡提供保障,同时还保证在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向银行还贷,消除了借款人无处藏身之担忧,值得我们参考。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运作基本程序如下: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要求借款人填写投保时必需的健康问卷,同时,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展开购房贷款的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对某些银行转来的问卷存在疑虑,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提供此笔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主要通过两个合同加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同;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住房贷款保险一般采用团体险模式,使其投保人数非常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对任何年龄的投保人可以实行相同的费率,保费计算简单,容易管理。

(二)我国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对策

1.进一步营造信用消费的政策环境。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兴衰休戚相关,而要在短期内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之重症,就必须完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繁荣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给予其专项低税政策或专项补贴政策;第二,尽快削减或取消在住房开发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商品房价大幅度的削减成为可能,从而增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第三,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量的经济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增长预期趋缓,对住房未来消费不确定因素尚有后顾之忧,银行消费信贷的条件还不够优惠和便捷的情况下,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增量是推动住房信贷业务的根本之道;第四,要加快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第五,政策可规定住房信贷保险采用团体险形式,规定单位团体在住房改革中,必须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住房信贷保证保险。使之具有保险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以推动房改政策的落实。

2.健全法治,保障流通秩序。银行、消费者、房产商、保险公司形成住房消费市场的“生物链”,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唯有都依法守信,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实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健全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我国执法过程中,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要严于执法,同时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住房救济政策。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现代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分阶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并扩展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保险公司加强对个人健康问卷的设计审核,并在银行配合下,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也可建立对居民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征信机构来完善信用制度。

保险消费论文篇2

在保险理论界,各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保险下了定义,较为普遍适用的定义是:“保险是结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商业保险以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在这里保险取得了商品的形态,它具有经济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够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保险的消费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是商品交易的关系,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支付代价(保险费)。进行保险消费必须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商业保险消费也即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购买保险单,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补偿,或当约定事件发生时,得到保险金的整个过程。基于保险自身的特性,保险消费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消费行为的特点:

1.存在危险是保险成立的条件。因此,保险消费的前提是消费者有着潜在危险;

2.保险消费必须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保险是根据大数法则、不确定性风险损失率、概率论等数学手段对经济损失补偿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平均分摊,保险消费的过程也是多数人的互助过程,因此必须有多数人参加;

3.保险消费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保险是事后补偿经济损失,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合同规定条件下,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因此,消费者在进行保险消费决策也即购买保险单时,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消费结果;

4.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根据不同投保人的条件及其投保标的的状况决定是否接受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

二、保险消费心理分析

消费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其心理动机,它是人体内在的主动力量,能够驱使、促使消费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进行消费活动。投保人参与保险活动,同样也是受一定心理支配的。

(一)求平安的心理

保险动机是直接推动保险消费者进行保险活动的一种内部的动力。它是一种对保险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客观要求在保险消费者头脑中的反映,其表现为保险意向、愿望等的产生,对保险消费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类具有五种需要。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社会交往需要;四是被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一般,一个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会向另一个较高的层次发展。保险需要以生理需要为基础,是安全需要的一种延伸。具体而言,人们对保险这种特殊商品的需要,是源于人们对安全、稳定和秩序的需要。

(二)储蓄心理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型的险种得到了推广,比如当前的子女教育婚嫁保险、养老保险等都有投资储蓄的特点。一些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会考虑这类保险。这类险种一方面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储蓄保值的作用。这种心理对于保险消费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在保险消费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受社会风气、消费阶层、社会群体等因素的影响,产生某种与其职业阶层、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一些人听周围的人说保险是件好事就投保。这种人投保具有盲目性,他们往往并不清楚保险的内涵和意义,这种由从众心理导致的保险消费往往不是持久的。

1997年底,保险出现了几近“脱销”的火爆场面。在“抢购风”中,有大批一哄而上、人云亦云的盲目者,到第二年续交保费的时候,才发觉自己的经济实力没有办法承担如此高额的保费,年复一年地续交下去力不从心,不少人被迫退保。退保除了给双方带来损失,一些退保者还常因费用损失与保险公司争论或投诉。

因此,从众心理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对于保险消费会起到促进作用,但是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持久。

(四)自私取利心理

受自私取利心理驱使的保险消费行为往往置保险公司于不利。如上所述,保险消费具有个人性,因为保险标的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以及发生危险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保险消费者自身行为的影响。而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

自私取利心理的保险消费者十分清楚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方法以及有关的规定,他们把保险当成了牟利的阶梯。他们在保险中不择手段,或超额投保或隐瞒投保条件,故意把预计必定要发生的危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比如私人危房、集体危房投保等等。甚至有一些人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欺骗保险公司的“赔偿”,比如人为制造失窃的假象,骗取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赔偿。这种心理虽然促使了部分保险消费行为,但是这种消费行为本身是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随着商业保险相关法规的健全以及经营的规范化,这种心理也会趋于减少。

(五)运气、侥幸心理

在前面的分析中说到保险消费的结果依赖于在规定的时期内,符合合同规定条件的事件是否发生。保险消费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消费者的运气、侥幸心理。

一部分人认为危险可能发生,他们凭着运气心理,指望交纳较少的保费得到一笔丰厚的赔款。但是如果经过一段时间后,没有保险事故发生,便自认为投保不必要,预防灾害是杞人忧天,这时候他们的防灾性心理就会消失,而侥幸心理却占上风,最终导致退保,这类人的投保动机不稳定,这种心理不能持久地促进保险消费,对保险消费有着阻碍作用。

(六)依赖心理

影响保险消费的还有依赖心理。这类心理部分受到了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认为发生了意外,个人可以靠单位,单位可以靠国家财政或是民政救济。同时,中国人传统的朋友互相依靠、父母靠子女、子女靠父母心理也很大程度上促使了人们的依赖心理。在这种心理影响下,一部分人不是采取保险的方式防备危险,而是依赖于亲人、朋友或是单位、国家。这种心理导致了部分人对于保险消费的淡漠态度。

(七)比较选择心理

与其他消费行为一样,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时也有着比较选择的心理。他们会根据能够获得的市场信息,对各种保险商品及其可能的替代品(比如投资型的险种和储蓄之间有一定的替代作用)进行比较,通过分析其价格和质量,从而选择对他们来说效益最大的。

三、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分析

不同的保险消费者有着不同的保险消费心理,保险消费心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因素之间也有不同程度的相互影响。

(一)个人心理因素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每个人有着不同的心理结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的个性倾向。主要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个性倾向导致每个人有不同的风险态度。风险态度是影响保险消费者心理的内在主要原因。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Arrow把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分为三种,第一种“好冒风险的”;第二种是“回避风险的”;第三种“风险中性的”。风险态度不同,面对未来客观存在的危险,不同的人有不同防备危险的需要,也就有不同的保险动机,进而有不同的保险消费行为。

(二)保险商品的质量和价格

消费行为中,人们不可避免地会追求“价廉物美”,因此,保险商品本身的质量和价格成为影响保险消费心理的因素之一。

保险商品的质量体现在保险企业的服务质量、理赔度、人员素质、职业道德以及经营环境等要素。其中保险企业的服务尤为重要。除了灾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之外,消费者还希望在投保方案的设计、防灾技术咨询等方面得到满意的服务。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保险服务还需要注重对市场的调研,及时捕捉信息,不断开发设计满足时代要求的险种。

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商业保险消费是建立在一定的货币支付能力基础上的,所以,保险商品的自身价格对保险消费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一般来讲,两者呈反方向关系变化。个人或单位购买保险时是比较理智的,他们遵循的是最大边际效应原则。就是说,他们会根据自己有限的收入和所获得的市场信息,去选择最需要、最有价值的保单。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生活方式、伦理道德等等。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深深地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保险消费心理也同样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影响。

首先,受勤俭节约思想的影响,许多人对于生活必需品之外的消费往往是精打细算的,而且通常更为关注眼前节省,而没有考虑长远的利益。

其次,受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把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看是家庭内部必须履行的责任,不接受将这些责任转嫁给外界,从外界寻求保障的保险行为。再次,普遍存在的求同心理也是受传统文化影响而致的,人们力求与外界保持一致,也即所谓的“求大同”。

最后,封建迷信的思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消费心理,人们一方面忌讳考虑未来的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另一方面面对危险,一些人宁愿求助于“神灵”或将一切视为“天意”。

2.社会群体的影响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群体中,通常一个群体中的人有着某些相近的客观条件,如年龄、性别、职业、支付能力、文化水准等。每个人的保险消费心理也就受到了自身所在群体的影响,同时也受到其他群体的影响。社会群体内部的交流和沟通不断促使群体信念、价值观念和群体规范的形成,这就形成了群体之间的一致性。一般来说,个体出于对群体的信赖以及对离群的恐惧心理往往希望保持群体之间的一致性。

面对保险消费,个体有自己的判断力,但是在其做出决策时,群体就对个体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进而影响了个体的心理和行为。

(四)经济因素

1.经济的发展

经济发展对保险消费心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原因在于经济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经济实力。

经济发展只有在满足了人们第一层次的需要后,继而引起了人们更高层次的需要。在人们收入较低时,首先考虑的就是满足生理上的需求,解决温饱的问题;在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第一层次的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之后,人们开始更多地考虑安全问题。收入上升的结果将增加其支出,其中的部分支出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汽车、房屋等,人们拥有的实物财产也就越来越多。因此,需要考虑的财产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同时,个人开始意识到身体的健康将带来持久的收入,进而为自己和家庭带来幸福,因此也更多地关注身体的安全。因此,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的保险消费行为。

2.社会保障程度

社会保障政策是由国家制定,对公民个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补贴以弥补他们由于退休、失业、伤残等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并在他们患病期间提供医疗服务的一项政策,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内容。由于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有一定的替代效应,因此,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直接影响商业保险消费心理。通常,社会保障程度越高,覆盖面越广,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越强,越不利于保险消费。

保险消费论文篇3

据《保险法与保险实务全书》所载,“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也有同样界定。有的教科书上对保证保险作了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这实质是一种担保业务。为两种,一种是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另一种是信用保险,是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由此引出两个问题:(1)保证保险与担保之间有何联系?(2)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有何不同?

(一)保证保险和担保之比较

担保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即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2)担保合同通常由义务人申请用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3)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如被担保人不付,可由保证人来代付;(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

而保证保险的特征在《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有如下阐述:“保证保险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保证人即保险人,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义务人即被保证人。在保证保险中,当保证的事件发生而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补偿损失时,始由保险人代为补偿,被保证人对保险人(保证人)为其向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补偿均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

比较保证保险和担保合同的特征,保证保险体现着担保的特征。同时,担保与一般保险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担保合同必须有三方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每一方从一开始就知道另两方的存在;而保险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时出现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只是作为关系人存在;(2)担保通常由义务人申请、付费来保障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付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3)担保所承担的是申请人方面的风险;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4)在担保项下,担保人赔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即申请人)追索;而保险项下的赔款是不能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追索的,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可向应负责任的第三方追偿;(5)担保项下的赔偿责任通常是第二性的,即“如果被担保人不付,我来支付”,这是由担保合同对商业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而保险赔偿无所谓第二性,只要符合条款规定,保险人即应从速支付;(6)在办理担保时,担保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在办理保险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无类似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保证保险的英文“BOND”,本身也有“保证书”或“担保函”的意思。所谓“BOND-ING”,就是办理“担保函”的业务,银行称之为“保函业务”。保证保险虽有担保特征但又不同于银行保函,其业务范围、条件、手续、程度、收费等方面均有差别,保证保险只是在传统上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函。由上可知,保证保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开展的具有担保特征的特殊保险业务。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之比较

广义的保证保险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应被保证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和根据权利人要求保证被保证人的信用。二者存在严格的区别,前者称之为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指的保证保险是狭义的。关于信用保险的性质,理论界常常把它与保证保险相提并论,均纳入担保行为。教科书上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名词,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信用保险具有一般保险的特征与原则,如信用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对方的信用,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保险人可行使追偿权等等,无不体现信用保险的保险本质特征。比如拿买卖合同来说,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买方的不支付货款的风险,这是信用保险;反之,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自己不履行合同的风险,才是保证保险。这里,保证保险的标的是卖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卖方的不守约行为;而信用保险的标的是买方应尽的义务,风险为买方不守约行为。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还债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还债义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所以,不能因两者都承担“信用风险”而将它们混为一谈。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分析

(一)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特征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购买住房的借款人应银行的要求,为届时分期付款而向保险公司寻求信用保证的一种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银行)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为补偿;借款人对保险人为其向受益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返还给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可见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1)具有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借款人)、受益人(银行)和保险人(保险公司)。(2)借款人投保,支付保险费来保障受益人(银行)的利益。(3)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投保人(借款人)方面的还款信用风险。(4)在办理此保险时,保险人通常要求申请人出具偿还保证书、第三方反担保或提供附属抵押品。(5)保险人在保证项下(保险责任内)发生保险事故并收到索赔要求后,有权处置附属抵押品,或向借款人及其反担保追索,以代偿借款人的债务。

(二)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操作中的误区及解决方法

由保证保险的担保特征所决定,在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对抵押物的处置适用民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现今我国有关保证保险合同中,往往是银行(受益人)和借款人(投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设置了相应住房抵押条款或已把相应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本质是,既要求借款人作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选择保证保险,造成借款人双重担保负担,而银行作为受益人便获得了“双重保险”。这一做法,完全是银行利用自身地位优势,在大量呆帐和不良资产的重压下,为了自身贷款安全,重复防范住房信贷中的道德及行为等风险。而保险公司未获得投保人(借款人)的任何抵押担保,从而使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责任时,缺乏对其权利的应有保障,使得在保证保险操作实务中,人为地增加了抵押权在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转让环节,甚至是障碍,不利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

科学的做法是,应根据《保险法》及《担保法》有关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采取如下两种方法解决:方法一:变更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为住房消费信贷信用保险合同。合同中,银行作为投保人,为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风险投保,保险费应由银行支付,仍可保留原相应住房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或必要条款。方法二:还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本来面目,让保险人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协议,或把它作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必要条款。这是由保证保险合同的担保特征所决定的,也是保证保险运作规范的要求,同时,也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对策

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对被保证人(借款人)的信用起到了一个有效的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银行贷款安全。虽然许多风险可由相应的其他险种覆盖,但保险公司自身仍面临诸多风险,难度最大的是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规避。虽然理论上保证保险是零赔付率赔偿,但由于保证保险运作的营业费用、赔款与抵押物处置后追回的款项差额,特别是经济衰退期,赔付概率会增大。同时在赔偿基金的提取上,一般方法,对一年期合同,按自留保费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但对长期合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按借款年限来折算准备金。这些均应该由保险公司收取一定费率的保费,以使其顺利运作。

实际上,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附属于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其抵押权归银行所有,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就必须有一个抵押权转移的操作环节,而这一转移环节相应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抵押权转移风险,所以,这一转移环节必须清除。必须保证贷款所购住房抵押合同成为相应保证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或合同,这也是保证保险科学运作的必要条件。保险人即使在完全拥有相应抵押物的抵押权后,在抵押权的处置上,仍面临处置不了的风险,这在法律实践中也大量发生。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力的环境中,保险公司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仍是保证保险运作的关键问题。实际上,目前房地产市场上至少有50%以上的交易对象是期房,开展保证保险面临的风险更大,抵押物的确实存在,以及其价值确如购房合同所定的价值一致,其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人必须面对这些复杂风险加以规避,否则,保证保险本身无法“保险”。

但是,由于其风险覆盖率低,远没有充分防范及规避对住房消费信贷业务中各方主要风险的需求,其只是提供了对保证担保的需求,真正替借款人保障的很少,没有达到最大可能保障购房者所有权的要求。同时,在操作层面上,几个关键环节还存在如下障碍:

1.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借款人还款的信用,因此,要求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但在实际运作中,这一环节往往由银行审查。银行在保证保险中,往往根据其对住房贷款者所作的信用评估,只是对其认为信用风险大的消费者,强制要求其购买保证保险,而对其认为信用风险不大的消费者,则并不努力推荐保证保险。因而造成投保人数减少,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选择被动,从而使保险公司自身风险增加。加上银行及其相关机构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的信用信息系统工程也尚未建立,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担保,必须要求保险公司与借款人是一种长久密切合作的关系,以便在过程中跟踪服务、控制风险,这一矛盾使得保险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中难以控制风险。

2.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业务,风险因素复杂,在一定保险责任范围内,其保险费率的计算,要有一个严密的风险评估及成本核算做为基础,且要求科学可行。而目前我国保证保险风险评估系统尚未建立,其承保的属信用风险,必须搜集和研究有关信息,逐一地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以及以何种条件承保,要制订出商业上可行的保险费率,目前需要靠市场试验。

3.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往往同时要求以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一旦保险事故发生,银行或保险公司对抵押物风险及抵押物处置风险具有不可控制的一面,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由于风险覆盖率低,没有覆盖的风险还需要相应的住房保险、寿险或其它方式来规避。

三、拓展保证保险,促进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

(一)西方国家可借鉴的经验

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住房贷款保险等方式,如英国、荷兰等国;采用团体保险模式,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采取住房贷款寿险模式,如瑞典等国。不同保险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其中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不仅仅对死亡提供保障,同时还保证在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失业等情况下向银行还贷,消除了借款人无处藏身之担忧,值得我们参考。法国的住房贷款保险运作基本程序如下:银行受保险公司委托,要求借款人填写投保时必需的健康问卷,同时,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展开购房贷款的谈判。如果保险公司对某些银行转来的问卷存在疑虑,其结果将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提供此笔贷款。银行、借款人和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主要通过两个合同加以明确。一是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合同;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住房贷款保险一般采用团体险模式,使其投保人数非常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对任何年龄的投保人可以实行相同的费率,保费计算简单,容易管理。

(二)我国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对策

1.进一步营造信用消费的政策环境。住房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房地产业的兴衰休戚相关,而要在短期内改变我国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之重症,就必须完善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繁荣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第一,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给予其专项低税政策或专项补贴政策;第二,尽快削减或取消在住房开发中的不合理收费,使商品房价大幅度的削减成为可能,从而增大商品房的有效供给;第三,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老百姓收入增量的经济政策。在居民的收入增长预期趋缓,对住房未来消费不确定因素尚有后顾之忧,银行消费信贷的条件还不够优惠和便捷的情况下,提高老百姓的收入增量是推动住房信贷业务的根本之道;第四,要加快住房商品化、货币化房改政策的全面落实;第五,政策可规定住房信贷保险采用团体险形式,规定单位团体在住房改革中,必须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住房信贷保证保险。使之具有保险强制性的一面,更有利于其进一步开展,以推动房改政策的落实。

2.健全法治,保障流通秩序。银行、消费者、房产商、保险公司形成住房消费市场的“生物链”,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唯有都依法守信,才能真正体现市场经济的实质。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健全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我国执法过程中,住房作为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要严于执法,同时政府应采取相应的住房救济政策。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及相关机构(保险公司)应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现代信息系统工程为基础,分阶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形成多层次个人信用调查与评估制度,逐步建立并扩展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形成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保险公司加强对个人健康问卷的设计审核,并在银行配合下,严格把关,控制风险。也可建立对居民个人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征信机构来完善信用制度。

保险消费论文篇4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保险消费论文篇5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保险消费论文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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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5.高额手续费,以及由此产生的退保风险。保险公司在办理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时,一般一并承保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且一次性收取保费,按协议支付商手续费。据了解,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手续费为10%—15%左右,房屋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手续费为20%~30%,一般以现金形式坐扣。如果投保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相关保证保险的退保,或者投保人在获得银行贷款后提前办理房屋保险或机动车辆保险的退保,保险公司将面临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这种情况集中发生,保险公司该业务项下当期的保费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退保费,出现“红字”保费。巨大的支付压力将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困难,并可能由此造成巨额亏损。

(三)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不严格、控制能力不强、措施落实不到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产生是多方面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目前,各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加大了业务培训力度,采取授权经营、集中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掌握的情况看,一些基层公司风险意识不强、管理粗放,没有把风险管理容人业务管理的各个环节,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且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

如对商的管理,迁就的多、制约的少,没有建立起相应的管理制度。不仅没有很好地研究环节的风险控制,反而通过协议将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造成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银行的风险责任缺位,从而进一步弱化了银行的责任意识。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一方面,目前我国社会信用的基础十分薄弱,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资信调查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公司有制度不执行或执行不坚决,工作不够扎实、细致,相关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调查程序流于形式。如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员工、亲属以个人购房名义或通过虚增楼房面积、虚增楼层骗取银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一些犯罪分子勾结不法车行,利用假身份证骗取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等。这些情况时有发生,说明保险公司在资信调查环节仍然存在较大漏洞。

二、加强管理,促进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一)要提高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业务总量中占的比例较低,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关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所具有的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风险的巨大性和滞后性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保险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研究和分析,要站在经济全局的高度,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在促进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要站在保险业发展的高度,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自身的发展前景以及对保险业发展的带动作用;要站在防范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高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和改善业务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增强做好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责任感。

(二)要强化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目前,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管理环节产生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主要风险是管理风险。因此,加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管理,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手段。

1.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点多,业务环节多,操作程序复杂。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是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多样性,在商的选择、投保人的资信调查、逾期贷款的跟踪管理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都要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落实责任制,彻底改变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责任不到位的状况。

2.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要求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授权经营、集中管理是一种有效控制风险的经营模式选择。分级授权经营,由上级公司按照统一标准对下级公司经营该业务的资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允许具备条件的公司开办此业务;业务管理则集中到省级分公司,应开发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负责核保、核赔、债权追偿等具体管理工作。

3.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管理,认真做好资信调查工作。要加强对商和销售商的业务宣导,提高其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作用的认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商、销售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销售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商、销售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保险公司和商、销售商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应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资信调查工作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利用社会上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资信平台开展资信调查,尽可能地扩大对投保人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客观性。同时,应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保险消费论文篇8

金融危机对全球的席卷和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使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获得高度重视,并在美国联邦政府财政部2008年3月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三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现实需求,人们日益对保险相对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作为“金融消费者”下位概念的“保险消费者”这一概念在我国金融制度“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的改革进程中,特别是2009《保险法》经修订并实施后被频繁提及。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依据《保险法》,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责任险中间的受益人,其权益包括:一是保险消费者的安全权,二是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四是保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五是保险消费者的索赔权,六是保险消费者的隐私权。此外,还应有受教育权,个人监督权等。

近年来,通过保险纠纷案件、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面反映出的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资料,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是2005年的4倍多。保险争议的焦点:一是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包括保险机构弄虚作假、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扩大保险责任、滥用无赔款优待等;二是销售违规问题,包括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用、拒保交强险、交强险搭售商业车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销售误导等不诚信行为;三是虚假赔案、虚假账目、虚列营业费用、阴阳单或鸳鸯单等财务违规行为。

例如:在侵犯保险消费者知情权方面,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型和专业性,保险人必须对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在人身保险业务中,特别是银邮渠道的销售误导问题凸显。包括对保险产品的失实宣介、片面夸大新型保险产品的收益率、回避说明责任免除条款、诱导保险消费者购买不适合的产品等。又如:在侵犯保险消费者选择权方面,在银邮渠道中,保险公司借助商业银行的贷款资源和渠道优势要求银行客户购买保险产品、设置各种障碍限制客户退保等。再如:在侵犯保险消费者索赔权方面,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惜赔”、“拖赔”现象仍然存在。而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由此导致他们遭遇大量营销电话、频繁被上门推销等保险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现象也客观存在。

二、制约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协调性和系统性有待完善。在我国,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以及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性有待完善。例如,对于保护对象的界定不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其保护对象是“消费者”,而《保险法》第一条中明确的保护对象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多方当事人。又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四十九条,对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以实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而在《保险法》第五条中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业经营的重要原则之一。另一方面,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缺乏系统性,通常是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之中,使得保险公司既难以实施,保险消费者也难有效据此维权。

(二)保险公司经营粗放化。一些保险公司没有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和执行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只是局限于短期利益,一味追逐发展速度和规模。保险公司在不断推出新型保险产品的同时,产品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行为屡禁不止,也间接说明保险公司内部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

(三)消费者教育机制的缺失。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在20世纪初就已经开展消费者教育,而对消费者教育的正式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日本的消费者教育主要有三个课题,分别由三个阶段完成,即“聪明的消费者”的培养、“自立的消费者”的培养和“自觉的消费者”的培养。消费者教育早期研究着重于强调消费者的相关内容,而近期的相关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具体内容、实施主体、实施途径和效果评价上。虽然消费者教育本身的理论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是在国内将其应用于保险消费者教育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的有限性和被动性,实施内容的零星分散性,缺乏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的构建,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价标准。而居高不下的关于“销售误导”、“理赔难”等保险投诉背后体现的正是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缺位问题。

(四)保险市场诚信教育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本身就说明保险企业在诚实信用方面存在不足。而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过程中,缺乏完整的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平台,由投保方误告、隐瞒、欺诈、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引起的诚信方面问题时有发生。

三、加强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梳理和不断调整已有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规制度。应根据保险企业各主要经营环节来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保险学中保险利益理论、最大诚信原则等理论虽然日趋成熟,但仍然还在不断与时俱进的发展和进步中。因此,为了保护保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不断加强和完善保险消费者保护相应法制的建设。例如,新《保险法》中居于衡平保护的理念对最大诚信原则作出了一定调整。又如,由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在应借鉴国际保险立法和实践缓解保险消费者告知义务,而确立和加强保险人说明义务。

另一方面,不断补充和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例如:最近出台的《财产保险业务服务标准指引》、《车险查勘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制度》、《寿险公司销售误导预防和处置制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人身保险服务评价办法》等,联合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卫生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的实施办法》等对于治理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进而形成行业服务标准提升机制都是非常有益的。

(二)加强行业监管。结合银保业务的发展趋势,探索保险与银行监管机构联合发文,明确银保双方在银保产品销售服务过程中各自的权责,实施功能监管。监管部门可采取暗访、座谈、市场调查等多种手段,发现保险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形,通过完善责任追究和向上追责机制,使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主体治理责任,实施多样化、多层次的监管。

中国保监委高度重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了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1年专门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年1月18日,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等。与其他消费相比,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对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同时,保险消费者保护还涉及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目前的消费者协会和仲裁机构往往还不具备解决保险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专业素养。因此,还应设立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仲裁机构。

(三)对保险公司发展方式进行引导。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评价体系应该包括风险控制、公司治理、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贡献等方面,同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综合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进而促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式逐渐转变成以保险消费者需要为中心的长期发展战略。

(四)强化消费者教育平台建设。在G.Roywr和N.E.noif受美国教育省的委托进行研究发表的《消费者教育——关于其历史发展的考察》(1980)中,将消费者教育定义为,“消费者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和对市场的认识以及根据社会、经济和环境状况进行合理的、理智的‘意识决定’,以这种态度、技能和理解力来参与市场活动,或利用公共或私有资源参与市场活动的能力培养”。日本的著名学者今井光昭从综合教育的角度来考虑,把消费者教育定义为:“消费者教育就是,在客观公正地公开信息这一条件下,不是强制推行一定的价值观和选择方式,而是承认对个人或社会的价值有各种各样的认识,为了使消费者成为有责任心的消费者、市民,在复杂的社会中发挥作用,向其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意识决定’的知识和技能。”

在《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构建保险消费者教育长效机制,积极发挥新闻媒体在宣传保险政策法规知识方面的作用,加强监管机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门户网站建设,继续开展中小学生保险教育,普及全民风险意识和保险知识。”因此,应该建立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组织、社会媒体及公众等多方参与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平台,开展长效的保险知识教育和消费者信息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从长远看,可将消费者保险知识普及纳入到公民基础教育范畴中。

(五)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表的作用。保险经纪人是重要的实现消费者利益的责任主体,从制度设计上就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制度设计,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重要的一支依靠力量,应将其纳入社会监督员体系。一方面,保险经纪人在经营中应确确实实地站在投保人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在投保环节,应向投保方宣传保险的知识,说明保险中有关问题,充分的了解保险对象的需求,提出一个合理化的保单建议和意见,在理赔环节,能够协助消费者及时索赔,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二是希望保险经纪公司能够发挥对保险业的发展促进和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借助保险经纪人对市场和客户的深入研究,既可以向保险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反馈相应信息,促使公司能够改良和修正他们的一些条款和标准,更加公平地对待保险消费者,同时也利于新保险产品的开发。

(六)营造保险行业诚信文化。通过保险协会、联合高校资源,共同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理论和实践的论文竞赛等,在保险行业开展优秀寿险营销员和优秀寿险营销团队宣传表彰系列活动,借助新闻媒体开展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宣传活动、保险消费者权益法规的宣传活动等等,打造保险行业诚信文化氛围。例如,新版《保险法》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较大调整,但自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至今,保险消费者对其知之甚少。

参考文献:

[1]孙祁祥,郑伟.保险制度与市场经济———历史、理论与实证考察.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监管指引》.2011.3.

保险消费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欺诈是保险人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保险欺诈检测手段不成熟,至今仍未有权威数据。美国反保险欺诈联合会(cAIF)估计,2003年美国保险业因为保险欺诈多支出800亿美元。美国保险研究会(IRC)估计,2002年美国保险业因汽车保险人伤案件索赔因消费者的欺诈而多支付43亿一58亿美元。0根据《中国保险报》2000年1月4日报道,“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的各类保险赔偿金额中,至少有20%被保户恶意骗走。”

二、文献回顾

1.犯罪学相关研究。传统的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体是否进行欺诈,取决于个体对于成功的欺诈所能带来的效用和实施欺诈的成本加上欺诈被发现后所遭受的处罚之间的比较。通过计算这些成本和收益,如果欺诈成功的概率高,个体通过欺诈能获得正的净效用,那么个体会进行欺诈(Beeker,1969;Sfinivason,1973)。

2.伦理学相关研究。Vittel认为对道德的判断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1)消费者寻求利益的行动是否基本上是被动产生的;(2)这种行为是否是非法的;(3)如果消费者的行为造成对销售人的损害,那么损害程度如何。

Baker(2000)采用“产业一文化―历史”范式研究了保险人如何对待“诚实的顾客”和“不诚实的顾客”问题。Baker的创新在于分析了机构或系统对消费者不诚信行为的影响。Brinkmann(2006)将保险消费者不道德行为的研究分为三个层面:微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并分析了不同民族的道德异质性问题。

3.对消费者关于保险欺诈态度的研究。1991年美国In-surance Research Council(IRC)作了一项全国范围的关于消费者对保险欺诈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接受程度相当高:11%的被访者认为“提交未发生的账单来获得赔款”是可接受的。IRCl989年的调研显示,25%。31%的被访者认为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是可接受的,2000年研究显示这个比例仍处于24%一35%之间。②

1997年美国Coalition Against Insurance Fraud(cAIF)开展全国范围的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态度研究。研究根据“对保险欺诈的容忍程度”、“欺诈的原因”和“对欺诈行为处罚的态度”运用聚群分析,强制四分类。CAIF将消费者分为:Moralists(30.7%)、Realists(2I_6%)、Conformists(26.4%)和Critics(21.2%)四类。

Cummins和Tennyson(1996)发现,公众对保险欺诈的接受程度与本州的索赔率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Colquitt和Hoyt(1997)发现,美国各州保险欺诈的严重程度和州内公众对欺诈索赔的接受程度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Tennyson模型的构念是影响个人态度形成的因素、个人对保险人和保险行业的态度和认知。结论显示以上两个因素显著影响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态度。

Dean(2004)研究了影响对保险欺诈行为的道德性(Morality)判断问题。他总结了影响个人决策的三种道德观:泛道德主义(moralism),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公平理论(jusficetheory)。Dean的研究表明,保险人的大部分人口统计因素指标、对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道德性判断在统计上与对保险欺诈的接受度无显著相关关系。Brinkmann(2006)分别以挪威和德国的大学生样本研究了对保险欺诈的态度,并比较了两国学生态度的差异。

三、问卷设计

1.被访者的人口统计因素。被访者的人口统计因素测量:性别、年龄区间、婚姻状况、教育程度、个人月收人、是否处于管理性职位。本研究增加了新变量:是否拥有当地户籍和自有房产。

2.反应变量――对保险欺诈行为的容忍程度。反应变量是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容忍程度,采用Tennyson(1997b)的量表。要求被访者回答对5中常见保险欺诈行为的接受程度。

3.个人对待不道德行为的态度。用问题“某人在购物时。更换商品标签以少付费。您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测量个人对不道德行为的态度以表示个人的道德。

4.保险消费经历。被访者的保险消费经历分为保险购买经历和保险索赔经历。购买经历用近两年购买的险种种类和保单数量表示;索赔经历用近两年有无索赔和索赔的险种表示。

5.增加了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国外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远远高于国内,消费者一般具有大量的保险交易经历。因此,国外消费者对保险原理和保险机制的认识要高于国内消费者。正确的保险认识和较深的理解,能够减少对欺诈索赔的容忍度。本研究以“对免赔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来测量消费对保险机制的认识和理解,采用九级Likert分级。

6.对保险人的信任度。第一,因为“公正性”测量的困难。第二,考虑到国内消费者的保险交易经验少,部分消费者没有与保险人交流经验。第三,在四层忠诚度模型中,信任是影响忠诚度的核心变量。信任侧重于对保险人整体的感受和判断,对“信任”的测量涵盖了机构、产品和服务等内容。第四,采用信任因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若采用消费者对服务质量或者满意度因子,相关的问卷题目过多,会严重影响被访者回答问卷的耐心。

7.其他内容。问卷还涉及消费者对进行保险欺诈和没有保险欺诈行为原因的认识;消费者是否知道其他人有保险欺诈行为;是否愿意揭发欺诈行为以及不揭发的原因等。

四、问卷调查和数据来源

对样本按照以下原则甄别:第一,被访者的年龄在18岁以上。第二,排除以下行业:保险业(含保险中介)从业者、与保险相关的服务业(如汽车修理厂等)。抽样方法采用类型抽样,男女样本比例控制在50:50附近。问卷发放地点为广卅I市。

问卷发放采用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陌生访问,第二种委托朋友和亲友向其同事和朋友发放。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6份,其中有效问卷219份。

五、统4-1-分析和主要结论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1.消费者对保险欺诈行为的接受度。国内消费者(基于广州市,下同)对常见欺诈行为的接受度远高于Tennyson的数据,特别是国内消费者对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的接受度是美国1997年数据的7.6倍。

2.保险消费经验对接受保险欺诈的影响。有购买经历的和有索赔经历的被访者接受保险欺诈的比例均高于没有相关经历的,与Tennyson的结论相反,但是以上差异在统计上不显著。0

3.对保险人的“信任”对态度的影响。非常有趣的是,消费者无论信任保险公司与否,“接受保险欺诈的态度”几乎是相同的,卡方检验在0.00i的检验水平上认为二者是一致的。

4.对保险知识的认识和对处罚欺诈行为的态度对接受保险欺诈行为的影响。不认同免赔的相对于认同免赔的,倾向于接受欺诈行为,但是在统计上不显著。

(二)回归分析结果

本文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假设自变量和因变量有“s”形曲线关系。

保险消费论文篇10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大多都认同房价与居民消费是紧密同步增长的,但对二者关系的作用机制尚未达成共识,具体有三种假说:其一,房价上涨使居民的资产性财富增加,进而使居民消费增加;其二,房价上涨通过增加家庭可用的抵押品,可放松他们的预算约束,鼓励消费;其三,房价和消费都受相同因素的影响。究竟那种假说更可信呢?针对此,Attanasio等利用微观数据发现,房价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在较年轻家庭比在较年老家庭更紧密,这与财富渠道假说相矛盾,他们坚信相同的因果因素是联接房价与消费的最重要的因素\[1\](P20)。Browning等利用家庭面板数据集,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房价与消费之间存在财富效应,但他们的数据支持房价通过信贷抵押渠道影响消费的假说\[2\](P415)。Atalay等利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数据研究发现,直接的财富效应和共同因果因素都不能解释房价和消费之间的关系,相反间接的放松信贷约束最可能解释房价与消费之间的关系\[3\]。

对于房价与居民消费的关系,国外学者大多选择发达国家的房地产市场为样本,中国学者多选择国内房地产市场为样本,研究对象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明显差异。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房价上升会促进居民消费,然而国内学者大多发现在中国房价上升会抑制居民消费。杜江从理论上解释了住房价格过高会降低居民消费。认为购买力不强的消费者为了积累住房的购买力,就会减少其他消费,导致内需不足\[4\](P93)。杜莉等利用我国172个地级城市2002―2006年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房价上升抑制居民消费,并认为房价抑制居民消费的机制在于中国潜在的购房群体比重很大,这些群体不得不为购房而增加储蓄减少消费,从而产生房价对消费的抑制作用\[5\](P27)。陈彦斌等从房地产Bewley模型出发,研究发现房价上涨使富裕家庭投资房地产市场,这种投机性房屋需求会进一步推高房价,反过来这种不断上涨的房价会不断加重年轻家庭的购房负担和压力,他们不得不增加储蓄减少消费\[6\](P36)。徐小鹰考虑到流动性约束和未来不确定性等因素,从预防性储蓄角度研究发现,长期和短期内房价上涨都会抑制居民消费\[7\](P15)。谢洁玉等利用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分析了房价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发现房价对居民消费会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且在有未婚男性的家庭中房价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更强\[8\](P25)。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赵伟,等:房价调控、社保扩面能促进居民消费吗?关于社会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关系的研究,一方面,从理论上说,社会保障通过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让人们更放心地消费,减少预防性储蓄的比例。Hubbard等支持这种机制分析\[9\](P380)。很多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种机理。Gruber等利用美国数据研究发现更好的医疗保障能显著增加居民消费\[10\](P1260)。Feng等利用CHIP数据研究了中国1995―1997年的养老金改革(旧制度已破而新制度尚未建立,增加了不确定性)对储蓄的影响,发现养老金改革使25~29岁的群体的1999年的家庭储蓄率增加了6~9个百分点,而使50~59岁的群体的1999年的家庭储蓄率增加2~3个百分点,也发现养老金财富的下降会降低更多的教育和健康支出,这意味着养老金财富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影响更大\[11\](P482)。

国内学者比较关注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对消费的影响。关于医疗保险,马双等利用CHNS数据研究发现,新农合能使家庭热量摄入量、蛋白质摄入量和碳水化合物摄入量显著增加,使家庭的食品消费支出显著增加\[12\](P268)。甘犁等利用CHNS等数据研究发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能带动居民消费\[13\](P37)。白重恩等利用面板数据研究发现新农合可以促进居民的非医疗消费\[14\](P52)。臧文斌等利用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入户调查数据研究发现,相比未参保家庭,参保家庭的非医疗消费支出会显著增加,但对医疗消费支出没有显著不同\[15\](P84)。关于养老保险,白重恩等利用城镇住户调查2002-2009年9省市的数据研究发现,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能促进居民消费,但提高养老金缴费率则会抑制居民消费\[16\](P71)。在现有文献中只有余官胜等全面考察了五类社会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17\](P39),他们认为除生育保险外,其他四类社会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发生符号性的变化,具体地,当经济较为落后时,提高社会保障参与率会抑制居民消费;当经济较为发达时,提高社会保障参与率会促进居民消费。

总的来说,第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住房市场上房价与消费关系的研究结论与国外针对成熟住房市场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而国内现有研究,由于样本选取和模型设定等方面的差异,得到的结论差别也很大,这背后是不是因为忽略了某些重要差异?需要进一步探究;第二,现有文献大多把关注点放在房价与居民消费、社会保险与居民消费的两两关系上,很少有将房价、社会保险与居民消费三者结合起来的研究;第三,房价与社会保险在影响居民消费上是否有交互影响,房价的持续走高是否会影响社会保险应有的功效?现有文献对此还存在研究空白。

本文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寻找房价和社会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是否存在区域差异。在购房负担不同的区域其影响效应可能是不同的,现有文献结论存在很大的分歧可能就是忽略了这种差异性。论文余下部分结构如下:第三部分为模型介绍、变量说明和数据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为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

三、模型、变量和数据

(一)模型

解释居民消费的理论和模型,主要有凯恩斯的绝对收入理论、莫迪利阿尼的生命周期理论、弗里德曼持久收入假说及预防性储蓄假说。收入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房价和社会保险则通过改变持久性收入、实际财富、信心等途径影响消费。本文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首先建立如下消费函数,来检验房价与消费的关系,形式如式(1):

lnCit=β0+β1lnPit+β2lnPi,t-1+β3Xit+uit(1)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时间,Cit代表人均消费性支出,Pit代表当期房价水平,Pi,t-1代表房价水平的滞后一期,一般将其作为预期房价的变量\[18\](P71),Xit是控制变量,比如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口结构等。其中人口结构变量包括总抚养比和未婚男性比例,总抚养比反映的是家庭生活负担程度,少儿抚养比越高,意味着更多的教育支出等,老年抚养比越高意味着更多的医疗支出等。未婚男性比例越高,意味着将来会发生更多的开支,比如结婚、买房以及后来的家庭抚养负担等。它们都是影响居民消费的人口结构因素。uit代表随机误差项。

接着我们将进一步考察社会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由于社会保险分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类虽然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漏保、“象征性”参保等现象。比如一些新成立的企业,它们尚处在发展起步阶段,职工年龄相对年轻,人员流动性较大。企业老板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认为为职工参保缴费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不愿为职工参保,或者为了应付检查“象征性”参保,造成实际参保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相差较大。另外,该类企业中职工相对年轻,参保意识不强,认为退休是很遥远的事,不如把企业应该为自己投保的钱拿到手中踏实,从而对参保有抵触情绪。由于存在这类现象,社会保险参与率具有类别差异性和区域差异性,这也为我们考察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社会保险参与率对消费的不同影响提供了可能。,五类社会保险的参与率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我们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它们做降维处理,将主成分得分变量引入模型,形式如式(2)。

lnCit=β0+β1lnPit+β2lnPi,t-1+β3Xit+β4factor+uit(2)

其中,factor代表主成分得分变量。

为了考察房价与社会保险在影响居民消费上的交互作用,我们在上述模型基础上引入房价与社会保险主成分得分变量的交互项,构造新的模型如式(3):

lnCit=β0+β1lnPit+β2lnPi,t-1+β3Xit+β4factorit+β5factorit*lnPit+uit(3)

(二)变量说明

如表1所示。表1变量说明

变量名变量标签说明数据来源consumption人均消费性支出经物价平减,取对数CSMAR数据库income人均可支配收入经物价平减,取对数house price房屋平均销售价格经物价平减,取对数dependency ratio总抚养比少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unmarried men未婚男性比例15岁以上未婚男性/15岁以上男性CSMAR数据库medical insurance由于无法获得年末城镇职工人数这一数据,本文选择年末从业人员数作为其变量,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可能会出现某些样本点的取值大于1的情况。其他四种保险参与率的处理方法与之相同。医疗保险参与率国务院于2007年7月10日下发通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详见wwwgovcn/zwgk/200707/24/content_695118htm。该意见指出,从2007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计划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本文研究时间段(1999―2011)后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才开始试点推广,能收集到的数据很有限,因此本文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与率作为医疗保险参与率的变量。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参保人数/年末从业人员数《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续表1

变量名变量标签说明数据来源pension insurance养老保险参与率养老保险职工参保人数/年末从业人员数unemployment insurance失业保险参与率失业保险年末参保人数/年末从业人员数maternity insurance生育保险参与率生育保险年末参保人数/年末从业人员数work injury insurance工伤保险参与率工伤保险年末参保人数/年末从业人员数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中国30个省市区(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除外)1999-2011年的面板数据。本文用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作为消费的变量,用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作为收入的变量,用房屋平均销售价格作为房价的变量,上述三个变量均用CPI(1999=100)平减,同时为了平滑数据,消除或降低异方差性,对变量都取自然对数。

四、实证分析

(一)基本回归

如表2所示。表2基本回归(全国面板数据)

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人均消费性支出(1)(2)(3)人均可支配收入0848 38***0857 70***0840 52***(0014 27)(0015 91)(0018 82)房屋平均销售价格0039 61*0042 55**0044 53**(0020 72)(0020 43)(0021 71)滞后一期的房屋平均销售价格-0027 14-0042 25**-0031 68(0020 33)(0020 37)(0021 10)总抚养比-0000 410000 08(0000 62)(0000 69)未婚男性比例-0007 03(0126 86)常数项1003 30***1026 23***1072 13***(0051 45)(0095 35)(0116 12)样本观测数360330270判定系数R20988 080987 480985 59注:回归方程(1)-(3)的样本为由30个省市区组成的全国面板数据,回归时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平均销售价格

及其滞后项均取对数形式,我们依照Hausman检验结果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括号内为标准误。

***、**、*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在只引入收入、房价、房价滞后一期三个变量,而不加入其他控制变量时(见表2列(1)),我们发现收入的系数是0848,而且是显著的,若收入增加1%,我们预期消费性支出会增加大约0848%。当期房价显著为正,说明当期房价上升会增加当期消费。房价滞后一期为负,但不显著,从表2还可知,当我们逐项加入总抚养比和未婚男性比例时,尽管总抚养比和未婚男性比例的系数不显著,但收入、房价及其滞后项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根据现有研究,一般将房价滞后一期作为预期房价的变量,从这个角度我们得到当期房价显著促进消费而预期房价不显著地抑制消费的结论。这个结论吸引我们继续探讨房价对消费的影响的差异性,不同区域的房价对消费是不是有不同的影响呢?为了探究这个问题,我们按照“房价/可支配收入”比值的大小将30个省区分为两类区域“房价/可支配收入”可以被看作是房价可支付力指标(购房支出负担指标)。现有文献认为房价对消费的挤出效应机制在于消费者可能会为了买房而增加储蓄减少消费,当房价与收入之比越来越高时,消费者这种储蓄激励会更加强烈,挤出效应可能更加明显。因此我们把30个省区按此变量进行分类,将该变量在1999―2011年分省区求平均值,再求总平均值,各省区的平均值在总平均值以上的归为区域1(即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在总平均值以下的归为区域2(即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具体地,区域1包括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9个省区,其余归为区域2。,回归结果分别如表3所示。表3基本回归(分区域)

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人均消费性支出(1)(2)(3)(4)(5)(6)区域1区域1区域1区域2区域2区域2人均可支配收入0971 33***0967 22***0938 16***0804 98***0830 29***0813 26***(0024 54)(0028 24)(0036 37)(0019 65)(0022 16)(0024 79)房屋平均销售价格-0017 06-0017 09-0026 340057 91**0050 73**0058 01**(0032 18)(0031 74)(0033 81)(0025 65)(0025 02)(0026 71)房屋平均销售价格的滞后一期-0058 54*-0090 48***-0078 68**-0010 47-0015 80-0011 65(0030 45)(0029 97)(0031 08)(0025 86)(0025 72)(0027 05)总抚养比-0003 53***-0005 24***0001 220001 47*(0001 06)(0001 49)(0000 76)(0000 82)未婚男性比例-0565 21**0059 19(0250 94)(0157 77)常数项0594 86***1013 54***1461 68***1123 51***0937 55***0984 13***(0098 94)(0181 03)(0268 73)(0056 77)(0109 84)(0131 65)样本观测数1089981252231189判定系数R20990 210989 800987 700988 680988 700987 45注:回归方程(1)-(3)的样本为区域1(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面板数据,回归方程(4)-(6)的样本为区域2(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面板数据,回归时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及其滞后项均取对数形式,我们依照Hausman检验结果区域1回归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区域2回归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根据表3,区域1的回归结果显示,当期房价对消费的影响不显著,预期房价在10% 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区域2的回归结果则显示,当期房价对消费的影响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正,预期房价对消费的影响不显著。在此基础上将总抚养比和未婚男性比例两个变量依次纳入模型作为控制变量,这两个变量在理论上都会抑制消费,在回归结果中也容易发现,这种抑制效应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表现得更为明显,统计上也更显著。更重要的是,在加入这些控制变量后,房价对消费的影响未发生显著变化,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依然是抑制消费,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房价依然是促进消费,说明结论具有稳健性。

究其原因,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收入比较高,为买住房需要进行更多的储蓄,不得不压缩日常消费,当房价持续上涨或有持续上涨的预期时,购房压力会转向强制储蓄寻求舒缓。因此,房价上涨会抑制居民消费。对于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房价收入比较低,购房压力较小,房价的上涨对购房行为产生的压力较小。不断上涨的房价使住房成为家庭投资的首选,很多家庭会投资房地产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家庭有意愿也更有能力拥有住房资产,当房价上涨时该区域拥有住房资产的家庭会因为房屋增值、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增加其消费。

对比区域1和区域2的回归结果,有两点重要结论:第一,前文我们做的区域划分是有意义的,因为房价对消费的影响在不同的区域有很大的差别,在按房价/可支配收入划分区域后,房价对消费的影响机制有了更精细的阐释。第二,现有文献关于房价对消费的影响的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一部分学者认为房价促进消费,即存在财富效应,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房价抑制消费,即存在挤出效应,从上述回归结果我们得到了一个更一般也更符合逻辑的结论,即这两种效应在我国是并存的,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表现为挤出效应,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表现为财富效应。

(二)加入社会保险因素并考虑交互影响的扩展模型

为了避免同类指标可能产生的共线性问题,同时又能尽可能多地保留五类社会保险参与率所包含的信息,我们采用全局主成分法对社会保险变量做了降维处理。

由于第一主成分对于方差的解释达到了9267%,我们把第一主成分得分作为五类社会保险参与率的变量。第一主成分得分的系数均为正值,表明这五类社会保险参与率越高,第一主成分得分就越高。

从表4回归结果上看,不划分区域的情况下,当期房价会促进消费,预期房价会抑制消费,并且在统计上都是显著的。第一主成分得分变量的斜率系数也显著为正,考虑到第一主成分的得分矩阵,可以发现这五类社会保险参与率的提高都会增加消费,说明社会保险的确能起到保障作用,在统计上能显著地促进居民的消费。但在做进一步的区域分类后显示出有差异性,我们发现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社会保险能显著促进消费,但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社会保险对消费没有显著的影响。表4加入社会保险的回归模型

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人均消费性支出(1)(2)(3)(4)(5)全国区域1区域2区域1区域2人均可支配收入0823 51***0954 80***0773 85***0925 03***0776 65***(0019 78)(0046 52)(0029 85)(0048 04)(0029 98)房屋平均销售价格0056 78***0023 670047 04*0046 800054 66*(0021 72)(0036 60)(0026 43)(0037 75)(0028 05)房屋平均销售价格的滞后一期-0049 70**-0109 83***-0008 39-0128 70***-0007 46(0021 73)(0034 63)(0026 34)(0035 23)(0026 43)总抚养比0000 92-0003 79**0002 05**-0003 08*0002 12**(0000 73)(0001 60)(0000 86)(0001 61)(0000 86)未婚男性比例-0025 17-0403 15-0055 19-0373 37-0073 77(0144 35)(0297 80)(0189 00)(0290 80)(0189 88)社会保险参与率的第一主成分得分0028 46***-0003 660057 56***0177 58*-0091 19(0008 99)(0019 08)(0020 82)(0098 15)(0178 28)社会保险参与率的第一主成分得-0018 05*0018 91分*房屋平均销售价格(交互项)(0009 60)(0022 60)常数项1240 17***1058 62**1423 90***1247 32***1332 56***(0141 09)(0396 48)(0196 46)(0399 40)(0223 19)样本观测数2306416664166判定系数R20982 940985 780985 510986 760985 56注:回归方程(1)的样本为由30个省市区组成的全国面板数据,回归方程(2)、(4)的样本为区域1(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面板数据,回归方程(3)、(5)的样本为区域2(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面板数据,回归时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及其滞后项均取对数形式,依照Hausman检验结果区域1回归选择了固定效应模型,全国面板、区域2回归选择了随机效应模型,括号内为标准误。***、**、*分别表示在 1%、5%、10%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

究其原因,社会保险费用一般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参加社会保险对消费有两个相反方向的影响:(1)社会保险能一定程度上消除人们对未来收入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从预防性储蓄的视角可知,参加社会保险会增加居民的消费性支出;(2)参加社会保险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将减少可自由支配的当期收入,对居民消费产生负向的影响。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会促进居民消费,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也能显著促进居民消费,我们认为可能由于该区域购房负担较轻,没有增加储蓄压缩消费的强烈动机和迫切要求,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尽管能减少当期收入,但更为未来消费增加了保障,正影响大于负影响。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购房压力较大,尽管参加社会保险能消除一些不确定性,但会减少当期用以储蓄的收入。尽管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占当期收入的比重不一定很高,但因为较大的购房支出压力,会使得有较强购房需求和较重购房压力的家庭“锱铢必较”,两方面的作用可能使房价对居民消费的正负影响相互抵消,因此在统计上不显著。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加入房价与社会保险参与率的交互项,试图将这两种相反的影响剥离开来。

在加入交互项后,我们发现社会保险参与率及其与房价的交互项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是显著的(见表4的模型(4))。具体地,社保主成分变量系数为正,说明社会保险会促进消费,而交互项斜率系数为负,这表明随着房价的上升,社会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会越来越弱,即房价不仅通过自身直接抑制消费,还可能通过削弱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来抑制消费。从模型(4)回归结论可知,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偏效应为0177 58-0018 05*lnP,当房价不断攀升时,社会保险的偏效应会越来越小。而在不加入交互项时,表4模型(2)的回归结果显示社会保险系数在统计上不显著异于0,可能就是该区域购房压力过重、房价过高的缘故为了考察结论的稳健性,我们分别用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替代上文的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和用人均工薪收入替代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回归,得出了类似的结论。限于篇幅未一一列出。有需要可与作者联系。。

为什么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会削弱社会保险促进居民消费的能力呢?我们认为社会保险本身具有减少未来收入和消费的不确定性,但由于家庭对住房的刚性需求和中国“居者有其屋”的传统观念,虽然房价持续上涨,住房依然很难被其他商品替代,超越可支付力的房价飙升使普通家庭对未来是否有能力买房的疑虑显著增大,特别是对有刚性购房需求的家庭,储蓄动机将变得越来越强烈,加上社保缴费会减少当期收入,相对于房价上涨带来的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社会保险这把“保护伞”的保障作用正变得孱弱,提振居民消费信心的能力也越来越小。

从表4的模型(5)可以看出,对于区域2,即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交互项系数并不显著,甚至由于加入交互项,第一主成分得分变量的系数也不显著。这表明虽然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的上升会减弱社会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房价则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究其原因,如前文所述,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房价对消费表现为财富效应,房价上涨会增加房屋拥有者的资产财富,与区域1不同,房价上涨并没有恶化居民对未来的预期。虽然社会保险会减少当期收入,但社会保险也更多地起到减少未来不确定性的作用。社会保险与房价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制不同,所以二者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采用全国30个省区1999―2011年的面板数据,考察了房价、社会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根据住房可支付能力将30个省区划分为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和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回归结果表明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预期房价抑制居民消费,表现为挤出效应,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当期房价促进居民消费,表现为财富效应。这表明房价对消费的影响具有区域差异性,现有文献对房价与消费关系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分歧,可能是因为它们忽略了这种区域差异性。

我们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发现社会保险能够促进居民消费,但社会保险与房价的交互影响仍然具有区域差异性,即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的上升能显著减弱社会保险促进消费的能力,而在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房价与社会保险之间的交互影响不显著,即房价不会对社会保险促进消费的功能造成显著影响。

因此,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需要有效控制房价,房价下降有利于增加消费;而购房支出负担轻的区域需要保证房价与可支配收入的同步增长,以免造成居民的购房支出负担过重,进而出现房价的挤出效应。由于在购房支出负担重的区域房价不仅通过自身抑制消费,还会减弱社会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也就是说,高房价有可能把社保扩面产生的消除未来不确定性、消除生存恐惧等积极功能抵消殆尽,因此这类区域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宏观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促进居民消费更有现实意义。我们不仅要改善居民的可支付能力,更重要的是提高居民的敢消费能力。唯有对未来形成稳定乐观的预期,才能降低居民预防性储蓄占收入的比重,增加居民消费。这需要一方面有效调控房价,减轻居民未来的购房压力,另一方面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增加社会保障的范围和能力,让居民没有后顾之忧。

房价调控应该重视供求基本面,在供给方面,继续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公共租赁房、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量。积极探索农地直接入市和小产权房规范治理的新途径。在需求方面,完善房屋租赁制度和政策,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将居民的一部分住房需求从购房转移到租房上来,分流住房市场压力。同时继续采用区别性的金融、税收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呵护刚性需求。

在社会保险扩面过程中要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均衡发展,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进城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同时加大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的比例。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使人们形成乐观积极的预期,唯有如此才能提振内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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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论文篇11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057-03

2016年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15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22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6.1%,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为14386万人,占比为10.5%。60周岁以上人口和65周岁以上人口相对于上一年分别增加958万人和631万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养老保险支出日益提高。2015年末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0472万人,增加36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1973.83亿元,比上年增长23.2%。统计数据同时表明,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12元,比上年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以Feldstein(1974)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养老保险有着资产替代效应,该理论认为年轻人预期国家会在自己退休后给自己支付养老金,而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过多地储蓄起来养老,从而促进居民减少养老储蓄而增加当前消费。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养老保险支出迅速攀升,大量学者开始关注老龄化及养老金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徐勇、谢琼(2008)通过中国养老保险的机制――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进行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研究,并从微观经济与总量经济两个层面进行分别研究。其微观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有着保障效应和收入效应,而通过总量经济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呈正影响。部分学者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虞斌、姚晓垒(2011)和孟祥宁(2012)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均得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显著的影响,当养老保险增加时,居民的消费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增加。其中部分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导致养老保险与居民存在着较强显著性的原因是在国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以及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收益率不确定导致的。朱波、杭斌(2015)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更明显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40岁年龄以上的居民,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习惯性的影响,相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而言,其消费曲线更加平缓。

大量学者则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进行分析。其中陈汪茫(2010)研究得出养老保险跟居民的消费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当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较大的提升。石阳、王满仓(2010)通过对省际面板数据(2002―2007)的研究发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储蓄有“挤出”影响。苏春红、李晓颖(2012)采用山东省17地市2003―2010年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认为居民养老保险每支付1元,其中城镇居民的消费则会对应的增加0.0197元。邱俊杰和李承政(2014)运用1991―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采用传统消费模型和生命周期储蓄模型分析发现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并未显著提升居民消费率。张国海、王枫林(2015)通过2003-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拉动作用,但是不同的省份,其拉动效力不同。马晓彤(2016)也通过面板数据对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居民的消费支出影响进行了研究,其研究成果与前期的研究学者结果几乎一样,认为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其会导致居民消费的增加。也有学者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中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具有负面影响。如白重恩、吴斌珍、金烨(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考虑居民家庭可能面临信贷约束时,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以及总消费呈负影响。

参考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本文根据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构建计量模型,然后以我国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为基础分析养老保险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情况。

一、经济模型与数据来源

Feldstein(1974)的生命周期假说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支出会产生“资产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前者会促进人们减少防老储蓄并增加当前消费;后者会促使人们选择提前退休并导致退休后的生存时间延长,为了防老从而增加储蓄并减少当前消费。显然,其假说表明消费和储蓄是模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鉴于此,我们建立如下模型

二、模型计算结果分析

1.平稳性分析。根据数据,得到C,YD,W和SSW的线性趋势图(见下页)。

显然,上述四个变量都是不平稳的。同时,ADF检验表明,针对C,YD,W和SSW数据序列检验的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所以均接受原假设,四个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由于此处C,YD,W和SSW是时间序列数据,在不改变变量的变化趋势的情况下,为消除异方差,对这四个序列分别取对数,分别表示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进一步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InCi,InYDi,InWi和InSSWi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四个序列对应的T统计量值均大于10%的临界值,分别记为I(1)。

2.协整分析。由于InCi,InYDi,InWi和InSSWi为一阶单整序列,故其分别差分后序列平稳,差分后的序列分别记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

以InCi为因变量,以InYDi,InWi和InSSWi为自变量构建如式(1)形式的回归模型,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得到如下估计结果:

InCi=0.64+0.87InYDi-0.05InWi+0.11InSSWi(2)

式(2)中所有参数估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模型调整可决系数R2=0.999,说明拟合程度非常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几乎解释了所有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自相关检验统计量DW=1.734,说明模型干扰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对干扰项的估计值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为-3.398615,对应P统计量值为0.027,检验结果表明干扰项估计值在临界值为5%的时候拒绝原假设,即不存在单位根。检验表明模型干扰项序列是平稳的,同时表明InCi,InYDi,InWi和InSSWi存在着协整关系,由此证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

由回归方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呈正比,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就会增加0.87%,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推动的作用,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可以推动着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这个结论支持经济学一般结论,即收入增加会促进消费。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呈反比,当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减少0.05%,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抑制的作用,这符合投资增加会“挤出”消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估计结果同时表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是呈正比的,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增加0.11%。显然,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表明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存在明显的资产替代效应。模型中所有参数估计均符合基本经济含义,故而模型设定不存在偏误。

3.误差修正模型。根据协整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由于长期的均衡关系可能存在着短期的不均衡关系,构造误差修正模型旨在分析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短期失衡状态。构建如式(3)误差修正模型为:

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所有系统对于t统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调整可决系数为0.87,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良好,方程F统计量为5.74,表明线性模型有意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前面系数为正,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前面系数为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前面的系数为正,误差修正项前面的系数为负,说明模型建立正确,符合经济意义。其中响应序列的当期波动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短期波动影响:受输入序列的当期波动短期变动影响。城镇居民消费受可支配收入序列、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序列当期波动的影响。根据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序列InYD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62,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产生正的影响。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InW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002,表明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会抑制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的的弹性系数为0.07,表明短期类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增加会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同时,误差修正项ECMi-1估计结果表明,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

在式(2)中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的系数为-0.05,而式(4)中城镇居民的该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02,说明城镇居民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长期抑制作用影响大于短期的抑制作用。式(2)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处理变量系数参数估计量为0.11,而式(4)中其对应系数为0.07,说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长期推动作用大于短期的推动作用。显然,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相对于长期而言,短期的影响更弱,则体现出中国城镇居民在短期的消费中仍处于比较消极的状态,较多的城镇居民选择把短期的收入储蓄起来,计划着长远的打算,从而导致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上不去,中国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基于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本文构建了估计养老保险支出、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影响的计量经济模型。模型估计参数符合基本经济理论和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设,说明模型设定基本正确。同时,模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无论是在短期还是长期,都有着均衡关系。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均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并且长期促进效应大于短期效应。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无论是在短期还是在长期,都具有较大的影响作用。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存在资产替代效应的作用,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相当于城镇居民对以后生活的资金保障增加,即国家从某种方面上增加了城镇居民的收入,相当于城镇居民的储蓄增加。

根据本文计量模型估计结果,提出以下两点政策建议:

首先,提高养老保险财政支出,促进消费可持续增长。研究表明,国家提高中国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可以提高居民的消费支出,从而扩大内需,使得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所以为了保持消费可持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府可以在财政支出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地提高政府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增加居民的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

其次,保持收支平衡,解决“空账”问题。由于我国过快的老年化,导致我国存在养老保险的资金上“空账”难题,年轻人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虽然账目上存在着资金,但实际资金已由国家作为养老保险发放给上一辈。导致空账的主要原因是“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一起管理,再加上我国大部分地区提前进入老年化,老年人口过多,老年人所缴纳的“社会统筹账户”不足以发放给老年人,从而挪动年轻人所缴纳的个人账户上面的资金,去弥补发放给老年人在养老保险上面不足的资金,从而造成了“空账”现象。由此国家可以通过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分开管理,加快全国统筹来解决“空账”问题;同时可以提高国企的经营利润,从而从国企获得更多的红利;由此使得在养老保险现收现付的体系下,收支平衡,从而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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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虞斌,姚晓垒.我国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基于城镇居民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金融纵横,2011(8)

[3] 孟祥宁.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模型[J].桂海论丛,2013(2)

[4] 朱波.社会养老保险对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5] 杨河清,陈汪茫.中国养老保险支出对消费的乘数效应研究――以城镇居民面板数据为例[J].社会保障研究,2010(3)

[6] 苏春红,李晓颖.养老保险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以山东省为例[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7] 邱俊杰,李承政.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与居民消费:基于省际动态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

[8] 张国海,王枫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5(1)

[9] 马晓彤.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以城镇居民面板数据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6(2)

保险消费论文篇12

到2013年,中国养老金的缺口将达到18.3万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缺口将远远超过养老金体系从单一支柱向多支柱转轨导致的成本的影响(马骏,2012)。

截止2010年底,成都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02.5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7.6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35%。预计到2015年底,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4.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15%以上。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是养老资金的三大来源,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急剧增加了基本养老金账户的支付压力。十报告中指出,人口老龄化趋势不可避免,为实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逐步做实养老金个人帐户是确保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顺利完成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消费养老保险理论概述

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本思路是“开源”而不是“节流”,是把养老金“蛋糕”做大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不靠、不坐、不等自食其力地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2008年专家提出了消费养老保险的理念,通过借鉴消费资本论的核心内容“将消费向生产领域和经营领域延伸”(陈瑜,2008),鼓励个人通过消费自行积累储蓄再投保。消费养老保险是近年来国内社会保障领域里的一个新名词,其核心是消费积分投保兑现模式的构建。国内外学者对其理论、可行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结合地区具体提出操作模式的研究乏善可陈。陆曦团队以天津地区开展消费养老保险为例,提出了“机构+市场+政策+服务”的运作模式,对消费积分投保兑现模式提供了先期完全积累、后期一次兑现和首选投保、余额积累的两种选择(陆曦,2011)。

三、消费养老保险的应用

(一)运行机制

首先,在商品陈列的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完成商品的挑选、下单和支付货款后,商家将销售商品价款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作为“返利”给消费者,同时需要在商户返利账户中进行入账确认;与此对应,“返利”换算成虚拟的消费积分在消费者积分管理账户中记录和累计。

然后,根据积分的数量,按照兑付比例换作可以支付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支付范围仅仅限于指定养老保险产品的购买。通过完成在养老保险产品平台上投保产品的选择,消费者需要在完全了解保险产品的细节条款后,在线签署投保协议,并对支付款项予以确认。确认后消费积分将被自动扣减,系统也将产品购买明细清单发送给商户,以供商户和保险公司对保费进行定期结算。

(二)在成都地区的应用

运行模式。纵向采用“两个平台+三个账户+一个监督方”的运行模式。两个平台作为运行载体,包括B2C电子商务平台和养老保险产品平台;三个账户是两个平台的对接对象,包括商户返利账户、消费者积分管理账户和消费养老金个人账户;政府相关部门为运行监督方。

横向明确建立以政府财政拨款为筹资渠道、政府全资控股的管理公司开设交易平台、专业保险公司负责资金运作,指定银行资金托管、清算、分配的模式。

(二)运行中的风险管控

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与舞弊同时存在,消费养老保险模式的确立中要设计三项控制以防止参与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性套取非法利润。首先,对商户赠予给消费者的积分数量、转换金额及投保记录生成对账报告,并取得消费者电子签名确认。其次,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方向和领域应提前告知并取得消费者认可签名确认后,保单才能生效。最后,第三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运营情况;

第二,为了防范商户道德风险,应该保持对商品价格浮动的跟踪,对参与返利的垄断型、寡头型商户,防止其恶意提高商品售价,将返利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第三,消费养老保险是消费者自由选择、各取其利的产物,应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运行监督方,在确保消费者对投资方向的知情权和认可权的前提下,应赋予资金运作方更宽泛的决策权利,保证其拥有一定的运营自由度,不进行过多过细的干预;第四,打通商户返利与其纳税时取得所得税抵减之间的绿色通道。政府旗下管理公司定期、及时对商户返利账户的记录进行核实、归集和结算,并完成与保险公司间的对账,对经确认后的数据商户才能确认为销售费用并入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税务局在核算所得税时有权进入商户返利账户复核记录。

参考文献:

保险消费论文篇13

社会保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一直受到各国学者的关注,既有理论研究也有实证分析,各自总结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结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养老消费与储蓄之间的经济关系成为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国内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经济疲软、内需不足及居民的高储蓄现象已引起众多国内学者的关注。一些学者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研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学者侧重于使用全国的截面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主要观点是认为养老保险有助于提升居民消费、减少储蓄,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樊纲、王小鲁采用实证分析法,结合养老保险覆盖率、交通、城市化等因素构建了消费模型,最终的研究结论是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存在正相关,其对消费的影响率在0.4%左右[3]。张继海采用2002~2003年针对辽宁省居民(城镇户口)开展的家计调查数据,通过回归模型分析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自身消费支出的影响,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其消费支出有显著性正向影响,与许多学者提出的试图通过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来刺激居民消费需求的政策主张相符[4]。虞斌、姚晓垒采用2001~2009年我国近30个省份的调查数据建立生命周期函数模型,实证分析了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结论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了显著的正向影响,即其消费支出会随着个人养老金账户数额的增加而增加[5]。李晓颖、陈梦真分别在生命周期假说的基础上构建了计量模型,定性分析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养老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有显著性正向影响[6-7]。谷雪通过建立反馈动态模型分析指出,我国当前的养老金赤字问题将使居民平均消费率由40%持续下降至32%[8]。何立新、封进、佐藤宏采用倍差法排除了其他改革的影响,通过我国1995~1999年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分析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家庭储蓄率的影响效应,结果也证明了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存在正相关关系[9]。蒋云赟通过代际核算方法研究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储蓄是否存在挤出效应,结果表明,养老保险基金对居民储蓄具有不太明显的挤出效应,即对居民消费有一定的促进影响,建议通过完善我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来促进其消费[10]。

(二)国外文献综述

随着消费函数理论的完善及研究方法的精化,国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关系的研究上也不断积累了很多研究经验,与此有关的研究多是在Modigliani提出的生命周期理论基础上开展的。大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都得出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正向显著性影响的结论,也有少量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生命周期假说不符或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的正向影响并不显著。Melvin研究了1972年美国养老金增加对消费的影响后指出,居民的消费支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易耗品的消费,其支出会随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而显著增加;另一种是非易耗品的消费,其支出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无显著关系[11]。Barro曾在1974年指出,子女从老人手中获得的部分遗产会抵消养老保险基金对消费的影响效应。5年后Barro又通过16个国家的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最终的结果却表明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不太确定,研究数据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表明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确定[12],即Barro在前一次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补充新的数据及资料又延伸出了新的结论。Hubbard以生命周期理论为基础,通过构建居民的跨期消费模型(20岁工作—65岁退休—80岁死亡)分析了居民消费与其自身退休金、养老保险税率等变量之间的关系,指出养老保险税会因其流动性约束的存在在居民不同的消费阶段内产生不同的影响效应,即从侧面反映出养老保险基金能促进中老年居民的消费,但会抑制年轻居民的消费[13]。综上所述,国外学者在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的关系上观点还未统一,一部分学者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能起到显著的促进效应,另一部分学者却持相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因不同因素的影响而会产生不同的关系。而国内学者主要观点是养老保险能促进居民消费。导致研究结果出现差异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社会背景的区别。国外的研究多基于经济发达、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完善的社会背景,而我国处于经济发展中且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善。二是方法与数据的有效性差异。国内研究多是基于现成的小范围内的调查数据,而国外研究多是基于连续的、大型的面板数据。总体而言,国内学者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借鉴了国外学者积累的理论与实证基础,从中吸取了一定的经验。但基于我国国内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加之我国居民的消费意识、储蓄动机与国外居民有很大差异,所以国内目前的研究成果还无法为我国今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居民消费水平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证依据。

三、数据分析与模型选择

(一)数据来源

笔者所用数据为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CHARLS),研究目标是考察养老保险变量对城镇老人消费产生的影响效应,研究对象是50岁以上老人。考虑到调查数据中可能有部分高龄老人因无法准确回答与本问题相关的情况如家庭年收入、消费支出、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数据,会影响实证分析结果的有效性,所以在2011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删除了部分资料不完整的样本数据。最后,根据研究需要,筛选后纳入分析的样本量为430户家庭的2579人。

(二)变量设定与模型选择

调查数据依据老年人是否在岗而分成了劳动老人和退休老人两个小样本,目的是分别考察养老保险变量对两种不同生活状态的老人的家庭消费产生的影响及其差异。其中样本1的主体是劳动老人,主要是指有工资收入来源的老人家庭(不包含个体私营户),可用样本数量为230户;样本2的主体是退休老人,主要是指已正式退休且能享受养老金的老人家庭,可用样本数量为200户。样本1选取家庭消费支出(量化为货币)作为研究的因变量Ct,包括家庭的食物消费支出、日常消费支出、耐用品等非连续性购买消费支出;选取养老保险类型、个人特征(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家庭特征(家庭资产、现金、房产价值、家庭规模)和社会特征(所在省份、城区类型)作为自变量。根据上述变量,可以建立因变量Ct与各自变量Xt(t=1,2,3,…,n)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为:Ct=β0+Σβ1npendn+Σβ2nagen+β3Xt+ε(1)式中β0~β3和ε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β0为回归常数,β1~β3为非标准化条件下的偏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pendn为一组参保类型虚拟变量,以未参保家庭为对照组,分析拥有不同养老保险家庭消费的区别;agen为一组年龄虚拟变量,以控制生命周期对家庭消费的影响;Xt为个人、家庭及社会特征,代表所有可能影响到消费的变量。样本2中被调查老人主要以退休后的养老金为收入来源,其消费模式及与养老保障的关系与劳动者有所不同,同时参考样本一中的回归结论减少了变量个数。因变量仍然为家庭消费支出(量化为货币)Ct,包括家庭的食物消费支出、日常消费支出、耐用品等非连续性购买消费支出;自变量包括养老金水平、退休类型、年龄、健康状况及家庭特征(包括家庭资产、房产价值、家庭规模)。根据上述变量设定回归方程为:Ct=β0+β1pensiont+β2retirementt+Σβ3nagen+β3healtht+β4Xt+ε(2)其中,β0~β3和ε都是模型中的未知参数,β0为回归常数,β1~β4为非标准化条件下的偏回归系数,ε为随机误差;pensiont为养老金水平;retirementt为退休类型;agen为一组年龄虚拟变量,以控制生命周期对家庭消费的影响;healtht为健康水平;Xt为家庭特征。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养老保险对劳动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

方程(1)的回归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模型1是加入所选全部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模型2是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第一,从回归结果可知,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最明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次之,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与无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相比,享受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显著较高,参加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的家庭消费无明显差别。其原因可能在于劳动者认为现有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不知能否保证未来的养老消费,而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保障水平。第二,年龄对劳动老人的家庭消费也有一定的影响。除年龄段在56岁~60岁老人的家庭消费显著下降外,其他年龄段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未对老人家庭消费产生影响。原因可能是56岁~60岁的老人刚好处于退休前后,有大量的空闲时间从事家庭生产活动,从而减少了在外的消费活动。第三,家庭资产、家庭规模显著促进了劳动老人家庭消费支出,与之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家庭资产代表家庭收入水平,即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家庭消费支出越多;家庭规模代表家庭成员的数量,家庭成员越多,家庭消费量越大,这与实际生活是相符合的。而健康状况与老人家庭消费支出存在负相关关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老人家庭消费支出,原因可能是老人健康状况不好会导致长期的医疗支出增加,相应地老人会节省日常消费支出。房产价值对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有一定的影响,但不及家庭资产和家庭规模产生的影响大,而其他变量暂对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未产生影响。

(二)养老保险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

方程(2)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模型1是加入所选全部变量后的回归结果,模型2是在剔除不显著的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第一,从回归结果可知,养老金水平、家庭资产、家庭规模与退休老人家庭消费支出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即养老金水平越高、家庭资产越多、家庭规模越大,其家庭消费支出就越高。年龄、房产价值这两个变量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即未对退休老人的家庭消费支出产生影响。第二,不同的养老保险类型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其中只有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对家庭消费存在显著性影响,其他类型养老保险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据调查统计可知,享受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老人的养老金水平最高,稳定有保障,能显著促进家庭消费支出。退休类型对老人家庭消费有显著性影响,提前退休或内退的老人家庭消费高于正常退休的老人家庭消费,原因可能是提前退休和内退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优于正常退休的老人家庭,他们在生活上更享受一些。第三,健康状况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有显著性影响,这与劳动老人家庭消费支出相反。这与目前的社会状况是相符合的。随着夕阳产业的发展,退休老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在保健、医疗项目上的选择也很多,这些都会促进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支出。

五、基本结论与建议

(一)基本结论

第一,回归结果表明,养老保险类型、家庭资产、家庭规模及健康状况对老人家庭消费均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能促进老年家庭消费支出;部分变量如年龄、房产价值对不同类型的老人家庭消费产生的影响存在显著性差异,部分变量未对老人家庭消费产生影响。第二,年龄和房产价值主要对劳动老人的家庭消费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对退休老人的家庭消费无明显影响。这表明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目前只存在劳动期的老人身上,而退休老人仍保持传统的消费观念。第三,养老保险类型对劳动老人和退休老人家庭消费都存在显著性影响,但不同种类养老保险产生的影响又有显著差异。除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老人家庭消费的促进效果较明显外,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基本对家庭消费无影响;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退休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大于其对劳动老人家庭消费的影响,即政府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确实起到了“养老保障”的作用,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还有待提升。这种具有等级性的养老保障水平对老年家庭消费的促进作用,被保障水平低的这一阶层“稀释”掉了一部分,显示出老人家庭消费可能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退休消费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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