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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实用13篇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1

一、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设计前重视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配合设计单位搞好现场测量和勘察,考虑各种对工程建设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使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尽可能完善、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委派专业人员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和督促,以提高设计质量。

(2)设计过程中,实行设计监理,以便及时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进行检查。

(3)设计完毕后,及时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并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二、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招标阶段的重点是资质审查工作。工程招标时,必须注重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多个方面。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和经验,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等,以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是施工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及措施等,保证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同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机、料、法、环等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2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监理报告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来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施工资料抽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间题后通过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

3.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通过控制人、机、料、法、环等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中,重点督促并配合监理和施工单位做好以下控制工作:

⑴技术交底

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由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工程复杂、工期长的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几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等。通过交底明确对轴线、尺寸、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材料规格及配合比等建筑施工要求,明确工序搭接、工种配合、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施工安排,落实质量、安全、节约措施。

⑵材料控制

一、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二、建立材料管理制度;

三、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进人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要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并予以标识;

四、材料的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可能有问题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确保质量;未经检验和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均不能投入使用。

⑶工序的质量控制

工序管理就是分析和发现影响施工中每道工序质量的异常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这些异常因素被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从而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工序管理的实质是工序质量控制,是为把工序质量的波动限制在要求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质量控制活动,一旦工序质量波动超出允许范围,立即对影响工序质量波动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工序质量处于稳定受控状态。另外,工序质量控制还需做好施工中重、难点工序的质量控制。

四、竣工阶段及质保期内的质量控制

4.1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首先、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分户验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同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尽早处理,消灭质量缺陷;其次、确保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内在质量;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最后、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扫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新晨

4.2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2

一、前言

一项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是整个工程建设的关键,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将集中体现在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可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具有长久的使用寿命,是否满足等一系列因素上。任何一项建筑工程开始施工都必须本着质量第一,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的施工标准,不断加强对施工各个阶段的技术管理监控。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的作用至关重要,在进行工程质量管理中,建设单位必须从多个角度充分发挥其作用,将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在一定飞范围之内。

二、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分析

1.要从整体角度出发,严格细化各个施工程序。建筑工程的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过程,其中有着无数的施工程序和施工细节,因此,当整体的施工目标已经确定了之后,就要科学合理的将各个施工环节,各种施工方法等一系列因素细化,从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细节切实贯彻实施,从而达到从细节上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

2.要从整个项目的全面控制出发,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全员参与,和全过程的管理。建筑项目质量的高低,与每个项目参与人员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鼓舞全员参与,严格执行各种项目指标,同时还要对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实施监控,从细节做到全过程管理。

3.要坚持灵活变动原则,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建筑项目工程具有施工复杂,工序繁多等特点,因此,就需要根据项目不同的建设阶段的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变通,制定出相应阶段的质量标准,并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把各个细节的质量管理实施动态的控制。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探讨

1.充分做好工程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的设计质量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工程项目的设计,要结合项目决策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施工水平,通过科学的工程设计让这些质量目标和工程标准得到具体化体现。工程项目的设计将会对工程使用设备的合理性和先进性,产品的规格,种类,成本,质量等方面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同时,也会对建筑结构是否合理,稳定,建设施工的进度,投资规模,效益的高低等多个方面有着关联。因此,在进行项目设计时候,首先,要重点分析项目的设计方案在技术上的实际可行性,分析技术能力,工艺的水平,是否经济合理,设备的配套能力,要坚持安全看,可靠,稳定,经济的原则。其次,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是形成项目工程质量标准的阶段,项目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建筑项目质量,因此,要避免设计上的“本质性”质量缺陷。最后,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是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本着认真负责的职业道德标准,严密分析,精心设计,保证设计具有高品质,高质量。

2.做好建筑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世界建筑行业的建材规范与用料标准已经转向了低碳节能,环保减排的方向,我国建筑单位在建筑选材时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在材料的选定上,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居住和工作在舒适的环境之中,要严格杜绝前期预算与设计人员谋求个人利益而选取一些经销商的不达标用料,这些建筑材料都是一些价高而质量差的材料,会对施工带来不利,一定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规程、环保、消防、抗震等一系列规范执行审查,并针对在施工图设计中易发、常发和危害性、影响性较大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审查。

3.对工程项目现场的人员控制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要对全场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可以有效的保障工程质量的提升,使工程发展朝着一个方向努力。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其他部门人员的监管,管理人员不单单只是调动他人,管理人员是去引导他人工作和正确操作,我国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管理经验,而且要学法、懂法、依法,这样才能把握全局,才能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

目前工程监理人员的最低要求是工作经验满 5 年,而且要对实际操作和工程监管有充分经验,在施工项目部开展工作室监管部门要做出审查和清单分析,做到监管严格,防止不良现象的出现,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安全也要负责,防止意外发生要进行安全检查,不用临时工人,要严格审批分包单位,一步一步验收工程质量,对外包部门的施工人员做实时考评,对专业素质,施工速度,道德素质,工程质量等都作出进一步的考核。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控制

(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要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计划,与实现目标的质量计划进行对比审核,确保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对于技术难度大和施工复杂的关键部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意外的应急措施;在任何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结合施工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相应的工作程序,理解技术标准,明确分工,以保证工程施工后有效的控制好工程质量。

(二)做好每个工序质量点的动态合理控制。建筑工程项目要与工程监理单位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要明确工程特点,把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节点部位作为质量控制的重点,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规划中,在施工的整体过程中进行重点控制。

5.竣工验收阶段对项目的质量控制

工程项目按施工图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建成后,施工单位可以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宣布工程的竣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条件进行管理与控制:第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第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第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件和进场试验报告;第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第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建设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中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数据归类机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参与建设的各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完成备案手续后,工程项目才可以投入使用。

6.增强建设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中的主人翁意识

(一)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

工程的前期准备至关重要,关系到工程实施阶段能否顺利按国家法规、标准执行,有效地把好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做好工程前期的分析,如果工程的设计缺乏合理性与科学性,工程项目必然是失败的;而且,如果工程的监理单位资质欠缺、能力不够,施工单位水平不高、技术有限,那么工程的质量肯定是存在瑕疵的。所以,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设计给予足够的重视。必须通过设计招标做到公平和稳定,建设单位还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把监理权委托给一个工程规模相匹配的监理公司以做到能岗匹配。建设单位更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竞争,为自己选择一个理想的施工队伍以做到优中选强。

(二)建设单位要完善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需要了解很多部门的详细情况,因为项目建设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需要建设单位给予充分的重视,才能将协调工作开展顺利。建设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的前提是加强施工前期各部门的互动与交流,主动争取各个部门之间配合监督的积极性,建设单位应该充分信任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与监理部门的配合程度,另一方面建设单位要把好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的质量关,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有质量保证书,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是否应做材料复试。在最后,建设单位还要抓住工程的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和重点工序现场监控,凡地基处理、隐患工程、主体结构、防水施工等都要常抓不放,建设单位还要建立奖惩机制,开展工程创新与协作性的奖励和处罚,要求各部门之间提高协作配合能力,不仅合同中要明确优质优价和奖惩的具体条款,还要不断提出问题与建议,为施工单位提供创优的施工条件。

(三)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做好收尾工作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并不能解除自己的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还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质量跟踪。建设单位要完整地收存所有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整理归档,这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建设单位要根据要求,合理进行数据比对,按照规范与标准进行验收,对建筑物做好沉降观测,如有裂缝等缺陷则必须观察其发展情况,而且还要主动采访直接用户对建筑质量的意见,需要施工单位处理的及时返修。

四、结束语

质量是一个工程建筑项目的灵魂,是整个工程管理系统的基础。在对一个项目施工时候,通过对施工各个阶段和整体项目质量相关的内外因素进行实施监控,从而依据项目在不同阶段的施工要点做出科学合理的指导,促进整体项目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张娴; 薛睿 浅谈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作用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1-30期刊

[2]卜天福试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9-25期刊

[3]谷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06-12-01硕士

[4]李志宏 论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影响力价值工程2011-12-08期刊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3

1.设计阶段质量管理

1.1充分理解设计

充分理解设计可让工程管理人员对具体项目有整体把握及全面了解,而且能整合不同专业,以期实现建设单位的功能及观感要求,寻找最佳平衡点。例如:楼体周围为保证幕墙外立面美观,减少百叶窗面积,损失了30%的新风量,但地下一层新增燃气管线,并增加厨房数量,增大了排风量,为保持负压平衡,因原新风口面积不够,在风井顶开口增加新风面积并做挡雨设施。

1.2论证设计的可操作性

此项问题主要发生在不同的专业设计之间的意见分歧,使得设计不具备可操作性。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就是要把握各设计之间的关键点,使得项目得以顺利进展。

2.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的进度要求,是贯穿于办理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市政报批、报通及施工竣工验收并交付等整个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在进度监控过程中,本人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2.1编制完善而可行的进度计划

先由总承包及各分包分别编制(根据建设单位进度目标);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工程人员汇总、修订,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公司(主要是总承包及建设单位直分包)的穿插配合,并将设计、专业公司深化设计、前期、市政、竣工备案等工作的进度同时整合进去,考虑各类工作的介入节点及相互衔接。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最后整合的进度计划,除了各相关施工单位的计划外,还应包括设计院、本单位设计部、前期部、预算部(价格确认)等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计划,使得上述工作计划能较好的衔接起来。

2.2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项目的建设过程执行工程监理制,是现行工程建设市场走向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的项目建设管理方法接轨。建设监理制实施以来,工程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工期和投资控制有了保障。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去做,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业主对监理的监督控制,主要通过监理工作月报和现场监督。监理工作月报主要反映内容之一就是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控制情况。它包括:单元工程验收情况;本期单元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统计;单元工程优良率控制图;分部工程验收情况;施工试验情况;质量事故;暂停施工指令;本期工程质量分析(包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和质量对策一览表)。现场监督就是业主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如可设现场质量控制部),根据监理月报反映的质量情况,通过现场勘察,来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共同搞好质量控制,达到质量控制的预期目标。

2.3施工过程进度监控

主要分为基础及主体阶段和结构封顶后阶段,在基础及主体施工阶段,根据计划实时监控,掌握关键线路,同时预测可能遇到的问题(如资金供应、单位、洽商确认、设计变更等),提前解决,如果发生偏差(滞后),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在下一道工序或施工段将偏差天数抢回来。如进度肯定受到影响,群策群力,在法律、公司规定内灵活解决。例如:如主体延误,可减少结构验收检验批次(如10层一验改为5层一验),提前让后续工作开展(如二次结构、初装修及设备管线安装)。在结构封顶后,除了总承包单位,还有很多分包及建设单位直分包入场工作,此阶段的进度监控工作主要是统筹、协调,使进度计划按照建设单位的目标正常进行。须解决施工过程中因不同工序或不同单位之间技术问题,使工程正常进行。例如:设备安装须总包做设备基础,尽快请设计院做二次设计并办理洽商,解决各建设单位直分包的穿插配合及进场时间。

3.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方法,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应全权代表建设单位履行职责,采取超前控制、预防为主的手段,将质量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控制目标。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其质量要求主要面向业主,主要内容为功能实现及观感要求,为保证实现上述目标,除了在施工全过程实时监控并质量矫偏以外,还应该在下面3个阶段完成上述两个目标(总结起来就是3个阶段,两个目标)。

3.1结构验收管理

在结构主体完成以后,无论是设备安装、二次结构,还是门窗安装、幕墙及精装等工作,均以主体为参照,主体结构质量的好坏,对后续工作产生很大影响。在结构验收时,对影响后续工作的平整度、垂直度、门窗口方正、混凝土表面质量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均应详细准确的统计,并彻底的逐项整改,如能落实,因主体结构产生的质量观感问题将被消除。

3.2分项验收控制

在绝大多数工作完成后,将要进入人防、消防、档案等分项验收阶段,在此项验收中,主要验收设备试运行、设备联调、建筑物形象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等,同理,在上述各项验收中将发现问题整改完成后达到使用要求,使项目功能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3竣工验收控制

在项目完全落成并交付使用之前,须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此工作为项目开发全过程中最完善、最正式的官方参与的验收,对功能实现、观感质量、资料齐全等方面均起到最后把关的作用。在住宅竣工验收时,应借鉴一户一验的方法,从使用功能、观感和资料齐全着手,完整而详细的逐条检验,发现问题后逐条的整改落实,争取使得项目情况达到业主的接收标准。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4

一、电气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地位及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筑电气在建筑工程各专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建筑工程建设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此,电气工程的质量也是影响建筑质量好坏的标准之一。在电气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时,必须保证设备的质量以及线路是完全符合规范要求,检查电气工程周边环境的特点,是否存在容易引起火灾等安全隐患,以及火灾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备是否合格等,与此同时,还要确保在出现安全事故后,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通讯系统的监测,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保证将经济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方法

1、质量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为确保工程质量可控的目的,首先要有明确的管理目标,然后根据目标分解出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以及各项工作的先后顺序,例如:工程质量标准的确定;工程质量的预防;工程质量的监控;工程质量的奖励和处罚。

2、建设单位工程组织体系的建设

好的制度想要落到实处必须有人执行,各执行人要权责分明,分工明确,便于操作。所以,建设单位首先要成立质量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各司其责,将本岗位工作做好,才能保证质量管理制度得到落实。质量组织体系见图1:

图1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图

组长:由建设单位工程主管总经理担任。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对重点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汇总并最终决定处理措施。

执行组长:由各标段或分期工程经理担任。负责本施工范围内质量问题调查及处理。

组员:由建设单位工程部门专业工程师为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生产经理、质检员及各工种工长、监理公司总监、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辅助。负责日常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做到样板先行,由甲方、监理、总包方等在施工现场选取施工部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图集进行样板段施工、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经质量管理小组执行组长确认的施工样板是指导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大面积施工的标准。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工程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详细解读设计图纸,并由甲方专业工程师对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图纸解读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前的技术交底会,并下发施工队技术交底,监理进行检查监督。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具体、实施性强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必须含有质量、安全的预防措施及现场的紧急预案。

施工方案完成后,由总包召开技术方案解读会,由分包方的技术总工解读施工方案。在存有多种施工工艺做法时由甲方、监理、总包等共同商定选取较好的施工工艺及材料。

方案解读会参加成员为:质量管理小组执行组长、工程部专工、施工单位生产经理、技术总工、工种工长、监理公司总监、总代、监理工程师(对于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方案解读会,质量管理小组组长必须参加)。

施工方案必须经过质量管理小组执行组长的签字认可。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单位要编制详细的监理细则,并对质量监控的措施、质量缺陷的预防要有详细的规定。质量管理小组执行组长要对监理细则进行签字认可。

主要材料在采购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技术质量要求(包括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及保质期等),必须有材料封样,现场封样的材料必须要有影像资料进行归档。

总包单位每月底要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提交该月工程质量分析报告各分包单位质量情况要详细列示。监理单位每月底提交的监理月报中要列示详细的质量分析。

三、建筑中电气施工存在的问题

1、建筑电气技术应用的整体水平不高

受我国经济和技能的约束,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当前的建筑电气技能使用的整体水平不高,产业化水平低,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建筑电气技能商品,有关技术产品不能较好地适应市场需求。一些建设单位不熟悉我国建筑电气技能的总体水平,期望值过高,而设计人员对建筑电气设计办法和有关的设备不是很熟悉,致使建筑电气工程竣工后使用效果差。

2、缺乏健全的施工规范

建筑电气技能是这些年才在我国逐步得到使用和开展,有关设备与体系的规范和规范尚不健全,缺少相应配套的规范和技能法规来规范和辅导计划、施工、管理、检验等环节,致使有些电气设备检验时无测验、无规范。

3、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低

一般由设计院担任建筑的电气设计,而由施工单位来担任具体的施行,他们之间普遍存在不协调甚至脱节,影响了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再加上一些施工单位的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较低,未能严格依照设计需求进行施工,部分施工单位甚至过分寻求商业利益,再加上施工过程中监管不严,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导致电气工程完工后,不能依照预期的目标进行运行。

四、建筑中电气施工质量控制对策

1、加强施工队伍的素质管理

工程师应检查电气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及岗位证书等,要求求进行建筑电气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电气工长、安装电工及电焊工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特种工作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自身应进一步加强质量认识,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强化其操作技能,并加强施工人员的工作道德教育,灌输​其为业主和用户担任的理念。

2、做好设计交底

电气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应充沛熟悉施工图纸,了设计意图,加强与设计方的沟通和交流,对发现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问题、疑问,以及以现有施工工艺无法实现其设计要求的,各专业施工中存在相互矛盾的,通过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审等方式,由设计单位进行逐一解答及回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介绍其设计意图,指出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参见各方通过交底、会审对设计有统一的理解,达成一致目标,保证按图施工。

3、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3.1办好交接手续

总包单位一般需求专业队伍出场后限时扫管,处理交接手续,不然不让穿线。但后者忧虑匆忙处理交接手续会漏项而致使本身经济损失,因而边穿线边扫管,拖延时间。对此管理人员应需求添加专业队伍的人数,集中扫管,抓住处理交接手续;同时对办交接手续后漏做的管盒,需求总包方按图纸进行补做,双方还应相互谅解,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3.2耐心磨合,交错施工

应细心组织跨专业之间的施工、调试,早作剖析,和谐进行。如在对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进程中都需求不一样专业之间的和谐,电磁屏蔽在挂网时,需求电气与土建、给排水、暖通等专业的和谐合作。假如协调不好,会致使各专业只管自己施工便利,为自己进度考虑,没有充沛做好技术交底作业,致使相互抱怨、吵闹情绪。此刻就需求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深入现场,把握各专业施工进度,做好整体组织和调度作业,在土建施工时督促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专业的合作。制定部分的施工进度合作方案,使各专业施工逐渐适应方案,获得较好地磨合,然后确保整体施工质量。

结束语

总之,建筑电气施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提高电气的施工质量,确保建筑整体运行的可靠性、舒适性和先进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秀成.浅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技术质量及组织管理[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33:263.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5

搞好工程的质量管理是整个工程的核心和灵魂所在,一切为了质量服务,工程质量对于工程本身是高于一切的,也是工程能否成为优质示范工程的关键所在。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的管理体制是以业主单位为主体的,细分下来又是:业主负责、监理监控、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管监督相结合。而业主单位则需要全面负责对整个工程的投资概算、进度的监督、质量的监管等工作。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要认真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施工,完成好自己该完成的任务。

业主单位在进行工程的建设管理的时候,必须将质量的建设管理放在第一要位,一切管理工作围绕质量展开。但是事实往往与我们期望的背道而驰,近年来很多的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还是不到位的,虽然采取了工程施工招标的制度、质量监理管理的制度等现代化科学的管理制度,但是作为利益至上的施工、监理和设计方,使得这种管理有形而无果。要自始至终的强调业主在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作用,管理的好否直接决定工程质量的优劣,下面就业主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做详细的阐述。

1 业主单位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1 业主单位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

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直接涉及到工程的承包单位的信誉以及建设单位的利益和管理效益的问题,但最主要的影响还是工程项目的竣工能否正常验收及能否安全使用。因此,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管控是个个方面都需要注意和强加的要求,也是各方的利益的一个交结区。但是往往在建设工程的操作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各方追求的利益结果和表现形式不一样,因此业主单位若不加以管控,质量管控必会像一个皮球,踢来踢去。因此,作为建设方的主体,业主单位必须协调好施工、设计和监理三个单位的关系,增强他们三家单位的内部交流和协调,以致得到一个让各方满意和经得起考验的工程质量。

1.2 业主单位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是在建设方获取利益的基础上,是不是能够保证高质量的管理,直接关乎着工程的质量。要在整个工程中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要想保证高质量的工程,业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①在项目决策阶段,要认真的研究影像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而且还要更加仔细的分析主要因素,从而保证能够更好的完成一个科学实用的规划。②在展开项目建设工作时,要与比较有实力的、有一定资质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合作,合作的时候要注意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双方明确的责任。③要严格的审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及重要技术方案。④管理好工程项目的整个过程。⑤按时做好质量信息反馈工作,利用监督、组织和协调方法,全方位管理好工程质量。

2 业主单位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做法

2.1 设计阶段的质量管控

在水利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的质量管控尤为重要,是不容忽视的。设计阶段是建设工程的初始基础阶段,是工程建设的指挥棒。作为业主单位一定要选择一个资质实力强劲的设计单位,且必须有做过类似工程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来设计,并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具体义务。其次,在设计单位勘察阶段要做好勘察的协调任务,及时的修改设计内容、及时的完善设计方案,出版的图纸要详细、清晰和准确。详细做法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工程相关批文,制定设计大纲,组织招标工作并评定设计方案。②对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优选,签订合同,而且要认真落实。③严格审查设计方案,从而保障设计能够与各项相关的规定相吻合,而且符合质量要求,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④认真审核设计图纸,保证图纸中的技术方案与总体方案相一致,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2 施工阶段的质量管控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阶段的质量管控是工程项目的最后一道质量管控关口,此阶段要严格及时的会同施工、监理和设计三方,密切关注工程进展,搞好质量管控,要做到“动态设计、动态施工”以及“动态监理、及时完善监理方案”,综合指导协调施工。对于施工单位的进场一定要搞好资质审查,杜绝不合格施工队伍进入施工场地,对于监理资质不合格和不合要求的也要坚决不让其进入施工场地。

2.2.1 业主单位的施工阶段质量管控准备工作

业主单位在施工之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做好了,头也就开好了,工程质量的保证也就更加充分了。业主单位的准备工作包括促使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时按量的进入工程施工场地,并就合同权限做好说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给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便利,以便于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按质按量的完成。

2.2.2 业主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控

要想保证工程项目能够又好又快的完成,监理单位要控制好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认真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力,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从而更好的控制工程质量,业主主要是通过监理报告、现场质量监督和平行对比检测来实现对监理的质量管理的。

2.2.3 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控

设计的再好,监理的再怎么到位,若是施工单位不按章操作,质量是无法得到管控的。业主单位在做好施工单位的质量管控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研究好工程施工阶段可能会给工程项目质量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包括:人员、机械、材料、施工流程、技术方法等,而且还要制定比较详细的、合理的质量管理流程。第二,认真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工作,采取合理的检验方法,比如:操作者的自检、班组内的互检、各工序间的交接检、质检员的巡检,以及接待业主、监理、设计及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第三,如果在施工时发现了质量问题,甚至是较大的事故,要及时的找到故障发生的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如果出现的事故比较严重,就需要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来仔细的调查,分析事故的性质和严重性。

2.3 业主单位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管控

所谓缺陷责任期就会指工程在完工验收过后开始计算,直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这一段时间。据统计资料考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隐蔽性问题最容易暴露出来,对于质量上的缺陷在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试运行和试运用阶段现出原形。所以,在工程竣工验收过后的试用阶段的质量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需要格外的高度重视。

3 结论

业主单位在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中的质量管控必须贯穿整个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和缺陷责任期都需要施行精细化的全方面质量管控,选择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措施,上马新技术新方案,加大现场的科研力度,将科研落实到一线、为一线及时服务,多管齐下,争创优质示范工程,让工程质量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参考文献:

[1]张添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综述[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01).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6

引言

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了我国高速度公路建设的水平,我国正在大力推进高速公路的发展。高速公路结构强度高,能够承载较大的交通量,使用寿命较长。高速公路运输成本低,后期养护费用也低,但前期建设费用投资多,必须保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总体质量。因此如何加强建设工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是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速公路最主要的问题是使用寿命根本达不到设计的要求,主要由于高速公路质量上普遍存在问题。比如高速公路使用一段时间后,常出现的质量问题有:路面早期损害较重,出现裂痕、车辙等较为明显的质量问题。高速公路使用寿命短,往往刚使用不到五年的路段就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只能重新封闭、翻修,给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下面就高速公路工程管理中常见的一些问题逐一分析。

1 高速公路建设工期短,施工难度大

高速公路建设事关国家经济的发展,自“十一五”以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很多高速公路项目在等待审批,而已经有很多高速公路正在紧张的建设中。我国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测绘、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的地形复杂多样,这都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工期普遍较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的难度。

2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多

高速公路工程中的设计变更为施工增添了不确定性。现在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逐渐延伸到地质地貌复杂的高原丘陵地带,项目的初步设计在很多地方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变更设计使之符合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但同时设计变更过多也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埋下了隐患。

3施工单位不能严格遵守施工管理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混乱,存在着先开工后打报告的现象。有些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不打报告,或者边开工边打报告,违反施工监理程序的现象非常常见。二是存在不按规定程序检验的情况,个别施工企业一味追求施工进度,不顾及工程质量,未能按照规定的要求自行进行检查,而监理也没有及时履行责任进行抽检,监理程序形同虚设。三是在没有提出检验申请报告的前提下进行检验的情况经常发生,按照正常的监理程序,施工单位应先提出质量检查申请的报告后,由监理开展质检工作,但有些施工单位片面追求施工速度,忽视质量,部分监理人员没有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导致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4施工企业自检环节薄弱,隐患很多

要确保工程质量,加强企业自检非常关键,企业自检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避免了后期整改带来的资源浪费。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在没有经过企业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工序上签字,但很多承包单位自检人员不足,自检机构形同虚设,这给施工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5 轻视设计质量监督

许多高速公路管理人员认为施工质量的控制应当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而往往忽视设计质量的监督。现在的高速公路结构设计过多的考虑了结构新颖等因素,而忽视了实际施工条件的限制等因素,这样很容易导致在施工中经常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给管理和施工带来不便。

二 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对策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要做好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单位的全体员工必须要有质量意识,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一是要组织建设单位的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落实岗位职责,将质量责任细化到每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那里,相关负责人制定本部门的质量管理计划,并具体到每位员工的身上,通过层层把关以确保质量管理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二是在每一项工程开工之前,要让施工单位对参加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做到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与相关规定进行,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全体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规范作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

2 提高设计质量,确保现场施工顺利进行

没有一个高质量的设计方案,现场施工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提高工程质量要从设计质量抓起。在高速公路的施工中常常发现设计图纸有问题,需要变更设计方案,遇到这类变更问题时,设计部门常常要施工单位拿出变更方案,再交给设计部门审批。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还会造成工期的延误,因此在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就应该选择信誉好、技术过硬的设计单位来从事设计工作,以提高设计的质量,确保后期的施工顺利进行。

3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部分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担心关注质量会延误工程的进展。其实,工程质量有了保证就减少了返工,这样既缩短了工期,也节省了人力物力。因此,作为业主方,建设单位应对质量控制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认真监督。首先,应促使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在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上报开工报告;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质量管理的程序,切实履行自检工作。其次,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工程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明确各项目标,层层细化工程质量目标,具体落实到每位施工人员的身上,确保质量控制得以执行,这样能够更好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再次,做好各路段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确保施工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全线工程施工的顺利性和可行性。

加强现场跟踪检查

建设单位对现场的跟踪检查非常重要,这样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质量问题,提出纠正措施和整改方案。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要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在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质量事故消失在萌芽状态,减少经济损失。质量管理人员要随时抽查一些项目,检查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质量管理者还要做到工程质量管理赏罚分明、措施得当,对现场的违规情况严格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要确保质量管理得以严格执行,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考核办法,完善质量管理责任制。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各相关专业的工程师,由各专工负责对涉及到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质量情况负责,这样可以防止出了质量问题找不到负责人的情况出现。

6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单位

在招标中要综合考察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企业信誉,进行施工单位的选择时不能仅仅依据施工报价进行选择,如果让报价过低的施工单位中标,很容易造成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质量不合格问题的出现。建设单位要选择技术实力较强、行业信誉好的施工单位。

三 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质量管理是一项极其细致和艰巨的工作。在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等进行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施工进度和整体工程质量,才能促进高速公路事业在在我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明怀.高等级公路施工技术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3).

[2]任瑞波.公路工程管理与务实[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7).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7

2.1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2.1.1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2.1.2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对其工程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2.1.3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签证。2.1.4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注明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2.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2.2.1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2.2.2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2.2.3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2.2.4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2.3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2.3.1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2.3.2设计为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2.3.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2.3.4设计单位应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2.4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与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2.4.1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和厂址。2.4.2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质量检测试验报告。实施生产许可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2.4.3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2.4.5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接线图。

2.5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内容

2.5.1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2.5.2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岗,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2.5.3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理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2.5.4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2.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2.6.1对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及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进行复核。2.6.2对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2.6.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定。2.6.4检查施工单位、建设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2.6.5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3水利工程各参建主体之间的关系

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3.1项目法人负责的质量检查体系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主体,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3.2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全过程各工序、各环节进行严格、科学、规范化的检查认可,按照批准的程序和工艺施工。对施工单位的“三检”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在监理过程中,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否决权是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各工序质量严格控制的体现。

3.3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勘察工作质量、设计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重要阶段,是工程建设质量的基础。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施工阶段是建设工程质量形成的阶段,在做好勘察设计工作的基础上,整个工程的质量取决于施工质量。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完善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3.4政府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体系

政府与各参建市场主体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是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是委托关系,通过委托合同所赋予的管理职能进行承包合同管理与控制,主要控制承包单位的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8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含建筑安装,下同)质量、建筑构配件质量和保修期内的保修质量。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自控的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规范的质量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省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范围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核发证书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本省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二)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及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四)审核初验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受监督工程的质量承担监督责任,不得降低质量要求。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审核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计划,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应当责令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有功者,应当予以奖励。

用户有权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查询、投诉。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依法招标确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业务,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发包工程,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和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单位的交工报告,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核。

工程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需经竣工验收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对本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本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不得任意增大或者减小可靠度;

(二)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状况资料,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设计的深度符合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交代明确,标注说明清晰、完整;

(四)注明选用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勘察、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向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结构复杂工程的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落实设计意图,处理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本单位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非主体结构的施工,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能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发生质量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返工、修理。返工、修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认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其监理人员出具的监理文件、签字等监理行为负责。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为其监理的工程指定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单位。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制订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七章  质量保修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修条款。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保修条款约定的保修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设工程设计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分别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其保修工作由各承包单位分别负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因设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责任方应当向受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  因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发生超过设计防范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限期维修;紧急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因维修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质量保修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维修部位的保修期限自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二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设计寿命年限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其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督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顿,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监督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核定监督范围或者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监督活动。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拒绝、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其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涉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9

Keywords: generation units; Quality management; Quality problem; methods

中图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果,然而,在基础设施不断增加的大好形式下,市政基础设施却频频出现质量事故。2004年7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代建制这种新兴工程管理方式,已引起业界各方关注。代建制单位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枢纽作用,因而研究代建制单位的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从代建制单位角度考虑,主要通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析质量管理的一些特点,并力图从实践中总结具体的解决办法。

2.市政工程中的常见质量问题

市政工程往往由于各有关参建主体的质量意识淡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重视不够,出现一些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资料管理过程中。

2.1设计阶段质量问题

设计阶段是质量保障的起点,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用于施工的设计资料会存在不符合规范法规等违规设计、考虑问题存在偏差或漏洞、设计深度不够、未进行细致审核,图纸出现错误等问题,对施工质量留有一定隐患。

2.2施工阶段质量问题

施工阶段是市政产品从无到有的过程,施工阶段的质量问题涵盖在项目工程的全部范围内,也可细致到每一个很细小的节点,如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钢筋工程、预应力工程、混凝土工程等均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2.3资料管理过程中质量问题

资料管理是最易被忽视的一个环节,容易引发质量问题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1)设计单位计算资料、审核资料不全或敷衍了事;

(2)施工现场无关键资料存档,如材料台帐,材料交易证、备案证等,或者后补相关资料,质量控制失控;

(3) 各级单位人员配备混乱,如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相符,且无书面变更手续;

(4) 施工现场设计变更不规范,未进行仔细分析和论证,变更无相关资料。

3 市政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分析

工程质量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其中代建制、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质量的影响最为重要,这些环节中的操作不当往往是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所在。

3.1 代建制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代建制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仅依靠设计、监理及施工人员,对现场的管理停留在听施工、监理单位简单汇报的阶段,不能深入现场,不能掌握第一手的现场资料,不能很好的掌控全局和关注关键节点,无法做到全面的质量管理。

3.2 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由于现在设计单位一般均为企业运作模式,追求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一些体量不是很大,设计创新能力不强的项目,设计单位往往不一定会配备较强的设计队伍,故设计人员在大局掌控和技术细节上往往会有不足和思考上的偏颇,如果在审查阶段不能做到细致和严格,就可能造成设计阶段的质量隐患。

3.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短缺的现象则较为突出,有些监理单位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现场管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业务能力弱,责任心不强,甚至有些监理单位监督流于形式,未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对现场质量缺陷和隐患不予制止或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形同虚设。

3.3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随着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任务急剧增加,而管理人员的人数并未相应增加,于是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足,尤其是能胜任关键岗位、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不能到位,造成现场管理脱节,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偏低,无法按照整体要求实施精细化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技术、管理力量差,分包商技术和管理能力就更差。现场项目部往往不配备基本的技术和管理力量。项目经理和总工多数不到位。

4. 代建制单位的质量管理方法

通过多项目考察,通过对参建的代建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分析,发现要控制好项目工程质量,应以代建制单位为核心和突破口,统一协调设计、监理、施工及其它参建单位,才能把好市政工程的质量关,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实践发现落实质量管理组织、加强4M1E控制和“三阶段”控制是较好的管理方法。

4.1落实质量管理的组织

质量管理职责的完成离不开质量管理组织这个载体。建立市政质量项目管理组织,并有效的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一层次,建立代建制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管理组织。其主要任务包括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制订质量方针和目标,按职能部门进行质量职能的分解等。

第二层次,代建制单位设置质量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第三个层次,代建制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参建单位负责人组成质量工作小组,负责现场具体质量控制工作,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

第四个层次,参建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现场具体的质量控制。

4.2 加强4M1E控制

(1)人员的控制

现场设计、施工、监理等人员数量配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主要人员必须具有适合本项目的注册证书,禁止任意更换主要负责人员,如确有必要需报请代建制单位审批,且配备不低于原委派的人员资质。相关其它方面的人员也必须具有具体专业领域下发的技术证书,持证上岗。

(2)材料的控制

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防总包单位单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选择低价质量差的原材料,必要时候需组织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考察和审核材料的来源,对于大宗材料实行招标采购的管理模式。材料进场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外观的检查验收和材质复核检验,同时要求厂家提供“质保书”、“准用证(规定有要求的)”、“检验报告”,不合格的坚决清场,对于特殊材料或需加工生产的,还要安排监理工程师驻场跟踪检验。

(3)机械设备的控制

机械设备的选择和进场时间需结合工程进展同意考量,一般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就要做好分析工作,并初定机械设备类型、台班数、进场的时间等,特别重要的设备还需设计单位参与,必要时候还需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等论证。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需要具有较好的性能,做好设备检验控制工作。

(4)方法的控制

现场施工方法一般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提交施工单位总工程签署,然后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最后递代建制单位总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核。特别重大项目需成立项目方案审核领导小组,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一并论证论核准。

(5)环境的控制

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会结合出现的台风、寒冬、雨季、炎热季节等环境的变化,进行动态控制。

4.3有效开展“三阶段”控制

4.3.1事前控制

(1)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选择有良好资质和工程业绩的单位参与工程的建设。

(2)施工准备阶段落实各项交底制度。如: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交底,勘查设计交底、技术方案交底等。

(3)施工准备阶段检查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等对各项质量保证方案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等。

(4)对原材料、半成品等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准用证制度,并对进场材料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和监理的平行检测制度。

(5)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资质等级必须与承担项目的工程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监测和试验、检验单位应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

(6)承包商所使用的计量、测量等设备,应按规范和规定,进行检验,并具备有效的检验/鉴定证书。

4.3.2事中控制

(1)检查制度

检查分为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日常巡查,代建单位定期检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在对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备案制的要求加强过程节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的任何部分在未通过验收前均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对每道工序质量进行巡视检查、抽查,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要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2)工作例会制度

代建单位现场负责人每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召开一次项目质量工作例会,对于特殊工程或质量隐患较大工程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检查频率逐次提高。对现场质量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客观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意见并督促执行。

(3)工作周、月报制度

代建单位管理人员每周上报质量周报表,每月上报质量月报表,填报各项目的相关施工质量信息,代建单位质量管理部门会将质量工作情况以书面汇报形式汇总,遇到质量缺陷等会上报代建单位最高管理层,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提出明确的、具体的处置办法。

(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反映在质量检查整改情况记录表中,要求填写事实清楚详实,明确责任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等相关规定处理。

4.3.3 事后控制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检验批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根据责任分析进行整改,直至质量完全合格。

5结论与展望

工程质量是市政工程的灵魂,没有质量就没有一切。市政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有序的系统过程,应强化代建制单位在市政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业主、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都起各自的重要作用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在现阶段,代建制单位的质量管理需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体系,才能很好的管理工程全过程,建成的产品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刚,傅晓明,“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研究,深圳大学学报理工版,2005,22(2):184-187.

[2]李化,代建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建设监理,2007,(4).

[3]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代建制项目管理研究综合报告[Z],2003 .

[4]权曙光,任远,代建制与其他项目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J],建设监理,2009,(9).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10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11

一、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并且是该投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控制权,还具有拒绝支付雇佣款项的权利,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

享有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根据国际惯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因管理行为失误或不当所导致的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

但是,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建设单位贪赃枉法,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造成的投资浪费和质量事故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因此,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二、 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承接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选好与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就会创出优质工程。要提高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做好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具备持续改进功能。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实现优质工程计划的归宿

三、 监理单位

要在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监理规划、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包人施工的每道工序,都需要经监理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定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重点监督施工企业各有关人员质量责任是否履行,发现违法违规,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罚。

四、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工程进行全面策划、构思、设计和描绘,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设计文件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标准性文件,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因此设计文件的质量决定了建设工程的“先天”质量。数据统计显示,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规范设计单位的设计行为,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轻的设计质量赔偿责任容易使设计单位产生了懈怠心理,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最终酿成质量缺陷。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1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实行工程质量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

第二章 质量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二)对拟采用的无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组织技术论证,按照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按照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现场检测;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在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真实、准确的工程勘察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处理,对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六)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四)对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经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核验签字确认,对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实行抽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七)建立健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九)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十)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三)发现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执行,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四)发现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五)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二)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真实、准确的审查结论;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逐页加盖单位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七)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三)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四)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五)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六)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连续编号,不得抽撤和涂改;

(七)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义务。

前款所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负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负管理责任,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专业质量责任,其他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相应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勘察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其他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制度,明确进场检验工作负责人和进场检验人,建立进场检验台账,根据技术标准严格进行进场检验。对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抽样复试的,应当进行抽样复试。对进场检验和抽样复试的,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字认可。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按照规定组织质量分户验收。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依据的标准实施现场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责令中止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国家和省未作规定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属勘察、设计等其他方责任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追偿。

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通知原施工单位。

原施工单位未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相应责任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鼓励原施工单位对超出保修范围或者保修期限的建设工程,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教育,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依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应当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勘察文件、设计文件质量;

(二)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

(四)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工程质量行为;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八)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诚信制度;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处罚;

(十)检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其他执行情况。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账制度,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查处:

(一)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的;

(二)转让所承揽的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检测、生产业务的;

(三)围标、串标或者操纵招标投标的;

(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五)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六)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

(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因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有关单位和人员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监管过程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卫生、环保、科技、质监、工商、经济和信息化、金融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信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守信表彰、失信惩戒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发现行业内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四项,委托没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的;

(二)违反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出具虚假的审查结论的;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三项,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项,未经论证核准采用无现行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

(三)违反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违反第七条第六项,未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且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四条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工程质量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移送案件时,应当将调查材料和查封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人员和财物分开处理。

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决定立案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工程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违法审批的;

(三)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

(七)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1.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健全和完善

近20xx年来,随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网络已相应健全和完善。各对外检测机构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

量认证。部分权威和骨干检测(校准)机构还通过了国家认可委的国家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管理,以资质认可、计量认证、日常动态管理以及年终考核评优等工作方式,不断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技术力量和社会诚信度。

2.检测领域向综合型多元化发展

工程质量检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在原施工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试验室基础上,经质量监督部门不断努力,逐步发展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领域由单一的工程材料检测,不断拓展为工程材料见证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砼结构及钢结构检测、建筑工程沉降检测、建筑幕墙门窗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检测、建筑节能检测等诸多领域,实现了对施工全过程质量监督的检测控制。

3.检测成为质量监督的技术支撑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的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准确、科学的分析和判断。质量监督也由原先较为落后的一把尺子、一把榔头,发展成通过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进行多视角、多领域的质量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住宅施工质量抽检和优质工程评选中,通过现场检测手段,以实测数据为依据,准确地评判工程质量的真实水平。质量监督的手段更为灵活化、科学化、全面化。

4.检测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篇13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因此对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往往是该项目的管理核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必须起主导作用,才能确保建设工程的有序可控。建设单位必须抓好自身建设,工作人员不但需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管理经验、而且要学法、懂法、依法、这样才能把握全局,才能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中,系统有效地应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建立和运行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落实项目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通过项目实施过程各个环节质量控制的职能活动,有效地预防和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在政府的监督下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2.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基本内容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质量控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有效方法,并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方可按以下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质量控制:①预测建设期和使用期对质量影响的全部因素,做好建设项目的全部规划。②选择资质等级、经验、信誉合格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涉及质量条款并明确质量责任。③做好对重大技术方案、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审定。④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如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施工设备、材料、机械供应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⑤做好质量信息反馈,通过组织与协调手段,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3.建设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

3.1勘察阶段的质量控制。(1)勘察队伍的选择。为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除审核资质外,还要检查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程序、考察专职技术骨干素质、业绩及服务意识。(2)勘察质量的管理。建设单位要想做好该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做法是:①审查勘察方案,因为勘察资料不准确会导致采用不适当的地基处理或基础设计,使得工程的成本增加或结构基础存在隐患。②按要求审查。保证勘察文件的质量,建设单位要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勘察文件报有关部门审查,对审查出的问题,要通知勘察单位及时修改。

3.2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1)设计队伍的选择。在当今的建设项目设计过程中,由于设计工期紧、设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存在各专业设计沟通不足、设计深度不够等导致各专业施工过程中遇到相互妨碍无法施工的现象。因此,应重视对设计队伍的选择,要求设计单位选派合适的项目设计负责人。(2)设计质量管理。对设计质量的控制,除了设计单位内部重视质量控制之外。建设单位也应参与对设计质量的控制,具体做法是:①加强设计阶段的方案论证工作。加大设计方案综合审查力度,使各专业设计融为一体,图纸满足现场施工要求,为减少或杜绝施工过程中的专业变更打下良好的基础;②要求设计单位制定并贯彻设计质量保证及控制计划,在设计过程中定期地审查设计文件,并将其与设计质量目标进行对照比较,发现不符要求的就要请设计予以修改。③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设计质量。④在现场除了配备齐全各专业技术人员以外,设立一位各专业技术知识全面、施工经验丰富、能对建设项目方案综合审查管理的总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整个技术方案全面负责。

3.3招投标阶段的质量控制。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招投标这一有效竞争手段,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的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工程项目的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避免“低报价、高索赔”的发生。一份签订严密的施工承包合同,能很好地保证建设工程合同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减少履行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有效地控制工程的质量和造价。

3.4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1)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负总责,工程质量管理得好坏,监理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要监督监理对工程项目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并付诸实际。监督检查监理对工程项目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实施。加强合同管理,遵循监理工作程序,支持、协助并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对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2)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部分施工单位出于各种考虑,工程中标后,对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不够重视,其承诺的质量保证措施得不到落实。因此,可采取如下措施:①对工程质量主动控制的措施应当是依法通过规范化的招投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必要时对投标企业要进行走访、调查。②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工程投资的控制和评标工作。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要将切实需要列入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考虑周全,从而使清单/标底编制和审核过程中“错、漏、少”等情况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杜绝施工单位以各种理由向建设单位追加中标价。③要求的工期要合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对合理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④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落实尤为重要,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经工程监理审核批准。(3)认真组织做好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可以在施工正式开工前减少图纸的差错,将图纸中的质量隐患与问题消灭在施工之前,使设计施工图纸更符合施工现场具体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3.5施工阶段的质量控。(1)树立正确的质量意识观念。建设单位要督促和协助项目部全体人员在施工全过程中树立质量意识观念。(2)坚持工地例会制度。施工期间坚持每周一次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进展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分析原因,通过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剖析,找到问题产生源头,及时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的办法,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协调和解决。(3)加强材料管理。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其质量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不只是施工单位管理的内容,更应该作为监理单位监理的重点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建设单位不仅要参与对建筑材料的了解,而且必须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目前,工程上使用的主要材料采购分两种方式采购,一种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指定品牌或生产厂家,委托施工单位采购,另一种是建设单位自己招标采购。不管采用那种方式,为确保所有进场材料质量,建设单位务必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共同把好进场材料关。每批次材料进场时要求供货商必须提供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单,各种设备、构配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产品合格证明。同时,参与监理单位对进场主要材料的核查和验收,对需要取样送检的材料,现场取样并在样品上打上标记后,委托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材料,坚决予以清退出场。对进场的材料和构建督促施工单位,按品种、规格分类有序堆放。为了防止误用,出仓时要求仓管员和领料员认真核对出仓材料数量、品种、规格和用途。(4)控制施工工序。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工序所构成,每道工序的质量是构成工程整体质量的最基本单元。如上一道工序存在质量缺陷或隐患不仅使本工序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而且会直接影响下一道工序及后续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的质量。因此,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分工序、分阶段质量检查验收和交接制度。施工质量把关必须坚持“三检”制度,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全程专检、质量监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对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书面意见,报监理单位(需要时报设计单位)审批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修整或返工。修整或返工后需经三方联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5)加大对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的检查和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并在48h前通知建设单位代表。通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求进行验收。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建设单位代表有权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要按要求进行剥露,并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代表不能在隐蔽工程记录单上签字,并要求其按要求返工。(6)有效控制工程进度。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顺序、持续时间及工作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等进行计划并付诸实施,然后在计划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一旦发现有偏差出现,应在分析偏差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障碍或调整、修改原进度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至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按预定的时间启用或提前交付使用。在施工进度方面,建设单位代表要注意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工期进行施工,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来。对于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发现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确实完不成的,要适当延长工期或者督促施工单位加人加班。

3.5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①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分项验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同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预验收,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尽早处理,消灭质量缺陷;②建设单位应确保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内在质量;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③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扫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3.6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缺陷责任期是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问题容易暴露的时期,通过试运行,有些质量问题会暴露出来,形成质量缺陷。实际工作中,要加强这一阶段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后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限期处理,并对各种修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保证修复质量。

总之,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涉及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协调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与质量管理人员一道,深入工地现场,详细掌握工程情况,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果断、准确地处理,要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监管的积极性,发挥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的责任心,共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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