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发展分析实用13篇

农业保险发展分析

篇1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农业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与损失分摊机制,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消费意愿决定了农业保险的认可程度。本文通过设计调查问卷,在山东省栖霞市进行实地调查,在问卷中设计影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因素,从而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需求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根据调查问卷得来数据为基础,建立了线性概率模型,对影响农业保险的需求各个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为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实证依据,同时针对调研情况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 农险需求 线性概率模型

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洪涝、台风、旱灾、风雹、地震、雪灾、低温冷冻、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灾害时有不同程度发生。2010年春季,西南5省面临世纪大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500万公顷,其中40万公顷良田颗粒无收。8月份的舟曲泥石流特大灾害造成的损失估计达4098亿元。2008年年初的一场雨雪冰冻灾害,2009年年初2011年初的两场大旱,也给农业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农业保险是有效的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手段,是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政策。它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国农业保险自实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业发展的环境,使得农民生产有所保障,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经过多年发展仍处于低水平状态。导致这种情况的最根本原因是保费难筹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而有效需求的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低迷的需求和萎缩的供给状态下,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为推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必须解决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问题。解决此问题一方面可以借鉴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保费筹集上给予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在弄清农民对农业保险支付意愿的大小以及影响支付意愿的因素的前提下,想方设法提高农民自身的支付意愿。

(二)文献综述

国内专家对农业保险的研究大都集中在农业保险的可行性分析、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研究、农业保险保费厘定等方面,而对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进行实证研究的文献并不多。国内学术界围绕这个问题探讨得出的代表性结论认为,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户收入水平低下(庹国柱,2003;龙文军,2003)。后续一些学者通过对不同地区影响农户保险需求因素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对此做了证明(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2005;宁满秀、邢郦、钟甫宁,2005)。有的学者甚至将农民收入水平作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 “致命”因素。但是,也有部分学者指出,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赔付及经营技术高要求等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望而生畏,其消极经营态度造成保险产品和营销策略单一也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宁满秀,2006)。

在对不同地区的实证研究中,宁满秀和陈泽育的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宁满秀等(2005)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的棉花保险为例研究了农户支付意愿,其中运用的方法为条件价值评估法。他们认为农业生产波动性、务农时间长短、总耕地面积、农作物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对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统计显著性影响。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时间越长进行田间管理的能力越强,积累的生产经验也就越丰富,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就相应地提高,因此,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降低,二者表现为负相关关系,宁满秀还认为户主年龄与是否参保是正相关的。在农户年龄问题上,陈泽育等人(2008)则认为户主年龄与参保意愿是负相关的,户主年龄越大,越不易接受新生事物,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越低。

本文根据对山东省栖霞市农户的抽样调查得来的数据,运用Eviews5.0软件建立了线性概率模型,认为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因素有收入、户主年龄、户主的文化程度以及政府补贴的力度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根据模型可以看出,农户的收入、文化程度以及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这些因素都与农户参保的概率呈正相关的关系。

山东省栖霞市农业保险的发展概况

目前山东省栖霞市有小麦保险、养殖保险、苹果种植保险,由于山东省栖霞市以苹果闻名中外,苹果产业为其核心产业,年产苹果120多万吨。农民收入的80%来源于果业,但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却给农民的增产增收蒙上了阴影。2007年初,山东省烟台市选择在苹果种植面积较大的栖霞市开展苹果种植保险试点,探索建立农业保险政策体系。在政府“政策引导,行政助推”下,参保农户本着“自主、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则本着“市场运作,该赔则赔 ”的原则承保理赔。凡是普遍应用当地先进生产技术措施、树龄在5年以上正常生长的苹果园均可投保。综合考虑果农的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苹果险保额、保费从每亩保额3000元,保费120元”这一个档次细化为“保额1000元/亩,保费40元/亩;保额2000元/亩,保费80元/亩;保额3000元/亩,保费120元/亩”3个档次供果农选择。一旦出险,则由保险公司聘请果树专家组成核损小组,对受损果园进行选点、抽样定损,由村级代表签字确认,赔款直接赔付给受损果农,理赔程序与保费收缴逆向而行。果农投保时只需将投保保费50%缴保险公司,在全市投保结束后的15日内,财政按全市果农累计投保保费的50%、小麦累计投保保费的100%,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

山东省栖霞市农业保险调研概况

本次调查涉及山东省栖霞市3个乡镇,分别为亭口镇、西城镇、松山镇,调查对象有山东省栖霞市农业部门领导、各个乡镇的村干部、当地农民。此次问卷调查发放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00份。针对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认识情况等做了较为细致的统计。被抽样的有27户参加了农业保险,占抽样总体的27%。由于本次调查涉及的3个乡镇投保率分别为西城镇25%、松山镇18%、亭口镇12%,因此本次抽样结果能够保证可以反映该地区的典型农户家庭的选择意愿。

(一)调查群体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回收的100份有效问卷中,存在男多女少的问题,但男女比例相差不大。此外,还对受访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多项个人特征进行了调查和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 79%的被调查对象年龄在40岁以上,以中老年人口为主,这与当前大量的年轻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有关;被调查对象受教育程度较低,初中或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占79%,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者为0%,这个结果基本与该地区的农村人口总体学历较低的特征相吻合。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该地区小学及以下学历人口约占33%,初中学历约占45%,高中约占20%,大专占1%,本科及以上学历占1%。这将增加农业保险知识普及的难度,针对此情况,在宣传过程中应使用大众化的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73%的被调查对象家庭年收入在 1 万元以上,其中6%的家庭年收入在3万-5万元。

(二)自然灾害的损失程度

据统计资料显示,山东省栖霞市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区,自然灾害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种类多,龙卷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均有发生;二是旱灾害频率高,新中国成立以来,共发生旱灾31次;三是灾害交替发生,龙卷风常发生在4-5月,冰雹灾常发生在 2-4月和7-8月,旱灾害四季均有发生。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9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自然灾害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比较大或者很大。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

由调查数据来看,农民对农业保险认知程度偏低,3个地区中,82%的被调查对象听说过保险,完全不知道保险的仅占18%,并且部分农户还购买了保险,比如车险等。但对农业保险,只有49%的被调查者听说过,且多为村干部,但是没有人购买过农业保险,还有51%的农户不了解农业保险。

制约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因素分析

(一)农户的家庭收入情况

农户家庭收入情况可能对农户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产生两种作用相反的影响,一种是正面的影响,即家庭收入水平越高,农户对农业保险费用的承受能力越强,因缴费困难而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而另一方面,较高的家庭收入使得农户在购买农业保险时顾虑较少,因此在充分了解农业保险的优势后,更容易成为购买农业保险的潜在人群。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年龄

农村的主要劳动力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60岁之间,在这一个年龄段的农户家庭收入都比较高,有一些观点认为,在这一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参保概率可能会增加。而60岁以后随着年龄的增大,农户意愿参加农业保险的比例可能会随之不断地降低。有两种原因:一是农户年龄越大观念就越有可能思想保守,不易接受新生事物,仍旧保留着靠天吃饭的思想;二是60岁以上的农户劳动能力下降,收入下降,参保的积极性也就不高。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文化程度

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比率也逐渐提高,总体呈现上升趋势。主要原因在于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农户对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以及重要性的理解程度也更好。

(四)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

为了研究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意愿水平,那么了解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认识情况就十分有必要。总的来说,随着对于农业保险了解程度的增加,愿意参加农业保险的比例也随之增大。同时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与政府的宣传力度有很大的关系,政府采取一些浅显易懂的方式宣传农业保险,有助于农民加深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

(五)政府补贴

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盈利性,农业保险所固有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征,必然使得农业保险的保费很高,而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却很有限。高额的保费只能使广大农户对农业保险望而生畏。

(六)以往面临的风险状况以及损失程度

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是分摊农业的生产风险、弥补农业的生产损失。如果农户所在地区面临的风险很小,损失微不足道,那么农业保险在此地区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农户以往面临的风险状况和遭受的损失程度对于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意愿有着重要的影响。

山东省栖霞市农户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通过2013年2月对山东省栖霞市农户进行随机抽样问卷调查得到。此次问卷调查共发放120份,实际有效的问卷为100份,被抽样的有27户参加了农业保险,占抽样总体的27%。此次问卷调查设计的问题主要涉及农户的家庭收入、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受灾情况、政府补贴情况、参保的制约因素等。

(二)模型选择及变量说明

由于本研究旨在分析影响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因素,因此在数据分析中选用了线性概率模型:

ins=β0+β1age+β2age2+β3log(inc)+β4edu+δ1konl+δ2kno

通过实证结果可以得到各种影响因素对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概率的贡献,即农户的年龄、家庭收入受教育年限以及对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具体如表2所示。

(三)实证检验结果及分析

实证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Ins=-2.88+0.036age-0.000287age2+

0.179log(inc)+0.0484edu+0.127knol+

0.685kno

1.年龄因素的分析。从实证结果中可知,年龄的一次项和二次项均在17%的显著性水平上不显著,特别是年龄的二次项,在34%的显著性水平上依然不显著。因此,可以说年龄并不显著地影响农民参保的概率,特别是年轻人与老年人在是否选择参加农业保险方面并无显著性的区别。

2.收入因素的分析。实证结果反映出收入因素是影响农民选择的较重要因素之一。由此可见,要提高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是十分必要的,这就需要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经济,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发展农业保险高效发展的有利前提,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

3.教育因素的分析。实证结果反映出受教育程度对农民是否参与农业保险有显著性的影响。通过对实证结果进行简单的计算,可以得到受小学教育的农户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概率仅为0.288,而初中毕业的文化水平将使这一概率提高50.4%,若高中毕业则将会提高151.2%,若为大学毕业则购买农业保险的概率提高168%,达到0.77,即有极大可能性购买农业保险。受教育年限这一因素主要反映的是对农业保险的接受能力和理解程度,当地政府要想提高农户的参保意识,除了要加大当前九年义务教育力度,还要加强对农户的教育。比如定期开办文化知识培训班,有顺序地组织农民参加,开阔农民的眼界和思路,这样会使得农民在接受新事物时更加容易。

4.对农业保险认识程度的贡献。在模型中,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采取的是比较的方法,以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了解”为参照组,模型反映出的结果是:农户对农业保险认识程度加深为“了解一点”时,在17%的显著性水平上,与农户对农业保险“不了解”对是否参加农业保险没有区别。而当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由“不了解”加深为“了解”时,则农户参保的概率就会较之“不了解”时有非常显著地提高。由此可见,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在参保中起着很大的作用,但如果农民只了解一点点,则根本达不到促进购买农业保险的作用。

针对这一问题,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应及时编印农业保险宣传资料,使农户充分了解农业保险的政策、条款、责任范围、交费标准、赔偿标准等规定。新闻媒体应通过新闻报道、跟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开办形式、业务流程, 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攻势。试点乡镇可以通过开展保险知识宣传专题晚会,组织专题讲座的形式积极配合宣传工作。

综上所述,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的意愿与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情况、收入、文化程度三个方面密切相关。农户对农业保险认知情况越高、文化程度越高,则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强烈。而且从模型中可以看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提高对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提高的贡献最大,结合当前的参保情况可以看出,现在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程度较低,说明政府的宣传工作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参考文献:

1.宁满秀,邢郦,钟甫宁.影响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决策因素的实证分析—以新疆玛纳斯河流域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5,26(6)

2.于洋,王尔大.多保障水平下农户的农业保险支付意愿—基于辽宁省盘山县水稻保险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1(5)

篇2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篇3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用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以上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持续走低,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也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转贴于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实践农业保险时不应用或不完全应用针对各种商业保险而制定的《保险法》,而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实践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后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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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用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以上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持续走低,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也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实践农业保险时不应用或不完全应用针对各种商业保险而制定的《保险法》,而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实践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后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篇5

    1.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2.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

    3.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1.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2.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

    三、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1.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入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2.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

    3.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篇6

(一)湖北农业发展概况

湖北位于祖国中部,面积18.5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1.94%,居全国第16位。在总面积中,山地占56%,丘陵占24%,平原湖区占20%。长江、汉江横贯全省,加上亚热带湿润气候,形成境内水网密布,素有“千湖之省”、“鱼米之乡”的美誉。

图1 2000-2014年湖北农民人均纯收入、粮食产量及

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对比

资料来源:根据2000―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作图

通过图1可发现,近15年内,湖北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不断增加,粮食产量也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断增加,诚然,这跟水利设施的完善、农业科学技术的提高、农业技术人才的增加、农业器具的便利等因素有关,但与农险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关。农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使农民更愿意出钱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农业买保险。Arrow(1963)曾利用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利效用函数研究消费者保险购买决策,推导了风险规避型消费者完全保险的条件,只有当购买保险的效用水平高于未购买保险效用水平时,消费者才会选择购买保险。而中国大多数农民对于风险的态度都是规避,该结论更验证了农户购买农险的需求比以往强。

(二)湖北农业受灾成灾概况

湖北位于长江中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自然条件南北有别、东西迥异,春季阴晴不定、夏季湿热、秋高气爽、冬季干寒,有明显南北过渡性。

由表1可看出湖北每年受灾情况还是挺严峻的,虽成灾情况没受灾情况那么严重,但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伤害还是很大的。

这与美国的情况较相似,美国国土面积较大,农作物的种植面积较多,但纬度较高,霜冻灾害较严重,同时又受季风影响,洪涝灾害也较严重,美国农业大多以农场形式存在,因此农业受灾成灾较严重,而农险很大程度上可减轻这些灾害对农户的影响,所以农险对于湖北农民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表1 1995-2012年湖北受灾受灾情况(单位:千公顷)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局官网(http:///)

二、湖北农险发展概况

(一)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1983年湖北试办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经营,湖北农险规模较小,农险自开办至2004年9月,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5046.5万元,累计赔款36946.1万元,平均赔付率为82.02%,若加上业务费用率(约为20%左右),20多年来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2.02%?目前,从整个湖北来看,共有28家财险公司,经营农险的公司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农业生产具有投入多、收益低、周期长、季节性的特点,风险大,赔付率高,保险公司经营起来困难重重,承保公司少,经验不足,但正因如此,才更要加强力度,积极发展农险。

图2 2000-2014年全国农险保费及赔付情况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局官网相关数据整理作图.

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二)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特征

⒈以种植业保险为重点,逐步扩大承保范围和覆盖面。湖北种植业保险发展迅速。水稻承保面积2008年为2522万亩,占全省水稻种植总面积的79.9%,2011年扩展到占90%以上。2010年开始试办的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也分别由117万亩、64万亩增长至2011年的232.54万亩和64.02万亩。美国也是以种植业为突破口,逐渐扩大延展。

⒉各县市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险种。湖北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特色农业险种,促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如2010年武汉市开展杂交水稻种子、玉米、西甜瓜等保险,签单保费达269万元,对当地特色农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美国在发展过程也创新了很多险种,但美国农险以灾害为划分,湖北农险主要以农作物来划分,虽两者都是灾后对农户的补偿,但湖北的险种更为具体,对农户的补偿也更具针对性。湖北人口较多,在地形、气候上有着过度性,农作物品种多,每种作物在面临相同灾害后受灾程度不同,根据作物品种来购买保险,农户的利益更易得到保障。

⒊财政补贴比例呈增长趋势。总体上看,各政策性农险保费补贴比例基本上都超过70%,农民能以较少支出获得基本风险保障。随着政策性农险试点深入,各级财政对保费的补贴力度趋于增大。中国人保险意识不强,而农户的农险意识更为薄弱。2006年农业税减免后,农民对政府的期望要求更高,湖北农民较美国农民来说较贫穷,因此财政对于农险补贴比例也就顺势不断增长。美国人独立意识、风险意识以及保险意识都要比中国人强,农户在面临灾害时首先会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愿购买相应保险来维护利益,中国农民更倾向于政府给予相应帮助或灾后救济。

⒋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湖北政策性农险发展稳定,保费收入增长较快,但与北京、上海和浙江等地相比,差距较大,也明显落后于毗邻的湖南、安徽和四川等省。2011年湖北农业保险总保费为5.05亿元,这一数值低于湖南的10.70亿元、安徽的12.47亿元和四川的17.63亿元。湖北保费年均增长率为1.7%,上述三省则分别为3.4%,86.7%和21.9%。

(三)湖北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与不足

⒈保障水平过低,供求矛盾突出。首先保险覆盖面有待扩大,如作为湖北主要经济作物的油菜、棉花仍有大约90%的种植面积处于风险暴露状态。其次保障水平较低,如水稻保险最高赔付金额为200元,低于目前每亩直接物化成本300元。第三险种较少,如小麦、玉米、花生、芝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尚未纳入保险范围。这与美国农险品种相对齐全有较大差距,当然美国完善的农险制度是在多年发展后才形成的,但一开始美国就意识到该问题,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

⒉保险公司费用成本过高。一是,湖北多山地丘陵且农户居住分散,保险公司深入农村进行政策宣传、收集保费、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费用成本过高,利润空间有限,整体上湖北除水稻险外其它农险险种均为亏损。二是大部分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县(市、区)级财政于每季度末向省财政进行保险情况汇总申报后再由省拨至县,最后转移给保险经办机构,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滞后,影响现金流通与偿付能力。美国农业大多以大型农场存在,保险公司在勘察、定损理赔时相对轻松,并且,美国各州的财政相对独立,保险公司成本费用相对低些。

⒊基层政府财政实力有限,配套服务难为。对湖北多数农业大县来说,当地财政仍面临保险补贴资金困难。目前水稻保险需县(市、区)级财政补贴,若再扩大保险品种和范围,县级财政需拿出更多补贴资金,对农业大县、财政穷县来说恐难以为继。此外,基层政府在无偿服务于农业保险推广等事务时,出现了服务不力甚至截留部分补贴资金的现象。美国农险创办初也出现过类似问题,但美国集权程度没有中国深,地方州政府财政相对自由,美国农业发展迅速,机械发达,这一切对湖北来说都相对落后,实施农险时需要的配套服务也会比美国多。

四、湖北农险发展的建议

(一)加强农险宣传,提高农民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农险在湖北发展了几十年,但农民认知度和参与度仍不高,因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最大程度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多农民文化程度不高,风险和参保意识不强,因此,政府要积极发挥作用,农险宣传时,尽可能贴上政府标签,近几年政府信誉在人民心中不断提升,这样一来农民更易接受。同时,也可结合省内以前的理赔案例,帮农民算一笔账,让他们真切地看到自己可享受的优惠和福利。再者,要充分利用大众宣传媒体,多使用农民易接触且认知度高的媒介,比如横幅、墙画、小型宣传会等。由于美国大多是农场,小农较少,因而在农险宣传上会跟美国有所不同,但都殊途同归。

(二)政府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

政府可联手省内有实力的财险公司,共同经营农险,政府起领头作用,从大局上把握方向。各公司具体分管省内各市区农险,根据市区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分配公司,情况严重的地区由实力强劲的公司经营,否之则相反。地区不同,受灾成灾的原因、程度也不尽相同,财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会因地因时而异,虽分地经营,但公司的资产是一体的,赔付时从集合成的机构中抽取,同时政府也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补贴,补贴前,政府要积极努力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汲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召开听证会,集思广益。有法可依,条款清晰,分工具体,可减少很多经营中不必要的麻烦。

政府补贴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农民的补贴,农民购买农险时,给予一定程度补贴,让农民心里上得到安慰和缓冲,这会缓解保险公司的展业压力,至于补贴力度,需结合当地农业产量、受灾成灾情况进行相应核算,可因地因时而异;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补贴,该补贴可体现在减税上,政府承诺在经营农险的前期不收或少收税,盈利后实行阶梯征税,利润越高税率越高,但有上限。

(三)加强农业保险人才和科研技术发展

湖北各大高校可针对农险开展部分课程,从理论上培养更多的农险知识人才,他们在掌握丰富农险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地锻炼实训能力,如如何借助农险知识说服农民购买农险,如何发挥自有知识和创新能力,研发新的农险产品等,要拥有一条从产品研发、销售、售后服务都有高精尖人才的队伍。与此同时,政府可联合省内外各大高校,开展农险讲座或竞赛,也可联合有经营农险经验的外省机构或人士,积极开展交流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经营农险的经验和教训。

(四)建立健全售后理赔和风险分散机制

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售后理赔团队和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旦灾害发生,往往会产生连锁灾害,这样一来理赔就较麻烦。理赔团队要有完善的核准、理赔规则,在核准理赔前派专人先安抚受灾农民,再尽可能在速度和质量上完成理赔责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往往是很大的,所以政府及有关保险公司要做好风险分散工作,风险分散工作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政府,地方政府可以寻求中央政府的协助,或是与邻省进行合作,分摊农险经营风险;二是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农险的公司可从省内未经营农险的公司或是省外的保险公司中寻求合作。这样一来,经营农险的队伍得到壮大,风险也可得到相应减小。

(五)建立相应风险评估机制,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投机行为也不断出现,而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骗保诈保现象的出现不在少数。经营农险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一旦遇到巨灾,赔付时会面临巨额赔偿,近几年也出现了不少这类现象。一方面,要不断引导投保人诚实守信,树立正确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在农户进行投保时,要对农户以前的经营史、技术、经验进行相应调查,同时,也要和水利、气象等部门进行合作,对该作物是否适合在此处长进行调查,进而保险公司由内到外进行核准是否承保,尤其对保额高的农户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仔细严密调查。该风险评估机制的制定一定要具体细致,要结合各领域专家、各界相关人士的意见,同时也要借鉴美日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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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由于新疆农业保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如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4.31亿元,其中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13.48亿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4.20%,故研究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可以用农业保险的数据替代。这样既利于数据的低成本获取又不失研究的准确性与代表性,所以以下分析皆利用农业保险业务数据代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数据进行研究。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比较分析

(一)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10年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对比(单位:亿元)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新疆 2.79 2.57 2.42 2.49 2.70 2.83 7.57 13.51 14.30 13.86

全国 3 5 5 4 7.11 8.48 51.94 110.68 133.93 135.68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2007年开始爆炸式增长,全国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8.48亿元增至2007年的51.94亿元,新疆保费收入由2006年的2.83亿元增至2007年的7.57亿元。2009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趋于稳定,全国保费收入在135亿元左右,新疆保费收入在14亿元左右。随着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的实施与落实,全国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开始高位稳定增长。但是考虑到十数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长期持续大幅高于国民收入增长幅度,国民要求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之际,国家财政收入增长必然受到抑制,而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财政支出要求增加,同时投资性政府的势头难以暂时扭转,因此预计未来国家财政支持力度将平稳增长,而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的比例如表2所示。

表2 新疆占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比例表(单位:%)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比重 93.03 51.39 48.35 62.36 38.04 33.39 14.57 12.21 10.68 10.22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的地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2001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高达93.03%,2010年已下降到10.22%,并且比例趋于稳定,保费收入占比趋于稳定在10%左右。前期占比较高有长期特殊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因素,随着2007年开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推广以及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稳步快速发展,从保费收入看,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会回归稳定在它应有的位置上。

总体上讲,纯粹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大幅粗放式增长已告一段落,接下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度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新的路径与模式,特别是对具有特殊区情的新疆来说。

(二)新疆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分析

本文选取了2001-2009年新疆和全国政策性农业保费收入和历年农林牧渔业产值数据,根据公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计算得到历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如表3所示:

表3 新疆与全国历年同期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对比(单位:万分之一)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新疆 56.18 48.94 35.12 33.23 32.54 32.05 71.17 114.85 110.25

全国 1.15 1.83 1.68 1.10 1.80 2.08 10.62 19.08 22.19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和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长期大幅高于全国,如2003-2006年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稳定在万分之三十,而同期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约在万分之一与二之间,这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结果。从2007年开始,新疆和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都大幅快速增长,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2006年的万分之三十快速跃升至2008年和2009年的万分之一百一十左右,而同期全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度从万分之二跃升至万分之二十左右,这和国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全局作用的认识转变以及有力的政策实施是分不开的。

综合分析表明,新疆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大发展的背景下,趋于长期稳定发展,并且将长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对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发挥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影响分析

“十一五”期间,新疆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51.9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934.2亿元。农业保险参保品种从棉花、能繁母猪扩大至包含小麦、玉米、水稻等在内的主要粮食作物、以棉花与油料作物为代表的经济作物以及畜牧、林果、设施农业等等。棉花等主要品种的农业保险参保率已经达到90%以上。“十一五”期间,农业保险累计承保各类农作物14505.29万亩,牲畜257.26万头(只)。

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业生产发展有保障与支持的作用,既保证了农村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因自然灾害而停滞甚至倒退,又促进与支持了农村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和特色农业的发展。鉴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展较早且运行良好,从统计分析需要较大样本的数据又不失代表性的角度,本文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例,选取了1990年-200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林牧渔业产值的相关数据替代研究分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发展的支持作用。经过优化选择,本文建立了以下模型:

AGRI_BT=C+A*log(INSURANCE_BT)

AGRI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农林牧渔业产值;INSURANCE_BT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A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变动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变动的数值。

Eviews统计分析显示,AGRI_BT=116.73+96.22*log(INSURANCE_BT)。A数值为96.22,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每增加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96.22亿元。R2为0.92,调整后的R2为0.91,两个系数的t值较大,而p值趋于0。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牧渔业产值之间的相关性较明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于其特殊的体制,可以进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行政命令结合市场共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对于稳定发展兵团农业生产作出了贡献。显然,囿于兵团和新疆地方体制的差别,这一模式在全疆推广面临不小的困难,但是借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与技术,仍可以期待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长期发展对新疆农业生产极大的促进与支持作用,会对保障新疆乃至全国的农业生产安全以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战略作用。

三、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一)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的相关性分析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好坏体现的是国家对农业发展重视的程度以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的认识与支持程度,因此本文选择了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新疆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水事务的支出做相关性分析。本文选取了2001到2009年新疆农业保费收入(见表1)与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见表4)进行统计分析。

表4 新疆历年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单位:亿元)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支出 16.23 17.80 23.20 33.81 34.14 46.45 98.43 143.16 196.78

假设新疆农业保费收入由Income表示,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由AFE表示,建立模型如下:

Income=α*AFE+β

由于不同年份财政支出科目有调整,2001-2006年的新疆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数据选择的是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林水气支出两个科目数据的合计;2007-2009年数据选取的是新疆农林水事务支出科目数据。

Eviews分析显示,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贡献度α为0.075,即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每增加一元,农业保费收入增加0.075元。R2为0.95,调整后的R2为0.94,拟合优度良好,即该模型解释度良好。D.W值为2.02,说明随机误差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此模型的缺点在于所能收集的样本较少,模型的统计意义有限,但这不妨碍作出合理的经济预期。经济意义上说明农林水事务财政支出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这和我们的理论分析与猜测一致。

(二)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深入推进与发展,离不开新疆保险业的深度发展,这既包括总保费收入特别是财产险保费收入的增长,也包括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建设、从业人员规模的扩大以及素质的提高,也包括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如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可与支持,特别是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态度。本文选取了2002-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与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新疆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如表5、图1所示。

表5 新疆财产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年度增长率对比(单位:%)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农险 -7.93 -5.92 3.17 8.43 4.70 167.3 78.54 5.80 -3.06

财险 13.45 42.91 98.96 04.44 17.58 40.88 27.63 17.11 20.78

表图说明,一定程度上,新疆财产险保费收入前一年度的增长会正向影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2002-2007区间的数据特征特别明显。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率的高低对下一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有正向的滞后影响作用。鉴于所能收集的数据有限,样本较小,较难从统计意义上给出相应的分析结论,但是经验意义上财产险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的滞后影响可期。数据来源:新疆统计年鉴。

新疆保险业的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滞后正向影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疆保险业保费收入、网点机构、技术实力的发展与提高,以及社会保险意识的强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会产生滞后正向影响作用。因此,继续支持新疆保险业特别是财产保险业的深度发展对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与深入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四、政策建议

鉴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外溢的正向社会效益,特别是在新疆这样有一个特殊区情的省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溢出效应对维持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巨大作用,国家和新疆有充足的理由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新疆的长期稳定深入发展。

为维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除了继续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充足的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外,鉴于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维持相对高位,国家层面上,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而不停滞甚至起伏倒退,需要有效的顶层制度设计,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稳定持久发展中的应有地位,明确国家和地方的责任和权力边界,清除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蕴含的巨大风险。

具体到新疆,一方面争取中央财政的更大转移支付,减轻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特别需要支持南疆三地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同时有必要立法保证配套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积极破解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增长面临的瓶颈,进行稳步的金融创新(如疏附县的农户综合保险模式对全疆都有示范意义),探索适合新疆特殊区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当然这有赖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全面政策支持,给予试错权,鼓励大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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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 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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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市场盈利性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方向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由国家伸出有形之手,对农业活动给予相应的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乃是一种通行的做法。由于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高,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环境等自然禀赋往往是影响和制约农业生产的第一要素,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高赔付”的特性,往往会使保险经营者陷于“不保不赔,少保少赔,多保多赔”的境地。对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而言,绝少愿意承保这样的高风险业务。农业保险最早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一些商业性保险公司曾尝试开办农业保险,但几乎都以失败而告终。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国开始实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并取得了成功。目前,全球约有40多个国家实行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大多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转而以国家为主导建立相应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或者采取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资助、补贴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农业保险业务,从而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很强的政策性。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过去农业保险完全是由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来经营的。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业保险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赔付率高,亏损较为严重,而且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断下降,从1993年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险种和农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均在不断萎缩。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如何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已经成为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环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非常重视农业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恢复农业保险业务,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吉林安华和黑龙江阳光等专业性农业公司,力求改变现有的农业保险经营格局。但从现有的农业保险的整体运行机制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制度还远不是由政府主导的机制,商业保险公司尚缺乏充足的动力来发展农业保险。如何按照非市场盈利性的要求来设计有关制度,将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健康顺利发展,影响到广大农民享受风险保障的水平。

二、财政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

按照WTO规则,成员国可以采取相应的农业收入扶持政策(即“绿箱政策”),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种植业和养殖业标的保险进行保费补贴。为了兴利除弊,已经建立农业保险的国家大多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给予必要的支持,从而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是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财政政策。各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使农民能够买得起保险,政府往往对农民支付高额的保费补贴,从而调动农用农业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积极性。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另一类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相关的业务费用补贴。为了使财政补贴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的国家还建立了专门的基金。二是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经营者的积极性,很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的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如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并且通过其他法律鼓励各州政府适当提供农作物保险专项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除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免征其他各种税收。

在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体系发展还没有建立起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但是,由于我国税法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目前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还停留在文件层面上。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应当对农业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提高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此外,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还需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或者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

三、专门立法是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制保障

鉴于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国普遍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单独经营、单独核算。同时,农业保险体现着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国家一般都要承担相应的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社会责任,国家一般也要求农业保险的经营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在很多国家,法律甚至将农业保险规定为强制性保险,要求农户必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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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份,我国南方一场60年来罕见的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极端天气,使十几个省份同时遭受巨大灾害。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2月25日,保险业共赔款超过16亿元,其中:机动车辆保险赔付6.94亿元,企财险及建工险赔付6.65亿元,电力行业赔付3.36亿元,农业保险赔付5975万元,农户住房赔付988万元。在这次雨雪冰冻灾害中,农业保险的赔付占总赔款的比例还不足4%。在农业保险赔付惨淡的背后,再次凸显了我国农业保险的严重缺位,也暗示了农业保险未来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灾后保障农业生产快速恢复成为当前的首要大事,加快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也被提到了新的高度。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介绍

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由于种种原因于1958年末在全国范围内停办了所有业务。直到1982年,农业保险业务得以恢复,但至今发展过程非常曲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高速增长阶段(1982―1992年)。1982―1987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初创时期,各地试验的积极性很高,保费收入每年快速增长;1988、1989两年是徘徊时期,因为连续三年的经营亏损打击了各地对农业保险试验的积极性,业务增长速度有所减慢;1990―1992年,农业保险试验有了一个新的高潮,保费增长速度有所回升;其中1992年是经营农业保险最好的一年,达到历史最高点。

(二)持续萎缩阶段(1993―2003年)。1993―2003年,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实际上一直处于萎缩之中。从1994年起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由计划体制下的国有并兼负商业性和政策性职能的保险公司向市场体制下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转轨,农业保险进入了调整时期,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虽然有所起伏,但总体呈下降趋势。

(三)政策扶持阶段(2004年―至今)。2004年至今,农业保险开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进入破冰与升温的发展阶段。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五年在一号文件中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其性质明确定位于政策性保险,即在政府的经济、法律、行政支持下,以达到稳定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农业保险,其实质是国家对农业的净投入。2004年10月起,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新疆、内蒙古、湖南、安徽、四川、浙江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掀起了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高潮,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7年4月,中央财政拿出10亿元在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和湖南6个省区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资料显示,2007年6个试点省区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1.4亿亩,占试点地区播种面积的70%;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2888万头,超过全国存栏总量的60%。2004年以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从2004年至今,除了以上两家保险公司外,我国已成立了五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分别是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国安盟农业保险公司。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点

(一)农业保险的绝对额和相对额都较小,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农业保险前期发展速度较快,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变化不稳定,特别是1998年以来呈现萎缩的趋势,但近几年萎缩趋势有所缓解(见图1)。

1982―1992年10年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187.48%,增长速度很快。农业保险恢复之初,保费收入每年增长速度超过300%,1991年保费收入还比上年增长136.41%;但1993―2004年间每年平均增长率为-3.84%,其中有8年出现了负增长率。1998年以后保费收入每年都在减少,从1998年的7.1472亿减少到2004年的3.96亿。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7.5亿元,比2004年同期增长89.39%,初步改变了1993年以来农业保险逐步萎缩的局面(见表1与图2)。

农业保险不仅绝对额较小,在整个财产险中的相对额也很小。农业保险在国内财产保险市场中已占有一定份额,但这个份额因过小而显得无足轻重。只有在1991年和1992年两年农业保险占整个财产险的比重大于2%,且1992年时达历史最高值2.57%。2000年之后农业保险占财险的份额一直在0.5%左右起伏。可见农业保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显得极其弱小,与整个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见图3)。

(二)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

农业保险的赔款及给付很高,与较低的保费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982―2006年间有7年的赔付率在100%以上,25年的平均赔付率也高达86.25%。如果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与管理费用等成本,保险业公认的赔付率临界点为70%,高于此比率的赔付就属于亏损。而从表2与图4中得知,几乎所有年份的农业保险赔付率都在70%以上,说明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基本上属于亏损状态。

(三)农业保险深度和密度很低。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农业保险深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 GDP之比。从图5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虽然在1992年达到最高值0.0015,但其他年份都在0.001以下,并在1992年之后有降低的趋势。

农业保险密度是农业保费收入与农业人口之比,1992年之前,农业保险的密度都是持续增加的,说明农业保险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并且1992年最高达到1元/人。此后,波动性很大,直到2004年之后才又恢复上升的趋势(见图6)。总体来说,无论是农业保险深度还是农业保险密度都很低,说明了农业保险的渗透度不强,自我发展程度很低。

(四)农业保险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保障农户灾后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虽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很高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利的,但保险赔款使被保险人的农业灾害损失获得了部分补偿,对于农户购买生产资料,维持农业生产的持续进行,保障农户灾后生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此外,农业保险范围、保险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农业保险从无到有,险种不断增加,养殖业、种植业保险险种都已达到一定数量,保险标的扩展到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业产品、牲畜、家禽、淡水养殖产品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稳定发展。

三、造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的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使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也难以持续经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难以精确厘定保险费率。厘定保险费率以大数法则为理论基础,而农业风险单位大、关联性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很难满足大数法则所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定价的理论基础难以实现。此外,农业灾害损失年际间差异很大,导致风险附加费率极高而且难以测定。

2.难以合理界定保险责任。一是动植物的生命周期和生长周期较长,在此期间可能受到多种自然灾害的侵袭,在各种灾害的综合作用下,很难准确划分每种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是由于农业风险具有广泛的伴生性,一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常常引起另一种或多种灾害事故发生,很难区分各种风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特别是对于单一风险保险,很难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三是同一种农作物的灾害种类及其受损程度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同一作物的同一险种,其保险责任与风险等级难于配比。

3.难以有效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保险业务中普遍存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农业保险中尤为严重。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其生长与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相同风险等级下的同种作物,其品种选择、耕作方法及管理水平的差异都会导致产量差异。一方面,农户更了解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潜在风险损失情况,信息极不对称,导致严重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农户购买保险后容易通过其行为增加预期索赔,即发生道德风险。在我国,由于农村地域广阔,业务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导致农业保险业务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加难以防范。

4.难以准确定损理赔。定损要根据灾害发生时保险标的所处生长阶段的实际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往往还未成熟,其价值难以测度。另外,动植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对于特定风险保险,还要从产量损失中区别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在理赔方面,也由于农业风险及保险责任的复杂性难以制定统一赔偿标准。

5.难以有效分散风险。对于农业风险,一个风险单位往往涉及数县甚至数省,特别是洪灾、旱灾等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使几个省、市、区的上亿公顷农田成灾,成千上万的农户同时受损,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这使得农业保险不能通过简单增加承保标的来分散风险。在同一风险单位内,保险公司承保标的越多,风险反而越集中,经营风险也就越大。风险分散机制在农业保险的经营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二)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

1.农户收入水平低,难以接受农业保险的高费率。我国现阶段农户的收入水平难以承受农业保险的高费率。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村经济仍相当落后,农户收入水平很低,且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城乡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加大。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为3587元。农户用这些收入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所剩收入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农户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一些突发事件引致的预防需求。因此,让农户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拿出较高的比例去购买农业保险,显然使他们难以接受。

2.农户的保险意识淡薄。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大多数农户缺乏保险相关知识。我国农户文化素质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各种事变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缺乏风险意识和创新精神。农户对投保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没有亲身体会到投保带来的经济实惠,也就没有自愿参加保险的愿望。

3.农户长期依赖灾后政府救济制度。我国一直实行大灾政府直接救济制度,造成农户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习惯于受灾后依靠政府解决,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多数农户认为参加农业保险意义不大,不参加保险同样可以得到政府给予的保障,对参与农业保险没有积极性。

4.农户的小规模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对农户来说,如果某项财产或生产经营活动价值集中且风险较大,自然会对灾害事故表现出极大忧虑,并产生转移风险的强烈要求。然而,在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土地基本上是按户均分承包且划分零散。这种过于分散的小规模生产格局使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下降,农业收益在农户经济中的地位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即使遭遇灾害损失,也不会对农户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困难,完全可能自行调剂解决,而无须依赖农业保险服务。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户产生较低的农业预期收益而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三)政府的支持不足

1.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农业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而我国财税政策对农险的支持力度还很有限,目前除了对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扶持政策。虽然近几年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也开始在试点地区进行对农户的保费补贴,但补贴比例较小,支持仍然不足。

2.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缺位。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保险公司就会因无法确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等问题所困扰;农业保险是否应该强制,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利益的保护、再保险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相关法律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3.缺乏农业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在我国,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以分散,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人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都受到严重影响。例如这次的冰雪灾害后,尽管保险业积极主动赔付,可保险赔付金额尚不足损失总额的1%,而国外遭受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以上。

四、农业保险经营机制的完善

(一)以法律形式对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做出明确规定

立法先行是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首先是关于农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农业保险法应主要涵盖保险范围、运营主体、经营目标与原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保险组织形式、组织体系与业务范围、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各险种的费率制定及其赔付标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其次是关于农业保险立法的配套政策支持,即在农业保险立法的同时提供财政、再保险等各项配套支持措施。就目前来说,应尽快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以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制订农业保险法做好准备。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提供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

政府在意识到保险补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础上,应尽快落实具体的配套支持政策。在对农户的保费补贴方面,应从各地的实践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适当调整地方不同层级财政投入比例,在贫困地区提高中央财政或省财政的补贴比例,而在富裕地区降低中央财政与省财政补贴比例,注重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政府补贴的公平性问题。此外,对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税收减免、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等多项支持政策,既要调动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又要充分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能动性。

(三)发挥政府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的作用,加快建立巨灾保险机制

政府应该发挥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的作用,提供包括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尽快出台巨灾保险法,加快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

第一,国家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中央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预算资金,各级地方财政按照适当比例和规定提取资金,保险公司按照巨灾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以及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在证券市场上筹集的资金,共同构成巨灾保险基金的来源;巨灾保险基金可由国家再保险公司统一实施管理。第二,对巨灾保险基金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准备金列入成本,缴纳巨灾保费可在税前列支,对巨灾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等。第三,要尽快建立起一个整体性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基本框架。根据国际经验,承担风险的主体首先应是区域灾民、商业保险公司,其次是再保险公司、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救助。这种多主体、多层次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实现风险在个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之间的转移,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压力和财政负担,并且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和资本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的能力。

(四)加强农业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农户保险意识

政府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借助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相关知识,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如编写农业保险简易读本向农户免费发放、在农村开办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等,并借助一些自然灾害的真实事例,比较投保与未投保农户之间的利益得失,直接生动地让农户了解农业保险的重大作用,增强其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此外,还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相结合,通过经济利益诱导农户投保。

(五)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

政府应支持与协助保险公司,努力提高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技术,如在农业灾害及气象数据的收集整理、农业风险的识别及度量、农业风险预测、农业风险区划、农业风险预警、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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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美国自实行农业收入保险以来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农业风险保护法》的实施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经统计,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从1996 年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为8% ,到2014 年这个比例增长到83%。另外,2014年美国收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831.57亿美元,占全部农业保险保障责任1 096亿美元的75.87%。

1.2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经验并从1996年开始,用了大约8年时间开发和试验各类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农产品收入保险。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收入保险已基本取代了产量保险,现对几点有关其迅速发展的原因进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 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盈利途径,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与自然风险相关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稳定收入的需求,也无法稳定农户的生产经营。这种对收入保险的内在强劲需求对收入保险快速发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 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 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2.3 农业保险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费用,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较广,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需求较多,当前的r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扩展农业保险资源的来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 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美国、加拿大的农产品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政府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交易,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成为生产者关注点,农业收入的风险也才会成为保险的目标。若存在政府的价格保护,其收入风险与市场价格无关,也就不能满足保障农户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 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 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 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 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反映了农业保险在美国稳定农业收入与生产的重要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成熟,与每一时期政府出台的法案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涵盖对农业保险的运营、监管、资金筹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也应针对农民收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尽快加强农作物生产数据和价格数据积累,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数据库作出贡献。就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定价的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足,农产品的产量数据积累有限,加强农产品价格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数据库建设,是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张卓.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农业经济,2016(4).

[2]庹国柱.论中国及世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趋势及其约束[J].中国保险,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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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 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 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 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 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 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 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 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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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增加财政补贴

为了更好带动农业发展,我国从2007年开始对5大类粮食作物实施补贴,充分调动了农户参保的积极性,使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4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53.33亿元,增加了将近6.3倍。2018年,我国对农业保险补贴约320亿元,不足农业总产值的0.5%,这说明我国对农户保费补贴的空间很大。在对16个品种进行补贴的基础上,我国可以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增加对特色农产品保费以及保收入类险种的补贴,加大保费补贴力度,真正实现农民参保无负担。

4.3加大农业保险与农村金融的融合力度

保险公司可以与当地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农村地区的保险公司了解农户信息,可以为金融机构放款提供信息支持,解决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甄别不良借款人,减少贷款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放款时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抵押品,但农户可供抵押的资产很少,而农业保险的分散风险与灾后理赔机制可以为农业贷款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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