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实用13篇

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篇1

教育合同这种法律现象的产生,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

1.市场经济提供了教育合同存在的土壤。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产品和服务均由市场进行配置,并通过契约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教育作为一种服务,自然也要在市场原则下与外界进行公平交易与协作。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追求最优效益的目标还要求市场主体不断重组横向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教育领域亦不例外,各种教育协作正是打破原有的地区和部门封锁的“诸侯教育”而形成的广泛的教育横向联合,这也要求采用契约即合同形式来实现。同时,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日益扩大,客观上也促使订立教育合同成为培养大批社会急需人才的有效形式。

2.教育体制改革成果为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宽松的外部环境。长期以来,高度集权的教育体制使教育机构完全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近些年来,中央提出扩大教育机构自,赋予了教育机构诸方面的权能;更有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教育机构的附属地位。如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的实施,即进一步强化了教育机构的独立性;多渠道、多途径筹措教育经费,也使教育机构由纯粹的“财政输血”供养状况转变为具有一定“造血功能”的民事主体;加上政府职能转变,使得行政机关直接干预减少,教育行政机关主要通过宏观决策和建立教育评估、督导制度实施间接干预,从而使教育机构具备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所有这一切既为适用教育合同提供了必要条件,也直接促使教育合同的发展。

3.有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赋予了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从而也就从法律上确认了教育机构成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地位;其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范,使教育合同得以参照执行;再次,一系列教育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我国《教育法》,全方位规定了多种教育关系。这些均为教育合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教育合同概念的界定及其法律属性

由教育关系的复杂性决定,我国目前适用的教育合同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因而如何界定“教育合同”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通常人们所说的教育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概念,包括了一切知识与技能的传授程序与方法,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而教育学上所称教育多取其狭义即专指学校教育。教育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教育合同”的界定。与广义教育相对应的教育合同是指为了实现教育目的用以明确教育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广义上的教育合同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呈现多元性,教育者不限于学校教师,还包括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及其他社会上的人;2.内容具有广泛性,除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技艺甚至处世、道德等方面的内容,如生活中传授手工艺而形成的师傅带徒弟的关系等;3.所设定的教育程序具有随意性,除正规教育外,很难纳入统一的体系。并且,非正规教育即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属于自发的民间教育,其教育主体的职能不固定,教育内容和程序带有随意性,教育目标模糊,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价,因此民间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关系相当一部分不具有合同的显著特点。我们这里所讲的教育合同特指适用于正规教育即一方当事人为专门教育机构的教育合同,即狭义教育合同。

教育合同均是为某种教育目的而设立,故其权利义务必须包含教育方面的特定内容。所谓“特定内容”,是指提供某种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因此,应划清教育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的界限:1.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育机构同外界进行一般民事交往的民事合同。教育机构为满足自身需要购买资料设备、进行技术交易以及基建对外发包等所签订的合同不应属于教育合同,因其既非为教育目的也不具有特定的教育内容。2.应区分教育合同与教师聘任合同。两者的区别同样在于内容上的差异。聘任合同是教育机构为完成其教育职能而与教师签订的有关录用、报酬、辞聘等方面内容的协议,并不涉及教育过程本身即不具有教育特定内容,因此也不属于教育合同,这类合同应属 劳动合同或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合同。3.应区分教育合同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旧称“公法契约”,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或个人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发生所谓公法上的关系(即行政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行为,如官吏的任命、计划生育的保证协议等即是,它同教育合同明显差异表现为主体与目的不同,教育合同为平等的教育主体间以发生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行政合同则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等行政主体为发生行政关系之目的而签订的合同。

因此,教育合同概念可表述为:教育合同是教育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或教育机构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教育目的而签订的有关实施教育教学行为或提供教育协作行为的协议。

我们认为,教育合同具有一般的民法合同性质。它表现在:

1.教育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教育机构在合同中是以民事主体而非以行政主体出现,即使存在事实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教育合同中上级机关也不能因其职权而凌驾于其相对人之上。合同内容也须兼顾双方利益,法律禁止签订“霸王合同”。虽然教育合同中有时规定一方主体必须服从另一方的管理,如自费培养合同、培训合同中通常有对受教育者的纪律约束条款,但此种规定仍是合同双方自愿约定的一个内容,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志。

2.教育合同是教育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即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相对人,决定是否签约,经过充分协商就主要内容取得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方告成立。虽然教育合同有时是根据一方规定的固定格式和内容签订(如委培合同),但这并不妨碍当事人意思自由,因其仍享有选择权与决定权。意思表示一致还应表现为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单方面意志强加对方,禁止强迫命令。

3.教育合同也必须贯彻民法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方既享有权利亦须履行义务,并应为合同目的顺利实现创造条件。虽然教育合同的内容不具有明显的价值上的可估性,但仍应服从市场规律,体现对价关系,具有相对等价性。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即应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合同作为特殊的民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性:

1.目的的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即非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教育合同与其他民法合同最主要的区别。教育合同不直接介入商品流通领域,对国家宏观经济平衡不产生直接影响,其直接目的不是创造物质财富,而是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目前我国除少数私立学校外,教育机构主要仍由国家兴办管理。作为事业单位,教育机构未被赋予专门的经营功能,相反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当然教育机构的公益性并不排斥教育机构法人基于教育目的从事教育外的非公益性活动。《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公益法人性质。

2.主体的特定性。即教育合同必有一方主体为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如科学院、研究所)。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机构并不包括教育行政机关,故教育行政机关不是教育机构。教育机构一般为法人,但也存在非法人的形式,如厂矿幼儿园。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即受教育者)有时也应具有某种特定条件,如自费生、委培生入学前须接受正规统一考试合乎规定录取条件方可入学。

3.标的的智能性。教育合同为实施一定的教育教学行为或教育协作行为而签订,其标的为特定的行为。这是一种传授知识或技能的行为而并非一般劳务。

4.形式的附合性。即教育合同多为标准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由国家行政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对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而无对其中固定条款进行协议的自由,这是适应国家加强对教育的宏观调控或教育机构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所必需的。实践中自费培养合同、委托培养合同及培训合同往往一方当事人众多,不必要也不可能逐一协商确定合同条款,采用格式合同不但可以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发生争议后及时处理。当然,并非所有教育合同都采用格式合同形式。教育合同采取标准合同形式也不排斥部分特约条款,如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

5.违约责任的特殊性。教育合同的目的决定了其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公益目的导致普通民法合同的一些民事责任形式如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价格制裁、信贷制裁等均不适用。教育合同违约行为表现为对合同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其后果一般不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但这并不排斥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责任。针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强调继续履行、实际履行。当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不可能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在法定或约定条件下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在自费培养、委托定向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应依约置于教育机构管理之下,当受教育者或委托方违约时,教育机构可单方依法或依约采取一定措施,如取消学籍、拒发毕业证、取消毕业分配资格等等。当然教育合同上述违约的民事责任并不排斥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在情节严重条件下的刑事责任。

三、教育合同的构成要素

教育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仍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方面要素构成。

教育合同的主体是指教育合同的当事人即在教育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具体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是教育合同重要主体之一。我国《教育法》第三章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了专门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教育发展规划;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合格的教师;4.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作为教育合同主体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既包括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也包括各种形式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中专等,还包括从事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既包括公立学校,也包括私立学校,还包括公私合办、共同管理的合作制教育机构。但是,并非所有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能够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校主要是依《义务教育法》规定专门承担对适龄儿童、少年实施教育的法定义务,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多地反映了国家意志,而非出自当事人的自主协商。

教育合同的另一大主体是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所针对的自然人。依我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等条件的限制,均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未成年人作为受教育者,能否成为教育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对此应依情况而定。具体而言,首先是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 人不能成为教育合同主体,已如前述,因为义务教育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是国家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定义务而非约定的义务,因此一般不能发生合同关系;其次是在未成年人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以后,进入非义务教育阶段而尚未成年时(主要是高中及中专阶段),他们一般在15周岁以上,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此可以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作为他们订立教育合同的人,并通过支付他们的培养教育费来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其三是在受教育者年满18周岁以后,他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但在此阶段(主要是大学及研究生阶段),因为许多受教育者并无独立生活来源,仍由其父母承担教育费及生活费,这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子女的应尽义务。在此场合,父母如果要作合同主体看,也不过是担当了类似委培合同主体的角色。

另一个问题是:在委托培养合同中,受教育者处于什么地位?是否合同主体?我们认为受教育者不是委培合同主体,而是委培合同关系人。因为如果我们把受教育者视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那么委培合同与其他委托加工合同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主体只能是委托者和加工者,“产品”本身不能成为合同主体。而且正是由于这种“产品”的特殊性(即为有思维能力的人)以及这种“加工”的特殊性(即培养具有一定知识和技能的人),因而在“加工”过程中也离不开作为“产品”的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配合,为了保证较好地实现预定的教育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委培合同赋予受教育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正是基于此而成为委培合同关系人。

在教育合同主体中,除前述两种主要主体之外还有其他单位和个人。这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在其他单位和个人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平等主体身份进行上述活动时,即可成为教育合同主体。

教育合同的内容是指教育合同主体基于教育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教育合同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确定,由于教育合同种类较多,各种教育合同条款所体现的内容又各不相同。这里仅从有关法律和一些标准合同规定的合同主体的义务角度,对教育合同一般内容进行分析。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要义务是: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保证教育质量;2.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养教育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3.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或其所在单位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4.依约定为合作单位的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提供便利。受教育者的主要义务是:1.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培养教育费用;2.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规章制度;3.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培训计划;4.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义务是:1.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交纳本单位委托培养人员的培养教育费用;2.协助、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3.依约定为有合作关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便利。

教育合同的客体即教育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1.物。主要是用于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建设发展的资金、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物资。2.行为。主要是教育机构针对受教育者组织的教育教学行为以及教育机构与其他单位之间的教育协作行为。作为以提供知识和传授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合同,教育教学行为是其客体主要表现。3.智力成果。主要是用于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发展的技术成果。

四、我国教育合同制度的现状及法律对策

教育合同篇2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确定专人负责设置网站栏目、上传有关资料和图片等;并同时承诺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2依照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会员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相关费用;

1-3有按会员价优惠得到甲方推出的其他会员服务项目和产品的权利;

1-4为了保证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e-mail等在内的客户资料。

1-5甲方填写的资料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乙方,或在网上自行修改。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邮政编码不准确等原因使得乙方无法将有关信息通知甲方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1-6甲方对服务内容不明确,有知晓权、质询权,乙方应进行相应解释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依协议规定服务项目及时完成;

2-2当乙方网站根据发展需要,对服务项目进行增加或调整时,必须通知甲方,但不必取得甲方的同意;

2-3乙方有权在甲方的网站中注明为该网站的制作方和技术支持方;

2-4乙方保证所经营的网站 “中国教育先锋”网站的稳定运行和及时添加、更新有关信息内容。因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致使乙方延迟或未能履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网络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实施时导致对甲方临时停止服务而造成的影响,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未能履约的则须退还乙方的信息服务费。

2-5依照合同按时足额取得信息服务费和其他项目的费用的权利;

2-6因需及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一般采用电话或e-mail的形式,必要时可上门服务,但相关费用须由甲方支付。

2-7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交互平台上复制、、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将乙方提供的密码和用户名供给非会员使用。

二、根据双方商定,乙方按时完成并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1、万维网信息系统

1-1 提供具有高速服务器、数据库、交互功能的自助式学校网站、有多套精美建站模板并赠送域名一个,同时获得首页宣传,以迅速提升学校知名度和树立良好形象。

1-2利用学校的信息引擎自助学校招生、招聘信息、通知、快讯并可在xx的首页、学校频道首页和学校主页得到显示。

1-3 开放共享的网络教育资源平台,拥有课件、教案、试题交流中心。

2、教育信息化资源系统

2-1 定期发送《精品系列教学课件光盘》(2套/年)。

2-2 课件制作初、中、高级免费培训,预约上门或全国集中培训。

2-3 免费参加中国教育先锋网新思路全国课件制作大赛等活动。

2-4 网上校长专区 提供最新独家制作的《学校iso9002认证辅导教材》、学校管理章程模版、教育信息化指南。

2-5 按甲方提供的有效email地址提供电子月刊《中国教育信息化发展报告》。

3、网络教学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4、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附加模块)

乙方按统一会员价优惠向甲方提供此附加模块。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1、本合同涉及的前两项服务项目的信息服务费为每年人民币(rmb)xxxx元整,在合同签订之日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1-2 后两项服务项目(附加模块)的费用为人民币xxx元整,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人民币xxx元整,余款人民币xxx元整在项目完成经试运行稳定后xxxx 15天内支付。

四、验收标准

1、甲方可以通过任何能上网的电脑用目前流行浏览器的最新版本来查看自己的网站。

2、网络教学系统和学生心理保健支持系统经双方现场试运行正常后当面签收认可。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信息服务的有效期为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年即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期可续签,其中前两项服务在协议签定后____日内开通,后两项服务项目在____日内完成,但甲方须提前作好系统运行的网络条件准备。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其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诉请法院裁决。

七、附则

1、本合同须经双方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方为有效,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x年x月x日

甲方单位:xxx 乙方单位: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教育合同篇3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100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正,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教育合同篇4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100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正,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教育合同篇5

一、教育合同当事人的厘定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教育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注:关于教育合同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行政合同说”,由于此点与本文主旨无关,笔者此处不拟多言,另撰专文对教育合同的法律性质加以分析。)因此其成立也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当事人、合意。(注:关于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学界一直有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其中“二要件说”分为:“缔约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赵旭东:《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效力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参见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笔者以为,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都参与缔约,当事人的人代订的合同也能成立,但是人仍然须以当事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无论订立主体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须存在着两个利益不同的当事人,所以以“当事人”为成立要件较“缔约人”更妥帖。至于当事人是否须有相应行为能力,笔者以为其属合同效力问题,不在合同成立要件讨论之内。“三要件说”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当事人”、“合意”外的第三个要件上。关于这个要件,有学者主张其为“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2页);也有学者认为是“须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参见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修订版),第124页);还有学者以“契约之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为要件(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笔者以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本质,合意的形成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阶段;而“要约”即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含缔约的目的,否则不属于要约,例如开玩笑就不是要约。由于合同的成立须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协商一致,而标的正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内容或标的“确定”已经被涵盖与“合意”要件中,不必累述。至于标的是否“可能”、“适法”应属于合同效力问题,笔者将在后文论述之。综上而言,笔者倾向于“二要件说”之“当事人与合意”二要件。)由于教育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因此其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采取特定形式(但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除外),也就是说,教育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特殊要件。

一般情况下,教育合同的缔约人即是双方当事人,(注:民事合同包括双方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以及双方或多方共同法律行为的民事合同。后者以联营合同、合伙合同为典型代表,当事人可以有多方,且他们的利益和目的是一致的、同方向的;前者则发生于利益对立的双方主体之间,教育合同即属此类。因此这里将教育合同的成立要件精确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教育合同(即为自己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参与合同缔约、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委托教育合同(即为第三人利益教育合同)中,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委派单位才是合同缔约人以及当事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当受教育者为未成年人时,通常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订立合同;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者委派单位有时也会委托人代订合同(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委托招生”即为适例),但这些参与缔约的人均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关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是否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订立合同,他们自己能否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他们直接订立的教育合同能否成立?问题实质上已转化为,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为合同成立要件的问题,也就是《合同法》第9条的合理性问题。依据该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根本不存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该条规定本身就存在表述上的问题。)不符合该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能成立。笔者以为,该条文将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混为了一谈,因为合同成立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是否有效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当认为,任何民事主体都有权订立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只是影响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依据《合同法》第47条(注:《合同法》第47条仅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实际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订立合同,只是合同的效力会受影响。),缺乏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有权订立合同,只不过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规定第9条,破坏了自身的逻辑,实不足取。因此,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受教育者订立的教育合同也是可以成立的。同样道理,没有权、超越权限或权终止后,行为人以受教育者、教育机构或委派单位的名义订立的教育合同,只要具备合同的成立要件也是可以成立的,只是合同效力未定。

另一个问题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现实生活中通称为“家长”)在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合同中所处的地位如何?我国台湾台北市家长协会认为家长既是学生的法定人,也是学校教育的合伙人。该协会2001年即已推出并一直在呼吁台湾立法会予以通过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法》(草案)中规定,家长参与教育得行使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申诉权、组织团体权、异议权、参与决定权及监督权等七种权利。(注:pat.org.tw/shop/parrentlaw-0.htm.网页制作:台北市家长协会。)笔者以为,该协会的初衷是好的,旨在充分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将家长定位为“学校教育的合伙人”的观点却有失偏颇。家长是家庭教育的主体,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中,家长只能作为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人,其订立合同甚至其参与诉讼。至于资讯请求权、教育选择权等七项权利是家长基于监护人身份自然取得的,应当认为它们是监护权在教育领域的派生权利。

还有一个问题是,厂办子弟学校、厂办职业培训中心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内部教育机构可否直接参与教育合同的订立,并进一步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这里首先要明确厂办子弟学校等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体制遗留的“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经营机制已经遭到严峻的挑战,为摆脱企业办社会的包袱,少数企业已经实施大刀阔斧的改革,将所属教育、医疗、后勤等服务单位从企业中完全剥离了出去,使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这时,厂办教育机构不再是企业内的职能部门,具有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当然可以成为教育合同的订立者,同时也是合同的当事人。虽然企业完全摆脱“办社会”的包袱是最终趋势,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彻底剥离的难度仍很大。绝大多数企业采取了一种过渡性的改革办法,即将厂办的子弟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从从事生产的“主业公司”分离,组成为企业内的二级实体。这些实体拥有办学自主权和职责范围内人、财、物的自主权,其主要为本企业服务,同时以自己的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应当认为,这些厂办教育机构已经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他们可以参与合同的订立,并成为教育合同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其未完全脱离企业,仍然不具有法人地位,当与受教育者发生纠纷需要赔偿而“校产”又不足以承担时,企业须以企业财产承担剩余部分。

二、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分析

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这一点在许多国家的债法中均有体现。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对于次要条款,如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未达成协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注:凡当事人一方要求双方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即使依教育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合同主要条款,则这样的“次要条款”也成为主要条款。因此,主、次只是相对而言。)因为实践中,当事人常常相距遥远,而且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属于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合同的每一个细节进行深入协商,若要求就所有条款均达成合意合同才告成立的话,必将不利于教育合同的订立和教育目的的实现。此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可成立;至于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妨碍合同成立。

“合意”是一个静态结果,它的实现须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教育合同的要约、承诺比一般的劳务合同更加复杂,涉及的问题更多,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教育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尽管教育机构与受教育者或其委派单位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由于教育资源掌握在教育机构手中,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教育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容协商上。其次,由于教育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办教育机构与民办教育机构仍然存在诸多差别。公办教育机构受教育行政部门“调控”过多,而民办教育机构不论在招生,还是教学方面都“自由”得多,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使公办教育合同和民办教育合同的订立存在很大不同。此外,教育合同种类多种多样,如学历教育合同与非学历教育合同、为自己利益的教育合同与为他人利益教育合同、国内教育合同与涉外教育合同等等,它们的订立过程也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无法穷尽分析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下面仅就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浅薄的探讨。

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当依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若简章或广告只是简单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等大致情况,对于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并未涉及,则显然属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即要约邀请。但是,如果简章、广告的内容具体而确定,则又另当别论。实践中,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使教育领域内的竞争日益激烈起来(尤其是民办教育领域)。许多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民办高校等,常在简章、广告中将入学资格、教育内容、学费数额等情况明确规定,通过宣扬自己提供的教育服务“质优价廉”达到吸引他人前来缔约的目的。但是,这样的简章或广告是否就是教育机构发出的要约呢?答案仍然是不确定的。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广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具有明显的缔约意图,否则就不是要约。然而,如前所述,教育机构与相对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即便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十分具体明确,但其总是希望保留合同订立与否的决定权,途径是对受教育者的入学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例如对入学者的身体进行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教育机构就不与之缔约;特殊专业或方向领域可能还有更严苛的要求,例如军校还要求学生的视力达到相当标准。也就是说,教育机构一般不会在招生简章或广告中写上表明受相对人承诺约束的意旨的文句,招生简章或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符合要约条件的招生简章或广告,这类教育服务通常对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无特别限制,只要受教育者或委派单位一方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可成立。例如,一些门槛较低的教育机构在网上的内容确定的“招生广告”,通常具有明确的缔约意图,相对人只需填好个人资料,再键击“报名”即可成立合同。(注:网上报名时,网络会自动回复“您已被录取”之类的信息。应当认为这种网上自动确认的文句并非人们通常理解的教育机构的承诺,它只是起着保障数据电讯的正常收发、确认收到信息的作用。)当然,若当事人要求再签订确认书,则确认书签订时合同成立。

2.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一方发出同意其入学的函件如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留学邀请函等,是要约还是承诺?

入学通知书等函件一般是在受教育者或其人(注:人可以是法定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现实生活中委托人通常是留学中介机构。)以口头直接申请、填报录取志愿书或留学申请书等方式向教育机构表达要求入学的意愿后,教育机构经初步审查(如审查其入学考试的分数、体检合格证明等)所作的正面答复。要考察这三类函件的性质,必须首先求证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当认为,一般情况下,受教育者申请入学的意思表示应属要约邀请。原因在于,受教育者为教育信息相对匮乏一方,其入学申请的内容通常无法具体、确定,而且实践中受教育者也并不在申请中表明一经教育机构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旨,因为他可能同时向多个教育机构发出了申请,当多个教育机构均作出正面回应时,受教育者尚有选择入学的权利。即使受教育者只向一个教育机构发出申请,当收到教育机构的通知书或邀请函时,他可以不去报到,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比比皆是。于此,既然入学申请通常为要约邀请,教育机构所发函件的性质一般为要约。例外情况是,受教育者只向同一个教育机构发出内容具体的入学申请,(注:人们一般以为,受教育者只有明确申请进入某特定专业学习,才算“内容具体确定”,现实生活中同时填报几个专业甚至还同意“服从分配”的入学申请,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以为,在申请中留有部分内容空白或者以选择方式,交由教育机构确定,并不影响其要约的性质。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且在申请中表明了明确的缔约意图,此时可认为该申请是要约,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是承诺。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机构的回复必须与入学申请内容一致,若其回复函件改变了申请人申请的专业方向等实质性内容,应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

3.教育机构发现其错发了入学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或留学邀请函,如发给了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本应录入A专业方向却在函件中填成B方向等等,此时函件可否撤回或撤销?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承接上一个问题而来。前面已经阐明,多数情况下这三类函件属于要约,只有当受教育者的入学申请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时,他们才可能是承诺。由此,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教育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可否撤回或撤销的问题。当这些函件为要约时,依《合同法》第17、18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允许教育机构撤回或撤销之。我国采用的是要约到达生效主义,(注: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要约发信生效主义,因此这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向中国学生发出的留学邀请函为要约时,不存在撤回的问题。其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只能撤销。)教育机构的撤回通知必须先于或与函件同时到达受教育者。要约函件到达生效后,教育机构只能对其为撤销的意思表示,但该撤销通知须在受教育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教育机构发出的通知书或邀请函并不表明承诺期限,只是规定入学时间或报到时间,因此,该函件不符合《合同法》第19条第(一)项规定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形,教育机构可以撤销之。此外,受教育者一般也不会以通知的方式进行承诺,而是在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持函件前往报到,所以教育机构撤销函件的通知应在受教育者报到之前到达受教育者。当然,若要约函件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其他不可撤销情形,则教育机构不得撤销之。

当教育机构的回复函件为承诺时,根据《合同法》第26、27条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应认为其也可撤回。(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对承诺生效采取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生效,合同因此成立,所以不存在承诺的撤销。)但因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即生效,教育合同宣告成立,因此承诺的函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这就迫使教育机构在发函时须尽相当的注意和持审慎的态度。

教育合同篇6

1.经甲方审查合于教育实习资格的学生﹝简称实习生﹞,征得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教育设施环境下,进行教学实习、导师(级务)实习、行政实习、研习活动。

2.双方同意有关对实习生各实习事项之辅导予成绩评量,依师资培育相关法令及甲方所定教育实习课程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另附)

3.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在课程与教学、学生辅导、学校行政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并尽可能提供其它协助。

4.甲方若办理研习活动及教师在职进修,乙方教师得优先报名参加。

5.实习生于乙方教育实习期间,如有未按规定从事教育实习、有损乙方校誉、或其它不适任情事等,经规劝仍无法改善者,报请甲方同意,得终止实习,实习生不得异议。

6.教育实习合作契约期间为_____ 年。甲方每一名实习生在乙方实习期间为_______ 年,自______月_____ 日起至翌年________日止,或自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7.本合作契约自签署完成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修订之。

教育合同篇7

(二)“同伴合作”在大学美术教学课程中的现状

“同伴合作”学习模式在音乐、体育专业中较为常见,有很多学习活动必须依托团队才能完成,例如乐队、合唱、足球、篮球等,这无疑会培养学生的同伴合作的意识。然而,在大学美术课堂中,大家共同参与,共同达到目标的学习活动较为少见,常见的教学形式仍然延续传统的“集体式“”说教式”或者是“一言堂”的单向化的教学模式。教师作为教学主体,承担着信息者的角色,而大学生仅仅停留在“听和做”,自我表达的机会十分有限,极大地削弱了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专业特性导致美术专业大学生相比其他专业大学生合作意识较为淡薄,或者说不善于与他人合作。虽然在实际的大学美术教学中试图通过改变教学手段,使用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获得新的感悟美、表现美、创造美、享受美的能力,但是,多媒体的推广使用使学生更多地获得视觉和听觉的审美感受,学生独立思考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得到提高,而与同伴之间的互动学习依然没有增加。

(三)“同伴合作”在大学美术教学中的作用

1“.同伴合作”强化学生的创新能力。在合作性的课堂学习环境中,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活动是多边的,不仅为学生提供了更多发表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而且极大增强了学生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使他们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思想能力,努力完成任务,或者是形成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答案等。尤其是美术教育课程更是为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其逐渐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并拓展至其他学科的学习。

2“.同伴合作”提高学生的合作意识。美术教育活动要突破传统的单纯的技能传输,考虑陶冶学生的情操,完善其人格的方法等。“同伴合作”为学生情感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一方面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广泛合作、平等交流的空间,有利于其真实情感的表达与交流;另一方面打破了传统的以分数为主的排序式的评价方式。“同伴合作”能够帮助学生培养正确的学习态度、人生态度与价值观念,比如,激发其学习美术的兴趣、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倾听和尊重不同的意见、加强与他人的合作、形成自我反思与独立思考的品质等。

3“.同伴合作”发展学生的主动性和自。大学美术教育以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发展学生的主体人格为核心目标,“同伴合作”学习就是通过小组合作的形式,一方面加强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另一方面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体现学生作为学习主体应有的尊严和主观能动性,使学生产生“我要学”的愿望。学生主体性发展了,尤其是有了主动探索和主动学习的行为,才能激发自身的创造力和实践能力。

二、“同伴合作”意识

在大学美术教学中的实施办法“同伴合作”学习模式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大学美术教学与评估方式,既有学生之间、教师之间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方式,也有系统的教学目标;既有“集体授课”与“小组活动”相结合的课堂形式,也有鲜明的竞争、合作与个人行为融为一体的“情境观念”以及崭新的“教学评价理念”等,推动了当前大学美术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与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一)“同伴合作”在大学美术教学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同伴合作”可以使学生的思维能力、表现能力在创新型美术教育的氛围中得到充分地体现,但是,在大学美术教学课堂中推广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当代大学教育带有浓厚的竞争色彩,不管学生、家长,还是教师都将学校视为一个激烈竞争甚至是“非你即我”的场所。把个人的成功建立在他人失败的基础上,不仅缺乏合作意识,更缺少“利他”行为。这与当前社会所需要的合作、交流、沟通能力格格不入,既不利于形成良好的性格与心理,也不利于将来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等。传统的教学评价遵循的是常模参照评价,即关注学生个体在集体中的位置,因此,常常按照分数排队,由此确定学生的成绩优劣、能力强弱等。在此种评价模式下,只有少数学生能够获得高分,成为分数意义上的成功者,并获得相应的奖励;而大多数学生则注定是学习的失败者,不仅削弱了其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且极大地打击了其自信心,不利于其未来的发展。“同伴合作”教学模式则将“不求人人成功,但求人人进步”作为评价标准,通过小组计分和小组之间的竞争作为学生获得奖励和认可的重要依据,能够在特定的集体内形成“小组内部成员相互合作,小组之间成员良性竞争”的新格局,使评价学习的重心从个人竞争达标转向大家合作达标。

(二)“同伴合作”在大学美术教学中的具体实施方法

通过长期的研究与实践,“同伴合作”在大学美术教学实施中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办法:

1.正式的合作学习。它不仅拥有固定的小组成员,任务明确,而且会保持较长时间的合作关系。主要是将小组学习置于特定的合作程序中,使学生在相互促进、相互激励过程中,增加智力和社会性的发展。教师应当注重教学的集体性与个体性特征,重点是把学生的个别化与良好的人际互动有效地结合起来。针对大学美术专业建议开展下乡写生、外出考察、集体参观展览等活动。

2.非正式的合作学习。它包括在美术专业学生中开展读书会、同伴阅读法、对话记录法、同伴交流法等。该模式的组织成员不固定,而且持续的时间非常短,甚至只有几分钟的时间。优点是能让学生消除年级限制,开展传帮带、跨年级合作。针对大学美术专业建议开展不同的兴趣小组,例如读书会、书画交流会、POP协会、动漫社等。

3.合作性基层团体,也称合作基层小组。它是由不同专业背景的成员组成,代表学校里不同的文化背景、能力水平甚至是种族类别的群体,其持续的时间相对更长一些。优点是把美术专业的同学推向全校,消除专业限制,扩大合作范围。针对大学美术专业建议开展学校实习、义务支教、社会实践、献爱心、微公益等活动。

教育合同篇8

第一条 甲方同意一方对其进行采访,采访内容供一家匿名的公益性教育网站之用。采访内容有关中国教育。乙方将对采访进行录音,使用器材为_________的_________播放器(_________)。考虑到数码安全的可靠性,采访将有分段落。

第二条 采访进程中,甲乙两方应避免使用争议性词汇或一些与生活环境和个人身份有关的词汇(后者主要考虑媒体匿名的性质,可视情况而定)。

第三条 如有必要,甲方应对甲方言论负责,乙方应对乙方言论负责。

第四条 原网站版权权限如下(甲方将决定是否跟从以下条款):

所有文章或论点的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无需经过任何许可,可以以任何形式影印、复印、转载和出版,但不需做任何的删改,并请及时通知我们。违者必究。

同意以上条款。不同意,请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甲方如何描述乙方。

第六条 乙方将不支付甲方任何报酬。

第七条 原始录音材料不公开。乙方将使其转成文本材料,但在其中无权对其作任何删改。乙方将给甲方文本材料副本,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 双方应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_________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双方签订的其他附属合同(书面,口头),双方亦应遵守。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限满前三个月双方未书面提出废止合同时,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

教育合同篇9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 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教育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教育合同篇10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使中国秘书尽早走向职业化,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省_____市_____县“北京_______学院_____合作基地”。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_____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颁发“北京_______学院____合作基地”的铜牌;

3、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教育部中国高教秘书学会会员证书”;

4、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5、负责学生入学资格的审核、面试及录取工作;

6、负责乙方教学大纲的制定及教学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7、学生在甲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甲方负责毕业证书的发放;

8、精品秘书班、现代高等秘书班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甲方负责安排就业。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合作办学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的招生宣传、报名及入学资格的初步审定等事宜,并及时与甲方联系安排学生入学注册;

3、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教学及生活管理,并提供教学所需要的教室及教学设施;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教学大纲,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

5、负责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6、乙方办学、培训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

(一)精品秘书班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专科、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6周岁以下);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____人;

3、合作模式:实施“半年+半年”教学方式;

4、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年每生学费_____元。前半年在乙方开班由乙方收取学费______元,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乙方可以预留2019元,余款全部交于甲方,甲方从开学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向乙方支付1000元,直至余款付清;后半年学生在甲方学习的学费7800元由甲方负责收醛如乙方不能独立开班而直接将学生送到甲方学习,则甲方按该生全年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二)校际直升合作项目:

1、生源定位:初中毕业生;

2、开班条件:每班不少于____人;

3、合作模式:“2+3”五年专或“2+2+2”六年本;

4、招生与管理:乙方招生时可使用“校际合作,直升北秘”宣传语,学生前两年在乙方学习,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由乙方负责。学生入学后须在甲方注册,甲方将进行全程教学监控。学生前两年学业证书由乙方负责颁发,成绩合格者经面试由甲方直接录取,其后在甲方完成大专或本科阶段的相应课程。如乙方不具备独立开班条件亦可将学生直接送入甲方完成“五年专”或“六年本”学业。

5、收费标准及结算办法:前两年学费由乙方根据当地情况自定并收取,同时向甲方缴纳学费的15%教学质量保证金(不足一万元按一万元收取),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后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

(三)现代办公管理证书培训项目:

1、生源定位:在职秘书及办公管理人员及在校大学生;

2、教学管理:甲方负责制订教学计划并提供师资培训及教材;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正常教学活动;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____元;

(四)剑桥办公管理国际证书项目:

1、生源定位:在校大学生、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等;

2、教学管理:乙方负责组织招生及教学管理,如招生人数超过50人(已交费),甲方可协助申请开班;

3、收费办法:由乙方根据当地市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并收取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收取管理费_____元;

(五)合作招生项目:

乙方可作为甲方的招生代言人,为学生及家长提供咨询服务并代表甲方对学生进行预面试。为有利于双方长久合作,学生到甲方学习期间,甲方每年按学费的15%向乙方返利,直至该生毕业为止。如乙方希望一次性结算的,甲方将按照普通招生标准加100元支付给乙方(普通标准为:招收1—30人每生1500元、31—60人每生1800元、61—100人每生1900元、101人以上每生2019元)。为解决乙方在当地招生时的流动资金,乙方可代表甲方收取预录费300元及30元报名费,甲方统一发放收据,学生入学凭收据可抵等额学费,甲方将此预录费直接冲抵乙方的部分收入。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铜牌及有关证书: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4、乙方为地市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20人、精品秘书班低于15人,或总数低于40人;

5、乙方为省会级合作方的,学历班招生低于35人、精品秘书班低于20人,或总数低于60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

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学生):_________ 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经过学校和教学系部审核,共同推荐学生_________到_________公司(企业)实习。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兼顾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共同利益,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乙方在实习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学生):_________

根据学校实习教学要求及教学工作的安排,经过学校和教学系部审核,共同推荐学生_________到_________公司(企业)实习。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兼顾学生、学校和公司的共同利益,甲乙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乙方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该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例如:公司的要求、劳动考勤制度、生产及安全卫生守则等),缺勤等同旷课,按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乙方若因表现不好被该公司解除实习合同,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

2.乙方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安全。由于违规操作等个人原因,乙方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3.乙方要有吃苦耐劳的思想准备。考虑到学校与该公司产学合作的长远利益和有关教学要求,乙方在实习期间,不得中途退出(包括专升本也不得中途退出。身体确实有病,不能坚持实习者除外),否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并取消乙方一次就业推荐机会。

4.乙方要遵守甲方的教学安排与规定,以便保证乙方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习任务。甲方对教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采用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安排好乙方学习以及成绩考核。

5.学生未通过学校而自行与企业进行定岗实习联系时,学生应事先对企业的详尽情况,特别是资信情况进行了解后,方可与企业签定有关合同(或协议)。否则,出现意外情况,后果自负。

6.学校推荐乙方参加定岗实习,要求乙方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不欠交学费,学习成绩没有挂科情况。

7.乙方在实习期间如果出现重大问题,可向甲方反映,由甲方和学校一起,共同与该公司协商解决,学校有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共同协商,决定在乙方设立_____现代远程教育_____校外学习中心,开展现代远程学历教育,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利用甲方的教学资源、教学条件、品牌和乙方的教学管理系统,网络系统和学习终端系统开办针对在职人员的现代远程学历教育,并积极探索开展非学历教育的途径。

本合作项目从_____年开始启动。

第二条 合作宗旨

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开辟一条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满足现代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的现代远程教育新途径,为提高我国的整体教育水平和国民素质贡献力量。

第三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传达国家和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申报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主持招生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4.负责主持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课件制作和网上授课;

5.负责学生证颁发及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工作;

6.负责及时提供各类教学资源,包括教学平台,教务管理系统的正常使用,教材和教学指导书的选用及编写,出版,发行工作;

7.负责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进行必要的课程辅导和答疑;

8.负责教学质量监控,主持考试,考查工作;

9.负责学生毕业资格,学位资格的审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授予工作;

10.负责制定和审批学习中心教务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11.负责对学习中心实施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并审定考点的设置,对乙方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2.积极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召开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

13.参与有关网络,软件开发与更新工作。

14.负责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课程考核标准。

乙方责任:

1.同甲方共同协商,确定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并严格按照教高司函[2019]151号,教高厅[2019]1号,教高厅[2019]2号等文件的规定完善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等手续,对学习中心实行有效,通畅的管理,禁止学习中心设立站外站;

2.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宣传,并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在甲方正式下达招生指标前不做招生宣传;由乙方的招生广告必须经甲方审定同意;

3.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教学场地及有关硬,软件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确保教学任务正常运行;协助甲方设定考点,报甲方审批;

4.负责平时对学生的课程形成性考核,包括学习过程管理,导学和作业批改工作;

5.负责组织考试,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并参与部分阅卷工作;

6.负责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和稳定大局;

7.负责甲方教学硬件,软件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

8.负责国家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贯彻执行;

9.对于专科起点本科的招生,严把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起点关口,保证生源质量和办学信誉;

10.负责各教学环节的教务管理工作,如组织学生听,看课件和授课并收集教学中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改进教学工作;

11.负责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12.接受 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1.甲方对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设置,招生,教学,考试和证书发放等有决定的权利;

2.甲方对所提供的硬件,软件拥有知识产权;

3.甲方有要求乙方网络畅通,教学秩序稳定,管理有序的权利。

4.甲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乙方权利:

1.乙方对所投入的网络设施和管理系统具有所有权;

2.乙方有对甲方提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议的权利。

3.乙方有权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获得分成。

第五条 收益分配

1.协议所指收益来源于接受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的学费,其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为准。在物价部门批准的定价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商定,实际收取学分费用每学生共计为:文管类_____元,理工类_____元,医卫类_____元。

2.按照甲、乙双方的投入,甲方占总收益_____ %,乙方占总收益_____%。

3.甲方派往学习中心的教师,工作人员,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聘请的辅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4.其它收益,如非学历教育等,依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第六条 收益分配时间及划拨方式

每学年学生报到开学后一个月内,收费方将总收益按甲、乙双方分配比例,划入甲、乙双方的指定帐户。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双方不能继续进行项目合作时,由双方协商,按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各种教学资源、文件、协议、技术资料、图表、数据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保守秘密,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2.乙方严格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其资源不得在甲方现代远程教育学生以外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在执行中,因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相应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表述不周全之处,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纠纷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_____年,期满后双方会商,可延长有效期限或重新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教育合同篇11

出生:年月日

住址: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_______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_______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的义务

1、每年三次组织未婚青年进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发给《国策教育证》;

2、及时协助乙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3、组织乙方婚前健康检查,提供新婚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4、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联系户制度,定期访视;

5、对自觉晚婚晚育的青年,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时参加每年三次的未婚青年计划生育国策教育;

2、依法登记结婚,不早婚早育;

3、婚前不非法同居,婚前如有非法同居或引、流产的,参加一年三次孕环情检查;

4、自愿接受段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访视。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监督职责,具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保证人愿意为乙方作保承担承担连带责任。

(1)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国策教育的,逾期一次支付违约金____元;

(2)未婚先孕采取补救措施,每发现一次支付违约____元,并强制落实补救措施。

(3)如有非法同居行为,又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孕环检,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50~100元。

3、乙方未达晚婚年龄交纳保证金贰仟元正,直至晚婚年龄批准生育,甲方全数退还保证金。

四、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送公证部门公证。如一方违约后不支付违约金,另一方经公证部门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或诉讼程序追究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的违约金应纳入计划外生育费管理。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_______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名并按指印)

保证人:(签名并按指印)

附:乙方、保证人、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教育合同篇12

合作经营的目的是: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推广“______”教育软件,提高服务水平,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在合作所属区域内建立完善的______教育软件销售及技术服务体系。由乙方负责所属区域内的______教育软件的市场销售工作并协助甲方做好产品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提供的产品具有合法版权,符合一般软件产品所应具有的易操作、易使用、无瑕疵等特点。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软件著作权,不得有对甲方软件进行解密、复制等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乙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4、在甲乙双方合作关系存续期间,乙方应就得到的与双方公司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属于保密范畴的信息包括:产品结算价格、销售计划、客户清单、财务信息、技术信息、展会信息等,以上信息未经双方协商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密。

5、专业商必须保证推广产品品牌的唯一性,即在同类教育软件类中只(、oem)推广______教育软件。同时保证杜绝跨区域串货销售和恶意竞价等损害渠道体系正常健康秩序的行为。

6、签定合同起乙方需交_____元押金(做为货款)

第四章 产品的供销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教育系列软件,双方根据市场推广情况按如下表进行结算,其中结算价是按甲方的统一市场报价百分比。

订货量_____万元以上 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下_____万元以上

结算价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使用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省办事处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______教育软件的合法商业活动。乙方负责此软件在____________省范围内的推广工作,甲乙双方携手努力,树立“______”的良好形象。甲方不在省范围内直接进行产品销售活动。

3、货款支付: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验货后90天内一次性结清货款现款。

4、产品提供:在合同期内甲方确认接到乙方当次订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合格产品;同时,开具产品销售全额发票。

第五章 产品

甲方在软件开发上,保证在资金、人力、物力上的投入,以确保甲方产品的技术领先优势,新产品上市后及时将新产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为了使产品符合用户特殊要求,甲方可按照乙方(或直接用户)要求对产品进行调整和修改,详细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乙方应及时反馈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建议。请参见《软件再开发管理办法》。

第六章 培训及技术支持

乙方应配备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策划、销售和技术支持。甲方负责前期对乙方人员的产品的技术性能、特点,为乙方提供详细的安装、使用及培训资料,保证乙方能独立使用和推广该产品。甲方在______及当地定期举行高级培训班,对乙方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营销技巧、技术维护等方面的培训。甲方在______成立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详细请参见《______对外技术服务培训准则》。

第七章 违约责任

1、用户在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过程中出现因软件本身程序错误而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进行相应的改动,达到用户的使用要求。

2、乙方不按本约定期限、数额支付甲方应付货款,延付部分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

教育合同篇13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 省 市 县“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合作单位之一。同时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二、甲方职责:

1、向乙方提供合作范围内的《授权书》;

2、向乙方提供“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 实验研究的方案;

3、向乙方有偿提供从事“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和示范教学所需要的《胖胖鼠创意作文练习本》等相关教材。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办理“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有关手续;

2、负责在当地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以及阶段性的检验与评估;

3、自筹科研课题经费,并负责向各级教育科研部门申报教育科研课题;

4、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实验研究设计方案,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教学实验研究的执行情况;

5、负责撰写“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报告或论文以及“成果应用证明”,并以书面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呈报给甲方;

6、如需甲方赴乙方所在地作现场指导、示范讲学,乙方需承担甲方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基本费用。

7、乙方从事开展“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合作项目期间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项目名称及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教学应用”实验研究

“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是吉林省磐石市天下英才九宫格作文教学研究中心李永强研究员发明的一套旨在推动中小学作文教学发展的互动作文教学体系。它以“学生习作与教师再创作比较作文教学”为指导思想,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和十三种一句话作文构思法为基本方法,以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纸为基本操作工具,是帮助广大中小学生快速提升作文能力的系统工程。

1、实验假设:

(1)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记叙文评定量表”的分数显着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2)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实验组学生,其“写作态度问卷”的分数显着高于没有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的小学控制组学生。

2、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3、合作模式: “九宫格创意作文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实验研究课程为研究者对小学生所设计的应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写作记叙文的教学参考方案。 在连续十五周中每周实施两节课共15单元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为指导学生使用“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并融入作文写作与评量之中,并创立“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写作模式,以李氏作文三步构思法“捕捉醒悟-感觉到位-心灵外化”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悉“九宫格作文构思练习模板”使用技巧,并实际运用于写作之中,提升学生对写作的兴趣与成就,并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考能力。

4、实验教材供应及结算办法:九宫格作文系列培训项目产品均系独家研发,实验研究用培训教材50套起订,第一期作文教材每册124页,第一期阅读教材每册144页,这套书可使用一学期32次课,64学时,定价64元/套(含知识产权使用费24元,但未包括书款15%的邮寄费),建议以40元/套价格卖给学生。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授予乙方的有关“中国九宫格作文教学”的相关权益。

1、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与甲乙双方合作项目无关的活动;

2、乙方违规办学;

3、乙方违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交于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处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正式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届时可优先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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