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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实用13篇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设施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时予以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实现《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地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并填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2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形成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合力。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重点满足集中供养对象以及中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对象和扩大服务范围,逐步提高老年群体的受惠率。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立足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养老服务网络。

建管并重,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实现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加快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统一名称、标准、标识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以社区为依托,普遍建立“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村社区也应开展相关服务。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将社区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整合纳入到统一的社区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120、110、119等信息平网,及时处理老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2.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改造和社区整合时,要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要按照功能整合、配套完善的要求予以统筹考虑。同时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改扩建现有“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室)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办法,多渠道解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加大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将街道、社区创办的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二)大力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1、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简单就医、水电维修、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的新格局。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置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人员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补助经费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三)推进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

“十二五”期间,市及各县(市)采取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现有医院、学校、培训中心等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提高全市机构养老服务整体水平。改革现有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需求的社会老人。利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农村敬老院,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四)建立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建立并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市区从2012年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3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各县(市)可参照市区标准执行。

三、推进措施

(一)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扶持政策。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各类投资主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予以立项;对新办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乡镇公益性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通讯费给予适当减免;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金融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逐年增加的财政保障机制和福利公益金投入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市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社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万元服务站设备购置补助。实施政府为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购买服务标准每人每月100元。经费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给予每个每年5000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确定。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市区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入住率平均在60%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个床位2000元一次性补助。并对民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负担。县(市)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并由本级财政承担。

(三)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要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加快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市养老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选用和培训工作,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一律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度互动服务机制。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3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三级中心建设。

到2020年底,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乡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

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

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

2020年底前,全市建设不少于1家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或遴选打造不少于1个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建设

1、建设目标:建设市级养老综合信息平台,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我市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市民政部门牵头或委托第三方对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市区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各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并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区承担。

(二)城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

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排定项目实施年度和建设规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城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县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级政府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县(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其中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县(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三)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对象范围的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县(市)、区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具有本区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人、城镇低保且空巢老人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扩面和提标。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低保老人、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鼓励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不低于30元/人/月,有条件的县(市)、

区可适当提标。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新扩面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低保、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提供。

(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

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X政〔20XX〕X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五)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县(市)、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X老龄办〔20XX〕X号),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五保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已通过“银龄安康行动”参保的80周岁以上困难老年人不再重复参保。

(六)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补助范围。对通过验收的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及符合《XX省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规范》要求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补贴。

补助方式及标准。对创建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的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其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营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X政办〔20XX〕X号)有关精神确定。

实施步骤。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市级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市级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标准,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情况经评估后下达补贴资金到县(市)、区级。对社会力量运营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补助资金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市、县(市)级福利公益金每年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不得低于当年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5%;社会捐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资金管理。

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

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民政局、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市民政局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督促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

(二)部门协作,严格检查。

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建立由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

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

按照《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

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XX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学科的作用日益突显,“规划”对城市和乡村的发展起到了前瞻性的作用,全国各地每年都编制大量的规划方案,有多少能够得到实施?实施效果如何?多少方案促进了城乡建设?有多少阻碍了城乡发展?有多少毁坏了历史的遗迹?有多少打破了生态平衡?此类问题逐渐呈现在广大城乡规划工作者的面前。这些问题同样引发了对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模式的思考。城乡规划专业是集理论、技术和实践于一体的学科,涵盖城乡发展的各个领域,是经济、文化发展的支柱,担负了创造历史、承载历史、继承传统、弘扬文化等多重使命,原有填鸭式和纸上谈兵的教学手段和方法已无法满足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CDIO工程教育模式的引入将有助于创建有特色的城乡规划专业,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一、CDIO模式概述

CDIO是一组英文缩写,是针对有实践需求的工程类学科开发的一种全新工程教育理念、实施措施和检测标准(C-Conceive,D-Design,I-Implement,O-Operate,构思、设计、实施、运作),2000年由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联合瑞典查尔姆斯技术大学、林克平大学以及瑞典皇家技术学院成立了CDIO国际合作组织,以MIT为首的几十所大学采用了该种教育模式并获得一定的成功。CDIO教学模式将理论教学和工程和实践融为一体,以产品设计从研发到生产运行的生命周期为载体,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动手实践,以主动的方式学习工程类学科。CDIO理念继承和发展了欧美多年来的工程教育理念,系统地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能力培养、全面实施措施以及检验测评的12条标准。

二、基于CDIO模式的特色专业建设

(一)专业建设现状

1.逐步更新培养计划和课程设置

从2005年至今,逐年对培养计划进行完善,已将生态学基本理论作为专业必修课程融入培养计划,修改了专业基础课课程设置,取消了部分重复课程。

2.已经初步形成一体化实践教学体系

北航北海学院可利用的各种专业实验室面积1891 平方米,全校设备总价值295.92万元,能基本满足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是实践教学的三个关键环节的需求。

3.已将职业资格认证培训纳入实践教学体系

开设建筑师实务、规划实务等课程,且聘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和注册规划师授课,引导学生参加资格考试的培训,聘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讲座。

(二)特色专业建设目标

1.人才培养目标

确立以培养适应城乡规划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为目标。完善专业培养计划,采用CDIO的理念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科交叉的背景下,引入生态学专业基础课程,制订出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既掌握生态学理论,又具备实际操作经验的新型规划人才,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特色。

2.课程体系建设目标

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学生考核和评估体系,以学科基础课、学科专业课为主线确定课程设置,同时融入生态学基础课程,组织多种实践实习课程教学,让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推动课堂教学方式改革,完善生态课程体系和老村庄调查与研究实践课程体系建设。

3.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目标

按照300-350个在校生的规模完善设计室和实验室建设,到2015年实现学院专业实验室面积2500平方米,全校设备价值350万元;实现实践基地数量:20个。这些实习基地包括甲级设计单位、国内外设计公司、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推进学校与企业的进一步合作,结合市场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人才、设备和情景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三)特色专业建设成果

本专业于200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开设,同年开始招生。专业自开设之初就开设了生态学原理、普通生态学等生态学课程,目前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划生态学、建筑生态学两门课程作为专业主干课程,编写了两本专业教材,并已经列入培养计划,且正在执行。这两门课程所有的自编教材已经被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计划项目》。精简了重复的专业基础课程,创建了造型基础课课程体系,2012年根据国家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目录增加了老村庄调查等课程,结合毕业设计进行老村庄系列调研工作。申报创建特色专业后,完善了规划生态学、建筑生态学两门特色课程教学。新建老村庄规划调研和实践的系列课程体系,组织完成编著《老村庄历史与文化》《老村庄调查与研究》专业基础课教材,《老村庄的规划布局》专业课教材等。

1.人才培养方案和计划的制订

依照教育部和国家城乡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广西区和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需求,制订有特色的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发挥生态学专业特色,深化跨学科、专业培养学生的理念,进行以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创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较强动手职业能力、适应性强、有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通过3-5年的建设,形成鲜明的专业培养特色。

2.CDIO模式下的课程设置

为创办特色专业课程体系,我院从基础课到专业课的建设重点放在形成几个板块的课程体系上。专业课程主要分为:专业基础课程群、规划生态基础课程群、城乡规划专业课程群、老村庄调研与实践课程群,这些课程都是设计表达、设计工程和设计理论的综合体现。课程体系设置见表1。

(1)专业基础课程介绍――以造型基础为例

造型能力是一个综合素质,对于建筑、规划、园林等工科设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培养基础造型能力是关键。因此针对学科特点对原有的素描、色彩、构成等课程进行精简改革,创立造型基础课程,融入素描、速写、平面构成、图形设计、色彩原理、色彩写生等课程的内容,通过5年的试行,证明其适合城市规划、城市建筑、园林景观设计等非美术专业的零绘画基础的学生使用;同时编写了针对性较强的配套教材《造型基础――形态篇》和《造型基础――色彩篇》,被列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十二五规划系列教材”,向全国同类院校和专业进行推广。创建了合理的评分体系(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设计,实践课程设计,标准化评分体系,学生作业及教学成果展览等),建立相对统一、完整的教学课件,并将课后作业展览融入教学计划,作为课程评价体系的一个因素。

(2)生态规划课程介绍――以规划生态学为例

经过6年的实践和探索,生态规划课程体系取得了一些成果,规划生态学课程建设效果最为显著。主要成果如下:

A.引入生态规划课程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有所提高,绝大多数学生对课程内容和授课方法比较认可,对教学整体评价很高。

B.课程设置增强了学生的实践和自主科研能力,具有生态规划知识的毕业生获得了用人单位的认可,学生的就业率能够达到90%,有部分学生因为有了生态学基础被香港和国外院校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C.生态类课程自成体系后,促进教师的自我提高和师资队伍建设。青年教师继续学习和深造的积极性有所提高,已派教师到国内外著名院校进行交流访问和学习。

D.课程特色同时提升了本院城乡规划专业的影响力。课程组的教师从事城乡规划项目编制或评审工作增多,在区域业内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3)老村庄调研课程介绍――以老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为例

中国传统村落(也叫传统村落或老村庄)是农耕文明的精髓、中华文化和民族历史的体现,虽经历久远的年代,但至今仍然留存和发展着;其村落选址、村落空间格局、建筑环境、建筑风貌都未有过大的改变,蕴含了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生态景观资源,是人类的自然遗产,是活化石,是生态的博物馆。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势在必行,老村庄调研课程体系的创建,意在引导学生自主研究问题,继承中华传统,挖掘其文明价值及传承的意义。在开设老村庄历史文化、老村庄调查与研究、老村庄规划布局等课程后,为了更好地实施老村庄调研课程体系,学院将专业认知实践课和毕业设计统一命题为“老村庄系列专题”。

(4)其他实践课程介绍

结合独立院校学校和工科设计类专业特色,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中60.6%的课程均设有课程设计的实践课来配合理论教学,分学期安排实践类型的课程,使专业实践性课程共占总学分15.28%,除通过多门课程的教学实习外,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实践、实习、项目和竞赛等活动。例如: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名称:北海市“老街”的保护性规划,项目编号:CX201307),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城市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年会”竞赛等,确保学生更多地接受到动手实践方面的基本训练,使毕业生能掌握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能参加小城镇规划、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等专业规划工作的基本能力。

3.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

坚持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服务社会、服务地区”为己任,以培养创新型、应用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以“技术+技能型”的培养规格为准则,加快实践教学的改革。注重校企合作基础,创建无缝对接的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规范管理,责任到人,改革管理方法与手段,充分利用实验室的设备为学生提供校内实践场所,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对实践类型的课程注重课程体系各课程内容之间的协调与统一,理论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实践课大纲、实践教学进度表、考试大纲、考试评分标准等教学文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规范统一,建立课程负责人制度,即课程体系中的主要课程指定专人负责,由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该课程的教学安排与建设。注重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使用,课堂讲授与课外实践结合,训练、讲解与展开讨论结合,为增加直观感受,拓展知识视野,将课后进行的作业展览写入教学大纲,作为课程考核的一部分,为学生提供教学成果的展示平台,也弥补了精简课时情况下大容量教学内容的要求。规范的过程管理和责任制,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保证了高质量日常教学的正常开展。校外实践合作单位包括:北海市城乡规划院、摩德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等。

(四)目标完成情况

三、结语和展望

依照教育部和国家城乡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规定,结合广西区和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需求,制订和完善了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在开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核心、主干课程的基础上,跨学科整合城乡规划专业课程:强化生态学课程,加强规划设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注重课堂上进行案例分析、方案设计;课外联合企业和设计院提供参与实际项目的机会,以提高学生社会责任及专业素质。

今后将在发挥生态学专业特色,深化跨学科、专业培养学生的理念的基础上,完善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核心的课程体系,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结合CDIO理论,创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较强动手能力、适应性强、有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再通过3-5年的学科建设,形成鲜明的专业培养特色,并建成系列校级和区级精品课程,也为以后广西区和国家精品课程的申请打下基础。最终实现以生态学为背景的跨专业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复合型人才。

[ 参 考 文 献 ]

[1] 董杰,马曙晓.基于CDIO教育理念的城市规划专业改革的思考[J].山西建筑,2012(35):264-265.

[2] 李曼丽.用历史解读CDIO及其应用前景[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10).

[3] 庞然,吴彪.基于CDIO培养模式的交通运输系统规划课程改革与探索[J].林区教学,2013(10):88-89.

[4] 孙明,刘维彬,王玉芬.融入CDIO理念的高校城市规划毕业设计教学模式研究[J].森林工程,2012(5):113-117.

[5] 孙明,闫建新,朱天宇.基于CDIO模式的城乡规划学毕业设计教学体系探索[J].山西建筑,2013(35):251-253.

[6] 夏宏嘉,李冬梅,张卓.基于CDIO模式的城市规划专业实践教学改革[J].山西建筑,2012(5):270-271.

[7] 于学斗.CDIO理念在高校实验室规划管理及实验教学中的借鉴和探索[J].电脑学习,2010(2):55,56,62.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5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关怀、重点照顾”理念,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加快推进养老服

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老龄人口多元化需求和未来高水平要求相一致,体现城乡不同特点、具有特色的服务

方式多样化、业态功能多层次、投入主体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切实履行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支撑,以政策扶持为导向,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形成政策推动与需求拉动相结合、公共投入与社会资本相补充、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相辅助的养老服务新体系。坚持因地制宜与统筹规划相结合。立足

于我市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一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整合各类有效资源,优化设施空间布局,统筹城乡

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网络。坚持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相结合。以区域老龄人口基数为基础,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序建设县区、乡(镇、办事处)、村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场所,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指导,提高养老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种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推进全市养老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新格局。力争到2015年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

千名老年人40张,其中在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在城市,7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以上的街道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农村,80%的建制村建

立社区综合服务设施,80%的乡镇建立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全市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四)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在城镇,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城镇养老保险基金调控能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继续推进企业年金工作。在农村,加快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

设,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农村与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政策、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五)完善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制度。从2012年1月起,全市统一建立高龄老人津贴普惠制度,基本标准为:80周岁至84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100元,85周岁至9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200元

,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津贴3600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分别负担;离退休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经费由原供给渠道解决。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三、加快建立完善老年医疗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险、救助制度。要进一步加大面向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事业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社区医疗保健站、康复护理中心、农村医疗服务站,积极向老年患者提供优质低价服务。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普遍建立健康档案。本市老年人持有效老年证到医疗机构就诊要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安排床位,医疗机构要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

等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中要向贫困老人倾斜,对其参加医保和大额医疗费用给予高标准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七)大力发展老年人医疗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要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治疗单位范围。要加快

城乡老年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激励机制,加快医疗服务方式改革,将城乡社区医院统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基金的作用,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四、加快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八)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结合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在城乡社区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所,开设“养老服务热线”,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类家政服务、生活

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

方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小区要建设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室内老年活动场所。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或者利用闲置的设施进行改建。通过规划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120急救中心等资源统一纳入到社区信息化服务网络,及时处理老年人的咨询等服务请求信息。

(九)加大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等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分别建成一所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农村

五保户、城镇“三无”老人和低收入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服务需求的同时,可适当兼顾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社会老人。要改革现有老年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委

托各类专业化、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和服务质量。

(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产业准入机制。通过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鼓励

支持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家政服务、

康复服务、紧急求援等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各类助老、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发展养老产业,形成多种力量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事业的新格局

五、加快建立完善老年教育文化体育体系

(十一)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建立以老年大学为龙头,基层老年学校或社区教育培训中心为基础的办学网络。重视开展老年思想教育活动,注重把农村老年教育与老年人权益维

护、破除迷信和移风易俗结合起来,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

(十二)发展老年文体事业,广泛开展老年活动。要把老年文化和体育纳入全民文化和体育健身的发展规划,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方便老年人参与的文化体育设施。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

要免费向老年人开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养老机构在保证老年人居住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建立老年活动场所。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老年文体活动,有计划地举办老年文艺汇演

、老年才艺展演和老年体育健身运动会,支持老年人参加各种适合其身体特点的健康有益活动。

六、不断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十三)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在中职和高职院校中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培养高素质的养

老服务人才。积极引进专业人才,提升整体水平。

(十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逐步培育养老服务行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养老志愿者队伍,结合“再就业工程”,加快建设老年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

度。加大老年人自我养老队伍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提升养老产业服务的整体水平。

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十五)统一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中,按照当地人口规模、老年人口数和基本满足养老需求的实际,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机

构建设统一纳入规划,并严格按照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以及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要求,合理规划,科学设计,规范建设。

(十六)落实土地使用政策。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体系的项目建设。对新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不得从事经营性开发、分割销售等其他用途。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机构。乡(镇)、村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十七)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制度。对新建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在取得《社会养老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同级财政根据不同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0—

199张床位的,按每张床位1000元补贴;2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补贴。对租赁等方式创办的社会化养老机构,自民政部门审批之日起运营5年且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同级

财政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给予补贴。民办养老机构投入使用后,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解决,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联合审核批准拨付。社会办养老机构安置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将其原享受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和五保供养经费补助直接转入该养老机构。

(十八)实行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收建设养老机构的征地管理费,免收或减收兴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养老机构的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养老机

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入网费,减半收取视听维护费;免收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适当减免通信费;免收电表、水表接入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组织或政府部门,用于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

扣除。

(十九)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关注和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

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二十)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养老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要放宽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2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

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

八、加强养老服务体系监督管理

(二十一)严格养老机构行业认证工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应向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

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部门发给营业许可证。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建立严格的政府监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各级老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停止享受社会福

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情况自行制定,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改变养

老机构的服务设施用途;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服务行业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二十三)建立完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要坚持道德、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市、县(区)、乡(镇)三级司

法机构要加挂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服务中心”牌子,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指派人员并及时办理。要充分发挥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调解涉老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依照《条例》,安排专人(或兼职)做好老年人来信来访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对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九、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

体育、司法等部门和老龄办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十五)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老龄化程度、养老需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发

展养老服务的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要进一步完善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基层老龄社会组织,到“十二五”末,基层老龄协会覆盖面要达到80%以上,老年志愿者数量要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

上。各相关部门要在事业发展规划中细化、量化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不断建立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

(二十六)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好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

、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

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6

一、“城乡等值化”模式

“城乡等值化”是德国农村发展的模式。“城乡等值化”指不通过耕地变厂房、农村变城市的方式,使农村在生产、生活质量而非形态上与城市逐渐消除差异,使在农村居住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并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实现“与城市生活不同类但等值”的目的。

二战后的德国,农村基础设施严重缺乏,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农村的凋蔽使城乡差别迅速拉大,城市也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巴伐利亚州开始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革新等方式,使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得以平衡发展,明显减少了农村人口向大城市涌入。此后,这一发展方式成为德国农村发展的普遍模式,并从1990年起成为欧盟农村政策的方向。

1990年,山东省和巴伐利亚州共同在山东青州南张楼村开始合作试验。15年共向该村的教育、土地整合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约450万元人民币,但从未向企业投过一分钱。15年的试验给南张楼村带来巨变,该村年人均纯收入达6000元,兴建了80多个企业,农民工作模式发生改变。现在的南张楼村并不是德国专家理想中的中国新农村的范本,从一定意义上说也不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模式,但南张楼村的实践,为中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思路。

“城乡等值化”所追求的目标是农村与城市生活不同类但等值。“城乡等值化”的实现要立足农村,结合农村特色建设农村,而不是将农村改造成为城市,建设也不是以城市为标准,追求的是与城市不同的更符合农民需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就为以有限的财力物力给农民创造更好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提供了可能。为此,要统筹城乡发展,规划设计好村庄的发展,发展乡村经济,通过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的重点投入,通过推动公路、公交、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等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通过大力推进农村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医疗教育文化制度、就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通过建立城乡之间资源与人才互动的机制,逐步消除城乡差距,切实改善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城乡等值化”的核心思想是:要确立农村与城市生活等值的理念,让农民在工作条件、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居住环境、社会待遇等方面与城市形态不同类但等值,追求与城市不同的更符合农民需求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农民在农村居住仅是环境选择,当农民只是职业选择,从而有效地保证留在农村的人口能安居乐业,建设农村。

我国城乡差别表现在很多方面。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看,可划分为一次分配差别和二次分配差别。

一次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城乡收入差别和消费水平差别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别关系出现不同的变化阶段,总体呈扩大趋势。尽管这几年农民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但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对差距和绝对差距仍在扩大。收入水平的差距导致消费水平的差距,在吃、穿、住、用、行等方面的消费,城市居民普遍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的平均水平。

二次分配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包括水、路、电、通讯等;二是社会事业,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三是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就一次分配造成的差别看,农民可通过自己的努力加以缩小。增加收入,最终还要靠农民个人自身的努力。

就二次分配造成的差别看,仅靠农民个人的努力难以奏效。二次分配造成的差别,主要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支出结构上重点倾向了城市,而农村获得的较少。农民个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差别。解决二次分配所造成的差别,主要靠政府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支出,“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以“城乡等值化”为目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全面缩小城乡差别,尤其是二次分配领域方面的差别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城乡一体化、实现“城乡等值化”的措施

(一)做好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百年大计,特别是基础设施,一旦建成,再调整就要付出很大代价。规划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由谁来做规划。规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国的一般县(市)几乎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要请专家参与和帮助。

二是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对未来要有足够的估计,规划不能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应成为今后建设的指导而不是约束。

三是突出特色。要根据各地的地域文化、基础条件、经济水平和社会状况,因地制宜,把新农村建设同当地独特优势有机结合起来。

四是村民参与。中国农民从不缺乏智慧,缺的是刺激智慧迸射出光芒的引导。让广大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吸纳农民群众的智慧,也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农民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公益化。多年来,许多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电信等建设主要靠财政投入,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相对不足。所以,当前城乡发展的差距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集中体现在城乡居民在享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上的不平等。

因此,要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等值化”,必须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里拿出一部分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持续不断的投入,彻底改变农村道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明显落后于城市的局面。

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尽快实施城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如,城乡道路进行统一规划,要重点构筑公路、公交城乡一体的道路交通网;要实现自来水供水和供电的新农村;要创造条件实现通讯、有线电视和信息网络的城乡对接联网,在信息化方面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在农民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只要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农民就能享受与城市居民等值的现代化生活环境。

(三)农民医疗教育普惠化。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等值化”,就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民医疗、卫生、教育保障制度,使农民医疗、卫生条件改善,降低非正常死亡率,提高平均寿命和身体素质;让农民人人都享受文化教育、素质教育的平等待遇。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农村医疗、教育网点布局的规划和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教育设施的规模和档次,促进医疗、教育的城乡平等化。

在医疗卫生方面,一是要尽快全面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保障标准,并把农民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范围,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农民生大病也有一定的保障。

二是要尽快健全县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做到乡乡有公办卫生院、村村有卫生室,逐渐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面,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切实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完善卫生防疫和医疗保健体系,从整体上确保农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可以考虑每年或每两年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在城乡教育公平发展方面,一是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构建城乡一体的教育体系。要取消乡(镇)管学校,尽快在农村实施真正的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同时真正实行城乡教师工资的统筹分配,提高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

二是要把农村职业教育搞好,甚至要把职业教育放在比义务教育更重要的位置上。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是加快农民脱贫、培养新型农民的关键。因此,要通过基础教育和加大对农民的职业技术培训,让农民扫盲不出村、职教不出县,全面提高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存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真正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讲文明”的新型农民。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7

Key words: the elderly welfare facilities; Comprehensive research; JingChuan county

中图分类号: 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据联合国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及以上或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及以上便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1]。截止2010年,泾川总人口为35.3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47341人[2],占总人口的13.6%。表明,其一,按国际标准,泾川已全面进入“老年型”社会。其二,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需要长期全面护理的老年人将不断增加。其三,伴随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养老资源不断萎缩,家庭养老作用不断受到挑战,这使得作为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福利设施将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本文在对泾川老年福利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与其发展现状相对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今后泾川老年福利设施的完善和发展研究提供帮助。

1泾川养老模式的选择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不同区域和地区,不同城市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体现在养老服务上就是养老模式不同。不同的养老模式对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影响巨大。

社会养老能力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养老能力就越强。一方面,在2010年平凉市辖各县人均GDP排名中,泾川位列第二位,发展水平较高,但与甘肃和国家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另一方面,泾川现状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迅速较快,但与同期甘肃和国家平均水平相比,总量偏低。表明泾川经济发展综合水平仍显较低,由政府支配的社会财富还极其有限,社会养老能力还比较弱。

2010年泾川、华亭、灵台等城市居民收入状况表

城市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人均GDP(万)

数值(元) 增长率(%) 数值(元) 增长率(%)

全国 19109 7.8 5919 10.9 29050

甘肃 13189 10.6 3425 14.9 16108

平凉 11766 10.2 3136 15.5 11213

泾川 11421 11.9 3249 15.7 9140

资料来源:据2010年国家、甘肃省及各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整理。

家庭养老能力受家庭收支状况影响较大。据调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泾川人均寿命逐渐延长,这使得人们的退休年龄随之推迟。同时,老年人在家庭中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存在,因此,老年人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并不会给家庭带来大的经济压力。

2泾川老年福利服务的需求

论文主要从医护条件、适宜规模、配建设备、入住费用等方面对泾川老年福利服务需求进行分析。

从医护条件看,50.7%的居民认为应“具备较高的医护条件”,43.5%的居民认为“具备简单的医护条件”即可,而5.8%的居民认为“不需要医护条件”。这表明,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和体质的逐渐下降,良好医护条件成为人们选择老年福利设施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从适宜规模看,39.7%的居民选择“不必过大,但舒适宜人的设施”,33.4%的居民认为“中小型,方便生活和管理”的设施较好,仅有15.3%和1.6%的居民选择“大规模,集中管理的设施”和“大规模老年社区”。说明人们追求清净、舒适养老设施的强烈愿望。

3泾川老年福利设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3.1老年福利设施建设状况

近年来,泾川县老年福利设施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县城看, 2010年,泾川县城有泾川社会福利院1家老年福利设施,占地面积2867m2,总建筑面积4700m2,床位180床,集中供养老人52人,入住率为29%。从县域看,泾川有老年福利设施11家,总建筑面积8224m2,床位427张,集中供养老人147人,入住率28.1%。

可以看出,目前泾川老年福利设施还处于初级的“救济型”老年福利设施阶段。从设施规模看,《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设计规范》GB 50437―2007规定应在150~300床之间,而全县仅有泾川县社会福利院的床位超过150床,81.8%设施床位低于25床,设施规模普遍偏小;从设施分级看,分为县级和镇(乡)级两级,县级设施为规模较大,建筑质量较好,服务内容齐全,服务水平较高;而镇(乡)级设施除高平中心敬老院,大多由于建设年代久远,规模较小,建筑质量较差,服务水平较低,已不能满足当前人们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从服务内容看,《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规定,老年福利设施应开展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如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康体健身等各类服务。而调查显示,目前仅有泾川县社会福利院和高平中心敬老院能够提供以上服务,其余乡镇敬老院服务内容仅局限于老年人最基本生活起居和餐饮服务等方面,其他服务尚未开展。

3.2老年福利设施运行状况

1.设施使用者健康分析

调查显示,目前,泾川社会福利院和高平中心敬老院平均约有87%的老人为自理老人;仅有9%的老人为日常生活依赖扶手、拐杖、轮椅等设施帮助的介乎老人和4%的老人为依赖他人护理的介助老人。而其他一般乡镇敬老院尚未开展针对介护老人和介助老人的专门服务。

2.设施使用者来源分析

调查发现,泾川县社会福利院入住对象的来源基本覆盖整个县域。具体看,62.9%的使用者来自县城,来18.4%的使用者自近郊(太平镇和罗汉洞乡等区域);15.2%的使用者来自远乡(红河乡),主要为经济条件较好,子女在外求学或工作,而无人照看的社会老人。此外,外县也有少数老人选择使用泾川社会福利院,主要为子女在泾川县城工作,家里无人照看的空巢老人。高平中心敬老院入住对象主要为高平镇镇域范围,约占入住设施总人数的97.7%。其他乡镇敬老院入住对象则全来自其各乡镇。

3.3老年福利设施存在问题

近年来,泾川县城老年福利设施发展较快。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无论在规模上还是服务质量上都难以满足当地居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其建设和运营还存在诸多问题。

1.供需矛盾极为突出。据调查,供需矛盾是泾川老年福利设施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矛盾。表现为:(1)规模较小。目前,泾川11所老年福利设施共有床位427张,占老年人数的0.9%,较之发展中国家2.0%和发达国家3.5%的服务标准相差甚远。(2)入住率低。据调查,现有设施中入住率最高为70%,最低为8.7%,多数在15%~30%之间(表2)。主要由于,其一,大多老人养老观念还比较落后,认为“养儿防老”是正统,不愿意去老年福利设施养老;其二,设施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尚不具备吸引社会老人选择入住的实力。

2.老年养老设施和老年服务设施匮乏。目前,现状设施主要为社会福利院和敬老院等老年供养设施,而老年公寓、护理院、养老院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养老设施和老年服务设施尚未建设。表明,受社会、经济等因素制约,现状设施主要解决“三无、五保”老人的养老问题,而尚未顾及社会老人养老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这种单一的老年福利设施现状与老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将愈加突出。

3.缺乏适宜的建设标准。其一,县城老年福利设施作为县域内老年福利服务的供给核心和最高层级单元,应从整个县域需求考虑其规模定位,而现状设施规模主要依据县城“三无、五保”老人规模设定,规模偏小。其二,现状老年福利设施主要由政府建设,由于政府投资财力有限,若一味按国标中的标准建设,势必缺少强有力的财政保障。其三,县级老年福利设施规模较大,用地充足,但仅靠此类设施远不能满足居民养老需求,应在规划层面对各级老年福利设施,尤其是居住区级老年福利设施提出统一的控制要求。

4老年福利设施发展的对策建议

1.加快适宜性标准的研究

县城老年福利设施应属于全民所有,不应成为县城居民享有的专利。针对目前泾川老年福利设施配建规模、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以及设施功能紊乱等现象,论文认为应加快县城老年福利设施适宜性标准的研究。其具体内容应包括配建体系、分级体系和指标体系等方面。同时,需进一步明确各类设施的建设主体及功能特征。其适宜性表现为以下四方面:(1)服务范围为整个县域。(2)尊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特征。(3)考虑老年福利设施的建设现状和当地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4)与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政府管理体制相契合。

2.完善老年福利设施服务体系

根据泾川“以家庭养老为主,设施养老为辅”的适宜养老模式,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健康特点及现状设施发展需求,最终建立以老年养老设施、老年供养设施和老年服务设施为要内容的老年福利设施体系。其中,老年供养设施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专的业养老服务;老年养老设施和老年服务设施向社会健康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提供有偿的专业养老服务。

3.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主体

一方面,政府应当在工商税务、金融、医疗、建筑、土地、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从制度上给予鼓励和扶持[6]。另一方面,应充分调动社会、市场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投资建设,建立多层次的老年福利设施体系。并最终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老年福利设施多元体制

参考文献

[1] 刘靖,王敏..我国城市养老设施配套标准初探――以武汉市为例[J].城市规划学刊,2009(7)

[2] 泾川县统计局.泾川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1―2010

[3] 高鸣放.社会福利学[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4] 林宝.养老模式转变的基本趋势及我国养老模式的选择[J].广西社会科学.2010(5).

[5] 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澄城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Z].2008

[6] 于潇.公共机构养老发展分析[J].人口学刊,2004(6)

1、 文章标题

泾川县城老年福利设施综合研究

2、作者简介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8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9

*年,全市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310工程”。简单地说就是:保障十类人群,开展十个探索,完成十项任务。

一、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十类困难群体,切实履行民政部门“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

1.保障10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群的基本生活。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着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自然增长,同步提高,确保该保的一户不漏,已保的一户不错,该发的一分不少,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2.保障15万城乡低保边缘人群的基本生活。实施临时救助和结对帮扶,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

3.保障2.3万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让1.3万名五保老人住进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

4.保障日益增多的“空巢”独居老人的基本生活。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会福利机构,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菜单式服务。

5.保障受灾家庭特别是因灾伤亡家庭和因灾倒房家庭的基本生活。实施及时有效救助,确保他们的家庭成员有饭吃、有房住、有水喝、有衣穿、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建立因灾死亡人员抚慰金制度,体现党和政府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的慰籍。

6.保障生活困难重病患者家庭的基本生活。及时实施重病医疗救助,提高救助标准。

7.保障1.5万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继续实施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行“五位一体”的医疗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问题。给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孀及时发放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

8.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他们的最低工资待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9.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救助管理站,实施人性化救助,帮助受助对象尽快返乡与家人团聚。

10.保障孤残儿童的基本生活。实施“蓝天计划”、“聆聪计划”、“心蕊行动”,帮助符合手术条件的儿童实施手术及康复治疗,建成市儿童福利院,为他们营造“天使乐园”。

二、适应时代要求,开展十个探索,努力实现民政工作“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的奋斗目标

1.探索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乡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贫困家庭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大量城乡困难群众患病后因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或因就医看病而负债累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是当前民政部门为民解困的重点内容。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在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全部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的老年人、重病或重残人群、低保边缘群体纳入保障范围。二是制定救助标准。针对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况和基本医疗需求,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和办法。三是建立救助管理办法。以住院救助为主,适当扩大救助病种,逐步取消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救助资金的结算办法,搞好医疗救助和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慈善事业的衔接,使其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形成制度合力。

2.探索建立低保边缘人群救助制度。对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2倍的家庭、因大病重病或遭遇突发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因不可抗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及其他当地政府认定的应予救助对象,实施临时生活救助,将救助体系覆盖范围从绝对贫困群体拓展到相对贫困群体,有效缓解低保政策“炕边冷”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到更多的困难群众。

3.探索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建立老人与养老服务站“点对点”双向联系平台;与老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以乡镇、街道或者市、区为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服务单位或服务人签订提供服务合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4.探索推行政会分开改革。出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行业重组与改造,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切实推进政会分开,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促进行业协会依法独立运作。

5.探索建立社区民政组织。以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和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为契机,整合社区民政工作资源,建立社区民政工作站,实行几块牌子对外,一套班子办公,集社区双拥、社区优抚、社区救助、社区老龄、社区殡葬、社区慈善、社区养老于一体,从根本上解决民政工作基层队伍薄弱的问题。

6.探索创新“一助一”活动形式。总结“一助一”活动以来的经验,结合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呈现的新特点,创新“一助一”活动形式,丰富“一助一”活动内容,培育“一助一”活动典型,提高“一助一”活动影响。

7.探索福利企业监管新途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企业接收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乡镇管理福利企业的能力弱化,我们要及时调整思路,用好用活政策杠杆,积极主动为福利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探索福利企业安置残疾职工、落实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新途径。

8.探索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差距的新方法。随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的逐年提高,为缩小城乡退役士兵的安置差距提供了可能。当前,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差距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安置补偿金标准不一,二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一,三是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不一。在现阶段要求彻底取消城乡安置差别还不可能,但可以探索途径,逐步缩小他们之间的经济补偿差距,为真正实现城乡安置一体化奠定基础。

9.探索建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在组织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着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研究探索社会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社会工作岗位的设置领域、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以及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选拔措施、考核评价方式、激励保障制度;研究探索民政购买服务的体制机制和促进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以民政事业单位为基地,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尝试开展社会工作人才培训工作。结合建立社区民政工作站引进或培养社工人才,有的放矢地探索和积累社会工作经验,为领导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10.探索网点即开票销售新模式。福利销售的基本思路是:主攻即开票,巩固电脑票,盘活中福在线。一切为了销售,一切围绕销售,一切服务销售。以销售《泰州风采》即开票为契机,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组织即开票小规模销售。将即开票与电脑票捆绑式销售,让即开票进商场、进社区。

三、紧贴和谐社会目标,完成十项重点任务,努力践行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1.建立社会大救助运行机制,力求在民生热线服务联动、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救助能力上取得突破。加快建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生活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大救助管理体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切实履行大救助办公室组织、协调、综合职能。注重制度整合,努力抓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与灾民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的相互配套;努力促进各项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制度的相互衔接;努力推动各项制度内容和操作上的对接,使各项救助制度实现最大效能。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老人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开展创建减灾安居工程模范市县活动。将“市民求助热线”更名为“民生热线”,并以此为窗口,全面掌握全市特别是市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状况和基本需求,为相关部门实施救助提供基础资料。积极做好享受城市廉租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和协调机制。完成市慈善总会换届工作,建立市慈善基金会,组织大规模的慈善劝募活动,扩大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社会影响。

2.建立五保老人幸福指数评价机制,力求在敬老院规范管理和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上取得突破。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为基础,以五保供养经费自然增长和医疗经费为重点,以五保老人的居住、医疗、饮食、服装、娱乐、心情、寿命等为内容,以敬老院的面积、环境、服务、副业、管理等为补充,提出量化的五保老人幸福指数,衡量五保老人的幸福程度和敬老院的管理水平,为五保对象创造一个幸福、美满、安乐、祥和、健康的晚年生活。

3.建立行业协会监管机制,力求在成立支柱产业协会和规范管理上取得突破。以健全组织为基础,以提升能力为主线,以培育扶持为手段,以规范管理为保障,制定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优化行业协会的布局和结构。明确社会组织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快建立机电、造船、医药等行业协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进一步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重点做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生态环保、服务社区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培育。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以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为抓手,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行为。继续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进一步推进社区民间组织建设,以社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社区自治功能,促进居民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优化社区民间组织发展能力。加强民间组织活动监督管理。以民间组织管理法规和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为抓手,建立财务审计制度,规范民间组织行为。

4.建立城乡社区发展联动机制,力求在城市社区民主管理和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上取得突破。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0周年纪念活动和和谐社区创建活动。把健全城市社区基层自治和农村村委会基层自治机制目标统一起来,把城市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目标一致起来。坚持城乡社区共同发展,把城乡社区建设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探索农村社区设置的范围、规模,农村社区建设的途径、步骤、形式和重点,农村社区建设与其他各项农村工作结合点,农村社区建设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形成符合实际的推进思路。积极开展农村社区“社区化”服务。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等有效形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理顺政府及其他组织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拓展社区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社区服务领域,加快推行社区管理服务社会化。推进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凸现民政部门在社区的牵头地位。出台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明确城乡社区建设标准,巩固“三务三公”活动成果,完善村务分开制度,推出城乡社区民主管理新模式。

5.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力求在四级联网、一网多用、双向互动上取得突破。以建设信息平台为支撑,以提高服务水平为目的,以整合社区资源为手段,实现社区服务社会化。建成海陵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区级、街镇、村居、特殊家庭四级网络体系。对基层党建、社会治安、民政保障、医疗卫生、求救求助等事务进行整合,实现办事项目的申请、受理、办理、回复的一网处理,形成实时、在线、共享的新、准、实的数据信息,建立特殊对象“点对点”双方互动系统,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大力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全面开通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民政卫星会议系统和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年内要消灭民政网站(页)空白市、区,全面加快我市民政信息化发展步伐,为建设“数字民政”打好基础。

6.建立双拥创建长效管理机制,力求在丰富基层拥军和军民共建的形式与内容上取得突破。以创建双拥模范单位为抓手,进一步量化基层单位双拥工作考核指标,培育不同类型的双拥工作先进典型,提高双拥工作的影响力。创新军民共建单位活动形式,丰富军民共建内容,在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军民共育两用人才、军民共创和谐文化方面取得实效,在驻泰部队干部购置经济适用房、租住廉租房和驻泰部队随军家属安置工作上取得突破。完善重点优抚对象“五位一体”医疗保障机制,注意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全面落实好“两参”退役人员的各项补助政策。要稳妥做好退役人员的精神病评残工作,将其纳入到优待抚恤范围中来。完善退役士兵培训机制,使之制度化、正常化、规范化。

7.建立社会服务机构发展机制,力求在总体规划和规范服务上取得突破。新建的市儿童福利院和市救助站投入运营。出台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和地名规划,保障养老机构有序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以贯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载体,推动社会各类福利机构完善硬件设施、强化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以不断适应不同层次人群的需求。建立以地名标准化为基础,地名信息化为载体、地名文化为支撑、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抓手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地名资源、挖掘地名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全面启动“数字地名”工作,督促4个市在数字地名建设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推进姜堰、泰兴、兴化市政府驻地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平安边界”创建活动,构建和谐边界。积极巩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加强婚姻登记示范单位的动态管理,放大泰兴、靖江、兴化等市婚姻登记处示范效应,使姜堰、海陵2家登记机构成为省级婚姻登记示范单位。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收养登记合格率继续保持100%。倡导殡仪文化,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礼仪,提高殡葬服务水平。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节约土地。针对“清明节”已定为法定假日的新情况,做好弘扬殡葬先进文化、改革丧葬陋习和群众祭奠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0

Key words:population aging;basic endowment service system;development thought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3-39(5)

1 提出我国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背景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我国正在经历世界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截至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989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2%。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095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3%;80岁以上高龄老人已达到1805万,并以年均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城市老年人失能和半失能的已达到14.6%,农村已超过20%;城市老年空巢家庭已达到49.7%,农村空巢和类空巢家庭已达到48.9%。我国是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未富先老”的问题突出,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

“老有所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经过探索于2000年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福利政策,养老服务在社会力量参与之下日益活跃起来。2005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2006年2月国务院转发了10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改扩建,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完善服务体系。

然而,由于社会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轨,伴随人口老龄化加速和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发展仍明显滞后于实际需求的状况,养老服务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特别是与全社会对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作用给予更高的期待不相适应。主要表现为:一是养老服务机构资源相对匮乏。目前,我国养老床位总量明显不足,每千名老人拥有14.7张床位,与发达国家平均每千名老人拥有50-70张床位的水平相差甚远。公有老年福利机构的主要面向“三无”、“五保”等老年福利对象,民办养老机构受场所、资金和体制上的制约发展缓慢。另外,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设施条件较差,且结构不合理。二是居家养老服务建设缓慢。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但服务网络、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居家养老服务基础相当薄弱。三是养老服务规范管理体系尚未健全。涉及养老服务的建设标准、服务规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有待加强。四是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护理、专业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职业资格缺乏,工资和福利待遇普遍偏低。五是政策扶持乏力,运行机制激励性和公平性不够,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还未能充分调动。六是地区发展不平衡。东部、中西部地区养老设施建设速度和设施条件差异较大。

200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全力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扩大内需的战略部署,民政部提出了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中实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这一建议得到了各方的重视和支持。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老龄办联合实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及试点工作,为国家财力投向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依据,也为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政策支持。这是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契机,我们必须抓住机遇,强化措施,不断探索新时期养老服务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新办法,构建一个与我国中等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2 基本概念的界定和理解

在我国,虽然“养老事业”、“老年产业”、“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当前关注的热点,但对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这不利于我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2.1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概念的界定

在当前的国情条件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所有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应对养老服务按照基础性、优先性的原则进行范围限定。据此可以认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为方向,以满足孤老救助对象、孤老优抚对象及中低收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并适当引导和支持高端养老服务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基本覆盖城乡、适度普惠的养老服务体系。

2.2 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内涵的理解

分析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内涵应当把握4个要点,即基本服务对象、基本服务内容、基本服务体系、基本服务规范:

2.2.1 基本服务对象

老年服务对象从政府投入和管理的角度需要区别对待,首先,重点要保证政府负担的基本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服务保障,主要包括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人、“低保”中的高龄、失能和半失能无家庭成员照料的老人及其它特殊贫困失能、半失能老人等。其次,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也是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服务领域,需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设和运营。第三,为有较好消费能力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也需要政府整体规划,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

2.2.2 基本服务内容

老年人服务需求可以分为5个层面:一是基本生存服务,包括吃饭、穿衣、上厕所、上下床等基本生存自理能力受损需要别人帮助的服务。二是日常生活服务,包括日常购物、做饭、洗澡、乘坐公交车等独立生活自理能力有困难需要别人帮助的服务。三是应急,包括急病发作、意外发生、心理危机等需要提供紧急帮助的服务。四是临时,包括步行3里路或提20斤重物等活动强度受限需要提供外出陪同、重体力劳动类服务。五是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包括老年教育、文艺活动、娱乐健身、社会参与、心理关爱等服务。

2.2.3 基本服务种类

从服务场所上养老服务可分为机构服务、居家服务、社区服务;从服务特点上养老服务可分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医疗康复保健服务,自理老年人服务,老年教育、文艺活动、娱乐健身、社会参与、心理关爱服务等;从服务性质上养老服务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3种类型的服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骨干,同时,不断探索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2.2.4 基本服务规范

指各类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养老服务规范。诸如,老年福利院、农村敬老院、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中心、军休干部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基本建设标准、基本服务规范和等级服务规范。

3 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思路

3.1 总体目标

按照城乡一体化、区域统筹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国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增长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服务网络、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队伍和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骨干、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服务方式相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关爱、文化生活、社会参与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促进老年消费、吸纳社会就业和增进社会和谐,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整体突破和快速发展。

3.2 基本原则

一是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根据养老服务需求,对护理、康复、自理、托养、居家以及文体等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数量和布局统筹考虑、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二是保基本、增福利、促市场。政府兜底解决基本服务对象保障;通过适度普惠和公共养老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服务福利水平,体现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通过政策扶持,促进养老服务市场成熟和产业发展。

三是转机制、调结构、扩供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社会主体、市场推动的投入和运行机制,根据实际需要促进城乡和不同地区的各种类型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与老年人服务需求对接最优化。

四是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充分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实施规划建设;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社区居家服务等为重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经济薄弱地区养老设施建设要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对民办养老机构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给予运营补贴。

五是加强管理、规范服务、提高质量。完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探索和制定各类养老服务规范,加快专业化服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 构建城乡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措施

4.1 建立覆盖城乡的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积极推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一是街道(乡镇)都要建有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二是以社区(村)为单位,逐步推进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建设;三是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断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扩大养老服务范围。

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应当从如下5个方面着手。一是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列入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二是以城乡社区“星光计划”为基础,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使之具备养老服务的基本功能。三是在城市,应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改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按照老年人的需求,既提供托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护理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又提供学习教育、文化娱乐、社会参与、心理关爱等精神文化服务。四是在农村,改善、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通过改、扩建等方式,改造基础设施,扩大服务范围,健全服务功能。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资金补助、提供服务场所等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

4.2 加快政府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对于城乡“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和其他特殊贫困失能老人以及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是社会福利和救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发挥着兜底保障的责任。因地制宜,新建一批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和床位,使老人的基本需求得以保障,同时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中起着基础性、示范性作用,引领本区域养老服务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加强政府主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当从如下6个方面着手。一是按照城市居民居住分布状况进行合理规划,与城市拆迁改造相结合,列入城市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二是通过新建、改扩建和购置改造等方式,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力度。三是与本地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相结合,对养老机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四是继续实施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建设,积极拓展服务对象,提高服务功能和水平。五是积极推动全国示范性养老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六是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机制和模式。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4.3 大力推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和床位建设,努力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改善服务质量,形成不同层次、多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格局。

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从如下7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放宽养老服务领域市场准入条件,在登记或注册资本、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放宽条件。二是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税费优惠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减免民办养老机构的各项税费。三是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大力推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大力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四是建立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机制,积极推行床位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政策。特别要扶持“爱心护理院”,开展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五是鼓励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房产兴办养老机构。可以跨行业对医院、学校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进行整合和改造,盘活存量资产,政府给予相应补贴。六是保证民办养老机构在基本用地、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项目,要在用地、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形成全社会力量支持兴办养老机构的局面。六是鼓励社会捐助。制定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业向养老服务机构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七是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福利设施投资和房地产开发相组合,探索建设既具有国际水平、又体现中国特色的综合性大型老年主题社区。

4.4 发展和完善老年医疗康复体系

积极发展和完善基本适应老年的疾病谱、老年发病率、老年病康复等老年健康需求的老年医疗康复体系,保证老年人突发性危急疾病得到及时救护照料,慢性疾病得到相应康复护理服务。

发展和完善老年医疗康复体系,应当积极加强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要根据老年病人数量和病种的变化,加强相应科室、病房、技术设施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并设立老年病科和老年病房。二是有条件地区可新建或在原有医疗机构基础上改建老年病专科医院或老年康复医院。三是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家庭病床和老年人健康档案。四是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康复机制建设。百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立卫生服务所或医疗门诊部,大型养老机构可配套老年康复医院。五是各地各级疾病控制中心要设立老年病干预机构,开展老年常见病知识普及、预防干预和康复指导工作。六是探索建立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开展健康咨询和服务管理工作。

4.5 加快老年文化、教育、健身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精神养老与物质养老的协调发展。加快老年文化、教育、健身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为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地要建立集老年教育、文体活动、娱乐健身、社团组织等为一体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建有老年活动室和老年健身场所等;进一步改善省、市、县(市、区)老年大学办学条件,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老年学校建设,利用现代传媒开展老年教育。

一是通过新建和购置改造等方式,推进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力度。二是可与本地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设施建设相结合,将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建设纳入其中统筹规划,综合利用。三是在继续实施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建设中,增设老年文体活动和老年教育功能。四是在街道、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老年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中,综合规划和建设老年活动中心或老年活动场所。五是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增加投入,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六是把老年健身作为全民健身计划重要内容,各地要在体育公益金留成中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七是加强老年人心理疏导和健康咨询服务。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社区要设立老年心理咨询和指导服务机构,促进老年人情感沟通、思想交流和心灵愉悦,建立老年人精神抚慰与情感沟通的科学化、规范化渠道。八是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按照社会需要和个人志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并引导老年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发挥聪明才智。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搭建老年人才与社会需求对接的服务平台。

4.6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按照建设信息化社会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根植基层、各级贯通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和管理系统。一是实行统一软件、统一业务操作流程、统一联网,建立统一数据库,并纳入各级政府数据库管理,及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资源供应信息。二是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依托县(市、区)和社区(村)服务信息平台,在社区(村)普遍建立信息化管理软件、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呼叫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三是开设网络服务窗口和服务热线电话,并开设养老服务咨询网点,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和咨询服务,做到服务载体信息化。四是整合相关信息服务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7 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养老服务需求、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强化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认定,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工作者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志愿者与专业人员的联动工作机制。

加快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建设,应当加强如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岗前、在职、职业等级培训制度,制定养老服务人才近期和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二是建立健全行业用人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制度,实现持证上岗和等级待遇制。三是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护理、营养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给予适当补贴。四是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相结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吸纳更多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五是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并建立规范的志愿者工作机制。六是加大养老服务科研经费投入,培养高水平的养老服务专业科研队伍。七是建立和完善老年服务人才的表彰和奖励机制。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从事老年服务的热情和动力。

4.8 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评估指标体系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服务人员资格准入条件和福利机构入住甄别认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管理和监督体系,增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活力,保持养老服务机构的良性运营。

一是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服务、管理、人才队伍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规范化标准。二是各地要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的本地实施细则和评估操作办法,制定与政府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相配套的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三是完善和执行公益性、救机构老人入住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对政府承担服务的对象资格审核以及政府补助等进行规范。四是各地都要制定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认定标准、服务等级标准和操作方法。

参考文献:

[1] 周云,陈明灼.我国养老机构的现状研究[J].人口学刊,2007.

[2] 敬乂嘉,陈若静.从协作角度看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与管理创新[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 张本波.中国多支柱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框架和思路[J].社会福利,2008,(11).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1

(二)加强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倍增规划妹,提高了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使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65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达到2000元。现有五保对象7712人,其中集中供养的2288人,分散供养的5424人,截止目前,已打卡发放五保供养资金999.8万元(其中含春节慰问金154.24万元)。二是继续规范五保户就医秩序。要求各乡镇敬老院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以律己,将五保户送到规范的医院看病就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共同下文,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医疗保障暂行办法(金民福[2013]30号),真正提高五保户的医疗保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2013年,市下达我县新增400张供养床位建设任务,为尽快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3月份,我局商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金民福[2013]33号文),将400张床位分别分解到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桃岭乡、铁冲乡、古碑镇6个乡镇,由他们承担建设任务,目前,这6个乡镇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正有序施工,古碑镇、铁冲乡敬老院一层封顶,南溪镇、桃岭乡、汤家汇镇进行基础建设,双河镇正在施工。同时,我们还加强敬老院管理,细化量化了敬老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努力使全县各乡镇敬老院达到文明、卫生、安全的老人居住休闲场所。四是努力完成社会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300张床位建设任务。今年,市局下达我县社会办和社区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床位分别为200张和100张,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将任务分解到滨友老年综合服务中心200张床位、梅山镇青山社区60张床位和红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40张床位,目前,该项目建设正在有序进行。五是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正式启用。县社会福利中心位于梅山镇老城区史河岸边,由县老年公寓和儿童福利院共同构成,占地面积611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51平方米,总投资700万元。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局成立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抽调专人,进驻工地,制定方案,倒排工期,全力以赴抓该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于6月16日全面完成了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和绿化工程建设任务,并采取“公建民营”的模式,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了市爱心老年公寓为县社会福利中心租赁经营主体,目前,该主体已配备了内部设施和生活用品,聘请了管理、护理和服务人员,6月26日正式启用了县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

(三)加强生活无着人员的生活救助工作。一是对全县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常态化救助,1-6月份,全县已救助生活无着人员95人次,其中:医疗救助5人,生活救助32人,返乡救助53人,安葬无名尸体5具,共计支出救助资金17.6万元。二是实施县级救助管理站建设项目,经多次调查论证,在我县白塔畈镇桥店村规划3.2亩,新建30张床位、建筑面积902平方米的一栋三层框架结构的县救助站,现已完成了土地平整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6月29日施工方进驻现场,并动工兴建。三是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及时予以申报、审核,纳入保障范围,按季度发放基本生活费,第一季度救助孤儿77人,发放生活费13.86万元,第二季度救助孤儿79人,发放生活费14.22万元。

(四)继续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为了让更多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患者尽可能得到最大的救助,今年3月,我们商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修改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金民医救[2013]47号文),将救助比例提高到50%左右,同时将困难群众的救助起付线从1.5万元降到1万元,使参合参保的困难群众患病得到了更及时、更有效的救助。1-6月份,全县共救助城乡患病困难群众15879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656.4万元(其中:资助参合参保10728人,资助金66.3万元)。

二、积极做好双拥创建和优抚安置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优抚政策,认真审批和及时发放抚恤定补金。年初,局优抚股严格把关,共审批了7781人享受抚恤定补,年款3414.1万元,确保按时按标准打卡发放到户。今年,各乡镇共评定上报1779人优待对象享受优待,共需优待金681万元,目前,已为437名城乡义务兵家属发放优待金279万元。二是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2012年底,我们共接收退役军人338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217人,城镇退役士兵113人,伤残军人6人,转业军人2人。为了做好这些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我们继续拓宽就业渠道,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皖政[2012]114号文件精神,并采取举办招聘会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等多种形式,较好地完成安置任务。三是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抓好全县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工作,按照规划,拟将吴家店镇、果子园乡、沙河乡、关庙乡、南溪镇、汤家汇镇、古碑镇、花石乡、槐树湾乡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集中迁移到斑竹园镇的立夏节起义革命烈士纪念园;将燕子河镇、天堂寨镇、青山镇、张冲乡、油坊店乡、麻埠镇等乡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长岭乡乌凤沟战斗红军烈士纪念园;将桃岭乡、铁冲乡、全军乡、梅山镇、白塔畈镇的零散烈士墓迁移到双河革命烈士纪念园。目前,这三个纪念园工地正加紧施工,双河镇已完成440座、长岭乡已完成510座、斑竹园镇已完成550座零散烈士墓的迁建,县乡两有关领导经常督查工程进度,加强调度,实行道道工序验收,确保项目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四是积极开展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活动。新一轮省级双拥模范县申报验收工作6月中旬开始,为了确保申报成功,县双拥工委召开了全县动员大会,在全县再次掀起创建高潮,各乡镇、各单位履行职责,对照标准,补缺补差,以扎实的工作将双拥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三、扎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

一是妥善安排去冬今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我们共下拨中央和省级冬春生活救助资金381.85万元,发放救济粮1万斤、棉被2024床,较好地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二是精心组织了全国第五个“防灾减灾日活动”,按照省市部署,我局牵头组织了科技局、科协、农委、水利局、教育局、卫生局、交通局、国土局、住建局、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局、地震台、消防中队、县医院、县一中、县二中、梅山镇等19个单位联合举办了识别“灾害风险,掌握减灾技能”的宣传活动,摆放科普展板25幅,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举办了防震抗灾现场演练。三是认真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四是做好汛前应急准备工作。

四、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完成省界边界联检任务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继续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积极参与了“网格化”管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与服务能力。二是指导城乡社区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社区服务功能。三是继续完善部分乡镇区划调整后补缺补差工作。四是和河南省固始县、商城县正在进行省界边界联检。

五、着力加强各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工作。上半年,我们共新批各类社会组织24个,其中社会团体1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个,并按时对全县各类社会组织开展了年度检查工作。二是依法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上半年,我们依法办理结婚登记3146对,办理协议离婚登记250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852件,补办结婚证681对,补办离婚证7对。三是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县殡葬改革实施意见》,教育广大群众文明办丧事、节俭办丧事,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认真做好新城区殡仪馆选址兴建工作。1-6月,梅山公墓安葬遗体82具,帮助运往外地火化遗体15具。四是继续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上半年,我们共慰问困难户76人,发放慰问金4万元;为除夕仍在住院的100位病人发放慰问金5000元;开展慈善救助44人,发放救助金12.75万元。五是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充分发挥老年大学敬老院分校的作用,丰实敬老院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做好高龄老人高龄补贴发放的准备工作。1-6月,免费为全县251名60周岁以上老人(其中70周岁以上老人141名)办理了省老年优待证。

六、扎实开展“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

一是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会,会上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县委“抢抓机遇,跨越发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实施方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民政,狠抓落实。二是制定民政局实施方案,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与推进各项民政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在工作理念上实现新提升,在民政工作上有新突破。三是一步一个脚印,扎实完成规定动作,确保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2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养老福利事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为构建和谐长沙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大力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县(市)和乡镇三级社会福利机构,形成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功能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主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1000名老人30张以上,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和服务的老人数分别达到总床位数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人总数的5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整体布局科学化。综合分析全市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情况,编制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2、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要求,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外资,推广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4、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市本级养老福利机构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行业示范性窗口单位,增加床位,完善设施,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全面带动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好区、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收(寄)养、康复等福利服务,充分发挥其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功能、社会救助功能和养老服务功能。

(三)积极完善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扩容提质,将其建成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四)大力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办法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登记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一)政策扶持

1、资质审批: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规划立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4、医疗服务:鼓励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达到定点资格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5、税收规费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2)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福利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培训用工: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7、金融信贷: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市级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福彩资金)投入。

区、县(市)级福利中心:对新建成200张床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同时,市财政(福彩资金)给予每个福利中心100万元的资助。

乡镇敬老院:对改扩建新增100张床位的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成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助,补助总额限额为200万元;对利用原有设施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市)按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增加配比。

2、运行补贴

(1)为稳定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和持续发展,对我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敬老院除外),经相关部门评估后,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市本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福利机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2)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行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不予以整改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投诉率高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四、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健全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养老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成立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等职能。逐步实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年检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提升养老福利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篇13

认真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动实施“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项目。注重防灾减灾工作常态化,争创6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组织开展2-3次应急指挥系统操作演练,提升应急水平。切实加强和规范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丰富市、县救灾物资储备,提高使用效益。加强灾情信息管理,做好灾害信息员培训。

及时有序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推动建立市、县两级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修订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完善救灾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初步救助。

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规范低保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机构建设,全面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强化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备案制度、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低保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20元,农村低保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10元。推动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基金。

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继续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扩大救助病种和救助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优化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流程,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参保参合率达到100%,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继续做好14周岁以下先心病儿童救助工作。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展农村敬老院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完善敬老院管理标准体系。维修改造敬老院床位2129张。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2013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90%,床位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社会福利和慈善体系建设

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督促抓好市第二福利院等项目建设,新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59个,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和新增各类养老机构床位4270张。加大省、市级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创建力度,健全长效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4.35万名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健全以五保供养、互助养老为主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试行公建民营、投资换经营等运行模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人员编制不足、资金再投入难、床位利用率不高等问题。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

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强孤儿权益维护,实现市、县两级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全覆盖,落实城乡社区(村)儿童福利督导制度。积极争取全国“蓝天计划”二期项目。拓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加强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切实加强福利发行,全年发行2.5亿元以上。

加强社会慈善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实施好轮值会长制度。积极争取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对的支持。做好中华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捐建的灾后重建项目的落实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荐项目参加省政府“巴蜀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推动劝募设立慈善专项救助基金。

四、优抚安置双拥工作

全面做好优抚工作。加强优抚资金管理,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加强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任务。做好伤残和死亡抚恤工作,开展对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政策贯彻落实督促检查。

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和军休管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退役士兵安置率达100%。推动出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完成伤病残退役士兵移交安置任务。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军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任务,全面落实安置政策和政治、生活待遇。推行新型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军休文化建设。

扎实做好双拥创建工作。认真做好第十届省级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申报、迎检工作。做好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县城创建启动工作。大力推进双拥文化建设和社会化拥军。

五、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和区划地名工作

强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出台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实施意见。继续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社区规范化建设。指导各地开展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度和指导性目录,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继续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做好第九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后续管理,着力做好新任村(居)干部培训、换届选举等工作。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落实村(居)监督委员会审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建立村(居)务公开和村(居)务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深化农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各地加强村(社区)廉政文化阵地建设。

积极做好区划地名工作。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积极稳妥地做好撤乡设镇等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和审核报批工作。强化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完善地名标志设置,健全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推荐上报全国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市(区、县),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准备工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完成11条县级界线联检和平安边界创建工作。

六、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做好殡葬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不断深化殡葬改革,力争全市火化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加大惠民殡葬力度,扩大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费免除范围,开展青神县、丹棱县全民惠民殡葬试点。推进殡葬服务单位信息化、标准化、人文化建设。实施殡葬遂心工程,规范殡葬服务行为。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公益性墓地建设,有效整治超标准大墓修建、散埋乱葬等违规行为。开展好2014年殡葬改革宣传年活动,加强殡葬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继续开展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和“省救助管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软硬件设施水平。在全市推广仁寿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为重点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四级救助服务网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逐步实现救助网络全覆盖。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提升婚姻收养工作水平。加强婚姻登记服务场所软硬件建设,积极争创部级婚姻登记机关。创新开展结婚颁证仪式,加强婚姻调解,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抓好涉外送养工作,收养登记合格率达100%。

七、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正确引导社会组织发展,健全完善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推动制定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脱钩工作机制。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

加强社会组织工作监管。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做好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分期分类对全市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强化社会组织自律诚信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丰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手段。积极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申报工作。

八、老龄工作

继续组织实施《市“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贯彻落实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全市高龄补贴自然增长制度及各项优待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抓好第四轮敬老模范县(区)、敬老模范乡镇创建工作。加强老年组织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村、社区老年人协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敬老月尊老、敬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

九、维稳工作

严格落实民政维稳“一岗双责”职责,开展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主动约访和包案下访工作。着力加强民政问题源头治理,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解决民政突出问题。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扎实做好涉军维稳工作,实现“零进京、零聚集、零到省、不出事”目标。

十、综合能力建设

加强民政法制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民政依法行政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范行政执法和审批,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平台建设和市、区县民政门户网站建设,做好信息公开,提升民政工作管理和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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