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试教育论文实用13篇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1

自2005年以来,奥数就成为被媒体狂骂,被众人拍的对象,著名教育家杨东平就声称,奥数甚至可怕于黄、赌、毒。近日,成都教育局强制取消奥数。

我们口口声声称着疯狂的奥数,但是反过来,又是谁在一味疯狂地追逐着奥数?是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追逐奥数成了一种社会风气,然而在扼制这种风气时,我们采取了一种最极端也是最愚蠢的手段,强行扼制。但是,我们又是否去挖掘追逐奥的根源呢?这就好比是当年鲧为治不而采取的堵塞方法,最终也不是无一收获吗?众多高校以奥数作为门槛,与其说是追逐奥数,还不如说是追逐高校。90%学奥数的孩子也不过是为了高校,为了竞赛而去奥数,他们纯粹只是为了自己的兴趣么?不,他们连最起码的兴趣都没有。

奥数的实际意义是在于在基础课程上深化的数学问题,学习数学的方式。从心底里想想,奥数有错吗?我们不该否认它实际意义的正确。但是,如今奥数已被人们所扭曲,甚至成了进入高校的手段。我们所想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取消奥数,而应在于怎么才能还原奥数的真面目?高考、中考加分很诱人,它也就是扭曲奥数的真正元凶!它就是家长们追逐奥数的最大诱因!

换个角度想想,那些对奥数兴趣的孩子是不是同时遭到了对天赋的扼杀?这就好比一个生性温和的人被抬着去学武术,这是对本性最大的扭曲/

奥数的存在是为了兴趣,而不是为了在达到某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方式。奥数没有错,错在于家长的追求与社会教育上的奥数加分制度。怎么样杜绝这种现象,仍然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重要的还是人们对奥数的正确认识。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2

名称

4月18日(星期六)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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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3

4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代号

上午 (9:00-11:30)

课程 代号

下午(14:30-17:00)

课程 代号

上午(9:00-11:30)

课程代号

下午(14:30-17:00)

000004  环境艺术设计(室内设计方向)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4490  室内设计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104  财税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0  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06  金融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076  国际金融  00078  银行会计学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67  财务管理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79  保险学原理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110  国际贸易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45  企业经济统计学  00055  企业会计学  00098  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97  外贸英语写作  00101  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00096  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0099  涉外经济法  00100  国际运输与保险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02  世界市场行情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5844  国际商务英语

020177  投资理财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258  保险法(**加试)  00103  证券投资学(**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250  投资学原理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8019  理财学  04762  金融学概论

08591  金融营销

020202  工商企业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153  质量管理(一)  00015  英语(二)  00067  财务管理学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4  企业管理咨询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151  企业经营战略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04  会计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9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0159  高级财务会计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62  会计制度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1  财务报表分析(一)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0210  旅游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98  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0200  客源国概况  00053  对外经济管理概论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0152  组织行为学  00067  财务管理学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199  中外民俗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213  企业财务管理  00051  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00146  中国税制  00077  金融市场学  00015  英语(二)  00058  市场营销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60  审计学  00158  资产评估  00157  管理会计(一)  04184  线性代数(经管类)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08  国际财务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183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20222  物业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4  管理学原理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5831  房地产财务管理  00150  金融理论与实务  08264  房地产市场与营销  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400  物业服务经济概论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404  物业管理国际质量标准  030106  法律  00230  合同法  00227  公司法  00167  劳动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58  保险法  00226  知识产权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680  婚姻家庭法  00233  税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0107  经济法学  00231  市场竞争法概论  00257  票据法  00258  保险法  00015  英语(二)  00249  国际私法  03349  政府经济管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169  房地产法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5678  金融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917  仲裁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9271  外商投资企业法

19270  商法概论  030302  行政管理学  00318  公共政策  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316  西方政治制度  00015  英语(二)  00320  领导科学  00319  行政组织理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34  社会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22  中国行政史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1848  公务员制度

00261  行政法学(替代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040102  学前教育  00398  学前教育原理  00883  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01  学前比较教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02  学前教育史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882  学前教育心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0108  教育学  00452  教育统计与测量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0469  教育学原理  00449  教育管理原理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66  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68  德育原理  00467  课程与教学论

00472  比较教育

040120  基础教育(中文方向)  00464  中外教育简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5683  素质教育理论与实践  04578  中国小说史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4577  中国通史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40202  思想政治教育  0047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00479  当代资本主义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81  现代科学技术与当代社会  00312  政治学概论  040302  体育教育  00498  体育统计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97  运动训练学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99  体育游戏  050104  秘书学  00320  领导科学  00261  行政法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23  中国秘书史  00524  文书学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312  政治学概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27  中外秘书比较  00511  档案管理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25  公文选读

00526  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50105  汉语言文学  00037  美学  00812  中国现当代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541  语言学概论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0037  美学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0540  外国文学史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38  中国古代文学史(一)  00453  教育法学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539  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0537  中国现代文学史

00541  语言学概论

04579  中学语文教学法  050201  英语  00087  英语翻译  00830  现代语言学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603  英语写作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40  第二外语(日语)(选考)

00841  第二外语(法语)(选考)

00842  第二外语(德语)(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50206  英语教育  00087  英语翻译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832  英语词汇学  00453  教育法学  00600  高级英语  00831  英语语法  00838  语言与文化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3  英语写作

00604  英美文学选读  050302  广告学  00037  美学  00107  现代管理学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选考)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530  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选考)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34  社会学概论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选考)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18001  CI原理与实务(选考)  00040  法学概论(选考)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8002  广告经营管理学(选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选考)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305  新闻学  00529  文学概论(一)  00659  新闻摄影  00182  公共关系学  00015  英语(二)  00642  传播学概论  00661  中外新闻作品研究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658  新闻评论写作  00662  新闻事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60  外国新闻事业史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50412  环境艺术设计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1  中国文化概论  00015  英语(二)  06217  人机工程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6219  建筑工程管理与法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70102  数学教育  02009  抽象代数  00465  心理卫生与心理辅导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0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0453  教育法学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0456  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80307  机电一体化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0  机械工程控制基础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38  模拟、数字及电力电子技术  02245  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3  计算机软件基础(一)  02200  现代设计方法  02241  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02  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0702  计算机及应用  02324  离散数学  02326  操作系统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25  计算机系统结构  02333  软件工程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37  C++程序设计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5  电子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354  信号与系统  19280  智能仪器原理及应用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7  通信工程  02194  工程经济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99  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373  计算机通信网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2363  通信原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356  数字信号处理  02364  数据通信原理  02365  计算机软件基础(二)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19128  分组交换工程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80709  计算机网络  02331  数据结构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335  网络操作系统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379  计算机网络管理  00023  高等数学(工本)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4749  网络工程  04751  计算机网络安全  03142  互联网及其应用  04747  Java语言程序设计(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4742  通信概论  080719  计算机软件  02324  离散数学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7311  多媒体技术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18016  软件开发方法  04737  C++程序设计  07844  人工智能导论  08674  计算机网络基础

080806  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440  混凝土结构设计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2446  建筑设备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2447  建筑经济与企业管理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825  土木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42  钢结构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347  流体力学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404  工程地质及土力学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2448  建筑结构试验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2439  结构力学(二)  00420  物理(工)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  线性代数  02197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459  水利工程经济与经营管理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75  计算机基础与程序设计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82208  计算机信息管理  00910  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37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53  现代科学技术概论(**加试)  00015  英语(二)  02142  数据结构导论  04735  数据库系统原理  02628  管理经济学  02323  操作系统概论  02375  运筹学基础  08118  法律基础(**加试)  03173  软件开发工具  04741  计算机网络原理  02378  信息资源管理

04737  C++程序设计  04757  信息系统开发与管理  03708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6779  应用写作学(**加试)

090102  农学  02539  化学基础(**加试)  00018  计算机应用基础  02677  田间试验与统计方法  00015  英语(二)  02672  作物育种学  02666  普通遗传学(**加试)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4

1977年,中国高考制度得以恢复。我国的基础教育也逐渐走上正规。基础教育一恢复就提供了大批生源,无法被高校悉数接纳,导致高考竞争异常激烈。当时大批教育界的专家学者普遍地认为,这种升学压力下移,基础教育被迫走上应试教育的道路。

1999年,我国高校开始扩招,我国的高校升学率逐渐接近发达国家。高校升学的压力得到缓解,按理说,基础教育的应试教育现状应该得到改善。让人费解的是,基础教育的应试现象有增无减。高考残酷的竞争,导致基础教育应试之风盛行的说法不攻自破。

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又开始新的探讨,首先是对应试教育的界定。徐晓云认为,“所谓应试教育是脱离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的违反教育规律的一种传统教育模式。”夏荣具体地说:“应试教育是一种以应付升学考试为唯一的目的,围绕应试开展教育教学的片面化、淘汰式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应试教育只重视升学考试科目的教学,轻视甚至放弃非考科目。”应该说徐晓云的观点是比较全面深刻的。

在对应试教育有了明确的界定后,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过程中,特意强调“素质教育”以对抗的应试教育。时至今日,基础教育改革已经历时十余年,课改的主要参与者温儒敏客观地说:“新课改有进展,尽管难度不小,收获不大,但方向应该肯定”。即除了引起人们的关注,引用些新概念外,基础教育新课改的实际成效是十分有限的。素质教育没有遏制住应试教育,一些新引用的观念、名词被应试教育合理利用,使应试教育装扮的更加与时俱进。

应试教育的问题是极其复杂的,要解决也绝非易事。但是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再硬的骨头也得啃。一般来讲,解决问的第一步是对形成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才可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下文我将从多方面对应试教育成因进行分析。

一、理论探讨

这次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基础教育改革,本应该有明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而事实是,这次教育改革没有明确的教育理论为指导。翻阅大量文献,只能看到“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全面发展的学说”,马克思具体怎么阐述的,也不见下文。也有“三个面向”的指导方向和“四有”的具体要求,这本身本不是什么教育理论,更像教育口号,更为致命的是,这口号很难去引导具体操作。面对这种困境,政府有关人员表示,基础教育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国内外没有现成的理论可以搬用,只能从实践中去摸索符合中国教育现状的理论。只要谁的理论好,我们就采用谁的理论。只可惜到现在,这种理论都没有形成。

适用的理论没有,倒不是没有新的教育理论出现。恰恰相反,在基础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教育界的专家学者积极引进各种理论,开展各种试验。可是改革一遇到应试教育这只拦路虎时,很快都消声灭迹。

参与新中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被称为中国基础教育“活化石”的吕型伟老先生出面总结:“近年来在改革与发展的大潮中形式主义和浮躁的现象相当严重,我称之为浮肿病与多动症,口号不断翻新,模式层从不穷,仔细去检查一下,除了向你展现哪一点形象工程以外,大多是文字游戏,其实一切照旧。我也曾说过,一场教育改革如果失败的话,原因大概就出自上面讲的两种病。”就是说教育界采用的理论不是太少,而是太多、太杂、太乱。实质则是,大多在“翻新”,没有想出根治应试教育的办法。

在教育理论方面,一线教师几乎是不为所动的。大多教师依旧凭经验教学,根本没有理论意识,更不会去学理论知识。原因也很简单,这些教育理论知识都没用。教学的内容没有变,学校的要求没有变,家长的期待没有变。总之,应试教育的现状没有变,学什么理论都没有用。何况,许多农村的学校确实没有条件。

教育主管部门的没有教育理论指导,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在“翻新”理论,一线教师却按部就班地教学。基础教育改革注定是难以取得有好的成效,应试现状也不会得到改善。

二、社会洞察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我国政治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显著提升,百姓的生活质量也明显改善。但是,激烈的社会变革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繁荣的背后存在着复杂、尖锐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问题,也必将影响到教育界。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5

在我国,司法部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确立了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搭建桥梁和平台,为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赋予了机遇。当前,作为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一道门槛,能够顺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是大多数法学专业学生的梦想和奋斗目标。与此同时,司法考试作为高难度和低通过率的新型考试,对循规蹈矩的法学本科教学工作提出挑战。十几年的实践显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生虽然在学校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经历过比较系统地专业学习,但在每年司法考试前,大多数考生首先在各类司法考试辅导班中经过几个月的补习、冲刺后才参加考试。因为未参加考前辅导班的学生很难通过考试,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中出现了或者奔走于学校和司法考试辅导班之间的“双学校”或者干脆放弃接受大学法学教育,而专注于辅导班的现象。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了衡量其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在学生和社会舆论中流行着“辛辛苦苦学四年,不如培训几个月”的说法。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未能达成有机统一,法学教育长期脱离法律职业化的进程和要求,法学本科生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职业思维;另一方面也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新型的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①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②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 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 ,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③,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④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 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注释:

①牟文义,田建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版.第26页.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9-372(23)23--

[作者简介]李利鑫(987―),女,河北邯郸人,硕士,天津市河北区实验小学教师。

24年王策三先生发表的《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再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提法的讨论》(以下简称《轻视知识》)和钟启泉先生发表的《发霉的奶酪》两篇文章开启了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争论。这一争论是两种教育思想的交锋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揭示了过去教育和现在教育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教育问题。但是这种争论是在概念理解没有取得一致的前提下进行的,他们都是站在各自的理解角度去批判对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概念做出澄清。

一、概念的解读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揭示,体现着事物的本质属性,关乎人的思维结构和思维方法。对概念界定的不同体现着对事物认识的不同,也体现着个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在王策三先生和钟启泉先生两篇文章中,他们对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的认识是不同的,他们从各自的立场进行阐述。因此,在论述之前我们首先应对文中的一些概念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一)应试教育

在《轻视知识》一文中,王策三先生反对把应试教育看做是以考试为目的,追求升学的教育,他指出“所谓‘应试教育’,‘是以考试得分为手段,以把少数人从多数人中选送上大学为唯一目的,片面追求升学的教育’‘为考试而教,为考试而学’的教育,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他认为所有的教育都是应试教育。他把考试作为判断是不是应试教育的标准,只要存在考试的教育就是应试教育,所以我们过往的一切教育因为都存在着考试所以都是应试教育。他把应试教育泛化了,没有抓住应试教育的本质属性,把某一方面的特征作为判断应试教育的标准。因此,他认为应试教育具有有利的一面就是“培养提高了青年一代一些方面的素质”。王策三先生论述的应试教育是对以前和现行教育的一个概括,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整篇文章中他反对完全地否定应试教育,而是要改革其中一些不合理的成分。

而钟启泉先生在他《发霉的奶酪》一文中强烈地批判王策三先生的观点,认为他是应试教育的辩护者。应试教育代表着精英主义的教育观,他认为王策三先生的文章“所流露并试图进行渲染的是精英主义教育价值观和应试主义教育模式”,这种教育观为了少数人的发展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钟启泉先生反对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虽然在文中没有明确地说明应试教育的概念,但是从他对精英教育的论述中有所体现,“所谓精英主义教育是指 教育活动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是培养和选拔精英人才,这种人才是对以学科专业人才为主体的所有‘高级’人才的总称”。从这一目的可以得出应试教育就是片面地传授知识,以人才的选拔为目的,造面发展的教育。

现在大多数人对应试教育持批判的态度。“在我国的教育中,应试教育指的是一种考试主义或一种以考试为中心并对其他教育价值具有强烈排斥性的教育。在这种教育中,考试和应试几乎成了教育的唯一目的,一切为考而教,一切为考而学。考试和应试成了教育活动和人的发展的异己力量,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成了考试和应试的奴隶。”笔者比较赞同的是对应试教育批判的观点,考试一直是教育评价的一种方式,当过分地重视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把考试作为评价的唯一方式,忽略了人的需要时,就成为一种以应试为目的的教育,是不符合人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教育。我们现在所批判的应试教育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不是对我国教育中存在考试这一事实的描述,也不是对我国现行教育的概括,而是对我国传统教育存在的单纯以应试为目的而产生的诸多弊端的概括,是作为素质教育的对立面出现的。否定应试教育不是否定我国现行教育也不是否定我国的传统教育,而是对一些教育极端现象的批判。

(二)素质教育

王策三先生对于素质教育概念的界定不同于其他学者,他认为“素质教育是与教育同一的概念,是最上位的概念,没有任何别的什么教育概念能够与它平列、对应、对立,没有什么非素质教育。诸如文化教育、道德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等,都是它的下位概念,都只是它的一部分,不能与它平列、对应、对立”。他将素质教育等同于教育,认为只要能提高人某方面素质的教育都是素质教育,是概念的泛化。在文中他强调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就是素质教育,把对素质教育的理解简单化,认为一切提高素质的教育就是素质教育,“古今中外一切教育都是素质教育,没有什么不追求提高素质的教育,哪有什么教育不是为了提高素质?素质教育实际上与教育是同义语”。所以,他认为我们过去的教育都是素质教育。依照王策三先生的说法,那么没有哪种教育不是素质教育,那我们现在把素质教育作为一种新的理念的提出又有何意义呢?

钟启泉先生反对由应试教育所引起的精英主义的教育观,认为这种教育观忽视了大众对教育的需求,提倡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认为“大众主义教育观主张在基础教育阶段淡化对学生的学科专业训练,强调学生整体或综合素养的形成,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心理感受,从而使学生能够迎接并适应未来生活的任何挑战”。这种教育观关注的是学生的发展,所培养的人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也是与素质教育所倡导关于培养人的理念一致的。

而在现在的论述中人们普遍地认同“‘素质教育是以促进学生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劳动技术、身体心理素质为宗旨的基础教育’。它包括‘三大要义’,即素质教育的第一要义是面向全体学生;素质教育的第二要义就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的第三要义是让学生主动发展”。对于这个概念,“三个要义”对其解释得非常清楚,但笔者认为素质教育不应仅仅强调在基础教育阶段促进学生的发展,它贯穿于整个教育,作为一个理念或是希望教育达到的一个理想状态而促进所有社会人的发展。素质教育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但它不同于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作为应试教育的对立面出现的,它批判的是以考试为唯一目的的教育并针对这种教育的弊端而提出的;而全面发展的教育对立面是片面发展的教育,它反对的是对整体的人的割裂,要求人各方面协调的发展。

对概念的理解,我们不能只从表面的文字来看本质,把只要有考试的教育看做是应试教育,只要能提高人某方面素质的教育看做是素质教育,这是一种对概念简单机械的理解。只有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概念来认识这个事物的本质属性,才能对应试教育、素质教育等概念有深层次的理解。

二、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争论的焦点

王策三先生用了近二十页的内容来阐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造成“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并对应试教育、素质教育、思潮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地论述。而钟启泉先生批判王策三先生的观点,认为这种观点是我们已经摒弃了的“凯洛夫教育学”的体现,两者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的交锋。仔细地分析文章,笔者认为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的价值观

对教育的不同主张体现着不同的教育价值观,应试教育的目的是通过层层的考试,选拔出具有专业知识的“高级”人才。把考试作为评价学生唯一的手段,目的是培养某一领域的专业人才,钟启泉先生认为这种旨在培养少数人的教育观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他批判王策三先生在《轻视知识》一文中“所流露并试图进行渲染的是精英主义教育价值观和应试主义教育模式”。这种教育价值观忽视了大众对教育的需求,为了少数人而损害了大多数学生的利益,这种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催化并加剧了应试主义教育的盛行。

针对应试教育所造成的精英主义的教育价值观,钟启泉先生持否定及批判的态度。他倡导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建立一种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此种价值观面对的是全体学生,是为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教育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个别学生发展成为某一领域的“高级”人才,而是“在于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适应未来社会生活的基本素养 为未来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它更加关注学生的心理发展,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

由于两者关注的重点不同,教育的目的不同,因此两者的教育价值观也是有区别的,一个倾向于对高级专业人才的培养,一个倾向于全体学生的发展。但大众主义教育价值观并不是完全地排斥精英教育的,就像钟启泉在《发霉的奶酪》所论述的,大众主义的教育价值观“只是将教育发展的重心由偏向精英人才的培养转变为关注所有学生的共同发展 从而使每个人通过接受教育都能适得其所”。这是一种符合我们现在社会需要和每个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价值观。

(二)知识观

笔者认为王、钟两人最大的争论点是在知识观。王策三先生认为“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提法造成了“轻视知识”的思潮,这一思潮影响了教育改革并造成了人们思想混乱。由于他是针对“轻视知识”这一思潮提出的,因此在文中他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知识的重要性及我们应该重视知识。“知识作为学生认识的客体,就有促进学生发展的概念,决定着学生的发展。”“知识之于人(尤其学生个体)的发展,就如同经济之于社会发展一样,是基础,是中心,是水之源、木之本。”他对知识对人发展的重要性给予了高度肯定,但他认为我们现在提出的“改变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的主张,不是因为知识过多而是因为在知识传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造成的。王策三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因为传授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而否认知识本身,因此“教学中‘注重知识传授’,根本、永远不存在‘过于’的问题,而是根本、永远不够、要不断加强的问题”。只不过我们要对知识传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教师简单告诉学生的机械记诵等进行改革,王策三先生对改革知识的内容、传授方法、教师讲授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但他认为不存在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是与我国的基础课程改革目标相悖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指出:“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在课程改革中注重更多的是学生的学习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课程的本质是知识”,那么无论是课程内容的设置还是课程方法的选择都要以知识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笔者认为这种把知识作为课程本质,过于注重知识是无法取得普遍认同的。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认同他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思想,但是他对于知识内容、传授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认识及改革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对于知识,钟启泉先生也认为知识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知识是教育活动的一种核心要素”。他将知识分为静态的知识观和动态的知识观,静态的知识观是学生在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相互隔离的情况下,获得的书本知识或经验。他批判王策三先生所论述的知识观是静态的知识观,这种知识观是对知识片面、机械的认识。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课程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引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使知识真正成为学生的知识,而非学科的知识。钟启泉先生认为在《轻视知识》中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冠之以“轻视知识”的罪名是没有理论依据的,但他认为王策三先生没有严谨的治学逻辑和良好的学风这种观点笔者是不能认同的。王策三先生指出存在“轻视知识”是由于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之初,人们对于课程改革的理念不是十分清楚,错误地把应试教育的对立面看做了素质教育,对素质教育的理解走向了片面。因此有些地方确实存在忽视知识的现象,尽管这种现象只是个别的和一时的。虽然王策三先生的论述有些夸大,但他确实指出了改革之初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

(三)对传统的继承与改革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对传统的继承还是改革?王策三先生认为“教育改革创新不是如同造房子那样,必须把旧房子推倒,把基地清除干净,在空地上盖起新的房子;恰恰相反,必须在既有的教育基地上逐步进行改造”。他更多强调的是对传统教育的继承,认为传统教育几千年来积累的许多优秀的东西是值得我们保留并加以发扬的,比如尊师重道等思想在今天仍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反对教育改革中“对已有的教育传统简单否定,推倒重来,另起炉灶的想法和做法”,认为这是对传统的否定,也与教育实际不符。教育领域的改革不同于其他领域,教育需要的是渐进式的改革而不是否定全部后建立一个新的体系。钟启泉先生对教育改革否定传统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没有否认传统,在改革的诸多文件中都渗透了我国古代优秀的教育思想。同时他反对在既有的教育基础上逐步进行改造这种保守的做法,认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肯定需要大破和大立,特别是在确立一种新的发展方向时,‘重起炉灶’往往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就是破与立的过程,只有打破原有的体系,才能彻底清除这种体系造成的弊端,达到改革的目的。

三、如何正确对待应试教育与素质教育的争论

有不同的见解才会有思想的争鸣,有思想的争鸣才会促进人们不断思考进而对事物有更加深入的理解以促进新事物的发展。这次争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进行的一次范围较广、争论较激烈的思想论战,它给长期各说各话或一边倒、随大流的学术界带来一瞥亮丽,使得我们对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现状有了初步的了解 并对我国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对于两者的观点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一个而去积极地推崇另一个,也不能单纯地认为一切新事物都是好的而简单地否定旧事物。虽然现在对应试教育的批判较多,也有大量的文章来反对王策三先生的观点,但笔者还是认为他的思想中有可取之处。他虽然提倡要继续加强对知识的传授,但他所谓的传授已经不同于我们过去理解的教师简单讲授,学生机械地学习,传授包括讲授和探索、发现两种形式,而且讲授也不是“满堂灌”而是教师把加工了的知识通过一定的方法教给学生。王策三先生所提倡的应试教育与我们极力批判的应试教育的概念内涵是不完全相同的,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而且他提到教育改革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改革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或快或慢、曲折反复的过程,由于对新事物认识的不足、思想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等等因素都会制约课程改革的推进,“新的与旧的,要革除的与要建立的……往往要‘纠缠’在一起很长时间,‘旧瓶装新酒’和‘新瓶装旧酒’的情况都会有”。王策三先生对教育改革的长期性、曲折性的认识使我们能够正确地认识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钟启泉先生的观点则是我们现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所提倡的,但他把改革看做大破、大立,以新课改为标杆的疾风骤雨般推进的素质教育改革,与教育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质是不符的,“重起炉灶”难免会造成思想的混乱与对实践的无所适从,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教育大国,短时间内彻底的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说王策三先生是保守的改良派,那么钟启泉先生更倾向于激进的革命派。不同的教育理论流派各有不同的针对性,各有优缺点,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问题。“奶酪”已经出现问题,在“面包”还没有做好、做大的时候,如果义无反顾地摒弃,那么我们“吃”什么?我们要找出“奶酪”发霉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对那些“霉斑”进行清理,同时我们应将“奶酪”中合理的成分引入“面包”之中,使之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策三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再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提法的讨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4(3)

[2]钟启泉发霉的奶酪――认真对待“轻视知识”的教育思潮读后感[J]全球教育展望,24()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7

关键词:应试教育;思维;急功近利;影响分析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国人思维活跃,易于发现问题,能够快速解决问题,使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丰富、人民生活富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缩短了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大学生“高分低能”,高校教师“功利科研”,官员为官一任只为GDP,企业家为追逐利益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等,这些现象反应出“目光短浅”、“急功近利”、“轻视过程”、“竞争异常”和“利益至上”的一致特征。伴随大国崛起和成长,上述两种相左的社会现象一直齐头并进,对我国社会发展带来显著影响。如此对立的两种现象根源何在?为何得以同生共存?笔者认为是中国三十多年的应试教育环境下,国人养成的“应试教育思维”导致的。为了客观、科学地认识“应试教育思维”,本文在对大量社会现象思考的基础上,对“应试教育思维”进行界定,从教育、文化、经济和政治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影响分析,形成对“应试教育思维”的基本认识。

1.应试教育思维界定

1.1应试教育和思维

“应试教育”是中国的特有名词,在某种层面上来说是中国科举制度的延续和转变。应试教育是中国教育的一种极端的教育现象。徐晓云(1992)认为应试教育是脱离社会和人的发展实际需要,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传统教育模式,马玉(1994)认为应试教育是学校围绕升学考试而进行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夏荣(2005)认为是片面的、淘汰式教育。

思维的概念比较抽象,属于心理学范畴。Watson(1930)认为,思维是感觉行为,其包含内隐的言语活魂。Ericsson和Hastie(1994)指出,思维属于内部符号活动,而活动最终产生新的结果。波果斯洛夫斯基(1979)认为,思维是心理过程,能够让人反映现实对象和现象本质特征,并揭示对象与现象之中及它们之间的各种联系。章志光(1984)认为思维是人的大脑对客观事实的概括的和间接反映,它反映事物本质和内部规律性。田运(2005)认为思维是在人脑中以信息变换的方式对事物深层远区实现穿透性反映的、可派生和可表现为高级意识活动的物质运动。可见,思维是人的大脑借助于符号载体对客观事物的概括和间接反应,它寻找与发现事物本质和内部规律性,是高级认识过程。

1.2应试教育思维的概念

依据“概念=所属+种差”[1]的逻辑定义方法来界定“应试教育思维”。本文对应试教育思维作出如下界定:应试教育思维是指在应试教育环境下,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人的大脑借助于符号载体对应试教育中认识的总结和凝结,它寻找和发现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1.3应试教育思维的基本性质

从应试教育思维产生的诸多现象观察,以及对应试教育思维概念的解读,发现应试教育思维存在以下基本性质:(1)注重整体,即思维主体习惯从整体角度看待事物和分析事物。(2)注重学习,即思维主体总是通过学习来解决问题。(3)利益导向和目标导向,即思维主体将利益和目标当作问题解决的最终目的。(4)经验导向,即思维主体总是以经验看待和分析问题。(5)注重直觉,即思维主体注重对事物的感觉以及对问题的直觉反应。(6)自我约束,即思维主体会自愿或者被动的接收环境约束。

2.应试教育思维影响分析

从现象观察发现,应试教育思维能够快速地解决问题,但也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应试教育思维对社会产生正反两面双重影响。同时,鉴于应试教育思维的影响涉及教育、文化、经济和政治领域,本文将按这四个角度展开其影响分析。

2.1应试教育思维在教育方面的影响

应试教育是中国的特殊教育方式,它能够快速有效的选拔高智商人才。“知识改变命运”和“高考改变命运”的观念,是社会大众对中国教育的总结,是思维主体对应试教育最基本的认识,也是应试教育思维的具体描述。同时,应试教育思维下倡导的“知识就是力量”的观念能够让学生明白知识的重要性,能够让学生、老师和家长高度重视教育。

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将应试教育全面转变为素质教育。但不可否认的是应试教育方式仍然存在于素质教育中,使得教育目的呈现功利性,教学内容单一性,教学方式填鸭式[2]。而学生陷入“题海战术”中,教师还经常创造万能公式让学生只需记住解题套路。殊不知,这种行为抹杀了学生的思维创新和能力创新,加剧了应试教育思维的根深蒂固和发展。同时在高校中,教师更加重视科研,不重视“教书育人”;很多学生为了发论文和毕业而科研,为了工作而疯狂考证,为了获得奖学金而跟风参加各种竞赛,目的性非常强烈。这种氛围下的大学生容易产生心理波动,开始厌学,抵触老师,人生观和价值观出现扭曲。

2.2应试教育思维在文化方面的影响

应试教育思维的渊源是古代中国和西欧的自然观的差别,中国古代崇尚整体论,而西欧国家注重逻辑体系,强调实验研究。在整体论思想下,思维主体注重直觉,强调整体,使得思维主体在思考问题时,能够抓住问题要点,能很好地掌握全局[3]。另一方面,应试教育思维强调学习和模仿,在学习和模仿过程中传统文化得以传承。传统文化如今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中,起着强大的推动作用。应试教育思维下的一些年轻人积极向上、诚实守信、不骄不躁,便是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的优良表现。

但是,现代社会主张向西方学习,大量引入西方思想和西方文化,以至于现在的年轻人只过圣诞节、情人节,不过中国传统的春节、端午节等,忽视了传统文化。同时社会大众呈现个人功利主义,诚信缺失,道德退化,自我约束和道德约束能力差等特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开始淡薄,传统文化实践出现危机。应试教育思维下的人们重视物质的获取,忽视精神的补充,社会呈现“浮夸”“浮躁”的不良社会风气,主流价值观念淡化,表现为拜金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同时人们不断模仿,缺乏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和学术创新乏力,科技成果和学术成果都带有模仿性。

2.3应试教育思维在经济方面的影响

应试教育思维下,秉承“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国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发展经济。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得以提升,国际地位愈发重要。经济体制改革突出两个“毫不动摇”,结构调整突出两个“牢牢把握”,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突出两个“加快”,城镇化建设则突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思想方针[4]。应试教育思维下,经济建设按照“三步走”战略部署,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目标在经济建设中有极强导向作用,而应试教育思维强调寻求共同富裕的快速路径,它在短时间内的的确确帮助改善了人民生活,加快了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步伐。

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正确理论指导之下,取得了众多突出显著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盲目上马、重复建设现象频发,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这些都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念,是急于求成和形式主义的突出表现。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

但是在实际经济建设和改造中却变成简单地去把几个村合并为一个社区,把平房改造为楼房,同时不断出现“强拆”和“被上楼”的现象。这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和本质是有区别的,显然这是一种急于求成的经济观念在作怪,是应试教育思维在作怪。

2.4应试教育思维在政治方面的影响

应试教育思维主张依循章法、大刀阔斧的政治改革手段,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学习西方政治建设手段,这都有利于我国政治改革全面深化。在干部选拔中,应试教育思维强调“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4]的选拔机制,充分开发利用国内人才资源,积极引进海外人才。在这种导向机制下,我国的干部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人才创新开创新局面。应试教育思维强调学习的重要性,为提高党组织建设水平而学习,全面提升了党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工作的健康发展。应试教育思维强调约束,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规范权力行使,而纪检监察体制的完善,使得在思想和制度上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我国反腐斗争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但是,应试教育思维强调利己主义和体制约束,政治体制改革必然受到现行体制的内在制约,“”气息浓厚,也将影响政治改革的实际进程。在法制建设中,我国模仿国外法制建设经验,有些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和制度也被采用,同时也不能周全考虑。在新农村法制建设中,农村立法滞后,司法环境差,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薄弱等现状十分突出[5]。应试教育思维引发错误的政绩观,有些官员受到应试教育思维的影响,为了应付差事,弄虚作假,编造政绩,不求真务实,只管自己任期内的任务。在实际征地拆迁和土地流转等问题解决过程中,甚至出现强制拆迁和强制买卖土地的行为。

3.结论

本文通过对“应试教育思维”的现象描述和概念界定,以及对应试教育思维影响的分析,形成了对应试教育思维的基本认识。通过对应试教育思维的影响分析,可以发现,“应试教育思维”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笔者主观臆造的。它是一个隐含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抽象概念,其内涵丰富、影响深远,需要人们高度重视。本文的研究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于“应试教育思维”的形成机理、效用机制和扬弃策略等方面的研究,还需要不断地深入。(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杜厚文.定义的表达法[J].语言教学与研究,1993,03:69-80.

[2]卢现祥.中国应试教育的制度分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11).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8

纵观中国英语教育在各个时期所采用的教学理论,从语法翻译法,到后来在中国盛行的听说法,到现在大家所推崇的交际法,都是把西方的语言学习理论搬到中国来运用。实际上这些教学理论产生都有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社会需求。有些理论已经过时而不再出现在语言教学中,某些理论传到中国后,被认为是先进的而奉为至宝。每一时期盛行的教学法,都未能吸取西方语言理论的合理内核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英语用“疯狂”的方式去读、去练,有其合理性,但不适合所有的外语学习者和外语学科的所有领域,“杜郎口”式教学方法也不是中国人学好英语的“经典”。中国的英语教学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在使用一种所谓新的教学方式之后,就否定前一种教学法,如语法翻译法被批判为是“哑巴英语”和“聋子英语”的罪魁祸首。但采用旨在培养有“交际能力”的“交际法”之后,其教学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实际上,各种教学方式都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社会需求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都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21世纪的中国需要的英语人才不仅仅局限于能“说英语”,而是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学科素养的人才。英语教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教情、学情,借鉴外国的语言教学理论,吸收其精华,创建适合中国的英语教学理念。但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适合自己的有效的英语教学模式,而改革还在继续,只要外语教学改革回归理性,定会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人学好英语的道路。

二、教材建设的弊端

当前我国英语教材建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教育阶段的教材内容难成体系。小学是自己的一套,不能与中学的教学内容衔接,而大学的内容又不能和中学的有顺承关系,相互割裂。2.教材内容不全面、不充实、内容空洞,总是以听说、对话、情景式居多。这样的教材和内容不但在中小学使用,大学也在使用,势必使大学生儿童化,怎能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养?英语教材不应该只是一个听说法教材,而应该是综合性的教材,还应该有分析性的内容。现在小学开设英语课就是为了培养兴趣,不要学音标,不要记单词,不要学语法,也不要考试,什么都不要,对所学知识内容缺乏应有的量化和评价。但英语是正规课程,不是幼儿园游戏。3.教材内容只反映目的语(英语)国家的文化而忽视中国文化的学习和继承。英语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交流,从而促进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发展,不仅仅是培养与引进国外文化,同时还担当着本国文化的输出。在英语教学中,“学了英语丢了母语,有了外国文化就抛弃本民族文化,如此,英语学习又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只有懂得了本民族文化,才能更好地掌握外国文化。在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21世纪,在英语教学中加强母语文化教育,解决中国文化失语问题,是跨文化交际的需要,也是弘扬中华民族文化的需要。

三、当前对英语考试、评价的问题

考试是对教学的检测与反馈,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考试和评价应该相辅相成地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国内的英语教学总喜欢走极端,以前四六级考试热的时候一切都以过级考试为目标,如今热度下降,也不以是否通过四六级考试为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了,英语科目的考试又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考试类型单一。总是习惯于以水平选拔考试为衡量标准,无论是在校学生还是社会成人,英语考试都以“标准化”形式出现,而不是为提升英语水平和能力的综合性考查。2.外语检测方法单调。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对英语科目的能力水平考查都是通过考试的方式来进行的。实际上,对英语学习者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应有不同的检测方式。可以从英语口语能力、阅读能力、语言能力、翻译能力等方面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学习目的的学习者进行测试,方法多样,不应仅以一张试卷来决定一个人的语言水平。3.考试目的不明确。我们现在都通过同一类型考试考查学生,不管考试目的是什么。事实上,考试目的的不同,考试的内容和对象的不同,决定了考试类型的差异。我们要建立自己的英语考试体系,这是教育行政部门和英语教育教学专家们需要主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比如我国的中、高考主要目的应该是:有利于上级学校选拔优秀的学生入学,并对初中、高中的教学成果进行检测,提供反馈,从而促进以后的教学。

四、缺乏全国性、统筹性的英语教育规划

我国没有设立类似于国外的具有全国性的外语教育规划机构来统筹规划各个阶段的外语教育。我国现有两个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外语专业的,一个是大学外语的。两个半官方机构各行其是,各自有一套标准和评价体制。尽管我国目前的外语规划具有全国性,但也有一些政策地方性色彩浓厚,地方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应该从全国战略性进行调整,比如一些省市的高考英语政策,就往往只考虑到本省利益,而没有考虑到全国利益。我国外语政策一个重要问题是小学英语的开设。严重的问题是小学英语教育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没有考虑到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师资力量的缺乏,使得小学英语教育成效低下,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小学生很早就对英语学科产生厌学情绪,这与政策制定的初衷背道而驰。另一个缺乏统一协调规划英语教育的现象是各个教育阶段在教学内容、教材建设、师资配备、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等方面的不连贯,相互脱节。中国英语教育急需某个政府机构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地域差异、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和社会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规划我国的外语教育。

对中国英语教育的诊断,问题远不止这些,只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教情、学情,掌握教育规律,不“崇洋”,注重知识与能力同时发展,了解当前的社会需求和长远的社会发展,实事求是,定能探索出中国学生学好英语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包天仁.国际新的教学理念和中国外语教学存在的主要弊端,2008.

[2]包天仁在第三届全国初中英语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暨教学观摩研讨会上的报告,2009.

[3]包天仁教授再访孔德惠教授谈话录,2010.

[4]金范宇.中国高等英语教育的得与失.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9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1]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2]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3]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4]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结语

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考试为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础。没有法学本科学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考虑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合理地开展教学活动。总之,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

参考文献:

\[1\]潘剑锋,陈杭平.再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J\].法律适用,2008,(1):59.

\[2\]叶秋华,韩大元,丁相顺.建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J\].中国法学,2003,(2):190.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10

在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基本性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学教育模式及法律职业结构,能够使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充分衔接,从而将我国的法律人才塑造为拥有厚实理论基底和较强实践能力的绩优人才。

1.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的双重教育。目前,在学术界对法学教育的概念还未达成共识。有学者主张“大法学教育观念”,认为法学教育“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就是法律人才培养的系统工程,也就是法律人才宏观培养模式。它培养的法律人才,完全可以满足法律职业对其从业者在知识、素养和技能上的一体要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资质。”[1]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一个小概念,特指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而进行的系统化、理论化的专门教育,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学教育[2]。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是指在综合大学二级法学院系进行的法学专业的素质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进行的在职培训。相比法学教育,学术界对法律职业的内涵并无重大分歧,即法律职业是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专业化的工作,并为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师及法务工作者等。

2.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关系。在依法治国的现代化社会中,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不可或缺的实质要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其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起决定性指导作用,指引着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其二,法学教育的未来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法学教育为法律职业服务,为社会培养供给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德、法、日三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1.德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教育实行逐级选拔的政策。学生在中学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法律,不必经过考试即可入学。在德国唯有资质良好的国立综合大学才会设有二级法学院。本科毕业生并不颁发学位证书,而是必须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可结业。学生想要从事法律相关职业也必须两次都通过国家组织的相应考试,如未能休完学分顺利毕业且未一次性通过国家两次组织的相应考试,就丧失了从事法律职业的机会,而实际上只有不到一半的学生能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3]

德国法律职业众多,除法检系统官员之外还有律师、政府高级行政要员、大学讲师等。法律职业的起点是高等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被分成了两个阶段:大学普及化教育阶段和法律实务实习阶段。修完实务实习阶段的课程后并顺利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的毕业学生,才能成为实实在在的法律人,才能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4]

2.法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法国的法学教育始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其法学教育分为两大种:一种是“塔尖教育”,遵守“宽进严出”的原则,高中毕业的学生要想进入大学学习法律知识,就必须通过BAC(法国高中会考)考试。这里的大学是指综合性本科大学,五年制教学,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第一、二年,在这个阶段结束后可获得“高等教育基础学科”文凭,相当于我国的两年制大专文凭;第二阶段为第三、四年,这个阶段结束后获得“学士学位”文凭,第五年结束后获得“硕士学位”文凭。另一种是“申免教育”,学生在高中学习生活结束之时,可以将自己在校学习、生活表现和符合免试报考的理由以书面自荐信的方式投递至想报考的院校,校学位委员会认真审核材料后,经商讨决定是否收纳该生。学生进入大学后的学习生涯是在预科阶段开始的,为期两年,这也是大学教育阶段的起点,待修完预科的相应学分,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免试名额,学位委员会组织相应的考核后将批准免考生继续进入下一阶段深造学习。[5]

在法国,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务工作者等。唯有在大学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并获得最终文凭者才可从事法律职业。在法国法官与检察官通称为“司法官”,想要成为“司法官”的学生必须学习完大学五年的理论课程,取得硕士学位,再通过相当于我国司法考试的全国统考,随后进入法官学院进行为期三十一个月的培训,学业结束后,学生根据学习成绩选择成为法官或检察官。而法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专门的统考,再进入专门的律师学校学习,毕业后才能担任律师。[6]

3.日本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日本法学教育的重点在于培养学生注重基础学科的全面掌握。一般学制为四年,前一年半到两年,学生主要学习公共基础知识,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等,待学完公共基础课后再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学知识。教学方法以讲授为主,实务为辅。这是因为日本的法学教育并无针对性地区分意愿成为法曹(日本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统称)的学生和将来不成为法曹的学生,故全面以讲授方式授课。本科毕业生若寻求法律职业工作,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过关者会被安排到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一到两年的培训。近年来,日本深受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各都市、府县纷纷开设司法培训学校和法律职业培训机构,规范司法考试制度,扩大考查范围,提高试题难度比例,使得司法考试成为日本众多考试之最难,其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只占全部考生的四分之一,此举造成教育机构不能良性循环,教育资源浪费,社会反馈不理想。[7]这对我国将来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长远规划上是一个警示。

三、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衔接与德法日三国之比较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法律职业制度同质异构,在德国、法国、日本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职业制度比较视野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问题更加凸显。

1.与德国相比较。德国是将整体的法学教育划分为学习法律相关理论知识的阶段和实务实习阶段,这两个阶段能有效地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准确衔接。在我国,虽在大学本科最后一学期设置了实习环节,但实习时间和实际操作都受到限制,毕业生难以将所学理论知识及时运用于现实之所需。因此,将整体的法学教育划分为学习法律相关理论知识的阶段和实务实习阶段,是我国可资借鉴的德国法学教育模式。

2.与法国相比较。在法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必须取得法学教育的硕士学位,体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效、正确的衔接。反观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未有因果联系,综合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并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唯一基点,司法考试也未区分类别,法官、检察官、律师被统一纳入司法考试对象。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并未能有效、正确调和在一起,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占其很大比例,而学生的非法学知识的学习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除开设基础课程外,较少开设如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互交叉的实用型课程。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必须掌握多元多级交叉的文化知识。因此,法学教育应全面多级多元化,增设与法学有关的辅助课程,区分司法考试类别,是我国可资借鉴的法国法学教育模式。

3.与日本相比较。日本法学教育系综合性教育,涉及人文、社科等学科,侧重于基础学科学习与实习技能的双向调和,其根本目标并不拘泥于让学生成为专职化的法律人才,而是希望用法学思维去引导学生自我开拓。反观我国,教学体系过于单一,虽有相应的专门型法学大学及学院,但授课都是注重理论而忽视实践教育。因此,我国在大学法学课程上也应多增设法律实务课程。在司法考试改革上要吸取日本的经验,从国情出发,创新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和司法考试制度。

四、我国应推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1.法律职业的前提须基于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纵观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与法律职业制度,笔者认为,要从事法律职业,唯有先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这是起点,也是要点。法学院校要与时俱进,不断革新法学教育模式,重塑法学教育模式内外结构的衔接。对此,建议把我国的法学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学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第二阶段是大学毕业获得学士学位的人应进入相应的部门实习一年后再参加司法考试。

2.在法学素质教育中逐渐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法学教育具有理论与实践双结合的特点,因此要对现行法学教育的教学计划进行革新,加强高等法学教育部门与法律职业相关部门的互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操作能力,为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法学教育部门在制订法学教学计划时,要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加实践性教学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比重,安排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和法律操作训练,这将更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应用型的法律人才。

3.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与司法考试制度有关,应从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其一,限制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只有接受了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获得学士学位者才能报考司法考试,而对于非法学学位的持有者和专科文凭的持有者,则需完成为期一年的培训课程且通过相应考试才允许报考。其二,革新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考查理论专业化的同时还需兼顾实务技能化及道德素养化的考查。其三,添设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还需在法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实务技能,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要求只有持“双证”者才可报考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J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4,22(04):28-33.

[2]付子堂,周祖成.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转型与趋势[ J ].太平洋学报,2006,61(07):11-19.

[3]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 J ].社会科学论坛,2007,124(03):99-107.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11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远程高等教育管理政策现状,分析了建立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并依据相关法律、教育理论及可借方法,提出了远程高等教育管理结构及金字塔形政策体系的框架。关键词:远程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教育部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是国家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1]现代远程教育(本文主要讨论远程高等教育)已经试点近5年,教育部先后出台了《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以下简称“8号文”)、《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和目的,初步明确了试点院校的责、权、利,对于试点院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同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我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就远程教育这样一个具有创新性质、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发展潜力巨大的事业,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实践者都需要一个系统的、相对稳定的、一致性、操作性强的政策体系,来全面指导和规范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行为。一部分热心远程教育事业的政协代表,已经从立法的角度表示出对于远程教育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的希望。其实,在“10号文”中对此也有清晰的表述“教育部将不断总结网络教学试点工作的经验,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有关的管理方法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1]所以,适时建立一个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的法律基础及理论1.相关法律基础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在《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表述之一为“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中相应的表述为“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2]它们的主体思想均体现为: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大教育家孔子的“有教无类”及现代教育中的开放性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制定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必须与《宪法》、《教育法》的基本思想保持一致。“10号文”中“网络教育学院可以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来录取学生,也可以自行组织考试录取学生,招生形式和入学标准由试点学校自行规定。招生计划由试点学校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自行制定”这一段文字,其含义可以理解为:只要办学能力允许,网络教育学院应该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学习的需求。因此,“10号文”在教育的开放性思想方面,与《宪法》、《教育法》保持了一致。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在“若干意见”中又对参加远程教育学习者身份进行了限制。如“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3]曾经有一位从事旅游行业的工作人员,希望系统地学习护理知识,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为旅游者服务。可是由于“若干意见”中职业身份的限制,致使她无法入学,对此她提出了强烈的异议:“我并不想成为一名执业护士,只希望学习高级护理知识,为什么我不能参加学习呢?”其实,“若干意见”旨在加强医学教育质量,无可厚非。但“若干意见”中将执业资格作为能否参加学习的必要条件,就使一部分行业外且需要系统学习相关知识的人无法实现愿望。“若干意见”中的这一点实际上与《教育法》中“不分职业,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条款有所矛盾,这恐怕是“若干意见”有所疏漏的地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目前主要指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而高等学历教育所依据的直接的法律是《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4]这一表述已经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这里所讨论的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以是这一法律条款的实施细则。《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4],“10号文”中的提法与此相一致。然而,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学院却出现了不顾学生的实际水平免试入学,或者非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等同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现象;《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4],而个别试点学院不顾自身教学资源、教学管理能力,盲目扩大招生。之所以出现以上这些情况,原因之一在于个别院校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在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首先应强调法律依据,与相关法律保持一致,从遵守国家法律的高度来规范试点院校的工作;其次应强化组织、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其三,对于违反政策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政策体系中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2.教育管理理论现代远程教育其本质仍为教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对于现代远程教育仍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制定现代远程教育政策应借鉴一些教育管理理论,如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化理论等。马丁·特罗教授的精英、大众和普及三阶段的高等教育发展理论,被许多国家作为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马丁·特罗不仅从量上区别了高等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且还通过比较及分析不同发展阶段的制度与机构类型,揭示出高等教育在功能、课程、教学形式、师生关系、机构特点、学术标准以及管理形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见表1)我国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2年已经达到了15%,正处在由精英阶段向大众化阶段转变的时期。马丁·特罗的比较对于我们制定远程高等教育的政策体系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启示。第一,在高等教育观方面,学习者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在制定政策时应对学习者权益的保护有所重视和体现,如对于学习者投诉的处理等。第二,制定标准切忌单一,应具备多样化和综合性。如哪些人可以招收,哪种类型可以开办,运用哪些指标进行评价。第三,网络教育学院应该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2002年远程教育试点情况统计,网络教育从业人员只有约1/3对远程教育有所了解,大部分管理者没有得到远程教育基本知识方面的培训,管理者缺少远程教育的专业特质。解决专业管理人员缺少可以用两种方法:加快远程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对现有从事远程教育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行持证上岗。3.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远程教育管理理论是研究远程教育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理论。我国远程教育学者丁兴富按照远程教育管理对象将其分为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宏观理论将整个国家的远程教育系统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国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用立法、行政、财政等手段,对各级各类远程教育院校机构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控制,使有限的远程教育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以实现远程教育管理目标的最优化。”[6]远程教育管理的宏观理论对于制订远程教育的政策体系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远程教育的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立法、管理体制、财政。世界各国日益重视远程教育工作,部分国家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发展远程教育。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泰国等均颁布了设立开放大学开展远程教育的国家法令。我国虽然在《高等教育法》中“第十五条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从国家立法的高度确定了远程高等教育的地位,但实际工作中却一直是依据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法规和文件决定,尚无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有关远程教育的法律法规。当然,立法通常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论证、辩论、审批等过程。在短时间内,主要还是会依据一套比较完整的行政管理政策体系进行宏观管理。而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体系可以成为立法的重要参考。远程教育的管理体制指国家对远程教育院校的行政管理体制。从世界范围来看,多数国家的远程教育由政府直接推动和管理。如英国开放大学由英国政府创办并直接管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等政府始终关注、推进或直接管理远程教育的发展。其原因一是远程教育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二是远程教育的发展范围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特点;三是远程教育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持。在现行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由国家设立、国家管理,其他各级电大由各级政府设立、管理;普通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试点由教育部审批,各校地方学习中心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的是多层次管理。这种多层次管理对于远程教育的实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管理制约作用,但其负面影响却是十分致命的。如网络教育学院办学过程中通常需要地方学习中心的支持,学习中心的设立是目前网络学院发展关键点之一。目前学习中心的审批由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些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各种原因,对于学习中心的审批并不积极,少数甚至出现抵触情绪。因此,即便是网络教育学院与地方合作单位两情相悦,也难以取得合法地位。2002年66所高校共设立学习中心1968个,已经通过省级教育厅审核的为1170个,审核通过率为59.5%,未通过的798个学习中心成了违规的事实合作。因此,在制订我国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应“以国家管理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即管辖权仍由国家教育部行使,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如学习中心的管理可以恢复10号文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上报国家教育部,由教育部对主办高校进行处理。

关于财政问题,国际远程教育界普遍认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远程教育中的受益方通常包括国家、社会团体和学生。远程教育是国家支持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承担着提高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等重要作用。因此,国家首先应给予远程教育财政支持。我国《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投资数亿元,主要用于硬件建设、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等。由于各学校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原因,新世纪网络课程建设资源共享的实现程度与设想存在较大差异。而大部分网络学院由于起步较晚,自身积累少,财政状况也是影响其提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之一。因此,新政策体系中除重视资源建设外,还应该对办学质量、社会效益好的办学单位给予直接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并形成一批获得社会认可的远程教育学院。二、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可借鉴的方法方法是为了达到目标的具体策略、步骤、技巧等,是解决问题的方案。科学的管理需要科学的方法。在建立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时,可以借鉴的科学的方法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1.梯级管理远程教育的管理体系中可以将组织者分为试验院校、办学院校、服务满意院校三个层次。试验院校即达到开展远程教育的基本要求且评估合格的院校;办学院校即经过试验期且达到正常办学要求的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即办学质量突出的院校。三个梯级各自有各自的责、权、利,如可以对试验院校在开办专业、招生人数等方面给予限制,而对于服务满意院校可以给予重点支持。三个梯级实行动态管理,办学质量好的院校可以变为服务满意院校,服务满意院校出现质量问题将退为办学院校,问题严重的退回试验院校直至取消远程教育办学资格。2.质量认证质量认证主要是依据质量管理标准对远程教育组织者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质量管理的标准可以直接导入国际标准IS09000,也可以参照该标准制定相关的要求。质量认证主要目的在于督促远程教育院校建立并持续改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使远程教育组织者自身利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质量认证的工作可以由教育部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来具体实施。质量认证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五个方面来考虑:内部质量保证机制及其在实践中的运行隋况(是否建立、是否持续提高、同行评价等);教学过程质量控制机制(聘用教师的标准、专业的设置、学习条件、是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等);满足学生需要的机制(确保学生了解评价、学分转换、学校资源、申述程序等);教学成果(是否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学生,毕业生应达到的知识、技能、品性的详细描述,评价是否具有国际可比性);远程教育资源(财力、物力、人力)。3.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即具备基本开办远程教育要求的组织,经评估合格后方能提供远程教育服务。10号文中对于试点的院校提出了原则性的软硬件、人员等方面的要求,但没有具体的指标,因此试点院校的评估实际操作时缺少可以依据的标准。在这几年的试点实践中,开办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逐步清晰起来,如专职工作人员、网络管理平台、网络课件、资金支持等方面都可以提出具体的指标。具备基本条件的院校均可以申请进行远程教育试点。这样就避免出现试点院校不具备条件而具备条件的院校又不能试点的尴尬局面。准入的同时要强调退出机制。根据酒水桶定律,远程教育的组织者中总是会出现个别不符合要求甚至严重违规、违法的单位。这不仅给该单位本身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整个远程教育事业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个别违规试点单位必须坚决清理。4.输入输出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均存在输入与输出。远程教育的总体过程可以理解为有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入与满足了学习需求学员的输出。输入与输出的管理是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输入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保证学历教育的严肃性。一方面,远程教育院校加强学员的资格审查;另一方面,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员资格进行抽查。对于已经符合录取资格的远程教育学员在统一的互联网管理平台中产生标准学号,学校依据标准学号进行学籍管理。输出方面即学员毕业工作可根据标准学号及学习过程监督两方面来控制。利用标准学号可以避免未正式注册的学员获证,同时也可以避免未达到学习基本年限的学员毕业的情况。学习过程的监督由教育部或委托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抽查。5.信息公开法目前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的学员了解远程教育的信息渠道十分有限,加之教育领域时常出现虚假信息,部分学员便直接电话咨询省教育厅、教育部有关部门,教育行政机关每到招生期间就成为了远程教育招生咨询处,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所以,建立一个权威的公共信息平台是十分必要的。通过该平台可以公布开展远程教育机构名单、已备案可以招生的学习中心、各学校招生简章、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重要通知等公开信息。6.直接反馈法远程教育是教育服务,这个观点在国际远程教育界是共识,国内也已经为大多数远程教育的组织者所认可。服务好坏的标准之一就是顾客即学员满意的程度。为能够准确掌握反馈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直接接收学生的投诉。经核实的投诉将作为评价组织者的重要依据。以此推动组织者切实以学员为关注的焦点,提高远程教育服务水平。三、远程教育管理机构的结构目前,我国的远程教育管理者为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逐步建立起了教育部审批试点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两级准入制度,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管理、年检和认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管理、年度检查和评估。”[7](如图2)在这种管理结构中,校外学习中心(点)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校外学习中心是试点院校在地方发展的关键,如果在某一个省没有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院校则在该省无法开展正常教学服务。这也就造成了一个事实,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实际参与了试点院校的管理。如“个别省只允许一所高校在该省只能设立一个远程教学站点”、“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故意推迟审批远程教学站点设置申请”[8]。如此的结果是试点院校会成为无源之水,远程教育的试点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根据上述分析,建议对现行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进行调整,在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上增加质量认证、平台运行两个机构,并明确其各自的管辖范围。建议的远程教育管理结构中,教育部仍是国家管理的最高层,主要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审批、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平台运行机构的认可及内部协调工作;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学习中心进行监督;认证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指导下负责远程教育院校的质量认证;远程教育院校负责学习中心、学生的管理,负责上传平台数据;平台运行机构在教育部的认可及指导下负责收集、远程教育信息,同时与毕业电子注册系统实现数据互通。四、远程教育政策体系框架综上所述,远程教育应形成一个金字塔形的政策体系(图4)。其底层为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理论及远程教育宏观管理理论;所借鉴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梯级管理、质量认证、准入与退出机制、输入输出方法、信息公开法、直接反馈法等。其底层是制定管理文件的基础。中层为各类可操作性文件,主要包括“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专业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远程教育质量认证管理办法”、“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办法”、“学习中心管理办法”、“远程教育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办法”、“远程教育组织评价办法”等等指向性的文件,形成“管理文件族”,是远程教育管理政策的核心部分。顶层为“远程教育管理办法”,它是实施远程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主要为远程教育实施的指导原则,并将各类操作性文件系统有机地整合。“远程教育管理办法”成熟后可成为日后制定《远程教育法》的重要参考。[参考文献][1]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EB],[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3]教育部、卫生部文件.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EB].[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5]张德祥等.高等教育社会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10[6]丁兴富.远程教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7]李平.明确方向积极行动共创现代远程教育新格局[J]中国高等教育,2003,15—16.[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文件.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EB].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12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大学法律系主要是素质教育,学生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还要经过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而在美国,须先接受大学其他学科本科的素质教育,获得学士学位后才可进入法学院用3年时间接受法律职业教育。国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专业框架和“二段式”培养模式是十分值得国内高校借鉴的。

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快速发展,急需一大批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精通国际经济法律和惯例的法律专门人才;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司法职业人员的录用将与国际接轨,同时也昭示着今后我国司法实践的一线部门将只能通过此渠道大量充备急需的法律实务人才。面对此般形势,我国一般院校应以培养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创新精神、专业基础厚实、专业技能突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学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即定位于一种高素质的“通识教育”。

从大学阶段法学教育的目标价值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来看,法学本科教育内容应以法学基本原理为基础,加强应用法学的理论教学,突出应用性、技术性专业知识的教学,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也将成为评价法学教育内容与成果的“硬指标”和“试金石”。但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的做法却是应当摒弃的。普通院校在法学教育内容和具体课程设置方面,除必须开设教育部设立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并作为专业基础课外,一方面要尽可能开设一些可形成各校办学特色的专业方向课,另一方面则应加强专业操作技能内容的训练,如模拟法庭审理、案例辩论分析、专题法律文书写作等。

一般来说,法学专业教育应包含三大教育环节,第一环节应为传统课堂理论教育环节,此环节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学原理、原则及立法精神、司法价值的理解与把握;第二环节是实践应用教育环节,包括庭审教学(模拟法庭、法庭观摩、庭审讨论与评析等)、假期专题见习和教学实习等内容;第三环节为课外阅读与训练阶段,包括组织和指导学生阅读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经典著作与文献、开展法律社团活动、编撰有关专业报刊等,增长学生的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素质。其中第二环节是我国普通高校须重点加强的薄弱环节,而第三环节则常常被忽视。此三个环节在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中缺一不可,互为作用与影响,高等法学教育对此不可偏废。

二、法学专业教育方式改革实施

1.单向讲解式与启发讨论式教学相结合

众所周知,我国法学教学方法长期以来是以古老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按照法学教材体例进行滔滔不绝地讲解,学生被动地听讲记笔记。在此单向的教学方式下,学生只需记住教师的讲课内容来应付考试,而不愿进一步去思考问题。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和人格,抑制和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因此,单向讲解式必须与启发讨论式相结合进行教学。课堂上教师应为学生创造出更多可自由发挥的空间,鼓励学生发表自己对某一问题的见解,锻炼学生的机敏反应与口才,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辩能力。

2.法学理论讲授与判例教学法相结合

传统的讲解式教学方法以解释法律条文和阐述法理论为主,按照“法条――法理――法哲学”的程序教学,缺乏与实践的衔接,这与社会的现实需要相脱节。判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方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广为流行,教师选择典型案例、情节,在课堂上进行法学原理的分析和评价,使学生所学知识直接转化为处理具体问题的能量和能力。法学的最大特点为其实践性,因此,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与司法个案有机结合起来的案例教学法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式。

3.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法学教育应当将实践性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和环节。实践性教学的具体方法多样,可以由教师组织,学生动手进行模拟法律实践,将所学法律知识、技能融入实际操作中,并由教师、司法实践部门专家讲评或学生互评,通过模拟实践达到熟悉司法程序,理解掌握各种司法角色的专业技能的目的;还可让学生利用假期进行专业见习,对有关法律角色进行亲身体验。此外,可借鉴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风靡世界各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教师指导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应用实践,让学生直接接触社会,在实践中寻找答案,锻炼学生的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缩小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的距离。

4.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育技术相结合

中国应试教育论文篇13

[8] 山子.新课程改革与考试指挥棒的关系分析.教育科学研究,2010(8).

[9] 钱钢.“可算度的人”――从福柯说到考试地狱.社会学家茶座(第二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10] 郭思乐.静待花开的智慧:教育是效果之道还是结果之道――关于有效教学的讨论.教育研究,2011(2).

[11] 钱林晓,王一涛.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学生学习行为模型.教育与经济,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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