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生论文实用13篇

保险研究生论文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1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医疗责任保险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此险种涉及很多医疗技术和操作上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管理与操作上,必须注意技术问题的处理,否则会带来许多麻烦,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费用提高,进而导致附加保费的提高。

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国目前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目前市场总体的不乐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实行强制保险

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是确保该险种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强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克服目前该险种在我国市场上的很多弊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对自己信誉的影响。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动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投保而其它医疗机构没有投保,将会引起患者对投保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怀疑,进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担心由于患者以为向投保的医疗机构索赔更容易,将会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医疗机构,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强制保险,这种怀疑和担心将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险种快速、健康的发展。

降低投保时的道德逆选择。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使参加保险的保户的平均风险降低,从而保证营业保费中纯保费的降低。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保户投保,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平均不变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营业保费中的附加保费部分。这样又会引来更多的保户,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满足大量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纯费率厘定中的非科学性。同时,由于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几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这样,以前的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及赔付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使用,进一步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

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差异很大,这就要求必须对此险种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分,目前国外主要依照专业进行细致划分,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险、内科医师责任险、外科及牙科医师责任险、护士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等险种。但是笔者以为鉴于综合性险种保费较高以及这一险种在风险因素上的复杂性和这一产品对于中国保险业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结合医生的职务、专业、以往的职业记录,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如外科手术保险、医疗诊断保险、输血保险等等,既可以通过对市场细分,满足同质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又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大量投保人,进而降低附加保费,最终使营业保费降低。

建立完备的医生职业监管体系

防止医生投保后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医生进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首先,这一机制必须是完备的,它要涵盖医生执业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一套制度应当是透明的,不仅医院要对每个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险人也应对每个医生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因为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现有的条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实,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

引入保险中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代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保和投资,而此险种的技术性较强,更需要保险中介来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而降低营业保费。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虽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医疗水平的发展、可保风险的不断出现,加上保险公司自身在险种设计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强,经过不断的摸索,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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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生论文篇2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研究述评

国外对农业保险从农业经济方面的理论研究自上世纪30代就已经开始。Wright和Hewitt(1994)发现,历史上尝试使用私人来承担农业保险多重险的尝试无一幸存。对于农业一切险和多重险的保险,基本上都由政府来直接或间接经营。1970年以后,运用经济理论在解释为什么会出现私人多重险和一切险保险市场的失灵问题时,理论界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讨论,首先,由于农业风险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性质,其覆盖面和灾害深度较为严重,因此,保险很难克服这方面的困难。其次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由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KnightandCoble1997)。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表现在农业保险的参与率问题上,国外有很多的实证和计量经济学方面的成果,也存在很多争论。Calvin与Quiggin(1999)发现,农民参与联邦农业保险项目的原因中,风险规避仅仅是一个很小的因素,而主要是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一些模拟研究结果显示MPCI收益会随着农场位置、作物和区域有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些研究表明,MPCI主要是对于所有没有保险的农场或者对于那些风险厌恶的农场主。另外有些研究表明由于MPCI所提供的收益比较小而放弃农业保险。计量经济学分析表明,那些对于保险能够带来的期望收益比较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说明MPCI存在着逆向选择。其他在计量经济学方面研究的方向主要是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增加、农场在各种作物和牲畜的管理上分散风险的能力越强,其从MPCI中得到的益处越少,而越倾向于不购买MPCI。随着保险费率的增高,那些农场自然风险或者收入风险变化显著的单位倾向于购买农业保险。1989年美国农业部作了一项全国调查,对没有参加联邦农作物保险的农民,分析了他们之所以不参加保险的原因,并进行排序(WrightandHewitt,1994),调查发现,前五位原因分别是保障太低、保费太高、更愿意自己承担风险、农场是分散化经营的、拥有其他农作物保险,前五位原因占到总量百分比的84.9%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可见,国外对于农业保险市场的需求问题主要是从逆向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的。也有Serra和Goodwin等(2003)在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美国农民,随着其初始财富到达一定程度以后的增加,其风险规避减弱,因而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降低。

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在生产规模和结构,以及财富存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因此,对于美国农业保险需求问题的研究结果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前提下,中国经济学家在解释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较低问题上也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述评

我国对农村保险的理论研究起始于1935年的农业保险理论研究,以王世颖(1935)、黄公安(1936)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对当时国外农业保险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情况,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实施意义及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开始了农业保险研究的先河。然而,农业保险在1980年代以前的研究由于各种原因而进展缓慢,直到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之后,以郭晓航(1982,1983,1984a,1984b等)、庹国柱(2002等)、李军(1996等)为代表的农业经济学家又开始对农业保险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国内学者对农业保险的讨论主要集中于农业风险以及理赔的复杂性(龙文霞、姜俊臣等2003等)、农业发展水平低下以及保险费率高昂与农民收入低下的矛盾(丁少群、庹国柱1994、刘宽1999等)、庹国柱、王国军(2002)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角度分析,指出大多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多风险或一切险,不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而具有大部分公共物品的特征;陈潞(2004)从公共经济学角度指出,农业保险是混合产品中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是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另外,李军(1996)、陈潞(2004)在分析农业保险特殊属性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的正外部性两方面阐述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外部性三方面的制度供给提出自己的看法;吴晓慧、张巍、刘虹(2006)从“三农”保险市场全局出发,分析了“三农”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危机,以及由此要导致的政策性保险(郭晓航1986、庹国柱和王国军2002、皮立波、李军2003、杨世法、王荫祥、刘国祯1990、史建民、孟昭智2003、胡亦琴2003等)。

归纳起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农业保险需求不旺盛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保险费率过高,农民难以承受;由于农业风险的复杂性以及高成灾率,农业保险费率一般都比较高(比如山西、陕西);(2)险种设置不能满足农户要求,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相当多投资型保险在农村保险市场上缺少购买力,而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又十分短缺(景纬,2006);(3)认为农户的侥幸心理严重,购买保险的意识不强;(4)农业保险消费过程中的正外部性作用,以至相对于社会最优化的需求不足;(5)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中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收入的下降,在保障水平不高(低于70%)的情况下,由于这种补偿收入的预期很小,农民没有动力进行保险。这与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类似。同时,庹国柱(2002)和刘京生(2000)也分析了农民还可以通过其他传统的风险分散途径,例如,中国农民土地规模的分散化以及种植的多样化等因素,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内在风险调节和分担机制,同时,农民还可以采取多样化种植及民间借贷等方式分散风险,从而他们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将会降低!。

然而对于中国农业保险福利增进问题和农业保险失灵现状进行规范的实证分析的研究目前还较为少见,尤其是从农村保险产品的高、中、低端三个层次对农险的类型进行研究更为少见。本文将在对历史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做系统的理论分析,并提出治理我国农险市场的“双轨式”发展模式。

3.研究方法和预期目标

前期主要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以及有关机构的相关资料。利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利用保险学、金融学、制度经济学、法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经济学方法论、计量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并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自己的学科优势,力争做到多而全、专而广。并结合我国农村保险机构的具体数据进行分析论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整体方向,使理论最终服务于实践。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角度,从制度、社会、公司、个人四大层面把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恰当地运用于研究之中。

预期可以得出,我国农村保险需求的症结在于农村保险的需求不足、供给更不足,导致了最终的萎缩。从农村保险需求与供给规律找到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激励方法与手段,为我国发展农村保险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农村保险,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农村保险制度则是管控农村风险的有力、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而且也符合国际通行的“绿箱”政策。构建现代农村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政府、保险公司、农户三方行为主体进行考察,三者缺一不可。而农村保险必须努力构建其激励机制,保险公司、政府供给、农户需求。与农险约束机制共同构成供需双方共有的动力机制,切实为我国农村保险的发展和构建提供智力支持。

本课题追求理论创新,体现研究成果的“实、深、新”三个特点。在农村保险研究领域构建一个新的平台,并为农村保险的实际运行建策建言,寻求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

二、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中国有十三亿多人口,其中近九亿在农村,只有让农村保险发展起来,中国保险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工业反哺农村、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并把探索和发展农村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保险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保险业要主动承担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保险业要为不同收入层次的农民开展服务,为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对保险理论研究的创新,更好地发挥农村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三农”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保险经营风险防范的特殊性,农村保险的发展面临着众多困难特别是农村保险的发展更是日趋低糜,使其成为保险业发展中的“钉子工程”。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面貌虽然有所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困扰,农民的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另外,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农村人口的养老、失业、教育等方面的经济补偿问题也突现出来,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建立起稳固的后备保障基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险扶持农村、安定农民和稳定农村的长效机制。

纵上综述,国内外农村保险理论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大多偏重于基本的理论分析,尚未有学者专门对农村保险的福利增进和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更谈不上深入。而农村保险的发展的根源因素正是基于此的框架设计异常欠缺,最终导致我国农村保险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农村保险制度的构建必须以此为基础,对农村保险供求主体进行系统研究,总结农村保险供求规律及其特征,分析制约农村保险供给的因素分析,并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治理模式进行系统分析。

三、初步拟定的论文提纲

农村保险与农村保险市场治理刍议

一、农村保险与农业保险

二、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村生活福利化的影响

(一)农业保险优化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

(二)农业保险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三)农业保险有利于农村综合支持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农业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失灵分析

(一)农村保险产品供需不平衡是导致农村保险市场失灵的直接原因

1.农村保险市场对中、低端保险产品的需求十分强烈

2.高端保险产品供过于求,中、低端保险产品的供给十分短缺

(二)农村保险“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与农村保险的市场失灵

(三)农村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与逆选择

四、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治理模式选择

(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上中、低端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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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生论文篇4

大多保险学会成立时间较早,可以说是伴随着保险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见证了保险市场由单一到多元、由弱小到壮大的历史变迁。在努力发挥理论研究作用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网络体系基本健全。据初步统计,除中国保险学会外,还有个省级学会,从数量和分布看,基本完成了全国布局。

(二)开展了大量学术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围绕着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工作,各保险学会广泛开展了考察调研、论文评选、会议研讨等学术活动,加强了信息交流。不少学会办有刊物交流理论信息。初步构筑了保险理论研究的阵地,为大家提供了互相交流的平台,发挥了学会的独特作用。

(三)发展不平衡,总体上相对薄弱。部分学会运转较好,如福建、浙江、广西和上海等地区,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在当地保险界具有较大影响。但多数学会运转情况一般,条件较差,存在三“少”:秘书处人员少,经费少,活动少,处在维持状态;一些地方学会正在酝酿与当地协会合并。从整体情况看,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学会这几年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保险业理论研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关于保险学会的作用和地位

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我们比较强调抓协会建设,在加上学会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有人就认为学会不重要了。我们有很多热爱学会工作的老同志对此也产生了疑虑。学会的作用到底体现在哪里?与协会的关系应如何协调处理?

(一)保险学会是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代表着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繁荣程度。返观历朝历代,文化和理论研究的繁荣大多产生于社会稳定、人民富足的时期,也就是说,一个时代的文化繁荣程度和理论研究水平,代表了它的发展水平。一个行业也是如此。我相信一个在学术上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不断有研究成果涌现的行业,一定是一个健康发展、高度发达的行业。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最高学术研究团体,作为沟通保险业界、学界和监管界的桥梁和中心,对于繁荣编写理论研究、凝聚和培养人才、促进理论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一个好的保险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学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急速扩张的时期,各保险公司致力于抢占市场,不重视理论研究,学会建设也相对薄弱。目前整个行业已开始进行结构调整,转型中各方面问题的解决,如企业改革、监管完善、风险管控、新兴市场开发等,都需要切合中国实际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指导和支持。保险学会要真正成为全行业理论研究的策源地和坚强核心,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学科体系和基础理论研究体系,促进行业长远发展和长期繁荣。

(二)学会有作为才有地位。有人常常感叹监管部门和公司光重视协会,不重视学会,好像只要重视了,就能有发展。我们一直跟协会强调一句话,叫“有作为才有地位”,这句话也同样适合学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能地位是既定的,但学会的学术地位则完全是自己树立的,市场的认可程度取决于你理论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力,取决于学术活动的范围和深度,取决于聚集研究人才和资金的能量。行业自律组织可以是惟一的,但学会不一定是惟一的,会面临其他研究机构的竞争,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就会被市场淘汰,如果发展好就会成为品牌。

因此,学会要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找准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比如同样是论文评比或开研讨会,我们有的学会就仅仅满足于评个奖、出一本论文集、代表发发言了事;而有的学会就会把论文中的最新研究成果总结出来,把会议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的东西提炼出来,推荐给企业或者监管部门去应用;有的开研讨会是为开会而开会,泛泛而谈,有的则是有针对性的提出议题,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展开深入研究。学会的学术活动应更加注重成果,注重积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此基础上,学会要保持可贵的独立性,敢于提出自己的见解、发出不同的声音,防止经营、监管方面的失误。

(三)理清保险学会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关系。从大的方面来讲,一个是自律组织,一个是理论研究团体,职能定位是比较清晰的;协会侧重于眼前,解决现实问题;学会则更加注重长远,侧重于解决长远发展的战略问题。但在实践中二者职能产生了一些交叉。怎么处理好两者关系?我认为一是要本着优势互补的思想,在某些领域能够实现合作共赢。如交流及培训等,学会和协会都可介入,无法人为划定界限,但不能因此就有门户之争。要从会员的利益出发,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共赢发展。有很多活动协会和学会一起开展会力量更强,影响力更大。二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合署办公当然好,不能合署办公的也要定期保持沟通。从我们的调研来看,有的协会对当地学会的情况不闻不问,毫不了解。这是非常不对的。三是目前我们倡导的协会和学会合署办公,并非要削弱学会的力量。在座的兼职协会秘书长的,尤其不能认为学会可有可无。提倡合署办公仅是权宜之计,是基于我们行业当前财力人力不足而作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如果将来保险行业发展壮大了,条件变好了,保险学会还可以而且也有必要独立出来。对待这个问题,各地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我们不做硬性规定,不搞一刀切。

三、保险学会建设的主要思路

(一)认清形势,找准位置。认清形势,就是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发展的大好形势。改革开放以来,保险业以每年%以上的速度,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同金融领域其他行业相比,同国外保险业发展相比,特别是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保险业发展仍然出于初级阶段。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持续健康发展,为保险业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保险业要抓住这个机遇期,重点是在农业保险、企业年金、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重大领域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同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加强对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注意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险理论研究要掌握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脉搏,同呼吸共命运,围绕保险业发展大局来开展研究工作,不能闭门造车,不能脱离保险业实际。离开了保险业发展大局,保险学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二)学会最重要的职责是做好理论研究工作。学会不仅仅是一个交流的平台,更重要的是组织业界和学界一起开展理论研究,解决保险业当前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未来发展理论设想,推动、引导保险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学会的第二项职责是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为人才创造深入进行理论研究的条件。第三项职责是交流,如召开研讨会等,但交流本身不是目的,是为理论研究服务;第四是宣传,重点是对社会公众风险意识的普及。版权所有

(三)要加强全国保险学会的体系建设。在组织体系方面,学会与协会有很大不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协会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但学会的理论研究工作却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一项地方研究成果如果仅仅局限于区域性市场,就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甚至可能是片面的、错误的;反过来如果中国保险学会的研究成果仅仅停留在宏观层面,没有深入到基层的问题,没有不同区域市场的事实和数据支撑,也必然流于空谈。也就是说,在开展保险理论研究方面,各级学会要改变各自为政的松散局面,形成紧密联系、协同互动的全国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中国保险学会要强化对各地方学会的指导、协调,每年提出总体的研究计划和目标,各地学会在此基础上确定自己的研究计划。在研究方式上,应该上下联动,全国学会抓总,各地学会承担分课题研究任务,或者为整个课题提供调研数据及材料。如此才能集聚全行业的力量,在几个关键研究领域尽快取得突破。

(四)学会要有效整合各方面的研究资源。一是整合行业内外的研究资源。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比,从名称上少了“行业”二字,也就是说,学会的联系范围并不局限于行业内部。学会要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方针,广泛联系金融、经济、法律、社会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吸收他们优秀的研究成果,提高保险业的研究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的认知度。二是整合业界和学界的研究资源。学会要为业界和学界搭建研究的桥梁,及时将院校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公司,将公司的需求传达给院校,促进二者在课题研究方面的合作;要通过会刊定期汇集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避免大家重复劳动。三是要整合国内和国外的研究资源。与国外的保险学会组织、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机构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借鉴他们的发展经验,交流推荐人才,争取研究资金的支持。版权所有

(五)加强秘书处自身建设。一是秘书处要向职业化和精干高效的方向努力。由于经费所限,学会秘书处目前大多是公司派驻或退下来的同志。从长远来看,学会工作人员也需要实现职业化和专业化,需要有朝气、有见识、有能力的同志来开辟工作局面。在当前条件下,学会可以募集一些志愿者队伍,如院校的学生、公司的研究人员等,在推进工作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锻炼、参与和脱颖而出的机会,必要时学会可以向公司、向国外的保险院校推荐优秀的研究人才,以此形成良性的人才成长机制。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刚才黎秘书长提到了学会秘书处加强制度建设的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要建立完善理事会制度、会长办公会制度、秘书处工作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学会正常运行。特别要注意加强财务管理,用好经费,堵塞各种漏洞,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的问题。

三是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学会秘书处要按照为会员服务的精神,开展活动一定要将求真务实作为指导原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主义。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少开的会议坚决少开;能缩小规模的坚决缩小规模,不过多增加会员单位的人力、物力、财力负担。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5

自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人寿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数据显示,1990-2000年的十年间,寿险保费收入以每年平均35.15%的速度增长。2003年人身险保费收入3010.99亿元,其中人寿保险保费收入2669.49亿元,同比增长28.7%。在保费增长的同时,寿险业在商业保险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1997年,寿险保费收入首次超过产险。此后,寿险业就一直占据超过半数的市场份额,寿险已成为保险的重要部分。为此我们探求寿险产品需求的动机,研究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促进国内寿险业丰富寿险产品,加速发展。

一、寿险需求研究

(一)寿险需求的动机

与其他形式的保险相比,人寿保险更具有储蓄的功能,因而对寿险需求动机的分析可以在储蓄动机的分析框架内进行。

凯恩斯概括个人进行储蓄主要是出于以下八个动机:谨慎、远虑、计算、改善、独立、企业、自豪与贪婪。对寿险需求的动机,最近的研究则更强调生命周期储蓄计划和遗赠动机。

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指人们在工作时进行储蓄,以便在退休后仍能维持原来的消费水平。遗赠动机可以解释为人们在工作时积累财富,以便给后代提供一笔遗产。从生命周期储蓄计划来看,人寿保险在生命周期的早期购买,以确保在今后能有稳定的现金流。如在美国,由于退休变得很普遍,到了19世纪时,人们储蓄的目的已经有很大部分是出于生命周期的储蓄计划。从遗赠动机的角度看,寿险的购买是作为一家之主的购买人考虑其被赡养家属的利益而进行的交易。与家庭中有多个劳动力(如配偶或子女)工作相比,家庭中如果只有惟一的劳动力收入来源时,其对寿险的需求更大。如杜克尔(Duker)在1969年的研究发现,家庭中夫妇双方都有工作时的寿险需求小于妻子是家庭主妇的家庭。

(二)寿险需求理论研究

对保险需求理论的研究,建立在不确定性条件下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经济分析框架之上。Neumann-Morgenstern的期望效用理论及不确定下的行为,Friedman和Savage对风险态度的研究,Arrow-Debreu不确定性下的一般均衡理论,Pratt的风险规避等等,为保险需求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在期望效用理论的范式下,大量的学者从理论上研究了保险的需求,尤其是人寿保险的需求。这些研究大多以雅瑞的模型作为起点(Yaari,1965)。雅瑞分别研究了存在保险市场和不存在保险市场时,人们不考虑遗赠(雅瑞称之为费希尔模型)和考虑遗赠(雅瑞称之为马歇尔模型)共四种情形下的最优消费和储蓄,如下表所示:

雅瑞模型中考虑的四种情形

雅瑞的研究表明由于人们未来寿命的不确定,人们更倾向于现在消费而不是选择以后消费。当市场上存在一个公平的保险市场时(即保险人承保的期望收益为零),公平保费的保险消除了寿命不确定给消费带来的影响。在雅瑞之前,费希尔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按照费希尔的观点,人们更愿意选择现在消费而不是将来的消费,原因之一是人们的“不耐”心理(impatience)。生命的不确定增加了人们的这种“不耐”心理。雅瑞从理论上证明了费希尔的这一推断:即寿命的不确定增加了人们对未来消费的贴现率。

汉克森(Hakansson)1969年的研究扩展了雅瑞的工作,他考虑了个人财富、收入、利率、价格指数(包括保险产品的价格)以及消费者对消费和财富的主观贴现函数等诸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费希尔(Fischer,1973)采用与汉克森类似的处理方法,用离散时间模型研究了不确定寿命下消费、储蓄和保险购买。卡里、哲里哈(Karni和Zilcha1986)则引入风险规避因子研究不确定寿命下的寿险需求。他们的研究表明依靠财富为生的人不太可能购买人寿保险,而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人则更趋向于购买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大富豪们是不太可能购买保险的,而工薪阶层更愿意买保险。他们的研究还表明,风险资产的存在不会改变人们的保险需求或消费,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主要是为了消除由于寿命的不确定造成的收入风险,而不是为了消除资产的风险。

对保险需求的研究,大部分文献是从投保人最大化其自身期望效用出发,里维斯(Lewis,1989)拓宽了这一研究视角,从被赡养人期望效用的角度研究人寿保险需求。里维斯考虑保险的购买不仅仅是出于投保人自己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其赡养人(如妻子、子女)获得保障的需要。其研究表明,不仅是投保人,投保人家庭成员的偏好对保险需求也有影响,家庭成员的风险偏好同样会影响保险需求。

二、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

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揭示了影响寿险需求的主要因素。在寿险需求的理论研究基础之上,人们开始进一步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试图找到寿险需求与其影响因素间的定量关系,实现对寿险需求(表现为保费收入)的预测,或者通过实证研究验证理论研究的正确性。在进行实证研究时,不同的学者出于研究的侧重不同,往往选择不同的因素进行分析。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的因素。

(一)期望寿命

期望寿命是指某一年龄的人群生存的平均年数,期望寿命与死亡率相关。从里维斯(1989)的模型中可以看出,保险需求与死亡率具有相关性,因而期望寿命将影响人们的寿险需求。奥特里维勒(Outreville,1996)用国际寿险市场的数据研究表明,新生婴儿的期望寿命与寿险需求正相关。

(二)保险价格

保险的价格是指保险费率,即保险费同保险金额的比例,同其他产品一样,保险产品的价格也将影响需求,理论分析也证明了这一点。百博(Babbel)在1985年用美国1953-1979年的实证数据,研究保险需求对可支配收入及保险产品价格的弹性。百博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保险产品的价格弹性不大,但保险需求与保险产品成本指数负相关。

(三) 赡养率

赡养率指一国14岁以下少儿人口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目之和比15岁至65岁的人口数,该比率反映劳动年龄人口对被赡养人口的负担情况。坎贝尔(Campbell)在1980年的理论研究发现,寿险购买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出于保护被赡养人不至于因赡养者意外死亡而造成的财务困难。

(四) 收入与财富

收入和财富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是双重的,收入高的人更有能力购买寿险产品。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可以通过积累财富来自保,富有的人并不需要保险,因而财富与寿险之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研究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寿险需求和人们的财富负相关。

(五)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对寿险需求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一方面,社会保障的资金通过国家税收筹集,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返还,因而对大部分人而言相当于一笔财富。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财富与寿险间有一定的替代关系,因而社会保障与寿险需求负相关。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存在会促进个人增加消费,包括对寿险的消费需求。

(六) 预期通货膨胀率

预期的通货膨胀对寿险需求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个观点得到百博在1979年和1981年的研究证实。百博还指出,尽管有指数化的寿险产品,在通货膨胀时期,寿险的需求仍然下降。

(七) 教育水平

教育延缓了个人开始独立生活的时间,从而较高的受教育程度增加了对寿险的需求;另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其厌恶风险的程度也相对较高,因而可以推测教育水平的高低与寿险需求正相关。

三、结束语

国外对寿险需求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与国外相比,我国对寿险需求的研究不多。如卓志(2001)用1986-1995年的保险数据对我国人寿保险需求进行了实证研究,但这样的研究还不多见。尽管国外的研究成果可以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但各国在政治、文化、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又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成果。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寿险需求进行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封进.中国寿险经营的风险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凯恩斯,徐毓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卓志.我国人寿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J].保险研究,2001,(5):10-12.

[4]Babbel,D. F.,1979, Inflation’s impact on life insurance costs: Brazilian indexed and nonindexed policies ,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46(4):652-690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6

二、 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渠道

保险业的增长能否促进经济增长?这是保险理论界一直以来争论的议题。按照对这一议题的研究视角的不同,可以把已有研究归为两类:

1. 从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的视角进行的研究。所构造的保险业增长模型主要有线性模型和非线性模型。

在运用线性模型的文献中,大部分学者以实际GDP(或者人均GDP)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作为解释变量来建立了一元线性模型或多元线性模型,考察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Ward & Zurbruegg(2000)使用VAR―误差修正法对9个领先的OECD国家逐国进行了检验,发现其中5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意大利和日本)的经济增长与保险市场活动存在长期关系。Adams et al.,(2005)实证检验了瑞典银行、保险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的历史关系,对1830年~199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使用了协整检验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法。Kugler & Ofoghi(2005)使用Johansen协整检验方法估计了英国1966年~2003年间的保险市场规模和经济增长之间的长期关系和格兰杰因果关系。Marco Arena(2006)就保险市场活动对经济增长的因果效应提供了一个系统的评估。他对56个国家在1976年~2004年间的数据,使用了适合于面板数据的估计方法,即GMM模型方法。任燕燕和徐晓艳(2008)利用中国各个省市的人均GDP的对数序列对保险密度的对数序列进行回归,通过保险密度对数的回归系数的估计值量化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对于线性模型而言,其隐含的假设为保费收入与GDP之间存在成比例变化关系,这种假设与现实并不相符。在理论研究的推动下,近年来的研究逐渐开始质疑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线性关系的假设前提,试图从非线性角度重新审视保险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在许多有代表性的理论文献中,保险业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并非只呈现单一线性关系。例如,Beenstock,Dickinson & Khajuria(1988)通过对1970年~1981年间12个国家的截面数据进行分析,验证了人均财产与责任保险保费与人均GDP呈非线性关系这一假说。Webb et al.,(2002)在修正的Solow-Swan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考察了银行、寿险和非寿险活动对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周海珍(2008)建立了考察保险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分析了保险通过提高储蓄向资本的转换效率而推动经济更加有效增长的作用。赵尚梅、李勇、庞玉锋(2009)运用总生产函数和两部门模型,揭示了保险业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微观机制。吴洪、赵桂芹(2010)利用动态面板广义矩估计方法,实证考察了保险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非线性关系。

2. 从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间接作用的视角进行的研究。相关研究中,考虑保险业对经济增长具有间接作用的文献并不多见。周海珍(2008)认为保险通过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来促进经济增长,并分别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分析了这一作用。一方面,保险使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消除后顾之忧,将留利尽可能转化为投资资金,提高了企业自身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另一方面,个人可以选择因安全和谨慎考虑而持有的货币中的一部分来购买保险,以消除未来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一部分储蓄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渠道,提高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率,更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增长。Lemond(1994)认为,保险投资对宏观经济的促进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规模,另一方面是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进而促进金融深化,最终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Peter Haiss & Kjell Sümegi(2006)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保险业增长影响经济增长的渠道:转移风险(承保其他经济主体的风险从而使得他们的收入流更加稳定,抑制波动和增强经济活动),替代储蓄(扩大投资范围,从而有助于经济增长),投资(如提高投资总量和深化资本市场),制度的影响范围(如银行保险)和可能的传染源与对经济的影响。Skipper(1997)全面总结了保险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渠道:推动商业贸易发展,管理和转移风险,增强财务的稳定性,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减轻社会成本,优化资本配置等等。Harold(1998)分析了保险业在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部分替代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促进贸易与商业的发展,提高储蓄的流动性,更有效地管理风险,降低或对冲经济损失,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等渠道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原理。赵尚梅等(2009)认为保险通过促进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和促进要素在生产率的提高中的作用而影响经济增长。并对促进要素在生产率的提高中的作用的分析从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1)保险业通过促进技术进步在生产率提高方面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2)保险业通过促进资源再配置和规模节约在生产率提高方面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她们在文中总结出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渠道主要有两个:(1) 保险业对实际部门的溢出效应;(2)保险业的生产力的提高。

三、 根本问题:保险业发展程度的衡量指标的确定

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一国保险业增长水平的科学衡量指标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甚至可以说,对这一指标的研究仍处于匮乏状态。有关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作用的文献中,研究者们对衡量保险业增长的指标选取并不一致,使用的衡量方法主要有保费收入法、保险密度法和保险深度法。郑伟、刘永东和邓一婷(2010)对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进行了总结。保费收入法反映了各国(地区)保险市场的总体规模,但它未考虑人均水平,未能真实地反映各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保险密度法在保费收入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口因素的分析,考虑了人均水平,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各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水平,但它只是单纯地考虑保险业增长,而未同时考虑经济发展,未考虑“保险与经济的关系”。保险深度法在保险密度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对经济因素的考虑,但它尽管考虑了“保险与经济的关系”,却仍未能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保险深度”这一重要现象。

应该说早期研究保险增长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的文献中,大部分学者(饶晓辉、钟正生,2005;赵尚梅、李勇、庞玉锋,2009;胡宏兵,2007;Kugler & Ofoghi,2005;Marco Ar-ena,2006;Ward & Zurbruegg,2000)使用保费收入衡量了保险活动。而较近期的研究中,学者们开始考虑用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来衡量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如吴洪、赵桂芹(2010);庞楷(2009);Webb, Ian, Martin F. Grace & Har-old D. Skipper(2002)使用保险深度衡量了保险活动。任燕燕、徐晓艳(2008)和黄斌(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了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在衡量保险业增长指标的选取上,学者们没有说明其选取保费收入、保险深度或保险密度的理由。只有黄斌(2008)通过绘制保险深度的对数与人均GDP的对数和保险密度的对数与人均GDP的对数的散点图,得出选择保险密度的对数作为自变量来解释经济增长更为合适的结论。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分类与比较,我们发现,饶晓辉和钟正生(2005);胡宏兵(2007)使用保费收入衡量中国保险业增长情况, 他们都得到了保险业增长对经济增长没有促进作用的结果。而采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来衡量保险业增长的文献,其结果都证明保险业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影响。如任燕燕和徐晓艳(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增长情况,得到的结论是: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存在的,预期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壮大发展这种作用会不断增大。黄 斌(2008)使用保险密度衡量保险业的增长情况,其实证检验的结果是:代表保险功能的保险密度变量对经济增长这一因变量具有显著影响。吴洪和赵桂芹(2010);庞楷(2009);Webb, Ian, Martin F. Grace & H-arold D. Skipper(2002)使用保险深度衡量保险活动后,都得到了保险业的增长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的结论。

对保险业增长水平的衡量指标一直以来并没有引起保险理论界的关注,直到郑伟和刘永东(2007)开创性地提出了一种保险业国际比较的新方法――“基准深度比”法。该方法的核心指标是“基准深度比”,它反映一国保险业的相对增长水平。我们认为,大部分的相关研究对保险业增长的衡量指标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保险业作为一国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增长不会无限超越经济增长,所以讨论保险业的增长时必须基于一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大部分研究简单以保费收入作为衡量指标,还有少数研究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作为衡量指标。本文认为,基准深度比这一指标综合地考虑了人口因素、经济因素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保险深度等多因素,是进行保险业国际比较的较为合理的衡量指标。但是作为一个平均意义上的经验性指标,基准深度比似乎仍然无法有效地解决,对于具有特殊文化与制度背景的单个经济体而言何为最优的保险发展这个问题(黄斌,2008)。

四、 未来研究方向

与金融研究领域的蓬勃发展相比,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显得非常薄弱。造成这一结果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圄于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保险业相对于银行业和证券业而言还处于弱势地位。随着保险部门在金融领域中所占份额的增加,上述情况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保险―增长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出。我们不得不产生这样的疑问: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否会刺激经济增长?近十几年来,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但是,绝大部分已有研究都停留在实证分析层面,且至今未得到一致的结论。因此,在今后的研究中研究者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多思考一下:

1. 有必要对传统保险发展观进行审视。传统的保险发展观往往都是从总量上考察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程度,或用保费收入,或用保险密度,或用保险深度量衡量之。这种衡量的直接结果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有增长而无发展”,或“无发展的增长”,具体表现为:(1)保险公司保费增长了,但实际上保险产品和与之相关的保险服务质量低劣,误导保险消费者,无理由或不合理拒赔,或者保险产品本身虽有一定质量,但缺乏保险市场需求,不容易为保险客户所接受,从而无法实现其价值;(2)保险在某些方面的增长,从围观、局部、短期来看,似有一定、甚至是相当大的经济收益,但从宏观、全面、长期来看,却可能带来恶劣社会观感,甚至导致违法行为;(3)保费收入增长虽快,但保险市场结构并无改进;(4)总体保费收入虽然增长很快,但城乡保险市场、区域保险市场发展程度悬殊,大量保费和保险公司收益流往海外等等(黄斌,2008)。

只有在重新审视传统保险发展观的基础上,才会认识到,其实保险业的总量和结构都会影响到一国经济的增长乃至发展。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7

目前我国对档案风险管理的研究既有理论层面的阐述,也有基于实践层面的探索,研究内容主要集中于电子文件风险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风险及防范、专门档案的风险管理等方面。

电子文件(数字信息)管理最先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进行研究,其后一直是研究的热点。在这方面,最初的研究文章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件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主要基于电子文件管理实践过程中风险因素造成损失的状况和如何防范进行总结,研究偏重技术方面。正式提出“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后,国内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对该理论的概括论述方面,其次是电子文件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防范与应对方面。对“电子文件风险管理”,已经形成完善的概念基础并提出系统的研究框架。伴随着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重点又将逐渐转向更广阔的实践层面,在理论指导下探讨如何解决电子文件管理实践中的风险问题。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8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9

理论上,我国商业健康险理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健康保险(包括短期和长期)属于“第三领域”保险,这意味着健康险的经营主体最多;另一方面,有理论研究表明保险公司产品多元化程度会显著正向影响成本效率,即保险公司会通过产品多元化经营摊销经营成本。反观实践,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滞缓:健康险保费收入总量在保费总收入中占比不高,且健康险经营(供给)主体数并未随保险经营体总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因此,探究其发展滞缓的原因成为促进我国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自身发展,服务经济社会的逻辑起点:国际上有国家通过对需求方税收优惠以扩大需求,2015年5月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决定正是为了“扩大需求”,但这可能只是一种促进健康险发展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阶段特性决定了供给的重要性,因此,本文试图另辟蹊径,从供给视角对此进行研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

已有一些文献对我国商业健康险发展滞缓的原因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经营与发展战略不明、核心技术不足”,“社会医疗保险的挤出效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大多数研究主要基于相关理论、采用定性的研究范式,相对而言缺乏实证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根本在于认清供需双方的特征和市场发展基本规律,健康保险产品固有的价格需求弹性直接影响需求,我国保险服务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理论上在这一阶段的业务发展多为“供给拉动”模式;故“如何释放市场供给体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供给”成为我国商业健康险业务发展的关键之一。区别于以往的文献,本文认为保险公司逐利本性和竞争理论可成为探究健康险滞缓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一般而言,内外环境的压力和企业逐利的本性驱使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策略进行竞争。该理论对分析主要健康险业务由非专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实践极为适用,若经营健康险能促进各类保险公司经营绩效,那逐利的各类非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会坚持多元化经营策略,增大健康险的供给;反之则减少或退出供给。因此,从供给视角探究我国健康险滞缓的原因成为一种可行的重要研究路径,这也构成本文的行文思路和可能的研究框架与理论创新之处。

随着Chames和Cooper等对非参数数学规划边界的发展,效率研究快速发展。Cummins和Weiss多次进行了不同方法对美国保险业进行效率分析,成为国际上分析保险行业效率的主要和权威研究者。国内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随着保险市场的成长而逐渐受到重视,多用DEA或两阶段DEA进行保险公司或行业效率分析,研究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配置效率、规模效率、技术效率等多个方面。对文献梳理后发现,保险公司效率评估中已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即将寿险和非寿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估。但现有文献的样本量一般不大且缺乏行业间或行业内的比较,几乎没有专门对健康险行业的文献。

相对而言,探究整个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文献不多,而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结论存在争议。随着保险业务种类的丰富,有研究开始关注业务结构、多元化经营和绩效之间的关系:Meador等基于美国寿险业的实证研究认为分散经营多品种的保险企业(即产品多元化经营)比集中型保险企业更有效率,此文献开辟了业务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影响研究的先河;黄薇基于不区分“产寿”性质的混合公司样本的效率研究涉及产品多元化问题;刘志迎研究表明,车险业务比重对财产保险公司效率有显著正面影响;许莉的实证研究表明,产品多元化与财险公司绩效有着非线性关系。针对健康险业务与公司经营绩效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张强春认为主营寿险对健康保险有销售协同效应,多元化经营对健康险业务具有促进作用。

二、经营绩效的评估实证

Pelter F.Drucker将企业绩效定义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创造财富的能力”,Seherer和D.Rose认为绩效包括“生产和配置效率、技术进步等多维内容”。广义的绩效内含了效率的概念,而狭义的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受效率的影响。因此,经营绩效以效率力基础。效率主要应包括投入产出效率、X-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类型,其核心研究主题是怎样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Rawson的研究发现,大多数经营主体会优先对现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而不是重新组合;因此,资源配置效率成为效率评价的主要指标,《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二)》则直接将效率定义为“资源配置效率”,强调在资源和技术条件限制下尽可能满足人类需要的运行状况。Farrtll M.j的研究表明价格独立影响效率,自此技术效率成为衡量资源配置和公司经营效率的主要指标。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借保险公司技术效率表征公司的经营绩效。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当前用于评估效率的方法主要有参数法和非参数法,非参数数学规划方法相对于参数法可避免设定误差,并能够实现每个决策单位的最优化,主要包括随机边界分析和数据包括分析。Cummins对保险业效率的研究表明,在方法的选择上数学规划方法的得分与常规绩效度量指标的相关性优于计量经济学方法所得的分数。因此,本文选择基于规模报酬可变DEA模型的非参数方法,利用DEAP 2。1软件实现。

(二)样本公司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1.样本公司的选择。

围绕研究目的,本文将近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在平均值以上或业务规模变化不大的公司筛选作为备选项;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产寿险公司的比较,将属于同一保险集团或有独立的产寿险公司作为备选项;结合健康险“第三领域”的业务特性将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财产和人身保险公司的共选项;最终将样本分为非寿险公司组和人身保险公司组。兼顾数据的完备性、业务特征和样本公司资本属性,最终选择了人保寿险、国寿股份、平安人寿、英大人寿、中意等28家人身保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2家,外资16家);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太平财险、永安等21家非寿险公司作为样本(中资16家,外资5家)。从选择样本公司的健康险业务规模特征来看,除太平养老和昆仑健康保险公司在2009年、招商信诺在2010年和2013年、和谐健康在2011年出现了明显波动之外,所选样本近5年来健康险业务规模稳定,适合做长期分析。

2.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投入指标:劳动力和金融资本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两个投入指标(Weiss、Cummins、Feeher、Berger等)。大量文献将营业费用作为投入指标之一(CLlmmins,黄薇等),另有些文献将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之一(Fukuyama,黄薇等),本文认为这符合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规模成长期的实际。最终,本文将员工数量、金融资本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和固定资产作为投入指标。

产出指标:目前文献较为一致的选择包括“保费收入(Fecher、魏华林、田新民等)和赔付支出(Cummim and Zi、黄薇等)”,但还存在一定争议:(1)关于赔付支出的构成:考虑到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经营特性,在赔付支出一项中,本文最终确定人身险公司赔付支出包括退保金及给付一项,而非寿险公司仅指赔款支出一项。(2)关于投资收益是否应作为产出指标:其他条件不变,本文试验结果表明投资收益对样本公司效率均有较大影响。最终,本文确定了保费收入、投资收益和差异化的赔付支出作为产出指标。

最终,投入产出指标样本空间的人身险组和非寿险组分别共计140个和105个决策单元,投入指标4个,产出指标3个;数据均由作者根据《中国保险统计年鉴》(2009―2014)整理得到。

(三)经营绩效评估实证结果

1.分年度评估结果。为了探究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本文首先采用规模报酬可变一期DEA的multi-stage评估方法对各样本公司分年度进行效率评估,结果如表1所示。比较来看,非寿险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高于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这与前期一些未加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文献研究结论一致,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良好的比较基础。

2.经营绩效变动趋势。为能从截面和时间两个维度对样本保险公司的效率进行评估,本文用Malmquist评估方法对效率进行分解并描述经营绩效变动情况。Malmquist指数用于描述DUM在两期之间的全要素投入产出的效率变动情况。Gmsskopf取几何平均值将Malmquist指数界定为:

其中,样本期间人身保险和非寿险公司各效率变化趋势总体一致。受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两组样本在2010―2011年度均出现较大下降,这与前文分年度测算结论一致,说明将两个样本组进行比较分析是可行的。

三、健康保险业务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分析

(一)影响因素的选择

尽管本文关注的是健康保险规模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但在研究中不可排除其他因素。从以往文献和前文研究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与宏微观因素相关。Cummins利用美国人身保险公司的数据发现,公司规模、营销方式、所有权和人力资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有较大影响;姚树洁用中国1999―2003年的数据验证了Cummins的研究结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权特点和公司国别性质对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也逐渐被关注。田新民等的研究发现。国有寿险公司的年均经营效率值高于非国有寿险公司,外资的经营效率高于中资;结合研究目的,本文在前人研究的结论上提出相应的假设,将健康险业务规模作为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解释变量之一。

(二)基本假设和模型设定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文样本选择、研究目的和内容,将下述6个因素作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解释变量,并提出表2中的若干基本假设。

(三)Tobit面板回归模型

其中,t和i表示年份和样本;被解释变量效率值EFF及其对数值LNEFF由前文DEA估测得出;解释变量数据由各年《保险统计年鉴》(2010―2014年)得出,RATE表示健康险保费收入占样本公司保费收入比例;LNASSE3S为公司总资产对数,衡量公司规模;ZX表示公司的营销渠道,用哑变量表示,如果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依靠直销(大于样本平均值)则取1,否则取0;CB表示公司类型,用哑变量表示,属于中资公司取值为0,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公司取值1;EDU和LNEDU分别表示学士以上的公司员工占比及其对数值,用以衡量样本公司人力资本。各变量描述性统计如表3所示。

(四)影响因素的实证结果

为了进一步分析健康保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鉴于健康保险具有“第三领域”的业务特征而专业健康险公司兼具“产寿”两类公司经营特性的基本条件,本文将两组样本合并,剔除可能引起多重共线的非寿险组中的专业健康险公司作为总体样本(225次观测)。通过实证结果的比较,最终选择检验结果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不存在异方差,具有较高解释力(P>ehi2在10%以下,rho较大)的模型:非寿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而人身保险公司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2,总体样本组适宜选择模型1。为进一步挖掘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本文采用了逐步删除回归方程中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方式进行逐步回归。影响因素实证结果梳理如表4所示。

根据实证结果,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1)公司营销方式;(2)集团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人力资本略不显著(显著水平在15%以下),集团化对公司绩效产生显著的正影响,而直销方式对绩效产生显著负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非寿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呈现出非显著的负向影响。相对而言,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1)公司资产规模;(2)集体化的组织形式;(3)人力资本结构。其中:公司资产规模显著正向影响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集团化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与非寿险公司相反,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人力资本结构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产生显著正向影响。随着非显著性解释变量的删除,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出现显著的正向影响(显著水平15%以下)。

总体样本组经营绩效的Tobit回归结果显示,集体化经营和人力资本结构对保险行业经营绩效影响较大,均与经营绩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本文关注的健康险业务规模对整个保险业经。绩效产生非显著的负向影响。

四、结论、启示与建议

健康险的经营特征决定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与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均有较强的可比性。本文借鉴前人研究,通过多次试验筛选出较为科学的投入产出指标进行公司经营绩效评估,试图通过分析健康险业务规模对经营绩效的影响以探究我国商业健康险供给不足的原因。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10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王丹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丹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王丹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11

2010年以?恚?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提出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出台说明: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已成为档案事业发展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得到了党和国家的充分肯定,一个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顶层设计”已经形成。反思我国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快速推进的深层次原因,离不开学界多年来对档案安全问题的不断研究。从最初对档案安全保管、档案安全保护的研究到如今从档案安全体系的层面展开对各类档案安全问题的系统研究,档案界人士充分汲取相关学科的思想源流,并将其融入档案安全问题的研究当中,取得了重大进展。时至今日,我国档案安全领域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研究当中缺乏对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系统归纳和科学提炼。因此,厘清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理论源泉,对于促进档案安全体系的深入研究,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安全理论体系的形成意义重大。

2 档案安全体系研究的主要理论阐释

2.1 档案保护与档案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的档案保护技术学是研究档案制成材料损坏规律及科学保护档案技术方法的一门学科,它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档案安全的理论最初就体现在档案保护之中。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档案保护研究逐渐从各个层面展开,尤其是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学界不仅对档案保护技术学科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知识基础和理论框架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梳理,还将目光转移到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当中。我国档案保护技术学所形成的核心思想和理论方法,是以纸质档案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知识体系,例如档案修复技术方法、档案馆建筑与设备、档案害虫与微生物的防治等,它们在我国传统档案保护工作以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与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理论角色。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档案保护的范围逐渐拓展到电子文件(档案)的安全保护、备份与长期保存等领域,而这些领域同样也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下,档案安全保护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1]。总之,在档案安全体系理论建构当中,档案保护领域的理论方法不可或缺。

档案管理理论是围绕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流程形成的一整套理论、原则和方法。科学的档案管理对于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看,档案安全体系理论的构建离不开档案管理理论的指导。首先,要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除了探讨电子文件信息的安全保密技术与方法外,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同样是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重大问题。一方面,电子邮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新型“文件”的出现,如何确定归档范围,如何鉴定其价值、划定保管期限,如何完整捕获文件内容及其结构和元数据信息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另一方面,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和维护,尤其是新型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策略方法也是需要涉足的重要问题。其次,从文件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文件(电子文件)从形成到销毁或永久保存的整个周期都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对文件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安全管理,既要防止重要文件由于没有归档或归档信息不完整造成的丢失,也要防止保管当中的篡改、泄密,以及注意防火、防盗等,当然,还有利用过程的原件保护、信息保密、隐私保护甚至销毁阶段的安全等。

2.2 风险社会理论。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理论命题。此后,英国学者斯科特?拉什、安东尼?吉登斯、沃特?阿赫特贝格等人对风险的概念、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进一步探讨。风险社会理论对风险、风险社会进行了完整描述,对如何规避和应对风险作了阐释,是开展风险管理的理论与思想源泉。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风险的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多维度视角也为关注风险社会问题提供了多种理论分析路径。此外,风险社会背景下,风险社会理论已经对政府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产生显著影响,基于风险社会视角展开的安全问题研究层出不穷。

对于档案界而言,对档案安全问题的认识通常有两种视角:一是从档案的存在形态、固有特性以及档案保管的场所、方式、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内部发现档案安全风险因素;二是从档案安全所面临的外在环境,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着手,力图从外部分析档案安全风险因素。风险社会理论为理解和思考档案安全体系建设面临的诸多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为档案安全风险的防范、规避与管理提供重要思路。

总之,探索风险社会理论对档案安全问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对认识现阶段我国面临的档案安全问题提供理论借鉴。从风险社会理论视角切入对档案安全体系建设进行透视和反思,剖析产生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这对于档案界树立风险意识、培育风险文化有导向作用。此外,有利于档案机构明确风险社会中档案安全的责任担当,从宏观和微观的双重视角展开,树立“大安全观”,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安全应对策略与相应的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机制。

2.3 风险管理理论。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与客观存在性,它由潜在的损失、损失的大小、潜在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三种因素构成。为了避免事件发生的不良后果,减少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失,即降低风险成本,人们引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来规避风险,于是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便应运而生。

风险管理是一种有目的的管理活动,常被视为一种保险,一个缓解不确定性的缓冲区,最终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的时候,管理主体通常致力于通过风险的识别、评估等一系列流程?矸治瞿谕獠看嬖诘姆缦找蛩兀?并制定一系列方案、措施来应对风险,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目前,风险管理理论已经在企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医疗护理管理等领域得到了极其深入的应用与理论拓展,并逐步运用到政府管理、信息管理、IT项目管理、自然灾害管理等领域中。

2000年,王健等人翻译了戴维?比尔曼的著作《电子证据――当代机构文件管理战略》,比尔曼认为,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应导入风险概念,进行风险管理。之后,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开始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其中中国人民大学的“电子政务系统中文件管理风险防范与对策研究”课题组进行了系统研究,探索了电子文件管理风险及其产生原因[2][3]、电子文件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4]、电子文件的风险管理流程与方法等[5][6],并于2008年出版了专著《电子文件风险管理》。

总的来说,在文件与档案管理当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7],在数字时代,文件与档案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风险不仅出现在收集阶段,还出现在整理、利用等各个阶段,尤其是档案信息化(数字化)建设阶段[8]以及档案数字化项目外包当中[9]。在文件与档案管理中引入风险管理理论,已成为我国档案安全管理的重要思想。

2.4 灾害管理理论。灾害是由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原因而形成的、发生于自然界的或突发或缓慢发生的能给人类造成各种损害的事件。灾害与防灾、减灾是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永恒主题。因此,灾害管理(disaster management)逐渐成为应对灾害的重要活动,它通过对灾害的研究、预测、减灾措施实施和灾后恢复等活动,以预防灾害的发生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现代灾害管理理论主要有危机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GCSP 管理理论。危机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防治,风险管理理论更侧重于灾害预防,GCSP管理理论则是综合危机管理和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灾害的管理方法。

我国自然灾害频繁,档案面临着各种潜在的威胁。国家档案局对自然灾害的防治非常重视,每年都要专门发文强调汛期档案安全,此外还出台了《档案馆防治灾害工作指南》,其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强化档案工作者的灾难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为各级档案馆和档案工作者在制定灾害管理政策和战略过程中提供必要指导,以便进一步增强档案馆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确保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妥善处置,把各种灾害对档案馆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10]。针对档案以及档案馆所面临的灾害威胁,灾害管理领域的理论方法(诸如灾害恢复、灾害风险评估、灾害损失预测与评估、灾害分类与等级划分、防灾减灾对策、灾害应急管理、灾害风险管理、灾害危机管理等)对档案安全管理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因此,近些年来,有学者对档案灾害预警机制[11]、档案部门灾害事件应急准备能力[12]、档案灾害管理体系[13]、档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14]、数字档案灾害[15]等问题进行了探索,还有学者对“档案灾害学”进行了深入研究[16][17]。

2.5 信息安全理论。信息安全是信息时代永恒的需求。可以说信息安全是信息的影子,哪里有信息哪里就存在信息安全问题。当前,信息科学技术空前繁荣,可危害信息安全的事件也不断发生,敌对势力的破坏、恶意软件的入侵、黑客攻击、利用计算机犯罪等,对信息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信息安全的形势是严峻的。信息安全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一般而言,信息安全主要包括设备安全、数据安全、内容安全和行为安全4个层面的内容,而信息安全学科就是研究信息获取、信息存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领域中如何保障这四个层面安全问题的一门新兴学科。在信息安全理论当中,技术被认为是信息安全保障最重要的手段,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数字水印技术、网络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加密技术、可信计算技术、RFID技术等安全保护技术。

进入21世纪以来,档案信息安全受到了高度重视。学者们纷纷针对档案信息安全的因素以及档案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从技术、管理以及保障体系等层面阐述应对策略。研究中不难发现,档案信息安全研究不能脱离信息安全领域的理论与技术方法的指导,信息安全领域的诸如网络安全机制、隐私保护、设备安全、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安全技术、PKI安全认证体系、可信计算技术等理念、技术和方法对档案信息安全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保险研究生论文篇12

一、国外研究综述

(一)有关生猪价格波动及其风险的研究

20 世纪 50 年代,意大利经济学家里西、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提出蛛网理论与模型。1950 年,Harlow 用蛛网理论来研究美国生猪生产的周期,运用年度时滞数据分析了生猪价格、屠宰量与产量之间的关系[1]并且在 1960 年《The Hog Cycle and the Cobweb Theorem》进行了具体阐述。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外研究价格风险集中于如何应对价格风险,主要内容为政府与养殖户如何协同应对价格风险。(Stasko, 1997)[2]。

(二)有关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概念的研究

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开始向养殖户提供牲畜价格保险(LRP)和牲畜收益保险(LGM),George Patrick,Metin Cakir,Tim Baker(2008)[3]科学定义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概念,与收益保险相比,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特点在于保险责任是保障生猪养殖户免受在该保险购买和终止期间内由于生猪市场价格的下跌低于约定平均水平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有关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效应的研究

Sparks Companies(2003)[4]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与传统收入保险相对比,指出农产品价格指数的优点为保费更低、更满足农业生产者的需求、理赔简便和有利于控制成本以及减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Dean Karlan(2011)[5]认为农产品价格保险可降低市场风险和保证农产品的稳定供应。

(四)有关价格指数保险需求的研究

Bruce A. Babcock(2004)[6]通过研究发现其保险需求主要集中于对农产品经营风险管理方面的实际需求和投机性需求。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一)有关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及价格风险内涵的研究

有关生猪价格风险内涵的研究。刘总理等[7](2007)彭美秀[8](2005)研究认为农产品价格风险是价格过度波动对收入造成超过预期的损失。宋淑婷(2013)[9]刘晶[10](2005)葛颜祥[11]等(2004)研究认为农产品价格风险是价格大幅度波动从而造成的不确定性。刘金霞[12](2003)王川[13]等(2010)赵守军[14](2013)等研究认为r产品价格风险是价格波动造成生产者实际损益与预期损失的差异变动程度。郭军[15](2013)等研究认为生猪市场的价格风险具有波动性和周期性、危害性强大的特征。

有关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内涵的研究。张峭(2014)[16]马俊川(2015)[17]汪必旺[18](2014)等研究认为由于农产品价格保险指数保险是对价格大幅波动从而造成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引起损失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安排。孙丽平[19](2014)研究认为以防范价格风险为目标是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创新之处。何小伟[20](2014)研究认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作用是补偿生猪价格下跌引起的养殖户收入损失,从而稳定生猪的供给。

(二)有关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原理的研究

张峭[12](2015)王克等[21](2014)研究认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原理与看跌期权类似。巩雪[22](2015)研究认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原理等同于在期货市场购买看跌期权。 王亚辉[23](2014)等研究认为价格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通过其他手段变可保为不可保。周志鹏[24](2014)研究认为美国生猪毛利润保险的原理类似于捆绑式期权,是通过对冲育肥猪、玉米和大豆饲料价格从而稳定生猪经营者的利润。张旭光[25](2014)研究认为LRP保险的原理类似于看跌期权,LGM的原理类似于组合期权。

(三)国内生猪价格保险实际操作研究

有关保险标的的确定。季婵燕[26](2015)研究发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选定保险标的具备的条件为年出栏育肥猪数量超过500头养殖场。黄若涵[27](2015)研究发现北京市顺义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选定保险标的条件为年出栏量在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姚慧[30]等(2015)研究认为山东省开展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选择生猪产业发展比较好、养殖户具有参保意愿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的市或县。

有关保单设计的确定。季婵燕[26](2015)研究发现衢江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为:保险期限1年和3年;保险金额1350元/头;保险费率1.4%;保费18.9元,省、区财政共给予30%的补贴。黄若涵[27](2015)研究发现北京市顺义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为:保险期限为1年、2 年、3 年;保险金额1200元;保费12元,市县两级政府分别承担 50%和30%。黄若涵[28](2015)研究发现中保财险在龙泉驿区的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如下:保险金额1500元;保险费率 5%;保费75元,龙泉驿区财政给予80%的补贴。黄若涵[27](2015)中航安盟在彭州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为:保险金额 1400 元/头;保险费率6%;育肥猪保费84 元,区县政府补贴给予 70%保费补贴。孙溥[28]等(2014)研究发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保险金额 600 元、800 元和 1000 元;保险费率为5%。姚慧[30]等(2015)研究认为山东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保单设计:保险期限为月度、季度和年度;对应的保险费率分别为 5.5%、3%、1.2%;保险金额为 1276元/头。

有关理赔的研究。季婵燕[26](2015)研究发现衢州市衢江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当猪粮比低于5.4:1时事故发生。赔偿金额 =(约定猪粮比价5.4∶1- 每批次猪粮比价平均值)×约定玉米批发价格2.5元/kg×约定单猪平均重量 100 kg×每批次出栏数量。黄若涵[27](2015)研究发现北京市顺义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标准为: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小于6∶1时事故发生,猪粮比的确定以中国政府网每周的数据为准。赔偿金额= [(猪粮比 6:1)-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 ] ×约定玉米批发价格(元 /kg×单猪平均重量(kg/头)×约定周期保险数量(头)。黄若涵[28](2015)研究发现龙泉驿区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标准为:当实际猪粮比低于6:1时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差价进行赔款。猪粮比的确定参考发改委网站、省畜牧局网站。黄若涵[27](2015)中航安盟在彭州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标准为:约定周期猪粮比平均值低于 5.6∶1。指数采集通过成都农业信息网每旬公布。孙溥[29]等(2014)研究发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依据为:当出栏月当月猪粮比价平均值低于 5.8:1 时,保险事故发生。猪粮比以江苏省物价局监测网的数据为准。姚慧[30]等(2015)研究认为山东省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参保养殖户可根据生猪出栏时间和市场判断,选择按月、季度或全年方式理赔。

(四)我国试点生猪价格保险指数面临困难的研究

一是政府的引导和财政支持较少。王亚辉、彭华[23](2015)巩雪[24](2015)黄若涵[31](2015)研究认为政府财政支持和保费补贴力度不够。

二是认为价格指数的确定存在困难。王亚辉、彭华[23](2015)研究认为根据猪粮比确定价格指数不科学;巩雪(2015)[22]黄若涵[31](2015)研究认为缺乏科学的监测统计数据。

三是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困境。王亚辉、彭华 [23](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缺少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以及保险产品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巩雪[23](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公司缺少专业人才和产品区域化差异不明显。黄若涵[31](2015)研究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公司面临的困难是如何确认保险标的的技术性困难和猪周期的延长让保险公司亏损严重

(五)我国试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解决对策的研究

一是加快推出生猪期货。王亚辉[23]等(2015)谢杰等[32](2014)何浦明、杨艳[33](2015)研究认为生猪期货能合理的确定生猪价格保险的保障价格。

二是加强生猪生产成本和价格走势监测。谢杰等[32](2014)黄若菡[31](2015)研究认为完善生猪价格和成本采集体系能为生猪价格保险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完善政府a贴体制。何晓伟等[20](2015)王亚辉等[23](2015)谢杰等[32](2014)黄若菡[31](2015)研究认为政府补贴比例增加能促进生猪价格保险的发展。

三、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国外文献研究指出了解决生猪价格风险的重要性并且强调推广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对于防范生猪价格风险的重要意义,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实施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法。而我国现阶段的研究未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功能进行科学分析,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功能究竟是平抑猪价周期,减少猪价的波动还是对农户具有经济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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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生论文篇13

自然灾害频发使公众开始关注灾害损失的应对问题,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市场应对重大损失的手段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在中国,随着近年来自然灾害频发、因灾损失不断上升,学界和实务界都开始关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在中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面临着供需均不足的局面。大体上,供给不足的影响因素较为单一,主要是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低下,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单一保险公司无法承受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债券的方式化解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潜在重大风险,是提升中国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的有效途径。

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由于消费者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的消费者对巨灾保险需求也是不同的。根据笔者研究,虽然影响消费者需求的因素多种多样,但中国市场的巨灾保险需求呈现低水平发展趋势。每一次重大灾难之后,市场对于巨灾保险需求会有短期的小幅度提升。但长远来看,市场一直处于对巨灾保险需求的较低水平。究其原因,消费者的侥幸心理、巨灾保险的外部性、市场有效供给不足、风险防范教育不足及产品价格因素等都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影响。这就使得研究巨灾保险需求变得较为复杂。加之消费者个体存在差异,每种因素对不同消费者的影响也不经相同,想要得到切实有效提升巨灾保险需求的方法,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消费者类型制定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本文主要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影响不同类型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通过考察消费者的期望损失与巨灾保险价格的对比,找出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结合前景理论分析,用经济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方法,分析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的有关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消费者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从不同角度探讨解决此问题的途径。由于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政府的干预既是有益的也是有必要的,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本文在此方面亦有相关阐述。在中国,政府在影响巨灾保险需求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舆论宣传上,政府可以通过加强风险防范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增加巨灾保险的潜在购买者;在价格干预上,通过加强财政投入和价格监管,让供给价格降下来、消费意愿提上去;在国际合作上,拓宽中国保险企业分保渠道,分散保险企业巨灾风险,提高供给能力等等。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起到了推动作用。在本文的经济学分析以及相关解决途径探讨中,都有相关政府作用的阐述。

二、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研究呈现出系统性、多角度性的研究特点。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随着期望效用理论的创立,后继者在其基础上通过对保险市场竞争、再保险费率的考察,研究了最优保险合同问题,研究这方面理论的代表学者有卡尔·波奇。但是由于期望效用带有主观性,在实际中,消费者的行为和期望效用分析存在偏离。马克维茨、托宾等人在19世纪五六十年代提出了“期望方差模型”用以解决这种偏离情况。后继的学者,通过研究马克维茨和托宾的理论,提出了解决消费者对巨灾保险购买意愿低的方法,通过提高消费者对于购买行为的效用的认识,可以提升市场对巨灾保险的有效性需求。

在我国,巨灾保险研究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成为了学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相关的研究也层出不穷。在巨灾保险需求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从巨灾保险市场低效导致供需不旺角度开展研究,通过市场结构分析、市场主体行为研究等方面得出了一系列解决目前巨灾保险市场失灵局面的措施。以孙祁祥、魏华林为代表的学者指出,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不断涌现。李海棠(2009)在他巨灾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研究中,通过对心理因素、价格因素、收入因素和风险因素的探讨,初步建立了巨灾保险市场需求分析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改善需求、增加供给、加强监管、以及促进创新等多方面的建议。丁元昊(2011)在他的巨灾保险可负担性研究中指出,实证研究表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巨灾保险需求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赵晋(2011)在他的研究中强调了在政府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的同时,加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认知尤为必要,他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证明了公众认知程度的提升对于巨灾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王国清、林悦(2012)在他们对房屋巨灾保险的研究中提出,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是从市场中提供的所有选择策略中挑选出的最优策略,通过各种不同因素相互作用而最终形成消费者的市场行为。

三、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经济学分析

(一)影响因素分析

在研究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巨灾保险需求前,应当对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一般性因素加以阐述。在得到一般性影响因素后,对灾害频发地区展开针对性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影响巨灾保险市场需求的一般性因素主要包括:风险状况,这主要是指一地区发生巨灾的概率。一般情况下,人们的巨灾购买意愿同本地区巨灾发生情况呈一定的关联性。如日本、美国加州地区等,这些地区由于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地震给该地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使得该地区公众的巨灾保险购买意愿高于经济发展条件相同的其他地区,因此经济条件是影响公众对巨灾保险购买的另一重要影响因素。在建设巨灾保险体系初期,缺乏政府必要的资金投入,仅仅依靠单个企业来应付市场上面临的巨大的聚在潜在损失是行不通的。由于保险费率的拟定,采取的是手续费加纯保费的形式,巨灾由于其发生的概率难以科学统计,在精算过程中倾向于定高巨灾保险纯保费的方式来保护保险企业免遭重大损失。因而,巨灾保险最终保费往往过高,其避免风险不确定性的对价。面对高昂的保险费用,一般消费者往往望而却步。侥幸心理,由于巨灾的发生在全世界范围来看概率较低,消费者往往抱着侥幸心理来看待巨灾保险的购买行为。由于消费者预期巨灾将不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因而消费者会选择不购买巨灾保险。这就抑制了巨灾保险的消费,消费的减少迫使保险够公司为了降低自身风险而继续增加保费,这样的恶性循环导致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少,保险费用越来越高。上述影响因素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会发生改变,最终会形成巨灾保险退出市场的局面,通过外力改变这种恶性循环变得尤为必要。

(二)期望效用分析

挪威经济学家莫森20世纪60年代末发表的《理性保险购买》指出,通过精算模型证明,只要一个个体的风险厌恶程度较高,那么这个个体最终会选择购买保险,以规避预期损失。购买保险好比购买了一份承诺,只要这份承诺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大于消费者因为受到灾害而损失的效用,在相同的条件下,风险厌恶的消费者会选择购买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加了风险厌恶者购买保险的意愿。作为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巨灾,由于其不确定性非常大,但巨灾在某一指定地点发生的概率微乎其微,使得在现实中,即使是风险厌恶程度高的消费者,生活在某一灾害不常发生的地区,其巨灾保险购买的意愿是非常低的。而生活在巨灾发生相对较为频繁地区的消费者,其购买意愿将会迅速上升。正是由于期望效用的原因,巨灾发生频率与巨灾购买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巨灾发生频率小幅度的上升,将导致消费者巨灾保险购买意愿大幅度提升。

(三)政府介入分析

由于市场自发的调解,最终致使巨灾保险市场失灵,供给和需求均出现了不足的状况。在供求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巨灾保险由于价格恶性循环式的上涨,最终导致了巨灾保险退市的局面。政府力量的介入对于增强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政府的介入,原先的恶性循环局面被打破。政府通过加强巨灾保险价格监管稳定价格、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增强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供给,使得价格波动减小,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通过影响价格因素实现增强市场需求的目标。保险公司配合政府设计出相应的巨灾保险产品,为消费者消费巨灾保险产品创造了良好的产品环境。

由于政府角色缺位,我国完整的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建立,近年来,政府不断推广的农业保险正式巨灾保险实施了良好试点。政府对巨灾保险体系进行投入解决了巨灾保险供求中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由于风险不确定性的存在,巨灾保险商品普遍存在定价过高的现象,实现财政兜底,对个别国民经济发展亟需的险种进行补贴,降低了巨灾保险商品的价格,解决了价格因素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不利影响。在此方面,农业保险的开展对于更广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实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在中国各地区,政府通过实施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从价格因素、农民购买力水品上,都产生了影响。实行农业保险补贴的地区,农民的购买意愿提升,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也相应增加。社会总效益远远高于政府的投入,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四)有效需求研究

有效需求是指在这个需求水平上,可以为供给方创造最大利润的需求,也就是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相等的条件下,此时企业将获得最大利润。在经济危机时期或者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往往存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巨灾保险目前就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只是人们在进行消费时具有短视现象,不能认识到巨灾保险产品的重要性而缺乏购买意愿;另一方面,现实中巨灾保险定价偏高,抑制了人们对此类商品的购买需求,由于购买力低下的缘故,人们往往不具备购买巨灾保险的能力。解决巨灾保险有效性需求不足的问题需要从两大方面入手。降低巨灾保险供给价格,使价格逐渐趋于合理,提高保险企业整体供给水平。在巨灾保险需求管理上,由于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可以合理预估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增长的条件下,增强公众对巨灾保险的购买意愿。通过立法和政策引导以及相应补贴的方式,培养公众巨灾保险意识。

四、解决需求不足的建议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巨灾保险需求开展了内容广泛的研究,但是由于政府的角色缺位,使得巨灾保险体系迟迟难以建立。通过笔者的研究发现,巨灾保险在建立初期,只有通过政府引导、保险公司配合的方式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发展格局。在这里,提升巨灾保险需求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注意多方面影响因素的作用。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影响不同的消费者需求的因素也不经相同。风险状况对消费者需求的影响尤为明显,让消费者明确所处地区的巨灾风险发生状况,对巨灾风险状况有一个客观的认知,有益于消费者合理调整自己的损失预期。经济条件的改变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它也是影响消费者巨灾保险需求的关键因素,国家短期内应当对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行为实施补贴,长期内应当将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低下的关键放在提高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上来。合理控制巨灾保险价格,让具有购买意愿的消费者消费得起巨灾保险商品,使购买意愿转化为实际购买行为。避免购买行为中的侥幸心理、“搭便车”行为,正是由于公众看到了巨灾之后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救灾,而使得公众心理上产生了依赖性,把救灾仅仅看做是政府一方的责任,最终忽视了自身风险的防范和风险意识的培养。

另外,只有当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不小于消费者因此而支付的货币效用时,消费者才会进行购买。目前情况下,中国巨灾保险市场运行并不符合这一规律。巨灾保险价格偏高,使得消费者为购买巨灾保险所支付的货币价值高于巨灾保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效用,消费者肯定不会为价格昂贵的巨灾保险买单。如何让巨灾保险价格降下来,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通过再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手段,将国内的巨灾风险在国际上进行转移,是降低巨灾保险价格、维护中国保险公司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国际上实力较强的再保险集团,或者通过证券化的方式直接进行风险管理,将巨灾风险直接转嫁给市场,有了稳定的供给,才能保证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稳定的需求。

五、结语

由于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尚未完整建立,对于巨灾保险需求的研究,也是属于理论探讨阶段。在实践过程中,影响巨灾保险需求的因素纷繁复杂。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必须依靠政府的扶持。在此,本文就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扶持中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提升公众巨灾保险需求做一些探讨。

笔者认为,政府对于提升巨灾保险需求可以发挥三方面的作用:立法建设,尽早完善巨灾保险体系立法,规范市场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发展巨灾保险市场。监督作用,避免市场中出现文中所述的“恶性循环”局面需要政府的监管,在市场出现恶性价格循环时,政府应当及时出面进行干预,维护市场的价格秩序。宣传与鼓励,一方面政府要在舆论上对公众进行引导,使公众认识了解巨灾保险,另一方面,对于供求双方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相信在政府参与的条件下,我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定会尽早建立,公众的巨灾保险需求也会有相应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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