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经济学的概念实用13篇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1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 是早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中一个最具典型意义的文本,它直接、生动而又深刻地反映出了马克思从思辨形而上学的“茧壳”中不断挣脱出来并最终实现革命性突破的那一段复杂而曲折的思想历程。因而,对《手稿》文本进行一番深度剖解和阐释是必不可少而又意义重大的一项工作。在本文中,我无意于对《手稿》的哲学意蕴进行全方位式的概述,只是试图综合运用文本分析、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手稿》中“劳动(实践)”这一概念的语义和生成过程做一番深入解读,并以此为基点从一个侧面透视出《手稿》哲学思想的精髓所在。

从文本结构上来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主要由三个笔记本(三个片段)组成。第一个笔记本一共有36页,第28至36页是空白,第1至16页被马克思并列划成三栏,分别标以“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地租”的小标题,第17至21页只有“地租”这一部分,这三栏都是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著作的摘录和批判分析;而在第22到27页结尾处,不再按照原来的三个小标题排列,只写马克思本人的批判研究的成果,这一部分被出版者冠以“[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小标题。第二个笔记本仅遗存4页,是第40至43页,第1至39页已散失,这4页由出版者冠以“[私有财产的关系]”的标题。第三个笔记本有68页,最后23页是空白,开头两个部分是对第二个笔记本第36页和第39页的补充,由出版者分别冠以“[私有财产和劳动]”和“[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的标题;第三部分被出版者冠以“[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的标题;第四部分被出版者加以“[私有财产和需要]”的标题。①从各部分内容来看,笔记本Ⅰ的前三部分即“工资”、“资本的利润 ”和“地租”主要是纯经济学式的摘录和分析;笔记本Ⅲ的第三部分即“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则是一种纯粹的哲学式摘录和分析;而这两者之间的部分即笔记本Ⅰ的“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笔记本Ⅱ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特别是笔记本Ⅲ中原本要补入笔记本Ⅱ的“私有财产和劳动”、“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则表现出一种经济学概念与哲学概念相互嫁接、经济学分析和哲学分析相互交融的明显倾向,可以被看作由经济学批判上升到哲学批判的“过渡区域”。这种划分方法在马克思的《序言》中得到了一定的证实:他把《手稿》的内容分为“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以及整个实证的批判”和“本著作的最后一章,即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剖析”两个部分,并强调了后者对于前者的必要性。[1] (P219-220)鉴于“劳动(实践)”是贯穿于整部手稿的一个概念,我们有必要简要勾勒一下在经济学和哲学双重语境中劳动概念的意义。

一、在笔记本Ⅰ,尤其是“工资”和“资本的利润”两部分中,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的劳动概念进行了批判继承,揭示出了劳动与资本的现实矛盾关系,凸现了经济学语境中“劳动”概念的现实内涵。第一,马克思分析了国民经济学“劳动”学说的理论矛盾:国民经济学的理论矛盾表现为理想型的理论与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即在理论上被设定为“财富”和“幸福”源泉的劳动,却在实际上是“有害的”、“招致灾难”的,只能导致劳动者的贫困、堕落与危机;国民经济学既肯定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产品在理论上只属于劳动者,但同时又全盘接受了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和劳动者的贫困。[1] (P230-232)进一步地,国民经济学的理论矛盾的症结在于它把劳动、劳动者,以至人仅仅理解为“抽象劳动”:“国民经济学抽象地把劳动看作物”。[1](P236)因而,它“把工人只当作劳动的动物,当作仅仅有最必要的肉体需要的牲畜”,它“不考察不劳动时的工人,不把工人作为人来考察”, “把人类的最大部分归结为抽象劳动”。[1] (P232-233)第二,马克思指出国民经济学劳动学说的理论矛盾的根源在于: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矛盾丝毫不加怀疑和探究,仅仅把这种矛盾当作既成事实和客观规律接受和肯定下来,这一现实矛盾就是“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他指出,“资本、地租和劳动的分离对工人来说是致命的”。因为,劳动产品为拥有资本的资本家所占有,同时,资本又是“积累的劳动”,是工人通过劳动不断生产和创造出来的;工人的生活需要取决于劳动雇佣和商品关系,而劳动雇佣却完全取决于资本和资本家,工人为了维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必然要受到资本家的支配和奴役,“工人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被贬低为机器”,“沦为资本的奴隶”,不断奋力生产着自己的枷锁。总之,人的“活的劳动”必然要受到这一活动的异己产物“死的资本”的支配和奴役。[1] (P223-229)进一步地,他把“资本”界定为“对他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力”,同时,“资本是积蓄的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人的劳动的增加”不会导致劳动者的财富增加,只会导致“资本的增加”,即导致对人的劳动的异己和奴役力量的增加;从而,在理论上把握住了“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关系的现实内涵。[1] (P238-242)第三,与国民经济学从总体上缺乏对社会现实矛盾的深刻洞察和对人类处境的人文关怀不同,马克思把对劳动与资本的现实矛盾的理论思考最终引向了对现实社会中“人 ”的处境的深切反思与关怀。马克思指出,在现实条件下,“工人在精神上和肉体上被贬低为机器”,人“沦为机器,沦为资本的奴隶”,“人变成抽象的活动和胃”;而“死的资本总是迈着同样的步子,并且对现实的个人活动漠不关心”。由此,他提出了工人现实斗争的目标:“工人不仅必须为物质的生活资料而斗争,而且必须为谋求工作,即为谋求实现自己的活动的可能性、 手段而斗争。” [1] (P227-229)由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发现,在马克思对“劳动”的经济学分析中,已经带入了哲学批判、道义批评以至人类解放理想等“人文诉求”,“异化”、“异化劳动”以至“类本质 ”等带有哲学人性论性质的概念已呼之欲出。

二、在笔记本Ⅰ的“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笔记本Ⅱ的残余部分和笔记本Ⅲ的“私有财产和劳动”和“私有财产和共产主义”(都是笔记本Ⅱ的补充材料) 等章节中,马克思实现了经济学语境与哲学语境的“双向生成”与“相互交融”,提出了“异化劳动”和“类本质”等一系列核心哲学概念。在笔记本Ⅰ的“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一章的开头部分,马克思指出了国民经济学的学理局限即它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却没有说明这个事实本身,而且没有说明私有财产的产生过程和原因,不理解劳动、资本和地产三者分离的规律和原因,并由此提出探讨“全部异化和货币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的理论目标。这就鲜明地体现出了他要求超越国民经济学的现象描述和事实研究,揭示“当前的经济事实”背后的“本质联系”、“规律”和“原因”的那种深刻的“哲学诉求”。[1](P266-267)由此,马克思开始了经济学讨论与哲学讨论之间的“双向生成”过程,这一过程的核心步骤就是一系列“概念转换”与“话语嫁接”:第一,劳动的现实状态被理解为“异化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异化,劳动活动本身与劳动者相异化;同时,资本被理解为“异化劳动”的产物,被理解为私有财产即“外化劳动”。[1] (P267-271,P277-280)第二,劳动本身被设定为人的“类生活”、“类本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活动”,劳动异化之本质也就被理解为“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1] (P272-276)第三,生产劳动之发展又被理解为扬弃异化、扬弃私有财产,实现人的本质之复归的共产主义解放途径的现实基础,被理解为“人”的现实的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过程。[1](P297-311)由此,马克思以“类本质”、“异化”等哲学概念为“理论对接点”来规定、限制、扩展和深化经济学语境中的“生产劳动”概念,将之直接与“人的本质的复归”、“人类的解放”和 “共产主义”等宏大主题相联系,从而逐步地把它从经验实证科学领域上升到高度抽象的“主体哲学”理论层次,上升到“人类解放”的现实关怀层面。

三、在笔记本Ⅲ“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章中,马克思把经济学语境中形成并逐步哲学化的“劳动”概念和费尔巴哈的“类本质”概念一起引入对黑格尔辩证法特别是“劳动(实践)”、“人”和“人的本质”等概念所进行的纯哲学式批判之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拒斥了形而上学的主体哲学,初步形成了科学的“哲学式”劳动(实践)概念,体现了重建主体哲学的理论动机。

综合以上三个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手稿》中,马克思的劳动概念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在经济学语境和哲学语境之间“双向生成”的过程,经济学语境中的劳动概念和哲学语境中的劳动概念最终在“异化劳动”理论中实现了语义融合与概念对接。从文本来看,与劳动概念由经济学语境向哲学语境的生成过程相应,马克思还必须在纯哲学领域形成一个“劳动”概念来实现向经济学领域的生成过程,这个概念既要能够承接和统率由经济学语境中的劳动概念所带来的全部经验色彩、实证内涵和现实意义,又要能够在纯哲学领域担负其拒斥思辨形而上学的“人――主体”概念,同时重建新型主体哲学的理论任务。也就是说,马克思需要这样一个概念,它既可以借重于哲学思维的普遍性、本质性和终极性来消解国民经济学的“劳动”概念的片面、肤浅和人性关怀的缺位等弊病,又可以借重于国民经济学的实证性、经验性和科学性来拒斥思辨哲学的形而上学特征。《手稿》中所形成的劳动(实践)概念正是这样一个可以在哲学和经济学双重语境中“自由出入”,并都能占据各自核心地位的概念;它既可以被哲学思维抽象地把握住,又可以被经验科学实证地界定下来,②因而是一个非形而上学化的哲学概念。所以,它就被看作在哲学语境中最接近经验实证科学的一个概念,同时也就是最远离思辨形而上学的一个概念。进一步地,它也就很可能成为对思辨形而上学构成最大破坏力的一个哲学概念。总之,经济学和哲学双重语境中形成的劳动(实践)概念,既承载着具体的社会历史内容,又蕴涵着深沉的人文价值关怀,鲜明地体现出了马克思拒斥形而上学的主体概念,重建实证的、经验的、科学的主体哲学,并以此为共产主义人类解放学说奠定哲学基础的理论动机。

[参考文献]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2

一、经济学关键词的演变

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随着时代变迁而有所变化调整,这一变化可分成3个阶段。第一阶段,古老的经济学研究国家财富如何增长。比如,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圣托马斯等先哲,将集体、国家的财富置于其研究的重心,对个人追逐财富增长的行为采取贬损、谴责的态度,突出表现在他们对利息的合理性的否定上。第二阶段,到了近代,国民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学注目的焦点。经济学所研究的财富从国家转移到个人。近现代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以其令人叹服的洞察力揭示并证明了自利行为的合理性、正当性。第三阶段,19世纪后期,效用价值论(主观价值论)引起经济学的一场革命(又称“边际革命”),将经济学引向一个新方向——人类行为学的基础研究,经济学研究核心问题从财富、价值创造、增长问题,逐渐转向个人偏好(价值取向)或个人行为选择及其制度安排(制度环境)。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财富的增长为经济学研究的目的。无论是国家、集体财富,还是个人财富,经济学注目的焦点是财富增长的途径,劳动自然成为研究的重点、核心。从威廉·配第的“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的朴素客观(劳动)价值论,到李嘉图的单一纯粹的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论述,劳动价值论基本完成。约翰·穆勒甚至断言,劳动价值论是价值论的终结形态,没有继续研究的必要,更无另辟蹊径的可能。

第三阶段,“(边际)效用论”(主观价值论)的出现,完全颠覆了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这种学说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所谓的经济学的“庸俗化”,而是严肃考察现实、理性探索理论的结果,是对以往理论的必要且可贵的突破、发展。主观(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完全属于人对物的评价,是个人赋予物的意义,而非物自身的性质。这种定义(观念)将人的意志、偏好、需求(欲望)、选择等因素纳入价值的产生、决定、实现、运动之领域,将“劳动”驱逐出价值体系。主观价值论为现代经济学发展开辟了道路,人的行为及其制度环境遂成为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供求均衡,边际成本(利润),机会成本,博弈论,交易成本,企业与契约性质等制度经济学的进展与繁荣,才有了可能。而反观以“劳动”范畴为基石从而形成与资本主义经济学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者社会主义经济学,则日益走向贫困、衰竭。

二、“劳动”范畴的逻辑问题

(一)概念的界定问题

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概念,是难以成为科学范畴的。“劳动”概念过于笼统模糊,难以界定,必须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归类、剖析,不然便流于虚泛。

1.“劳动”的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体力、脑力的支出,是人生命力的耗费

人的几乎所有活动无不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无不是生命力的耗费。在工厂车间、农田耕地中的劳作,在写字楼里打字整理文件书写的工作,开会、聚会、研讨,参加培训进修,这些都是脑力体力的支出,是生命力的耗费;做饭、洗衣服、带孩子、做家务也是脑力体力支出;休闲、旅游、散步、度假、郊游、交谈,也可算是脑力体力付出;看书、思考、冥想也都有脑力体力付出和生命力耗费……在即使躺在床上以为啥都没干,也都在耗费生命。可见,如此理解的话,劳动跟“人的活动”、“人的行为”其实没多大差别。但事实上,几乎没有人将劳动与“活动”、“行为”等同起来,而是认为“劳动”乃是人类“活动”、“行为”中比较特殊、重要的部分。于是有了下面的定义。

2.“劳动”的另一个定义是:劳动是人类创造(形成)价值的活动

这里把另一个概念——价值——带进来。那么,我们就需要明白什么是价值。在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学采用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下,价值被定义为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于是,这里出现了循环定义,用劳动定义价值,又用价值定义劳动,是同义反复,是用自己定义自己(自我定义)。如果采用西方经济学主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虽可以避免这种循环定义,但由此引出的“创造价值的活动”的劳动概念的外延将非常宽泛,以至于跟人类的“行为”、“活动”概念重叠,而回到前述第一个定义下的困境。

由于劳动范畴的复杂、模糊,难以界定,也由于先入为主的客观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的误导,曾经的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一度在“劳动”、“价值”的定义、界定问题上,理论界莫衷一是,实践中缺乏依据,只有唯领导(强权)意志是瞻。错谬的“劳动”、“价值”认定,逼得人们在车间、地头耗时间、磨洋工。资本运作、市场营销、工程设计、产品开发、风险管理、资源配置等等领域的劳动被忽视、弃置,导致整个经济运行质量差、效率低。

(二)方法论上的误区

量化分析,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中的重要性不可等同视之。一个对象、概念的可度量(计量)性,是自然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而包括经济学在内的人文科学,重在定性研究,重在对一个事实或现象进行解释,即使涉及到量的问题,也往往采取模糊数量概念(多少、大小、密疏、轻重,或者先后、早迟、首末等)来表述。量化研究,尤其精确、细密的计量研究,并非人类行为科学的基本要求。可量化性并非经济学,尤其理论经济学概念的必不可少的要求。

主观价值学说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不同的个人主观上赋予物品(服务)对自己的效用的评价,而不归结为物品本质蕴含的属性。这种学说否定了价值的客观实体性、标准的一致性,及可计量性或者确量性。但这并不影响其对事实的解释力、理性说服力,也不妨碍它成为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基础概念。

而对于客观价值论的劳动价值论,它把价值的来源、本质归结为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客观”属性,而与人的主观评价无关。价值,就像物体具有的重量、颜色、味道一样,并非因人而异的主观判断,而是一视同仁的客观实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对于这种描述纯粹客体属性的概念,与纯粹主观性的概念相比,更靠近自然科学的思维、研究方法,即概念必须具备可观测性、可度量性及确量性。

于是,对劳动的计量,并找到一个稳定、统一的劳动计量标准,成了劳动价值论的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的解决方案是弄出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即在现有正常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生产某一产品所需要的人类劳动(时间)”。但很显然,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要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得到一个“一般人类劳动”的标准单位。这又必须将人类所有形式的劳动(包括简单劳动、复杂劳动,脑力劳动、体力劳动,物质生产劳动与服务性劳动,甚至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等等)都实行通分化约,使之成为一个同一标准单位的倍数。事实证明,这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因为劳动太复杂、太多样、太多变了。人的智能与技术工具不仅目前而且在未来也无望达到完成这个任务的水平。客观价值论可谓作茧自缚、自掘坟墓。

(三)劳动与价值的关系

“价值”是经济学核心基础概念。有人高抬,或者难以割舍“劳动”概念,是因为他们认定劳动与“价值”概念有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即古典经济学所认定的“劳动价值论”——劳动创造了价值,价值是由劳动构成的。

一个社会理论最主要的功能是能合理解释事实。劳动价值论的困难在于它遭遇到大量难以解释的事实。首先,一些没有劳动凝结或者极少劳动凝结的物品,如自然金块、钻石、矿石、木料等等,具有价值甚至极高的价值。其二,同一样物品,在识货者与不识货者眼中,评价极不相同。一个物品在渴求程度不同者眼里的价值也不同。拍卖场的事实是一个典型。其三,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空下,具有不同价值。冬衣,在寒带地区值钱,但在热带不值钱。沙漠地的淡水,比其他地区的淡水值钱。假如是劳动凝结产生价值,并且劳动量决定价值量,那么上述事实就无法解释。

另外,由于劳动计量的不可行,客观劳动量、价值量无法确定和计量。物品中含有多少劳动量,不同物品之间,甚至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物品之间的劳动量、价值量的比较,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劳动量的不可计量,在劳动价值论盛行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的衡量、劳动报酬的认定往往与劳动无关,而与领导意志相关。“劳动好不如与领导关系好”,甚至“关系就是生产力”。“按劳分配”的潜台词实际上是“按领导意志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真意是“不听话者不得食”。

19世纪后期应运而生的主观价值论对我们观察到的价值、价格事实所做的解释更为合理。它认为,价值其实不是物品“内在”的属性,而是人们各自赋予某物的对于各人自己的效用的评价。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独立作出对世界万物对于自己效用的评价,赋予每一物品(服务)以独特的价值。这种主观价值论,对价格现象竟有更加合理、到位的解释,也为包括供求规律、价格规律、均衡分析、市场机制、自由竞争、契约信用、机会成本、风险评估、博弈等概念、理论的拓展进深提供基础铺垫。主观价值论的产生,彻底突破了禁锢古典经济学发展的桎梏,使现代经济学的发展繁荣有了可能。

三、“劳动”,难为经济学之利器

经济学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效率、公平及其关系的问题。在处理这一经济学基本问题上,“劳动”概念及其理论不是一个好工具。

(一)效率问题

常识告诉我们,要分配,先得有可分配的物品(财富)。先生产,后分配与消费。画饼不能裹腹,取卵焉可杀鸡。应当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问题是关乎稀缺资源下资源最佳配置与运用的问题,是投入产出、成本收益比率问题,也是关乎生产最佳组织问题。这里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是动力或目的问题——人为什么要追求效率?动力或目的,乃关乎人的利益,人的利益(这种“利益”不可单纯理解为货币收入)又以自利为根基。故此,对自利、需求、偏好等概念,以及对人的需求(利益)、行为偏好(目的、目标)的研究乃是经济学的重要基础,而劳动概念对此是不得其门的。

其次,效率问题涉及人的行为方式与行为目的之关联性研究,这里涉及经济过程的制度性安排,所谓人的行为的制度环境,如产权分立,货币、交易、契约、企业组织、贸易政策等等。这里属于制度经济学领域,更没“劳动”什么事。

再接下来,是对人的行为方式本身的研究。这便涉及效率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何以最佳方式达成人已设定的目标,如分工、比较利益规律、泰罗制、福特生产流水线、规模经济、熊彼特创新、投入产出模型等等。在这里,“劳动”概念也太抽象,对此类有关生产力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并无切实帮助。

(二)公平问题

公平问题也就是所谓分配问题。分配问题并不是一个独立问题,它与效率问题紧密相关。真正的公平必须是在效率优先的条件下的公平,缺乏效率的“公平”,是伪公平。往往在处理、解决效率问题过程中,分配(公平)问题也随之得到基本的处理、解决(可分配之物)。

在处理动力问题时,自利原则即为分配的基本原则,即人之所以采取行动,付出劳动,乃是为了自己的需求、利益得到最大满足。谁投资、付出,谁得回报,自己劳动成果属于自己,这是公平分配、天经地义的第一法则。假如要求人们不为了自己的好处、利益,而为了他人而采取行动、付出劳动,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其次,根据效率问题第二层面的制度性安排,劳动成果是在市场中得到价值实现,其价值实现(分配)乃是受制于市场规律,由市场机制调节的。因此自由竞争、自愿选择、对等谈判、尊重契约等市场原则,成为公平分配的第二法则,这也是合理分配的制度安排。

再次,跟效率问题的第三层面相关,人的智慧与汗水的付出必定影响到其收益(分配),所谓天道酬勤,天道酬智。无论作为投资者、生产经营者,还是受雇者、自雇者,都是依靠自己的智慧与辛劳获取报酬。巧干加勤奋者,必得公平回报。这算分配(公平)问题的第三层面。这里,“劳动”挨点边,但也是太笼统、空泛,难及实质。

由此看来,效率、公平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制度问题,跟产权制度(确保自利原则的落实)、市场环境(确保价值实现的公平机制)及生产组织安排(确保人行为的微观层面之果效)相关,“劳动”概念及其理论基本派不上用场。

综上所述,“劳动”概念之所以在西方经济学发展中走向式微,乃是由于它自身概念在逻辑上的缺陷以及其处理经济问题上缺乏功效所致。笔者拾人牙慧,套用维克多·雨果在《悲惨世界》中的 “无神论,人类不称职的向导” 这句著名警语格式,将此文的结论也用这样的句式表述:“劳动,经济学不称职的向导”。

参考文献:

[1] 大卫·鲍兹.古典自由主义——入门读本[M].北京:同心出版社,2009.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3

“价值”这个概念是理论经济学中最抽象也最思辩的概念,价值理论也就成为了经济学中最抽象也最思辩的理论。“价值”是古典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现代西方经济学自十九世纪末的边际革命以来,逐渐离弃了这一概念,而形成一套不同于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话语系统。

就近代意义上的经济学而言,劳动价值理论源于威廉.配弟,斯密和李嘉图已对此有较深入的分析,并已在此基础上揭示出资本家、雇佣工人、土地所有者这一阶级结构及三者之间的阶级矛盾。

马克思改造了斯密和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以及利润、平均利润理论,揭示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暂时性。从而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这一自洽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科学的价值理论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其主要原理有:(1)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范畴;(2)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商品具有两因素;(3)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理论;(4)总体劳动者理论;(5)商品的价值定义和商品价值理的决定;(6)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剩余价值唯一源泉是活劳动;

二、对劳动价值论的诘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于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历史规律,因而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猛烈反对和尖锐抨击。庞巴维克说:只有驳倒劳动价值论,才能“给社会主义以根本的打击”。熊彼特也宣称,劳动价值理论在完全竞争以外的情况下完全不起作用,而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的情况下,它也不曾顺利的起作用,除非劳动是生产唯一要素,而且一切劳动都具有同一性质。罗宾逊夫人、斯拉法、斯蒂德曼、萨缪尔森等人则从价值量的确定、价值的转形方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行非难。而张五常则更放言:二战以后科技进展一日千里,劳动价值理论已被公认为谬论。

在今日中国,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挑战更多来自昔日教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学者。犹以南开谷书堂、上海钱伯海、北大晏智杰为著。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写道:“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

钱伯海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中说:“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一.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在《略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一文中说,“肯定一、二、三产业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对传统生产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巨大发展。”

晏智杰在其出版的《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两书,以及在《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经济日报》和《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一系列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论文中,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暗含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物物交换;二是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三是劳动的内涵是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属于对简单商品生产、甚至比它更早的实物交换条件下的交换说明情况。他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不适用于说明劳动以外的要素有偿使用的现代经济和市场经济。

谷书堂反劳动价值论还顶着个帽子,钱伯海已完全用要素价值论代替劳动价值论,而晏智杰则一下让马克思回到了原始社会,劳动价值理论也自然成了马克思这个野蛮人的胡语。实际上晏智杰的理论只是熊彼特理论的一种翻版。

其实上述论者的一些逻辑错误在马克思那里就已有很完整的批判,当代学者对此的批判则以孙冶方、卫兴华、吴易风、何炼成、孟捷为代表。其谬实已不值多花精力。

劳动价值理论虽然从其产生之初就遭受到各种各样的非难和挑战,但是形形色色的供求价值论、生产费用论、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创新价值论、垄断价格理论、知识价值理论、信息价值论等,不论是从自身的逻辑还是在解释现实问题方面,都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在一个层面上。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面对来自国内外的形形色色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非难,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坚持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发展的公正和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不可再发展的理论,它必然也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原理是在一百多年前提出,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经济时代之初的产物。一百年来社会经济形态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挑战。

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是对学术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和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l、关于按要素分配的依据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实行按要素分配并不是承认要素价值论,而是承认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中的作用,承认要素的稀缺性,以利于节约资源,促进发展。

2、关于劳务(或服务)劳动的性质问题。目前大多学者认为应引入西方第三产业理论,承认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3、关于流通领域劳动的性质问题。马克思认为在流通领域的继续生产过程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纯粹流通过程则是非生产劳动并不创造价值。一些学者认为,面对当前金融业空前发展的态势,后者应当用马克思的提出虚拟资本和创业利润理论来加以发展。

4、关于“总体工人”劳动的性质与价值创造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应该随着时代经济的进步扩大“总体工人”的范围。

5、关于从事经济管理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明确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大多学者认为,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也应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且比微观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6、关于我国现阶段私有企业的定性问题。大多学者认为不应否认私有企业存在剥削,但也应承认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理应把他们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同时,在今日中国学术界讨论的劳动价值问题中,也有不少的伪问题。如:

l、所谓的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没有弄清楚造成的。

如说:“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也是按贡献分配。”,“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等等,就是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概念,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

我们讨论价值,首先要回到价值概念自身。马克思的价值是个商品概念,商品的特色是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交换,价值体现的是交换关系。讨论问题首先要有明确的范畴。英语价值一词有几个单词,中文价值一词从日文翻译,中国所谓的经济学者或经济学爱好者,讨论价值这一概念时往往受传统语义影响。而中国传统价值一词多指有用性。这一概念正好与经济学讨论的价值概念处于矛盾的另一方。

2、物化劳动和非物化劳动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第三产业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与价值的对立的概念时,使用的是”使用价值”这个概念而不是“物”这个概念。马克思谈物化劳动的凝结使用的是物化一般的概念即抽象的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的物概念。马克思那个时代第三产、不发达,因而马克思当时并未作具体论述,只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中顺便提及。李江帆在《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一文中认为,服务消费品价值的形成与物质产品价值的形成皆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它不物化在一个物质产品中;二是它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过程;三是它具有流动性与凝结性的特点;四是有时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阶段随最终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延长,因而这一阶段创造的价值也增大。李江帆讨论了服务劳动即非物化劳动创造的商品及其价值特点,其它一些经济学者虽然也认为一些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于哪些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的那些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却并未能在理论上作出清晰的说明。

其实讨论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可以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概念。价值是商品的特性,而商品必须是产权清晰的交换物。因而可以认定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部门中,生产公共物品的劳动或部门不创造价值,生产私人物品的劳动或部门才创造价值。因为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不是商品的东西是谈不上价值的,而不具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不能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不是商品。

3、如何理解劳动时间越来越短,产品越来越多而认为新技术也创造价值的问题。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4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5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6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wwW.133229.CoM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intellectualpropertyrift)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7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8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著《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著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

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需要说明的是,学界对劳动力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在许多文献中,对劳动力的解释有两种: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即劳动者;二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但笔者认为在经济学的意义

上,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力已经被约定俗成地作为商品对待(马克思即在《资本论》中将劳动力作为商品),如果劳动力是劳动者,则不可能是商品,因为在废除了奴隶制的现代社会,作为人的劳动者不可以买卖,因而不是商品。至于劳动能力,则绑定于劳动者,任何情况下均无法分离,当然也不可以买卖,故不是商品。可见,在认可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劳动力不可能是人,也不可能是人的劳动能力。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9

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作为科学的价值理论具有相当丰富的内容,其主要原理有:(1)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活动,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范畴;(2)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决定了商品具有两因素;(3)劳动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理论;(4)总体劳动者理论;(5)商品的价值定义和商品价值理的决定;(6)价值的实体是劳动,剩余价值唯一源泉是活劳动;

二、对劳动价值论的诘难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由于揭示了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秘密,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历史规律,因而自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猛烈反对和尖锐抨击。庞巴维克说:只有驳倒劳动价值论,才能“给社会主义以根本的打击”。熊彼特也宣称,劳动价值理论在完全竞争以外的情况下完全不起作用,而即使在完全竞争条件的情况下,它也不曾顺利的起作用,除非劳动是生产唯一要素,而且一切劳动都具有同一性质。罗宾逊夫人、斯拉法、斯蒂德曼、萨缪尔森等人则从价值量的确定、价值的转形方面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进行非难。而张五常则更放言:二战以后科技进展一日千里,劳动价值理论已被公认为谬论。

在今日中国,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挑战更多来自昔日教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学者。犹以南开谷书堂、上海钱伯海、北大晏智杰为著。谷书堂在其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写道:“说社会必要劳动创造价值与说劳动自身的生产力与劳动的资本生产力以及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共同创造价值,都是符合劳动价值论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社会财富,都形成价值。”

钱伯海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一文中说:“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一.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在《略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一文中说,“肯定一、二、三产业都创造价值,这无疑是对传统生产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巨大发展。”

晏智杰在其出版的《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和(古典经济学》两书,以及在《学术月刊》、《北京大学学报》、《经济日报》和《经济学动态》上发表的一系列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论文中,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暗含三个前提条件:一是物物交换;二是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三是劳动的内涵是体力劳动。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属于对简单商品生产、甚至比它更早的实物交换条件下的交换说明情况。他得出结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已不适用于说明劳动以外的要素有偿使用的现代经济和市场经济。

谷书堂反劳动价值论还顶着个帽子,钱伯海已完全用要素价值论代替劳动价值论,而晏智杰则一下让马克思回到了原始社会,劳动价值理论也自然成了马克思这个野蛮人的胡语。实际上晏智杰的理论只是熊彼特理论的一种翻版。

其实上述论者的一些逻辑错误在马克思那里就已有很完整的批判,当代学者对此的批判则以孙冶方、卫兴华、吴易风、何炼成、孟捷为代表。其谬实已不值多花精力。劳动价值理论虽然从其产生之初就遭受到各种各样的非难和挑战,但是形形的供求价值论、生产费用论、效用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均衡价值论、创新价值论、垄断价格理论、知识价值理论、信息价值论等,不论是从自身的逻辑还是在解释现实问题方面,都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在一个层面上。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面对来自国内外的形形的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非难,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坚持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社会发展的公正和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不可再发展的理论,它必然也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原理是在一百多年前提出,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经济时代之初的产物。一百年来社会经济形态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对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提出了挑战。

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指出:“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作为劳动的重要形式,在社会生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这是对学术界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探讨和发展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l、关于按要素分配的依据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实行按要素分配并不是承认要素价值论,而是承认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中的作用,承认要素的稀缺性,以利于节约资源,促进发展。

2、关于劳务(或服务)劳动的性质问题。目前大多学者认为应引入西方第三产业理论,承认服务业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3、关于流通领域劳动的性质问题。马克思认为在流通领域的继续生产过程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纯粹流通过程则是非生产劳动并不创造价值。一些学者认为,面对当前金融业空前发展的态势,后者应当用马克思的提出虚拟资本和创业利润理论来加以发展。

4、关于“总体工人”劳动的性质与价值创造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应该随着时代经济的进步扩大“总体工人”的范围。

5、关于从事经济管理的劳动性质问题。马克思明确了在资本主义企业中从事管理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并创造价值。大多学者认为,从事中观和宏观管理的劳动也应是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且比微观管理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

6、关于我国现阶段私有企业的定性问题。大多学者认为不应否认私有企业存在剥削,但也应承认他们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理应把他们定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同时,在今日中国学术界讨论的劳动价值问题中,也有不少的伪问题。如:

l、所谓的劳动价值理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是对价值这一概念本身没有弄清楚造成的。

如说:“由于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都发挥自己的作用,所以工资、利息、地租不过是根据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所作的贡献而给这些要素所有者的报酬,这也是按贡献分配。”,“生产诸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先进设备….创造出比旧设备多得多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从社会看,产品价值只分解为两个部分:V+M。”因此,亚当斯密关于价值全部分解为收入的论断“乃是一个精湛的见解和发现。”“按资分配,给以相应的报酬,不存在剥削的问题。”等等,就是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概念,混淆了价值的创造和使用价值的创造。

我们讨论价值,首先要回到价值概念自身。马克思的价值是个商品概念,商品的特色是产权明晰基础上的交换,价值体现的是交换关系。讨论问题首先要有明确的范畴。英语价值一词有几个单词,中文价值一词从日文翻译,中国所谓的经济学者或经济学爱好者,讨论价值这一概念时往往受传统语义影响。而中国传统价值一词多指有用性。这一概念正好与经济学讨论的价值概念处于矛盾的另一方。

2、物化劳动和非物化劳动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第三产业是不是都创造价值的问题。

马克思在谈到与价值的对立的概念时,使用的是”使用价值”这个概念而不是“物”这个概念。马克思谈物化劳动的凝结使用的是物化一般的概念即抽象的概念,而不是指具体的物概念。马克思那个时代第三产、不发达,因而马克思当时并未作具体论述,只是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一卷中顺便提及。李江帆在《服务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一文中认为,服务消费品价值的形成与物质产品价值的形成皆具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它不物化在一个物质产品中;二是它的生产、交换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过程;三是它具有流动性与凝结性的特点;四是有时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阶段随最终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延长,因而这一阶段创造的价值也增大。李江帆讨论了服务劳动即非物化劳动创造的商品及其价值特点,其它一些经济学者虽然也认为一些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造价值,但是他们对于哪些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的那些部门的劳动创造价值问题,却并未能在理论上作出清晰的说明。

其实讨论非物化劳动和第三产业创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可以引入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概念。价值是商品的特性,而商品必须是产权清晰的交换物。因而可以认定非物化劳动或第三产业部门中,生产公共物品的劳动或部门不创造价值,生产私人物品的劳动或部门才创造价值。因为价值是商品的属性,不是商品的东西是谈不上价值的,而不具有明确的产权边界,不能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不是商品。

3、如何理解劳动时间越来越短,产品越来越多而认为新技术也创造价值的问题。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10

2.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表现形态。

(1)物化表现形态——社会大生产力。

工业革命时代,机器大工业借助于机器建立了与自身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力基础。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机器工业部门规模日益扩大化、复杂化、规则化和自动化,复杂的工艺和材料被不断发明和应用,这需要工人必须掌握新技术,并不断及时更新,这样的工作要求和特点,要求劳动者具有科学技术知识,熟悉机器构造,掌握机器原理与操作技术,因此接受一定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成为可能。反而言之,劳动者在接受职业教育和继续培训后,理所当然会促进机器的不断更新和升级,必定会促进更加先进的生产方式的产生,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提高。

(2)内化表现形态——劳动力价值。

高职教育对劳动力价值提高主要体现在通过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和改变劳动力形态上,并通过劳动力自身价值与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别表现出来。马克思曾指出,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的复杂劳动是这样一种劳动力表现,这种劳动力需要花费较高的教育费用,它的生产要花费较多的劳动时间,因此它具有较高的价值。也就是说经过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要比普通劳动贵得多,所以受过教育的劳动力价值就高,劳动力复杂程度越高,所创造的价值就越多。

(3)外化表现形态——现代商品经济发展需求。

现代职业教育与现代商品经济的联系,是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或者说是一种社会自然历史过程的必然关系。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初期,由于产生发展的客观要求,商品经济得以发展,便在物质生产部门以及劳动所活动的产业部门产生了适应商品生产要求的职业技术学校,这种最初的职业技术学校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劳动力和人才是现代职业教育与现代商品经济联系的关键性环节,现代商品经济正是通过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对现代职业教育提出要求,以此培养出相当数量的劳动力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理解的简单化与狭隘化。

从对高职教育本质属性、一般属性以及高职教育功能、价值等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等核心概念存在狭隘理解和替代的现象。经济学家们认为,经济是一个不言自存的实在概念,并无需下定义,因此使得高职教育理论工作者很难直接对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进行直接分析,所以大多数人从相关方面入手,这样的认知方式虽有可行性,但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出现“经济属性”概念被简单代替的现象。比如,一提到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时则会联想到“公共产品”“就业市场”“劳动力市场”“教育与经济关联性“”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等,这些所谓的“属性”概念并不是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所指向的内容,更多的则是对“教育经济属性”形式的展现,错误地将属性表现认为属性本身,这样理解的后果直接导致“高职教育的产业化”“高职教育发展的短视化”“教育腐败”和“教育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反映的是高职教育的属性问题,不是功能问题或者关系问题。如果把经济属性最一般的本质仅仅看成经济属性是具有产品的功能或者市场的作用,其结果可想而知。

2.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外延运用泛化与庸俗化。

对高职教育及相关核心概念的运用存在泛化与庸俗化现象。高职教育理论工作者在对高职教育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或对其理解的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自身立场、观念的影响,会折射出主观认识和研究身份。为了方便理解与运用,有些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在对待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问题上提出“高职教育具有经济属性和功能,应该推向市场“”社会需要什么专业,高职教育就办什么专业”等一些极端做法,有些学者在进行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问题分析时直接用“教育经济(市场)”这样很不严谨的词句来表述,这些极端做法和不严谨的说法模糊了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差异性,把经济当成市场,把经济属性看成市场功能,引起了人们对市场理解的泛化,使之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了歧义,这样会影响高职教育价值的真实体现和教育决策者的理性判断。

3.经济与市场共性与个性边界不清。

对经济属性的简单理解和运用泛化处理,说明这两个概念关系边界不是很清楚,明显模糊了经济属性与市场属性存在的“共性”和“个性”边界。从高职教育发展的历史来说,高职教育在我国是一个有特色的概念,高职院校主要在20世纪90年代的“三改一补“”三多一改”等政策措施下发展起来的;从高职教育主要研究者来说,他们大都是普通高等学校工作者或中职教育工作者;从高职教育研究者的研究背景来说,他们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认识都是从职业教育和高职教育研究的相关成果演绎,甚至是直接照搬而来的。对“经济属性”外延的简单理解和内涵泛化运用,势必导致共性和个性界定模糊,虽然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三、高职教育经济属性中对市场成分的理性反思

1.从认识论上,突破高职教育经济属性的误区。

对高职教育某些特征的片面性理解,导致了高职教育时间定位中的狭隘性和简单化。一方面,高职教育被狭隘地理解为商品,高职教育作为产品可以用货币进行交换和买卖;另一方面,对高职教育经济属性进行过度工具化解读,视高职教育的经济属性为刺激经济、跟风市场的工具,这不仅不符合经济属性本原,也严重脱离了高职教育的本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经济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教育、法律等上层建筑存在依赖的基础。按照这样的理解,经济是政治、教育、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基础,教育只是有经济属性,但经济属性不是教育的唯一属性。在封建社会之前,以人的依附关系为主的商品经济不发达,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当然就不明显,但并不意味着当时的教育就没有经济属性。在现代商品经济发达时代下,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从之前的边缘化走向以商品经济为重的社会中心,高职教育经济属性逐渐凸显出来,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高职教育的市场属性。高职教育经济属性更多是指向经济规律在高职教育本身所引起的特殊作用和效果,而市场则更多地体现在“买方”“卖方”以及两者之间价值规律的运用上。

2.从知识论上,厘清高职教育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的关系。

经济属于元概念,属于范畴层次,市场只是经济概念的下位概念。经济范畴与普通的经济概念不同,后者只是反映个别的经济现象或过程,经济范畴则是反映大量出现的经济现象或过程。因此,“市场”之类的下位概念是经济范畴多元化多层次化的表现。我们可以用球体理论来加以阐述。“经济”属于球体网络的内层核心中的点,而“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概念是球体网络组织表面上的一个个点,“市场”之类的下位概念根植于“经济”核心概念,吸取“经济”概念养分,“经济”概念理解越深,下位概念越多,认识就越广泛,整个球体网络就越大,且与“经济”概念丝丝相连,位于网络组织的陈述最容易修改,同时修改网络其他部分陈述也比较容易,具有网络中心的陈述在整个网络组织中的作用十分关键,修改这些陈述不会动摇整个网络体系,它们同属一个球体。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11

在《读<资本论>》一书中,阿尔都塞说:恩格斯以非凡的机智针对《资本论》中“并非是新的现实提出了马克思的独创性问题”[1]135。他认为这是恩格斯在解读《资本论》方面所显示出的天才洞见。阿尔都塞所说的马克思的“独创性问题”,换用恩格斯的表述,就是在《资本论》中包含着一场“科学的术语的革命”。这是由恩格斯为我们指明的“关于马克思同古典经济学认识论断裂的真正问题”,“即关于剩余价值的问题”。[1]135可见,以术语革命问题为切入点,我们能够最有效地把握《资本论》的重大理论价值:一方面,马克思摆脱了古典经济学旧有范畴的束缚,重新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现实,构建起剩余价值学说;另一方面,马克思赋予表层结构仍旧是古典经济学术语的范畴以全新的内涵,从而建立起一套以瓦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目的并带有巨大革命性的概念系统。

一、恩格斯与术语革命问题的提出

《资本论》的问世无疑与恩格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将恩格斯对于《资本论》的贡献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资本论》的合作者、宣传者和编译者。

在研究和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全过程中,马克思的思想、生活都与恩格斯紧密交织在一起。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最后一个印张校对完毕后,马克思深夜致信恩格斯:“这一卷就完成了。其所以能够如此,我只有感谢你!没有你为我作的牺牲,我是决不可能完成这三卷书的巨大工作的。我满怀感激的心情拥抱你!”[2]223在这之前,马克思也明确提到:“没有你,我永远不能完成这部著作。坦白地向你说,我的良心经常像梦魔压着一样感到沉重,因为你的卓越才能主要是为了我才浪费在经商上面,才让它们荒废,而且还要分担我的一切琐碎的忧患。”[2]212在《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中,我们可以看到,恩格斯与马克思围绕具体经济问题、论述方式等所作的大量探讨。《资本论》的创作过程始终留有恩格斯的印迹,因此,马克思才会明确表示,他希望恩格斯以“合著者”,而不是“被引证者”的身份出现在《资本论》中。

与此同时,恩格斯始终承担着宣传马克思古典政治经济学批判事业的重任。早在1859年,马克思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时,恩格斯就应邀为其写作书评。1867年10月,恩格斯为《资本论》第一卷写作书评,“使书的主要点——资本的产生——剩余价值——工作日——对李嘉图定律的修改等等——都得到简要的叙述”[2]238。马克思认为,恩格斯的工作是《资本论》能够在英国顺利出版的先决条件。可见,恩格斯对《资本论》的出版和传播作出的贡献。在马克思去世以后,恩格斯的工作并未终止,他决心依照马克思遗留下来的手稿,继续整理、出版他认为属于马克思的真正的著作——《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并忙于《资本论》各种外文版本的翻译和出版工作。恩格斯说:“不管怎样,我要把整理摩尔的书的工作坚持下去。这部书将成为他的一座纪念碑,这是他自己树立起来的,比别人能为他树立的任何纪念碑都更加宏伟。”[3]以上足见《资本论》深刻的思想和深远的影响离不开恩格斯在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甚至像保罗·托马斯这样持马恩“对立论”的学者,也不否认恩格斯是深入探究马克思思想的第一位马克思学者。所以,能否准确把握恩格斯与《资本论》的理论关联,决定着我们对《资本论》的认识程度和认识水平。

实际上,除了作为合作者、宣传者和编译者之外,恩格斯与《资本论》还有另外一种特殊关系,即恩格斯是《资本论》及其手稿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位读者。在宣传、编译和出版《资本论》时,为了避免人们误解《资本论》,恩格斯始终致力于阐明《资本论》真实的思想内容和革命意义。如乔纳森·斯珀伯所说,“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成了他的主要解读者”[4]。但相比于恩格斯对《资本论》的前三重身份而言,这第四重作为《资本论》解读者的恩格斯,尚未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由恩格斯从读者的视角提出的《资本论》的术语革命问题,在学术界也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

“术语的革命”这一提法,首次出现在1886年恩格斯为《资本论》第一卷所写的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在此提出,作为《资本论》的读者,首先会面临一个唯有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得到解决的理论难题:“某些术语的应用,不仅同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同,而且和它们在普通政治经济学中的含义也不同。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5]从古典经济学到《资本论》,发生了一次重大的理论变革,马克思已经不再把资本主义生产看作人类经济史上一个永恒的、最终的阶段,而只是将这种生产形式看作一个暂时的历史阶段。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使用的经济范畴,必然与古典经济学中旧有的经济术语发生某种断裂。简言之,用以言说理论内容的概念的变革,恩格斯称之为术语的革命。

虽然在篇幅并不长的《资本论》第一卷英文版序言中,恩格斯只是明确提出《资本论》中存在一个术语革命问题,而并未深入论述,但在此之前,即在恩格斯为《资本论》第二卷所写的1885年版序言中,他早已详细类比化学史,论述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如何实现对古典经济学术语的革命性改造的。

二、术语革命与剩余价值概念的发现

为了回应与反驳德国讲坛社会主义者-国家社会主义者及其信徒所宣扬的“马克思剽窃了洛贝尔图斯”这一荒谬看法,恩格斯在《资本论》第二卷序言中,首次以术语革命为依据,论证了《资本论》的核心问题——剩余价值理论,澄清马克思本人超越古典经济学的创造性见解。

洛贝尔图斯认为,在他的第三封社会问题书简中,早已先于马克思讨论过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所以他本人才是剩余价值理论的真正创始人。关于这一点,恩格斯首先指明:“资本主义下的人,生产剩余价值已经有几百年了,他们渐渐想到剩余价值起源的问题。最早的见解是从商人的直接的实践中产生的:剩余价值产生于产品价值的加價。这种见解曾在重商主义者中间占统治地位,但是詹姆斯·斯图亚特已经看到,在这种情况下,一人之所得必然是他人之所失。尽管如此,在很长一段时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者中间,这种见解仍然阴魂不散。然而它被亚当·斯密从古典科学中赶出去了。”[6]13斯密的《国富论》以高度赞扬资本主义社会分工开篇,这意味着,斯密论述的以土地私有化和资本积累为根本特征的现代文明社会,是一个劳动者决不能独享自己劳动成果的历史阶段。在《国富论》第一卷第八章论劳动工资中,斯密超出重商主义的狭隘视界,明确指出:“一旦土地变成私人财产,地主便会向劳动者要求,几乎每一种在他的土地上采撷或栽种得来的产物,他都要分得一部分。地主要求地租,是需要土地来进行工作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全部劳动产出的第一笔扣除额。实际耕种土地的人,在收成之前很少有足够的资源维持日常生活。他的生活所需,通常需要由雇主的资本垫付。也就是说,需要由雇用他的农夫垫付。然而,除非农夫可分得一部分劳动产出,或者比较具体地说,除非农夫可以连本带利取回垫付的资本,否则不会有兴趣雇用他。农夫的这种利润,是需要土地来进行工作的劳动者,无法获得全部劳动产出的第二笔扣除额。”[7]斯密已经看到,当劳动者与土地相分离,随之而来的地租、利润和工资实质上都归结为劳动的产出物。在这种情形下,资本家赚取利润,并非由于商品在售卖过程中的“加价”。利润的真正来源是:“劳动者加到原料内的价值或劳动量,会分成二部分,一部分支付他们的工资,并且是在工资形态上支付的。他们由此领回的劳动量,只等于他们在工资形态上得到的劳动量。另一部分,形成资本家的利润;这是一个他没有买但可以由他拿去卖的劳动量。”[8]112由此,马克思与恩格斯都赞扬过斯密在经济史上曾经确立的正确见解,即把价值看作对象化在商品之中的劳动,并把利润和地租看作是超过预付给劳动者的有偿劳动界限之外的劳动剩余。

在恩格斯看来,斯密在考察价值、利润、地租、工资等范畴时,其理论的出发点,已经不再仅仅是关于经济现象的整体的混沌的表象,他把握到了一个更为切近的规定,即在经济分析中达到了一个具有规定性的一般范畴——劳动。斯密的意义在于,他使经济学的方法论上升到新的高度,“具体对象从开始上升过程到完成,被浮现在表象中,它的各个方面在主体面前被呈现、被分析、被归结为已知的抽象的范畴”[9]。在斯密所处的资本主义历史阶段,他无疑生产出了经济科学的比较简单的范畴,甚至已经触及了剩余价值,只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形式还未达到充分发展的阶段,因而斯密尚无法自觉地提出剩余价值概念,只能简单地描述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水平取决于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契约,而在议定契约过程中,双方利益绝不相同。由此可见,斯密在写作《国富论》时,就了解剩余价值是从哪里来的。这充分证明,自认为是剩余价值理论真正创始人的洛贝尔图斯,与那些在绝望中揪住洛贝尔图斯衣角,宣称马克思从洛贝尔图斯那里窃取了剩余价值理论的经济学家,在古典经济学理论上的匮乏与平庸。

斯密一开始就把握到了资本家致富的全部秘密——从工人的劳动中攫取剩余价值。但是,斯密的局限性在于,“他认定这种剩余纯然是由那部分投在工资上面的资本生出以后,立即又把这种剩余,确定在利润的形态上,那就是,不把它和它所从出的资本部分关联起来,却把它看做垫支资本总价值以上的剩余,把它和‘垫支在原料和工资上面的资本全额’关联起来。他是直接在利润形态上把握剩余价值”[8]123。虽然从经济事实当中抽象出“劳动一般”,但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也仅仅止于这种简单的范畴,尚未发展到《资本论》中作为感性对象与思维对象的综合的具体概念。

马克思最终能够发现剩余价值概念,如阿尔都塞所说,他“责备斯密和李嘉图经常混淆了剩余价值和它的各种存在形式:利润、地租和利息。因此,在那些伟大的经济学家的分析中缺少一个名词。马克思在阅读他们著作的时候,把这个空缺的名词,剩余价值恢复了。把未出现的名词恢复出来,这个表面看来微不足道的行动本身产生了巨大的理论后果:这个名词实际上并不是一个名词,而是一个概念,一个理论概念,它代表了一个与新的对象的出现相关联的新的概念体系”[1]131-132。恩格斯用“术语的革命”这一论断所指涉的理论内容,就是在《资本论》中由马克思所指出的并且是由他首创的剩余价值概念。由于马克思提出了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撼动了整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根基,引起了资产阶级的恐慌。

随后,恩格斯类比化学史,具体阐释《资本论》术语革命问题的理论深意。“普利斯特列和舍勒析出了氧气,但不知道他们析出的是什么。他们为‘既有的’燃素说‘范畴所束缚’。这种本来可以推翻全部燃素说观点并使化学发生革命的元素,在他们手中没有能结出果实。”[6]20直至拉瓦锡据此研究了整个燃素说化学,才发现普利斯特列和舍勒所指的气体是一种新的化学元素——氧气。“在剩余价值理论方面,马克思与他的前人的关系,正如拉瓦锡与普利斯特列和舍勒的关系一样。”[6]21古典经济学家虽然已经确定了剩余价值的存在,并确认了这部分价值由劳动构成,但至此,斯密和李嘉图就再也没有前进一步,原因在于,他们囿于古典经济学既有的范畴及其所设定的对象。“于是,马克思发表意见了,他的意见是和所有他的前人直接对立的。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却认为只是问题所在。他认为,这里摆在他面前的不是无燃素气体,也不是火气,而是氧气;这里的问题不是在于要简单地确认一种经济事实,也不是在于这种事实与永恒公平和真正道德相冲突,而是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必定要使全部经济学发生革命,并且把理解全部资本主义生产的钥匙交给那个知道怎样使用它的人。根据这种事实,他研究了全部既有的经济范畴。”[6]21所以我们说,恩格斯提出并论述《资本论》的术语革命问题,实质是为了帮助《资本论》的读者准确地把握其中卓越的“崭新要素”:“过去的一切经济学一开始就把表现为地租、利润、利息等固定形式的剩余价值特殊部分当作已知的东西来加以研究,与此相反,我(指马克思——引者注)首先研究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2]250按照米克的观点,《资本论》就是马克思阐明他剩余价值学说的著作,发现剩余价值概念的全部意义在于:澄明现代社会普遍的商品生产所造成的人的存在的“疏远化”,以及揭露造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离的“神秘的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不理解恩格斯提出的《资本论》的术语革命问题,便极易停留在经济范畴的表层结构,忽略马克思与古典经济学概念的实质差异,从而无法深入理解《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思想精髓。

三、术语革命与劳动概念的改造

柯尔施在《卡尔·马克思》一书中论述过,《资本论》发展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和原理,“在马克思通过使经济学范畴进一步精练、概括、深刻和更坚定贯彻,而在形式上只是继续了伟大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工作的地方,他的论述在任何情况下都包含了批判的倾向。这些论述服务于把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引导到这样的界限,即在此界限上使得在其中所隐藏的社会历史实在的事实成为显而易见和可加抨击的”[10]77。显然,柯尔施注意到了《资本论》中存在着经济学范畴的术语革命,并做出重要提示:第一,《资本论》的经济范畴与古典经济學只具有形式上的继承关系;第二,《资本论》的经济概念跨越了古典经济学范畴不能逾越的历史与阶级界限。这两个方面也正是恩格斯尤为重视的《资本论》术语的革命性所在。

恩格斯指出:“要知道什么是剩余价值,他(指马克思——引者注)就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李嘉图的价值理论本身必须首先加以批判。于是马克思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就是这种劳动的凝固”,“马克思进而研究商品和货币的关系”,“研究了货币向资本的转化,并证明这种转化是以劳动力的买卖为基础的。他以劳动力这一创造价值的属性代替了劳动,因而一下子就解决了使李嘉图学派破产的一个难题,也就是解决了资本和劳动的相互交换与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这一规律无法相容这个难题。”[6]21-22显然,为了彻底澄清《资本论》的术语革命问题,恩格斯进行了一个前提性追问: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究竟凭借怎样的叙述逻辑,使剩余价值概念及其内涵得以显现。答案包含在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劳动力之中。劳动力概念隐含着马克思颠覆古典经济学旧有概念系统的全部秘密。

柯尔施表示,马克思对古典经济学术语的完善和改造,直接地表现在将价值追溯到劳动这个规定性上。马克思本人也强调,对于现实社会关系的分析包含在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中,而对于价值概念的分析,完全基于他所论述的劳动概念。那么,马克思在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之外,创造了关于劳动概念的哪些新东西呢?答案是,马克思跳出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立场,填补了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一个概念空白:“通过表面上纯粹谜语的改变对传统的经济观念即把劳动工资释义为‘劳动的价值’,作出精确的表达,即雇佣工人为取得工资向资本主义的企业主出卖了‘劳动力’。”[10]77马克思重新发现劳动力概念,从而生产出剩余价值理论。

众所周知,李嘉图劳动价值论的伟大科学贡献在于,他坚定地认为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唯一标准是劳动。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李嘉图多次强调,“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取决于其生产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而不是取决于支付这种劳动报酬的多少。”[11]1结果是,在李嘉图的价值论中,全部经济问题都抽象化为劳动量上的比例关系。在他看来,价值就是耗费的劳动(时间),并将其看作适用于一切历史时代的原理。这导致李嘉图经济学产生一个重大缺陷,即“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其各经济范畴的超历史观念”[12]。然而,李嘉图自认为的永恒真理,却恰恰在面对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与劳动相交换究竟是怎样与价值规律相符合这一问题时,陷入了困境,致使李嘉图学派解体。事实上,李嘉图十分了解商品的价值源于物化劳动,只不过他急于克服斯密价值学说的模棱两可,从而落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物化逻辑,无力解决资本主义语境下的理论困难和现实矛盾。只有到了《资本论》,那种被称为“抽象力”的科学分析方法,即分析经济范畴的二重性观念,才得到应有的重视。从此,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不再被当作两个孤立的要素来对待,而正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综合(否定性的统一关系,而非简单叠加),才支撑起整个商品体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构成价值范畴基础的就决不是李嘉图那里的“劳动一般”,而只能是《资本论》中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马克思将其表述为二重性的劳动概念。这是马克思本人所指认的《资本论》最好的地方。

对于马克思而言,只有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二重性关系上,才能将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作为一个具体范畴来把握。这之中既蕴含着人类劳动感性的、质的方面,同时又蕴含着人类劳动抽象的、量的规定。换言之,《资本论》中提及的劳动既包含人类劳动的自然属性,同时又包含人类劳动特定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所分析的价值、劳动等概念,突破了李嘉图劳动价值论所设定的超历史的神话。《资本论》中的经济概念“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13]。以这些赋有二重性结构和内涵的科学概念作为基础,《资本论》的整座科学理论大厦才得以建构起来。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12

    美国着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其名着《经济学》第1}版fll中给经济学下的定义是:“经济学研究的是一个社会如何利用稀缺的资源生产有价值的物品和劳务,并将它们在不同的人中间进行分配”。显然,绝大部分知识是利用稀缺资源生产出来的有价值的东西。

    但它通常既不是物品,也不是劳务。那么它与经济学是什么关系呢?现代经济学对知识产权尚无深人的研究,甚至未将知识作为一种产品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范围。

    作为私有财产权,知识产权显然与经济学有关,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既是一个法学概念,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仅在法学领域予以讨论已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Diahos)教授指出:“在对知识财产进行哲学分析时,经济学理论是一种绝对不能忽视的重要资源”(21.但Drahos主要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学的作用的。

    他写道:“经济学对于知识财产权的最终判断必须以成本效益核算的结果为基础”,“没有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知识财产将会是一个难以理解的制度”图。也就是说,Drahos已经将知识作为一种不言自明的财产来看待,经济学只是成本效益核算的工具。但问题显然不是这样简单,因为知识产权和知识是否或何以成为经济学中的财产尚不清楚。

    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中,人们往往省略了权( rift),而只谈论财产(P}P}tY )o这里的财产主要是指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在法学领域,人们更多谈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但同样忽略了财产与财产权的区别。这从英文P}P}'一词既被翻译为财产,又被翻译为财产权即可看出。

    受此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则有将IP(intellech}alP}l}n3')与IPR (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ft )混用的情况。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常将知识产权称为知识财产、智慧财产。Drahos教授也在其《知识财产法哲学》图一书中多次使用“知识财产”一词。

    足见本领域将知识产权混同于知识财产的混乱局面。严格说来,财产、财产权、财产权客体等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本文下一节将对这些概念进行详细分析。

    由于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源的配置问题,特别是有形①资源的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中的财产主要是指有形的物质资源,而法学讨论的则是关于这些资源的权利。正如笔者在文中}1指出,在物权(有形财产权)这一特定语境下,经济学与法学是一致的。因为在物权领域,无需区分财产和财产权。事实上,在物权领域,财产和财产权不可分离,实际上是同义语。但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种区分却非常必要,因为知识产权之客体并不处于私有领域(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fal),其配置方式与物权领域的财产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在物权领域,由于财产与财产权永远被绑定在一起,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一座天然互通的桥梁,但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客体与权利却往往是分离的(参见笔者《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一文(al中的表1)。于是,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经济学理论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就不灵了。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汪丁丁曾谈到,他和香港的张五常教授多年研究知识产权之经济学,结果并不理想。

    另一方面,法学家们简单地将物权领域的法学原理套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也出现了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问题。其表现之一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显着不同的态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内法中设置针对进口贸易的‘`337特别条款“。美国商务部前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认为:”对美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个可以谈判的问题;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犯罪,也必须当作犯罪来处理“②。

    换句话说,古铁雷斯要求动用刑法而不仅仅是民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印度则对授权专利的保护做出限制。根据其专利法,印度知识产权局向印度专利权人发出了通知,要求他们以及被许可人须在2010年3月31日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供其专利发明在印度的应用情况,否则将面临100万印度卢比(约合2.2万美元)的罚金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令。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则将面临牢狱之灾。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什么东西应当作为财产加以保护、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难以就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达成共识。这与现代经济学的严谨和对基本理论的共识形成了鲜明对照。

    事实上,在知识产权领域,经济学与法学相互分隔,成了彼此独立的孤岛,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在知识产权领域架起一座经济学与法学互通的桥梁。

    本文将根据现代西方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一一边际效用价值一来讨论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概念内涵,弄清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来历,以阐明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如何建立在仅仅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或信息之上,从而明了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本质。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得不从经济学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说起。

    本文所称知识产权将仅涉及财产权,不涉及精神权。

    二、关于资源、财富、财产、商品、价值和财产权

    本节标题中的这些概念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似乎其内涵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这些概念的真实或准确含义大有学问,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甚至在学术界迄今尚未达成共识。按照本文自我设定的构建科学理论的目标,笔者将在本节对这些似乎普遍知晓但实际上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探讨、阐述笔者的理解。需要说明的是,本节探论的这些概念仅限于经济学领域,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社会科学领域。但即使这样,对这些概念的见解也纷繁众多,各不相同,难以一一评述。为简单起见,笔者将不在本文综述他人的观点,而是直接提出见解。正确与否,请读者鉴别。

    (一)资源

    所谓资源,是指对市场主体(亦即经济利益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用(具有效用或使用价值)的事物。无用的事物不能成为资源。

    例如,土地、阳光、空气、水、矿藏、能源、动物、植物、建筑物、工具、材料、汽车、飞机、食品、服装、烟草、药品、工艺品、可用于发电的风和潮汐、道路、空中航线、劳动者、以及其它对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事物,甚至作为建材的沙子,都是资源。但当我们在漫漫旅途中身陷广裹的沙漠时,周围的黄沙对我们来说毫无用处。这时,沙子就不再是资源了。当然,如果把沙看作土地,可以支撑我们的躯体,则沙漠中的沙也是有用之物,是资源。但这已经是在另一种意义上谈论沙子了。

    应当指出,资源不仅限于上述有形之物,还包括劳动力(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出力和脑力劳动出力)、劳动能力(个人的天赋、知识和技能)、人际关系(人脉和信誉)、有用信息(知识产权之客体)、特许专营权和专卖权(例如航线的专营权和烟草的专卖权),甚至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和法律制度及公共政策,因为它们都是有用的事物。这些有用的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无形的。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无形资源,而前面列举的资源则是有形资源。

    此外,市场也是有用的事物,因而市场也是资源,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资源,是市场主体一一尤其是跨国公司—激烈争夺的对象。市场是人们交换商品的场所。在现代社会,市场既是有形的,又是无形的。有形的市场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等;无形市场如阿里巴巴、当当网等各种虚拟的网上市场。事实上,即使是百货大楼这样的有形市场,也包含着自由流动的商家和消费者会聚于此这样的无形成分。如果某一天商家和消费者减少了,则同是这个百货大楼,市场价值将大减;

    另一方面,网络等无形市场也包含着有形的成分。

    例如服务器、接人网等有形资源。所以,市场通常既有形,又无形,很难将其绝对划人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但在笔者看来,其无形成分更多,即无形的可以自由流动的商家和客户及其交易量是构成市场的主要成分。所以如果硬要划分的话,笔者宁愿将其划人无形资源,而将承载这个市场的物质载体(建筑和设备)从市场剥离开来,划人有形资源。

    在日常用语中,市场还有另一种含义,即市场主体所占有的客户资源,也就是市场占有率。

    本文中,市场和市场占有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市场指的是交易场所;市场占有率指的是市场销售份额或客户资源份额。两者可分属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是有用的资源。市场有时是有形的,有时是无形的;市场占有率则肯定是无形的。

    注意,以上笔者将权利(right,例如特许权)和权力(power或authority,例如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也列为了资源,因为它们也是有用的事物。显然,权利和权力是无形的。

劳动经济学的概念篇13

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的地位可谓举足轻重,1932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次发表了全部手稿,掀起了一股研究《手稿》的热潮。在《手稿》里“异化劳动”是核心概念,是马克思的一个意义重大的创举,而国民经济学则是该作品的主体。正如马克思所说:“正如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一样,我们也可以借助这两个因素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而且我们将重新发现,每一个范畴,例如买卖、竞争、资本、货币,不过是这两个基本因素的特定的、展开了的表现而已”。[1]鉴于《手稿》的重要学术价值,使得我们应该对该作品作出全面而深入地分析与理解。

国内学者对《手稿》的研究现状和成果

一、异化劳动理论来源

研究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首先必须要了解异化概念。张奎良认为,异化这个概念并不是马克思最早提出的,异化一词源于拉丁文,有脱离、转让、出卖、受异己力量统治、让别人支配等意,中文翻译成异化,以便和同化相对立,包含有异化、对立化的思想。[2]也有学者认为,异化概念最早出现在经济学的文献中,其意为财产权的转移和让渡,后来出现在政治学文献中,则转变为人的自然权利即自由的转移和让渡。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异化的含义是指主体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活动而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这个对立面又作为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反过来奴役主体自身。[3]目前,国内学者认为,黑格尔与费尔巴哈的异化思想对马克思的异化劳动概念的产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刘喜英认为,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一方面“吸收了黑格尔否定辩证法中劳动异化理论的合理因素”,另一方面“领悟并接受费尔巴哈的人本异化史观。”[4]

二、关于异化劳动和交往异化

日本学者望月清司通过对《手稿》研究,提出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包括“异化劳动”和“交往异化”的双重内容,并开展逻辑研究。[5]他把“工人与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与“自然的异化”等同,并在这个前提下开展“自然的异化”到“交往异化”过渡证明,对此,刘宗碧指出,“自然的异化”与“工人与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有逻辑关联,但不能等同。“工人与自己劳动产品的异化”是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一个层面,这种“异化”不能离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历史条件;而“自然的异化”是“对象化”的辩证环节,不是“异化劳动”的相应层面。因此,望月清司的理解并不准确。从《手稿》各个手稿的论题及其关联看,马克思的两个异化关联论证,是把“异化劳动”内在于“交换”揭示“交往异化”为线索的,以揭开资本主义剥削性的生产规律为目的,这一意向蕴含了马克思的新经济逻辑,它是后来的“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的理论基础。[6]

三、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

对于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私有财产起源的问题和异化劳动的产生问题具有一定的联系,马克思是把他们看做人类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现象。也有学者,如韦汉军认为:“在剖析了异化劳动的四种表现形式之后,马克思作出了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的论断,但这一论断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劳动产品如何分配这个意义上作出的。如果从生产关系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意义上并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其他经典著作的有关论述来考察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从原生态意义上说,异化劳动不是私有财产的原因,恰恰相反,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结果。在私有制度里,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是互为因果的关系。”[7]

四、国民经济学的批判与生存论哲学路径

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是固定在对象中的、物化为对象的劳动,是劳动的对象化。在国民经济学以之为前提的那种状态下,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劳动者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为对象所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8]谢建芬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一切现实的对象关系实质上都是活动的关系,一切曾经被作为预设而存在的东西都是在活动中生成的,都是现实的人的活动本身。现实的人的活动是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在这一境遇中,马克思的语言表述中所出现的一切旧哲学的词汇――类本质、对象化、劳动等都已经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劳动”已经不是国民经济学家眼中的异化的劳动,而是作为人的存在的“活动”,它从一个经济学概念成长为生存论哲学的“活动”的概念。[9]

对国内研究状况的前瞻

当前,我国学者对《手稿》研究,无论从广度上和是深度上,都取得了一大批既有史料价值又有科研价值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对《手稿》的研究大多是从历史和哲学的角度出发,缺少对《手稿》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和解剖。笔者认为,现在21世纪人的生存环境和马克思生存的19世纪的环境有了很大的不同,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工人阶级的范围发生了巨大改变。在马克思时期,工人阶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无产阶级,就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人民,是被剥削的阶级。而现今,已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一个在工厂出卖劳动力的工人,回家之后有可能就会成为占有他人剩余价值的剥削阶级。因此,要体现《手稿》的正真价值,就应该把它放在当时资本主义的环境里来看,这样才能和现今的情况进行比较,找出它蕴含的实践意义,进一步为全面研究《手稿》,这部未完成的著作指明方向。

参考文献:

[1]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3,33,44.

[2] 张奎良.马克思的哲学历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54.

[3] 杨豹.马克思“异化劳动”思想的启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解读[J].兰州学刊,2006,(5):6-8.

[4] 刘喜英.洞穿马克思异化劳动的重要性解读―《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J].湘潮(下半月),2008,(4):9-10.

[5] 韩立新.评日本的“早期马克思争论”―兼论《穆勒评注》对重构马克思异化论的意义[J].哲学研究,2010,(9)

[6] 刘宗碧.《巴黎手稿》的双重异化批判和马克思新经济学逻辑的孕育[J].哲学动态,2012,(11):22-27.

[7] 韦汉军.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因果关系问题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2010,(3):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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